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大河网,请分享给你的朋友!

当前位置 : 首页 > 范文大全 > 工作范文

审计基本准则范例(3篇)

来源:网络 时间:2024-06-23 手机浏览

审计基本准则范文篇1

审计准则的国际协调是国际审计领域的基本问题之一,研究审计准则的国际协调首先必须明确协调的含义:

坎贝尔认为:协调一般指通过缩小差异逐步趋同。但协调并非指严格的统一。

阿明和L?H?拉德赖夫指出:“协调就是一种缩小各种标准和实务差异以形成一套精密的可接受的标准和惯例的过程。协调过程将在一个国家、一个地区或国际的基础上进行。

塞缪尔斯和A?G?派珀认为:“协调就是试图归纳不同的制度,把多样化的实务并入和组合成能产生共同合作结果的有序结构的过程,是减少差异的过程。”

日本学者松闸信男教授认为:“协调就是将形成跨国企业的各子公司所在国不同法律、经济、政治和社会环境的差异而形成的不同审计制度,在与跨国公司有牵连的各个国家、进而在全世界形成统一秩序。”

我国学者李宝震、郝振平认为:“所谓国际协调是指各国的某些机构或团体在国际范围内结成统一组织,经过协商讨论,共同努力建立标准,以期缩小差异,使审计实务趋于标准化的活动。”

根据上述关于协调的论述,我们认为,审计准则的国际协调是有关机构在世界范围内对不同的审计准则进行调和,缩小差异并使之逐步走向统一的过程。

2审计准则国际协调的意义

2.1是跨国公司以及全球经济一体化的需要

事实上,审计准则的国际协调在很大程度是由于跨国公司的发展而提出的。跨国公司财务报表的使用者需要了解和掌握跨国公司的审计行为和准则,以便判断其审计的质量、增强对财务报告的信赖。他们需对来自不同国家的财务报告进行分析和比较。这些财务报告经过了不同国家的审计,而这些国家的审计准则是不同的,这就给来自不同国家财务报告的分析和比较带来困难,迫切需要对世界各国的审计准则进行协调,建立统一的审计准则。

2.2是世界经济环境下审计职业自治的需要

在世界经济环境下,由于工商企业和会计职业本身的日益国际化,这样就产生了一些在本国经济范围内没有遇见过的新问题。例如,按照本国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是否能为别国接受;本国投资者能否看懂别国的财务报表;本国的审计报告能否为他国投资者所理解;别国的会计师能否在本国执业等等。这些新问题已经不可能仅仅通过修改本国的审计准则就能解决。

全球经济环境的急剧变化使得会计的国际间互认不能再被忽视。而国际互认的最大障碍就是会计师资格的差异和审计准则的差异。本国的会计职业若得不到世界的承认,必然会阻碍本国的会计职业发展,从而对本国的对外经济造成巨大损失。这样又势必引起政府的干预。所以,从职业自治的角度看,制订和实施一套国际认可的审计准则,加快国际间的互认,就成为必要。

2.3推动了会计准则的国际协调

国际会计准则日益增加的重要性可以看作是对国际审计准则协调的推动。正如斯坦泼和穆尼兹所分析的那样,当国际会计准则获得更多权威的时候,就有必要拥有一套国际审计准则来促进国际会计准则的实施。如果某国的财务报表是按国际会计准则编制的,则国际投资者将更容易充分理解和信任该国的财务报表。同样,如果国际投资者知道有一套国际审计准则正在不同国家被审计师所应用,则国际投资者对国际会计准则在不同国家被一贯地执行的信心将会得到提高。因为审计师在坚持会计准则的实施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实际上,国际审计准则和会计准则之间是相互支持、相互推动的。许多制订国际会计准则的原因同样也适合于国际审计准则。

3审计准则国际协调的现状

目前获得审计准则国际协调的一个显著有效的途径就是通过会计团体有组织、有系统的合作和努力,来达到这一目的。实际上,这种协调的尝试也已经进行多年。当前国际上有两个主要组织公布了有关民间的国际审计准则:—是国际会计师联合会;二是欧盟。这些组织对于审计准则的国际协调产生不同的影响,概述如下。

欧盟并没有像国际会计师联合会那样国际审计准则,但所的共同体第4号和第8号指令涉及到审计准则的有关内容。虽内容不全面,但是由于其指令具有法律效力,而且要求成员国的法律应与指令要求统一起来,因此它对审计准则的协调具有强有力的影响。

然而他们要在一些基本问题上取得一致的意见,还存在着许多困难。欧盟协调审计准则进展缓慢的情况就表明了这一点。例如协调审计的独立性问题,由于各成员国的社会经济环境不同,而出现独立性的不同理解。

国际会计师联合会是另一个国际审计准则的组织。该组织所属国家审计实务委员会的章程中规定,其目标是以协调的准则来发展和提高世界会计职业的协作。这个组织在协调审计准则方面的主要成就是出版了《国际审计准则》。但是它所的准则是建议性质而不是要求,准则的前言可以证明这一点,“国际会计师联合会今后将寻求促进他们自愿地接受这些准则。如果有的国家的审计规章与该准则有差别,那么成员单位应按准则执行到可以执行的程度。”

目前,作为协调的结果,国际审计准则日益受到国际会计师联合会各成员国的重视,其中最典型的当属加拿大和澳大利亚。当国际会计师联合会的审计实务委员会审计准则时,加拿大的审计准则委员会就将它与加拿大现行的实务进行对比。如存在重大差异,除非基本上不同意国际审计实务委员会的观点或者认为加拿大的环境要求采取不同的观点,否则加拿大审计准则委员会将修订其自身的准则。

澳大利亚于20世纪80年代初决定把国际审计准则并入澳大利亚的审计准则,在1983年对其审计准则进行修订并重新。此后,澳大利亚审计准则委员会还决定把国际审计实务委员会的讨论稿直接作为澳大利亚审计准则草案。

4对审计准则国际协调的评论

4.1坎贝尔的国际协调观

(1)各国审计准则之间的差异是当地法律、经济等社会环境的产物。如果不考虑影响各国审计准则的深层原因,即使能够减少和调和各国审计准则间的差异,这种调和也只能是肤浅的,毫无实质意义。

(2)审计准则的协调不应该是孤立的,应与既定的经济和政治目标相结合。在整个协调结构中,若没有其他协调要素的支持,协调的影响力将是极其有限的。

(3)会计准则的国际协调是审计准则国际协调的基础。如果财务报表按照完全不同的会计计量方法和揭示原则编报,审计准则的协调对财务报表国际可比性的贡献就不大。审计准则最终能否在实质上为财务报表的国际用户提供令人满意的审计意见,将不仅仅取决于审计准则本身是否能达成统一,还取决于会计准则能否达成世界一致。

(4)不发达国家虽然没有能力制订本国审计准则,但也不见得愿意接受“国际施舍”。

4.2莱因哈德?戈德勒和阿朋?拉德鲍夫的协调观

“国际会计师联合会”第一任主席莱因哈德?戈德勒(ReinhardGoerdeler)曾表示,绝对的世界范围统一将是永远不可能实现的,因为会计和审计必须持续地反映不同国家和地区在商业惯例、法律制度和经济环境等方面的差异。但戈德勒还是有保留地认为,国际性准则仍有可能在下述两个方面获得成功:能够缩小国际环境影响的各种差异;使各国坚持这种差异的原因和性质得到相互交流和理解。阿朋?拉德鲍夫在1981年提出了与戈德勒相同的观点。他们认为,审计准则可协调的机会比起会计准则来更为乐观。但他们又认为,审计准则的发展是各国文化、法律、政治和经济等各种变量相互牵联的复合物,谁都不能指望审计准则会取得完全统一。

4.3卡迈克尔的评论

卡迈克尔认为,尽管已经建立了协调各国审计准则的正式机构,但并没有发挥作用。《国际审计准则》的要求很不严格,随意性很大,似乎很容易就可达到。更糟糕的是,国际审计准则的措辞往往模棱两可,掩饰或遮蔽引起争论的问题,使这种解决方法难以理解和缺乏约束力。卡迈克尔最后认定,审计准则的国际协调已经走调了,最终的结果将不是一首美妙动听的乐曲,而是噪音。

4.4笔者的协调观

(1)协调是一个过程。审计准则的国际协调不是一种静止的状态,而是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过程。他是一件长期的艰苦工作,需要各国政府、会计职业团体、国际性和区域性经济组织等社会力量的广泛合作和支持,只能在有选择、有折衷的条件下逐步趋同。

(2)协调不等于绝对统一。由于造成审计准则差异的原因不可能一下子消除,因此,只能调和审计准则的一些重要方面,求大同存小异,且这种调和应该允许有一定的伸缩性,不可能要求完全一致。

(3)协调是平等基础上的协调。各个国家应该彼此了解和谅解各自的差异,在平等的基础上做出一些让步。对国际审计准则的执行也应该是自愿的,不施加外部压力。新晨

(4)协调应该首先从审计准则的基本要素抓起。各国审计准则的差异很多,协调不可能做到全盘兼顾,因此,首要考虑的就是审计准则基本要素的协调。因为审计准则的基本要素不仅体现了审计准则的核心内容,而且也是影响审计质量、影响审计报告的可比性的重要因素。在审计准则的五个要素中,审计报告要素的协调是难度最大的,因为它涉及的经济、法律背景最多也最复杂,很难从根本上加以协调。相对而言,“职业能力”和“独立性”要素的协调要容易一些,因为大多数国家都是由会计职业团体对这两个要素作具体规定,受国家干预的可能性小一些。协调难度最小的两个因素是“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证据”要素,因为这两个要素主要涉及审计程序和审计技术的范畴,而各国在审计程序和审计技术方面的差异是不大的。

(5)审计准则国际协调的前景是乐观的。虽然说审计准则的协调是一个复杂、漫长的过程,但前景是乐观的,欧盟、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的协调实践已经证明了这一点。我们认为,审计准则国际协调的基本趋势是:以地区协调为先导,逐步实现审计准则在国际范围内的协调。当然,这里所说的协调不是审计准则在国际范围内的绝对统一,而是审计准则基本精神的统—。

参考文献

审计基本准则范文

(一)完整构建了准则框架体系

执业准则体系包括鉴证业务准则、相关服务准则和量控制准则三大部分。质量控制准则是注册会计师执各类业务均应当执行的,而鉴证业务准则和相关服务则是按照注册会计师所从事业务是否具有鉴证职能、否需要提出鉴证结论加以区分的。其中,鉴证业务准又分为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和其他鉴证业务准则三类。里的审计准则用来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业务,要求注册会计师综合使用审计方法,对财务报表获取合理程度的保证;审阅业务准则用来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历史财务信息审阅业务,要求注册会计师主要使用询问和分析程序,对财务报表获取有限程度的保证;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用来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除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和审阅以外的非历史财务信息的鉴证业务。在准则框架体系中,审计准则无疑是其核心内容和重点所在。因此,按照审计过程、业务性质和规范的内容,又将审计准则划分为一般原则与责任,风险评估与风险应对,审计证据,利用其他主体的工作,审计结论与报告,以及特殊目的、特殊业务、特殊领域等六小类。

可见,准则框架体系层次分明,内容全面,既规范了审计等具有鉴证职能的业务,又规范了代编财务信息、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等不具有鉴证职能的业务,涵盖了注册会计师业务领域的各个主要环节和主要方面,能够满足注册会计师业务多元化的需求,满足社会公众和相关监管部门的基本需求。

(二)全面渗透了风险审计理念

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方法或者说审计模式总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需求的变化和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改变而不断改变的。原有审计准则总体上是建立在传统审计风险模式基础上的。传统审计模式的主要缺陷就在于注册会计师重视被审计单位的内部环境但忽视其所处外部环境,重视被审计单位的控制风险但忽视其固有风险,而事实上,我国注册会计师目前面临的情形却是被审计单位及其所处环境的日趋复杂。被审计单位的性质,被审计单位对会计政策的选择和运用,被审计单位的目标、战略以及相关经营风险,被审计单位财务业绩的衡量和评价压力,以及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健全与否等等,都会对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产生重大影响。被审计单位所处的外部环境包括行业状况、法律环境与监管环境以及其他外部因素,同样会对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产生重大影响。在复杂环境下或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不健全时,如果继续采用传统审计模式,局限于控制测试和实质性测试,把审计的主要资源集中在具体交易事项和余额细节测试上,极易引发审计风险。

因此,在准则框架体系中,为了更好地指导注册会计师有效地识别、评估和应对审计风险,制定了专门的准则,包括((计划审计工作))、《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对被审计单位使用服务机构的考虑》、《重大性》和《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程序》等5项审计准则。不仅如此,上至有关一般原则与责任的审计准则,下至有关审计证据、利用其他主体的工作和审计结论与报告的审计准则,也无不强调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了解、评估和应对。很显然,准则框架体系全面渗透着风险审计理念,要求注册会计师将风险导向审计的观念贯穿于审计全过程。

(三)充分体现了国际趋同要求

国际会计师联合会主席格雷厄姆•沃德在中国会计审计准则体系会上指出:中国审计准则的国际趋同“意味着审计过程更可信、审计师提供的信息更可信,投资者信心因而增强。所有这些,对于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的确,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天,跨国公司正在不断进入中国市场,中国企业也在不断走出国门,拓展海外业务,国际资本的流动也带动了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跨国界发展。从这层意义上讲,审计是没有国界的。国家审计准则的国际趋同是顺应世界历史发展潮流的必然。中国准则体系的国际趋同既体现在框架体系上,也体现在准则项目和内容上。

1.准则框架体系趋同。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公告覆盖的注册会计师业务类型包括:历史财务信息的审计和审阅业务;除历史财务信息的审计和审阅以外的其他鉴证业务;相关服务业务。相关准则分别被称为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其他鉴证业务准则以及相关服务准则,而且,公告还包括用于保证各类业务质量的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因此,中国准则框架体系与国际鉴证业务体系是完全趋同的。

2.准则项目和内容趋同。将中国审计准则体系中的48个项目与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颁布的审计、鉴证和相关服务准则进行比较不难发现,除《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2号一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一存货监盘》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一验资》等个别准则以外,我们的准则体系项目与国际审计准则项目几乎是一致的。即便是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准则和存货监盘准则,其主要内容也分别在国际准则体系的职业道德准则和审计证据准则中作了规范,无非虑及这两方面的问题在我国目前审计实务中比较重要和突出,其内容又较为成熟,因此单列准则项目予以规范。

在审计准则内容上,中国准则体系充分采纳了国际审计准则所有的基本原则和重要程序,在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审计的目标与原则、风险的评估与应对、审计证据的获取与分析、审计结论的形成与报告等方面,与国际审计准则保持了高度的统一。真正达到了准则项目和内容的趋同。

(四)切实考虑了中国国情

趋同不是相同,借鉴不等于照搬照抄。社会制度、文化背景、执业环境以及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认识程度等的不同,决定了我们在国际趋同的同时,必须从中国国情出发研究制定中国审计准则,使之既与国际通行做法相衔接,文能保持中国特色。中国准则体系在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验资准则和准则行文体例等方面较好地体现了这一原则。

1.关于((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与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颁布的鉴证业务概念框架相比,《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的主要功能与之相同,旨在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明确鉴证业务的目标和要素,确定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和其他鉴证业务准则适用的鉴证业务类型;主要内容也相近,包括定义和目标、业务承接和鉴证业务要素等内容,但删除了概念框架范围和非鉴证业务报告等方面的内容,主要考虑到概念框架这种形式不符合中国现行法律法规体系的要求,不可以单独作为准则项目。

2.关于《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一验资》在国际上,资本金制度分为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两类,我国选择了前者,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9条明确规定:“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法定资本制和验资制度从理论上讲,其意义是多方面的:(1)能够约束投资人及时注入其认缴的出资额,保证新设公司有一定数额的初始启动资金,有助于新设公司基本生产经营活动的顺立开展;(2)确定了公司股东之间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的基础;(3)对有限责任公司而言,注册资本明确了公司承担责任的最低限额;(4)为公司的债权人所拥有债权的如数收回提供了一定保障。但由于世界上仅有极少数国家和地区开展注册会计师验资业务,缺乏普遍性,国际审计准则体系并未包含验资准则。因此,中国审计准则体系以现行验资实务公告为基础,充分考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中的相关要求,形成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一验资》,对验资定义、验资类型、审验程序和验资报告等全面予以规范。

3.关于准则行文体例。中国审计准则体系48个准则项目的行文体例完全一致。如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了准则制定目的、相关定义、准则适用范围和一般要求等方面的内容;中间各章为各准则的具体内容;末章“附则”主要规定了准则的施行日期。这样的行文体例虽不同于国际审计准则体系,却完全符合中国行文的惯常体例,连同简洁而又比较通顺的文字,容易为注册会计师、社会公众和相关监管部门所理解、掌握和接受。

二、新审计准则对审计实务的影响

审计准则是柄双刃剑,在为注册会计师执业提供指导的同时,又强化了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责任,将对注册会计师审计实务工作产生全面、深刻的影响。对此,我们必须保持清醒的认识,如何深刻领会准则精神,指导审计实务工作,需要注册会计师认真思考、研究。

(一)树立风险审计理念,提高应对风险能力

正确的审计理念辅以恰当的风险审计方法和程序,是提高应对风险能力的不二法宝。社会上流行着一句广告词——“思想有多远,我们就能走多远”。且不管它是否有些唯心,毕竟道出了思想对于行动的重要性。就审计实务而言,这里的“思想”就是审计理念,这里的“行动”就是审计方法和程序。既然审计准则体系全面渗透了风险审计理念,审计实务要遵循审计准则,首先就必须在会计师事务所自上而下摒弃传统审计观念,全面树立风险导向审计理念。当然,仅有先进的审计理念是不够的,还需要有相应的审计方法和程序。风险审计理念下的审计方法和程序,概而言之,就是实施风险评估程序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针对已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确定总体应对措施,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包括控制测试和实质性程序。有必要提醒的是,各类审计程序的设计和实施必须注意克服脱节问题。应当坦率承认,在制度基础审计方法的实施过程中,控制测试和实质性程序脱节现象就十分普遍。审计理论告诉我们,控制测试结果决定了实施实质性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但在审计实务中,注册会计师很少从定量角度考虑和探索控制测试和实质性程序的内在关系,两类审计程序如同行驶在平行轨道上的两列火车,互不关联、貌合神离,使得审计工作整体缺乏内在逻辑,严重影响了审计效果或效率。

(二)加强质量控制建设,适应现代审计需求

现代审计高风险的特点对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我们加强质量控制建设来适应这种需求。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包括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职业道德规范、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人力资源、业务执行、业务工作底稿以及监控七个要素,要求我们围绕这些要素重新设计和推行质量控制制度,达到控制审计风险的目标。

虽然每个会计师事务所具体的质量控制制度因人而异、因所而异,无一定之规,也不可一成不变,但在现阶段,有些在审计实务中的确行之有效的做法还是值得借鉴的。比如,职业道德规范要素要求项目组成员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强调了执业人员的独立性,那么,我们是否可以考虑在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中明确项目负责人定期轮换制?尽管固定项目负责人熟悉情况、便于沟通、能够提高审计效率,但人有思维定式,人是感情动物,从保证审计效果、降低审计风险、保持形式和实质双重独立等角度看,定期轮换制利大于弊。再比如,业务执行要素要求复核已实施的审计工作,在审计实务中通常表现为外勤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和主任会计师的三级复核。我们知道,审计不担心发现重大会计审计问题,而担心存在重大会计审计问题却未被揭示,因为对于前者,只要给予足够重视,总能妥善处理,后者才真正形成审计风险;我们同样知道,审计外勤阶段是审计全过程的关键阶段,该阶段判断失误轻者影响审计效率,重者影响审计效果,使三级复核制度形同虚设,那么,我们是否可以考虑在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中强调一级复核必须在审计现场完成、二级复核尽可能在审计现场实施?

(三)抓好准则指南学习,细化审计执业规程

审计基本准则范文

笔者对其观点深感不解,现分析如下。

一、现行独立审计准则是风险基础审计导向

著名风险审计专家胡春元博士将审计模式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账项基础审计阶段、制度基础审计阶段、风险基础审计阶段。账项基础审计是以会计科目为入手点,以凭单核对为重心,以审查账目有无错弊为目标;制度基础审计以内部控制评审为入手点,并在此基础上决定实质性测试的时间、范围和程序,它以会计报表的公允性为目标,但也合理保证发现可能导致会计报表严重失实的错弊;风险基础审计是以被审计单位的风险评估为入手点,并在此基础上综合分析评审影响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的各因素,并根据量化的风险水平确定实施审计的范围、重点,进而进行实质性测试的一种审计方法,它以降低风险为审计目标。

1.制度基础审计是风险基础审计的低级阶段。区分账项基础审计与制度基础审计是比较容易的,两者的审计目标和审计入手点不同,账项基础审计不关注内部控制,而制度基础审计是建立在内部控制评审的基础上。对于制度基础审计与风险基础审计的区分,笔者的理解是,制度基础审计目标表面上是验证会计报表的公允性,实质是要求注册会计师合理保证发现重大的错弊以及关注被审计单位的持续经营能力、期后事项、或有损失,避免会计报表给使用者造成误导。而风险基础审计目标除了包括报表的公允性外,还有对非财务信息的披露的适当性发表意见。制度基础审计主要评估内部控制风险,对固有风险的评估比较薄弱,但风险基础审计非常重视固有风险评估,它首先要对公司所在的行业进行调研,然后对公司基本面展开分析,包括财务分析与会计分析,如果是上市公司,还要对二级市场走势图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评估控制风险,也就是说,风险基础审计更重视外部环境及非财务信息分析,搜集的审计证据主要是非会计数据和资料。

但笔者仍然认为,制度基础审计与风险基础审计核心是一样的,是建立在审计风险评估基础上的。可是,风险基础审计的审计范围更广,审计效果更佳,注册会计师更加关注客户经营环境、组织结构、行业概况、市场因素、信息与沟通、监控等领域,使审计更有效率和效果。制度基础审计也是一种风险基础审计,只不过是风险基础审计的低级阶段,两者都需要注册会计师养成如履薄冰的专业精神,都需要采用监盘、函证、询问、实地观察等传统的审计程序。

2.我国现行独立审计准则是账项基础审计导向吗?《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第三章“外勤准则”第12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研究和评价被审计单位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据以确定实质性测试的性质、时间和范围。第19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审计重要性与审计风险。《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号——会计报表审计》第三章“审计计划”第13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在对被审计单位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调查、研究和评价的基础上,确定审计程序和方

法。这表明我国独立审计准则至少是制度基础审计导向,不可能是账项基础审计导向,这还可以从《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9号——内部控制与审计风险》等具体审计准则中得到进一步验证。

账项基础审计不评审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而我国现行独立审计准则非常强调内部控制的评审,郭晋龙先生怎么能说我国现行的独立审计准则是账项基础审计导向呢?即使是账项基础审计,也不像郭晋龙先生所说的对对账而已,实际上它非常强调对原始凭证真假的审查,因为账项基础审计主要目标就是查错防弊,可以说,在引进西方审计准则之前,我国审计基本上是账项基础审计,但这种审计模式也查出了不少大案、要案。但我们必须承认,目前我国大部分审计实务仍然停留在账项基础审计阶段。但这不是独立审计准则的错,独立审计准则明确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进行评审,只是实务中受到环境、成本、审计人员能力等的制约,无法实施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评审。这只能说明,当前我国会计执业有法不依,或是独立审计准则超前,不好付诸实践罢了。

二、注册会计师勤勉尽责的认定

我国会计职业界有一种观点,即使审计出现失败,但注册会计师如果已尽了应有的职业关注,就应予以免责,而判断注册会计师是否尽了职业关注的标准是独立审计准则。法律界有人认为:如果遵循行业准则就可避开法律责任,那么,每个行业都可以通过制定有利于自己的准则来逃避应当承担的责任。这当然连会计职业界都不能接受。问题的关键是应有的职业关注如何认定,是否可以以现行的独立审计准则为标准?

1.超前的独立审计准则不能作为认定职业关注的标准。判断注册会计师是否出现职业过失应从以下方面进行:①是否拥有该职业所需要的一般知识并能与职业保持同步发展。审计人员应达到社会平均的技术熟练程度;采取一切手段获取对被审计情况的了解;根据时代的发展和变化,熟悉新的审计领域,不断更新审计技术,保证所采取的审计程序能最好地符合实务要求。②是否能作出相当于社会平均水平的判断。审计工作中需要大量的职业判断,如审计程序的恰当运用、审计风险和重要性水平的估计以及披露方式的适当选择等。谨慎执业者的判断是知识、经验和直觉作用于大脑思维的结果,而不是主观的武断。他也会出现判断错误,但他只对雇主承担过失、不忠和不实的责任,不承担纯粹由于判断失误而造成损失的责任。③是否在人格方面代表(但不超越)社会一般水平。谨慎的执业者能保证勤勉、认真地履行职责,力戒疏忽大意和言行不忠,知道盲目采取行动的风险。但他不是尽善尽美之人,“他犯错误,他也自私,但这些缺陷均体现了社会通常的行为标准。公共社会的任何方面均不一定反映了称作慎重的东西。习惯本身也许就是过失”

对比中国现行的独立审计准则,不难发现它的超前导致要求注册会计师作出超过社会平均水平的判断,而且要求注册会计师在人格方面也要超越社会一般水平。如果以现行的独立审计准则作为注册会计师职业过失的认定标准,无疑超过了“社会一般水平”,从而使注册会计师责任过重。

2.机械执行独立审计准则不能认定为已尽了职业关注。在中国,独立审计准则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偏离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则在法律上已构成“违法”。但由于独立审计准则固有的局限性,注册会计师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无法取得充分的审计证据时,注册会计师可根据实际情况偏离独立审计准则,但要符合独立审计准则的精神,这个精神就是“要保持应有的职业关注”。应有的职业关注的标准应从两个方面把握:一是对“人”的标准,要求注册会计师要符合“谨慎执业者”的标准,也就是说不能出现上述的职业过失;二是对“事”的标准,具体包括:①熟悉被审查的客户,包括该客户的经营方式、行业环境、同行竞争等;②妇过询问和其他方式检查客户的内部控制制度;③获得客户的与财务会计问题相关的、而且容易收集的信息;④对异常事项和不熟悉情况作出积极反应;⑤设法排除对重要的舞弊和差错所持的合理怀疑;⑥应认识到检查其助手工作的必要性,并在充分理解其重要性的基础上进行这种检查。

笔者认为,在我国,基本审计准则应是执业的“精神”,不可违背;但具体审计准则可以偏离。目前我国不管是基本审计准则还是具体审计准则,都由财政部颁发,这种准则制定模式会导致“合法但不合理,合理但不合法”的现象。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程序时要严格遵循独立审计准则,会导致“审计过度”与“审计不足”,如一些账户金额不大,存在错弊概率小,这时按照重要性原则,注册会计师可以省略部分审计程序,但为了保证审计程序的完整性,还是不敢省略不必要实施的审计程序;有些审计程序在实务中由于得不到客户和社会的配合与支持,无法进行或进行效果不理想,这时根据职业判断没必要进行该程序,但注册会计师也不敢省略,实务中大量存在无效的或形式的审计程序,这导致审计效率和效果都不好。独立审计准则指南相对较具体,但在实务中仍不能满足实际需要,这时需要注册会计师根据实际情况增规审计程序,以取得充分的审计证据。通过常规审计程序发现客户存在错弊、违规行为时,这时适用的审计程序往往是非常规审计程序,而非常规审计程序在独立审计准则及其指南中往往难以见到。

三、现行独立审计准则需要修订吗?

从目前来看,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独立审计准则体系,这套审计准则基本上是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但在执行中出现了如下问题。

1.关于独立审计准则超前问题。国外注册会计师审计发展已有二百多年历史,从理论到实务均已形成体系。我国注册会计师恢复发展只有二十多年历史,在这种背景下,推行国际审计准则,出现了一个准则超前问题,如:①《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4号——审计抽样》所需要的概率统计知识超过一般注册会计师水平,笔者怀疑很少有注册会计师真正按统计抽样的原理去设计样本,然后由样本值去推断总体。②《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8号——错误与舞弊》、《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8号——违反法规行为》、《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9号——与已审计会计报表一同披露的其他信息》都有“必要时,应当征求律师意见”的规定;终结审计前,还要向律师发询证函,笔者认为这些规定有些脱离实际。中国律师业还不发达,很多单位都没有法律顾问,而且他们对注册会计师业务一点都不懂,怎么提供咨询呢?因此我国独立审计准则制订强调了前瞻性,忽略了现实性,使很多规定超过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

2.关于独立审计准刚的可操作性问题。目前,我们共颁布了25项独立审计具体准则,8个实务公告,但只了4个操作指南。由于大部分没有操作指南,短短的独立审计具体准则和实务公告显得很抽象,如果能通过其操作指南对审计风险、重要性水平等进行量化,独立审计准则的操作性会大大增强,可以省去许多职业判断的麻烦,同时在出现法律诉讼时也有一个衡量标准。实际上,每次企业会计准则出台,都有配套的“指南”和“讲解”,但很多独立审计准则出台时只有一些很抽象的条文(虽然也有“释义”和“解答”,但这些辅助读物编得都不好),如《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9号——内部控制与审计风险》。完全可以出一个比较详细的操作指南,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可能是人力资源欠缺,除了把国际审计准则投到中国来,其他工作对他来说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

独立审计准则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滞后,如《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9号——内部控制与审计风险》将内部控制分为三要素,但美国已将内控分成五要素,对内部控制的评审也发生了变化。但笔者认为我国独立审计准则超前是主要问题,目前主要是要将审计实务水平提到与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相一致,并对部分太超前的作适当修改,以保护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就像《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一样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