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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贷款免税规定范例(12篇)

来源:其他 时间:2024-04-01 手机浏览

公积金贷款免税规定范文篇1

一、近几年来再就业扶持政策落实基本情况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下发后,广西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并釆取有效措施,及时贯彻落实中央有关税费减免、税收优惠、工商登记、场地安排、小额贷款、社保补贴、岗位补贴、主辅分离等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有力地促进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随着一系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逐步贯彻落实,全区就业再就业工作进一步加强,维护了社会稳定,促进了经济发展。

(一)2003年至2005年上半年再就业资金安排使用情况。

从2003年至2005年上半年,广西共筹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113749万元,支出45714万元,其中:社会保险补贴支出4829万元,再就业培训补贴支出3396万元,职业介绍补贴支出778万元,公益性岗位补贴支出11781万元,劳动力市场建设支出15612万元,小额贷款担保基金4948万元,小额担保贷款贴息101万元,其他支出4269万元。

(二)2003年至2005年上半年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费减免情况。

1减免税。2003年至2005年上半年,全区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累计减免各种税收5062万元,其中:累计减免个人所得税1163万元、企业所得税1986万元、营业税1605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08万元、教育费附加100万元。

2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2003年至2005年上半年,全区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1701万元。

(三)2003年至2005年上半年再就业扶持政策惠及人数。

1实现再就业人数。到2004年底,全区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21.3万人中,13.3万人实现了再就业,占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下岗失业人员的63%,其中:单位就业人员为3.9万人,从事个体经营的为3.6万人,其他以灵活方式就业的为5.8万人。

2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人数。2003年至2004年,全区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数28394人;享受再就业培训人数85870人,其中68676人实现了再就业;享受职业介绍补贴人数70138人,其中60874人实现了再就业;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人数27086人;享受小额贷款担保人数854人,其中760人享受了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待遇;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安置了1889人;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人数27607人;享受税收减免人数20334人。

二、当前再就业扶持政策落实中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一)税收优惠政策不够完善,扶持力度相对较弱。

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覆盖面过窄。一是现有的优惠政策主要针对服务型和商贸企业,而对于就业稳定性较好的工业企业和建筑企业等均不能享受,政策覆盖面太窄。二是现有优惠政策仅对新办服务型企业实行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政策,而对商贸型和现有服务型企业优惠较少,导致这些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积极性不高。

2再就业扶持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效应不大。总体来看,与再就业优惠政策相比,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无论在政策优惠程度,或是在办理手续和准入条件等方面都更为宽松,因此,现行的再就业优惠政策对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吸引力不强。突出表现为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后可以免征三年所得税的政策效应不大,究其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一些企业改制后缺乏持续经营和盈利能力,能够真正享受这项政策的企业不多。由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基础薄弱,国有大中型企业不多,能够通过企业改制享受到此项免税政策的企业更少,目前仅有柳州通用五菱一家企业享受此项优惠政策。二是由于许多企业已享受了西部地区优惠政策,不再要求享受此项政策。三是操作程序过于复杂。国有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涉及职工劳动关系的调整,还涉及到资产处置、债权债务处理等重要事项,操作程序比较复杂。

3现行政策执行中容易引发新问题。一是对新办企业的特殊优惠政策容易引发一些企业将原企业关闭而重新进行工商登记,出现了老店新开现象。二是对是否属于新办企业在期限的认定上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部门之间规定不一致,使一些实际安置了大批失业人员的企业由于部门认定的不同而难以得到真正实惠。如南宁市“旭东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开办时安排下岗失业人员比例达70%,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就有70多人,得到劳动保障部门的大力支持,并专门开辟绿色通道为其尽快办理相关手续,该公司于2002年9月份提前完成登记注册,也享受到了工商部门给予的免交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优惠,但税务部门却认定为现有服务型企业,享受不到税收减免政策。三是一些地方出现公益性岗位开发范围扩大化,将部分经营服务岗位作为公益性岗位开发,造成政府对用人单位招用公益性岗位数量难以有效界定和控制,影响了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

4新老税收扶持政策重复交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下发前,国家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以及大中专毕业生等人员提供了税收扶持政策。该文件下发后,国家对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优惠对象、范围、标准、方式和期限等方面与原规定既存在差异,又有一定的重复交叉,导致政策执行时无可适从。

5现行税收减免和管理方式不尽合理。一是按企业安置人员比例确定减免税比例的方式,不利于鼓励规模较大的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也不利于鼓励企业安置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并且容易导致个别企业为争取税收优惠,而租借再就业优惠证以凑足比例、实际上下岗失业人员却未在企业就业的情况。二是目前政策对于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者税收优惠不一致,而且对个体经营的规模、安置人数、减免税额等都没有总量限制,造成一些经营规模很大、按规定应登记为企业类型的纳税人却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或将现有的企业变更为个体工商户,以享受全额减免4项税款的政策。三是在发放优惠证之前由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服务型企业享受不到税收减免,待遇反差较大,导致一些老店新开、借证经营的现象。

6政策缺乏延展性。目前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对再就业资金投入仍显不足,统筹考虑不够,一些微利企业3年政策期满后仍难以完全进入市场,企业应对市场竞争的能力不强,还需要后续政策的进一步扶持。此外,现行政策对于下岗失业人员跨省再就业时是否能享受到当地的再就业优惠政策未能明确,不利于鼓励下岗职工灵活选择再就业地点。

(二)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落实难度大,未能充分发挥其应有作用。

1小额贷款担保政策操作性不强,直接影响到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发放。一是没有明确地级市和县级政府应承担的相关职责。小额贷款担保政策没有要求县级政府建立担保机构,在当前强调财权与事权相统一、地级市政府又没有集中县级财力的情况下,要求地级市政府不但要承担县级政府筹集小额担保贷款基金的责任,而且一旦出现银行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回收困难,还要承担小额担保贷款损失的无限偿还责任。这是不合理的,也不符合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二是未建立风险分担机制。没有明确放款银行、经办机构、担保中心等相关单位的责任,财政却承担着小额担保贷款损失的全部偿还责任,权利与义务极不对等。三是贴息范围过小,贴息期过短。如农林畜牧养殖业是投入少、见效快的投资项目,被许多下岗失业人员看好,但按政策规定,农林畜牧养殖业却不属于贴息范围,令不少下岗失业人员望贷兴叹。而一些加工制造业企业效益好,但经营周期长,在过短的贴息期内企业难以偿还贷款,难以发挥贷款贴息预期作用。四是手续过于繁琐。申贷规定过细、流程繁琐,增加了申贷难度,也增加了工作量,使一些有申贷愿望的下岗失业人员望而却步,限制了贷款的发放。据测算,下岗失业人员拿到贷款需要盖20多个章,耗时最快者也需要1个半月的时间。另外,针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具体操作性政策一直未出台,各地长期处于观望等待状况,没有主动开展这项工作。五是难以按市场化进行运作。小额担保贷款属政策性贷款,与商业银行的市场化运行方式存在诸多矛盾,不利于小额担保贷款的发放。

2地方政府积极性不高。一是担心担保机构成为政府的常设机构,运转成本高,债务风险大。二是由于地方财政资金短缺,难以筹集到担保基金。三是担心资金难以回收,最后形成政府债务。

3承办银行放贷积极性不高。一是目前各商业银行均实行贷款终身问责制,银行业务人员担心业绩受到影响,缺乏放贷的主动性。二是由于担保基金直接注入同级财政指定的商业银行,贷款担保基金自动提供相应担保的方式使银行不仅无利可图,而且还要承担偿还的风险,因此,发放贷款的积极性不高。三是小额担保贷款受理工作量大,成本高、盈利少,对银行的强制性手段不多,因此,银行放贷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不强。四是放贷银行由于担心财政部驻各地专员办与劳动保障部门对微利项目的认定不相符,使银行所贷项目得不到贷款贴息,影响银行效益目标的完成,而不敢大胆放贷。

4申贷门槛过高。一是各地都出台了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条件和要求,设置反担保门槛,但由于门槛过高,大批下岗失业人员因无法满足反担保条件而被拒之门外。二是发放一笔小额担保贷款要经多个部门反复审查,而各部门都有自己的规定和要求,办理手续过于繁琐,申贷成本较大,使下岗失业人员望而却步。

(三)社会保险补贴、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等优惠政策不完善,不利于下岗职工安置。

1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不合理,不利于下岗职工真正享受优惠。

(1)社会保险补贴覆盖面窄。目前,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只适用于服务型、商贸型企业吸纳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和公益性岗位安置大龄困难群体,而大量以灵活就业形式实现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仍无法得到有效解决,享受不到社保补贴。再加上受社会保险扩面征缴推进的制约,部分服务型企业未按要求缴纳社会保险费或只为少数管理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后如要求享受社保补贴,就必须全员参加社会保险,这样可能会暂时增加企业负担,占用企业资金,致使很多企业借故少缴或不缴社会保险费。因此,真正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企业户数和下岗失业人员并不多。目前,大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要求享受扶持政策呼声也很高,希望能够把他们也纳入到政策扶持范围内。

(2)社会保险补贴种类不全。目前,社保经办机构已经逐步实行“五险”合一,一般都要求企业五个险种同时参保。而社会保险补贴只涉及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两个险种,其他险种未能参保,一些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因工伤而得不到医疗保障进行诉讼的案件时有发生。

(3)社保补贴手续繁琐。一是社会保险补贴申领程序规定要先缴后补,即企业必须先自掏“腰包”预支社会保险费,一个多月后才能得到社保补贴,占用了企业的流动资金。二是由于企业中人员流动性较大,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多,每次办理相关业务都要跑多个窗口和部门,增加了经办人员的工作量,降低了办事效率。

(4)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缺乏延展性。目前执行的政策导致一旦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优惠期满,部分企业有可能由于政策优惠取消而不再续用这部分下岗失业人员,从而造成他们再次失业。另外,由于公益性岗位援助的对象多数是大龄下岗失业人员,如果他们三年期满后被解聘,因尚未达到退休年限而无法享受退休待遇,必将影响他们的基本生活,这些情况还需要后续政策的进一步扶持。

2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从基层反映的情况看,有些行政事业单位招收下岗职工当临时工使用,不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也不代缴社会保险费,被聘用的下岗职工工资待遇普遍较低。部分行政事业单位为了自身利益,采取拖延、搪塞等手段,没有按照文件要求完全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一些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行政事业单位(如市场管理、卫生、防病检疫、环保等部门),通过改变收费名称来规避已明确的减免收费项目进行所谓的收费,或只给予企业或个人部分减免收费。

(四)就业服务补贴申领证明材料提供难,再就业服务补贴申领难。

1由于全国尚未实行统一的就业登记制度,就业的流动性很大,特别是灵活就业,既难鉴定,又难追踪,加上目前相当部分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用工不规范,要求凭劳动合同书、上月工资花名册和社会保险费缴费单的复印件申请再就业服务补贴不够现实。

2由于培训机构要等下岗失业人员结业并实现再就业后才能申领培训补贴,造成培训机构开展免费培训工作中已实际形成的培训成本,但却难以按时领到补贴,一些原本愿意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也丧失了对免费培训的兴趣,培训机构的积极性不高,免费培训的质量和数量都大幅下降,通过培训促进再就业的作用没有得到很好体现。

3由于规定以劳动合同为申请补贴的唯一凭证,以及街道社区对困难群体的就业安置未纳入职业介绍补贴的范围等原因,导致职业介绍补贴支出很少。而提供了职业介绍的机构也由于很难提供再就业证明材料,在完成搜集用工信息、举行供需招聘会等大量工作后,却无法得到相应补贴。

(五)培训与就业脱节,培训内容缺乏针对性。

由于培训机构对一些政府组织开发的岗位和项目所需技能知识没有掌握,致使其对下岗失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多数陈旧,缺乏针对性和有效性,就业适应面不宽。而免费职业培训主要集中在劳动保障部门的下属培训机构,这些机构培训设施较差,专业设置局限于厨师、电工、电焊、美容美发、电脑、缝纫等传统专业,培训教师的层次不高,不能完全适应各种层次人员的培训需求。由于缺乏约束手段,培训效果也不够理想,培训后实现再就业的比例普遍不高。个别培训机构还出现“拉郎配”现象。另外,培训和职业介绍分别属于两个不同的机构,两个机构的运作由于相互间缺乏信息沟通和协调,加上后续管理跟不上,跟踪调查手段滞后,对于培训合格人员是否与用人单位达成聘用意向、签订劳动合同等具体落实事项不够清楚,造成培训、职介与就业相互脱节。

(六)基础工作不牢,影响了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实施。

1对就业和再就业的调查摸底工作不够全面与深入,尚未建立完备的下岗失业人员基本情况台账和再就业登记台账。目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实现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中,灵活就业的人数约占65%,但其中具体真实数据难以统计掌握。此外,劳动保障、工商、税务等部门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后的经营状况掌握不够,一部分下岗失业人员借证经营或就业后又将经营场地转让等现象时有发生,导致税费流失。

2对隐性就业和隐性失业问题基本情况掌握不够,相关数据未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互衔接,如某县一食品有限公司招用的一些下岗失业人员,一家三口,夫妇月均收入1000多元,但他们至今仍在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

3一些地方没有按用途对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和再就业资金分账进行核算,再就业资金统计报告制度不健全,影响了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实施效果。

4城市社区组织发展滞后,功能缺损,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其档案管理、党团关系以及就业、生活、医疗方面事务无人或少人管理。

三、进一步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财税思考

总的来说,当前广西劳动力供求形势还比较严峻。一方面供求矛盾突出。全区富余劳动力达581万人,而每年能增加的城镇和农村就业岗位分别只有23万个和65万个左右,农村劳动力转移到外省就业的约40万人左右,劳动力的供给远远大于需求。另一方面结构性失业严重。在出现有人没活干的同时,同样存在有活没人干现象。主要是城乡劳动力整体文化程度不高,技能水平普遍偏低,难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市场就业的需要。城镇下岗失业人员特别是“4050”人员大多数文化素质偏低,技能单一,再就业难度大;农村富余劳动力进城后,很难找到合适的工作,技术技能性供求失衡问题突出。笔者认为,要进一步落实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进一步完善税收优惠政策。

1对新老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清理,出台一个统一的再就业税收扶持政策,避免优惠政策之间重复、交叉,甚至出现互相矛盾情况的发生。

2完善现行的税收减免办法。一是将目前按吸纳人员的不同比例享受优惠政策改为按企业招用下岗人员的实际人数实行定额减免优惠。二是对个体工商户要从注册资金、雇用人数、经营规模等多方面来确定是否给予享受优惠政策待遇;三年优惠政策期满后,对于经营规模达到一定程度的,应停止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待遇;对于经营规模未能达到一定程度且经营困难的,三年优惠政策期满后,应按提高计税起征点或再就业补贴的形式给予企业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三是视情况对下岗失业人员在发放优惠证之前自主创业的服务型企业给予适当税收优惠。

3进一步加强再就业优惠证管理。要定期复核优惠证使用情况,发现违规使用的证件,要及时清理撤销。

4着手研究三年优惠政策期满后的后续扶持政策以及跨区域就业扶持政策。应当进一步明确跨省再就业可以享受到该省当地的再就业优惠政策,使劳动力跨省流动与就业更加顺畅。

5扩大税收扶持范围。将现行税收扶持优惠政策范围扩大到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各类企业;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后每月平均经营收入低于6万元的小型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在3年内应免征其营业税、所得税、增值税和其他相关税费。同时,对于吸收就业人数达到一定规模和数量的中小企业(不分所有制性质),特别是对新办的服务业和零售业企业,应在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有关税费该减的就减,该免的就要及时免,该提高计税起征点的就要及时提高,以鼓励企业和个人增加就业机会。另外,可以将增值税也纳入税收的优惠范围,对由下岗失业人员新自主创业的企业或个人给予一定时期的增值税减免,考虑到增值税的特点,可对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和个人,通过先征后返、即征即退等形式予以减免优惠。

6制定促进社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通过相关税收的减免,大力扶持社区就业实体的创立和发展,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内就业。

(二)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1降低或取消反担保门槛,统一并简化贷款程序,使有贷款意愿的下岗失业人员及时申领到贷款。指定政策性银行开展小额贷款业务。一是对于个人能出具符合反担保条件的证明或第三方有比较稳定收入来源的都可以作为反担保。二是允许用贷款项目形成的资产进行抵押。三是建立诚信个人档案,对信用社区为其个人出具的信用度证明达到要求的,可降低或取消反担保条件。

2对于在县域地区申请贷款可不需到地市级担保公司进行担保,通过县级财政、劳动保障和银行三个部门联审后按担保基金1∶1的比例直接放贷。

3延长贷款期限一年到两年,以便贷款对象能有更多的经营时间形成足够的还贷能力。

4推进创业培训和信用社区试点工作,提高下岗失业人员的创业能力,凡申领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经过创业培训,对其中各方面优秀的人员优先发放贷款;发挥街道、社区贷后监管责任,加强对获得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还款的指导和监督。

5尽快制定小额贷款发放的具体操作办法,落实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信贷支持政策。

6明确不同行业、不同项目的贷款额度和期限。对于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自己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就业人数和项目性质适当扩大贷款规模和还款期限,同时按照投资项目和用途的不同确定分类分档的具体贷款额度标准。

(三)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补贴和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优惠政策的管理办法。

从完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来讲,一是进一步完善对灵活就业的社会保险政策,将社保补贴政策扩大到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各类企业,不分所有制形式对符合规定的各类企业给予社保补贴政策扶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大集体企业职工也纳入到再就业扶持政策范围内。同时,中央在完善再就业政策的时候,根据实际情况,可考虑将某个单项政策适当扩大,将更多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人员纳入到扶持范围之内。改目前的企业先缴后补为直补个人的办法,即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先以个人参保,无论其被企事业单位聘用或灵活就业的,都可按本人实际参保缴费额进行补贴。二是简化现有的补贴办理手续,尽量简化在条件和程序方面的一些不合理规定。这样,社保补贴可以直接补贴给符合条件的个人,直接进入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从完善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来看,应给予部分执行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行政事业单位一定的政策性补贴,如市场管理、卫生、防疫、环保等部门,使这些部门有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积极性;物价部门要严格审核收费标准,并严格监督收费单位的收费行为;监察部门要对不按规定落实政策的单位及人员给予惩戒或警告。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严格清查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坚决取消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加快推进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将行政事业单位的各种收费所得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使收支彻底脱钩。加大治理收费中存在的“三乱”力度,坚决制止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严禁各种代收代扣行为的发生。

(四)进一步完善再就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办法。

1进一步完善再就业培训补贴办法。规定定点培训机构培训下岗失业人员结业后,凭结业证书先获得一部分补贴,以维持其正常运转;之后再根据培训后再就业的比例以及就业的稳定性获得剩余的相应部分补贴。

2简化就业证明材料。一是对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的认定,可由社区出具就业证明作为认定依据。二是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家政服务工作或派遣灵活就业无法提供工资凭证的,可由工作岗位所在社区提供证明后给予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介绍补贴。

3增强培训的针对性。针对下岗失业人员培训专业和课程内容的设置要面向市场,满足市场的需求,培训机构要主动加强与就业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的联系,根据就业市场需求的变化。组织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可以实行“订单式”定向教育和培训,增强教育和培训的实用性和有效性。要积极搞好创业培训,开展创业咨询,提供开业指导,提高受培训人员创业能力,带动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加强培训与就业的衔接,强化和完善后续服务。对于培训合格人员,培训机构要及时为培训人员提供就业信息,并积极向用人单位推荐。

(五)从两方面着手,在控制失业率的同时加强体制创新,积极促进再就业。

各级政府与部门间应建立协作服务工作机制,加强部门间协调与沟通,一方面釆取减少和调控失业的具体措施;另一方面要积极促进就业,增加就业岗位,共同把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做好。

1积极采取措施,控制失业率过快增长。一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国有企业关闭破产等各项工作,合理引导和规范企业的规模性裁员,防止在短期内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大量增加的情况发生。二要做到有计划、有步骤地稳步推进并轨工作,防止大量下岗失业职工出中心过于集中导致失业率急剧攀升现象的发生。三要做好国有企业改制后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工作,使他们尽快转岗就业和再就业,以控制失业率的过快增长。

2创造有利于扩大就业的政策体制,优化经济环境,积极促进再就业。一是简化注册审批手续,规范行政管理,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创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二是制定小企业与大企业公平竞争的财税政策,消除对小企业的歧视,给小企业发展空间。三是建立按比例安排再就业机制。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必须按在职职工总数的一定比例接收安排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对确实难以接收安排的单位,可交纳一定数额的再就业资金,专项用于开发公益性岗位。四是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使之有利于创造就业机会较多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中小企业的发展,打破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公用事业和公共服务领域的种种限制,以促进这些产业的发展和就业机会的增加。五是继续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改变教育投入渠道单一、专业技能和职业技术教育发展滞后、受教育的门槛过高等状况,为有接受正规教育愿望的广大下岗失业人员敞开大门,为避免和解决低龄、低素质劳动力过早进入劳动力市场而带来的就业压力创造条件。六是鼓励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就业和非正规就业,并为他们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对灵活就业和非正规就业给予减免税费的扶助政策,减轻灵活就业和非正规就业的税费负担,降低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企业经营成本,以鼓励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对灵活就业和非正规就业在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特殊性给予必要的关注,设计与其相适应的劳动合同和保险制度,以减少就业者的后顾之忧,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六)强化基础管理,促进再就业工作的顺利推进。

1建立与完善社会保障信息网络和信息管理系统,强化社保基础管理工作。一是统一社会保障网络和信息系统建设规划方案,避免出现重复建设和浪费现象。二是建立统一规范的数据信息处理与交换标准,便于系统间数据处理与传输。三是加强数据与信息分析工作,完善信息采集、流通、分析的制度和机制,为政府就业决策提供决策帮助与服务。四是建立就业信息定期公布制度,为广大下岗失业人员建立起良好的信息平台。

2进一步明确对灵活就业的人员的界定,完善和改进统计办法,根据统计数据全面、客观、科学地分析就业再就业形势。

公积金贷款免税规定范文

近期,关于个税申报的相关报道频现报端,因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年收入在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必须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申报与纳税相关的个人基础信息。这里指的“年收入”包括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11个应税所得项目。很多人对于高额的税金颇有微词,实际上,只要掌握一些合理的避税方法,就可以使个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合理避免应缴税款,节省纳税支出。

奖金分次领取

据了解,目前一般工资、薪金所得按月计征应纳税款,税率为5%-45%。其中,工资收入越高,相应纳税就越多。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因此对于高收入人群而言,合理避税和节税就显得更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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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改为全年分次申报,分次纳税,这样她每月应纳税额和全年应纳税额为(5000-5000×20%)×20%=800元,全年应纳税额为800×12=9600(元),王珊可以节税4800元。

理财提示个人所得税是按次计算征税的,针对应纳税所得额金额的不同,税法规定了定额和定率两种扣税标准。从合理避税的角度看,学会划分“次”,就变得十分重要。

对于只有一次性收入的劳务报酬,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例如,接受客户委托从事设计装横,完成后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劳务报酬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应视为另一次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同一作品先在报刊上连载,然后再出版;或先出版,再在报刊上连载的,应视为两次稿酬所得缴税。即连载作为一次,出版作为另一次。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妙用福利支出

除此之外,对一些收入可以采用非货币的办法支付,采取由企业提供一定服务费用开支等方式,例如免费为职工提供宿舍(公寓);免费提供交通便利;提供职工免费用餐等,企业总开支没有增加,对纳税人而言,这些日常开支并不能扣减缴税额度。企业替员工个人支付这些支出,企业可以把这些支出作为费用减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在实际工资水平未下降的情况下,减少了应由个人负担的税款,可谓一举两得。

小王是一家网络公司的职员,每月工资收入4000元,每月的租房费用为800元。在工资收入所得扣除1600元的费用后,对于500-2000元的部分征收的税率是10%,2000元以上部分征收的税率是15%。按照小王的收入4000元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是4000元-1600元,即2400元,适用的税率较高。如果他在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达成一致,由公司安排其住宿(800元作为福利费用直接交房租),其收入调整为3200元,则小王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200元-1600元,即1600元,适用的税率就可相应降低。

理财提示因为税务机关对职工福利和工资收入的税务安排不同,纳税人可以在政策范围内与企业多沟通,让企业帮助自己合理避税。

公积金尽量多缴

按照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公民每月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是从税前扣除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免税比例确定为12%,即职工每月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只要在其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就可以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因此,大家可以充分利用公积金、补充公积金来免税。

王先生是一家广告公司的业务经理,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扣除保险及公积金后为10000元,根据个人所得税率表,王先生每月要缴纳1465元的个人所得税。其计算方法是:(工资薪金净所得-个人所得税免征额)×个人所得税税率-速算扣除数。

这对王先生来说是每月一笔固定且不小的“损失”。王先生的朋友张先生是税收筹划方面的专家,得知王先生希望通过合理的手段降低个人所得税的支出,张先生推荐王先生利用住房公积金进行合理的避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每月所交纳的住房公积金是从税前扣除的,也就是说住房公积金是不用纳税的。同时,根据公积金管理办法,职工是可以交纳补充公积金的,补充公积金额度最多可交至职工公积金缴存基数的30%。也就是说,如果王先生公积金缴存基数为10000元,则王先生可自己缴存补充公积金3000元,这样王先生每月交纳个人所得税变为865元,节省了600元。

利用个人交纳补充公积金进行避税时有两个问题需要注意。首先所在单位必须开立个人补充公积金账户,该问题需由纳税人所在单位解决;其次,每月交纳的补充公积金虽然避税,但不能随便支取,固化了个人资产。

针对第二个问题,有3种方案:

1、将公积金存放在账户中不支取。由于该部分资金避开了个人所得税,实际上相当于已获得20%的收益,同时资金存放在公积金账户中可享受存款利息,整体算来,收益不菲。

2、利用公积金进行贷款购置房产,这样可盘活公积金账户中的资金,同时还可享受公积金贷款的优惠利率。但是要注意,利用公积金贷款尽可能让每月还款额同每月公积金缴存额对应,如每月还款额低于每月公积金缴存额,则公积金账户中剩余的资金是无法取出的。

3、利用商业按揭贷款购置房产。利用商业按揭贷款虽然比公积金贷款利息高,但进行商业按揭贷款后,可随时支取公积金账户的资金,这样便盘活了公积金账户中的资金。尤其像王先生这样的高收入白领人士,每月所缴公积金的金额较大,通过按揭贷款将每月还款额以外的资金盘活后,可以进行其它方面的投资,获得其它的投资收益。

稿酬节税有窍门

按照规定,稿酬收入每次不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每次收入减800元,若超过4000元的,折抵20%,并适用20%的比例税率,按应纳税额减征30%。连载作品应合并其因连载所取得的所有稿酬所得为一次,按以上计算方法的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稿酬节税的窍门有下面4种:

如果是连载形式,可以采取系列丛书的形式,争取单独计税。

若一项稿酬所得预计数额较大,可以考虑使用著作组节税法,即改一本书由一个人写为多个人合作写,这种方法利用的是低于4000元稿酬的800元费用抵扣,该项抵扣的效果是大于20%抵扣标准的。

再版节税,若该作品预计发行量较大时,可以考虑分期印发,以减少发行量,达到合理避税。

费用转移法,与出版社协商,让出版社提供尽可能多的服务,让自己减少费用支出,使自己的稿酬相当于收到了两次费用的折抵,减少应纳税额。

例如,张先生应出版社的邀请写了一本书,获稿酬7000元,如果只算他一个人的作品,那么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7000×(1-20%)×20%×70%=784元,如果署上其夫人的名字,那么,他个人缴纳所得税为(3500-800)×20%×70%=378元,两人共缴纳756元。

家庭财产巧投资

除了尽可能合理安排工资收入外,还可以利用我国对个人投资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合理避税,主要可以利用的有国债、教育储蓄和保险产品等。

国债不纳税。被誉为“金边债券”的国债,不仅是各种投资品中最安全的产品,也因其可免征利息税而备受投资者的青睐。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投资国债和特种金融债所得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虽然由于加息的影响,债券收益的诱惑减弱,但对于那些偏好稳健的投资者来说,利用国债投资避税值得考虑。

教育储蓄免税。教育储蓄是国家为了鼓励城乡居民积累教育资金而设立的,相比普通的银行储蓄,其最大的特点就是免征利息税,因此教育储蓄的实得收益比其他同档次储蓄高出20%。但教育储蓄并非是人人都可办理的,其对象仅仅针对小学4年级以上(含)的在校学生,存款最高限额为2万元。对于那些家有“读书郎”的家庭来说,利用教育储蓄合理避税也是一种不错的选择。

公积金贷款免税规定范文篇3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改善居民住房条件,合理引导住房消费与住房开发建设,进一步促进我区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经区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宏观调控能力

1.强化城市规划的调控作用,合理确定房地产开发总量,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业发展的指导。改善住房供应结构,坚持以发展适应广大市民需求的住宅建设为主,控制大户型比例,合理开发90平方米以下户型;同时,适量开发旅游房产。节约集约用地,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在严格控制、不影响城市景观的前提下,适当提高建筑高度,酌情提高容积率。

2.科学制定经营性用地出让年度计划,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根据“梯度推进、适时适度开发”的原则和我区经济增长、人口聚集、土地利用等现状,确定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解困房建设用地比例,确定出让地块区位、性质、规模、经济技术指标、出让时间、开发进度等内容,保持土地供应量与市场需求之间的基本平衡。

二、进一步调整住房消费政策

3.放宽公积金贷款条件。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各档次利率分别下调0.27个百分点。夫妻双方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贷款最高额度由24万元提高到26万元。只有一方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最高额度由12万元调整为15万元。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放宽至贷款人退休后5年。

对首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从30%降低至20%。结清第一次公积金贷款本息且信用良好的贷款人,即可申请第二次公积金贷款。对符合条件的职工,可以用月缴住房公积金直接划转还贷,允许在黄山市范围内异地购买自住住房,并可以用现住房抵押、现购房抵押、他人公积金担保、质押等多种保证形式办理贷款手续。

4.实行购买商品住房财政补贴。自本意见之日起,对个人在年9月30日前购买自住房(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和合同备案时间为准,不含拆迁安置房)的,按购房人所缴契税总额的50%给予一次性财政补贴。

5.激活住房二级市场。自本意见之日起,对个人购买二手住房,并在年9月30日前办理产权证登记的,按购房人所缴契税总额的50%给予一次性财政补贴。个人将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5年内对外销售的,按个人所负担营业税总额的50%给予一次性财政补贴。

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印花税。

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土地增值税。

6.放宽住房贷款限制。按国家有关规定,金融机构对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自住房提供贷款,其贷款利息的下限可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

7.鼓励团购住房。在本意见实施期内,对一次购买5套以上商品住房并一次性付款的,除享受前述各项优惠政策外,产权登记费、专项维修资金按50%收取。

8.鼓励房地产企业为购房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降低公积金贷款的保证金比例。对信用良好且开发项目楼盘综合评价达到规定要求的,简化办贷流程,优先安排贷款投放,将阶段担保保证金比例从规定的30%下浮至10%—20%。

9.提高住房公积金存缴额度,扩大行政事业单位存缴公积金基数,将津补贴纳入公积金存缴基数。加快建立非公企业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使中低收入人群能及时享受低息贷款。

10.加强住房保障工作。尽快建立并完善以发放住房补贴为主、以实物配租为辅的廉租住房制度,及时将住房补贴发给符合条件的居民。

三、进一步优化房地产业投资发展环境

11.加强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妥善处理欠缴土地出让金和土地闲置问题,促进已供用地的开发建设。对欠缴土地出让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12月底前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并已动工开发建设的,免缴滞纳金;对闲置土地1年以上不满2年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12月底前动工开发建设的,免收土地闲置费;对2008年12月底前仍未缴清土地出让价款、未动工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严格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清缴土地出让价款,并足额征收滞纳金和土地闲置费。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公司、企业、个人,受让人因自身原因终止项目投资建设,向出让人提供终止履行《出让合同》,并在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期满前1年不少于60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退还土地的,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出让人在扣除合同约定的定金后退还受让人已支付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12.延期交纳相关建设规费。在本意见实施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交纳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政府性基金、建安劳保统筹费,可在申领商品房预售证时征收。

13.鼓励开发企业加快项目建设进度,促进商品房预售。改变项目资本金缴存办法,实行项目资本分期缓交减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严格按规划建设、工程进度和质量符合建设主管部门要求、配套设施完善、开发经营规范的项目,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以当期实际预售面积按现行标准的50%计算项目资本金,并延缓至下期收取。

14.积极拓展房地产开发融资渠道,密切与金融部门协作,指导、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项目采取在建工程抵押等办法融资用于本区项目建设。

15.取消在房屋销售办证环节由开发商一次性垫付应由业主交纳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做法。

四、进一步优化行政管理服务环境

16.进一步清理现行涉房收费,及时公布涉房收费项目和标准,规范涉房收费行为,并定期进行检查。凡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收费,必须严格按照公示的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得随意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有区间的收费,一律按下限执收;有合法文件依据,但过去一直未开征的收费项目,暂缓开征。取消自来水管网补助费。

17.加强土地供后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指标,杜绝超标建设。合理确定单宗土地出让面积,限制成片土地开发出让规模。积极推进净地、熟地出让,促进已供土地开发建设,防止土地闲置。进一步细化、完善批后跟踪管理制度和批后公告制度,健全综合验收制度,确保土地按期、规范开发建设。加强拆迁安置点及农民新村建设管理,积极推行以多层住宅为主的拆迁安置点建设。设立有奖举报,对安置户建房情况进行张榜公示,严禁并查处城镇居民与农民私下交易宅基地行为。

公积金贷款免税规定范文篇4

一、我国现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使用的基本规定

我国商业银行呆账拨备制度自1988年建立以来,已作过若干次调整。目前现行呆账准备、核销的金融、财政与税务规定如下:

1.央行的相关规定。

2002年,人民银行在《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中规定,银行应当按照谨慎会计原则,合理估计贷款可能发生的损失,及时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包括一般准备、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一般准备是根据全部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计提的、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专项准备是指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对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每笔贷款损失的程度计提的用于弥补专项损失的准备。特种准备指针对某一国家、地区、行业或某一类贷款风险计提的准备。

2.财政部的相关规定。

2001年11月27日财政部颁布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商业银行按照贷款五级分类结果及时、足额在当期损益中计提专项准备金,对特定国家发放贷款在当期损益中计提特种准备金,商业银行也可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一般准备。

2005年6月21日财政部的《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明确将贷款损失准备划分为:一般准备、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规定一般准备作为利润分配处理,是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并将一般准备的计提基准从原来的不低于期末贷款余额的1%调整为不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

3.税务部门的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局在自2002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中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本年末允许提取的呆账准备的资产余额×1%-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余额。这是一种对一般准备金进行所得税税收减免的税务处理方式。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国税发[2003]73号文件规定:国务院决定的事项、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清理的跨省区的呆账损失和单笔5000万元以上的呆账损失,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审批。除以上情形外,金融企业的呆账损失由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审批。《金融企业呆账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还规定,金融企业发生的呆账损失,按规定报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应先冲抵已在税前扣除的(按1%比例计提的)呆账准备,不足冲抵部分可据实税前扣除。

从我国贷款损失准备制度的建立和发展过程可以看出,贷款损失准备制度不断完善,计提范围逐步扩大,计提比例逐步提高,对于商业银行经营稳健性的要求日益严格,说明央行和财政部门越来越关注贷款损失准备对银行抵御风险的重要性。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银行计提的专项准备不能获得税务减免,严重制约了金融企业及时、足额计提特殊准备。

二、贷款损失准备税收待遇的国际比较

呆账准备金的税收处理是银行税制的核心问题,国际间的做法虽存在一些差别,但基本原则都是遵循税收中性原则,即税收减免在时间和数量上都应该与银行贷款损失的市场价值相一致,也就是在银行贷款损失发生的时候就应该给予相应的税收减免。国际上对于贷款损失的税收减免主要采取下列三种方法:

一是核销法。美国、澳大利亚、韩国、马来西亚、菲律宾等国家采取这种税收处理。核销法是在银行提取特殊准备金时,不予税收减免,待到实际核销时才予以减税。如果已核销的贷款后来又收回,则重新计入收入并缴纳税收。实行这种方法的国家,一般都对已经认定为没有价值的贷款允许核销并抵税,商业银行一般拥有呆账核销的自主权。例如美国的商业银行可以对其认为必须核销的资产进行主动核销,进而获得税收减免。但在少数国家需要经过批准,比如菲律宾,呆账核销须经央行批准,日本则须经大藏省批准。

二是专项准备法。如英国、法国、哈萨克斯坦、加拿大、德国、塞尔维亚、俄罗斯等。专项准备法是对银行在提取专项准备金时就给予该项准备金全部或部分的税收减免。对专项准备金给予税收减免的比例各国不尽相同,俄罗斯可以减税的专项准备金不能超过该银行年总收入的10%,塞尔维亚专项准备金获得的所得税金额减免,等于央行所要求的新增呆账准备的90%.

很显然,采用专项准备法有利于激励银行及时足额提取准备,而采取核销法则有利于激励商业银行及时核销呆账,避免不良资产长期挂账。

三是一般准备金法。采用一般准备金法的国家相对较少,捷克、德国、意大利和新加坡采用这种方法。这些国家规定了一般准备金的减免税限额,专项准备金也有限额。德国没有对专项准备金进行限制,但是要求一般准备金不能超过过去5年内平均贷款损失的60%.意大利在一般准备金和专项准备金的税收减免方面有一个累积的限制,即每年不得超过贷款余额的0.5%,并且贷款损失准备金小于贷款余额的5%.在法国,对列入国家风险的对外国借款人的贷款的准备金可以进行税收减免,但是一般准备金则不能。

各国对准备金的税收待遇虽然有所不同,但是金融运行稳健的国家,都倾向于鼓励银行及时充足地提足准备金和核销呆账,比如美国、德国等国家。而对核销呆账和提足准备的税务环境较为苛刻的国家,则银行业的呆账问题较为严重,比如泰国和日本。

三、我国现行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对待银行贷款呆账准备与核销的税务处理,实际上就是当年税收增加和未来财政支出之间的平衡问题。从《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来看,对于银行业存在过度征税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会计制度与税收政策方面存在差异。

《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对提取呆账准备没有区分一般准备和专项准备,只规定“金融企业按提取呆账准备资产期末余额1%计提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财政部颁布的《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中规定一般准备从净利润中提取,专项准备则要求按照五级分类资产风险大小,在税前提取1%~100%的呆账准备。

专项准备不能在税前计提,不利于银行及时、足额计提专项准备,事实上导致银行以一般准备冲销呆账。而一般准备是我国银行附属资本的唯一来源,以银行附属资本冲销呆账与国际惯例相悖,不利于银行的稳健经营。税收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社会公平税负、增加财政收入及调控经济等。从理论上讲,税收中性原则要求银行税收制度及时在税前抵扣贷款损失准备。而谨慎会计原则要求银行必须及时建立贷款损失准备金,将信贷资产中预计可能损失的资产予以剔除,使银行信贷资产的价值更真实,并通过列支准备金支出而使银行经营成果更准确和客观。

(二)呆账认定和核销标准过于严格,程序过于繁琐,商业银行发生的贷款损失也因此很少获得超过1%比例的所得税减免。

按照财政部规定,国有企业贷款呆账核销应报企业所在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批,税务部门规定要报税务机关审批,否则不准税前列支。如果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未批准。税务机关也不能批准。这种做法与计划经济时期实行的利润监缴制度十分相似。在实际工作中,银行在呆账申报与核销时必须提供破产证明、贷款人死亡或失踪、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借款人营业执照吊销证明或公告、审计材料、法院判决书等复杂的证明材料。由于这些材料的获得涉及银行系统以外的十多个部门,呆账认定和核销标准过于繁琐,因此,呆账损失很难获得税务部门的批准,商业银行发生的大量据实税前扣除的“不足冲抵部分”也很难通过税务部门的审批,商业银行发生的贷款损失也很少获得超过1%比例的所得税减免,造成银行的实际税率大于名义税率,违背了税收中性原则,加重了银行的税收负担。

(三)我国计提贷款风险损失准备不能税前扣除不符合国际惯例。

在计提呆账准备方面,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要求银行按照五级贷款分类提取呆账准备并且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在大多数西方发达国家,具体贷款损失准备金如何计提、计提多少,其决定权不在税务部门,而是由商业银行按照银行监管当局确定的指导原则自主计提。大多数国家的中央银行或监管当局出于监管的考虑,制定准备金的计提指导原则,确定一个计提的最低参照比例,具体计提多少仍由商业银行视情况而定。有的国家中央银行没有制定准备金指导原则,商业银行根据对贷款损失概率的统计和在贷款分类的基础上,全权确定本行一般准备金和专项准备金的计提数量。

但是,我国税法规定:内资银行按提取呆账准备资产期末余额1%计提的部分可在所得税前扣除;外资银行逐年按照年末放款余额计提不超过3%的坏账准备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这种规定,不但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规定的计提比率,也不符合国际惯例。最了解贷款损失的应当是商业银行自身,其次是银行监管当局,因此,应由商业银行自主确定或者按照中央银行的指导原则确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数量,才更加符合商业银行资产质量实际状况,更能如实反映商业银行的经营成果。

(四)税收政策的负面效应日益凸现。

一是导致我国银行业呆账准备金计提严重不足,呆账挂账现象严重,并且严重影响了我国银行业与外资银行进行市场竞争的公平环境和银行的稳健经营。由于对呆账准备金的税收减免在短期内会减少税务部门的税收,特别是我国在经济转轨时期,不良贷款比例高,银行可能因为呆账准备金的税收减免而上缴不了任何所得税。在这种情况下,税务部门为了税收稳定而限制对准备金的税收减免。这种做法已使国家为银行剥离不良资产付出了沉重代价。

二是现行的呆账准备金法定比率过低,这一方面使银行出于现行税收政策的考虑不愿意采取类似于冲销的方法处理呆账贷款,使贷款损失减免时间推后甚至得不到减税;另一方面又导致银行的放贷行为过于谨慎,使大量处于成长期的中小企业难以得到贷款。

四、相关政策建议

从世界范围来看,银行贷款损失通常是导致银行破产的最为重要的原因之一,已引起了世界各国,特别是那些银行体系不稳健国家的高度重视。一些国家调整和改革贷款损失准备金制度及银行贷款损失税收待遇制度,以提高银行的稳健性。结合我国银行业实际,建议做以下改革:

公积金贷款免税规定范文1篇5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状况

从调查情况看,截止2012年末,沁水县辖内仅注册成立有华银小额贷款公司一家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3000万元,资金来源完全依靠股东自筹,三个股东中最大股东是法人代表,持股比例为80%,另外两名股东持股比例均为10%,共有从业人员8人。

2012年末,该公司资产总额3158万元,负债总额27万元,实现经营利润69万元,计提贷款损失准备30万元。流动资金主要来源于股东的资本金,未从其他银行融入资金,也未从民间融入资金,不存在违法经营行为。从信贷投放情况看,2012年累计发放贷款4100万元,贷款余额2995元,主要支持对象为广大农户、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其单户贷款最高余额为100万元,占资本净额的3.5%,单笔贷款最高利率为15%,单笔贷款最低利率为9.9%,严格控制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浮动幅度之内。从贷款期限结构看,主要为6个月至1年期,基本上符合地方经济发展实际。该公司制定了比较可行的经营管理制度,建立了信贷调查、审查、审批及风险管理等规章制度,业务流程日趋规范,贷款质量较高,贷款不良率为零。但总体上看,其管理模式较为粗放,由县人民银行、县银监办、县工商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等单位共同组建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县人民银行和县银监办参与其组建审批报备工作。县人民银行通过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向货币信贷、调查统计部门报送相关报表和资料,对小贷款公司经营情况及利率执行情况进行非现场监管。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法律定位不明晰

目前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还处于摸索试点阶段,没有一整套法律框架来界定其法律地位。小额贷款公司是从事小额放贷和融资活动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编码规范》中将其纳入金融机构范围,但实际操作中却赋予了企业法人的地位,其他相关金融规章和政府文件,没有提升到法律层面对其性质加以明确。如作为工商局注册的非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的业务形式,确定了其不同于商业银行,无法享受与农村金融机构同等的待遇,但却从事农村金融活动,不能完全适用《公司法》或《商业银行法》,使其处于无法可依的尴尬地位。

(二)监管主体不明确

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部门较多,但监管归属仍不明确。审批权归属省级人民政府,而在日常监管方面,主要由各省(直辖市)政府指定各省(直辖市)金融办牵头组组当地发改委、工商局、银监局、公安局等机构进行协同监管。同时,人民银行主要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等情况进行调查和监管。这种多头管理对各监管主体之间的沟通与协作造成一定困难,容易出现监管真空。如沁水县金融办公室至今仍未设立,只是在《小额贷款公司创建方案》中明确将小额贷款公司创建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县委办,由县人民银行牵头具体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无法做到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全面有效监管。

(三)后续资本扩充乏力

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为股东缴纳的股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额不超过其资本净额50%的融入资金。从目前情况看,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主要依靠自有资本金积累和股东增资扩股,“只贷不存”造成其融资渠道不畅,因为不属于金融机构,不允许其直接从中央银行拆借,也无法享受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优惠,更不能向人民银行申请办理再贴现,致使其筹资渠道十分有限,仅依靠股东提供的资金经营,影响其可持续发展。如沁水县华银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于2010年12月,注册资本总额为3000万元,公司的资金来源全部为股东缴纳的股本金,至今尚未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也没有接受过捐赠资金,后续资金严重不足,可持续发展受到影响。

(四)公司税赋比较重

在目前的财税政策中,并没有针对一般性小额贷款公司的税收优惠。由于小额贷款公司按《公司法》开展经营活动,既不能享受金融机构的税费优惠政策,又不能享受各种针对农村金融机构财政补贴资金,纳税时需要参照一般工商企业来缴纳,造成税费负担较重。据调查,目前小额贷款公司要缴纳5.575%的营业税及附加、25%的企业所得税、1.5%的价格调控基金和0.15‰的印花税,合计30%以上的高额税赋,直接影响出资人的利益,很大程度上影响股东扩大投资的积极性。地方政府在权限范围内,若不能及时出台相关的优惠扶持政策,将影响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五)潜在经营风险较大

小额贷款公司信贷支持的主要对象是信用等级较低、在金融机构贷不到款或达不到金融机构抵押条件的中小企业和农民,在缺乏有效抵、质押物并且在农村保险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小额贷款公司信贷资产面临较大的风险。如截止2012年末,沁水县华银小额贷款公司各项贷款余额达成2995万元,其中,信用贷款余额为1103万元,占比达36.83%。另外,小额贷款公司办理贷款业务中没有统一的流程,贷款合同均为自制单据,既不规范也不严密。

(六)员工整体素质偏低

据调查,沁水县华银小额贷款公司目前共有员工8人,基本上都是从社会招录和外聘人员,均为专科以下学历,这些人员多数未从事过金融工作和参加过专门的岗前培训,缺乏信贷业务管理的经验和相应专业知识,也谈不上有效识别、计量和控制信贷风险。不少员工对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的背景及其相关政策规定缺乏必要了解,对贷款风险防范和处置灵敏度不高,员工整体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七)信用信息不对称

从沁水县来看,目前小额贷款公司处于业务发展初期,受时间、人力和财力等方面条件限制,暂时无法直接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端口,难以查询借款人信用状况,对借款人信用状况只能深入现场调查或间接取证。信用信息不对称,直接影响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控制,不利于金融风险的有效防范。同时,也造成征信系统信息资料缺失,影响征信系统建设完善。

(八)电子化程度较低

由于小额贷款公司运行尚处于初级阶段,甚至一些会计科目都没有统一的标准,自然也没有相对应的会计核算系统、信贷业务综合系统等。各项信贷、财务等业务仍停留在手工操作的层面,不能实现贷款管理的电子化、科学化,管理的信息化,以及资金的实时代收付,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其业务发展能力和空间,也为人为弄虚作假提供了土壤。

三、政策建议

(一)明确法律地位,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建议有关部门从其可持续发展角度修订和完善相关政策法规,给小额贷款公司以合法的金融机构身份,将其纳入正规金融体系,使其成为我国建设普惠金融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建议由全国人大或国务院出台相关法律或行政性法规等,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身份定位,提高对小额贷款公司管理监督的权威性。

(二)拓宽筹资渠道,解决后续资金不足的问题

一是可酌情扩大融资范围。对运营状况良好、风险控制能力较强的小额贷款公司,相关部门可以根据其注册资本额大小给予一定比例“大额吸存限额”,使其在此限额内有一定的资金周转空间,弥补其自有资金不足。二是适度放宽银行融资比例。为提高小贷公司融资比例,可将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的上限调整为其资本净额的200%至300%。建议将小额贷款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融资行为明确界定为同业拆借,执行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让小额贷款公司依法获得低成本资金,提高支持“三农”和小企业能力。三是通过增资扩股增加资本金。在公司股东人数不变的情况下,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增加股东出资额,或原股东出资数额不变,通过增加股东人数,扩大公司出资额。此外,地方政府也可注入一部分农村扶贫资金、支农资金以委托放款的方式,增加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规模。

(三)明确监管主体,明晰监管职责

建议地方政府牵头监管小额贷款公司,建立由人民银行、银监局、工商局、公安局、税务局等部门共同参与监管的联席会议制度,明晰各自职责,建立协作机制。工商部门负责名称注册、信用监管、年度检查、合归经营等方面;公安部门负责打击非法集资、高利贷等金融违法行为;人民银行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执行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等;银监部门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高管人员从业资质进行把关,监测小额贷款公司、出资方及对其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关联情况,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依据银监会《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的规定要求,具体明确银监部门的监管职责。

(四)合理减免税费,加大政策扶持

建议国家出台专门针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税收减免政策和其他优惠政策,同时地方政府也应出台相应的退税、奖励措施。可以参照农村信用社试点期间,或银监会针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减税政策,营业税按1%的税率征收,所得税3年内减半征收,或通过当地政府给予相应税额返还(补贴),以鼓励商业化小额贷款机构在农村的建立和发展,更好地发挥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支持作用。

(五)完善内控制度,促进持续发展

一是贷款发放应坚持“市场化运作、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注重效益、控制风险”原则。二是要在资金来源、利率、贷款对象、贷款额度上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规定。三是完善风险管理机制,提高风险拔备水平,有效应对和积极化解可能出现的风险,同时也要防范道德风险的发生。

(六)完善金融统计制度,推进征信系统建设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贷款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金融统计制度的通知》,小额贷款公司应尽快推进归口数据电子化进程,完善金融统计数据报送程序。人民银行应督促落实小额贷款公司的信贷征信系统接口工作,采用间接与信息动态监测系统连接方式,实现对借款人信用信息数据的查询录入,保证信贷征信系统建设的完整性。

公积金贷款免税规定范文

(一)国家层面的现状

近年来国家对“三农”问题十分重视,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与农村金融发展以及小额信贷有关的财税政策,总结起来看,国家的财税政策具有如下特征:1、对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的农村小额贷款“业务”进行补贴,特别是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本身以“商业化”经营为主,国家的目的在于鼓励开展农村小额贷款这项业务。由于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至今没有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国家至今没有制定针对它们的财税优惠政策。2、国家已经开始对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展的公益性小额信贷给予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这是国家针对“小额信贷”实施的财税政策的重大突破,但目前对于具有“商业化”和“草根”背景的小额贷款公司国家尚未出台财税优惠政策。

(二)地方层面的初步探索

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主要由各地地方政府负责,一些地方政府积极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财税政策支持方面的探索,经过调查,搜集整理,我们发现主要有天津、江苏、浙江、贵州和内蒙古地方政府出台了相关财税支持政策。江苏、浙江等发达地区农业经济所占比例较低,中小企业有相当大的地位,地方政府将小额贷款公司作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重要手段,背离小额信贷为低收入者和微型企业服务的初衷,严格地说很多小额贷款公司是在对中小企业贷款,而中小企业贷款与小额贷款是有差异的,它需要国家出台另外的政策措施。

二、我国小额贷款公司财税政策缺失的影响

(一)社会福利损失

当前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沉重税负导致机构竞争力日益下降,而且压制了小额贷款供需双方的交易意愿,造成社会资源的无谓损失,对整个社会产生一种资源浪费。高税负导致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不提高贷款利率从而获得稳定收益,这不仅加重了农户的利息负担,也使借贷双方可能存在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更加严重。更重要的是,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服务对象是农民、个体工商户等资金匮乏人群,他们对投资收益的要求也不高,获得贷款以后一般也是投向利润率较低的农业生产和相关领域,高昂的融资成本将极大限制他们借款的积极性,甚至迫使他们不得不放弃小额贷款,从而被排斥在有效需求者范围以外,而融资成本稍微降低可能会大大提高他们借贷的积极性。从经济学理论可以知道,因为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人群对贷款的需求弹性很大,沉重税负引发的福利损失就会更大。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利润限制

根据2010年中国小额信贷机构竞争力发展报告提供的数据,目前大多数小额贷款公司的投资收益率在5%-10%之间,有的还出现负数净利润,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相比较低。截至2011年6月末全国有356家小额贷款公司出现亏损,占全国小额贷款公司总数的10.58%,全国小额贷款公司的总体年均资本利润率为7.76%。为了获取利润,一些小额贷款公司突破国家允许的界限采取变相的办法收取高额利息,使社会公众对小额贷款服务“三农”产生很大的质疑,非常不利于我国整个小额信贷行业的发展。

(三)外界投资者投资小额贷款公司的积极性受挫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服务属于边缘性金融业务,虽然从事的是金融机构的业务,但在法律上不属于金融机构。银监会不赋予小额贷款公司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财政部的相关财税政策也只针对开展小额信贷业务的农村金融机构。但政府在财税政策上对专业性小额贷款公司不重视,让广大民间投资者看不到很好的发展前景,导致他们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投资兴趣降低。

(四)小额贷款公司服务目标偏移

小额贷款公司至今尚未获得金融机构的地位,也不能享受相关的财政、税收等优惠措施,直接增加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营成本,迫使小额贷款公司为了获取收益而增加单笔贷款规模,获取规模效应。这必然导致一些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目标偏移”问题,贷款投向以中小企业为主,“三农”贷款比例很低,而且短期贷款所占比重很大。

三、小额贷款公司财税政策改革的总纲性规范

(一)财税政策上升到国家层面

目前我国各地积极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并在财政上给予相应的支持,但就如何减免税费、减免哪些税费等等问题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占主导的仍然是地方性制度和指导意见。而地方性的政策具有地域局限性和不稳定性,其实施状况得不到很好的保证,不利于其稳定发展和政策的全面推广。应该尽快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中央财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和“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制度实施范围,享受与村镇银行等三类金融机构平等的待遇,建立一个促进小额信贷公司在服务“三农”道路上发展的长效机制。

(二)新型财税支持政策有别于传统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需要的新型财税政策应该注重培育农村金融市场的作用机制,在强调基于小额贷款公司对农村金融业务的参与和贡献的基础上发挥财税政策对市场失灵的补充作用,补贴不能影响市场机制的发挥,不能与小额贷款公司市场化发展方向相背离。而且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某些财税政策应该具有时效性,要在适当的时候退出,主要的在于增强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而不是提供永久性优惠或者免费午餐。

四、小额贷款公司财税政策改革的对策建议

(一)设计小额贷款公司有效财政补贴机制

我国应该改变将小额贷款公司排斥在国家补贴政策范围以外的局面,从国家层面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财政补贴,而且财政补贴要注意短期与长期相结合,允许市场机制发挥正常作用,增强小额贷款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小额贷款公司在成立初期的固定成本较高,无法在短期内降低贷款成本,所以应该在小额贷款公司成立初期由财政补贴部分开办费用;为了防止小额贷款公司为追求利润而大幅度扩大贷款规模,出现“弃贫择富”的目标偏移情况,应该对小额贷款公司开展长期补贴,解决因为较低贷款规模而带来的高成本问题。在长期内由财政补贴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成本与贷款利率之间的利差损失,根据农户贷款或涉农贷款额度给予一定比例的风险补贴,建立小额贷款风险补贴机制,缓和小额贷款公司目前“高风险、低回报”的矛盾,增强其盈利能力,服务于普惠制农村金融建设。

(二)实施小额贷款公司税收优惠政策

鉴于我国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税负沉重,应该从国家层面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税收优惠力度。

1.针对性地减免小额贷款公司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等税种,建立小额贷款公司退税机制。

2.构建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税收优惠的中央、地方分担制度,中央财政应当考虑对经济不发达地区小额贷款公司营业税的减免带来的缺口进行转移支付,而经济发达地区由于财力雄厚,可以由其财政自行承担。

3.为更好地引导小额贷款公司服务农户和微小企业,可以通过对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社会绩效管理,对农户贷款和微型企业贷款比例较高、具有良好社会绩效的小额贷款公司实施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财政支持建立和完善小额贷款担保机制

公积金贷款免税规定范文篇7

一、公租房建设的主要特点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遵循政府组织、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分步实施、积极稳妥的原则,主要有以下3个特点。

1多渠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一是市、区政府所属公租房机构组织建设收购,纳入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并实行绩效考核。二是各类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建设经营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三是国有企业盘活存量土地,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四是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租赁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重要补充。

2高品质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2010年7月22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会同市规划委等七部门联合出台了《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技术导则(试行)》,使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标准、设计有了更加明确的规范。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目标是“价格不高品质高、面积不大功能全、占地不多环境美”。

在规划设计上,公租房将选择在地质条件安全可靠、交通便利、市政配套齐全或产业功能聚集区域,并将提高托幼、小学、社区医疗等配套标准,从2010年开工建设的19个项目来看,城市东、南、西、北,近、远郊区域均有分布,大多数项目周边都有轨道交通或大型交通枢纽,届时申请家庭可以根据自己的工作、生活需要选择承租住居。

在户型设计上,既考虑了标准化、工业化,又注重灵活性。户型面积设定在30~60平方米,户型包括单居、小套型和中套型,满足承租家庭多样化的居住需求。

公租房将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集中供热方式供暖,所在小区还会配套建设洗衣房、食堂等生活设施,在装修上将一次到位且室内装修保修期不少于5年,鼓励运营机构配备必要的家具、家电,承租家庭可以拎包入住。

3产业化方式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公租房的设计、施工要逐步推进住宅产业化发展,提倡采用工厂生产标准规格的预制成品或部品,提高部品化率;推广使用新能源、提高能源使用效率。用住宅产业化手段建设公租房,改变传统落后的建造模式,既提高了公租房的建设质量,又提升了我市建设领域的科技含量,还实现了“四节一环保”的绿色目标,是我市实施“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建设世界城市”发展战略,科学建设公租房的一大亮点。

2010年我们实施公租房在内的保障房建设产业化试点50万平方米,主要通过在政府持有建设的公租房中进行试点:探索应用新型产业化建筑体系、建立完整的装配式装修技术体系、应用成熟的节能环保成套技术、构筑优良的部品部件库、建立完善公租房标准化系统并最终形成公租房产业化建设模式。

二、公共租赁住房融资方式

为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顺利推进,北京市积极推进金融创新,拓展融资渠道,多方筹集资金。截至目前,已筹措资金达1000亿元。一是财政资金。2010年中央为北京市下拨了公租房建设专项和补助资金6770万元。二是公积金贷款。2010年我市计划用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45亿元公积金贷款已基本落实到具体项目,正在办理前期手续。三是商业贷款。为解决项目前期贷款问题,以过桥贷款的形式落实了3.78亿元的商业贷款用于公共租赁房项目建设收购,待公积金贷款到位后置换商业贷款,其中与国开行签订了2.5亿元、与北京银行签订了1.28亿元贷款合同。与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达成了4000万元的短期公租房贷款协议。四是企业自筹。为解决前期资本金问题,通过委托资金雄厚的企业进行代建,已筹集公租房前期资金约10亿元。

此外,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正在积极协调有关金融机构,争取建设资金。

一是初步签署保障性住房金融支持战略协议。与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人保投资资本公司、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北京银行初步达成了300多亿元的保障性住房金融支持战略合作协议,各金融机构均承诺在贷款规模、支持方式、具体利率和期限等方面给予最大程度的优惠。其中建设银行与北京银行分别承诺给予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100亿元的授信额度,利率下浮10%,贷款期限延长至15年。入保资本承诺在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基础上给予公租房5~10年的贷款期限。北京信托承诺两年内募集100亿元的资金支持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成本利率定为7.5%~8.5%,贷款资金可用于项目资本金等多种方向。

二是积极为REITs发行做好准备。在目前我国REITs发行方案未最终确定的情况下,我市在面向机构投资者发行抵押型REITs和在交易所公开发行的权益型REITs两方面均做了准备,由合作机构先期上报方案,待相应的管理办法出台即可进行实际操作。

首先,与光大银行合作,拟定了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REITs的初步方案,即以政府持有的廉租房、公租房资产和房租收益委托设立房地产信托,获得信托受益权,并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受益券的方式进行融资,期限为3~7年,融资规模约40~50亿元。

其次,与诺安基金管理公司合作,拟打包北京、上海、重庆、深圳等大城市优质公租房资产发行全国公租房REITs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上市募集资金200亿元,其中为北京市募集资金约为60亿元。

再次,争取社保基金进入公租房领域。会同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研究通过引入社保基金支持公租房建设政策。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正在研究相关制度,并初步选定北京市等几个省市进行先期试点。

最后,推行BT和BOT建设模式。为缓解融资压力,加快保障性住房开工建设,北京市采取“建设一移交”(BT)的模式,优先选取融资能力强、设计施工水平高的大型企业负责公租房项目融资、设计和施工,建设完成后由政府一次性回购,以减少建设期间的资金压力。另外,北京市还准备采取“建设一经营一转让”(BOT)模式,在保证企业合理利润和政府统一监管的前提下,由具备融资、运营等综合能力的大企业建设持有公共租赁住房。目前,已有民生金融租赁公司等单位向市住建委提出了申请。

三、初步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测算方法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整体运行采取“土地让利、税费减免、成本定价、分档补贴”机制。首先通过土地让利、税费减免等一系列支持性政策。降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成本,再根据工程造价、融资利息、维修费用等成本确定

租金标准;同时,根据租赁对象收入水平,政府分档给予租金补贴。

1租金测算原则

一是土地让利。土地供应上采取划拨或年租制,政府让渡土地增值收益,降低一次性投入成本,让利于民: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上,严格控制建设标准,单套建筑面积在印平方米以下;出台技术导则,推行住宅产业化,建设节能省地环保住宅,实行精装修一次到位,严格控制建设成本。

二是税费减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免收建设、收购中涉及的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和出租过程中的房产税、营业税;免收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三是成本定价。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制定采取以成本法为基础、与市场法相结合的方式,并充分考虑承租家庭负担能力。成本租金按照折旧、利息、维修费、管理费四项因素计算。其中,折旧和利息主要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维修和管理费用用于支付维持房屋在预定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所必须的修理、养护、运行管理和物业服务等费用。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以成本为基础,根据市场租金一定比例下浮确定,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不高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

四是分档补贴。根据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对象收入水平和负担能力不同进行分档补贴。除对廉租家庭继续发放租金补贴外,进一步扩大租金补贴范围,对于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条件的承租家庭,租金负担超出家庭收入一定比例的部分由政府给予租金补贴;

2成本定价的优势

采取“土地让利、税费减免、成本定价、分档补贴”的租金制定和运行管理方式,可实现公共租赁住房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建立可持续的运行管理模式,不会对财政造成过分依赖;也有利于社会资本的进入,扩大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规模;成本租金与市场租金相比较,两者相差不大,获利空间有限,有利于防止投机行为。同时,对承租家庭按照收入水平进行分档补贴,实行“明补”机制,有利于公共福利均等化,且财政资金投入产出效率高,可操作性强。承租家庭一旦不符合条件,即可停发补贴,实现合理退出,便于后期管理,确保政策真正惠及中低收入家庭。

3成本测算实例

以北京市某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为例,该项目由市公共租赁住房发展中心作为运营管理机构,建设资金全部使用公积金贷款,政府免收建设中相关税费,土地实行划拨方式供应。开发建设成本主要包括两项:一是必须缴纳的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约2900元/平方米;二是建安成本,按照技术导则规定,采取住宅产业化,实行一次性装修到位,约2900元/平方米。初步测算该项目开发建设成本仅为6000元/平方米(含公共维修资金),相当于周边商品房售价的40%。

公共租赁住房成本租金按照折旧、利息、维修、管理费四顼因素计算。即成本租金=折旧+利息+维修费+管理费。具体为:

一是折旧。按照房屋使用年限50年简单折旧计算项目建安成本部分(即2900元/平方米)折旧,并预估5%残值。公式为:折旧=2900X(1-5%)/(50X12)。经计算,约为4.6元/平方米・月。

二是利息,利率按照5年期公积金贷款利率(4.05%)上浮10%计算。公式为:月利息=6000×(4.455%/12)。经测算,按月偿还利息约为22元/平方米,利息占到成本租金的75%。

三是维修运行费。主要包括室内部分及附属设施设备、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的维修运行费用、保洁费用等,约2元/平方米,月。

四是管理费。包括运营管理机构人员、办公等正常开支费用,约1元/平方米・月。

四项合计成本租金为29.6元/平方米・月,比市场租金低25%左右(据调查同区域类似房屋市场租金水平为40元/平方米・月)。为确保项目可持续,按照市场租金的75%确定项目租金标准,为30元/平方米・月,每套房屋租金标准为900~1800元。

4控制利率

从上述项目实例看,公租房成本租金中绝大部分是贷款利息(约80%);测算租金水平各项因素中,折旧(建设成本)、维修、管理费用相对固定,三项合计大致为8元/平方米,月,土地成本和利息是决定公共租赁房租金水平的主要变量。衡量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是否可行,主要是成本租金必须小于市场租金,表示为公式是:Pr+Kr。上述项目中通过代入公式计算后,(40-8)/6000>4.455%/12,项目可行。

根据测算,如保持现行公积金贷款利率水平(4.455%)不变,按照公租房项目分布区域市场租金大致为35元/平方米・月,公共租赁住房开发建设成本必须控制在7272元/平方米以下,即土地成本必须在4300元/平方米以下,项目才具有可行性。

公积金贷款免税规定范文篇8

一、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

1、建立健全符合市区实际情况的住房保障体系,规范住房保障工作运行机制,扩大住房保障范围,通过全面实施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住房保障措施,为市区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城市房屋拆迁中的“双困户”等提供有效的住房保障,按照市区低保家庭住得上廉租房,低收入家庭住得起经济适用住房,新就业人员租得起房,困难群众人均住房面积不少于20m2的要求,逐步实现全面覆盖、应保尽保。

二、培育鼓励消费市场

2、贯彻落实国家、省鼓励支持住房消费的政策。

(1)调整契税适用税率及标准,契税税率由4%调整为3%,其中个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对已贷款购买一套住房但人均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申请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房的居民,比照执行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优惠政策。进一步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暂不受面积、价格及贷款次数等限制;购买二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享受新房贷款政策。

(2)认真落实住房转让相关优惠政策。进一步减轻购房者的经济负担,活跃商品房和二手房交易市场。对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暂定一年实行减免政策。将现行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让免征营业税,改为超过2年(含2年)转让免征营业税;将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由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改为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将现行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让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改为超过2年(含2年)转让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仍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3、对开发建设的高层建筑项目和购买高层建筑的购房户,金融机构积极给予信贷支持。

4、市财政安排住宅商品房交易专项补贴资金。凡2009年2月28日至2009年3月31日期间(需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间和购房款全部交清时间均在上述时间范围之内,下同),购买住房(不含二手房)单套建筑面积144m2(不含144m2)以下的由地方财政给予房款总额1%的补贴。补贴在办理房屋产权证后,由市财政局扎口发放。

三、加大对房地产企业的支持力度

5、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完工前的预售收入,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预计利润率下限标准预征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季预缴、按年清算。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未出售房产的建筑面积比例缴纳土地使用税,将房屋交付使用之日作为次月调减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使用税依据。

6、根据全市市场行情,科学合理地确定土地推出的节奏、数量、结构和价格,不断优化土地出让条件。

7、根据住房建设规划,进一步优化全市住房供应的总量规模和区域分布。在满足规划设计的条件下,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适应市场需要,调整房屋的套型结构。在建项目经批准后,可对房屋套型设计作必要调整。

四、提升对房地产行业的服务水平

8、积极帮助开发企业协调解决开发建设中拆迁和水、电、气配套等矛盾问题。

9、加强商品房市场秩序管理。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增强房地产市场交易透明度,鼓励开发企业以合理价格促进消费。进一步完善普通商品房住房价格管理,暂停执行核价要求,认定标准主要以容积率和套型面积为依据。推进房地产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促进房地产市场有序健康发展。加强房地产市场销售监管,保障商品房预售和二手房交易资金安全。规范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不断优化服务环境,提升服务水平。

公积金贷款免税规定范文篇9

2009年河南省颁布了《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下文简称老办法),试点工作开始启动。截至2012年11月末,共有小额贷款公司286家,注册资本123.86亿元,自2009年以来累计贷款461亿元。小额贷款公司在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促进经济发展、增进社会就业,防范金融风险和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该行业仅快速成长了两年多的时间,就开始经历自2011年以来从鄂尔多斯到温州、再蔓延到郑州等国内多个城市的民间借贷风波,各级政府加大对担保行业治理整顿。从2012年起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行业监管部门为防范风险,促使小额贷款公司进一步健康发展,放缓了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申报审批速度,2012年7月新颁布的管理办法(下文简称新办法)显示行业准入门槛有了很大的提高。其中影响最大的有三条,一是注册资本金的门槛由老办法的2000万元增至5000万元。笔者在2013年的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培训会上获悉,下一步在省内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如郑州市等城市,计划将门槛提高至1亿元。二是必须有法人股东,法人股东的净资产必须在1亿元以上,入股前连续三年盈利,利润总额1000万元以上,股权占比由老办法的大股东(即主发起人)最高持股比例不得超过20%变为最高不得超过50%,最低不得低于30%。其他股东股权占比不得超过10%,不得低于1%变为不得超过20%,不得低于5%。三是新办法规定公司成立三年,大股东股权允许转让;成立两年,其余股东股权允许转让。从这三条中可以看出政府引导小额贷款公司的股权向集中化和实力化方向发展,试图提高其抗风险能力和合规经营的良苦用心,但这也导致这个行业的重新洗牌,那些按老办法已设立的公司不得不面临引入实力强的大股东和增资,而无力增资的股东想退出又因不够经营年限,却不能退出的局面,使得这些在正常经营中的小额贷款公司由于股权和股东的改变,产生经营理念和经营政策动荡的现象。

因此,在新的经济形势下,怎样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监督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加强自身建设,使其实现可持续发展,在国民经济建设过程中发挥巨大作用,促使经济发展血脉畅通,是刻不容缓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加大税收扶持政策

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政策扶持,成本高、税负重。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直接转为村镇银行的政策没有明确,这就意味着在没有转为村镇银行前,小额贷款公司虽然从事传统的金融放贷业务,但不能够享受银行业金融机构优惠政策,例如无法获得同业拆借利率的资金补充,只能以工商企业身份从银行借入高成本资金。税收政策完全参照一般服务业,缴纳25%所得税和5.6%营业税及附加,以及股东20%的股东分红个人所得税,税负约占营业收入的30%,纳税负担较重,也没有政府财政补贴支持。但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小型金融机构3年内可以享受其贷款余额2%的财政补助,由于小额贷款公司是经地方政府批准的非金融企业,所以不在补助之列,无法享受银行业的税收政策,从而降低了小额贷款公司向三农发放贷款的积极性,导致利率较低而风险较大的“三农”贷款占比减少。而在其他省份,如湖北省在《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涉农业务实行与村镇银行同等财政补贴政策。对小额贷款公司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程序上报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后,可给予减免税照顾。

河南省属于农业大省,是全国的粮仓,更应该借鉴其他省份的相关经验,出台符合河南省实际的财税扶持政策,使小额贷款公司的信贷资金向农业倾斜,更好地支持“三农”经济的发展。

二、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以政府为主导的河南省融资担保业协会,应充分发挥“自律、维权、培训和服务”作用。借鉴外省先进经验,研究出台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及时维护协会网站,加强行业引导,提高服务水平。组织高级管理人员去外省市进行同行业交流,开拓视野。

解决人行登记系统对接问题。以协会为组织,建立信息化平台,挑选适合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的信贷和财务软件,在全省小额贷款公司中进行推广,履行对系统进行维护更新的职责,并以总部的性质与人民银行进行信贷系统对接,每个小额贷款公司以分支机构的形式在系统中录入和上报数据,从而实现业务与人行征信系统无缝对接。它的作用一是提高借款人融资业务的信用透明度,防范风险,也便于同业了解借款人信息,避免过度融资。二是可以帮助监管机构随时查阅各公司相关信息,防范于未然,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难题。三是可以降低接入人行征信系统的成本,以总部的身份与相关机构谈判,获取较低的接入费用,再分摊到各小额贷款公司中,充分发挥协会的力量。

三、明确法律身份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的是货币,只能发放贷款和提供财务顾问服务,做的是银行核心的资产业务,但是却不能享受银行的“待遇”,这是亟待解决的影响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大问题。身份问题必须尽快上升到法律法规层面,颁发金融机构许可证,否则将会严重制约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解决抵质押权问题。尽管在新办法中明确规定,房管、土地、工商、车管所等部门应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办理抵质押登记,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很多地市的房管局、土地局、车管所不承认小额贷款公司作为抵押权人的身份,认为自己分别隶属于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公安厅,这些政府机构并不是新办法的制定者和联合会成员,也未收到上级主管单位的相应通知和文件,所以不予办理抵押登记。因此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应积极协调相关政府机构,落实小额贷款公司作为抵质押权人的合法地位,从而使其降低风险。

四、充分发挥融资杠杆作用

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杠杆率只有1.5倍,应逐步扩大到2~3倍,并取消不超过向两家银行融资的限制,进行市场化竞争。充分发挥融资杠杆作用,避免小额贷款公司因后续运营资金不足,发生变相吸收存款、非法集资等现象。

适度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资金融入渠道。一是将超出小额贷款公司信贷规模的信贷资产转让给银行或资产管理公司,在贷款到期前进行回购。二是学习重庆金交所的经验,建立交易平台,将小额贷款公司的信贷资产挂牌交易,发行小贷资产收益权凭证,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小贷资产证券化,收益权凭证到期时,小额贷款公司回购信贷资产,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三是对那些法人治理结构合理健全,净资产连续三年大幅增长,资产质量良好,盈利水平较高,坏账损失准备金计提充足的小额贷款公司培养上市和发行融资券。

五、加强行业监管

(一)加强监管人才力量

目前,河南省小额贷款行业监管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是监管力量不足、监管手段滞后,这就需要不断充实人员,需要向河南省财政申请财政专项资金,建立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平台,利用现代网络技术,提高监管信息化水平。建议将小额贷款公司由银监会负责业务监管。小额贷款公司从事的是信贷业务,在政府机构上,只有银监会最具能力进行监管。银监会拥有遍布全国的分支机构、许多具有丰富监管经验的专业人才、健全的监管制度和信息化网络平台。由其监管,一是可以更好地发挥它的金融监管能力,减少财政人力成本支出,减少机构,提高效率。二是可以实现银监会掌握全国的整个金融信贷体系的运营情况。三是可以帮助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层改善经营管理,指导其业务发展方向,顺应国家的行业信贷政策。四是可以随时查阅小额贷款公司的银行账务,避免弄虚作假现象发生,促使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二)引入中介机构和合作银行

中国目前信用体系尚不健全,企业在经营发展过程中为达到某种目的,财务数字虚假现象时有发生,建议引入实力较强的、经过检验合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第三方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财务进行审验,避免串通作假行为,确保数据真实性,便于行业监管者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决策。

六、有条件的放开经营区域

借鉴其他省份的经验,有条件的放开经营区域,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模化发展,实现优胜劣汰。如陕西省对于注册资本金达8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且连续两年盈利、净资产收益率大于5%的小额贷款公司,经批准可在注册地以外的市、县开设分支机构。

七、政策引导信贷投放方向

银监发[2008]23号文件规定:“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在此标准内,可以参考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经济状况和人均GDP水平,制定最高贷款额度限制。”小额贷款公司的信贷投放方向是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三农行业,但是当小额贷款注册资本金大到一定规模时,小额贷款公司的信贷投放目标就会发生一定的改变。比如2亿元的注册资本金,单笔单户可以贷款1000万元,这显然违背了“小额、分散”的经营原则,因此,政府应因地制宜地制定贷款单笔单户最大限额,以保证小额贷款公司的信贷投放方向,降低经营风险。如浙江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应将70%的资金发放给50万元以下的借款人;四川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单户单笔放款额度不超过20万元,对于超过20万元的贷款,须向市政府主管部门报批;广东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最高贷款限额为500万元。

公积金贷款免税规定范文篇10

鉴于现行政策出台时间不一,涉及面广、分类较多,众多从事农产品加工的业内人士对于政策所知不全、理解不深,为此,本刊编辑部特意汇总整理了近年来我国在支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现行政策,以飨读者。

财政政策

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政策。为解决农产品产后损失严重问题,2012年中央财政启动了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每年安排5亿元(2014年增至6亿元)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扶持农户和合作社建设贮藏窖、冷藏库和烘干房等初加工设施。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加强支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从1994年起专门拨出一定比例的资金,设立产业化经营项目,以财政补贴和贷款贴息的方式支持合作组织和涉农企业发展建设农产品生产基地。1999年财政部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把农副产品初加工列入综合开发的支持内容,“十一五”期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产业化经营项目投入达173亿元,2012年达到36亿元。

国家扶贫开发资金扶持项目。国家扶贫开发资金大力实施产业扶贫,对贫困地区带动增收效果明显的农产品加工企业给予支持。从2004年开始,国务院扶贫办在全国范围内认定部级扶贫龙头企业,并给予贷款贴息支持。据统计,在扶贫龙头企业中,80%以上都是农产品加工企业。

国家现代农业发展资金项目。2008年中央财政设立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把支持农产品加工、推动建立一批集优势产业生产和加工于一体的现代农业企业群体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成为支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一项重要资金来源。2008年至2012年期间,中央财政累计安排拨付现代农业发展资金达381亿元。

税收政策

农产品加工业增值税优惠。1995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把部分初加工产品也列入农产品范围,通过外购农产品进行加工和销售的企业增值税税率由17%下调到13%。2012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了《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在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加工行业先行试点,将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由之前的13%修改为纳税人再销售货物时的适用税率,进一步减轻了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税收负担。

农产品加工业所得税优惠。2008年1月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作了具体规定,把农产品初加工列为所得税免征范围。2011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进一步规范了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相关事项进行了细化。

部分进口农产品加工设备免征关税和增值税。对符合国家高新技术目录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引进项目的农产品加工设备,在《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以外的,继续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龙头企业从事国家鼓励类的产业项目,引进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加工生产设备,按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农产品出口退税政策。200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9〕88号)提出,自2009年6月1日起,罐头、果汁、桑丝等农业深加工产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5%,部分水产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玉米淀粉、酒精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5%。

金融支持政策

农产品加工业信贷资金支持。2010年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大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信贷资金支持力度的紧急通知》(银监办发〔2010〕350号)提出:金融机构调整和优化信贷结构,压缩非农贷款,增加支持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的信贷资金;在农村基层网点开设涉农贷款专柜,建立贷款审批绿色通道,优化授信流程,简化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对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的农户和企业,根据资金需求状况确定信贷投放的时机和额度,科学把控投放进度;按市场原则确定利率水平,合理、灵活运用贷款利率浮动政策,严禁“一浮到顶”。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2013〕67号),提出加大对“三农”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力争全年“三农”贷款增速不低于当年各项贷款平均增速,贷款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发行“三农”专项金融债等。2014年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2014年农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42号)提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着力满足粮食和其他主要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各环节有效信贷需求。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2014〕17号)提出,对符合“三农”金融服务要求的县域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适当降低存款准备金率。支持符合监管要求的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信贷投放,持续提高存贷比。深入开展涉农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对金融机构执行涉农信贷政策情况进行通报、督导,并加强评估结果与货币政策工具等的结合运用,强化对农产品加工信贷支持的政策导向效果。

农产品加工业金融支持产品创新。《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大金融创新力度支持现代农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3〕78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4〕42号)提出,着力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将更多资金投向农产品加工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多元化资金;综合运用支农再贷款、差别化存款准备金率、涉农企业票据优先贴现等政策手段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的信贷投入;对资信好的出口型农产品加工企业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用于对外出具投标、履约和预付金保函。农业发展银行开办了粮棉油购销储相关贷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农业小企业贷款、农业科技贷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等业务,大多数贷款均实行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

中小企业融资和骨干企业上市。国家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对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担保给予保费补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意见》明确规定,符合股票上市条件和市场开拓能力强的大型农产品加工骨干企业,可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明确,支持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上市。2014年8月1日,《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银行,对融资服务费、贷款承诺费、财务顾问费、资金管理费等20多项涉及小微企业的收费实行优惠;农业银行免收“三农”客户小额账户服务费、工本费。

投资政策

国家发改委会同工信部编制的《食品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提出:在东北、长江中下游稻谷主产区,长三角、珠三角、京津等大米主销区以及重要物流节点,大力发展稻谷加工产业园区;支持东北大豆产区建设大豆食品加工基地。提高饲料工业发展水平,积极开发玉米主食、休闲和方便食品;在玉米主产区和加工区,加大兼并重组、淘汰落后的力度。《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2011〕6号)中要求“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企业”时,要提交“安全审查部际联席会议”进行审查。国家发改委在2011年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将大米、面粉加工和玉米深加工纳入限制类。

保险政策

为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三农”发展,中央财政相继实施了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以及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等奖补政策,惠及农产品加工相关领域。2013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2013〕67号)提出:扩大农业保险覆盖范围,推广新型险种;建立完善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大力发展出口信用保险,鼓励为企业开展对外贸易和“走出去”提供投资、运营、劳动用工等方面的一揽子保险服务;深入推进科技保险工作;试点推广小额信贷保证保险。

科技支持政策

国家有关部门相继在企业技术开发费用所得税扣除、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技术创新资助等方面制定了相关政策。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申请使用国家有关农业科技专项资金,实施现代农业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安排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和国外先进农业技术引进资金。允许各类农业企业和民营农业科技组织申请使用国家有关农业科技的研发、引进和推广等资金,积极发挥农业科技示范场、科技园区、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农业科技推广中的作用。鼓励和引导农产品加工企业成为农业科技创新主体。对企业建立农业科技研发中心,国家在财税、金融、技术改造等方面给予扶持。改善农业技术创新的投资环境,发展农业科技创新风险投资。加大农业科技投入,建立农业科技创新基金,重点支持关键领域、重要产品、核心技术的科学研究,强化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

用地优惠政策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2年)》在东北、中部土地利用方向中提出“保障先进装备、精品钢材、石化、汽车和农副产品深加工、高新技术、能源等产业发展和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等用地,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资源枯竭城市转型,提高土地资源综合效益”,“合理安排装备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新型建筑材料、农产品深加工等产业和大型煤炭能源基地、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的用地,适度增加年均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促进中部地区崛起。”

用电优惠政策

2013年,国家发改委印发了《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扩大农业生产用电范围,对单个农户及规模化生产的种植业、养殖业及农产品加工用电均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明确了农产品初加工用电不再仅局限于农户,而是扩大到所有从事农产品初加工活动的用电。201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提出,农产品初加工和农业灌溉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小微企业扶持政策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提出,2010年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提出:提高小型微型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到2015年底并扩大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的技术类服务平台纳入现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自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将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13年底,将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2012年将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总规模由128.7亿元扩大至141.7亿元,以后逐年增加。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央财政安排资金150亿元,分5年到位。

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2013〕87号)提出,要确保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水平,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开展知识产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动产质押、股权质押、订单质押、仓单质押、保单质押等抵质押贷款业务;由地方人民政府参股和控股部分担保公司,以省(区、市)为单位建立政府主导的再担保公司,创设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适当放宽创业板市场对创新性、成长性企业的财务准入标准,尽快启动上市小微企业再融资;继续对小微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2014年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提出,小型微型企业从事国家鼓励发展的投资项目,进口项目自用且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免征关税;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型微型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可按规定销售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为小型微型企业免费提供管理指导、技能培训等服务。

2014年4月8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明确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企业将减半计征。

产业化发展政策

公积金贷款免税规定范文1篇11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涉税风险节税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状况

2008年我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此后,在相关政策的扶持下,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得到了较快的发展机会。截至2014年3月底,全国共成立8127家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累积达到8444亿元。分析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资金来源可以看出,其主要依靠资本金、捐赠资金、借入资金以及其他资金,值得关注的是,小额贷款公司与其他商业银行最显著的一个不同点就是小额贷款公司不允许存款业务的发生,也就是说“只贷不存”。这种特性也是主要服务于“三农”、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和小微企业的融资需要,因此无论从贷款形式还是贷款期限方面来看都具有极强的灵活性。

二、小额贷款公司在涉税方面存在的难题

(一)小额贷款公司税务身份的认定――是否属于金融机构

小额贷款公司最早归纳为金融机构范围,是出现在中国人民银行于2009年的《金融机构编码规范》中。这意味着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机构身份已经得到中国人民银行的认同,但这种认同并未使小额贷款公司的身份认定得到实质性的改善。因为,尽管中国人民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金融机构的身份予以认定,但是还没有最终获得银监会的审核通过,也就是目前小额贷款公司在税收优惠政策上还不能以金融机构身份获得政策支持和优惠。

(二)小额贷款公司对优惠政策的享受认定――各地执行标准

对小额贷款公司而言,其对农村地区的贷款并不能统一享受到优惠政策,这是因为全国各地对这一贷款的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并不尽相同。尽管国家政策出台了多项优惠政策,但是由于缺少统一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全国各地区对小额贷款公司政策执行也是各式各样,比如营业税方面,有的地区对小额贷款公司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而有些地区为了吸引小额贷款公司为农村地区放贷而给出了3%的优惠税率予以征收营业税。某地区的税务局就以小额贷款公司3%的营业税征收率编写了一本《稽查案例》的书籍。

(三)小额贷款公司放贷给其他企业后的涉税处理事项――各地处理不一

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贷款给其他单位的涉税处理事项,也存在相互不一致的情况。

一是印花税的征收问题,一些企业与小额贷款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但是否征收印花税目前还有处理不一致的情况;

二是对于借款利息支出的处理方式,有的企业从小额贷款公司取得借款后,相关利息支出就按照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在允许范围内据实税前扣除,而一些企业则将小额贷款公司视为非金融机构,其相关借款利息支出就按照非金融机构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必要时还要进行纳税调整;

三是对房地产企业而言,其向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利息支出涉及到土地增值税的计算,这一处理意见也在各地存在不一致的情况。

三、小额贷款公司涉税税种介绍

营业税和所得税是小额贷款公司涉税的主要税种,其他税种只有在相关业务发生时才会出现,尤其是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只有在特殊情况发生时才有可能会涉及到。

(一)营业税

《营业税》的制度对这一税种具体作出了规定:不论是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将资金贷给他人使用,就发生了贷款行为,那么这一行为是涉及到营业税的事项,具体按“金融保险业”予以征收,税率统一为5%。

(二)企业所得税

而在《企业所得税》及其条例中,对这一税种的规定有如下表述:只要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组织取得收入的,都应按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税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不同的地区对这一税率有相应的减免权限。比如西部大开发地区符合减免政策的可按15%的税率予以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有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在现已出具的相关文件中,小额贷款公司已明确不能申请为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的规定可结合《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和《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得出。换而言之,小额贷款公司只能采取查账征收的方式,并按季度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其他税种

除了上述两种税种以外,小额贷款公司还有可能涉及到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一些小税种。这个情况可能还需要视各地政府出具的文件政策,比如湖北省人民政府就在2010年颁布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对一些困难的小额贷款公司在房产税以及土地使用税方面予以一定的减免照顾。而其他相邻省份的湖南省、江西省等却未出具该类政策。

四、A小额贷款公司涉税问题案例分析

(一)A小额贷款公司的基本情况

A小额贷款款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12月31日,工商登记现实该企业注册资金为15000万元,可经营对“三农”的贷款提供、融资担保、金融业务等等。该公司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并不能享受任何税收优惠政策。2014年度,该公司税务申报系统中填报,2013年度企业实现账面营业收入18529139.12元,账面利润总额为9801306.74元。申报营业税为926456.9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为44401.67元,教育费附加为48244.05元,印花税92819.46元,企业所得税为2450326.69元。

(二)A小额贷款公司涉税的主要问题

1.营业税:少缴营业税100099.11元。2013年该小额贷款公司账面营业收入为18529139.12元,但是经核查发现该贷款公司将其一笔资金贷款给个体工商户,所收取的利息收入计入了财务费用-利息收入,从而少计收入2001982.24元,因此,其应补缴营业税2001982.24*5%=100099.11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少缴6926.13元。由于上述收入的误记,导致2013年度该公司应补缴100099.11元营业税,相应地,其还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8529139.12+2001982.24)*5%*5%-44401.67=6926.13元。

3.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少缴1662.79元。2013年度应申报缴纳营业税1026556.07元,其中:1月份申报缴纳营业税142102.36元,应补缴的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为(42102.36×4%+(1026556.07-142102.36)×5%-48244.05=1662.79元。

4.印花税:查补5042.4元。

5.企业所得税:查补21616.95元。检查调增所得额:86467.79元。

五、小额贷款公司在节税筹划时需注意的事项

(一)融资利息的税前扣除问题

在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共同颁布的小贷公司试点指导意见中,小额贷款公司只能向指定的两类银行机构贷入资金,且所贷入的资金不能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自身资本金的一半。与此同时,小额贷款公司为此融资所产生的利息费用还不能从税前利润中予以扣除,这样一来,会直接造成小额贷款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负较高。

(二)贷款坏账损失的税前扣除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财税[2009]64号文件中明确规定,国家允许具有贷款业务的企业可以在一定比例范围内提取贷款损失准备,这个贷款损失准备在一定范围内可以允许税前扣除。按照此条例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因经营业务许可中具备从事贷款业务的资格,因此,其可按照一定提取相应的贷款坏账损失,并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

参考文献

[1]张大龙.如何有效防范小贷公司风险[J].广东经济,2014,(9).

[2]曹诚.小贷公司发展中的风险[J].中国金融,2013,(21).

[3]陈玉梅.小贷公司发展应提前防范风险[J].金融博览,2013,(11).

公积金贷款免税规定范文篇12

关键词:重庆市;中小企业;融资;政府政策;融资平台

重庆直辖后,中小企业发展得到了政府应有的重视,保持着比较好的发展势头。在增强经济实力,增加就业机会,缓解三农问题,增加财政税收,发展开放性经济等各个方面都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已成为支撑重庆经济持续稳定增长、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的动力源泉。但是,重庆中小企业要加快发展尚有许多问题需要深入探索,特别是融资问题这个业界公认的“世界性难题”,如果融资问题得不到有效的解决,中小企业不能拓展其融资渠道,不仅无力维持现有的增长速度,企业的发展必然会缺乏后劲,走向衰退。解决中小企业的发展问题重点必需首先解决融资问题。本文拟结合重庆实际就中小企业融问题从政府扶持、银行支持、社会关爱、自身强大等方面探索解决“融资”这个中小企业发展的“最大瓶颈”实践问题。

一、地方各级政府应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融资相关政策的制定,从财政政策和信贷政策方面增强扶持力度

近几年来,重庆市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方面进行了一些积极的探索,特别是在金融危机持续性的冲击下,市政府坚定不移地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据统计资料显示,全国今年上半年中小企业的贷款余额的增长25%左右,重庆市1-6月中小企业的贷款余额增长52%,高于全市贷款余额47%的增幅。重庆中小企业贷款余额增幅比全国中小企业贷款余额增幅要高出1倍以上。

整体而言,重庆中小企业贷款的比重在全国银行贷款中比较高,这表明,重庆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相对比较宽松,政策比较灵活,推动了整个重庆经济在金融危机背景下经济的企稳回暖。

尽管重庆市在地方政府信贷政策和财政政策方面就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上作了一些探索,也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这些探索和实践还不完善、还不系统,尚需在理论上研究上进一步系统化,并形成机制、形成制度和地方性法规,确保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形成长效解决机制。

(一)政府为银行和中小企业构建融资中介达建融资平台

近几年在重庆地方政府的努力下,为银行和中小企业构建一批中介的平台。如:贷款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目前重庆有80多个担保公司,资本金有80亿以上。如按银监会的规定,80亿资本金的担保公司一般可以担保1:8的倍率,理论上可以担保600多亿资金,而这些担保公司实际担保余额已达到384亿。今年以来重庆已审批了70多个小额贷款公司,这些小额贷款公司今年上半年实际放贷20多亿,解决了部分处在危机中,已没有办法从担保公司或者银行贷款的中小企业的难题。同时,重庆还设立了一批村镇银行,这些银行也起着提供小额贷款的作用。

在构建融资中介的同时,通过重庆本地信托投资公司为中小企业搭建增加资本金信用的融资平台。主要应推进信托公司、私募股权基金、风险投资公司和租赁公司等4种类型融资平台。

1、大力发展重庆本地信托公司,增强信托实力。重庆本地的信托公司目前主要有两家包括重庆信托投资公司和新华信托,这两家本地的信托公司今年将推进200多亿的信托。但这两家信托公司的业务主要不是针对中小企业的。因此,重庆市还需发展主要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托服务的本土信托公司,这类信托公司要创新服务业务,有针对性的简化服务流程,政府对这类信托公司的设立、服务业务、风险控制应制定专门地方性规范并给予一定的扶持。

2、推动私募股权基金和风险投资公司在重庆的发展。随着全球资本市场融资方式创新不断,风险投资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发展迅猛,中国也已成为风险投资机构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最为看好的市场之一。重庆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对外开放的不断加快,重庆民营经济的崛起,让国际巨头和国内的私募股权基金和风险投资公司极为看好这块市场。重庆要抓住机遇,以更加灵活和优惠的政策吸引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基金来重庆投资。

3、发展引进更多更有实力的主要针对中小企业开展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一直被视为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金融工具,也是大宗商品流通的主要渠道。在当前金融危机的严峻形势下,作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有效途径,融资租赁业的发展迫在眉睫,不过,现阶段中国的融资租赁发展相对较缓。重庆市融资租赁产业虽有一定发展,但整体实力仍不强,与重庆的经济、金融地位乃至潜在需求并不相称,不能适应“五个重庆”发展的需求,也非常不利于中小企业、创业企业融资。

(二)地方财政为中小企业融资实行多方向资金扶持

1、政府在中小企业发展的源头上、政策上、税收、准入的市场空间上应给予多方向财政政策扶持。2008年市财政为中小企业的财政贴息5000万,2009年预算安排1个亿对中小企业的融资进行贴息。同时为促进三峡库区中小企业发展,重庆市政府将每年拿出10个亿的三峡产业基金补贴中小企业。此外,重庆还对中小企业中的农民工创业,大学生创业,下岗工人创业,移民创业等给予各种资本金的补助政策。

2、鼓励促进就业。促进就业有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对自创企业的失业者补贴,为其提供启动资金和对提供较多就业机会的中小企业给予补贴是促进就业的有效措施之一。政府利用财政专项资金免费为创业者提供经营场地、培训人员,并给予技术和资金支持。降低中小企业的进入门槛,简化新成立中小企业的审批手续,减免登记费,降低最低注册资金的要求。

3、建立和规范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府应逐步提高小规模纳税人的税基标准,对中小企业折旧部分免征增值税;中小工业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比率应逐步降低;为鼓励各界对中小企业投资,凡以国家设备作为出资或采购国产设备的,其所购设备的进项增值税可在投资企业销项税中抵扣,其投资额可按一定比例抵免企业所得税;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在一定年限内免征一切税收。凡为安置下岗、残疾人员新办的中小企业享受税收优惠。

(三)建立中小企业发展准备金

准备金的垫底资金来源可有两个方面:一是政府财政拨款,按一定比例逐年增加;二是从中小企业的营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发展准备金由政府掌握,重点用于支持地方产业升级换代,支持中小企业与高新科技事业的发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与再担保机构的资金来源;新办中小企业创业资助;中小企业产品结构调整、科技成果产业化和技术改造项目贴息;对中小企业社会化体系的资助;中小企业贷款风险准备金等。

重庆要尽快构建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资金支持系统,构建一个完善的中小企业融资的资金支持体系,需要多方面的配合,而且要对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进行及时的修正,因而不可能是一帆风顺,也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既要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也要充分考虑重庆市财政支付能力,以循序渐进的方式来推进重庆市中小企业融资的资金支持体系的逐步建立和完善。

二、商业银行要有效利用其融资功能,进一步完善融资体系,优先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一)国家银行体系要创新信贷服务品种,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支持

按银监会和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牵引,贯彻中央的信贷政策。工、农、中、建、交、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进出口银行和各类股份制专业银行,都要对各类中小企业的融资积极支持。首先国家银行体系要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的服务部。其次是这些银行要为中小企业开通短、平、快的贷款流程。第三国家专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在中小企业贷款在品种上要创新,包括保底的业务,质押贷款业务,应收账款质押的业务等,积极帮助了中小企业解决难题。

(二)重庆本土银行要成为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支持的主力军

重庆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三峡银行三大银行经过重组后资本金总额超过100亿,具有较强的信贷能力,能显著增加贷款余额。重庆银行作为市民的银行,其性质是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在300亿的贷款余额中60%为中小企业贷款,农村商业银行贷款中的45%为中小企业的贷款。三峡银行60%左右的贷款是为三峡地区的中小企业服务。

(三)新组建社区银行和科技银行

重庆市可扩大试点范围组建立更多的社区银行。社区银行面向社区里的小企业,发挥社区银行在活跃城市社区经济方面的作用。在县域经济里面建大量的村镇银行,面向三农,面向区县域经济,解决区县域经济发展的资金瓶颈。在中小企业里面还有一批特殊的小企业,我们称为高新技术的小企业,这批高新技术的小企业是我们结构调整的生力军,应该专门为这些科技型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承认他们的科技发明专利,给他们贷款。

三、重庆应加快建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开拓其他融资渠道

商业文化越发达的沿海地区的民间借贷比较发达,借贷利率比较更低。在重庆民间还处在规模小、不规范、利率高的初级阶段,政府要通过地方性政策保护民间借贷形式,可以推出类似于重庆借贷中介公司或借贷交易市场这样的金融服务机构,集合买方和卖方信息,起到交易价格透明化,公开化的作用,使得整个借贷市场更活跃,增加资金量,这种中介机构一旦在发生借贷交易的时候,同时也能够在中间提供一部分资金,这样就把中介公司本身的利益跟借贷双方的利益更多地结合在一起,借贷利率也会降下来。

(一)兴办社会民间中介服务组织,补充、完善信贷服务体系

中小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常感到信贷信息不灵,相关程序不清。而金融部门对中小企业的资产质量、资信程度难以了解和掌握,双方在进行信贷融资中都感到信息不对称,融资成本高,操作难度大,设立中介服务机构能有效解决这一矛盾。

(二)设立社会民间融资基金,给中小企业增加一个投融资的资本市场

发达国家发展创业投资基金用以扶持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经验值得我借鉴。综合考虑重庆主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可设立相对应的投融资基金,如创业投资基金、信用保证基金、互助基金等等。

(三)兴办区域性民间商业银行,加快引进国外金融服务机构

近年来,中国金融市场的全面开放的步伐逐步加快,重庆市在引进国外金融服务理念和服务机构方面应尽快研究出台一些地方具体措施,积极推进民间银行和国外金融机构的设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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