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管理存在的问题范例(12篇)
征信管理存在的问题范文篇1
关键词:大数据;信用信息;金融消费者保护
中图分类号:F830.31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4-0017-2015(10)-0004-04
2008年金融危机的爆发,各国政府及理论界在反思危机发生根源的同时,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给予了特别关注,个人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作为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及表现形式,也受到广泛重视,大数据时代又对个人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带来新的挑战和问题。因此,研究如何构建个人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机制,实现从注重处理微观的矛盾纠纷向构建权益保护长效机制转变,既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也符合我国征信业务的发展趋势。
一、我国传统个人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的现状和问题
随着征信业的快速发展,我国在个人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在制度体系、权利内容、权利有效履行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个人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制度体系不够完善。近年来在人民银行的推动下,《征信业管理条例》、《征信机构管理办法》及《征信投诉处理规程》等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初步构建了个人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的法律框架。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涉及个人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过于原则,且分散在诸多法律条文中,不成体系,还存在一些盲区,加之《征信业管理条例》相关配套制度未出台,法律实践中司法解释还是空白,使得个人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工作在细节上还存在一些漏洞。例如,信息主体认为被侵权的可以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投诉,但相关制度中却未明确人民银行可以行使哪些权力、可以采取哪些手段来核查和处理投诉,使投诉可解决纠纷的范围受到限制。
(二)个人信用信息主体权利内容还不够丰富。征信实践中虽然赋予个人信用信息主体知情权、同意权、重建信用记录权、异议权、救济权五项权利,但这些权利未得到明确定义,相关规定尚不完善,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相比较,同意权、退出权、直接营销禁止权等还没有涉及,并且伴随着信用信息二次使用、信用信息跨境流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权利内容还不够丰富,权利的落实还存在漏洞。
(三)个人信用信息范围界定不够清晰。征信在我国尚属新生事物,个人信用信息的范围目前尚无统一的界定,《征信业管理条例》只是明确了禁止采集个人敏感信息的范围,并没有明确划定信用信息的范围。范围界定的不明晰,导致实践中容易使一些与信用无关或虽与诚信相关但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被纳入到征信系统。据问卷调查显示,73.66%的受访者对“电信欠费信息”及“水电费欠费信息”应不应该纳入征信系统存在争议;69.41%的受访者认为“计划生育”、“醉酒驾车”等信息属于个人隐私范畴,不应采集。再如当前互联网机构也在采集个人的交易记录、评价信息、社交信息等,但是没有明确规定这些信息是否属于其可采集的范围。
(四)个人信用信息使用中存在违规行为。一方面,商业银行作为个人信用信息的主要使用者,其在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时,还存在着未经授权查询、授权书因要件缺失而缺乏法律效力、查询授权未约定用途、查询授权条款在内容繁杂的格式合同中难以引起注意、查询授权条款用词不规范等方面,侵犯个人信用信息主体权益的案件时有发生。另一方面,征信机构和商业银行等信息使用者可能接触到大量个人信用信息,利益驱动下个别员工可能铤而走险,非法出售、倒卖个人信用信息的案例近年来也呈上升态势。
(五)有效的个人信用信息主体权益救济机制尚不健全。目前征信相关制度对个人信用信息主体侵权的救济,以合同救济、行政救济为主,设定了异议、投诉和诉讼制度。但是实际操作中,异议处理往往需要经过多个环节的反复核查,流程相对繁琐、耗时较长,渠道不畅也会导致部分异议信息无法及时处理,行政处罚主要以赔偿为主,但是对赔偿的内容、标准并未规定,仲裁救济、司法救济等其它方式尚无涉及。
二、大数据时代对个人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带来的新挑战
大数据以其大规模、高速性、多样化的特征,为征信业的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同时,数据化伴随的隐私权范围扩大、信息安全问题,也给个人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的现行制度、监管方式、行为约束、维权机制等带来新的挑战。
征信管理存在的问题范文篇2
【关键词】车船税征管工作税法
一、目前车船税征管工作存在的问题
目前在车船税的征管工作工作中,主要有三方面的问题,一是摩托车、三轮车以及低速货车等车辆的参保率不高,导致出现比较严重的漏征税现象;二是在进行捆绑车船税的过程中,会导致新的漏洞出现;三是信息不对等,一些车船税的比例有问题。下面进行详细的分析。
(一)摩托车、三轮车以及低速货车等车辆的参保率不高
在车船税的征管工作中,摩托车、三轮车等车辆的参保率不高,有严重的漏税、逃税现象[1]。出现这种问题的主要原因有摩托车、三轮车这类车辆的价格比较低,税金相对较高,车主的安全意识较低,指购买小年检,不参保,这项问题在实际工作中,会逐渐形成税收成本过高,车船税的流失加大。
1.摩托车危险性系数大,出险率高
摩托车、三轮车的行驶危险系数较大,一些保险公司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会谨慎的告知车主其安全性问题,导致车主对车船税所能起到的作用并不了解。
2.摩托车、三轮车等车辆较多
摩托车、三轮车以及低速货车的车辆较多,并有较大流动性,经常在农村和城乡交际使用,该地方的使用率较大。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提升交警部门的力量,也很难达到完全政治的目的。虽然摩托车、三轮车及低速货车的理论税源很大,但在车船税的征管工作中,真正得到的税收非常少,尤其是摩托车,其车船税的税收基本为零。
(二)进行捆绑车船税的过程中,会出现新的漏洞
根据现有的制度规范,车船税由保险机构在收取强险时依法代收车船税。但从目前的实施情况来看,出现了新的漏洞。一些乘用车的车主为了不缴纳车船税,利用交警部门的两年一次年检的间隙,去验车而不去办理强险,而且还没有申报车船税,从而逃税。还有的车主有接近使用年限的车辆,或是经常放在外地,很少使用的车辆,为了不缴纳车船税,没有办理强险业务和车船税,甚至没有进行机动车审验,从而逃税。
(三)信息不对等,一些车船税的比例有问题
这种问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主要有:
地税部门与保险机构缺乏有效的联系,没有完善交强险的信息共享机制,税务机关在进行相关审核工作中,有较大的难度。根据目前我国的政策规定,一些保险机构应按照该地区的代缴管理方法进行实施,应及时向所在的地方税务缴纳和申报税款。但是这个过程也有一定问题,保险公司缺乏全面的信息资料,无法掌握所有的交强险情况,然后仅按照业务部门的情况进行上部,从而导致税款与解税款不平衡。部分保险公司业务部门数据导出权限受总公司控制,核查困难,给基层税务机关的日常管理带来了不便。
二是交警、交通管理等部门,对车辆类型的划分不够明确,所以导致车辆数据对比不一致。如果以“挂车”和“半挂牵引车”为例,交通运营管理部门的统计情况,这两类车辆可以算为一种车辆,不单独处理;但是在车船税法的规定中,“半挂牵引车”主要归为商用花车,而“挂车”为单列。
三是各部门之间的信息流通比较慢,税务部门的基础数据无法及时更新,尤其近年来,机动车的数量不断增加,导致税源管理越来越复杂。
二、改善车船税征管工作的建议
(一)充分考虑节能减排和普通老百姓的利益
相关人员要制定车辆的税额标准,充分结合节能减排的情况,从而保证人民的经济利益。相关单位要以2.0升为限定标准,然后上下调整税额。从三线城市数据看,2.0升以下的车辆是所有乘用车的90%。根据车辆的用途分析,人们购买车辆是为了满足生活的基本需求,这种情况显示,这些车辆并不属于奢侈品[3]。在国内通货膨胀和宏观政策的影响下,要保护这些消费者的利益,并适当减少这些车型的税收费用。相关人员应充分理解抑大扬小的作用,明确汽车消费走向。相关单位应刺激消费者购买小排量的车辆。还应提高大排量车型的税额,例如2.0升以上的车辆,要适当考虑税额。
(二)建议对摩托车实行免征
对摩托车实行免征,主要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虽然在交警部门等级的摩托车的数量比较多,但是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升,各种车型不断出现。摩托车逐渐被取代,大部分摩托车并没有到交警部门注销;一般摩托车基本不入强险,要依据上路检查,这种情况增加了征收成本。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
因为信息不对等,难以比较税源基数,并且有漏征现象存在,导致车船税的征管工作比较滞后。相关人员可以通过搭建信息共享平台,解决这个问题,并实现税务、公安和保险机构之间的税收共享。通过这种手段,及时掌握全区域车辆的增减变动情况以及车船税缴纳情况,分析是否有漏管漏征的现象存在,从而避免监管缺位。
三、结束语
通过上文对车船税征管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进行分析,车船税的实施比较困难。所以要由针对性的进行分析,根据实际情况设定税额,有针对性的解决车船税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参考文献:
[1]肖国民.车船税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北方经贸,2012(02).
[2]王蕴,田建利.构建以财产税为主体税种的地方税体系[J].税收经济研究,2012(05).
征信管理存在的问题范文篇3
当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中存在着一些问题与不足,主要表现在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票据管理环节较薄弱、非税收入管理效率低、行政垄断乱收费严重等多个方面。为了应对这些问题,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今后在实际工作中需要采取相应的管理创新策略,进行非税收入项目清理和归并、实行严格的票据管理制度、加强对非税收入管理的监督、采取措施治理行政乱收费,并推进非税收入管理的配套改革。
[关键词]
非税收入;管理创新;票据管理;管理信息化
一、引言
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优化资源配置、加强宏观调控、发展公共事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当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中存在着一些问题与不足,制约了非税收入作用的发挥,必须采取相应的策略加强管理工作。文章指出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管理创新策略,希望能够引起人们对这一问题的进一步关注,能够对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发挥指导借鉴作用。
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近年来,我国政府非税收入规模大约相当于同期财政的40%,年收入达一万多亿元,它在政府收支管理中起着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具体来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关于非税收入管理的规章制度多数是地方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对于非税收入的立项、定标、征收、管理、使用等环节,没有完整统一的法律法规。这就使得非税收入的征收和管理存在着很大的随意性,存在着自收自支、多收多用的现象。此外,对资金的使用缺乏相应的监管,难以对非税收入的支出进行动态监管,缺乏有力的法规约束。
2、财政体制存在着缺陷。地方政府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考虑,规避相关的规定,使得非税收入的征收出现膨胀现象。当地方财力不足的时候,政府另外开辟财源,将解决财政问题的方向转向征收非税收入上来。
3、缺乏相应的激励机制。非税收入征收对象多,征管部门多,项目多,环节多,稍有监管不力,容易出现随意减免,逃避征收的情况。而目前在征收过程中,信息系统落后,技术手段跟不上,缺乏相应的征收激励机制,使得一些部门缺乏征收的积极性,难以实现应收尽收的局面。
4、票据管理环节较薄弱。票据管理是非税收入最为重要的环节,只有将票据管理规范化,才能使收入来源和流向一目了然,杜绝挤占、挪用、截留等现象的发生。而目前非税收入票据管理相当薄弱,票据种类繁杂,核销方式落后,监管存在漏洞,缺乏对票据的领购、剩余票据去向的管理工作。
5、非税收入管理效率低。非税收入管理分散,从收费管理权限上来看,主要由财政部门和物价部门负责。收费的立项权在财政部门,但收费单位却需要物价部门审批,无法体现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存在着多头分散管理的体制,征收和监管不到位,导致非税收入管理效率低下。
6、行政垄断乱收费严重。没有按照法律程序,没有征得政府有关部门的同意,凭借行政权力或者垄断地位而取得的非税收入较为严重,并且名目繁多,不仅干扰了市场秩序,还加大了企业和人们的负担,削弱政府的调控能力,带来严重的不利影响。
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创新的策略
为了应对当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存在的问题,提高管理水平,使其发挥更大的效能,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策略来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工作。
1、进行非税收入项目清理和归并。对非税收入进行规范化管理,区别不同项目性质,进行分类,根据类别不同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要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进行整顿,同时将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纳入非税收入管理范围之内,界定性质,妥善分类,为加强管理做好准备工作。
2、将非税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当中。一方面,要规范一般预算收入项目,将公益金收入和部分财政专用管理的预算外收入纳入到一般预算管理当中,将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从一般预算项目当中剔除。另一方面,逐步减少基金预算项目,将社会保险基金从预算中剔除,其预决算由社会保障部门编制。这样有利于规范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其只能用于事业的发展,不能与其它预算之间调入和调出。此外,将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单独编制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全面反映政府财力资源,有利于对政府债务进行管理和监督。
3、实行严格的票据管理制度。将票据管理权限集中于财政部门,减少票据种类,取消重复设置的票据,鼓励各部门尽量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强化票据管理机构的管理职责。管理机构应该进行严格的稽查,制定票据发放和核销管理办法,加强管理工作,提高票据使用效率。
4、加强对非税收入管理的监督。加强立法监督,建立非税收入征管法,将非税收入的立项、征收、管理等各项工作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同时明确监督主体,加大违法案件惩处力度,促进非税收入监管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建立非税收入收费政策公示制度,建立举报、投诉制度,综合运用新闻媒体、人们群众、审计部门的监督职能,加强监督管理工作。
5、实现非税收入管理的信息化。运用信息技术和互联网技术,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银行、执法执收单位、财政部门的联网,对非税收入的收缴进行全面管理,提高管理工作的信息化水平。
6、采取措施治理行政乱收费。出台相关的政策法规,制止随意收费情况的出现,整顿征收单位设立的垄断性企业,控制财政人员规模,减少部门乱收费的情况。制定科学的审批程序,遏制乱收费现象的出现。
四、结束语
总而言之,政府非税收入在加强宏观调控、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今后在实际工作中,我们需要认识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的管理创新策略,提高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水平,使其在资源配置、宏观调控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乔淑琴.国库直接办理政府非税收人现状问题及对策[J].黑河学刊,2012(12)
[2]聂少林.地方政府非税收入现状、问题及管理创新[J].社会科学辑刊,2011(1)
[3]徐永翥.完善我国政府非税收入预算管理的思考[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7(8)
征信管理存在的问题范文篇4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政策;问题及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2.22文献识别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8-0000-01
一、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在现行的税制体系下,已经实现了对B2B、B2C模式电商的征税,但C2C模式的电商(俗称“网店”)在税收征管上仍是空白。以淘宝网为例,作为我国最大的C2C电子商务网站,其2012年的交易总额突破3万亿元。若以5%的额度征税,淘宝上的网店一年下来将因此增加近1500亿元的税收成本。下文笔者将具体分析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纳税观念存在误区
受美国、日本等电子商务比较发达国家的影响,我国电子商务运营商在纳税观念中存在以下几点误区:
1.实施电子商务免税可保持电子商务的价格优势,对于电子商务竞争力的增强也有着重要作用。电子商务与国际贸易的结合则可进一步加大对全球贸易的扩张。
2.电子商务是基于计算机技术与互联网技术的新兴商务概念,免税政策有利于电子商务的发展,同时也可为网络发展提供一个全新的机遇。
3.免税政策可促使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进而可缓解我国日益严峻的就业压力。
小额交易在电子商务交易中普遍存在,如果对其也征税的话极有可能会出现征税成本过高的现象,与税收的效率性原则不符。
(二)税收立法滞后
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在法律中仍然属于空白,在现行税收征管法、企业所得税法和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中均没有针对电子商务税收的相关法规。在此情况下,个人和企业就会抓住法律漏洞逃避纳税,进而使得我国财政收入大大降低,而这对实体经济的发展也是极不公平的。除此以外,我国电子商务在税收立法中还涉及电子证据法律效力与电子支付中的签名效力问题。
(三)税收制度不明确
电子商务税收制度不明确主要与征税要素、税收管辖权有关,具体问题如下:
1.征税要素难以确定。较之实体企业,电子商务企业的纳税主体更为多样化、模糊化与边缘化,因为购买者与生产者均可隐藏身份或会住所,电子消费监管难度较大;电子商务中的交易信息将以数字化的形式实现传递,传统交易中的纸质单据和凭证将被省略,进而将导致瞌睡对象难以确定。电子商务的适用税种、税率等也较难确定。
2.税收管辖权难以确定。
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打破了传统商业交易在地理上的界限,但这对收入来源地的判定以及地域管辖权的实行带来了较大的难度,国家间的税收管辖权纷争现象层出不穷。还有些商户或企业甚至会出现避税现象。
(四)税收征管难度大
传统税源管理手段失效和技术平台、相关机构及专业人才的缺乏均是导致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难度大的原因。我国现有的税务登记方法对电子商务企业是不适用的,其税收征管法的行为也难以认定。信息不对称现象较为严重,这对税制要素的确定及交易信息的获取造成了极大的影响;我国目前的税收信息系统中仍存在较多问题,如信息系统覆盖不全面、信息收集与共享技术不完善、管理与技术结合不紧密等,因而无法在此技术水平下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此外,既懂电子商务技术又通晓税收政策的专业人才的缺乏也影响着电子商务征税的实施。
二、解决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加强税收宣传与教育
行业人士以及社会大众对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认识错误对我国实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造成了较大的困难。对此,税务部门需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宣传工作,改正电子商务征税的错误观念,强化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在进行电子商务税收宣传时,税务部门需将税收流失的危害、税收法律法规以及税收原则等内容逐一讲解给纳税人,并尽最大可能保证通俗易懂与深入人心。
(二)完善税收法律体系
完善税收制度方可为实施电子商务征税提供法律依据,方可避免税收流失现象的出现。对此,我国相关部门需从我国实际经济情况及电子商务发展状况出发,在严格遵循税收基本原则的前提下进行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及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鉴于我国电子商务仍处于成长阶段,全面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还不适合其目前的发展状况,因此完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体系的最佳选择为修订完善现行的税收法律法。
(三)明确税收制度
我国境内所有从事网上交易的电子商务纳税人均需向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并需向税务机关提供工商营业执照上规定的营业范围、组织机构代码证、纳税人身份证明、网上经营网址、电子邮件、网上银行账号等资料。主管税务机关需严格审核纳税人所提供的资料,只有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方可通过纳税登记申请,并被赋予唯一的纳税识别码。使用电子商务交易专用电子发票有利于加强对电子商务交易税收的征管。此外,为了实现对电子商务税收的高效征管,我国可采用第三方代扣代缴制度。
(四)构建征税技术平台
智能软件在支付宝、财付通这类提供电子商务交易支付服务的第三方系统中的应用可在交易金额支付完成时自动开具电子发票并可将其发送至税务机。征税技术平台的构建则可帮助纳税义务人在网上就完成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和税收宣传等相关税收征管功能。电子商务税收管理信息共享系统的建立十分有必要,因此我国各级税务机关需加强自身网络建设工作,尽早实现对电子商务税源的有效网络监控与稽查。另一方面,税务机关还需聚焦物流和资金流来解决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并通过与物流部门、支付系统建立相关信息网络体系共享找到监控电子商务交易税收信息的突破口。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力度与税务人员的税收专业知识以及信息技术的掌握程度密切相关,因此税务机关需定期组织税务人员进行电子商务理论知识、计算机网络技术以及税收管理业务的学习与研究,并积极引进技术先进的优秀人才,充分调动税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与主动性。
三、结束语
无可否认,电子商务的出现为我们的生活带来诸多便利与改变,但其在税收政策中存在的空白与漏洞对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技术造成了极大的冲击。对此,我们必须在法律、技术与制度上作出反应,从各个方面完善税收征管方式,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谢波峰.对当前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若干问题的看法[J].财贸经济,2014,11:5-12.
征信管理存在的问题范文篇5
关键词:税收;征收管理;税收制度
中图分类号:F810.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11-000-01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个人所得税占财政收入的比重逐年增加,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已然成为我国社会各界争论的焦点之一,尤其是必须正确面对我国在税收征管方面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以便为了实施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服务机制改革。
一、西方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重点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监控。德国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实行的是重点监控、普遍抽查的方式。对于普通百姓进行随机抽查,而对高收入者进行重点跟踪监控,一旦怀疑某位高收入者虚假申报,便会对其真实收入和银行账户进行审核。美国有着严密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纳税人的基本信息、收支记录和交易行为等都在银行的电脑中有记录,税务机关通过信息交换和数据集中处理,便可全面清晰地掌握纳税人的信息,因此美国的偷逃税现象很少,征收率达9O%左右。
二、我国在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中存在的若干问题
1.岗位责任欠明晰、监督乏力,影响了税收征管的法治化程度
以相关涉税事宜的审批为例。第一,传统的审批程序由县(区)局职能科室根据基层管理分局传递的资料和签署的审批意见进行二次审批。由于职能科室一般不参加实地核查因而在审批时主要审查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是否完备填写是否规范章戳是否齐全,造成真正了解情况的人不审批,不了解情况的人承担审批责任使最终的审批流于形式。第二,审批环节众多,表面上看起来审批过程非常严谨而实际操作时.一级依赖一级,疏于认真把关。第三,各种审批项目以金字塔方式向上传递最终汇集到少数人或个别领导身上由于审批项目过多.最终的审核人根本没有时间和精力一一审核资料,审核签字没有实际意义。第四,解决一个问题往往涉及不同管理层级的若干岗位和部门税收管理工作中存在较为明显的重复、掣肘现象。
2.纳税服务不够深入细致,服务层次得不到真正的提升
受各种因素的制约,一些地方尽管主观上想改善纳税服务工作但实际工作中一直走不出侧重于服务态度和硬件建设的怪圈致使纳税人反映的服务效率较低、办税手续繁琐、中间环节过多等问题始终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不能满足纳税人日益多样化、个性化的服务需求。
三、解决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过程存在问题的几点建议
通过借鉴国外个人所得税征管的经验,结合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存在的问题。综合我国现有的国情,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为下一步个人所得税改革奠定基础:
1.加大信息化管理力度
早在20世纪60年代,美国便使用计算机对税收实施信息化管理。美国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网络、电话和金融机构等已经基本上实现了支付的电子化。美国的纳税人可以选择每日、每周或每季自行通过美国联邦税款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税款,也可以委托金融机构通过该系统缴纳,目前美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率达到90%左右。加拿大税务机关实行全国联网,在税收预测、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审计等环节都实现了信息化处理,并通过商进行电子报税和纳税人自行电子报税,目前电子报税率已达95%。德国通过为纳税人提供免费的、统一的申报软件,加快了申报的速度和质量,纳税人还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或委托税务机构进行申报,其电子申报率超过90%。
基于以上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我国也可以考虑建立自己的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并实行全国联网。同时,与相关部门如工商行政管理、银行等单位建立联系,进行个人信息的无障碍交流。这样就可以形成一个有效的个人税收征收管理、监管体系,就可以有效的抑制偷逃税行为的发生,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
2.实行税收代码制度
瑞典是实行税收代码制度比较典型的国家,瑞典公民一出生就拥一个10位数字的终身税务号码,这个号码用于税务申报、银行开户、社会保险缴费等其他一切经济活动,管理十分严格。通过税务号码,税务部门可以随时查阅纳税人的缴税情况以及个人的不良信息。因此税务部门可以通过这个税务号码掌控纳税人的一切收入来源、经济活动情况和财产状况。纳税人去世时,税务部门还要根据该纳税人的资产负债情况,征收遗产与赠予税后,再核销该号码。如此严格的税收代码制度完善了瑞典的税源监控体系,也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提供了信息控制基础。德国也实行税务编码制度,而且追诉期非常长,并适时在媒体上予以曝光,因此德国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极具威慑力。同时对于那些依法按时纳税的人,德国税务部门则以奖励纳税信用等级的形式提高纳税人的消费信誉和工作机会。这种奖惩分明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机制,为德国的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扫清了障碍。
为了加强税务机关的监管力度,我国也应该建立起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信息管理系统。以居民身份证号作为纳税人唯一的识别号码,将纳税人的所有收入进出与身份证号码绑定。加强不同部门之间的信息联系,建立公安部门、派出所、工商局、税务机关等机构部门的信息共享系统,方便税务人员日后进行税务审查。
参考文献:
[1]王淑芳.试论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弊端及改进建议[J].商业经济,2009(3).
征信管理存在的问题范文篇6
随着税收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入,科学管理和现代化科技手段在税收工作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依托计算机网络的先进手段强化税收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实现税收现代化,做好地税信息化软硬件的配置和协调,大力强化地税干部的计算机操作水平,已成为现行和今后税收征管努力发展的方向。近期,按照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我们下到基层第一线对信息化建设和税收征管工作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研,从调研的情况来看,虽然信息化建设通过几年的建设和发展,已经有了长足的进步,税收征管依托信息化建设,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有了较大的提高,但仍然存在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通过具体问题的分析,对税务信息化建设以及其对税收征管的促进作用有了更加透彻的认识。
一、州直地税系统信息化建设的现状和存在的突出问题
州直地税系统信息化建设在信息化浪潮的推动下,经过全系统领导和同志们多年的艰苦奋斗,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尤其通过近几年的跨越式发展,信息化已经广泛应用在税务系统税收征管的各个领域,从业务管理到事务管理,从基层到机关,信息化已经深入到我们工作的每一个环节。税收征管软件的广泛应用推动了业务管理现代化;办公自动化软件的应用推动了事务管理现代化;深入广泛的信息技术培训推动了信息技术素质的普遍提高。信息化大大降低了劳动强度,提高了工作效率,改善了对纳税人的服务,并从根本上改变着全体税务干部的思想和行为。
看到发展也要看到问题的存在,在目前仍然存在诸多问题,首先是人的问题。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在税务信息化建设中,人的问题就表现的相当突出。主要表现为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尤其是既懂计算机又精通税收业务的复合型人才极为匮乏,计算机操作技能比较低,应用水平较差。其次是对信息化建设的认识问题,目前多数同志对信息化的重要性有了一定认识,但仅停留在一般认识上,长期形成的思维方式仍很难转变。因此,必要尽快转变观念,真正从思想上、理念上认识到加快税收信息化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树立危机意识和责任意识。三是注重硬件的建设,对软件的应用上,数据的采集上,数据的分析运用上不到位。四是外部信息的采集和信息的共享上存在很多问题。
二、对加快信息化建设,解决突出问题,不断提升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几点思考:
(一)、解决人的问题
首先是领导干部认识的问题。作为税务机关的各级主要领导,要适应经济发展和现代化管理的需要,很显然,原来的知识结构,甚至思维方式已明显不相适应,必须在较短的时间内进行知识更新,转变观念,掌握现代化管理手段,否则就要落伍,甚至给税收事业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面对迅速变化的形势和繁重而艰巨的任务,如果各级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不能跟上时代的步伐,要搞好信息化建设是不可能的。其次是队伍素质的问题。目前整个税务干部队伍的科技素质较低,广大干部职工的主观能动性还远远没有调动起来。要下决心把干部队伍素质的提高与其切身利益紧密联系起来,通过强化和固化激励、淘汰机制,促成要我学到我要学的真正转变。同时,要切实加强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由于技术人员的培养周期长、成本高,我们应当立足于稳定和提高现有队伍,同时积极引进人才、培养后备力量。要重视现代化管理对高科技和复合型人才的客观需求及其在科学决策、规范管理中的作用和价值,重点培养既懂税收业务又精通计算机技术、德才兼备的复合型人才,充分发挥他们在税收工作与现代化技术之间的桥梁作用。
(二)解决管理的问题
首先,要解决管理体制问题。先进的技术本身如果没有现代管理体系的支持和管理体制的扶持,就无法创造出超高的实用价值。今年,自治区地税局提出了健全制度、创新机制、落实责任的工作主线,并围绕这个工作主线,提出了今后一个时期地税系统加强横向岗责体系建设的工作思路。这就是机制、体制的创新,对信息化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也保障了信息化建设能有序的开展、提升。这就要求我们一是借助计算机网络已初具规模的条件,细化岗责体系,在做细做实上下功夫,充分发挥信息化管理的优势。要按照精确、细致、深入的要求,明确职责分工,优化业务流程,完善岗责体系,加强协调配合,避免大而化之的粗放式管理,抓住税收征管的薄弱环节,区别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抓紧、抓细、抓实,不断提高管理效能。
二是在勇于创新的同时,还要注重继承。实事求是,探索规律,运用现代管理方法和信息化手段,无一不需要创新才能实现;创新并不否定继承,信息化也不能完全代替手工,必须坚持在继承的基础上创新,坚持人机结合进行管理;尤其是长期以来基层税务机关和广大税务干部在税收管理实践中创造和积累的许多行之有效的经验和管理方法,我们一定很好地继承、运用和发展。
征信管理存在的问题范文1篇7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场景应用征信
对于互联网金融,应用场景化就是互联网金融与生活应用场景相结合,通过技术创新将线下投资及消费行为拉到线上,利用互联网便捷、快速的优势,给消费者提供流畅的金融服务体验。基于个人征信服务,各大互联网金融机构上线了越来越多的信贷类产品,这些金融产品在应用上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因此,本文从征信视角,探讨互联网金融应用场景化背景下,征信系统互联网金融接入机构在征信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互联网金融接入机构征信服务场景应用现状
(一)应用模式
互联网金融企业征信服务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传统金融机构借力互联网技术拓展基础金融业务,如江苏银行个人税e融、卡易贷、享e融,邮储银行的白领贷等网贷;二是以电商购物平台为应用场景的消费信贷产品,如蚂蚁金服的“花呗”、京东金融的“京东白条”、微众银行在微信钱包上线的“微粒贷”等;三是P2P网络借贷平台推出的借贷项目,如陆金所、人人贷、开鑫贷等。
(二)模式分析
模式一是线下业务的线上迁移和拓展,借助央行征信系统风险可控性强。模式二是在网购场景中依托消费金融大数据为满足信用评分的用户提供消费借贷金融服务。模式三是网贷平台采用线下征信或借助网络金融征信系统等第三方数据以信用中介身份提供借贷信息服务。后两种模式作为互联网金融典型业务形式,市场前景广阔,但风险较难掌控。三种应用模式本质均是信贷消费金融,难点和关键是风控。目前,我国征信体系尚处在初级发展阶段,商业征信、民间征信、大数据征信均未发展成熟,征信服务需求机构无法获取高质量信用报告用于风险管理和控制。央行征信中心数据仍是最权威、最全面的,部分互联网金融企业在获得征信牌照后积极申请接入央行征信系统。
(三)接入现状
截至2016年底,蚂蚁金服、京东金融等7家消费金融公司,微众银行、网商银行等新型网络银行以及1000多家小额贷款公司都已成功接入央行征信系统,为用户提供基于场景应用的征信借贷业务。人们的消费观念和行为方式也逐渐改变,客观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和主体能力差异,使公众在享受快捷便利的同时,也越来越担心自身的信息安全。近日,“微粒贷”偷查个人信用报告事件,引发了业界对互联网金融接入机构征信服务监管问题的关注。
二、互联网金融接入机构征信服务中存在的问题
(一)产品流程设计风险提示不充分
互联网金融借贷产品不同于一般金融产品,流程设计上不能仅考虑互联网服务简洁和便捷,而忽略流程设计本身的合规性。以“微粒贷”事件为例,申请人点击“查看额度”即视为申请开通。这种三步并两步的做法,看似快捷高效,但涉嫌侵害用户合法权益。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等各类信息时,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如果用户因为好奇或不慎点击“查看额度”,而后台默认“申请开通”,显然涉嫌使用“引人误解”的介绍诱导或诱使用户开通网络贷款业务。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释义》及金融业的行规,涉及到金钱交易和个人隐私时,用户应该能获得“一眼就能看得到”的风险提示和说明。因此“微粒贷”获取征信电子授权具有形式合法性,但操作流程上存在风险提示不充分的问题。
(二)接入机构管理薄弱无完备处置机制
为保护信息主体权益,征信中心加强接入机构监管,如实施接口改造、定点监测、信息安全检查及风险评估等工作,必要时自启熔断机制,确保系统合规使用。但随着互联网金融业态的创新和征信数据需求的加大,尤其是征信应用场景多样化,机构接入数量和种类逐渐增多,对监管方式提出了新要求。对诸如买卖信用报告获取私利、征信电子授权不规范、数据质量差、异议处理不及时等违规和风险事件,目前仅是以通报或罚款的方式加以惩罚,缺乏更严格的惩戒性处罚。
(三)接入机构异议处理机制不健全
按照《征信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规定,信息主体本人认为信用报告中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可以向商业银行提出异议。在“微粒贷”网页界面上,没有设置能够引起用户足够注意的征信异议、投诉和处理的功能提示,虽然有在线客服的功能,但服务定位不明确,回复不及时,导致异议处理形同虚设。微信用户通过朋友圈和媒体发文表达对微众银行查询信用报告行为的质疑,而不是申请异议处理,反映出以微众银行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服务机构在异议受理、核查、数据纠错、网络舆情应急处置等征信异议处理机制方面亟待完善。
(四)循环贷征信上报规则易引起误解
循环贷是一次授信,可多次使用相同贷款额度,具有随借随还、重复使用的优点,可以被认为是无实体介质的信用卡。但目前,循环贷征信数据上报模式遵循的是普通贷款的规则,该种上报接口没有“授信额度”字段,只能用“发放额度”代替“授信额度”,用“余额”表示实际“使用额度”。因此,当微粒贷用户授信额度为5万元借款1万元时,会体现出发放5万及余额1万的信息。此外,循环贷结清状态栏显示为“0”,不是普通贷款结清状态下的“还清贷款”。这种上报方式容易引起误解,受信息主体辨识能力差异限制,部分人会认为负债金额被夸大,特别是在被银行拒贷或者拒办信用卡的情况下易引发争议。
(五)授信接入机构征信宣传不到位
目前,社会公众对信用报告如何查、为何查、怎样用等基础知识并不明确,而是普遍认为只有商业银行才能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忽略了微众银行、网商银行等新型互联网金融企业作为授信接入机构同样可以查询。由于金融市场混业、交叉经营的快速发展,受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之间信息不对称和主体能力差异,普通民众不能直接识别哪些在线产品是借贷性质的。目前已知的“京东白条”、支付宝“花呗”和“借呗”以及微信钱包的“微粒贷”等都是借贷类产品,在申请使用时要查个人信用报告,出现逾期时也会被记录征信系统反映在个人信用报告上。此事件反映出征信管理部门应加大对互联网授信机构接入征信系统的宣传和征信知识普及教育。
三、监管建议
(一)强化风险提示,确保授权合规
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但先进的科技应该有先进的监管措施作支撑。首先,应制定互联网征信电子授权的操作规范。指导互联网金融机构在设计金融产品操作流程时,应能够体现自愿授权的意思表示,不能为了追求更高的贷款用户转化率而故意弱化风险提示。其次,尽快制订出台征信电子授权身份识别技术规范,对现有人脸识别、网银识别、数字证书验证、银行卡验证、私密性问题验证等技术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征信电子授权业务中的技术种类及执行标准,进一步明确信息交叉验证的基本条件。
(二)加强机构管理,引入准退机制
建议实行接入机构分类评级管理制度,对接入机构进行差异化、针对性的管理。分类评级监管指标应涉及合规风险防控、客户权益保护、系统安全性、数据质量管理等方面。若接入机构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或数据异常的,应及时对信息提供者实施再审查程序,调整机构分类评级等级并采取相应措施直至退出征信系统。例如,对于处于较低等级的接入机构,可暂停查询权限,限期整改并上报整改报告,并启动再审查程序,淘汰不符合要求的接入机构。
(三)贯通异议通道,落实异议处置机制
《条例》赋予信息主体享有提出异议的权利,当信息主体发现信息存在异议,且可确定异议信息的提供者时,可直接向该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申请。各互联网接入机构作为个人信用信息的第一手接触者,对真实情况最为熟悉,理应担负起异议处理的责任。首先,应按照《条例》规定制定异议处理的内控制度,有章可循,才能管理有序。其次,提升客服功能,拓宽沟通渠道。针对互联网企业的特性,应提升客户服务功能,做到及时回复,增加异议处理的效率。再次,可参照提供不良信息告知义务的规定,强制执行短信提醒的功能,告知用户如对征信存有疑问,可以拨打客服电话或者联系当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等提示性语句等。
(四)规范循环贷的征信上报规则,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
一是规范循环贷的数据上报接口程序。循环贷本质类似信用卡,所以征信数据上传时应遵循信用卡的上报规则,即在信用报告上反映为“授信额度”和“已用额度”,结清状态栏显示为“已结清”,利于消除误解。二是完善危机公关及应急处理机制。由于互联网具有传播快的特性,互联网金融接入机构要有应急处理的能力和引导机制,针对不良舆论事件,可在公司官网做出声明或邀请记者及时做好解释工作,避免对征信行为的不良导向。
(五)推动互联网征信宣教,提升全民信用水平
加快推动互联网金融知识普及教育,尤其是对互联网信贷、P2P网贷等创新方式,充分揭示金融业务和金融产品的风险,为促进金融消费者以合法、合理、有效的途径维护权益做好相关教育、培训工作。建议征信中心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平台、各分支中心的查询网点设置宣传栏,动态提醒信息主体知悉,同时利用好征信宣传周(月)及“6.14宣传日”等日常宣传活动。此外,征信中心也应做好网络舆论引导,针对突发的典型案例,及时官方政策解x,借助电台媒体、网络微信大V的传播力量,积极引导舆论,及时传播正确的观点,切实提升全民的信用水平。
参考文献:
[1]徐欣彦.个人信用报告涉及的信息主体权利保护问题探究[J].征信,2011,(1).
征信管理存在的问题范文篇8
关键词:社会保险费;税务部门;统征
一、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的意义
(一)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有利于保证和加大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力度
在我国,税务部门肩负着筹集国家财政资金、调节社会收入分配、支持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发展等重要职能。经过多年实践,它们积累了大量和丰富的征管经验,培养和锻炼了一支作风过硬、业务精熟、能打硬仗的干部队伍。同时,税务部门机构遍布全国城乡,拥有在登记、申报、征收、管理、统计、检查、清欠等环节征管工作的优势和手段。因此,实行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不仅可以充分发挥税务部门的征收优势和运行机制,而且还可以不断规范社会保险费征收行为、提高征管质量和降低征收成本,有利于保证和加大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力度。
(二)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有利于促进社会保险费征管体制的完善
由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按照税收征管模式对社会保险费实行规范化征管,不仅促进了社会保障资金由收支混合管理向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转变,而且实现了社会保障资金收、支、管、用等运行过程的有序化和规范化,有利于推动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管体制的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同时,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又大大减轻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量,能够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繁重的征收工作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搞好社会化管理和服务工作,有利于提高社会保障的社会化服务水平。
(三)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有利于促进税务机关地位的提高和作用的发挥
征收社会保险费,是税务部门义不容辞的职责和义务,是税务机关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为国分忧的具体体现。税务部门通过征收社会保险费,不仅扩大了收入规模,而且更多地参与了同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政治、经济和社会事务,这将直接有助于税务部门地位的提高和作用的发挥。此外,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还可以为进一步探索在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提供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准备条件。
二、云南省某市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的成效
按照《云南省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实行办法》的规定和要求,该市地方税务局于2003年7月正式启动了社会保险费统征试点工作。三年来,该市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取得的成效主要表现在:
(一)初步建立和规范了统征社会保险费的各项具体制度
两年多来,该市税务部门围绕着抓紧抓实组织收入、强化征管和优化服务的原则,初步实现了以“统一征收机构、统一征收范围、统一征收办法、统一入库方式和统一征收票据”为内容的“五个统一”;将税收机制全面引入到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中,逐步形成了“税费同步征管”制度和模式;着手费源监控管理,不断强化和规范欠费管理及清缴措施;加快推进全市性的部门协调,促进建立和完善部门协调制度和系统内部管理制度等等,从而使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不断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二)社会保险费收入稳步增长,征缴力度不断加强
从收入总量来看,2003年,该市共计征收社会保险费170,282万元,比2002年增长了17.15%;2004年,共计征收社会保险费229,241万元,比上年增长了34.62%;2005年,实现社会保险费收入263,641万元,比上年增长了15.01%,基本上实现了社会保险费收入的稳步增长。同时,不断强化欠费清缴,努力推进征收扩面,征缴力度得到不断加强。以2005年为例,全年共扩面4,600户,约占全年实收社会保险费户数的8.85%。
(三)统征社会保险费的信息化建设初见成效
信息化建设直接关系着社会保险费征管系统的有效运行和统征工作的实际成效。为打破信息化建设滞后的“瓶颈”制约,该市地方税务局已先后两期进行了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建设。一期中,该市地税部门一方面加大硬件投入,及时补充、调整和维护征收一线的计算机和网络设备;另一方面,通过对原有医疗保险等征管软件的功能拓展和使用层次延伸,不断修改、完善社会保险费征管系统软件。特别是第二期以数据大集中模式的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系统的成功开发并于2005年1月1日起的正式上线运行,不仅基本实现了部门内部信息资源共享和促进了征管流程的进一步规范,而且全面提高了该市地税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的技术层次和信息化水平。
三、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统征社会保险费的相关立法滞后
当前,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的主要法律依据是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而该条例总体上沿用的是原劳动保障部门的征收模式。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后,其征收方式按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必须进行相应变革,原有模式显然已难适应税务部门统征的需要。比较而言,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的实践已在很大程度上超越了其立法进程,相关立法的滞后导致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缺乏全面和完整的法律规范,并造成税务部门在实际征收工作中缺乏有力的法律约束措施。社会保险费虽然由税务部门征收,但并没有赋予税务机关法律规定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手段,税务部门很难象适用税法那样采取诸如冻结账户、银行扣款、查封资产等征缴措施,一定程度上存在的税务部门征收只是的局面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这就不仅给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带来了难度,而且还严重制约了社会保险费征缴率的提高和征管力度的加强。
(二)统征社会保险费的各项制度尚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首先,统征社会保险费还存在各险种缴费基数口径、参保范围不同等问题。社会保险费各险种缴费基数构成口径的不统一和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间参保范围的不同,直接带来了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间的费负不均,不仅不利于公平竞争和劳动力的合理流动,而且还影响了缴费人的积极性和统征制度的规范。
其次,社会保险费欠费问题依然突出,征缴面扩大尚有一定困难。虽然该市税务部门有针对性地采取了多种强化清理欠费的措施,但欠费问题依然突出,欠费管理办法和制度急需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目前,五个险种都存在欠费问题,尤以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最为突出。
第三,统征社会保险费的征管流程尚需进一步规范。虽然“税费同步征管”制度和模式的推行,确保了社会保险费在征管流程上的初步规范和有效运行,但是,社会保险费的征管离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尤其是目前社会保险费核定权和征收权的分离,税务部门在扩大覆盖面、核实缴费基数等方面就很难解决在征收前就可能存在的“跑、冒、滴、漏”等问题,不仅影响了缴费的快捷性,而且也影响了缴费人的积极性。
(三)统征社会保险费的运行保障机制有待进一步加强
首先,部门权责尚未有效协调。就目前而言,虽然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主体已明确规定可以是税务部门,有关法律和规定已从宏观层面对部门权责进行了界定,但由于统征涉及的部门较多,客观上依然存在着交叉管理严重、权责脱节、管理成本相对较高等现象,有的甚至限制了税务部门征收职能的充分发挥。
其次,统征社会保险费的社会宣传力度不够。社会保险费的统征,在税务部门内部已基本做到了思想认识统一,工作目标和重点明确,组织领导保障有力,但仍然存在社会宣传不够深入,形式较为单一,内容不够丰富和充实,缺乏强大的社会舆论氛围等不足,致使有的单位和个人对社会保险费的知识知之甚少,思想意识不高,难以及时、自觉纳费,客观上给征收工作增加了难度,影响着社会保险费收入的均衡入库和征缴管理。
第三,信息化建设不能很好地满足统征社会保险费的需要。虽然该市税务部门在统征社会保险费的信息化建设方面已取得重大进展,但是依然存在着基础信息收集难、各部门间信息不对称、部门协调机制不完善、欠费催缴方式与管理信息系统不匹配等问题。
四、完善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的对策及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有关立法,加快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的法制建设
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的法制建设和完善,是规范社会保险费执法秩序、健全统征社会保险费制度的基础和重要内容。进一步完善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的立法和加快法制建设,首要的是立足于强化税务部门的征收主体地位,从法律、法规及征管体制上逐步实现税务部门作为社会保险费统征唯一执法部门的地位,以便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强制执行手段,完成包括征收入库、处罚、催缴等方面的全部工作,有权对不缴纳或欠缴的参保单位、企业采取如税收一样的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以提高社会保险费征收效率和刚性。
(二)切实推进统征社会保险费各项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首先,努力夯实基础管理,进一步规范征管流程。夯实基础管理,就是要尽快实现缴费基数、参保范围、基础资料和参保代码等的统一。要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进一步规范缴费登记程序、建档管理程序、申报程序、征收程序,不断规范检查程序、催缴处罚程序、接受举报及处理程序和内部管理程序,实现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的科学规范。
其次,加强费源监控,积极稳妥地推进欠费问题的解决。加强费源监控,客观上要求确定费源监管的权责主体,定期、深入地开展费源调查,强化缴费人户籍管理和动态管理,对不同费源实行分类监管,建立对有效费源特别是重点费源的重点监控制度,不断促进有效费源培育,完善费源监控管理办法等。同时,切实加强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和清缴,努力提高征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三,不断适应社会经济形势的变化,积极稳妥地推进征缴面的扩大。当前,在没有相关法规出台的前提下,要扩大社会保险费征缴面,首要的任务是继续加大宣传力度保证法规覆盖的单位应保尽保,同时,积极开展试点,适应社会经济发展格局将为数众多的非公经济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纳入覆盖范围,不断争取社会保险费征缴面的扩大。
(三)不断改进和完善统征社会保险费的运行保障机制
首先,进一步促进和加强部门间有效协调。为此,必须进一步合理界定和明确各部门的责、权、利范围和工作职责,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优势和特点,特别是要建立健全由政府牵头负总责,劳动保障、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制度化监督协调机制,实现部门间的有效协调。
其次,严格依法征费,规范执法。依法征费、规范执法,是各级税务部门在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中必须始终坚持的基本原则。这要求税务部门在组织社会保险费收入和清缴欠费等工作中,必须始终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正确、有效地运用法律赋予的各种征管手段和工具,应收尽收。同时,还必须坚持贯彻“税费同等重要”的原则,促进征税和征费良性互动的实现。
第三,加大社会宣传,不断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可以税收宣传带动社会保险费宣传的办法,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费的长期宣传制度和机制,多渠道多形式地征费信息和告知事项,包括建立对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欠费单位予以曝光、对诚信缴费的单位予以表彰奖励等制度和措施,逐步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和意识氛围,不断提高缴费人的遵从度和支持度。同时,必须继续加强业务培训和学习,采取形式多样、求真务实的培训方式,将社会保险费业务培训纳入税务部门基本业务培训的范畴;要从体制和机制上杜绝“重税轻费”的思想,不断提高干部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能力。
第四,加快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统征社会保险费的质量和效率。社会保险费的统征涉及面广,数据量大,数据内部层次和关联多,数据的存储时间长,只有依靠信息化手段,才能适应当前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的需要。可行的选择是进一步强化税务部门在信息化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和绝对优势,以税务部门数据大集中和医保现有系统为平台,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积极推广多种申报方式简化申报、缴费程序,加快实现社会保险费信息资源在财政、税务、银行、劳动、社保等部门和单位的数据联网和共享。此外,统征社会保险费,还必须牢固树立成本意识,应积极采取各项具体措施从各个层次上努力降低统征社会保险费的制度成本、征管成本、遵从成本等。
参考文献:
[1]亳州市地税局课题组.社保费征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税收科技,2002,(09).
[2]董树奎.对我国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体制的分析[j].税务研究,2001,(11).
[3]王潇颖.谈税务机关与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j].新疆职业大学学报,2003,(03).
[4]吴亚荣.社会保险费征管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税务,2003,(05).
[5]王素平.开创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新局面——全国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座谈会综述[j].中国税务,2003,(10).
[6]武汉市地方税务局课题组.“费改税”是我国筹措社会保障资金的必然选择[j].税务研究,2004,(08).
征信管理存在的问题范文篇9
摘要构建银行征信体系不但可以减少信用风险、降低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发生,还可以对社会的信用环境进行净化。在近些年来,我国的银行征信体系构建虽然有了不小的成就,但是由于银行征信体系我国起步的时间比较晚,还存在很多的问题,急需我们解决。本文主要说明了银行征信体系中所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的对策。
关键词银行征信体系人民银行问题对策
银行不但是征信信息主要的来源,还是主要的征信市场需求方。构建银行征信体系不但可以减少信用风险、降低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发生,还可以对社会的信用环境进行净化。我国的银行征信体系起步的时间比较晚,存在信用信息比较分散、征信数据流失严重;金融机构的管理以及信贷征信内部的监督管理不到位等问题。怎样将这些问题解决掉,是一个值得思考和关注的问题。
一、银行征信体系中所存在的问题
(一)信用信息比较分散,而且征信数据流失严重。现在的银行征信体系还没有构建的十分完善,其中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信息垄断的局面仍旧存在。部分拥有信用信息数据的单位之间的关系没有得到很好的协调,再加上个人信用数据很难于收集,导致了信用信息数据的垄断以及分散十分严重。比如说:我国目前的个人信用信息是被商业银行、保险、公用事业、移动通讯、邮政、电信等多个非政府机构,以及人事、人民银行、劳动保障、公安、国税、工商、法院等多个政府部门所掌握,而且各个部门和机构之间是相互屏蔽的,导致个人信用信息处于一种分散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信用中介机构只有通过各部门的协调,才能够得到比较真实、全面的个人信用信息,然而我国现在缺少相关的法律,再加上各部门之间的利益冲突,导致这种理想很难实现。根据相关的统计数据,我国50%到60%的个人信用信息集中于商业银行,各商业银行之间尚未实现信息共享,这是因为各商业银行的自身利益关系导致的,而且其在提供给信用中介机构个人信用信息时,常常会保留一些优质客户的信息,这样就导致了信用中介机构很难得到准确、全面的个人信用信息。
金融机构的管理以及信贷征信内部的监督管理不到位。自从建立起银行征信系统以来,一些金融机构仍未重视系统构建。部分金融机构认为系统的构建只需要人民银行做就好了,跟自己的业务没有关系,不是很重视系统的构建,其主要表现在:一些金融机构信贷方面的数据入库和需要上报的数据之间存在较大差距;信贷数据不能够及时的录入,不能够与信贷业务同步录入及上报,而且在对业务进行办理的时候不能够利用好个人、企业数据库,导致了个人、企业数据库的实际查询次数与实际所办理业务量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一些金融机构信贷方面的数据入库贴现、贷款等余额已经超过了需要上报的贷款余额;金融机构的更换工作人员比较频繁,而且新手业务人员一般都不够了解系统的功能,更别提掌握了,导致了系统的使用受到严重影响。
提高构建银行征信体系的对策
(一)建立统一、完善的企业信用等方面的评估标准,并对企业贷款的资信评级进行规范。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所具有的的征信体系通常分为两大层次:1、采集征信客体信息并进行加工、查询以及使用。像:我国的人民银行所使用的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2、安排专业的评估机构评估征信客体所具有的资信等级。使用该方法不但要有非常专业知识能够对征信客体进行总体判断,还要有征信客体的个人信息数据。
对贷款企业进行资信评估制度意味着征信体系构建已经步入了高级阶段,但是对贷款企业进行资信评估制度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过程,会关系到很多个方面,比如说:企业的负担以及配合情况、商业银行是否愿意参与、专业评估机构是否具有市场准入等。所以,应当达成以下共识:1、贷款企业在进行资信等级评估业务时,一定要由各商业银行分散进行、各自为政过渡到相对比较统一的评估体制;2、商业银行所进行的贷款企业的评级以及专业评估机构所进行的社会评级要相互配合,不可代替。
(二)建立起比较统一、完善的信息数据库,确保信息共享得以实现。构建起统一的、覆盖全国的、以金融市场与机构为服务对象的个人与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这样个人与企业征信体系才可以得到完善。需要做的是:首先建立起征信数据平台,使得信息共享模式得到完善;然后再通过国家立法的方式建立起与互联网相连的信息共享模式,也就是不同的征信机构通过签订企业、个人信息共享合同等方式,共享本机构的信息,再开通用户窗口,让查询者可以用用户的身份直接进入到对方的征信系统中去查找自己需要的信息。为此,我国的国家征信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制定出各个机构之间征信系统数据共享的方案,并依法给予保护。只有这样,各个机构之间的顾虑就会被打消,也会愿意提供自己的征信系统数据,一个完善、高效的银行征信体系才能够真正的建立起来。
总结:随着银行征信行业的从无到有,从缺到精,对金融秩序的规范以及经济的发展发挥着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由于我国的银行征信体系起步的时间比较晚,存在着大大小小的问题,所以说我们要建立起比较统一、完善的信息数据库,建立统一、完善的企业信用等方面的评估标准,并对企业贷款的资信评级进行规范。只有这样,我国的银行征信体才能够高速、健康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卫东,张伟.目前银行征信体系构建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济南金融.2005(06).
征信管理存在的问题范文
一、当前我国税收征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为确保国家税收,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国家在税收征管方面制定了相应的法规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目前,在税收征管方面,仍然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管理监督不到位。取消税务专管员后,由于把实行专管员管户向管事制度转变简单的理解为取消专管员,形成了管理环节的空位和断层,使税务机关失去了对纳税人的管理和监控;二是注重了集中征收,优化服务,片面强调以查代管,形成了管不细、查不全、征不足、处罚难、效率低的状况;三是征管格局中的四个系列以及各职能部门间协调不好,各自为政,多头指挥,不通信息,相互扯皮,互相推诿,导致税收征管全过程运转不正常。
第二,管理手段应用不到位。目前管理手段主要是运用计算机管理,但其监控作用不明显,主要表现为:征管软件本身还不成熟,使用中存在一些缺陷,在一定程度上还不能满足征管要求,信息传递不通畅,影响收入的完整性,加之有少数微机操作人员责任心不强,不能按规定及时、完整、准确地录入有关信息,因而计算机不能全面真实地反映征纳情况;部分工作人员不熟悉征管业务规程,无法对征管信息进行微机处理。
第三,管理职责明确不到位。由于对新的征管模式认识不足,征管实践中削弱了管理,淡化了责任,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底数不清,税源不明,监控不力,漏征漏管。造成征管质量不高的原因,一是少数单位在认识上没有弄清分类管理的含义,片面理解为对一般纳税人的ABC管理;二是各单位没有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分类管理操作办法和措施,因而职责不明确,管理程序、方法不规范,管理效果不好;三是大多数单位职责虽分解到人、落实到户,但没有建立相应的制约机制,没有配套的考核办法和措施,使管理工作不能落到实处;四是普遍把分类管理和十率考核、征管软件运用、征管档案管理工作割裂开来,没有利用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理顺工作思路,使该四项工作不能环环相扣顺利开展,而这些原因造成征管质量不高,主要体现在:一是登记率不完全真实。二是申报率不准,这有计算机软件本身的问题,也有管理人员管理不到位的问题,还有没有按征管规程对非常户进行处理的问题。三是申报准确率难以掌握。由于管理未落实到位,管理人员无法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不能对其纳税的准确性作出大致判断,偷逃税款不同程度存在。另外在双定户的定额核定上,由于管理的问题使核定的定额与实际销售相差甚远,造成税款流失。在对大中型企业和一般纳税人的征管中,同样存在监控不力,税款流失现象。四是在缓交税款审核上存在调查核实不严的情况,客观上让一些企业感到贷款不还不行,费不缴不行,而税款可缓,能缓就缓。五是依法治税难,在征管过程中不同程度的存在执法难的问题,一些税务机关正常的税收保全措施难以实行,或是相关部门不配合,或是存在来自各方的干预。
由于上述征管不利,最终影响税源,不能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二、当前加强我国税收征管的建议
第一,抓好分类管理的落实。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建立,纳税人的经济类型、经营方式、组织方式日趋复杂,能否有效地对纳税户和税源变化情况进行监控是税收征管的基础,只有打牢这个基础,才能真正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分类管理就是针对纳税人方方面面的复杂性和纳税申报方式多样化的实际设立的一种能使税收征管建立在及时掌握纳税人经营情况、经营方式、核算方式和税源变化基础的一种管理形式和管理方法。由于分类管理是从管好源头开始,所以应从各个方面加强管理,包括将所有纳税户纳入税务登记的范围内,对纳税户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发票领用存表等相关资料进行案头审计,并有针对性的开展各种日常检查和税源调查工作,切实掌握纳税户的税务登记增减变化情况、发票使用情况、产经营情况、纳税情况、减免缓退情况、违章处罚等全部纳税事宜的全过程,并能通过管理及时而准确地收集整理、传递各种涉税信息、资料,建立健全纳税户档案,真正做到底数清,税源明,所以应该把抓好分类管理的落实作为加强征管的突破口。落实分类管理应做到:(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级领导和广大税务干部要把推行分类管理看作是加强征管的基础和关键,是创收的保证。要正确认识分类管理的含义及其内容。(2)结合实际,因地制宜进行分类管理,以签订责任书的形式,把职责明确到人,落实到户。(3)把分类管理、征管质量(十率)考核,征管软件的运用、征管档案的管理四项工作有机结合进行,分类管理中包含了后三项工作的大部分,分类管理搞好了,其他三项基本就能水到渠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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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税收征管;现代化;文献综述
20世纪90年代,我国税收征管步入了从传统迈向现代的历史转折时期。税收征管现代化是当前使用频率极高的名词,但我国已有文献中对于“税收征管现代化”的定义却并不多见。米岗(2006)撰文,指出“税务管理现代化主要是指税务行政管理行为的现代化,它是一种内部结构和外部功能的综合性、阶段性的高级化。税务管理现代化是以依法治税、依法行政为基础,形成信息化支撑下征收、管理、稽查专业化分工格局,以及符合一体化要求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和完善的城乡统一的税收征管模式,实现在先进的信息技术,管理制度、组织文化和高素质人力资源等要素支持下的以电子税务为特征的集约化的集约型税务和服务型税务。”于希信,郭凤晓(2010)认为,“现代”一词的定义应突出“反映当前历史时期下的先进性”这一基本内涵。税收征管现代化应当有别于以往历史时期,符合现代社会的价值取向,充分吸收现代科学技术成果,在运行方式上满足现代税收管理要求,在管理绩效上符合时代水平的征管状态。税收征管现代化是使税收征管由传统走向现代的过程,也就是在税收征管的价值取向、参与主体、技术手段、管理体系以及管理成效等方面总体走向符合时展要求、达到时展前沿水平的变革过程。
税收征管现代化是一个系统性问题,对此开展研究需要涉及各种角度和诸多层面,其中既有实践性问题也有理论认识问题,既有总结性的问题也有分支性的问题。但近年来,国内针对税收征管现代化的研究大多针对某些侧面问题展开,如纳税人权利义务问题、信息化问题、税收流失问题等,税务机关在改革实践中的考察也大多基于具体改革措施的需要,如申报方式改革问题、服务问题、信息化改造中的技术平台问题等等。归纳起来,国内已有文献主要涵盖以下内容:
一、对税收管理理论的研究
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固和发展,税收管理研究不再仅仅作为税制研究的一个附属部分及税务部门的实践问题出现,其逐渐成为税收理论研究的一个独立内容。例如:刘志城(1992)主编的《社会主义税收理论若干问题》和王书瑶(1995)等著的《赋税导论》一书中都开始在税收理论中探讨税收管理问题;曾国祥所(2003)著的《税收管理学》一书也尝试摆脱传统税收管理研究上的局限性而从理论角度进行分析;樊勇(2006)所著的《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系统、完整地收集各税种白1994年以来颁布的法律、部门规章,并逐一按行业、税制要素分类,在税收管理实务的系统化整理方面填补了国内税收方面书籍的空白;安福仁(2006)所著的《税收管理理论与管理战略》则从税收管理的政府属性、税收管理的理论与思想、税收管辖与行政管理等方面对我国税收管理的属性、指导思想和实践方面进行了系统的论述,并进行了税收管理战略的对策分析,具体内容涉及税收制度管理、税收政策管理、通货膨胀与税收管理、税收对策博弈、税收竞争、税收成本管理和税收信息管理等税收管理的各方面;谢旭人(2007)撰写的《中国税收管理》以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为主线,总结近年来税务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加强税收管理实践,探索进一步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税收管理质量与效率的思路及对策。同时,大批税务管理类经典教材的出现,国家对注册税务师的严格选拔和报考热潮,分别从税收管理的教育等侧面反映出税收管理研究日益成为我国税收理论研究的重镇。
二、对税收征管模式的研究
1994年税制改革后我国推行了新的税收征管模式,学术界与实务界都对税收征管模式进行了大量的研究。王淑珍(1997)对我国税收征管模式选择的理论进行了初步的分析,并对实施新征管模式的途径提出对策建议;李大明(2001)对我国税收征管模式改革的历程进行了回顾与评析,并对深化改革的前景进行了展望;张炜(2001)对现行税收征管模式进行总体评价,并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现行税收征管模式的对策;同时,从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初期,国内出现了大量的讨论税收征管改革的文章,此期间的主要论文被收录在由陈景新主编的《税收征管改革理论与实践》一书中。戴海先(2007)在基于对税收征管目标的认识上,认为税收征管改革和所有的税收征管工作都要服从、服务于税收征管的目标,并且改革的重点是要围绕新的税收征管模式的建立和实施、税源的有效监控管理、税收征管信息的采集以及属地管理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等方面进行;杨卫红(2008)认为税收征管模式的变革与经济社会发展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是同步的,其发展方向代表着税收管理的发展方向。未来税收征管模式的发展将使纳税服务进一步加强,信息支撑进一步有效,税务稽查进一步规范,税收社会化管理进一步拓展;李汉文、莫尔学(2010)认为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第三方信息一直没有得到充分利用,并提出了税收征管的新思路——第三方信息的利用;周海燕(2011)认为在网络经济时代下,通过基于XBRL的税务申报直通式处理(简称为STP),可以实现网络经济时代税收征管模式的创新,提高税收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充分发挥信息管税的作用。
三、对具体税收管理措施方面的研究
我国学者和实务界人士对具体税收管理措施方面的研究大多采取两种形式。
第一种常见的研究方法,是对我国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总结后提出对策建议。薛刚(2008)通过对税源管理体系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完善税源管理体系的建议,其中包括对税源进行专业化分类管理,拓宽税源采集信息网络并提升信息技术对税源管理的技术支持能力和水平等;赵妍(2010)认为加强个体税收管理,首先要牢固树立“税收管理无小事”的工作理念,其次要严把新开业、停歇业关,严把非正常户、注销户认定,最后要强化部门协作制度,强化以票控税制度,强化科学的评税制度;孙飞(2011)在对我国税源管理的现状进行分析,得出我国税源管理工作滞后,突出问题在于:税收信息化手段落后、管理制度不科学、税源信息质量差、对违法行政处罚不利以及纳税服务和税法宣传效果不明显等结论。认为应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包括处理好管事与管户、人管与机管、职能与流程的关系,打造高素质的管理队伍,搭建部门信息交换平台等;何顺梅(2011)认为在房地产行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涉及的税种较多,政策宣传和执行不到位,税收征管力度不够,存在税收征管漏洞,对税收违法行为打击不够,稽查力度不到位,信息管税程度不高、获取信息渠道单一、部门配合缺乏力度。她认为要解决这些问题,首先要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其次是将税法宣传常规化,再次是要加强部门配合,健全护税网络和信息技术化管理。
另一种常见的研究方法,是以介绍国外(特别是发达国家)某项具体的税收管理措施为主并对其在我国的借鉴意义进行简单评述。如孙承(2008)对美国的税务管理体制进行分析,认为美国的税收制度、税收管理和征管水平具有法制化、现代化、社会化、科学化等一系列显著特点,给我们在完善我国税收法律、深化税制改革、优化机构设置等方面带来启示;邵凌云(2011)在撰文指出,我国应向发达国家和地区学习,建立较为健全的税务评估机构,加大税务审计的人员配置,不要把纳税评估定位为税务稽查的前置程序,应该把纳税评估定位在管理和服务上,提高纳税评估的信息化程度,培养专职的纳税评估人员,在评估的操作层面,形成统一简易的操作流程。
四、对税收征管成本及税源控管的研究
降低税收征管成本,减少税收额外损失以及税源控管一直是现代税收征管工作的重心。
对税收征管成本及税源控管的研究内容主要散见于博士论文中和近几年的核心经济期刊中。于海峰博士的《中国现行税制税收运行成本分析》,结合我国税收制度和税收管理的现状和实际,从税制执行成本、税制遵从成本和税收社会成本三个方面对我国税收运行成本的基本情况进行了实证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控制和降低税收运行成本的对策思路;另外,刘军的《经济转型时期税收制度比较研究》和岳树民的《中国税制优化的理论分析》也各有一章专门探讨我国税收征管优化的具体策略;姜涛(2007)将重点税源作为研究对象,提出通过专业化分工,建立专业化重点税源管理机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有利于执法的统一性,复杂问题处理的有效性,服务的最优性等;付占奎(2007)在《完善我国税源监控管理体系初探》一文中对我国税源监控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税源监控体系的若干建议;赵岩博士的《税源管理问题研究》,分析了税源管理的现实环境和条件,并对我国税源管理活动进行实证分析和总体设计;杜剑(2008)在其博士论文中通过对税收征纳成本的概念、特点、影响因素等方面的描述与分析,借鉴国外控制税收征纳成本的理论与实践经验,在考察影响我国税收征纳成本各因素的基础上,寻求控制我国税收征纳成本的有效途径;智勐(2009)在其专著《税源管理创新研究》中对税源管理创新研究的实践基础——税源管理环境发展变化状况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分析。在建立对税源管理创新研究的基础上,按照税源管理创新内在逻辑关系,分别研究了理念创新、机制创新、方式创新、手段创新和考核创新;梁阜博士(2010)在其专著《税源信息资源管理系统》中指出税源失控的根源在于税务部门和纳税人征纳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税源管理的核心就是最大限度地缓解这种信息不对称;周克清、代云初(2011)基于省际面板数据对我国的征税成本影响因素进行了实证研究,实证分析表明,人均GDP、第三产业的比重、增值税和所得税的比重、教育年限、市场化指数等对征税成本具有显著影响;赵慧侠(2011)对我国税收流失最严重的税种,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流失情况进行分析,认为进一步加强个税的管理和征收办法,加强税法宣传,提高公民自觉纳税的意识是改善我国个税流失状况的有效途径。
五、简要述评
从总体情况看,1994年全面税制改革以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进一步发展,特别是伴随着经济市场化改革的不断向前推进,市场搏奕中各种经济利益矛盾也进一步复杂化,我国学者越来越关注税收管理问题的研究并取得了一些对税收管理实践有现实指导意义的成果。就国内研究文献综合而言,虽然取得一定进展,但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是文献数量不少,但缺乏系统性。由于缺乏对税收管理及其改革的基础性问题的研究,在一些基本问题认识上还存在着混乱,没有形成一个可供进一步研究和发展的理论基础。同时,研究中对其他学科的成果不够重视,对经济学、管理学等学科的最新研究成果不能很好的吸收和融合。
二是在研究方法上基本都是围绕税收管理及其改革实践来进行,研究成果更多的是作为对税收管理及其改革实践经验的总结,或是提出改革的建议,虽然其中不乏有对税收管理的理论探讨、但研究的深度仍然不够,同时,研究中更多的注重定性分析,定量分析不足。
三是研究立场主要从政府、税务机关出发,从纳税人角度考虑的文献不多。在研究视角上也过多的局限于税收管理组织的本身,主要在税收征管模式、具体征管措施等方面展开,缺乏从纳税人角度、从整个税收管理系统的角度来分析问题。
对税收征管现代化总体认识的不足,会导致整个税收征管现代化体系建设方向感不强的问题,征管改革的脚步也将会踟蹰难行。当前,我国税收征管改革又走到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实务界及学界逐步把探索的目光从各个侧面的实践探讨转向了更具根本性、宏观性的问题。需要结合时展的特点重新反思、考察税收征管的基本内涵和税收征管体系的建设,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观察研究税收征管现代化活动的实践的要求,包含影响税收征管的主因素及其内在联系,是总体性、架构式的认识体系。
参考文献:
[1]米岗.关于我国税务管理现代化的几点认识[J].北方经济,20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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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前税务登记户籍管理的现状
1、税务登记户数与工商登记户数差距悬殊,漏征漏管现象普遍存在。由于目前海门市工商与税务部门缺乏信息正常交换机制,加上管理模式差别很大,因此,工商与税务登记户数的差距有不断增大的趋势。据有关资料显示,2001年我市工商登记户数为25834户,而同期税务登记户数仅18531户,为工商登记户的71.7%;从2002年8月份统计数据看,工商与国税企业户数相差136户,私营经济户数相差156户,个体经济户数7111户,共计相差7303户。从2002年1月以来的税收检查看,共清理漏征漏管户达1080户,查补增值税526万元。大量漏征漏管户的存在,造成了纳税人间的不公平竞争,在不少税务登记户中产生了抵触情绪,给税收日管带来不少弊端和矛盾。
2、纳税主体多元化、经营方式多样化,对户籍管理工作提出了新挑战。在我国经济处于新旧体制交替的特殊时期,随着国有企业的改组改制、民营个体经济的大力发展,新的经济形式、经营方式、生产模式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形成了多元化的经济格局:如分支机构、办事处经销点、承租承包企业等,这些企业存在着生产不规范、经营不正常、内部管理不科学等问题,为基层税务部门准确把握征税对象带来了较大的难度。主要体现在:
一是非正常纳税户(失踪户)不断增加。目前,就有失踪户986户,占纳税户数的6.6%,这些失踪户除了部分尚未清缴的税款外,其流失在外的未缴销发票,随时都可能使国家税收蒙受损失。由于对失踪户缺乏必要的监控,一些蓄意偷税的纳税户将失踪作为偷逃税款的一条捷径,只要换个经营场所,变个企业名称,就可到新的征收机关登记注册新办企业,由于部门之间缺乏征管信息的相互传递沟通,尽管原辖管机关电脑上存储着该企业情况,但企业已不存在,对其欠税只能挂帐,久而久之,划入陈欠或死欠,而该纳税人在新的征收机关又可故技重演,一再得逞。
二是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急剧膨胀。最近,我们对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进行抽样调查,调查结果显示:286户总机构下属的717户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中,有33户既未在总机构缴税,又未由分支机构缴税,只报开票部分收入,隐瞒现金收入现象较为普遍,满足总分支机构条件的分支机构仅占12.5%,多数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名不符实,滥竽充数。街道下属单位的分支机构名不符实现象更为严重。同时分支机构扩张趋势日趋明显。从调查的市属商业系统下属单位的分支机构情况看,16户总机构下属分支机构达79户。
三是对纳税人变更注销管理脱节。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经济格局复杂多变,一方面大量的转制改制企业的兼并、联合、分裂、资产重组、企业的破产等情况出现,税务机关获取上述信息的渠道并不畅通,税收管理往往滞后于企业经营活动的变化,企业注销、变更登记在管理上脱节,另一方面,就税务机关内部的征管体制而言,同一征管部门中存着收入隶属、收入级次的不同,存在着属地管理与垂直管理的交叉重叠,存在着单管户与共管户的区别,使征管分局之间出现较多结合部、交叉部,造成了对部分纳税人税收管理失控的局面。
二、税务登记户籍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新的征管模式包含着与传统征管模式截然不同的税源管理思路,它由依靠专管员与纳税人的直接接触获得税源变化信息转变为间接地依靠纳税人自行申报和重点稽查来掌握纳税人的税源变动信息。要求我们在正确处理深化征管改革与规范税收征管关系的前提下,在观念上要从讲经验转换到讲规范统一上。就户籍管理方面而言,目前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税务机关在认识上存在误区。“征、管、查”三分离将传统的管户模式全盘抛弃,从而导致新模式运行中税源管理职能的缺位;尽管目前已认识到对传统管理方法的吸收利用,但基层建立责任区和责任人管理模式的做法只是简单照搬管户制,并未真正赋予其新征管模式下新的内容和职责,从而偏离了征管改革的思路。
二是规范纳税主体的制度建设不配套。目前,在税收征管制度体系建设中,对征税主体——税务机关的管理制度和规范化要求较多,而对纳税主体——纳税人的管理制度和规范化要求则较少,造成征纳双方责任和利益的不对等。强化户籍管理成为税务机关的重要责任,而纳税人通过逃避管理而获利,则可以不受制度约束。
三是纳税人依法纳税观念有待加强。现阶段公民纳税意识较为淡薄,多数纳税人的意识还停留在“要我缴税”的阶段,普遍缺乏纳税遵从意识;并且不同层次的纳税主体财务核算、办税人员业务技能参差不齐,给税务机关加强户籍管理带来了很大难度。
四是计算机应用水平亟待进一步提高。主要表现在:硬件设备的配置相对征管全过程全方位应用而言相对滞后;网络的利用效率有待提高,计算机已设置的功能和作用远未充分发挥;机器管事制度机制尚不够健全,基层一线人员的计算机操作水平亟待提高,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信息化综合效率的体现。上述种种,造成了新征管模式下税务登记户籍管理上的不足。
三、强化税务登记户籍管理和税源监控的对策
推行征管改革,建立新征管模式的目的,在于取消缺乏制约的“一员下户,各税统管”的管户制,而非削弱对纳税人的户籍管理。笔者建议,加强户籍管理必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区别对待,注重户籍管理的方式。科学的户籍管理要综合考虑成本和效率问题,目前税务机关人手、精力有限,不可能进行“人海战术”式的管理。建议对税源大户应加强重点税源管理,对一般税源企业可实行分行业管理,对个体工商户可划片管理,对专业市场实行驻场征管。建立纳税户管理责任制,对辖区内的纳税户划片或分段实行专人负责,纳入岗位责任制考核,对因管理不力造成漏征漏管户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密切配合,加强横向部门的协调。
一是加强与横向部门间信息核对交流。要做到应收尽收,就必须摸清家底。为此,要主动加强与工商、地税、技监、民政等部门的联系,在目前尚未实行先税务登记后工商登记的情况下,更要加强信息交流,一要尽可能多的对外部信息进行采集(如由工商通过软盘或网络传递户源管理信息),与现有的税务登记库内内容进行核对,发现漏征漏管户;二要在税务部门内部开展日常户籍检查的同时,定期或不定期的与横向部门开展联合清查,堵漏增收。
二是由依靠“行政手段”转变为依靠“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征管实践证明:在税收执法过程中,离开部门间的配合,税务执法难以到位。从户籍管理方面看,按现有的法律、法规规定,工商、技监、民政、公检法司等部门间没有义务要与税务机关沟通信息,虽然近几年来,通过国税机关的努力,在与工商、地税等部门也有过若干协作规定,但也只是号召式、协商式地提出,实际效果并不理想,各部门从自身利益出发,尽可能少管闲事。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部门之间的配合协调,就要从法律上明确各部门之间衔接传递户管信息应尽的职责和义务,通过立法和制度规定来明确。
3、简化手续,规范纳税人登记管理。
一是改革纳税人登记注册手续。从提高效率,方便纳税人的原则出发,现有的登记管理模式存在较大的弊端,企业从注册营业手续到正常经营手续齐备,需到工商办理营业执照、技监局办理企业代码证、单独或同时办理国税地税税务登记,特殊行业还要到公安、交通、卫生、民政等部门办理许可证,上述做法,一方面大量耗费企业的人力物力财力,另一方面,各职能部门间由于缺乏法定的协作规定,实际工作中往往衔接不力,造成各自的管理职能无法充分发挥,出现漏管现象。建议:由政府组织各职能部门成立企业登记服务中心,联合办公,统一受理或个体工商户的各项登记工作,逐步推行先办理税务登记,再办理工商执照登记。
二是严格税务登记类型划分。2001年换证后,对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汇总缴税)采取只登记不发证的做法,征管实践证明,对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难以管理,从有利于征管出发,对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汇总缴税)全面办理注册税务登记,并要求总机构提供责任担保,从数量、质量上控制分支机构,有利于加强对分支机构管理。同时,在税务登记类型的划分上遵循“独立缴税的办理税务登记;非独立缴税的办理注册税务登记”的原则进行,以此来规范税务登记管理,理清征管对象,控制漏户产生。
三是打破“条块结合”的征管范围划分原则。长期以来,由于兼顾各级地方财政的利益分配,征管范围的划分一直采用“条块结合”的方式,但在经济格局复杂化、纳税主体多元化的今天,这种划分方式已不能适应日益发展变化的经济现状,从加强税收管理的大局出发,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征管范围的划分,严格按地域界定各分局的征管范围,避免征收机关间征管范围的交叉,便于明确责任,加强管理。
四是建立登记户巡查核实制。新的征管模式下,由办税服务厅统一受理纳税人各类登记,由于税务登记的书面情况与实际情况差异较大,使数据采集的准确性较低。因此对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实行上门实地查验,通过对其经营地址、经营规模、经营方式、人员配备等有关登记内容的核实,以保证征管基础数据的准确可靠和对增值税纳税人分类划分的正确判断。
4、改变形式,由“突击性”工作转变为“日常性”工作。按以往惯例,税务登记一年一次的验证及三年一次换证工作都是突击性工作,由于时间紧户数多人手少,常常是被迫流于形式,只求进度不求质量,借鉴公安部门对机动车牌照年检及工商营业执照年检方法,对税务登记验证换证时间根据税务登记号码尾数对应月份确定,将使验证换证工作作为一项常年工作,条件许可的话,可与工商、地税部门实行联合年检,提高验证、换证、工作质量。无论是税务机关还是纳税人都将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