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人事管理制度范例(3篇)
上市公司人事管理制度范文篇1
内容摘要:本文以近年来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作为切入点,从委托理论的角度分析上市公司违规的原因,认为上市公司违规与其公司治理有着密切的关系,并从企业层面提出通过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来遏制违规行为的对策。
关键词:违规行为公司治理委托
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一片蓬勃,但我国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却屡禁不止。2009年证券市场监管部门公布的数据显示,2009年我国上市公司违规的家数有53家,比2008年增长了3家,而近五年内被点名批评违规的上市公司平均每年都有60家。上市公司违规行为严重威胁到广大投资者的切身利益,扰乱了国家的经济秩序。
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已成为了政府监管机构、股东以及广大投资者十分关心和亟待解决的问题。要防范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的发生,一方面有赖于外部监督市场的监管,另一方面需要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本文将着眼于后者,以委托理论为基础,分析了上市公司违规行为与公司治理之间的关系,从公司治理方面探讨防范上市公司违规的对策。
我国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的现状
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主要指的是上市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行为。我国上市公司违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信息披露违规、内幕交易、市场操纵,以及领导人违规或犯罪(2008年和2009年主要违规案件数据见表1)。
(一)信息披露违规
信息披露违规是我国上市公司违规的最主要形式,主要包括信息披露虚假、延误、遗漏等。信息披露是公众了解上市公司情况的主要渠道,也是证券市场赖以生存的重要因素,及时、准确地向投资者和监督机构披露信息则是上市公司应切实履行的重要义务。根据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违规数据,2009年共立案的上市公司违规行为共85起,其中信息披露方面的违规总共20起,占总违规案件的24%,同比增长了33%。
(二)内幕交易
内幕交易是指知道内幕信息的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自己或他人根据该内幕消息买卖证券的行为。2009年证监会立案的上市公司违规案件中,有20起是内幕交易违规案件,占总违规案件的24%,同比下降17%。内幕交易行为人利用其特殊地位或机会获取内幕信息进行交易,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违反了证券市场“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侵犯了广大投资者的知情权和财产权。同时,内幕交易使证券价格和指数的形成成为少数人炒作的结果,使证券市场丧失其作为国民经济晴雨表的作用。
(三)操纵市场
操纵市场是指利用资金、信息等优势或,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以达到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目的的行为。操纵市场行为人为地扭曲了证券市场的正常价格,扰乱了证券市场正常秩序,它是证券市场中竞争机制的天敌,是造成虚假供求关系、误导资金流向的罪魁。操纵市场是我国证监会打击的的重要案件之一,2009年证监会立案的市场操纵罪有16起,占总违规案件的19%,同比上升了33%。
(四)领导人违规或犯罪
领导人违规或犯罪指的是上市公司的领导人为了谋取自身利益,利用其职权之便,进行损害公司利益的的违规或犯罪行为。常见的领导人违规主要有违规持股、违规交易等,虽然我国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有一定限制,但上市公司领导者的违规交易行为依然屡禁不止。领导人犯罪一般是领导人贪污、受贿、职务侵占、挪用公款等,领导人的这些犯罪行为会给股东和公司的利益造成严重的损害。证监会公布的数据显示,2009年因领导人违规或犯罪的案件共有9件,同比下降了18%。
上市公司违规行为原因分析
从上述的上市公司违规类型来看,上市公司的违规主要有公司法人的违规行为以及公司员工的违规行为两种,但上市公司是法人主体,其行为仍然是由公司人员的意志所控制,因此,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归根到底还是自然人在违规。
在现代公司制度下,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公司股东对公司拥有所有权,董事会和经理层对公司拥有经营权,“现代公司已由受所有者控制转变为受经营者控制”,股东与董事会、经理层之间是委托关系。在委托关系中,董事会和经理层的收益是薪酬(一般是根据契约约定的薪酬),而董事会和经理层对公司运营管理的目的是使股东的利益最大化,董事会和经理层的收益与其经营目的并不一致,这就产生了矛盾。同时,随着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股东和经营者两个利益主体之间的分割,必然产生两种权利、两种利益之间的竞争。如图1所示,由于公司股东缺乏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连续关注,导致股东与经营者之间信息不对称,在付出努力与得到的收益不能成正比的情况下,经营者便有可能利用不对称信息的优势条件,为自身谋取更大的利益,违规行为由此可能产生。
信息不对称为违规行为的滋生提供了良好的温床,而公司治理机制的失灵则为违规行为产生打开了便利之门。“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的实质是公司或管理层人员为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而发生的机会主义行为,是公司治理结构内部制衡机制与外部监管机制不同程度上的失灵”。如图1,若存在一个能有效监督人行为的机制,违规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将大大降低,从企业层面上看,要有效地避免违规行为主要着眼于公司内部的监督与制衡机制。在现代公司制度下,内部的监督与制衡机制有赖于公司治理结构的设置和公司治理机制的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以及经理层之间的相互制衡,相互监督,一方面能使人行为更加规范,直接减少违规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能缓解委托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避免委托风险的出现,间接地遏制违规行为发生。
从公司治理角度防范违规行为
(一)完善公司章程与各项议事制度,规范“三会一层”运作
公司治理就是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以及监事会这些机构之间的相互制衡,这些机构只有权责分明、相互独立才能发挥其各自的功能。公司章程,是公司成立的最基本要素,也是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它规定的股东的权利义务和确立的内部管理体制,是公司对内进行管理的依据。各项议事制度,是公司决策与运营过程更为具体的规则,是“三会一层”相互约定的讨论问题的原则、程序以及形式,是“三会一层”行使权利与履行责任的规范。要避免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的发生,公司应当从完善公司章程、规范各项议事制度方面着手,使所有权机构、经营机构以及监督机构之间分工明确、流程规范、责任到位,避免各个机构之间相互推诿责任。
(二)优化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完善股东大会制度
我国上市公司一直存在“一股独大”的问题,过于集中的股权,容易造成经营层被大股东控制,引起大股东侵犯小股东利益的问题,并且“一股独大”降低监督机制作用的发挥,使上市公司违规行为更容易发生。要减少上市公司违规行为,可以考虑优化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将国有股权适当分散,推进上市公司股权多元化,使得股权人之间相互制衡。同时,通过建立相应的约束机制,约束控股股东不正当的行为,监督控股股东对经营信息披露的情况。除此以外,还要完善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制度,使公司的全体股东都有机会参与到股东大会之中。一方面要采取有效措施,吸引包括机构投资者在内的广大中小股东积极、主动地参与公司治理,关注公司事务;另一方面有关监管机构要通过修订和完善相关制度,保障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
(三)建立独立董事人才库,完善独立董事制度
在国外,独立董事是有效监督董事会和经理层经营的重要机制,完善独立董事制度,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的发生。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诚信意识较薄弱,要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是关键。要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应当从独立董事的聘任开始,形成独立董事市场。由证监会和各地官办机构带头,建立独立董事人才库,对独立董事人选的专业、技能、经验等进行评定,对符合资格的人选进行入库。当上市公司需要独立董事时,由这些机构从独立董事人才库中选取独立董事向上市公司推荐。为保证独立董事确实“懂事”,认真地履行职责,由机构建立独立董事绩效考核标准,由独立董事任职的上市公司进行绩效评定。独立董事的薪金不能由上市公司直接支付,而是由负责独立董事人才库的机构根据独立董事的绩效进行支付。
(四)优化监事会成员结构,提高监事作用的发挥
我国公司法规定了监事会成员中要有职工代表。在现实的运营中,上市公司的监事会虽然设有职工代表的席位,但由于利益上的冲突,职工代表并不能很好地履行其监事职责。要遏制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的发生,监事会不能形同虚设。首先,职工监事的选举程序必须要透明,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使当选的职工监事能真正代表职工对公司董事会和经理层进行监督,真正地发挥作用,而不是只为凑数。其次,尝试引入外部专职监事,使其更具有独立性、更加专业化,可以像建立独立董事人才库那样建立外部监事人才库。外部监事的薪酬也不能由上市公司直接发放,要通过管理外部监事的机构进行发放。在此基础上,要有科学、系统的绩效考核制度,针对专业知识水平、综合素质、职业道德、敬业精神、履行职责情况等各方面进行绩效考评制度,使其薪酬与绩效挂钩。
(五)完善对经理层的激励和约束机制,避免发生违规行为
经理层是公司日常经营的主要负责者,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与经理层的职业道德息息相关,对经理层制定行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是避免上市公司违规的有效手段。从对经理层的激励方面来说,要使经理层的报酬与其经营管理绩效相联系,如采用股票期权制度,使经理人员成为公司股东,将其利益与公司的利益结合起来,降低委托风险的同时,并能充分发挥经营者的经营管理才能,提高公司的经营绩效,减少其短期化行为。而在约束机制方面,要制定公司章程以及适合公司发展的各项规章制度,使经理层在经营管理的过程中有章可循、有责能问,从而严格控制风险。同时建立起由董事会主导的审批和监督小组,超过一定公司金额的合同由该小组进行严格审批,审批和监督小组还要定期检查和监督经理层的行为,使经理人员树立充分的责任与风险意识,避免违规行为的发生。
结论
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无疑会损害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扰乱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正常秩序。由于现代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导致委托问题产生,信息不对称和公司治理失灵是产生违规行为的两个重要原因。从企业层面看,要更好地防范上市公司违规行为,推动企业不断地发展,就要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使“三会一层”相互约束、相互制衡。
参考文献:
1.李维安.公司治理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2.李玲玲.违规的代价:中国上市公司违规操作案例[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年报.2008[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
上市公司人事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有效性影响
一、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的相关内容
在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的过程中,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而产生了委托关系。为了保证人能够从委托人的利益出发,保障企业健康发展,企业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相继产生。
由于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均基于委托理论形成,所以两者具有同源性;两者又均是通过权利和义务的合理分配来实现各主体之间的相互制约,所以两者的策略和手段也具有相似性。但是两者在内容和目标上有着显著的差异:合理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可以解决公司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由于委托关系所带来的利益冲突,可以为保护企业所有者的利益提供有力的保障;而有效的内部控制可以解决公司内部各权力机构之间的委托问题,用于实现企业的经营目标。实证研究也表明,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有效性具有一定相关性。
(一)股权结构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
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结构的产权基础,由股权集中度和股权构成两个维度形成。股东为保护自身利益,会推举代表自己利益的候选人进入公司各权力机构,而这些权力机构作为内部控制主体,将会直接对内部控制有效性产生影响。
股权集中度反映了大股东对公司的控制力。当股权分散时,单个股东缺乏监控经营者的积极性,经营者便有机会架空内部控制,使其失去应有的监督效应。当公司股权相对集中时,各股东对权力机构的人选有制衡作用,可以起到对经营者的监督与控制作用,避免经营者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但当公司股权高度集中时,个别股东对公司的绝对控制可能造成其片面追求自身利益而牺牲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此时内部控制将形同虚设。可见,适度的股权集中度有助于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发挥。
股权构成是指不同性质股东的持股比例。其中国有成分股由于通过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国有企业作为人,会存在明显的所有人缺位现象。所以当国有成分股达到控股地位时,容易导致经营者出现脱离所有者监控的情况,造成内部控制的失效。而且,由于国有成分股的流通受限,会让经营者有恃无恐,造成内部控制失效现象被长期掩盖。
(二)董事会特征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
董事会作为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其职责之一就是建立并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并对其有效运行负责。所以董事会的特征差异必然直接影响其监督能力和决策效率,从而对内部控制有效性产生显著影响。
董事会规模越大,董事可以均衡代表各股东方利益,内部的制衡作用就会显著提高。但是董事会人数过于冗余,会导致管理协调成本的上升,从成本效益原则评价,并不利于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因此设置合理的董事会规模,可以有效提升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独立董事作为外部董事则可以改善董事会结构,对董事会起到约束和监督作用。目前独立董事制度已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普遍以法律形式在独立董事的人数比例、职业资格以及兼职情况等方面加以限定,从而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专业性,有效提高其监督作用,从而对内部控制有效性产生积极影响。
另外,由于董事会和管理层之间是监督和被监督关系,当存在董事长和总经理兼任的情况时,会导致两者角色重叠、职责不清,造成监督功能的丧失,从而降低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所以应执行董事长和总经理的分设,避免损害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三)监事会特征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
监事会的重要职责是为了保护所有者利益,对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故其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力度将会高于董事会。因此不仅监事会的人数规模设置会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监事的任职资格同样会影响到监事会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进而影响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四)管理层激励机制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
公司管理层直接对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负责,所以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更加直接。良性的管理层激励可以调和所有者与管理层之间的利益冲突,激发管理层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增加公司利润、降低公司经营风险,实现提高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但是过度的管理层激励也会适得其反,导致管理层因追逐个人私利而利用其职权采取粉饰财务报表、提供虚假财务信息等舞弊手段,从而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产生不利影响。
二、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及存在的问题
据统计,截至2016年底,沪深A股共计3127家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占公司股份比例均值为34.0%,其中直接控股的就有494家,占所有上市公司的15.8%。可在我国上市公司中,由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公司的现象较为普遍,股权集中度过高,甚至经常出现“一股独大”的情况。在这样的股权结构下,一旦大股东产生逆向选择的企图,便可绕过内部控制,通过实施隧道行为掏空上市公司,而中小股东却无力采取有效措施来保护自身利益。
另一方面,对于国有上市公司,由于国有成分股的所有人缺位特征,一旦其股份比例过高,则容易出现“内部人控制”的现象,而最终导致内部控制失效,所以高管的腐败、决策失误等现象在国有成分股比重较高的上市公司中屡见不鲜。
可见在我国上市公司中,股权集中度、股权构成等股权结构因素尚未达到良性特征,因而对内部控制有效性产生了不利影响。
(二)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特征及存在的问题
由于受到成本效益原则影响,董事会规模一般控制在10人以内较为理想。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人数应为5-19人。经统计,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规模均值为9人,处于合理有效的董事会人数水平。
在独立董事方面,我国已经在人数比例、任职资格及兼职情况上对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做了明确规定。设置独立董事是为了起到对董事会的监督作用,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但就目前存在的独立董事任免制度缺失、兼职情况严重、任期过长等缺陷,不难发现我国上市公司还未真正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职能。
另外,我国上市公司还普遍存在董事长与总经理的兼任情况。经统计,截至2016年底,共有864家上市公司存在两职兼任情况,占到所有上市公司的27.6%,这种情况会明显减弱董事会对管理层的监督职能。
由于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特征中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董事会的独立性和监督职能,作为内部控制的行为主体之一,势必会削弱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三)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特征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截至2016年底,我国上市公司按最低三人标准设置监事会的有2368家,占所有上市公司的75.7%,可见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的设立目的主要是为了满足法定要求。另外,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成员多为兼职,要做到尽忠职守确有困难。对于法定要求的职工监事,也会因为身份的局限性,难以一己之力推动监事会的工作。
所以我国上市公司的监事会可谓形容虚设,难以发挥真正的监督职能,失去了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保障作用。
(四)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层激励机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上市公司监管机构规定,上市公司对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管的薪酬方案应予以披露。经调查发现,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层激励形式单一,普遍采用年薪制和股票期权的组合,而且监事、高管的持股机制尚不普及,因此管理层利益未能有效与公司利益捆绑,导致激励作用不明显。此外,由于我国尚未形成成熟的职业经理人市场,普遍存在上市公司通过直接任命的方式完成对管理层的聘任,且后续又缺乏相应的约束机制有效制约管理层。
可见,我国上市公司的管理层激励机制还处于发展阶段,尚未达到缓解管理层与公司利益冲突的作用,因此对促进内部控制有效性的作用有限。
三、针对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问题的改善措施
(一)关于优化股权结构的改善措施
针对我国上市公司股权集中度过高的特征,笔者建议采取股权制衡措施,即适度分散股权,形成多个大股东,且任何一个大股东都无法单独控制公司,充分发挥股东之间的制衡作用。同时增加中小股东代表数量,也可有效遏制大股东的“隧道行为”。
而针对国有成分股比例过高的特征,笔者建议可借鉴PPP融资模式的概念推行股权多元化,鼓励国有股减持,引入机构投资者,起到弥补国有成分股东功能缺位的作用。而且国有股的减持,可以增加股票的流通性,“内部人控制”现象也会失去存在的温床。
股权结构优化后的上市公司,可以降低“隧道行为”、“内部人控制”等问题的发生,为内部控制提供一个良性的运行环境,显著提高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二)关于提高董事会职能的改善措施
由于我国上市公司董事的任免程序简单,当存在“一股独大”现象时,即使是独立董事也往往和大股东存在特殊关系。笔者建议在独立董事任免制度中引入市场化聘任机制,甚至可建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专家库,降低独立董事与大股东裙带关系的可能性,从而保证其工作的独立性。另外,建议增加独立董事的问责机制,将公司绩效作为奖惩依据,使独立董事不再无视自身的义务,从而提高其工作的勤勉度和责任感。
而对于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的董事长与总经理兼任情况,因其严重违背了职责制衡原则应予以禁止。笔者建议上市公司监管机构应出台相关规定来防范两职兼任现象,从而保证董事会对管理层的监督职能。
通过完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杜绝两职兼任现象,可以有效提高董事会的独立性和监督能力,从而对内部控制有效性产生积极影响。
(三)关于发挥监事会职能的改善措施
根据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现状,笔者建议可适当扩大监事会人数的法定要求,并参考独立董事制度在监事会中设置相应比例的财务、法律专业人员,甚至对专业人员的从业经历、职业资格等设置可量化门槛,提高监事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专业权威性。同时,可增加监事的兼职限制,或者设置专职监事,从而改善监事挂名不作为的现象。另外,可适时引入监事的问责机制和持股机制,用以激发监事的责任感和工作热情,充分发挥其监督职能。
我国上市公司的监事会设置不能仅满足于法律要求,应充分认识到监事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意义,只有将监事会职能落到实处,才能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起到保障作用。
(四)关于完善管理层激励机制的改善措施
根据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层激励机制的发展现状,应完善原有的激励模式,既避免因过度激励引发的管理层逆向选择,也要避免因过度限薪导致管理层集体跳槽现象。其次,笔者建议引入声誉激励的隐性激励方式,形成多元化的激励模式。随着职业经理人市场的不断发展,上市公司高管之间公开公平的选拔任用方式将成为主流,高级管理人员会逐步意识到职业声誉对个人未来发展和经济收入将产生巨大影响。良好的职业声誉,必然会增加高管在职业经理人市场的竞争力,从而自觉约束其在上市公司的行为。
通过对上市公司管理层激励机制的完善,发挥激励和约束的双重作用,减少导致内部控制缺陷的诱因,从而提升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四、Y语
有效的内部控制具有规范公司工作流程、提高公司运营效率的作用,是公司应对各类风险、实现稳定发展的保障。本文通过研究得出,公司各治理结构特征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均会产生影响,故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应全面优化公司的治理结构,以期对内部控制有效性产生叠加效应,促使内部控制更好地发挥其监督管理职能。
参考文献:
[1]韩忠雪.公司治理结构对内部控制缺陷披露的影响[J].财会月刊,2016(12).
[2]白重恩,刘俏等.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实证研究[J].经济研究,2005(2).
上市公司人事管理制度范文
【论文摘要】上市公司的治理问题是关系到公司发展的关键,我国上市公司在公司治理的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均存在一定程度的问题。而影响公司治理的因素很多,很多从优化资本结构角度来分析和解决公司治理,但公司治理除此之外,国家性的政策制度也是对公司治理存在很大的影响,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的外部制度因素和法律保障,对公司治理的优化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的现状
1.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的现状
(1)董事会结构不合理,内部人控制问题严重
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董事会作为公司法人财产权主体,行使经营决策职能和对经理人员的评价与监督职能。从董事会的地位和职能可知,董事会的质量如何,是关系到公司发展和广大股东利益的关键所在。由于我国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集中,董事会形成了由代表国家股或政府控制的法人股的大股东控制局面,很少有少数股权的代表。同时,由于上市公司多为原国有企业改制而成,原国有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成为上市公司的董事或经理,容易形成内部人控制局面。据实证研究,目前在我国上市公司的董事会中,将近50%的董事是由公司的“内部人”担任,而来自大股东的董事长的比例则高达53%,内部人控制一般可以通过两方面进行考察:其一是董事长与总经理的两职合一;其二是董事会成员的构成。公司即使有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所占的比例很低,难以形成对执行董事和大股东代表的有效制衡当公司的经营状况不佳时,逐利的经理人员必然会提供虚假的信息为自己谋取最大利益。
(2)监事会名不副实,形同虚设
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在股东大会、董事会之外设立了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和经营者的行为。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大多数来自公司内部,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另一部分由股东提名。职工代表由于工作上受公司董事会和经理的领导,很难对其进行监督;而股东方面的监事由于缺少必要的渠道,很难了解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在当前股东利益至上的大背景下,监事会的作用往往被人忽视,实际上监事也很难开展监督活动,监事会的功能非常有限。同时由于我国《公司法》等法规在规范公司治理结构方面以股东价值为导向,只重视董事会的作用而忽视了监事会的地位,是监事会实际上只是一个受到董事会控制的议事机构。
(3)经理的选拔机制不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根据所有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由董事会选拔高层经理人员。但在我国,大部分的上市公司都是原来的国有企业改制而成,国有企业即使实现了公司制改革以后,其高层经营管理人员仍然是由党的组织部门或政府的人事部门任免的,或者党的组织部门或政府的人事部门仍然对其任免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力。这种情况从原则上说并没有违反公司制度的根本原理,因为最大的股东本来就可以拥有董事长、总经理的任免权,这就像一个由私人家族控制的公司,这一家族有权按照他们自己的意志和方式决定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但问题是党的组织部门或政府的人事部门是按照什么原则来选择公司高层经理人员的,他们能不能把最合适的人选派到合适的公司去任职。实际上在大部分国家控股或参股的公司中,仍然沿用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企业干部管理办法和制度,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任免企业经理人员,所以一般只能着重于政治忠诚度和群众关系的考察,而很难以他们的经营能力和市场业绩作为任免的标准。这样就会经常发生所用非人的情况,而且即使出现力不胜任或经营失误的情况,也往往是易地就职,换一个同级的工作岗位了事。显然这种经营者选拔机制与市场经济的要求是格格不入的。
(4)对管理者的激励机制不完善
在建立激励机制方面,我国公司做了不少探索。但从整体上看我国高层管理者的激励机制还很不完善,概括起来存在以下一些问题:首先,领取报酬的管理人员所占比例偏小,“零报酬”现象较多。产生管理人员零报酬现象的原因主要有:第一,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的管理人员是由主管部门任命,还属国家干部,不从公司领取报酬;第二,有的上市公司的管理人员从母公司或集团公司或关联公司领取报酬,而在上市公司挂职。其次,我国上市公司管理人员的报酬结构不合理,形式单一,绝大多数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实行年薪制并根据利润等指标完成情况确定年终分红奖金。最后,我国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数量较少、持股比例偏低、激励强度较弱。我国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平均持股196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仅为0.014%。
2.我国上市公司外部治理环境的现状
(1)资本市场不规范
股票市场的非理性波动是世界范围内的普遍现象,但在我国,相对于西方国家成熟的股票市场,这一特征更加明显。投机力量在操纵上市公司股价时,往往需要借助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配合。而在上市公司内部,长期以来尚未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承认并体现企业中人力资本价值的利益分配机制。这使得作为利益主体的经营者特别是高层管理人员或者缺乏积极性、或者想方设法通过制度外的渠去谋取自身的利益。此时,很容易引发经理层操纵财务会计报告、配合公司股票炒作以从二级市场上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2)并购市场存在缺陷
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只有三分之一是可流通的,通过二级市场上的股票购买实施并购对绝大多数上市公司行不通,而对于三分之二非流通的国有股、法人股来说,由于涉及到国家、地方、企业甚至于个人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其划拨和转让等还远远不能按市场经济所要求的效率原则来进行。在这种地方主义、本位主义的保护下,上市公司缺乏被接管或兼并的压力,从而降低了经理层的努力程度,也降低了上市公司会计信息造假成本,助长了其造假动因。
(3)经理市场缺乏竞争性
在经理市场方面,从需求角度看,在绝大部分国有上市公司中,管理人员的任命仍然存在浓厚的行政干预色彩,上市公司整体上还缺乏对职业经理人的内在需求;从供给角度看,虽然人才流动性较之过去已大大增强,但对职业经理人的行为管理和评价体系等还未形成,缺乏建立真正意义上的经理市场的条件。在这种状况下,代表国家行使产权主体职能的资产管理部门对经理层和管理方式行政化,缺乏公开化、透明化的市场竞争。这使得经理层不会有较大的竞争压力,其管理行为往往受“官本位”潜意识的影响,缺乏对自身企业管理生涯的长远预期,容易产生短期行为,即要么通过操纵财务会计报告粉饰任期内的经营业绩,以为下一次的调动和升迁打好基础;要么通过会计信息造假从二级市场上谋利。
(4)有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
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是自上而下的政府主导型,强调的是公共权力对市场的引导和干预,反映在《公司法》、《证券法》上就是过分注重对违法违规者进行行政、刑事制裁,而在民事责任制度方面则存在许多缺陷。《证券法》民事责任制度的缺陷主要存在于两个方面:一是对投资者诉讼的规定并未明确化;二是没有在立法上努力将防止“大股东掠夺”作为重要内容写人《证券法》之中,并且相应的处罚力度也不大。
二、优化公司治理的政策制度对策
在国外公司治理也存在较多的差异。我国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因此,如何立足本国国情,借鉴国外法人治理结构的优点,实乃公司治理重中之重。因此,作者基于公司现有的外部政策制度的因素,尝试从优化国家法律、制度服务的角度来谈谈如何改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规范和优化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我想加强以下几项工作是当务之急。
1.强化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的前提条件。实践证明,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充分和质量是促进公司治理改善的重要力量。无论日本,还是中国,都对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进疗了产格的规范,并对公司治理的信息披露提出了诸多委求。日本还专门制定了16条的公司治理原测,并在原测中对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进行了明确规定。为真正使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规范化和科学化,我们建议将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纳入法律法规体系,加大处罚力度。首先由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关将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制度纳入法律法规体系,这对于一个大陆法系的国家尤为重要。其次要完善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的监督控制机制,加大对公司风险信息的披露,采用高质量会计标准、审计标准和金融标准披露公司治理信息,以保证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的可信度。
2.改革审计制度
为提高公司治理信息的真实性和高质量,建议改革我国的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在我国,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执业水平还很低,远远达不到公司治理和经济决策的需要。为保证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质量,建议采取下列措施:由另一注册会计师对审计进行质量检验:禁止向年度报告审计公司提供非审计服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不得长期由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强制性更换注册会计师,或由股东直接提名注册会计师等,以保证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的高质量。
3.建立和完善股东诉讼制度
国外法律和公司治理实践表明,股东派生诉讼是十分重要的公司治理机制,没有派生诉讼相配套,公司管理者受托义务,乃至公司目标的公司治理作用将大打折扣。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公司法》、《证券法》,都尚未接受集团诉讼,使得股东私人既无法提起集团诉讼,也无法提起股东衍生诉讼,不能形成经济可行的诉讼机制。因此,应通过修改《公司法》、《证券法》,进一步扩大证券民事赔偿的范围、明确和细化民事责任制度,以及规定证券民事赔偿诉讼中存在的复杂法律技术问题等等。
4.完善累计投票制度
在我国公司治理实践中,公司董事都是由股东推荐并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由于推荐权通常都是由持股10%以上的股东作出,除在公司收购中遇到被推荐者落选者情形外,很少发生被推荐者落选的情况,于是大股东推荐往往等同于选举。尽管2002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2条规定: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应确保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地位平等,并对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在选举董事上赋予了中小股东累积投票权,然而该准则效力与法律相比仍有很大的不足,并且没有相关的实施细则跟进。另外如果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和其它股东的持股比例相差悬殊,那么累积投票制度也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而公司治理准则恰恰将一股独大程度比较严重的上市公司纳人强制实施累积投票制度的范畴。
5.完善债权人有效参与公司治理的法律制度
由于目前我国的《破产法》是在特殊条件下产生的,它没有体现出债权人在特定条件下的控制权和资产负债重组的权力,为此,需要在法律上建立一种破产保护机制,让债权人在公司存亡的关键时刻能有效地行使资产控制权并进行资源整合,以保护自己的正当利益。建立引人债权融资而引起的事前(破产前)企业控制权的分享机制。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债权人对上市公司的重大决策不仅没有决策权,也很少有知情权。建立债权融资而引起的事前(破产前)企业控制权的分享机制,在企业破产之前,即控制权的转移还未真正发生时,债权人已经要求分享一定的控制权,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企业风险和约束经理人的冒险动机,有助于改善公司治理和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