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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产业发展的特征范例(3篇)

来源:网络 时间:2024-05-19 手机浏览

农村产业发展的特征范文篇1

全面取消农业税以后,我国进入了“后农业税时代”,农业税制的发展方向就成了当前迫切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重要问题。对农业如何课税、课征何种税等一系列的农业课税的制度设计,既要符合我国国情,充分反映我国农业课税的现状及取消农业税后存在的问题,具有中国特色,又要借鉴当今发达国家农业税收制度的成功经验,推进我国农业税费改革向纵深发展。

一、我国农业税收政策的现状分析

1.我国现阶段农业税制改革取得的成效(1)农民负担明显减轻,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注入了活力。农业税的全面取消,宣告了我国农民彻底告别了2600多年历史的“皇粮国税”,广大农民真真切切体会到党和政府解决“三农”问题的决心和优惠政策,从而真心拥护农村税费改革。(2)农民种粮的积极性大大激发,有力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从1994年开始实行新一轮的税制改革。在这轮新税制的改革中,农村税费改革是农村地区一次重大的制度创新。2005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废止实行了48年之久的《农业税条例》,并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从此中国进入了无农业税的“后农业税时代”。农民彻底告别了“种田交税”的历史,从精神上得到解放,经济上负担减轻,更重要的是中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制订了“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扩大了对农业和农村的投入,加大了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范围,提高了对农村的转移支付,广大农民的种粮积极性被大大激发出来,粮食生产连续几年获得丰收,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奠定了坚实的基础。(3)有利于统筹城乡发展,建设和谐社会。长期以来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二元经济的存在制约了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建设和谐社会的重点和难点在农村。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客观上需要我们逐步改革阻碍城乡经济协调发展的不合理体制因素。我国政府关心“三农”问题的重要举措是全部免征农业税,中国农民两千年来交纳“皇粮国税”的历史宣告结束,昭示了政府彻底解决“三农”问题的决心,也充分体现了中央把解决“三农”问题作为新形势下工作重心的战略意图。

2.取消农业税后存在的问题农业税全面取消确实减轻了农民的负担,但随之也产生了一些新问题。(1)农民的负担尚未根本减轻。取消农业税并不意味着农民的负担不再存在了,后农业税时代农民仍然承担着大量的流转税和暗税负担。作为生产者,农产品销售免征增值税,但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时一样要负担增值税进项税额;作为消费者,农民和城镇居民一样负担购买的消费品中所含的各种流转税。同时由于我国经济是二元经济,“剪刀差”的长期存在导致农民出售农产品的价格低于实际价值,而购买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却高于实际价值,导致农民不但要负担农业生产资料的进项税额,还要承担价格损失,实际上加重了农民税收负担。(2)基层财政困难。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是当前我国大多数乡镇的支柱产业,农业税是乡镇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农业税取消后,农村基层财源和税制结构也随之发生了巨大变化,但农村的财税体制并没有相应改变,各种公共开支缺少相应的税收来源,大多数乡镇无法在短期内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而刚性支出,如义务教育、养老保障、医疗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有增无减,要维持乡镇正常的运转,要么是使其负担转嫁到农民头上,导致干群关系紧张;要么是借债,导致乡镇债务包袱久拖不决。

二、发达国家农业税收政策分析

1.发达国家并不单独设立农业税种。发达国家没有对农业设立专门的税种,农业和工商业一样实行的是统一税制,对从农业生产取得收入的农业生产者一般征收所得税、销售税、增值税、社会保障税和财产税等。一般而言,对于从农业取得所得的农业生产者需要缴纳所得类税收,对于进行农业生产和销售农产品的需要缴纳销售税。而英国、法国、德国和西班牙等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则对农产品征收增值税。拥有农业土地和其他资产的所有权的则缴纳财产类税收,如美国的财产税,将土地分为农业用地和非农业用地;德国的土地税则区分农业生产用地和建筑用地征税。

2.对农产品销售一般都制定了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实行城乡统一税制的国家,在保持统一税收原则下,对各税种适用于农业的部分,一般都制定了特殊的优惠政策。这些农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农业适用较低税率,甚至零税率;给予农业税收减免或延缓纳税;以及在计税或纳税方法上给予农业生产者更多选择权或便利。不同国家在不同税种上选择对农业的优惠措施时各有不同。例如,在对农业征收增值税时,法国增值税的标准税率为19.6%,农产品只要按5.5%的低税率计征;德国为16%,对食品的增值税税率是7%;意大利为20%,对农产品按4%的低税率征收;荷兰为16%,对农民销售谷物按6%的低税率征收。此外,英国和爱尔兰对大部分农产品还都采用零税率,而其增值税标准税率则为17.5%。

3.对农业收入采取特殊的所得税优惠。法国、西班牙和德国等欧盟国家,对农业的优惠主要体现在所得税上,主要通过对涉农企业所得税的减免来达到促进农业稳定和发展的目的。例如法国对于农业合作信贷银行、农业合作社及其联合组织的收益,都采取了免征公司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西班牙对农业合作社实行25%的优惠税率征税,同时还规定多种优惠政策以鼓励农业生产者的积极性;德国则对合作社和农林企业规定了一系列的免税扣除规定。

4.对农业生产投入品的税收优惠政策。发达国家对于农业生产经营者购进的农业机械、种子、化肥等农业生产投入品,一般在货物和劳务税环节实行税收优惠,予以减免。在实行增值税的欧盟成员国,有两种方式供农业经营者选择:其一,如果农业经营者选择正常缴纳增值税,则可以将购买农业机械、种子、化肥等所负担的税款予以扣除;其二,如果选择简易缴纳增值税办法,则只能按较低的比例补偿相应的税款。在澳大利亚、美国等发达国家,实行的是销售税,则对农业机械、种子、化肥等实行减免销售税的优惠政策。澳大利亚农牧场主购买自用的农业机械如拖拉机、收割机等农业设备免缴销售税。美国大多数州则规定:农场主购买种子、饲料、农药、化肥、养殖动物,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的计算机及其软件,用于农业设施的建筑材料,不上高速公路的农用车辆,只要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的,一律免征销售税。用于农业生产的机器设备所消耗的汽油和柴油一般也免征销售税。

三、对我国农业税制的启示

笔者认为我国农业税制改革的趋势应是:取消专门面向农业和农民的税费,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走国际通行的城乡一体、以增值税为主体税种、其他多税种并存的道路。

1.开征新的税种。全面取消农业税后,可以考虑在适当时机在我国农村开征土地使用税、增值税和所得税。在农村全面征收农村土地使用税,把只应用于工业环节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延伸到农业环节,以此打破多年来的城乡二元税制结构,同时还可以解决增值税在农业产品采购上的脱节。第一,开征土地使用税。农业税制改革可以将现行的耕地占用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为土地使用税,归到资源税类。开征土地税,一方面可以保护稀缺的耕地资源,控制土地的滥占滥用;另一方面通过差别税率还可以调节不同土地使用者的级差收入,缩小收入差距。第二,开征增值税。就农业部门来说,首先扣除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收入中的生产经营成本,只对增值部分征税,这样就与工商企业的税负统一起来。

2.逐步推进城乡税制一体化。城乡税制一体化既符合税收公平的原则,又促进我国税制与国际税制进一步接轨,还能改善农业生产及投资的税收环境,大大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不断促进外来资金对我国农业的投入,因而将根本改善我国农业弱势产业的面貌。

3.降低农产品的税负负担。从国际上发达国家的情况来看,农产品的实际税负比其他货物和劳务的税负要低很多。我国的税制结构是以间接税为主,结合我国国情,可以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对食品、农产品实行低税率,从而减轻农产品的税收负担,减轻城镇低收入阶层的生活开支。在新一轮的税制改革中我国成功实现了增值税的转型,即从过去的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但是我国增值税改革还不彻底,只对明显是农业专用的货物和劳务实行优惠政策。因此,在现行税收制度和税制结构不变的情况下,我国可以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将建筑、安装等征收营业税的劳务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对农业生产者购进的一切货物和劳务所含的增值税都予以抵扣或者补偿,降低税负负担。

农村产业发展的特征范文

关键词:税收;收费;分配关系

税费的征缴与使用直接涉及国家集体和农户三者的经济利益,是农村分配关系的核心.多年来存在的农民负担过重、收入水平偏低、购买力低下等状况,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收入分配关系不合理是重要原因之一。

一、目前农村分配关系中存在的问题

农村收入分配是国民收入分配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其收入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中都存在着不合理、不公平的现象.

1、国家在农村收入分配上“取大于予”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经济发展一直走的是牺牲农业发展工业的路子,每年国家都以税金的形式从农业向工业和城镇转移巨额资金.从国家财政用于农业的支出和农民上缴的税金关系看,一直是“取大于予”.因此农业失去资金积累和扩大再生产的能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农业劳动生产宰水平提高困难,农民收入水平不能随经济的发展提高.

2、税费总量负担过重

家庭承包制打破了体制下的以集体为单位的分配关系,农户成为市场主体、分配主体.是收入分配的基本参与者.实际的农村收入分配中,农户承担的社会公共收入部分过多的现象十分普遍且非常严重。农民承担的费用,包括属村提留和乡统筹的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农村教育附加费计划生育费、优抚费、民兵训练费;属生产性和公益性的事业统筹费如水利事业费水利工程费、科技指导费、公路集资费、公益服务费、村社干部开支等.农民负担过重主要重在事业统筹费上.除此之外,农村劳动力每年还要承担一定量的义务工和积累工.在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差距不断扩大的情况下,农村居民的负担是沉重的不合理的.1997年仅乡统筹村提留平均每个农民就负担77.8元,有些地区平均每个农民负担112元.如果加上各种事业统筹费,农民确实不堪重负,无力进行扩大再生产.

3、税收偏轻、规费过重,主次关系严重例置

税费在满足社会对公共产品的需要上存在着主从关系.政府应以税为主,收费只是为国家提供一种补充性的财源,主要用来解决公共设施上的拥挤问题.我国目前的农村收入初次分配中税费的主次关系严重倒置.我国现行的农业税是1958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规定全国的平均税率为15%.随着农业劳动生产率水平的提高,农业税的实际税率降为3%以下,但农户除承担农业税外,要承担大量的税外费,农民人均承担的规费远高于税.

4、农业税费征收方式不合理,农民税费负担畸轻畸重

农业税计征的依据是耕地面积、常年产量、税率和粮食比例价格.由于耕地面积、常年产量没有再行清查确定,而粮食比例价格由国家控制相对稳定,随经济发展,耕地面积常年产量的变化,农业税和耕地面积、实际产量间脱节,实际上变成了固定税.有田无税和有税无田现象大量存在.农业特产税虽属于农业税但其计税依据却是实际产品收入.是动态和变化的,实际征收中也成为农业税以外的一个独立的税种,其税率高达l0%.农业特产税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问题.主要是农业特产相当分散,无法准确核实:有经营不一定有产,有产不一定有收.因此许多地方农业特产税的征收并非按实际收入,而是按人头叔户或按土地面积.同时,对农业特产税实行高税率,使需要特种农业技术的农业特产生产比较利益下降,使农户在面对比一般农产品经营风险高的市场时,势必退却,不利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产品结构优化.收费是公共部门为居民或团体提供特殊服务或实施行政管理所收取的费用.具有以下特点z一是收费要与交费考的受益情况相关,表现为一种直接对应的经济关系二是收费是有选择性地针对有拥挤性的公共物品进行;三是有偿性和自愿性;四是立项的灵活性.目前农业中的各种费的征收大多是按人头强制征收.各种税费按人头或按田亩征收必然使税费和收入间呈累退的关系.收入越低的农户负担越重,收成差的年份比收成好的年份负担重.这意味着收入低的农民为享受集体提供的公共物品所负出的代价是极其高昂的.

5、统筹提留款的使用极不规范,乱支乱花现象普遍,公益事业建设资金不足,使农村公共物品供应状况和经济发展间不相适应,税费缴纳者享受的公益服务和缴纳的税费严重不对称.

二、农村分配关系调整的原则及建议

农村分配关系调整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减负.任何调整方案都要以减轻农民负担为出发点.二是公平合理.在税费调整中要兼顾国家、集体、农户三方利益,并使农户间负担公平.三是符合市场经济法则.按照市场经济的权益对等关系调整农村分配关系体系.据此农村收入分配关系调整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第一,彻底改变“取大于予”的收入分配格局。明确中央和地方的支农职责,逐步改变农业税收大于财政对农业支出的状况,加大对农业的财政投入,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以减轻农民所承担的部分事业统筹费负担.根据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合理确定乡镇财政收入的基数.对于具有全国性质的公共、准公共项目如计划生育、义务教育、民兵训练等支出应由县以上财政负担,并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以减轻农民负担,杜绝以此为名的乱收费。

第二,建立“农村公益事业建设税”.原来农民所交纳的“五统”在征收上具有明显的强制性、固定性和无偿性,实际已具有税收的一般特征,可改为税收,以税收的固定性排除乱收费.这部分收入用作乡镇财力的补充.由乡镇财政预算管理服务于交纳对象,“村提留”的征收和使用具有明显的集体内部经济关系的性质.可仍沿用原来的征收方式,并由村集体支配,服务于村民,并在村务公开中实现其合理使用.

第三,完善农业税制.在保持现有农业税基本政策的前提下,重新核定计税土地面积,重新核定常年产量,使税收和产量保持较密切的相关关系.合理确定农业税的税率,要考虑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带来的成本上升和农民税后的农村公益事业建设税、村提留负担量。使农业税的税率

农村产业发展的特征范文

关键词:农村社会转型;模式;特征;趋势

中图分类号:F32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5656(2007)04―0097―06

一、中国农村社会转型的模式分析

农村社会转型可以认为是一个农村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在一定时期内发生的根本性变化的过程。从发达国家农村社会转型的经验看,是一个传统、落后的农村向现代、进步的农村的转变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农民、农业、农村发生分化,农民、农业和农村现代化目标得以实现。中国农村社会转型的内涵是由一个农村剩余劳动力过多的,小农生产方式占主导的,以及与之相匹配的农村传统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向现代农业生产方式和现代农村社会的转型过程。

中国20世纪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以农村土地制度为主要内容的改革,实际上松动了对农村生产要素的禁锢政策,启动了中国农村资源和各类生产要素流动的阀门,各地农民开创了利用农村内部各类资源的农村社会转型模式,导致了农村经济结构、社会结构不同程度的裂变和农村社会转型的产生。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利用内部资源实现社会转型大致有如下四种类型:

第一,农村集体土地资源利用型。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东南沿海一带以土地的出租和出让等方式招商引资在农村兴办乡镇企业,通过乡镇企业的发展,在农村原有僵化的、以种植业为主的经济结构中“嵌入”新型产业――农村工业,农村工业的发展对原有农村经济结构进行了改造,促成原有自给自足的农村经济结构向市场经济结构转型,进而拉动了农村社会结构的转型。尽管学术界以投入农村乡镇企业资本的来源不同,把东南沿海农村乡镇企业区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江浙一带以当地农民集资为主发展起来的所谓“内源型”的农村工业化;二是以引入外资为主发展起来的珠三角一带的所谓“外缘型”的农村工业化。但是,因为兴办工业企业,首先要占据一定的土地,无论具有什么来源的资金都注入到了不能流动的集体土地上,因此这两种类型都可归结为农村土地资源利用型的社会转型模式。实际上,这一类型带动农村转型的地区出现了两个结果:一是传统的农业社会在分化解体的同时,与现代工业社会整合,生成融入于原大、中城市的新型社区,较彻底地完成了传统农村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另一个是一些已经发生了农村传统社会分化解体的地区,由于未能与现代城市、工业进行整合,出现了农村工业化衰退,而农业又退不回去的尴尬局面。

第二,农村劳动力资源利用型。这种类型主要体现在我国中部和西部地区的农村。从1979年到2005年,我国有约2亿农民转移到非农产业就业,其中绝大部分比例是中、西部地区的农民。由于农民外出打工,使当地农村人口对土地形成的压力得到缓解,打工收入汇入家乡,成为当地经济增长的资金来源,落后地区的农村农民生活水平、生活方式、交往方式、思想观念从传统向现代转化,促成农民的职业分化,农村社会的封闭性也不同程度地被打破,带动了我国欠发达地区农村实现了不同程度的社会转型。

第三,农村人文历史、生态资源利用型。在经济欠发达的农村,尤其是地理条件缺乏优势的地区,在转移出去的劳动力具有一定发展资金积累的情况下,针对当地缺乏产生农村工业的基础,原有的农业产业也不存在能推动农村转型的产业的状况,在“出去见过世面”的“能人”的发动下,农村内部产生了利用当地人文历史遗产或生态资源、旅游资源为内容的新兴产业,采取生态村,旅游村,“农家乐”等形式,寻求这类农村进入现代社会的支撑产业,进而促成这些地区农村经济、社会结构的转化。

第四,农业产业利用型。这种类型大多出现在农业资源具有一定优势,或是土地资源相对宽松,或是当地具有某种特色农产品的地区,通过“龙头企业”引进先进的管理技术、农业技术,把农户组织起来,开发特色农产品,走现代农业的发展道路。这一类型的实质是以开发当地具有比较优势的农产品为依托,转换农业生产方式,通过延长农业产业链,用农业产前、产后产业联结当地具有特色的产中产业,搞食品工业一体化,通过公司+农户以及公司+基地+标准等形式的农业产业化组织,来带动该地区的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实现农业由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的转化。

改革开放至今中国的农村社会转型是以农村内部各种资源的利用为特征的。如果以社会转型的速度、广度和深度为标准来衡量,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农村社会转型的主要模式是农村集体土地资源利用型和由此带动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利用型,其实质内容是以乡镇企业发展为主要内容的农村工业化。

二、中国农村社会转型的特征分析

目前,中国农村社会转型呈现出以下三个特征:

(一)农村社会转型的主导模式并未融入城市化和工业化的良性循环

上文已指出土地资源利用型的农村工业化型和依附于它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带动型,事实上已经成为中国农村社会转型的主导模式,但是,它们并未解决长期以来我国城市发展和农村发展各自为政的局面,长期以来形成的城乡分割状况并无根本改变,农村土地资源和劳动力资源的利用并没有形成与城市化和工业化整合为一体的良性循环。农民参与城市化和工业化,一是用其掌握的土地资源,二是用其劳动力资源。

一方面,农村的土地难于参与城市化和工业化的良性循环。改革开放以来农民的土地资源参与城市化和工业化过程,通常采取两种形式。一是国家征用集体土地的形式。通过国家征用农村的集体土地,农民的土地来参与了城市化和工业化的过程。但是,这种循环并非良性的,原因在于,在国家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过程中,不仅伴随着农民土地级差收益的严重流失,而且农民也丧失了自己和家庭赖以生存的基本保障,造成了农民群体“上访”事件的增加,成为当前农村社会最不稳定的“隐患”。二是以农村集体土地参与的工业化,虽然基本上保住了农村集体土地的级差收益,但是,由于它是属于农村的工业化,具有分散性、小规模性和浪费资源的特征,即使在已经被城市包围的“城中村”和城乡结合地带的“城市非城市,农村非农村”的“准城市”,农村集体用于经办企业的用地,也属于村集体所有,也是各家各户的承包地的出租,只不过各户农民的土地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的利益均被村集体分配的股金所代替而已。这些土地的规划并未纳入国家计划,这些“准城市”的建设并未纳入当地城市的建设规划中,事实上处于一种自发的、无序的、杂乱无章的状态。

另一方面,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与城市化和工业化的整合性较弱。在发达国家,农民参与工业化的过程是农村社会转型的一个重要内容,农村劳动力资源被城市化和工业化所吸收是发达国家农村社会转型的主要特征。在英国的农村社会转型中,著名“羊吃人”的“圈地运动”的结果,

是使失去土地的农民参与工业化、城市化,农民身份转变城市工人。中国自1979年实行经济改革后,尽管农村劳动力流动的禁锢政策已经基本上废除,但是以国有企业为主的城市工业处在改革的摸索阶段,根本无法吸收农村剩余劳动力,农村劳动力不可能在城市工业化的主导下,参与城市化与工业化的过程。在农民摆脱贫困的愿望的推动下,在农民千方百计地试图把其掌握的已经具有相对自的资源――土地转化成资本的情况下,我国农民自发创造了农村工业――乡镇企业。农村工业化成为农民利用土地资源和劳动力资源,推动农村由传统向现代转型的主导。而转移到乡镇企业就业的大多数农民的就业形式便是“离乡不离土”,“进厂不离土”或“进厂不进城”,即使是千里之外的农民到东南沿海一带成为“农民工”,其身份也大多是处于农民-工人-农民的不断转换中,彻底转变农民身份,融入城市、工业的生活、生产圈的比例不大,农民市民化的比例很低。

(二)出现了抵制农村城市化的倾向

这一现象主要发生在发达地区已经基本实现城市化的农村,尤其是“城中村”和城乡结合地带的农村。出现了农民不愿转为城市户口,不愿转成居民,甚至有的已经被征地转为居民的,也要求重新转为农民,回到农村争夺土地收益的现象。

产生以上现象的表层原因是,在国家与农村集体土地利益的“争夺”中,发达地区的村集体为了把法律赋予的、具有永久性质的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所带来的收益留住,创造了以集体土地出租,或者在集体土地上盖厂房出租等方式,吸引外部资金建立乡镇企业,使集体土地升值,并保留在村集体的土地利用方式。每年一个农民从村集体得到的级差地租――“分红”大大高于农民经营土地的收益,利用集体土地进行农村工业企业开发带来的数量不菲的土地级差收益,已经成为农民收入的重要来源。

产生这种现象的深层原因在于现行土地政策的矛盾和不完善:法律既给予政府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力,又给予村级组织把农用地转为非农用地的权力;还不加区别地规定了农村土地的承包期。在我国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秉承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历届《宪法》赋予国家征收土地的权利。1998年的《土地管理法》中也强调了政府征用集体土地的权力,这就为国家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在《土地管理法》第43条中又规定:“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这就为村级组织兴办工业占用耕地也提供了法律依据。在2002年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这又为农户长期据有以其土地出租兴办的企业的收益提供了法律依据。这种不加区别地把经营农业种植业的农民和已经出租土地,不干农活,从集体“分红”就能得到不菲收益的“准农民”混为一谈,都赋予法律保障的长期的土地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也是违反公平原则的。如果不做制度上的变革,在那些能产生高昂的土地级差收益的农村,伴随着土地使用权的长期化和固化,就会产生农民抵制转为市民的逆城市化现象。

(三)农村分化的不彻底性

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农村社会转型的过程都经历了一个农村原有经济、社会、文化、政治结构分化的过程。在这个分化的过程中,存在着传统因素与现代因素并存,传统因素逐渐被现代因素改造和同化的过程。当传统因素被现代因素改造后,农村传统社会就发生了根本的转型。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由农村工业化主导的农村社会转型导致的农村分化,总的看来是一个不彻底的过程。尽管有些地区的传统农村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的程度要高一些,但是,由于土地城市化过程的困难造成农民向城市居民转化的迟缓,这些地区最终还是未能彻底地实现由传统农村社会向现代农村社会的转变。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的分化是指在农村工业化的促进下,农村资源在无计划也无市场机制的重新配置下,农村经济结构、农民职业结构和社会结构的单一性、凝固性被打破、被改造的过程。它包括农村产业分化,农民职业分化,农村社会结构的分化,实质上是农村资源重新配置,农村由传统农村向城镇化(有的农村向城市)的转化过程。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产业分化一是在原有农村产业中“嵌入”农村工业,导致农村产业由原来的以种植业为主向以农村工业为主或农村产业的多样化转化。二是农业产业结构分化,这种分化是在农业产业链条上的分化,如农业的产前、产中、产后产业各自发展壮大,成为一个个独立的产业,这些独立的产业的结合和一体化,促成了农业的产业化。所谓农民的职业分化是在农村分工、分业发展,造成农村各产业边际效益的不同,农民自发地或在乡镇、村集体的帮助下,由低边际效益的农业向高边际效益的工业、服务业的职业变化,相当部分的农民与土地、农业分离,农民的身份向兼业农民、准居民或居民身份转化。在农村工业发展和农民身份分化的过程中,传统农村社会的封闭和停滞被打破。农村社会结构产生分化。原来的以血缘、地域联系为基础的社会关系遭到破坏,封闭的农业社会裂变为农、工、商多因子的、开放的社会,农村中原有的以地位、身份为依据划分的等级秩序也被破坏。农民可以依据新的社会标准,依据自己的努力来重新确立自己的地位以及与其他社会群体和成员的关系。在以上农村产业分化,农民分化和农村社会结构分化的作用下,农村原有的超稳定的经济、社会结构被瓦解,一方面,使一些镇、村继续存在的功能下降,为合并镇、村,提高土地的经营规模提供了客观基础。另一方面,使一些农村向城镇或城市转化。

但是以上“分化”是不彻底的,造成以上“三个分化”不彻底的原因,一是相当一部分农村工业由于与城市工业的整合性差,造成农村工业的衰落。在农村工业衰落的地区,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数量下降,其农村分化必然出现倒退;二是在一些被融入现代工业的农村,工业的有机构成必将提高,吸纳农民就业的比例不可避免地会下降;三是有相当数量的“农民工”并未完成彻底的职业分化过程,他们离乡不离土,很难完成向市民的转化。四是中国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数量非常庞大,农村地域广袤,改革开放后,农民的职业分化在一些边远的农村并未出现。

三、中国农村社会转型的趋势分析

(一)农村内部资源利用要由对紧缺资源的利用向宽松资源的利用转化,并伴随着向利用城市资源的转化

改革开放以来,从资源投入的来源看,无论是由农村土地资源和劳动力资源和人文、历史遗产还是由农村生态资源带动的农村社会转型,都属于利用农村内部资源型。第一种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实现农村工业化型的发展空间会逐渐缩小和丧失,而后三种资源的利用潜力是巨大的,是应该提倡和大力扶持的。如果能成功地实现农村内部资源利用的转化,中国的农村转型的发展前景是光明的。

首先由于我国土地资源高度紧缺的客观现实,土地的工业利用是受到自然和人为的严格限制的。其次,分散化的农村工业化是没有出路的。问题就归结到乡镇企业能否参与到良性的城市化和工业化

循环中,如果乡镇企业在发展中,摒弃了最初分散化和独立于城市工业的发展模式,融入了城市化和工业化的良性循环,那么就能最终带动农村劳动力参与城市化和工业化的过程,这个地区农村的社会转型就是比较彻底的,否则,该地的农村社会转型就有可能陷入“地方工业化受挫”的境地中。从目前农村工业发展的总体状况看,在我国的珠三角地区和长三角地区的大中城市周围的农村工业,自20世纪90年代末、21世纪初,“随着民营企业的资本积累与规模扩张、产业集群的形成和专业市场的扩大,基础设施薄弱的小城镇已无法满足生产要素的聚集和人口及产业向城市的集中”。从1999年开始,以上地区的农村工业“发生从小规模的乡镇企业、小城镇和专业市场向产业升级、企业集中于园区及城市迅速扩展的重大转型。”随着以上经济转型的发生,这类地区的乡镇工业重新整合,一类是原有的乡镇工业与城市工业融合为一体,成为城市先进工业的一部分;另一类是原有乡镇工业凋敝,城市先进的、规模化的工业利用这一地区的土地进行扩张,城市工业延伸至这一地区,使其成为城市某一产业分工链上的一环,或成为城市某一产业的一个车间或分厂,把这一地区农村带入城市化和工业化的良性循环。这一地区遂参与到城市化和工业化的进程,实现农村社会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化。但在我国的大多数农村地区,以农村工业化引发的农村经济、社会的转变,很难融入城市化和工业化的过程,表现出独立的、分散型的、各自为政的特征,这样的农村社会转型是难以为继的,很难逃脱自生自灭的结果。这些地区只有调整转型模式,寻求新的发展模式,才能使农村社会转型继续前行。

我国农村最丰富的资源是劳动力,继续保持和发展乡镇企业对我国农村“宽松资源”劳动力的利用,乡镇企业要大力发展劳动力密集型的农产品加工业。我国农民如果能以劳动力资源为主参与城市化和工业化的过程,那么诸如“三农”问题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问题,农业经营的规模化问题,农村的贫困问题等等都能比较顺畅地得到解决。而农村人文历史遗产和生态资源利用模式对于农村资源的保留和可持续利用是有帮助的,也应成为具有这些特殊资源的农村地区发展的方向。

2005年,中国政府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质上是政府城乡发展战略的大转型,随着以城市支持农村,工业支持农业为取向的财政、金融制度的建立,城市资源支持农村发展将走向正确而宽广的轨道,农村的发展将能广泛地利用城市的资源。

(二)外部环境和中国特殊的国情决定了中国农村社会转型模式、转型目标的特殊性

中国农村社会转型是在国际市场竞争紧约束、劳动力转移紧约束,就业压力大、土地资源高度紧缺,农村集体土地制度将长期稳定的条件下进行的,因此,寻求和制定中国农村社会转型的目标模式成为首要的难题。而核心在于农业生产方式的转型目标的决定。

无论是以美国为首的以农业现代化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社会转型,还是英国、法国以工业化发展为带动的农业社会转型,其现行的农业产业生产方式的高度规模化、高度机械化、高技术化,政府的高补贴化都不是我国农村农业生产方式转型能够遵循的模式和目标。而剔除日本政府对农业的过高补贴政策和农业的资本密集方式,以日本为代表的由小农生产方式向农业的资源节约和技术密集型的转化可能成为中国小农生产方式转型的一种可以借鉴的基本经验。在我国,寻求在一定时期内保留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农户小规模经营的土地制度下,在保留其对转移困难、又为数众多的剩余农民的社会保障,填补政府对失业农民的生活保障空间的前提下,利用所有可以组织超小规模的农户进行现代化经营的组织形式,把经营规模超小的农户组织起来向现代农业经营方式转型,生产出符合现代标准的农产品,成为农业生产方式转型的中心问题,也是一定时期内我国农业生产方式转型的目标。

(三)农村社会转型的成功最终取决于经济结构调整引发的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的顺利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