灯具考察报告范例(3篇)
灯具考察报告范文
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九条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第十条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一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机动车报废的。
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第十五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
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第十七条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第二节机动车驾驶人
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条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或者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五条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
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根据通行需要,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
第二十六条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
第二十七条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应当设置警示灯、警示标志或者安全防护设施。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应当在距道口一定距离处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第二十九条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条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三十二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三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第三十四条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划设置盲道。盲道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1.《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全文)》
2.最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
3.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
4.《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全文)》
5.交通安全法规新规定2017全文
6.最新《道路运输条例》全文
7.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处罚规定
8.《广告法实施条例全文》
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第三十六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第三十七条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条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第四十一条有关道路通行的其他具体规定,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节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第四十五条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第四十六条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五十条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
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第五十二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第五十三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
第五十四条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洒水车、清扫车等机动车应当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在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不受车辆分道行驶的限制,但是不得逆向行驶。
第五十五条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机可以从事货运,但是不得用于载人。
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三节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第五十八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第五十九条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六十条驾驭畜力车,应当使用驯服的牲畜;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驾驭人应当下车牵引牲畜;驾驭人离开车辆时,应当拴系牲畜。
第四节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六十一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六十三条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四条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人。
第六十五条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和管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
第六十六条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第五节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七条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
第六十八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
第六十九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
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
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第七十一条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七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七条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执法监督
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的管理,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质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交通警察进行法制和交通安全管理业务培训、考核。交通警察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职务。
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简化办事手续,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第八十条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
第八十一条依照本法发放牌证等收取工本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并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以及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十三条交通警察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第八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接受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
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应当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法律、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严格执法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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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行山南段有一个部级贫困县叫“平顺”。
除了贫困,另一种资源也让这个小县声名远播――文物。平顺县辖1550平方公里内有文物古迹1566处,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0处、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5处、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0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46处,据此,平顺又被称为山西的“文物大县”。
近年来,平顺文物保护工作陷入困局――2007年至2011年,先后发生11起文物盗窃案件,包括2件国家一级文物在内的不少珍贵文物被盗被毁。时至今日,仍有多起案件未破获。
盗贼“天堂”
平顺有汉寨、唐堡、赵长城以及石窟、石刻等各类文物古迹1566处。
平顺文物旅游发展中心(下简称文旅中心)工作人员申鹏告诉《t望东方周刊》,平顺文物资源优势集中在木结构建筑上,现存唐、五代、宋、金、元各个时期的木结构建筑302处,由于门类齐全,存世不多,国家文物局专家将平顺称为“中国古代建筑艺术博物馆”。
然而,平顺曾一度沦为“盗贼天堂”。
1998年5月的一天凌晨,平顺县城东北65公里处的金灯寺失窃。一伙盗贼撬开金灯寺寺门,在捆绑文物保护员后大肆洗劫寺院石窟内的佛像,11尊小佛头、3尊大佛头、2尊无头站佛、1尊无头坐佛和4块浮雕悉数被盗。
相关材料记载:金灯寺石窟开凿于明弘治十七年(1504年),有洞窟14个,佛龛37个,摩崖造像500余尊。文物保护员冯开平回忆,多年来,盗贼屡次光顾,金灯寺石窟“能丢的都丢了。”
2005年4月的一天深夜,平顺县城东北35公里处的明惠大师塔失窃。明惠大师塔上两尊石雕金刚佛像被盗贼撬下,所幸未被运走。明惠大师塔创建于唐乾符四年(877年),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盗窃案发生后,平顺有关部门为这座唐代石塔修建围墙,院内建起值班房。
2007年5月9日深夜,明惠大师塔再次失窃。一伙盗贼携带撬棍、千斤顶、木桩、三角带等作案工具将明惠大师塔右侧石雕金刚佛像盗走,当时,值班室内根本没有文物保护员值守。案发后,平顺有关部门在塔上加装照明设施和警报装置。
2008年12月21日深夜,明惠大师塔第三次被窃。一伙盗贼欲将明惠大师塔左侧石雕金刚佛像盗走。作案时,石雕金刚佛像坠落,佛像面部被摔成7个碎块,群贼弃之逃离。警方介入调查时发现,照明设施和警报“不能使用”。
2011年5月的一个深夜,平顺县城东北25公里处的天台庵失窃。一伙盗贼大张旗鼓用吊车和车辆将天台庵两尊石狮雕像盗走。令人匪夷所思的是,作为全国仅存的四座唐代木结构建筑之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天台庵位于一个村子的正中央,盗贼明火执仗,但村里却始终“无人发现”……
据平顺警方统计:仅2007年1月至2011年12月,平顺先后发生盗窃文物、故意毁坏文物以及盗掘古文化遗址、盗掘古墓葬案件14起。其中,国家一级文物被盗案2起、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被盗案1起、国家三级文物被盗案1起、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被盗案1起,古建筑被盗案6起、古文化遗址被盗案2起、古墓葬被盗案1起。
平顺县检察院相关材料显示:截至目前,14起案件侦破9起,尚有5起未破获。国保单位明惠大师塔里的国家一级文物石雕金刚佛像、国保单位天台庵内的两尊石狮雕像、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左家岩自然庄的舍利塔内莲花池上的石雕佛像均未追回,犯罪分子仍逍遥法外。
事实上,直至2014年,平顺的文物仍被盗贼紧盯――2014年12月初,平顺公安局接到报警,该县不可移动文物点北社乡东禅遗址内突显盗洞,“3个盗洞,其中最深盗洞深约4米,从现场盗掘遗留的砖瓦来看,1座为唐代墓葬,2座为金元时期墓葬。3座墓葬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因盗掘均导致有关历史文化信息丢失。”平顺文旅中心工作人员申鹏告诉本刊记者。
检察院的专项行动
文物失窃案引起平顺县检察院的注意。
在研究了近几年平顺发生过的文物失窃案后,检察官们发现,文物失窃案频发并非偶然。平顺县检察院副检察长杨晓平告诉《t望东方周刊》,在文物大县里,文物并不安全,“对文物的保护意识基本没有,文保单位的管理队伍很不理想。”
2011年,平顺县检察院由预防科牵头,侦监部门、反渎部门等多部门联合在平顺开展为期1年的文物专项预防行动。据杨晓平回忆,在文物专项预防行动中,检察官们经过细致调查发现,平顺文物管理存在诸多问题:
重视不够。文物大县没有专门的文物局,文管部门是平顺县文物旅游发展中心(下简称文旅中心)下属的文物科,该科为股级法人单位,编制5人,“文物大县,仅靠一个股级单位来管理文物,远远不够。”
缺乏专业人员。文物管理专业性很强,但多年来,平顺文管部门没有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员,“2007年明惠大师塔案发时文物保护员为王海龙,小学文化,年龄73岁。2008年,还是这座塔,案发时文物保护员为马发云,文盲,年龄72岁。两人均为古稀老人,基本没有文保知识,做文物保护工作力不从心。”
文物保护员待遇低。文物保护员每月工资300元,“文物保护员无任何积极性,有的经常脱岗另谋生计,主管部门对此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文保工作成了应付上级检查,平时也就是打扫一下卫生,隔三差五去照看一下,有的甚至长期不到岗,文物保护员根本不把文物管理当回事,仅仅享受待遇而已。”
文物保护措施不到位。2005年至2008年,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明惠大师塔接连失窃3次,尽管有关部门在塔上安装了照明设施和警报,但“不久便出现故障,不能正常通电,之后长期得不到修理,防盗设施形同虚设,给盗贼实施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
履职监管不完善。文管部门对文物保护员聘用把关、业务培训、日常督查及履职考核等工作做得不扎实,未严格执行有关规定,“2007、2008年明惠大师塔两次被盗及损毁案发生后,文管部门对文物损毁情况并未进行分析总结,更未形成书面记录,监管不完善可见一斑。”明惠大师塔
平顺大云院壁画
有了上述调查结果,杨晓平认为,平顺文物管理部门“严重不负责任”,文物失窃案背后“存在失职、渎职问题”。
据杨晓平介绍,2011年,平顺县检察院以“涉嫌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罪”对涉明惠大师塔失窃案的两名文物保护员立案侦查。2011年12月14日,平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文物保护员王海龙、马发云犯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罪,免予刑事处罚,“判决虽不重,但起到很好的法制教育作用。”杨晓平说。
在有些文物专家看来,检察院介入对文物保护工作的效果还很难评说。平顺县一位文物专家讲了这样一件事情:2000年,山西某县国保单位佛头丢失,相关部门建议处理该县副县长、文化局长、文博馆馆长。后来,佛头追回,相关人员“幸免于难”。可因被追究责任,文博馆馆长受到惊吓――国保、省保文物出事就追究责任,那就不申报了。直到2007年这个文博馆馆长离任,该县再未申报过1处国保、省保文物。现在,这个县一些宋金时代古建筑已经破败不堪,“只要不是国保、省保文物,毁了没人追责,个人风险降低了。”
“有个活人在那里看着已经不错了”
2011年10月21日,平顺县检察院向文旅中心发出检察建议书,要求该中心“调研文物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并进行整改。”
很快,文旅中心就对这份“揭短”的检察建议书作出回复――已对存在的不足之处及时制订整改措施,逐条进行了认真的落实。……文旅中心对人员缺乏、文物保护员工资低等问题“很无奈”,已向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反映,有望得到改进。
事实真的如此吗?
2015年3月,在谈及文保人员及文保资金时,文旅中心文物科副科长韩学变仍是一脸无奈。她告诉《t望东方周刊》,受人员和资金双重困扰,“文保工作开展得很艰难。”
据韩学变介绍,文物科现有5人s2人负责24小时看护文物库房“不能脱岗”;3人负责管护全县1550平方公里内的文物,“根本忙不过来。”另外,5名工作人员都是非文物专业毕业的“门外汉”,“文保工作需要专业人员来做,但人员编制、聘任,文物部门根本没有主动权,我们也很无奈。”韩学变愁容满面。
平顺国保、省保文物及部分县保文物的管护工作主要依赖56名文物保护员来完成。56人中,除10人是差额事业编制人员外,其余46人均为临时聘用人员,“差额事业编制人员每月工资为1300元左右,”韩学变介绍,“临时聘用人员每月工资仅为300元。”据韩学变讲,临时聘用人员微薄的工资还是“半年一发”。
按照相关规定,文物保护员必须是55岁以下的健康男性,但是,一天10元钱的工资很难找到合乎标准的人,“都是文物附近村子的年长村民,2015年1月才换了几个年轻人,”韩学变说,“能保证有个活人在那里看着,已经不错了。”
文物保护员日常考核依据是一张“文物保护单位每日巡查表”――每天,文物保护员必须前往其负责的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巡查,之后在表格内填上巡查内容。韩学变坦承,尽管,表格一天填两次,一月一交,但是,如果文物保护员弄虚作假,她是“不会知道的”。
让韩学变头疼的,还有捉襟见肘的文保资金。
每年,平顺政府固定投入5万元用于文保工作,“市保以上文物单位换一次灭火器就要3.8万元,再换换水带就没钱啦,”韩学变说,“维护消防设施都不够,其他的日常维护就更不敢想了。”2015年1月28日,平顺县公安消防大队曾对该县14处国保单位进行消防检查,结果显示:古建筑普遍存在消防水带老化,不能正常使用、消火栓系统损坏,需维修保养、电器线路不规范、未建立防火巡查制度等问题。
平顺国保单位大云院的大佛殿内,存有中国现存寺观殿堂中唯一的五代壁画遗作。“壁画残损严重,出现起皮、开裂等问题。”申鹏说。当地文管部门对壁画进行了最传统的保护――禁止参观者拍照;门窗封严避免阳光照射,“目前,只能上报国家文物局,等待修复。”
国保、省保文物单位还有可能争取到国家和山西省的资金支持,45处有历史价值的县保文物却连安装消防设施的钱都没有,“只能坚强面对危险。”据韩学变说,目前,县保文物损毁严重,有些实在太危险了,就想办法和县里争取资金抢修一下,“别让它塌了,只能这样。”
2007年5月,明惠大师塔失窃,防盗设施成了摆设。有知情人透露:有关部门安装照明设施和警报后不久,防盗设备就出现线路老化等问题,“当时,需要6000元更换线路,但是没有钱,失效的设备就只能放在那里,直到盗窃案发生。”
土法避险――佛像埋在地窖中
对于文物保护员来说,无法全靠上级组织就只能想方设法“自救”了。
金灯寺是山西省第二大佛教石窟,其坐于在平顺林滤山海拔1700米处的一个石崖里,北依陡崖,南临深谷。2006年5月25日,金灯寺石窟被国务院批准列入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现在,金灯寺有3名文物保护员24小时值守。3人中,57岁的冯开平资历最深。
1995年至今,冯开平一直在金灯寺看护文物。他告诉本刊记者,2007年之前,金灯寺未通电,“夜晚防盗只能靠人和狗。”但人喊、狗叫未能让盗贼丝毫退却,“山崖下、山顶上都曾有贼人爬进来。”1996年至1997年,冯开平和另外一名同事先后4次被盗贼用布塞嘴,捆绑双手,“眼看着贼人将佛像、佛头掳走。”
2007年之后,金灯寺通电;2008年,山崖上陆续安装电网和警报;2010年,寺院里有了监控探头,至此,“深夜进贼”的险情再未发生。但是,有的危险却至今未除,比如雷电――金灯寺未安装避雷设施,“每有雷电,寺院里的插座一边冒火,一边噼啪乱响。”而冯开平对此似乎习以为常。
经历多年的盗贼洗劫和人为破坏后,石窟里的石雕佛像大多已被断首,完整的佛像仅剩30余尊。即便如此,“惦记”金灯寺石雕佛像的人还是有很多,“白天进来左顾右盼,仔细端详佛像,”冯开平说,“问我,庙里是不是还有老佛像,都放在哪里?我说,佛像都是新的,仿品。”
陌生人贪婪的目光让冯开平忐忑不安――报警靠手机,信号还不好;派出所在20多公里外,一小时才能赶来;监控探头未联网,只是在影像采集……事实上,平顺县14处国保单位中,9处安装了安保设施,其余5处“空白”,县保文物几乎都处于“不设防”状态。平顺所有文保单位安装的监控探头都仅具备“影像采集”功能。知情人说,文物部门曾想把安保设备联网,进行实时监控,“需要400万~500万元,这笔钱县里拿不出来,只能等国家和省里来解决。”
如何避免文物被盗?冯开平采取最为原始的“土法”来规避风险――大小30余尊佛像被他深埋在一个隐秘的地窖中。
因为“县里文物部门没钱,”所以,金灯寺的电费、人工费、维修费等诸多费用都要靠冯开平想办法解决,钱从哪里来?金灯寺的香火钱就成了维系这个寺院生存的“救命钱”。
灯具考察报告范文篇3
关键词:原生态舞蹈灯会秧歌民间艺术
灯会秧歌传入建昌县的时间大约是在清代乾隆、嘉庆年间,距今已有250余年的历史。灯会秧歌的伴奏以锣、鼓、钹、唢呐为主,其中唢呐是在清末时期才加入的,唱小曲时另外有笛子、胡琴、大板、小板伴奏。早期的灯会秧歌还只是以唱为主的伞头秧歌,直到光绪初年,一些地区戏曲艺术和民间舞蹈融入了灯花秧歌,使其角色和道具也发生了些许变化。民国以后,高跷与灯会秧歌相结合,形成了“高跷灯会秧歌”,同时又引进了龙舞,出现高跷与龙共舞的“高跷龙”。建国以后,舞狮子、跑旱船等表演形式也进入了秧歌小场。但如今的雷家店乡、黑山科乡等地区的灯会秧歌仍以地秧歌为主。
一、表演灯会秧歌的人物形象
灯会秧歌的表演人物有伞头、公子、老太婆、挎鼓、打棒、老侩以及灯官等。其中灯官是最典型的人物形象,他始于明代,最初灯官、娘娘、师爷均骑马表演,后演变成坐轿。在秧歌表演的三天时间里,灯官始终伴随在秧歌队伍中,即可以审案,又可以调节民事纠纷,如有告状、民间冤情等,灯官经过审理,有权利将其判刑并于当地衙门收监,直到来年再办灯会秧歌时,灯官才能重审此案。据传说,灯官是天神派下来到人间的,在正月十四、十五、十六这三天晚上,灯官随着秧歌队伍四处巡察,他在巡察中主要是接待民众的喊冤告状,而后根据被告的罪行当场宣判。最关键的是,地方的衙门也尊重灯官的宣判结果,真的会将被告收监入狱。如果被告不服,那也得等到第二年的正月十五再行申诉。所以,在几百年前,广大民众对“灯官秧歌”喜爱和期盼的理由不仅在于它所营造的喜庆、欢乐气氛上,更有灯官可以为民伸张正义,可以为饱受冤屈且告状无门的受害者报仇雪恨。因此说,“灯官秧歌”的产生和传承,也是民众对“清官”的一种寄托,是对公平社会的一种祈盼。“灯官秧歌”的这种特殊性是其他任何秧歌无法比拟的。“灯官秧歌”中,“灯官”实际上是一个团队,由九人组成,即:灯官、师爷、灯官娘娘、丫鬟两人、轿夫两人、皂吏两人(俗称“衙役”),均是古装打扮,滑稽、憨态。在灯官巡察中,上述九人各自以扮演的角色进行表演,也有“升堂”、“问案”、“审案”、“打板子”、“判案”、“退堂”等等表演情节和过程,极具戏剧性、娱乐性。
二、灯会秧歌表演的行当
灯会秧歌行当古老,服饰古朴,头饰讲究,脸谱变化大.灯会秧歌中女角所佩戴的“特大花山”是其一大特色,一般的花山只有60厘米高,而灯花秧歌中的“特大花山”则有一米左右高,最高的可达1.4米。它们有的呈山形,有的呈扇形,数十人的秧歌队扭动起来,一步一摇,远看像一片花海,近看如孔雀开屏。这个“特大花山”是在清代中后期,因关内传入的汉族秧歌逐渐受到北方少数民族的影响而形成的,由起初的“包头”慢慢演变成“花山”,并不断增高发展为“高花山”。可以说灯会秧歌的“特大花山”正是汉族舞蹈文化与北方少数民族文化互相融合演变的成果。
灯会秧歌表演时,前边是狮子、龙灯,中间是秧歌队,最后是灯官,可达100多人。出会先拜庙、撒灯,后踩街。其大场舞可跑出“八宝”、“前后关门”等三十多种图案,有收有放,有张有弛,活而不乱,是高潮所在。小场舞蹈绚丽多姿,有各种道具秧歌、绝活、戏出表演。
旧时,每年正月十四至正月十六的夜晚,各村的秧歌会都要进行“撒路灯”,即用煤油拌高粱壳或棉花籽,于天黑时将其点燃后在村内沿路泼撒,这有别于其他地区的“撒路灯”。每次的“撒路灯”都有不同的意义,正月十四为“人灯”,是在村内四处拨撒,愿能保佑一年人丁兴旺;正月十五是“神灯”,在庙宇前拨撒,意为将神请到家中,保佑一年五谷丰登;正月十六是“鬼灯”,只能在村头路口以及家门口拨撒,意为驱鬼除邪。在“撒路灯”的同时,秧歌队就跟在撒灯队的后面进行表演,颇具傩仪之遗风。据当地老人回忆:民国初年“挎鼓”角色的上衣背后还缀有“乡人傩”字样。
三、灯会秧歌的文化艺术价值
(一)灯会秧歌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民俗、科学价值
建昌地处辽西走廊,是中原文化和东北文化的碰撞、融合、变异必经之路。而春节、元宵节又是汉民族的重要节日,所以撒灯习俗一直延续下来,撒灯和灯会秧歌的莲花灯,花山都是人们祈盼幸福祥和团圆的心理和追求,灯官也是百姓呼唤青天,祈盼天人合一的标志,和现在提倡和谐社会是殊途同归的。灯会秧歌大场舞蹈有三十几种舞蹈造型,这是古代劳动人民的智慧和创造,也张扬了辽西人的本色和特点。还有诸如道具秧歌龙灯、旱船、水族怪、中八仙等,如果全面恢复的话,更会给灯会秧歌锦上添花,所以灯会秧歌是研究古代历史、民俗、人文、美学的一份重要的民间舞蹈活化石。灯会秧歌濒危状态相当严重,很多老艺人已相继过世,有些行当正在消失,有些服饰、头饰已被现代的戏扮头面所取代,撒灯也正在被城乡的烟花爆竹而取代,灯官也不再审案,现在我们看到的是坐在轿子里憨态可掬的“徐九经”。原汁原味的灯会秧歌正在被人们淡忘。鉴于此,葫芦岛市“非遗”领导小组和专家做出五年保护计划:2006年,争取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2007年,在雷家店乡彭杖子村建立“灯会秧歌”保护基地,并对其他民间舞蹈进行普查;2008年,对其他流传在建昌的道具秧歌,如“装柜”、“龙灯”、“中幡马叉”、“水族怪”、“中八仙”、“背阁”、“抬阁”、等予以抢救性保护和恢复,并制作光盘及文字资料;2009年,在建昌搞一次辽西各类秧歌汇演,展示“非遗”成果,并邀请专家进行交流和提交论文进行研讨;2010年,“灯会秧歌”保护基地结合建昌县旅游开发对外开放和展览。
(二)灯会秧歌具有重要的文化艺术价值,在当地以及省内外都有着广泛的影响
这一民间舞蹈活动不仅丰富了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增强了人与人之间的团结和谐,同时还体现了当地老百姓祈盼风调雨顺、农业丰收、社会公平、公正的美好愿望。但如今,由于一些老艺人的相继过世,后继乏人,使灯会秧歌正面临继续传承的窘境,舞种生存遇到危机,亟待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保护和发展。
民族文化是一个民族的身份象征,同样灯会秧歌作为辽西的文化艺术也是辽西的身份象征之一。它在经厉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渐的形成和完善,具有深厚的文化底蕴,独特的舞蹈语汇和精湛的表演形式,是及歌、舞、戏于一体的民间表演艺术,蕴含着大量的生活习俗、风土人情、审美情趣、历史信息等,对中国民间舞蹈的研究具有无可替代的重要价值。
其作为一种表演性的艺术形式是一定社会的产物,它伴随着人民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不断发展而产生变化。我们需要适应时代的发展,对它不断改造和更新,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有选择地吸收其他文化精髓,使之适应本民族的文化内涵,赋予它新的内容和活力。在继承的基础上,紧跟社会发展,以永不自满、永不懈怠的创新精神,推动辽西秧歌文化的前进,永葆民族传统文化勃勃生机与兴旺发达。
参考文献:
[1]王鹏龙,李富华,陈纪昌.同朔地区踢鼓秧歌的仪式与文化内涵[J].山西大同大学学报,20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