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部监管风险范例(3篇)
外部监管风险范文
[关键词]金融创新;金融创新风险;风险防范
一、金融创新与金融创新风险
(一)金融创新的涵义
20世纪20年代美籍奥地利经济学家约瑟夫·熊彼特在其名著《经济发展理论》中认为创新是新的生产函数的建立,包括新产品的开发、新生产方式或者技术的采用、新市场的开拓、新资源的开发和新的管理方法或者组织形式的推行。熊彼特的创新理论研究的对象是广义的经济发展中的创新。对于金融创新,本文的界定为:金融业各种要素的重新组合,具体是指金融管理当局或金融机构为追求宏观效益或微观利益而对其机构设置、业务品种、市场结构及制度安排等方面进行的创造性变革和开发活动。金融创新的具体内涵包括:金融业务创新、金融市场创新和金融制度创新。
(二)金融创新风险
金融创新风险是金融创新过程中,创新供给主体的创新措施不能顺利实施,或者是创新收益遭到损失的可能性。它由两部分构成,一是金融创新设计过程中的各种风险,即由于设计过程中的各种不确定因素而使金融创新措施未能如期出台,甚至流产的可能性;二是金融创新实施过程中的风险,即由于实施过程中各种不确定性因素的存在,而使实施受到阻碍或实施效果严重偏离预期的可能性。这两种风险之和,即为金融创新总风险。
1.金融创新风险的形成原因。(1)金融创新通过影响货币供应量而使通货膨胀成为可能。商业银行的新型负债账户、可转让存单、证券化贷款等金融创新创造了新的货币供给。而现代金融业电子化的进程加快,电子技术的应用大大提高了金融交易效率,从而提高了货币流通速度。另外,金融创新通过电子化交易、创新的工具等扩大了货币乘数。以上都增加了中央银行控制货币供应量、调控信贷规模的难度。(2)金融创新弱化了金融监管的有效性。金融创新,一方面,导致金融监管的领域扩大,对象增多。除了对于传统机构的监管,监管机构需要对投资公司、基金公司等新型的金融和准金融机构监管;另一方面,由于表外业务规模的扩大,表外风险随时都能转化为真实的风险,对于表外业务的监管难度也在增加。(3)金融创新降低了金融体系的稳定性。金融创新使得各种金融机构原有的分工界限日益模糊,降低了金融机构的稳定性。大量的金融创新工具为投机活动提供了诸多“冲击市场”的手段。金融创新推动了金融市场、资本流动的国际化,使局部的金融风险能够迅速转化为全局的金融风险。
2.金融创新风险的构成。金融创新风险可以细分为以下各种风险。(1)设计风险。即由于金融创新设计过程中的各种不确定因素而使金融创新措施未能如期出台,甚至流产的可能性。(2)市场风险。即市场价格变动而导致金融衍生产品价格变动而产生的风险。这里的市场价格,主要是指基础资产的价格。(3)信用风险。即衍生交易的一方不按合同条款履约而导致的风险。(4)流动性风险。即金融衍生工具的持有者在市场上找不到适当的对手,只能以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将衍生工具出售所造成的风险。(5)操作风险。指由于内部控制系统或清算系统失灵而导致的风险。(6)法律风险。即由于交易合约内容不符合法律规范,交易合约不具备法律效力或其他方面的法律原因,而给交易主体带来的风险。(7)声誉风险。即由于操作失误,不按时履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其他原因,而给组织创新工具交易的机构或交易中的一方的声誉带来的不良影响。声誉风险这种无形损失,经过一段时间后一定会转化为有形损失。
金融创新风险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其中市场风险占据主体地位,它与其他风险相互紧密联系。比如,在衍生产品交易市场上,某种衍生产品的价格波动越大,交易主体无法履约的可能性越高,因而信用风险也就越大。同时,市场风险越大,交易主体把衍生产品合约在理想的价位上脱手的可能性越小,流动性风险也就越大。同样,其他风险也会对市场风险产生影响。比如,操作风险的增大会提升衍生产品合约价格波动的幅度,从而增大市场风险。总之,金融创新的风险体系,是一个由多种风险交织在一起的彼此制约的复杂链条。
二、金融创新风险的防范
在全球金融一体化的背景之下,我国民族金融业面临激烈的挑战和竞争。激发金融创新的动力,提高金融创新风险防范的能力,是新的形势下我国金融业在激烈的竞争中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
(一)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风险防范
各国监管当局和国际性金融监管合作机构一直在积极地探索有效的风险监管办法,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金融风险监管规则,采取了各种各样的防范风险的措施,以构造金融创新风险的监管机制,以金融风险监管来防范金融创新风险,应该从如下几个方面考虑。
1.有效的监管形式的安排。混业经营已经成为当今国际金融发展的趋势,2005年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被确定为首批直接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试点银行,我国银行开始涉足基金业务。2006年10月,保险机构获准可以投资境内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等未上市银行的股权。为了满足跨领域金融创新的需要,我国的金融监管可尝试设立国家金融管理局以取代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跨行业、跨市场、跨产品的金融监管,将金融监管权统一起来,为我国金融业走向混业经营提供有力的保障。
2.建立和完善金融监管的法律支持体系。金融监管的有效运行依赖于健全的金融法律体系。监管者要有效履行金融监管职能,除了主体法律体系外,还需要一套较为完整的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对立法环境尚未成熟、近期不易立法的有关金融行业,先制定过渡性的暂行条例。
3.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共享,建立和健全金融信息披露制度。健全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在条件成熟时建立金融监管信息中心,专门从事监管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研究,保证信息共享的长期性、稳定性、安全性,达到防范金融风险,提高金融监管效率的目的。
4.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监管。市场准入监管是防范创新工具交易风险的第一道关口。监管当局对准备上市的创新工具,各种交易机构的注册、审批,交易所会员及经纪人资格的批准等都要严格审查,把握交易风险和交易总规模,控制金融创新风险,确保金融市场的有序、健康发展。
5.监管的市场化,引入金融机构信用评级法。穆迪已为全球超过1000家银行发出评级,其中包括已开发市场和新兴市场银行。信用评级运用于金融监管之中,一方面,评价金融机构的业绩,对金融机构的经营具有指导作用;另一方面,利用评级指导金融机构的投资和经营活动,以提高资产质量,限制不慎投资经营活动。
6.建立高效的金融创新风险预警体系。借鉴发达国家金融风险防范的经验,结合我国金融业运行的实际情况和风险特征,金融风险预警系统从宏观层面可分为三个层次(如下图所示)。
(二)金融创新主体与金融创新风险防范加强金融创新主体创新风险防范,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考虑。
1.表外业务的管理。金融创新主体应根据自身的规模、资金、能力等确定表外业务占全部资产额的比例,并把握好表外头寸。同时,表外业务与表内业务要分开管理,加强表外业务的统计和核算,及时发现表外业务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并制定出应付突发事件的措施。
2.海外分支机构的管理。总部要对海外分支机构规定业务范围及各类业务的规模和审批权限,加大总部对海外分支机构资金流动的管理力度。2004年中国航油(新加坡)股份有限公司违规从事投机性石油衍生品交易而导致巨额亏损,最后不得不接受重组。中航油事件充分表明,总部对于其海外分支机构的管理制度构建需要进一步的完善与创新。
3.金融机构内部控制设计。实践中,几乎所有关于衍生金融工具监管的建议性文件都突出强调内部控制制度在衍生金融工具监管中的核心作用。建立和完善创新金融工具交易的内部控制制度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明确创新金融工具交易中董事会、管理当局以及具体操作人员的职权和责任,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对在交易活动中有越权或违规行为的交易员及其主管,要有明确的惩处制度;第二,应建立足以监控、管理和报告创新产品交易风险的管理信息系统,特别是明确不同层次韵报告制度;第三,应选用具有高素质的交易人员,并明确界定交易员权限,包括其职责范围和交易限额;第四,实施全面的内部控制与稽核。创新业务风险管理规则和程序是内部控制总体框架的延伸,内部稽核人员对风险管理过程和内部控制系统进行定期检查,有效发挥内部监管职能。
(三)注重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管作用
对于金融创新风险的防范,我们在强调加强政府监管的同时要注重发挥行业自律监管的作用。衍生产品品种众多,交易过程复杂,交易规模庞大,监管部门很难对所有的交易进行全面的监管。因此,监管当局应该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充分调动市场交易主体自律管理的积极性。2000年5月,中国银行业协会(ChinaBankingAssociati—on,CBA)成立。实践证明CBA在维护银行业市场秩序、提高银行业从业人员素质、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四)国际协作与金融创新风险防范
通过金融监管的国际协作,各国监管机构与国际性金融组织的合作与协调,能够有效的降低金融创新风险。金融创新监管的国际监管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考虑:一是国与国之间的协作监管;二是国际性组织对其成员国所进行的风险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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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银行经营状况与风险表现
(一)总体经营情况平稳
截至2003年8月末,外国银行在华共设立187家营业性机构,其中外国银行分行154家,下设支行10家;外资法人机构16家,分支行及附属机构7家。设立外国银行分支行前5位的国家和地区分别是:香港44家、日本20家、法国17家、美国15家和新加坡12家;设立分支行最多的前3家银行分别是:汇丰银行10家、东亚银行10家和渣打银行8家。
截至2003年8月末,外资银行资产总额为437.36亿美元,比2002年末增长11.7%,其中各项贷款为203.77亿美元。负债总额为391.11亿美元,比2002年末增长11.9%,其中存款总额为119.96亿美元。2002年度,外资银行实现利润1.84亿美元,2003年1—8月实现利润1.76亿美元。截至2003年8月末,外资银行不良资产率为4.67%,比2002年末下降了1.84个百分点。
截至2003年8月末,73家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其人民币资产总额为599.32亿元,比2002年末增长10.4%,其中各项贷款为394.78亿元。负债总额为506.56亿元,比2002年末增长7.5%,其中存款总额为289.06亿元,比2002年末增长49.8%;借人同业为128.69亿元。2003年1—8月外资银行人民币业务实现利润3.44亿元。
(二)部分风险领域值得关注
总体来说,外资银行运营平稳,内部管理相对完善,资产质量较好,风险水平较低。但不同外资金融机构间风险状况不均衡,部分机构和业务领域的风险问题比较突出,表现为:
一是部分银行不良资产比率较高。监管数据显示,部分外资银行在华分行或附属机构不良资产比率远远高于其母行全球并表数据,也高于同地区、同等经营背景的其他外资银行。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资产规模小,单笔业务占比较大;业务大幅收缩,收回优质资产而持有不良资产;过度集中于房地产等高风险行业。此外,贷款疏于管理、资产保全不力也是资产质量较差的重要原因。
二是部分银行账面亏损或盈利存在水分。2002年,部分外资银行亏损严重,主要原因是计提了大额贷款损失准备金。由于以往法规中没有对外资银行准备金计提方式作出要求,许多外国银行分行的准备金由其总行统一计提。2002年4月颁布的《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明确了外国银行分行必须在境内计提专项准备金,并对计提标准作了规定,对外资银行的盈利状况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为减轻政策变化带来的影响,外资银行获准在2005年底前达到该项要求。这样一来,许多外资银行可能要牺牲今后几年的盈利抵补以往盈利中的水分。由于准备金支出的累积影响,部分外资银行的资本/营运资金出现不足,出资有名无实。
三是操作风险有所增加。外资银行母行大都制定有相对成熟或完善的制度,但部分银行对境外分行疏于管理,容易滋生操作风险。主要表现在:个别机构内部控制制度没有落实,无法做到岗位合理分工和制约,不能形成有效的职责分离;没
有严格执行内部规定,违反操作流程;安全管理存在隐患;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充分性和有效性不够,对操作风险监控不力等。
四是流动性总体情况良好,人民币流动性需求压力增大。外资银行流动性总体情况较好,但存在部分外资银行因外币流动性比率低于监管标准受到处罚的情况。相对而言,外资银行人民币流动性存在压力。大部分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主要将人民币同业借款及承诺作为支持负债流动性的来源和流动性应急措施,对资金来源的依赖性强,容易受到市场及政策环境变化的影响。
五是外资法人机构风险突出。受业务范围的限制,加上客户基础薄弱,外资法人机构的风险水平相对较高。而内部治理结构问题也一直制约外资法人机构的进一步发展。部分外资独资银行为家族控股,决策机制不透明,不能对银行实施有效管理,导致机构关联交易现象严重,承担了过度风险。截至2003年8月,外资法人机构的不良资产率为15.4%,比外国银行分行高出11.3个百分点。由于经营状况较差,部分机构业务已近停滞,还有部分机构提出退出市场或重组意向。
六是部分地区风险水平较高。在一些地区,外资银行的客户以较早来华投资的劳动密集型外资企业为主,随着经营条件的改变,部分经营不善的企业客户拖累了银行贷款质量,并最终损害了银行的盈利能力。此外,许多外资银行还在经济过热时期参与了对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的拆借活动,蒙受了较大损失。虽然大部分银行依据谨慎原则计提了充足的准备金,也从此认识到了中国市场的投资风险,但由此而形成的亏损和资产质量问题仍是一个巨大的包袱。
外资银行发展使银行监管面临新挑战
作为中国监管当局的对外门户,外资银行监管工作始终坚持向国际先进银行监管理念和监管最佳实践靠拢,并与母国监管当局一起为外资银行的审慎和持续经营作出了努力。经过多年的发展和完善,外资监管形成了以非现场监测、现场检查和综合监管为主的监管方式,完善了以市场准人、运营监管和市场退出为主的监管内容,并逐步建立了以风险为本的持续性审慎监管框架。但随着国际金融服务业的迅猛发展和我国金融业的进一步对外开放,外资银行在华经营条件不断放宽,业务发展势头迅猛,外资银行监管工作也面临着新的压力和挑战。
(一)全面开放对市场准人和审慎监管形成压力。根据加入世贸组织承诺的金融开放步骤,我国不断放宽对外资银行经营地域、客户对象和业务范围的限制,至2006年还将实现完全的国民待遇。在全面开放的格局下,监管当局既要坚持依法履行承。诺、取消对外资银行的各种非审慎性限制,又要准确地甄别出经营不稳健或潜在风险较大的机构,拒绝其进入市场或限制其市场参与程度,降低系统性风险发生的可能。这对监管当局加强市场准人管理和审慎监管形成压力。
(二)业务创新的加快要求改变监管滞后局面。近年来,外资银行紧随国际金融服务业发展趋势,积极、主动地推出新型理财服务、网上银行和金融衍生产品等创新业务。目前,有12家外资银行获准开办网上银行业务,5家外资银行获准开办合格境外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与银行业务蓬勃发展形成对比,监管当局对新业务监管方法的研究通常滞后于银行业务创新的步伐。外资银行业务创新的加快检验着监管当局的快速反应能力和跟进速度。
(三)管理模式的发展质疑传统的属地监管方式。随着跨国银行和银行集团规模的不断壮大以及国际资本流动的加快,银行业务发展呈现出全球化趋势,业务联动性增强,风险传播也更为迅速。如果不能与母国监管当局就业务监管和信息交流建立紧密合作关系,仅依靠东道国监管当局实施属地监管,无异于管中窥豹,无法正确、完整地评价外资银行经营与风险状况。即使在国内,部分外资银行也逐渐呈现前后台管理职能在地域上分离、风险集中的趋势。这一管理模式的变化给监管当局分支机构各自履行属地监管职责的模式敲响了警钟,加强监管部门合作的必要性日益凸显。
(四)外资银行经营策略调整影响监管部门的资源配置。从近两年的发展情况看,外资银行在华机构布局逐渐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对重点城市的关注明显增强,积极提交准人申请或增加业务拓展资源,争夺优质客户;二是与中资银行加强在同业借款协议和清算系统共享方面的合作交流,弥补营业网点不足的缺陷。外资银行在业务发展上扬长避短,将促使中外资银行在经济发达城市的竞争升级,竞争的业务领域将集中在中间业务和个人银行业务,争夺的客户则主要是优质大型企业和高收人阶层。外资银行经营策略的调整使监管部门面对调整资源配置以保证监管充分性和有效性的问题。
(五)风险日益复杂对风险监管技术提出挑战。为满足不同客户的风险偏好或使产品更具竞争力,许多外资银行将不同产品重新组合形成新的业务品种。这些业务产品混合了不同性质的风险,业务流程极其复杂。与此相应,外资银行风险管理技术也更加复杂化。这些业务活跃的银行普遍采用了国际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和方法,利用模型量化风险,并通过分配资本控制风险,使风险管理更具操作性和针对性。上述特点使监管当局评估外资银行风险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更加困难。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也推荐实施《新资本协议》,要求银行和监管者提高风险敏感度,改善风险计量方法,并通过监管者检查和促进信息披露对银行需维持的资本水平和抵御风险的能力进行监督。这对监管当局迅速提高风险监管能力提出了迫切的要求。
加强外资银行监管工作的思路
银监会的成立,为独立履行监管职责,集中监管力量实施审慎监管创造了良好的条件。银监会将通过更新监管理念、提高监管技术、完善监管方式,对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专业化的监管,更好地为金融稳定和金融创新服务。在改善总体监管水平的框架下,外资银行监管也应有所进步,跟上国际金融业务和金融监管技术的发展,体现以风险为本的审慎监管思路,强化“一个核心”,实现“五个转变”。
强化“一个核心”,就是要强化以风险监管为核心。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等手段,依靠科学的风险评价体系,及时识别、监测和预警风险,提出控制和化解风险的建议和措施,并对风险发展趋势和控制情况进行持续跟踪。
实现“五个转变”,包括:
第一,实现合规监管向风险监管转变。要把合规监管纳入到风险监管中,突出对风险的识别、预警和监控,并通过改善现场和非现场监管技术和方法,做到及时发现、提前预警、正确处置。在监管工作中,还应根据风险状况分配监管资源,提高监管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二,实现分割性监管向法人整体风险监管转变。要防止人为将法人实体解构,实施分割式的监管,应关注集团总体风险及其对机构审慎和持续经营的影响。外资监管部门将通过上下、内外联动促进信息共享,实现对被监管机构本外币、境内外、表内外、总分支机构及附属公司的综合监管。对外资法人机构要在全球并表基础上评估其经营风险,对外国银行分行要实施在华分行综合并表监管,同时关注其总行经营和风险状况对在华分行的影响,从而实现对被监管机构总体风险的全面监控。
第三,实现“一次性”监管向持续性监管转变。要促进不同监管手段的结合,并保证监管工作的连续性,实现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的紧密结合,即非现场监管应为实施现场检查提供依据,并对现场检查结果和整改情况进行持续监测,而现场检查结果则能修正非现场评价内容;实现现场检查项目之间的紧密结合,即对风险较高的机构和领域进行更密集的检查,并注意检查内容和结果的对应;实现市场准人监管与业务风险监管的紧密结合,即在审核市场准人条件时注意对审慎条件的审查,并保持与负责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人员的沟通。
第四,实现监管重心从具体业务监管向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有效性监管转变,以抓住风险控制的关键。只有建立起有效的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才能实现对重要业务操作及重要业务风险的有效监控,也才能更有效地防范和控制风险。外资监管部门将通过监管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有效性,促进外资银行改善内部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形成自我防范风险的约束机制。
外部监管风险范文篇3
[关键词]风险管理;操作风险;发展趋势
[中图分类号]F83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5024(2008)07-0175-03
[作者简介]乐友华,农行江西省分行经济师,法律顾问,硕士,研究方向为金融保险法。(江西南昌330008)
一、商业银行操作风险及特点
风险就是未来结果的不确定性。不确定性越高,风险就越大。由于分析角度不同,对银行风险分类的标准也不一。一般可分为市场风险(利率、汇率和资产价格)、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道德风险和国家风险。一般业界所说的三大风险是指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这是国际上巴塞尔委员会要求提取资本金的三类风险,是国际银行业和银行监管机构重点关注的三类风险。
对我国商业银行来说,操作风险是个新概念,但这并不表明我国商业银行中没有操作风险管理活动。事实上,各商业银行一直都有自己的操作风险管理实践,但一般使用“内部控制”一类的表述,而且,在多年内控管理过程中,各商业银行都程度不一地建立和制定了相关的管理框架、制度和措施。不过,相对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管理而言,操作风险管理还缺乏识别标准、管理模式、数据积累等。
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操作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具体表现就是商业银行因办理业务或内部管理出了差错;由于内部人员监守自盗,外部人员欺诈得手;电子系统硬件软件发生故障,网络遭到黑客侵袭;通信、电力中断;自然灾害、恐怖袭击等原因导致损失的银行风险,这些都属于操作风险。可见,操作风险不仅仅包括操作中的风险,还包括内部程序、信息科技系统和外部事件所带来的损失。
与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相比,操作风险主要有几个特点。第一,具有内生性,除自然灾害等外部事件引起的操作风险损失外,操作风险大多是在银行可控范围内的内生风险,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则为外生风险。第二,广泛性,操作风险的覆盖的范围相当广泛,与市场风险主要存在于交易类业务和信用风险主要存在于授信业务不同,操作风险普遍存在于商业银行的业务和管理中。此外,对于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来说,风险越高,收益越高,存在风险与收益的对应关系,而操作风险和收益没有太多联系。
二、操作风险识别和管理
操作风险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类型,商业银行在经营中需加以识别和管理。
(一)人为因素。主要为内部欺诈、主观违规、操作失误。主观违规有超授权授信行为、逆程序、过度信任造成管理缺位、岗位设置不合理造成监督空位、不良爱好(如涉毒、涉赌、涉黄)引发的违法违规。操作失误是由于员工技能水平不高、态度不认真在业务过程中的失误造成的,如数字输入错误、将取款记作存款等。由银行员工操作失误引起的操作风险一般具有损失小(当然不排除特殊情况)、发生频率高、难以事先预测的特征,因而非常难以防范。人员因素引发的操作风险,有的是作为,如主观违规,有的是不作为,如业务不熟出错,疏忽大意。
(二)流程因素。包括操作程序遗漏或忽略、产品设计缺陷、业务流程设计不合理等。过去认为流程越复杂、相互制约性越强越好。事实上,流程越简单越易于操作,流程越短越便于管理,设计越合理越利于控制。这样才能适应变化,确保效率和风险管理,流程设计不合理,有瑕疵,往往容易出现风险隐患。
(三)系统因素。系统是现代商业银行赖以生存的命脉。无论是业务发展如网上银行、现金管理还是风险监控,都离不开信息系统紧密支持。但是,商业银行高度依赖信息系统,信息数据高度集中也给银行带来新的风险管理难题,如系统安全稳定、IT技术风险防范、数据和信息质量,系统设计和开发战略风险,等等。系统出现如故障、瘫痪,系统不安全、通讯中断以及系统兼容性、稳定性、适宜性方面的操作风险很容易给银行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和无法估量的信誉损失。此外,从操作风险发生的部位来看,当前与系统有关的操作风险日益增加。由于系统原因和流程问题导致犯罪分子利用系统漏洞实施金融诈骗已经成为妨碍我国银行业资金安全重大问题。
(四)外部因素。银行经营都是处于一定的政治、社会、经济环境中的,经营环境的变化、外部突发事件都会影响到银行的经营活动,甚至会产生损失。外部事件引起银行损失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外部欺诈、外部突发事件与外部经营环境的不利变化。外部人员的蓄意欺诈行为是近年来给银行造成损失最大、发生频率最高的操作风险之一,而内外勾结作案更是令商业银行防不胜防。外部欺诈包括骗贷、抢劫、偷盗、爆炸等风险因素。外部突发风险包括遭受冰冻雨雪、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恐怖袭击、火灾等给商业银行带来的损失。外部经营环境的不利变化引起的操作风险是由于受宏观经济环境、银行监管法规变化使银行发生损失的风险。宏观经济环境的不利变化会给商业银行带来意想不到的损失。
三、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的现状
目前,我国操作风险管理与监管尚处在一个较为初期的发展阶段。由银行监管部门以规范性文件关于操作风险监测方法或者具体操作模式还为时尚早。监管机构主要把重点放在提高操作风险(或内部控制)管理质量上,并且要求银行提高对操作风险的重视。
(一)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监管要求。2004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了新的资本协议,对银行操作风险提出了新的资本要求。据巴塞尔委员会估计,在银行业所有风险中,操作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已经仅次于信用风险。2006年10月巴塞尔委员会的新版《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中,专门为“操作风险的监管”新增一条原则,制定了评估该原则执行情况的标准,提出了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的最佳做法和监管指引。
目前,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国家都按照新协议要求,明确将操作风险纳入资本监管范畴,国际上已形成了对操作风险加强监管的共识,已经形成了相关制度和监管标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操作风险的有关规定是近年来国际金融界日益注重操作风险管理的制度体现,也是加强全面风险管理方面的新要求。
在未来几年内,我国银行界按照新资本协议的要求实施操作风险管理已是大势所趋。根据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操作风险指引》要求,操作风险监管机构是中国银监会和派出机构。商业银行要履行报告义务,提交有关方面的审议报告,对有关政策和程序要报备。银监会定期要进行检查评估。对于高管严重违规、重大抢劫银行等操作风险事件商业银行必须报告银监会和其派出机构。另外,《商业银行操作风险指引》要求商业银行要根据自身实际操作风险管理的政策、选择适当的方法进行管理,采取一定的措施控制、降低操作风险。
(二)操作风险机制建设。国际上巴塞尔协议将人们的视线更多地集中于操作风险的监管资本要求上。但实际上,一个银行的资本量多少并不是管理成功与否的关键,加强操作风险管理最关键是加强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机制建设。
1.关于操作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关于操作风险管理的组织体系,各银行间存在着重大差异。各商业银行主要依据银监会《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要求逐步建立和探索适应本行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该体系主要包括董事会的监督控制;高级管理层的职责;适当的组织架构;操作风险管理政策、方法和程序;计提操作风险所需资本等基本要素。董事会从总体上履行操作风险管理的职责。如制定总体战略、政策、定期审批报告等。高级管理层在操作风险管理中职责主要为执行董事会的有关决议,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各商业银行一般以与自身的风险管理战略和组织结构相匹配成立管理操作风险的部门。具体执行中操作风险人员可能被放在一个部门――操作风险管理部门,主要拟定本行操作风险管理政策、程序和具体的操作规程;建立并组织实施操作风险识别、评估、缓释(包括内部控制措施)和监测方法;定期检查操作风险的管理情况。有些银行在总行层面上建立了首席风险官,在各营运业务条线设置风险经理,对主要业务的关键、高发风险点进行实时监测。有些银行在专业领域内如法规部门、审计监察部门设立单独的风险监管部门,在管理好本部门的操作风险的基础上,为其他部门管理操作风险提供相关资源和支持。
2.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有关政策。各商业银行正积极探索制定有效管理操作风险的政策和方法。首先,在操作风险政策制定方面,部分商业银行已经制定《操作风险管理政策框架》、《操作风险管理政策》,进一步明确了各行各级机构和部门在操作风险中的管理职责。针对操作风险的执行,制定具体执行措施,如详细的《案件防控及整改方案》、《基层机构关键风险点监控检查内容与操作指引》,同时,将操作风险控制基本要求植入业务流程改造和IT蓝图建设中。其次,为衡量分析操作风险建立操作风险管理技术标准。各商业银行正在积极研发风险控制与评估、关键风险指标、重大事件报告制度、损失数据收集和业务持续经营计划等工具。再次,识别操作风险,制定有关制度措施。根据银行风险的特点,加大对操作风险的识别,并针对性地制定制度措施,如对系统风险、外部等操作风险,有关行制定了详细的风险应急预案,增加应急措施;建立与新产品、新业务发展相对应的制度规定;修改更新产品和流程,塑造流程银行,按流程操作;增加制度执行建设,强化日常检查的频率,加强员工行为排查,等等。
四、对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的几点启示
(一)引入全面风险管理。全面风险管理体系(Enterprise
wideRiskManagement简称ERM)是西方商业银行比较成熟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技术。全面风险是风险管理的最终目标,全面风险管理,主要体现在它的全面性、全程性、全员性和系统性。操作风险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有高度的相关性,操作风险与其他风险结合将导致风险更加复杂、更加分散,风险损失更加显著,将数倍、数十倍地被放大。因此,在风险管理中应将操作风险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各种风险联系起来进行全面的风险管理,保证风险管理政策统一、工作协调。同时,操作风险遍布商业银行内部各业务环节、产品线和不同的管理层面,不仅仅是依赖于一两个专门的部门监管,应该从本行、本部门、个人操作抓起。各商业银行应及时上升层次,逐步建立全面风险管理委员会下辖操作风险、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等风险管理委员会,制定全面风险管理政策,形成总体规划,发挥资本在风险覆盖、部门配置方面的作用。
(二)操作风险的缓释。操作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只要有人群、行为和活动,就一定存在操作风险,应尽量降低其发生的频率和所造成的损失。从操作风险的规避角度分析,操作风险可以分为可规避的操作风险、可降低的操作风险、可缓释的操作风险。除极少数应承担的操作风险外,大部分操作风险都有规律可循,其发生过程类似多米诺骨牌,有前因后果的连锁关系。因此,要查找出其发生规律,通过技术手段切断引发操作风险的关键环节,并通过必要的管理措施加以缓释。
1.商业银行一揽子保险和打包保险。火灾、自然灾害等引起的商业银行财产损失,商业银行的内外部欺诈,对高级管理层和员工的责任险等都可以通过保险公司一揽子保险和打包保险承保予以缓释,通过承保转移给保险公司。然而,目前国内保险公司尚未开发更多的针对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保险产品,保险方式、有关保险业务品种还有待保险公司创新。另外,保险公司对银行风险管理能力和财务承受能力还不能准确精算评估,各保险公司保费收取也存在重大分歧。如对于内外部欺诈引发的操作风险,各保险公司普遍收费高,无疑增加了银行的成本管理,也直接约束了操作风险的缓释。不过,相信随着金融市场的逐步开放,这一局面将逐步得到改善。
2.业务外包。除保险外,商业银行可以通过业务外包来缓释操作风险。将技术含量高、专业性强的有关业务交由专业机构管理,增加操作风险管理的效益性。如有关法律风险可聘请具有符合条件的外聘律师诉讼和仲裁;对于风险性高的守护、保卫、押运可聘请符合资质条件的保安公司管理;对于产品评估、网络维护、系统开发也可招标专业公司。当然,选择外包公司,不可能一包了事,也需加强双方之间的沟通,通过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合理转移风险。事实上基于双方的委托关系,最终的权利和义务应由商业银行承担。
(三)建立健全制度管理,狠抓制度落实。总结有关操作风险损失案例,其中大部分为有法不依,有章不循,制度落实不到位,管理缺位造成的风险损失。因此,要建立健全制度管理,狠抓制度落实,才能够使操作风险得到有效管理和控制,才能使因操作风险损失降到最低限度。一是做到制度到位,及时立、改、废有关制度,形成制度数据库,并根据实际情况将有关规章制度分解到各个部门、各个环节、各个岗位,形成操作指南和岗位流程;二是责任到人,处理到人。要及时跟踪检查执行,增加检查的频率和有效性,加大违规处罚力度,把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四)加强合规管理与合规文化教育。商业银行要倡导和强化全员合规文化,引导全行员工树立对风险管理的责任意识,使风险意识突破传统的部门界限,真正融入全行各个部门、每位员工的行为规范和工作习惯之中,让员工认识到自身岗位关键风险点,形成防范风险的有效屏障。
总之,我国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要求不是一时之需,而是伴随商业银行发展的长期任务,如果要想保持现有的竞争优势,甚至在国际金融市场取得一定的地位,就必须不断提高自身的操作风险管理水平,全面加强风险管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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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姜燕.新巴塞尔协议框架下中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度量与管理[D].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6.
[3]曾向阳.对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的几点思考[J].广西金融研究,20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