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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知识产权保护现状范例(12篇)

来源:网络 时间:2024-01-08 手机浏览

乡村知识产权保护现状范文篇1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农民;法律意识;培育途径

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一直是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发展全局性和根本性的问题。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作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战略决策,这是党中央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中共中央、国务院制定的《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强农村法制建设,深入开展农村普法教育,提高农民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新农村建设离不开法制的有力保障,提高农民法律意识则是加强农村法制建设的基础性环节。

一、农民法律意识的培育对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意义

(一)提高农民法律意识是促进农村生产力发展的需要

生产发展、生活宽裕是“十一五”规划中对新农村建设提出的基本目标之一。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离不开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现代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经济活动需要用法律来全面规范。随着农村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推进,农村经济关系更趋复杂化、市场化和多元化。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使之认识到其作为市场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应遵守的规则,这样才能依法维护农村交易安全和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村市场的公正,促进农村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实现农村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此外,随着市场经济向纵深发展,特别是加入WTO后,我国农村经济正逐渐融入世界市场,以前只知道种好一亩三分地的农民也不得不面对市场经济的滚滚洪流,把眼光投向身外的市场,去生产适销对路的农产品。WTO要求各成员国采取的与贸易有关的政策、措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这就要求作为市场主体的广大农民必须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了解有关农业生产经营、对外贸易的法律法规,提高依法经营的水平及保护自身权益的能力。

(二)提高农民法律意识是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构建和谐农村的需要

稳定是改革和发展的前提,新农村建设的顺利进行同样离不开农村社会的稳定。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出现了利益主体多元化,各种矛盾日益复杂。与此同时,农村的社会稳定和治安情况也纷繁复杂。一方面,传统的家庭纠纷和邻里纠纷继续充斥在农村的日常生活中;另一方面,随着经济发展布局不断向城市周边扩展,涉及农村和农民利益的纠纷日益增多。征地拆迁、占地补偿、企业环境污染、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涉农不稳定因素呈上升趋势。但是,由于农民法律意识的淡薄,法律的权威在农村未能确立,人们依然习惯于依赖传统的纠纷解决机制,如乡规民约、家法族规、宗族力量来解决这些纠纷。这些机制有的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有的反而引起农村社会矛盾的激化,或引发成刑事案件,或引起大规模械斗和群众闹事、上访事件,严重影响了农村社会的稳定。因此,提高农民法律意识是减少违法犯罪的重要手段,是实现农村长治久安的必然要求,也是新农村建设的有力保障。

(三)提高农民法律意识是培育新型农民。实现管理民主目标的迫切需要

农民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主体,实现农业和农村现代化,需要造就千千万万高素质的新型农民,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础工程。新农村建设绝不仅在于农村房屋面貌的外在之新,更重要的在于农民的精神、观念的内在之新。新型农民,不仅要具有较强的技能本领,懂技术、会经营,而且要具有较高的法律素质。只有农民的法律意识提高了,法制观念增强了,才能在日常生活和生产经营活动中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有农民的法律意识提高了,才能提高村级自治组织依法决策和依法管理的能力。才能引导广大农民自觉参与村级事务的管理,依法行使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从而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实现真正的管理民主。

二、农民法律意识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一)我国农民法律意识的现状

虽然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对新农村建设意义重大,但目前我国农民法律意识的现状却不尽人意。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农民法律知识水平的匮乏。虽然经过多年的普法教育,农民的法律知识水平有了一定的提高,但是由于历史传统和社会政治、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加上普法宣传流于形式,农民对法律知识的认知仍停留在浅层次的感性认识上,不能真正了解法律的含义,更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农民的法律知识和法律心理结构。这种对法律的陌生感决定了农民在遇到问题时一般是拒法律于门外的,更倾向于用非法律方式去解决问题。二是法律虚无主义思想盛行。虽然党的十五大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但在我国农村地区仍然有许多人或多或少存在着有法无法一个样的法律虚无主义观念。部分农民仍然认为,只要自己没有杀人放火、抢劫强奸就不会触犯法律,没有必要学法,更谈不上用法。因此,除一些重大犯罪行为外,农民的社会行为基本上是脱离法律认知而进行的。三是权利意识淡薄。受传统人治思想的影响,长期以来,法制在农村的着眼点都是如何加强管理,着重于法的政治统治功能,法律工具主义色彩比较浓重,而忽视了法律维护农民权益这一功能。农民往往只把法律当成是制裁违法犯罪的工具,而忽视了法律保障权利的功能。权利意识淡薄,主体意识模糊,缺乏维护民主权利,利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切身利益的意识和实践活动。不少农民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或不知道已受到侵害,或虽已知道,却信守“民不与官斗”、“一年官司十年仇”、“吃亏是福”等传统观念,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不敢抗争,一味忍让。四是法律在农村缺乏应有的权威。法治社会要求法律至上,具有最大的权威和最高的效力。然而,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法律却没有处于至上的位置;相反,几千年来的封建人治传统已使权力至上的观念在我国农村社会打下了深深的烙印。在现实生活中,我国农村地区呈现出明显的泛权力状态。在权大还是法大的价值取向上,广大农民会毫不犹豫地选择前者,法律几乎是没有权威的。在农民的心中,政府管理了一切,在日常生活中找政府往往是解决矛盾纠纷的主要途径,远远大于寻找法律救济的比重。

(二)农民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分析

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日益深入,法律在人们生活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位置。经过四个五年普法宣传教育,人们的法律意识也逐步提高。但如上所述,目前我国农民的法律意识总体来讲还十分淡薄,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相比,还存在着很大差距。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文化素质低下,影响其法律素质的提高。由于传统和现实原因相互交织,我国农村人口文化水平普遍较低。据有关资料统计,目前我国农村劳动力的平均受教育年限为7.7年,而城市为12.2年。另据有关报载,目前,我国文盲绝对数高达8507万左右,而其中90%的文盲分布在农村。农民文化水平的普遍低下,必然直接影响到其学法、知法、用法的积极性和实际效果,进而影响其法律意识的提高,阻碍农村法制建设的进程。二是传统思想的影响。众所周知,我国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封建历史,儒家政治文化观念根深蒂固。虽然自新文化运动和“五四”运动以后,西方的民主科学思想逐渐传人并影响国民的观念和生活,但直到现在,在我国农村地区受封建思想的影响仍然十分深重。一方面,由于人们仍主要生活在低头不见抬头见的熟人社会关系中,传统的“无讼”、“和为贵”思想及家族意识等仍影响着人们的生活态度。遇到矛盾纠纷时,或忍气吞声,或依靠有威望的长者或村干部依乡规民约来解决。不到万不得已,是不会诉诸于法的,法律在百姓心中占据着很不起眼的位置。另一方面,受“权力本位”思想的影响,不少农村基层干部法制观念淡薄,头脑中“人治”思想作祟,认为法是管老百姓的,而自己却不受法律的约束,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以言代法、以权代法。这种现象进一步加剧了农民对法律价值的非认同感。三是农业立法的相对滞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的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进展,先后颁布了一系列农业法律、法规和规章,为我国农村建设提供了法律支持。但总的来讲,农业立法还相对滞后,立法质量不高,层次较低,很多规范原则性太强,配套法律法规跟不上,缺乏可操作性。农业立法中重行政管理轻权利保护的倾向仍很严重,立法无法充分反映农民的利益。而法律要被人们自觉遵行,必须使主体深切感受到法律是以表达自身需求为前提的。这样的农业立法现状必然会妨碍农民对法的作用的正确认识,难以产生对法的信赖心理,这也是我国农村社会法律价值感无法得到认同的重要原因。四是法律在农村的实施情况较差。农民法律意识的培养与农村良好的执法、守法、崇法环境密切相关。由于封建法制传统中“行政兼司法”体制的影响,农民在碰到纠纷时首先想到的是找政府,而不是找法院,这不仅使司法独立的实现困难重重,也使司法的终极权威性大打折扣。农民不相信法院,无意诉诸法律,却对用行政手段解决纠纷充满憧憬。而农村的行政执法情况又如何呢?部分基层执法人员素质低下,农村执法监督机制不健全,农村中以权代法、以势乱法、执法违法的现象还普遍存在。乡村执法者的这些形象和执法行为必然削弱法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和形象,使人们不再相信、尊重和遵守法律。五是农村普法工作较为薄弱。农民法律意识淡薄与政府的法制宣传教育有着直接关系。虽然已实施了四个五年普法计划,但总的来讲,我国普法宣传工作收效甚微。特别是农村,政府的普法投入不足,未能根据农村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普法宣传,只是简单地发放普法法律法规选编,普法流于形式,方式方法较为单一。法制宣传中较注重法律义务、法律责任的灌输,忽视人们对法律权利的认识,注重实体法,而不重视体现法律正义的程序法等等,这势必使农民对法律产生厌倦的心理,影响其法律意识的提高。

三、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途径

(一)发展农村教育事业,提高农民文化素质

如前所述,文化素质低下是影响农民法律意识提高的重要因素,而文化素质与受教育程度是成正比的。因此,发展农村教育,提高广大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是增强农民法律意识的重要途径。发展农村教育首先应该加大对农村教育的投入。当前,农村教育资金不足,大部分的教育资金投入在城市,而农村则是少之又少。据有关部门统计,拥有总人口数70%的农村,却只有10%的学校;农村适龄儿童的入学率只有80%,而城镇达99%;农业劳动者中的文盲占全国文盲总数的94%,而且每年以200万人的速度增加。针对这种情况,加大农村教育投入势在必行。近年来,农村义务教育问题已引起了政府的高度重视,并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政策。只有政府高度重视,教育投入增加了,农村的义务教育才能有较大发展。农民的文化素质才能得到提高,法律意识的提高才有了基础。

(二)加强农村立法工作。健全适应新农村发展要求的农业法律体系

立法是法律运行的前提和起点,依法治农首先要有良法可依,提高农民法律意识,也必须先有良法可信。针对目前我国农业立法方面的不足,加强农业立法工作,是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必要举措。加强农业立法,首先,应对已有的农业法律法规进行清理,对不适用的法律法规加以废止或修订,对一些过于原则性的法律法规应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增强其可操作性,针对一些立法过程中的盲区,及时制定出台新的法律法规,使农村生活的方方面面都能够有法可依。其次,农业立法应改变过去重管理轻权利保护的倾向,切实反映和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只有想农民之所想、急农民之所急的法律,才能使农民对法律的关注从被动接受到主动需求。正如博登海默所言:“当民众从现行法律中找到公平、安全和归属感时,就会对法律充满信任、尊重,觉得自己有法律人格,他就会自觉守法、忠心拥护法乃至以身捍卫法。而当民众从法律那得到的只有压抑、恐惧、冤屈、暴力、显然的不公平,他又怎会信任、自觉服从并且忠心拥护与他的利益相悖的法律条文或命令呢?”最后,农业立法应体现乡情。在农业立法过程中可以学习和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但更要体现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在进行农业立法的时候,既要考虑到我国农村地区经济相对落后的现实,又要尊重那些已经存在并长期影响老百姓生活的习俗、习惯等“民间法”,考虑到农村的乡情乡俗;否则,一味强行将现代法律制度引入乡土社会,可能适得其反,引起农民的反感。正所谓:“不观时俗不察国本,则其法立而民乱,事剧而功寡。”因此,在进行农业立法时,应深入农村,进行调查。

(三)加强农村执法工作,提高法律运行成效,树立法律的权威性

“徒法不足以自行。”“良法”制定出来后能否发挥其作用,树立法律的权威性,并得到老百姓的信任,关键在于法律能否在现实生活中得到贯彻执行。法的执行决定着人们能否通过此过程得到法的公平正义的价值体验,而价值体验的状况又直接影响到人们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的形成。因此,加强农村执法工作,提高法律运行的成效,就可以为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针对目前法律在我国农村的实施现状,要提高法律的实施效果,首先要深化农村的司法改革。由于传统的“厌讼”思想和现实因素的影响,乡土社会的司法状况令人堪忧。鉴于这种情况,必须进一步完善涉农案件的审判和监督机制,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本着方便农民诉讼的原则,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简化立案程序,减免诉讼费用,加强法律服务,缩短办案期限,加大执行力度,强化审判监督,公正妥善地解决各种涉农案件和纠纷,使农民从司法活动中得到实惠,从而从内心认同法律,树立起对法律地信仰。其次,要进一步完善农村的行政执法工作。法治的真正含义是各级政府官员依法行政,依法治农首先要依法治官。因此要加强农村的行政执法工作,首要的是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农村行政执法队伍,塑造良好的执法形象。为此要加强农村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政治素质和法律素质的培训和考核。最后,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行政执法机制,加强农村执法监督机制,保证农村执法工作顺利实施,促进执法公正和执法为民,使农民在良好的执法环境和氛围中认识到法律的价值,体会到知法、守法的好处,逐步树立起对法的好感和信任。

乡村知识产权保护现状范文篇2

关键词:城乡一体化农村生态环境政府主导公众参与

伴随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农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也在加剧。无论是面源污染、点源污染,还是生态环境破坏,都已成为影响农村经济持续发展、制约城乡一体化进程的严重障碍。

城乡一体化进程对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新要求

城乡一体化是我国现代化和城市化发展的一个新阶段,包含城乡生态环境保护的一体化:第一,城乡环境保护重视程度一体化,即在观念上树立城市与农村环保同等重要的理念,努力实现城市和农村环保“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第二,城乡环境保护管理体制一体化,即管理体制的设计一体化(针对城市和农村的不同特点完善相应的环境管理体制)和保障体系一体化(对城市和农村的环保投入实现均等)。第三,城乡环境保护法制建设一体化,即城市和农村环保工作同样有法可依。服务于城乡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的平等化,必须根据农村环保的特点,制定专门的农村环保基本法,修订与完善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

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中的政府主导作用

政府的职能和资源占有优势决定了其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主导作用,这个作用不应局限于城市,更应当向农村延伸。

政府作为与农村环境保护的差距。第一,政府对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短视。现存的政绩考核体制是以经济发展为重心的,缺乏对环境保护尤其是农村环保的战略性、长期性考虑。同时,政府将环保资金过多投向工业和城市,农村环保几乎享受不到环保专项资金的保障和先进环保技术的支持。第二,现行法律制度轻视农村生态环保。虽然现行法律提出了农村环保问题,但是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规定,一些重要的农村环保领域还存在空白。第三,农村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不科学。现行环境保护体制过分强调政府在环境保护中的主导地位,忽视了公众的参与,特别不利于公众环境意识的培养。

消除差距,加强政府农村环境保护法律职责。第一,创制与完善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法律体系。结合农村生态环保的实际情况,在完善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污收费制度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基础上,加快建立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考核制度和农村环境应急处置机制等。第二,建立健全农村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政府要重视科学规划在农村环保中的重要作用,合理安排乡镇企业的布局,控制污染物排放。设立专门负责农村环保的管理部门,明确职责,提高管理效率。第三,加大农村环境保护资金投入,运用经济手段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坚持“污染者付费、开发者保护、受益者负担”的原则,采取国家、集体、个人、外资多元投资的方式,保证稳定有效的环保资金投入。积极引入市场机制,特别是要鼓励个人出资参与农村环境建设,探索建立生态环境效益补偿机制。第四,加强农村环境监测与监管。建立农村环境监管平台和监测体系,完善环境信息制度,严格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加大环境监督执法力度,提高污染事故鉴定和处置能力。第五,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教育,培育公众环保意识。针对文化素质较低和环保意识较差的广大农村居民,政府应“自上而下”发挥引导、教育职责,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农村环境知识宣传和培训。

农村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

环境问题的社会性、复杂性需要广泛的公众参与和社会合作,在可持续发展模式的指导下,公众参与已成为各国环境保护的公共基调。①我国农村生态环境的改善,同样也需要各类团体和社会公众的积极参与。

公众参与农村环境保护尚存障碍。一是公众参与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欠缺。农村居民随意丢弃生活垃圾的现象很普遍,垃圾的分类处理更是无从谈起。在农业生产领域,随意使用化肥、农药造成水体、土壤污染的现象也大量存在。更有甚者为了眼前经济利益,盲目建设污染企业,使得农村生态环境遭受严重污染破坏。二是公众的环境知情权缺失。我国现行法律缺乏环境知情权的规定,政府的环境状况公报内容单一,指标种类较少,特定地区的环境整体状况和变动趋势难以客观反映出来;且因一些环境状况指标技术性过强,不便于公众理解,达不到应有效果。三是公众参与农村环境保护的救济渠道不畅。我国法律规定有环境行政处理和环境诉讼两种基本的环境纠纷解决机制,但由于现行环境诉讼制度对于人资格规定过严、对证据的科学性要求过高、公益诉讼机制尚未健全、法律援助不到位,导致农民因成本高昂而难以通过诉讼维护自身的环境权利。

开辟多方途径,方便公众参与农村环境保护。一要参与农村环境立法。广泛征求公众意见,根据公众关注的程度和理解程度,创造条件,使公众参与制定完善防治饮用水污染,土壤污染,畜禽、水产养殖污染,乡镇企业污染,农药化肥污染,保护自然资源和发展生态农业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二要参与农村环境执法。加强农民的参与和监督力度,纠正、限制执法中的不当行为,减少的发生;同时,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的作用,利用村民自治的有利因素,建立一套自我管理、自我监督和约束的农村环保机制,提升广大农民对环保执法的支持力度。三要参与农村环境普法。加强普法工作,提高农民的环境法律意识,使农民自觉地参与环境决策、维护其环境权利。通过多种形式的环境法制宣传,强化农村干部和村民的集体荣誉感,积极参与农村生态环境建设。

农村环保:政府主导与公众参与的有效对接

从目前我国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实际来看,环境问题的解决必须依靠政府与广大民众的倾力合作。②公众参与并非公众对抗政府的机制,而是优化政府运行的机制。环境保护领域的公众参与机制所反映的理念正是充分吸收公众的智慧和力量,使环境保护得到真正的实现。③

政府主导与公众参与实现对接的可行性。农村环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仅仅依托“政府管制型”的行政管理机制难以满足需要,引入以公众参与为助力的“互动型”环保新机制已是形势所需。第一,政府主导对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引导、保障功能。一方面,政府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环保观念,使公众的环保意识不断提高,最终在全社会形成统一的环境整体利益保护观念。另一方面,政府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制度保障。政府必须发挥主导作用,履行其公共利益代表人的职责,开辟多种渠道为公众参与环境决策提供制度保障,为公众环境利益受到侵害时提供救济保障。第二,公众参与对于政府主导环

境保护的补充、监督功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不仅有助于克服政府职能的局限性,也对政府履行环保职能具有监督作用。

政府主导与公众参与有效对接的制度构建。实现政府主导与公众参与的有效对接需要相关法律制度的保障。第一,建立农村环境污染源头控制制度。政府把环境指标量化作为乡镇企业设立审查及项目引入审批的重要指标,采用税收等一些财政手段引导企业,建立绿色生产、营销体系;通过科学规划村镇布局、居住和生活排污公共设施建设、防灾减灾等提高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依法推进农村土地集约利用,引进节约型的先进种植、养殖和灌溉技术,鼓励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支持发展生态农业。第二,建立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保障制度。一是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定期有关环境监测信息和科技标准;二是建立公众参与环境决策制度;三是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第三,建立建全环境保护社会监督制度。一是建立专群结合的环境保护监管网络制度。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多渠道、全方位、多层次进行宣传发动,实行专门机关和群众路线相结合,建立起“专群结合、点面结合”,全面覆盖农村的环境保护监管网络。二是建立政府环境保护绩效评价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监督机制,积极组织和引导公众充分发挥环保议事权,同时将政府环保职能的落实从某种程度上通过环境绩效显示出来,把环境绩效纳入每一级政府的政绩考核体系之中。第四,建立环境保护社会教育机制。针对农村居民的实际情况,一是将环保教育纳入农村中小学学校教育,把环保知识写入教材,培养中小学生的环境意识和环境责任感。二是各级政府加大力度,定期组织有针对性的农村绿色生态教育,将环保法律宣传,农药、化肥和企业排污的破坏性、危害性宣传以及环保型农业技术知识普及作为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增强农民的环境意识。三是利用各种媒介进行宣传,引导农民树立“绿色消费观”,节约资源,通过转变消费模式,间接引导生产模式的转变。

注释:

①李挚萍:《环境法的新发展——管制与民主之互动》,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第15页。

②史玉成:“环境公众参与的现实基础与制度生成要素——对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法律制度的思考”,《兰州大学学报》,2008年第1期。

乡村知识产权保护现状范文篇3

【关键词】欠发达地区法律意识农民对策

随着社会的发展,农民的生活方式已经发生改变,而农民对国家正式规范的认知与需求也在发生变化。这种认知和需求即表现为法律意识,它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①法律意识的形成与个体认知能力、生活需求、社会环境和资源获取途径等因素相关。欠发达地区是一个相对概念,是指由于历史、资源、区位、观念等原因,人们的生产率相对较低、经济水平相对滞后和技术利用率偏低的不发达地区,这些地区的社会竞争力相对偏弱。欠发达地区人们的法律意识是我国法律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欠发达农民的法律意识又是我国法律意识发展中最薄弱环节。

随着农村社会的向前推进,欠发达地区农民法律意识存在内部差异,这种差异是农民个体、区域、规则和制度等因素的共生产物,需要系统的实地研究予以阐明。因此,我们对云南省A县X乡的农民意识进行了实地调查,即运用个体访谈与问卷调查的方法,发放调查问卷260份,回收有效问卷240份,回收率为92.3%。调研对象中,务农人员108人占45%,打工人员78人占32.5%,经商人员54人占22.5%。

农民法律意识的现状

农民法律意识属于群体法律意识,其以农民作为研究对象,是关于农民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对法律现象的主观反映。X乡位于云南省某部级贫困县西南面,距县城53公里,国土面积98.05平方公里,全乡辖6个村委会124个村民小组,有农户8133户,农业人口34978人,2010年全乡经济总收入3272.19万元,农民人均年纯收入为1152元。X乡属于欠发达地区,社会发展程度较低,竞争力不强,具体表现为:较差的区位条件,水利、能源、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落后,信息相对闭塞;经济收入低、经济结构单一,经济收入除传统农牧业生产外,主要来源于劳务输出、魔芋种植和栽桑养蚕;农业人口多、农村自主发展能力差。

法律意识的形成是一个系统的过程,了解、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是法律意识形成的基础。为了解X乡农民的法律知识量现状,我们选择了11种与农村生活关系密切的法律规范开展调研,包括婚姻家庭法、继承法、教育法、青少年保护法、宪法、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合同法、刑法、土地法、森林保护法。调查显示,受访者“知道或听说过的法律”中婚姻家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认知程度最高。其中,务农人员人均认知法律量为2.7种,打工人员为4种,经商人员为4.8种,务农人员的法律知识量明显低于经商或外出务工人员。一言以蔽之,社会流动性大和交往范畴广的农民群体(如外出打工者、经商人员等)法律知识量更多。

法律信息是能帮助人们形成法律感知、激发法律情感、引导人们以法律为导向安排个体行为一切法律现象。法律信息获取途径是法律意识形成的路径要求,畅通的信息获取途径不仅能增加法律知识,形成法律感知,而且促进农民法律认同心理的形成。调研中,关于“您从什么地方或渠道了解法律知识”的调查结果显示:务农人员中67%选择电视,22%听别人说,5.5%学校教育,5.5%学校教育和听别人说;打工人员中65%选择电视,27%学校教育,8%听别人说;经商人员中61%选择电视,17%看报纸,11%学校教育,5.5%通过听别人说,5.5%学校教育和听别人说。这里的电视节目包括一切与法律相关的节目,如新闻、法治报道、庭审、法律讲堂和相关影视作品等。调研表明,在X乡收看电视节目已经成为当地农民获取法律知识的主要渠道。事实上,电视媒体成为X乡人们获取法律信息的主要途径与以下原因相关:首先,随着经济条件的改善,人们有购买电视的消费能力。其次,电视节目具有普适性,情节生动、图文并茂,便于人们对理解、接受相应节目中所涉及的法律规范和法治理念。同时,X乡不同经济来源受访者的法律信息获取途径有差异,其中务农人员中通过“听别人讲”的方式获取法律知识的比例较大,占到22%;外出务工人员中选择学校教育的比例较大,占27%;而经商人员是唯一出现通过阅读报纸获取法律知识的,占17%。

法律通过权利和义务双重机制调解社会关系,人民对法律权利和义务的认知构成法律意识的核心内容。但是,X乡的农民存在权利、义务认知模糊的现象,即人们有一定的权利、义务观念,但这种观念是不完整、不准确的。在X乡,权利、义务意识模糊的外在表现有三方面:其一,权利、义务内涵认知不准确,进而导致权利的怠于行使。例如,关于“您是否参加过村民委员会选举活动”的调查中,34%参加过,66%没有参加过。在“您是否愿意参加村民委员会选举活动”调查中,15%选择不愿意、浪费时间,17%选择不愿意、走过场,11%选择无所谓。在这里,人们之所以对村民委员会选举活动持消极心理与其对选举权、被选举权的认知不到位有关。其二,混淆权利与义务的界限。例如,在X乡关于“九年义务教育”的调查中,22%认为参加义务教育既是权利也是义务,18%认为参加义务教育是权利,18%认为参加义务教育是义务,13%认为参加义务教育是国家强制的要求,3%认为义务教育参不参加都可以。在这里,正是由于人们对权利、义务内涵和相应行为模式认知的表浅、混淆,致使部分农民对九年义务教育的性质认识有误。这种错误认知必然影响人们对自己或子女受教育行为的预测和安排。其三,模糊的权利、义务观念在具体法律情境中难以有效指导人们的行为。例如,在关于“假设有一天,您去商店买东西,店主误会您偷拿了他的物品,纠缠您并辱骂您,还扣下了您的钱,您会采取以下什么手段解决这个问题”的调查中,20%的受访者选择“与店主理论后要回钱,理论无效可以自己或找人教训店主”。该调查反映人们在遇到具体法律纠纷时,这些模糊、片面、不稳定的权利、义务观念难以有效规范人们的行为。相反,人们更倾向于调动既有的纠纷解决习惯(私力救济)来处理问题,但这种依托习惯的纠纷解决过程却可能导致新的侵权行为产生。

农民法律意识培育中存在的问题

法律意识是社会需要和法律之间的中介环节和纽带。②基于特殊的地域环境和经济发展现状,X乡农民的法律意识整体薄弱。

X乡农民的法律意识整体呈现表层化的状态。法律意识表层化属于法律心理阶段,是对法律的感性认知,是表面、感性、直观的认知。法律意识表层化是法律认知不系统,缺乏对法律价值和法治理念的理性认知,法律认同度较低、不稳定,难以持续有效指引个体行为。

首先,在纠纷解决机制上,人们偏好于自力救济和社会救济。例如,“在遇到纠纷时您会怎样解决”的调查中,33%选择私了,30%选择找村干部调解,22%选择找关系人或中间人协商解决,11%选择到法院。其次,人们与法律间存在“想象的距离”。随着法制社会的推进,人们从出生开始就与法律发生着多重联系,农民也概莫能外。在X乡,因为人们对法律认知的表层、片面,人们不愿与法律发生联系,甚至出现刻意规避法律的现象。例如,47%的村民认为除非不得已,否则不愿与法院、检察院等司法部门打交道。当然,这里的“距离选择”也有其功利的一面,即因为人们对法律认知少和运用法律能力弱,农民在法律活动博弈中居于弱势地位,致使其在行为依赖上更倾向于选择自己熟悉的方式,如习惯、道德等。这种“想象的距离”也恰恰反映了人们对法律认知的表面性。再次,守法意识的消极、外在特质,即人们遵守法律是出于对法律权威的畏惧,而非认同法律的价值。在“村民遵守法律的原因”调查中,25%认为是害怕法律惩罚,33%认为是怕惹麻烦,35%认为是法律的内在要求。在这里,选择“害怕法律惩罚”和“怕惹麻烦”在本质上都属于消极守法的表现。

同时,该乡当前的普法教育效果不佳。作为移植文化背景下的我国法治建设,从规范到法律运行对于欠发达地区的农村社会来说都是陌生的,是与农村传统社会不同、非内生性的规范系统。因此,培养农民法律意识须借助外力,如国家、社会力量等。我国普法教育是国家主导背景下的法制教育,自1986年以来已经开展多次。但在X乡,普法教育的效果不尽如人意。例如,在“您是否参加过普法宣传活动”调查中,16%表示参加过,56%没有参加,但听说过;28%不知道普法活动。在参加过普法的人员中,62%认为普法有用,能了解一些法律知识;15%认为没有用,走过场;23%认为作用一般、因人而异。调查结果表明,X乡农民参加普法教育的范围窄。同时,普法的方式也存在形式主义倾向,有村民反映:“普法等法制宣传就是印发一些纸,发给我们就完事了,还不如看电视。”

任何社会都有自己的权威系统,包括正式和非正式的权威系统。法律权威属于国家的正式权威体系,法律权威的建立是实现法治社会的内在要求。但是,当前X乡的法律权威有待提高。在X乡,传统道德、习惯与法律权威有时存在冲突。我们观察了这样一个事件:一群人在X乡的大街上殴打一男一女,人群都在议论,有的叫“打的好”、更多的在议论“谁家的谁偷人了,真不要脸”、有人提议“还是喊警察吧,这样会死人的”。大约过了一个多小时,远处开来的一辆派出所的面包车,打架的人坐上警车离开了。此次纠纷中,第三者受重伤住院。该案的处理结果是第三者向婚姻中的受害人赔偿2万元后和解结案。但是,乡间对该事件的议论没有因为结案而终止,甚至有人认为“打得不够,还应该再教训”。在此案中,人们很少意识到打人是触犯法律的,只是觉得第三者侵犯了正当的婚姻家庭关系,是违背道德且必须付出代价的丑事。法律对个体行为具有规范作用,但是在欠发达地区的农村,人们更依赖乡土习惯、道德,一旦谁破坏了传统伦理和乡土规范,舆论就会站出来制裁这些冒犯者。

提升农民法律意识的对策

当前,我国农民法律意识培养的社会背景已经发生改变。以X乡为例,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和社会流动因素的加强松动了传统的农村结构,而旺盛的法律信息、服务的需求是推动农村法制建设的内在动力。当前,提供农民法律意识的可行对策是与农村普法活动结合起来。

扩大普法活动的受益范围是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重要环节。过去近30年间,普法教育以普及法律知识,尤其是法律常识为主。其结果是,普法教育在广度和深度上还不够,人们的法律意识还比较淡薄。因此,扩大农村普法教育的受益范围是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基本要求,即让更多的农民有机会参与法制教育,接收法律知识和信息。在普法方式上,可采取多类结合,包括纸质宣传、公告栏宣传、普法人员讲解、观看普法影视作品等。在X乡,人们对以家庭为单位发放宣传纸质材料的方式认可度最高,达40%;播放普法影视作品次之,达31%。农村普法不能“填鸭”,而要以农民能够接受、理解且便于获取的方式开展。当然,经济投入是提高普法质量的基础,当前应在保障政府投入的基础上积极吸纳社会资金。结合X乡和其他欠发达地区农村的调研经验,当前农村普法教育的关键仍是法律知识。当然,这里的法律知识不是指所有法律的全部内容,而是与农民生活关系密切的法律中的相关内容,且以法律常识为主。同时,在法律知识普及中还应加强对农民法制观念的培养。

深化普法教育内涵是法律意识培养的内在要求。深化普法教育内涵是农村法制教育分层推进的重要策略,即让部分农民接受更高层次(拓展深度、广度)的法制教育,尤其注重培养法制观念。深化普法内涵的教育对象是农村重点普法对象,包括村小组长、会计、人民调解员、治安协防员等。这些重点普法对象是农村社会秩序中的重要角色,他(她)们的法律意识具有较强的辐射、纽带效应。例如,村小组长法律意识提高后,其在村庄事务中自觉运用法律的行为将对村民产生积极的影响。同时,重点普法对象法律意识提高后,能成为村庄内新增的普法力量。一方面在普法效果上,这些重点普法对象长期生活在农村,其守法、用法行为对其他村民的影响力胜于陌生的外来普法人员。另一方面,对重点普法对象开展内涵型普法具有可行性:与普通村民比较,这些重点普法对象的受教育程度相对较高,能更好的理解法律的内涵。与此同时,由于工作职责和个人能力的影响,他们有更多的机会接触社会、接触法律,其对法律的需求更迫切。事实上,许多重点普法对象的本职工作与法律关系密切(如村民小组长、人民调解员等)相关,他们是乡村利益分配和纠纷解决中的关键人物。对这些重点对象的法制教育应采取灵活、有效的方式,即以培训为主,可交叉使用短期和长期培训。

加强示范型普法教育是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重要手段。法律是自觉的规范系统,其对于乡村社会是陌生、外来的。在X乡,以“收看电视”或“听他人说”为主要渠道的法律信息、知识来源具有间接性,由此形成的法律意识处于表层认知状态,甚至可能存在错误认知的情形。例如,9%的调研对象认为法院是政府管理部门,12%认为律师是国家干部。因此,示范型法制教育应当作为农民法律意识培养中的重要方式,即依托乡间内发生的法律活动、法律行为对人们开展普法教育,在真实的法律运行中产生示范教育的效果,缩短人们与法律间的距离,增强法律感知,为法律意识的形成提供助益。

首先,依托农村执法活动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在农村,执法主体有工商、卫生、环境、土地、公安等部门。通过对生活中真实执法活动的参与、观察,人们能够知道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其次,依托农村的司法活动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尤其是法院的审判行为。近年在基层农村开展的巡回审判就是很好的示范型普法教育场景。这种由法律规范、法庭、程序和法律人(法官、律师等)共同演绎的真实司法场景能强化人们法律的认知,树立法律权威,进而促使人们自觉运用法律规范来安排个体生活。

综上,提高欠发达地区农民的法律意识是一个长期的工作,不能一蹴而就。欠发达地区农民法律意识是我国法律意识建设中的重要环节,但地区经济发展的滞后必然影响人们法律意识的形成。事实证明,社会需求是推动法制进程的内在动因,而经济条件改善、生活质量提高等发展性需要是欠发达地区农民当前普遍而迫切的需求。因此,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不能仅仅关注法律知识、观念和意识的内容,改善农民的经济收入方式、经济水平、生活质量也是提高法律意识的内在要求。

(作者单位:曲靖师范学院;本文系2012年曲靖师范学院“法理学精品课程”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JPKC2012001)

【注释】

①朱景文:《法理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538页。

乡村知识产权保护现状范文1篇4

关键词:农村;环境保护;对策

中图分类号:X3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8136(2012)03-0132-02

我国有将近10亿人口居住在农村,农村生态环境的质量,不仅关系到农民的健康和生活质量,而且直接或者间接地对城市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

纵观我国农村生态环境,可以说现状已经非常危急,必须采取断然措施进行彻底治理。我国广大农村环境整体可以概括为:局部好转不多见,环境整体持续恶化,前景令人十分担忧!从污染源角度来看,农村面源污染普遍没有有效治理,点源难以得到有效控制,与此同时,和城市等污染源相互叠加加剧了农村环境危急的形势。2006年《中国环境公报》对此有客观的评价:农村环境保护形势严峻,点源污染与面源污染共存,生活污染和工业污染叠加,新老污染交织、工业及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危及农村饮水安全和农产品安全,农村面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双重威胁,突出表现为生活污染加剧,面源污染加重,工矿污染凸显,饮水存在安全隐患,生态恶化尚未得到有效遏制。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保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对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主要目标:到2015年,农村人居环境和生态状况明显改善,农业和农村面源污染加剧的势头得到遏制,农村环境监管能力和公众环保意识明显提高,农村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十一五”期间,我县城市和新农村建设,取得突飞猛进成就,但城乡环境保护存在着非均衡发展倾向,农村环境污染仍不容忽视,城乡同步规划、同步投入、同步建设管理“老话题”仍是摆在我们面前的无法回避的“新问题”。

1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

1.1对农村环境保护的特殊性、重要性认识存在偏差

由于环境保护的管理体系、资源调配体系建立在城市和工业污染防治基础上,因此,我们的环保工作更多地体现了“以城市人为本”,对农村环境保护重视不够,人力、物力投入不足,农村污染治理仍需加大力度。同时,农村居民依法维权意识不强。

1.2农村环境规划要更为体现科学性、统筹性和整体性

农村建设时要摆脱传统建设思维,更加重视农村整体科学规划的重要性,在建设的设计期就应考虑农村或集镇区供排水、垃圾处置、电力管网等设施建设,更加科学地考虑所辖区域人口、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

1.3粗放型经济发展模式加大了农村环境压力

主要表现为:农村产业结构不合理,农牧分离、种养脱节;散、小规模禽畜养殖业加大了污染防治难度;过度依赖化肥增产导致耕地退化和农田地表径流污染加剧。

2针对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提出的策略

农村环境保护事关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事关我县的转型、跨越发展,事关我县城乡统筹发展。为此,针对我县城乡环境保护非均衡发展倾向,结合我县农村环保工作开展情况,提出以下对策:

2.1完善农村环保机构职能

农村环境管理涉及农业、林业、环保、水力、建设等部门,各部门均掌握了部分审批和资源调配权。因此,需要科学划定各部门“三定职责”,统一“责、权、利”,建立强制性协调机制。

2.2强化农村环保规划、计划编制与管理

既要科学制定农村整体发展规划,又要进一步制定镇村畜禽养殖场污染综合整治规划、农药、化肥污染防治规划、农村饮用水保护规划、集镇污水、垃圾污染整治规划等。同时,增强规划、计划的落地性、可操作性,做到规划、投入、项目落实三到位。

2.3加大农村环保资金投入比例

目前,财政对村镇污水与垃圾治理、村镇饮用水源保护、农药化肥等农村面源污染防治、污染土壤环境修复等直接性农村污染防治资金投入较少,需要逐步加大农村环保直接性污染防治资金的投入,达到并保持在污染防治资金比例的30%以上。在资金投入上要注意以下两方面问题:①在村镇生活污水处理方面。出于投入与产出的考虑,目前,应以建制镇、一般集镇的污水处理厂建设投入为主,首先解决镇级生活污水污染问题;以村级污水处理站建设投入为辅,重点解决村镇饮用水安全问题;②在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方面,要大幅增加财政对畜禽养殖场“种养结合、资源综合利用”工程的专项投入,力争用3~5年时间,完成我县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场污染整治工作,以基本还清我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历史欠账。同时,积极争取在县政府每年安排的环保专项中,落实畜禽禁养区养殖场关闭、搬迁的县级补偿资金。

2.4完善农村环境执法

要将农村环境执法作为重点工作之一,调整人力和物力配置,做好资源储备,加大执法对象范畴和执法比例,会同具审批权或执法权或资金调配权的其他部门开展综合执法。重点加强村镇饮用水源保护、各级自然保护区、畜禽水产养殖、农村乡镇企业等环境执法,确保农村人畜饮水安全。

2.5加强环保宣传教育工作

在加强绿色创建的宣教工作的同时,要加强生态示范区、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文明村等生态系列创建的宣传教育工作。

参考文献:

[1]姜文来《农村环境治理刻不容缓》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2008.10.23新华网.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保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2007]63号.

TheAnalysisofUrbanandRuralEnvironmentalProtection

Co-ordinationofYangchengCountyanditsCountermeasures

BaiLili

乡村知识产权保护现状范文

根据国家、省、市要求和实际,确定我县乡村环境保护的主要目标是年,乡村饮用水水质得到进一步改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取得一定进展。乡村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率、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低毒高效农药使用率均提高10%以上。年,乡村人居环境和生态状况明显改善,乡村环境监管能力显著提高。

围绕这一目标,县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乡村环保要重点抓好五个方面工作:

(一)加强水污染防治,确保乡村饮水安全。要以建设“清洁水源”为目标,把饮用水水源保护作为污染防治的重中之重,全方位地抓好乡村地下水资源污染的防治工作。

(二)控制面源污染,发展绿色无公害农业。要以建设“清洁田园”为目标,加强土壤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保护土地资源,防止水土流失。加强对基本农田、污灌区、废弃工矿源址等区域的土壤污染监管,严格控制污水灌溉,重点防范重金属、持久性有机物污染。坚持测土配方施肥,指导农民科学使用农药、化肥、农膜,尽量减少投放量。加大秸秆焚烧监管力度,促进秸秆还田等综合利用。积极发展生态效益型农业和绿色无公害农业,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三)加强村容村貌综合整治,推进社会主义新乡村建设。要以建设“清洁家园”为目标,以生活污染治理为抓手,稳步推进乡村环境综合整治,整体提高乡村环境质量。以生态功能区划为基础、以规划为龙头,根据环境承载能力、调整和优化乡村产业布局和小城镇建设;推进乡村改水、改厕、改厨、改圈,切实改变“脏、乱、差”状况,促进村容村貌的整体改善。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开展废物循环利用,促进太阳能、风能和秸秆等自然资源的开发应用,推广秸秆过腹还田、粪便制沼等链条生产模式。因地制宜地开展各项环保工程建设,务求价廉、实用、有效,让建设成果惠及群众,提升村屯可持续发展能力。

(四)治理畜禽粪便污染,加快生态养殖小区建设。近年来,畜禽养殖业污染已成为乡村污染的主要来源,大部分畜禽粪便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已成为水源地、江河、湖泊富营养化、乡村饮用水源水质逐年下降的主要原因之一。要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管,所有新上规模化养殖项目,都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现有养殖场要限期治污改造,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要科学指导,合理规划布局,建设标准化生态牧业小区,实现人畜分离。大力推广生态养殖方法,实现科学养殖和清洁生产。

(五)深化生态示范创建活动,提高乡村人居环境质量。认真实施《市小康环保行动计划》继续抓好生态示范区建设,提高我县生态示范区创建水平。目前,镇省级环境优美乡镇已通过验收,下步要完成乡省级环境优美乡镇的编制和论证工作。

二、抓好乡村环保工作的基本要求

为全面抓好我县乡村环境保护工作,必须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战略高度,提高对乡村环保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要加大乡村环境监察力度,全面开展环境监测、环境执法、环境管理“三下乡”活动,环境管理要入乡进村到户,加强稽查、巡视和指导、服务工作。要加大乡村环保宣传教育力度,加强对乡村干部、村民和学生环保知识和技能培训,环境教育要进村屯、进乡企、进农家、进课堂,提高群众生态道德素养。要倾听农民的意见和诉求,尊重农民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切实维护好农民的环境权益。

乡村知识产权保护现状范文篇6

一、农民工政治参与的重要意义

政治参与作为政治社会的一种政治行为,其发展程度是衡量一个社会民主政治发展水平的重要尺度。这是因为,“民主作为制度,它的核心概念之一,是强调公民的政治参与。”⑶广大农民工的政治参与,必将有力地推动我国民主政治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推动我国农村社会的政治建设、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并对农民工自身的利益维护和政治成熟也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

首先,农民工的政治参与有利于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发展。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就其基本内涵而言,“民主政治就是民治政治,即由人民来决定政府的形式,管理国家的事务,规定政治的方式,换言之,权力的来源、授予、运作、更替、监督以及归宿都应落实到人民的意志之上”。⑷(p1)从民主政治的内涵来看,政治参与是其应有之意。在现代社会,政治参与已成为衡量民主的重要尺度之一。没有广大人民群众对国家事务的管理和决策的参与,民主政治便无从说起。布莱克曾指出:“现代政府在下述意义上可以说是典型的民主的:所有的公民均在某种程度上参与政治领导人和决策的选择,个人的选择权由有效的公民自由得以保障”。⑸(p22)

但由于多种原因所致,目前我国农民工的政治参与还处于边缘化的状态,他们基本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心中的意愿不能有效地表达,选举与被选举的权利也落实得不够。这一系列潜在的因素直接影响到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因而,在制度的保障下,让农民工充分行使政治权利,有效地参与政治,将推动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实质性进步。

其次,农民工的政治参与对我国农村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对乡村政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20世纪以来,我国打破了“王权止于县政”的传统,国家政权进一步渗透到乡村社会的方方面面。特别是1998年经过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公布后,广大农村的基层民主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外出务工的经济能人有相当一部分回去参加村委会干部职务的竞选,并且取得了成功。这就改变了我国农村传统的权力结构。在传统乡村,权力结构中占优势地位的往往是当地的大户或宗族的首领,而自从农民工参加竞选以来,这种传统的权力构成正发生着静悄悄的变化,并且呈现出勃勃生机。一部分农民工中的经济精英在竞选中获得了村民的自然认可和国家的权威认可。除此之外,由于外出务工的农民多数都是农村中的知识精英,接受新事物较快,通过进城务工眼界得到了开阔,头脑中的意识不自觉地被城市居民所同化,溶入了更多市场经济中平等、自由、竞争等观念,他们的法律意识以及权利意识逐渐增强,这样一来,他们的政治敏感度较之于长期生活在农村的人们更强,他们一旦参与基层政治活动,将对乡村权力形成更强有力的监督,将会使《村组法》中的“四个民主”的法律精神得到更好的体现和落实。②对乡村经济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同时,政治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具有强有力的反作用。农民工在城市生活中耳闻目睹或亲身参与政治生活的经历,将有助于提高他们的政治素养和决策能力。农民工中的经济精英掌握村治权力后,将能更好地对乡村的建设做出决策,按照徐勇和徐增阳两位先生的说法,“话语体现了一种意识形态,话语优势也会构成一种权力关系,即话语权”。⑹(p66)他们的话语优势不仅表现在竞选干部的优势上,而且也表现在政治决策过程中。此时的经济精英已展现出精英政治的特性,他们对农村经济建设所做出的决策能更好地得到村民的认可与支持,这对农村经济的发展无疑是有利的。根据杜鹰和白南生等人的调查,在他们所访谈的农户中,1999年以前将外出收入用于创业投资的农户仅占外出和曾经外出农户的2.6%,1995年仍计划外出的农户中,准备返乡投资的已占12.5%。⑺(p143)③对乡村文化建设也具有重要的意义。文化的概念包含诸多丰富的内涵,这里主要涉及政治文化方面的内容。政治文化的概念最早由美国学者加布里埃尔·阿尔蒙德提出,他认为政治文化“是一个民族在特定的时期流行的一套政治态度、信仰和感情。”⑻(p29)传统中国社会,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处于自然经济社会的农民经常受到自然灾害的侵害,从客观上来说需要皇权的保护。但是,农民又惧怕皇权对其课以沉重的赋税和劳役,所以对权力中心处于一种爱恨交加的心理状态。而在今天的中国社会,尤其是近几年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并采取了一系列切实有效的措施解决“三农问题”,2005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农业和农村工作要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随着减免农业税等政策的出台,使广大农民对权力中心给予更多的支持和政治认可,改变过去对权力中心惧怕的政治文化心理状态,从而激发了农民政治参与的积极性。同时,农民工在进城务工期间,通过城市政治生活的熏陶,在工厂规章制度的作用下,这些制度意识在农民工心里积淀下来,当其返乡后更容易接受村治秩序的规定,其政治态度将由传统社会道德感化的伦理状态向法制影响下的法理状态转化。这一系列现代化的过程无疑有利于我国农村的政治文化建设。

最后,农民工的政治参与对农民工自身的利益维护和政治成熟也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一方面,农民工的政治参与是农民工实现和维护合法利益,表达自己愿望的重要手段。农民工作为政治社会中的政治人,其本身的社会地位处于一种弱势状态。从外在因素来说,需要党和政府的保护,但能让党和政府做出决策的却在于农民工自身的内在因素。只有农民工自身以理性的方式主动参与政治活动,才能将自身的利益要求以及愿望反映到政治系统当中,才能纠正政府决策的片面性,从而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决策。这也就是说,农民工在政府决策过程中的话语权越大,越有利于其自身利益的实现和保护。另一方面,农民工只有通过日益广泛的政治参与,才能逐步走向政治成熟。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类社会不过是人与人关系的总和。“一个人的发展取决于和他直接或间接进行交往的其他一切人的发展。”⑼(p551)农民工只有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参与政治,才能掌握更多的政治知识,获得更多的政治能力。帕特曼和麦克弗森同样也认为,“只有通过参与才能促进人类发展,强化政治效率感,弱化人们对权力中心的疏离感,培养对集体问题的关注,并有助于形成一种积极的、具有知识并能够对政治事务更敏锐兴趣的公民。”⑽(p339)所以,农民工政治参与不仅能促进自身的发展,而且还能强化其政治效能感,因此农民工参与政治活动能加强对政治体系的理解,增强政治认知能力和端正政治态度,使农民工逐步走向政治成熟。

以上主要从国家、乡村以及农民工自身三个层次上说明了农民工政治参与的重要意义,不过,就目前我国农民工政治参与的现状来看,上述重要意义并非都已得到实现,并且还存在很大的不足之处。

二、农民工政治参与的现状与问题

(一)政治参与边缘化

所谓政治参与边缘化,是指农民工政治参与的状况,具体来说是指占农民工主体的大部分人很少参与或者根本没有参与过政治活动。根据徐增阳和黄辉祥两位学者对武汉市农民工政治参与状况的调查显示,参加过最近一次村委会选举的有145人只占调查对象总数的19.3%,而没有参加过的599人占79.5%。⑾(p256)另据郑传贵先生对南昌市的调查也显示,高达81.7%的人自出来打工后就没有参加过村委会的投票、选举,只有15%的人参加过。⑿另据邓秀华2004年4月对长沙市439户农民工政治参与状况的一次问卷调查显示:农民工在城市的政治参与比例很低,参加过社区选举的只有26人,仅占5.9%。村委会选举是农民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形式,但农民工参与村委会选举的比例也相当低,只有99人参加过家乡的最近一次村委会选举,仅占调查对象总数的22.6%。农民工在城里和村里参加选举的比例均低,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农民工的政治参与权利分割欠明确。众多的农民工游离于民主政治之外。(13)根据上述调查,大体上可以认为,目前我国农民工的政治参与状况严重不足,呈现出一种边缘化状态。就其原因分析,笔者认为主要有两方面:一是体制性的,也可以说是政治方面的因素。由于城乡分割的二元体制长期存在,受户籍制度限制的农民工难以参与城市的政治活动。二是选举成本方面的,也可以说是经济方面的因素。目前我国农民工进城务工的主要目的,多数人都是为了养家活口,为了生存。因此,从经济方面考虑,在低收入的情况下,多数农民工不会支付高额成本而返乡参与政治活动。

(二)政治冷漠与政治渴求并存

有关调查显示,有16%的农民工认为选举对自身来说不重要,他们很容易放弃;有高达40.1%的农民工说选举时自己不知道。(14)(p256)因此,从选举这种农民工政治参与最常见的方式来看,情况并不乐观。究其原因,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分析:其一,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15)p332)几千年的封建专制主义观念根深蒂固,导致农民工认为自己的政治参与行为影响不大,对政治参与关注不够,从而产生了政治冷漠感。其二,当然这也与当地政府的宣传力度不无关系。基层政权的宣传力度不够也是造成农民工政治参与冷漠的原因之一。其三,是由于农民工政治效能感较弱。政治参与的主动性与人们对参与的功效感有关。(16)(p87)一般而言,政治效能感与公民的政治参与程度呈正相关关系,对选民而言,如果选民“所面临的选择没什么重大差异”以及“所作所为无足轻重,不能有效改变结果”,(17(p134))他们很容易放弃选举。这也是造成农民工政治冷漠的原因。

虽然政治冷漠的状况普遍存在,但农民工的政治渴求正日益呈现出逐渐发展的趋势。据徐增阳等人的调查显示,有69.3%的农民工认为他们应该参加城市的管理,这说明农民工的权利意识正在逐步增强,希望通过参与当地政治生活来表达自己的愿望,维护自身的利益。究其原因,这种状况与国家的政策导向是分不开的。近年来,党和政府在“执政为民”的理念下,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越来越关心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工资问题以及农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这使农民工逐渐认识到,他们也应该享有同城市居民一样的权利,从而使其参与政治活动的意识得到了强化,希望通过自己与政治体系的接触来实现自身的利益。需要说明的一点是,这种政治渴求在个别农民工身上表现的尤为明显,特别是那些个体创业成功的企业主,因为政府的方针和政策涉及到他们企业的经济利益以及企业的地位,所以这部分农民工更希望在当地政府的决策过程中有自己的发言权。

(三)政治参与目标认识模糊

对政治参与目标的认识将影响到公民政治参与的态度以及采取什么样的方式来参与政治。从当前我国农民工政治参与的状况分析,在广大农民工心中,政治参与的目标是模糊的,甚至在某些时候可以说没有把政治参与作为一个目标来追求。政治参与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在广大农民工心中还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从徐增阳等人的调查显示,多达79.5%的农民工(郑传贵的调查显示为81.7%)自从出来打工后就没有参加过家乡最近一次村委会选举。宪法赋予的神圣权利就这样被大多数农民工轻易放弃了。当然,也有少数农民工委托家人投票,这从法律意义上来讲是合法的,但笔者认为,这从政治参与的实质性价值来说不是最佳方式,因为在对候选人没有充分了解的基础上所做出的选择不会很理想,当选人不一定就能够充分代表选举人的意愿,而且做出的选择往往渗透有被委托人的思想,这就不利于委托人真实意愿的充分表达,不能很好地体现农民工独立选举的独立性地位,更不能显现政治参与作为民主政治的目标性。另据笔者了解到,也有少数农民工亲自回家参与选举的,但这其中不乏有这样一批人,他们的政治参与带有一定的工具性,质言之,就是工具性政治参与。究其原因是因为家族势力的影响,候选人是本家族的成员,他们希望通过投票来为家族谋利,这是完全从功利主义的角度出发的。

还有一种情况,即使是参与选举,也是属于被动地参与,农民工本身并不清楚自己为何要参与选举,或者说通过自己的投票希望达到一种什么样的目标。之所以造成农民工对政治参与的目标认识不够,笔者认为主要是他们所接受的教育不够而造成的。一般而言,受教育程度越高的人,他们的政治参与程度也会相应增加,因为他们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其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的到了强化。

(四)政治信任程度不高

这是相对于流入地的相关政府部门而言的。从现实生活来看,农民工的生活圈子在城市,自从他们进城务工开始便要接受当地相关部门的管理,便已经与当地政治系统发生了相互关系,一般而言,他们生活中的一系列问题都应在当地政治系统的主导下得以解决。然而现实情况并非如此,以最近几年关于农民工工资问题为例,许多媒体都曾报道过农民工因拿不到工资而选择跳楼自杀之类的事例。那么,他们宁愿选择自杀这种极端的方式,而不愿意向当地政府和法院诉求的原因何在呢?笔者认为,这是对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的一种政治不信任。首先是当地相关部门没有采取积极主动的方式保护农民工的利益。对于农民工而言,它们只是一种管理型的部门,而并非服务型部门。当然,随着党和政府执政方式和行政理念的改变,这种状况在近年来也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各个地方党和政府越来越关心农民工工资问题,并且越来越多的地方已经把农民工纳入到了当地的社会保障系统当中。其次,农民工虽生活在城市,但由于城乡分割的二元体制的存在,他们很难和当地城市居民融为一体,他们都把自己当作是城市的一个“过客”。他们的社会地位也较低,与城市居民的接触很少,就更不用提与当地政治系统的主动接触了。在这种状况下,遇到问题以后,他们要么走极端的方式,要么寻求同乡的帮助,而不会诉求于政府和法院。相关的调查也显示只有17.7%和10.4%的农民工会请求政府和法院的帮助,而多数人会找同乡或熟人帮忙。当然,造成农民工自己政治信任度低的原因与其自身法律意识淡薄也不无关系。

三、完善农民工政治参与的对策建议

以上我们对农民工政治参与的现状、问题及其成因作了初步的分析。发现问题、分析问题是为了给解决问题提供条件的。既然扩大公民的政治参与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因此,如何使农民工的政治参与走上制度化、有序化的道路,就成为我们党和政府所必须考虑和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民主法治、安定有序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要追求的基本目标。如果农民工以非制度化的方式参与政治,势必影响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和我国的政治稳定。根据前面分析,笔者对完善农民工政治参与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完善民主法制建设,赋予农民工政治参与更多的体制空间。农民工因受传统的户籍制度限制很难参与到城市社区的管理当中,然而农民工却给流入地的经济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自从他们进城务工开始便要接受当地相关部门的管理,便已经与当地政治系统发生了相互关系,因此,农民工理应纳入到当地的政治系统当中,应当有权参与当地的政治生活。所以,建议有关部门尽快修订有关法规,完善对选民资格的确认,并不一定非得以户籍所在地为标准,也可以居住时间作为标准之一。通过完善法制建设,将农民工的政治参与纳入制度化轨道,给农民工的政治参与创造更多的体制空间。

(二)加强农民工的组织建设,实行跨区选举。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地方,可以通过当地政府和农民工协商的办法,建立农民工组织。这既有利于对农民工的管理,又有利于农民工意愿的表达,实现农民工有序化的政治参与。比如浙江省瑞安市陈宅旺等村产生的以外来农民为主体的自治组织——外来人口协会,就是很好的例证。协会的重要职能之一就是反映外来务工者的意愿,维护其合法权益。(18)这样的例子如,据四川新闻网报道,继四川省彭州市丹景山镇2004年7月9日成立四川省首个“乡镇级外出务工人员联合会”后,7月16日,遂宁市安居区又成立了全省首家“区县级外出务工人员工会联合会”。这些组织的宗旨也是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在体制保障下,可以让农民工以组织为单位实行跨区选举,让农民工参与当地的选举,通过自己选出的代表来表达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比如,2001年末,浙江省义乌市在大陈、廿三里和城西等镇组织当地外来务工人员参加当地镇人大代表大会的选举,并且有10名务工人员当选为人大代表便是开了跨区选举的先河。(19)虽然其程序设计欠佳,但却为我国完善农民工政治参与问题提供了某些可以借鉴的经验。

(三)充分发挥媒介作用,加强宣传工作。以上两个建议主要是针对长期在外务工,并且有固定的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的农民工而言的,那么,针对流动性较强的农民工又怎样呢?根据前面的调查分析可以知道,对于候选人和选举时间不了解是造成农民工没有参与选举的原因之一。由于农民工外出后都经常性地与家里保持联系,所以政府应该充分把握好家庭这一媒介的宣传作用,加强选举工作的宣传力度。另外,在农民工组织建立起来的地方,可以在相关政府部门的引导下有效发挥农民工组织的作用,对农民工进行集中宣传,这样可以让广大农民工获得更多的政治信息,加强自身与政治系统的接触。

(四)加强对农民工的培训和教育

革命导师列宁曾指出:“文盲是站在政治之外,首先必须先教育他们识字。”(20)(p59)农民工的政治参与状况不理想,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与他们自身的教育程度低有关。当然,要让农民工像广大青少年一样进学校学习似乎不太可能,这就得需要政府部门和相关用人单位建立一套完善的培训机制,比如,在农民工外出前由当地政府组织培训,其主要内容是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以及基本法律知识的学习。用人单位也可以采取类似的方式,这将有利于农民政治素质的提高,从而增强其对法律知识的理解。据中新网报道,四川省委、省政府决定从2004年起,用两年时间培训农民工1000万人次,其中不仅有专门的职业技能的培训,还有农民工自身基本权益保护和法律知识等相关信息的培训,这对于提高农民工的维权意识和政治热情无疑是大有裨益的。当然,所有这一切还得有政府经济上的支持为保障。

此外,政府部门还可以在选举时间上做适当的调整。春节是中华民族的传统节日,大多数农民工由于其乡土情节的影响,在春节期间一般都会返乡,村委会选举的时间可以抓住农民工返乡这一特点,以确保选举质量的提高。总之,农民工是社会转型时期的特殊产物,农民工的政治参与问题将会随着社会转型的完成而逐步得以解决,从而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将会取得更大成就。

乡村知识产权保护现状范文篇7

关键词:乡村留守儿童;教育现状;问题

新世纪,我国城镇化在飞速发展;与此同时,我国乡村留守儿童作为快速城镇化转型和经济飞速发展的产物,主要生活在经济文化相对落后,自然地理条件相对恶劣的贫困地区,他们也需要社会的关怀。

一、乡村留守儿童的教育现状

“少年强则国家强”留守儿童作为青少年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个群体的教育关系着新农村建设和和谐社会建设的顺利进行,关系着留守儿童家庭的未来命运,至关重要也亟待解决。

(一)留守儿童的家庭教育现状

乡村留守儿童在父母外出后,由其他监护人代为照顾,不能及时学习生活自理的能力,接受最基本的家庭教育。乡村留守儿童接受的家庭教育表现为以下四种。

单亲式教育,父母中一方外出务工,在这部分儿童中仅有13.7的是与父亲生活在一起,单亲式教育中有母爱的伴随,教育也是最有效的。据调查数据显示隔代式教育占留守儿童总量的43.5%,而且祖辈年龄基本都在50岁以上。寄养式教育中留守儿由亲戚代为监护占留守儿童总量的4.7%,采取“散养式”,要求自律能力较高。自我监护式教育大约占留守儿童总量的2.3%,集中在青春叛逆期,喜欢挑战权威。

(二)留守儿童的学校教育现状

留守儿童生活在农村,就近上学,就读于乡村学校。仅有2%留守儿童学习成绩达到优秀,初中在校率为88%,辍学、厌学现象普遍。

这些乡村学校教育大多以知识传授为主,采取大班额上课,以智育成绩作为最主要的评价学生标准,体育、音乐、美术等副科的课程分单双周上,一个月就一两节,音体美教师数量有限,成绩不受重视,部分学校环境十分恶劣。

(三)留守儿童的社会教育现状

乡村留守儿童缺少父母的管教,易受周围社会环境的影响,社会教育至关重要。社会团体或组织建立民办农民工子弟学校,让乡村留守儿童有学可上,并且也开展了一些“心连心”活动走进农村,走近留守儿童的活动,但是频率、次数以及覆盖率很小,成效不高。

在留守儿童的社会教育中政府扮演着“领头羊”的角色,出台了一些相关的条例和法律,各级地方政府也积极响应制定了许多地方法规帮助留守儿童,比如四川的青神模式构建“四位一体”教育保护网络,也叫“爱的模式”,但这些模式仅局限于部分地区根据实际情况适用。

留守儿童所接受的教育少了父母的参与,是不完整的;在人生的成长的关键时期,缺少父母的关爱,人生也是残缺的;

二、完善乡村留守儿童教育状况的对策

必须要明确解决留守儿童问题的主体是政府,在政府主导下,家庭、学校、社会辅助共同努力致力于解决留守儿童教育问题。

(一)着力改善乡村留守儿童的生活状况

1.政府帮助农村家庭增加经济收入

各级地方政府鼓励农民工返乡自主创业,在政府的帮助下引进科技人才指导农民利用农村的资源,发展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增加农村家庭收入,把青壮年留在农村,就地解决就业问题。政府要加强对农村基础设施的建设,包括通讯设施、交通设施建设,提供基础保证。

2.政府持续增加对留守儿童教育的经费投入

各级地方政府引导教育部门在教育经费分配方面,设置专项资金用于资助乡村留守儿童。加强资金投入建设优质的学习环境,硬件设施建设完备;软件建设中要引入高级教育人才,提高待遇,留住人才。

3.政府努力为农村经济的发展引入社会资金

各级地方政府支持建设大型的农村贸易市场,规范管理。通过贸易市场这个平台吸引社会资金投入,鼓励城市企业家反哺农村,充分发掘农村潜在发展资源,增强农村经济实力,提高农村自我解决三农问题的能力。

(二)改革关乎乡村留守儿童教育的体制机制

1.户籍制度改革为留守儿童随迁创造条件

阻碍乡村留守儿童随迁的最大障碍就是户籍制度,政府要加快步伐解决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差异,逐渐缩小城乡差距,给予留守儿童地位的肯定,为留守儿童随迁创造条件。

2.改革教育机制照顾乡村留守儿童

各级地方政府在教育经费分配方面增加对农村学校经费投入,同时分配专项资金面向留守儿童,解决教师配备、图书资源分配问题。

3.为乡村留守儿童规范社会监管体制

各级地方政府加强对社会捐赠给乡村留守儿童的慈善基金的监管,确保资金真正用到实处,利用这些社会资助注入学校教育建设和改善困难的乡村留守儿童的家庭状况。

(三)丰富乡村留守儿童的业余生活

1.有益文化产品入村入户

各级地方政府深入开展“三下乡”活动,保证文化产品真正惠及农村每家每户;开办农村夜校,让农民有机会学习先进科普知识和生活知识,及时更新观念,更好的教育子女;免费公放电影,还有爱心书屋、美丽中国爱心行各种各样的公益活动。

2.学校重视培养乡村留守儿童多彩的文化兴趣

各级地方政府支持学校增加组织社会实践、教育见习、校外野游,等丰富多彩的业余活动,通过科技大赛、才艺比赛等竞技活动,鼓励留守儿童亲身参与,在挑战中激发留守儿童的潜能。增加多媒体教学,扩展知识面。

3.政府有效利用媒体传播积极健康的文化

各级地方政府加强对媒体的监管,确保媒体传播积极健康的文化。利用大众媒体组织社会性活动例如心连心活动等等,或以乡村留守儿童的教育为素材拍成电影、电视剧、纪录片的形式,向全社会宣传,关注留守儿童的教育。

(四)营造有利于乡村留守儿童的社会环境

1.舆论媒体努力营造健康的社会环境

广播、电视作为农村地区主要的传播媒介,为农村地区送去外面世界的新鲜事物。严格规范新闻舆论、电视节目。既正面宣传,改变大众对留守儿童的传统观念,消除大众“事不关己”的心理,又传播“正能量”,形成全社会友爱互助的大环境。

2.校园树新风促进良好的社会环境的形成

在学校教育中,传授书本知识的同时注重对其自我辨别意识的培养,加强抵制不良诱惑的能力。在对文明学生、三好学生等等评比中,树立榜样,形成榜样效应,为良好社会环境的形成贡献一份力量。

3.公众的监督为健康的社会环境提供保障

只有政府的监督是不够的,需要公众的加入,在大众的监督下,让留守儿童的平等的受教育权利在阳光下实现。公众的监督为留守儿童营造健康的社会环境提供保障。

在不能改变农村儿童留守命运同时,我们仍然可以从其他的方面,通过政府的领导,全社会共同努力给乡村留守儿童完整的人生,完整的教育。(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参考文献

[1]梁静茹.关于乡村留守儿童教育管理问题的研究[D].吉林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

[2]王建,石超.中国留守儿童教育问题文献综述[J].鸡西大学学报,2011

乡村知识产权保护现状范文

乡村知识分子对于维护农村治安、保障农村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一)相对较高的文化素质和社会素质使乡村知识分子具有整合乡村权威的能力

精英既不是先天形成的,也不是继承的,而是靠个人的杰出能力和艰苦的努力自然获得的。作为现代社会中的精英应同时具有以下两方面的素质:一是社会地位上具有高于一般民众的“阶层高度”;二是必须具有相应的“精英才智”,比如过人的智慧、才干和能力等。因此,就乡村知识分子群体而言,其所具备的科学文化素质和较高道德素质为其成为民间权威精英奠定了基础,而其参与村民和村庄的公共事务的行为则为其获得权威的合法性创造了条件。乡村知识分子的权威主要来自于知识分子所掌握的文化资源以及在此基础上建立的社会资源和公共行为。在我国广大农村,知识分子是拥有文化资源相对较多的群体,并且在日常生活中,知识分子通过参与村民与村庄公共事务的行为将其自身的文化资源优势转化为社会资源和经济资源,从而在作为知识精英的同时也成为社会精英和经济精英,同时知识群体又通过其拥有较一般村民多的社会资源和经济资源进一步强化其在村庄中的权威和文化资源,这些都强化了乡村知识分子成为农村社会具有较高权威的群体。目前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宗族传统力量的权威瓦解,基层政权的权威也在市场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的冲击下趋于崩溃,农村社会在缺乏权威的情况面临着失序和混乱的局面。在这种情况下建立乡村知识分子的权威对于整合农村社会资源,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乡村知识分子较高的道德素质对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引导和示范作用

当前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面临着众多的矛盾和困难,这其中既有认识和观念上的问题,如先进的科学文化与落后的封建迷信之间的冲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道德要求与小农生产导致的狭隘自私的个人主义之间冲突;也有诸如土地承包、征地拆迁、工资拖欠等各种具体事件引发的不和谐因素,有些演化为严重的,威胁着农村的社会稳定。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大好局面,解决复杂的社会矛盾不仅需要政府和基层干部的努力,也需要乡村社会内部各种道德力量的配合。传统社会中的知识分子受儒家思想熏陶,道德使命感极强,生活在农村社会的知识分子身居农业文明和传统道德文化氛围之中,其本身的社会使命感更强,对农村社会的道德示范作用更大。对于农村的广大青少年来说,乡村知识分子,特别是乡村教师的道德人格影响更为深刻,教师在道德上的言传身教对于塑造农村青少年较高的道德素质起着重要作用。同时乡村知识分子在自身道德要求和子女教育上的较高要求都会对周围的人产生无形的影响。这样乡村知识分子在农民群众中普遍具有较高的道德形象和个人品格感染力,特别是一些德高望重的中老年知识分子,很多干部群众是他们的学生或专业技术服务对象,他们在矛盾冲突中往往发挥着较好的疏导调节作用,乡村知识分子的道德引导对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起着重要的作用。

(三)与国家政权的良好关系协助了基层政权维护农村社会治安的稳定

在传统文化中中国的知识分子即以家事国事天下事事事关心为己任,积极参与国家政权的政治活动,在国家政策执行、思想教育等方面协助国家政权的顺利推行;中国的历代王朝也采取各种措施优待知识分子,使知识分子保持着较高的社会地位,因而建立了与国家政权的良好关系。当代中国乡村知识分子有着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大都接受过比较系统的社会主义基本理论和国家大政方针教育,了解基本国情和农村社会现状,具有较高的政治知识和政治觉悟,是乡村社会政治格局中的先进群体。凭借着自身的政治理论知识和农村生活感受,乡村知识分子对基层政权政治建设和政治民主有着较为深刻的理解,他们积极参与农村社会的村务公开、民主选举、财务监督等各项民主建设工作,推动农村社会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凭借着自身与国家政权的良好关系使其成为沟通国家政权与基层群众的一个特殊渠道,当农村社会出现一些矛盾纠纷或干群矛盾时,群众也往往会求助于乡村知识分子,以求得他们对事件的分析评价或者帮助协调解决以及作为沟通干群之间的桥梁。另一方面国家推行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采取各种措施正确对待乡村知识分子,因而建立了与乡村知识分子的良好互动关系,得到了乡村知识分子群体对国家政权的支持。乡村知识分子积极的协助基层政权宣传国家大政方针、调解各种矛盾纠纷、以身作则示范精神文明,在维护农村社会治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在心理上对安全的需求较高,积极主动参与维护农村社会治安的活动

按照西方社会学家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人的需求分为五个层次:生理上的需求,安全上的需求,情感和归属的需求,尊重的需求,自我实现的需求。五种需要像阶梯一样从低到高,按层次逐级递升,人人都有需要,某层需要获得满足后,另一层需要才出现,某一层次的需要相对满足了,就会向高一层次发展,追求更高一层次的需要就成为驱使行为的动力。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由于长期以来的城乡二元体制所造成的隔阂,农村经济发展水平比较低,很多中西部地区的农民刚刚解决温饱问题,对于广大农民来说生理上的需求要大于其他需求,因而对于农民来说最重要的是从事生产活动,改善自己的生活水平。由于国家对知识分子的重视,我国的乡村知识分子群体一方面具有农民身份,另一方面实际上具有某种程度的“体制内”身份,享受国家一定程度上的照顾,乡村知识分子凭借着自己掌握的知识技能转化为经济上的优势,生活水平要高于一般的农民。对于乡村知识分子群体而言,生理的需求已经满足,他们更关心的是安全的需求、情感的需求等较高层次的需求。由于其对安全较高的需求和一定程度上的“体制内”身份,知识分子往往追求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局面,在农村发生矛盾纠纷、邻里冲突、违法犯罪等破坏农村社会稳定情况发生时,他们往往有较高的热情积极主动的参与调解矛盾、制止违法犯罪、宣传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利于农村社会治安稳定的工作,为建设农村社会和谐社会发挥自己的贡献。

中国传统社会的乡村知识分子阶层在维护社会治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传统社会中的基层政权运行和维护主要依靠乡村士绅阶层来维持

在中国传统社会,乡村知识分子主要是乡村士绅阶层,传统中国社会的基层统治中,乡村士绅阶层发挥着重要作用,他们在保持与国家政权良好的合作关系下积极参与民间自治,调解民间纠纷。由于传统社会中乡村士绅多受儒家经典文化熏陶,传统社会中的乡村基层的治理表现为礼治优于法治、重礼轻法、法礼相济的特点。正是由于这种礼治与法治的融汇贯通,使得中国古代基层社会统治表现得异常稳定。在中国传统社会的基层治理结构中,上层是皇权和士大夫阶层组成的中央政府,底层是地方性的管治单位,由族长或乡绅等掌握,这些观点证明了乡村士绅阶层在民间自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传统社会基层治理中国家政权和地方绅权的融合,实际上是官绅共治,在我国传统的封建社会中绅权统治构成了“全部封建统治的基础”。从南宋以来我国国家政权只到县一级,县以下的管理主要依靠各宗族的自治,形成宗族与国家政权的良好协作关系。而基层社会的宗族领导权主要由各个宗族中的读书人,即知识分子来掌握,直到新中国成立后国家政权深入乡村,正式建立乡镇一级政权,才改变国家基层政权一直由乡村士绅阶层把持的局面。在国家政权未深入基层之前,乡村士绅阶层积极维护着乡村社会的治安稳定,保证着基层政权的运行,构成了封建社会统治的基础。

(二)乡村士绅阶层对社会稳定的渴望保证了其积极主动的维护农村社会治安

作为乡村的实际统治者,士绅阶层大都出身于地主阶级,由于在政治、经济上的优势地位,再加上长期受传统文化的熏陶,传统社会的士绅阶层大都希望维持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保证乡村社会良好的治安秩序。在江南士绅阶层强大的地区,地方社会政治环境里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是在国家权力与基层社会组成的框架内涉及多方组织、集团和个人的冲突与协调的过程。通过大量的史料记载,我们可以看到江南士绅在传统社会中为维护社会稳定,保证国家政权正常运行的不懈努力。他们的努力有力保证了基层社会和政权的正常运转,保证了江南地区的社会稳定,为江南地区经济发展提供了稳定的社会环境。比如在太平天国运动时期,清军正规部队的无能,迫使清政府下令允许战乱地区退休离职或丁忧在家、甚至在任的官员在自己的家乡组织本地乡民团练,形成地方武装,尽管团练武装中的省、府、州一级的主官多是在职或返乡的官员,但是基层的团练首领中很多是没有官衔的士绅。乡村士绅办团练武装的固然是出于儒家正统思想中维护封建王朝的统治的要求,但是更大程度上是希望有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以更好的维护自己政治、经济利益。在民国时期,军阀混战,中央政府对基层的控制力大大减弱,趋于瓦解。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的乡村基层社会不至于发生较大动乱,就与乡村绅士阶层凭借着自身力量努力维持农村社会正常运转有着极大的关系。

(三)士绅阶层是封建王朝为维护社会治安而推行的保甲制度的主要依靠力量

在封建社会为维护基层社会治安,从北宋王安石变法开始,对基层社会实行保甲制度,将农村民众按照“十户一甲、十保一保”,分别设甲长和保长,国家通过这种形式将基层政权牢牢控制住,通过邻里监督和连坐的形式惩处破坏基层治安的行为。在封建王朝基层政权中的保长和甲长大都由宗族力量控制,使保甲制与宗族相结合,成为维护农村社会治安的主要形式。作为基层的实际控制力量,士绅基层积极参与保甲制的建设,成为保甲制的主要依靠力量。保甲是封建王朝充分运用社会资源维护基层治安的一种方式,保甲制度是当时社会的一种制度选择,是在官方力量有限、经济与技术条件落后情况下有效维护基层社会治安的一种方式,应当有其不可否定的合理性。通过保甲制,国家一方面严厉控制基层民众,维护了基层社会治安,一方面将士绅阶层与基层社会的治理牢牢联系在一起,使其积极参与维护农村社会治安。因此保甲制自宋以后沿袭至清,甚至民国时期,日本侵略中国实行殖民统治时期全国仍在推广、实施,不过宋以后实施保甲制度往往与征收赋役、催差以及乡约、社学、义仓等结合,使其成为基层管理的主要形式。可以认为封建王朝通过保甲制将维护基层社会治安的任务强制性的交给士绅阶层,士绅阶层成为封建社会维护农村社会治安的主要依靠力量。

如何进一步发挥乡村知识分子的作用,更好地为农村社会治安服务

(一)提高乡村知识分子的政治参与度,发挥知识分子在政治上的引导作用

在我国传统社会就有知识分子参与国家政权的习惯,在近代以来农村社会由乡村士绅基层把持,建国以来我国的乡村知识分子也积极参与基层政权建设,为基层政权的稳定和运行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我国20世纪80年代实行农村选举改革以来,广大乡村知识分子积极参与农村的村民选举,并且逐渐在农村政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虽然我国乡村知识分子在基层政权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但是总体上而言我国乡村知识分子的政治参与度不高,在农村政治格局中发挥的作用有限,其自身人格和道德影响力无法通过政治参与得以强化。保证农村社会的政治稳定离不开知识分子的参与,乡村知识分子在科学知识文化和道德素质方面具有优势,其自身能力的发挥对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及农村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必须提高乡村知识分子的政治参与度。提高乡村知识分子的政治参与度就必须在政策上对乡村知识分子参与基层政权建设予以支持,为他们参与基层政权和政治生活提供保障,鼓励他们积极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自己的能力促进农村和谐社会建设,保证农村的社会治安稳定。

(二)提高乡村知识分子的经济地位,为其政治地位提高提供保障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乡村知识分子的经济地位并不高,尤其是在改革开放以后农村经济迅速发展,大量乡村经济精英崛起,一批人凭借着自身能力和国家政策的支持迅速跻身富裕行列,并积极参与基层政权的建设,在很多地方的农村基层政权中,大都是乡村经济精英起主导作用。虽然今年来国家不断加大对农村的投资,乡村知识分子的待遇也不断得到改善,但是大多数乡村知识分子并不富裕,经济地位并不高,限制了其在农村基层政治中的作用发挥。经济是政治的基础,只有提高乡村知识分子的经济地位才能保证其在基层政权中发挥积极作用。提高乡村知识分子的经济地位,就要加大对农村教育、科技、医疗等方面的投入,大力改善乡村知识分子的经济待遇,对在农村道德建设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知识分子予以物质奖励。乡村知识分子经济待遇的改善和地位的提高可以保障其在政治地位上的提高,为其在基层政权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提供保障,乡村知识分子在道德上的引导作用可以更好地得以发挥,对于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减少社会矛盾冲突,保证社会安定和谐具有重要作用。

(三)加强对乡村知识分子的政治教育,保证其在农村社会稳定发挥正确作用

我国绝大多数乡村知识分子在政治上都坚持正确的方向,积极协助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的落实,支持基层政权的正常工作,在农村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也存在一些知识分子在面对农村征地拆迁中的不合理标准、基层干部腐败、基层干群关系矛盾等社会丑恶现象方面,出于自身道德正义感的要求,往往存在过激的行为,由于乡村知识分子在农村社会中较高的地位,使其在村民中具有较高的影响力,乡村知识分子的过激行为往往得到村民的支持而演变成甚至暴力事件,对于基层政权地位的巩固和农村和谐社会建设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在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消除农村政权存在中存在的丑恶现象的同时,也要注重对乡村知识分子进行正确的政治教育,保证这一群体对国家基层政权的支持,维护农村的社会稳定。加强对乡村知识分子的政治教育,就要向其解释清楚国家各项方针政策的实施和落实情况,向其解释清楚其在维护农村社会治安方面的重要作用,以及国家对于农村基层政权中存在的丑恶、侵害农民利益现象的打击方面所做的努力,以得到乡村知识分子对农村基层政权的支持,保证其在农村社会稳定方面发挥正确的作用。加强对乡村知识分子的政治教育还要培养他们的政治大局观,在当前我国大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下,保持农村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只有保持农村社会的安定团结局面,才能保证国家各项政策在农村的落实,更好地维护广大农民的利益。作为农村社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乡村知识分子在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方面的具有较大优势,因此必须加强对乡村知识分子的政治教育,发挥其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作用。

乡村知识产权保护现状范文1篇9

[关键词]城乡公民;公民权利;平等保护

我国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有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的权利和自由和特定主体的权利。平等权是公民实现基本权利的前提和基础。

但是在社会经济大发展的今天,城乡公民的权利是不对称的。这是社会发展中亟需解决的矛盾,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成败,为此作出以下几点思考:

一、城乡公民权利现状分析

(一)宪法规定中农民选举权之不平等对待

现存《选举法》的规定,致使人大代表中农民的人数明显低于其他代表,干部和知识分子的代表人数,且农民在全国人大中的实际人数远远少于应选人数,这与农民占我国人口的大多数明显是不成正比的。

选举权的实现意味着公民能够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选择能够代表利益的人参与政权,行使国家权力和进行政治决策。而我国目前的现实是:形式上,人大代表中的人数过少、比例过小;实质上,农民缺少利益表达的有效途径,农民的诉求不能得到充分表达。

(二)农民的受教育权受到限制

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自1986年国家义务教育法出台以来,农村的教育状况得到了良好的改善。但是,农民受教育的权利并未完全得以完全实现,农村的孩子因为现实条件的限制不能完全地享受义务教育。2006年《义务教育法》修改之前,政府规定免除学费但是却允许增收杂费,这条规定实质上取消了义务的无条件性。对于经济贫困家庭的孩子来说,每年甚至每学期的学费,成为他们通往学校的主要障碍。

(三)农民作为公民的劳动权得不到保障

我国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在二元化劳动力市场上,进城务工的农民与国有企业职工的工资有着明显的差别。即使在新的劳动法出台的今天农民的以上权利状况也没有得到实质性的改观,农民与城市居民的劳动权利不能得到同等的保护与对待。

(四)农民的社会保障权利缺乏实质保障

与劳动权相关的农民和城市居民的社会保障权利也存在不平等的对待。一般来说,社会保障权利通过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予以实现。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社会救济、社会优抚、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方面。新中国成立以后,国家出于迅速建立工业化的考虑及当时的国家现状,采取了二元分治的社会保障体系:对城市即对有工资收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营企业职工、大中小学的教师等实行国家保障,对没有工资收入的城市居民实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社会救济;而农民被排除在社会保障制度之外,农民主要依靠家庭保障和自我保障。

二、城乡公民权利不平等原因剖析

(一)历史原因

新中国是在社会主义发展水平很低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在工业化初期,国家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放在了工业上和工业相对集中的城市,在生活、医疗保障公共品提供和服务待遇上向城市居民倾斜,对于这样的发展思路,在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下是正确的,可是,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这种重城轻乡的发展思路就逐渐失去了它的合理性。建国初期的政策使得城市和农村的发展极不平衡,农村在与城市经济的发展呈现出剪刀差的趋势,社会历史概况和经济的不平衡导致城乡居民在其他各个方面的不平等。

(二)制度原因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城乡分割对立的二元户籍制度,国家对城市户口设置了即严又高的进入门槛,使城乡之间形成了一道难以逾越的鸿沟。在计划经济时期,城市的就业岗位依据的是先城市后农村的原则,在城乡对立二元户籍制度背景下,依据这样的就业原则,不可避免的就形成了城乡二元就业制度。与护理就业制度相对应,我国的收入分配制度也是二元的,城市的产业工人收入来源于工资,而农民的收入则主要来源于农业收入。在二元分配制度背景下,我国城乡的社会保障制度也形成了二元体制,城市和农村实现不同的社会保障制度。

综上,二元的户籍制度导致二元的就业制度,二元的就业制度又导致二元的分配制度,二元的分配制度又导致二元的社会保障制度。最终,形成了城乡不同的二元社会经济结构,城乡二元的社会经济结构直接导致城乡的不平等问题。

(三)法律原因

法律作为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但反过来又制约着经济基础。我国法律在城乡居民的权利方面规定的不合理、不完善也是导致现实中城乡居民权利不平等的一个具体原因。比如我国的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并没有关于城乡平等的规定。我国的教育法、户籍法、社会保障法等基本法律很难见到城乡居民权利平等的规定,相反却常常出现城乡居民权利不平等的规定。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于城乡居民生命健康权受到损害后的双重赔偿标准,就是法律导致城乡居民权利不平等的具体体现。

三、改善城乡居民权利不平等的措施

(一)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城乡一体化战略

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实施城乡一体化战略,无论是对于推动农村经济发展,还是对于促进整个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实施城乡一体化战略,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才能消除经济发展中的城乡发展不平衡问题,才能扭转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局面。只有城市和农村经济发展一致了,农民的物质生活水平上去了,也才能实现整个社会的公平。

(二)废除户籍制度对劳动力自由流动的限制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这种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影响到我国市场化得推进和城镇化的进程,极大阻碍了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限制了农村居民的收入,造成了城乡收入差距问题。要想实现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平衡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收入差距,实现社会平等,必须打破这种城乡户籍分割局面,实现城乡户籍一体化的目标。这一认识也得到了中央高层的重视,有关中央领导也表态,会在将来逐步放开户籍制度,以实现城乡居民在居住、就业和收入方面的平等。

(三)全面解决“三农”问题

“三农”问题的实质就是农业、村民和农村发展问题。全面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就是发展农村经济,是农民富裕起来。这就要改革和解放农村的生产关系,提高农业化技术水平,加大工业对农业的反哺作用,同时要制定相关政策以提高农民的收入,三农问题关系着国家的稳定和社会的长治久安,只有全面解决了“三农问题”,农村才能真正发展起来,农民才能真正富裕起来,农村和城市才能真正平等起来。

(四)加大有关城乡居民权利平等的立法

所有的保护手段都没有法律保护来的安全、效率和公平。农民权利的保护最终也要上升法律的层面。所以,要加大有关城乡居民权利平等的立法。首先,要在国家根本大法《宪法》中规定城乡平等权,赋予城乡居民平等权。其次,要在教育法、户籍法、社会保障法等基本法律中规定城乡居民的平等性。最后,要改变现有法律关于城乡居民权利不平等的规定,比如废除现有的城乡有别的户籍制度,改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赔偿标准城乡差异的规定。只有不断加大立法,从立法上规定城乡居民的平等,给这种平等套上坚实的法律保障,才真正能够实现社会的平等。

(五)完善对农民权利的司法保护

乡村知识产权保护现状范文篇10

关键词:农村环境;监管;途径

我国农村的经济迅猛发展的同时,农村环境也受到了极大的污染:严重危害了农村居民的身心健康,阻碍了农村的城镇化进程,制约了新农村的建设,必将对国民经济造成巨大的影响。所以,地方政府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整治农村环境,切实保护农村居民的合法环境权益。

一、农村环境污染的现状

1.农业生产污染

农药、化肥、地膜等农业生产物资的过量使用,污染了环境和水源,使得大量有毒物质残留在土壤里,导致土壤质量下降,农作物减产和品质低劣,特别是高毒高残留的农药会聚集到农产品中,引发人或牲畜食用后中毒。

2.生活垃圾污染

随着农村城镇化建设逐步推进,农村聚居点人口迅速增加,生活垃圾数量增多,未经处理随意堆放和焚烧;生活污水恣意排放,严重污染周围河流、湖泊;生活取暖排放的废气对当地空气环境质量造成污染;特别是规模化畜禽养殖业排放大量粪便与有机废水,严重污染了环境并导致疾病的产生和传播,影响了农村居民的生产生活和身体健康。

3.工业生产污染

农村环境管理薄弱和农民致富心切导致许多能耗高、污染重的企业纷纷下乡进村。这些企业没有配套的技术经济政策引导,数量众多、布局“多、小、散”、工艺陈旧、设备简陋、技术落后、多数没有污染处理设施,无力承担污染治理费用,企业废水、废气、废渣超标排放,成为影响农村环境质量的主要因素和农村社会的最大污染源。

因此,农村的污染问题严重,危害深远,治理难度很大。我们要认清当前农村环保形势,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加大农村污染整治力度,积极探索农村环境监管的有效途径。

二、加强农村环境监管的途径

1.建立健全农村环保法律法规

针对目前农村环保立法滞后,惩戒力度小等问题,我国必须尽快出台一系列针对农村土壤污染,畜禽污染,化肥、农药、农膜污染,乡镇企业的污染扩散及城乡污染转移等问题的法律法规,把农村乡镇企业、农民和地方政府都纳入农村环境污染责任主体的范畴,对农村污染源的预防、治理以及实施污染所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作出详细规定,严格制定水体、土壤、空气、农作物以及各种污染物的环境质量排放标准,进而逐步建立实施清洁生产促进制度、农业环保责任制度、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定量考核制度和兽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和农村环保基础设施管理制度,推进农村环保工作落实。

2.宣传教育提高农村环保意识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以举办展览、发放环保书籍和宣传画等多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普及农村环保知识,增强农村干部群众的环保意识,形成全民参与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宣传教育,摒弃以牺牲环境,破坏资源为代价的粗放型增长方式,走集约型经济增长的道路,树立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观念,当好环境保护的宣传员、示范员,抵制和纠正各种损害环保行为,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带动身边村民积极投入农村环保工作。同时,加大对农民的宣传教育,引导农民革除陋习,倡导科学文明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在建设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前,举行听证会、论证会,充分听取村民意见,保障村民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在全社会弘扬环境文化,倡导生态文明,营造人人爱护、保护和建设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

3.加大农村环保科技创新转化

环保科技作为达成农村环保目标的技术手段,其创新和转化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各级政府应加大对环保科技的投入,为技术研究的普及和推广提供强有力的经济保证和物质支持。发挥科研院所的优势,加快研究污染土地的治理和修复技术、农业面源污染控制技术、畜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等,搭建农村环境保护的科研平台。同时加速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和生态防治技术,从源头上控制化肥和农药的大量施用;推广节水灌溉技术,提高农业用水的效率;推广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废弃物综合利用等实用技术,加快建立生活垃圾处理体系;加大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污染治理达到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把三废(粪便、秸秆、垃圾)变三料(饲料、肥料、燃料),坚持实施农业清洁生产,积极倡导循环农业、生态农业、有机农业,引导村民科学生产,改善生活质量。

4.强化农村环保财政投入力度

由于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巨大,各级政府要将农村环保投入列入本级财政支出的重点内容逐年加大财政资金投入,特别是加大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保试点示范和环保监管能力建设的资金投入,确保环境保护投入增加比例高于经济增长水平。同时,积极推进农村环保投资的市场化改革,探索多元化的投融资渠道,鼓励和支持金融部门、社会团体、企业等社会力量加大向农村环境建设投入,并使社会资本对生态建设投入取得合理回报,推动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项目的社会化运作。另外,结合“农村改厕项目”、“农村清洁工程”、“农村沼气工程”等项目,争取社会团体和民营企业家积极向农村环境整治提供捐助,整合各类资源,不断改善农村环保基础设施的建设。还要充分调动村民在农村环境整治中的主体作用,引导农民群众积极参加义务劳动,做到有钱出钱、有力出力。

5.健全长效环境监督管理机制

整合卫生、环保、规划等部门资源,强化政府的环保职能,尽快建立健全从乡镇、行政村到自然村的一级环保所,设立专兼职的环境监管人员,对农村环境进行全面、定期、定点的管理监督和建设指导。加强农村环保执法队伍素质建设,强化提高农村环保执法人员执法能力和水平,推进农村环境污染的整治和农村环境的管理工作。充分运用行政、经济和法律的手段,清除部分农村企业在意识上存在“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对未按规定履行“环评”报批手续而先建的项目,一律责令停止建设;对屡遭投诉超标排放污染物,严重污染河流和水源区的企业,坚决予以依法严肃处理。有效地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村民在环境保护中平等权与享受良好生活居住环境的权益受到的侵害时,从制度和法律的层面保障受到不平等待遇的农民的环境权,使其得到有效的补偿与救济。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公开环境信息和企业环境保护状况,加强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对环境违法行为和环保执法工作的监督。

参考文献:

[1]石子伟.农村环境治理现状、主要问题及对策分析,法制与社会,2012(11).

[2]钱永涛.对农村环境保护监管的思考,中国环境管理,2011(3).

乡村知识产权保护现状范文篇11

本文作者:张越工作单位: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法学系

农民经济权益的保护是顺应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而进入公众视野的。经济权益包括财产权益(主要表现为对土地的财产权益)和市场权益(主要表现为作为市场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家庭联产承包成熟、土地流转的尝试,农业规模化、机械化、市场化的加速进行,市场经济向农村的发展,使得农民更多地参与生产要素中的交换阶段,作为市场主体参与到农产品的流通领域。但是农民自身知识结构上的缺陷,经济、法律知识的不足,常常造成他们市场利益的损失。当然,现阶段更受人关注还是农民财产权益的保护,尤其在城市化的过程中,城市建设要求征用农民的土地,随之而来的是失地农民权益的保护。“由于长期的城乡分治以及相关制度的不健全,失地农民的基本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处于被社会边缘化的危险——既不像市民,又不像农民,既有的权益已经失落,期待的保障却不能兑现,成为无地、无岗、无社会保障的“三无”农民”。近些年,失地农民的财产权益保护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因为这些问题经常与政府的行政行为相联系,农民的合法财产权益的保护与社会的稳定,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都有很大的关系。农民社会权益的保护一直受到诟病。从医疗、保险、迁徙自由、就业等各方面来看,农民的社会权益的保护是极不完善的。受户籍制度影响,我国公民被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也就是常说的“城乡二元结构”的具体表现。城乡居民在医疗保障、社会保险、就业等方面受到不同程度的歧视,直接造成农民“二等公民”地位。当然,造成农民社会权益保护缺陷的原因是多样的,农民人口众多,而资源紧缺。法律制度的漏洞或者忽视也是原因之一,例如,《劳动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可见,大部分在农村耕种土地的农民被排除在《劳动法》的保护之外,其劳动权益也就无从保护了。农民权益的保护是一个发展的进步过程。诸多原因,造成当前农民权益保护的不完善、落后。我们也应该看到我国在保护农民权益方面的进步与发展。

农民权益保护是一个浩瀚庞大、复杂艰巨的系统工程,可以从经济、政治、制度、文化等各方面进行路径选择。经济政策的优惠,政治体制的改革,文化教育的发展,法律制度和政府政策的规范,都是完成农民权益保护工程需要改造的任务和内容。(一)政治民主制度的完善和公民意识的觉醒政治权益的保护依赖于政治体制革新和农民公民意识的觉醒、发展。城乡居民选举权的平等是农民平等享有政治权益的前提,平等分配代表数额甚至于向农民的倾斜政策,应当是计划的一部分。建立民主的、完善的、合乎实际的村民自治制度的农民政治权益保护的重要方面。村民自治法的颁布对于这一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但是,这一目标的实现的探索确是没有终止。当前,农民参与村民自治的热情不高,农村劳动力外流给选举制度的实现造成困难,以及基层政权对村民自治的侵蚀,造成村民自治无法完全实现。因此创新村民自治的方式和形式,提高公民的参与民主制度的热情是重要内容。当然,根本意义上的,完善基层民主制度,保障公民当家作利是最重要的方面。农民政治权益的损害在一定意义上是自身原因造成的。村民怠于行使民利的现象在农村很是普遍,这是公民意识和民主意识不强的表现。农村部落的相对封闭、分散,中国古代专制传统的历史遗留,给农民依旧留下“封建遗留创伤”。农民对于民主选举采取听之任之、事不关己的态度在农村很时尚,因此,强化农民的主人翁意识和民主意识,鼓励参加民主选举,自觉行使当家作力应该是实现农民政治权益的另一重要路径。政治权益的保护,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民利,是中国共产党三个代表思想的反映,也是民主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因此,占中国三分之二人口的农民政治权益的保护,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集会结社权利的自由实现,民主意识全面觉醒,民主制度的全面完善是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重大进步,也是中国实现现代化的重要目标。(二)以新农村建设为契机,以城镇化、工业化良性互动发展为路径以及失地农民财产权益的切实保障城镇化的建设,工业化的发展一方面造成了大量农民的失地现状,损害了农民的财产权益,另一方面城镇化、工业化的良性互动能够促进农村经济文化的发展,为农民权益的保护提供经济基础、社会基础。因此,新农村建设为契机,促进城镇化、工业化的良性互动,同时切实保护失地农民的权益,做到发挥优势,弥补副作用带来的损害。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将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作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大历史任务。当前,新农村建设就是要通过现代农业的发展、土地的合理流转、农业产业结构的升级、农村村落的整体规划、农业基础设施的建设等手段来解决农村人口居住分散、农业生产效率低下、工业生产布局分散不合理、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等难题,从而提高农业发展的工业化、规模化与集约化、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的转移,进而促进农村的城镇化发展,最终推动全国的城市化发展。“通过城镇化、工业化双向互促的作用,全面提升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这样,不仅能更好的促进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方针的有效落实,而且能够促进工业与农业、城市与农村的协调发展,形成新的城乡关系格局。”政府应建立和完善合理的政府保护机制,加大经济补偿力度,健全社会保障机制,提供完善的社会保障服务,加强政府监管,才能从根本上保护失地农民的权益。健全社会保障机制,才能为失地农民的生存提供基本保障;完善就业保障机制,通过多种方式促进失地农民非农就业,加强政府部门对补偿费用分配和使用的监管,才能保证土地补偿安置费和社会保障基金得到合理的分配和使用。通过多种手段的运用多种,实现对失地农民权益的全面保护,最大限度的减少城镇化给农民权益的损害。(三)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给予农民国民待遇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依据一定的法律形式规定的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来保证全体公民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农民为国家的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理应与城市居民一样平等地享受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但现实情况却是占全国总人口的70%农村人口的社会保障水平明显低于城市社会保障水平。因此,国家应该建立起平等、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使农民与市民一样平等地拥有权利和享受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当然,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规范应当更加完善,对于农民劳动权益的保护,对于进城务工人员的保护,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农民的利益诉求。“农民权益保护的利益诉求机制是促进新农村和谐发展的客观基础。要求在构建和谐社会主义新农村进程中必须高度重视农民权益保护的利益诉求机制,并通过健全完善农民权益保护的利益诉求机制来化解各方的利益矛盾,让每个人享受社会进步带来的福利和成果。”

乡村知识产权保护现状范文篇12

关键词:社会多元化;社会层次差异;健康影响因素差异;卫生改革措施

中图分类号:C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05-0067-02

社会医学是从社会学角度研究医学问题的一门学科,它研究社会因素对个体和群体健康、疾病的作用及其规律,制定各种社会措施,保护和增进人们的身心健康和社会活动能力,提高生活质量。从生物医学模式转变为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是社会医学的灵魂用社会医学理论指导卫生管理和临床医学实践,给这些学科带来生命力。

为了能够更好地推进卫生事业的发展,以人为本原则无疑必须要坚持。而探索人类的经济生活及心理发展规律又与其所生活的社会环境有着密切地联系。社会结构层次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人类的生活规律,从而成为影响人群健康的一个重要因素。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国社会结构产生了新的变化。中国产生了择业、就业的自主性,构成经济主体的多元性,派生出社会的多元化,产生了新的社会阶层,形成了不同于以往的社会新矛盾。社会阶层的划分,按不同研究目的和标准,有不同的划分。但各阶层之间社会地位的差别,构成社会各阶层之间的关系,形成社会阶层间的主要矛盾的事实不变。以我国政策倾向和地区差异,笔者将我国社会从宏观分为城市人群、农村人群及外来务工人群。

现实情况中各层次人群的经济医疗保障水平、教育程度、社会定位等差异比较明显,从而带来影响各阶层健康状况的原因不同,其具体差异如下:

1教育程度差异明显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城市中心倾向使得我国广大的地区显现出严重的城乡二元结构背景,这使得我国教育发展呈现出城乡教育严重失衡状态,并且这种情况愈演愈烈。在城乡之间,教育资源配备的差距越来越大,教师资源的分布极不均衡。因此,在农村地区学生的辍学率远远高于城市。外来务工人员虽在城镇工作,但受教育机会不平等现象严重。子女教育仍然面临入学难、收费贵、教学设施和教师素质不理想等问题;外来务工人员参加技术认证和学历进修,难以实现。这种教育体系带来的后果即相对城镇人群而言,农村人群及外来务工人群知识结构不完整,用知识保护自己的意识缺乏,对于自身身体健康状况很难做到“自觉”,也不了解自身行为是否有利身体健康,从而不会采取积极措施来维持自己身体健康。尽管我国新型合作医疗在不断发展,但由于农民多看到眼前利益,很多人认为大病的发生有具有小概率性,当年多数农户并不能从中受益,也就抑制了农户参保的积极性。而且自觉购买商业保险的可能也很低。同时由于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较弱,社会道德约束力相对较弱。缺少分析问题的能力,处理问题感性多于理性,会导致很多危害社会的不健康行为如、吸毒等造成的性疾病与艾滋病传播等疾病的传播扩散。而城镇人员则多会通过社会宣传和学校教育等多方途径获得应有的健康方面的知识及生活保健常识,健康知识的相对普及使得城镇疾病发生概率普遍低于农村。

2经济及社会保障水平不均衡

我国区域经济发展极不平衡,不仅形成了东部、中部、西部的收入梯度,1995年,东、中、西部的收入比为1:0.72:0.43,并且这种不平衡还有继续增大的趋势。不仅如此,我国城镇乡村经济发展水平也不均衡,从而导致区域内部乡村劳动力的急剧分化和大规模的非农化、职工化,形成大批外来进城务工人员。由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我国显然不可能顾及全社会保障水平,同时,由于“先富和共富”的指导原则,我国财政更加侧重投入经济建设,所以政府尚无足够能力建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但基础社会保障仍然存在。这就造成了外来务工人员既没有城镇保障又没有农村基本保障的尴尬地位。不仅如此,由于民主政治权利难以有效实现,劳动经济权利保障被削弱,具体表现在工资升幅小,拖、欠工资现象仍然存在;多数私营、个体企业在给外来务工人员购买社会保险问题上表现出消极抗拒情绪。

目前的社会保障体系覆盖范围虽然从原有的国有企业扩展到各类所有制企业,比计划经济时期有了很大进步,但各地执行时仍然沿袭了旧体制的户籍观念,在城镇企业的劳动者虽然同样交费,但享受的待遇却不一样。外地户籍,特别是“农民工”在参加社会保障时需要按照规定同样缴费,但享受的待遇不一样。如:上海规定外来工只有在工作期间猜课享受住院医疗等待遇,中断缴费的,享受条件重新计算。年老离职时只能那道一次性补贴。

在现有经济和社会保障体制下,城镇居民在经济水平明显高于农民,而且有比较全面的社会保障制度,这就使得城镇居民不需要花费额外的金钱和精力在自身保障方面,从而有更多的时间考虑如何提高自身现有生活质量。相较之下,农村人群还需要将精力主要放在保障基本生活,而没有更多的金钱、时间和精力顾及自身的健康状况,不注重自身作息时间的科学性等。即使农村及外来务工人员希望得到更好的健康保障,但因为受到经济制约,没有能力购买社会商业保险,同时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公正也不能使他们得到更高水平的保障制度。

3传统观念导致社会定位不同

受传统阶级社会及封建思想及上述所涉及教育、经济社会保障机制的不平等等多方面因素影响,我国目前对社会不同地域仍然有或多或少的歧视现象存在。城镇人群多存在一种地区和自身精神上的优越感,而农村人群及外来人群普遍上存在一种地位低下的自我暗示,对于很多关于自身人权等方面的权利不懂得如何争取和维护,从而造成利益受损而甘愿忍气吞声的现象。很多农民及外来务工人员受到城镇人的轻视。这样的社会定位导致很多应有的权利都得不到真正意义上的保证,一些对农村和外来务工人员的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得不到有效落实。从而致使农村人口及外来务工人员当遇到医疗纠纷或者健康方面的问题时,得不到及时迅速有效的保障机制。不仅如此,由于社会等级观念,很多农村及外来人群很难自主自觉地利用社会公共医疗卫生服务设施。

目前由于社会主体多元化带来的社会各层次差异,不仅公民个人关于健康知识方面的普及教育需要大力加强,,基本保障公民健康观念普及的外部宏观条件仍需要很大程度的改进。针对上述具体情况,笔者提出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的改革措施。具体改革方案如下:

(1)加强普及农村义务教育普及水平,以维护每一个人的受教育权并保证政策适合其知识结构。

我国当前义务教育资源分配不公平,普及国家义务教育是提高国民素质的最根本保证,如果政府在义务教育阶段不进行相应的政策性调整,在经费投入和资源配置上没有政策性倾斜和合理的战略步署,地区间的差距还可能进一步扩大,相对薄弱地区将长期存在。利用国家财政政策及社会公益组织等各方力量不断加强贫困地区教育贯彻“公平”的原则。首先利用财政政策倾斜将社会财产进行有效再分配,注重加强农村及偏远地区教育投入,制定有效激励政策鼓励城镇教师及高校学生下乡支教。其次,建立有效的保护鼓励政策鼓励社会公益团体发挥其应有的社会力量动员全社会力量帮助教育贫困地区以保证其教育费用的必要支出。在普及教育的同时,根据各地现有教育状况,制定符合当地知识结构的政策,加大当地人民的公众参与程度。并根据各地客观事实,生活习惯等,利用宣传、电影、海报、讲座等适合当地情况的方式在其知识结构能够接受的范围内普及健康知识,加强培养各地区人民的健康意识的形成以实现“人人为健康,健康为人人”的价值存在。

(2)在不断完善我国现有城镇医疗保障体系的同时,进一步健全国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体制,使全社会范围内公民的基本生活得以保障。

随着社会经济条件不断发展和医疗保险实践经验的积累,我国城镇医疗保障应在社会化程度、保障水平、费用控制机制等方面不断调整完善。首先,基本医疗保险要在现有的基础上扩大覆盖面,提高社会化程度;其次,在保障水平方面,加强政策制定的科学性,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动态调节机制;再次,在费用控制机制方面,通过制定更为科学合理的费用支付方式如总额预付制和病种付费制等加强供方行为的规范。完善其它医疗保险形式,具体包括:一是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同步建立“大病救助基金”,用于解决超封顶线以上的大额医疗费用。二是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三是积极发展商业医疗保险。四是在经济条件好、财政负担能力强的地区,要逐步建立主要由政府财政支持的社会医疗救助制度。五是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鼓励发展职工医疗互助保障。

虽然我国现在新农合在不断发展,但是村级卫生服务机构的缺失或低效无疑仍然存在。这样增加了农村居民患病的风险,增大了农村居民的就医成本。这些导致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负担成本,增加了制度给付的负担。因此在积极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同时恢复和改革农村基层卫生服务体系是相当重要的。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开展的准备阶段可以考虑推行以行政村或乡为单位的社区化服务模式,实现高层次统筹、低层次服务的格局。这样以村为单位建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以由政府组织医务人员重点对社区内的居民做好各种保健知识的传播、日常保健服务、体检、小病的治疗。乡镇卫生院建立卫生服务指导中心和急救中心。在县级以上可以指定定点医院提供重病大病的住院服务。这样可以基本上形成社区服务中心-急救中心-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模式。建立合理高效的医疗卫生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