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规划和投资的区别范例(3篇)
理财规划和投资的区别范文
关键词:信托,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
一、当前信托公司金融业务分类方法及存在的问题
信托公司是一类金融机构,其从事的金融业务分类目前没有权威的方法,监管机构、信托公司、社会中介机构各有标准。传统的分类方法有按投资人个数不同分单一和集合类;按委托人交付信托财产的形态不同分资金信托、财产信托、财产权信托;按受托人在运用信托财产时行使权利不同分委托人指定类和受托人代定类;按信托财产投资运用的领域分房地产信托、证券投资信托、基础设施信托等;按信托财产运用的方式分股权信托、贷款信托、受益权购买加回购结构化信托等。
这几种分类方法的优点在于比较直观地反映了信托财产的来源与运用,简洁明了、易于理解,但也存在着局限性。对监管层而言,最大的局限在于没有区分信托业务的金融特性,不同类型信托业务,其服从和满足的相应市场、监管规则是不同的,而信托投资公司在其中扮演的角色也是不同的。这些分类方法都没有从信托产生的原始节点出发高度概括信托业务的金融本质区别,其弊端主要表现在:
1.无法准确描述信托计划的基本收益风险特征,不利于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决策。由于受托人在各信托计划中承担的角色不同,信托资金运用的性质千差万别,投资者无法根据标准化分类判断信托计划风险基本特征,于是将信托计划风险和发行信托计划的信托公司信用等同考虑。
2.监管机构监管所依据的监管文件和信托公司业务特征不匹配,监管找不到关键症结。比如指定和代定的边界在哪里没有准确定义,信托公司展业时无所适从。用资产管理类市场与监管规则来衡量约束具有基础金融产品融资服务特点的行为,显然会发生监管行为错位以至无法对信托投资公司在金融服务领域的活动作出正确判断和监管选择。
3.不利于信托业务模式及时总结归纳,信托产品结构、监管、业务模式无法标准化,业务无法规模化。
因此,有必要从引导信托业务长期稳定发展的角度设计具有本质性、针对性、概况性、前瞻性的分类框架。
二、信托公司金融业务的分类框架
(一)信托公司金融业务分类的方法论
本文分类方法从信托公司作为金融机构从事业务的金融特征出发,以信托公司展业时在金融服务产业链上所处的位置和委托关系为依据,并根据金融机构从事业务时的利益取向不同对信托业务进行粗线条划分。
我们可以从社会生产和金融机构服务链开始分析,链条的左端是资金和财产的所有者,具有未消费完的可投资资产;链条的右端是吸收社会资金以进行社会生产的实体经济。各类金融机构一般在这个链条的某一点、某一段提供金融服务,即使是提供一站式服务的金融控股集团,也是通过不同的子公司或有防火墙隔离的不同部门,以不同的业务规则设计不同的金融产品来完成业务。在服务链的左半部分是财富所有者的人,为财富增值寻找投资标的构建投资组合;服务链的右半部分是资金使用方的人,为融资方设计金融产品并出售获取资金。在链条中还有从事促进竞争提高市场效率的中间人衍生服务(描述如下图)。这三类角色由于利益取向适用不同的准入资格、业务规则、风险控制和监管方法。
(二)信托公司金融业务分类框架和信托公司职能分析
根据业务实践和思考总结,我们认为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目前所从事的主要金融业务可分为三大类:
1.财富/资产管理类信托。是指以资金(或资产)盈余方的财富管理需求为起点设计信托计划,主要为寻求信托财产的保值或增值而进行管理,资金信托多以金融产品为投资标的,多采用以分散化投资和资产配置为手段的管理方法。体现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信托宗旨,一般采取集约化经营模式,收取信托报酬。
2.公司/项目融资类信托。是指以资金需求方的融资需要为起点设计信托计划,信托公司募集信托资金投向是信托成立时已经事先指定的特定公司或项目的管理方法。
3.中间信托。是指非以财富增值为目的,也非为特定资金需求方提供融资为目的,而是发挥信托制度的平台优势,由信托公司作为中间人提供纯粹事务管理服务的业务,如职工持股信托、股份代持信托、表决权信托等。
其他围绕以上三类业务的咨询、顾问等服务业务非信托公司可专营,随业务发展无法以以上三类划分的新业务可归为其他类。以上三类业务的完成需要除信托投资公司以外的其他机构参与。
金融服务领域专业分工日趋精细,业务外包日趋普遍,除了混业经营环境下的金融控股公司外,各类专业金融机构应当发挥自身比较优势,方能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生存发展。信托投资公司作为一类非银行金融机构无法完成全部的工作,需要会同社会外部金融服务资源共同参与。根据信托投资公司在各类业务中承担的角色不同也可分为三大类:
受托人+投资管理人/日常运营管理人:在财富管理类信托业务中采用,即所谓主动管理模式;
纯粹受托人:在三类信托业务中均可采用,即所谓被动管理模式;
受托人+其他角色:在三类信托业务中均可采用。
此种分类方法是考虑中国经济发展的特定历史阶段,信托投资公司作为一类金融机构如何发挥直接投融资功能的独特优势,以在混业趋势和全球化趋势下信托公司可涉足业务领域为立足点进行的分类,有利于从最根本节点把握信托业务实质。
从目前绝大部分信托产品的特征看,信托公司似乎横跨整个金融服务链通过信托计划将资金所有者和资金使用者直接联系起来,是彻底的直接金融服务提供商。但仔细分析可发现绝大部分信托计划都是以资金需求方为业务触发点,基本为融资方设计融资方案,然后通过信托计划直接私募出售给资金所有者,本质上是创造了一个基础金融资产—信托计划并自身作为承销机构作营销。从利益取向上看基本上是融资方的利益人,从事的是公司金融和投资银行业务。内部组织架构和项目决策机制基本都是围绕项目展开。而监管机构似乎在作为保护资金所有方利益的人,通过严厉的监管措施来制衡信托公司,使信托产品尽量在投资者和融资者之间找到平衡点。可以发现作为投资者人的财富管理业务缺失使信托市场缺乏内生的生态平衡机制。因此应当将信托公司业务按其承担角色不同分类,并建立内部的包括防火墙在内的利益平衡机制,财富管理类信托计划和公司/项目融资类信托计划应当分别设立,适用完全不同的准入、决策程序和风险措施。允许财富管理类信托计划投资于自身和其他信托公司的公司/项目融资类信托计划,并对外开发其他投资标的。对公司/项目融资类信托计划初期应仅限机构投资者,可以在银行间市场交易流通,个人应通过财富管理类信托计划投资于此类信托计划。
三、分类框架对监管制度建设和行业发展的意义
(一)有利于为有效监管建立参照系
目前所有的行业管理办法和监管文件都是参照国际惯例来拟订。国际上投资信托公司的业务模式主要以投资信托为主,相应的法规都是要求受托人如何勤勉尽责作好受托人和谨慎投资管理人,即分类框架中的财富/资产管理类信托(投资信托)。但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类别和国际上不一样,由于我国的特殊历史发展阶段和独特的金融体系,信托公司实际上在从事直接金融的所有三类业务,以监管财富/资产管理类信托业务的思路来监管具有以公司/项目融资类信托业务为主的信托业务难免出现药不对症的问题。具体表现在:
1.指定管理方式和代定管理方式是针对财富管理类信托业务的,在公司/项目融资类信托业务中用此类标准区分和制定监管政策逻辑上不顺。例如某一个具体项目通过信托计划融资,由于项目确定按理应属指定方式,但项目和融资方式又是受托人推荐和设计的,受托人似乎又有代定的嫌疑,无法按一个统一标准衡量。
2.私募的定位和公募的要求相矛盾。公司/项目融资类信托的发行实际是金融产品的创造过程,产品特征不同需要募集手段和信息披露的要求也不同,由于对信托产品没有科学的分类,虽然目前信托产品是作为私募产品定位,但监管机构却选择最稳妥安全的公募监管标准要求信托公司进行信息披露。
3.分类监管的激励监管体系无法建立。对信托投资公司的分类由于没有从业务角度出发,很难将公司/项目融资类信托规模做得大的公司和财富管理类信托规模不大但收益率高的公司在同一标准下比较。专注于一类业务的信托公司和综合经营三类业务的公司也无法在统一标准下比较。
4.产品无法标准化。当前各家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计划千差万别,无基本规律可寻,信托产品开发成本居高不下。基本分类框架的缺失导致信托产品无法标准化,业务无法集约经营。
因此,监管层有必要以三大业务分类为座标系,重新梳理监管文件,根据不同的业务类别制定相应的监管办法,对各类业务中不同的管理方式作明确的定义。比如可以把出台的监管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的文件整合,按监管财富/资产管理类信托的标准出台“金融产品投资信托业务管理办法”,对房地产和基础设施比较成熟的公司/项目融资类信托业务按金融产品发行的监管标准出台相应的“公司/项目融资类信托业务的风险指引”。对中间类业务信托公司纯粹提供平台和法律结构服务的业务出台“保管类信托业务指引”等。
其次,对各信托公司从事不同类别的信托业务实施市场准入制度,比如以基础金融产品的投资信托计划普遍授予资格,但对高风险权益类和衍生证券类投资业务区别准入。对有银行担保的成熟模式项目融资普遍授予资格,但对证券化、动产质押信托融资、证券融资等新业务区别准入。
最后,对不同类别信托业务建立不同标准的绩效评估机制和从业人员专业从业资格标准。
(二)有利于信托产品的标准化和信托公司走上集约经营之路
理财规划和投资的区别范文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严格资金审批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中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资金是指除正常经费以外,由本级财政安排、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拨入以及各职能部门批准按规定渠道收取的具有指定用途、必须专款专用的各项资金。具体包括:生产建设性专项资金、转移支付资金、土地出让收入等。
第三条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原则
(一)量入为出,统筹安排的原则。合理安排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突出重点、集中使用。
(二)明确职责,严格审批的原则。严格按照权限,按照程序审批专项资金,不越权超范围审批,没有明确资金来源的不予以审批。
(三)项目管理,规范运作的原则。建立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对项目资金实施专项管理。
(四)民主理财,公开透明的原则。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五)依法行政,严格监管的原则。严格按照用途、范围和程序使用财政专项资金。
第二章项目管理
第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规定,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项目由主管部门负责申报,区相关部门筛选、初审,区财政部门审核,经区政府分管区长审定后,报区长审批或区政府常务会审批。
第五条项目实行法人责任制、投资评审制、工程监理制、招投标制、施工合同制和廉政建设责任制。凡符合招投标要求的项目,要严格按规定实行招投标。
第六条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按要求向区财政部门分期分批上报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情况等。项目主管部门、区财政部门必须定期和不定期对项目的实施进行检查和督促。项目工程按批准的建设期竣工后,区财政部门必须进行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并出具审查批复;项目业主持区财政部门出具的审查批复办理项目结算和进行固定资产产权登记。
第三章审批程序
第七条财政专项资金由用款单位提出申请,并说明工作和经费概算,区财政局对其申请进行核实,并提出财政专项资金安排建议,报区政府分管区长和区长审批。
第八条项目主管部门(单位)申拨财政专项资金时,应认真编报项目预算(包括资金来源和支出预算),资金来源应含各种不同渠道的资金,项目支出预算应严格按照各类专项资金使用原则提出。
第九条区本级预算内安排的财政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拟订资金分配方案,经区政府分管区长审核,报区长或区政府常务会审定。区财政局与部门(单位)联合发文,明确专项资金项目及管理要求;区财政局按照项目计划的实施要求逐步调度资金。
第十条预算外财政性专项资金支出,由区财政局根据部门(单位)的用款申请,提出拟办意见,报区政府分管区长审核,报区长或区政府常务会审批后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中央、省、市补助的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根据上级下达的支出指标安排支出计划。省、市两个以上部门联合下文的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区政府分管区长和区长签批后安排支出计划。
第十二条凡向上级部门申报建设项目须本级配套资金的,一律先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区财政局审核并综合平衡,报经区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各部门分别上报。
第十三条区财政局要建立严格规范的专项资金报表制度,项目单位要及时向区财政部门提供报表,经区财政部门汇总后,定期向区人民政府报送专项资金报表。区领导签批的专项支出报告必须有相应的资金来源。
第四章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财政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资金拨付程序、年度项目计划、支出预算和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计划下达后,按照资金跟随项目走的原则,实行预拨报帐制度,采取分期、分批拨款方式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五条财政专项资金拨付程序。财政专项资金计划一经下达,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拨款申请(包括项目启动时间、竣工时间、资金支出计划等)分别报经区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共同研究审核,并提出拨款建议,同时拨付相应项目启动资金。项目启动后的拨款,由区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分别对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后提出意见,根据资金调度和工程进度情况予以拨款。
第十六条财政专项资金拨付方式。财政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由区财政局根据区人民政府审定的项目计划、项目进度,结合财政资金调度情况拨付资金。专项资金支出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按政府采购管理程序办理,其中基本建设项目达到一定规模的,必须进行招投标和竣工决算审计,由区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项目施工单位和材料设备供应商帐户,对建设性专项资金应按规定预留10%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再全额清算到位。其它类型财政专项资金具体拨付为直接支付不低于50%。
第十七条区财政局要建立科学的资金调度机制,以确保专项资金的及时拨付到位。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
第十八条实行跟踪监督。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监督跟着资金走”的原则,区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财政性专项资金跟踪监督检查制度,实行全程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项目业主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定期向区财政局报送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主动接受监督。对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区财政局将视情节缓拨或收回所拨资金,并取消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申请资格。
第二十条区财政局对项目资金的安排、实施以及完成结果要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包括项目事前绩效审核、项目事中绩效跟踪、项目事后绩效检查。
理财规划和投资的区别范文篇3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区政府建设资金投资管理,明确投资建设职责,规范基本建设程序,合理、有效地运用政府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按照“计划、资金、建设、监管”四分开的原则,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凡区政府建设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适用本试行办法。本试行办法所称的区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额或部分使用区政府建设资金建设的项目。包括: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
(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
(三)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区政府建设资金的构成包括区财政性资金、政府融资资金以及其它政府建设资金(中央、市补助资金;各种捐款、附加、基金和其它专项资金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总规模应当与地方可用财力相适应,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集中财力、保证重点的原则;
(二)政府投资项目坚持民主化和科学化的决策制度,实行集体决策原则;
(三)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预算不超过概算、决算不超过预算的原则;
(四)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政府采购制度。
第四条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过程中,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安排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计划编制、审批、上报;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计划控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督促和检查。
(二)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建设交通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的管理。
(三)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进行财务、会计管理和监督,并由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相关的政府采购工作。
(四)区审计局(以下简称区审计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
(五)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区城司)是政府投资项目的融资载体并负责对融资的资金、财务进行管理。
(六)区投资项目的主管单位(以下简称项目主管单位)负责组织开展政府投资项目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检查、督促建设单位抓好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与投资控制,并对建设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管。
(七)区国有(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章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计划编制
第五条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编制政府投资项目中长期建设计划、年度投资计划(包括区政府承担的市重大项目的前期工程投资计划)。
第六条区发展改革委于每年第三季度发出编制下年度投资计划的通知。各项目主管单位依据区域总体规划,根据中长期建设计划和实际情况提出本单位下年度建设计划报送区发展改革委。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区城司确定年度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资金额度,并根据总的资金额度对各单位的建设项目进行综合平衡,同时对重大、实事项目听取区人大、区政协和市民代表意见,然后拟订年度政府投资计划方案,于每年第四季度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区财政局、区城司根据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安排项目年度预算。
第七条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项目主管单位在当年第二季度末向区发展改革委提出计划调整的申请,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根据财政预算变化、政府融资执行和计划实施情况,提出计划调整方案报区人民政府审定。
因特殊原因未能及时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个别项目,经区发展改革委报区政府同意,在资金总量内由区发展改革委调整投资计划。
第八条凡列入区中长期建设计划项目,项目主管单位应将项目基本情况报送区发展改革委,以列入投资项目备选库。
第九条项目主管单位应根据项目推进情况,组织编制和上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扩初设计)文件。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方可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
第三章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第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按国家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政府投资项目的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立项审批包括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审批及项目调整审批。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一般性项目可以直接报区发展改革委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第十一条项目建议书按以下程序审批:
符合区区域总体规划和中长期发展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主管单位应编制项目建议书,并报区发展改革委审批。
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审批,超过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
第十二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以下程序审批:
政府投资项目,项目主管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区发展改革委审批。
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审批,并对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委托投资咨询机构评估并提出评审意见,评估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超过3000万元以上的由区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估算等一般不得超过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总投资超出项目建议书20%的,应重新编制项目建议书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初步设计按以下程序审批: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文件。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投资规模、建设内容,并根据国家规定的设计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进行设计与优化,合理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初步设计文件(含工程概算)由区发展改革委组织有关职能部门会审后批复。
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投资规模等不得超出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范围。凡工程概算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额10%的,应重新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四章政府投资项目拨款程序
第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实行统一预算管理。在项目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获得批准后,其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区财政局(区城司)提交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及时向区财政局(区城司)报送项目年度预算。
第十五条拨款程序:
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由项目主管单位根据区发展改革委初步设计批文向区财政局或区城司提出申请;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根据区发展改革委可行性研究报告批文向区财政局或区城司提出申请,经区财政局或区城司审核同意后,依据年度投资计划按工程建设进度拨付工程款。至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拨付合同工程款80%-90%。一年质保期满后,经接收单位验收合格拨付剩余工程款。
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准备阶段所发生的费用,原则由各项目主管单位垫付,待项目正式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后,项目费用纳入建设成本。前期工作有征地和动拆迁且费用较大的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向区财政局或区城司申请前期经费。
市及其它配套投资项目资金,由项目主管单位负责向市及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城司及相关部门予以协助。
国债、市拨切块资金、补助资金对应相应项目列入投资计划盘子。
第五章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和管理
第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制、项目法人制或建设制。项目法人责任制按照国家计委《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的暂行规定》执行(计建设[1996]673号)。
第十七条区经营性公益项目应市场化运作,公开向社会招商。
第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区人民政府关于转批区财政局〈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金府[]12号)实行政府采购。区监察委、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城司)、区审计局、区检察院对项目施工招投标的开标、评标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招标原则上采用施工图预算报价招标;因特殊原因需采用初步设计概算或单价费率报价招标的,须报区人民政府核准。
第二十条政府投资项目监理招标为项目投资方、建设单位共同组成联合招标人。监理内容包括:质量、投资、工期、安全等。各监理单位按季度向项目主管单位报送项目监理情况。项目主管单位则向区发展改革委、区建设交通委、区财政局(区城司)报告项目监理情况。
第二十一条项目主管单位应逐月对所属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分析,保证项目建设按照正式下达的计划实施。
对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月向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重大项目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重大办)、区城司及项目主管单位上报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报表。区发展改革委应当会同上述部门每季召开一次例会,区重大办向区人民政府报告项目建设工程进度、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
第六章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区财政局是区政府建设资金项目的财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进行监督和指导。区财政局负责财政资金的管理,并对区城司融资资金进行监管。区财政局应当根据政府投资项目进度,统筹安排资金,合理调度资金,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实行专户存储、专项使用。
第二十四条各项目主管单位不按本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擅自建设或扩大政府投资项目的,区财政局或区城司不得拨付建设资金。
第二十五条对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实行财政财务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区财政局在财务监督中发现的建设单位违反财经纪律、财务制度的行为,有权采取停止拨款或返缴拨款等强制措施。
第七章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
第二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进行审计。区审计局是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和审计管理。
第二十八条区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的工程量、建设资金进行全过程审计,区审计局对最终审计结果负责。
工程项目的审计严格按《区基本建设项目审计办法》(金府[2003]35号)实施。
第二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将完整的工程决算报告上报区发展改革委,同时抄送区建设交通委、区审计局、区财政局(区城司)。
第三十条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后,区审计局应在工程决算书完成后的2-4个月内向区人民政府提交审计报告,同时抄送区发展改革委、区建设交通委、区财政局(区城司)、区重大办。
第八章政府投资项目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自综合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由建设单位或被移交单位向区国资委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并相应作财务会计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由区国资委进行国有资产委托监管的,必须将投资项目的资产数额通过财务会计的处理,相应调整委托监管的基数。
第九章政府投资项目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区发展改革委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范围包括: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额以及功能等是否与项目批准文件相符合,项目能否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结论中的效果。
区财政局、区城司对政府投资的项目进行现场跟踪管理。
第三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由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质量监督、工程接收或管养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属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除竣工验收外,在项目一年质保期满后由区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区建设交通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国资委、区城司等相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
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认可或者准许使用的文件,报区建设交通委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区建设交通委或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责令其整改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责任,给予项目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行政职务、禁止其3年内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的;
(三)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四)转移、侵占或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不接受区财政局财务监督或对其提出的意见拒不改正的;
(七)其它严重违反本试行办法和其它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中介机构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设计、咨询评估及对项目概、预、结算编审时弄虚作假或评估、编审结论严重失实的,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禁止其一至三年内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设计、咨询评估及项目概、预、结算编审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纠正,并依法追究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违法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文件的;
(二)违法拨付建设资金的;
(三)其它严重违反本试行办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的。
第三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除依法追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并依法追究有关行政领导人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干部任用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国家机关及其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索贿受贿的,没收非法所得,并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试行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