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减政策的优点和缺点范例(12篇)
双减政策的优点和缺点范文篇1
关键词:外资挑战外资政策选择
外资的流入,对东道国可以产生许多积极效应,如弥补投资缺口、带来先进生产技术、促进对外贸易增长、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等。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认识到这一点,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在吸引外资方面展开了激烈的竞争,外资政策自然成为各国竞争的一个重要内容。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虽然近年来外资流入量不断增加,但依然面临着来自各方面的挑战。在当前我国对外资政策选择争议较大的背景下,笔者试图通过分析当前我国在国际引资竞争中所处的地位,为我国的外资政策选择提供参考和依据。
一、当前中国吸引外资面临的挑战
由于FDl的竞争主要在相邻国家或投资环境相似的国家之间展开,因此我们此处主要就中国与亚洲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外资竞争展开分析。
1、国际引资政策竞争日益激烈。在各国普遍认识到FDI(ForeignDirectInvestment,外商直接投资)的重要性之后,FDI总量供应的稀缺和FDl需求的扩大,导致了国家间吸引FDI的政策竞争愈演愈烈,发展中东道国在这方面的举措尤其引人注意。为了吸引到更多的FDI,发展中国家采取了不同的方式和手段,如提供各种投资激动、实行规制框架自由化、改善投资环境(如基础设施)、签订国际投资协议等,下面我们对这些措施进行具体分析。(1)各种投资激励措施竞相出台。发展中国家的投资环境,无论在软件(政策、法制),还是硬件(经济发展水平、基础设施)方面,都与发达国家相差甚远。为了与发达国家及其他发展中国家竞争,许多发展中国家竞相推出了对外资的种种鼓励、优惠政策,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税率优惠。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对外国投资态度的转变,发展中国家竞相出台一些税收优惠措施,而且相互攀比,不断加大本国的税收优惠力度以吸引外资,从而在发展中国家中形成了一种税收优惠的竞争局面。以公司所得税为例,在2000年发达国家普遍大幅降低所得税率以前,发展中国家对外资企业征收的所得税率一般较发达国家低三分之一左右;虽然80年代中期以来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税率都呈现出不断下降的趋势,但发展中国家税率下调幅度普遍大于发达国家(见表1)。
2000年以后虽然发达国家普遍大幅降低了所得税税率,但目前发达国家的税率水平依然普遍高于发展中国家的水平,而且近年来降低税率的趋势仍在继续(见表2)。
第二,免税期优惠。免税期优惠依然是目前发展中国家常用的财政激励手段之一。发展中国家为跨国公司提供的免税期一般为投资后5年,但也有更长的。例如韩国《税收特倒限制法》规定,对于属于法人税、所得税(国税)减免对象的项目,自2005年开始,从最初赢利的年度起5年内100%免征,之后2年内减按50%征收(2005年前为7免3减)。新加坡规定,如属新兴工业和出口工业,从生产之日起算免征所得税5到10年;泰国规定,“奖励”产业可免征5年所得税或1年消费税;我国现行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生产性外资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三,对外资企业的关税减让和退税优惠。韩国《税收特例限制法》规定,直接用于法人税和所得税减免对象项目中的机械、器具、器材、零配件等产业设施以及其它原料、备用品,仅限于以新股发行方式进行投资时,其进口关税、特别消费税及增值税免征;马来西亚政府从1999年1月1日起,对生产企业进口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实行免税:印尼政府规定,外资企业自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辅助设备等资本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费用、外资企业2年自用生产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费用、生产出口产品的原材料可退还进口关税;智利规定外资企业为发展营业而进口固定资产可批准全部或部分免除其进口税。第四,加速折旧。巴基斯坦规定,对于在巴基斯坦首次投入使用的“可折旧资产”,在第一个纳税年度内可允许50%的初始折旧。此外,巴西、印度尼西亚、墨西哥、加纳等国家都有这样的法律规定。第五,其他激励政策。除以上措施外,许多发展中国家还通过提供公有土地等租赁费用减免优惠、劳工训练计划赞助经费、发展工业区设施、成立投资促进机构等多项方案,全方位争夺FDI。
(2)投资规制框架自由化程度不断加深。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2005年3月16日公布数据指出,1992年到2001年的10年是发展中国家积极推行吸引外国直接投资的自由政策的10年。贸发会议说,10年来,在11.6个发展中国家或经济体中,除了2个以外,全部都放宽了对外国直接投资的限制或者增加了对外国投资的鼓励,每年出台的相关新政策或措施在66到150项之间。贸发会议指出,东亚、东南亚和南亚的24个国家是吸引外国直接投资最积极的,这些国家出台的有利于吸引外国直接投资的政策占发展中国家出台全部政策的1/3以上,尤以中国、印度和越南出台的有利于吸引外国直接投资的政策最多。贸发会议还说,中亚和东欧也在积极吸引外资,其次为非洲、拉美和加勒比地区。具体来看,规制框架的自由化主要表现为普遍采取了进一步放宽外资投资限制的政策与措施:如减少了禁止与限制外资投资的行业部门数目,放宽外资投资比率的限制,容许外国公司对当地企业进行兼并,鼓励外国公司投资参与当地国营企业的民营化改造等。马来西亚从1998年2月起进一步开放电讯市场;从1998年7月31日起,取消了制造业外资持股比例与其产品内外销比例挂钩的有关规定,并进一步放宽了金融保险业外资的持股比例,允许外资控股,即从以前的49%提高到51%。泰国于1999年11月24日颁布实施了新的外商经营法,对证券服务、批发和零售、建筑、非丝质的纺织品、服装、鞋、酒类生产和拍卖做了进一步的放开,允许外商更大程度的参与。巴基斯坦从以前仅有制造业领域对外资开放发展到现在几乎所有的经济领域都已对外资开放,投资体制也已经大为自由化。
(3)国际投资协定不断增加。在当今经济联系日益密切的世界经济中,发展中国家所实施的优惠政策,并不能如各国所愿单方面地起作用,更重要的是还有赖于其他国家的配合和合作。国际投资协定的达成可以使东道国的FDI规制框架更为透明、稳定、可靠,并增加了
政策的可预见性,减少了未来FDI流动的障碍(UNCTAD,2003)。于是为了有助于吸引FDl,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在双边和地区层面上缔结了国际投资协定,国际投资协定的数量――尤其是双边和地区层面上的――在过去十年中有了极大增长。(1)双边国际投资协定。在双边层面上,最重要的工具是双边投资协定(BITs)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DTTs)。截至2005年底,全球双边投资协定的总量达到了2,495项,其中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协定持续增加,从1990年的42项猛增到2005年的644项,发展中国家签订的协定占全部协定的75%;全球双重税收协定在2005年底达到了2,758项,其中发展中国家签订的协定占全部协定的58%。BITs和DTTs数目的增加有助于提高竞争力,吸引更多的外国直接投资,并有助于更好地应付竞争加剧带来的挑战。截至2002年底,BITs协定覆盖了全球FDl存量的大约7%、发展中国家和中东欧国家FDI存量的22%;DTTs协定覆盖了全球FDI的大约87%,发展中国家和中东欧国家FDI的大约57%。(2)地区国际投资协定。在地区层面上,地区内的和地区间的与投资有关的协定也在增加,尽管一些地区性协定专门处理投资问题,但迄今为止地区层面上的国际协议已经呈现出综合化的趋势,既包括与贸易有关的条款,也包括与投资有关的条款,甚至扩展到服务、知识产权和竞争问题。实际上,现在绝大多数地区自由贸易协定也是自由投资协定,至少在原则上是如此。具体来看,近年来发展中国家签署的投资协定有东盟投资地区框架协议和安第斯共同体291决议,而且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在2003-2004年期间磋商或签署了包括投资条款的区域自由贸易协定,如东盟和中国签署了为其2010年建成世界最大的自由贸易区铺平道路的协议;巴林和约旦与新加坡各签订了一个自由贸易协定;南亚地区合作联盟(theSouthAsianAssociationforRegionalCooperation,SAARC)的成员国正在考虑签署一个在本联盟范围内促进和保护FDl的地区协定等,这些协定的签署将使FDI的进一步扩展更为便利。
总之,国际投资协议数量的增长及其性质反映了这样一个事实,即近十多年来,发展中国家政策变得对FDI更加友好。
2、中国的低成本优势逐渐丧失。发展中国家对外资的吸引力之一在于劳动力成本相对较低。改革开放以来外资大量流入中国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为了利用中国廉价的劳动力,所以外资大量集中于劳动密集型产业。但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及对劳工保护意识的增强,中国的劳动力成本也在不断上升,1997年开始超过印尼,2002年起超过印度,同时泰国的工资水平与我国也逐渐趋同(见表3),而这些周边国家和我国的FDI竞争是最为激烈的,中国在吸引外资方面的低成本优势正在逐渐丧失。当然,中国政治稳定、宏观经济形势向好、基础设施不断完善等因素,使中国依然对外资保持着吸引力。而且,总体而言,我国依然保持着低成本的优势,但我们也应该看到,印度、印度尼西亚的工资水平现在都低于我国,泰国的工资水平与我国的差距也逐渐缩小,随着这些国家对外资限制的逐步减少及引进外资力度的加大,他们对流入我国FDI的威胁也是客观存在的,不可小觑。
3、跨国公司分散风险、转移投资的不利影响。虽然中国对FDI十分具有吸引力,但谨慎的公司也不希望将所有的鸡蛋都放在一个篮子里。印度的崛起,“金砖四国”的发展,使跨国公司开始重新估算整个世界的经济分布,尤其是东南亚为外国公司的投资提供了良好的避难场所。2005年12月,管理咨询公司科尔尼(ATKeamey)最新的年度全球投资者信心调查显示:中国仍然是对外国直接投资(FDI)最具吸引力的国家,但印度已经攀升到第二位,波兰、俄罗斯,巴西这些新兴市场国家首度跻身前十。最耀眼的亮点在南亚,“就最近的趋势判断,印度的投资吸引力正在大大加强”。而在四年前,当中国第一次超过美国成为全球对外国直接投资(FDI)最具吸引力国家的时候,印度还远远地排在第十五位。另外,2005年6月,日本贸易振兴机构进行的调查显示,十分之三在华经营的公司已重新评估其扩展计划,现在,许多企业采取所谓的“中国+1”战略,即在亚洲其他国家另外建厂,降低只在中国经营的风险。因此,随着其他发展中国家投资环境的改善,出于分散风险的需要,其他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亚洲国家会成为跨国公司除中国外的投资场所,这无疑也会对中国的FDI构成一定的威胁。
二、我国的外资政策选择
根据上述分析,虽然我国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并屡次成为全球吸引外资最多的国家,但各国FDl政策竞争的加剧、中国低成本优势的逐步丧失、跨国公司分散投资风险的选择,使得我国在吸引FDI的过程中同样面临着压力与挑战。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要想更好地吸引FDI和发挥FDl的积极效应,我国的外资政策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调整和完善:
1、继续积极有效地吸收外商投资,但引资重点应从数量转移到质量。根据前文的分析,从国际范围来看,积极吸引FDI已成为世界潮流,是经济全球化趋势下绝大多数国家采取的策略,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更是展开了FDI的激烈争夺。从我国来看,FDl的大量流入,不仅缓解了我国的资金短缺问题,而且促进了我国产业的技术进步,对我国经济发挥了积极作用。而且,“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国还没有达到不需要外资或者外资已经饱和的程度”(胡景岩,2006)。因此,今后我国吸引外资的政策不应改变。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大量外资进入也给我国经济带来了一些消极影响。同时,改革开放二十多年以来,我国的基本国情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不计成本、不辨良莠的引资策略已经不适合今天的中国,如何把引进外资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与我国产业的技术进步、与国家竞争力的提高结合起来,是我们现在外资政策重点要考虑的。正如“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那样:要实施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坚持对外开放基本国策,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竞争,更好地促进国内发展与改革,切实维护国家经济安全。规划纲要还强调,要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重点通过利用外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高素质人才。因此,今后我国在吸引外资、参与竞争的过程中,应注意通过相关的优惠措施来实现对外资流入的引导,将引资与我国的技术结构调整和地区结构调整结合起来。
2、取消外资优惠政策的时机
还不成熟,但应进行外资优惠政策的调整,将引资政策调整到以目标定位为主的轨道上来。(1)取消外资优惠政策的时机还不成熟。以优惠的政策吸引外商投资,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做法,不仅是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也是这样。我们的周边国家,以及一些发展中国家,相继出台了许多优惠政策,现在我们的优惠政策与周边国家地区和其他不少国家相比,优势并不明显;我国市场规模大、劳动力成本低等比较优势,也受到印度等国家的挑战,仅靠这一优势已难以在吸收外资的竞争中占据有利的地位。因此,从国际竞争的角度看,我国的优惠政策还没到取消的时候。(2)应进行外资优惠政策的调整。虽然我国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没变,但我国利用外资的重点却从弥补建设资金缺口和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并重转变为通过利用外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高素质人才这一个目标。因此,为了引投资的资源集中用于吸引特定的FDI流入,而不是用于吸引一般意义上的FDI。越来越多的国家认识到,需要采取目标更确定的措施来吸引FDI。目标定位方法的主要优势在于,有更多的机会来吸引有助于实现一个国家发展目标的那类投资。因此,目标定位非常适合我国今后以引进“高层次”外资为主要目标的外资战略。(3)有针对性地调整地区性税收优惠结构。多年来我国对外资实行的全面优惠政策导致了外资的鱼目混珠。外资并非铁板一块,也是良莠不齐的。我们引进的目标是具有高科技和先进技术的外资,但在全面优惠的政策下,不仅技术平平的外资大量涌入,而且“假外资”成为中国特有的现象,它们不但消耗了我国有限的资源,而且对内资产生“挤出效应”,加剧了内资企业的人才流失和下岗失业。因此,今后我国应逐步取消税收优惠的普遍性,废除对境外资金不分规模、不分技术档次、不分行业市场给予税收优惠的做法,并在此基础上调整税收优惠结构。同时,地区性税收优惠应紧密结合产业政策发展的需要,加入产业性、技术性税收优惠的内容。(4)政府在制定外资政策时应该充分了解与之竞争的其他国家采用了哪些具体的激励措施及激励水平的动向,以便使本国设计的政策在静态和动态上与市场机会相一致。
3、利用外资政策合理引导外资的投向。我国正处在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产业结构升级将是支持经济有效增长的重要条件之一。为此,我们必须合理引导外资的投向,使之与我国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相吻合。其基本思路是从宏观上加强对外商直接投资的政策引导和规制,一是重点鼓励外资投向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基础工业、基础设施、环保产业和出口创汇型产业、提高这些领域利用外资的比重;二是积极引导外资投向传统产业和老工业基地的技术改造,走内涵式发展的路子;三是充分发挥比较优势,继续发展符合产业政策的劳动密集型项目;四是严格禁止危害国家安全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项目、同时对于某些长线项目予以限制。
总之,我们应根据行业特点和我国产业发展的要求把好外资准入关,采取有所选择的外资导向政策,促使外商投资的产业结构不断改善和优化。(1)加大引导力度,促进外商对第三产业的投资。多年来我国的外资产业政策始终将主要注意力集中于制造业,而对服务业的关注不够。实际上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在需求结构中对服务业产品的需求会更快地增长,或者说,教育、医疗、休闲等服务业产品具有更高的收入需求弹性。目前我国消费需求不足,许多制造业部门出现了比较严重的生产能力过剩,但是某些服务产品(如高等教育)的供给在数量上与质量上都不能很好地满足有购买力的社会需要,这从在宏观上反映了我国产业资源的配置不当,应当加大对第三产业的投资比重。而联合国贸发会议的《2004世界投资报告》也指出,全球跨国直接投资的构成已从制造业外包为主转向服务业外包。这轮产业转移,对我国吸收外资投向第三产业,调整产业结构是一个历史性的机遇。我国可以不断创新招商方式和机制,通过金融、财政、税收等手段引导外商企业相对降低对工业的投资比重,加大对第三产业的投资力度;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为重点,提高吸收外资的技术含量,重点发展电子信息、生物工程、新型材料、高端装备制造等新兴产业,同时积极承接以IT产业为代表的新一轮国际产业转移,以吸引跨国公司把技术含量、增值率高的制造环节和研发中心转移到中国。(2)正确认识高新技术的含义,提高我国在全球产业链中的地位。从经济学意义来解释,高新技术是在增加值中取得较大份额的环节或程序。因此我们对于高新技术不能片面理解。正如我们在第六章所分析的那样,如果一个高新技术产业当中绝大部分的产值都产生于技术含量相对较低的组装加工环节,那么这个产业中的技术进步效果显然是十分有限的。我国的部分产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产业在经历了十几年的快速发展之后,已经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而在这些成就的光环之下所掩盖的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就是我国相关产业核心技术的缺失,例如目前我国的IT制造业所获得的增加值份额与利润率都较低,自主知识产权较少,所以笼统地作为高新技术产业来加以扶持的投资效益与市场风险都很大。政府的外资产业政策要引导产业向真正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能取得较大增加值份额的环节或程序发展,其中也包括鼓励传统产业采用高新技术并能带来较好经济社会效益的技术改造,真正实现我国产业链的升级调整。
双减政策的优点和缺点范文篇2
【关键词】返乡农民工;就业;机制创建;政策支持
农民工是我国特有的城乡二元体制的产物,是在特殊的历史时期出现的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农民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我们所指的农民工,是指在本地乡镇企业或者进入城镇务工的农业户口人员。[1]农民工返乡是有各种原因的,最近这次的返乡潮主要是由以下原因导致:受金融危机影响出现的返乡农民工。美国爆发金融危机后,对中国劳动密集型产品的进口减少,出口生产企业订单减少,企业遭遇困难,不得不裁减用工,其中大部分是农民工。由于城市生活费用较高,被解雇的农民工选择返乡,从而形成了新的群体。[2]
一、当前返乡农民工生活以及就业现状分析
(一)返乡农民工生活现状分析
此次金融危机不断向各地蔓延,给农村和农民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影响。农民工大批返乡减少了打工就业的岗位,成为了“发展农业生产,促进农民增收”的重大问题。返乡农民工现在的状况可以用“打工无前途,回乡无意思”来形容。
(二)返乡农民工就业现状分析
1.返乡农民工在就业观念上思想落后。返乡农民工普遍存在“四偏现象”,即文化素质偏低、年龄偏大、职业技能偏差、对工资待遇要求偏高。返乡农民工缺少对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的了解,不会运用国家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不懂得如何享受党和国家赋予的优惠政策。
2.返乡农民工创业时存在困难。资金短缺,融资渠道狭窄;优惠政策不到位,税赋重,摊派问题突出;经营不善,缺乏科学管理知识;创业硬件环境差,增加了额外投资成本。
3.返乡农民工找工难与用人单位招工难互为矛盾。现在找工作虽然困难,但仍然存在很多企业招不到人的情况,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当前返乡农民工就业的一个问题,在劳动力供求双方的要求上不能得到相应的平衡。这两个特点的形成原因主要体现在两个矛盾上:从农民工角度看,有一些农民工自己本身职业技能素质较低,但对工作薪酬的预期过高,找不到满意的工作;而从用人单位的角度出发,对农民工的技能素质提出了过高的要求,但所付薪酬较低也使其招不到合适的人才。
二、改善返乡农民工就业现状的建议和措施
(一)加大就业指导,转变农民工就业观念
转变就业观念,这是改善农民工生活以及就业现状的基础。同时,解除回乡创业者的后顾之忧。大力鼓励农民工回乡创业,就要在在创业场地、税收优惠、金融信贷等方面给予最大限度支持和优惠,以创业带动就业。对有创业意向、有技能、能吃苦耐劳、诚实守信的农民工给予小额借款帮扶,以创业促进就业。[3]对具备农业生产条件和技能的返乡农民工,积极鼓励和引导他们从事农业生产;引导部分农民工积极参加新农村建设,特别是积极参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为返乡农民工提供及时周到的就业服务。
(二)增强对返乡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培训
重视返乡农民工再就业培训,加强教育培训以提高劳动力供给的竞争力。要结合市场用工需求开展定单、定向、定点培训,提高农民工技能。发挥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作用,联系多部门、职院、培训学校对农民工进行免费技能培训;组织他们学习劳务市场仍然需要的生产技能,通过校企合作、劳务中介等途径,重新安排他们到城镇和非农产业就业。
(三)鼓励和扶持部分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
鼓励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这将是今后农民工转移就业的一个重要渠道。在用地、收费、信息、登记、纳税服务等方面应降低门槛,搞好金融服务,落实小额担保贷款,符合规定的给予财政贴息。各级政府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为农民工提供就业创业的政策环境,特别要及时制定税收优惠政策,降低创业门槛。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健全农民工就业创业服务体系。
(四)充分利用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吸纳返乡农民工就业
各地要指导返乡农民工积极参与重大投资项目建设和新农村建设,使部分返乡农民工在扩大内需中实现转移就业。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国家决定扩大内需,未来几年内,将投资4万亿,全国各地会催生大量就业岗位。我国拉动内需是正确的选择,也是必然的选择。农民返乡从事农业生产,正是顺应了政府拉动内需并缓解就业压力的愿望。政府应借农民工大量返乡、农村劳动力富余的机会,适时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新农村建设的投入力度,发展农村优势产业,启动现代农业建设的大项口,增强农业对返乡农民工的吸纳能力。
(五)做好返乡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
积极引导返乡农民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帮助农民工搞好社会保险异地转移与接续,加强返乡农民工疾病防控、计划生育及子女义务教育、适龄儿童预防接种等公共服务。同时,还应进一步加大财政支农力度。
(六)切实保障返乡农民工的土地承包权益
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和服务,农村土地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限制,也不得截留、扣缴或以其他方式侵占返乡农民工的土地流转收益。违法流转的农民工承包地,农民工要求退还的要坚决退还;因长期占用不能退还的,要负责安排返乡农民工就业。对依据口头协议等方式进行短期流转且农民工要求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原则上应退还农民工。长期流转又有流转合同的,可依法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有纠纷的,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同时,有的农民工的耕地已承包或租赁给别人耕种,承包期3-5年不等,现在突然返乡,想重新从事农业生产而暂时缺乏生产条件,政府要积极推进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三、结论
对于当前出现的大量返乡农民工而言,要改变返乡农民工现在的就业状况,必须从返乡农民工本身、国家法律制度建设两方面来努力。一方面提高农民工的素质,摆正他们的就业观,提高他们的自主就业创业意识,做到助人自助;另一方面,国家将有关推进返乡农民工就业建设的各项内容法制化,制定详细的法律规范等等,此外还要加强对地方政府的监督,使其充分发挥自身的带头作用。通过一系列的措施来促进返乡农民工的建设进程,从而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步伐,切实推进和谐社会的建设。当然,受当前各种客观条件的限制,目前的研究仍然存在有很多不足和缺陷,还有待于更进一步的完善。
参考文献:
[1]尹鸿伟.农民工返乡情况调查[J].中州学刊,2009(3):39.
[2]贾丽君.关注金融危机下的农民工[J].中国合作经济,2009(2):35,40.
[3]冯家臻.各方施招促进返乡农民工再就业[J].西部大开发,2009(1):26.
双减政策的优点和缺点范文篇3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卫生方针政策,以及省、州有关会议精神,以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为宗旨,通过政府出资为结婚当事人提供免费婚检服务的形式,引导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自觉参加婚前保健,提高婚前医学检查率,减少遗传性疾病和重大传染病的发生,为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创造条件。
二、工作目标
2022年婚检率达到50%以上,为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提供科学的婚育指导,规范的婚前医学检查服务,逐步形成“政府积极倡导、部门密切协作、群众自觉参与”的婚前保健服务格局。通过提供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减少出生缺陷发生风险,提升育龄群众优生优育意识,提高全市出生人口素质。
三、婚前医学检查定点机构
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为我市免费婚检的指定服务机构。
四、服务对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男女双方或一方户籍在市,并在我市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男女双方。
五、婚检项目
婚检项目应分为基本项目和特需项目。
(一)婚检基本项目
1.婚前医学检查
(1)基本体格检查项目:内科、外科、五官科、内外生殖器官的发育情况。
(2)基本辅助检查项目:胸部透视、血常规、尿常规、乙肝表面抗原、谷草和谷丙转氨酶、HIV初筛、梅毒检测、女性阴道分泌物(白带常规)检查。
2.婚前卫生指导
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进行以生殖健康为目的,与婚育有关的卫生保健知识宣传教育,讲授有关性卫生知识、讲授影响婚育有关疾病知识、受孕前的心理和生理准备、环境与疾病因素对后代的影响、新婚避孕知识及计划生育指导、遗传病咨询和基本知识讲座以及其他生殖健康知识。
3.婚前卫生咨询
婚检医生对医学检查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服务对象提出的具体问题进行解答、交换意见,帮助受检对象在知情的基础上做出恰当的决定。
(二)婚检特需项目
主要包括:心电图、胸片、红外线检查、B超(妇科、肝胆、心脏等)、ABO血型、RH血型、乙肝二对半、乙肝三对半(含甲、丙肝)、淋菌筛查、肝肾功能组合、血脂组合、染色体检查、支原体检测、衣原体检测、分析、孕前保健项目等。
六、婚检程序
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身份证、户口薄到我市婚姻登记地的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接受免费的婚前卫生指导、婚前卫生咨询、婚前医学检查。或是到政务大厅婚检服务窗口处做婚前卫生指导、婚前卫生咨询及初检,再到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检查。检查结束后,婚检医师及时将婚检结果反馈给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由婚检机构向受检人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并进行科学婚育指导。《女性婚前医学检查表》、《男性婚前医学检查表》、《婚检医学检查证明》均按统一模板自行印制。《婚检医学检查证明》二联单的第一页由婚检机构保存,第二页由受检人保存(模板详见附件1)。
七、婚检费用
按规定婚检基本项目的检查、咨询和指导服务全部免费,由省财政安排专项经费。婚检的特需项目由受检人根据需要自行选择,费用由受检人自理。如需增加其他医学检查项目,增加部分费用由个人自理。
八、保障措施
(一)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
围绕出生缺陷防治体系建设,各部门要结合自身工作持续开展优生优育科普宣传,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倡导健康文明婚育观念和行为。强化“每个人是自己健康第一责任人”、自身健康关乎后代健康的意识。组织拍摄出生缺陷防治宣传片、制作动漫短片,多形态、全方位向城乡居民、重点人群普及出生缺陷防治知识。将出生缺陷防治宣教工作与常规婚检、孕检等保健宣教相结合,积极引导拟婚夫妇和符合生育政策并准备怀孕的夫妇自觉参与婚检、孕检、产前筛查等提高宣教工作效率和可及性。突出七夕情人节等“扎堆”登记结婚特殊日期、“预防出生缺陷日”等特殊节日的宣传优势,各部门要组织专业人员在婚姻登记、妇幼保健机构等场所,向结婚和育龄对象重点开展出生缺陷相关科普知识的宣传和咨询,推动出生缺陷防治关口前移。
(二)规范服务体系,提高婚检质量
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要充分利用现有服务资源,推出便民措施,提高服务水平,确保服务质量。要将检查结果及时告知受检对象,提出医学意见,并注意保护受检者个人隐私。要同时推进婚前保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增补叶酸、避孕药具发放、优生咨询指导等婚前孕前优生服务有效落实。针对不同需求人群,提供分类指导和精准化服务。着力强化质量控制与管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和控制体系,围绕健康教育、咨询指导、临床检验等关键环节,定期组织开展人员培训、业务指导、质量控制和监督检查,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质量。不定期的开展电话抽查,切实提高婚前保健服务满意度。
(三)部门协调配合,齐抓共管
1.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婚前保健是在结婚登记前进行的,是母婴保健服务和生育全程服务的重要内容,也是保障母婴健康,预防出生缺陷,提高婚育质量和出生人口素质的重要措施和首道防线。各部门要从保障男女双方健康权益、提高婚育质量和出生人口素质的高度,充分认识婚前保健工作对于出生缺陷防治工作的重要意义,明确服务对象及服务任务,强化责任担当,有力推进,深入开展。
根据省州要求,成立由卫生健康局、民政局、妇儿工委、共青团、妇女联合会五部门组成的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全市婚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详见附件2)。
2.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卫生健康局负责统筹协调,积极推行免费婚前检查政策,着力加强婚前孕前保健咨询与指导,确保婚前保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等服务和政策更加公平可及。
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要切实做好免费婚检项目的宣传和咨询服务工作,强化婚检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提供优质的婚前保健服务,要做好婚前医学检查信息资料登记和数据统计分析,总结婚检疾病检出率、疾病排位等情况,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相关建议并采取相应措施,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反馈到相关部门。
民政局要配合做好婚前保健宣传教育,切实保障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
妇儿工委要聚焦“两纲”相关目标任务,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发挥职能作用协同推进婚前保健和出生缺陷防治工作。
共青团、妇联组织要积极发挥自身优势,强化宣传教育和组织发动,引导动员目标人群主动接受婚前孕前保健等服务,全力维护和保障育龄人群健康权益。
双减政策的优点和缺点范文篇4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时期,提出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党的十七大主题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国税部门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代表党和国家行使税收执法权,在构建和谐社会中责无旁贷、义不容辞。构建和谐国税要从实际出发,按照新时期税收工作的总体要求,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宗旨,充分发挥税收筹集财政收入和调节经济、调节分配的作用,推动国税系统内外和谐,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笔者试着从构建和谐国税的深刻内涵、意义出发,剖析当前构建和谐国税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构建和谐国税的内涵及其必要性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国家实行宏观调控的经济杠杆,也是调节社会收入的重要手段。这就决定了税收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对于推进社会经济发展、优化社会管理服务、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等各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和谐国税是一个整体的概念,不仅仅是国税部门内部的和谐,还包括税收与经济社会发展大环境的和谐。就国税系统内部而言,表现为国税人员各尽其能、各得其所、和谐相处、活力迸发,国税事业全面、稳步、协调、持续发展;就其外部而言,表现为国税事业与国民经济、纳税人及其他行业、部门的关系处于共进共赢、和谐发展的状态。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共建和谐社会进程的不断加快,构建和谐国税十分必要,意义重大。
构建和谐国税,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和谐社会要求各种社会关系之间的和谐,税收征纳关系作为社会关系中的一种形式越来越普遍存在于经济社会的各个层面,是社会关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建设符合中国国情的和谐社会进程中,税收应该与时俱进地发挥作用,这里既包括税收增长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的财力保障,也包括税收制度与政策运用在促进和谐社会所能起的作用。这不仅是国税事业自身发展的需要,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构建和谐国税,是提升税收执法水平的基本途径。在全面构建和谐社会的发展大局下,无论是征税人或是纳税人,都应明确认识建立和谐税收关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提升执法守法观念,树立依法诚信意识,自觉克制对立情绪及超越税收政策法律的奢望,将履行法定义务的诚意融入到友好的征纳关系中来,使国税事业真正进入公平、公正、公开的理想境界。构建和谐国税,是国税事业发展的必由之路。构建和谐国税要按照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要求,不断增强干部职工的发展意识、法制意识、服务意识和创新意识,树立正确的税收发展观,理顺各方关系,营造良好环境,逐步实现上下和谐、左右和谐、内外和谐,更好促进国税事业的全面发展。
二、当前构建和谐国税还存在的一些不和谐因素
近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税事业取得了前所未有的长足发展,为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提供了强大的资金保障。但我们也应该看到在现阶段国税事业发展中还存在着一些不和谐因素。
(一)税收法治环境方面的问题
一方面表现为税收立法层次和规格较低,刚性不足。我国大部分税收法律规范的形式仍停留在行政法规、地方性税收法规、部门规章等级次上,税收法律体系存在总体立法规格较低的问题。就目前而言,作为国家立法机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只制定了四部税收法律,即《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大多数税收法规只停留在条例或暂行条例阶段,使税收法律体系内部结构失衡,造成现行税制缺乏系统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过多的行政法规、规章直接影响税收法律的效力等级,使税收法律失去必要的权威性、严肃性,在执行中也缺乏应有的刚性。另一方面表现为税收立法行政化。我国税收立法中授权立法居多,立法缺乏独立性。在税收实际工作中,起主要作用的是税务机关制定的税收行政规章,使本应行使执法职能的行政机关变为融立法与执法为一体的机构,产生税收立法中的立法行政化现象。行政立法过多还可能造成税收立法因仓促上马、轻率立法而产生税收法律本身形式混乱的问题。
(二)税收优惠政策管理方面的问题
税收优惠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在税收优惠政策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在出台税收优惠政策时缺乏完备的事前论证。政府部门在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时,缺乏优惠项目的总体布局,制度上没有可行性论证机制,技术上缺乏科学的量化分析方法,体制上缺乏必要的制约与监督,导致税收优惠政策过多、过滥。二是对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缺乏系统、有效的跟踪监控。面对较为庞杂的税收优惠政策,国税部门往往只能对税收优惠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核、批准,缺乏对具体优惠项目的实时监控,容易出现违规套用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真空,导致国家税款流失。三是事后缺失对政策绩效的考核和评价,忽视对减免税运用效果的检验与反馈,导致一些优惠政策只生不死。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在实践中成本远大于收益,给国家的经济利益造成损失,政策出台的预期目标难以实现。
(三)税收征纳关系还不够和谐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经过征纳双方多年来的共同努力,当前的税收征纳关系已得到明显改善。但与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相比,征纳双方之间仍然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和矛盾。一是税收征纳关系主体行为不规范。税收征纳关系的主体,即国税机关和纳税人在税收征纳过程中均存在一些不规范行为。在征税过程中,随意执法、简单执法等现象在有的地方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在纳税人纳税过程中,不按规定建帐建制,不依法申报纳税,不主动配合国税部门管理,阻扰税收执法现象时有发生。征纳双方的这些不规范行为,直接导致了征纳关系的不协调,对构建和谐国税存在一些负面影响。二是税收征纳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在税收征收的实际过程中,税务机关拥有相对较多的实体权利,而纳税人在我国法律中一直是以义务主体的身份出现的,其权利主体的身份被有意或无意的忽略了。加之税收司法监督较为薄弱,难以有效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影响了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的形成,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征纳关系不协调。
(四)区域经济发展中税收竞争存在的问题
从当前实际看,税收竞争在许多地区不同程度地存在,有的地方为吸引投资,采取财政返还、地价优惠和一些其他名目的优惠措施,还有一些地区扩大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权,包括扩大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区域;放松对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资格的认定标准等。这些恶性税收竞争对经济发展带来了危害。一是直接侵蚀税基,导致税负扭曲,使流动性较强的经济活动的实际税率越来越低;二是增加征税成本和监管成本,使必需的税收收入减少;三是带来政府公共产品供应能力的下降,片面引导地域、产业间、产品间的资本流向,拉大和加剧地区间的差距和不平衡,导致投资环境恶化;四是有的偏远地区为弥补税收收入缺口,加重某些税收、减少某些税收优惠、增加收费,这些税收负担的不合理转移势必进一步加剧不公平的市场竞争,破坏税收的中性原则,造成市场效率的损失。更为严重的是恶性税收竞争导致税制税政不统一,政府威信降低,造成政府、纳税人和国税部门都无法做到依法治税。
三、推进和谐国税建设的几点浅见
(一)完善税收立法体系,提高税收法律权威。
税收立法体系的建设是一个长期完善的过程,税收立法体系要同社会经济的发展相适应,兼顾当前与长远、稳定与连续的统一。一要进一步完善税制,清理税收行政法规和规章,提高税收立法层次和规格。要加快税收立法进程,按照《立法法》的规定,优化和简化税制,废止一些不符合当前经济发展形势的税种,如屠宰税;改革完善一批现行税种,如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等;结合费改税的进程,适时开征一批新的税种,如燃油税、社会保险税、遗产税等。要尽快改变当前税收立法中的立法行政化现象,不断完善税制结构,如简化税种、精简税率、规范税收优惠、合理制定税制要素等,能够上升为法律的条例要尽快提请人大通过,如将《增值税条例》、《消费税条例》、《营业税条例》等影响面广的行政法规通过完善和补充后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通过,尽快上升为《增值税法》、《消费税法》和《营业税法》等法律,以提高税法刚性,使税收法律走向规范化、系统化。二要坚持立法中性原则。要增强立法的透明度、公开性,包括加快制定税收基本法、完善税收的立法程序和提高立法层次等,增加税收立法的可预见性和稳定性,克服立法的随意性。严格遵循《立法法》的要求,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立法听证会,将立法内容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积极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便于公民知法、懂法、守法,提高税收法律的社会效应。
(二)规范税收优惠政策,推进税收优惠管理改革。
一是做好税收优惠政策的数据统计和估算工作。运用数理统计方法估算税收优惠成本和效益,为做好税收优惠的数据统计工作,要加强税务与财政、海关、统计等部门合作,实现信息共享,尽可能多地获得直接的统计数据,并选择适当方法合理估算其成本、效益,实行量化管理。二是逐步建立科学的税收优惠政策绩效评价体系。税收优惠政策管理改革应在原有定性管理的基础上,着重引入定量评价方法。对税收优惠进行数量化的成本收益进行比较分析,测算政府的税收优惠支出数额与纳税人的受益情况及相应的社会经济效益,最终得出税收优惠效果评价,并据此确定一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存、废、去、留。三是逐步将税收优惠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提高税收优惠管理的刚性。在现有条件下,编制全面的税收支出表是不现实的,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循序渐进、逐步展开的策略。先从某些税收优惠项目开始进行统计、测算、分析和评估,并编制简单的税收优惠可行性论证及分析评估报表。在积累一定经验以后,再扩大到对主要税种和重点项目,编制较为正规和系统的税式支出报告,逐步纳入国家预算程序。
(三)坚持优化纳税服务,构建和谐征纳关系。
一要处理好执法与服务关系,摆正征纳关系位置。依法治税是国税工作的灵魂,它贯穿于税收工作的各个层面和所有环节。优质的纳税服务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改善税收法治环境,促进执法质量的提高,促进依法治税的发展进程。税收工作必须坚持把税收服务理念贯穿到税收执法的全过程中,把税收执法、管理、服务三者有机地结合起来,加快建立良性互动的征纳关系,切实将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宗旨落到实处。二要全方位提供优质服务,促进征纳关系和谐。多尊重、理解纳税人,把纳税人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维护好。落实纳税人权益保障制度,继续做好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税收法律法律救济工作,及时受理、调查、处理纳税人投诉和群众举报,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及时为纳税人提供税法宣传咨询服务,要坚持税收宣传常态化,对纳税人关心的税收热点、重点、难点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多听取纳税人的意见和建议。努力为纳税人办税提供方便,合理简化办税环节,减轻纳税人负担,降低成本。三要建立良性互动机制,缓和化解征纳矛盾。畅通纳税人参与税收管理的渠道,通过采取定期召开座谈会、聘请监督员、设立意见箱和公开举报电话等方式,让纳税人参与税收管理。强化人本管理理念,推行“人性化”约谈制度,在发现疑点执行税务检查前,约请纳税人交换意见,督促纳税人开展自查,给纳税人一个自我纠错的机会,体现对纳税人的信任与尊重,让纳税人感受到人性化执法的魅力,以有效缓解征纳矛盾。加大税收政策宣传培训力度,组织企业财务人员或办税人员进行税收政策培训,减少企业因不熟悉税收政策而造成征纳之间的无谓纠纷。
(四)加强税收执法监管,遏制有害区域税收竞争。
双减政策的优点和缺点范文
关键词:加工贸易FDI国际收支“双顺差”
引言
自从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除了个别年份外,经常项目与资本金融项目呈现出持续的“双顺差”格局,所带来的综合顺差额的持续增加以及外汇储备的快速累积引起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大部分学者将国际收支“双顺差”看做是中国国际收支的核心问题,并对其成因展开了全面的分析。其中,FDI引资优惠政策以及加工贸易型FDI的存在被认为是双顺差形成的直接原因。比如,余永定和覃东海(2006)的研究认为,双顺差是中国长期推行吸引FDI的优惠政策,特别是加工贸易型优惠政策的直接结果;卢锋(2006a,2006b)的研究认为,加工贸易与外商直接投资的组合效应是中国国际收支双顺差产生的直接原因。鉴于此,部分学者提出要减少当前加工贸易优惠政策以促进外资对加工贸易的逐步退出,从而达到矫正国际收支失衡的目的。比如,杨立强(2008)认为,在当前落实科学发展观,减缓外贸顺差增长的背景下,有必要全面审视加工贸易政策体系和激励机制。吴杨伟(2011)认为当前加工贸易政策调整重点是减少加工贸易的出口总值,通过调整出口退税率和加工贸易优惠政策等促进加工贸易向一般贸易的转变,以实现贸易平衡。
上述研究从理论层面定性分析了加工贸易型FDI在中国国际收支双顺差形成中的重要作用,并从经验出发提出了解决措施。本文将在上述理论基础上,借助于系统的国际收支和对外经贸统计,通过数据分析手段展现加工贸易型FDI对中国国际收支的确切影响,并通过情景模拟展现如果没有加工贸易型FDI的支撑,中国国际收支持续双顺差的格局是否会发生改变,从而为以往的经验分析提供更为严谨的数据支撑和论证。
来华加工贸易型FDI的形成与现状
(一)来华加工贸易型FDI形成的客观经济背景
加工贸易型FDI是指在东道国从事加工贸易的外商直接投资。外商直接投资进入加工贸易领域并逐渐成为中国加工贸易的主体,与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外资政策取向以及新的国际分工格局形成有着密切关系,具体来说它是中国出口导向型外资鼓励政策、加工贸易鼓励政策、以及国际产业转移共同结合的产物,见图1。
1.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对“出口导向型”FDI的政策鼓励。中国在改革开放之前利用外资规模非常小,从1978年后才开始逐步确立积极利用FDI的总战略,并体现在此后的每个国民经济发展五年规划中。总体来说,中国利用外资的总战略基本属于“积极利用外资”和鼓励FDI进行“出口导向型”(姚枝、仲何帆,2004)投资,目的在于通过外资的引进来解决中国工业化建设中的资本短缺、外汇短缺和技术短缺问题。
从对待外资的态度看,“六五”和“七五”规划提出要积极稳妥地利用外资并适当扩大利用外资的规模。“八五”规划开始明确了“扩大外资规模,积极利用外资,并以直接投资为利用外资的重点”的战略思想,并在此后的每个五年规划中得到了贯彻。从引进外资的方向看,“出口导向型外资”属于外资引进的重点。在“七五”规划中正式提出利用外资实现“出口创汇”目标的政策取向,“八五”规划至“十五规划”继续贯彻了这一思想,“十一五”规划中没有明确提到鼓励FDI进入出口产业,但“抓住国际产业链转移机遇,积极有效利用外资”则隐含了该层意思。
为了贯彻鼓励出口导向型投资的外资战略,在1979年到2009年间,中国政府相继出台了关于外资投资方向、税收政策等方面的多个政策文件,比如在《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1986)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1994、1997)等官方文件中明确表明,用于出口创汇的外资企业将获得包括廉价的土地使用、信贷支持、所得税减免和出口产品免交工商统一税等外资优惠政策。此外,国家还给予出口创汇型外资企业的外贸进出口自营权、报关权、经营自等。
2.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对加工贸易的政策鼓励。一般来说,加工贸易鼓励政策实施的目的在于通过让利给企业,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国际市场加工制造活动,以达到促进本土制造业发展的目标。改革开放以来,加工贸易被中国政府认为是“较快地提高出口产品生产技术、改善产品质量品种、扩大出口商品生产、增加外汇收入”的有效途径,因此,国务院于1979年9月颁布了《开展对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办法》。该办法针对加工贸易本身制定了多种优惠政策。比如对于加工贸易进口的原材料,国家减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免领进口许可证,加工成品出口免征出口关税;对与来料加工有关的设备进口,以及外商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机械设备和生产用车辆等,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免领进口许可证等。
3.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对华投资中的国际制造业转移倾向。20世纪80年代开始,美、日等发达国家,亚洲“四小龙”开始向中国、东盟等发展中国家进行劳动密集型、部分资本密集型或低技术密集型产业的转移;20世纪90年代以来,产品内分工成为国际分工新形式,跨国企业开始将信息通讯产业、飞机制造业、集成电路产业等高端制造业的组装和装配环节从发达国家向中国、印度等发展中国家转移。承载国际产业转移功能的外商直接投资在东道国国内就形成了加工贸易型FDI,一方面大量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和专利技术,另一方面在东道国组装加工后再出口到其它国家,形成“三角贸易模式”。因此,国际制造业的转移促成了外商直接投资对加工贸易的偏好,这也是1992年以后来华FDI在加工贸易领域快速增长的主要原因。
(二)来华加工贸易型FDI的状况
承载国际制造业转移功能的FDI,面对中国政府的出口导向型外资战略取向和加工贸易优惠政策,其最佳选择就是进入到加工贸易领域。同时,FDI进入到加工贸易领域,既符合中国政府利用外资实现国内产业结构升级的经济结构调整目标,也符合利用加工贸易实现国内充分就业的经济稳定目标。因此,来华加工贸易型FDI伴随着1992年中国对外的进一步开放而快速发展起来,并且成为了中国加工贸易的主体,见表1。
来华加工贸易型FDI促成中国国际收支双顺差形成的决定性条件
加工贸易型FDI若要促成持续的中国国际收支双顺差格局的形成,需要两个必要条件:首先,加工贸易型FDI自身的对外经贸活动必须处于持续的贸易顺差状态,且其贸易顺差能够决定经常账户的顺差状态;其次,加工贸易型FDI所带来的长期资本净流入能够决定资本金融账户的顺差状态。
(一)来华加工贸易型FDI的贸易状态及其对经常账户的影响
加工贸易型FDI所形成的货物贸易差额的计算见公式(1),EXFP和IMFP分别表示加工贸易型FDI带来的货物出口额和货物进口额。EXFP和IMFP的计算见公式(2)和(3),其中,EXF和IMF分别表示外资企业的出口额和进口额,数据来源于《中国贸易外经统计年鉴2010》和国家统计局2010和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REXFP和RIMFP分别表示外资企业出口中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和进口的比重,经验取值为80%和50%。
TBFP=EXFP-IMFP(1)
EXFP=EXF*REXFP(2)
IMFP=IMF*RIMFP(3)
加工贸易型FDI所形成的货物贸易差额的计算结果见表2,表明加工贸易型FDI从1994年起开始产生了持续的贸易顺差。
加工贸易型FDI形成的持续性贸易顺差是否能够决定经常账户的顺差,则需要对加工贸易型FDI的货物贸易差额的绝对规模与其他类别的经济主体所形成的货物贸易差额的绝对规模进行比较,结果见表3。从2000年开始,加工贸易型FDI的贸易差额的绝对规模开始超越其他类别的经济主体的贸易差额的规模,成为货物贸易差额状态的决定性力量。所以,自2000年伊始,加工贸易型FDI的货物贸易顺差状态直接决定了整个货物贸易的顺差状态。
此外,对于我国,货物贸易是经常账户的构成主体。2000-2011年期间,货物贸易顺差在经常账户顺差构成中占据的份额最大,即使在比重最低的年份2004年,其值仍然达到85.63%。因此,货物贸易的长期顺差也就决定了经常账户的长期顺差。
以上分析表明,从2000年起,加工贸易型FDI成为我国经常账户顺差形成的主体力量。
(二)加工贸易型FDI带来的长期资本净流入及其对金融账户的影响
根据国际收支平衡表的记账原理,金融账户项目的差额状态由直接投资差额、证券投资差额与其它投资差额三者共同决定。中国历年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的统计表明,1993之后我国金融项目下的证券投资差额和其它投资差额基本处于逆差状态,因此金融项目的持续顺差完全来源于直接投资顺差,亦即FDI的净流入。
每年流入我国的FDI中具体有多大比例进入了加工贸易领域,迄今缺乏明确的统计数据,在理论界也没有精确计算方法,因此本文用加工贸易型外资企业的出口额占外资企业总产出额的比重作替代指标。考虑到来华的外资企业60%的产品用于出口(潘益兴,2006),形成外资企业的出口统计部分,那么,外资企业的年度总产出的计算方法见公式(4)。则加工贸易型外资企业出口额与外资企业总产出之比的计算见公式(5)。
TPF=EXF/0.6(4)
RFDIP=EXFP/TPF=EXF*0.8/(EXF/0.6)
=0.48(5)
其中,TPF表示外资企业的总产出,RFDIP表示加工贸易型外资企业的出口额占外资企业总产出额的比,也表示进入加工贸易领域的FDI占每年来华FDI的比重。公式(5)的计算结果表明,每年来华的FDI中有大约48%的比例进入了加工贸易领域。
上述分析表明,从1993年开始,加工贸易型FDI为每年我国金融账户顺差的形成贡献了约一半的份额。
剔除加工贸易型FDI后的中国国际收支状态的模拟分析
为了进一步显示加工贸易型FDI对中国国际收支双顺差的具体影响,我们考虑以后两种情景下的国际收支格局:一是完全剔除FDI中的加工贸易型FDI的情形;二是假定加工贸易型FDI转变为非加工贸易型FDI的情形。
(一)剔除加工贸易型FDI之后
如果剔除加工贸易型FDI,1994年至2011年期间经常账户和资本金融账户的差额格局的变化结果见图2。一方面,经常账户和资本金融账户均出现顺差和逆差交替的状态,亦即单个账户持续顺差的状态发生了改变;另一方面,经常账户和资本金融账户同时顺差的格局不会出现,除个别年份外二者基本呈现“逆差+顺差”共存的状态。因此,如果剔除加工贸易型FDI,“双顺差”的格局会完全发生改变,既不存在双顺差状态,更不存在双顺差的持续问题。
(二)加工贸易型FDI转化为非加工贸易型FDI后的国际收支差额格局
假定在某种政策环境引导下,来华的加工贸易型FDI全部转化成非加工贸易型FDI,1994年至2011年期间经常账户和资本金融账户的差额格局的变化结果见图3。其中,资本金融账户持续顺差的状态不会发生改变,但经常账户却出现持续逆差。这表明,1994-2011年期间的中国国际收支“双顺差”的状态也发生了完全的改变,见图3。
当前国内外经济要素的变化、加工贸易型FDI的调整方向与国际收支的发展趋势国际产业转移、中国政府对加工贸易的优惠政策以及对出口导向型FDI的鼓励政策是来华FDI对加工贸易偏好形成的客观经济原因。分析表明,每年来华外商直接投资中约有48%比例进入了加工贸易领域,形成了加工贸易型FDI。加工贸易型FDI从2000年起,促成并决定了中国国际收支经常账户与资本金融账户“双顺差”的格局。
本文的分析表明,FDI退出加工贸易领域,确实有助于贸易顺差的减少,但有可能会形成经常账户持续逆差和资本金融账户持续顺差的格局。而经常账户的持续逆差意味着中国将丧失在制造业领域的国际竞争优势,这将会给国内工业的发展和经济的稳定带来严重的危害,更会阻碍人民币的国际化进程。
因此,加工贸易仍需要大力鼓励和支持,减少并取消加工贸易优惠政策或限制外资进入加工贸易领域的做法在相当长时期内都是不可取的。一方面,继续积极利用国际产业转移的契机,通过加工贸易型FDI提升国内的产业结构是现阶段中国需要坚持的外资战略;另一方面,外资完全退出加工贸易领域后会导致中国国际收支经常账户的持续逆差。所以,尽管是加工贸易型FDI的存在决定了中国国际收支的“双顺差”格局,但解决国际收支失衡的途径不在于改变FDI对加工贸易的偏好,而在于如何引导国内资本的输出。比如,通过鼓励中国企业积极进行海外投资,在保证高质量外资输入的同时让国内资本输出,实现资本金融账户的逆差,从而配合经常账户的顺差,达到国际收支均衡。此外,对具有国内市场潜力的加工贸易实施特定差别的出口转内销专项政策,也将有助于国际收支均衡的实现。
参考文献:
1.余永定.全球国际收支不平衡与中国的对策.国际金融研究,2007(1)
2.余永定,覃东海.中国的双顺差:性质、根源和解决办法[J].世界经济,2006(3)
3.卢锋.中国的双顺差、日本经验及失衡调整[J].国际经济评论,2006(9)
4.卢锋.中国国际收支双顺差现象研究:对中国外汇储备突破万亿美元的理论思考[J].世界经济,2006(11)
5.杨立强.加工贸易政策的深度思考[C].中国国际贸易学会2008年“中国外经贸发展与改革”,2008
6.吴杨伟.发展加工贸易促进贸易平衡研究.改革与战略[J],2011(2)
7.黄先海,杨高举.中国高技术产业的国际分工地位研究:基于非竞争型投入占用产出模型的跨国分析[J].世界经济,2010(5)
作者简介:
双减政策的优点和缺点范文
一、税收国民待遇原则及其再认识
税收国民待遇原则集中体现为国际税收协定中的“无差别待遇”。《经合发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都在第24条规定:缔约国一方国民或无国籍居民在另一方负担的税收或有关条件不应比缔约国另一方国民在相同情况下负担或可能负担的税收或有关条件有所不同或比其更重;这也适用于不是缔约国一方或双方居民的人。通俗地讲,这是指对外国投资者所征收的税收,在负担上要不高于对本国投资者的同类税收。
从概念上看,有关国民待遇原则的各种法律表述中,采用的都是“不得高于”、“不低于”或“不应…有所不同或比其更重”的词句,而没有直接做出“必须完全相同的待遇”的规定;关贸总协定(即世界贸易组织)关于国民待遇的条款中有“一般例外”、“安全例外”、“补贴例外”等例外条款。因此,我们认为,税收国民待遇原则并不约束和限制主权国家基于本国国情和政策倾向对外国投资者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或者税,税收的国民待遇原则并不排斥涉外税收优惠。
有观点认为:市场经济要求公平竞争,税收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调节杠杆应尽量做到平等对待,一视同仁,充分体现税收的“经济公平”原则。涉外税收优惠对外国投资者的“超国民待遇”,明显地违反了这一原则,造成了地区和产业间的不平衡发展,损害了民族经济的健康发展。而笔者认为:税收国民待遇原则和我国具体的涉外税收优惠政策之间并不矛盾和抵触。就原则而论,将原则置于“真空”环境中诠释其意义,是不具备现实基础的。原则的实现在于政策的实施,政策是在具体的经济环境中推行的,而经济环境中的各种因素和参数构成的制度安排则显现出阶段的不确定性。所以说,我国的具体国情和经济发展不同时期的现实状况才是研究税收国民待遇和涉外税收优惠的逻辑起点。现阶段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可以看作是税收国民待遇原则的现实选择。
首先,税收的国民待遇原则的运用是一国对内统一公平推广至对外统一公平的过程。而我国税法的国民待遇标准尚未形成,全民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经营户等几种主要经济成分,国家税法根据经济发展的策略要求给予其不同的税收调控政策,各主体依法承担的税收义务也迥然不同;同样,由于国家区域发展重点的差别,造成了经济特区、开发区、开放城市、开发带的税收负担明显低于内地。国家内部的税收没有形成一个大致统一的“国民待遇”,涉外税制中过分地强调税收国民待遇原则,显然是不理性的。
其次,涉外税收政策应充分考虑到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现状和现行经济政策的要求。涉外税收优惠和税收国民待遇并存是一定政治经济条件调整的结果。具体而言,当市场发育较不完善,国家急需外部推动力以支持本国经济发展,经济政策强调效率优先时,应适当加大涉外税收优惠的程度;而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经济发展趋于稳定化、高速化和法制化,公平问题成为社会经济的主要矛盾时,则须淡化涉外税收优惠,实现公平竞争。所以我们说,涉外税收优惠是税收国民待遇原则的现实选择,二者是统一的。
二、我国现行涉外税收优惠政策的现状及其变革取向
现行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对某些特定地区、产业的涉外企业降低所得税率,同时对新办企业、出口创汇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给予定期减免,此外还有再投资退税,对外企免征投调税和耕地占用税等优惠。税制上的多层次,内容上的泛杂,使得整个涉外税收优惠政策缺乏整体性与统一性。再加上地方保护主义的政策攀比,执法的严肃性弱化,涉外税收优惠政策的现实效果已经远离其初衷,具体表现在:
第一,民族经济受到涉外税收优惠政策的歧视压力。据有关资料统计,外企所得税负担率在8%左右,内企负担率约28%,二者之间高达20%的差距,对外企而言是一种优惠,而优惠概念的另一面则是歧视,一个国家怎么能够依靠歧视本国企业而得到发展呢?
第二,对外企产业结构的选择调节乏力。现行涉外税制的产业优惠政策导向过于简单。一方面,经济特区内不分行业地实行普惠制;另一方面,生产性企业不分投资规模大小和产业类型享受同一优惠。这样,在同一利润预期的水平上,短期投资和生产要素型的外企将会得到更大的利益。同时,涉外所得税优惠率过低(如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减按15%税率征税)使得外国投资者保持粗放型产业的边际收益大于其选择集约化产业的边际成本。在预期成本效益的对比下,政府的其他产业调控政策的调节效果被大大抵减,导致国家非重点发展产业的畸形发展和地区间的重复建设,资源配置的低效运作。
第三,涉外税收优惠的地区倾斜客观上加剧了地区间发展的差距。外国投资者及外国资本的逐利本性决定其在决策过程中追求资本效用的极大化目标,并选择能提供实现这一目标的条件区域进行投资。现行税收优惠倾向于东南沿海地区,内陆的投资环境相对缺乏吸引力,必然会造成资本向效用极大化地区流动,形成沿海和内陆两种不同格局,并有逐步扩大的可能。
但是,如果我们把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显露出的一些弊端扩大化,并因噎废食全盘否认涉外税收优惠,全面推行平等的涉外税收政策,显然是很不理性的。如上所述,税收政策是一种现实选择,这和税收国民待遇原则本质上并不冲突。基于我国现实情况,笔者认为保留涉外税收优惠是必要的。
首先,资金和技术的紧缺是涉外税收优惠存在的前提。改革和开放是同一目标下的两个方面,二者是相互补充和统一的。改革和建设的资金与技术的短缺是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大国情。一个开放的经济体系中,一国资金及技术可以从国际资本市场和技术更先进的国家输入,以利于本国的发展和创新。因而开放引资,加强对外技术合作,走国际化的道路是必然选择。同时,法制的有待健全、政府的低效运作、基础设施建设的滞后等因素造成宏观投资环境的欠佳,也是我国的一大国情。所以,涉外税收优惠从某种意义上讲是作为外商在我国投资环境欠佳的补偿手段而存在的。
其次,保留涉外税收优惠有利于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保证外国投资者的合理预期。在现今世界经济循环体系受到亚洲金融危机的破坏而不堪重负,投资者投资行为谨慎而敏感的前提下,稳定是最为重要的。如果取消涉外税收优惠,影响的不仅是税收政策的倾向问题,更主要在于无形中扩大了外国投资者的风险预期,相应造成国际短期游资的“外逃”和中长期投资的萎缩,使我国在国际竞争中处于更为不利的地位。
所以,现阶段对涉外税收优惠政策的变革应主要以调整为主,本着平稳过渡的原则,逐步地缩小优惠程度,调整优惠目标和手段,重点突出国家产业宏观调控政策的需要。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主要应认识和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
1.正确认识外资投入量和涉外税收优惠及其他投资环境要素之间的关系。美国对美、日和西欧跨国公司的一项调查表明:他们并不把减免税收以奖励投资看成吸引投资的唯一重要因素。国际上常用斯托伯氏“等级尺度”法来评价投资气候。“等级尺度”共列出八个影响投资的主要因素,其中税收优惠被包括在“外国企业和本地企业差别待遇”一栏中而列第三位,所规定的最高分与“资本外调自由、允许外国所有权的比例、政治稳定”相同。说明税收优惠政策虽是大量引进外资不可缺少的条件,但它不是唯一重要因素。对外国投资者而言,一国的市场规模、增长潜力、宏观经济的稳定性、经济政策的可预见性和劳动力的价值及素质起着更为重要的导向作用。涉外税收优惠作为一种引资手段,其作用的发挥必须同时使投资环境的其他方面同步完善,否则一味的税收高优惠会因其他方面因素的抵消而削弱优惠作用,使得税收优惠所放弃的财政收入和得到的经济效益不对称。
2.确定涉外税收优惠的重点。外国投资是一种高成本的资本,引进和运用外资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优先解决本国相对短缺的经济部门的发展问题。根据党的十五大精神和迎接知识经济时代挑战的要求,我国目前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的重点在于加强农业的基础性地位;优先发展水利、能源、交通、通信和重要原材料等基础设施和基础工业;加大调整改造加工工业的力度,提高其素质,特别要有重点地积极发展高技术产业尤其是电子信息产业,推进国民经济信息化。涉外税收优惠作为一种调节的手段,应及时地进行重点转移,由过去的区域导向型适时地过渡到产业导向型上来,将涉外税收优惠的范围扩大到全国,实行双层次的引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具体做法是:第一层次,对投资于上述先驱产业的内外资企业实行完全相同的普遍优惠政策;第二层次,在普惠制的基础上再对投资于先驱产业的外资企业实行特殊优惠政策,体现对其深层次的税收优惠。以此推进外商投资产业部门结构和技术结构的优化。对于一般加工业特别是纯粹劳动密集型、以产品粗加工为特征的中性产业,则应实行和国内企业对等的税收待遇。对投资于高耗能、高污染的限制性行业的外资实行限制性税收政策,如课征附加税等限制措施。
3.采用灵活性的优惠机制,以适应宏观因素的多变性。单纯地以低税率为基本内容的优惠机制体现的是国际间比较利益上的优势,在当前世界各国特别是一些主要经济大国纷纷出台以降低税率为主要内容的税改方案的时候,这种单一的优惠机制或丧失其作用,或将毫无必要地增加税式支出,背离税收优惠的初衷。单一机制缺乏一定灵活性,难以适应多变的环境,所以,税收优惠的多样化是一种明智选择。例如对外国投资者实行延期纳税性质的投资储备金办法或者短期减免税性质的投资抵免办法;相当于提供无息贷款性质的加速折旧办法;到期可以停止或延长的定期减免税办法;以及包括流转税和财产税在内的其他非所得税的定期优惠办法等。针对我国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偏重于低税率和定期减免二种形式的现状,适当地减少这两种形式的比例,综合采取上述各种优惠办法,形成符合我国国情,适应国际国内环境的优惠体系。
4.争取和资本输出国政府签订税收饶让协议,使税收优惠能真正落到外国投资者身上。国际投资所遇到的最大问题之一即国际双重征税问题。国际双重征税的存在抵消了东道国鼓励外国直接投资的税收优惠的效果,造成税收的国际转移。而实际上涉外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的对象应该是跨国投资者。而只有在我国政府和外国投资者的居住国政府(或国籍国政府)签订税收饶让协议之后,我国涉外税收优惠政策所产生的外国投资者税负低于其所在国税负的部分,才不再补征,才可能使涉外税收优惠全部落到外国投资者身上,从而使优惠政策得到充分实现。
5.加强涉外税收优惠的原则性和涉外税法的严肃性。涉外税法是一个国家主权和信誉的重大体现,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各地各机关出于自身局部利益考虑,擅自泛化涉外税收优惠,以税收减免的随意性取代涉外税法的严肃性,偏离了税收优惠的原则。这种做法不仅有损国家主权,而且使外国投资者对我国税收优惠的稳定性和法律的严肃性产生不良的心理预期,以至带来难以估计的后果。所以,中央政府应积极发挥其政治上集权的优势,加大税收的控制力,严格划分税收优惠的权限,将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权完全收归中央,并保证执行过程中的政令如一:同时强化涉外税收监督体系,加大监督力度和广度;在法和罚上保证涉外税收优惠政策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参考文献
①郭庆旺:《税收与经济发展》,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5版。
②靳东升:《税收国际化与税制改革》,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5年版。
③刘心一:《税收支出分析》,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5版。
④尹音频:《涉外税收论纲》,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7版。
双减政策的优点和缺点范文篇7
关键词:税收预算预算性增收税收优惠
税收预算与税收优惠的概念及延伸
税收预算(revenuebudget)是上级领导机关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对国家在一定时期(通常为1年)内对税务机关完成税收任务的目标测算,是国家财政预算体系的核心。它包括了预算体系的编制、分配、检查以及分析等一系列的工作,其目的是为了保证税源可靠、税收有效。税收优惠(taxincentives)是为了配合我国在一定时期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在税收方面采取相应的激励和照顾措施,减轻或减免纳税人的税务负担,以达到支持和引导产业发展的目的,是国家干预经济的重要手段之一。
目前,我国税收预算主要采取“以支定收”的方式进行,即根据税收用途来决定税收多寡的问题。税收预算的编制体制采取的是一种“基数增长”的机制进行的,在上年税收计划完成的基础上,按国民经济的增长速度,综合各地税源增减变化情况等因素,一般再调增几个百分点,形成新一年的税收计划。这种税收预算体制的编制就为我国税收预算带来了增收的可能。在税收优惠方面,目前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起到的是政策调节、政策扶持作用,优惠区间集中度比较高,主要集中于基础性建设、吸引外资和鼓励高新技术产业等方面。这是对税收预算的一个“负增长”,而且不可预测性很强。因此,两者之间存在了许多矛盾和问题,如何寻求临界点就成了许多学者研究的课题之一。
税收预算性增收和税收优惠现状分析
(一)税收预算性增收现状分析
国家税收预算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税源问题,保证税收稳定,为公共财政提供保障。稳健的税收政策有利于保证国家基本职能的实现,有利于为公共基础设施提供财力支持,有利于加强国家宏观调控能力,有利于保证国民经济稳定、持续发展。因此,我国的税收预算是面临增收的压力的,其主要方面有:
由于我国财政预算与gdp比值、税收收入与财政收入比值较低,社会各界普遍要求提高这两个比值。这直接带来了各级政府在安排财政收入和税收收入预算时要求明显的高于gdp增长,最终导致了税收的预算性增收甚至是超收。
为了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夯实财力基础,国家或多或少的要求实现地方税收增收以扩大内需。政府通过增加投资扩大财政支出带动积极发展,为了控制财政赤字的规模,就需要在控制国债的同时增加税收。从2009年新疆率先获得30亿地方债发行权以来,全国大部分省市都获得了不同额度的地方债发行权。事隔一年多来看其对地方经济的发展效果并不明显,这部分缺口对税收的增加提出了直接要求。
政府机关不理。如前所述,税收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财政支出,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政绩,大兴土木、乱搞建设,带来了资金紧缺,对税收要求加大。同时税务部门为了迎合上级部门领导,采取多征税的方式,确保“超额完成任务”。
(二)税收优惠减免现状分析
我国实行税收优惠的目的是在税收方面采取相应的激励和照顾措施,以减轻某些纳税人的纳税负担,最终引导国家产业结构稳定发展,扶持基础设施建设,是国家干预经济的重要手段之一。税收优惠是对税收预算的一种政策性减免或减少,且不可预测性很强。目前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在产业和地区等方面具有明显的倾斜性。税收优惠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
为吸引外资进行的优惠。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虽设立机构场所的但其取得的所得却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实行减按10%的税率进行征收的决定。同时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的“三税”不征收城建税。
对固定资产进行的可抵扣政策减免。现行增值税法条里明确提出了以2008年12月31日为界,期间以前买入的固定资产卖出时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期间以后买进的固定资产按17%抵扣,实现了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型。与此同时,为鼓励技术进步,企业固定资产确实需要加速折旧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进行折旧,但是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年限的60%。
对农业产业链的税收优惠。增值税明确规定了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税,企业所得税中对农、林、牧、渔项目所得也提出了相应的减免税规定,如农作物新品种选育、中药材的种植、家禽的饲养、远洋捕捞等免征企业所得税;对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和内
陆养殖实行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如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国有企业采取加速折旧、加大新产品开发费提取减免进口先进技术与设备的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等。目前国家对重点扶持的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进行征收。
对地区税收优惠政策。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在2001-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于2008年1月1日之后新登记注册的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自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纳税年度起实行“两免三减半”税收政策。
纵观我国税制发展模式,一方面为了弥补财政赤字、偿还国债和财权积累,带来了税收的增收,另一方面需要不断完善基础设施,吸引外资,就必不可少的需要对一些功能性税种进行税收减免。在税收预算时,方法太过单一、政策干预太强,对税收预算太过宏观,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在税收优惠方面太过微观,大多局限于所得税,并且只有降低税率和免税两种,在扣除方面也只有个别行业可以享受150%加计扣除的优惠。同时纳税人负担较重,依托于政府力量的税外费用名目繁多,严重冲击了税收调节的主导地位,形成了税费不清、以费代税的不良局面。
税收预算性增收和税收优惠存在的矛盾
(一)对税收预算性增收和税收优惠的基本认识
由于采用基数增长法进行税收预算,目前税收持续高增长的局面已经难以为继。分析其原因主要有:随着时间推移,基数不断增长,税收预算值不断加大,导致税收压力不断增加;现行的税制结构决定了我国税收收入的弹性不能与gdp保持同步增长,目前的征收状况对税收收入弹性增长的贡献与地方税收预算性增收呈负相关。因此在预算性增收降低的情况下保证税收收入的同时,对国家鼓励的产业进行的各种优惠政策就提出了挑战。而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和出台,都是围绕调整产业结构、引导行业发展和扩大内需、提高纳税人投资和消费的积极性进行的。现行的优惠政策集中度是比较高的,仅仅局限于个别产业和个别地区,可能导致纳税企业从低税收优惠行业向高税收行业进行转移,最终使产业失衡,税源不稳。
在我国一个特别的现象就是,税费并立的局面,在税收以外还存在着大量的费用征收,纳税人的总体税负其实是不轻的。单纯的要求预算性增收是不切实际的,更应该厘清税费关系,确立税收的主导地位,加强征管来堵塞漏洞和清缴欠税来化解政策性减收的缺口。树立目前的税收优惠是为了将来的增收做准备的信念,才能保证税收预算增收与税收优惠的协调发展。
(二)税收预算性增收和税收优惠的矛盾解析
预算征收是为了保证税收的稳定,促进经济的发展。而税收优惠则是为了扩大内需,同样也是为了促进经济更好更快的发展。增和减同样是为了促进我国经济的正确发展,表面上存在着矛盾,实际上是殊途同归,需要把握的一个原则就是“度”。如果税收预算超过了纳税人的度,会直接影响税收源泉;如果税收优惠超过了国家的度,人们富了,国家穷了,基础设施相应的也就垮了,宏观调控也就相继失效了,金融危机的防御性就降为零,社会也将动荡不安。因此,在这两者之间需要寻求一个平衡点,应该把两个比重提高到合理的水平。目前,我国各种税费合计占gdp的比重已经达到25%-30%左右的水平。这说明我国纳税人的总体负担是不轻的。靠增加纳税人的负担来提高两个比重是不恰当的。只有有效地把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内和清费立税的前提下,才能完善税收体系,也为税收优惠提供了可操作空间。
解决税收预算性增收和税收优惠矛盾的对策建议
(一)协调各级政府部门之间的工作
我国现行税法体系主要以直接税和间接税为双主体的税制结构,共有19个税种,其收入主要为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和中央政府共享税。部分税种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关联度不高,因此不能片面的强调税收收入增长应当高于经济增长。应当明确税收优惠并非不利于税收预算,而是为了社会稳定和经济更加全面的发展,税收暂时的减收是为了以后年度的增收。从我国最近几年的税制改革可以看出,在税制改革方面对于税率已经开始重视,所得税税率从33%下调到25%说明了对纳税人总体税负的减轻。但是在税收优惠方面,仍然关注个别行业和部门,可以想象其结果就是,产业的严重倾斜,纳税人可能转移到税负较低的行业中去,导致税收收入减少。同时还需要根据预算控制财政支出的规模,不能一味的“以支定收”,不切实际的支出会减少纳税人的投资和消费积极性,导致社会资源配置失衡,不利于经济发展。
(二)以当地的实际经济水平和税源情况进行税收预算
以税收征收质量来代替“以支定收”的指令性税收任务,以当
地的实际经济水平和税源情况进行税收预算。目前通用的基数加增长数的方法不能客观地反映经济发展的水平和税源的状况,也不能体现出税务部门的主观努力程度,无法确定依法治税的水平。在全国范围内,不能搞“一视同仁”的方法,否则会出现不发达地区地方税负较重的情况。因此各地税务部门应当与政府部门做好沟通,立足经济发展,按产业来测算税源,做到量能收税;以征管质量来进行对税务部门的考核,政府部门应当对本地的经济水平和税收水平进行正确匹配,合理考核绩效,避免税收的盲目性与主观随意性。
(三)推进税费改革和地方税种的改革
传统意义上就存在着“税务收税,工商收费”的说法,致使纳税人面临着双重压力。大量游离于预算之外的各种收费和摊派资金是导致我国税收收入负担较重的主要原因。加快清费立税工作,既可以实现税收预算的增收工作又能做到不增加纳税人的负担,对产业政策进行调节,使税收优惠有了更大的发展空间。
(四)不断完善现行税收制度
加强税收征管工作、堵塞漏洞、惩治腐败,加强税收清缴工作,严格税收执法是目前税收工作的核心。通过开征新税种、调整税率增加税收收入,发挥税收的削高调控作用和对低收入者的转移支付作用,实现收入分配的基本公平。对各行业进行深入分析,了解实际量能情况;从企业的生存周期入手,合理估计其优惠期间,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税收政策的制定与运用是一个过程,不能一蹴而就,需要随时保持关注,对税收政策的制定、实施与结果要进行实时监督,不断的调整税收优惠政策,引导产业布局,才能在巩固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防止产业失衡,促进经济积极平稳发展。
参考文献:
1.尹双年.当前税收计划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财政金融,1996
2.林杰,潘贤掌.关于地方税收预算性增收与政策性减收问题的思考[j].中国财政,2001
3.刘慧民.对税收计划任务管理的反思[j].税务研究,2004
4.于子胜.论税收支出与完善我国税收减免制度[j].辽宁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
双减政策的优点和缺点范文篇8
一、精简乡镇机构和人员,转变政府职能。按照“小政府、大社会”和精减、统一、效能的原则,合理确定乡镇职能、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对所辖个乡镇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进行了机构改革。个中心镇设置了个行政部门,即党政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科教文卫计划生育办公室,其他个乡镇设置个行政部门。清退乡镇聘用人员,裁减超编人员,对现有干部实行民主推荐、竞争上岗、择优录用。同时,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科学界定乡镇政府的职能和机构设置,切实减少行政审批,从抓生产经营,催种催收,真正转变到落实政策、行政执法、提供服务上来。
二、广开分流渠道,妥善安置富余人员。对于分流人员的安置,采取了以下几项措施:一是鼓励机关干部领办创办各类示范服务基地。二是鼓励机关干部从事个体私营经济。三是鼓励机关干部到村和企业任职。四是鼓励机关干部停薪留职,与机关脱钩,“下海”施展本领。
三、调整教育资源配置,推进农村教育改革。通过合班并校、合理定员、竞争上岗、择优选聘等措施,调整优化农村中小学布局,精简优化教师队伍。按照危房改造同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相结合的思路,调整农村中小学布局。从实际出发,本着“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的原则,合理规划和调整学校布局。共合并撤消了处中小学,使农村中小学由原来的处,减为现在的处。仅减员和学校合并两项,每年可节约财政开支万元。并计划通过三年努力,把农村中小学压缩到处左右,使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基本到位。,
双减政策的优点和缺点范文篇9
[关键词]结构性减税降费;小微企业;税务;税收筹划
一、结构性减税降费概述
所谓结构性减税,就是针对特定群体、特定税种来削减税负水平的税制改革方案,其核心在于强调特定范围的减税,这就使得其与常规税负调整存在较为明显的差别。早在2008年,这一概念就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得以提出。总的来说,结构性减税的核心目的就在于减少纳税人的税负压力,从而实现税制的全面优化,为我国经济的长远发展打好稳定基础。而从原因进行分析,就能发现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的提出,主要是基于三大原因:首先,该政策是对我国税制进行优化的有效方式。实际上,我国税制体系一直都存在一定的缺陷和不足,其中的不合理之处更是不容忽略。在我国经济飞速增长的情况下,这些缺陷还不明显,但是随着我国经济增长速度放缓,“双主体”税制模式的不足已经对我国经济发展造成了巨大影响,必须及时对税制加以改革。其次,社会公众对税负压力过大问题的相关呼声较大,不管是个人还是企业,都希望能够减少税收负担。因此,结构性减税降费是我国政府满足公众减少税负压力的呼声的实质性措施,对我国经济发展、税制优化及社会稳定而言,均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意义。最后,2008年金融危机的爆发,使得大量小微企业遭遇了严重的资金问题,而税负压力更使得这些企业的发展难以为继。而结构性减税降费,能够有效帮助小微企业缓解税负压力,帮助企业度过困境,进而维持经济的稳定发展。也就是说,结构性减税降费是小微企业发展遭遇严重困境背景下,我国稳定市场经济的重要宏观举措,是确保国内生产总值稳定的有效政策。
二、小微企业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的实施问题
(一)企业对结构性减税优惠政策的运用不够
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为小微企业带来了诸多优惠政策,但小微企业要想充分减少自身税负压力,还需要合理运用这些优惠政策,落实税收筹划工作。然而当前很多小微企业都缺少良好的税收筹划意识,自身税收筹划体系也不够完善,更缺少优秀的会计人才,导致税收筹划难以取得良好效果。与此同时,很多小微企业对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的了解不足,没有与时俱进地更新税务筹划观念,更没有深度结合当地优惠政策,故而在减轻税务压力方面并没有取得良好效果。
(二)相关减税政策不够完善
我国小微企业有着数量多、类型杂的特点,要想切实缓解其税负压力,需要系统、健全而完善的减税政策体系做基础。然而就目前来看,我国针对小微企业的相关减税政策大多是单独出台的,缺乏足够的系统性。这样一来,往往会导致很多小微企业难以及时、有效掌握与自身息息相关的减税政策,从而无法充分利用减税优惠政策,导致企业税负压力无法得到充分缓解。还有部分政策已经不再适用,但是政府网站并没有对此进行说明,也没有及时删除相关政策条款,导致部分企业难以掌握最新的减税政策,甚至会在税收筹划时应用这些已不适用的政策。在减税政策体系不够系统、健全和完善的情况下,小微企业的税负减少效果较为有限,甚至容易出现各种纰漏与问题。
(三)结构性减税的开展不够全面与深入
针对小微企业的结构性减税,其重心在于减税范围和力度上。从减税范围这一角度来看,企业范围和税种范围都还较小。一方面,小微企业占据了我国企业总数的主要部分,其数量十分巨大,但是当前结构性减税政策只惠及了部分企业,还有大量小微企业并没有享受到相应的减税政策。另一方面,当前结构性减税政策主要是针对一些不太重要的税种进行减税,还没有充分覆盖对小微企业而言十分重要的税种。而从减税力度的角度来看,减税政策实施力度问题不容忽视。许多小微企业并没有在减税政策中减轻自身税负压力,这是因为许多减税政策都有着较高门槛,对企业自身情况有着一定要求和限制,导致企业难以享受到相应优惠政策。与此同时,部分减税政策的优惠力度也偏小,并不能为中小企业税负压力的减小起到有效的推动作用。
(四)结构性减税政策实施的监管力度不足
虽然结构性减税政策在全国范围内得以广泛实施,但其监管工作的开展还存在诸多问题和缺陷。首先,很多地方并没有将结构性减税政策的实施工作纳入到税收监管体系之中,从而导致其政策实施较为混乱、低效,并没有取得预期效果。其次,对结构性减税政策实施效果的监测难度较大,部分地方政府也没有重视相应的监测工作。如此一来,结构性减税政策的实际实施效果难以得到准确、有效反馈,从而无法及时对政策的实施情况加以调整和优化,难以最大化减税政策的实施作用。而且在缺少实施效果监测的情况下,后续结构性减税政策的实施也会受到一定影响,难以准确针对当前小微企业的实际税负情况进行调控,无法充分发挥减税政策的对小微企业的扶持作用。
(五)结构性减税与当前税收征管模式存在一定矛盾
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要想有效发挥其作用,真正起到扶持小微企业的效果,还需要以合理、有效的政策实施为基本前提。然而就目前来看,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与部分地方政府的税收征管模式存在一定矛盾。很多税务部门都有着一定的任务和指标,同时有着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如此一来,部分税务部门为了完成任务和指标,往往会在合理范围内对结构性减税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整,导致减税政策无法充分帮助小微企业减小税负压力。
三、基于结构性减税降费的小微企业税收筹划路径研究
在当前结构性减税降费的大环境下,小微企业一定要充分结合相应减税优惠政策,深入理解当前减税政策在实施方面存在的缺陷与不足,并在此基础上从增值税及所得税等方面完善税收筹划工作。
(一)深入掌握当地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和信息
就目前来看,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无法有效发挥其作用的原因主要在于中小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存在缺陷,同时政府相关工作也还不够完善。因此对中小企业而言,要想合理应用减税优惠政策来推动自身税收筹划工作的有效展开,除了要从自身的角度强化税收筹划外,更要充分掌握当地优惠政策及相关信息。其中,除了最基础的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外,小微企业还需要对当地政府的减税政策实施情况加以关注,重点了解政府税收征管模式和政策实施监测情况,并以此为基础对自身税收筹划策略进行适当调整。
(二)“营改增”政策基础上的增值税税收筹划
“营改增”政策作为我国于2012年开始实施的税制改革措施,在2016年已经全面实现增值税对各行各业的全面覆盖。毫无疑问,“营改增”也是结构性减税政策的重要内容,其对小微企业税负压力的减轻同样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营改增”背景下,小微企业应当灵活应用“营改增”的基本特点,强化增值税的税收筹划工作。总的来说,小微企业可以对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进行筹划。就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筹划来看,由于增值税相关条款规定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需要以相应凭证为基础,因此小微企业一定要尽可能获取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且对于小微企业,其在购入生产资料时往往存在多种付款方式,如现金支付,分期付款等。要想尽可能抵扣进项税来减小税负压力,小微企业通常可以使用分期付款的方式进行支付。这是因为在分期付款这种付款方式下,小微企业能够分批取得增值税发票,不会存在较多的延迟延误,从而可以及时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抵扣进项税。因此对小微企业而言,和设备供应商进行谈判并磋商付款方式,将成为其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重要筹划内容。而从增值税销项税额来看,其筹划重点在于促使产品购买方尽快付清货款。这是因为只有在货款及时付清的情况下,企业才能对增值税销项加以抵扣,从而实现对销项税额的筹划。因此在实际筹划过程中,企业可以通过各种方式与购买方进行协商,例如加大折扣力度等,促使购买方在预期时间内完成付款。
(三)基于减税优惠政策的增值税税收筹划
无论怎么说,税收优惠政策都是减轻小微企业税务压力的关键,因此小微企业一定要灵活应用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来开展税收筹划工作。对此,小微企业需要深度理解增值税相关优惠政策,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争取相应政策优惠。以应税行为相关政策为例,增值税优惠政策指出对于各应税行为月销售额不超过三万元的小微企业,可以分别享受暂免征收增值税的优惠。而要实现这一点,小微企业必须要将一般纳税人分离为小规模纳税人,这样才能对多种应税行为进行合理划分与筹划,进而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与此同时,小微企业还可以通过合理控制销售额的方式,长期享受相应的减税及免税优惠。不过这需要企业与客户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否则小微企业的销售额很难长时间保持稳定。
(四)适当增加企业开支以加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就结构性减税降费背景下的小微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而言,年应纳税所得额是以30万元为临界点。当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未超过该临界点时,小微企业只需要将其中50%计入到纳税范围,并以20%的税率进行纳税。毫无疑问,这是结构性减税降费背景下小微企业进行所得税税收筹划的重点所在。对此,企业可以适当增加开支,进而对应纳税所得额进行有效控制,避免其超过30万元这一临界值,起到降低税负压力的作用。公益捐款、广告支出、员工奖金等均是较为常见的应纳税所得额控制办法,这些办法不但能够减轻企业税负,更能从各个层面促进企业发展。其中,公益捐款有利于企业形象的建立,广告支出有利于企业品牌的推广,而员工奖金则对企业内部稳定有着积极意义。
(五)延期确认收入以加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实际上,延期确认收入同样是小微企业控制应纳税所得额的重要手段。一般来说,这一方式用于所得额仅仅超过30万元很少一部分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只需要对部分收入进行延期确认,就能有效控制所得额,避免其超过临界点。不过这一方式需要企业与付款方进行有效协商,在对方同意并签订相应的合同之后,再采取相应的延期确认收入手段。例如某微小企业在12月的应纳税所得额全部确认收回的话,会使得年应纳税额超过30万元。最终,企业在于付款方协商后决定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将部分款项延期至明年第一季度完全收回,从而有效享受了相应的减税优惠政策。
(六)其它税种的税收筹划
双减政策的优点和缺点范文篇10
税收优惠作为税收制度和财政政策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尽管早巳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但人们对税收优惠的认识并不完全一致。有观点认为,税收优惠就是指减税、免税。也有观点认为,税收优惠是指减税、免税、出口退税和优惠税率。也有观点则认为,税收优惠不仅仅包括上述几种主要形式,还应该包括先征后返、税额抵扣、税收抵免、税收饶让、加速折旧、税项扣除、投资抵免、亏损弥补等其他实际减除或减轻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税收负担的鼓励性和照顾性规定。对于上述认识,我们把前两者称为“狭义的税收优惠”,后者称为“广义的税收优惠”。
一、我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
1.税收优惠的形式单一
税收优惠的政策手段主要包括直接优惠和间接优惠两大类。但我国在税收优惠的操作上基本采用降低税率、定期减免、再投资退税等直接税收优惠措施这种形式的特点是政策的透明度高,征、纳双方易于操作但这种方式是针对企业利润的优惠,主要适应于盈利企业,而对那些投资规模大、经营周期长、获利小、见效慢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交通能源建设、农业开发等项目的投资鼓励作用不大,而对于加速折旧、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延期纳税、税收信贷等间接优惠形式运用不多。这样就扭曲了税收优惠的引导作用,而且直接减免优惠方式的特点是对税收直接免除,易造成税收流失。
2.税收优惠政策管理不规范
税收优惠的管理权,不仅应当在中央与地方之间进行合理划分,而且应当在同级政府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与税收职能部门之间进行合理划分。中国现阶段,税收优惠的管理权绝大部分集中在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基本上没有税收优惠管理权。为了解决必须由地方政府解决的特殊问题,地方政府不得不越权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从横向来看,在中央政府内部,由立法机关管理的税收优惠只有10%左右,其余绝大部分均由行政机关管理,并且在事实上主要由税收职能部门管理。此外,还有一部分税收优惠,是由政府的其他经济管理部门管理的。
我国的税收优惠分析、评估制度和预算制度尚未建立,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缺乏必要的制约与监督,以直接优惠方式为主的税收优惠又容易造成擅自、越权减免税等权力的滥用。妨碍了税收减免的法律化和规范化管理。
3.税收优惠政策的产业导向不够明确
由于所兼顾的社会目标过于庞杂,在产业导向、科技导向上的作用更不明确。产业税收优惠政策滞后,不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随着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产业税收优惠不能适时突出高新技术产业、知识经济的政策导向,存在税收优惠政策出台滞后现象。这势必进一步拉大我国与世界先进国家经济发展的差距,不利于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和高新技术产业、知识经济的超前发展。
二、优化我国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建议
1.增加税收优惠形式
税收优惠方式包括直接优惠和间接优惠。直接减免通常采取低税率、定期减免等方式,具有较强的投资鼓励作用,但受财政能力的制约,不利于监督税收优惠的准确作用;间接减免通常采取投资税收抵免、加速折旧、延期纳税、税收信贷等方式,只是国家暂时调整税款的入库时间,纳税人只是获得税款有限的使用权,最终并不影响国家总的财政收入,而且有利于国家加强对税收优惠政策的监督和管理。扩大和丰富间接优惠方式的运用,将有利于更好的兼顾财政收入和调节经济目标的实现。
应在保留并完善减免税这种直接优惠的基础上,适当增加间接优惠,使优惠形式多样化。间接优惠的实施既不违反税收公平原则,又能体现鼓励导向作用,提前收回投资,减少风险投资,同时也有利于应税行为的规范化管理,主要操作方法应选择加速折旧、投资税收抵免税、税前扣除、延迟纳税、亏损结转等措施。
借鉴国外经验可以从以下几方面予以调整:一是准许加速折旧回收投资,按技术标准规定加速折旧的程度,二是增加税前费用扣除,例如同意科技开发费用、专利开发费用、风险准备金等费用税前列支;二是将亏损弥补年限根据需要适当延长,减少企业由于投资于高风险领域而蒙受的损失。此外,对部级新产品的研制、生产企业。允许按一定比例扣除开发新产品的成本、费用,以及为推广新产品而支付的广告宣传费用。
2.科学界定税收优惠范围
在我国现阶段,税收优惠的范围应当是:在经济领域.保留农业、原材料工业、能源工业、交通运输业的税收优惠。保留中西部落后地区的税收优惠,保留生活必需品和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事业的税收优惠,其他各项税收优惠均应以不同方式予以取消,其中社会福利和政治的、军事的部分由财政支出解决,余下的部分中一小部分改为不征税,大部分通过税制改革消化掉。我国应当进一步完善分税制,必须尽快实行内外统一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地方税(费)种。
3.完善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制度
现行的减免税管理制度不完善,严重影响了经济的正常发展。为了整顿税收秩序,加强税收优惠管理,应该建立一个在分税制基础上的国家、地方分级税收减免管理体制,并在此基础上建立税式支出预算。税式支出是指国家为实现其特定的政策目标而内含在税法中的支出计划,是各种税收优惠在宏观上的数量化管理制度。应从以下几方面下手:
(1)合理确定税式支出管理范围。我们应该确定合理的税式支出范围。即:凡在税收基本立法,税收行政法规和行政文件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条款,就列为税式支出,在宏观上共同和财政支出一起保证国民经济发的需要。凡是由地方税务部门给予的临时的税收优惠,由于没有法律效力,就不列为税式支出,而是以税收优惠的形式在微观上对经济进行临时的、局部的调节。
(2)加强立法,完善税式支出的立法程序。通过立法的形式确定税式支出的额度和流向,对越权减免和私自突破减免额度的要予以处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消除“人治”因素。
(3)加强税式支出的总量和结构的控制,编制合理的税式支出计划。
双减政策的优点和缺点范文1篇11
关键词:税收预算预算性增收税收优惠
税收预算与税收优惠的概念及延伸
税收预算(Revenuebudget)是上级领导机关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对国家在一定时期(通常为1年)内对税务机关完成税收任务的目标测算,是国家财政预算体系的核心。它包括了预算体系的编制、分配、检查以及分析等一系列的工作,其目的是为了保证税源可靠、税收有效。税收优惠(Taxincentives)是为了配合我国在一定时期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在税收方面采取相应的激励和照顾措施,减轻或减免纳税人的税务负担,以达到支持和引导产业发展的目的,是国家干预经济的重要手段之一。
目前,我国税收预算主要采取“以支定收”的方式进行,即根据税收用途来决定税收多寡的问题。税收预算的编制体制采取的是一种“基数增长”的机制进行的,在上年税收计划完成的基础上,按国民经济的增长速度,综合各地税源增减变化情况等因素,一般再调增几个百分点,形成新一年的税收计划。这种税收预算体制的编制就为我国税收预算带来了增收的可能。在税收优惠方面,目前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起到的是政策调节、政策扶持作用,优惠区间集中度比较高,主要集中于基础性建设、吸引外资和鼓励高新技术产业等方面。这是对税收预算的一个“负增长”,而且不可预测性很强。因此,两者之间存在了许多矛盾和问题,如何寻求临界点就成了许多学者研究的课题之一。
税收预算性增收和税收优惠现状分析
(一)税收预算性增收现状分析
国家税收预算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税源问题,保证税收稳定,为公共财政提供保障。稳健的税收政策有利于保证国家基本职能的实现,有利于为公共基础设施提供财力支持,有利于加强国家宏观调控能力,有利于保证国民经济稳定、持续发展。因此,我国的税收预算是面临增收的压力的,其主要方面有:
由于我国财政预算与GDP比值、税收收入与财政收入比值较低,社会各界普遍要求提高这两个比值。这直接带来了各级政府在安排财政收入和税收收入预算时要求明显的高于GDP增长,最终导致了税收的预算性增收甚至是超收。
为了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夯实财力基础,国家或多或少的要求实现地方税收增收以扩大内需。政府通过增加投资扩大财政支出带动积极发展,为了控制财政赤字的规模,就需要在控制国债的同时增加税收。从2009年新疆率先获得30亿地方债发行权以来,全国大部分省市都获得了不同额度的地方债发行权。事隔一年多来看其对地方经济的发展效果并不明显,这部分缺口对税收的增加提出了直接要求。
政府机关不理性行为。如前所述,税收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财政支出,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政绩,大兴土木、乱搞建设,带来了资金紧缺,对税收要求加大。同时税务部门为了迎合上级部门领导,采取多征税的方式,确保“超额完成任务”。
(二)税收优惠减免现状分析
我国实行税收优惠的目的是在税收方面采取相应的激励和照顾措施,以减轻某些纳税人的纳税负担,最终引导国家产业结构稳定发展,扶持基础设施建设,是国家干预经济的重要手段之一。税收优惠是对税收预算的一种政策性减免或减少,且不可预测性很强。目前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在产业和地区等方面具有明显的倾斜性。税收优惠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
为吸引外资进行的优惠。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虽设立机构场所的但其取得的所得却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实行减按10%的税率进行征收的决定。同时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的“三税”不征收城建税。
对固定资产进行的可抵扣政策减免。现行增值税法条里明确提出了以2008年12月31日为界,期间以前买入的固定资产卖出时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期间以后买进的固定资产按17%抵扣,实现了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型。与此同时,为鼓励技术进步,企业固定资产确实需要加速折旧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进行折旧,但是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年限的60%。
对农业产业链的税收优惠。增值税明确规定了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税,企业所得税中对农、林、牧、渔项目所得也提出了相应的减免税规定,如农作物新品种选育、中药材的种植、家禽的饲养、远洋捕捞等免征企业所得税;对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和内
[1][2][3]
陆养殖实行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如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国有企业采取加速折旧、加大新产品开发费提取减免进口先进技术与设备的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等。目前国家对重点扶持的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的税率进行征收。
对地区税收优惠政策。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在-年期间,减按%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于年月日之后新登记注册的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自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纳税年度起实行“两免三减半”税收政策。
纵观我国税制发展模式,一方面为了弥补财政赤字、偿还国债和财权积累,带来了税收的增收,另一方面需要不断完善基础设施,吸引外资,就必不可少的需要对一些功能性税种进行税收减免。在税收预算时,方法太过单一、政策干预太强,对税收预算太过宏观,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在税收优惠方面太过微观,大多局限于所得税,并且只有降低税率和免税两种,在扣除方面也只有个别行业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同时纳税人负担较重,依托于政府力量的税外费用名目繁多,严重冲击了税收调节的主导地位,形成了税费不清、以费代税的不良局面。
税收预算性增收和税收优惠存在的矛盾
(一)对税收预算性增收和税收优惠的基本认识
由于采用基数增长法进行税收预算,目前税收持续高增长的局面已经难以为继。分析其原因主要有:随着时间推移,基数不断增长,税收预算值不断加大,导致税收压力不断增加;现行的税制结构决定了我国税收收入的弹性不能与GDP保持同步增长,目前的征收状况对税收收入弹性增长的贡献与地方税收预算性增收呈负相关。因此在预算性增收降低的情况下保证税收收入的同时,对国家鼓励的产业进行的各种优惠政策就提出了挑战。而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和出台,都是围绕调整产业结构、引导行业发展和扩大内需、提高纳税人投资和消费的积极性进行的。现行的优惠政策集中度是比较高的,仅仅局限于个别产业和个别地区,可能导致纳税企业从低税收优惠行业向高税收行业进行转移,最终使产业失衡,税源不稳。
在我国一个特别的现象就是,税费并立的局面,在税收以外还存在着大量的费用征收,纳税人的总体税负其实是不轻的。单纯的要求预算性增收是不切实际的,更应该厘清税费关系,确立税收的主导地位,加强征管来堵塞漏洞和清缴欠税来化解政策性减收的缺口。树立目前的税收优惠是为了将来的增收做准备的信念,才能保证税收预算增收与税收优惠的协调发展。
(二)税收预算性增收和税收优惠的矛盾解析
预算征收是为了保证税收的稳定,促进经济的发展。而税收优惠则是为了扩大内需,同样也是为了促进经济更好更快的发展。增和减同样是为了促进我国经济的正确发展,表面上存在着矛盾,实际上是殊途同归,需要把握的一个原则就是“度”。如果税收预算超过了纳税人的度,会直接影响税收源泉;如果税收优惠超过了国家的度,人们富了,国家穷了,基础设施相应的也就垮了,宏观调控也就相继失效了,金融危机的防御性就降为零,社会也将动荡不安。因此,在这两者之间需要寻求一个平衡点,应该把两个比重提高到合理的水平。目前,我国各种税费合计占GDP的比重已经达到%-%左右的水平。这说明我国纳税人的总体负担是不轻的。靠增加纳税人的负担来提高两个比重是不恰当的。只有有效地把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内和清费立税的前提下,才能完善税收体系,也为税收优惠提供了可操作空间。
解决税收预算性增收和税收优惠矛盾的对策建议
(一)协调各级政府部门之间的工作
我国现行税法体系主要以直接税和间接税为双主体的税制结构,共有个税种,其收入主要为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和中央政府共享税。部分税种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关联度不高,因此不能片面的强调税收收入增长应当高于经济增长。应当明确税收优惠并非不利于税收预算,而是为了社会稳定和经济更加全面的发展,税收暂时的减收是为了以后年度的增收。从我国最近几年的税制改革可以看出,在税制改革方面对于税率已经开始重视,所得税税率从%下调到%说明了对纳税人总体税负的减轻。但是在税收优惠方面,仍然关注个别行业和部门,可以想象其结果就是,产业的严重倾斜,纳税人可能转移到税负较低的行业中去,导致税收收入减少。同时还需要根据预算控制财政支出的规模,不能一味的“以支定收”,不切实际的支出会减少纳税人的投资和消费积极性,导致社会资源配置失衡,不利于经济发展。
(二)以当地的实际经济水平和税源情况进行税收预算
双减政策的优点和缺点范文1篇12
随着三市同城化的推进,面临着区域同城化的诸多共性问题,如地方政府税收利益的协调、补偿、税收征管等,同时也出现一些特有的问题,如缺乏上级政府的直接指挥协调,没有中心城市的辐射带动等。(一)宏观层面的主要问题1、中心城市缺位加大统一协调的难度三市同城化过程中必然涉及产业结构规划、区域交通系统的整合、公共服务的投资与共享等,这些都需要地方政府对政策进行强有力的统一协调。全国同城化发展的经验是一个中心城市带动周边城市的模式能较好地进行协调推进。目前,三市按照省政府要求建立同城化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厦门牵头会同漳州、泉州建立三市磋商机制。但从经济规模、人口数量、地理面积等指标看,三市均达不到同城化中心城市的标准,且经济社会发展禀赋不同、层次交错,协调过程中难免存在沟通困难、利益重叠、诉求不一等问题。2、缺乏利益再分配的保障与补偿机制福建省政府《加快推进厦漳泉大都市区同城化的工作方案》明确了同城化的主要目标,这就需要全面梳理制约同城化的障碍,真正打破旧有的制度壁垒和地方保护,建立起合理的利益保障和补偿机制。因此,必须考虑三个问题:一是产业分工上,三市虽然互补性较好,但产业同质化竞争仍然大量存在,如何创新方式,在实现产业优化、调整升级的同时使利益和机会均等公平;二是同城化中必然加重优势城市的公共资源的负担,如何实现同城化下各市利益与其应承担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责任相称;三是经济不断融合后如何建立机制保证资源共建共享,尤其是税收利益的共享和补偿。3、GDP考核机制可能使地方官员“同床异梦”偏离初衷目前,经济增长、财政收入、就业等是政府和官员政绩的主要考核指标,这种不科学的GDP考核机制,可能对同城化初期造成不利影响,使地方官员违背共同的规划方向,仍旧追求各自的地方经济增长指标,仍以各自的产业为重点进行招商引资,毕竟同城化无法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而地方官员的任期却是有限的,因此出现“短期行为”。另一方面,从国内外同城化发展经验来看,当前三市同城化正处于前期政府大力主导推进阶段,也应该注意避免政府的强势定位妨碍市场机制作用的问题。(二)涉税层面的主要问题三市同城化除了在宏观层面存在诸多壁垒,税收方面同样面临政策执行、税收征管、税收竞争以及税收利益协调等问题。1、税收政策方面(1)缺乏配套服务同城化的税收规划与优惠政策。一是缺乏长远发展所需的税收政策,如区域内的产业、资源、人才方面的税收扶持政策等;二是没有相关机制向上争取以三市整体利益为目标的政策倾斜;三是缺乏与同城化相配套的税收合作与争议解决机制、税收利益返还等财税服务规划。(2)三市税收政策优势不一。相较漳泉,厦门作为经济特区,尽管原有优惠政策已弱化,但经过30多年的发展,有着更为良好的投资软环境。同时,厦门作为综合配套改革示范区,拥有先行先试的政策优势。因此,三市同城化过程中,厦门的这种政策优势可能在短期内会对资本、人才等要素流动产生重要影响,导致“虹吸”效应,使得漳泉出现纳税大户和人才外迁厦门而税收利益受损的现象。因此,除非政策优势共享或是作出让步,否则厦门的这种政策优势可能影响政府间协调的通畅和同城化进程。(3)三市税收政策执行差异不同程度存在。其一,人为设置税收政策壁垒。以企业所得税为例,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异地承揽建安工程项目的,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某些县市为了充实自身税源,往往不顾异地建安企业是否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一律先行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二、政策执行口径不一。现行税法赋予地方较大的自,这就导致了各地税收政策执行口径上的差异。以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为例,根据规定,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征收,但在核定征收比率的确定上,有着较大差别。从三市地税机关执行比率来看,泉厦税率相对较低,漳州则相对较高(见表3)。同时,国地税分设也更容易使执行标准不一的现象产生。其三、政策的差异可能使同城化导致马太效应。例如因医疗资源不同,社保待遇不同,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也不同,在三市政策福利资源的客观差异背景下,将使得更多的企业、人才迁移至社保资源丰富的地区,享受社保及所得税税前扣除优惠,造成落后地区的劣势或加剧原有劣势。2、税收征管方面(1)三市地税征管信息尚未实现共享。同城化过程中,为了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工作效率,必然要求实现涉税事项的同城通办或是异地征管信息互认。但在目前情况下,厦门地税采用的是自行开发的税收征管系统,而漳泉则采用的是省地税局统一开发的征管系统,二者无法兼容,税务机关无法共享征管信息,实现数据集中,纳税服务、税收征管同城化。(2)“飞地模式”税收征管经验缺乏。同城化需要制度上的创新。从已有的实践看,采用“飞地模式”是现有体制下同城化过程中优化资源空间配置,保证地方利益的最优方法。所谓飞地模式就是在同城化过程中,甲乙双方为打破行政管辖关系,把甲地(飞出地)招入的资金和项目或甲方自身的产业放到行政上隶属乙地(飞入地)的工业园区或行政区的一种经济模式。该种模式利用税收分配、政绩考核等一系列科学的利益机制,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利益共享共赢。据此,厦门可以在漳泉设立自己的工业园区,把相关工业迁往该工业园区,漳泉也可以在厦门开发总部大楼,并对外招商。目前三市同城化规划中已有若干飞地项目,如何在三市间实现“飞地模式”的税收征管和利益分配亟待解决。3、税收利益协调方面(1)缺乏同城化区域税收竞争协调机制。同城化过程中,三市各自为了发展本地经济、实现税收、体现政绩,必然会出现资本、人才、制度、执法标准竞争等现象,在日益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下,“用脚投票”机制将使得地方政府之间的税收竞争愈演愈烈。以航空运输为例,厦门有高崎国际机场,泉州有晋阳机场,二者直线距离不到80公里,如果厦门大嶝新机场建成,二者距离更近,从经济学角度而言是不经济的。如此近的距离,厦门在航空、港口以及陆路优势下,很可能产生“虹吸”效应,形成以大嶝新机场为中心的辐射带,如不加以协调,必然会引起新的税收利益竞争。(2)税收利益的补偿、保障机制同样缺失。三市同城化将实现公共服务共享、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等,需要有完善的税收利益补偿机制。如城际交通运行产生的税费收入以及亏损导致的税费返还如何在两个甚至三个城市之间计算、分摊?又如,医疗影像资料的共享、互认,必然加大医疗水平较高城市的负担,利用该影像资料的城市是否需要为此付费?再如,城市边缘地带的协同发展(污染工业)带来的环保问题,其对另一侧负外溢性如何补偿?
国内外区域合作中可借鉴的做法
如上所述,三市同城化发展的难点主要在于政府间税收竞争、税收政策执行壁垒、利益协调保障机制缺失等几个方面,在这些难点的处理上,国内外一些地区、城市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一)成功的税收协调案例:美国州际间税收协调美国从一开始就是个典型的竞争性联邦制国家,由于国内各州拥有近乎完全的税收自,所以竞争相当激烈,并由此引致诸多税收问题。然而,从迹象上看,美国的国内税收竞争似乎并没有“乱”,这与美国成熟的税收协调制度密切相关。美国各州间税收协调可分为三类:一是州际组织协调,主要由三个协会负责:税务管理协会负责纂写研究报告、进行信息交换、从事具体协调(包括州与联邦之间的协调)、培训等工作;跨州税收委员会(MTC)主要从事跨州交易征税的协调,协调公司所得税在相关各州的分配问题;还有其他组织的税收协调,如州财产税协会的协调等等。这些组织都是由纳税人组织和州税务机关联合组成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州税收的统一性和一致性。二是通过合作协议或双边交换协议的协调,如由45个州执行的《统一信息交换协议》,部分州与州之间签订的双边交换协议。这些协议可以保证纳税人收入来源的一致性以及计算抵免的正确性。三是转移支付方式协调。为了减轻贫困州政府的财政压力,平衡地区财政能力的差异,美国政府还通过补助拨款方式进行税收协调,如对州政府的补助拨款等。通过成熟的州际协调制度,美国各州间的税收竞争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在保证州财政收入前提下的差异化征收。以企业所得税为例,美国企业所得税以经营活动所在地政府对公司收入进行征收,由跨州税收委员会(MTC)负责协调。跨州税收委员会(MTC)根据销售、财产、薪金等要素确定分配相关税收所得,并开展相应的转移支付业务,确保税收归属与税收来源的对称性和一致性,防止区域之间为争取税源而出现恶性竞争局面,使发展经济的地方政府切实享受税收带来的实惠,并兼顾分支机构所在地的财政利益。(二)成功的税收合作案例:广州、佛山税务部门同城化合作2009年,广州、佛山两市签署了《广佛同城化建设合作框架协议》,标志着两市同城化合作进入实质性阶段。两市税务部门在提供财税公共服务、规范税收政策、统一征管尺度、公平税收负担、推进同域通办、加强协税护税等方面开展了广泛的合作,主要内容有:1、成立由税务部门主要领导组成的税收工作领导协调机构,建立两市税收研讨、联通渠道、对接端口、办事机构、政策沟通等一系列交流机制,紧跟政府间合作决策规划,为两市同城化工作推进提供配套支持和服务。2、在税收政策上先行先试,服务两市产业结构升级、自主创新和错位发展。对税收部门征管权限范围内的事项,积极调整政策,先行先试。例如,广州市以发展现代服务业作为产业升级的目标导向之一,广州市地税局通过调研,将会展业营业税税目进行调整,从全额征收改为差额征收,使会展业营业税税负从5.3%下降到1.5%,有力地支持了广州会展业发展;对于税收部门没有调整权限的事项,则分门别类地归集梳理两市税收优惠政策,主动加大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力度,积极引导企业运用税收政策合理减负,支持两个城市错位发展。3、共享税收征管信息。在广东省税收征管数据大集中的基础上,广州与佛山两市税收部门共同开发了信息共享平台,在税款征收信息,企业登记信息方面实现共享。由于两地税务部门能够即时查询异地税收征收信息,因而在征管尺度、税收负担上,广佛两地实现了统一,消除了市场要素流通的税务壁垒,并且为两市进一步推行“同域通办”打下了基础。4、对同城化重点建设项目采用合作管理模式,即由一个部门负责征管,税款按约定比例分别划解两地,解决税收利益分配难题。(三)成功的税收利益分配案例:厦门思明园税收分成机制2004年初,厦门市同安区提出,在区域经济调整背景下,把相对分散的工业区整合起来,以大工业区的集聚效应参与厦门产业分工,融入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2006年,福建省人民政府同意设立同安工业集中区,并对该区进行产业定位,其中,同安工业集中区思明园定位为厦门思明区在同安工业集中区的“飞地”制造业集群。为解决“飞出地”商业资源外流和“飞入地”为他人做嫁衣的顾虑,两区政府通过协商,制定了一套较为完善的税收分成制度,其主要内容分为统一的税收征管机制和合理的税收利益分成两个部分。园区内每一户由思明区政府招商引进的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时,都做了“飞地企业”登记,税收管理上统一由同安区税务局负责管征。由于思明区与同安区税务部门共享税收信息,因此,思明区政府能够很方便的统计“飞地企业”缴纳的税收,并向同安区财政提出税收分成要求。在税收利益分成上,两区政府通过协商,明确了税收分成规则:一是向厦门市政府争取园区内企业地方税收不参与市区两级政府分成,全额返还两区;二是园区内企业地方税收按照投资区和项目区75%:25%比例进行分成,其中,项目区应将分成的20%部分用于开发园区所产生的社会事务支出。由于采用了统一的税收征管口径以及合理优惠的税收利益分成机制,充分调动了两区政府开发建设的积极性,在2008年经济危机的“寒冬”下,2009年同安工业集中区思明园入驻企业完成产值仍较2008年增长6.79%,实现两区政府创收、投资商青睐、当地群众增收的“多方共赢”效果。上述三个国内外案例为我们提供了良好的示范与启示:一是成立税收协调机构负责协调分配相关税收所得,并开展相应的转移支付业务,确保税收归属与税收来源的对称性和一致性,防止区域之间为争取税源而出现恶性竞争局面;二是税务部门必须紧跟政府间合作决策,建立合作交流机制,为同城化提供配套支持和服务;三是对同城化重点建设项目可采用合作管理模式,即由一个部门负责征管,税款按比例分别划解两地,解决税收利益分配难题;四是“飞地经济”采用统一的税收征管口径以及合理优惠的税收利益分成机制后,可充分调动地政府开发建设的积极性,取得双赢效果。
促进三市同城化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