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暴力现象分析范例(12篇)
网络暴力现象分析范文1篇1
关键词:教育冷暴力普、职学生调查报告
一、调查目的
本文中教育冷暴力指基础教育学校教育冷暴力(以下统称教育冷暴力)。我们认为:所谓教育冷暴力是在基础教育学校活动中,教育者和受教育者之间以非暴力手段进行的有意或无意的不公平对待,致使对方的精神和心灵上感受到侵犯和伤害的行为。为了研究方便,我们把教育冷暴力分为语言冷暴力、行为冷暴力、制度冷暴力、网络冷暴力。中职教育本不在基础教育规定的范围内,但职业高中的学生与普通高中的学生年龄相同,现在许多地方要求普职招生比例要达到1:1,所以目前我国职高生是一个庞大的队伍,我们课题组在调查研究普通高中教育冷暴力的同时,也展开了对职业高中教育冷暴力的调查。我们调查的目的:一是搞清楚在职高阶段是否存在教育冷暴力,如存在,它的表现形式怎样、施力者是谁、如何规避教育冷暴力。二是与普通高中教育冷暴力现状进行比较研究。
二、调查的方式和对象
本次实施调查的对象是欠发达地区县城内的一所综合中学,普通高中属于市重点学校,职业高中属于省重点学校,我们分别在普、职高的三个年级中各随机挑选了部分学生进行调查,普高197人参加,职高229人参加,调查采用匿名方式填写问卷,部分学生对本人的特征信息没有填写,所以表中合计与总参加人数不一致。被调查学生基本情况见下表:
三、调查内容及结果统计
(一)教职工施加给学生的教育冷暴力情况
在问卷设置中,假定教育冷暴力的施力者是教职工,受力者是学生,问卷中设置了九项四个方面的内容,问卷中属于语言冷暴力方面有下列表述:老师有时对学习成绩差的学生说:“你真笨!”,“你天生就不是读书的”、“你长大成不了才!”、“你纯属弱智!”;当学生犯了错误时有时老师说“你这孩子糟糕透了!”,“神经病!”“缺心眼儿!”;当学生给集体抹了黑时,有时老师说“成事不足,败事有余!”“你是害群之马”;教师有时对不遵守纪律的学生说:“你再不遵守纪律,我把你调到最后一排去”、“把你家长叫来”、“再这样,回家反省一周。”“我要报告学校开除你”。属于行为冷暴力的表述:对一些学生学习成绩不好或是自己不喜欢的学生,教师漠不关心、不闻不问、不理不睬、无视学生的存在;对一些经常违纪的学生,教师把他们的座位调到教室的后排或较偏的地方,从空间上把他们孤立起来;教师明确或委婉暗示自己不喜欢哪些学生,不让其他学生与其接触,从精神上把他们孤立起来。属于制度冷暴力:班级制定了一些制度,比如班规班纪,使一部分成绩差的同学受到了伤害。属于网络冷暴力:教师有时利用给家长发短信伤害了部分同学。调查结果统计情况如下表:
(二)学生之间相互施加的教育冷暴力情况
问卷中设置了九项学生之间相互施加的教育冷暴力情况调查内容,语言冷暴力的表述:同学之间散布谣言、说别人坏话、讽刺、挖苦同伴;行为冷暴力有如下表述:有些同学联合同学一起孤立某些同学、有些同学漠视同伴的存在,蔑视同伴、成绩好的同学看不起成绩差的同学、家庭经济条件好的同学看不起家庭经济条件差的同学、干部子女看不起普通家庭子女、身体健康的同学歧视身体有缺陷的特殊同学、城里的同学看不惯农村的同学;网络冷暴力:同学发短信或者用别的网络方式伤害同学;制度冷暴力在学生之间未涉及,因为学生的一切班规都要老师批准才能实施。其调查内容和统计情况如下表:
(三)部分学生施加给教职工的冷暴力情况
问卷中设置了七项学生施加给教职工的冷暴力情况调查内容,语言冷暴力的表述:学校调查老师教学情况时有学生故意夸大老师缺点,学生被老师批评了就联合几个同学恶搞让老师无法下台,学生上课故意大呼小叫扰乱课堂秩序以报复老师;行为冷暴力的表述:学生受到正当批评教育后有向学校领导诬告老师、学校在调查老师为人师表时有故意进行较差评、没有教我的老师值日批评了我,我一定会报复他;网络冷暴力:学生利用网络信息在背后说老师坏话;制度冷暴力在学生对老师方面未涉及。调查内容和统计情况如下表:
(四)易受教育冷暴力伤害的学生群体调查情况
问卷设置了五种情况,让学生自由选择易受教育冷暴力伤害的群体。其调查内容和统计情况如下:
四、调查分析
(一)高中教育阶段存在教育冷暴力现象
统计表中A表示调查所列现象不存在,C表示普遍存在,E表示存在的各种程度之和。第一,从表二、表三、表四中可以看出:无论普高还是职高都有A≠0,且A
(二)教育冷暴力在普高、职高中的比较
从表二、表三、表四中可以看出:第一,普高A的值大于职高A的职。第二,普高C、E的值小于职高C、E的职。说明职高学生与普高学生相比较,职高学生受教育冷暴力的程度高于普高学生。本次调查的这一结论与有关研究的“职高学生是受教育冷暴力的重灾区”相吻合。
(三)教育冷暴力在普高、职高中的分布
由表二得出,教职工施加给学生的教育冷暴力主要分布在行为冷暴力和语言冷暴力方面,职高主要分布在制度冷暴力和行为冷暴力方面。由表三得出,学生之间的教育冷暴力,无论是普高还是职高主要分布在语言冷暴力方面,职高网络冷暴力也是比较突出的。由表四得出,学生施加给教职工的冷暴力主要分布在语言冷暴力和行为冷暴力方面。总之教育冷暴力以语言冷暴力为主,行为冷暴力次之,制度冷暴力也比较突出,网络冷暴力存在。
(四)普高、职高中易受教育冷暴力伤害的学生群体分布
从表五看本次调查结果,易受教育冷暴力伤害的学生群体无论普高还是职高都是学生学习成绩有困难的、家庭相对经济条件和社会地位差的,遵守纪律方面有缺陷的、性格特征内向的、身体情况特殊的。
五、建议
教育冷暴力是学校教育活动中客观存在的一种不良现象,而受害的主体主要是学校教育的主体--学生,将会严重影响其身心健康。因此,为有效地避勉教育冷暴力的出现,特作如下建议:
(一)育人理念科学,评价标准客观
教育冷暴力发生在教育者和受教教者,受教者和受教者之间,它的实施者是人,是人从自身的理念和评价标准要求别人,而别人达不到而产生对他人的一种不良心理驱动。因此要避勉冷暴力的产生,这就必须要求教育者以人为本,树立“人人皆人才,个个有潜力”的育人理念,受教者“已所不欲,勿施于人”以博爱之心与人相交,以宽容之心与人相处。教育者要善于发现受教育者身上的优点,并不断鼓励受教者要洞察其个性潜能,并不断激发,善于“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改之”。在教育活动中,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他人,让受教者身心愉悦,健康成长,充满自信。
(二)认识到位,家校结合
普通高中学校教育大多忽视了学生的个性特长,比分数拼智力,部分家长成了教育冷暴力的帮凶;职高本该是学校和家长共同关注学生个性特长,以就业为导向的教育,但部分学校和家长定位不准,也去赶比分数拼智力的热闹,致使教育冷暴力在在职高教育中成了重灾区。所以,首先学校管理者要对教育冷暴力有清醒的认识,要提高到培养人才,有关民族兴衰的高度来认识,从思想上要预防和杜绝教育冷暴力在学校的出现;其次是适时召开家长会,教职工会,让广大家长和教育工作者充分认识教育冷暴力的危害,特别是对学生健康心理的摧残,对学生性格的扭曲,对学生高尚品德形成的阻碍,对学生未来成就的影响要认识到位,争取家校结合,共同避勉。
(三)制度保障,措施有力
教育管理者要把避勉教育冷暴力的发生作为学校管理的重要内容,制定出切实可行,便于操作的管理制度,针对学校的实际,每月在施教者和受教者中进行调查,适时提醒自己身上是否存在冷暴力,若出现了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自我反省和改正。要给不同层次的学生提供展现个性潜能的平台,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要让自卑者找到自信,认知能力暂时落后的适时赶超,从而让受教者感到“天生我材必有用”有“直挂云帆济沧海”的勇气。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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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友强、刘玉碧,论基础教育学校冷暴力对师生的危害——基于对143名一线中小学教师的问卷调查分析[J],《教育理论与教学研究》2012年12月(上)总182期,第135-136页。
[3]张升峰,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冷暴力的现状及对策研究[D],山东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11.23。
[4]张烁,就业率超95%认可度却走低中职教育为何不受待见[N],人民网-人民日报,2013年02月28日人民网-人民日报
注:本文系“四川省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西华师范大学四川省教育发展研究中心资助/立项项目-基础教育学校教育冷暴力研究(CJF012068)”成果之一,课题负责人:王友强。
作者简介:
韩鹏,男,1977年生于四川通江,中学一级教师,现供职于四川省通江县高级职业中学。
刘杰,女,1978年生于四川通江,中学二级教师,现供职于四川省通江县高级职业中学。
刘玉芝,女,1973年生于四川通江,中学一级教师,现供职于四川省通江县实验中学。
网络暴力现象分析范文
【关键词】网络暴民;去个性化;从众心理;网民道德失范;治理途径
随着网络信息传播工具的快速发展,在网络虚拟空间产生了一种新型的群体――网络暴民。网民通过暴力化语言在网络中表达其意见,此种趋势发展到一定阶段则可能转化为暴力性。因此,研究网络暴民这一新生群体的心理特征与行为,对网络暴民心理和行为进行扬弃,健全并完善有效的社会沟通机制,有助于建立良好的网络环境,从而稳定社会秩序。
一、网络暴民的界定
网络暴民指在网络参与暴动或暴乱的人,他们是在相互认同的基础上集合在一起的虚拟群体。网络暴民与传统暴民最大的区别在于其虚拟性,是存在于网络虚拟环境中而非客观现实中的群体。但网络暴民行为的扩大化对现实社会存在影响,当网络暴民的行为延伸到客观现实,网络暴民则可能会转变成实质暴民。网络暴民作为一种新型暴民群体,由于网络信息传播的迅速性和重复性,使得网络暴民群体的形成和解体与传统暴民相比更加迅速和短暂。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与腾讯网新闻中心曾联合开展了一项在线调查,网络暴民通常被认为具有以下特征:“主观上有恶意制裁别人的倾向、出口成“脏”、不经当事人允许就擅自公开其隐私、威胁当事人的人身安全、动不动就质疑当事人的道德品质、盲目跟随别人的意见。当然,网络暴民也不同于一般网民,他是一种变态了的舆论主体,凡是在网上参与、发表意见的舆论主体可视为网民,而网络暴民是网民群体出现的严重极化现象,“群体通过讨论而对成员已有观点的增强或夸大效应就是群体极化效应”。[1]
二、网络暴民的心理机制
群体极化倾向的网民即网络暴民之所以能够在网络中不负责任地公开他人隐私、威胁他人、质疑他人道德、盲目从众有其必然心理原因,就在于网络的虚拟性、匿名性和意见领袖的引导性,这使得网络暴民易出现去个性化心理、去抑制化心理和从众心理,而沉默的螺旋则更加激化网民行为。
1、去个性化心理
所谓去个性化是指独立的个体在群体状态中,感到自我身份意识的缺失的效应。孤立的个人很清楚,在孤立一人时,他通常会尽量克制暴力行为,即使受到这样那样的诱惑,他也很容易抵制,但一旦成为群体一员,他就会意识到赋予他的力量,这足以让他暴力念头膨胀,并且立刻屈从于这种诱惑,出乎意料的障碍会被狂暴的摧毁。[2]
法国心理学家古斯塔夫・勒庞认为,个体在群体状态中有意识的人格就会消失,无意识的人格占了上风,个体行为不再受自身意志的支配,而是受无意识的动机支配,从而形成去个性化现象。勒庞认为无论个体社会地位高或低、受教育程度多或少都有可能成为暴民。因为当众多的个体成为群体的一部分时,群体的智力水平会普遍降低,即使个体受教育程度高也会成为暴民一员。每个人都可以参加集体行动并感到他们都是平等的。因此,不能说行为和思想在群体中的人在这种状况下会趋向平均值。实际上,他们是最小的公分母的“平均值”,也就是说,群体中的人的思想和行为会接近哪些最低水准的人的平均值。勒庞对群体的感情和道德观消极方面的断言虽有偏激,但在失控形势下的群体行为会对社会秩序的维护提出挑战。
在以个人责任为基础的法制社会中,在现实生活中具有公民身份的网民,要受到道德约束、舆论监督甚至法律制裁。在现实的社会中,个体受到理性意识的控制并不能为所欲为,而网络结构能够瓦解现实的社会等级结构,把权力分散到更多人群中。网络技术在分权化、平等化的配置上较其它组织模式更为优越。在网络这一虚拟世界中,个人更易于采取联合行动。网络的匿名性和网络空间开放性,使其不必受到诸如社会生活中各方面规则的限制,在现实社会中无法满足的需求和认同通过网络空间得到了满足。
2、去抑制化心理
对社会规范和内心准则的减弱和消除称为去抑制化。在现实社会中,对社会规范和内心准则的遵守是保证主流社会秩序稳定和谐的必要条件。然而在网络上,由于种种不同于现实环境条件,这种抑制大大减弱甚至不复存在,网民行为便出现一种去抑制的特点,网络暴民不加推理的以“是”或“否”的极端语言表达其偏激愤怒情感。这一现象的产生除了群体中的去个性化之外,去抑制化也起到很重要的作用。所谓去抑制化心理就是对社会规范和内心道德准则的减弱和消失。[3]
在现实社会中,公民个体要受到社会规范和个体内在道德的制约。当代社会是以个人责任为基础的法制社会,公民个体作为社会成员要受到外界各种压力的影响,而在网络空间中这种抑制会大大减弱甚至不复存在。赫次伯格认为个体的主观意识有两种,分别是公我意识(publicself-consciousness)和私我意R(privateself-consciousness)。注重公我意识的个体注重他人的看法,在意他人对自身的评价,注意看待他们的方式,以及他们在其他人面前如何表达自己。注重私我意识的个体则更多的对自我进行分析和思考,更加关注自身的内心感受。[4]网络中个体自我意识对个体行为的调控相比于现实社会宽松得多,在网络空间中,网络匿名性使网民个体更趋于根据自己内心思想、情感、动机、态度、目的等来表达自我,网民的私我意识不断增强,同时公我意识相应的逐渐减弱。网民在私我意识的驱动下直接表达其意见,即使运用一些强大的技术调控也无法防止谩骂、驳斥、冲突等偏激行为的发生。
3、从众心理
除网民个体在群体中的去个性化而形成的网民间身份认同外,从众压力的影响同样使得网民在其行为、情感、态度上保持着一致性。网络空间中的去个性化和去抑制化因素及其从众心理使网络暴民成为不可阻挡的具有强大攻击力量的群体。当一个人的活动是出自其他人都这样活动时,这种活动在心理学上就称为社会遵从或从众。
美国社会心理学家泰勒等人合著的《社会心理学》一书中指出,从众是改变个体的观念或行为,使其和群体的行为标准相一致的一种倾向性。[5]网民顺从于某种决策与意见的程度将取决于群体人数的多少、直接性、重要性或强度。网民中的多数派有力量,网民彼此情感和意见一致,网民个体则容易发生从众行为。当网民人数增加时,从众的可能性就加强。尤其大多数网民所持一致意见或情感时更容易发生从众行为。网民持一致态度的多数派不断壮大,成为有攻击性的网络暴民。政府虽然可以从网络暴民的诸如谩骂、讥讽、驳斥等暴力性表达中了解民情民意,但是网民对某一事件关注热情的增加,从而导致的无意识非理性的动乱维护社会秩序带来挑战。勒庞认为群体是犯罪,是具有攻击性、伤害性、毁坏性的愤怒的人,从众或许是个体感性的自我意识的追随,或许是经过个体理性思考后的自认为审慎的决定。
4、沉默螺旋效应
在网络虚拟空间,媒体宣传不仅影响网民对外部世界信息的理解,而且能够提供具有倾向性的意见并影响某一事件发展的趋势。具有共同认知的网民为何会形成一种无形的强大社会控制力量?诺尔・纽曼的“沉默螺旋”理论可解释这一现象:人们害怕在社会中被孤立,为了不被社会孤立和制裁,一般人在表达其意见和观点之前要观察“意见气候”,当他感到自己的意见属于“多数派”或处于“优势”时,便积极地表达对他人的意见,此时的他显得很勇敢、直言且大胆;当他发觉其意见属于“少数派”或处于“劣势”时,即使有公开发表观点的机会,在无形压力下,可能为防止自身被社会孤立而选择保持沉默。[6]一方的沉默无形中造就了另一方意见的增势,如此循环往复,此方势力越来越大,而另一方由于沉默力量越来越弱小甚至消失的螺旋发展过程。网络传媒的宣传形成了“沉默螺旋”,网络空间中传播与加工的信息大多是民众认为的主流意见或是官方说法。正像诺尔纽曼揭示的,网民意见与强势意见一致,以证明自己做了正确的判断,而那些与强势意见不一致的声音,可能会遭到强势一方的网民的舆论制裁,使得强势意见形成难以控制的强大力量。
三、网络暴民群体形成的客观因素
1、新媒体手段是网络暴民群体形成的重要因素
网络、电视、广播、报纸等大众传媒媒介对信息的收集和传播掌有主动权,并在一定程度上控制着信息的传播途径和传播方式。网民习惯性地通过网络获取信息,而新闻媒体在网民中的指向引导功能使得网民无意识的服从新闻媒体宣传的某种意向,而这种意向可能是潜在的或隐藏的。
媒体信息组成的世界并不等同于真实的客观世界,网民通过网络空间提供的与自己设想的“虚拟世界”中进行感知、体验、经历并做出一定反应。正如沃尔特・李普曼所言:“偶然的事实、创造性的想象,情不自禁的信以为真这三种因素便会产生一种虚假的现实,导致人们做出激烈的本能反应。”[7]随着现代社会复杂化而民众注意力及实际活动范围的有限性,对大多数网民来说外部世界是“不可见”的,“他在虚拟环境中的表现就是一种反应。然而,恰恰是应为这种表现,那么产生后果――假如他们是一些行动――的地方,就不是激发了那种表现的虚拟环境。而是行动得以发生的真实环境。”网民在虚拟的网络环境中认知外部世界并对外部世界做出一定的回应,通过网络空间提供的信息获取外界信息以认知外部世界。掌握着信息主动权的媒体,对所采集的信息进行有选择的筛选,而网民信息只有被动认知,这种信息不对称使网民在虚拟空间的反应与外界形势的发展不一致,网民所做的决策或许是错误的,这种决策在匿名状态下传播,网民却不需承担责任。
2、信息采集和信息传播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
在大众效果的形成过程中,“舆论领袖”起着重要的中介和过滤作用,“舆论领袖”指传播媒介接触量大,善于做人际传播,经常积极的为他人提供信息,同时对他人施加影响的人,网络中纷杂的信息使受众很难有理性判断,而在网络中的“舆论领袖”的权威性发言使受众依从于“领袖意见”,“领袖意见”主要是指在网络中意见领袖给出的意见,其发出者是“意见领袖”。因此,作为“舆论领袖”的新闻媒体要保证信息采集的真实性和筛选内容的客观性和多元性,使媒体信息组成的世界更加接近真实世界。网民从中获得更多的外部信息进而能够更好的认知外部世界使其言行更具有理智性从而引导网民理性,分析外部形势,切实发挥网民对政治事务的监督作用,对于莫须有的事件、有意制造社会不稳定因素的信息,网站编辑、网络管理人员不可粗暴删帖,要注意运用理性力量和情感因素,动之以理、晓之以情引导网民理性思考,使之产生认同和共鸣。从以媒体为管理或信息传播主体角度来分析,网民在网络新闻知晓中扮演的角色多为信息的被动接受者,多作为事件的承受者,对其反应进行描述分析研究,但如果新闻媒体掌握了充足的信息资料,对信息搜集和筛选自主选择,故意选择部分真实信息,或制止某些信息的流传,而作为信息被动接受者的网民却仍蒙在鼓里,这种信息不对称使得网民行为会在媒体的“指挥棒”下任其摆布,网民在虚拟的信息世界中接受自以为是的信息,因此在网络中会时常出现在媒体炒作下的热点事件。
四、治理网民道德失范的他律与自律
对网络暴民的消极言行,应在保持民意上传下达的渠道通畅的前提下,合理引导、尽量消解网民的暴力性语言,而对网民个人而言也要善用W络。
1、政府为主导的虚拟环境治理
在高度信息化的今天,网络作为新型传播媒介日益被大众所掌控。鉴于民众的认识普遍平庸很容易导致极端行为,对于主流意见或官方说法只是演变为简单的支持或抵制,以此成为对其他网民予以的正面或反面的回应。网络暴民在其集体行为过程中,将那些可能会遭暗箱操作的事件纳入到公众视野,并在一定程度上成为网民关注的公共事件,我们可以称在网络空间中的恶性事件为“网络动乱”,称网民善意的言论和行为是“网络监督”。如何实现网民真正意义上的监督而不产生非理性恶性事件,政府和媒体要更加重视网络舆论对政治事务的监督,加强信息公开化,对突发事件进行“第一时间”信息,用客观、公正的信息引导舆论,避免由于信息不对称产生的网民对信息的质疑或是对网络虚假信息的盲目信任;其次,政府应当摒弃“信息不公开”的旧思想,保证民众的知情权,媒体要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本着对民众、社会负责的态度,真实迅速的对危机事件进行报道。从信息传播的客观角度对处理进行分析,增强网民对政府和媒体合法性的认同。
如何净化网络环境,使网民在发表其意见和观点使其从真正的本意出发?有学者提出实行网络“实名制”。认为实行“实名制”可以制止网络暴民对公共事务不负责任的讥讽、谩骂以及鼓动暴乱。诚然,网络“实名制”能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实行“实名制”却阻断了正在发展网民进言的渠道。笔者认为应该实行有限的“实名制”,即网民在特定的网络领域中如在关系国家政治事件使用网民真实姓名,网民之所以在网络上表达其真实意见,网络匿名性是重要原因,如果在所有I域都实行“实名制”,网民在阐发其意见表达其意志时由于个人信息公开化就不能使“私我意识”充分实现,网络有限实名制这一种他律手段客观上能够促进网民的自律能力,使网民为其言行负责,减少网络暴民犯罪行为。
2、加强网民自身道德规范
实行特定领域的网络实名制能够有效制止网络非法行为,但是法律作为对人的最低道德准线要求,对于网络上的不符合道德规范而未触犯法律的行为,作为网民自身应该提高自身网络道德意识并加强其自律能力,进行文明、理性的网上言论,从而树立正确的网络道德观念。
网络是信息时代重要的传播媒体,网民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性参与主体其言行对社会稳定与和谐的影响不容忽视,尤其是网络暴民由于其极端心理与行为虽然表达了其不满情绪,进行了政治参与。但网络暴民情绪很容易被煽动,对社会秩序的稳定带来很大威胁,要建立健全的网络机制,需要政府、网络媒体和网民三管齐下来创造良好的网络环境使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正常进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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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美]李普曼:公众舆论[M].阎克文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7.
网络暴力现象分析范文
【关键词】网络暴力人肉搜索成因对策
近几年,“网络暴力”事件频繁进入人们的视野,从2006年的“铜须门”事件、“虐猫”事件,2007年的“姜岩死亡博客”事件、“史上最毒后妈”事件再到2008年的“很黄很暴力”事件等等,这种在网络世界中由众多网民的言论所形成的所谓的“道德审判”以及无节制的、恶意的谩骂与人身攻击我们称之为“网络暴力”,这不仅对当事人的精神与心理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而且紧接其后的“人肉搜索”更是把这种影响由网络世界带到了现实社会,严重扰乱了当事人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由此带来的道德与法律层面上的矛盾与问题已经引起了诸多专家、学者的关注与讨论。我们应深入剖析其成因,探寻切实可行的对策,力求避免“网络暴力”事件的发生或将其带来的负面影响减少到最小,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净化网络舆论环境,有效地发挥网络舆论监督的作用。
一、“网络暴力”现象的成因分析
第一,网络媒体的虚拟化、匿名性的特点在很大程度上弱化了网民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无形中充当了“网络暴力”的“保护伞”。
网络媒体具有虚拟化、匿名性的特点,这一方面使得网民可以更为自由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观点,但另一方面,网民对自己所发表的言论几乎无须负责,这就大大降低了网民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在受到某一事件的刺激下,尤其是在一些煽动性言语的误导下,很多网民往往会处于一种非理性状态,继而盲目地对事件作出是非判断和道德评价,并以过激的言论和侮辱性的语言对当事人进行“声讨”和人身攻击,而这又会吸引更多的网民加入其中,网络暴力事件也由此产生。例如,在“铜须门”事件中,绝大多数的网友对“铜须”的行为报以强烈的谴责并义愤填膺的对其进行言论“围剿”,很少有人对事件的真实性产生怀疑。在“匿名身份、无须负责”的心理暗示下,网民们对“铜须”的自我申辩毫不理会,甚至当发帖人自己也称其内容多有杜撰之后,网民仍旧对“铜须”进行声讨,并将这种影响延伸至现实世界中。“铜须”的父母、所就读的学校不断接到骚扰电话,恐吓、咒骂甚至勒索,严重影响了当事人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在这起事件中我们看到,网民在网络世界甚至现实世界中之所以轻易对他人施暴,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其匿名身份所致。
第二,网民的年轻化及其从众心理使得网络言论带有更多的情绪化和盲目性,而相关网站在商业利益的驱动下又刻意凸显这种网络言论,从而导致了网络暴力事件的发生。
网络暴力现象分析范文篇4
2005年9月15日,重庆在校女大学生陈易发出了一则题为“卖身救母”的帖子,帖子发出后,她的遭遇得到广大网民的理解和同情,很快收到各地网友超过10万元的捐款。但一封“揭发”真相的帖子随即在网络世界引发了一场轩然大波。一时间,抨击谩骂之声不绝,更有网友借捐赠者的身份前往重庆调查。然而,事情尚未尘埃落定,陈易之母病逝,一些人士遂将事件的前因后果归结为“网友集体杀人”。
2006年2月28日,网民“碎玻璃渣子”在网上公布了一组虐猫视频截图,图片迅速引起网友愤怒,随后踩猫女子的照片被制作成“宇宙通缉令”,愤怒的网民以各种手段、方式自发调查出虐猫地点及虐猫女子的身份并公诸于众。此后,网民们除了在网上进行批判之外,还以打电话等方式谴责、痛骂当事人,有的还进行人身威胁,其所在单位也不断接到要求开除当事人的电话。
2006年4月13日晚,一网名为"锋刃透骨寒"的网民在网上发表帖子,声称其妻子“幽月儿”在玩《魔兽世界》的过程中,与游戏公会的会长“铜须”发生了出轨行为。此事在网上引起轩然大波,在尚未获知真相的情况下,不少玩家刷屏声讨丑闻当事人“铜须”,有人建议“以键盘为武器砍下奸夫的头,献给那位丈夫做祭品”,甚至有人在游戏里组织起针对“铜须”所在公会进行静坐、游行、谩骂、集体自杀等抗议行动。很快,网友们动用了包括黑客在内的手段,将“铜须”的学校网站、真名、地址等等一切都挖了出来,用各种方式羞辱其尊严,把他逼出大学校园,甚至迫使其家人不敢出门和接听电话,天涯网站也贴出《江湖追杀令》,“铜须”的照片和视频,“呼吁广大机关、企业、公司、学校、医院、商场、公路、铁路、机场、中介、物流、认证,对XX及其同伴甚至所在大学进行抵制。不招聘、不录用、不接纳、不认可、不承认、不理睬、不合作。在他做出彻底的、令大众可信的悔改行为之前,不能对他表示认同”,当事人身心受到严重伤害。天涯、MOP大杂烩等各大相关网站论坛涌现出大量的“膜拜者”、“追杀者”、“谴责者”……事态往不可控制的方向扩散,为了平息事端,“铜须”用长达六分钟的视频来否认桃色事件,而那位“受害者”丈夫也承认对其妻红杏出墙的说法多有不实之处,从而请求网民取消追杀,但还是无法平息这场惊天动地的网络骚乱。
二、网络暴力内涵
由虚拟世界的道德讨伐到现实世界的人事惩罚,有一股强大的摧毁性的力量不能不令人警惕。但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到,网络暴力与现实暴力现象的一个很重要的区别,那就是网络暴力的实施者,有人将他们称为“网络暴民”(网络暴民这一称呼本身就具有争议,在这里仅为了区分网络暴力事件中的实施者),他们在制造暴力事件之前,是否存在明确的暴力目的。笔者认为这一点是考察网络暴力的关键。
法律界定中,暴力行为人实施暴力行为的时候都有明确的目的。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采取暴力手段,会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后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暴力是一种故意行为,它具有现实性、残忍性,可以表现为追求被害人受伤、死亡的结果发生,也可以表现为放任被害人受伤、死亡的结果发生。
综观“网络暴民”的行为,我们可以发现:首先,在行为者看来这是一种“打太极”的传统文化,跟着起哄不仅很“正义”而且很安全。自古以来,中国人对惩罚通奸者和小偷都是很热心的,凑上去吐唾沫,乃至把小偷往死里打,仿佛在过节一般。但若没有第一个发起者也就不会有第二个、第三个跟随者;其次,这也是一种“红卫兵思维”的惯性,即只要“大方向正确”,合乎社会主流的价值标准,至于采用的手段是否合法,是否会冤枉要“打倒”的人,那是无害的无所谓的“小节”;另一方面,根据弗洛伊德学说,人积累了心理能量“力比多”(按照弗洛伊德学说,力比多就是心理的性能力。它源于生存本能,即生活本能的群体。这种生活本能包括饥、渴、性,根据早期精神分析理论,重在第三者——‘性力比多是使人的心理得以活动的动力)总要找宣泄的出口,升华为自我实现的心理追求,要表现自己的才能。宣泄的“力比多”可以表现为恶也可以表现为善,如电脑黑客有本事破解官方网站和商业网站的核心机密,获得智力优越的“成就感”,但是他们通常不能获得正义感反而可能有犯罪感。挖掘“卖身救母”者真相,还可以说是维护网络诚信,而“铜须事件”的围猎者,一些网民事过之后恐怕也会觉得自己其实很无聊,竟然殃及人家无辜的女友和可怜的父母丨2卜那么所谓“网络暴民”的目的是什么呢?是为了造成“陈易、虐猫女、铜须”等被害人的人身损害,甚至受伤、死亡的结果吗?是为了威胁或胁迫他们违背自己的意愿而按照他人的意愿行事吗?许多人在事件之后开始反思,他们的答案是否定的,实施网络追杀不是最终的目的,也不是原动力。我想第一个呼吁实施“网络调查”、实施“网络追杀”的人,他可能仅仅是维护道德的正义感使然,他可能根本就没有思考自己的行为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如同娱乐至上是电视和网络时代的显著倾向一样,发生在网络中的这一系列“多数人的暴力”事件本身也带有明显的群体娱乐特征。那些积极的参与者其实未必真的痛恨一夜情、婚外情之类的现象,也许更多的是怀着一种惟恐天下不乱的看客心理,从被追捕的猎物的痛苦中取乐。于是,事态变得不可控制。
曾经参与过“卖身救母”事件完整调查的网友八分斋认为:很多留言的网友觉得自己在对别人进行道德监督。著名的社会学者夏学銮表示,“网络之所以频频出现这种集体行为,声讨、讨伐运动,尤其现在在这种情况下,当然一般是出于正义的义愤了。我一直坚持这种观点,这是一个社情民意的窗口,从这里可以看到大家的各种想法、思潮。我认为这不完全都是消极的,应该说它有一定的正义性。但是呢,有的人对事物的判断往往牵扯了一些个人的事情,搅在一起了变成了一个宣泄的工具,在网络上寻找替罪羊,把平时在现实生活中积累的一些愤怒、不满转移、漂移到网络上来,转移到别人身上,随便找了一个替罪羊抓来进行发泄。我觉得这失去了网络批评的意义,这样就变味了”。
或者我们应该这样理解网络暴力:网络暴力行为人对某种不符合社会道德的行为采用网络黑客的手段,公布个人隐私,从网上追到网下,并以无形的舆论压力,造成被害人心理上被强制,进而导致其生理上也被强制的状态,足以妨碍被害人意思决定自由与依其意思决定其行动的自由。
三、导致网络暴力的原因
为什么网络暴力屡屡发生,又为什么网络暴力者总能“逍遥法外”,重复着自己的网络暴力呢?
一方面,个性化是网民行为最主要的特征。这种个性化在行为制约方面具体表现为:网民行为的整个过程带有强烈的个人色彩。网民行为的执行者和调控者,甚至监督者就是他自己;因此,网民往往根据自己的意愿来决定采取什么样的行为。当他认定一些人的行为与自己的世界观、价值观不相符合的时候,就会毫不犹豫地站出来,采取一切方式发表自己的意见;同时,网民的行为常常缺少社会评价,许多网民的行为甚至是在社会无从知晓的情况下完成的,社会也无法对其作出评价,评价网民行为的主体只能是网民自己。再者,网络中个体常常会被淹没在群体之中。当个体自我认同被群体的行动与目标认同所取代,个体便会进入“去个性化状态”,这种状态将淡化个体的自我观察和自我评价意识,降低个体责任感与个人对于社会评价的关注。当自我控制力量减弱,暴力与反社会行为就随时可能出现。
另一方面,网络是一个匿名的自由国度。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匿名的网络不仅是一个充分表达自己观点的合理渠道,也是一个风险趋近于零的放纵之地。弗洛伊德认为,一个人在人格上可分为超我、自我和本我,超我接受社会道德原则和行为规范的约束,本我总按照快乐原则行事,是人的最“真实”的人格,是被社会道德规范压制下隐蔽的层面。但是在网络空间中,网民可以通过匿名行为将自己的本我展现出来。当个体进入网络世界之后,一种融入群体而产生的安全感,使得他们倾向于放纵自己的行为,而且固执地认为自己的行为不会受到惩罚,法不责众的古训也许是对此最好的诠释。网络匿名的特点恰恰契合了这种大众心理,甚至比现实生活有过之而不及。一系列的网络暴力事件,实质体现出一些人心理方面的不完善和在认知方面的不成熟。“爱起来惊心动魄,恨起来血肉横飞”,“一语不合,兵戎相见”。在法律约束和主流价值观的缺失下,人性的卑劣得到了充分的表演。一支支以隐匿的身份躲在暗处射出的带毒之箭,一滴滴群情激愤的网络口水,会在义愤填膺地护卫道德准则的旗号下,用一种暴力的方式伤害别人,侵害了别人的正当隐私权,淹没别人正当表达的权利,进而衍生成一种扭曲的广场式狂欢。
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主任杨一平律师为,现实中骂人可能导致开骂者自己的社会评价降低,网络上骂人给被骂者带来的名誉上的负面影响,可能比现实中更为严重,但是相对而言的惩罚却要少得多,特别是形成群起攻之的局面之后,人们看到的,更多的只是被骂者的窘境,起诉所有开骂者,总是很困难的。“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人碍于脸面或体面,一般还都不敢肆无忌惮和为所欲为;但一到网上,由于其认为是虚拟世界,又不必留下实名,所以就变得什么都敢说、什么都敢骂了。实践证明,在网上”大开杀戒’的人,绝大多数都不敢暴露自己的真名实姓,这些人的根本目的,无非就是起起哄、发泄一下内心的不满而己”在大量的论坛以及个人博客中,“群骂”现象不仅没有减弱,还有愈演愈烈之势。网络暴力的背后,是法律意识的淡薄和社会道德的扭曲。
网民的个性化行为特征和放纵式心理特征是衍生网络暴力的主要原因。但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建立在互联网技术上的网络空间,其技术本质也是繁衍网络暴力的另一个“温床”有业内人士认为:网络群体暴力躁动的背后,有互联网新模式web2.0变迀的影子^“我们新浪博客采用的是3.Obeta版,加入了很多的功能,特别是群的功能,更加能够贴近博客需求”原新浪博客管理编辑认为:在一些原本严肃探讨问题的文章后面,因为一些网友在跟帖时随意谩骂甚至辱骂,使得学术探讨变成“力比多”现象的例子,举不甚举。
四、网络暴力解决之道
愈演愈烈的“网络暴力”事件引起了专家学者、社会民众的广泛关注,许多人表现出了担忧,规范网民的网络行为就成为必然。被要求实行网络实名制以来,由于社会趋于多元化和网络的开放性,网络实名制本身难以同网络时代相适应,从而没有可操作性而流于形式。网络实名制在技术上也同样不易实现,以网吧实名为例,网吧经营者为避免替每个新来的用户输入用户信息的麻烦,往往会事先使用一些己经登记过的IC卡作为“临时”卡,供用户使用;又如QQ群的实名登记,事实上仅需在电子邮箱、身份证号码和手机号码三者中选择一个输入即可,由于大量免费电子邮箱和无记名手机卡服务的存在,这种登记实际上也是形同虚设。
笔者认为就目前的情况来说,控制“网络暴力”的泛滥趋势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同时展开:
(一)培养论坛“意见领袖”,强化“网络把关人”意识
在交互开放的网络中,由于各人处理信息的能力不同,大众传播时代留下的权威性仍将在网络中发挥作用。人们主动选择信息的行为往往遵循一种“权威法则”,当网络上出现大量虚假信息和极端言论时,很多人无所适从,他们对于权威评论的依赖会更强烈,更需要“意见领袖”;意见领袖”这时能够充分发挥引导的作用,将网络舆论引向正确的方向。事实上,综观网络暴力的典型事件,我们发现在这些群体暴力事件中,大多数人是依附在某种话语之下的附庸。
同时,人们在网络中的信息接收也是有主动选择权的,可以自由地获取需要的信息。但实际上,面对网络的“信息海洋”,选择变成了超选择的选择,自由也就变成了太自由的不自由。当网络信息呈现出一种过剩、过滥的失控状态时,网络把关人在信息选择、引导受众上的作用至关重要。利用“意见领袖”、“网络把关人”设置好的议题吸引网民参与,可以促成正确舆论的形成。
(二)建立完善的网络立法及政府的宏观调控机制
法律是公民行为规范的基准。网络虽然是一个全球性的媒体,一个虚拟的全新世界,但网络本身却是存在于社会生活之中的,必然要受到社会法律的规范。因此,网络立法是控制网络情绪型舆论的有效保障。2003年中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工作委员会正式成立,新华网、人民网、新浪网、搜狐网等30多家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共同签署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自律公约》,承诺自觉接受管理和公众监督,坚决抵制“有害信息”;同时,我国政府也积极地参与到网络发展的过程中,用现代法制规范网络。应该说,政府的参与和有效的网络立法己经发挥了重要的重要,在应对“网络暴力”这一新问题中,法律和宏观调控的作用依然会十分重要。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那些存在于网民心中的无风险心理将会逐渐消失,网络行为将会在法律的规范下逐步理智。
(三)逐步倡导绿色上网
虽然倡导绿色上网和实施网络实名制在当前的环境中还显得不是那么合乎时宜,毕竟社会文明程度还没有达到人人自律的高度。但应当看到,绿色上网、文明上网才是根治“网络暴力”的最佳方式,网络这个虚拟的世界毕竟不同于现实世界,现实世界的很多方式在网络中无法实施,而且随着技术的进步谁也不能肯定在未来网络又会带给我们什么程度的“自由”。倡导网民的自律不仅能满足网民的“自我实现”需求,更能从根本上约束网络民众。
网络暴力现象分析范文1篇5
关键词:网络流行语;校园文化;正能量
中图分类号:G12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5)10-0205-02
网络流行语作为互联网发展的一种产物,已经渗入到人们工作、学习和生中,已经影响到人们的言行,甚至是思想。网络流行语不仅仅是一种交流工具,它也反映了社会现实,体现了人们的生活状态,随着人们的自发传播,更是走进了校园生活,已然成为现代校园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网络流行语的概念及特征
(一)概念
网络语言有很多,但只有能够引起网民共鸣和让网民产生“”并用于情绪宣泄的网络语言才能脱颖而出成为网络流行语。网络流行语是在迎合颠覆传统、求新、求奇、减压宣泄、彰显个性的心理诉求中得以产生和盛行的[1]。
目前对于网络流行语的定义非常广泛。从使用和传播主体来定义,杨萍认为,网络流行语是由网民创造或由网民积极传播的,进而被多数网民认可、接受并使用的语言[2]。这个定义明确指出了网络流行语的主体,但忽视了网络流行语影响现实生活的客观事实;从表现形式来定义,高峰认为网络流行语就是网民自己创造,在互联网上广为流行和使用,并可以从虚拟走向现实的各种符号、词汇、短语及句子等等[3]。这个定义虽然指出了网络流行语的表现形式及其对现实生活的影响,但是,却对网络流行语的创造主体认识不清,并不是所有网络流行语都是由网民自己创造。这些定义都只侧重于网络流行语的部分特征和性质,存在被定义项内涵和外延不一致的问题,导致人们不能更为准确地、客观地辨认出网络流行语。本文结合传播学对网络流行语做出如下定义:网络流行语就是网民进行社会信息交流所运用的,一段时间内广为流传的,且对非网民也能产生影响的词汇、句子、短语等语言符号。
(二)网络流行语的特征
1.传播速度快、范围广
网络流行语主要以文字、数字、字母和符号为载体,通过借助微博、论坛、微信等媒介和通信工具进行传播,因而不受空间和时间的限制;同时,网络流行语内容简洁,内涵丰富,容易记忆,在现实生活中也方便转化为语言进行传播。网络流行词凭借本身具有的独特魅力,充分利用互联网这一平台,克服了地域上限制,并极大程度地缩短了获取信息的时间,从虚拟走向现实,巧妙地融入人们的生活中。综上,网络流行词具有传播速度快、范围广的特征。
2.传播内容新
德国哲学家海德格尔曾说:“词语不仅处于一种与物的关系之中,而且词语本身就‘是’那个保持物之为物并且与物之为物发生关系的东西;作为这样一个发生关系的东西,词语就是关系本身。”[4]网络流行语大多贴近时事,可以理解为是社会现象的缩影和社会关系的体现。而社会现象和社会关系会随着社会的发展发生变化,鉴此,与之密切相关的网络流行语也会随之改变。比如说:2013年的网络流行语“土豪,我们做朋友吧”与2014年的网络流行语“有钱就是任性”。由此可见,网络流行语会随着新现象的出现而不断更新。
3.网民自发传播
网络流行语由于来源于对一些社会现象或是社会事件映射和凝练,且语言简洁、明晰、精炼甚至是有趣,所以广为普通网民所接受,且想让更多的人知晓,分享其中寓意,因而促成其流行,此流行并不仅限于在网上传播,也走进了现实生活,进入了校园,对校园文化的建设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二、网络流行语对校园文化的影响
校园文化是一所学校在长期的教育、学习和生活中逐渐形成的一种体现全体师生共同理念的统一的价值观念、精神支柱、学校传统等各方面的总和[5]。作为具有较高文化层次、乐于接受新事物的群体,大学生成为网络时代创造、传播网络文化的主力军,是受网络影响最深、最广的一个群体[6]。网络流行语作为网络文化中传播快、影响广、内容新、不乏趣味和调侃的“文化产品”,与学生好奇心强、乐于接受新事物的心理特征相符合,自然深受广大学生的喜爱,并且逐渐地去接受它,认同它,甚至吸收它,这样潜移默化地对学生的思想和行为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这种影响既包括积极的,也包括消极的,对于这些影响我们要辩证地去认识和分析它,只有客观地认识他们,才能更好地构建和谐校园文化。
(一)积极方面
1.提高学生公民意识,增强学生政治觉悟
带有时政意味的网络流行语在校园内出现,客观上可以提高学生对国家大事的关注度,并且大学生以国家主人公的身份参与讨论,大胆发表自己的意见,勇于提出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可以培养学生的公民意识,提高学生的政治觉悟。例如,国家领导人同志,网上大家热情地称呼他为“”,这个词来源于2014年9月9日上午,到北京师范大学和全国教师代表座谈时,来自遵义的教师刘轶问道:“我叫您‘’可以吗?”得到了肯定地回答:“YES”。这条新闻在网上一,就得到了网民的认同,并在网络世界里广为流传。现在不仅网民这样称呼他,甚至一些官方媒体都会这么称呼他,这让学生们觉得更亲近,拉近了学生与政治的距离,使学生对时事政治的兴趣更加浓厚。而“空谈误国,实干兴邦”的政治倡导不仅使学生充满了“实干”精神,也对“中国梦”的实现坚定了信心。这些都说明网络流行语对大学生政治意识的培养具有一定的引导作用,有利于在校园中形成和谐的文化氛围。
2.融入社会生活,认识社会现实
校园就是一座象牙塔,网络流行词在校园内的传播,使学生对社会现实有了一定的认识和了解,避免了与社会脱节,从而将自己封闭起来。随着2014年“挖掘机技术哪家强,中国山东找蓝翔”“你家里人知道吗?”“且行且珍惜”“有钱就是任性”等网络流行词的出现,并在校园里也被学生们所津津乐道,作为议论的焦点,积极发表自己的看法,体现了学生对社会现象的高度关注,愿意融入社会生活的积极心态。
(二)消极方面
1.导致学生人生观和价值观畸形
学生作为校园文化的主体,且正处于价值观和人生观成型的关键期,判断和辨别新事物还缺少客观性和辩证思维。“有钱就是任性”“宁愿在宝马车上哭泣,也不愿在自行车上微笑”这些网络流行词所透露出来的焦虑、烦躁的消极情绪,拜金、暴力的错误观念,容易使这个时期的学生产生错误和畸形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不利于自身的健康发展,对和谐校园文化的建设也会产生消极影响。
2.“不良语言”腐蚀校园文化
一些不文明的、充满负面情绪的网络流行语在校园内的广泛传播,使得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遭到破坏。由于学生对于这些词语的甄别能力较差,不能客观全面地认知这些网络流行语,导致不加辨别地吸收,使学生下意识地被这词语里面所蕴含的负面能量所同化,失去了正确的价值判断,做出不当行为。同时,因为它的简洁性、蕴含情绪的隐蔽性、一定的趣味性使得它在校园里广为使用,不少学生更是将这些词语作为情感宣泄的方式,使整个校园都充满了浮躁的文化氛围。
三、正确运用网络流行语建设校园文化
无论是喜不喜欢或是愿不愿意,网络流行语已经渗入我们的校园生活,并对校园文化产生着深刻的影响。然而,采用“堵”的方式对待网络流行语,显然不能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不能吻合当代大学生的文化期待,也不能满足其文化需求。我们建议采用“疏”、“引”、“限”这些方法对待网络流行语,在正确对待网络流行语的同时,运用好它,让它在校园文化的建设过程中发挥积极正面的作用。
(一)“疏”――树立客观的认知态度
网络流行语的形成背景繁杂,有的网络流行语表达了公众的利益诉求,有的网络流行语则是表达了个人的价值追求,还有些网络流行语只是单纯的情绪宣泄。帮学生分析这些网络流行语的形成背景及价值诉求,使学生树立一种客观的认知态度,掌握好对网络流行语的甄别能力,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将网络流行语中蕴含的“正能量”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二)“引”――引入积极的语言“正能量”
对于“入侵”校园文化的网络流行语不能只是被动应战,要掌握主动权,主动吸收充满“正能量”的网络流行语。通过借助校园广播、校园论坛、校园文艺晚会等平台,对这部分网络流行语(如“中国梦”、“群众路线”、“正能量”等)进行阐述和演绎,使同学深刻地理解其内涵,吸收其价值养分,摆脱低级趣味的干扰,以形成更为和谐的校园文化氛围。
(三)“限”――限制隐性的“语言暴力”
对于充斥着消极思想的网络流行语则需要限制在校园内的“流通”,不能使校园变成“毒气”的集散地。以“你妹”为例,该词来源于网络论坛,多用于情感宣泄。很多人喜欢不假思索地跟风使用,但事实上这个词中含有极其浓重的性别歧视含义。这类网络流行语极易腐蚀同学们的思想,影响他们的价值判断,进而腐化他们的行为。不仅如此,这类流行语化为日常用语进行传播则很容易在生活中成为一种“语言暴力”。若是任由其进入校园,那么学生将可能成为这类“语言暴力”的被害者。最糟的是,若不加控制,“语言暴力”的被害者又可能变成“语言暴力”的实施者,从而影响更多的人。所以,一定要控制这些充斥着消极思想的网络流行语,限制这类隐性的“语言暴力”,为构建和谐的校园文化创造条件。
总之,我们认为,网络流行语不仅是社会文化生活的一部分,也是校园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建设和谐校园文化时,要客观公正地评价网络流行语,且认真考量网络流行语对学生的影响机理,通过“疏”“引”“限”等方式对网络流行语进行引导和控制,使其在校园文化的建设过程中发挥积极正面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王清杰.网络流行语的文化生态与社会心理分析[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7):43-45.
[2]杨萍.网络流行语:网民自主话语生产的文化景观[J].新闻前哨,2010(4):87-89.
[3]高峰,邱秀聪.网络流行语及其民意表达[J].中国地市报人,2011(7):29-31.
[4][德]海德格尔.通向语言的途中[M].孙周兴,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156.
网络暴力现象分析范文篇6
网络诽谤乃至网络暴力的形成有其复杂的社会、文化、心理和法律等多重诱因,作为新兴传播工具的互联网,却成为网络诽谤乃至网络暴力形成和发展的技术基础。
“道德审判”的泛化和膨胀
目前国内外学界对网络诽谤的内涵尚缺乏明确的界定。分析近年来屡屡发生的此类代表性事件可以得知,网络诽谤是指网民以匿名的、群体性的表达方式,通过网络对某些不道德的行为予以谴责时,发表不负责任的煽动性、攻击性言论丑化、诽谤、污辱、谩骂当事人,导致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甚至给当事人带来实质性的伤害。依据其行为后果的破坏程度,有学者将网络诽谤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定义,狭义的网络诽谤是指对现实产生实质性危害的网民行为,广义的网络诽谤则是指利用网络实行诽谤、谩骂、攻击等行为。
从“虐猫事件”、“陈易卖身救母”到“铜须门事件”、“人肉搜索第一案”等一系列广为关注的网络诽谤事件,可以发现网络诽谤的表现形式十分多样化,比如群体性地对当事人进行不堪入耳的辱骂和诽谤、诬陷等人身攻击;以非法手段窃取当事人的资料,并对当事人及其家人进行死亡威胁;用图像丑化当事人的形象;侵犯当事人的名誉权和肖像权等。但概括起来,这些网络诽谤行为表现出的共同特征有:参与网民具有一定规模,从而在网络上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通常攻击的对象多为背离传统道德观的不道德言行,且惯于以语言暴力进行道德审判;行为后果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给其带来巨大的精神伤害和现实损失。
网络诽谤事件多是针对网络曝光的不道德言行而展开,网民维护和伸张的似乎是“网络正义”。“铜须门事件”和“人肉搜索第一案”中,网民群起鞭挞的是为主流道德观唾弃的“”、“婚外恋”;“史上最毒后妈事件”中,网民集体抨击的是有悖家庭伦理道德的“毒后妈”问题。值得注意的是,这些“网络正义”行为通常以“正义”、“良知”为旗帜,以充满诽谤色彩的语言为利器,动辄对当事者进行道德审判。或宣称“以键盘为武器砍下奸夫的头,献给受害的丈夫做祭品”,或诅咒让者“死无葬身之地”,或“网络追杀令”,甚至一些网民还组织虚拟审判,以静坐、游行、谩骂、自杀等虚拟形式集体声讨事主。
以社会学的视角来看,网络虚拟空间和社会现实空间并行交融、互为镜鉴,虚拟空间是现实社会的影子。网络诽谤现象虽然发生在网络,但它是现实社会道德审判传统在网络上的投射。同时由于互联网的匿名性和反控制性,以及网民狂热的、非理性情绪的推波助澜,这种道德审判极易在网络上形成泛化和膨胀之势。
学者周国平认为,我国曾经有对私人感情进行道德审判的传统,对于两性私情人们完全可以持有不同观点包括道德评价。问题的关键在于,作为法治社会的一员理应有一个共识,就是不把自己的道德观念强加于人,尊重他人在私人领域中的一切权利其中包括隐私权。需要指出的是,这种凌驾于基本人权之上的“道德审判”行为本身,不仅突破了道德底线,而且逾越了法律的边界。因此,倡导网络道德,加强网民自律,理当成为当前净化网络环境的要务。
另一方面,我国社会正处于一个复杂而特殊的转型期,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贫富悬殊、阶层分化,改革走向深入的同时也滋生了腐败乱象、主流价值缺位,更兼全球化带来的剧烈震荡,使得矛盾凸显、利益纷争、观念碰撞成为转型期中国的重要特征之一。置身其中,当代中国人面临着前所未有的社会压力、情感焦虑和价值迷茫。在这种环境下,匿名的、开放的、自由的网络空间自然成为网民发表观点、释放压力、宣泄情绪的最佳选择。尤其是针对损害公众利益的各种腐败行径,或违背公序良俗的不道德言行,网民的质疑、抨击和讨论就会表现得空前活跃和热烈。
应当肯定的是,网民的参与和讨论对于推动信息公开和社会民主进程有着积极的意义。但是由于现阶段一些网民的道德意识、法律意识等素养缺失,以及法不责众的“护身符”,在网络论坛中往往出现狂热左右理性、谩骂代替讨论、审判取代协商等不正常的舆论生态,甚而至于把持“话语霸权”,动辄发出“网络通缉令”,从而酿成“多数人的暴力”,在现实中则直接导致悲剧的发生。
有必要警醒的是,这种“多数人的暴力”曾在中国历史上留下极其惨痛的教训,集体无意识的狂热和施暴及其带来的“网络”现象曾引发了外媒的高度关注。中文互联网要想获得健康的可持续发展,尤其需要对此保持足够的警觉。
网民的“群体极化”和“集体狂欢”
从传播学的视角来看,在网络诽谤乃至网络暴力事件中网民既是传播者也是受众,是事件行为的主体和参与者。因此,网民群体的结构及其心理特征、行为特征,对网络暴力的形成会产生直接的影响。据CNNIC的《第2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中国的网民群体仍以青年为主,总体网民中的31.8%都属于18―24岁的青年,月收入1500元及以下的网民占到总网民的三分之二,呈现出低龄化、低学历和低收入等“三低”特征。其心理和行为特征通常表现为:热情、叛逆,心怀正义,渴望表达自我并具有积极的参与性,因此他们基本构成网络BBS上活跃的发言主体;文化水平和道德素养不高,缺乏成熟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因此对热点事件的看法难以形成独立的判断力,极易产生盲目从众心理;低收入的经济地位使这部分网民容易对社会滋生不公平感,因此利用网络宣泄愤懑并从中获得虚拟的,成为其重要的群体特征。
尽管网络传播匿名性的特点,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激发网民发言的主动性从而相应弱化其“沉默的螺旋”效应,但是网民的从众心理在网络传播中依然还是相当普遍。所谓从众心理,是指个体迫于群体压力而选择与大多数人趋同的言行。网民从众心理的普遍性,这一方面与网民在现实社会中长久形成的从众心理惯性有关,另一方面在虚拟的舆论空间同样容易形成群体压力,从而使网民产生趋同心理和行为。
由这种非理性盲从心理演变成的网络诽谤事件,常常忽略事件本身的真实性,结果造成现实中的冤假错案,令当事人蒙受难以弥补的心理创伤。2007年7月,论坛帖文《史上最恶毒后妈把女儿打得狂吐鲜血》,引发网友震撼。据了解,最早这个帖子是出现在江西鄱阳在线网站,随后全国36家网站转载该热门帖子。网络民愤迅即爆发,指责“这样的后妈简直禽兽不如”,还有网友发出“网络通缉令”来通缉“恶毒后妈”。但后来调查结果表明,女孩吐鲜血的真实原因是患有血友病,“史上最毒后妈”并不存在。
心理学者应力认为,在一起严重事件的发展过程中,从众是导致“群体极化”的强大心理力量。群体极化是一个群体的主导倾向不断得到加强的现象,同情、欣赏会获得更多的社会支持;而愤怒会催生更多的愤怒,实施诽谤会引发更多的暴力。而网络为群体极化提供了新的媒介,成千上万的网民可以让遭遇困境的人们从相通的思想和精神里获得慰藉和支持,同时也可以使一个负面事件迅速发展为一种可怕的、致命的力量――网络诽谤由此形成。
如果说之前的“虐猫事件”、“铜须门事件”等多由拷问道德而引发,那么2008年“很黄很暴力事件”则是网络诽谤走向娱乐化的标志。2007年底,央视《新闻联播》播放一条有关净化网络环境的新闻。13岁女孩短短几秒钟的出镜,因一句“很黄很暴力”竟成为数万网民恶搞的对象,色情漫画图、人肉搜索令、个人视频乃至悬赏通缉令等一夜之间充斥网络,泛滥成灾,令无辜的未成年人遭遇无妄之灾。
转型期社会的复杂现实使“娱乐”成为当代人释放物质重压和精神压抑的最有效管道。娱乐是对主流威权文化的解构,也是逃避现实的心理诉求。置身这个“娱乐至死”的时代,互联网无疑给网民提供了丰富的娱乐资源,同时也成为网民最现代化的娱乐工具。“一切为了娱乐”的诉求,使网民或调侃权威,消解崇高,或热衷隐私流言,漠视他人感受,一味追求自我心理的满足;或以“道德卫道士”自居,陶醉于一种“置换系统”操纵的集体狂欢中。心理学认为,人在遭遇困境时,潜意识内会不自觉地将一物体置换为另一物体以解决存在的矛盾。在诸多的网络诽谤乃至网络暴力事件中,网民施暴的背后实际上有一种无形的“置换系统”在发挥作用。上述所提的“铜须”不过是为公众道德观所不齿的“第三者”、“奸夫”的替罪羊罢了,“很黄很暴力事件”中的小女孩也不过是网民反抗权威和主流话语的替代性符号而已。这种心理置换效应使网民的爱恨很自然地产生“移情”,从而将之集中投射到虚拟空间的事主身上并实行话语暴力。可见,这种基于娱乐诉求的网民“集体狂欢”亦是产生网络暴力的内在诱因之一。
网络心理学的研究表明,在虚拟的网络环境中,基于个体的内心准则和社会规范的制约而形成的自我约束大大削弱或消失,人们的行为表现出明显的“去抑制性”特点,与现实生活中的行为方式产生巨大差别。这种“去抑制性”通常会产生两种效应:一种是网民可以更加放松、开放地表达自己,袒露真实的自我,从而使人际交流更富于吸引力,网民从中可获得更大的精神慰藉;另一种是网络的虚拟性和匿名性使网民更容易产生自发性的攻击,将现实社会中产生的负面情绪以谩骂、诽谤等形式在网络上发泄出来,以此缓释压力。这或许可以解释不同的网络事件,有的发挥了良性去抑制性效应从而成就了“网络正义”的美名,有的则在网民群体失控的“去抑制性”行为中走向网络暴力。
互联网的技术特性和商业诉求
网络诽谤的形成固然有社会、心理和文化等多重因素的作用,但互联网的技术特性则给网络诽谤乃至网络暴力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不可忽视的物质手段。
自2001年诞生至今,“人肉搜索”便与网络暴力如影随形,甚至成为网络暴力的代名词,一直游走在法律和道德的边缘。“人肉搜索”是指在互联网上集合众多网民的力量搜索信息的方式。不同于谷歌、百度等传统搜索技术单一的查询过程,“人肉搜索”是一种“人找人、人问人,一人提问、八方回应”的相互协作和分享信息的过程。
“人肉搜索”是互联网的即时性、快捷性和交互性等技术特性与一对多、多对多等多种传播方式高度融合的产物。从技术的角度看,“人肉搜索”是中性的,并无正邪之分,只是和特定的情景、特定的方式相结合,才产生出不同性质的结果。客观来看,“人肉搜索”在满足公众知情权、发挥舆论监督等方面曾产生了不少积极的效应。其中2008年发生的代表性事件就有“周老虎事件”、“天价烟局长事件”、“深圳官员猥亵事件”,正是在传统媒体无法实施监督的真空地带,“人肉搜索”发挥了其独到的技术优势,最终促进了问题的解决。
但是另一方面,“人肉搜索”的滥用乃至异化直接导致了网络暴力的发生。如前所述,自2006年以来发生的一系列后果严重的网络暴力事件,无不由“人肉搜索”所引发,其搜索策略几乎如出一辙,网民想方设法将当事人的姓名、年龄、身份、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照片乃至生活细节等个人隐私公之于众,且口诛笔伐激起网民公愤,并将这种精神压力从虚拟空间延伸到现实生活,给当事人造成实际工作和生活的困境。实践证明,新技术的应用能给人带来自由,但对新技术的滥用终将窒息自由。“人肉搜索”的未来亦如此。
其次,互联网的虚拟性和匿名性使个体享受高度自由的同时,也导致监督机制的弱化乃至悬置,从而使网络成为传闻、流言、诽谤等各种不良信息传播的舆论场。相对于传统媒体,互联网天然的反控制性使得言论空间更为宽松,同时也给网络监管带来了技术难度,造成监督机制的虚化和无力。尽管几乎每个网站BBS论坛都明令禁止传播色情、暴力和反动信息,但是形形的流言和隐私还是充斥于各大论坛,且经过网民和网站的舆论传播合力,使论坛从“网络民意的自由市场”逐渐演变成“非理性舆论场”,从而直接酿成网络暴力事件。
网络暴力现象分析范文篇7
人们在网络上自由地表达观点、尽情地发泄情绪,而与此联系在一起的是“网络通缉令”、“网络追杀令”等词,网民通过网络追查并公布个人隐私,同时,煽动和纠集人群以暴力语言进行群体围攻,其“魔鬼”般无孔不入的威力导致现实生活中的当事人遭到严重伤害。2006年4月“铜须门”事件之后,《纽约时报》、《国际先驱论坛报》和《南德意志报》等欧美报刊相继刊发报道,质疑中国网民的做法是对个人隐私、情感和生活方式选择权等的严重侵犯,《国际先驱论坛报》更是以《以键盘为武器的中国暴民》(原文为MobruleonChina’sInternet:Thekeyboardasweapon)为题目,激烈地抨击中国网民的“暴民化”现象,①“网络暴民”这个概念由此产生。
“网络暴民”现象与网络虚拟人格
国外媒体将中国网民称作“网络暴民”是片面化、污名化网民的行径,对此质疑的声音不仅仅让我们以正常、平静的心态去认识“网络暴民”,更是让我们以谨慎、客观的态度去对待“网络暴民”。“网络暴民”的行为是一种虚拟空间的“群体极化”现象,对于“网络暴民”群体,通常是运用一定的语言符号、声响符号和视觉符号为载体,对事件当事人及其亲友在网络上进行漫骂、诽谤等人身攻击,非理性的行为对当事人的现实生活造成侵扰和伤害。网络空间中的成员何以借着网络联络感情、沟通意见以及分享价值?作为虚拟空间的一种内在力量,“网络暴民”现象与网民在网络虚拟环境中形成的独特的网络虚拟人格有直接的关系。
虚拟人格是人内传播的一种特殊形式
莫里尔·莫里斯和克里斯汀·奥根曾指出:“网络传播是多层面的。过去,人类传播中的人际传播、群体传播、组织传播、大众传播四大类型相互独立,互不联系,而在网络传播中的传播方式可分为四种:1.个人对个人的异步传播,如电子邮件;2.多人对多人的异步传播,如新闻讨论组、电子公告牌和电子论坛等;3.个人对个人、个人对少数人、个人对多数人的同步传播,如多人用户游戏、在线聊天等;4.多人对个人和个人对多人的异步传播,主要指信息接收者在网络上寻求信息的活动,如网页和远程通信等。”②可以看出,网络作为一种“泛媒介”,已经融合了人内传播、人际传播、群体传播、组织传播和大众传播等传播形式,使得这几种传播形式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网络作为一种传播工具,给人们的传播交往方式带来了巨大的变化,工作方式、思维方式、生活理念等方面正发生着全新的转变,它对人们心理世界的认知、交往方式也带来变化,网络这样一个特殊的虚拟的世界,促使着网络虚拟人格的产生。
“人格”是指个体在先天生物遗传素质的基础上,通过与后天社会环境的相互作用而形成的相对稳定的和独特的心理行为模式。③虚拟人格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而出现的一种心理现象,目前对虚拟人格的概念界定莫衷一是,鉴于其特殊性,不妨先为其下一个定义:“虚拟人格”指个体在先天生物遗传的基础上,在网络传播中,通过与网络虚拟环境的相互作用而形成的独特的心理行为模式,它是在现实生活中没有显露和表现出的人格。比如有的人在现实生活中很沉默,在网上却很健谈;有的人平日性格很温和,在互联网上却很暴躁;有的人现实中彬彬有礼,网上却出言不逊等。作为客体的外部世界会在主体的人的思想感情上得到反映,主体自己会产生心理和生理的反馈信息,这种自我信息交流常常表现为自我思考、内心冲突、联想与回忆,这种自我传播的互动过程,仅限于自己,不要求与人共享。针对网络上的话题事件,一部分网民的回帖和反馈正是这种自我表露、自我宣泄的表现。网络虚拟人格与现实中的人格不相符合,因此网络媒体人内传播活动显现出独有的特点。
弗洛伊德的人格结构论与网络虚拟人格
人格理论是弗洛伊德精神分析学说的重要基础,弗洛伊德把人的心理结构分为了“本我”、“自我”、“超我”三个部分,提出了“三部人格结构论”,即人格由本我、自我、超我三部分构成。“本我”是人的整个精神活动的基础和源泉,它包含了所有原始的遗传的本能和欲望,宛如“一口充满着沸腾的激动的大锅”;“自我”所代表的是理性和判断,它既要满足“本我”的要求,又要使之符合“现实”,调节二者之间的冲突;“超我”则代表一种对本我的道德限制,与“本我”处于对立地位,它不仅使“本我”推迟得到满足,而且使之不能得到满足,它指导“自我”去限制“本我”的冲动。④本我追求的是快乐,自我追求的是现实,超我追求的是理想,三者是存在矛盾的,但在一般情况下,本我、自我、超我三者是处于平衡状态的,三者平衡才能保证健康的人格发展,而平衡一旦被打破,自我无法满足内部和外部的需要就会产生焦虑甚至人格失衡和分裂。
在现实生活中,现代人的学习、工作、生活节奏越来越快,人们所承受的压力越来越大,而本我、自我、超我三者之间的关系失衡成为部分网民行为失衡的根源,在失衡的状态下,人的内心呈现出一种紧张状态,而人具有解除紧张状态的先天倾向,因为如果紧张持续时间太长、程度太深,那么人是无法忍受的,严重的话甚至会导致人格的分裂和精神病,于是,大多数人都会通过形成心理防御机制来宣泄压力,调节心态平衡,弗洛伊德称之为自我防御机制,这种自我防御机制往往有两个共同点:一是它们是无意识的,即人总是不知不觉地、无意识地采用它们;二是人们往往否定、歪曲或虚构实际情况,从而与现实相脱离。⑤
2009年7月,在“孙丹勇”事件中,富士康员工孙丹勇跳楼自杀,同学高歌随后发帖,认为孙在跳楼前遭到富士康领导顾钦明的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于是,当事人顾钦明被“人肉搜索”,富士康也被指“血汗工厂”。事件为何引起众多网友的愤怒?其中势必有触动网民心弦的共鸣之处。现代社会,工作、生活等各方面的压力常常导致人们非常态的心理失衡和压抑,于是孙丹勇得到网友友人般的关怀,网民进而为其“打抱不平”。这是现实生活中个体本我的快乐受到压制,导致人格结构失衡的结果,本我是人格的基础,是非理性的,常常违反社会行为规范,这种本能受到约束,很少能自由表现,在现实中其受到压制,势必在网络中成为虚拟人格形成的温床。还有一个方面,是个体超我的理想化人格,现实中,自我往往落后于超我,因此,个体常常希望成为超我所要求的“理想化的自我”,在网络中,保留自身的闪光处,完善现实生活中不如意的地方,在典型的“网络暴民”事件中,网友常常以自己在现实生活中没能做到和达到的标准要求事件当事人,即所谓的己所不欲,却施于人,2008年四川地震中的“范跑跑”成为千夫所指,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在近几年的“网络暴民”事件中,众多网民往往对事件不加以证实,在未知真实性的情况之下,无意识地采用了一家之言,同时,人们常常根据自己的意愿对事件内容进行改造和变形,随着事情的发展,表现出与现实的严重脱离,给当事人造成不可弥补的伤害。鉴于互联网自身的特点,直接促成众多心理防御机制中“虚拟人格”的实现。
网络虚拟人格与“群体极化”现象的关系
当前现实社会中,人们都各自承载着各方面的压力需要发泄,种种行为常是迷失了方向的表现,很多人处在紧张、压抑、困惑、烦躁甚至不满的群体环境中,而此时还没有形成更多畅通的交流及宣泄渠道来缓解人们内心的苦闷,在网络世界中,某些突发性事件或突然的信息刺激,引起网民足够的关注,而现实社会相关机构、部门或当事人并未给予现实问题的解决,在种种的压力和一定的情绪状态下,人们希望在网络中找到“志同道合”之人,而聊天室、贴吧、社区、博客等的出现给了人们广阔而自由的倾诉空间,网民也会因为相同的心境而获得在现实社会中找不到的力量感,肆意发泄情绪以得到满足。这符合受众“使用与满足”的行为动机,一部分网民的网络媒介接触活动是基于特定的需求动机来使用互联网,从而使这些需求得到满足的过程。换言之,在网络空间里,被社会道德规范压制下隐藏的“本我”层面展现出来,在互联网上参与肆意攻击、谩骂、侮辱等群体行为的人,绝大部分都不敢暴露自己的真实姓名,这些“无名氏”在网络虚拟空间内不受约束,网络虚拟人格因“无个性”群体的出现而形成,尽管是暂时的,却仍不负责地发泄了自己的情绪。
网络虚拟人格在匿名的网络空间中形成,这又成为滋生“群体极化”现象产生的诱因,群体中的成员开始即有一定观点偏向,在突然的网络事件信息刺激下,人们在与网络中的“志同道合”者经过讨论之后,结果是一开始的倾向又往前跨了一步,之前的想法和观点更加牢固,并且走向极端。⑥
在2009年8月的“巧克力女孩”事件中,上海女孩娄婧参加选秀节目引发了一场网友关于其肤色的争论,开始的讨论只是围绕娄婧的肤色,她不被认为是真正的中国人,而后,网友对这位“巧克力女孩”的兴趣致使其被“人肉搜索”,对黑女孩娄婧的关注话题转向对她及中国妈妈的攻击,娄婧的身世被“挖”出来,称娄婧的母亲在结婚后,与一名黑人发生关系,黑人回了美国,留下娄婧的母亲和腹中胎儿,这段“与美国黑人的婚外性行为”迅速传播开来,引起网民对其母女的反感情绪,网上对娄婧母女的辱骂声不断,娄婧母女的单位、住址、电话等被贴出,此刻,在网络空间中,网民在匿名的虚拟环境中相遇并极力强调团体认同,极端化的程度加深,娄婧事件因此引起一场轩然大波。结语
“网络暴民”现象出现于中国互联网的发展进程中,它对现实造成的影响不容忽视,而“虚拟人格”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而出现的一种社会心理现象,这种由人际竞争和社会压力引起的心理矛盾,同时由科技发展引导的网络文化交流等造成的压抑型和理想型“虚拟人格”,虽然不等于人格分裂,但对个体人格除了正面的积极宣泄等作用外,也有负面的消极影响。“网络暴民”所体现出来的网络虚拟人格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为中国的网络文明建设提供了一个思路,对于树立网络新风、建设和谐文明的网络环境必然起到一定的作用,同时,能够促使广大网民增强自身的责任感,提高其文明上网的自觉性。同时,对于解决互联网发展中存在的不和谐因素也提供了参考意见和解决思路,这对正确引导网络舆论也有建设性的作用。
注释:
①HowardW.French:MobruleonChina’sInternet:Thekeyboardasweapon:InternationalHeraldTribune,nytimes.com/2006/05/31/technology/31iht-chinet.1861775.html?_r=1
②MerrillMorris&ChristineOgan,TheInternetasMassMedia.JournalofCommunication46(1),winter.0021-9916/96
③⑤郑雪编著:《人格心理学》,广州: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7页,第83页。
④弗洛伊德[奥]著,杨韶刚译:《弗洛伊德心理哲学》,北京:九州出版社,2008年版,第1页。
⑥凯斯·桑斯坦[美]著,黄维明译:《网络共和国:网络社会中的民主问题》,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2003年版,第49页。
参考文献:
1.曼纽尔·卡斯特[美]著,夏铸九等译:《网络社会的崛起》,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
2.理查德·斯皮内洛[美]著,李伦等译:《铁笼,还是乌托邦——网络空间的道德与法律》,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3.古斯塔夫·勒庞[法]著,冯克利译:《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5年版。
网络暴力现象分析范文篇8
1对当下传媒制造新闻现象的反映与批判
《搜索》中的记者陈若兮认为这条新闻有巨大的价值,因此围绕叶蓝秋事件刻意制造新闻,引起公众舆论,制造网络暴力。但是她这样的做法让我开始担忧记者的职业道德素养,让我开始质疑记者报道新闻的根本出发点。新闻与生俱来的基本特点是真实和新鲜,在现代社会,新闻真实,迅速的要求决定了新闻工作的方向,塑造了新闻媒介以及新闻工作者的品格。①作为受众,我们的生活中每天都接触各种各样的新闻,现在的新闻更新速度不再像以往以天的单位更新,尤其是现在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使得我们的新闻更新无时无刻不在进行着。在这些新闻报道中,我们的新闻工作者一直工作在第一线,他们为获得新闻线索和提高自身的知名度,在努力的寻找和挖掘新闻线索,这让我不禁想问一个问题:当今新闻可以忽略客观真实性吗?物极必反,同样道理,我们的记者在新闻采访中,如果一味的追求新闻线索和新闻的新奇、吸引眼球性,弃被采访者的个人隐私和自己的职业道德素养于不顾,这种情况下,不仅新闻的真实性值得质疑,记者的个人品性和职业道德也值得我们质疑。就像影片《搜索》中,陈若兮把不让座事件的主人公叶蓝秋很多私人隐私都挖了出来,并且晒到了自家媒体的网上,只是为了换取网民们的点击率,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陈若兮在影片中,为了自己的事业,为了所谓的收视率,把一件“公交不让座”的事情,大肆渲染,利用网民的“愤青”心理,制作新闻热点。原本叶蓝秋的道歉本应该是不让座事件后续真实的报道,记者应播出道歉视频帮助叶蓝秋澄清事实。然而陈若兮对事实的掩盖便是变向的制造新闻。她已经背离了新闻工作者的最基本的职业道德素养。我们的记者和网民又一次成为了悲剧事件的最终罪魁祸首,为最后叶蓝秋自杀埋下了伏笔。
2网络暴力事件中受众的心理分析
《搜索》中的被搜索者叶蓝秋从独自扛着自己身患癌症的事实,到最后结尾的“被自杀”又让很多人震惊。叶蓝秋的死,可以说也是死于我们的网友的口诛笔伐,也可以说死于我们的记者的纠缠和无底线的“人肉搜索”。随着网络时代的发展,网络在给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负面影响。近年来,出现大量网络暴力事件,从“虐猫”事件,到“艳照门”事件,再到“范跑跑”事件,先是在网络上引起大众关注,接着继而发起排山倒海的“正义”讨伐,给当事人现实生活带来了困扰,给受众也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像这些“人肉搜索”不断在网上爆料别人隐私,实际上就是不断给被搜索者施加压力,也就是一种网络冷暴力。那么产生网络暴力现象原因有哪些呢?
2.1娱乐时代话语权的改变
传统媒体向新媒体过渡后,群众话语权在娱乐时生了重大改变,人们的认知能力逐渐弱化,甚至模糊了身处媒介环境下的我们言论职责。由于网络这样的新媒体出现,与传统媒体不同的是平民增加了话语权。近年来,媒体出现的新闻娱乐化现象越来越突出,而且在网络这个平台上表现的更是淋漓尽致。在网络这个虚拟的世界里,受众可以充分发泄自己的欲望,对他人隐私的窥视和好奇心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满足。在《搜索》中,当叶蓝秋不让座视频被放到网上,引来了网民们互动评论,各种各样的评论铺天盖地。以至于后来网友们把叶蓝秋的工作单位,小学母校等隐私的东西全给暴露出来,甚至网上爆料叶蓝秋是小三,这些都让网上受众满足了自己的娱乐和狂欢诉求,并且获得了自我实现的成就感。
2.2网络中的群体极化倾向很严重
网络中的群体极化倾向具体表现在网络中,网民们一开始就有某些偏向,在网上通过交流,人们便往这种偏向的方向移动,最后行成了极端的观点。正如凯斯桑斯坦言所说:“毫无疑问,群体极化正发生在网络上。讲到这里,网络对许多人而言,正在极端主义的温床,因为志同道合的人可以在网上轻易频繁地沟通,但听不到不同的看法。持续暴露于极端的立场中,听取这些人的意见,会让人逐渐相信这个立场。”②网民这个群体中易激动,非理性的特征导致了群体认同。《搜索》中网友们对于叶蓝秋不让座这样的行为大加谴责,他们认为让座是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美德,我们应该去给老人让座,在这场网络暴力中,网民们对叶蓝秋的行为已经听不到不同的看法了。从这件已经发生的“不让座”的事件中,大部分网络受众自以为站在所谓正义的立场上,已经形成一边倒的趋势,对于叶蓝秋进行谴责谩骂,给予叶蓝秋巨大的社会压力。
2.3大众的从众心理
法国著名的社会心理学家勒庞在《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一书中也写到“在既定的条件下,并且只有在这种条件下,一群人会表现新的特点。聚集成群的人,他们的感情和思想全都会转到另一个方向。他们自觉的个性消失了,形成了一种群体心理。”③勒庞还认为,群体中的个人会表现出明显的从众心理,“这种从众心理让群体只知道简单而极端的感情,提供给他们各种意见,想法和信念,他们或者全盘接受或者一概拒绝,将其视为绝对真理和绝对谬误。”③影片《搜索》网民表现出了从众心理,当媒体信息传播者提供给他们叶蓝秋不让座信息,让网友一边倒的谴责,被媒体给操纵。由此可见,从众心理也是导致网络暴力发生的原因。
搜索,表面上搜索到的是叶蓝秋,实际上搜索的是一种生活态度,一种工作态度,它展现了人性的善与恶,也让从事新闻行业的人能够学会自我反省,应该如何引导社会舆论,如何用新闻工作者客观的平等的视角去对待社会上的人。不容置疑,《搜索》是当代社会不可多得的一部作品,它唤起人们的,是最深刻的思考,最触碰心灵的共鸣。
注释:①李良荣.新闻学概论[M].复旦大学出版社,2011:25.
②凯斯・桑斯坦.网络共和国―――网络社会中的民主问题[M].黄维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50.
网络暴力现象分析范文篇9
论文关键词人肉搜索网络暴力公民人格权救赎
一、“人肉搜索”概述
“人肉搜索”是“猫扑(mop)”网首创的一种搜索方式,它是一种以提问回答方式搜集相关信息的网站。这一点和百度、谷歌等单纯利用计算机搜索技术搜索信息的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人肉搜索”其实就是有人发帖提问,并用“猫扑”网上的虚拟货币(MP,“猫皮”)来奖励提供信息者的信息搜索方式。具体而言,就是在一个社区里面提出一个问题,由人工参与解答而非搜索引擎通过机器自动算法获得结果的搜索机制。通俗来说就是通过广聚五湖四海的网友力量,每个遇到困难的人提出问题,而有这方面知识或者线索的人就对其解答、分析,可以说是一种问答式搜索,是信息时代的“网络人民战争”。
“人肉搜索”属于多个主体实施的复合行为。一般情况下,“人肉搜索”的参与者包括搜索引擎提供者、跟帖者以及信息数据处理者。在“人肉搜索”过程中,各个主体都实施了独立行为。首先,发起人通过提问启动“人肉搜索”,把被搜索对象的某些线索公布于网络上并发动广大网民进行搜索以及提供相关线索;其次,广大网民参与搜索以及提供线索、分析整理相关线索,确定被搜索对象在现实生活中的真实身份以及相关信息;再次,网民把搜索结果公布于网络;最后,广大的网民对被搜索对象在网络上进行评论、谴责甚至在现实生活中进行骚扰、谩骂、恐吓以及人身攻击。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或是为了追逐经济利益,主动整理、收集、“人肉搜索”相关信息,对“人肉搜索”行为大开方便之门;或是怠于履行自身的信息监督、过滤义务,致使被搜索对象的个人隐私在网络上被肆意公开和传播。
二、“人肉搜索”折射出的法律问题
“公民人格权”主要是指民事主体基于其法律人格而享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其独立人格所必需的权利。此处,因“人肉搜索”侵犯的公民人格权主要包括公民的隐私权和名誉权。
如果“人肉搜索”的对象锁定为某一道德谴责事件的主角,那么网友们会在很短的时间内对这一事件的主角了如指掌,其姓名、照片、地址、电话、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甚至配偶或父母的电话或工作单位无一例外地被公布于众,其信息的详细程度往往令人诧异。传统意义上的名誉权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被大众赋予的一种社会评价。而公众在评价他人之前会事先通过各种渠道了解被评价对象,通过掌握大量详实的信息后给予相关客观的评价。然而,“人肉搜索”情境下公众对某个人的认知往往是来自单一的网络媒体,其信息来源的单一性,评价群体的局限性,认知过程的盲目性等因素都会导致网络暴力的产生。这样的公众评价往往是不客观,不公正,不理智的,这实质上是对公民人格权的网络施暴和践踏。一些极端事件中甚至还出现了所谓的“网络通缉令”,已经失去理智的网民们对当事人进行网上声讨和追捕,甚至脱离网络虚拟世界波及到现实世界之中。以至于当事人慑于强大的心理压力与社会压力,给当事人正常的生活、工作、学习带去破坏性的影响。这些被人肉搜索的主角,他们在原先的正常生活处于平静的状态,就是因为其某一行为使得自身在网络上成为名誉受“侵害”的对象。针对“网络通缉令”首先我们就会质疑起合法性。现实生活中我们所见的司法通缉令都是公安机关通过必要的司法程序实施的,其手段的合法性是不容质疑的。相形之下,“网络通缉令”则十分禁不住推敲。由于它是由网民发起的,其合法性并没有相关的制度和程序予以保证。无论恶意或者过失的“人肉搜索”行为都可能因网络道德审判造成相对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因此“人肉搜索”引发的网络暴力经常会不可避免的侵害公民的名誉权。
事实上,在“人肉搜索”最终演变为网络暴力以后,公民人格权与公众知情权以及言论自由权展开了一场殊死搏斗。法律权利的边界是他人的自由。当公众知情权和言论自由权冲破了法律所容忍的界限,二者必然会引发对他人人格权,更确切地说是对他人隐私权和名誉权的侵犯。当人们徜徉于网络世界时,其言论自由权和知悉真情权往往是缺少自控和他控的。正是由于网络提供给人们这样一个极度自由的虚拟空间,使人们可以获得在现实世界无法得到的“随心所欲”和“畅所欲言”,以至于公众知情权和言论自由权被人们的好奇心和好胜心滥用,最终突破了法律的底线,侵害了其他公民的隐私权和名誉权。所以,在当下依靠法律的相关规定来合理地限制公众知情权和言论自由权是十分必要的。然而,我国现有法律对公民人格权的立法保护是事与愿违的,这集中体现在我国法律在保护的公民人格权方面缺少系统完整的法律体系,缺少高位阶的法律依据,缺少行之有效的具体规则。
三、“人肉搜索”的法律救赎
(一)完善《侵权责任法》条款,制定和颁布个人网络信息保护的专门法律
我国现行法律并无明确规定隐私权的典型条款。尽管《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及《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均有所涉及,但条文仅就公布宣扬他人隐私,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虽然这些规定使隐私权初见于成文法律,但距离公众预期的隐私权保护还有相当之遥。世界各国的司法实践对隐私权的保护有两种模式:一是直接保护方式,即对侵害隐私权的行为直接认定为侵害隐私权的侵权行为,责令侵权行为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二是间接保护方式,即对于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不是直接定为侵害隐私权的侵权行为,而是认定为其他类似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对名誉权做了扩张解释,将隐私权纳入名誉权的保护范畴。因而,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属于间接保护。本人认为,对“人肉搜索”中的隐私权应采取直接保护模式,即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进行明确的保护。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然而,《侵权责任法》是否能在现实网络社会起到公众预期的作用,有待商榷。本人认为,我国应单独制定一系列规范网络行为,防止网络暴力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侵权责任法》等单行法。
(二)对“人肉搜索”侵权主体的责任认定
进行“人肉搜索”的网民分为三类:第一类属于主动的侵犯他人隐私权,侵害他人的私人信息、人格权、名誉权、肖像权等。在“人肉搜索的”案例中,这种人往往充当组织者身份,教唆或者挑起他人加入侵害他人人格权。因此在法院审判时,此类网民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当一起案件由于参与的网民数量庞大、无法全部查明时,只要能够找到这类网民的发起者,责令其承担全部的侵权责任,对受害人的保护就能起到实质作用。第二类是被害人熟悉的人或者生活在被害人周围的人。他们掌握着被害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其他隐私。这些人未经被害人的同意和许可,把被害人的个人信息暴露在网上。法律应当责令此类网民承担与其行为过错相适应的侵权责任。第三类是行为人在网络上看到了已经分散被公布的信息,他们从事整理工作。他们去各大网站,将点滴信息进行整理、总结和删选,从而将得到的受害人个人信息和隐私等内容集中在“人肉搜索”网页。虽然这类网民只是利用了网络上已经公开的信息,但由于其行为具有侵害他人个人信息、隐私等人格权性质,同样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我们不可以一刀切的否定“人肉搜索”的积极作用,也不能不分青红皂白的否定所有“人肉搜索”参与者。法律最终要约束甚至是制裁的只能是那些非理性的参与者。正是这些人将“人肉搜索”演变为网络暴力,通过网络的巨大作用恣意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等合法权益,最终造成一系列的社会问题,造成网络暴力之殇。
(三)实行网络实名制
在人肉搜索当中,当个人的隐私信息被人在网上披露后会出现很多跟帖的人,这里包括提供被搜索真实信息的人,提供虚假信息的人以及纯粹跟帖看热闹发表自己意见的人。正是由于这些人的交叉存在,如何去管理规范发帖者变成了一个相当棘手的问题。
虽然当今是网络信息时代,网络社会人人平等,每个人都有充分发表自己意见的权利。但是,要适当限制公民在网络社会的言论自由,不能发表一些毫无理论和事实依据的虚假信息或言论。每个人都享有言论自由,但自由是相对的,言论自由的边界是他人的合法权益。同样,在网络上发表言论的底线就是不能侵犯他人合法权权益。
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互联网基础管理制度。具体表现:第一,规范域名、IP地址和登记备案、接入服务管理。第二,建立互联网信息服务准入退出机制。第三,积极探索网络实名制。当前,网站电子公告服务用户身份认证制度正在探索推进中。网络实名制的实质是要求人们对自己的网络行为负责。通过网络实名制要求人们减少不负责任、偏激狭隘、甚至是造谣生事的言论,进而维护网络社会秩序,避免网络暴力的出现。当然,现在实施网络实名制的条件有待完善。网络实名制发挥功用的前提是网络社会相关配套设施、规章制度的完善程度足以保护实名制后的网民个人信息不被外泄。
网络暴力现象分析范文篇10
关键词:网民网络暴力心理异化符号化
截至2009年12月,我国网民人数已达3.84亿,而且仍保持快速增长的势头。网络在带给人们全新感受和便利的同时,与其相伴生的一系列问题也不容忽视,如:网络色情、网络诈骗、网络暴力等。随着互联网普及程度的不断提高,网络暴力事件也随之愈演愈烈。互联网提供的"匿名性"环境,使符号化的个体更倾向于表达自己最真实的意见和建议而不必担心因此承担责任。网络暴力事件中,个体隐匿在"网民"这个只在概念上存在的心理群体中间,"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由此滋生,网民个体的心理异化随之开始。
一、符号化带来的"假面舞会"
与现实生活中面对面互动交流模式相比,网络中的交流模式是一种人与机器之间的互动,网民个体在网络这个虚拟世界中被抽象为一个个符号,这些符号有如化妆舞会上的面具,藏在它的后面,人们可以毫无顾忌地表达自己的意见,但是对方却看不清面具背后的具体形象,只能在脑海里凭借交流的内容来判断交流对象的具体特征。"在赛博空间,社会关系是虚设的,信息仅在无实体的意识层面流动。网络社区,不过是各种类型的意义群的集合。在这一张巨大的意义之网上,由于人们从心理上摆脱了现实环境的各种羁绊,地缘关系、血缘关系、业缘关系等都不再存在,交流者成为了一个超越现实的精神的自我。因此,这种"纯意义的交流"更倾向于形成"心理群体"即"群体是许多心理一致的个体的组合,而不是聚集在同一个地方的一群人。"这类群体在心理上有很大的接近性。
网络暴力事件犹如一场"在线"的假面舞会。网民在匿名性的掩护下聚集在网络世界的一个论坛或社区中。无论你在现实生活中的角色是什么,只要你戴上面具,参加了这个舞会,就会不自觉地被舞会的气氛所感染,于是从众心理得到了淋漓尽致地发挥,在这个只在意识中存在的群体的鼓动下开始"施暴"。在"艾滋女闫德利"事件中,一些网民甚至直接打电话给闫德利,对其进行质问与谩骂,给当事人的精神带来了极大的伤害。网络舆论是一种"软暴力"它"杀人于无形"。网络暴力发展至此舞会已达到了高潮。一般,自发形成的"暴力群体"施暴的时间大概持续一周左右,而有策划公司控制的暴力事件就要另当别论了。曲终人散之后,网民纷纷摘下面具,或销声匿迹或参加另一场舞会。这也正是网络暴力事件问责难的原因所在。
二、寻找"第二自我"
网络空间打破了现实世界中对社会角色定位的限制。由于网络互动的匿名性,每个人在网络世界中都以一个全新的身份出现,而且这个身份的任何信息,如:性别、年龄、职业等都是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创造",然后赋予这个由这些信息填充的新的身份一个新的代号,这个"人"就在网络中重生了。新的在线角色完全不同于现实世界中的社会角色,其最大特点就是其行为不受社会公序良俗的制约。这种道德监督的"缺场"使得个人能够大胆的表露"本我"宣泄积郁的情绪。只要你愿意,就可以在虚拟世界中创造"第二自我"。网民可以在一个想象的空间里自由地释放自我。"第二自我"是个体在网络社会中的另一个角色,它不受现实生活中的道德和法律约束,而"网络讨论的环境很难在参与者身上建立起责任感。匿名会导致一个人对自己的言论不负责任。"这种"监督真空"是形成网络暴力而释放自我或者事件的一个关键因素。
宣泄"本我"的心理变异进一步推动了网民实施言论暴力,追求虚拟世界带来的畅快淋漓的宣泄感。
网络暴力现象分析范文篇11
一、青少年网络暴力的概念及特征
目前,学届对何谓青少年网络暴力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更多的是对网络暴力进行概念界定。比较流行的解释是网络暴力是指不特定的网民群体在虚拟网络上采用暴力言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并对他人身心产生严重影响的违法行为。部分青少年在网络平台上肆意妄为,忽略道德的行为对他人产生严重影响,即构成青少年的网络暴力。
青少年网络暴力主要具有以下特征:一是攻击性和暴力性。青少年网络暴力一般都具有明显的攻击对象,可能是个体,也可能是群体,甚至可能是国家政府机关以及社会整体,并表现出一定程度的反社会性和反主流行性。二是形式多样性。网络暴力的发生渠道和传播平台呈现多元化特点为网络暴力的形式多样化提供了基础。比如,金权亮的研究认为部分青少年网民为避免被指责为“网络暴民”,选择用打油诗、段子、PS等形式对热点事件或者当事人进行嘲讽和恶搞,进行偏激和情绪化的发泄。三是主体的不确定性。姜方炳认为基于开放性和匿名性等特性,网络空间聚集着各类群体,在多主体参与的网络暴力事件中,一般很难确定具体行为主体。
二、青少年网络暴力带来的影响
(一)阻碍青少年自身人格健康发展。网络暴力行为阻碍了青少年正确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塑造,缺乏自控的情绪宣泄以及暴力展示不仅导致青少年极端和冷漠的人生态度,更可能触犯法律。
(二)挑战了社会道德和法治价值。青少年网络暴力不顾公民个人隐私和合法权益,肆意进行言语攻击和信息泄露,并将这种伤害蔓延到现实社会当中,不仅给当事人来带法律之外的永久伤害,更挑战了社会的公序良俗和核心价值体系,严重挑战了社会道德底线。
(三)破坏了网络秩序和教学秩序。网络暴力或欺凌造成的后果包括缺勤、回避学校活动、逃学或彻底的辍学,这些不仅会严重破坏教学秩序,更会对青少年的学习成绩、身心成长造成重大影响,甚至会严重影响他们未来的受教育、影响他们获得更好的就业机会。受到网络暴力影响的不仅是案件中的受害者,其施暴者、旁观者的身心也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整个学校秩序、学习环境、对父母家庭影响的连锁性反应都将给社会秩序带来更大的潜在危险和现实危机。
三、青少年网络暴力的原因分析
(一)青少年的自控能力差。“微时代”人们获取信息、信息、双向交流的速度越来越快,网络暴力等诸多网络侵权行为时有发生,本身处于特殊发展时期的青少年更难以抵挡网络暴力的侵蚀。他们心智尚未成熟,在面对众说不一的舆沦面前缺乏独立思考的能力,但他们思维活跃、敢想敢做,遇到事件难免冲动,容易被舆沦所左右,失去自己的主观判断,误将一些过激的言行视为仗义执言或者打抱不平。
(二)学校、家庭、社会教育的缺失。学校管理层对网络暴力现象认识不够全面,既缺乏对青少年网络素养的有效教育和引导,更缺乏相应的防控和治理机构及措施学校对有关网络暴力预防教育的课程设置不合理,缺乏对青少年网络道德、网络法律知识以及网络监管法律法规的普及。家庭作为孩子的第一课堂,在孩子如何使用网络上没有尽到责任;社会在营造晴朗网络空间上力度不够。
(三)网络的虚拟性和隐匿性。虚拟网络空间为网络暴力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主体多元、责任分散的舆论场域;网络的隐匿性和虚拟性使得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难度加大,反过来又进一步弱化了青少年的责任意识以及法律的震慑作用。在“网言无忌”的情况下,发生网络暴力的门槛可以说几乎为零,青少年参与各种新型开放性社交平台的概率更高,防范与自我保护意识则相对更差,因此更容易引发网络暴力攻击。
(四)网络监管的滞后性。网络领域的灰色管理地带和模糊管理空间助长了网络暴力等问题的蔓延。互联网时代的网络社交软件层出不穷,但是管理起来非常困难,一味删帖会引发民众的逆反心理,但主动引导规范又存在其他方面问题,管理上的平衡在不断摸索中完善,但旧问题尚未完全解决,新问题又开始出现。
四、治理青少年网络暴力的路径
笔者建议从从宏观和微观、道德和法律、校内和校外、虚拟与现实等诸多角度综合施策。
(一)加强青少年的网络道德素养和自我保护。青少年要不断提升自我道德素质水平和网络素养。青少年应该多接触学习哲学知识,用辩证的方法看待所谓的言论自由,客观看待网上的各种观点,理性看待网络暴力行为,坚守内心道德标准,用法律约束自己,不随意谩骂、侮辱他人。青少年应保持极强的风险防范意识,提高网络行为素养以应对网络暴力,自觉约束行为。树立社会责任意识,自觉营造良好虚拟网络氛围。青少年也要增强自我心理素质,培养健康个人兴趣,提升情绪管控能力。有研究认为,青少年要不断提升自我生活乐趣和社会资本,不断提升情绪管控能力,才能免于陷人网络暴力的陷阱。
(二)加强对网络平台的监管。加强对相关热度问题的精准声量分析,用大数据进行预测、管理并积极应对,应该能最大限度预防网络暴力的发生,尽快将青少年网络暴力的破坏程度减到最小。针对青少年广泛重与的网络平台,要建立针对青少年网络暴力的快速反应机制,对青少年网络暴力的举报信息过行单独、重点跟踪、溯源,并优先解决处理。鼓励和倡导互联网相关企业积极开发青少年相关的上网APP,为青少年开辟一个更加多全、健康的上网环境。如开发相关家庭APP,设置父母锁,限制青少年浏览不适当的页面,从“非礼勿视”的角度防范青少年网络暴力行为的发生。
(三)加强网络立法及网络治理水平。根据中国国情,制定符合我国需要的防范、遏制网络暴力的法律法规。区别对待儿童和成人,保护儿童不在网上遇到只有成人才能接触的内容。二是要严格确立软件分级制度,对网络行为进行严格的年龄限制。加大刑事打击力度也是震慑网络暴力的重要手段。明确规定互联网言论可以成为犯罪事实,通过刑罚进行惩罚。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增设网络暴力应负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严惩“人肉搜索”及网络暴露未成年人隐私等泄露青少年隐私的行为。二是修改刑法规定,严惩针对青少年的网络暴力犯罪的累犯”罚应夺其志“,使其不敢再犯,不能再犯,在社会上发挥震慑作用、教育作用。
网络暴力现象分析范文篇12
关键词:网络青少年侵犯行为暴力游戏
一、暴力游戏对青少年侵犯行为的影响
青少年可以从网络中获得更多的知识。网络给青少年的生活带来了一定的改变,这种改变是有利有弊的。暴力游戏对青少年的社会适应性产生了消极影响。
这种影响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提供和传播了侵犯行为的方式和类型。许多案例说明,一些青少年实施的暴力犯罪,是模仿了一些传媒中显示的侵犯方法。有的甚至是看到或听到的攻击方法的简单重复。
2.唤醒个体意识中的攻击冲动有时当某个人遇到挫折后,心理上虽然产生了攻击冲动,但由于他律与自律机制的作用。这种冲动没有通过攻击行为表现出来,而是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被转移或消退。
3.减弱个体对侵犯行为的敏感度。一些研究说明,暴力信息减弱了人们对侵犯行为的情绪敏感性,从而使人们对生活中出现的暴力现象熟视无睹,麻木不仁。对暴力型犯罪起到了鼓励的作用。
4.对问题的解决方式产生错觉,大多数的成年人都知道对暴力信息要持分析和批评态度。但是,青少年还做不到这点,他们把暴力游戏与现实混同起来,从而导致他们对社会现实产生错误的认识,形成错误的行为反应方式,当遇到类似的情境时,他们也会付诸暴力。
二、暴力游戏引发青少年侵犯行为的心理分析
在分析暴力游戏为何会使青少年侵犯行为增加之前,我们首先应当明确青少年为什么会喜爱暴力游戏。
(一)青少年酷爱暴力游戏的原因
青少年酷爱暴力游戏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暴力游戏本身的吸引力,另一方面青少年的特殊心理阶段使青少年更容易痴迷暴力游戏。
1.暴力游戏的新异性容易引起青少年的注意和选择。青少年喜爱暴力游戏与暴力游戏本身的特点是密不可分的。第一,互联网技术水平迅速发展,多媒体和三维技术在网络游戏中得到运用,使游戏的画面越来越逼真。游戏软件的开发者也越来越多,竞争使他们对游戏的内容越加注意,他们对游戏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第二,网络上的游戏资源极其丰富。现在可以通过“联机”进行游戏,从传统游戏的人与电脑的互动变为双方各操纵一台计算机,还可以组成团队,扮演不同的角色,进行的是人与人之间的互动。也不再受空间距离的限制,在进行游戏的同时可以与其他地域的人交流,进行游戏中设置的交易,修炼武功,进行升级等。内容更为丰富。暴力游戏的互动参与性助长了青少年对暴力游戏的热衷程度。
2.青少年处于特殊的心理发展阶段也是他们喜爱网络游戏的一个原因。这个时期的青少年个体发展出现了种种矛盾现象,使之成为了青少年喜爱暴力游戏的有利条件。青少年心理发展水平与生理发展水平不协调,使他们处在一种不平衡的状态,引起种种心理发展上的矛盾。如反抗性与依赖性共存,封闭性与开放性的矛盾,勇敢与怯懦共存的诸多矛盾影响下使青少年理想与现实产生距离。处于青春期的青少年好幻想,但脱离实际看不到现实与幻想之间的距离。网络游戏的出现为他们的这种心理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渠道。部分青少年之所以沉湎于电子游戏,是因为在玩网络游戏的过程中,个体始终存在一种“自居”作用,即在游戏的过程中把自己想象成为游戏中具有超强本领的英雄人物,最终能通过努力完成伟大的使命,以此获得成就感。他们通过操纵游戏可以得到一种强烈的满足感和。同时他们也通过玩游戏来宣泄和释放激烈的竞争带来的压抑感。
(二)暴力游戏引发青少年侵犯行为的心理机制
1.侵犯行为是可以习得的在社会学习理论观点中,班杜拉认为侵犯行为是可以习得的,他认为大多侵犯行为都是通过有意或无意的观察获得的。班杜拉在1961年进行了一项“目睹侵犯行为”的实验。实验者让一组儿童观看成人对充气塑料娃娃的攻击行为(拳打、脚踢、口骂)然后让他们单独玩这些娃娃,以观察其行为表现;让另一组儿童观看成人平静地玩同样的,毫无攻击行为,然后也让他们单独玩这些娃娃,以观察其行为表现,然后实验者将两组儿童的行为表现加以比较。研究结果表明,实验组儿童的侵犯行为要比对照组多12倍以上,这一实验结果证实了班杜拉的假设:侵犯行为是习得的,不是先天的。
2.社会环境对侵犯行为的诱发19世纪60年代,美国社会的暴力犯罪问题非常严重,美国政府成立了一个“暴力起因与防范委员会”,格伯纳等人的这一研究被称为“培养分析”。“培养分析”研究的目标有两个:一是分析电视画面上的凶手和暴力内容与社会犯罪之间的关系,二是考察这些内容对人们认识社会现实的影响,从第一个方面说,格伯纳等人研究发现的电视暴力的内容对青少年犯罪具有“诱发效果”。第二个方面,格伯纳等人的研究也得出一个重要的结论,即电视节目中充斥的暴力内容增大了人们对于现实社会的环境的危险程度的判断。例如,尽管在当时美国社会生活中人们遭遇或卷入暴力事件的概率在1%以下,但许多人认为这种可能在10%以上,而且电视接触量越大,这种倾向也就越明显。
暴力游戏的参与使青少年侵犯行为增加已得到很明确的证实。我们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来减少青少年的侵犯行为。对于青少年而言,暴力游戏引起的侵犯行为已经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我们只有从根本上认清这个问题并加以分析,才能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来解决这个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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