保护动物的好处范例(3篇)
保护动物的好处范文
一、县文物保护工作现状
经过三次历史文化遗产普查,大部分县城至今有省级文保单位3处,县级文保单位31处,已公布的重要文物保护点70处,及200多处登记在册的地面文物。这些被各级人民政府公布或未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中,有新石器时代遗址、唐宋窑址、明清古民宅、古桥梁、古墓葬、摩崖石刻、名人故居和革命纪念地等等,类型齐全,历史延续性强,是我县六千年文明史的纪实写真。尤其是构筑在海岸线上的40余处明代抗倭遗址,更是我县人民抗击外敌侵扰的历史见证。近年来,我县库藏文物的收藏量也显着增加,器物类从原有的数十件增加到目前的xx多件,字画从百余件增至千余件,另有古籍6000余册,宗谱80余种,还有大量的碑刻、墓志铭、工艺品与革命文物等等,为我县建立博物馆、展示地方史和民俗文化,开展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打下了良好基础。
对地下文物的保护,文物管理部门一贯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在目前经费紧缺又无博物馆和专用库房的情况下,对已知的古墓葬、古遗址、古窑址等地下文物,尽力做好原地保护工作,待时机成熟再报批发掘,进行科学研究。对在基建中暴露的各类地下遗址,只要一得到信息就积极组织人员进行抢救性调查发掘,从不遗漏。近几年,先后抢救性调查发掘了万家山墓葬群、黄土岭墓葬、何婆岭墓葬、象山三中古墓葬区、大溪蒋村宋代古墓、黄狗山宋代瓷窑残址、花岙岛古代遗存等,尽职尽力做好了塔山路东首延伸段的塔山遗址的保护工作,使一批面临厄运的地下文物得到抢救性保护。
多年来,我县通过财政拨款、上级文物部门补助和群众自发集资捐赠等多种途径,筹集了数百万元资金,视各文保单位不同情况,已全面或部分整修了石浦城隍庙、大徐殷夫故居、丹城石屋、丹城姜毛庙、东门岛灯塔、东门岛天后宫、王家谟烈士墓、陈汉章先生墓、爵溪街心戏亭等十余处省、县级文保单位和重要文物点。在维护和整修各级文保单位的同时,注重使用单位和专(兼)职管理人员的落实工作,加强定期检查,即时提出保护意见及整改措施,使这些不可移动文物得到较为妥然的保护。对可移动文物的保护,不仅落实专人值班和法人代表负责制,做到24小时不断人,还加强双铁安全保护措施,实现110报警联网,单位职工双休日、节假日轮流值班。文物部门在现有条件下,最大限度地监管好库藏文物的安全,xx年被评为宁波市文博系统安全先进单位。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县各级文保单位及文物保护点受损情况普遍存在。如丹东街道林海赤坎游仙寨,寨城护体石墙大部分被拆,寨城内建有非法庙宇和水泥面道路,寨城东边新建的公墓区严重破坏了环境风貌;丹城塔山遗址保护区外沿修筑道路时不经勘察调查就动工,破坏了地下遗存;基建工程中民工挖沙掘土暴露出土文物擅自捣毁或私藏现象时有发生;爵溪街心戏亭周边电力、通讯、有线电视等杆线密布,不仅破坏环境和景观,还存在严重隐患;王家谟烈士墓旁屡建养鸡场,鸡粪遍地,臭气熏天,严重破坏环境;陈汉章先生墓区缀学亭围栏及墓道石凳被毁,纪念壁上先生瓷像遭砸;石屋景区乱建违章建筑等等。更有一些文物急需进行抢救性的保护,如爵溪街心戏亭后厢房年久失修而破旧;陈汉章先生故居缀学堂房屋倒塌急待整修;许多古建筑电线老化隐患严重;王家谟烈士墓区通道严重毁损;第五批文保古建筑单位励氏宗祠、东陈鉴公祠等的维修,因缺专项资金无法启动。
(二)原因分析
1、对文物价值认识不足。一直以来,有些领导和有关部门视文物保护为包袱,为经济建设和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障碍,往往从眼前的经济利益出发来衡量文物的价值。如古建筑保护中有人认为这有损于城市建设的形象。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以一拆了之来对待文物保护,或者要算眼前的经济帐,保护文物要花多少钱,而拆后搞开发能赚多少钱。不能充分认识到文物是祖先留给我们宝贵的精神财富,是千百年来形成的历史文化沉淀。它不仅是我们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的好素材,而且文物资源可直接或间接地为我县经济建设服务,是现代化建设中不可再生的宝贵财富。
2、缺乏文物保护意识。从我县情况来看,全社会普遍缺乏文物保护意识,一些地方领导和干部不重视文物保护工作,严重缺乏文物保护意识,认为文物保护是文物部门的事情,与当地政府无关,文物保护与否对其政绩无任何关系,缺乏守土有责的责任意识。普通群众则认为文物保护是政府的事情,与己无关,毫无顾忌地占有出土文物,随意地破坏文保单位的周边环境风貌。如爵溪城墙非法建筑时有发生,环境风貌遭到严重破坏。
3、文物依法行政力度不足。文物保护虽然有《文物保护法》可依,但由于《文物保护法》规定文物执法的主体不是文物部门,而是工商、公安、规划等执法部门,由于没有协调处理好相互之间关系,所以造成文物被破坏情况发生时,往往得不到有效遏制或被处理。如丹城赤坎游仙寨遗址内建有非法庙宇和道路,文物部门无力处理,相关部门由于职责关系,相互推诿。
4、文物部门的保护力量相对薄弱。文物保护是一项既困难又复杂的工作,而文物部门既无权又无人,更缺乏经费,根本无力实施对许多该保护的文物实施保护。
三、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几点思考与建议
文物是不可再生资源,加强文物保护工作至关重要。针对目前我县文物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下步,我们将进一步落实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坚持有的放矢,加大力度做好文物保护,为我县三个文明建设服务。归纳起来,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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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沱湖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推进自然保护区工作的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充分发挥沱湖省级自然保护区在物种保护、环境教育、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多种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和《沱湖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精神,结合沱湖省级自然保护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沱湖自然保护区内从事一切活动,都要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自然保护、野生动物保护的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实行依法保护、科学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自然保护区的相关工作进行管理并负责相关业务指导,对在自然保护区保护、宣传、建设、管理和科研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人民政府将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自然保护区的划分和保护
第五条自然保护区内水面、低洼地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均由自然保护区管理处负责统一规划调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利用和流转。
第六条自然保护区内的标志、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侵占和破坏。
第七条沱湖省级自然保护区按范围划分为三类保护区域,一类保护区域为:沱湖水面及怀洪新河大坝外所有耕地、低洼地及湿地;二类保护区域为:山西庄闸东、西坝口闸西,沱湖、怀洪新河之间的所有村庄、林地、沟塘及耕地;保护区内除一、二类保护区域外,其他范围为三类保护区域,三类保护区按实验区的要求管理。
第八条自然保护区的主要保护对象为内陆淡水湿地生态系统,国家重点保护鸟类及其他野生动植物,各种鱼类及水生物。具体为:
(一)湿地物种多样性。特别是湿地珍稀动物:大鸨、白鹳、黑鹳等。
(二)生物多样性。湿地芦苇、沿岸林地等珍稀动物栖息地,鱼类育苗、育肥和繁殖保护。
(三)湿地人工林带。
第九条自然保护区内的所有人类生产、生活活动都要在沱湖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的指导下进行。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非法进行砍伐、放牧、捕捞、投毒、毁巢、取蛋、开垦、烧荒、采挖树蔸等活动。水面严禁使用违规渔具生产和经营。严禁低洼地的开挖改造。
第十条自然保护区严格控制外来物种引入。加强病虫害、有害生物及水质污染防治,建立野生动植物疾病、水质污染监测和预防体系,制定应急预案。
第三章自然保护区的管理
第十一条沱湖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在各相关部门的支持下,具体负责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和自然生态系统保护的日常工作。保护区管理处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自然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
(二)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沱湖水面及保护区湿地保护工作。
(三)调查自然资源并建立档案,组织环境与资源监测,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
(四)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五)负责自然保护区界标的竖立和管理。
(六)会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有关村民委员会、单位组成保护协调组织,开展宣传教育,订立保护公约,协调各方关系,共同保护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
(七)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自然保护区内的发展规划、晋级评审和报批工作。
(八)负责保护区各种保护项目的编制工作,并协同相关单位负责保护项目的实施。
(九)在不影响保护区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前提下,组织开展参观、旅游、生产经营等活动。
(十)协调林业、环保、渔政等行政执法主管部门依法查处自然保护区内的各类违法行为。
(十一)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保护区内及周边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自然保护区资源保护工作的领导,承担起资源保护工作的主要任务,并将其列为工作重点,纳入议事日程。加强对村民的宣传教育,制定保护公约,落实保护责任,形成由保护区管理处、有关乡(镇)、村和相关单位齐抓共管的机制。
第十三条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自然保护区内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的项目。自然保护区内林地、低洼地原则上不得非法占用和征用。
第十四条在实验区内开展旅游活动,须符合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制定的相关保护规定。旅游活动应经县人民政府审核,并报省市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沱湖周边地区以种植生态林及水生植物为主。自然保护区内居民退耕还林、退耕还湖和绿化应列入乡(镇)人民政府林业发展规划。
第四章自然保护区的科学研究和资源利用
第十六条自然保护区管理处要认真做好资源调查和科学考察工作,积极开展水质、资源、环境等方面的监测和生态系统的定位观测与研究,组织好科研成果的申报鉴定、应用推广和统计归档工作。
第十七条加强科学普及和宣传教育,建成青少年的科普基地。加强与国内外保护区交流、与大专院校及有关科研单位的合作,积极开展对外宣传,扩大沱湖自然保护区的影响力。
第十八条自然保护区管理处组织开展资源利用活动,应编制资源利用方案和规划,并接受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适度利用区内资源,发展生态养殖、生态林业、生态旅游等,走可持续发展之路,促进当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第五章奖励和处罚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以身作责,帮助支持保护区管理工作的县、乡、村干部;
(二)积极举报损害保护区行为、配合保护区管理处案件处理的群众;
(三)在科研和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保护区工作人员。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
(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处管理的;
保护动物的好处范文篇3
关键词:文化遗产尤溪县保护开发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但随之历史的更替,不少文物因各种原因已不复存在。为实现新时期文化遗产保护的可持续发展,使更多的文化遗产纳入保护范围,尤溪县将按“十二五”规划要求提升部级文物保护单位1处、历史文化名村1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10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52处,年文保单位抢救修缮经费达100万元以上,体现了尤溪县对文化遗产保护高度重视。
一、前期尤溪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开发工作开展情况
1.落实文物普查,夯实基础工作
1958年,为响应国务院在《关于在农业生产建设中保护文物的通知》中提出:“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对历史和革命文物遗迹进行普查工作”。尤溪县开展了第一次全国文物普查,这个时期因工作刚起步,专业人才缺乏,只发现了3处古文化遗址。1982年,尤溪县开展了第二次全国文物普查,从1月11日起,历时10个月,普查15个乡镇,179个大队,251个自然村,征集文物300余件,重新查清古遗址39处,古建筑45处。其中最重要的是1982年4月13日在梅仙公社乾美大队桥尾村朱熹后裔朱培清家发现的明刻本《紫阳朱氏建安谱》以及1983年后尤溪县境内发现的17座之多的南、北宋时期的壁画墓葬。2007年4月开始,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这次全国文物普查于2011年12结束,旨在全面掌握不可移动文物数量、分布、特征、保存现状、环境状况等基本情况,更好地保护文物。
2.加大监管力度,开展文物修缮
历经三次的文物普查,使尤溪县的文物资源得到充分的了解,尤溪县共有文物保护单位64处,其中国历史文化名村1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10处。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登录不可移动文物点691处,其中复查111处,新发现580处。1、加大监管力度,分别与全县文物保护单位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和配齐文物安全管理员,坚持每月文物安全巡视制度,重点在汛期、春节期间对全县古建筑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安全检查,编撰了《尤溪县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手册》和《保护文物,人人有责》宣传单下发至各有关部门与单位,明确职责,规范制度管理。2、推进文物修缮工作。建立文物保护管理制度。制定了《各级文物单位修缮审批办法》等10多项文物保护制度,责任部门及时掌握文物建筑的使用情况和修缮计划,对于这些文物建筑的施工建设,文物部门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进行程序监督和业务指导。
二、尤溪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工作中存在问题
1.专门保护机构及专业文物保护工作人员匮乏
由于文化遗产保护涉及的专业性强,目前尤溪县专业文物保护机构较缺乏,具有专业素养的文物执法工作人员较少,现有的工作人员缺乏全面精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各乡镇文物保护工作人员身兼数职、精力分散,难以全力投入到文物普查和保护工作中,使得文物普查和管理工作得不到有力支持。
2.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制不够完善
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需要各部门各单位大力支持,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根据市政府和上级文物部门的要求,全县文化遗产的组织协调、统筹管理都需要科学完善的工作机制提供平台,但尤溪县的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机制和制度还有待完善。
3.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项费用相对不足
目前,尤溪县有2个部级、10个省部级、52个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结合尤溪县文物项目现实情况,文物修缮、管理、安防等保证工作深入开展的专项经费投入相对不足,影响到专项工作的进度和深度。
三、开展尤溪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的途径分析
1.强化队伍建设,提高工作人员职业素质
建立人才引进机制,打开用人渠道,从社会、高校、科学院等多方引进文物保护工作专业人才,充实县级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队伍;建立好专业管理人员信息档案,将文物保护专业人员纳入编制,在各乡镇设置文物保护专职管理人员;对工作中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进行培训指导,提高管理人员的执行力和业务能力;建立管理人员责任督查制,把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乡镇文化活动中心考核体系。
2.完善工作机制,加强规范化管理
随着文化遗产工作不断推进下,要建立一套符合现实发展的工作机制和模式。一是继续完善和健全文物保护机制,进一步收集和梳理重点历史保护区、历史保护文物的历史发展资料,做好电子信息化录入和网络建设,开展重点课题调查研究,加强对县内历史保护建筑的综合性修缮和功能性利用。二是设立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例会制。研究制定好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的具体管理办法,规范项目申报、审批论证、资金使用等流程,对保护单位及传承人的管理、传承基地及传承人工作室的建设等应有明确要求。三是建立文物保护专家委员例会制度,定期组织专家团队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专业指导和咨询,针对棘手问题听取专家意见,提高工作完成质量。
3.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做好组织保障
《文物保护法》第十条规定,“国家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长。”随着文物保护工作的不断推进和深入,文物保护工作的项目也随之增加,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财政经费的落实工作。文物保护单位可以适当增加文物保护专项经费的申请,针对部级、市级和县级三个层面的重点项目和特别项目应投入相应的专项保护经费,力争提高重点文物的保护补贴和修缮维护费,多渠道满足保护需求。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