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大河网,请分享给你的朋友!

当前位置 : 首页 > 范文大全 > 工作范文

防欺诈范例(3篇)

来源:网络 时间:2024-06-12 手机浏览

防欺诈范文

信用证欺诈的界定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没有对信用证欺诈概念做规定,我国最高院《信用证规定》第8条对信用证欺诈规定了四种情形:(1)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2)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3)在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的情况下,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而;(4)其他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

理论界对于信用证欺诈的概念有诸多讨论。其中有观点将信用证欺诈界定为,在国际贸易信用证业务中,一方当事人有意的曲解真相或故意制造假象,以诱使其他当事人依赖该曲解的真相而失去属于自己的有价财产或放弃某种法律上的权利,从而达到从中获取该信用证业务项下的款项、单据或者货物的民事欺诈行为。

信用欺诈类型性分析

(一)信用证欺诈的主体为受益人和承运人

1、质量条款严重违约的情形下,伪造单据。受益人用伪造的信用证单据使银行付款,达到诈骗信用证项下款项的目的,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中主要伪造的是提单,受益人对单据内容做了不真实的陈述,这种方式下货物或者提交的货物的单据并不是虚假的,比如有时承运人明明知道货物存在较大问题,而应出口商的强烈要求,在出口商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清洁提单。但是运输的货物不符合信用证所记载货物的特征要求或者质量等要素达不到信用证要求的有关标准,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必须支付款项,因为受益人提供的单据表面上完全符合信用证规定。事实证明:伪造单据,直接后果就是损害了买方的合法利益。

2、货物不存在或实际装船日期晚于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运期

受益人与承运人勾结进行欺诈,当货物不存在就让承运人签发已装船提单,这是预借提单的做法;装船日期晚于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运期,应出口商的请求签成信用证规定的日期,这是倒签提单的做法。以上都是卖方与承运人互相勾结签发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已装船的清洁单据来骗取货款,这会使进口商遭到不公平的对待,遭受很大的经济损失。

(二)信用证欺诈的主体为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

有时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共同伪造虚假合同,然后开证申请人会按正常的程序申请开立信用证,信用证受益人按正常程序向开证行提交伪造的单据骗取开证行的资金。这种欺诈在我国出现较多,如2010年,四川南德公司某业务员与湖北轻工进出口公司某业务员暗中勾结,并串通不法港商,签署了虚假的贸易合同。用虚假的货物单据,从中国银行开出多份远期承兑信用证,累计从该银行骗取数万美元,给银行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三)信用证欺诈的主体为开证申请人和银行

开证申请人串通银行利用真实的信用证对受益人进行欺诈。由于买卖双方互相不信任,引入了第三方银行的参与,银行的信用程度就决定了信用证的可靠性。实践中某些发展中国家的中小银行以牺牲银行信用为代价,利用受益人对银行信用的信任,在受益人提交合格单据后,以种种借口拖延付款,大肆进行欺诈获取巨额利润。

(四)信用证欺诈的主体为开证申请人

开证申请人通过骗开信用证对受益人进行欺诈,开证申请人以真实的合同为幌子,预付小额的存款给开证行,骗取银行开出信用证后,利用真实的信用证对受益人进行欺诈。实践中开证申请人往往在合同中约定卖方要预交履约保证金以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于信用证所涉的金额数目巨大,受益人往往要交一笔不菲的保证金,开证申请人通过赚取存款与保证金差额的方式进行欺诈。

信用证欺诈的原因

(一)信用证制度的缺陷

信用证的“独立抽象原则”和“表面相符原则”是信用证结算方式最为重要的特点,也是信用证得以广泛存在的基础。两项原则规定了银行只负责审核单据,不必考虑货物的真伪及合同的履行情况,对单据的真实性不负有责任。这种交易规则与程序未与贸易合同进行紧密结合,从而成为信用证欺诈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信用证主体的自身因素

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迅速发展,信用证业务逐渐增多。但是相对于市场经济繁荣发展,与之相适应的信用体系却没有形成,人们的信用观念普遍不高,成为信用证欺诈问题

产生的重要根源。另外,由于信用证的运行复杂,专业性很强,许多市场主体的素质偏低,相应知识欠缺,自我保护能力很差,面对信用证欺诈并没有很好的防范能力。再有,在信用证运行过程中,由于某些银行工作人员责任感缺失、操作程序不规范、监管机制不到位等原因,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造成信用证欺诈事件屡屡发生。

(三)信用证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

当前,信用证适用的主要依据就是UCP600。信用证支付具有的独立性、跨国性、快捷性等特点,这使得国际贸易的交易过程十分便捷,但是如果出现信用证欺诈,事后却很难追索补救。所以,结算过程中的法律干预成为信用证运行的必要。目前并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法律体系来规范此问题。实践中信用证欺诈的案例很多,而最终治罪的很少,现行法律制度对信用证欺诈行为的惩治力度不够,在一定程度上也助长了信用证欺诈行为的发生。信用证欺诈这一问题,单靠UCP600不可能完全解决,而国内关于信用证运行机制相关问题的法律规定很少,因此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成为信用证欺诈存在的又一原因。

信用证欺诈防范对策

(一)加强沟通,信息共享

目前,信用证交易中的信息化建设尚不完善,各当事人之间缺乏信息沟通的桥梁,这就容易让居心不良者有机可乘。从国际上来说,各国应建立起发达的信息交流体系,相互通报本国贸易商和银行资信情况的资料,以及本国反信用证欺诈的发展动态,为各国的贸易商和银行提供可靠信息,使他们在信用证操作过程中能够保持高度警惕,使那些由于信息闭塞而不了解市场行情的贸易商和银行能够摆脱信息不对称的不利地位,信用证欺诈的发生率就会减少很多。从国内来看,各进出口企业和银行之间应加强信息交流和数据共享,及时进行信息交换,才能让欺诈者无处藏身。

(二)加强对交易对象的资信调查

对进出口商来说,贸易伙伴的资信可靠,是防止信用证欺诈的关键。在签订以信用证为支付方式的买卖合同前,要详细了解对方的资信情况,这一点直接关系到对方是否有履约能力以及是否能诚实守信地履约。在交易前对交易对象的资信情况详细调查,有效地防范和减少信用证欺诈的发生。

(三)减少进出口贸易的中间环节

进出口贸易的中间环节越多,成分就越复杂,相应地受到信用证欺诈的风险就越大。因此,尽可能减少进出口贸易的中间环节,尤其是对于大宗商品的大额交易,尽量不要通过中间商,以减少信用证欺诈发生的可能性。

(四)选择贸易术语,降低风险

进口商可以通过选择适当的贸易术语,使自己在交易中处于主动地位。在国际贸易中,进口商使用FOB价格术语租船时,可以了解船公司的资信,防止船公司签发违规提单,防止欺骗的发生。同时,进口商选择信誉良好的船公司运货,叮嘱认真检查和核对货物,减少出口商在货物方面的欺诈,如遇可疑情况可以禁止银行付款。

(五)完善我国关于反信用证欺诈的立法

防欺诈范文篇2

先小后大破产逃债

症状:开始做几笔小生意,能够做到及时付款,取得对方信任后做一单大生意,然后赖账或恶意破产逃债。或者利用假证件、假手续或假执照,包间写字楼,对外高薪招聘(当然关键位置是同伙)和采用现款现货的方式获得销售商的信任(实际上是拆东墙补西墙的手法)。在时机成熟,获得厂商信任的时候,会以近期有许多项目、资金少、有困难等理由签发延期支票,或五天、或十天、或一个月,当供货商们陆续上门催款之时,才发现经理们已经卷款潜逃,留下的只是办公用品及同样被“高薪”聘(骗)的职员们。

特别提醒:在选择新的分销商时要注意这种情况。

骗一笔就跑

症状:通过某些途径搞到某公司(多为已注销的公司)支票,到一些公司采购,一般是高价购买,然后立即变现。此类骗子在每家公司所骗货物价值金额不会太大,一般不会超过十万元。如果当场无法提货,便会临时租用房间,或是酒店,或是写字楼,让商家送货上门,货到付款(当然是空头支票),然后逃之夭夭。

特别提醒:当遇到不请自来的客户时,注意出现此类情况。

经营不善转而诈骗

症状:以合法的手段进行公司注册及市场运作,在前期进行部分投资来包装自己(实际应称为伪装),以期能够在行业中拥有一定的影响力和地位,譬如成为某个品牌的一级商或特约分销商,使之作为同总或厂家谈判的筹码。在从总或厂家提货后,又把欠款作为要挟的条件,使其继续供货,而厂家和总总是满怀着收款的期望一次次的让步。骗子们为了使货物迅速变现不惜高进低出,而厂家们的妥协也使骗子们的行为愈演愈烈,从而在侧面助长了骗子们“合理欠款”的嚣张气焰。当有风吹草动或有关厂家、总已因欠款与之对簿公堂、进行执行程序时,他们只需六千元工商注销费来结束这家欠款过多“经营不善而资不抵债”的公司,重起一家公司,可能这次注册时不会再用自己太太或母亲的身份证,改用了其他亲朋的称谓,自己依旧是公司所聘总经理,依旧住着名流花园的房子,开着高级轿车。从此周而复始、百无一疏,“有限责任”嘛,只承担有限的责任,不连带,不连坐。

预付款或定金欺诈

症状:常见于工程承包和紧俏物资购买当中。以发包或销售紧俏物资为由骗取定金。

合伙经营、联营欺诈

症状:具体方式很多,一般是欺骗合作伙伴。

提供假供求信息欺诈

症状:常见于提供此类服务的中介机构。

合同欺诈

症状:欺诈方法多样,欺诈手法隐蔽,不容易被察觉。

【案例1】辽宁省建昌县技术监督局稽查大队原大队长毛玉清与绥中县农民郭占友为牟取非法利益,合谋由郭占友假扮客商骗购面粉,并要求销售商按其提供的假冒品牌进行包装,发运后两人通报货车运行情况,当车行至建昌县境内时,由毛玉清以建昌县技术监督局稽查人员身份,设卡堵截,借“打假”名义对骗购来的面粉进行查扣、罚没,后再由郭占友从技术监督局骗领举报奖金,供两人瓜分挥霍。预谋后,二人遂于1999年2月至2000年12月间,先后三次运用上述手段“查扣”面粉3.6万余千克,总计价值人民币5.8万余元,毛玉清据此共对销售商罚款5万元,并伙同郭占友骗领举报奖金30300元。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此案,于今天作出了一审判决:分别以诈骗罪,判处毛玉清有期徒刑七年,判处郭占友有期徒刑五年;二人均被并处罚金人民币30300元。

【案例2】中国农业银行沈阳市苏家屯支行姚千分理处原副主任刘会,于1998年9月至12月期间,虚构本单位搞创收的事实,并借坐班之机和职务之便,擅自使用其管理的公章,先后与两家经销商签订购煤合同三份,骗得阜新原煤500多吨,价值人民币8.5万余元;大同块煤、末煤260多吨,价值人民币7.5万余元。随后,其将所骗煤炭销出,所得赃款全部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或供己挥霍。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此案,一审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刘会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作出终审宣判,维持了这项判决。

信用证欺诈

症状:常见于国际贸易。由于信用证结算适用于国际贸易且强调信用证与基础贸易合同分离,使欺诈人有一定的可乘之机。

内部“吃里扒外”欺诈

症状:一般是公司员工与骗子内外勾结联合欺诈本企业。骗子从该公司骗走货时,此职员是在履行职责;当被骗事实无法掩盖时,此人引咎辞职。

【案例】某公司康柏产品线经理以对方公司拖欠货款为由,将货款私下投入股市达十四个月之久,金额近百万元。

网上欺诈

症状: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公布的《扫荡网络诈骗》报告中,列举了全球十大最流行、最猖獗的网上欺诈手法。其中以网上拍卖名列榜首,受害人大多数中标付款后却收不到商品。执法人员指出,大部分的网络诈骗其实都是老把戏,人们多是因贪小便宜而不慎中计。除最多的网上拍卖外,其他的诈骗分别为:网络服务契约、信用卡、提供免费网页、多层直销、商学机会、投资及保健产品。常用的欺诈手法还包括网络公司会先行送出“折扣券”支票,当消费者真的把支票兑现,便会自动同意该公司成为他的网络服务供应商,每月硬性收取费用并骗取长途电话费。商业欺诈和陷阱的一般手法

一般手法

利用企业急于摆脱经营困境和业务员急于销售的心理。

私刻公章,窃取或伪造营业执照、介绍信、批文、结算凭证、各种单证和合同书等。

打着“名人”、“国家某某机构”、“国家或省市领导人”的旗号,冒充领导干部的“亲属”或“密友”。

通过吹嘘、包装和对自我的夸大性介绍,骗取对方信任。比如:开高级轿车、住高级宾馆和写字楼。

向对方企业领导和业务人员行贿,使受贿者大开方便之门。

利用假广告、假承诺、在网络上信息、返本销售、返本租赁和委托加工包销产品等方式欺诈。

注意识别商业欺诈的表象特征。

各种身份证件特别全,全部都预先准备在提包里;

对你的招待特别周全;

给你决策的时间较短,并以利益为诱饵,强调“时机不再来”;

拖延时间。商业欺诈和陷阱的预防手法

不诚实商人一般愿意从事的行业

因为这些商品属于通用产品或较小的商品,易销售,容易移动,难追踪。

业务员需要特别警惕的几种情况

不请自来的客户

非常年轻的老板或负责人

老的或退休的负责人

难以确定的经历背景

令人迷惑的复杂的组织机构(特别是新业务)

找一些知名人士作为其专家、顾问、名誉主席等

企业预防商业欺诈的五条金律

记住:“天上不会凭空掉馅饼”,“更没有免费的午餐”。

戒贪、戒方便、戒便宜。

提高观察和判断能力,增强防范意识,多问一个“为什么”。

进行广泛的资信调查,骗子总有露破绽的地方。

学习法律知识,慎重签订合同。

【本讲总结】

作为一名合格的业务人员首要的一条就是避免被欺诈,掌握预防商业欺诈的基本技能。公司的业务人员之间可以多交流预防商业欺诈的经验和体会,把典型的案例和教训总结出来,在内部网站上供新来业务人员学习。

对于多业务区域的公司还要总结出类似这样的经验:

商业欺诈多发地区有哪些?

针对本公司业务常见的欺诈手法有哪些?

以便提醒大家注意。

防欺诈范文

曾几何时,“海狸鼠热”、“长毛兔热”、“芦荟热”、“食用仙人掌热”等等,都是通过农业公司与种植户或养殖户签订包销合同,即采用“公司+农户”的订单农业模式吸引了广大农户。这种模式最大的吸引力是农业公司通过提供苗种、保证回购等承诺,使种植户或养殖户误认为这是一种具备“多重保险”的经营方式,最终获得农民信任后的某些农业公司就会露出本来面目,骗取投资者的钱财。

虚假宣传、诱人上当

一些所谓的生物科技公司不惜重金在各类刊物上登广告进行宣传,广告中不乏“只要加盟,财源就会滚滚来”、“小投资,大回报”等诱人词句,目的就是诱骗投资者上当。他们利用农户对所推广的项目不熟悉、不了解的弱势,骗取投资者的钱财。如某农作物经营公司在宣传中称,新购进的国外芦荟苗、仙人掌等作物,种植简单,收益丰厚,并负责上门收购,给人们勾画出一幅快速致富的蓝图,还请来知名主持人对公司及公司产品的形象在广播、电视台进行推介宣传。北京市通州区农户王某与公司签订了收购合同,投资5万元承包了土地并购买了这家公司的仙人掌苗。怀揣致富梦的王某本想着把仙人掌苗培育好,等待公司上门收购,谁知当她按照公司要求把仙人掌苗培育成符合标准的仙人掌时,公司只上门收购了一次就再也没有出现过。后来,王某找出合同到公司理论,结果发现合同上的条款与当初公司人员的宣传、解释大相径庭,这时王某才知道自己上当受骗。

合同有鬼、规避法律

为了骗取信任,一些公司信誓旦旦地与加工户签订回收合同,在合同中规定:加工户加工出来的产品,只能卖给本公司,不得卖给他人,一旦公司发现加工户将产品卖给他人,将依法追究加工户的责任。类似的规定让加工户们深信公司会收购他们的产品,而对公司方违约却没有任何限制。有的公司在与加工户签订的合同中,对产品的质量作了苛刻的要求,使加工户认为自己的产品质量不合格是技术上的问题,而不是公司有意设计好的骗局。为了避免被追究法律责任,一些公司潜心研究合同,如有的公司在与对方履行一年合同期满后,既不与加工户续签合同,也不与其解除合同,而是口头承诺对方“你们尽管按照去年的合同加工产品,我们还是按照原合同规定回收”。加工户在没有续签合同的情况下,继续加工产品,一旦产生纠纷而对簿公堂,加工户便会因缺乏证据而无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当前订单农业合同欺诈的主要特点

首先是隐蔽性强。主要表现为,从合同主体看,他们一般是经过注册的公司,持有合法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从合同交易标的看,其标的不仅没有违反国家规定,而且都是合法经营的项目,并大多包装成从国外引进的高科技项目;从整个合同条款到办公场所,也都看似正规。

其次是智能性高、手法多变。违法行为人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由他们制定的合同条款设置的陷阱更加复杂、不易察觉。他们不断变换公司名称和地址,时常变化加工技术、养殖品种等内容,使本来就缺乏法律常识的农户们防不胜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