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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变化的具体表现范例(12篇)

来源:收集 时间:2024-02-29 手机浏览

气候变化的具体表现范文1篇1

关键词:气候变化;碳排放权;发展权;环境正义;法律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2.68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6604(2012)01-0063-07

收稿日期:2011-12-10

基金项目: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09SFB2049);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08JA820046)

作者简介:曾,教授、博士生导师,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流动站工作人员,从事环境法、国际经济法研究;彭菁菁,硕士研究生,从事国际法研究。

①这一概念的表述可见于《京都议定书》第3条第一款:“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应个别地或共同地确保其在附件A中所列温室气体的人为二氧化碳当量排放总量不超过按照附件B中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以及根据本条规定所计算的分配数量,以使其在2008年至2012年承诺期内将这些气体的全部排放量从1990年水平至少减少5%。”

随着环保理念的深入人心,“温室效应”、“全球变暖”等词语逐渐为人们所熟知。这些气候变化被归咎为人类活动造成的温室气体排放,其中以二氧化碳最具有代表性,所以又被简称为“碳排放”。1988年6月,在多伦多召开了主题为“变化中的大气:对全球安全的影响”的世界大会,会议发表的声明指出,“最基本的共同行动是到2005年全球应减少50%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这应该是第一次在世界性范围内明确提出减少碳排放的共同宣言,然而碳排放真正成为一项国际法层面上的权利还是在20世纪以后的一系列国际气候谈判上。

1990年12月,联合国大会成立了谈判委员会,制定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这个公约的提出成为世界各国共同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标志。1995年,在德国柏林举行了第一次缔约方会议,会议决定为发达国家设定减排义务并制定从2000年开始的温室气体定量减排时间表,会议通过了著名的“柏林授权”,为制定相关议定书打下了基础。由此可以看出,国际社会已经深刻地认识到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性。经过两年多的谈判磋商,《京都议定书》正式出炉,它在公约的基础上进一步确立了温室气体排放权,即碳排放权①。

一、碳排放权法律属性的分析

根据科斯的观点:“所有权、财产权失灵是市场失灵的一个根源。”如果一种资源需要在市场这个媒介中进行交易,则需要根据该资源的权利属性制定相应的法律制度,从而保障这种资源利用的最大化。所以厘清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就显得十分有必要。

大气环境与人类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碳排放权就是针对温室气体的大气环境容量资源的使用权,具体而言就是排放的二氧化碳所占据的大气空间容量。那么究竟什么样的主体享有向大气排放二氧化碳的权利呢?这本不应该成为一个问题,因为人只有吸入氧气排出二氧化碳才可以维持生存,这是人类与生俱来的权利。同时在发展的过程中人们形成的各种共同单位,如工厂、企业等,都会向大气中排放二氧化碳,而最大的排放单位即国家也被看作碳排放权的主体之一,《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都为不同的国家规定了在不同阶段具有特定的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的义务。

不同的排放权主体反映了被保护的不同的法益,也显现出权利的不同性质。对于个人或者单位而言,其为了获得生存、保持发展而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二氧化碳所占据的大气空间容量进行使用、收益,而且碳排放权的可交易特征体现了该项权利的私权性质;另一方面,对于国家这一主体来说,二氧化碳的减排义务更多的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是对二氧化碳这一公共物品进行的分享,在这一分享过程中国家的干预和监控,例如对排放权进行的行政许可则体现出国家公权力的特征。所以我们可以将碳排放权视为一种带有公权力色彩的私权利。

把气候变化问题与可持续发展联系起来已经逐渐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气候变化不仅是环境问题,也是发展问题,但归根到底还是发展问题。”详见2007年6月4日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第41届联合国代表大会上通过的《发展权利宣言》就指出:发展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由于这种权利,每个人和所有各国人民均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在这种发展中,所有的人权和基本自由都能获得充分实现”,并且,“人的发展权利又意味着充分实现民族自决权,包括在关于人权的两项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的限制下对他们的所有自然资源和财富行使不可剥夺的完全”参见《发展权利宜言》,http:∥省略chineseesasocialyouthdevelopment.htm。。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碳排放权可以定义为一种在大气环境容量承受范围之内,由国家、群体或者自然人利用地球资源谋求发展而向大气排放一定容量的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权利。

二、关于碳排放权的争执

温室气体的过量排放是引起气候变暖的罪魁祸首,这个观点已然深入人心,为了保护人类共同的家园,必须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也已成为全球的共识,但焦点问题主要集中在“责任共担”上,即哪些国家应该减少排放?应该减排多少?

就目前而言,《京都议定书》是国际气候谈判中唯一具有强制性约束力的法律协议,它分别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作出了相应的减排目标,具体为:在第一承诺期内,发达国家必须完成二氧化碳等6种温室气体的排放量削减任务,以达到“将大气中温室气体的含量保持在一个恰当的水平,进而避免剧烈的气候变化对人类造成威胁”的目标。在这样的框架下,发达国家被要求按既定目标施行具体的量化减排,而对发展中国家则不做强制性约束,只是强调保持可持续发展。

但《京都议定书》并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小布什就任总统之后,美国单方面地退出了《京都议定书》,不再接受强制减排义务,此举引起了轩然大波,但美国并没有完全自我孤立,其参与国际上关于气候问题的谈判也从未中断过。与其他发展中国家一样,我国未被要求强制减排,这为我国未来的发展提供了宝贵的“排放空间”,但要求发展中国家承担同样减排义务的呼声日益高涨,我国面临的国际压力也越来越大,这最终必定会影响到我国社会、政治、经济等各个方面参见《“后京都议定书”时代:中国与国际排放新秩序》,载于2005年2月17日《第一财经日报》,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05-02/17。。

(一)强调环境权的发达国家

环境权是指特定的主体对环境资源所享有的法定权利。对公民个人来说,就是享有在安全舒适的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的权利,主要包括环境资源的利用权、环境状况的知情权和环境侵害的请求权。发达国家片面强调人们都生活在地球上,地球遭受的环境破坏是全人类的责任,大家都享有在良好的环境里生存发展的权利,也就都有义务来改善环境,阻止气候恶化。但早已完成工业化进程的发达国家无疑站在金字塔的顶端,为了维持较高的生活水准,他们的人均碳排放量远远超过世界平均水平,他们的排放不单纯是生存性排放,同样也是享乐型排放,他们放弃不了奢侈的生活方式,自私地为保护本国利益而不愿承担更多的国际责任。

退出了《京都议定书》的美国提出的一个借口就是中国和印度等发展中的排放大国不承担强制减排的义务,美国担心批准了《京都议定书》会提高其经济成本,影响其国际竞争力;作为减排激进派的欧盟则急于将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捆绑到一起来承担减排义务,并将其纳入到以他们为主导的减排计划中。他们片面地强调气候变暖对未来的损失影响以及当下环境权受到的威胁来自于全世界,而选择性地忽视了自身在发展过程中已经对环境造成的破坏。

(二)争取发展权的发展中国家

虽然处于经济快速发展期的中国能源消耗量急速攀升,已经取代了美国头号温室气体排放国的位置,但回溯历史,中国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仍然只有美国累计排放量的零头,而且从人均排放量来看,中国仅为美国的四分之一左右。从道义角度来讲,中国有继续发展的权利,碳排放量的增加仍将持续,与发达国家相比,发展中国家的碳排放主要是生存性排放以及发达国家的生产转移排放。对此,对待发展中国家的减排问题绝不能一刀切,应给予其继续发展的足够空间。

碳排放存量和流量同工业化进程的历史有关,也反映着发达国家累积的沉重“碳债务”――这是对地球大气的过度剥削[1]。排放到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对气候的影响将持续三百年之久,所以想要制定一份公平的减排方案不仅要考虑到各国现在的排放量,还应当参考其历史排放量。近代工业革命以来,机器生产取代了人力,生产力得到了极大的提高,但与之俱来的温室气体的大量排放,无论是规模还是速度都已远远超过以往。如果认定过量的温室气体是引起气候变暖的主要原因,那么已经通过排放完成这场革命的发达国家就应为此承担主要责任。

(三)国际间的竞争与合作

考虑到排放权利的性质以及减排能力的差异,国际社会在减排责任的承担上设立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其核心理念是世界各国无论大小、贫富,都对气候变化负有共同的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平均承担,而是要充分考虑各国国情,制定相应且合理的减排目标。发达国家要严格按照设定的目标减排,发展中国家则实行自主减排。同时发达国家有义务为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技术等帮助。以中印等国为代表的广大发展中国家均强调“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

《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即将截止于2012年年底。为避免碳减排面临“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各缔约方经历了从2009年的哥本哈根会议、2010年的坎昆会议直到2011年的德班会议的艰苦谈判。2011年12月,来自两百多个国家的代表出席了德班会议。经过漫长的拉锯战,会议几经延期,最终使得《京都议定书》起死回生,各国同意第二承诺期于2013年开始生效,中国在本次会议上表现出极大的诚意,宣布2022年后中国愿意有条件地接受强制减排协议。尽管如此,面对西方国家的苛刻条款和无理要求,谈判仍很艰难,中国外交部发言人表示“希望有关国家像中方一样,采取切实行动应对气候变化,而不是仅停留在口头上”[2]。

归根结底,两大阵营的碳排放权之争主要是经济利益的争夺,但是当国家利益与全人类的利益不能很好地契合时,也应该尽量维持一个次优的局面,即世界各国不能做到全面强制减排,但至少可以尽力自主减排。在有限的空间里如何分配发展权是我们需要长期面对的重大问题,在这个问题上将始终伴随着竞争、妥协以及合作。

三、关于碳排放权争执的法理分析

(一)“共同责任”与“区别责任”

“共同责任”最早起源于对共同利益的保护,1967年的《外层空间条约》序言指出:“确认为和平目的而发展、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是全人类的共同利益”。这里的“共同利益”无疑隐含着“共同责任”的意蕴[3]。而“共同责任”的初步设定应该是在1972年联合国第一届人类环境大会的《人类环境宣言》上,其第一部分表达了“……保护和改善人类生存环境是关系到各国人们的福祉和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也是全世界人民的迫切希望和各国政府的责任”的观点。鉴于气候变化的普遍性、广泛性和持久性等特点,保护和改善环境直接关系着人类的共同利益,理所当然应该是国际社会的共同责任,但是发达国家单方面坚持“共同责任”而不顾眼前工作的进展,例如全球最发达的温室气体大国美国,由于其坚持“单边主义”,在2001年就宣布退出《京都议定书》,认为“美国不应签署任何议定书或者其他的公约,除非公约或议定书在为附件一所列的发达国家设定限制或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目标时,也为发展中国家同时设定限制或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时间表”[4]。如果发达国家片面地坚持“共同责任”,那么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的任务将裹足不前。

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区别责任”显然更为有利。同样地起源于《人类环境宣言》,“区别责任”指出“在发展中国家,环境问题大半是由于发展的不足而造成的,……因此,发展中国家必须致力于发展工作,牢记它们的优先任务和保护及改善环境的必要”。从此,国际社会对于“共同责任”和“区别责任”都有了初步的认识,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将这两个责任原则正式引入国际性条约中。这两个责任从最初的萌芽发展到后来的两者并重,即“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并于1992年由《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一系列重要国际法律文件确定,具体表述为“鉴于导致全球环境退化的各种不同因素,世界各国负有共同的但有区别的责任”[5]。这个原则不但是历次气候变化谈判的一条中心线索,也是南北双方利益集团争议的焦点所在。

既然发展中国家的情况要求被特殊考虑,那么就不应该让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承担同样的义务,这就是“区别责任”的体现,无论在历史上还是现在,发达国家都是主要的能源消耗者和温室气体排放者,所以在义务的承担上,要区别对待才合理公平。

(二)“生存性环境权益”与“生产性环境权益”

①“环境权”与“环境权益”是不同的概念,环境权是指全体社会成员所享有的在健康、安全与舒适的环境中生活与工作的权利;而环境权益是指通过环境对主体造成实际影响,且这种影响被法律确认或现代社会的法观念普遍认为其具有可谴责性时,主体所享有的对抗该影响的法律权利或法益。

②《哥本哈根协议》第2条规定:“我们应该合作起来以尽快实现全球和各国碳排放峰值,我们认识到发展中国家碳排放峰值的时间框架可能较长,并且认为社会和经济发展以及消除贫困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仍然是首要的以及更为重要的目标,不过低碳排放的发展战略对可持续发展而言是必不可少的。”

碳排放权概念是以大气环境容量理论为基础建立起来的,该权利以大气环境容量为客体,所以碳排放权是一种环境容量使用权,可以理解为环境权①的一个子概念。环境作为一种稀缺的自然资源为人类提供了两种权益:一种是人类享有在适宜环境中生存的权益,可称为“生存性环境权益”;另一种是人类享有利用环境发展生产力来满足自身需求的权益,可称为“生产性环境权益”。两种权益分别体现了“生存”和“生产”,这两种环境功能对人类而言都意味着某种形式的“福利”存在,前者提供了直接的生活享受,后者则表现为间接的产品或服务所提供的效用[6]。同时,正是由于环境资源的稀缺性,这两种权益本身是相互竞争的,此消彼长的矛盾也必然指向如何合理分配稀缺的资源。

气候变化谈判的基本问题就是全球气候变化的责任如何分担的问题[7],实际上就是通过达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确定各国分别享有何种权益以及具体享有的数量。对于碳排放权之争,纵观人类关于气候变化的历次谈判,都可以视为对自身利益与综合利益的平衡,而各个国家正是基于希望取得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权益,导致了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生效,到《京都议定书》的搁浅,到哥本哈根会议的举步维艰,再到德班会议的压力重重。究其原因,正是发达国家单方面追求“生存性环境权益”,同时发展中国家强调“生产性环境权益”。如果满足发达国家的要求,在温室气体排放方面只追求“生存性环境权益”而取消“生产性环境权益”,那么环境保护事业将会日益完善,但同时人类社会也就停留在现阶段的发展水平,甚至倒退;同理,顺应了发展中国家只顾扩大温室气体的生产,使得经济活动占用了全部环境容量,那么人类生产的基本条件都将不复存在,人类也将无法生存,这显然也是一种不可接受的极端情况。要克服这两者的矛盾,很明显不能只保留一种而排斥另一种,而是应该合理地将两者相结合,各取必需的部分,这其实就是一种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思想,既使人类得到发展的福利,也无损生存的环境。这一思想也体现在了2009年《哥本哈根协议》第2条②。

(三)“分配的正义”和“矫正的正义”

罗尔斯提过,正义是社会的首善[8]。在正义的概念体系中,根据发生领域的不同可分为法律正义、道德正义、经济正义、政治正义等,而气候正义是在气候变化应对领域内的正义。有学者阐述:“如果不解决好气候变化与正义之间的相互影响,那么我们就绝不可能成功地应对气候变化”[9]。应对气候变化的工作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要减缓、遏制气候的变化;另一方面是尽量适应气候的变化。气候正义在这两个层面上遵循的原则,前者是分配正义的法律问题,后者是矫正正义的法律问题。

在碳减排方面,如果以个人为主体来承担这个责任,首先要将全球七十亿人按照其具体情况分类,这样的分配模式有着巨大的困难,而且个人不具有国际法主体的资格,所以以代表着个人的国家和政府作为参与分配的主体较为合理。国家与国家之间,由于其经济、技术、自身自然资源环境和综合国力水平等的差异,在减缓和遏制气候恶化的过程中,根据分配正义对于不同的主体应该给予不同的对待,如在环境资源使用的分配方面,应该按照具体主体的不同情况进行分配,发达国家的环境资源的利用是建立在消费享受的基础上,而发展中的国家则是为了摆脱贫穷困苦而在使用自身的环境资源,那么在治理时则应该注意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分配自然资源的公平、发展自身经济的机会公平。

矫正正义要求遭到损害的主体有权利要求损害者对受损害的利益进行恢复和补偿[10]。在适应气候变化的问题上,首先我们应该厘清历史责任与现实、未来排放之间的关系。在过去的一百多年工业化进程中积累的排放而造成的危害,发达国家应当承担起历史责任;而目前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悬殊,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方面也有差距,所以在为避免气候变化造成损失的适应性措施也应有所不同。考虑到过去和现在的情况,可以采取发达国家向受损害的发展中国家进行经济赔偿或补偿的方法,比如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进行技术和资金的转移,这样更加体现了公平与正义,这也是清洁发展机制存在的价值所在。

一言以蔽之,在应对气候变化的进程中,发达国家应当承担更多的义务。而中国等发展中国家也应该在国际谈判和做出相应决策时尽到自己的义务。

四、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基础及法律对策

在全球气候变暖的大环境下,我国的年平均气温也处于上升通道中,预计到2022年,我国的年平均气温将比2000年时高出1.3~2.1℃,到2050年将再升高1~1.2℃[11]。气候变暖给我国带来的危害是多方面的,最直接的影响就是海平面的上升和极端天气的频发。我国的经济重心大多在东部沿海地区,海平面的上升对沿海城市造成的危害是巨大的,最坏的结果甚至是淹没,而久旱不雨、旱涝急转等极端天气给我国的生态环境和社会经济带来了巨大灾难,可见气候问题给我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带来了不小压力。

在当前的国际形势下,碳减排问题已不仅仅是简单的环境问题,更是经济问题和政治问题。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碳排放量还会进一步增加。在绝对总量上,中国已是世界头号碳排放大国,从人均排放量上看,我们也已接近全球人均排放水平,这使我国在温室气体减排上面临着巨大的国际压力。

(一)国际法层面关于气候变化的应对

尽管多年来气候变化问题上的谈判一直处于相互制约却又错综复杂的矛盾之中,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颁布后每年一次的缔约方会议上,国际气候谈判向来都是困难重重。目前最大的分歧还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博弈,既得利益者不想放弃自己的利益,作为新兴国家,我们也要争取我们发展的权利,要团结一切我们可以团结的力量,在国际应对气候变化法律的谈判上发出自己的声音,尽可能多地反映出中国立场,争取中国利益。同时,我们也应该强调人均排放,强调历史排放,把握住这些,对我们在谈判桌上争取到有利位置都是十分必要的。对我国而言,我们既不能不负责任,游离于主流意识之外;也不能盲目地承担责任,影响自身工业化的进程,而应该从国情出发,设定合理的目标,采取行动自主减缓排放。此外我们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对于中国而言,“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中的重心正在由“区别责任”向“共同责任”上偏移。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我们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给自己限定了具体减排目标:与2005年相比,到2022年我国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将下降40%~45%,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我们需要付出艰苦的努力和巨大的代价。

作为21世纪人类面临的最严峻挑战之一,气候变化的全球治理关系到各国的发展和人类的生存,需要国际社会携起手来合作应对,《京都议定书》创立了三大机制:在承担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之间实施的联合履行机制(JI)、发达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在发展中国家实施减排的清洁发展机制(CDM)以及基于市场的国际排放贸易机制(IET),这三大机制正是为了用国际合作的方法解决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减排冲突。所以如果国家意志可以达到统一,形成协议或者公约等再予以实施,那么应对这一挑战也就变得容易得多。作为发展中的大国,我们将逐步承担更多的义务,但绝不能因此束缚住自己的手脚。我们既要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也要对全人类负责。

(二)国内法层面关于气候变化的应对

1.应明确碳排放权的物权属性。法律约束和保护的客体必须是可以进入法学体系之中且权属内涵明确,只有在这一前提之下才能够最大限度地为这一权利设立其义务承担的方式。我国物权法第一大原则是“物权法定”原则,只有法律明文规定的物权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传统的物权理论认为,物权即为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排他性地享受其利益的权利,强调物权人对特定物的排他性的直接支配;物权的标的物原则上限于特定物、独立物、有体物[12]。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其实际上的客体不局限于常见的动产或者不动产,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等权利中的一些无形的资产也在其调整范围之内。笔者认为,碳排放权也类似于民法物权中用益物权,可以将其归入准物权的范畴,而且碳排放权与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不同在于大气的全球流动性使其具有了国际化的色彩。明确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对大气环境容量资源实行物权化,建立具有物权属性的碳排放权制度,是合理利用大气环境容量资源、有效应对气候变化的必然要求[13]。

2.应构建我国的碳排放交易机制。碳排放权交易的概念源于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提出的排污权交易概念。《京都议定书》中引入了市场机制,把二氧化碳排放权定义为一种商品,从而形成了二氧化碳排放权的交易,简称碳交易(EmissionTrading)。碳交易是利用市场机制引领低碳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

中国的碳交易市场也悄然兴起,自2008年7月以来,我国相继成立了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北京环境交易所、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山西吕梁节能减排交易中心等,共同构建了碳交易市场的基础。但我国现行的管理和指导碳排放交易的法律法规仅限于2005年颁布施行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可喜的是,该法已于2011年8月15日重新修订,虽然与发达国家所制定的碳排放交易制度还有一定的差距,但已经有了较大改善。在德班会议上,中国也表示即将建立自己的碳排放交易系统(ETS),这将更加有助于利用市场机制有效地配置资源、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只有不断地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建设,明确碳交易的机制,结合国内外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现状,尽快规划中国碳排放交易的框架,才能用市场来降低减排的成本,指导我国温室气体减排项目的实施。

3.应做好应对碳关税政策的准备。如今,欧美发达国家挥舞着“碳关税”的大棒,随时会打在我们身上,虽然碳关税有悖于自由贸易原则,但在强权的推动下未必不会实现。对此我们要敢于应付,迎难而上。在应对国际贸易问题时,我们可以通过制定相应的国内法,合理地利用规则来维护自己的利益。与其让财富白白溜走,不如将税收留在国内,在发达国家开征碳关税之前制定好自己的碳税政策。根据世贸组织禁止“双重征税”的原则,如果我们在国内征收了碳税,那么在货物上岸时就不必再受发达国家的盘剥。

除此之外,碳税还有着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调节作用,利用征收上来的碳税,我们可以投入到新能源的开发利用上去,发展我们自己的低碳经济,同时,将碳排放反映到商品价格中去,对于提高人们的低碳意识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在全社会倡导合理物质消费,使环保观念深入人心。

4.应建立相关法律制度的配套保障。

完善相应的法律配套保障体系是我国在低碳领域的法律能够有效实施的重要保证,也关系到我国低碳经济高效有序地发展。目前诸多制度均是针对气候变化和环境保护而设定的,对于碳排放方面的保障显然不足。

根据碳排放权的准物权属性,在碳排放交易过程中应该对其设立排放权交易登记系统,便于对交易的有效性和进行状态进行监控,降低交易风险;在核准排放量方面,现有的技术标准还不完备,可以建立专门管理与监督的机构为排放交易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在资金方面,可以鼓励预借与碳信贷,促成与排放体系的建立、支撑排放交易运行和围绕排放交易体系相一致的融资活动。此外笔者认为还可以从环境功能区的划分环境功能区划分是依据区域生态系统类型的一致性,结构和功能的完整性以及物质、能量和信息交流的紧密性,将生态系统类型一致、结构和功能完整并联系紧密的生态系统划分到同一分区以确定分区方案。着手,以便更好地计算碳排放权相对量,从而有利于掌握减排量的多少,对于社会公共利益也可以更好地保护。

5.我们也应该认识到,应对气候变化和环境保护不仅仅是国家或者企业的责任,也涉及我们个人,因为任何一次碳排放都是在侵害社会和公众的利益,因此在大力推行低碳经济的今天,也可以通过加大对低碳生活的宣传力度,倡导全民参与环境保护,发挥公众的自觉性,提倡低碳发展,逐步健全相应的国内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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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China’sLegalResponsetoClimateChangesfromthe

PerspectiveofCarbonEmissionsDispute

ZengWenge,PengJingjing

(SchoolofLaw,ChongqingUniversity,Chongqing400045,China)

气候变化的具体表现范文篇2

“美国第一能源计划”替代奥巴马政府的“气候行动计划”,是特朗普政府“美国利益第一”“从全球事务中脱身”的具体表现之一,这势必会对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行动产生消极影响。但是,气候变化已经成为全球最严峻的挑战之一,绿色低碳发展已成为世界发展的潮流和趋势,各个国家都在积极转变发展方式、调整结构来保护生活环境和应对气候变化,美国新政府的政策无法改变这一历史趋势。

第一,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目标的实现难度加大。2016年4月22日,包括中美在内的175个国家共同签署了《巴黎协定》,根据协定,各方将加强对气候变化威胁的全球应对,把全球平均气温较工业化前水平升高控制在2摄氏度之内,并为把升温控制在1.5摄氏度之内而努力。各国将尽快实现温室气体排放达峰,并在本世纪下半叶实现温室气体净零排放,协定已于2016年11月4日正式生效。特朗普政府的能源政策显然并未将《巴黎协定》的目标作为其能源发展重点的约束,甚至鼓励石油和煤炭工业的发展是在反其道而行。可以肯定的是,不管美国未来会否退出《巴黎协定》,作为全球第二大碳排放国和第三大人均碳排放国,美国并不打算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贡献力量,不承担国际责任,甚至很有可能成为碳排放绝对量增加的国家,加大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目标实现的难度。

第二,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消极力量增强,但影响力度有限。从历史来看,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发达国家阵营由欧盟起主导作用,以美国为代表的伞形国家一直是一股消极力量,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由于政党更迭,气候政策时常改变,但都没有阻止全球共同行动的趋势。例如,在没有美国、加拿大等国的参与下,《京都议定书》仍然在全球气候治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后续国际气候治理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随着《巴黎协定》的签署和生效,虽然美国的态度改变增强了应对气候变化的消极力量,但其影响力度有限,而且美国具有立法权的州级应对气候变化政策和行动依然还会持续,如以加州为首的西部各州的共同行动。

第三,气候融资将受到一定程度影响。在资金支持方面,在2022年以后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每年至少动员1000亿美元的资金支持,帮助后者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在气候资金方面,美国的消极态度必然会影响资金的供给,甚至会影响其他发达国家的资金供给行为。但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持续提供资金支持以帮助其应对气候变化这一行动方向不可逆转。2016年发达国家公布的《1000亿美金路线图》中,美国政府承诺到2022年适应赠款年额度增加4亿美金,这一承诺很难由特朗普政府来履行,但从资金数额上看,不会对资金供给造成实质的影响。

第四,全球应对气候变化治理格局将进一步改变。一直以来,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形成了以欧盟、伞形集团、基础四国为首的三大阵营,欧盟是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行动的引领,当前受到欧盟经济状况不佳、“英国脱欧”事件以及其他潜在的风险事件的影。伞形集团以美国为首,特朗普政府反对美国在国际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中发挥领导作用,包括与其他国家的双边合作,以及在国际机构和平台上的多边磋商及合作。美国在气候变化政策上的倒退,将对未来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合作增加更多变数和阻力。相比之下,基础四国在全球气候变化治理中的重要性将大大增强,尤其是中国政府态度明确,坚持应对气候变化目标不变,给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行动增强了信心。

气候变化的具体表现范文篇3

关键词气候变化;国际谈判;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

中图分类号X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2104(2010)06-0013-09

气候变化问题是当前备受关注的全球性问题之一。国际气候制度框架以及其他国家的气候政策会对我国的发展战略产生影响,因此,对这一问题保持关注是必要的。为解决气候变化问题,联合国成立了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召开了多次会议,制定了一系列重要文件,为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确立了基本框架。发达经济体是温室气体减排义务的主要承担者,同时也是全球气候合作的主要参与者,美国的气候政策在奥巴马当选总统之后出现了重大转变,欧盟与日本则一直积极推动全球温室气体减排。发展中经济体,如印度等也积极参与国际气候合作。中国尽管不承担气体排放减少量化任务,但仍积极参与这一历史进程,做出了自己的贡献。

1国际气候谈判历程

1.1历史进程

20世纪60、70年代,科学研究发现,人类活动产生的二氧化碳加剧了自然界中的“温室效应”。自20世纪80年代起,国际社会日益认识到气候变化问题的严重性。为应对气候变化问题,联合国于1988年成立了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其职责是收集、整理世界各国在气候变化领域的研究工作与成果,提出科学评价与政策建议。

此后,国际社会就气候变化问题召开了多次会议。2008年在波兰波兹南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十四次缔约方大会(COP-14)通过了“巴厘岛路线图”,启动了新的谈判,以在2009年底举行的哥本哈根会议(即COP-15)上就2012年后(又称“后京都”)应对国际气候变化问题达成新的协议。哥本哈根会议最终达成了《哥本哈根协议》。尽管《哥本哈根协议》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这次会议在发达国家强制减排和发展中国家采取自主行动上取得了新的进展,在长期目标、资金和行动透明度问题上达成重要共识,被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认为是“不可或缺的开始”。

1.2重要成果

在过去的20多年中,国际社会先后制定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波恩协议”、“马拉喀什协定”、《气候变化与可持续发展德里部长宣言》等重要文件或决定,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行动提供了基本的法律制度。在这些文件中,最重要的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与“巴厘岛路线图”。

1.2.1《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在1992年6月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各国政府签署《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这是国际环境与发展领域中迄今为止影响最大的国际法律文件。《公约》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要求发达国家应率先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同时,考虑到发展中国家实现持续经济增长与消除贫困的正当的优先需要,对其减少其他排放任务未作明确规定。

具体而言,各缔约方的具体承诺如下:附件一国家(发达国家与转轨国家,共41国)应制定国家政策和采取相应措施,限制人为的温室气体排放;附件二国家(24个最发达国家)应提供新的和额外的资金,以支付发展中国家履行义务所需的全部费用。

1.2.2《京都议定书》

《公约》只是一般性地确定了温室气体的减排目标,没有就发达国家减排的具体指标做出硬性规定,缺乏约束力。为解决上述问题,在1997年召开的《公约》第三次缔约方大会通过了《京都议定书》,并于2005年2月16日正式生效。

《京都议定书》为发达国家制定了明确的减排目标与时间表。其主要内容是:在第一个承诺期内(2008~2012年),附件一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要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减少5%;在履约方式上,允许发达国家采取灵活的政策和行动,包括“联合履行”(第六条条款)、“清洁发展机制”(第十二条条款)与“排放贸易”(第十七条条款)三种机制;附件二国家在减少排放任务之外,还应当提供发展中国家所需要的资金,包括技术转让的资金。

1.2.3“巴厘岛路线图”

《巴厘岛行动计划》与“巴厘岛路线图”于2007年在《公约》第十四次缔约方大会上通过。其中,《巴厘岛行动计划》共包括十三项内容,较为重要的包括:为推动新的谈判,在框架条约下设立长期合作行动特别工作小组(AWG-LCA),在2009年完成工作并向COP-15提交报告(条款2);要求所有发达国家做出可测量、可报告、可核实(即MRV)的温室气体量化减排承诺,包括量化的排放限制与减排目标(条款1(b)(i));在可持续发展、拥有支援性及可行性技术、资金及能力建设的背景下,发展中国家在国内采取适当的“可测量、可报告、可核实”的减缓气候变化行动(条款1(b)(ii));除减缓气候变化问题外,还强调适应气候变化(条款l(c))、技术开发和转让(条款1(d))、资金(条款1(e))等发展中国家关心的问题等。

“巴厘岛路线图”既包括《巴厘岛行动计划》中列出的《公约》(UNFCCC)下的新的谈判进程,也包括《京都议定书》框架下的现有谈判和2009年完成的目标,这就确定了未来谈判方式的“双轨路径”,两种路径相对应的机构分别为长期合作行动特设工作组(AWG-LCA)与《京都议定书》缔约方特设工作组(AWG-KP)。

1.3减排义务的确定

国际气候制度框架包括减排义务、灵活机制、资金机制等多方面的内容,其中,最为核心的是减排义务的分担。《公约》与《京都议定书》所规定的各方义务是在公平基础上,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等原则,通过“自上而下”的谈判方法而确定的。

1.3.1公平和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公约》第三条规定了指导缔约方采取履约行动的五项原则,其中的第一项是“各缔约方应当在公平的基础上,并根据他们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的能力,为人类当代和后代的利益保护气候系统”。这项原则包含了“公平”与“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两方面的内容。

“公平”不仅包含人际关系,也涉及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不仅包含代内公平,还涉及代际公平;不仅要实现结果公平,还要保证过程公平。有学者详细比较了不同公平原则的基本定义以及具体的操作规则,中国学者则强调公平应当是“人际公平”。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又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共同的责任”,各国不论大小、强弱、贫富,均对全球气候变化负有责任。其二是“有区别的责任”,强调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对气候变化的不同责任。这是因为,发达国家不仅在历史上,而且在目前仍是温室气体的主要排放者,相应地,也应当是气候变化责任的主要承担者,“率先对付气候变化及其不利影响”。

1.3.2谈判方式

尽管学者们对确定各国减排义务的谈判方式有多种建议,但从实际操作过程来看,确定各国减排义务主要通过两种方法:基于承诺的“自上而下”方法与基于原则的“自下而上”方法。前者首先由各国分别提出自己的减排目标,然后以此为基础,最终达成一个各方都可以接受的方案;后者首先由各方就总的减排目标和义务分担原则进行谈判并达成共识,然后根据这些原则分担减排义务。《京都议定书》的谈判采用的正是前一种方式,即基于承诺的“自上而下”方法。

1.3.3具体方案

在《京都议定书》通过之前,各国政府、研究机构与学术界就提出了许多关于温室气体排放减少义务的分配方案。《京都议定书》采用分配方案是“京都模式”,其特征是以某一基年(1990年)的现实排放为基础,通过政治谈判来确定各缔约方的具体减排目标。根据协议书,到2008~2012年第一承诺期,附件一国家在1990年的基础上整体减排5%,其中,欧盟8%,美国7%,日本、加拿大各6%,俄罗斯、乌克兰、新西兰维持零增长,澳大利亚、冰岛分别将排放增长量限制在8%与10%。欧盟通过内部谈判将议定书规定的8%的总量减排任务进一步分散到各成员国(见图1)。

1.4关于后京都制度框架的建议

减缓气候变化是一项长期任务,《京都议定书》只是截止到2012年的目标是远远不够的,因此,国际社会已准备就《京都议定书》(也即2012年)以后的国际气候制度框架进行谈判,各国官方机构、学术机构与学者已经为后京都国际气候制度框架提出了许多设计方案。

由于后京都制度框架的选择也会影响到我国相关政策的制定,所以,对后京都制度框架保持关注也是必要的。有中国学者对其中影响较大的十多种方案作了详细介绍与综合评论,皮尤全球气候变化中心的一份工作论文则列举了40多种方案,并就这些方案所涉及到的内容,包括谈判的形式与论坛、时间框架、减排义务的类型、义务的约束性、区别性与责任分担等进行了整理分类。其中,减排义务的类型以及区别对待与责任分担的内容可以分别整理为表1与表2。

在2004―2005年举行的皮甘迪克气候对话会(TheClimateDialogueatPoeantico)上,与会者认为,各种方案之间并不是相互替代关系,而是可以平行共进或相互配套的“元素”,其中最核心、最可行的六个元素是:指导性的长期目标、适应能力、指标与贸易、部门法、基于政策的方法与技术合作。之后,又有一系列工作论文或研究报告就这些“元素”进行了更深入的讨论。Burton、Difinger与Smith讨论了如何通过多边努力提高适应力。Sodamky认为,尽管综合法(即给所有部门确定一个目标)具有弹性较大的特征,使各国可以选择成本最低的部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但是,部门法也具有诸多优点,例如能吸引更多的参与方、简化谈判、量化努力并促进竞争。Lewis与Diringer认为,基于政策的方法(Policy-basedapproach,即减排义务不是与经济领域的排放限制联系,而是与减排政策相联系)能够使各国根据国内环境与重点事项进行相应调整减排义务,可以作为发展中国家参与国际气候合作的一项选择。

Breidenlch与Bodansky则认为,“巴厘岛路线图”提出的未来气候条约的核心要素――“可测量、可报告、可核实(MRV)”在减排行动、对发展中国家的资金与技术支持中难以体现。导致这种缺陷的根源是,义务本身就是非常模糊不清的,所以,对未来气候条约的可信的“可测量、可报告、可核实”检验主要取决于义务的明确界定。为此,在通常的“自下而上”谈判方式与“自上而下”谈判方式之外,他们提出了一个“多种途径法”。这种方法兼具“自下而上”法的灵活性优点以及“自上而下”法的凝聚力与互惠性优点,不同类型的国家可以承担不同的义务并采取不同的行动方案。

值得一提的是由中国学者提出的满足人文发展基本需要的方案(HumanDevelopmentGoals)与碳预算方案(CarbonBudget)。满足人文发展基本需要的方案将碳排放分为用以基本生活需要的碳排放和奢侈、浪费性的碳排放,强调保障基本生活需要的碳排放。在此基础上,碳预算方案从消费需求角度,提出了个人消费排放的碳预算的概念,并以此规范约束消费行为。

2主要经济体的态度与政策

2.1美国

美国是世界上排放温室气体最多的国家。20世纪70年代末期,美国就开始意识到这一问题,从那时候起,美国政府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经历了数次变化。在小布什执政的八年中,由于认为旨在限制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的《京都议定书》不符合美国的利益,美国政府一直否认存在着紧迫的气候问题,拒绝签署《京都议定书》。2002年2月,布什宣布美国将实施“新环境方案”以替代《京都议定书》,其目标是,将每百万美元国内生产总值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在未来10年(2002~2012)里削减18%。这一方案的提出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多数国家认为此方案无法替代《京都议定书》。

奥巴马在当选总统之后,将气候变化作为仅次于振兴经济的重点政策领域。2008年11月18日,在洛杉矶举行的全球环境峰会上,奥巴马重申了对旨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温室气体总量控制和碳排放交易体系”的支持,提出每年制定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最终在2022年前将温室气体排放降低到1990年水平,到2050年再减少80%,同时许诺在节能技术方面投入1500亿美元。奥巴马还批评了小布什政府的气候变化政策,表示在他的总统任期内他将带领美国重新在气候变化方面承担领导者的角色,“拖延不再是政策选择,拒绝不再是可以接受的反应”,“现在是我们一劳永逸地同这一挑战做斗争的时候了”。

尽管美国目前还没有一个全面的公共政策来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但很多州已经制定出了详尽的减排目标。有39个州参加了州际气候登记组织,还有数百个城市加入了《美国市长气候保护协议》,该协议覆盖的人口高达7700万,同时还为地方政府提供实践指南。这些城市采纳了与《京都议定书》相同的目标,即在1990年的水平上减排7%。

同时,在联邦层面上,国会的立法和辩论也已经达到新的水平。仅在2007年,与气候变化相关的法律文件就有十多个。其中备受关注的是众议院于2009年6月通过的《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该法案提出,2012、2022、2030与2050年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分别比2005年减少3%、20%、42%与83%。法案一旦生效,美国85%的行业和领域将会被涵盖,基本上包括所有的电力企业和每年二氧化碳排放当量超过25000t的主要工业企业,这将比欧盟现行的气候变化法案的覆盖面还要广泛。此法案被给予了很高的评价,例如,皮尤气候变化中心总裁克劳森认为,该法案包括了积极的减排目标,采取措施保护美国消费者与工人,并配套部署了低排放或者零排放技术,“代表着美国气候与环境政策的崭新起点”。

2.2欧盟

欧盟一直以积极的态度参与全球环境保护,强调自己在应对气候变化行动中的领袖角色。早在1992年,当时的欧共体就对除可再生能源之外的其他能源统一加征碳/能源税,以将使用能源对环境的外部影响内部化。2000年,为履行《京都议定书》,欧盟制定《欧盟气候变化计划》,确定了约40项成本低于20欧元/t二氧化碳的减排措施,可削减温室气体排放6.64~7.65亿t二氧化碳当量,相当于实现《京都议定书》目标需求量的2倍左右。

同时,欧盟还积极与发展中国家合作共同应对气候变化问题。欧盟积极推动建立发展中国家气候变化基金并自2005年以来每年提供4.1亿美元资金支持,制定了《发展合作背景下的气候变化行动计划》,与中国建立“欧盟一中国气候变化合作关系”。在2007年3月的理事会会议上,欧盟提出,发展中国家降低温室气体排放强度的做法与“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原则一致,并将继续加强对发展中国家降低脆弱性与增强气候变化适应性的支持。

在国际气候谈判中,欧盟始终坚持温室气体绝对排放量减少的原则。为实现发达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到2022年比1990年减少30%、到2050年减少60%~80%的目标,在经过大量经济分析并征求成员国意见之后,欧盟委员会于2008年1月23日提出了“气候变化和可再生能源一揽子执行措施”,2008年12月12日,该计划在欧盟首脑会议上获得通过,并于17日得到欧盟议会正式批准。该计划被认为是欧盟实现减缓气候变化目标的重要基础,其主要内容是三个“20%”:到2022年,温室气体排放量在1990年基础上减少20%(其他发达国家若能相应大幅度减排,则为30%),并将任务分配给各国(见图2);可再生能源(风能、太阳能与生物能源等)在总能源消费中的比例提高到20%;将能源效率提高20%。为实现这些目标的具体措施包括:扩展排放交易机制;解决交易机制没有覆盖的其他部门的排放问题;推动碳捕捉与封存技术的发展与安全使用;提出减少交通部门温室气体排放的措施等。

2.2.1英国

英国始终是气候变化和能源政策方面坚定的领导者,积极寻求国内和国际政策以应对气候变化。2000年,英国政府就《英国气候变化规划2000》。2003年,英国政府《能源白皮书――构建一个低碳社会》,首次提出了要建设低碳经济和低碳社会。在此后的几年,英国政府又先后出版了《斯特恩报告:气候变化的经济学》、《气候变化:英国规划2006》以及2007、2008年两个相应的年度报告等。

2007年3月13日,英国公布《气候变化法案》草案,并于2008年11月26日正式通过《气候变化法》。该法案是世界上第一个应对气候变化危害的长期法律框架,其主要条款包括:2022年CO2排放量比1990年削减至少26%,2050年削减80%;建立碳预算体系,要求政府制定碳预算5年计划并在2009年6月1日之前制定出最初的三个五年计划(2008-12、2013-17与2018-22);成立独立的、专业的气候变化委员会,每年就减排进程向议会提交年度报告等。

作为《气候变化法案》的一项重要内容,气候变化委员会(committeeonClimateChange,CCC)已于2008年12月1日成立。在题为《建设低碳经济――英国对解决气候变化问题的贡献》的就职报告中,气候变化委员会提出了前三个五年碳预算。根据临时预算,2022年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较1990年削减34%(较2005年削减21%),相当于1.10亿t二氧化碳;而根据意愿预算,2022年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较1990年削减42%(较2005年削减31%),相当于1.75亿t二氧化碳。

2.2.2荷兰

与英国一样,荷兰也是应对气候变化问题最为积极的国家之一。荷兰认为,《京都议定书》规定的目标远不足以阻止气候变化趋势。根据《京都议定书》,荷兰的目标是到2012件温室气体排放量比1990年降低6%,但是,为了使荷兰成为世界上“最清洁且能源使用效率最高”的国家之一,荷兰制定了更为积极的政策《清洁与效率计划》,主要目标是:①2022年温室气体排放量较1990年减少30%;②能源使用效率每年提高2%;③2022年可再生能源比重达到20%。

《计划》几乎涉及所有的部门。考虑到各部门的成本曲线不同,各部门的具体任务取决于该部门的技术能力与成本,以公平有效地分摊任务。其中,建筑环境部门(buihenvironment)、能源公司、制造业、交通运输业与农业要与荷兰政府就所要实现的目标签订协议。

2.3日本

日本一直是推动全球温室气体减排的主要力量。1997年,日本内阁设立“地球温室化对策推进本部”,在1998年制定《地球温室化对策推进大纲――面向2010年的地球温室化对策》,并于2002年重新修订。

近年来,日本政府致力于建设低碳社会。2007年5月,时任日本首相安倍晋三在一次演讲中强调,建设低碳社会与推进创新技术发展是实现2050年温室气体排放减半的两个重要手段;提出“清凉地球50”倡议(CoolEarth20)。2007年12月,日本环境省提出了建设低碳社会的原则、理念与实现目标,并制定了详细的实施路线图。根据日本一英国联合研究项目于2008年6月的一项报告,日本2050年CO2排放量有可能比1990年减少70%,其中,工业部门、客运部门、货运部门、家庭用户与服务业的减排比例分别为30%~40%、80%、50%、40%~50%与40%。日本环境省的《2008年年度报告:迈向低碳社会与循环型社会》则认为,“世界正处于建设低碳社会的转折点上”。

在2008年1月的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上,时任日本首相福田康夫在“清凉地球50”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清凉地球促进计划”(CoolEarthPromotionProgramme),并建议通过后京都框架、国际环境合作与创新三方面的内容实现这一计划。2008年6月9日,福田康夫又发表名为“致

力于‘作为低碳社会的日本’”的演讲,提出日本的长期目标是比现有水平减少温室气体排放60%~80%。中期目标包括:日本可能在2022年比2005年减少20%排放量;努力使世界了解部门法(SectoralApproach);在下一年(2009年)公布国家减排目标;建立包括主要经济体、而不仅仅是日本与欧盟的“全体参与”框架。在2008年7月的G8北海道峰会上,福田康夫提出,为准确界定各国的减排能力,建议使用“部门法”,即首先确定各部门在使用最先进技术时的减排量,再加总得到潜在的排放减少量;认为基准年的选择应当能让更多的国家参与到温室气体排放行动中,由于20(10年后的温室气体排量同1990年相比较高,以1990年作为基准年“需要仔细考虑”。

2.4印度

2008年6月30日,辛格总理签署了印度第一部《气候变化国家行动方案》。该方案明确提出了截至2017年的八个核心“国家任务”:①太阳能国家任务,光电量增加到每年10亿瓦,形成至少10亿瓦的太阳热发电;②提高能效国家任务,要求高能耗产业降低能源消费,为节能设施提供税收减免,为私营企业的参与提供金融支持;③可持续生活环境国家任务,将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作为城镇规划的重要部分;④国家水任务,将水使用效率提高20%;⑤维持喜马拉雅山生态系统国家任务;⑥“绿色印度”国家任务,在森林退化地区造林600万hm2,将印度的森林覆盖率从23%提高到33%;⑦可持续农业国家任务,通过推广气候适应性作物、拓展天气保险机制等方式提高农业的气候适应性;⑧气候变化战略知识国家任务,计划推出一项新的气候科学研究基金,改进气候模型,提高国际气候合作,以更好的了解气候科学、影响与挑战。

与中国一样,印度在国际气候谈判中也坚持“人际公平”。辛格总理在就《气候变化国家行动方案》而发表的演讲中称,多边国际谈判“的结果必须是公正合理的”,“这个星球上的每个人都平等的拥有使用大气空间的权力,因此,人均排放量的长期趋同是气候变化国际协议的唯一的公平的基础”。

3中国的立场与国内行动

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国并不承担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量化义务。但是,中国政府始终以负责任的态度重视气候变化问题,积极参与国际气候合作,坚持把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作为基本国策,把实现可持续发展作为国家战略,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做出了积极努力。

3.1在国际谈判中的立场

中国一直是国际气候合作积极主动的参与者。早在1972年,中国便参与全球环境问题的讨论,参加了在斯德哥尔摩召开的联合国人类环境大会,开始从国家层面上制定环境政策。1992年,中国批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成为第五个批准该协议的国家。2004年,根据《公约》和《京都议定书》所规定的义务,中国提交了《气候变化初始国家信息通报》。

概括而言,中国对气候变化问题的认识大致经历了注重环境含义、注重政治含义与注重经济含义三个阶段。过去,中国一直强调“中国是发展中国家、人均排放量低、发达国家的历史责任”,强硬的、有时缺乏灵活性的立场使中国在国际谈判中赢得了“强硬路线者”的声誉。近年来,中国的气候变化立场稳中有“变”,在坚持不承担量化减排义务的同时,在相关领域表现出的更加积极、开放、合作的态度。

中国政府认为,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应当坚持《公约》和《议定书》基本框架,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坚持可持续发展。发达国家应当在《议定书》第二承诺期继续承担大幅度量化减排指标,作为整体到2022年在1990年水平上至少减排40%,未批准《议定书》的发达国家应当承担可相与比较的减排义务。发达国家应切实兑现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技术转让和能力建设支持的承诺,并作出相应的机制安排。发展中国家在可持续发展框架下,在发达国家技术、资金和能力建设的支持下,根据本国国情采取适当的适应和减缓气候变化的行动。

3.2国内政策与行动

在积极参与国际气候谈判的同时,中国也在国内采取了一系列政策与措施以减缓温室气体排放,包括提出可持续发展战略、建立健全法律体系、制定产业政策与经济激励政策等方面。

2007年6月的《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是我国第一部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性文件,也是发展中国家在该领域的第一部国家方案。《方案》提出了到2010年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一系列量化指标,其中较为重要的有:到2010年,实现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2005年降低20%左右,相应减缓二氧化碳排放;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总量在一次能源供应结构中的比重提高到10%左右;煤层气抽采量达到100亿m3;森林覆盖率达到20%,力争实现碳汇数量比2005年增加约0.5亿t二氧化碳等。

气候变化的具体表现范文

关键词:气候;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

自18世纪60年代的第一次产业革命以来,人类的生产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人们为了更好的生存以及寻求更好的生活环境,不断向大自然争取生存空间、获取生存资源,大气环境已经发生了变迁。人类对大自然的影响不再只是局限于地表,而是扩张至大气,将影响逐渐布及全球,大幅提高了全球暖化的可能性。数据显示,大气中的CO2浓度已由产业革命前的280μmol・mol-1,增加到20世纪90年代初的350μmol・mol-1,地球表面年均温也随之上升0.6℃。而由于大气的变化,也同样影响到生态系统的平衡与发展,生态系统内各种生物的生活环境遭到破坏,进而对生物多样性的稳定遭到破坏。因此,探讨气候变化对陆地生态系统中生物多样性的影响及其内在机理具有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着手于气候变化对陆地生态系统中生物多样性的影响等研究成果进行归纳、综述。

1.研究背景与进展

能引起气候变化的因素非常多,比如石油燃料的燃烧、汽车尾气的排放等,其中均含有能污染大气改变气候的物质。迄今为止大家较为熟知的是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当二氧化碳含量增高时,会引发温室效应,导致各项气候问题的出现。近年来,由于气候变化直接或间接引发的全球、区域环境问题已经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大量证据表明,由于大气中CO2等温室气体含量的增加,全球的平均温度从1900年开始已经增加了0.8℃。且气候变化越恶劣,物种灭绝的风险就越大。中国幅员辽阔、气候条件较为复杂、生态环境较为脆弱,极易遭受气候变化所引起的不利影响,因此清楚认识气候变化对生物多样性所产生的影响,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生物的多样性。

2.气候与陆地生态系统中生物多样性的变化关系

2.1气候变化对森林生态系统中生物多样性的影响

森林生态系统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它具有很高的生物生产力和生物量以及丰富的生物多样性,对维持生物圈的稳定,维护全球生态系统的功能平稳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而森林生态系统与气候变化之间也存在着紧密的联系,气候的变化将在某种程度上对森林生态系统产生一定的影响,特别是影响生物多样性的变化。随着气候的变化可以发现,气候不仅影响着森林的分布还影响着森林生态系统中生物多样性的发展。有研究表明,北半球一些森林林线有明显向更高海拔的区域迁移的趋势。另外森林生态系统是众多物种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环境,当气候变化超过了物种的迁移能力时,这些物种则无法抵御气候变化所带来的恶劣影响,使其生命遭到威胁,甚至出现灭绝的可能性。据预测,气候变化可能导致43%的物种消失,即大概5.6万种地方植物和3700种地方脊椎动物将会灭绝。

2.2气候变化对草原生态系统中生物多样性的影响

草原生态系统是草原地区生物和草原地区非生物环境构成的,典型草原是温带内陆半干旱气候条件下形成的草原类型,其植物主要为旱生和广旱生多年生丛生禾草,中国的典型草原主要分布于北纬35°―55°之间。据调查,每年因春旱严重导致草原植物返青率平均下降10%一20%;乐馗珊凳沟猛寥浪分蒸发量大于降水量,盐随水分蒸发被带到地表,使大量盐分积聚于地表,进一步加剧了草原的退化。且当干旱发生时,草原土壤的蒸发量将远大于降水补给量,植被的生长也会受到严重的限制。

2.3气候变化对湿地生态系统中生物多样性的影响

湿地生态系统属于水域生态系统。主要包括:沼泽、湖泊、河滩、海岸滩涂、盐沼及稻田等。其生物群落由水生和陆生种类组成,物质循环、能量流动和物种迁移与演变活跃,具有较高的生态多样性和物种多样性。气候变暖会使湿地分布面积缩小,大片的芦苇、苔草湿地退化为碱蓬地甚至盐碱光板地。使大量生存在湿地中的物种受到严重的影响,尤其是水生生物,由于水比列的下降使其生存空间受限,同时水中的含盐量增高,影响淡水生物的存活。除了水生生物,气候变化还会引起其他生物群落的变化,甚至有的种群可能会逐渐消失,严重危害湿地中生物的多样性分布。

3.展望

通过上述总结可以看出,气候的变化对陆地生态系统中生物多样性已经产生了很大的影响。陆地生态系统作为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环境主体,必须得到及时的改善与防护,其中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持其稳定发展是基础。对于生物多样性已经遭到破化的生态系统要实施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通过适应性调整,减轻生态系统的脆弱性,降低损失。但对于生物多样性的保护,还需要从根源的环境保护做起,建立应对预案。在未来的几年中,我们仍然将重视气候变化,改善生态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积极与广大人民群众配合,合力改善现有状况。让大家清晰地认识气候变化背后的严重性,自觉从身边小事做起,保护环境,倡导绿色,旨在建立一个良好的气候环境,创建一个稳定的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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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变化的具体表现范文篇5

目的从降水量分布变化情况试探讨天干纪运与天干纪年具体年份是否相符。方法对北京市60年降水量的气象数据采用3种计算方法进行直观分析:首先直接计算出每一年的降水总量;其次按十天干将降水量进行归类,计算出每一天干的总降水量;再计算每隔5年的年份的降水总量,以观察五主运与天干的对应情况。且对存在规律变化的分析结果进行方差分析,并进一步采用SNK法进行多重比较。结果甲和己的降水量差异有统计学意义,乙和庚的降水量差异亦有统计学意义,甲己的降水总量明显高于其他天干对应值,乙庚的降水总量明显低于其他天干对应值。结论运气学说所揭示的气候变化模式是有意义的,但天干纪运所代表的气候变化与天干纪年的实际变化又是不相符合的。

【关键词】天干纪年;天干纪运;降水量;方差分析;多重比较

Abstract:ObjectiveToinvestigateifthefivemovementsoftheheavenlystemsconformwiththeyearoftheheavenlystemsbyanalyzingtheamountofprecipitation.MethodsMeteorologicalprecipitationofsixtyyearsinBeijingwasanalyzedbythreekindsofcalculationmethods.First,thetotalprecipitationofeachyearwascalculated.Second,rainfallatmospheredateofsixtyyearswassortedoutbytheheavenlystems,andgeneralaverageofeveryheavenlystemwascalculated.Third,thetotalprecipitationofeveryfiveyearswascalculatedandtherelationshipbetweenthefivemovementsandtheheavenlystemswasobserved.ThedatawasvarianceanalyzedandSNKwasusedtomultiplecomparisons.ResultsTherewassignificantdifferencebetweenJiaandJi,YiandGeng.TherewassignificantdifferencebetweenJiaJiandotherheavenlystems,YiGengandotherheavenlystems.ConclusionThefivemovementsandsixclimatesaresignificantinclimate’schanging,butthefivemovementsofheavenlystemsisnotconsistentwiththeyearofheavenlystemsintheclimate’schanging.

Keywords:numbertheyearbytheheavenlystems;numberthefivemovementsbytheheavenlystems;theamountofprecipitation;analysisofvariance;multiplecomparison

运气学说是古人研究天时气候变化,以及气候变化对人体影响的一门学说,它以阴阳和五行为框架,通过五行和三阴三阳把气候属性和表示时间的干支联系在一起。天干始于甲,终于癸;地支始于子,终于亥。十天干与十二地支顺次相配,演成60种不同组合,称为六十甲子。它在我国历法里,是纪年、月、日次序的符号。但是,现在多数学者都在研究干支纪年起始的年代,而且在不同的古书里也可以发现,同一年份的纪年干支往往也有不相同的。以汉武帝太初元年为例,就至少有丙子、丁丑、甲寅3种不同的纪年干支[1]。故运气学说中天干纪运与天干纪年具体年份是否相符,需要进一步探讨和研究。本研究从北京市1948-2007年60年的降水量着手,以降水量代表湿与燥,对降水量分布情况进行分析,从降水量分布变化情况试探讨天干纪运与天干纪年具体年份是否相符。

1资料与方法

1.1资料来源

采用北京市气象局提供的北京市1948-2007年降水量的气象资料。《素问·六节脏象论》:“求其至也,皆归始春,未至而至,此谓太过……至而不至,此谓不及。”指出以立春作为初运的起运之时,故具体数据采集均以立春为每年气候计算起始点。

1.2分析方法

将60年降水量的气象数据进行分析,探讨气象变化规律所体现的天干纪运规律与天干纪年的对应关系。首先,直接计算出60年每一年的降水总量,以及60年的降水总量平均值;其次,将60年降水量按十天干的归属类,即1954、1964、1974、1984、1994、2004年属于甲年的归为甲,1955、1965、1975、1985、1995、2005年属于乙年的归为乙,以此类推,分别计算出每一天干的总降水量,以及十天干降水总量的平均值;第三,计算每隔5年年份的降水总量,即甲己天干归为一组,乙庚天干归为一组,以此类推,以及十天干降水总量的平均值,以观察5个主运与天干的对应情况,并将以上3种方法绘制降水量直观分布图。

将存在规律变化的分析结果采用SPSS17.0统计软件进行方差分析,并进一步采用SNK法进行多重比较[2-4],得出结论。

2结果

2.13种不同分析方式的降水量分布情况(见图1~图3)

图1显示,降水量最高年份为己丑年1949年,降水总量为57.0mm,超出60年平均降水量;最低年份为乙未年1955年,降水总量为17.0mm,低于60年平均降水量,并未发现降水量规律性变化。

图2显示,甲、丙、戊、己降水总量高于十天干降水总量平均值,乙、丁、庚、辛、壬、癸降水总量低于十天干降水总量平均值。己天干的值明显高于其他天干值,乙天干明显低于其他天干值。

图3表明,甲己年降水总量最多,乙庚年降水总量最少。综合图2和图3结果,运气学说中“甲己化土,乙庚化金”模式是有意义的。考虑到运气学说中的太过不及理论,甲己化土中甲为阳干主土运太过,己为阴干主土运不及,甲天干的降水量应该高于己;乙庚化金中乙为阴干主金运不及,庚为阳干主金运太过,乙天干的降水量应高于庚。而计算结果显示,己天干的降水量高于甲,乙天干的降水量低于庚,故反映出天干纪运与天干纪年具体年份是不相符合的。

2.2降水总量统计分析结果

为证实图2和图3的结果是否有统计学意义,我们分别将各天干的降水总量、五主运与天干对应的降水总量进行方差分析,所有数据经正态检验为正态分布资料。

各天干降水总量见表1。对数据进行方差分析,结果显示,各组之间差异有高度统计学意义,F值为25.80,查F界值表得P<0.01,可以认为各天干降水总量有所不同。对其进一步进行多重比较结果显示,其中甲与己之间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1),乙与庚之间的差异亦有统计学意义(P<0.01)。见表2。表1十天干降水总量的差异,表2甲与己和乙与庚降水总量比较分析表(略)。

五主运与天干对应的降水总量见表3。方差分析结果显示,各组之间差异有高度统计学意义,F值为16.92,查F界值表得P<0.01,可以认为五主运与天干对应降水总量有所不同。对其进一步进行多重比较结果显示,甲己与乙庚、丙辛、丁壬、戊癸各组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0.01),乙庚与甲己、丙辛、丁壬、戊癸各组差异亦有统计学意义(P<0.01)。结果见表4。表3五主运与天干对应的降水总量差异,表4五主运与天干对应的降水总量比较分析(略)。

3讨论

我国自汉武帝时颁行太初历,就采用干支纪年来标记气候的60年变化周期。中医的五运六气学说,论述了六十甲子年中天度、气数、气候、物候、民病的变化规律,从广袤的时空角度,描述了天地人的变化统一。但关于60年气运周期产生的机制,干支纪年与五运六气学说的客观依据,仍然是众说纷纭。

运气学说中“干”指十天干,即甲、乙、丙、丁、戊、己、庚、辛、壬、癸;“支”指十二地支,即子、丑、寅、卯、辰、巳、午、未、申、酉、戌、亥。天干配五行的规律是,按十干次序,每相邻二干分一组,分别与自木开始依次相生的五行相配,即甲乙配木,丙丁配火,戊己配土,庚辛配金,壬癸配水。天干化五运其相配的结果是:甲己为土运,乙庚为金运,丙辛为水运,丁壬为木运,戊癸为火运,如此五行各有阴阳二干,其阳干主运太过,阴干主运不及。天干在运气计算中仅是作为年份和主运的代表符号而运用的,只有如此隔五相配,才能使其所代表的主运按五行相生之序随干支纪年的推衍而循环运转。

从每一年的降水总量来看,未发现每年降水量的变化规律。从降水量十天干分布情况来看,甲、丙、戊、己降水总量高于十天干降水总量平均值;乙、丁、庚、辛、壬、癸降水总量低于十天干降水总量平均值。己天干的值明显高于其他天干值,乙天干明显低于其他天干值。从五主运与天干对应的降水总量分布情况来看,甲己年降水总量最多,乙庚年降水总量最少。考虑到运气学说中的太过不及理论,甲己化土,甲为阳干,己为阴干,逢甲之年主运为土运太过,即全年湿度大,降水量多,逢己之年主运为土运不及,即全年湿度小,降水量少;以及乙庚化金,乙为阴干,庚为阳干,逢乙之年主运为金运不及,即全年湿度相对偏大,降水量相对较多,逢庚之年主运金运太过,即全年湿度相对偏小,降水量相对较少。而计算结果显示,己天干的降水量高于甲,乙天干的降水量低于庚。且经方差分析,甲和己的降水量差异有统计学意义,乙和庚的降水量差异亦有统计学意义,进一步能说明己天干的降水量高于甲天干,乙天干降水量不及庚天干。甲己与乙庚、丙辛、丁壬、戊癸各组之间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乙庚与甲己、丙辛、丁壬、戊癸各组之间差异亦均有统计学意义。由此看出,降水量确实存在着运气学说中所提到太过与不及的变化,和隔五变化的趋势,说明运气学说所揭示的气候变化模式是有意义的。但天干纪运所代表的气候变化与天干纪年的实际变化又是不相符合的。

为何会出现以上结果,笔者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干支纪年起于何时无法定论。现在多数学者认为,干支纪年应从东汉汉章帝元和二年(公元85年)颁布四分历开始的。也有认为是从东汉汉顺帝永建元年即公元126年,才正式开始使用干支纪年法。但有可靠证据表明,早在西汉初年,干支纪年法已经发明了,这在由众多学者集体编写的《淮南子》里就有所体现,“天维纪元,常以寅始,起右徙,一岁而移,十二岁而大周天,终而复始。淮南元年冬,太乙在丙子,冬至甲午,立春丙子”,这条资料说明,干支纪年法虽然至东汉才被官方的历法所采用,但早西汉初期,在民间特别是在淮南王所管辖的地区已经颇为流行。二是同一年份的干支纪年诸说不同。在不同的古书中,同一年份的纪年干支也有不同,以汉武帝太初元年为例,就至少有丙子、丁丑、甲寅3种不同的纪年干支。三是运气学说起源于黄河中下游地区,而该地区的气候变化与北京的气候变化有一定的差异,而且古代与现今气候变化亦有不同,随着社会的发展,人口数量的增加,环境因素的改变,气候的变化亦随之发生变化,可能形成一定偏差。四是本研究仅仅是从降水量单因素进行探讨,没有将其他气象因素引入,也没有将五运和六气结合起来分析降水量变化情况,具有一些局限性。

本研究仅从降水量一个要素分析结果来看,虽然确实存在着运气学说中所提到太过与不及的变化,和隔五变化的趋势,但与具体年份又不相吻合,说明呆板的运用干支纪运预测气候变化是不切实际的。干支纪年与气象变化之间是否存在特定的对应关系,值得进一步探讨。在《素问》里虽是使用干支甲子作为演绎气候周期的工具,但是书中所记载的甲子岁、乙丑岁、丙寅岁等,随着历法的改革实际上已经变为涵有气候要素和变化机理的气候类型的符号。《素问·五运行大论》说:“天地阴阳者,不以数推,以象之谓也。”又说:“仰观其象,虽远可知也”。

气候变化是一个多方面因素综合影响后的结果,今后需要从气温、风速、相对湿度等方面综合对此问题进行更深入的研究,以不断探讨五运六气计算模式的科学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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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变化的具体表现范文1篇6

关键词气候变化;适应;政策;评估

中图分类号X32;F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2104(2015)09-0008-05

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5.09.002

气候变化已对我国的粮食安全、水安全、生态安全、能源安全、城镇运行安全以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适应气候变化任务繁重[1]。适应政策是政府为实现我国适应气候变化目标制定的强制任务、行为准则、行动方式、步骤和措施的统称,具体包括规划、政策和法规等,是适应行动措施得以落实的重要保证[2-3]。自2007年国务院《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方案》以来,政府各部门相继和实施一批适应气候变化相关的政策与法规指导适应行动[4]。根据国际经验,适应政策执行中需要开展监控和评估,以了解政策实施的进展和效果,加深对政策及其实施机制和障碍的认识,有利于及时加以调整或为今后政策制定和实施提供经验借鉴[5]。

适应气候变化政策评估可分为政策制定过程评估、政策组成要素完整性和合理性评估和实施效果评估。Preston等[7]对美国、英国和澳大利亚的57项适应气候变化的政策组成要素完整性进行评估,发现没有一项政策涵盖了评估框架的全部评价要素,对非气候因素、适应能力等的作用考虑不够,政策平均评分为总分的37%。Lempert和Groves对美国InlandEmpire公用事业局《城市水管理规划》适应未来气候变化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并提出了规划方案调整建议[8]。Hardee和Mutunga[9]评价了41个最不发达国家的《国家适应行动计划》,发现其适应战略不能很好地满足发展需求。Bouwer[10]发现英国、意大利、西班牙、瑞典和波兰在执行欧盟水框架中考虑气候变化适应时政策设计和实施存在显著差异。Biesbroek发现“国家适应战略”在欧洲国家实施过程中面临多层次治理和政策整合等困难[11-12]。Urwin&Jordan通过以英国的农业、生态保护和水资源政策为例,指出现有跨部门适应政策需要考虑整合及协同问题[13]。以上开展的一系列的适应政策评估,对各国适应政策的制定、要素完整性和实施效果进行评估,深入的揭示了各国适应政策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本文首次尝试系统地对我国现有的适应政策与行动进行梳理,通过统一的适应政策评估框架和方法,对国家和部门层面的适应政策进行半定量评估,旨在了解适应政策实施的进展和效果,加深对政策及其实施机制和障碍的认识,为今后政策制定和实施提出可供决策参考的建议。作为发展中大国以及易受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脆弱国家之一,我国的适应经验可为国际社会特别是其他发展中国家提供借鉴。

1适应政策评估对象和方法

1.1评估对象

根据2008年至2012年我国的《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白皮书[4]、中国第二次国家信息通报[6]以及公布的政府文件[14]等,自2007年国务院《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方案》以来中国政府部门共适应气候变化相关政策与法规117项,构成了我国适应气候变化政策的基本框架,为我国适应气候变化工作提供了重要基础,为开展适应行动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但117项适应气候变化相关政策与法规中绝大多数为将适应气候变化纳入到部门、行业主流业务的“主流化”适应政策,而针对性指导部门和行业开展适应行动的“专门化”政策较少。从2007年以来,我国政府制定的适应气候变化“专门化”政策共有8项(见表1),此类政策从应对气候变化的角度出发,深入的指导、协调与部署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如何开展适应气候变化业务,具有显著的典型性和代表性,也是适应气候变化政策评估的研究对象。

1.2适应气候变化政策评估进展与方法

鉴于我国适应政策制定的过程、执行效果相关信息的原始记录保存、可获得性等方面的因素,本文采用适应政策组成要素的完整性和合理性评估思路,采用Preston开发的适应政策组成要素评估框架[7]。将适应政策的制定划分为4个阶段,分别是目标设定、适应能力与资源评估、决策、实施与评估,并进一步细化为19个流程。基于适应政策制定的阶段和流程,设计我国适应政策评估指标体系(见表2),并根据每个流程实现的情况评分(见表3)。

2评估结果

根据适应政策要素组成评估框架,最高综合评分为38分,最低综合评分为0分。评估结果如下:

(1)适应气候变化政策平均分为15.8分,约为总分的41.6%。最高为《国家适应气候变化战略》24分,最低为《海洋领域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方案》和《应对气候变化对外合作管理办法》7分(见图1)。适应政策平均分不足总分的50%,说明政策组成元素缺项较多,仍有较大的改进空间;《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适应气候变化国家战略》和《应对气候变化科技发展专项规划》得分较高,是由于政策组成元素较全面。而《海洋领域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方案》和《应对气候变化对外合作管理办法》侧重具体工作部署,对适应能力和资源配置、决策的科学和社会基础表述不足。

(2)从适应政策制定的四个阶段来看,适应政策的目标设定平均为11.5分,适应能力与资源评估平均为2.6分,决策平均为6.6分,实施与评估平均为9.2分。适应政策目标设定清晰,实施的主体和机制明确。适应政策的主要短板是实现适应目标的资源配置不清楚,决策的科学基础表述模糊(见图2)。

(3)从适应政策制定的19个流程来看,适应目标或优先领域(O1)、与现有政策的一致性(D7)、主流化(D8)、适应政策传达与推广(I1)为12分以上。社会资本评估(A2)、非气候因素(D3)评估为0分,自然资源评估(A3)、实物资本评估(A4)、清楚科学假设与不确定性(D5)为2分(见图2)。突现出适应政策制定在自然资源评估、社会资本评估、实物资本评估、非气候因素、科学假设与不确定等方面存在严重不足。

3结论

采用适应政策组成要素评估框架,对我国最有代表性的“专门化”适应气候变化政策进行评价,认为我国适应政策平均评分为总分的41.6%,与美国、英国和澳大利亚的57项适应政策平均评分为总分的37%相当,整体处于相近水平。同时,揭示了我国适应气候变化政策存在的问题:

(1)我国适应政策的目标清晰,但支撑落实的适应资源匹配不明确。适应目标设定较高,但与之对应的适应能力与适应资源匹配不明确;如现有适应政策仅提到适应气候变化行动中人力资源的重要性、加强资金投入等,对适应行动所需的社会资本、自然资源和实物资本基本涉基本没有涉及,使我国适应政策的实施面临巨大的能力与资源的来源问题。

(2)我国适应政策决策重视利益相关方和影响评估基础,但仍不完整。比较重视利益相关方参与,采用气候因素评估的结果作为决策基础,但忽视了对非气候因素的评估,对当前气候变化领域的科学假设和不确定性考虑不足;对气候变化的影响相对重视,但对适应决策很关键的未来风险评估不足,使针对未来适应行动的科学基础仍然较弱。

(3)适应政策推广实施较好,但监督不足,适应成效评估较弱。适应政策向下传达渠道明确,由省级政府和相关机构负责实施,实施机制相对较完善,但对适应政策实施过程的监督不足,只有《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和《适应气候变化国家战略》有相对完整的实施与监督机制,多数没有明确的监督机制表述。同时,现有政策对成效评估多数没有明确的成效评估工作安排,需要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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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变化的具体表现范文篇7

[关键词]气候变化水文水资源适应性对策

中图分类号:P46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914X(2016)06-0280-01

引言

气候变化已经成为当今社会公众和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最突出的一个问题就是气温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IPCC(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第四次评估报告的相关数据给出了全球气候变化的具体量化数值。1906-2005年全球地表温度平均上升0.74°C,温度上升的数值几乎是过去100年温度升高数值的2倍之多。相关数据表明,1961年到2003年海平面平均上涨1.8mm,但是近年来海平面的上升趋势明显加快,1991年到2003年平均每年的增高量高达3.1mm。同时,由于全球变暖而导致的水文地质灾害的出现率也显著增长。1991-2000年受到水文地质灾害的人员数量平均每年达到2亿之多,是战争伤亡人数的7倍,由水文地质灾害造成的经济财产的损失程度也是以往几十年平均水平的数十倍。气候变化关系到整个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全球性的显著特点。气候变化改变了全球的水循环,对水资源进行了重分配,造成了一些列的水资源问题,因此,必须将研究气候变化对水文水资源的影响视为治理全球环境的首要课题。

1气候变化对水文水资源影响的研究现状

世界气象组织(WHO)、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联合国环境计划署(UNEP)等国际组织率先于20世纪70年代末开展了针对气候变化的相关研究。虽然气候变暖会影响生态和人类的健康已经得到了全球范围内的认可,但是,针对治理方面各国之间如何做到承担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涉及到了国际政治经济、能源环境等诸多问题,因而依旧存在很大的分歧。关于气候变化对水资源影响的研究直到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才逐步引起国际水文界的关注。20世纪90年代以来,气候变化对水文水资源的影响得到了国际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相关研究也逐步增多。国内于20世纪80年代起开始开展了气候变化对水文水资源影响的研究。

2气候变化对我国水文水资源的影响

2.1对降水量的影响

通过20世纪全球陆地面上的降水观测资料可以发现,虽然全球陆地总降水量基本保持不变,但是各个区域内的降水量将不再保持原有的平衡。北半球中高纬度的陆地降水量显著增加,30°N-80°N降水量的平均增幅高达7-12%,而低纬度地带的降水量却明显减少,10°N-30°N的降水量减少了3%,南美沙漠地带和非洲北部的降水量减少幅度更大。分析我国近年来的降水量可以发现,我国近100年的年降水量呈现不太明显的年际和年代振荡趋势。相关部门的统计数据表明,我国东北部、华北中南部、山东半岛、四川盆地和青藏高原等地区的降水量呈现明显的下降趋势,1950-2000年黄河、海河、辽河以及淮河流域平均年降水量减少量为50-120mm。而东北北部、西北地区、西南西部以及长江下游等地区降水均出现增长趋势。

2.2对海平面高度的影响

在全球变暖的趋势下,海水热膨胀,冰川不断消融,使得我国沿海海平面呈现整体上升趋势。1961-2003年全球每年平均海平面上升速度约为1.8mm/年,1993-2003年却高达3.1mm/年。上述数据表明,近年来海平面上升的趋势明显加快。由海平面上升导致的海岸线内移、潮位升高等现象至极导致了沿海地区淡水的盐化和土地盐渍化。同时,海平面上涨使得海浪强度也呈现明显增强的趋势。

2.3对冰川、径流和水质的影响

地球上有94.47%的水是咸水,而淡水资源还有68.7%是以极地冰川的形式存在的。气候变暖使得冰川急剧退缩,冰川径流发生变化,引起海平面上涨。自1550-1770年小冰期时代以来,退缩成为了冰川最主要的变化趋势。全球范围内冰川面积迅速消减,以阿尔卑斯1850-1975年冰川面积为例,其缩减比例高达35%,到2000年,缩减比例达到50%。

3针对气候变化对水资源影响的适应性对策

在全球气候变化的大趋势下,研究水资源对气候变化的适应性对策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而且也是极其有必要的。世界范围内对水资源的规划当中普遍忽略了对气候变化动态影响的考虑。为了保证水资源可持续发展,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水资源的管理。第一,节约利用水资源。目前我国北方的大部分地区已然存在用水严重浪费的现状。培养节水意识,不仅可以有效保护水资源的质和量,还可以减少废水、污水的排放量,对于建设区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第二,以人水和谐为指导原则,积极防治水旱灾害。全球范围内水文循环过程的加快使得极端降水和干旱出现的频率显著变大,因此,我们应该坚持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为原则,加强人与水的协调,完善洪旱治理和减灾的规划,加强对突发水灾的应急预案处理。第三,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建立健全相应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加强对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建立可持续发展型的水资源管理机制,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条例都可以有效避免水资源的浪费。

4结束语

为了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对水文水资源的影响,我们应该积极采取相关措施,做到对水资源的合理的开发和利用,并且应该不断探索新的更有效的对策来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金颖,韩正茂,王凤.气候变化对水文水资源影响的研究进展.《黑龙江科学》.2014年5期

气候变化的具体表现范文篇8

关键词:气候变化中亚五国国家利益

中图分类号:D8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4812(2013)05-0073-79

气候变化被认为是“21世纪以来世界面临的最大挑战”。随着全球变暖的日益加剧,气候变化问题逐渐成为全世界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之一,中亚五国深居亚欧大陆内部,陆地总面积达400多万平方公里,深受荒漠化和水资源匮乏的影响,它们在国际气候谈判中的作用也日渐重要。但受大国集团和小岛国家的聒噪,近年来,中亚五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态度立场问题始终没能得到足够的重视,国内外对此也很少研究。

一、问题的提出

由于所处地理环境,中亚五国地震、洪涝、干旱、雪崩和滑坡等自然灾害发生频度很高,影响面积很大,随着气候变化,这些灾害在不断加剧。据统计,在过去十年中,有2500人死于自然灾害,有550万(接近中亚总人口的10%)受到自然灾害的威胁。“自然灾害的发生遵循一定的规律,但是短期内与气候有关的自然灾害发生的频率骤然增加的时候――我们只能将这种现象归因于气候变化。”近年来的科学研究也证明了这一点。自20世纪初以来,中亚地区一直存在总体变暖的趋势,气温升高大约在1℃-2℃。过去50至70年里,土库曼斯斯坦气温升高了0.6℃-0.8℃。在吉尔吉斯斯坦和塔吉克斯坦的一些山区,气温升高了0.3℃-1.2℃。自1950年以来,在中亚南部人口稠密的地区气温超过40℃的天数明显增多。“如果不采取减缓气候变化的行动而任由温室气体排放增加,预计到2030-2050年,中亚地区的气温将会升高1℃-3℃,而到本世纪末,中亚地区气温将升高6℃。英国前任首席科学家大卫・金(DavidKing)曾经警告说:由气候变化导致的威胁,要比恐怖主义的威胁严重得多。英国著名经济学家尼古拉斯・斯特恩(NicholasH.Stem)也将气候变化问题称为“有史以来最大的市场失灵”。气候自然灾害对中亚国家造成了严重损失,由于气候变化,在塔吉克斯坦和吉尔吉斯斯坦,年均经济损失达到了GDP的1%-1.5%(折合2500万-3000万美元),在可预见的时间内,这种损失将会达到GDP的5%。另据世界银行专家研究发现,乌兹别克斯坦是世界上受气候变化灾害影响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到2050年,因灌溉水的减少,可耕地面积将会减少50%,这将是一个巨大的灾难。这些情况促使中亚五国独立以来就以实际行动参与国际气候谈判,无论是哥本哈根气候大会、坎昆会议、德班会议,还是多哈会议,都能看到中亚国家领导人穿梭的身影。中亚国家既希望国际社会了解其为减缓气候变化所做出的努力,也在积极争取国际社会对中亚地区应对气候变化的援助和支持。

对于各国在国际气候谈判中所持态度立场形成的原因,国内外学者给出了不同的解释模式,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有三种。一种是罗伯特・帕特南(RobertD.Putnam)提出的“双层次博弈理论”解释模式。这种解释模式强调国家政体在国际气候谈判中的重要作用,认为政治决策者们往往处于国际谈判和国内政治力量的压力之间,因此,只有将国际层次和国内层次结合起来分析,才能更好地理解国家在国际气候谈判中的行为。另一种是由德特勒夫・斯普林茨(DetlefSprinz)和塔帕尼・瓦托兰塔(TapaniVaahtoranta)提出的以“利益”为基础的解释模式。他们认为,“减缓成本”和“生态脆弱性”是决定国家在国际气候谈判中所持态度和立场的关键因素。据此给出的分析是:一个国家在减缓气候变化影响时所付出的成本越高,它就越不愿意参加国际气候谈判;而一个国家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越弱,气候变化对其生态环境的影响越大时,它就越愿意参加国际气候谈判。根据这一解释模式,他们将国家在国际气候谈判中的角色分为四类:“推动者”、“旁观者”、“拖后腿者”和“中间摇摆者”。第三种是美国经济学家曼克尔・奥尔森(MancurOlson)教授在“集体行动的逻辑”中为了克服集体成员“搭便车”的倾向而设计出来的“选择性激励”。“选择性激励”指的是那些在国际气候谈判中为集团公共利益做出贡献的个体,除了获取正常的公共利益份额外,还能够获取不同于其它集体成员的额外收益。

自气候变化问题进入国际政治视野以来,国内外学者对气候变化问题的研究逐步展开,到目前为止,国内外学者对气候变化政治问题的研究已经不仅仅是对气候变化本身的资料分析,更涉及政治学、经济学等多门学科。但目前的研究更多是对大国或不同国家集团的气候变化政策的研究,关于中亚国家在全球气候变化中的态度立场和政策演变,国内的研究还很少。中亚作为大国力量角逐的平衡点,在地缘政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中亚国家为何参与全球气候变化政治谈判?其态度立场究竟如何?其国内应对气候变化究竟采取了哪些措施?为什么会形成当前的气候变化政策?这些都是本文要探讨的问题。

二、中亚五国参与国际气候谈判进程

中亚地区是世界上气候状况最脆弱的地区之一。为了应对气候变化,中亚五国独立伊始就主动参与国际气候谈判。从国际社会把是否签署和批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itedNationsFrameworkConventiononClimateChange,UNFCCC,以下简称《公约》)及《京都议定书》(KyotoProtocol,以下简称《议定书》)视为是否支持国际气候谈判的标准来看,到目前为止,中亚五国已经全部签署和批准了《公约》和《议定书》,提交了第一次和第二次《气候变化国家信息通报》,制定了自己国家的《减缓气候变化国家行动》,并向国际社会公布了其温室气体排放现状、构成、未来趋势以及从事缓解脆弱性和适应工作的具体安排等。显然,中亚五国不仅参与了国际气候谈判,在国际气候谈判中有自己的态度立场,而且“支持”国际气候谈判。从中亚各国参与国际气候谈判的表态中也能看出这一点。2007年,哈萨克斯坦表示,“支持联合国在处理气候变化问题上的领导权,欢迎联合国秘书长及其特使将处理气候变化问题置于其他问题之上的努力”。同年,在第62届联合国大会上,土库曼斯坦总统重申,“支持国际社会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努力,承诺土库曼斯坦将会达到《议定书》的目标”。2012年6月,别尔德穆哈梅多夫总统在出席巴西“里约+20”峰会前夕强调,“土库曼斯坦今后还将积极参与联合国领导下的符合可持续发展共同目标的国际合作”。

中亚五国不仅积极参与国际气候谈判,在国内方面也采取了政治、经济、法律等多方面措施来应对气候变化。政治层面上,中亚国家将处理气候变化问题上升到可持续发展的国家战略高度,制定了不同的国家发展战略;法律层面上,制定了本国的环境法及其子法,制定了本国不同行业限制碳排放的行政法规,制定了与清洁发展机制相适应的国内法规;经济层面上,挖掘本国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潜力,大力发展新能源和替代能源,确立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首选经济部门等。当然,这些都是中亚五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共有措施,中亚五国各自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并不是同步和无差别的。

虽然中亚五国在国际气候谈判中持“支持”的态度,但其“支持”的程度并不相同。1998年,在布宜诺斯艾利斯举行《公约》第四次缔约方大会上,哈萨克斯坦宣称将在2008-2012年的第一承诺期内承担法律上的“自愿减排义务”,在当时的国际社会引起轰动。2009年,在哥本哈根气候大会上,哈萨克斯坦提交了2022年的中期量化减排目标,即以1992年为基年,到2022年减少温室气体排放15%。众所周知,在国际气候谈判中推卸温室气体减排责任,放弃量化减排义务是发达国家普遍的做法。作为发展中国家,哈萨克斯坦如此积极地参加国际气候谈判显得与其他四国明显不同。与哈萨克斯坦形成对比的是,在国际气候谈判中,其他四国要么是缺席某些国际气候会议,要么是参加国际气候会议但并不发表意见。在哥本哈根气候大会后的141个同意《哥本哈根协议》的国家和地区中,中亚五国只有哈萨克斯坦和塔吉克斯坦同意《哥本哈根协议》,别的国家并没有明确表示态度。可见,中亚五国虽然都支持国际气候谈判,但其态度并非完全一致。

中亚五国在国际气候谈判中除了态度并非完全一致之外,其立场也有差异。在国际气候谈判政治版图中,哈萨克斯坦属于发达国家“伞形集团”的成员,塔吉克斯坦和土库曼斯坦属于“77国集团+中国”的成员,而吉尔吉斯斯坦和乌兹别克斯坦则没有表现出参与气候变化政治集团任何一方的意愿。总之,中亚五国自独立以来无论是在国际层面还是国内层面,都在积极融入国际气候谈判进程,但有的国家比较积极和主动,有些国家则相对被动和犹豫。

三、中亚五国参与国际气候谈判的原因分析

根据罗伯特・帕特南提出的“双层次博弈理论”,国家政体所衍生的国际谈判和国内政治的压力互动决定了一国的气候变化政策。独立以来,中亚五国的气候变化政策之所以得以持续,正是这些内外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从国内因素来讲,独立以来,除了塔吉克斯坦内战和吉尔吉斯斯坦动乱之外,其他国家并未发生严重的政权更迭。尽管中亚五国具有相似的民主政体,但集权还是中亚国家的共有特征,这使国家内部的非政府组织很难对国家对内对外的气候环境政策形成影响。而从国际谈判压力来看,中亚五国独立至今也就22年,参与国际气候谈判的时间不长。从历史累计排放来看(从工业革命到1950年),以国家为单位的温室气体排放对中亚国家而言几乎不存在。中亚五国至今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还远远低于世界其他国家,加之中亚国家均为发展中国家,几乎没有来自国际社会的减排压力。所以,中亚五国的气候谈判完全是本国利益在国际舞台上的一种表达,正是这种政治架构保证了它们在国际气候谈判中政策的延续。

中亚五国是支持国际气候谈判的,但是表现态度却各不相同。根据德特勒夫・斯普林日和塔帕尼・瓦托伦塔的“利益”解释模式,“生态脆弱性”和“减缓成本”是决定一国对外气候谈判立场的重要因素。从“生态脆弱性”上来讲,2009年,世界银行对欧洲、高加索和中亚地区共28个国家气候变化的脆弱性做了排序,其中最脆弱的是塔吉克斯坦和吉尔吉斯斯坦,其它三国也排名靠前。中亚国家对气候变化的“生态脆弱性”决定了中亚五国都支持国际气候谈判,希望借助国际力量应对气候变化对本国造成的威胁。而从“减缓成本”上来讲则出现不同情况。气候变化的诱因是碳排放,而碳排放又是能源问题,所以气候变化的实质在某种程度上讲就是能源问题,中亚五国的温室气体也正是由于能源部门(提炼、运输、消费)排放的。在理论上,碳排放多的国家(如美国、日本)其减缓成本较高,在国际气候谈判中就比较消极;而碳排放少的国家(如挪威、瑞士)其减排成本较低,在国际气候谈判中就比较积极,但中亚五国的实际情况却恰好相反。因为中亚五国基本继承了苏联时期的工业格局,“苏联时期的经济格局和工业分布决定了中亚地区成为当时温室气体排放最多的地区”,独立后,中亚国家虽然进行了经济结构调整,提高了能源生产效率,但总体而言,中亚国家现在的能源生产效率还很低。随着技术创新和可再生能源的使用,由于其边际成本不一样,与那些直接从其它经济部门通过产业规避方式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国家相比,原来由能源部门所导致的碳能源强度较高而通过技术创新降低温室气体排放的国家其减排成本明显要低。因此,对中亚国家而言,碳能源强度高的国家(哈、土、乌)的减排成本反而相对较低;而原来依靠水电的国家(塔、吉)未来的减排空间很小,其减排成本相对较高。在中亚五国中,碳能源强度较高的国家又往往是碳排放较多的国家,而碳排放强度较低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较少。所以在国际气候谈判中,碳排放较多的国家就相对积极,而碳排放较少的国家则相对徘徊和犹豫,这也正是国际气候谈判中哈萨克斯坦和土库曼斯坦走在中亚国家前列的原因。中亚国家在国际气候谈判中的态度说明,“国家利益”是一国参与气候谈判的关键,而“国家利益”又包括经济利益、利益、国家声望等。

从国际声望上来看,“如果国家行为体因为极端自私和不负责任的一次行为而在国际社会中背负恶名,即使它在这次博弈中获得了较大的物质利益,也会在下一次或以后许多次的博弈中因为其他国家的不合作乃至报复而遭受更大的损失。”应对气候变化已经成为全球性的热点问题,在国际气候谈判中态度积极会赢得国际舆论的赞誉,而反对或者阻碍温室气体减排则会招致国际社会的谴责。在日益将温室气体减排与经济利益挂钩的国际气候谈判中,赢得正面的国际声望已经成为各国积极参与国际气候谈判的内动力。马维尔和奥利弗指出,“在集体行动形成过程中还有一个临界点机制(threshold),即当加入某一集团行动的人越多时,人们对加入此行动的顾虑越小,而不加入这一行动所需承受的压力则越来越大”。在国际气候谈判进程中,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已经陆续加入国际气候谈判,如果中亚国家不参加国际气候谈判并表明态度,必然会遭受国际社会的质疑或指责。

从经济利益上来看,“基于利益的解释”认为,经济方面的支付可以被用来改变国家偏好,并影响国家的环境保护政策。在国际市场中,发达国家高度依赖石油、天然气这些能源密集型产品,它们大多是能源净进口国。中亚三个能源生产国(哈、乌、土)全为能源净出口国,支持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就是要从绝对量上减少化石燃料的生产和销售,这对世界各国而言均是如此。因此,如果发达国家严格遵守《议定书》的强制性减排指标,一方面会导致国际石油价格的下跌,另一方面会导致石油、天然气出口的下降。如果中亚各国积极参加全球温室气体减排,世界其它国家都要相对减少从中亚地区石油、天然气的进口,中亚国家的经济将会面临短期内的利益受损。从这个角度来讲,中亚国家更希望消极应对国家气候谈判。

从利益上来看,中亚国家独立的标志即是独立,对一个国家而言是全面的、最高的、绝对的和排他的。独立以来,中亚国家非常珍视外在对本国政治生态的利益构建。而气候变化作为渗透性极强的政治议题,会对国家构成一定的影响:一方面,国际制度的存在使得气候变化成为国家行使的制约因素。温室气体排放的扩散性不但会对本国的生态系统构成破坏,更会威胁邻国甚至更多国家的生态安全。因此,一国在制定国内的环境政策时,也必须考虑到对地球环境以及对其他国家的影响,这使行为体的环境管理权受到了制约和牵制。另一方面,气候变化非国家行为体在国际舞台上的日益活跃也对国家起着某种抵消或侵蚀。气候环境组织在一国内的存在往往是合法的,这种组织以政治参与或者国际舆论的形式约束着一国的行为。因此,在应对气候变化的过程中,国家行为体面临着一定程度上的让渡,这对中亚国家而言是极其敏感和不愿接受的。

此外,尽管从长远来看,气候变化对中亚国家而言无疑是弊大于利。但在短期内,气温升高则会对中亚国家带来一些利益:首先,温度升高可以减少中亚国家的寒冷天数,减少冬季供暖的时间,从而节约大量能源消费开支;其次,温度升高可以增加降雨量和冰雪融水,缓解中亚地区的干旱和水资源紧张状况;第三,气温升高还可以延长作物的生长时间,增加中亚地区的生物多样性;第四,气温升高可以加速林木的生长,增加中亚地区的碳汇。这也是中亚某些国家在国际气候谈判中“保持沉默”的原因。

四、结论及建议

根据“利益”解释模式的分类,由于中亚五国对气候变化的“生态脆弱性”都很高,而“减缓成本”各不相同。对照中亚五国在国际气候谈判中的实际表现,哈萨克斯坦明显属于国际气候谈判的“推动者”,其它四国则在“推动者”和“中间摇摆者”之间各自寻找自己的定位。考虑到中亚国家气候谈判专家缺乏、语言障碍、谈判技巧不娴熟等现实原因,有的国家甚至是“旁观者”。在过去数年中,中亚五国应对气候变化虽然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相比仍存在一定差距:一些实际存在的规划和法律并未被执行、缺少协调、缺乏结构化的措施、缺少信息、资金和技术等,这些都是中亚五国未来应对气候变化应该继续努力的方向。

我们看到,虽然中亚国家签署和批准了《公约》及《议定书》,提交了《国家信息通报》,但是根据《公约》FCCC/CP/1995-FCCC/CP/2001/等文件,国家信息通报和国家政策协调等是每个缔约国履行FCCC/的一个重要指标。根据《议定书》第十条(b)款的规定:“(所有缔约方有义务)制定、执行、公布和定期更改载有减缓气候变化措施和有利于充分适应气候变化措施的国家方案以及在适当情况下区域的方案”。可见,编制《国家信息通报》、《减缓气候变化国家行动》、设立气候变化国家机构是每个缔约方应该履行的义务,中亚国家并没有在其范围外做出更多的努力。从这些情况来看,中亚五国在国际气候谈判中显然是“应景性”的,是顺应国际气候谈判大局所做出的一种姿态。应对气候变化是全人类的共同责任,中亚五国也不例外,所以中亚国家应该从自身利益出发,增强已有规划和措施的执行力。

对于中亚国家而言,在应对气候变化的过程中,既要考虑“减缓”问题,又要考虑“适应”问题。对“减缓”问题而言,要通过各种途径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而对“适应”问题而言,不仅要考虑中亚国家的生态脆弱性,更要增强中亚国家的适应能力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在当前情况下,“适应”问题的紧迫性明显要超过“减缓”问题。因为对遭受气候变化负面影响的中亚国家而言,削减温室气体排放就意味着减少对能源经济的倚重,这对中亚国家而言是不利的。而要增强适应能力,中亚国家就要增加适应气候变化的公共投资、加大技术研发、改进适应气候变化的硬件装备,这些都需要发达国家以技术和资金等方式增强对中亚国家的援助。

在应对气候变化和国家气候谈判中,还应该看到中亚国家独立倡议国际气候谈判的特征。在2009年哥本哈根气候大会上,塔吉克斯坦总统拉赫蒙指出,目前中亚国家面临着保护冰川的任务,他呼吁国际社会成立保护冰川基金会。2012年6月,别尔德穆哈梅多夫提出了在阿什哈巴德设立“应对气候变化和组织里海论坛的联合国地区间中心”的建议等。在国家气候谈判中,中亚国家虽然分属不同的国家集团,但中亚五国之间并没有发生立场上的冲突,在气候变化问题上,中亚五国更应该联合起来发出共同的声音,形成自己的气候谈判立场。

在国际气候谈判中,中亚五国不仅要构建集体行动,更要充分利用国际组织和大国的力量,将自己的利益诉求纳入国际气候谈判进程。事实上,全球气候谈判已经演变为与WTO、自由贸易区(FTA)以及地区安全机制合作谈判无法分割的组成部分。金融危机后,气候谈判更进一步成为发达国家利用所谓的规则和规范,牵制、控制、抑制发展中国家增长过快并从中渔利的工具。2008年《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杜尚别宣言》中指出:“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背景下……本组织成员国高度重视制定共同立场,应对气候变化带来的消极后果。”2009年《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叶卡捷琳堡宣言》也强调,“本组织成员国认为,开展国际合作是应对新威胁和新挑战、克服国际金融危机、保障能源和粮食安全,以及解决气候变化等迫切问题的重要有效途径”。2010年4月,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先后对中亚五国进行了访问,也呼吁各方同心协力应对气候挑战。因此,中亚五国应该借助上海合作组织等平台加强与中国、俄罗斯等大国在气候变化问题上的合作。

不过,在国际气候谈判阵营林立、谈判立场难以统一的后京都时代,对中亚国家来说,更多的是一种失望和无能为力。“中亚国家已经习惯了国际气候谈判中的缓慢节奏,对气候谈判变得如此复杂感到越来越多的遗憾,参加波恩会议的吉尔吉斯代表团只有3名成员。”国际政治本质上是大国政治,国际气候谈判也更多是大国利益的博弈。中亚国家既缺乏与大国对抗的实力,又没有集合弱小国家组成国家集团的能力,更缺乏将气候变化议题作为其外交优先方向的动力。中亚国家内部在水资源、能源安全等方面的分歧在短期内也难以弥合。因此,中亚国家更应该及时关注国际气候谈判动态,积极参与国际温室气体减排,为国际社会带来利益的同时也能够为本国带来实惠。

气候变化的具体表现范文篇9

关键词:气候变化;水文水资源

中图分类号:G353文献标识码:A

天气学主要研究的是和天气、气候相关的大气运动。其中大气运动要受质量守恒和动量守恒以及能量守恒等相关物理定律进行支配。同时人类的生活与生产活动,尤其是工业生产不断发展造成的大气污染和固体污染以及水污染等。气象和自然灾害有着密切关系,而恶劣气象条件成为的主要原因,比如说山体滑坡和连续降水导致的洪涝灾害,长时间内无降水导致的干旱等,一系列灾害都和气候变化造成的水文水资源影响有关系。对此,气候变化已经成为各国重点关注的问题。而研究和分析气候变化下产生的水文水资源影响,可以实现水资源科学、合理应用。

一、气候变化下水文水资源影响分析重要性

地球表层作为水。陆地以及大气层等实现相互作用之后的形成的场所,其主要包括全部生物与非生物系统。现阶段,热口数量的不但增多与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为人们提供的更为舒适与温馨的生活空间,同时工业与农业的不断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水资源供应需求,导致人类社会不断增长的物质需求和有限的水资源产生更为突出的矛盾。而水资源应用量的直线上升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城市生活污水的排放量以及工业生产废水的排放量,造成水资源发生各种程度上的污染,其中地表水资源环境遭受的污染更为严重。因此,针对水资源与水环境的进行保护与改进非常重要。在步入21世纪过后,全球已经发展到工业化与经济化时代,其中二氧化碳与微量气体的排放量逐渐增加,导致全球气候变暖,发生温室效应,而平均气温已经增加了0.5摄氏度。而且气候变化对于社会经济与生态系统等造成严重的影响,从而对水资源的整体质量造成严重冲击,限制人类发展与进步,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经济发展,严重影响农业和工业等有关工作。对此,针对水文水资源的相关体系与系统完成科学、合理、有效运用有着深远意义,唯有熟练、准确掌握气候变化具体规律,深入了解水文水资源具体运用情形,才可以为水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提供一定依据,从而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目标。

二、国内研究状况分析

我国对于气候变化影响下的水文水资源研究开始于上世纪后期,其中标志性的事件就是1985年举办的Villach会议。为了能够处理国内西北和华北等地区水资源相对匮乏的问题,我国在国家的“七五”项目中制定了气候变化针对西北和华北等地区水资源影响研究。随后更加重视气候变化造成的影响。在1991年的“八五”国家项目中,在全球变化预测和影响以及对策研究中制定了气候变化下水文水资源影响和适应措施。而在1996年初期的“九五”重要项目中,国内短期的气候预测系统相关研究主要包含了气候异常对于国内水资源和水分循环造成影响的评估模型研究有关专题,该项专题主要把淮河流域和青藏高原加入研究内容中。而在2001年的“十五”国家科学技术重点项目中我国可持续发展信息体系开发研究创建了气候异常对于国内淡水资源造成影响的阀值和综合评价专题。近些年来,国内制定的许多项目,比如说国家973重点的基础研究科学发展规划项目等全都对气候变化问题完成了研究分析。纵观这些年来的努力,国内研究一般包含了气候变化对于水质和水域流量平衡以及干旱洪涝频率等方面的影响,同时在一些方面也得出结论。首先,热带和亚热带的湿润气候中水文轻视对于降水量比较敏感,但是温度地区对于降水与温度出现的变化并不是很敏感。其次,华北地区虽然降水量比较大,可是因为蒸发量直线上升,导致此地区常常出现干旱洪涝。再次,对于降水量相对较少的地区,其中干旱频率加大然而洪水频率降低。最后,国内水资源系统对于气候变换相对比较敏感与脆弱的区域重点分布于黄海与淮海流域。

三、气候变化对水文水资源影响的研究方式

(一)经验统计模型

依据同期降水量和气温以及径流量,针对观察资料完成数据对比,并且完成三者间的关系研究分析,对长时间的变化规律进行探讨,创建统计模型。而在创建模型时一定要综合考虑环境要素造成的影响,比如说地质地貌和流域面积以及植被情形等方面。各个地域反蒸腾效应以及洪涝频率对于气温造成的各种影响,要在研究时充分结合地域具体平均变化状况,对于波动性相对比较大的效用要完成统计与测试,针对所有项目指标完成评估,才可以更为准确与熟练掌握气候的详细变化规律。

(二)长期历史资料研究分析

首先是时间类比,选择影响相对比较短的异常天气时间,依据历史有关数据资料的详细记载,针对气候变化情形完成冷暖期的有效对比分析,然后和目前气候情形完成比较,创建爱你分析模拟模型,了解未来气候变化相关情境。此种方法的优势为选取的气候变化全是自然变化。其次是空间类比,主要把某一个地区的气候变化情形。因为区域气候会受到大气环流以及当地的地形等相关要素一定制约影响,通过此种情境对比数据通常不具备真实性以及可靠性。最后是古代相似法,此种方法主要经过对地质地貌进行考察,把古气候变迁相关规律运用在当今气候情境中完成分析比较,创建未来气候有可能发生的变化情境,从而实现类比推理。

(三)概念性水文模型

在各种区域水量平衡前提下,陆地中的径流降雨主要经过蒸发和渗透以及产流的具体过程,在出口断面在重新形成径流的模型。此种水文模型通常是把水文物理现象相关物理过程当作基础,并且针对径流以及气候的有关因果关系完成研究,从而分析出流域中水资源形成效应。此种模型也存在许多问题,一般会忽视了土壤与地形等相关参数对于空间分布造成的影响。

结束语:

现阶段,国内在气候预测和评价等多方面依然与世界先进水平存在差距,难以满足时展那需求。有关人员应该积极学习现代化技术与理念,针对我国的气候变化影响进行分析和研究,从而制定相应的处理措施。

参考文献:

[1]施雅风.中国气候与海平面变化及其趋势和影响,气候变化对西北华北水资源的影响[M].济南:山东科学技术出版社,2012,(16):10-12.

[2]吴金栋,王馥棠.利用随机天气模式及多种插值方法生成逐日气候变化情景的研究[J].应用气象学报,2010,(2):129-36.

[3]刘昌明,李道峰,田英,等.基于DEM的分布式水文模型在大尺度流域应用研究[J].地理科学进展,2013,(5):437-445.

气候变化的具体表现范文

关键词:气候变化;青少年;行为意愿;影响因素;计划行为理论

中图分类号:X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16)12024505

1引言

气候变化已经被看做是当今人类社会面临的共同挑战,中国作为拥有13亿人口的发展中国家,也成为了遭受气候变化不利影响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与此同时,中国现已成为世界上年温室气体排放量最大的国家[1],长期以来中国政府对气候变化问题都高度重视,并在巴黎气候大会前向《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提交了《中国国家自主贡献》,总结和规划了应对气候变化所实施的政策与行动[2]。然而在中国,公众对于气候变化问题的关注度还很低[3],但社会意识及环境态度又能够决定社会行动,如果公众具有强烈的气候变化意识将能够极大程度地促进低碳政策的完善及低碳社会的发展建设[4]。

气候变化是一个长期性的问题,青少年将是受气候变化影响最大的群体[5],近年来的一些极端天气事件的频发及气候的变化趋势也预示着气候变化将会在未来给当今的青少年群体带来更多的威胁及挑战。同时,青少年也将对未来的气候变化减缓决策及应对方式有重要影响。首先,青少年仍处于世界观价值观的形成时期,对青少年气候素养的培养将有助于应对公众的气候变化关注度降低等问题,也有助于应对气候变化带来的各方面挑战。其次,青少年对采取积极行动富有激情、想象力及活力,这在当今的社交与媒体时代将对气候变化问题有更重要的贡献,例如:青少年在家庭中提倡气候友好型行为;在学校及一些课外群体中扮演重要的信息交流者;能够通过社交媒体接触并传递全球性的信息[6]。

青少年想要应对气候变化以求未来的发展,不仅需要具备气候科学知识,还应具有减缓气候变化的行为驱动,以及在个人及群体层面拥有实施气候友好行为的信心。然而,中国现有的对青少年气候变化教育方面的研究多集中于传递气候变化知识来增加青少年对于气候变化的原因及其影响的理解,却缺乏对最终的亲环境行为的探究及培养。因此,了解中国青少年对减缓气候变化问题的行动参与意愿情况及探究其参与意愿的影响因素,对今后开展气候变化教育、培养气候素养、建设低碳社会就显得尤为重要[7]。

国外已有一些研究基于环境心理学及行为学来探讨有效的气候变化交流机制以及影响个人气候行为的影响因素。笔者的研究就基于计划行为理论来进一步探究中国青少年减缓气候变化的行为意愿的影响因素。计划行为理论(theTheoryofPlannedBehavior,TPB)是一个被广泛接受的来预测个人亲环境行为的理论模型[8]。该理论指出,对于最终的行为,行为意愿是最具影响力的预测指标,并且行为意愿又主要由3个因素决定:行为态度、主观规范及知觉行为控制,即态度越积极、认为周围重要他人越支持、自我感知的行为能力越强,行为意愿就越强。在Schindler的研究中态度还被定义为针对特定环境问题的态度[9]。一些调查研究也表明,对于特定的环境问题,比如对气候变化而言,关注度越高,以及地方脆弱性危机感知越强,越能够激发个人节约能源的意愿[10,11],而对气候变化的怀疑也将阻碍对减缓气候变化的行为参与。因此针对气候变化问题,态度可再细分为3个主要维度:①对气候变化的怀疑度;②对气候变化的关注度;③基于气候变化的地方脆弱性危机感知。以计划行为理论为基础,细分气候变化态度的复杂性及特殊性,将有助于进一步探究影响青少年减缓行为参与意愿的重要因素。同时也希望该研究结果还能够运用今后的气候变化教育,培养出参与减缓气候变化及低碳发展的青少年。

2研究对象与方法

2.1调查地点

研究于2014年12月20日至2015年5月30日开展问卷调查。由于非城市地区尤其是农村地区对自然资源的依赖性更高,对气候变化敏感度及脆弱性也更高,因此了解这一地区青少年气候变化行动意愿将更有助于应对气候变化的影响。而在中国,不同地区对气候变化的敏感程度存在差异,因此研究参考了中国1960年以来极端天气的分布及变化情况,如夏季高温天的变化等,最终选取了12个省的非城市地区开展问卷调查。这些调查地点的海拔跨度从50~3000m,并且包括了内陆地区及沿海地区,以求尽可能代表中国大部分地区的情况。每个非城市地区选取1所小学进行调查研究,共12所学校。

2.2调查内容

调查问卷基于计划行为理论及细分的气候变化态度,测量了对气候变化的怀疑度(如“我认为气候变化是一个真实存在的问题”等)、对气候变化的关注度(如“我不会去关注电视或报纸上有关气候变化的报道”等)、基于气候变化的地方脆弱性危机感知(如“我认为气候变化不会对我居住的这个地方造成影响”等)、知觉行为控制(如“我觉得我的努力对减缓气候变化不会有什么帮助”等)、主观规范(如“我的家人认为减缓气候变化的节能行为是没有必要的”等)、减缓气候变化的行为意愿(如“接下来的一年里,我愿意为减缓气候变化而捐出自己部分零花钱”等)和一些社会学变量,测量题目主要基于国内外相关领域学者的研究结论根据实际情况而设定。为保证调查质量,问卷采用了正向-负向题设计,且先由专家进行讨论,修改后又先后进行了两次预实验(N1=150,N2=88),最终问卷共包含51个问题。所有感知变量及减缓意愿都使用了李克特五点量表进行测量(非常同意-同意-保持中立-不同意-非常不同意)。社会学变量多采用填空题及选择题,其中性别、年龄、地区、家庭成员数、家庭私家车及摩托车拥有情况被用于了之后的分析。

2.3信度检验

信度检验是测定所设计的量表是否具有可靠性和稳定性的有效分析方法,根据Cronbachalpha(α)值评价量表的可靠性,一般认为α大于0.7被认为可信度较高。利用SPSS22.0软件对最终问卷中所测的感知变量及减缓意愿进行信度检验,结果如表1所示,对气候变化的关注度、基于气候变化的地方脆弱性危机感知、知觉行为控制、主观规范、减缓气候变化的行为意愿的α值均大于0.75,对气候变化的怀疑度的α值接近于0.7,仍在可接受的范围。由此说明本次调查的问卷具有较高的可靠性,所有变量所得分值将进一步用于的数据分析。

2.4调查参与情况

该调查研究一共邀请到了1229名年龄在9~13岁的青少年参加。

3研究结果

3.1信息来源途径

在参与调查的青少年中,绝大多数青少年已经听说过气候变化(图1)。对于气候变化的信息来源呈现出多元化的途径,且可能同时存在多种信息获取途径,因此途径累计百分比超过100%。在这些传播途径中,大众媒体作为信息来源的比重最大,例如电视(69.7%)、网络(49.7%)。其次,课内外课程教育对气候变化的认知也占有很大比重,如课外书籍(47.3%)、学校课程(38.2%)。从家人那里获知气候变化(35.9%)或者从报刊杂志上获得此信息(34.3%)相比其他途径而言比重相对较少,但仍有超过1/3的参与者提及。大众媒体作为青少年获取气候变化信息的最主要来源,其对气候变化的报道将可能影响着青少年的气候变化情感感知与参与(表3)。

3.2青少年减缓气候变化行为意愿的影响因素分析

基于计划行为理论及细分的气候变化态度探究青少年参与减缓气候变化情的行为意愿的影响因素,如表3

结果表明在社会学变量中只有性别对最终的减缓意愿有显著影响(B=-0.06,p>0.05),且表现为女生对气候变化的减缓意愿会强于男生。分析所有情感感知变量对减缓意愿的影响时发现,对气候变化的怀疑度(B=0.00,p>0.05)和基于气候变化的地方危机感知(B=-0.01,p>0.05)这两个气候变化态度对最终的减缓意愿没有直接影响,而对气候变化的关注度(B=0.16,p

3.3气候变化态度与行为意愿的关系

由于对气候变化的怀疑度和基于气候变化的地方危机感知这两个变量在回归分析中对最终的减缓意愿没有直接显著的影响,而同属于态度的对气候变化的关注度对减缓意愿却是极显著的影响,因此研究建立了中介模型来进一步探究这3个感知变量与减缓意愿之间的关系(图2)。

结果显示:对气候变化的怀疑度可以通过对气候变化的关注度作为中介变量来影响减缓意愿(直接效应c’=-0.12,p

4讨论与建议

(1)从理论上基础来分析,在Ajzen提出的计划行为理论中行为态度、主观规范及知觉行为控制能够影响个人的行为意愿。通过实证研究,基于理论进行的回归模型分析也发现,青少年对气候变化的关注度、行为主观规范和知觉行为控制等情感感知变量能够有效地影响减缓气候变化的行为意愿。因此,要鼓励青少年更多亲环境亲气候的行为以应对气候变化,就必须关注影响青少年行为参与意愿的重要情感因素,从而更有效地开展气候变化教育。

根据研究中分析总结的影响青少年参与意愿的直接因素,气候变化教育对情感感知变量的关注应注意以下几点:①气候变化教育的重点应该是提高青少年对气候变化问题的关注度。通过有效地信息传递,建立青少年自身与气候变化的相关性,并真正意识到气候变化与个人生活及行为的息息相关,从而激发参与减缓气候变化的行动意愿。②气候变化教育应当注重主观规范对行为意愿的重要作用。主观规范对于行为意愿具有极强的影响力,这就需要今后的教育注重创建良好的群体认同感,让青少年个人接受到来自他人的积极性期望,从而触发他们行为意愿的增强。③今后的气候变化教育也可以通过提高知觉行为控制来鼓励更多的行为参与,即提高青少年个人的行动能力以及对自我行为作用力的信心。Moser等的研究表明在气候变化教育中,直接教授青少年适应和减缓气候变化的解决措施比只传递气候变化的形成原因及影响更能有效地提高个人的行动能力感知以及对自我行为作用力的信心,从而付出行动参与其中[13,14]。

(2)根据研究的中介模型分析,虽然对气候变化的怀疑度和地方脆弱性危机感知并没有直接对行为意愿有显著影响,但它们却是有效的间接影响因素,能够通过影响关注度来间接地影响行为意愿。这说明,这种负向的气候变化态度与行为意愿间还存在某种距离,但这种间隙一定程度上可以通过积极的气候变化态度来调节,因而深入理解了这3个态度变量之间的作用机制将更有助于全面地分析影响青少年参与减缓气候变化行为意愿的因素。根据模型结果,可以通过克服青少年对气候变化问题在空间尺度和时间尺度的距离,降低青少年对气候变化的怀疑度或者增加青少年对当地来自气候变化的危机感知,来吸引青少年对气候变化的关注,从而获得最终的减缓行为的参与。

(3)研究还发现性别在减缓气候变化的行为参与意愿上存在显著差异。针对青少年而言已有研究表明,当面对气候变化问题时女性比男性具有更强的气候变化危机感知,甚至对于其他环境问题也如此[15]。而研究的结果也进一步证明,女性在气候变化问题上有更强烈的行为意愿来参与到减缓气候变化的行动中。而这种性别差异导致的行为意愿差异可能由社会经历的不同而引起,同时这种差异还有可能和价值观有关,如利己主义或共享主义,而这种价值观的形成也会与家庭背景、同龄人的影响有关。

随着极端气候事件的频发,气候变化所带来的生态危机、经济危机及社会危机也日益显著,国际社会也在加强各方面的合作以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应对气候变化。政府提出了低碳社会的发展策略,制定了一系列阻止碳排放高速增长的低碳减排政策,但低碳社会的发展不能仅仅依靠政府,还需要鼓励更多居民的日常行动参与,以及培养青少年的低碳意愿及行为,才能真正实现低碳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应对长期的气候变化问题。为鼓励公众参与,激励青少年的行为响应,政府及社会可以通过气候变化教育入手,做出以下努力。

第一,针对不同的地区细化气候变化教育活动。研究建立模型及提出的行为意愿影响因素能够反映出,心理认知过程在对于理解和实施减缓气候变化教育行为的重要性。已有研究证实了当地的气候变化信息将更有助于激发个人的参与[16],同时,强调个人经历和当地影响的信息交流更可能触发对气候变化问题的关注及减缓行为的发生[10,17]。因此,基于地方信息的、结合地方气候特点的气候变化教育活动更能有效地克服个人对气候变化的心理距离,改善对气候变化的情感感知,进而影响减缓气候变化的行为参与[18]。

第二,鼓励开展多形式的气候变化教育来增强公众及青少年的气候变化行为参与。气候变化信息来源途径的多样化体现出了对多形式教育模式的需求。气候变化教育的类型主要可分为正规教育、非正规教育及非正式教育。正规教育主要依托于学校,以传授气候变化基本知识为主;非正规教育一般指在非正规的教育场所开展气候变化教育活动,如植物园、动物园、博物馆等;非正式教育主要依靠大众媒体作为信息渠道开展气候变化的宣传教育。多形式的教育模式能够提高气候变化教育的有效性,但教育活动应该不仅仅传播气候变化知识,还要注重对气候变化情感感知的培养,强化个人与气候变化的联系,激发个人对气候变化的关注及自我责任意识,最终引导和鼓励行动的参与。

5结语

基于对全国多地区的青少年调查研究,结果具有广泛性,对未来开展气候变化教育、提高青少年对气候变化问题的参与具有理论参考价值及实践指导意义,也对政府应对气候变化、进行公众的宣教工作、加强公众的参与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研究仅针对青少年开展,结果又具有一定局限性,针对不同年龄段、不同社会特征人群的气候变化教育建议有待于进一步的探索及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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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变化的具体表现范文篇11

关键词:气候变化;贸易发展方式;低碳转型;气候友好;气候贸易壁垒;隐含能;隐含碳;温室气体排放;碳排放

中图分类号:F061.3;F74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4-8131(2012)01-0081-07

TheLowcarbonTransitionofChina’sTradeDevelopment

ModesfromthePerspectiveofClimateChange

XUGuangyue

(ResearchInstituteforIndustrialEconomicsandRuralDevelopment,Schoolof

Economics,HenanUniversity,HenanKaifeng475004,China)

Abstract:Tradeandclimatechangehavetherelationwithinteractiveimpactanddoubleeffectandshowtimespacefeatures.China,asthebiggestdevelopingcountryandabigtradepower,isoneofglobalbiggestclimatetradebarriervictimsbecauseChina’scurrenttradedevelopmentmodepossessesthecharacteristicsofbeingunfriendlytotheclimate,thus,Chinaurgentlyneedstradedevelopmentmodetransitionintheperspectiveoflowcarbon,shouldsetupnewstrategy,optimizetradestructure,establishmultilateraltradecooperationmechanismandinternationcoordinatedemissionreductioncooperationmechanismrepresentedbyWTO,makeandimplementgreentradepolicyandgraduallyrealizetheseparationoftradefromgreenhousegasesemissionabsolutely.

Keywords:climatechange;tradedevelopmentmode;lowcarbontransition;climatefriendly;climatetradebarrier;hiddenenergy;hiddencarbon;greenhousegasemission;carbonemission

一、引言

IPCC一系列研究报告的结果表明,人类消费化石能源所带来的温室气体是造成全球气候变化的罪魁祸首。全球气候变化是人类可持续发展进程中面临的最严重的挑战之一,为此,以英国、美国、法国、德国和日本为代表的发达国家提倡在全球开展“低碳革命”以应对当前的能源危机、气候危机和金融危机。于是,低碳经济被政界、学界和商界日益关注,同时国际社会也采取措施,应对当前全球最大公共物品――气候的变化问题(见表1)。

由于国际贸易与气候变化关系密切,因此,贸易发展与气候变化的关系日益引起有关研究机构和学者们的广泛关注。2007年11月,世界银行出版了题为《国际贸易与气候变化:经济、法律与体制的视角》的研究报告,该报告首次从经济、法律和制度角度全面尝试研究气候变化与贸易目标之间的联系。2007年12月,美国、巴西、日本、欧盟、中国和印度等国家的部长和高级贸易官员参加了在印尼巴厘岛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的非正式贸易部长会议。该会议是有史以来第一次讨论国际贸易体制和气候变化关系的较高规格的会议。在此基础上,2008年5―6月在丹麦哥本哈根分别举行了两次均以“贸易与气候”为主题的重要国际研讨会,深化认识了贸易与气候的相关问题。随着该问题的深入发展,WTO也开始关注与气候问题相联系的贸易保护和气候贸易壁垒问题,并在2009年6月与UNEP共同发表了《贸易与气候变化》的研究报告,阐释自由贸易与气候变化的关系。

同时,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开展了气候霸权主义和反霸权主义的斗争(叶三梅,2010),广开气候外交(马建英,2009;周绍雪,2010;甘钧先等,2010),重塑国际贸易低碳新规则(黄河等,2010),目的则是为了通过确立碳减排目标为本国未来发展争取更多的国际发展空间和话语权。

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发展是我国的首要任务和第一要义。2010年,我国已超日本,成为世界上第二大经济体。与此相伴,我国对外贸易以年均超过20%的速度发展,是世界最大的贸易顺差国和最大的外汇储备国,从而走完了世界贸易大国的历程(吴汉嵩,2009;裴长洪,2009)。在低碳革命和气候外交的过程中,一方面要顺应世界发展潮流,大力发展低碳经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另一方面要避免以碳税和边境税调整、碳减排证明、碳标识、碳标准、碳补贴和政府采购为代表的气候贸易壁垒对我国贸易的影响。

基于此,本文试图通过建立贸易与气候变化关系的理论分析框架,分析我国贸易发展的气候非友好型特征及其原因,从而确立我国贸易发展方式低碳转型的图景、目标和路径。

二、贸易与气候的关系及其时空特征

1.贸易与气候的双重影响关系

气候变化问题是典型的环境问题,所以,贸易与气候关系的从属于贸易与环境的关系。贸易与环境的关系早在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准备期间就被提出,虽然当时把它看作一个次要问题,但是,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突飞猛进的发展,贸易与环境的关系问题逐渐作为一个重要议题凸显出来(中国科学院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组,2010)。特别是气候变化问题成为全球可持续发展进程中值得关注的突出问题后,贸易与气候变化的关系已经成为国际贸易的理论新热点(曲如晓等,2009)。

从国际贸易理论上讲,贸易与气候间通过既定的作用机理,存在着相互影响的双重效应关系特征(见图1)。

(1)贸易影响气候的规模效应、结构效应和技术效应

起源于Grossman和Krueger(1991)对环境效应的分析和研究,学者们把贸易对环境的影响分解为三部分:规模效应(scaleeffect)、结构效应(compositioneffect)和技术效应(techniqueeffect)。根据贸易对环境影响的分解模型,贸易也是通过规模效应机制、结构效应机制与技术效应机制对气候变化发生作用。

首先是规模效应机制。贸易的增加,使得国内经济总量增加,这样就增加能源的需求,在现有的以化石能源为消费主体的既定条件下,温室气体排放也会逐渐增多。由此可见,贸易通过规模效应机制引起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也日益增加,从而成为引起气候变化的重要影响因素。

其次是结构效应机制。贸易自由化通过引起国内产品的相对价格的变动,导致不同的经济部门在经济总量中的地位和比重不同,从而引起经济结构的调整。随着经济结构的调整与优化升级,能源消费量及其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增长也有所变化。具体说来就是,如果贸易引起该国培育出能源节约型和气候友好型的比较优势产业,那么贸易开放将导致该国温室气体排放减少;反之则相反。

最后是技术效应机制。因为贸易能够提高人们的收入水平,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人们对更好的环境质量的需求加大,所以要求引进气候友好型技术。贸易通过实现气候友好型技术的国家间转让,可以提高商品生产过程中的能源利用效率,降低温室气体排放的强度,从而减缓对气候变化的影响。同时,获得气候友好型商品的生产技术能减少所需的能源,从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因为贸易对温室气体排放和气候变化的影响取决于以上3种效应的大小,而规模效应机制和技术效应机制的作用相反,结构效应机制取决于各国的比较优势,所以,贸易对温室气体排放和气候变化的实际影响取决于3种效应的影响程度大小或强度的比较。因此,不能简单确定一国贸易对其温室气体排放的总体影响。

(2)气候变化影响贸易的比较优势机制和气候壁垒机制

贸易与气候间的关系绝非是单向的,而是双向的。由温室气体引起的气候变化通过比较优势机制和气候壁垒机制,对贸易产生实质性影响。

第一,比较优势机制。气候通过影响一个国家的比较优势,从而改变该国在国际贸易中的贸易地位,进而重塑贸易格局。尤其是对一些具有气候或者地理因素比较优势的国家而言,这种影响甚是明显。由于气候变化而带来的农业产量的不稳定,将影响以农业为比较优势的国家的商品贸易。气候不仅对商品贸易产生影响,而且还对服务贸易产生作用。例如,许多旅游胜地因为海平面上升等因素“停止营业”,从而影响当地的旅游贸易的发展。另外,气候变化带来的一些极端天气事件可能使贸易线路受损,从而增加了贸易的风险和成本。

第二,气候壁垒机制。随着气候外交的兴起,以发达国家为主体的西方国家,实施气候贸易壁垒,通过制定技术标准,为产品贴上“碳标签”,对发展中国家实施碳关税。气候壁垒的实施,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人为制造“气候剪刀差”,这样,发展中国家在未来的国际贸易中日益处于一种弱势的发展境地。

所以,气候变化将通过比较优势机制和气候壁垒机制,对国际贸易产生深远的影响。这在当今世界经济一体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进程中尤为明显。

综上所述,贸易与气候间具有互相影响的双向效应关系,贸易通过规模效应机制、结构效应机制和技术效应机制对气候产生重大的影响,而气候通过比较优势机制和气候壁垒机制对贸易产生实质性影响。这种双向影响需要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全球气候变暖情况下正确看待。

2.贸易与气候的时空特征

贸易与气候的双向影响机理,为深入认识贸易与气候间的关系提供了理论基础,同时还应看到这两者间的关系还具有时空特征。

(1)贸易与气候的时间维度特征

贸易与气候间的关系体现在时间维度上就是在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贸易与气候间的关系可能会不同。从长的时间段看,在经济发展初级、中级和高级阶段,贸易与气候都可能表现出不同的关系。

在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贸易量所占比重不大,经济总体规模也不是很大,能源消费量较小,温室气体排放量因此也不大,再加上当时的生态环境具有相对很强的碳吸收净化能力,因此,贸易对气候的影响微乎其微。不仅如此,气候对贸易的影响也是微不足道的。

在经济发展的中级阶段,贸易量逐渐上升,经济总体规模也不断增大,同时对能源的需求量较大,温室气体排放量也较大;此时生态环境逐渐恶化,自然系统的碳吸收净化能力相对大幅度下降。所以,贸易开始成为影响气候变化的重要因素。同时,为了应对气候变化问题,各国开始进行气候贸易壁垒,这样,气候也逐渐影响贸易发展。

在经济发展的高级阶段,尽管贸易量和经济总量进一步增加,但是随着贸易结构、经济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不断调整与优化,加上低碳技术的应用,总体看温室气体排放量不断下降。此时,贸易成为温室气体排放量减少的重要影响因素。同时,随着各国按照国际社会共同遵守的气候贸易规则进行贸易,气候贸易壁垒不复存在,气候对贸易的影响逐渐减弱。

所以,从经济发展阶段看,贸易与气候的双向关系会从初级发展阶段的微不足道的影响,到中级阶段的显著影响,再到高级阶段的弱化影响进行演进。当然,相同经济发展阶段内,这两者的双向关系也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2)贸易与气候的空间维度特征

贸易与气候间的双向关系也同时具有空间维度特征,具体说来就是不同国家和地区贸易与气候变化的关系可能不一样。发达国家(地区)凭借雄厚的技术和资金条件,在处理贸易与气候问题方面有比较优势,而发展中国家(地区)则处于比较劣势的地位。不但如此,发达国家(地区)还通过制定气候贸易壁垒政策,形成气候贸易的“剪刀差”,更加不利于发展中国家(地区)的贸易发展。尽管以WTO为代表的国际贸易组织在气候变化与贸易的关系问题上不断研究,试图制定新的有利于贸易自由化的制度规定,但是,目前距离完全自由贸易尚有一段时间。

所以,贸易与气候间的双向影响关系,还具有时空特征。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中,必须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认真探究贸易与气候间的关系,努力实现贸易与气候间的脱钩,不断提高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增强在国际社会中的话语权。

三、中国贸易发展方式的气候非友好型特征:基于隐含能和隐含碳视角的分析

我国自从改革开放以来,贸易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成为世界上第一大贸易国。但是,贸易也消耗了大量的“隐含能”,同时也为国外发达国家转移排放了大量的“隐含碳”。总体而言,我国贸易发展方式呈现出气候非友好型特征。

第一,总体而言,我国贸易的隐含能和隐含碳具有增长的态势,现已成为隐含能和隐含碳净出口大国(周新,2010)。1997―2006年,我国国际贸易中隐含能出口量远大于隐含能进口量,隐含能净出口值大约在1.1亿~3.6亿吨标准煤之间,占当年能源消费总量的7.7%~17.5%(罗思平等,2010)。根据陈迎等(2008)的研究结果,2006年我国内涵能源净出口量达到6.3亿吨标准煤,比2002年增长高达162%。同时,1997―2006年,我国为国外排放了大量的碳。1997―2004年,隐含碳净出口占当年碳排放总量的比例在0.5%~2.7%之间,2004年之后迅速增加,2006年该数字达10%左右(齐晔等,2008)。

第二,从产业部门而言,无论是农产品贸易,还是工业部门贸易的能源和温室气体基本都是“逆差”的。早在2002年,中国已经成为农产品隐含碳排放的净出口国,净出口的碳排放总量为146.47万吨,其中,隐含碳的主要出口地区在亚洲,主要受益国则是韩国和日本(张迪等,2010)。对于工业部门贸易而言,以2005年为例,46种出口贸易产品的载能量总计约3.11亿吨标煤,分别占工业能耗和全国能耗的19.47%和13.82%。其中,1单位能源类出口产品的载能量约为1.08吨标准煤。24种同类或不同类的高耗能产品的载能量约9040万吨标煤,与能源类产品出口的载能量接近,占全国工业终端能耗的6.04%,占全国一次能源消费的约4.02%。载能量最高的是钢及钢材产品,其次是陶瓷类产品(其中,家用陶瓷产品无论是出口的数量还是出口的载能量都要高于建筑类陶瓷产品)、铝和铝材产品、玻璃及玻璃制品、化肥等。18种大宗贸易产品的载能量为1.04亿吨标准煤,占2005年全国工业终端能耗的6.95%,占全国一次能耗的4.63%(刘强等,2008)。黄敏等(2010)利用因素分解技术,进一步解释了我国外贸中隐含碳变化的影响因素,认为2002―2007年间,贸易规模的扩大是贸易过程中隐含碳增加的重要原因;同时,2002―2005年各部门技术效应有较大的差异,其中出口总技术效应为正向,进口总技术效应却为反向,但2005―2007年各部门的技术效应均为反向;另外,2005―2007年出口总结构效应为正向,但进口总结构效应却为反向;在2005―2007年间,进口总技术效应与结构效应之和超过了规模效应,使得隐含碳总进口减少。

我国贸易发展方式的气候非友好特征,导致我国成为世界上最大的气候贸易壁垒受害国之一。在世界各国的气候谈判中,温室气体减排是正面交锋,隐藏在深处的则是气候变化标准的话语权,气候友好型产品标准、“碳足迹”标准、“碳标识”等可能成为新型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所以,气候贸易壁垒已对我国贸易大国的地位构成威胁,也是我国贸易强国进程中的重要障碍。

综上所述,我国现行的贸易发展方式还是一种高碳型的黑色发展方式,具有气候非友好型的特征,处于一种贸易与温室气体排放还没有脱钩的发展态势,导致我国成为世界上最大的气候贸易壁垒受害国之一。

四、中国贸易发展方式的低碳转型

鉴于我国目前的贸易与气候的关系,亟须改变现行高碳和黑色的贸易发展方式,只有通过贸易发展方式的低碳转型,才能顺利走上贸易与气候协调发展的“包容”道路

“包容”发展和增长是我国新近出现的概念,详见杜志雄、肖卫东和詹琳的《包容性增长理论的脉络、要义与政策内涵》一文(《中国农村经济》2010年10期)。,才能真正实现绿色发展。为此,需要根据我国具体国情,明确我国贸易发展方式低碳转型的图景与目标和适宜路径。

1.转型图景与目标

清晰界定我国贸易发展方式低碳转型的图景与目标,需要依据我国低碳经济发展的目标和我国贸易发展的总体目标。根据胡鞍钢(2009)的绿色现代化路线图、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研究所课题组(2009)对碳排放变化所经历阶段的研究结果,并结合对我国由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转型的过程分析,我国贸易发展方式的低碳转型要经历三个历史性的阶段,分别是贸易与温室气体排放相对脱钩阶段(目前至2022年的第一个15年)、贸易的温室气体排放弹性为零阶段(2022年至2035年的第二个15年)、贸易与温室气体排放绝对脱钩阶段(2035年至2050年的第三个15年)。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中,我国贸易低碳发展有不同的发展目标,具体如下:

(1)贸易与温室气体排放相对脱钩阶段(目前至2022年左右)

目前,我国处于工业化和城市化加速发展阶段,同时也是通过商品贸易和服务贸易的倍增巩固贸易大国地位并推进贸易强国进程的阶段。此阶段,要认真反思贸易与气候变化的问题,并着手应对贸易与气候变化的关系挑战。随着我国调整贸易结构,引进低碳技术,提高能源效率,从而实现贸易发展与温室气体排放的相对脱钩的目标。这就意味着,贸易虽然使得温室气体排放增加,但是贸易增速要远远大于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增速。

(2)贸易的温室气体排放弹性为零阶段(2022年至2035年左右)

此阶段中我国将顺利建成小康社会,也是建设贸易强国的阶段。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不断转型,贸易结构的进一步优化升级,气候友好型产品的开发,气候友好型技术的研发与推广,国家产业链地位的不断提高,贸易增量所带来的温室气体排放增量为零,即贸易量对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弹性为零。

(3)贸易与温室气体排放绝对脱钩阶段(2035年至2050年左右)

在2035年至2050年间,我国经济达到中等发达国家的发展水平,能源消费处于缓慢增长的阶段,国际贸易发展的技术含量更进一步增强,逐步改变处于贸易低端的地位,实现贸易强国的目标。低碳技术逐步普及,低碳生活方式逐渐建立,低碳贸易发展方式基本形成,服务贸易逐渐成为主导力量,这样,贸易与温室气体排放进入绝对脱钩的发展阶段。此阶段中,贸易量逐渐增加,贸易强国的地位不断增强,但是贸易引发的温室气体排放并没有得到增加,从而实现贸易与温室气体排放绝对脱钩的协调发展。

2.转型适宜路径

为了确保我国贸易发展方式低碳转型目标的顺利实现,应该从贸易发展新战略、贸易结构调整、贸易发展新机制、绿色贸易政策等方面明确贸易发展方式低碳转型的路径安排。

(1)新战略

为了顺利实现我国贸易发展方式的低碳转型,必须制定贸易新型发展战略。要改变原来的通过贸易的资源环境逆差实现贸易价值顺差的战略,实现从生态输出到生态修复战略的转型,真正建立起环境优化贸易发展方式的新战略模式。该模式的理想目标就是:在绿色GDP理念的引领下,同时实现贸易价值平衡和贸易生态平衡的双重目标。所以,必须把气候因素纳入到贸易理论分析框架中,重新界定我国的比较优势和竞争优势,重新定位在全球气候变化新形势下我国贸易发展的新战略模式。通过把能源及其引发的温室气体因素纳入到贸易成本中,把贸易发展的能源和环境成本内部化,为制定和实现贸易价值平衡和贸易生态平衡的目标奠定基础。

(2)调结构

贸易结构调整与优化升级是我国一段时期内的主要任务。一是通过平衡发展商品贸易和服务贸易,建立起商品贸易与服务贸易稳态发展的良好推动机制。二是建立贸易产品升级的基础。在创建自主创新型国家的进程中,继续提高贸易产品的技术含量,不断提高贸易产品的附加值,努力提升我国在国际产业链中的地位,提高贸易产品能源效率和温室气体排放生产率。

(3)重机制

一是建立以WTO为代表的多边贸易合作机制。根据“按照可持续发展的目的,最优运用世界资源,保护和维持环境”的宗旨,WTO倡导市场开放与环境和社会目标相一致。随着将贸易与环境纳入谈判日程,建立以WTO为代表的多边贸易合作机制,共同研究气候变化背景下自由贸易与应对气候变化的关系,倡导气候友好型产品的自由贸易,努力实现多边贸易的多赢。二是构建国家间协同减排合作机制。虽然贸易是在市场经济中由市场主体自发完成的,但是国家政府也对贸易产生很大影响。所以,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过程中,应该重视发挥国家间协同减排合作机制的重要作用,在有关贸易制度约束下,推动绿色基金的运行、低碳技术的转让、气候友好型产品的生产、气候友好型产业的发展等。

(4)抓政策

改变“重经济利益、轻生态利益”的黑色贸易政策,取而代之的应该是绿色贸易政策。一是绿色贸易产品政策。根据产品特性,依据鼓励贸易类、允许贸易类、限制贸易类和禁止贸易类等分类标准,严格规范产品的生产与贸易。二是绿色贸易行业政策。实施严格的贸易产品准入制度,对重大行业项目适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适当修改和完善《对外贸易法》。三是经济激励政策。对一些气候友好型贸易企业进行一定的经济激励,给予财税、信贷等方面优惠政策。

五、结论、展望与不足

在气候变化背景下,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和第一大贸易国的中国如何实现贸易发展方式的低碳转型,是由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迈进和转变过程中的一大课题。本文在分析贸易与气候变化关系的基础上,探究了我国贸易发展方式的黑色特征,进而提出了我国贸易发展方式低碳转型的“三步走”图景及其目标,并指出实现贸易发展方式低碳转型的路径安排:创新贸易发展战略、调整贸易结构、实施新型贸易机制和绿色贸易政策。

当下,我国正处于经济发展方式转型中,这也是对我国贸易发展方式转型的具体要求和深刻体现。我国要统筹处理好内部经济和外部经济的协调发展,特别是在低碳经济发展和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的约束下,在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转型的过程中,实现贸易发展方式的低碳转型是经济发展方式内在转型的应然要求,更是我国成为贸易强国的必然之路。

本文在气候变化视阈下对贸易与气候之间的关系从理论上做了初步分析,也对我国贸易发展方式的低碳转型进行初探。当然,相关研究有待进一步深化,例如深化研究我国贸易高碳模式与经济结构和贸易结构的关系,低碳政策对我国贸易低碳转型贡献的数量分析,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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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变化的具体表现范文篇12

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其他司局不同,气候司没有具体项目审批权。那么,机关定位转型是不是就没有那么迫切和必要?如何认识“该不该转”、“为什么转”和“转什么”等问题?

“通过深入学习讨论,全司上下统一了思想,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对加快气候司机关定位转型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必要性形成高度共识。”气候司司长苏伟表示,“气候司推进机关定位转型,主要体现在转变管理理念、管理职能、管理方式和管理作风,不断加强应对气候变化政策顶层设计,强化服务意识等。具体看来,必须要与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相统一,与着力推进绿色发展、低碳发展相结合,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深入研究气候变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一步发挥绿色低碳发展对稳增长、调结构、转方式的推动作用,形成培育新的经济发展方式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倒逼机制,为推动我国产业升级和经济转型贡献一份力量。

制度建设: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每个星期一下午,都是气候司的集中学习时间。今年以来,先后7次召开专题会议,组织全司干部深入学习“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战略判断、落实“三严三实”要求等重要文件,认真贯彻中央领导近期对委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结合活动,气候司将规章制度、管理、学习制度、廉政建设等相应的规则,印成蓝色小册子,人手一册。通过学习教育,进一步统一了思想、提高了认识,增强了全司干部推进机关定位转型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在做好“规定动作”的同时,气候司还结合一季度经济形势分析及政策研究调研工作,由司领导班子成员带队赴地方进行专题调研,广泛听取上海、广东、山东、浙江、江苏等7个省市相关部门对气候司开展推进“机关定位转型”学习讨论活动及“十三五”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建议。3月30日,气候司还与就业司召开专题座谈会,就“绿色就业”、“最后一公里”等问题进行交流。

“推进机关定位转型要与法治机关建设相结合,不断加强建章立制工作,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力争把气候司建设成为民主决策机制更健全、制度设计更科学、工作流程更规范的法治型机关。”苏伟表示。

我国既是温室气体排放大国,同时也是容易受到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国家之一。早在2009年哥本哈根会议上,我们提出到2022年,中国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将比2005年下降40%―45%,这展现了负责任大国的风范。去年末公布的《中美气候变化联合声明》也提到,2030年左右我国碳排放有望达到峰值。

“我们向国际上做了承诺,做了宣示,这将倒逼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朝着更加可持续的方向推进,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进程。”苏伟表示,“低碳发展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围绕我国2050年低碳发展路线图,气候司加快推动低碳发展宏观战略总体思路、总报告和各专题研究,牵头完成了《中国低碳发展宏观战略总体思路研究报告》。

“应对气候变化、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作为转方式、调结构的重要抓手,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的制度安排,既有宣示性,向国际社会表明我们认真对待应对气候变化工作;也有操作性,有相关的制度为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提供保障。”气候司综合处处长马爱民表示。

马爱民表示,目前,《应对气候变化法》初稿已经完成,确定了法律框架,正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并进行修改,争取在年内完成,明年上报国务院。另外,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的暂行办法,今年也有望上升到条例。“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依法行政,而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缺少相应的法律保障和支持。国内明确了到2030碳排放峰值目标,要落实和完成,迫切需要法律保障。”马爱民说。

“温室气体不是大气污染物,现有的大气污染等法律涵盖不了,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缺少法律依据,工作很难做。”马爱民说,“政府在过去若干年中应对气候变化的实践不断深入,为制订应对气候变化法提供了很好的基础。比如碳交易试点、低碳城市、低碳园区、低碳社区的试点等。同时我们也编制了温室气体排放清单,摸清了温室气体排放的家底。在温室气体排放的统计核算和报告这些基础能力建设上也有了显著进步。另外,国家发展改革委先后制定了CDM项目运行管理办法、自愿减排的交易办法、低碳产品认证的办法和碳交易的办法。地方政府如青海、山西也了应对气候变化办法。7个碳排放交易试点省市也有相应的地方法规,这为我们制定全国性的法律奠定了基础。”“因此,制订应对气候变化法并非‘空中楼阁’。”马爱民说。

另外,国外在气候变化立法方面也取得了一些进展。这其中,既有发达国家,也有发展中国家,立法成功经验和失败的教训都为我们提供了基础。如日本政府十分重视气候变化问题,制订了世界上首部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推进法》,韩国政府制订了《低碳绿色增长基本法》,构筑了绿色增长的基本框架,今后将依法全面推行低碳绿色增长计划。

“国外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大多属于专项法,比如征收碳税,覆盖面相对较窄,而我国的应对气候变化法应该是一部综合性法律。要通过这部法律确定应对气候变化管理的体制和机制,同时确定社会各方在应对气候变化中的权责关系。简单来说,要突出应对气候变化的制度设计和安排。”马爱民表示,在突出制度性的同时,也会兼顾法律的前瞻性、宣示性及可操作性。

激活市场:推动企业低碳转型

“国家发展改革委作为党中央、国务院参谋助手,承担了很多管投资批项目搞规划的任务,在新的形势下须抽身出来,让市场和地方发挥作用。”气候司国内处处长蒋兆理对“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深有体会。

“我们分两批选了42个省市地区进行低碳试点,并在2011年10月启动全国碳市场试点。截至去年,已经建立了北京、天津、上海、广东、重庆、湖北、深圳7个全国碳交易试点。”蒋兆理表示,“用碳市场的方式,规定企业排放上限,给企业充分的选择权,可以根据减排成本的大小和碳市场的情况自主决定是自己来减排还是购买服务让别人来帮自己减排。这样,企业有主动性和积极性,也有回旋余地。”

从试点情况看,成效很显著,试点省市的碳排放强度下降明显高于非试点省市。而且,试点地区和非试点地区相比,试点地区企业参与的积极性也高出不少。

“7个碳交易试点也很成功,证明这种机制在中国是很有效的,甚至比欧美等国家的企业更有效地转型升级,提高了减排积极性。”蒋兆理说,当前除了湖北和重庆还没有完成一个交易周期(发放配额、交易、核查、履约),从已经完成履约周期的上海、深圳等地来看,企业的履约率达到9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