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资金的凭据范例(3篇)
社会保障资金的凭据范文
一是实现人员专业化。机关及烈士陵园、光荣院、救助管理站和福利厂四个独立核算的二级机构,全部实现了计财人员持证上岗。他们坚持每年参加财政举办的计财继续教育,认真学习会计电算化、财务报表软件和EXCEL等各种运用软件知识,熟练、科学、规范地记录民政专项资金收支账务情况。
二是实现财务电算化。机关及烈士陵园等四个二级机构,配备财务专用电脑,购置了专用的财务报表软件,实现了数据储存和传送安全;全面实行会计记帐电算化、统计数据网络传输规范化。
三是实现办事流程程序化。机关财务人员明确分工,制订了财务工作流程。年,启动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后,在州内率先实行了民政专项资金“一卡通”社会化发放。当前,涉及全县困难群体、优抚群体、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共计22种对象的定期抚恤、定期生活补助、临时价格补贴、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春节慰问金及丧葬费等各项民政专项资金,除敬老院集中供养五保对象五保供养金直接拨付当地财政所外,全部采取了农村信用社“一卡通”社会化发放。
社会保障资金的凭据范文
第二条在县境内从事工程建设
(包括在建、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建筑业施工企业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民工工资保障金的办理时间
凡在县境内从事工程建设的建筑业施工企业在与业主方签订施工合同前,必须到县劳动保障局办理民工工资保障金手续。否则,项目相关责任单位不得核发建筑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或开工令。
第四条民工工资保障金的办理方式
可采取缴纳现金或提供担保函两种方式办理。缴纳现金方式以工程建设项目为单位,以缴纳现金办理;担保函方式由在县注册登记,并具有担保资质的担保公司出具民工工资担保函办理。缴纳的保障金或提供的担保只对该项目有效。
第五条民工工资保障金的计算方法
(一)工程合同价不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工程,民工工资保障金保障额度为:工程合同价×18%÷工期月数×3个月。
(二)工程合同价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民工工资保障金保障额度为:工程合同价×18%÷工期月数×2个月。
第六条民工工资保障金的办理程序
(一)提交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并加盖鲜章。
2.工程中标通知。
3.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在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补交。
4.担保公司资质材料。
(二)审核。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接到建筑业施工企业提交的材料后应认真审核,根据工程合同价计算出民工工资保障金保障额度,并出具《县民工工资保障金缴纳审查意见书》。
(三)缴款。建筑业施工企业持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县民工工资保障金缴纳审查意见书》到指定银行缴款或到担保公司办理民工工资担保函。
第七条民工工资保障金的管理
(一)民工工资保障金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专户储存管理,专款专用。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当建立民工工资保障金缴费情况登记台账。
(二)经县属项目相关责任单位牵头,会同项目所在乡镇及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核实存在拖欠民工工资问题,且经处理后建筑业施工企业仍不及时支付民工工资的。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县民工工资保障金划拨意见书》,并从建筑业施工企业缴纳的民工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支。
(三)担保公司民工工资担保函应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拖欠民工工资承担保证责任,并对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三个月内发生的拖欠民工工资承担保证责任。期间,经核查,存在拖欠民工工资问题且经处理后建筑业施工企业仍不及时支付民工工资的,由担保公司先行代为支付。担保公司不及时支付的,可通过司法途径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民工工资保障金先行用于支付(或部分支付)拖欠民工工资,保障金不足的,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责令建筑业施工企业在30日内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工资支付保障金的等额资金;建筑业施工企业就其民工工资担保支付了部分担保金额之日起30日内,应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新提供同等担保金额的民工工资担保。逾期不按要求和规定补足保障金(以银行缴款凭证为准)或重新提供担保的,由县属项目相关责任单位依法责令该工程项目暂停施工,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要求其补缴。
第八条建筑业施工企业
在收到80%及以上的工程合同价款或在工程竣工验收15日前应将全部民工工资付清,并将民工工资支付名册和说明于5日内送交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收到之日起5日内在工地张贴公示,公示期15天。公示期满未发生举报、投诉拖欠或克扣民工工资的,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县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说明》,业主单位凭支付情况说明方能与建筑业施工企业进行竣工验收。
第九条民工工资保障金的退还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三个月后,经县属项目相关责任单位及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调查核实,该项目工程没有发生或不存在拖欠、无故克扣民工工资情况后,建筑业施工企业方可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书面申请退还民工工资保障金或解除担保。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接到建筑业施工企业申请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填报《县民工工资保障金退还审查意见书》,通知银行将所缴纳的民工工资保障金退还建筑业施工企业或通知担保公司解除担保。
(二)凡经县属项目相关责任单位或项目所在乡镇和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核实存在拖欠、无故克扣民工工资行为的,暂时不予退还民工工资保障金或解除担保。
第十条奖惩
(一)对连续两年内在县承建3个500万元及以上工程且未发生拖欠民工工资行为的建筑业施工企业,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下调应缴工资保障金总额2%的保障额度。
(二)经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相关部门调查认定,对新中标我县境内的建筑工程、在过去两年内曾有拖欠民工工资行为的建筑业施工企业,在办理民工工资保障金手续时,只能以现金缴纳方式办理。
(三)对不按要求和规定补足保障金或重新提供担保的建筑业施工企业(以银行缴费凭证为准),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据相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四)对产生拖欠、克扣民工工资行为且经处理仍不及时支付的建筑业施工企业,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其列为不诚信企业,并通报给县发展改革部门和县规划建设部门,作为以后建设领域招投标工作中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县规划建设部门要将其不诚信信息在建设网和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布,此后3年内不得在我县境内进行投标活动。另外,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依据相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十一条县发展改革局在政府性投资项目招标工作中
要求工程投标建筑企业必须提交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诚信评价意见,并将招投标结果及时以书面形式通报给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其它县属相关项目责任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将各自职能职责和辖区范围内非政府性投资的招商引资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结果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通报,以便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掌握建设工程信息动态,并追踪督促民工工资保障金的落实。
社会保障资金的凭据范文篇3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被政府统一征收农民承包土地(含草原、草场。下同)合法权益。留有村集体机动用地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可从村集体预留机动用地(包括新开垦土地)中给予调剂,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调剂后原有土地面积没有减少的暂不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第三条县级以上政府统一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各级劳动保障、国土资源、财政、农牧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征收土地时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征收土地占现有承包土地20%(不含20%)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应当参加养老保险。转为城镇户口。实行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征收土地20%—80%的视为部分失地农民,其中征收土地80%(不含80%)以上的视为完全失地农民(情况特殊的市州可以按照最低人均占有土地量确定)剩余土地交回村集体。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完全个人账户模式,与今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相衔接。
第五条征收土地80%以上。剩余土地能够保障基本生活的可自愿选择参加部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
第六条被征地农民(包括完全失地和部分失地)参加养老保险的费用由个人和政府共同承担。采取在征收土地时一次性趸缴的办法缴清。其中个人承担40%。属土地出让方式的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解决;属行政划拨方式的由所在市州、县市区财政承担。承担比例由各市州政府确定。各市州可根据实际情况,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抵缴。政府承担60%。适当提高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标准。
第七条完全失地农民。最低缴费标准以各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政府补助全部记入统筹基金。参保时男超过60周岁、女超过55周岁的每增加1岁个人少缴应缴费总额的十五分之一。男满75周岁、女满70周岁以上的个人不缴费。按20%的缴费比例乘以15年计算应缴费总额。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第八条部分失地农民。最低缴费标准以所在市州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征收土地占现有承包土地2080%的每10%划分一个缴费档次,根据征地数量和对其生活影响程度划分若干档次确定缴费总额。原则上。按照38倍确定缴费总额。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资金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参保时超过60周岁的每增加1岁,个人少缴应缴费总额的十五分之一,75周岁以上个人不缴费。
第九条完全失地农民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缴费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组成。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管理。其中参保缴费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人员。参保缴费时未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本人可自愿选择继续按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续缴。达待遇享受年龄时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第十条部分失地农民按本办法分档缴费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养老保险待遇。60周岁以下人员,纳入今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体系。参保时年满60周岁以上人员。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所缴资金存入财政专户。已开展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按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继续参保缴费,个人账户连续记录,达待遇享受年龄时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养老金。
第十一条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后。领取待遇前或之后死亡。一次性领取。无法定继承人或无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或余额并入统筹基金或调剂金。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储存额或余额中的个人实际缴费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凭有效证件。
第十二条征地时。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征地项目、涉及人数、补偿标准、征地面积、费用筹集方式等进行征前告知、听证。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社会保障费用审核。农牧部门负责征地时农民家庭承包土地面积界定、核实工作。
第十三条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由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填报被征地数量、涉及人数等情况。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其审核后报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在本村(社区)范围内张榜公示。由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会同同级国土资源部门确定完全失地或部分失地,进行分类管理。
第十四条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完全失地或部分失地农民的缴费标准。确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应缴费额。由国土资源部门将被征地农民的个人缴费划入财政专户。财政专户管理机构负责向国土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据收款凭证。政府承担部分由财政部门依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数据,并通知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预先留足养老保险费用。负责将资金划入财政专户,并将划入凭证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财政部门提供的缴费凭证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单独核算。单独管理。个人账户储存额利息在国家统一规定前,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完全失地和部分失地分别管理。完全失地的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管理;部分失地的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建账。所缴资金存入专设的财政专户。暂按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人民币存款利率计息。个人账户建立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给参保人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手册,手册准确记录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和缴费情况,作为参保人员缴费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