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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新的政策范例(12篇)

来源:网友 时间:2024-03-29 手机浏览

公积金新的政策范文篇1

近日,广西南宁、广东中山、山西晋中、湖北宜昌、四川自贡等多地先后出台公积金新政,明确放宽公积金申请发放政策,包括降低二套房首付比例、提高贷款额度等。

据不完全统计,年内,已有广西、浙江衢州、广东东莞、广东中山、河南新乡等地先后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比如,广东中山一名缴存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由现行40万元调整至50万元。

此外,四川自贡宣布自1月17日起,实行只认贷不认房的认定标准;山西晋中自3月1日起也执行以家庭公积金贷款次数认定房屋套数的标准;广西北海、山西晋中和广西南宁先后降低二套房首付。对此,有分析指出,“房住不炒”的主基调下,各地大概率会进一步有实质性放松政策出台。

公积金新的政策范文1篇2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使用覆盖率天津市利率贷款政策

当前住房公积金制度被质疑的问题之一就是保障性不突出、公平性不足、资金利用率低等,主要体现在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和提取政策上。而扩大使用覆盖率,从政策的角度来讲就是针对这一现象积极发挥公积金的资金调节功能,来体现在保障性和平衡收入方面的作用,以免造成新的社会分配不公,违背了公平性原则。我们可以因地制宜,兼顾百姓需求和管理中心的资金运营压力,逐步对政策加以调整,积极防止政策补贴倒置(即高收入者受益率高,低收入者受益率低),从而体现公积金政策的公平性。

天津已经在通过政策的调节功能来平衡公平性上迈出了我们的步伐,我们可以就已取得的经验成果为基础秉承这一宗旨,继续加大加快天津公积金资金调节功能的发挥。下面针对采集的一些百姓需求,浅显地谈一下个人几点不成熟的想法。

一、通过丰富贷款业务种类扩大使用覆盖率

天津公积金管理目前来讲应是走在全国前列的,使用率超过了80%,要从贷款和提取甚至更多方面同时扩大使用覆盖率,会在运作中面临资金不足的问题,至使产生资金风险。因此在资金有限的情况下,丰富贷款业务种类加快资金流动效率是逐步扩大使用覆盖率的先行手段。

(一)施行差别化利率贷款政策

有调查数据显示天津市民中,43.6%的人是没有房产的,33.8%的人群只拥有一套住房,12%的人拥有两套房产,而10.6%的人拥有着三套及三套以上的房产。就是说天津市民中,每10位调查者中就会有一个人拥有三套房及三套以上的房产,而超过4成人都是无房者,自有住房率比例严重失调,没房的人还是占据着相当大的比例。而对购房需求的调查显示47.2%的人是具有刚性需求的,年龄主要集中在35岁以下;38.1%的人有改善性需求,年龄主要集中在35-45岁。刚性和改善型购房的市场的需求量依然旺盛。从年龄段分析这部分人群绝大多数应是公积金制度的参与者,因此天津的公积金在满足刚性需求和改善型住房的融资过程中,还有很大的发挥资金调节作用的空间。下面做以简单阐述。

从现行《条例》规定看,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没有体现出对不同收入人群的区别对待,特别是减轻中低收入家庭的购房支出负担上没有发挥作用,而高收入者同样享受低利率优惠。在人民银行制定的相关利率政策中,对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使用固定利率,与商业银行同等期限个人房贷利率差别不大,没有拉开差距,使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优势不明显,失去了吸引力。

建议施行公积金差别化还贷利率:对于购买首套或仅一套(将原住房卖掉重新购置后夫妻双方名下仅有一套房产)自住、小户型住房,用于解决基本住房需求的低收入家庭,下浮一定百分比,执行更加优惠的贷款利率,发挥政策性住房金融的作用,切实扶持弱势群体解决住房困难,提高保障水平;对于购首套,但大于面积标准的施行公积金基准利率;对购买改善型二套房,但仍属小户型住房的维持公积金基准贷款利率1.1倍;对于购买改善型二套房,但属于复式或面积超标房屋的,应再上浮一定百分比(仍低于商业贷款利率),用利率上浮取得的收益弥补利率下浮付出的成本,管理中心利息收益不会出现很大波动。同时按所购房的面积、成交额、套数等因素将贷款年限也同时划分档次,刚性贷款年限最长,改善型年限贷适中,超标型贷款要适当缩短贷款年限。

(二)开办住房公积金装修贷款业务

住房公积金中心不同于商业银行,应注意维护住房公积金的社会保障性与职工受益的广泛性,维护广大缴存人的利益。因此,开展住房装修贷款应与天津的住房公积金的资金规模与资金使用率相结合,应在先保证资金安全运转的前提下,视资金情况研究开展。装修贷款的需求,目前与装修提取公积金需求相比相对弱一些。职工装修还是想使用自己的公积金余额,这样成本低,沉淀余额使用效率高。但由于天津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率已超80%,资金流动空间小,因此可考虑优先开办住房公积金装修贷款业务以满足职工融资需要,待资金流动性增强后再开办装修提取公积金业务。在制定住房装修贷款的政策上,应向中低收入家庭倾斜且贷款时间不宜过长(五年以内),以加快资金回笼。比如,可尝试放开第一套、小户型住房的3-5年期装修贷款。而对于第二套或二套以上的住房,面积超标的住房则不能装修贷款。与此同时由于装修市场管理相对职工购房来说较松散,手续及资料也不够统一规范,容易产生审核风险或假的装修套贷,因此制定贷款政策时更要加强对流程资料准确性的控制。

(三)支持商业贷款转成中短期公积金贷款

商业贷款转成公积金贷款多年来一直是天津贷款职工所想往的事情,但一直没能出台相关的政策。尽管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之间在互换过程中存在着多种阻碍因素,但是也有少数地区已经实现了二者之间转换。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可以实现二者之间转换的城市有上海、南京、长沙、沈阳、大连、郑州、重庆、武汉、温州、廊坊、石家庄、绍兴、杭州、宣城、贵阳以及芜湖等。这些城市转贷的主要形式是:首先贷款人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并征得商业贷款行同意,向公积金中心提交资料审查通过后由贷款人先行筹资还清商业贷款,再向公积金中心贷款,同时重新办理抵押。

公积金新的政策范文篇3

城镇化进程首先是城市人口扩充的过程,增加城镇人口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住有所居”。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宗旨就在于改善职工住房条件,提高职工购房支付能力。为购房人提供住房贷款,支持住房消费,住房公积金在城镇化战略中地位和作用是不容忽视的。因此,大力发展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职工住房消费,并把这项工作作为工作的重点和突破点,是提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城镇化战略中地位和作用一步好棋。大家知道,出口、投资和消费是拉动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我认为,加大住房公积金归集和管理力度,根本目的就是在于启动消费,最终在于拉动经济发展。近几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发展较快,但总体上看还不尽人意。截至2008年底,全市住房公积金运用率35.6%,住房公积金贷款占存款的比例28.47%,分别处在全省第13位和15位。因此,市中心在发展住房公积金贷款方面的潜力是巨大的。去年,市委、市政府下了很大的决心,出台了文件,要求全市乡镇党政机关、中小学校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此项政策惠及4.6万人,目前已全部落实。这4.6万人可以说是城镇化进程的先头部队,他们进城购房的意愿非常强烈,是住房公积金贷款寻求突破的重点。本次会议上,市中心就发展个贷提出了许多的积极的措施,再次提高了夫妻一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推出了用住房公积金余额逐年还贷的办法,为乡镇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农村中小学教师购房提供贷款支持,并准备尽快做到辖区内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辖区内购房,凭有效缴存凭证均可在购房所在地申请贷款等措施,这都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的具体体现。但这还不够,中心还要进一步解放思想,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学习借鉴外地先进经验和做法,出台更加积极有效的措施支持职工住房消费,通过发放贷款,消化沉淀资金,提高资金运用率,从而大力提升住房公积金管理在城镇化战略中的地位和作用。

二、突破发展瓶颈,大力加强中心自身建设

打铁先得自身硬,大力加强中心自身建设是提高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水平的基础。要加强中心自身建设必须解决发展的“瓶颈”问题,那么制约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发展有哪些“瓶颈”问题呢?我们与中心领导进行了反复研究,主要问题在三个方面,即:管理体制不顺,办公(营业)场地不足,信息化建设水平滞后等,这三个问题都是棘手的问题,都是带有全局性的问题,有些是需要相当一段时间努力才能够解决的,但都是必须值得重视和加以认真解决的。

[nextpage]首先要解决管理体制不顺的问题。2002年国务院颁布修改后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其核心问题之一就是设区的城市只设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即所有县、区住房公积金都要纳入市中心统一管理。随后国家、省、市相继出台了相关的配套政策和文件。由于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分流困难,逾期项目贷款收回缓慢,此项工作进展一直不理想。到2006年8月,建设部、财政部、监察部、人民银行再次出台了文件,要求落实《条例》,进行整改。省政府、省建设厅多次督查,2006年10月,市政府决定先收回县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事权,我们称之为“事权上划”。两年多来,按“事权上划”的原则,市中心围绕县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做了大量工作,但总体看不尽人意,主要表现在管人管事分离,管人的不管事,管事的不管人,二者脱节。人员分流进展难,逾期项目贷款

回收力度不足,少数县主管部门插手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有的县违规超配干部,这种状况到了非下决心解决不可的地步。据了解目前全省未完成机构调整任务的仅我市一家,会后,市中心要以住房公积金专项治理为契机,抓紧调研,充分借鉴兄弟地市的经验,积极与市人事部门联系,加强与县区领导人的沟通协调,尽快完成人员分流、债务清偿等工作。在市县区机构改革中进一步理顺关系,在此期间各县区不得在管理部超配干部,更不准进人,否则,以违纪查处。

其次要解决办公(营业)用房不足的问题。市中心及所属管理部、办事处没有一个符合要求的营业(办公)的场所。现用于营业(办公)的场所或者与房改办合署办公或者是租赁外单位用房,已有的营业办公场所都是按行政性办公要求设计的,无营业场所或者营业厅。市中心从去年开始多次出现职工缴存、支取、贷款在办公室楼道排队的现象,对此职工反映强烈,严重影响效能建设,与省建设厅要求“一站式”,“一条龙”服务的要求相差甚远。省建设厅在会议上多次要求市中心改善办公条件、营业场所。近几年来,全省70%以上的中心都通过自建、购买、置换等形式解决了营业场地问题。有了营业大厅,引进商业银行进驻,职工一进大厅,即可以提供“一站式”、“一条龙”服务,大大提高了办事效率,为职工提供极大的便利。新建、购买、置换新的营业办公场地需要一大笔资金投入,但从长远看是发展的方向,是必需解决问题。到2009年底,市中心管理的住房公积金将达到10多亿元,服务对象达到14万人,解决营业用房刻不容缓。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市中心应加强调查研究,拿出方案向政府报告。

关于加强中心自身建设问题,在此我还要特别强调一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班子建设问题。目前市管理中心管理着近10亿元资金,同时也承担着全市廉租住房保障的双重任务,加强自身建设,建设好班子是关键。近年来,房改办(中心)领导班子“团结、廉洁、务实”是得到市委、市政府充分肯定的。调整后的房改办领导班子要继续发扬老班子好的做法、好的经验,要在保持和发展“团结、廉洁、务实”的基础上,开拓进取,开创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住房保障事业的新局面。

三、完善决策机制,大力提高管委会决策水平

住房公积金是国家强制推进的政策性住房储金,单位和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归个人所有,是职工工资重要组成部分,是职工用于住房消费的专项资金,是职工的“血汗钱”。到目前为止,全市住房公积金累计归集余额已超过10亿元,管好、用好这笔资金,事关大局、事关民生、事关十多万名职工的切身利益。《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实行“管委会决策,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和财政监督”的原则,因此,作为住房公积金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管委会要认真贯彻《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制度的意见》有关规定,按照“四统一”的管理原则,实行管委会议事制度,规范管委会决策程序,提高管委会的决策水平。市中心在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日常工作坚决贯彻管委会的决策,大事要及时向管委会汇报,要将中心工作进展情况,住房公积金政策的调整情况,定期向各位委员通报,以使各位委员及时了解掌握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方面的信息,为提高管委会的决策水平创造条件。财政、审计部门要发挥行政监管的职能,定期、不定期对住房公积金运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管委会提交管理检查报告,从而提高公积金管理的透明度,更好地防范资金风险。

公积金新的政策范文

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是由政府或政府机构发起、出资创立、参股或保证的,不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的,在住房领域内从事政策性融资活动,以贯彻和配合政府的社会经济政策的金融机构。

从本质上看,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的设立是为了解决居民住房问题,贯彻实施住房市场发展目标。政策性住房金融是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我国住房金融市场具有转型期的阶段性特点,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和商业性住房金融业务的发展都亟待规范化,采取措施使其互为补充,相互促进。

近年来中国住房市场快速发展背景下,商业性住房金融业务规模增长迅速,以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为例,相较于1997年末190亿元的个人购房贷款余额,截至2013年9月底,个人购房贷款余额已达9.47万亿元。商业性住房金融业务发展的同时,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需要进一步发挥其在住房体系的资金融通作用。

在大力建设住房保障供给体系的同时,通过设立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公共住房生产建设、消费环节的资金融通问题,对促进住房市场长效调控机制建立具有重要意义。

一、美国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设置和运作

美国是目前世界上住房金融业发展最发达的旧家,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在解决居民住房问题发挥了重大作用。

与其他国家不同,美国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的形式多样,不仅有政府自己设立的机构,还有政府本身并不投资但是提供贷款担保的机构。主要有以下三类机构组成:

(一)住房金融一级市场的政府保证机构

美国政府成立了联邦住房管理局(FHA)、退伍军人管理局(VA)等机构,对特定人群提供住房抵押贷款担保或保险。FHA为中低收入家庭提供购房贷款信用保险,VA设立面向退伍军人的住房贷款支持和担保计划,凡FHA和VA保险的抵押贷款,由担保机构承担因借款人无力偿还或房屋贬值造成损失的全部责任,保证银行不受损失。这样不仅保护了金融机构的利益,稳定了一级市场,而且为中低收入家庭和退伍军人等特定群体解决住房需求提供了有效金融支持,减小其贷款风险。

(二)联邦住房贷款银行体系

该体系是依据1932年《住房贷款银行法》建立的,这一体系由联邦住房贷款银行委员会、12个联邦住房贷款银行及其会员(储蓄贷款协会)等组成。该体系通过吸收私人资金,为住房开发建设和住房购买提供资金来源,是政府调节管理住房金融市场的主要工具之一。联邦住房贷款银行体系在稳定住房金融市场,促进住房抵押资金的流动性,提供住房开发建设资金等方面都发挥了巨大作用。

除了联邦政府层面的住房金融制度安排和机构设置外以外,美国在州和地方层面也设有专门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用以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以加利福尼亚州为例,1975年成立加州住房金融局(CAHFA),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为首次购房者提供低利率按揭贷款和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保险,帮助加州中低收入家庭购买住房,为多户住房项目的开发建设提供低利率融资。

自1976年成立到2007年,加州住房金融局累计为州内13万首次购房的家庭发放共计121亿美元的低息贷款,截至2007年底住房按揭贷款余额为41.9亿美元。

(三)住房金融二级市场的政府保证机构

目前美国住宅金融抵押二级市场中发挥主要作用的金融机构主要有三类:

一是联邦国民抵押贷款协会(FNMA),于1938年由联邦政府组织成立,目的是从贷款者手上购买联邦住房协会贷款,增加抵押贷款的流动性,2008年9月发生次贷危机以来由美国联邦住房金融局接管。

二是政府国民抵押贷款协会(GNMA),于1968年从FNMA中分离出来,是住宅和城市发展部的附属机构,其信用完全由美国政府担保,目的是发行以抵押贷款为担保的长期债券。

三是联邦住房抵押贷款公司(FHLMC),1970年经国会批准成立,作为二级市场机构,其成立宗旨在于为提供房屋贷款的储贷机构供给稳定的资金。它从银行和其他放贷机构处购买抵押贷款,并向它们提供用于发放新贷款的资金,尽管1988年后已私营化,但是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让其获利的同时也承担了部分政策功能。

结合美国住房金融市场发展现状,可以看到美国联邦政府将“居者有其屋”的住房政策目标通过FHA保险、联邦住房贷款体系、联邦住房抵押贷款协会和政府国民抵押贷款协会等证券化机构来达到,使美国居民能拥有自住房产。美国住房金融体系的设计中,既充分发挥了商业性金融机构的作用,也通过政府支持有效促进了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的发展。据美国人口普查局的统计,2012年美国住房自有率达到65.5%,高于欧美其他发达国家平均水平。

二、德国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设置和运作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为解决居民住房问题,德国政策性住房金融体系发挥了重大作用。目前德国已经形成了以契约储蓄制度为核心,自愿互助性储蓄为主和政府奖励为辅的住房市场融资机制。政策性住房金融体系建立的多渠道融资系统和多样化贷款方式,不断推进德国政策性住房的建设和开发,有效促进了政策性住房目标的实现。

在德国,为居民购建房和为公共住房建设提供金融支持的住房抵押贷款机构有很多,呈现出多样化、多类型的发展趋势。德国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主要包括以下两大类:

(一)属于联邦政府的州立银行或者是储蓄银行

作为联邦制国家,联邦政府负责制定颁布全国性的住房市场法规制度,依据联邦政府颁布的《民房建设资助法案》。德国地方的16个邦,基本上每个邦政府下都会设立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帮助社会贫困家庭和中低收入人群获得购买住房的贷款资金,金融支持方式包括为中低收入家庭建购房和私人投资建造低租金住房发放优惠利率贷款资助。这部分抵押银行的资金有一半左右是由政府提供的,政府拥有大部分股权,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提供资金保障,是德国重要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

(二)多元化的合同住房储蓄贷款融资服务体系

1972年德国颁布《住房储蓄银行法》,并于1991年进行修订,从法律层面上对住房储蓄银行的组织形式、监督管理机制、业务经营范围、从业准则、住房储蓄合同标准条款、住房储蓄资金的来源与使用方向、风险规避、贷款担保方式等各方面都做出了详细规定。

在制度设计和政策倾斜的背景下,形成了主要包括储蓄银行和建房互助储蓄信贷社的住房金融机构,为中低收入群体和普通居民解决住房问题提供金融支持。德国的储蓄银行大多是政府背景的国营银行。它在住房领域的主要业务是吸收个人存款、发放房地产贷款,为个人买房、建房筹集资金,在德国共有600多家。德国储蓄银行金融集团是德国金融市场的领导者,集团下属430家储蓄银行,10家州立建房储蓄银行。

合同储蓄模式以自愿性和契约性为主导,居民连续几年存入一定金额的定期储蓄存款作为获得购房时贷款的前提条件,贷款利率与存款利率相挂钩,资金实现先存后贷、封闭运作,政府对居民住房储蓄进行奖励和税收优惠。系统内资金封闭运作,它只向住房储蓄客户吸存,也只向自己的住房储户发放购建房贷款,存贷款利率具有一定稳定性,不受市场利率影响,资金运用的平衡性和国家配套的奖励政策也使得市场利率无论如何变化,住房储蓄贷款合同下的住房贷款利率都能保持固定及稳定,按公司化的经营管理体制来运营,形成了有效的约束与激励机制。合作储蓄模式实现了住房市场效率的整体帕累托改进。

三、新加坡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设置和运作

新加坡住房金融体系属于典型的政府主导型,主要表现为中央公积金制度下的政策性住房金融体系。1953年,新加坡颁布了《中央公积金法》,1955年成立中央公积金局,负责整个公积金的管理运行。中央公积金制度设立的初期只是单一的养老储蓄制度,随着经济发展逐步演变成综合性的、包括养老、住房、医疗的制度。

中央公积金局是由政府组建的用于管理居民所缴纳的公积金的专门性政策住房金融机构。其通过实施公积金制度吸收存款,筹集资金,在使用公积金时除应付会员提取之外,主要用于向住房发展商发放社会住房建设贷款,向购房者提供抵押贷款。中央公积金局为公共住房建设提供资金支持有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通过购买由政府发行的长期债券的方式向建屋发展局(HDB,新加坡公共住房的建设主体)提供资金。新加坡国有投资公司帮助政府发行债券,中央公积金局购买政府发行的有价证券,这样前者就可以从中央公积金局获得巨额资金,使公积金变为可以被政府利用的流动资金,而这些资金主要运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以及住房建设。另一种方式是向住房建设发展商提供贷款的方式提供住房建设资金。住房建设资金投入量大,开发商需要资金融通时,可以通过向中央公积金局借款来缓解资金的压力,使得闲置的中央公积金转为用于开发建设公共住房,从而保证公共住房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居民存入中央公积金局中的公积金也有两种用途。一是可以用来支付购房的首付款。目前,公积金会员一般约用3年的公积金存款即有能力缴付相当于房价20%的首付款。二是可以用来偿还购房贷款的本息。

新加坡建屋发展局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新加坡83.3%的居民居住在政府建设的组屋中(80%的居民是购买的组屋,3.3%的居民是租住的组屋),政府兴建的组屋共计有98万套,占到新加坡住房总套数的76%,私房仅占全部住房套数的24%。政府主导型的住房金融业务为公共住房的建设和消费都提供了有效的金融支持。

四、从发达国家经验看我国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发展

(一)发达国家经验总结

从美、德、新三国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模式和机构设置来看:

第一,政策性住房金融体系设计与一国金融市场体系建设相配套,美国资本市场发达,因此政策性住房金融体系重点在于政府担保,提高资金流动性,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内容既有针对一级市场的,也有针对二级市场的,德国和欧洲各国侧重于以互助的合同储蓄模式解决居民住房问题,新加坡则是完全以政府为主导的住房金融模式。政策性住房金融体系设计和一国的国家结构、金融市场发展阶段和成熟程度都要配套。

第二,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设置应尽量多样化,美国和德国在政策性住房金融支持机构的设置上,都尽量地通过各种方式来促进多样化的机构发展,使得不同类型的住房金融机构业务类型各有侧重,也使得同一类型的住房金融机构之间能展开有效竞争。在此过程中政府可通过贴息、减免税等政策对住宅金融机构的发展给予支持。

第三,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类型应尽量多元化。具体到政策性金融机构所提供的业务类型,各国的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中,既有针对公共住房建设融资的业务,也有针对特定群体住房消费提供的资金融通业务,无论是支持中低收入者住房消费,还是支持公共住房建设,也都尽量促进产品类型的多元化,使得参与主体有更多选择权。

第四,完善的制度安排是政策性住房金融市场发展的重要前提。各国在设立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发展住房金融业务的过程中,都通过立法确立了住房金融业务发展的制度基础;在设立住房金融机构后,机构的日常经营管理都按照市场公司化的管理体制来运作;再者,形成全面完善的监管体系,防范金融风险。

(二)我国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发展方向建议

我国住房市场发展以来,业界进行了住房金融领域的很多尝试。1987年山东烟台和安徽蚌埠的住房储蓄银行试点,1991年上海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于1994年向全国推广,2004年由建设银行和德国住房储蓄银行在天津成立中德住房储蓄银行,2005年建设银行首单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业务推出。但是受制于住房市场整体发展水平和制度建设基础薄弱,很多尝试半途而废。目前我国的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主要集中在住房公积金领域,住建部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底,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达到1.33亿人,历年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5.04万亿元,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达2.68万亿元,超过8000万家庭通过公积金贷款进行了住房消费。我国政策性住房金融体系建设滞后于住房市场发展和住房保障制度发展需要,因此需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政策性住房金融体系。

第一,当前我国需进一步明确政策性住房金融体系的公共政策目标。

当前构建我国政策性住房金融体系的政策目标需明确,是帮助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还是保障中低收入家庭拥有自有住房,不同的政策目标下,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类型、政府补贴方式、支持力度、监管政策和定量绩效考核目标的设定都会存在差别。明确公共政策目标,才能明确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职能,是充分发挥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在自有住房和公共住房领域金融支持作用的前提。

第二,完善我国住宅立法和政策性住房金融法律法规。

当前我国房地产法律法规建设亟待完善,从房地产市场层面上,需要有《住宅法》《住宅保障法》等作为规范市场的基础法律,通过立法明确住房市场发展规划、管理机构、市场主体和市场运行的监督机制。同时还需要对政策性住房金融单独立法,使得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获得发展的制度基础。

第三,我国政策性住房金融模式要与我国住房市场与金融市场发展现状相协调。

从当前我国住房市场与金融市场发展现状来看,短期内我国政策性住房金融市场还会实行封闭式的运作,可考虑在完善公积金制度的基础上,通过住房合同储蓄模式来对中等收入群体首次住房消费提供金融支持;在完善资金使用监管和配套制度的前提下,发挥政策性住房金融在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方面的作用。

第四,应以公积金制度的完善为突破口,构建我国的政策性住房金融体系。

当前可考虑建立以住房公积金为核心的政策性住房金融体系,从事与住房保障相关的政策性金融业务,扩大公积金账户资金的来源和运用范围,更好地发挥合作互助的功能。目前我国公积金缴存比例不规范,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单位之间的差距较大,存在公平性缺失,公积金的使用效率不高,需进一步拓展其业务范围。今后需进一步扩大公积金保障范围,提高使用效率,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功能。

第五,建立独立专业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

公积金新的政策范文

公共政策评估是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政策过程的效果、效益、效率和公众回应加以判断、评定并由此决定政策变迁的活动。公共政策评估的标准包括目标标准、投入标准、公平与公正标准、效率标准和公民参与与回应这五个方面。投入标准是从资源投入的角度来衡量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所做的工作。制定、执行和贯彻公共政策必须有一定的投入,包括为获得政策产出与政策影响而使用的时间、金钱、人力、设备等资源,还包括促成政策投入向政策产出和政策影响转化的管理的、组织的以及政治的活动和态度。本文首先以投入标准对我国积极就业政策效果进行评估。

2008年以来,我国在积极就业政策方面投入了大量的人财物力,制定和出台了积极就业政策相关的国发文件、文件、相关政府部门配套文件,以及各地有关配套办法、实施办法,政策内容更加细化,政策工具更加有效,财政投入不断增加,积极就业政策的执行能力也得到加强,确保各项积极就业政策落到实处,确保各项政策目标得以实现。

一、政策文件多、内容细、工具多样、创新不断

(一)政策文件多

2008年以来,中央政府层面先后制定下发了积极就业政策相关的国发文件10个、文件7个、相关政府部门配套政策措施若干。每年不断出台含金量很高的种种政策,表明政府在促进就业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在大量调查研究、跟踪监督、沟通协调、文件起草的基础上,政策产出数量多,人、财、物的投入也比较大,使得积极就业政策能够随着就业形势的变化不断得到完善。

此外,各地认真宣传国家积极就业政策,结合当地实际,及时研究制定当地落实政策的有关配套办法、实施办法,细化政策,创新政策,提高政策的可操作性、针对性和有效性,确保积极就业政策落到实处。如2013年汕头市人社局会同财政局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意见》及《汕头市小额担保贷款操作办法》,制定了岗位补贴、社保补贴、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求职补贴、创业基地孵化补贴等14个就业创业补贴操作办法;2011年汕头市出台《关于印发汕头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将城镇大龄人员、残疾人、被征地农民、连续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人员、困难高校毕业生也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将困难人员的类型由4类扩大到9类,使更多人员享受就业优惠。

(二)政策内容细

从政策内容看,2008年以来,我国已经形成促进就业创业的积极就业政策体系,政策内容完备,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政策内容:

一是扶持创业。包括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补贴、场地安排等扶持政策,健全创业培训体系,为创业者提供项目信息、政策咨询、开业指导、融资服务、人力资源服务、跟踪扶持等创业服务,建设创业孵化基地,推进创业型城市建设。

二是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包括鼓励到基层和西部就业、鼓励中小企业吸纳、鼓励科研项目吸纳、加强就业创业培训、就业见习、离校前后就业服务、帮扶困难高校毕业生等。

三是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包括鼓励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扶持灵活就业,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开展就业援助,提供公共就业服务等。鼓励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具体政策包括,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场地扶持等;鼓励企业吸纳就业的具体政策包括,税费减免、社保补贴;促进灵活就业的政策主要是社保补贴;就业援助的具体政策包括,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公共就业服务促进就业的具体政策包括,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

四是就业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包括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特别职业培训计划、职业培训、技能鉴定补贴等。

(三)政策工具多样

积极就业政策的政策工具多样,可以分为以下三类:一是财税金融工具,主要包括:税收工具、行政性收费工具、金融工具、财政补贴工具、社会保障工具等;二是劳动力市场工具,包括培训工具、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就业见习、岗位援助工具、生活补贴工具等;三是行政性工具,包括行政性就业安置、特殊项目等。

与国际上的劳动力市场政策不完全相同,我国现阶段的积极就业政策既包括具体的政策措施体系,也包括一般性的方针政策;既讲究策略性,也包含战略性的内涵;既着眼于劳动力市场上的现实劳动力,也关注潜在的劳动力市场问题;既重视劳动力的利用,也关注劳动力的开发。总之,我国积极就业政策是一个国家整体的就业方针政策。

(四)政策创新不断

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方面的政策创新包括,针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政策创新,增加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补贴项目,延长高校毕业生创业政策的扶持期限,针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政策创新等。促进困难群体就业的政策创新包括,建立就业援助基地,完善就业援助的补贴政策,失业保险政策创新,创新就业援助服务政策,规范公益性岗位等。扶持创业的政策创新包括,扶持返乡农民工创业,鼓励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等。公共就业服务方面的政策创新包括,制定购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指导目录,创新模式帮助企业招聘,开展精细化就业服务,加强职业培训等。上述这些政策创新将为新一轮积极就业政策的完善提供重要参考。

二、财政投入不断增加

(一)就业补助资金不断增加

2013年,我国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480亿。2008年以来,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逐年增长,2008年以来年均增长14%,2010年以来年均增长5%。城镇劳均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逐年提高,2013年达到125元。

根据课题组的数据调查,在被调查的215个区县中,各区县就业专项资金使用额均值从2008年的945.44万元,上升到2013年的1646.43万元(2011年略有下降),年均增长15%。

(二)中央就业补助资金占比不断下降

从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占中央财政支出的比重看,2009年以来占比逐年下降,2013年为0.35%。从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占GDP的比重看,同样是2009年以来占比逐年下降,2013年不到0.1%。

(三)地方就业补助资金投入不足

根据课题组的数据调查,2008年以来,广东、江苏、山东等东部发达省份就业专项资金使用额占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的比重在0.4%-1.0%之间,占GDP的比重极低,不超过0.02%;中西部省份就业专项资金使用额占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的比重则在1.8%-3%之间,占GDP的比重在0.3%以下,东北地区的比重更高一些。中西部和东北省份就业专项资金使用额占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的比重高,是因为中央转移支付的原因。不仅如此,从劳均就业专项资金使用额看,东部地区劳均就业专项资金使用额也低,不超过80元,而中西部地区劳均就业专项资金使用额在100-150元之间,东北地区更高,都超过200元。这可能说明,目前,就业专项资金仍然以中央为主,地方投入较少。

(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结构有所偏重

根据课题组的数据调查,从就业专项资金的支出结构看,各地历年支出的大头都是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其次是职业培训补贴。2013年,甘肃省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占就业专项资金支出的比重分别为21%、56%、11%,辽宁省上述三项补贴的支出比重分别为56%、34%、3%,黑龙江省分别为31.6%、45.7%、6.7%,山东省分别为25%、20%、20%,江苏省分别为59%、7%、9%,广东省分别为42%、24%、14%。

根据课题组的数据调查,在被调查的215个区县中,2013年就业专项资金使用额中,占比最大的前三位为社会保险补贴(33.4%)、岗位补贴(29.0%)以及小额担保贷款贴息(14.7%)。岗位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见习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区县级人均投入较多,2013年依次为平均每年5481元、5454元、3287元以及3049元。同时,社会保险补贴、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岗位补贴的享受人数较多,2013年,享受这五项政策的区县级人数均值依次为3026人、2943人、2508人、1423人和1101人。在全部社会保险补贴中,灵活就业补贴所占比例最高,公益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占比逐年上升。201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区县级均值,灵活就业社保补贴为413万元,公益岗位社保补贴为220万元,企业吸纳社保补贴为73万元,国企“4050”职工社保费补助为35万元。

2003―2014年3月底,汕头市共支出就业专项资金11736.8万元,其中中央补助资金331.53万元,省补助资金7568.36万元,地方筹集资金3836.86万元。中央及省级资金主要用于职业培训补助、社保补贴及岗位补贴、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就业服务基建平台建设,地方资金主要用于组织专项公共就业服务。

三、政策执行能力不断增强

(一)积极就业政策执行体系逐步建立

建立了劳动保障、计划、经贸、教育、民政、财政、建设、税务、工商、银行、物价、各派、工商联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在《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增设了“就业补助”款级科目,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中央财政继续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地方适当补助,并对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给予重点支持。

2005年以来,加强了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围绕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服务对象的需求,优化业务流程,逐步实现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业务的全程信息化。2005年以来,加强了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充分发挥其在促进就业再就业方面的基础作用。依托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立再就业援助制度,对就业困难对象实施重点帮助,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

(二)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增强

2008年以来,我国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建设不断加强。截至2013年年底,全国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设立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等各类服务机构达2.8万家,全年共为2402万家次用人单位提供各类人力资源服务。实现了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业务的全程信息化。完善网上职业介绍功能,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提高劳动力市场供求匹配效率。依托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立再就业援助制度,对就业困难对象实施重点帮助,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社区劳动保障工作队伍建设得到加强,工作质量提高,工作经费落实。对因国内国际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就业的行业和企业,以及失业问题突出的困难地区、困难行业,制订了失业调控预案,进行了失业动态监测。各地都开展丰富多彩的就业促进活动。

本课题问卷调查表明,超过七成毕业生接受过某项或多项就业公共服务。其中,享受就业岗位信息服务的比例为73.13%,享受公益性专项招聘会的比例为68.59%,享受人事档案保管等服务的比例为58.17%,享受就业政策教育与咨询服务的比例为55.25%,享受网络招聘周等专项活动服务的比例为46.35%,享受实名登记服务的比例为30.68%,享受技能培训服务的比例为28.58%,享受推荐参加就业见习服务的比例为22.32%,享受创业培训服务的比例为21.03%,享受其他服务的比例为14.12%。

本课题问卷调查显示,49.4%的农民工表示在找工作过程中接受过政府部门提供的公共就业服务。服务内容主要是:介绍参加招聘活动(47.6%),发放工作信息资料(41.0%),帮助联系企业找工作(18.1%),发放政策宣传材料(30.8%),介绍参加技术培训(22.4%),免费职业技能鉴定(7.9%),以及劳务输出和创业贷款等其他服务。

公共就业服务的就业促进效果较好。根据本课题的数据调查,从登记求职人员接受职业指导的比例、职业介绍成功率、接受创业服务的比例三个指标看,山东分别约为50%、50%、10%,江苏分别约为40%、35%、6%,广东分别约为30%、35%、5%,江西分别约为45%、50%、6%,甘肃分别约为70%、55%、10%,辽宁分别约为20%、40%、6%,黑龙江分别约为45%、47%、4%。公共就业服务在促进就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能力地区差别大

根据课题组的数据调查,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平均服务的人口数,以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平均服务的人口数,2013年,山东分别为4100人和2500人,江苏分别为5400人和2500人,江西分别为11400人和6200人,湖北分别为36500人和11400人,辽宁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平均服务的人口数为167000人。

公积金新的政策范文1篇6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现状;问题;借鉴经验;对策

近年来,随着我国住房市场的不断繁荣,住房产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很多城镇居民通过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了自住住房,改善了长期困扰人们的居住条件。然而人们在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进行购房融资的过程中,住房公积金制度自身体制上存在的问题逐渐显露出来。

一、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概况及现状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规,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初衷设想是几乎所有的工薪阶层都可以通过这项制度受益,但在真正实施过程中,远远偏离初衷。因为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多数还是效益较好的单位,而大部分非正规就业或失业的中低收入者无法参加公积金,很多低收入的成员因为承受能力的制约而无法使用其公积金。业内专家在央行的《2004中国房地产金融报告》中指出,公积金贷款有额度限制,一般较难申请,支持中低收入职工购房的效果不明显。

世界银行在2008年11月的《中国经济季报》中指出,中国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主要是使收入较高的家庭受益,结果也确实让不少中高收入者得到更多实惠,出现了“穷人帮富人”的扭曲局面。在世界银行报告之后不久,《中国青年报》调查中心与新浪网新闻中心联合开展的一项调查(4591人参与)显示,57.9%的人认为公积金在缓解中低收入者“购房难”方面“没什么帮助”,认为“非常有帮助”的仅占5.6%。

二、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规模方面

1)公积金筹集渠道狭窄,缺乏灵活的调控机制。首先,我国住房公积金的来源仅为城镇在职职工,大部分非正规就业或失业的中低收入者无法参与公积,由于住房公积金制度未建立自愿住宅储蓄制度,也没有公积金贷款的证券化机制,同时增值渠道的单一性,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不高,导致公积金筹集渠道过于狭窄。

2)公积金发展不平衡,未能惠及各类全体。主要表现在:一是地区发展不平衡,沿海等经济发达地区住房公积金制度得到迅速发展,内地则进展较慢。二是工资收入的不同使公积金的发展不平衡。不同地区或同一地区不同行业间的工资水平差距很大,因此,缴存的公积金也存在很大的差异。

(二)管理方面

1)管理机制混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实际上是一个虚设的机构,委员多为政府官员,使得在决策时难以集中,并且管委会组成人员中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占比较小,因此决策的科学性也很难保证。管委会决策实际上并没有摆脱行政干预,一些重要事项仍需分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最终决策。由于对住房公积金行政化管理的错误定位,造成了挤占、截留、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现象屡屡发生,严重侵害了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利益。

2)监督机制不健全。根据《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储蓄、财政监督的原则。表面上看该体制严谨有效,实则是典型的多头管理,这在实际运作中会管理不规范,甚至违规操作。

3)风险约束机制不完善。按照我国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公积金的归集、保值和增值,具体金融业务(贷款、结算、开立账户、缴存和归还)委托银行办理”。但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银行作为“受托人只收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由此可知,已归集的住房公积金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具体运作,既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公积金资金的经营运作主体,那么资金运作的风险理应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来承担。

(三)执行效率方面

1)低存低贷的贷款结构不合理。目前,我国采取的是“低存低贷”的利率政策,“低存低贷”政策旨在以低成本筹集资金,而后再发放低息抵押贷款,使之有利于降低近期居民购建自有住宅的成本。但这一思路却忽略了低利率政策所产生的负面效应,以及对今后提高居民自有住宅比率的影响。

首先,“低存低贷”造成存贷者之间的利益分配不均。低利率是对存储者的剥夺,对借贷者的奖励。其次,低利率政策将住房资金的来源与运用,与整个社会的资金运行隔离开来,这妨碍多渠道融资和住宅业的长期发展。利率作为金融商品交易的价格之一,是调节资金供给与需求的重要手段。只有当利率能够比较准确地反映出住宅储蓄优于现期消费,反映出住宅投资活动更具效益时,居民才有住宅储蓄与投资的欲望和积极性,才能引导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入住宅建设领域,从而促进我国社会资金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2)提取条件和用途受限,使用率低,职工权益受损。公积金的贷款和提取受到很多条件的限制,现行政策中没有统一的规定,各地政策出现很大的差异。按照现行政策,缴存人在公积金的贷款和提取时,始终处于被动状态,是否给予贷款、是否能够提取都存在着不确定性,这实际上侵犯了缴存人的权益。而且,一旦公积金在运行中受到损失,最终损害的是缴存人的利益。

三、借鉴经验,完善和创新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策略

(一)大力发展政策性住房金融

市场是资源优化配置的基础和重要手段,但由于信息的不完备性和自然垄断等因素的存在,自由市场机制不能保证资源的最优配置。这必然要求国家进行宏观干预,以消除“市场失灵”现象。当今世界上绝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对住房及住房金融市场不是放任不管,而是采取各种手段加以干预,建立了各种政策性住房金融制度及机构,来解决中低收入国民的住房问题。

(二)有策略的运行住房抵押贷款系统

目前,我国的住房抵押贷款以成倍的速度增长,但由于我国住房金融机制的不成熟,造成我国住房消费发展缓慢。由于政府担保信誉高、实力强,尤其在我国当前社会信用基础薄弱且信用体系发展滞后的情形下,政府对住房金融担保机制的高度介入具有现实意义。因此,应尽快在我国成立专门性的住房抵押贷款担保机构,该机构不以盈利为目的,主要作用在于鼓励中、低收入家庭进入住房抵押贷款市场,促进住房抵押贷款市场的稳健发展。资金来源主要由政府财政注资,并可以考虑利用政府背景通过发行长期债券筹集部分资金,在条件成熟时改组成政府控股的抵押贷款担保公司。

(三)建立住房保障法律法规

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启动的住房制度改革,虽然在不同的发展时期,曾经颁发了《住房公积金条例》和相应条令,但是迄今为止,还没有一部专门涉及住房保障的法令,甚至连基本的《住房法》都没有颁布,住房保障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加以干预,公共住房政策的实施缺乏立法体系强有力的保障。因此,我国应该借鉴美国住房保障的经验,尽快制定专门的住宅法和住房保障法,从立法层面对住房保障的实施计划、惠及对象、供应标准、资金运作方式、保障措施等进行法律界定。

(四)自愿储蓄,取消使用和提取限制,确保储户利益

公积金新的政策范文篇7

关键词:

无论在国外还是国内,房地产业都毫无例外地被视为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产业,在国计民生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住房公积金又是房地产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主要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意义、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情况及配合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措施等方面,来阐述住房公积金在房地产经济中所发挥的作用。

一、住房公积金的概念及意义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它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专用性的特点。

住房公积金有两大功能:住房保障和住房金融。住房公积金作为一种强制实行、定向使用的个人住房基金,通过个人缴存、单位资助和长期储蓄的方式,不仅增强了职工解决住房的能力,降低了职工购房还贷的压力,同时也调整了职工的消费结构,确保了职工的住房消费支出;有利于保障性住房资金的积累和周转,使政策性住房贷款有了可靠的资金来源,更有利于缓解房地产市场住房消费需求,抑制房地产市场价格过快上涨,解决中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问题。

二、住房公积金的使用

(一)、提取住房公积金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在实际提取业务中,职工因该原因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占了绝大比重。以徐州市为例,从2005年至今,每年职工用于住房消费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额占当年提取总额的比重都在70%以上,06年和09年将近达到80%。

(二)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金融是房地产市场发展不可缺失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住房金融是否根据政府特殊的政策举办,是否可以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可以将住房金融划分为政策性住房金融和商业住房金融,我国的政策性住房金融主要是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而住房公积金贷款又是政策性住房金融的最直接体现。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也不断创造出历史新高,可以说,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放额是房地产市场发展状况的晴雨表,随着房地产市场的波动而变化。由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明显低于各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住房公积金贷款成为了绝大多数购房者的首选,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所有住房贷款中所占的比重也相对较大。以徐州市为例,2009年末和2010年末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分别为64.77亿元和82.86亿元,全市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分别为127.95亿元和187.73亿元,住房公积金贷款占全市个人住房贷款余额的比重分别为50.62%和44.14%。至10年末,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的比例为86.90%,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用于住房消费的使用率已经高达92.16%。

从以上各项数据可以看出,住房公积金在房地产经济的发展中发挥了重大作用,可以说是举足轻重、功不可没。

三、住房公积金在房地产市场调控中所采取的措施

(一)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率和保障范围,住房公积金政策向中低收入者倾斜,使广大缴存职工都能享受到优惠政策。

建设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于2005年颁布的《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已将缴存主题扩大到包括城镇单位聘用的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因此,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加大归集力度,把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性住房融资功能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倾斜,要兼顾公平,让更多的人享受到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二)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充分发挥调控作用。

科学制定并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要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房地产市场发展趋势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尽可能地发挥住房金融在房地产经济中的杠杆作用。

在房地产市场过热时,为了抑制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应采取紧缩的贷款政策,要提高贷款门槛,降低贷款最高额度,缩短贷款期限,提高贷款基准利率,减少贷次数。

在房地产市场过冷时,要采取适度宽松的贷款政策,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要降低贷款门槛,提高贷款最高额度,延长贷款期限,降低贷款基准利率,增加贷款次数。虽然贷款政策相对宽松,但一定要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用途,防止骗贷、套贷行为的发生。

住房公积金作用的发挥应积极与相关税收、信贷等政策协调配合,使住房公积金贷款趋于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提高住房公积金调控房地产市场的敏感度,使房地产市场保持健康有序的良好发展态势。

(三)加大住房公积金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提高资金利用率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按照规定提取过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以后,剩余部分将全额上缴同级财政,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同时,为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并拓宽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发改委、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银监会七部门于2009年10月联合印发了《关于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了使用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利于缓解房地产市场供给不足导致的房价上涨,有利于带动住房投资和消费,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有利于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推动实现“住有所居”目标。

在二十年的发展过程中,住房公积金为解决职工住房难、推动住房货币化进程、促进住房信贷机制完善、支持国家宏观调控和住房体制改革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诸如缴存比例不科学、覆盖面偏低、各地发展不均衡、缴存金额巨大但金融监管力度不足等问题。在今后的工作中需要对住房公积金制度不断进行改革、完善和创新,真正发挥其在房地产市场调控和住房保障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

3、《房地产金融》,洪艳蓉等著,北京大学出版社;

公积金新的政策范文篇8

本文旨在通过分析若干高个贷率城市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运行情况,探索制度发展的方向。以上海为代表的东部地区若干城市管理规范,资金运用率高,政策创新较多,其发展现状基本代表了房地产市场与住房公积金制度均充分发展后的状态,对政策前瞻性研究有标本价值。

一、去冬今春有多疯狂

2012年限购后的新一轮房地产市场爆发式增长导致了部分城市住房公积金资金紧张,特别是2013年3月“国五条”出台前后,市场出现井喷,导致2013年2季度,部分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积压了大量的贷款受理量,面临更加严重的流动性不足问题,甚至出现贷款轮候现象,目前仍消化不良。这一轮高压状态再次显现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政策优势,同时也考验着政策的可持续性。

分析各地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公报可知,多数城市贷款发放量再创新高,且同比增幅较大,如北京同比增长106%,上海55%,重庆150%,天津10%,南京192%,福州118%。各地贷款资金再度紧张,个贷率再攀高位,如北京67.65%,上海(含补充公积金)78.69%,重庆82.47%,天津78.39%,南京87.22%,福州69%。2013年3月“国五条”落地前后,个贷率继续攀高,多数城市比2012年底升高了3~5个百分点,上海不含补充公积金的个贷率达到102.62%,接近2009年的最高水平。江苏若干城市达到95%,全省平均高达88%,紧随其后的是贵州、福建、浙江,均在75%以上。个贷率超过95%意味着住房公积金除满足提取需求外,接近无钱可贷,贷款的轮候时间长达3~5个月。

二、贷款作用是否解渴

尽管各地贷款发放量迅猛增长,但随着房价的上涨,单笔贷款额度占总房价比例在不断下降,政策贷款的支持作用受到限制,组合商业贷款的比例不断加大。北京目前支持率最高,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平均房价为132万元,平均贷款额72万元,贷款额占房价的比重即支持率为54%,组合贷款比例为5%。上海住房公积金贷款平均单笔贷款额为38万元,参照北京的住房均价,支持率为29%,组合贷款比例更高。天津支持率为43.57%,南京为37.4%。住房公积金贷款只能作为职工购房信贷支持的一部分,多数人需要办理商业组合贷款才能完成购房,而目前各地组合贷款的便捷性不尽如人意。

三、政策收紧是否奏效

近来多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收紧,有贯彻调控政策的因素,也有资金紧张因素。福州最高贷款额度从80万元降为60万元,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由原来的只认房改为认房又认贷,并由管委会发文实行放款轮候制度。苏州贷款额度调整为申请人账户余额的10倍,贷款连续缴存公积金的期限由6个月调整为12个月以上。常州贷款轮候时间约4个月,金华约5个月。轮候2个月的城市不在少数。收紧公积金贷款政策实际上是从提高贷款门槛、削弱贷款满足度和政策便捷性方面,压缩贷款需求,更不利于低收入群体。

从2012年各地贷款发放笔数与市场交易量比较分析看,目前北京公积金贷款占全北京市场成交量的35%,天津、南京、重庆分别为31.4%、33%、35%,2012年北京公积金管理中心一家的贷款发放量超过了全市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总量。选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比例逐年提高,一方面是由于房价上涨导致职工贷款能省则省,另一方面商业贷款有指标限制,贷满则停,更主要的是由于公积金贷款的低利率占先天政策优势,目前五年期以上贷款与商业贷款85折后的利差为1.0675%。可以预见,在政策性贷款利率优势不减弱的情况下,政策性贷款的市场份额还会提高,资金供不应求的局面还将持续。

四、全国统筹可否解困

当然,在部分省、部分城市紧张的同时,全国尚有近千亿元资金可供提取及贷款统筹调剂。2013年2月底,全国住房公积金的平均个贷率为63.21%,多数二三线城市政策相对宽松,部分城市还放宽了贷款条件。解决目前流动性紧张问题暂时可采取统筹调用的措施,先省内统筹,再全国调剂。当然调出资金应取得不低于公积金贷款利率(4.5%)的收益,不能出现地区间的“劫贫济富”。但是要考虑几个关键问题,一是由于各中心利用定期存款能获得同等水平的收益,若支配资金的自主性受到限制,各地调出资金的意愿可能不强,且无论强制调用还是自愿撮合都需要机构和人员成本。二是要考虑到目前全国尚有积累是以各地政策不一、某些城市严格限制提取使用为前提的,有的城市的苛刻提取政策某种程度上引发骗提套提。目前北京的提取政策最为宽松,可提取百万甚至几百万的房价款,提取率接近66%。其他城市均相对严格,多执行贷前账户资金“提则不贷、贷则不提”的政策,提取率均在50%左右。今后在合理保障提取需求的情况下,考虑各地住房市场化经历充分发展后,全国是否还有充足的资金可统筹使用,不容乐观。东部若干城市目前供不应求的状况应引起重视。

五、贷款发展几点思考

首先,解决当下问题的重点是要适度控制个贷率。住房公积金的资金池区别于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具有来源单一无伸缩量而需求受市场扰动较大的特点,导致可用资金随楼市“遇热绷紧,遇冷沉淀”。而满足提取是制度合理性的首要体现,贷款政策相对平稳是制度公平性的重要方面,市场出现“过山车”现象时,政策不宜“过山车”。鉴此,应正确评价资金沉淀,强化备付理念,要适度控制个贷率,设置80%~85%的警戒线,不能等个贷率达到90%时采取轮候,牺牲政策的效率优势。并且,流动性管理要做到沉淀时增值渠道灵活,高位时预案启动及时。这就要求各中心设计好组合、贴息贷款,用较高的使用率和增值率解决资金相对贬值的问题。

其次,标本兼治的方向是明确制度定位。贷款制度要在保持普惠特征的基础上,发展特惠性,因贷款终将僧多粥少,要压缩保障范围,锁定目标人群。压缩高收入人群的贷款额度,不能只强调“多存多贷”,应实行额度上限存限贷,目标人群重点为中低收入阶层,可享受利率上低存低贷,甚至高存低贷,确保应保必保,也解决贷款“劫贫济富”的质疑。

公积金新的政策范文篇9

关键词:公共财政体制积极财政政策原则

我国公共财政理论的发展演变

(一)计划经济下的公共财政理论

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以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为理论指导,借鉴苏联财政管理模式,并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实践,逐步确立了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财政理论,即“国家分配论”。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分配论”以财政活动满足国家职能需要作为理论研究的起点,通过透过财政的现象抽象出财政的本质,认为财政的本质是“以国家(或政府)为主体的分配关系”,基本属性是公平性和利益集团性(或阶级性)。这一认识不仅正确揭示了财政的本质、主体、目的,并且搞清了财政分配与其他分配形式的制约关系,这具备了独特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但是,在实践过程中,出现了“国家分配论”狭窄化的倾向,它片面强调财政分配的独立性、强制性、无偿性、服务性,其代表形式就是计划经济时期出现的无所不包的“大一统财政”,由此其局限性也逐步为人们所认识。

(二)市场经济下的公共财政理论

1992年,随着经济改革的逐步推进,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我国财政学界开始注重对源于西方的“公共财政论”的认识与辨析。在保留“国家分配论”原有理论精髓的基础上,国内学者吸收了大量市场经济的内容,对自身的研究方法、理论观点与政策主张等进行了修正、补充和完善,我国财政理论研究与西方财政理论在相同的经济基础之上出现了融合,对以市场经济为背景的“公共财政论”的认识得到清晰化和具体化。

1998年12月的全国财政工作会议,明确提出了我国建立公共财政基本框架的思路及相关原则,包括以下四个要点:一是调节市场资源配置;二是保证公共支出;三是促进公平分配;四是做好宏观调控和转移支付工作。其后,各个方面对公共财政的讨论得以全面展开,并最终将其明确写入了中央全会的文件和国家发展规划。从1998年提出建立公共财政框架,到2003年十六届三中全会要求“健全公共财政体制”,再到十七大提出“完善公共财政体系”,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逐步成为党、政府和广大人民的共识。

我国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实践

财政政策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扩张性财政政策,又称积极财政政策,是国家通过财政分配活动刺激和增加社会总需求的一种政策行为。

(一)1998-2004年的积极财政政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强调实行适度从紧的财政政策。面对1997年突如其来的亚洲金融危机,党中央、国务院于1998年果断决定实施积极财政政策,通过增发国债等手段筹集资金,1998-2004年我国累计发行长期建设国债9100亿元,用于交通通讯、农林水利和生态保护、城市设施等基础建设。实践证明,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对于遏制通货紧缩趋势,拉动内需,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短期政策的长期化,积极财政政策的负面效应也逐步显现出来:连续实施积极财政政策,中央财政赤字和债务规模有所扩大,财政风险也相应加大;主要依靠增发国债扩大政府投资拉动经济增长的模式,对民间投资和消费产生了明显的挤出效应;经济增长形成对财政政策的依赖,政策退出受到相关利益部门的制约,积极财政政策难以淡出;基础设施建设的持续投入,并没有明显改善居民的消费能力,无法在投资与消费之间建立起有效的传导桥梁,后期政府投资对经济增长的拉进作用呈现出递减趋势。

(二)2008年以来的积极财政政策

2008年下半年,新一轮金融危机在全球范围内愈演愈烈,经济增长放缓甚至衰退,我国政府再次实施积极财政政策。2008年我国人均GDP达到3000美元以上,经济与社会发展进入新的阶段,科学发展、均衡发展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成为重要的政策取向。所以此次积极财政政策的实施除了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以外,更加突出了民生、“三农”以及促进发展方式转变等方面的支出,投资范围更宽,力度更大,更注重向中西部地区倾斜、向结构调整倾斜。民生支出是指与人民群众生活直接相关的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保障性安居工程、文化等方面支出的汇总。据2009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0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数据,2009年安排的民生支出达到7284.63亿元,教育、医疗、社保等投入将间接拉动消费增长;为稳固农业基础地位,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2009年中央财政用于“三农”方面的支出安排合计7161.4亿元。

我国1998年开始实施的积极财政政策,主要通过发行国债来筹集财政资金,形式较为单一。时隔十年,我国财政政策工具更加丰富,运用的政策工具包括:扩大公共投资和实行结构性减税,减轻企业和居民税收负担,扩大企业投资,增强居民消费能力。

积极财政政策淡出的条件

在我国应对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中,积极财政政策的运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积极财政政策作为反危机的特殊手段,是一种短期宏观调控政策,从中、长期来说,应当坚持财政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并逐步缩小财政赤字,因此积极财政政策早晚要淡出或退出。危机后积极财政政策的淡出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经济发展进入平稳增长轨道

2009年,在四万亿投资计划的拉动下,我国GDP总量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8.7%,实现年初制定的“保八”目标。但是,我国经济增长过度依赖投资拉动的局面并没有改变,部分行业的过度投资甚至带来了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问题;随着中央和地方大规模投资计划的完成,我国固定资产投资增速将出现回落,而社会投资比重偏低、民间投资活力不高成为投资可持续增长的瓶颈;信贷过度投放加大了资产泡沫和通货膨胀风险;总体上消费需求有所回升,但主要靠的是政策拉动,四万亿投资偏重于基础设施建设,使得投资和消费没有形成有效对接,居民收入增长缓慢,消费增长无以为继,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不足。因此,我国经济复苏的基础并不稳固,经济稳定还面临诸多不确定性。

(二)对外贸易发展稳定

2009年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国外需空间急剧缩小,2月份外贸进出口总额跌至谷底,3月份开始出现连续环比增长,10月进口值年内首次实现月度正增长,11月进出口总值月度指标也首次实现年内正增长,但总起来讲,全年贸易顺差同比下降34.2%;2010年一季度我国贸易顺差降幅近80%,而3月份出现月逆差72.4亿美元,这是自2004年5月以来我国首次出现月贸易逆差。长期以来,对外出口在我国经济增长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而最近两年的对外贸易数据也说明我国的外需情况还不稳定,加上人民币升值压力越来越大,贸易保护主义抬头,我国出口复苏之路并不平坦。

(三)财政的承受能力

发行国债筹集资金是积极财政政策的重要手段之一,但财政赤字规模的不断扩大也会积累很高的财政风险。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我国实施了积极财政政策,财政赤字率曾一度从1997年的不足1%提高至2002年的2.6%,赤字规模最高扩增突破3000亿元。但随后我国经济进入高速增长期,财政收入连年大幅增长,2007年财政赤字率只有0.8%,2008年更是一路下滑至0.6%。按照国际惯例,3%是财政赤字率的警戒线,即使2009年在新一轮积极财政政策下我国财政赤字率也不足2.9%,所以目前的财政风险还是可控的,是我国综合国力可以承受的,而且还留有一定的继续操作空间。

2008年新一轮积极财政政策实施以来,我国经济已经初步企稳向好,但经济在总体上复苏的基础并不牢固,我国仍处于应对全球性金融危机的关键时期,要让我国经济真正回暖、站稳并最终走出危机,保持积极财政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至关重要,积极财政政策还有相当长的一段路要走。我们需要以公共财政为导向,加快财政体制和财政政策改革,稳固经济基础,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公共财政体制下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原则

(一)既要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又要推动经济结构优化

实践证明,积极财政政策作为一种反危机政策,在经济衰退时期能有效促进经济复苏。面对全球金融危机带来的影响,现阶段实施积极财政政策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保持经济快速健康稳定发展作为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在此基础上不断壮大财政实力,为完善公共财政体制提供坚实的财力保证。同时,要把总量扩张与结构调整有机结合起来,有效应对资源和环境约束,实现粗放型发展向集约型发展转变,将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作为保增长的主攻方向,增强发展后劲,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既要统筹兼顾,又要突出重点

公共财政体制的完善是一项系统性工程,积极财政政策实施要谋篇布局,统筹兼顾,以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为重点,协调发挥财政的收入分配、资源配置和经济稳定职能。同时,适应财政调控方向的变化,重点加大“三农”、教育、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等公共服务领域的投入,引导企业注重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逐步突破传统的、偏重于经济建设的供给模式,向以公共服务和宏观调控为主要内容的新模式转换。

(三)既要增加政府投资支出,又要引导社会参与

我国公共事业发展起点低、底子薄,要改善民生就要持续不断的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改善民生,加快社会建设,既要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也要积极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

政府财力是有限的,因此非完全公共产品的投入没有必要完全依赖财政资金,一定程度上应允许甚至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投资管理,只要政府政策得当,特别是赋予社会资本应有的获利机会,少量政府投入便可以调动起大量民间投资,有效提高投资效率,降低运营成本,逐步建立起合理的基础设施投资管理模式,为经济长期增长和社会协调发展奠定牢靠坚实的基础。

(四)既要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又要加强监督管理

我国公共财政体制建立的时间不长,还有诸多不完善之处,针对体制机制中存在的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问题,应通过改革创新,完善体制机制,建立健全保障民生的长效机制:进一步推进财税制度改革,加强财政收支管理;继续优化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结构,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增强财政透明度,建立起财政体制的外部监督体系,形成人大、审计、媒体和社会公众的多层次、多方位的监管,为积极财政政策的实施提供制度保障。

参考文献:

1.张平.中西方财政理论的比较研究[J].江苏商论,2009(3)

2..深化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的关键[N].人民日报,2008.8

公积金新的政策范文篇10

内容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在我国建立公共财政体制成为人们的共识。2008年下半年,面对新一轮全球金融危机的冲击,我国再次实施积极财政政策,有效阻止了经济的下滑,实现了经济复苏。但是,目前经济复苏的基础并不稳固,积极财政政策淡出的时机还不成熟,适应完善公共财政体制的需要,积极财政政策的调控方向也要进行相应的调整。本文在回顾我国公共财政理论发展演变的基础上,立足积极财政政策实践,指出了新时期进一步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应掌握的原则。

关键词:公共财政体制积极财政政策原则

我国公共财政理论的发展演变

(一)计划经济下的公共财政理论

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以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为理论指导,借鉴苏联财政管理模式,并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实践,逐步确立了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财政理论,即“国家分配论”。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分配论”以财政活动满足国家职能需要作为理论研究的起点,通过透过财政的现象抽象出财政的本质,认为财政的本质是“以国家(或政府)为主体的分配关系”,基本属性是公平性和利益集团性(或阶级性)。这一认识不仅正确揭示了财政的本质、主体、目的,并且搞清了财政分配与其他分配形式的制约关系,这具备了独特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但是,在实践过程中,出现了“国家分配论”狭窄化的倾向,它片面强调财政分配的独立性、强制性、无偿性、服务性,其代表形式就是计划经济时期出现的无所不包的“大一统财政”,由此其局限性也逐步为人们所认识。

(二)市场经济下的公共财政理论

1992年,随着经济改革的逐步推进,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我国财政学界开始注重对源于西方的“公共财政论”的认识与辨析。在保留“国家分配论”原有理论精髓的基础上,国内学者吸收了大量市场经济的内容,对自身的研究方法、理论观点与政策主张等进行了修正、补充和完善,我国财政理论研究与西方财政理论在相同的经济基础之上出现了融合,对以市场经济为背景的“公共财政论”的认识得到清晰化和具体化。

1998年12月的全国财政工作会议,明确提出了我国建立公共财政基本框架的思路及相关原则,包括以下四个要点:一是调节市场资源配置;二是保证公共支出;三是促进公平分配;四是做好宏观调控和转移支付工作。其后,各个方面对公共财政的讨论得以全面展开,并最终将其明确写入了中央全会的文件和国家发展规划。从1998年提出建立公共财政框架,到2003年十六届三中全会要求“健全公共财政体制”,再到十七大提出“完善公共财政体系”,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逐步成为党、政府和广大人民的共识。

我国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实践

财政政策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扩张性财政政策,又称积极财政政策,是国家通过财政分配活动刺激和增加社会总需求的一种政策行为。

(一)1998-2004年的积极财政政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强调实行适度从紧的财政政策。面对1997年突如其来的亚洲金融危机,党中央、国务院于1998年果断决定实施积极财政政策,通过增发国债等手段筹集资金,1998-2004年我国累计发行长期建设国债9100亿元,用于交通通讯、农林水利和生态保护、城市设施等基础建设。实践证明,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对于遏制通货紧缩趋势,拉动内需,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短期政策的长期化,积极财政政策的负面效应也逐步显现出来:连续实施积极财政政策,中央财政赤字和债务规模有所扩大,财政风险也相应加大;主要依靠增发国债扩大政府投资拉动经济增长的模式,对民间投资和消费产生了明显的挤出效应;经济增长形成对财政政策的依赖,政策退出受到相关利益部门的制约,积极财政政策难以淡出;基础设施建设的持续投入,并没有明显改善居民的消费能力,无法在投资与消费之间建立起有效的传导桥梁,后期政府投资对经济增长的拉进作用呈现出递减趋势。

(二)2008年以来的积极财政政策

2008年下半年,新一轮金融危机在全球范围内愈演愈烈,经济增长放缓甚至衰退,我国政府再次实施积极财政政策。2008年我国人均GDP达到3000美元以上,经济与社会发展进入新的阶段,科学发展、均衡发展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成为重要的政策取向。所以此次积极财政政策的实施除了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以外,更加突出了民生、“三农”以及促进发展方式转变等方面的支出,投资范围更宽,力度更大,更注重向中西部地区倾斜、向结构调整倾斜。民生支出是指与人民群众生活直接相关的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保障性安居工程、文化等方面支出的汇总。据2009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0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数据,2009年安排的民生支出达到7284.63亿元,教育、医疗、社保等投入将间接拉动消费增长;为稳固农业基础地位,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2009年中央财政用于“三农”方面的支出安排合计7161.4亿元。

我国1998年开始实施的积极财政政策,主要通过发行国债来筹集财政资金,形式较为单一。时隔十年,我国财政政策工具更加丰富,运用的政策工具包括:扩大公共投资和实行结构性减税,减轻企业和居民税收负担,扩大企业投资,增强居民消费能力。

积极财政政策淡出的条件

在我国应对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中,积极财政政策的运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积极财政政策作为反危机的特殊手段,是一种短期宏观调控政策,从中、长期来说,应当坚持财政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并逐步缩小财政赤字,因此积极财政政策早晚要淡出或退出。危机后积极财政政策的淡出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经济发展进入平稳增长轨道

2009年,在四万亿投资计划的拉动下,我国GDP总量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8.7%,实现年初制定的“保八”目标。但是,我国经济增长过度依赖投资拉动的局面并没有改变,部分行业的过度投资甚至带来了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问题;随着中央和地方大规模投资计划的完成,我国固定资产投资增速将出现回落,而社会投资比重偏低、民间投资活力不高成为投资可持续增长的瓶颈;信贷过度投放加大了资产泡沫和通货膨胀风险;总体上消费需求有所回升,但主要靠的是政策拉动,四万亿投资偏重于基础设施建设,使得投资和消费没有形成有效对接,居民收入增长缓慢,消费增长无以为继,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不足。因此,我国经济复苏的基础并不稳固,经济稳定还面临诸多不确定性。

(二)对外贸易发展稳定

2009年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国外需空间急剧缩小,2月份外贸进出口总额跌至谷底,3月份开始出现连续环比增长,10月进口值年内首次实现月度正增长,11月进出口总值月度指标也首次实现年内正增长,但总起来讲,全年贸易顺差同比下降34.2%;2010年一季度我国贸易顺差降幅近80%,而3月份出现月逆差72.4亿美元,这是自2004年5月以来我国首次出现月贸易逆差。长期以来,对外出口在我国经济增长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而最近两年的对外贸易数据也说明我国的外需情况还不稳定,加上人民币升值压力越来越大,贸易保护主义抬头,我国出口复苏之路并不平坦。

(三)财政的承受能力

发行国债筹集资金是积极财政政策的重要手段之一,但财政赤字规模的不断扩大也会积累很高的财政风险。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我国实施了积极财政政策,财政赤字率曾一度从1997年的不足1%提高至2002年的2.6%,赤字规模最高扩增突破3000亿元。但随后我国经济进入高速增长期,财政收入连年大幅增长,2007年财政赤字率只有0.8%,2008年更是一路下滑至0.6%。按照国际惯例,3%是财政赤字率的警戒线,即使2009年在新一轮积极财政政策下我国财政赤字率也不足2.9%,所以目前的财政风险还是可控的,是我国综合国力可以承受的,而且还留有一定的继续操作空间。

2008年新一轮积极财政政策实施以来,我国经济已经初步企稳向好,但经济在总体上复苏的基础并不牢固,我国仍处于应对全球性金融危机的关键时期,要让我国经济真正回暖、站稳并最终走出危机,保持积极财政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至关重要,积极财政政策还有相当长的一段路要走。我们需要以公共财政为导向,加快财政体制和财政政策改革,稳固经济基础,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公共财政体制下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原则

(一)既要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又要推动经济结构优化

实践证明,积极财政政策作为一种反危机政策,在经济衰退时期能有效促进经济复苏。面对全球金融危机带来的影响,现阶段实施积极财政政策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保持经济快速健康稳定发展作为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在此基础上不断壮大财政实力,为完善公共财政体制提供坚实的财力保证。同时,要把总量扩张与结构调整有机结合起来,有效应对资源和环境约束,实现粗放型发展向集约型发展转变,将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作为保增长的主攻方向,增强发展后劲,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既要统筹兼顾,又要突出重点

公共财政体制的完善是一项系统性工程,积极财政政策实施要谋篇布局,统筹兼顾,以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为重点,协调发挥财政的收入分配、资源配置和经济稳定职能。同时,适应财政调控方向的变化,重点加大“三农”、教育、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等公共服务领域的投入,引导企业注重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逐步突破传统的、偏重于经济建设的供给模式,向以公共服务和宏观调控为主要内容的新模式转换。

(三)既要增加政府投资支出,又要引导社会参与

我国公共事业发展起点低、底子薄,要改善民生就要持续不断的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改善民生,加快社会建设,既要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也要积极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政府财力是有限的,因此非完全公共产品的投入没有必要完全依赖财政资金,一定程度上应允许甚至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投资管理,只要政府政策得当,特别是赋予社会资本应有的获利机会,少量政府投入便可以调动起大量民间投资,有效提高投资效率,降低运营成本,逐步建立起合理的基础设施投资管理模式,为经济长期增长和社会协调发展奠定牢靠坚实的基础。

(四)既要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又要加强监督管理

我国公共财政体制建立的时间不长,还有诸多不完善之处,针对体制机制中存在的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问题,应通过改革创新,完善体制机制,建立健全保障民生的长效机制:进一步推进财税制度改革,加强财政收支管理;继续优化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结构,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增强财政透明度,建立起财政体制的外部监督体系,形成人大、审计、媒体和社会公众的多层次、多方位的监管,为积极财政政策的实施提供制度保障。

参考文献:

1.张平.中西方财政理论的比较研究[J].江苏商论,2009(3)

2..深化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的关键[N].人民日报,2008.8

3.段炳德.两次积极财政政策的比较、评价及建议[N].中国经济时报,2009.5

4.谢旭人.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建立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长效机制[N].经济日报,2008.11

公积金新的政策范文篇11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商品化和住房建设的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和基本内容

(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根本目的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改善居住条件,满足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是:把住房建设投资由国家、单位统包的体制改变为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体制;把各单位建设、分配、维修、管理住房的体制改变为社会化、专业化运行的体制;把住房实物福利分配的方式改变为以按劳分配为主的货币的工资分配方式;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和以高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商品房供应体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住房金融和住房保险,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并存的住房信货体系;建立规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和发展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逐步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促进房地产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

(三)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要坚持配套、分阶段推进。近期的任务是:全国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积极推进租金改革,稳步出售公有住房,大力发展房地产交易市场和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到本世纪末初步建立起新的城镇住房制度,使城镇居民住房达到小康水平。

二、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一)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利于转变住房分配体制,有利于住房资金的积累、周转和政策性抵押贷款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提高职工购、建住房能力,促进住房建设。所有行政和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均应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交纳住房公积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二)住房公积金由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事例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交纳,归个人所有,存入个人公积金帐户,用于购、建、大修住房,职工离退休时,本息余额一次结清,退还职工本人。目前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分别掌握在5%,已超过这个比例的可以不变。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交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企业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从企业提取的住房折旧和其他划转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首先立足于原有住房资金的划转,不足部分,全额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由财政预算拨付;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比照企业开支渠道列支。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按照责权利一致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管理等有关具体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计划和财务收支预决算。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核算和编制使用计划等管理工作,住房公积金的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一律由当地人民政府委托指定的专业银行办理。受委托的专业银行根据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审定、发放和回收贷款。住房公积金要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

三、积极推进租金改革

(一)要在职工家庭合理住房支出范围内加大租金改革力度。到20*年,住房租金原则上应达到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15%。按上述办法测定,租金水平已达到或超过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贷款利息、房产税5项因素成本租金水平的,按成本租金或市场租金计租。

(二)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20*年以前租金改革规划。租金提高的幅度和次数,要与当地居民的收入水平相适应,要根据物价指数控制目标统筹安排。有条件的市(县)或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较快实现向成本租金和市场租金的过渡。

(三)在租金水平达到成本租金以前,新建公有住房和腾空的旧住房租金标准可以高于同期现住房的租金标准。各市(县)人民政府还可以对职工承租新建公有住房、腾空的旧住房缴纳租赁保证金和认购住房债券作出具体规定。

(四)租金调整后,对离退体职工、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的优抚对象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情况制定减、免、补的具体办法。

(五)住房在规定标准之内的职工家庭,用规定的个人合理负担部分加上全部住房补贴,仍不足支付房租的,差额可由其所在单位适当给予补助。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补助金在单位住房基金中列支;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的补助金应先在单位住房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在城市住房基金(未建立城市住房基金的,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列支。

(六)加强对租金收入的管理。租金收入归产权单位所有,纳入单位住房基金,用于住房维修、管理、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四、稳步出售公有住房

(一)城镇公有住房,除市(县)以上人民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外,均可向城镇职工出售。职工购买公有住房要坚持自愿的原则,新建公有住房和腾空的旧房实行先售后租,并优先出售给住房困难户。

(二)向高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成本价,成本价应包括住房的征在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小区级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是否列入成本由各地自行确定)、管理费、货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旧房的成本价按售房当年新房的成本价成新折扣(折旧年限一般为50年)计算,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以30年计算;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旧房,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目前以成本价售房确有困难的市(县),可以实行标准价作为过渡。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和标准价由市(县),可以实行标准价作为过渡。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和标准价由市(县)人民政府逐年测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现行售房价格已高于规定的标准价起步水平的,不应再降低价格。

公有住房的出售,应坚持先评估后出售的原则。住房的实际售价应根据所处地段、结构、层次、朝向、设施和装修标准等因素区别计价。

(三)标准价按负担价和抵交价之和测定。一套56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新房的负担价,**年应为所在市(县)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市(县)应高于3倍,具体倍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乘以2计算。抵交价按双职工65年(男职工35年,女职工30年)内积累的由单位资助的住房公积金贴现值的80%计算。

旧房的负担价按售房当年新房的负担价成新折扣(折旧年限一般50年)计算,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以30年计算;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旧房,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旧房的抵交价,可根据使用年限适当降低,但最多不能低于新房抵交价的80%。

(四)职工购买现已住用的公有住房,可适当给予折扣,**年折扣率为负担价的5%,今后要逐步减少,20*年前全部取消。

售房单位应根据购房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给予工龄折扣。每年工龄折扣的数额,按抵交价除以65(男职工35年,女职工30年)计算。离退休职工购房计算工龄折扣的时间,按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计算。

(五)职工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购房的数量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分配住房的控制标准执行,超过标准部分一律执行市场价。

(六)售房价格要逐步从标准价过渡到成本价。当年的标准价要根据各市(县)职工上年平均工资增长的水平、单位发给住房补贴和资助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年增长水平确定,一年一定;新房负担价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的倍数,要逐步提高,20*年以前达到3.5倍。各市(县)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加快标准价向成本价的过渡。

(七)付款方式。职工购房可以一次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售房单位可对一次付款的购房职工给予一次付款折扣,折扣率参考当地购房政策性贷款利率与银行储蓄存款利率的差额,以及分期付款的控制年限确定。实行分期付款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实际售价的30%,分期付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分期交付的部分要计收利息单位不得贴息,利率按政策性抵押贷款利率确定。经办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的银行,应充分利用政策性住房资金,向购房职工提供政策性抵押贷款。

(八)明确产权。职工以市场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可以依法进入市场,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一般住用5年后可以依法进入市场,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可以继承。产权经例按售房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重确定。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一般住用5年后方可依法进入市场,在同等条件下,原售房单位有优先买有优先购买、租用权。售、租房收入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单位和个人按各自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

(九)发展房地产交易市场,规范住房交易行为。职工购买住房,都要由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住房过户和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同时要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并领取统一制定的产权证书,产权证书应注明产权属性,按标准价购买的住房应注明产权比例。出租和出售、赠与、继承及以其他形式转让购买住房,应按国家规定交纳有关税费。要加强市场管理,规范交易程序,完善税收制度,坚决查处倒卖房产牟取暴利等违法行为。

(十)加强售后房屋维修、管理服务,发展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职工购买的住房,室内各项维修开支由购房人负担。楼房出售后应建立共用部分、共用设施维修基金。改革现行城镇住房管理体制,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物业管理企业和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服务。

(十一)加强售房款的管理。国有住房的出售收入按住房产权关系和一定比例上交同级财政和留归单位,分别纳入各级住房基金;其他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归单位所有,纳入单位住房基金。售房款要全部用于住房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严禁挪用。

五、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

(一)各地人民政府要十分重视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加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经批准原则上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要在计划、规划、拆迁、税费等方面予以政策扶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组织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实施工作。金融单位在信贷等方面应予以支持。房地产开发公司每年的建房总量中,经济适用住房要占20%以上。在建房、售房等方面,对离退休职工、教师和住房困难户应予以优先安排,具体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鼓励集资合作建房,继续发展住房合作社,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加快城镇危旧住房改造。

六、做好原有政策同本决定的衔接工作

(一)要做好与原有售房政策的衔接。已出售的公有住房均须按照售房当年的售价占成本价的比重明确个人拥有的产权比例;经购房人同意也可按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及利息后,原购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年1月1日至本决定之前出售的公有住房,一律按本决定规定的售房政策进行规范。

(二)原有关文件规定出售公有住房标准价和最低价一律停止执行。

(三)要继续做好原住房资金转入各级住房基金的核定、划转工作。划转的资金和原有的住房补贴,要逐步理入职工工资或用于列支公积金。

七、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积极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一)加快住房建设和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地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健全工作机构,全面规划,统筹安排,兼顾长期目标和阶段性目标,加快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决定规定的统一政策,结合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因地制宜,不断完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并按年度报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备案;各市(县)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需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要加强对各市(县)房改工作的检查督促,保证国家房改政策的贯彻落实和房改工作的健康推进。所有单位,不论隶属关系,都应执行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对房改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规定。

(三)企业房改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重点,各级人民政府要为企业房改造条件。有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应结合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和劳动工资制度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把住房开发建设、分配、管理和维修服务等社会职能逐步从企业中分离出去,加快实现住房的商品化、社会化。

(四)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要分类指导,在全面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础上,注意抓好大城市的住房制度改革;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政策规定和配套措施,抓紧立法工作,协调解决深化改革中的矛盾和问题。有关房改工作的配套文件,要尽快制定,抓紧下发。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保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

(五)要认真做好房改的宣传工作。各级新闻单位要加强舆论引导,广泛宣传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的、意义、政策和实施步骤,引导广大干部、群众转变观念,提高认识,积极参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六)要严肃房改纪律,严格执行国务院的统一政策。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纪律监督、检查,对不执行国家统一政策、低价售房、变相加优惠和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

公积金新的政策范文篇12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REITs;完善体系

中图分类号:F407.9文献标识码:A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对住房基金进行强制储蓄,并由政府集中支配定向用于住宅建设和住宅融资的管理制度,它具有社会性、互、保障性、政策性的特点,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住房公积金政策始于1991年,最初制度是在商品房市场不发达、住房信贷不发达的背景下建立起来的,其目的是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然而,当今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的前提已经不复存在,加之住房公积金制度运行过程中暴露了多种问题,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存在和发展受到了公众质疑。

一、住房公积金制度运行中面临的问题

(一)我国公积金制度覆盖面不够大。国务院2002年3月24日修订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理》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在建金管[2005]5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中又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虽然政策上扩大的了公积金制度的覆盖范围,但是实际操作中由于并没有对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的公积金缴存做强制性的规定,因此许多地区仍然是将这一群体排除在公积金制度之外的。另外,对于很多企业特别是一些私营企业,他们把公积金看成是对企业的一种负担并不把为职工缴存公积金当成一种义务,有些企业是能不开户就不开户,能迟缴就迟缴,能少缴就少缴。在当前就业形势严峻的情况下,甚至有些企业在招聘的过程中会明确告知不为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资料显示,截至2009年9月,我国个体私营企业从业人员达到1.5亿,其中城镇新增就业的90%以上都是私营企业解决的,而这部分人正是最需要解决住房问题的人,是公积金政策应该要倾向的中低收入家庭,而现实中他们却排除在住房公积金制度之外,这不能不让人深思。

(二)新形势下低收入家庭不能或者仅能获得极少的公积金贷款。当前的中国,面临两方面的新形势,一是人口迁移和流动的规模日益增长,在城市化进程较快的地方,以北京为例,每年新增54.3万,其中70%是流动人口;二是八十年代婴儿潮所产生的适婚人口增加。有研究证明在未来15年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人口红利”时期,婚龄人口对于住房的刚性需求将会持续增加。这样,新增迁移人口与适婚人口重叠,构成住房的刚性需求,也构成了低收入家庭的主体。然而,这部分刚性需求主力往往不能受惠于住房公积金政策,原因有二:一是住房公积金贷款实际可贷额度要根据职工还款能力、实际缴存情况等因素计算确定,对于刚性需求者而言,他们收入相对比较低,缴存时间短,所以他们能够享受到的公积金贷款并不多;二是封闭运行的规定使得公积金不能跃出各自的行政区域,目前仅有为数不多的几个省支持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而且还仅是省内支持,因此想跨省利用公积金贷款买房是不可能的。这样,在人口迁移规模日益扩大的背景下,往往出现这种情况,即使分处两地的父母想支持子女购房,却不能有效利用自己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是工作在一个城市,想定居于另一城市的人不能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拟居住地的房子。住房公积金制度本是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需要而设立的,因此贷款利率相对较低,但最终反而是一部分收入较高的家庭能获得较大额度的公积金贷款,而真正的低收入家庭反而只能去寻求利率较高的商业贷款,不免会遭受劫贫济富的质疑。

(三)公积金归集难,运行效率不高。正如前文所说,公积金覆盖面有限,很多群体排斥在公积金政策之外,即使公积金政策覆盖之下的企业也存在迟缴少缴的情况,并且在就业压力巨大的今天,政府公积金归集压力不及解决就业压力和GDP增长压力,因此对于公积金的缴纳没有强制性措施,随意性很大,甚至有的地方政府还以不缴纳住房公积金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作为缴纳主体职工而言,不少职工的住房已伴随着城市化进程,有了较大的改观,他们对将每月强制缴纳住房公积金用于“互助”其他未解决住房困难的职工的兴趣已不大。这些因素交替作用,便造成一个现象,即全国大部分地区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率都在60%以下。而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公积金贷款需求过猛,大大超出各个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的资金供应能力。不少城市纷纷出现了“存贷倒挂”、资金严重供不应求,产生“流动性紧缺”问题。

由于目前公积金短期贷款利率低于其在银行沉淀所采取的存款利率,所以公积金存在惜贷现象,另外,由于公积金投资渠道单一除了发放贷款就只能投资国债,作用发挥不够充分,因此公积金运行效率不高,研究表明全国公积金的使用率为58%,大部分在30%~40%之间。

(四)公积金运行存在安全隐患。住房公积金运行的安全隐患主要来自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管理中心的职能定位模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以赢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的法律定位,与其实际负责公积金的运作、保值和核算等职责不对称,难以具备独立承担公积金存款支付、贷款呆账等金融风险的能力,也难以承担住房公积金经营风险;二是一些地方由于行政干预和缺乏行之有效的监控措施,或者挪作他用,或者作为普通资金来源对企业发放贷款盲目审批,导致资金缺口越来越大,不仅严重影响职工住房抵押贷款及职工购房和支付离退休职工公积金的资金来源,形成了兑付风险,而且因违规的资金使用形成了“历史遗留问题”,严重影响了资金使用效益的正常发挥,挤压了住房公积金安全运作的空间。

二、住房公积金制度改进措施建议

针对公积金政策实施中暴露的各种问题,结合当前的形势和政策,很有必要对制度进行改进,因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住房公积金应打破封闭运行,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由于现有住房公积金政策要求公积金必须在每个行政区内封闭运行,因此出现了住房公积金使用的不平衡现象,因此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管理很有必要。所谓统一管理,就是建立一个全国性的资金调度中心,以利率作为调控杠杆,实现住房公积金全国流通,这样既能有效改变过去那种一部分城市对住房公积金“轮候”使用,另一部分城市住房公积金被闲置的不平衡现象,最大限度地提高全国的住房公积金使用率;同时,也能消除因分散管理带来的风险,从而提高全国住房公积金的风险防范能力。

(二)明确公积金制度目的,调整公积金贷款政策,扩大受益群众的范围。公积金制度具有保障性特点,解决住房困难的城镇家庭,因此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是本制度的根本目的,因此一方面要杜绝惜贷现象,对于购买自住、小户型、低总价的低收入家庭,应提供更加优惠的贷款利率,要进一步创新、丰富贷款品种,使其充分发挥政策性、保障性金融的作用,加大公积金抵押贷款力度,重点支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同时,鉴于当前房价仍然过高,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购房力度不强,建议进一步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多为买房人创造条件,增强城镇居民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能力;另一方面要加大归集力度、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渗透,扩大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使其真正服务于大众,而非成为公务员、事业单位及大型国有垄断企业职工的专有福利。同时,通过制度设计和完善,防止一些高收入企业和垄断行业的员工以公积金为避税和享受高福利的通道。

(三)推行公积金证券化,明确公积金中心职能,提高公积金运作效率。正如前文所述,公积金社会性、互、保障性、政策性的特点使得某些已有住房的职工失去对公积金缴纳的热情,因此在吸纳公积金缴纳的时候,必须采取一定的激励措施。可以吸取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的经验并加以改良和运用。REITs是一种以发行收益凭证的方式汇集特定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由专门投资机构进行房地产投资经营管理,并将投资综合收益按比例分配给投资者的一种信托基金。目前已有一些城市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上引进REITs,继天津之后,北京和上海已经准备了几种不同版本的REITs试点方案。而海南亦开展了保障性住房REITs的方案准备。可以看出,相关城市和部门已经在保障性住房建设和REITs的结合上做了试水性的工作,住房公积金的一大重要功能便是解决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资金来源,同时住房公积金本质上又是一种基金,因此在功能和本质上和REITs有重合之处,可以吸取REITs的成立和运作经验,建立“谁缴存,谁获利”的公平住房金融制度,逐步提高公积金缴纳率,扩大公积金缴纳人员范围,扩大资金来源,并建立稳定的公积金存款利率机制,减少利率风险,提高广大职工缴纳公积金的积极性,逐步实现公积金的证券化。当然,前提是需要对公积金中心在整个资金运作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承担的风险作出明确的界定,理清公积金中心、银行、储户、地产开发商之间的关系,同时也要建立健全监督审计机制,确保资金不挪用,对公积金储户的利益负责。

(作者单位:重庆大学建设管理与房地产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陈杰.住房公积金的流动性危机[J].中国房地产,2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