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传播的基本规律范例(12篇)
新闻传播的基本规律范文
【关键词】新媒体新闻侵权名誉权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新闻报道正是新闻媒体代表公民行使舆论监督权满足其知情权的过程,也是言论自由的前提和延伸,确保新闻自由是在最大限度落实公民的言论自由。但和名誉权不同的是,舆论监督权首先是一种“公权”,并不是由民法来调整和保护的,而是由行政法来调整和保护。
从本质上讲,层出不穷的新闻报道侵犯名誉权案件、无报不登的“新闻官司”是舆论监督权和名誉权的冲突与对抗,是公权和私权的对抗。所以,新闻报道对公民、法人名誉权的损害后果直接作用于公民个体,侵犯其私权,若以牺牲私权为代价来过分保护公权,必将背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价值取向。
一、新媒体环境下新闻报道侵犯名誉权行为的特殊之处
在web2.0时代,以网络微博为代表的新舆论阵地已在新闻传播中发挥了越来越突出的作用,与传统媒体相比,其特点也越来越突出:传播信息呈碎片化形态,传播速度会呈几何数增长;信息整合功能明显,形成叠加效应,消息门槛低,操作起来更加随心和自由,人人可以消息;信息传播速度快、影响面广,互动性强。①
随着新媒体的发展,若在新闻报道侵犯名誉权诉讼中,仍然拘泥于传统认定规则,会难以应对新闻报道侵犯名誉权的新情况、新问题,背离基本的价值取向,也不利于新闻舆论监督权的正确行使。因此,笔者试结合新媒体的特征,分析新媒体环境下新闻报道侵犯名誉权行为的特殊之处:
1、专业新闻报道侵权主体复杂
与传统媒体不同的是,网络微博、数字媒体等在加速新闻传播广度和速度的同时也延伸了新闻报道的传播链条,若产生名誉权侵权问题,新闻的作者、作为消息源的新闻媒体和参与转载的新闻媒体(如门户网站)均应承担不同形式的责任,而三者之间的复杂关系必将影响侵权责任的认定和最终的承担。
2、非专业新闻报道侵权崭露头角
本文所指的非专业新闻报道也即公民新闻、市民新闻或草根新闻。在传统媒体环境下,新闻报道多是经编辑确定主题、记者搜集事实最后包装而成,因此由于经济和技术条件等的限制,一般人难以进行此类传播。但以网络微博为代表的新媒体具有门槛低、传播速度快、互动性强、语言简单明了呈碎片化等特点,人人可以经济而便捷地向他人传播信息。但在公民新闻民主化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为博大众眼球、产生轰动效应而虚假消息恶意侮辱、诽谤他人,严重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
3、侵权行为表现形式多样
虽然新媒体环境下新闻报道侵犯名誉权行为从本质上讲无非是新闻侮辱、新闻诽谤或新闻报道失实三种行为,但“中国媒体侵权案例精选与评析”课题组对上百起新闻侵权案件进行统计并分析结果显示,新媒体环境下新闻侵权的具体形式多样,转载侵权、图片侵权、评论侵权等方式均产生于新媒体所延伸的新闻传播链条中。此外,以新媒体技术为依托的文字、图片、声音、影像的有机组合也增强了新闻报道表现方式的多样性。在认定新闻报道是否构成侵权时,不同的行为方式也应有不同的认定标准,而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缺少明确的标准。
二、传统新闻报道名誉权侵权责任的一般认定标准
名誉(Reputation)是对人的名声、荣誉、信誉或身份的一般评价,是民事主体得到的他人对其能力和品质的评价;名誉权是法律赋予的一项基础性权利,是公民或法人保有的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是人格权的一种。②新闻报道侵犯名誉权是指行为人通过新闻媒体(包括通讯社、报刊杂志、广播电视、公共新闻网站等)向社会公众传播不真实的情况,或情况虽然真实但属于法律禁止传播的事项,从而侵害了他人的名誉权,依法应当承担法律后果的行为和事实。③《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民通意见》149条、150条、151条进一步明确了名誉权及其保护问题;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完善了名誉权的诉讼保护制度。因此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新闻侵权案件应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但仅仅是原则性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操作性不强。2001年以来,我国在新闻侵权领域没有出台新的法律规范,2010年起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并没有将新闻侵权作为特殊侵权类型加以明确规定。
三、关于新媒体环境下新闻报道侵犯名誉权行为的认定标准的思考
在新媒体环境下,若不加强新闻立法,统一并细化认定标准,不有效规制新闻侵权,不对舆论监督权的行使加以正确引导,我们不仅将难以应对大量新闻报道侵犯名誉权的挑战,而且将使“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宪法精神变得更加虚无缥缈。
1、不能将新闻侵权作为《侵权责任法》中的特殊侵权类型
我国《侵权责任法》中未规定“新闻侵权”,这引起了激烈的争议。笔者赞同以张新宝教授为代表的否定说,即不能将新闻侵权作为特殊侵权类型纳入《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主要有以下三点理由:一是侵权责任法的法律地位和性质无法容纳新闻侵权。侵权责任法属于民法典,是基本法律。基本法律应当规定一般的民事侵权责任和特殊的民事侵权责任,具有稳定性和权威性。这些侵权责任的确定,遵循法律发展的一般规律,是人类社会法律长久的历史实践所决定的。一些特殊类型的侵权责任,例如产品质量责任、医疗事故责任等,由于受害人举证困难而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已经取得法律共识。但新闻侵权中所涉及的上述问题远没有在理论和实践中取得专家学者的共识。二是侵权责任法的立法宗旨无法容纳新闻侵权。法学者应当知道,侵权责任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并对不法侵害该种权利的行为人课以民事法律责任。即便规定“媒体侵权”条文,也是同样,重在保护受害人的民事权利,而不是新闻媒体的权利,因而无法使二者得到平衡。三是侵权责任法的立法体例无法容纳新闻侵权。从立法体例上说,侵权责任法首先要规定一般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抗辩事由和法律责任,再规定一些主要类型的侵权责任,而侵权责任类型化的基础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或权利;最后还要规定一些特殊形式的侵权责任,这种特殊性在于受害人或处于举证困难的境地,如医疗事故、产品质量,或处于责任主体可能不明确的境地,如饲养动物、高空坠落物、高速交通工具致害等。而新闻侵权则没有这些特殊性。
虽然不能将新闻侵权作为特殊侵权类型纳入《侵权责任法》中,也有学者基于以下三点理由支持新闻立法。其一,我国新闻媒体是官办的,代表公共利益,似乎应当受到倾斜保护或受到特别的约束。其二,新闻媒体具有很强的放大性,侵权的后果往往很严重,因此应当负有特别的注意义务,新闻媒体属于特殊的责任主体。其三,新闻媒体及其编辑记者是社会公正的代言人,理应受到特别保护或特别约束。④
2、关于认定标准的几点思考
传统的新闻报道侵犯名誉权行为的认定标准不足以在新媒体环境下更好地平衡名誉权和舆论监督权,在加强新闻立法的过程中,应在分析此类行为特殊之处的基础上,建立新闻名誉权侵权的特殊认定规则。
(1)应细化狭义新闻报道中主观过错的认定标准。一方面,对新闻工作者基于新闻媒体指派或因其职务行为所采编的作品,新闻媒体应负有直接而全面的审查义务。另一方面,若新闻媒体采用非本单位作者的作品,则其审查义务应有不同。因为新闻撰写者是在深入一线采访的基础上报道客观事实,法律已赋予他们更大的权利,因而应当对新闻报道的真实性负直接责任,而新闻媒体的突出功能是传播而不是调查客观事实,在采用非本单位作者作品时,若要求新闻媒体对新闻真实性负同样直接而谨慎的调查义务,则将加重媒体不必要的负担,不利于消息的有效传播。因此,随着新闻传播链条的不断延伸,应将“新闻撰写者违反职业规定“和“新闻单位未尽合理的审查义务”作为此种情况下的主观构成要件之一,区分新闻撰写者和新闻单位的义务和责任。
(2)应区分公民新闻侵权和专业新闻报道侵权的认定标准。“公民新闻”明显缺乏权威性、专业性和新闻传播的规模化,因此我们应将狭义的新闻报道与非专业的“公民新闻”区分对待。具体来讲,对于前者,我们应将“有无客观事实”作为判断该报道行为侵权与否的标准,而对于后者,则应将“有无事实依据”作为侵权与否的标准。“有客观事实”不仅强调新闻真实更强调客观真实,而“有事实依据”则侧重强调新闻真实。之所以这样区分是因为新闻工作者和新闻媒体所进行的报道理应是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并最大程度地确保内容真实的基础上完成的,具有一定的权威性,而“公民新闻”则在更多情况下是公民自由行使言论表达权的衍生品,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因而在同样涉及名誉权侵权的情况下,应给与公民新闻更宽泛的认定标准,来更好的平衡名誉权和舆论监督权。
参考文献
①刘聚荣、胡锦博,《新媒体环境下网络公民新闻的发展》,《新闻世界》,2010(2)
②江平:《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570
③刘斌、李矗:《法制新闻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363
④吕庆闯:《新闻侵权责任研究》,吉林大学出版社,2011:87
新闻传播的基本规律范文1篇2
关键词:新闻侵权;举证责任;分配责任;惩罚性赔偿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3.12.100文章编号:1672-3309(2013)12-223-02
新闻对现代社会生活的影响深入而广泛,其功能由先前的宣传舆论功能发展到对社会的商品服务功能、舆论监督功能等。在现实生活中,一直存在着新闻侵权问题的报道,由新闻侵权引发的诉讼日益增多。但是侵权责任法仅仅在第34条规定了网络侵权,对于其他形式的新闻侵权则没有涉及。如果民法缺位,法律失衡,等于国家放弃了社会成员依法自我调整相互关系的治理手段,而表达者和大众传播业者也将不得不经常面对刑法制裁的威胁。本文将就新闻侵权这一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
一、关于新闻侵权概念的界定
新闻侵权的概念问题,许多法律研究专家以及新闻学专家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定义。魏永征认为:“新闻侵权行为,特指新闻传播活动中发生的侵害他人(自然人、法人)人格权的行为。”王利明认为:“新闻侵权行为是指新闻单位或个人利用大众传播媒介,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过失报道等形式向公众传播内容不当或者法律禁止的内容,从而伤害了公民和法人的人格权的行为。”虽然专家学者对新闻侵权概念界定的侧面各异,但其内涵基本一致,即新闻侵权首先必须是和新闻活动有关,是在新闻传播过程当中发生的,而新闻侵权行为侵害的客观对象则是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本文认为,新闻侵权就是指新闻媒体或者组织、个人利用大众传播媒体,向社会不特定公众传播不当或者法律禁止的内容,侵害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格权的行为。通过以上的分析和界定,我们可以概括出新闻侵权的一些基本特征:
1、侵权的主体必须是新闻机构或者与其有关联的其他人员。新闻侵权的主体必须是合法的新闻媒体,非法成立的新闻媒体所造成的侵权只能作为一般侵权行为。
2、新闻侵权的内容。新闻侵权是新闻媒体或从事新闻工作的个人、组织在进行新闻活动的过程当中实施侵害他人的人格权并造成损害的行为。
3、侵权行为的实施方式。新闻侵权是以大众传播媒介为工具实施的,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表新闻以对他人的人格权实施侵害,并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他人对损害的行为。
二、关于新闻侵权的构成要件
1、存在新闻违法行为。存在新闻违法行为,主要是指侵权的新闻作品已经发表,这是认定新闻侵权的必要因素。法律上来说,新闻作品通过广播、电视或报刊等已经刊播,是认定新闻侵权行为存在的基本要求。
2、违法行为造成了损害性的后果。新闻侵权中的作品必须已经公开发表并且发表的内容对他人造成了事实上的损害,这是构成新闻侵权责任的基础,这种损害一般指财产损失、人身及精神损害。
3、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新闻违法行为与侵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具体地说就是指新闻作品公开发表导致了受害人的名誉权等人格权的减损。本文认为在新闻侵权案件中,应当强调新闻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间必然的因果关系,否则将无法确定新闻侵权的后果导致过分夸大的损害结果。
三、举证责任以及抗辩免责事由
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包含了两层含义:一是指在口头辩论结束后,当事人因主要事实没有得到证明,法院不认可发生以该事实为要件的法律效力而承担的诉讼上的不利;二则是指当事人在具体的诉讼过程中,为了避免承担败诉的危险而向法院提供证据的必要性。我们国家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以第一种含义为理论依据,规定了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在新闻侵权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分配制度直接决定了各方的法律风险,因而十分重要。在我国新闻侵权的证明责任分配争议较大,
在新闻侵权案件的诉讼中,原被告的角色无互换的可能,导致当事人实质上诉讼地位的不对等。证据及必要的新闻采编知识掌握在被告方手中,而原告方尤其是普通公民则会面临举证难的处境。本文认为新闻侵权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原告对被告的违法行为、损害的结果、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提供证明。只要这三个要件具备,就可以推定被告主观上具有过错,这一原则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具有更积极的意义。
在侵权责任法中,抗辩事由是针对要求承担民事责任的请求而言的;在新闻侵权中,抗辩事由的关键点在于否定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以及新闻活动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但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一般不能针对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提出,而只能否定行为人的过错。在新闻侵权的诉讼中,免除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主要有:
1、内容基本属实。作者认为判断新闻作品的内容是否基本属实,应该从作品中关系到特定人名誉评价的部分是否基本准确来考虑。如果新闻作品中的事实错误在整个作品中所占的比例很小,但该事实性的错误足以导致特定人正常社会评价的降低,则就不能判断该作品内容基本属实。
2、权威消息来源。这是指各权威部门就其职权范围内事项为新闻机构提供新闻素材而成为权威消息来源。构成权威消息来源必须具备三方面条件,一是信息的者要具备权威性,二是新闻传播的形式合法,三是传播新闻的机构合法。如果新闻媒体依据权威机构的材料或者结论进行报道,而损害他人人格时,该新闻的媒体可以以其的消息具有权威的来源,而不是由自己捏造为由主张免除责任。
3、正当的评论。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权和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权。因此新闻媒体针对某些社会事件或者现象依法发表自己的观点、意见或将他人的观点和意见予以发表是在行使宪法权利,是正当的。
4、当事人同意。公民的民事权利蕴含着民事主体的利益,而该利益具有可选择性,公民可以选择放弃。只要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志放弃民事权利,法律就应当予以承认。
除了以上抗辩免责事由外,本文认为公共利益的需要也应该算作新闻侵权案件中的抗辩事由。新闻自由是大众新闻媒体发挥其社会舆论监督职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强有力的保证,不可避免的与私权利发生冲突。作者通过本文对新闻侵权抗辩事由的论述,希望能够在社会舆论监督与私人人格利益保护中寻求平衡点。
四、新闻侵权民事责任承担主体及承担方式
新闻媒体承担者特殊的新闻使命,必然触及两种利益,即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当这两种不同的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应该如何处理?造成的损害又应当如何救济?
1、新闻侵权的责任主体的认定。新闻侵权民事责任主体,是指已经实施了新闻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新闻侵权法律责任的公民或法人。在新闻传播过程中,我们常见的新闻侵权责任主体主要有已经发表侵权新闻作品的新闻媒体、消息来源和转载转播侵权作品的新闻媒体和作者。概括的来讲就是两种,即新闻单位和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1月15日《关于侵害名誉权案件有关报社是否列为被告的批复》规定:“报刊社对要发表的稿件应负责审查核实、发表后损害公民名誉权,作者和报刊社都有责任,可将报刊社与作者列为共同被告。”就是说,只要报刊发表了侵权作品,有过错要承担责任,无过错也要承担责任,显然超出了新闻单位的实际承受能力和一般的用稿规律。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有进一步规定:“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权纠纷,应根据原告的确定被告。”本文认为其依然体现了司法机关对新闻侵权纠纷主体的认定的偏颇。新闻单位是否作为新闻侵权案件的责任主体,其依据不是新闻单位是否有过错,而是原告的态度。前后两个解释都是坚持只要新闻单位已经发表侵权新闻作品,不论其主观上是否有无过错都要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对新闻单位是否侵权的认定不是以新闻单位是否有过错和过错大小来衡量的,而是由侵害后果决定的。
2、新闻侵权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在我国新闻法尚未出台的情况下新闻侵权的责任承担方式可以适用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的承担侵权责任的八种方式。新闻侵权的客体主要是人格权,所以该条规定的承担责任的方式对新闻侵权的案件同样适用。但是在上述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中有一些是明显不适用于新闻侵权案件的。对于人格权的保护采取财产性救济方式和非财产性救济方式并有已经成为各国立法与实践的通例。
(1)财产性救济方式。财产性救济方式一般是指赔偿损失。而赔偿损失分为财产损失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2)非财产救济方式。是指采用非财产给付的方式对新闻侵权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包括:①停止侵害、②消除影响,恢复名誉、③赔礼道歉等方式。
随着侵权责任法的出台,关于新闻侵权是否要作为一个特殊的侵权行为写进该法的争议一直不断。在司法实务中由于新闻侵权引起的诉讼纠纷层出不穷,立法方面的空白与滞后也阻碍着我国新闻事业的发展和公民权利保护的完善。本文认为在以后的侵权责任法的修改过程中加入新闻侵权的特别规定或者建立独立的新闻法很有必要,这将对我国法治进程做出实质意义的推动。
参考文献:
[1]魏永征.新闻传播法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2]王利明.人格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3]顾理平.新闻法学[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5.
新闻传播的基本规律范文篇3
一、异地传播的新闻价值属性构成
虽然新闻异地传播与本地报道有很多不同,但异地报道本质而言仍然是新闻报道,属于新闻范畴。因此,具备新闻价值属性,是新闻异地传播必须要遵循的首要规律。众所周知,新闻价值是衡量信息是否具有新闻属性的重要标准。新闻价值的属性常常表现在及时性、重要性、显着性、接近性和趣味性这五个方面[1]。这五个属性构成了新闻价值的基本属性,同时也是新闻异地传播价值的基本构成。而且,对于异地传播而言,新闻价值这五个属性构成要更鲜明、更突出。也就是说,相比新闻本地传播,新闻异地传播的新闻价值属性要求要更高,属性特征更为切实。具体来讲,有这样几个方面。
(一)新鲜性是新闻异地传播价值的首要属性
新鲜性就是新闻信息要及时、即时。这是信息成为新闻最基本的要求,也是新闻异地传播的基本要求。无论是国内新闻,还是国际新闻,都一定是及时变动的信息。新闻一定是正在发生或刚刚发生的事实。对于新闻异地传播而言,新闻事实的时效性要求更高,更强调“第一时间”,更注重“首发率”。因为,在异地新闻报道的过程中,只有那些最先发出的新闻声音,才能够先声夺人,才容易获得舆论先发优势,从而以最快速度形成舆论热点和舆论焦点。相反,那些后发的新闻报道,不仅在抢占舆论制高点上处于被动地位,而且不容易引起受众关注,更不用说走进舆论场中心了。
(二)重要性是新闻异地传播价值的又一重要属性
重要性就是新闻信息本身所具有的能够对社会、受众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属性。这一属性是确立新闻价值大小的重要因素之一。不同性质、不同类别的新闻事实,对受众的作用和影响是不一样的。同一个新闻事实,对不同类型、不同类别受众的作用和影响也是不一样的。对于新闻异地传播而言,重要性作为新闻价值的判断标准则更加凸显。因为,异地受众是在选择本地新闻的同时选择异地新闻的。那些具有能够对社会、受众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才更容易引起异地受众的关注。比如,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中实行的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这一新闻事实,对国际国内社会就具有重大影响,因此这一新闻事实自始至终受到海外受众的高度关注。相关新闻媒体围绕这一主题进行的系列报道,如《海口市长透露:海口离岛免税店有望5月运营》等新闻报道,在海外华文媒体中都有着很高的落地率。
(三)显着性是新闻异地传播价值的不可缺少的另一重要属性
显着性就是新闻事实本身具有的与众不同的特殊性。它往往是新闻事实中最能引人关注的“亮点”和“题眼”,相应地就对受众有着巨大的吸引力和影响力。以“神九”飞天为例,在这个新闻事实中中国女航天员刘洋的“飞天”,就有着别具一格的显着性。因为众所周知,不仅在中国航天史上女航天员“飞天”有着不同寻常的新闻“亮点”效应,即便是在世界航天史上,女航天员“飞天”也可谓寥若星辰。而有关刘洋的新闻异地报道,自然容易引起海外受众的欢迎。
(四)关联性在新闻异地传播价值要素中也极其重要
新闻学理论将接近性作为新闻价值的重要构成因素。中国着名新闻学奠基人徐宝璜先生在其《新闻学》一书中指出:“新闻价值与新闻发生及登载相隔之距离为反比例。[2]”在他看来,新闻发生的地点离读者越近,新闻价值就越大,越远则越小。这种地理的远近对新闻价值的影响,后来被新闻学理论称为“接近性”。其实,接近性,不仅是一个地理的概念,还有着心理、情感,甚至利益的因素在内。在新闻异地传播中,距离虽然很远,但由于新闻事实中包含的某些因素与异地受众有着密切联系,就往往能够受到他们的关注,能够引起他们的兴趣。比如,以对外报道为要业务的中国新闻社每年对全国各地侨乡的很多报道,因为与海外华人有着天然的情感联系,往往能够引起海外华人的情感共鸣,这些新闻在海外媒体的采用率也比较高。当然,地理的接近性,在新闻异地传播价值中也必不可忽视。比如,相关媒体围绕中国南海权益进行的专题报道,就受到与海南周边接近的国家,如菲律宾、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等的高度关注。因此,用“关联性”这一概念来代替“接近性”作为新闻异地传播价值的重要因素,或许更为确切。
二、异地传播的新闻发现力培养
新闻价值是记者进行新闻异地传播的判断标准。但是,掌握了这些新闻价值的构成要素,并不意味着就一定能够做好新闻异地传播。那些具备以上新闻价值的新闻事实是蕴含在无穷无尽、繁复庞杂的新闻世界中的,是需要记者用敏锐的“眼睛”去发现,用丰厚的“心灵”去感悟,用独特的“镜头”去捕捉的。要做好新闻异地传播,还有一项不可或缺的功课,那就是要培养良好的异地传播的新闻发现力。
(一)要具备良好的新闻异地传播敏感
新闻敏感是新闻记者对具有异地传播价值的新闻事实所呈现的高度灵敏的“嗅觉”。它像四面转动、机动灵敏的“雷达”一样,能够促使记者从数之不尽的新闻事实中以最快的速度和最果敢的判断发现那些具有重大异地传播价值的新闻素材。这种敏感,从本质上来说,决定于新闻记者对新闻事实异地传播价值的深层体认和准确把握。可以这样说,新闻记者对新闻异地传播价值认识越深刻,他的新闻敏感就可能越良好,他就越能在纷繁复杂的新闻素材中发现那些最有传播价值的新闻事实。
(二)较强的问题意识是新闻记者发现力的重要构成
发现从本质上来说就是要看到或者找寻到别人没有看到的事物。新闻发现就是新闻记者能够在万千的新闻素材中找寻到其他记者尚未传播却具有异地传播价值的新闻事实[3]。既然是发现别人尚未认识到的有重大价值的新闻素材,那么,这就要求新闻记者有极强的问题意识。这种问题意识,就是能够想人所未能想,见人所未能见,从而言人所未能言。换句话说,就是要别出心裁、独辟蹊径、别具一格。而要做到这一点,就需要记者善于质疑、敢于发问、勇于探索、乐于思考,就需要记者在独立思考中发现新闻素材背后所蕴藏的重大新闻价值。
(三)建立广泛的信息渠道是记者发现力培养的必要前提
新闻发现的过程,不仅是新闻异地传播价值判断的过程,而且也是新闻采访、新闻素材寻找的过程。新闻采访和新闻素材的寻找,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就是通过各种信息渠道获取信源、求证信源的过程。因此,记者要培养异地新闻发现力,就不能不建立广泛而全面的信息渠道[4]。可以这样说,记者的社会关系越广泛,信息渠道越全面,他获取的新闻素材就越多,从而在此基础上寻找到具有重大异地传播价值的新闻素材的机率就越高。正是在这个角度上,笔者以为,建立广泛而全面的信息渠道,是新闻记者培养新闻异地传播发现力的必要前提。
三、异地传播的新闻表现力提升
在新闻实践中,衡量新闻异地报道优劣的两个重要参数是我们新闻产品的首发率和落地率状况。从新闻传播效果的角度来看,新闻异地传播的落地率更为重要。因为再好的新闻作品,只有“落地生花”才能影响受众、引导受众。而要提高新闻作品的异地落地率,就要增强新闻异地报道的表现力。表现力就是新闻报道本身所传达出的能够吸引受众的写作艺术水平。这不仅是实现新闻作品落地率的保证,也是提高新闻异地传播效果的必然要求。由于地域文化的差异,中西受众的新闻价值理念、内容需求和接受方式都相差很大。要增强新闻异地报道表现力,就要树立受众为本的新闻理念,在内容表现方式、报道视角选择和新闻语言运用上下功夫。
(一)要实现新闻内容呈现的本土化
我们知道,中西新闻报道理念的差异表现在很多方面。而内容呈现方式的不同,则是两者的主要差异。如果将新闻报道的内容呈现分为表现和陈述两种方式的话,那么,西方新闻报道就比较喜欢表现,尤其是善于运用故事性情节、形象的描绘来展示新闻过程中富有感染力的场景、画面和事实。相比较而言,中国新闻报道体现出偏爱陈述的写作理念,讲究新闻事实的和盘托出和理性呈现,而容易忽略事实本身所具有的故事性、形象化的细节。这两种新闻内容呈现方式从新闻表现技巧而言各有优劣,无可厚非。问题是,在新闻异地报道的过程中,记者所面对的受众不是国内受众,而是异地受众。这就要求我们必须遵循异地受众的新闻接受规律,在新闻报道内容的呈现方式上,更多地采用异地受众耳熟能详、习以为常的表现首手法和表现技巧。
(二)要确保报道视角的国际化
新闻报道表现力还有一个重要问题,就是报道视角问题。新闻报道视角,不仅决定新闻写作的布局谋篇,而且影响新闻内容的思想表达,更制约新闻报道的最终效果。要确保新闻异地报道的国际视角,就要以全球视野发出中国立场,用国际视野来审视、解读和叙述新闻事件。在中国新闻对外报道中,我们应该更加强调“国际视角”。所谓“国际视角”就是国际思维,就是能够将发生在国内的新闻事件放到国际的大背景中考量,善于用多元思维来审视新闻事件,善于用国际思维来凸显新闻“亮点”。
新闻传播的基本规律范文篇4
关键词网络时代;新闻采编;素质
中图分类号G2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6708(2014)113-0029-02
随着互联网等高新技术的突飞猛进,网络传媒平台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涌现,以其及时性强、互动性强、冲击力大、内容容量更丰富等众多优势,迅速成为传媒行业的佼佼者,极大地改变了传媒的发展格局,给传统媒体巨大的冲击,传媒领域正式进入了网络时代的新传媒时代。基于社会的发展变化,基于新兴媒体的快速发展,广大新闻采编人员唯有不断加强学习,快速掌握新传媒的特征和规律,才能真正驾驭新的平台为我所用,成为网络时代的合格的新闻工作者。
本文从网络时代的传媒本身的特征谈起,就新闻采编人员的能力建设问题进行了探析。
1充分了解并掌握新媒体的特点与属性
在掌握网络时代媒体平台的基本特点与属性,是分析新闻采编人员应该具备那些素质的必要条件和基础。唯有掌握了网络时代的传媒体特征,才能根据现实的需要针对性地找到提高网络时代新闻采编人员素质的“钥匙”,才能从本质上找到自身亟须修补的短板和症结,从而“对症下药”。
网络时代的传媒平台与传统的媒体传播平台的不同,主要表现在4个方面:
一是及时性更强。传统媒体时代的新闻采编,由于受到设备、交通工具、通讯手段、传播方式等限制,很多时候必须亲临现场才能采集到新闻,不能在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把信息传播出来,实际上新闻变成了“旧闻”。网络时代借助于互联网技术,通过微博、贴吧等工具,在事件发生的同时就能将信息传播出来,时效性更强。因此,网络时代的新闻采编人员要增强紧迫感,进一步增强新闻的时效性。
二是互动性更强。传统媒体只是单向传播,不具备双向交流的特性,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新闻采编与传播的呆板。网络媒体时代的传媒机构,都将传统媒介与互联网等新兴媒介紧密结合,线上线下密切互动,让新闻变得更加生动,更有生命力。所以,新闻采编人员在网络时代要注重与受众的沟通交流,通过互动,去发现新闻,提取信息,升华新闻的主题和内涵,增强新闻的可读性,让新闻更“接地气”。
三是信息大爆炸,信息来源多元化。广播和电视媒介受到时间限制,纸质传媒受到版面容量限制,只能在海量的信息中摘取部分新闻信息进行报道,信息的交流和沟通过既不充分也不深刻,远远不能满足社会的发展进步,不能满足社会受众日益增加的信息需求。网络时代的传媒平台采用虚拟技术,彻底打破了传统媒介的限制,实现了新闻信息采编与传播的全新革命。信息大爆炸是网络时代的基本特征,新闻采编人员要分析受众的心理需求,从信息中筛选有价值、富有生命力、能够正确引导舆论的素材信息进行加工编辑,从而扩大新闻的影响力。
四是言论更自由,新闻更开放。传统媒体在很多时候受到信息源的干扰和阻挠,不能全面地展示事件的全貌,或者不能更加深入地探究事件的真正根源。除此之外,还要受到体制内各级管理机构的审查和审核,新闻几乎都是经过过滤的产物,并不是原生态的事实本身。因此,新闻采编人员要更加注重听取和吸收“网友”的声音,在思想的交流与碰撞中找到新闻的价值,在观点的争辩与讨论中找寻事实的本源。
2善于辨别、分析、整理、整合各种信息
网络时代信息传播多元化,微博、贴吧、社交群等都是重要信息传播工具,涵盖了政治、经济、文化、生活、娱乐、教育、汽车、房产等社会各方面的新闻信息。信息的者只要具备基本的网络工具操作能力,不管其身份、地位、学历、目的、动机等,都可以信息,发表观点与评论,这就造成了信息的鱼目混杂。
新闻采编人员要善于分析这些信息,发现那些信息是有价值的,那些是没有营养的;那些是真实的,那些是虚假的;那些是表面的,那些是本质的……要运用分析、综合、对比、求证等各种方法检验信息的真伪,保持足够的清醒,独立思考,明辨真伪,编辑整合,传播真实、客观、全面、有价值的新闻。
3广泛拓展社交网络渠道,扩大信息来源
网络时代一个重要的特征是:信息与信息接收的主体交融。在网络时代,人人都是信息的传播者,只不过,新闻采编人员是职业的信息传播者,身份上赋予了职业特征而已。爆出猛料的微博博主、透漏内幕的贴吧吧主、转发新闻的社交群主……这些人都是广义上的新闻采编人,他们知道或者采集了信息,进行了编辑和,完成了信息传播的全过程。所以,受众由单纯的信息接收,变成信息接收与的角色融合,促进了新闻来源的多样化,促进了新闻信息的更快、更真实、更完整的传播。
基于网络时代新闻信息传播的这一特征,新闻采编人员为了获取更广泛的信息,就要拓展自己的社交网络,扩大信息来源,为新闻的采编提供稳定的多元化的渠道和方式。其一,某一领域的专职采编人员可以重点关注该领域的行业专家的微博、博客、QQ空间等动态,以此来提升报道的专业性和深度;其二,善于参加论坛、QQ群、贴吧等组织的各类网友互动,从中获取有价值的信息;其三,维护网络社交圈,通过线上互动,线下交流,增进感情,培养信任,让信息来源更可靠;其四,与同行建立广泛的联络,通过信息共享,资料共用等方式,建立起自己的信息来源渠道。
4遵纪守法,坚守道德底线
在网络时代,信息传播更加迅速,传播的面积更广,短时间集聚的影响力更大,因此,新闻采编人员在信息传播上更应该认真、谨慎、客观、理性、全面、准确。作为一名记者都必须严格地自觉地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恪守新闻行业自律,遵守职业道德。网络时代虽然很多信息传播平台是虚拟的,但它对受众,对社会的影响是现实的。因此,新闻采编人员在信息,表达情感时,必须要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和框架内适合的正确的信息。
记者在新闻信息前,一定要全面的了解事情的真实情况,遵循新闻信息的一般流程,慎重表达自己的情感,时刻考虑到网络的迅速传播可能会造成的社会影响,这样才能保证网络时代新闻传播的充分、高效、有价值的利用。网络时代新闻传播的及时性、互动性等特征是一把双刃剑,可能会促进事件的积极发展,促进社会的正向发展,也可能会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权衡利弊,取长补短,严格审核,强化监管才能促进网络时代媒体平台的健康长久发展。
综上所述,新闻采编人员要具备应势而变的水平和能力,分析掌握网络时代传媒的特点与属性,充分发挥和利用新传媒的优势,在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前提下,不断提升自身的采编水平,扩大社交网络,扩大新闻信息来源,通过信息、观点的交流与探讨,以独特的观察新闻视角、崭新的论点观点,让新闻更务实、更接地气、更丰富。网络时代的新闻采编人员应该是一专多能,知识丰富,了解受众,全面发展的复合型人才。
参考文献
新闻传播的基本规律范文篇5
【关键词】新闻传播;伦理道德;问题研究1相关概念的界定
1.1新闻的概念:关于新闻概念的界定历来是众说纷纭,国内对新闻概念界定中比较有代表意义的主要有:
徐宝璜:新闻者,乃多数阅读者所注意之最近事实也。
:新闻是现在、活的社会状况的写真。
范长江:新闻是广大受众欲知、应知而未知的重要事实。
陆定一:新闻是新近发生的事实的报道。
从这些中,陆定一对新闻概念的解释被公认为最恰当的概括,系统的概括出了新闻所具备的四个特征即:真实性;公开性;时效性;主客观的统一性。
1.2传播的概念:“传播”就其字面意思而言,包含了两方面的涵义,即“传”与“播”。“传”指的是宣传、传递、展露、表现等等;“播”指的是分布、撒布、流布等等[1]。这两者所表达的意思都蕴含了主体对客体的影响。现代传播学认为,“传播”即通讯、交流、表达、联络等等;港台传播学者把“传播”的界定侧重于双方行为间的相互影响或制约。综合这几方面考虑,笔者认为:传播就是对信息的传递和分享。要想把握“传播”的概念,至少要明白一下几点:第一,信息是传播的载体;第二,传播离不开受传者和传播者;第三,分享是传播的最终目的。
1.3新闻传播中的伦理道德:“伦理道德”包含着伦理和道德两层含义,“伦理”指的是处理个体人与他人、民族、国家、自然等关系的准则;“道德”指的是在一定社会阶级中,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行为规范[2]。从整体来讲,“伦理”和“道德”都是处理关系的规范体,跟人的行为规范有着密切的联系。就个别来讲,虽然两者有着细微的差别,但是一般都将两者放在一起使用,即伦理道德。伦理道德在新闻传播领域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可以说一旦新闻传播丧失伦理道德,那么这样的报道必将失去其存在价值和理由。一般而言,新闻传播领域的伦理道德更能体现一个阶级的属性,更能反映出上层建筑的意志体现。
2新时期新闻传播中的伦理道德问题
2.1虚假新闻依旧横行:新时期虚假新闻仍然存在,并有蔓延之势。就目前情况而言,虚假新闻的产生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有的是处于商业报复的原因,以2011年11月,“微软并购苹果”的虚假新闻报道为例,经核实纯属诺基亚的商业报复所致;有的是处于政治原因,2011年,日本《朝日新闻》在未经属实的情况下报道了一则震惊世界的新闻——《敬爱的明仁天皇昨日自杀》!消息一出,引起各国恐慌,有喜有悲!后经查实纯属皇室争权所演绎的闹剧;有的是处于经济原因,2011年,纽约股市因“华尔街将遭受恐怖袭击”的虚假报道而直跌3000点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2.2有偿新闻开始浮出水面:“有偿新闻”实质上是对编辑社话语权的一种出租,通过出租的方式来获得较大财力集团的支持,从而获得丰厚的经济回报。2006年9月,据青年报报道,中国食品质量报驻青海记者站存在严重的“有偿新闻”报道现象,具体涉及到:非法成立分社;私刻公章;强制要求商家订阅报纸;介入商业经济活动,收取介绍费用;变更登记项目等等。目前像这样的案例日趋见多,比如:《中国工业报》河南记者站负责人陈金良因涉嫌“有偿报道”,敲诈勒索商家被逮捕检查;《财经文摘》报道:北青的乱想与迷局,详细介绍了北青传媒与权利精密相连的广告差价等等。
2.3有偿“不”新闻横空出世:所谓的有偿“不”新闻,指的是新闻记者在政治和资本的诱惑下,泯灭良心,对新闻的真实性密而不报的行为[3]。这种行为严重的违背了新闻记者的职业情操,无论是对社会还是对个人都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在相关案例中,最为出名的是2002年的山西义兴金矿大爆炸事件,在此事件中有38人死亡,经济损失一千余万元。事件发生之后,矿主并没有抚恤矿工,安抚民众;而是贿赂当地政府,隐瞒事实真相,统一“两死一伤”的口径。新华社记者在接受举报之后,并没有赶赴现场,而是直接找到了当地政府,并接受当地政府的贿赂,将此事件的真实情况压下回到了报社。后在当地媒体和相关媒体的曝光中,真相才浮出水面。
2.4炒作新闻盛行一时:从目前形势来看,有关新闻炒作的话题正变得越来越普遍,市面上的表现为一则新闻源被反复地、不间断地去报道,而报道的新闻多是未被授权或者是不符合正规转载规则的。并且这些炒作的新闻多是集中娱乐圈,以提高明星的关注度为主,目的在于煽情、为明星造势。以“芙蓉姐姐”网络造势为例,其本身就是一个庸俗无聊的造型,几近疯传却成为新闻关注的焦点。伴随其后,“芙蓉姐夫”、“芙蓉妹妹”相继造势,其恶搞程度着实让大众感到恶心,究其根源无非就是地方小报为了扩大发行,谋取利润,迎合部分大众喜欢低俗的心理在作祟。
3新时期新闻传播伦理道德问题的根源
3.1社会转型期的不适应:国内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对新闻的业的影响是明显的,在计划经济体制中,国家一手包办新闻产业,新闻产业作为政治的附属物,是从来不用担心自己的经济来源和生存能力。但是,进入市场经济之后,这样的局面被打破了,传统的包办产业开始在市场的大环境中觅求新的发展和生存理念,于此而来新的问题也开始接踵而至。首先,产业化发展,一味的追求商业利益,导致道德滑坡。新的时期,新闻产业为了自己的生存和发展,必须要在市场竞争的环境中争夺受众群体和客户。伴随着日益激烈的竞争群体,新闻媒体片面追求商业利益,不顾职业情操的问题越来越严重。其次,经济效益优先开始成为新闻传播也的主导理念,在这种从业理念的影响下,新闻媒体开始背离职业操守,也成为当今伦理道德问题产生的诱因之一。最后,转型期的法制不健全,目前虽然国内已经出台了有关新闻传播的法律法规,但是细细分析会发现当下法律法规的制定多是与社会秩序、国家安全、公民权利等相关,而与伦理道德相关的条文却没有出台,从而出现了新闻传播道德失范而无人监管的局面。
3.2新闻传播媒体自身的失德:新时期,新闻传播媒体自身的失德原因主要在于:第一,片面追求实效性和独家性,导致新闻媒体的报道缺乏真实性。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为了抢占先机,做到第一时间报道消息源,不少媒体记者在采访前已经将新闻稿写好,或者根本就没有进入一线去采访,而是靠着道听途说来编撰新闻稿,这样做虽然实现了独家性和实效性,但是却使新闻的真实性大大折扣。第二,行业约束机制缺失,在国内,每年都会有大量的虚假、侵权等新闻见诸与各大媒体报端,但是,很少听说有被曝光的媒体就自己的虚假新闻进行善后处理。这种缺乏惩戒和时效评价的行业监督机制,不可避免的会导致新闻行业层出不穷的道德失范现象。第三,社会监督机制不健全,在社会互动机制的环境中,新闻监督应该被理解为社会与新闻行业的互动监督,也就是新闻媒体监督社会的同时,社会也要肩负着监督新闻媒体的责任。然而,从国内目前的情况来看,社会对新闻媒体的监督主要是来源于政府和党政机关,而民间对其的监管氛围还没有形成,更何况,大众素质良莠不齐、整体素质不高,从而导致对新闻媒体的腐败行为难有诉诸法律的觉悟。
3.3新闻从业人员的自身原因:新闻从业人员的自身因素表现为:第一,从业人员自身工作能力低下。现如今,从事新闻行业没有一个硬性的标准,多数人奔着高薪、前景好的目的而从事这一行业,从而导致这个行业的从业人员鱼龙混杂。在这样的背景下,部分新闻记者由于工作能力有限,但迫于工作的压力,不得不编造新闻、炒作新闻等等,从而导致失德现象的产生。第二,从业人员自身道德取向出现问题。在新时期,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充斥着每一个新闻从业者的大脑,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记者不得不把经济利益作为自身道德取向的核心价值观,这种唯钱独尊的理念使着媒体的公信度大大折扣。第三,从业人员的责任感缺失。当下,从业人员的责任感缺失也是导致新闻媒体产生伦理道德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现如今,新闻记者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从业的责任感和态度正在逐渐的弱化。不少记者利用自己的特殊权利,吃、拿、索、要已成现实,甚至部分记者以“见诸报端”为要挟理由。这一系列的责任感缺失现象,不加遏制,长此以往就形成了新闻传播行业的伦理道德问题现象[4]。
4关于伦理道德建设的思考
4.1确立新闻媒体行业的核心价值体系
首先,坚持马列主义指导思想,巩固阶级立场。当今世界局势瞬息万变,各国记者都应该严把新闻关,坚定自身从业立场。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坚持以马列主义为指导思想,巩固阶级立场,是我国历来先辈在革命斗争中换来的宝贵经验。其次,确立社会效益优先的价值理念。新时期,新闻媒体同时肩负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重重任,经济效益是其发展的保障,但社会效益则是其存在的根本,正因为社会效益才使着新闻媒体有着存在的价值和意义。所以,新闻记者一定要确立社会效益优先的价值理念,不可本末倒置。最后,坚定为人民服务的态度和责任感。马克思理论认为:人民群众是社会发展的主体,这就决定着新闻媒体要把人民群众作为其工作的出发点,树立为人民服务的理念。
4.2加强新闻媒体行业的自律:新闻行业的道德约束还依赖于自身的自律,在国家法律法规之外有步骤、有计划地倡导行业自律和社会伦理对于新闻传播伦理道德问题的控制来说是非常必要的。加强新闻媒体的自律一方面能够有效地减轻政府管理的负担,另一方面也能使某些法律、行政手段所难以规范的内容得到规范,从而使法治力、行政力和自律力形成合力对媒体传播进行总体的规划和科学的管理。首先,要加强从业者的职业道德准则建设,现在国内有关新闻传播的法律法规比较少见,相关的规章也不是很到位。在这样的条件下,加强从业者伦理道德准则建设就显得尤为重要,恰到好处的填补了法律对道德约束空缺所带来的“空洞”。具体操作可以从媒体联盟的结成开始,国内知名媒体组织结成“媒体传播伦理道德委员会”,共同协商制定“反伦理道德问题倡议书”。以书面的形式制定约束标准,对于提高新闻行业的道德水平有着积极的作用。其次,媒体传播的舆论造势不单是对社会的一种监督,同时还应该借助这股力量加强对自身道德的约束。在成立“媒体传播伦理道德委员会”的基础上,要借助这种向心力,每年通过评选最优或者是最差媒体的形式,来强化新闻媒体间的自律意识。最后,行业间的结盟只是一种外在的促使力量,自律意识的形成归根结底还是来源于各个媒体的学习。各网络媒体加强自律要从每年规范化学习开始,通过年会、季会等方式,以规则、条文等形式明确媒体传播的道德责任。
4.3强化新闻媒体行业的监管力度:强化对新闻媒体行业的监管,主要源自于两个方面:第一是监督,监督的目的在于保证媒体传播信息源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监督的关键在于发挥社会各个阶层的力量,重点在于处理不实报道的决心。第二就是管理,法律是伦理道德管理的底线。所以,当下最为关键的或者是首当其冲的事就是加强我国新闻传播的法制化建设,使有关伦理道德问题的处理有法可依。其次,管理还源自于监管部门的积极努力,有关媒体传播监管部门要认清形势,积极动员多做工作,研究如何采取有效地方式使对新闻传播行业的管理和行业的自律结合起来,既要及时、公平地奖励金牌媒体,又要严肃惩处媒体的反面不实报道,为国内新闻传播营造一个健康的环境,切实地履行好监管部门的督导作用。最后,要充分发挥法律之外的力量,加大对新闻评议会、新闻荣誉法庭等结构的组织建设,借助他们的力量去处理媒体间或者是媒体与受众间的纠纷,力争使这些纠纷在走向法庭之前得到解决。
5结论
总的来说,当下新闻传播的失德现象越来越严重,各种伦理道德问题不绝于市面,虚假新闻、炒作新闻、有偿新闻、有偿不新闻等问题更是层出不穷。鉴于对这些问题的分析,社会转型期的不适应、新闻传播媒体自身的失德、新闻从业人员的自身原因等最有可能是诱发这些问题的根源。笔者认为,从加强伦理道德建设要从确立新闻媒体行业的核心价值体系、加强新闻媒体行业的自律、强化新闻媒体行业的监管力度等几个方面入手,才能标本兼治,以绝后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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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闻莺.试析新闻传播研究中“伦理”和“道德”的混淆[J].新闻世界,2009,(10)
新闻传播的基本规律范文篇6
西方理想的新闻自由就是新闻传播和新闻媒介的活动在法律范围内享有绝对自由,只受司法的约束。这显然是过于理想化的。随着社会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以积极行为为特征的行政管理对于新闻传播活动的干预也在日益深入,如果说对于报刊等印刷媒体的管理主要还是在于经济活动,即把报刊社作为一个企业那样来管理,那么对于广播电视,行政管理的作用就显得格外重要。而对新兴的互联网,行政也已经开始介入其中。
新闻自由本身就是一条行为规范,是对国家和从事新闻传播活动个体的共同规范,它要求把国家和政府对新闻传播活动的强制性的外界约束减到最低程度。所以西方各国新闻事业大都有发达的自律机制,通过自律使新闻事业能够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不致妨害社会和统治者的整体利益。
了解一个国家的“新闻传播法”,主要不是看这个国家有没有以“新闻传播”命名的法律,而是要看这个国家整个法律制度对于本国的新闻传播活动有哪些规范。
英国没有成文宪法,但是有充分保障新闻自由的普通法传统。除英国等少数国家外,多数国家都在宪法性法律中对新闻自由加以保护。例如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任何法律……剥夺公民的言论或新闻自由”。1949年颁布的德国《基本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每一个人都有以语言、文字和图画自由地表达和传播自己意见的权利,并有自由采访一般可允许报道的消息的权利。新闻出版、广播与电视报道的自由予以保护,不受检查。”《俄罗斯宪法》(1993年)第29条第5款规定:“保障大众信息自由。禁止新闻检查”。印度宪法第19条第l款规定,一切公民均享有“言论和表达自由”。
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是当代国际人权法和各国法律公认的基本人权之一,也是现代新闻媒介法的基石。它的理论基础就是“基本人权”和“人民”这两大基本理念。这个原则其实只是对国家权力和人民权利之间规定一个合理的尺度,只是保护和限制的范围和方式有所区别。这几种不同的方式可以这样概括,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直接保护”,宣布不能立法限制新闻自由,实质上是主要通过司法来直接对新闻传播活动提出一些限制原则,干预新闻传播活动。二是以各大陆法国家为代表的“间接保护”,亦即由宪法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立法限制新闻自由,然后由立法机关制定各种法律包括“新闻传播”的专门法。三是半个多世纪以来兴起的“人权保护”。这以《欧洲人权公约》为代表,影响较大的是英国。因为英国以前在法律上从未规定言论自由或新闻自由,这项权利在普通法里只是在扣除了一切限制后才得到承认,故被称为“剩余权利”,直至1998年英国制定了同《欧洲人权公约》接轨的人权法案,才有了对言论出版新闻自由进行保护的法律条文。
新闻自由作为基本人权和作为制度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西方资本主义私有制度下的新闻自由制度有很大的虚伪性,面临着种种困境。
从保密和信息公开、禁止诽谤、保护隐私等方面来了解各国有关法律规定。其中一个基本要点就是承认新闻自由同维护其他公共利益和私人权利之间存在着冲突,法律就是要致力于实现和维护两者之间的合理平衡。如,任何国家都有保密制度,而随着现代经济和科技的发展,信息公开也已成为现代社会正常运转不可缺少的制度。20世纪后半叶以来,西方世界纷纷制定信息公开法,就是对何种信息必须公开,何种信息必须保密,信息公开如何得到法律保障,泄密如何制裁等予以规范,其中最著名的是美国的《信息自由法》,它一方面规定政府承担了向公众公开信息的义务以及公众向政府索取信息的程序,另一方面规定有九项豁免披露的范围。
对媒介的管理,西方国家也是存在差异的。美国是大部分信息传播所依赖的软硬件的最大控制者,是公认的网站建设最成熟、信息化工作开展最彻底的国家。美国政府通过一个个完整的、连续的、层层递进的规划,实施信息化战略,最大限度地发挥潜能,推动国家经济的发展,确保美国在全球竞争的优势地位。美国政府的网络发展战略还在全世界带来强烈反响,促进和推动了全球的信息化建设。美国一直重视信息法规建设。这些法规还体现了美国法律的基本精神,既限制又保护个人的权利,既保障公民合法的权益不受侵犯,又限制公民侵犯他人利益、危害社会的行为。美国的信息法相对他国而言,是较为全面的,涉及电话通信规则、行业进入规则、数据保护规则、反欺诈与误传法规、消费者保护规则、版权保护规则、诽谤和色情作品抑制规则等,既有对互联网的宏观整体规范,也有对细节的具体规定。面对美国在电子通信领域的成就和互联网在世界的迅速兴起,欧盟意识到信息和通信技术及相关的服务具有促进稳定和可持续增长、提高竞争力、增加就业机会、提高全体欧洲人的生活质量,以及提高组织效率等作用,同时为了确保自己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也根据新的国际竞争局势调整和制定欧洲信息社会的发展计划。如“增长、竞争和就业”白皮书、“本杰曼”报告、“欧洲通往信息社会的道路――行动计划”、“欧洲电信政策的形势报告”、“信息2000年”等。欧盟针对信息建设及其管理的一系列相关的政策性和立法性的文件,表明了欧盟对该问题的重视程度和解决问题的决心。文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1)遏制网上非法有害内容和网上违法犯罪行为。主要涉及保护未成年人、保护隐私权、消除各类网络犯罪和有害内容等。(2)关于泛欧电信网络的建设。按照这样的指导方针,英、法、德等欧洲各国相应建立了自己的互联网管理体系。
国外的新闻立法经验对我国有着积极的借鉴意义,如美国的诽谤法,以及波兰、匈牙利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制定了《新闻法》等。
首先必须有一个独立强大的新闻界。在西方人眼中,以报纸为代表的新闻媒体正成为社会的“第二政府”。言论自由、新闻自由和名誉权都被认为是基本人权。西方的新闻制度虽然还不完美,但有些地方确实值得我们借鉴;虽然我国同美国等西方国家有着截然不同的社会制度和文化传统,新闻制度和新闻法制也有着本质上的差异。但是,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某些做法或许可以给我们一些启示,作为我们解决类似问题的借鉴与参考。在这些国家里,新闻媒体都自觉地和政府保持距离,起着重要的监督作用。因此,为了监督和制约强大的政府,必须有一个独立强大的新闻界。
其次是新闻自由必须受制于新闻法。在当今这个市场经济时代,有不少新闻媒体为了自身的商业利益而损害了公司或个人的名誉和隐私权,因此,新闻自由必须受到新闻法的限制。在这方面,美国的司法界就一直在探索如何更好地维持这两者之间微妙的平衡。
再次是新闻媒介必须提高法律意识。负责任的新闻媒体在涉及个人名誉的报道时,依然是谨小慎微。毕竟,作为基本人权,名誉权在现代社会中极为重要。因此,为了保证高质量的报道,也是为了避免旷日持久、耗费巨资的诽谤诉讼,《纽约时报》、《华盛顿邮报》等全美著名大报先后成立了律师事务部。律师事务部的责任是与编辑和记者合作,确保那些批评政府和官员的重头文章能在法律上站住脚。对那些可能使当事人的名誉遭受损害的新闻报道,必须反复核定事实的细节,由律师确认没有法律方面的麻烦后,才能发稿。其他一些规模较小的新闻报刊,大多采取向保险公司投保“诽谤保险”的办法来避险。
新闻传播的基本规律范文篇7
关键词:基层新闻工作者;自我修养;道德观念;提高
随着信息时代的来临,新闻传播也得到了迅速的发展,新闻传播作为传递实时信息的媒介,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信息获取者的思维观念,所以基层新闻工作者作为与实时信息接触最为密切的人员,确保基层工作者对于新闻信息的正确理解,也成为了确保新闻事件准确性的关键。现阶段可以影响人们观念的因素很多,所以如何确保基层新闻工作者不受到不良观念影响,提高基层新闻工作者的道德观念,确保新闻工作者的自我修养,也成为了确保新闻传媒发展的关键。
1基层新闻工作者自我修养
1.1基层新闻工作者特点
新闻传播是一个较为特殊的行业,所以基层新闻工作者的概念也较为不清晰,进行信息采集、信息加工的是记者,但是进行信息编辑和播报的工作人员也属于基层新闻工作者。由于新闻传播的特殊,基层新闻工作者也具有一些显著的特点:
(1)是信息的采集传递者
信息时代,提高了信息传播速度,也增加了信息涵盖范围和数量,多以如何在众多信息中采集出正确有意义的信息是基层新闻工作者的首要任务。基层新闻工作者要保证可以对于信息进行快速的识别、判断和过滤,从而获取到有利的信息进行新闻传播,所以这就要求新闻工作者对于有价值信息可以进行自我判断,从而确定消息的真实可传播性。
(2)是拥有社会武器的干预者
基层新闻工作者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影响社会舆论走向,如果确保了信息采集的准确性,和信息传播的公益性,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提高社会利益,但是如果基层新闻工作者受到利益驱使,或者被人为因素所影响,最终传播的信息是负面的、包含恶意的,就很可能造成危害社会利益,影响社会舆论健康发展。
(3)是社会精神的塑造者
新闻的传播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一个社会的现状,并且作为一个时代的产物,一种主要的社会意识,新闻的传播在一定程度上对于社会进行着塑造,所以新闻工作者对于新闻的传播也影响着社会的精神形成过程,是新闻传播在社会中的独特地位,所以基层新闻工作者在社会精神的形成上也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1.2基层新闻工作者自我修养主要内容
基层新闻工作者对于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确保新闻工作者的自我修养十分关键,在新闻工作中,最主要的就是确保新闻正确传播,不带有个人感彩和个人倾向,确保新闻传播的正确道德观。所以正确的道德观也就成为了新闻工作者最主要的自我修养内容。在新闻工作中要确保自身具有坚定地政治立场,确保具有为人民服务的信念,更要确保自身对于国家法律法规的了解,保证日常生活中对于法律法规的认同和坚持,在新闻工作进心中。要确保自身对于新闻内容的实事求是,不能因一己私利和个人观念影响新闻工作的内容正常传播。
2基层新闻工作者道德观念存在的问题
2.1有偿新闻
有偿新闻指的是新闻机构向要求刊播新闻者收取一定费用的新闻。一些新闻机构为解决经费不足或赚钱,以及其他目的,按版面大小(报纸)、播出时间长短和录制费用(广播、电视)向要求刊播新闻者收费。
2.2部分新闻记者违背廉洁从业原则
一些新闻记者在新闻报道活动中利用工作之便收受礼金以至接受贿赂的现象近几年来已屡见不鲜,严重的甚至发展到向被访报道者或要求刊翻新闻者敲诈勒索,伸手要钱。在新闻报道活动中利用工作之便收受礼金,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受贿行为。
2.3部分新闻记者坚持错误的价值观和从业导向
新闻工作是一项十分艰苦的行业,不仅要耗费脑力,更要耗费体力,甚至可能还要献出自己的鲜血与生命。没有敢于吃苦、不畏艰辛、勇于牺牲的精神,永远不会成为一个有影响、有成就的记者,甚至不会成为一个称职的记者。高高在上、贪图享乐弓脍炎人口、反响强烈的新闻佳作是绝对无缘的。
2.4部分记者在报道中违背新闻真实性原则
恪守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原则,是新闻职业道德规范的重要内容。尽管假新闻历来为人民群众所恶,为广大新闻记者所戒,但在新闻真实性问题上这种“失德”现象,却总是屡禁不绝,屡有发生。其原因往往是多方面的。
3基层新闻工作者自我修养提高对策
3.1勇于自我批评,提高自身道德修养
社会主义道德修养,不仅要求人们深刻认识批评与自我批评的重要价值,自觉地进行自我解剖和我改造,而且还要能够正确地掌握和运用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方法。对待别人的批评要持正确的态度。我们既然知道批评与自我批评是进行社会主义道德修养不可少的重要方法,就要对别人的批评有个正确的态度,欢迎批评和帮助,要具有不怕丑、不怕痛的精神。
3.2强化职业道德约束
新闻和广告必须严格分开,不适合用新闻报道的形式来宣传单位和公司,而一个新闻报道,新闻媒体记者也不能收取任何费用,所有付费的内容,应该被贴上“广告”等字样。应把业务活动和新闻报道进行明确的划分。不管是记者或者编辑都不得从事广告业务以从中获得利润。新闻媒体应该彻底推行新闻记者职业道德和法律纪律教育,进行自我监督和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要建立诚实和正直的新闻团队,遵守纪律和职业道德,弘扬正气。违反此规定者,应当按照违纪者进行处理。
3.3发挥舆论的监督作用
众所周知,所谓的媒体坚持的基本原则就是要很好的发挥其舆论监督的作用,并且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比如,那些我们平时看到以新闻批评为核心的新闻舆论的监督,就是人民行使权利,表现社会主义社会的一种非常有效的形式,同时这也是一个好办法来处理人民内部矛盾。
3.4引导记者增强党性观念
党性原则是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的根本原则。新闻宣传的党性原则一定是政党的政治主张,思想意识,组织原则在新闻活动中的体现。新闻工作者在思想上,要以马克思主义作为新闻工作的指针,宣传党的理论基础和思想体系。
4结论
新闻传播作为专业、权威、工程的信息传播载体,人们对于其传播信息的信任度很高,所以确保信息准确性,保证其传播观念的正义性,是新闻媒体工作者做主要的工作职责。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许多基层工作者受到利益驱使,很可能会做出不实的报道,在信息传播迅速的今天,不实信息的传播会给相关人员带来很大的困扰,并严重影响信息获取者的人生价值观。想要确保新闻传播行业的发展进步,就要尽可能的提高基层新闻工作者的道德观念,确保不断进行自我修养提高,从而保证传播信息的公正道德性。
参考文献
新闻传播的基本规律范文1篇8
后媒体时代法治新闻失范现象
1.过度关注法治新闻报道的负面信息,误导受众认知和理解
从媒介规范理论的角度来讲,网络媒体需要遵循真实、客观、公正等新闻专业主义原则来报道法治新闻,而现实的情况却是众多法治新闻传播者为了吸引受众的眼球,在议程设置上过度关注负面信息。媒体对事物和意见的强调程度与受众的重视程度成正比,“媒介议题”影响“公众议题”。在一个特定议题上,公众的直接经验越少,他们为获得该方面信息就会越依赖媒介。法治新闻传播者着重强调的媒介议题,可能并非现实生活中的主导性问题,但他们在报道法治新闻时,毫无节制地将作案细节、发生过程等敏感性内容裸地刊登在媒体上面,营造出一种过度暴力的“虚拟环境”。受众置身于这种媒介环境中,会因媒介提供的议题而改变对事物重要性的认识,从而造成对其社会认知的误导。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李希光曾经指出,媒体对杀人放火、抢劫等负面法治新闻的过度关注,颠覆了传统意义上新闻的概念,媒体为了吸引受众的眼球引起轰动效应而把关不严谨,对法治新闻的报道严重影响着受众对社会的理解,也剥夺了受众获取社会有用信息的权利。
2.网络民意影响司法审判独立性,媒体由旁观者转向仲裁者
在传统媒体环境下,传统媒体与司法的关系表现为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由于把关人的审慎和对负面信息的过滤以及传统媒体接触性的要求,传统媒体对司法的舆论监督比较单一,对司法独立的影响也十分有限。后媒体时代,媒体关于法治新闻的报道内容具有特定的认知价值和意识形态倾向,这些倾向不是以说教而是以“报道事实”、“提供娱乐”等形式传达给受众,于潜移默化中促使人们形成现实社会观。因此,在后媒体环境下,媒体对法治新闻的报道是否恰当,将直接影响到公民对该事件的认知,左右网络民意的发展,进而对司法独立产生直接强大的影响。然而,由于后媒体环境下“把关人”角色的缺失,网络媒体出现诸多不规范行为,为网民对司法案件背后的社会因素的过分挖掘和想象提供了空间,使各种因素在后媒体环境下产生“合成谬误”效应。①
在社会转型期,多元利益结构的存在以及媒体的误导性报道导致部分网民在关注法治新闻事件时缺乏客观公正的立场。由媒介主导建构的对司法的不满情绪借助于网络媒体进行发泄,形成所谓的网络暴力,这使得“愤怒的情绪淹没了理性的思考,道德的判断代替了法律的分析,惩罚的愿望压倒了正当程序的要求,形成强大的司法压力,削弱了司法的公正”。②
3.特定媒体环境的制约使法治新闻报道的娱乐化倾向日趋明显
后媒体环境下,网络媒体的新闻价值取向由信息的有用性转变为信息的娱乐性,对娱乐性新闻价值要素的过度关注,使新闻报道的各个领域被深深地打上了娱乐的烙印。“一切公众话语都日渐以娱乐的方式出现,并成为一种文化精神。我们的政治、宗教、新闻、体育、教育和商业都心甘情愿地成为娱乐的附庸,毫无怨言,甚至无声无息。”③娱乐化的媒体环境下,广告利益的驱动使一些媒体的法治新闻报道更热衷于传播受众关注的内容,为增加经济效益而转变传统的报道思路,逐渐突出法治新闻报道的娱乐化因素,严重影响了我国新闻传播事业的健康发展以及新闻媒体的公信力。
在以网络媒体为主导的后媒体时代,法治新闻报道的娱乐化倾向尤其明显,媒体在法治新闻报道中对新闻事实进行选择性处理,在一定的新闻文本中通过某些符号体系构建其对事件定性的新闻框架,以营造特定的信息环境,进而引起人们对新闻事件的特定反应。诸如在报道雷政富案、李双江之子李某某案等法治新闻事件中,网络媒体如微博在其中发挥了巨大作用,它们“对此类事件中一些格调不高、具有较少社会价值、不良社会影响的因素进行夸张和炒作,甚至在重大新闻事件上避重就轻,忽略对事件背后深刻社会原因的找寻,过度关注细枝末节和表面现象,过分追求报道的生动性和趣味性,以制造轰动效应,吸引眼球”。④“雷政富不雅视频”事件是微博反腐的又一重大突破,但在此案件中的一些报道也引起了不少受众和媒体的反感。在一些新闻报道中明显突出“二奶”、“干女儿”以及“错找女人”等字眼,甚至一些媒体在报道中为满足少数受众群体的不良需求而刻意向受众展示不雅视频。这种过度娱乐化的新闻报道方式,严重影响了受众的思维方式和对特定法治事件的真实认知。
4.媒介逼视问题呈现出新的传播特征
媒体在报道新闻事件时,要尽到应尽的社会责任,即对国家安全、社会发展以及公民身心健康承担法律道德责任与社会义务。然而,在后媒体时代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下,社会责任在媒体的意识中逐渐淡化,对私人领域过度公开报道的媒介逼视行为愈演愈烈。这种行为给被报道个体带来本不应该承受的压力,同时也造成大众媒体的功能失调,是新闻媒体社会职能的错位。⑤
一方面,后媒体环境下的网络媒体因缺乏法律的全面制约和系统的监督惩戒机制而呈现出失控的趋势,失实、夸大甚至子虚乌有的法治新闻报道屡见不鲜。网络媒体的肆意炒作、渲染甚至虚假新闻报道,不但混淆了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之间的界限,而且削弱了媒体的公信力,社会负面效果显著。媒介素养的缺失是此类现象产生的主要原因。
另一方面,网络的平民化传播模式以及对公共领域的建构为受众发表言论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在传受双方互动的条件下法治新闻报道和受众舆论相伴而生。传受关系的角色错位以及后媒体环境下的媒介价值观,使私人领域备受关注,而社会公共领域长期被忽视,久而久之,这种程度不断加深。因此,一旦有重大法治新闻事件发生,媒体的关注焦点往往集中于当事人的私人领域,过度揭露私人生活,从而忽略法治新闻事件的深刻社会影响和意义,对受众舆论做出错误引导。
法治新闻报道失范规避路径
受后媒体环境场的影响,媒体对负面法治新闻的过度报道所营造的“虚拟环境”,将受众层层包围,误导了受众对客观世界的认知,加速了社会的不稳定感。由媒体主导建构的网络舆论和网络民意直接干预了司法独立,媒介越权和媒介逼视现象尤为突出。此外,在后媒体环境下,娱乐化成为媒体普遍的叙述方式,也成为媒体进行新闻报道的主要价值依据,而法治新闻报道毫无例外地出现了明显的娱乐化倾向。后媒体时代的到来,使经济利益成为众多媒体争相竞逐的首要因素,许多新闻工作者为此抛弃了新闻专业主义原则,由法律常识缺失、缺乏人文关怀而导致的媒介失范现象屡屡可见,新闻职业道德面临严峻考验。因此,从根源上规范法治新闻报道,杜绝法治新闻报道带来的负面影响乃当务之急。
首先,权力机关应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尤其是要尽快实现新闻立法,使后媒体环境下的法治新闻报道有法可依,避免由于法律本身的漏洞而导致的法治新闻报道失范现象发生
后媒体时代的到来使我国法治建设面临巨大考验。后媒体时代的特征之一是信息传播主体的多样性和不可控性,如果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特定的传播行为,势必会引起社会的不稳定。因此,加强媒介控制尤为重要,媒介控制体现了传播出版自由与权利的关系及言论出版者所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完善后媒体环境下的立法体制无疑是一个急迫的任务,这一方面需要权力机关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另一方面也依赖于积极的政治体制改革。只有在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发展的基础上,法治新闻报道才能做到有法可依,避免因法律本身存在的漏洞而导致法治新闻报道失范现象发生。传播制度对社会制度起着能动作用,体现全部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它的不适应及失控将可能影响到社会其他制度乃至根本制度的稳定,所以要尽快实现新闻立法,将传播者的传播行为上升到法律层面,从而更好地规范法治新闻报道的具体内容。
其次,媒体要发挥其功能作用,以新闻专业主义原则为基本工作规范,以承担社会责任为主要目标,以客观报道为主要报道方式,切实把握法治新闻报道的“度”,构建和谐、真实、客观的舆论环境,避免因过度关注法治新闻报道的负面内容而误导受众
后媒体时代,传播速度快、覆盖面广、互动性强等传播特征使大众传播媒体成为社会信息传播的主要平台,也是受众获取信息的最主要途径。其交互性传播模式能对法治新闻信息进行整体解读,最大程度地挖掘和普及法治信息,增强“法治含量”。因此,媒体必须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揭露和抨击法治新闻报道中的社会冷漠、道德沦丧等现象。但是,媒体不能因为过度关注法治新闻报道的负面内容而忽略了弘扬主旋律的基本任务。此外,法治新闻报道还要警惕新闻泛娱乐化带来的影响。法治新闻报道因批判性信息的匮乏,其含有的理性信息被诱发虚假需求的娱乐信息、消费信息挤压,进而报道的过度娱乐化会不断加重社会的不安情绪,使新闻报道流于表面和形式,无法满足受众对深层次信息的需求。所以,媒体必须把握好法治新闻报道的“度”,坚持客观报道、同步报道、公正评论和善意原则,本着求真、务实的科学态度,不夸大、不捏造新闻事实,尽量缩小由媒体主导建构的虚拟环境和客观环境之间的差距,还原事实真相,构建客观真实的舆论环境,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功效。
第三,法治新闻工作者要树立牢固的法治意识,不断加强对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加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明确职业价值底线,突出法治新闻报道的人文关怀
法治新闻报道领域的特殊性,对从事法治新闻报道的新闻从业者提出了更高要求。媒体从业者以各类媒体为工具向社会公众传播新闻信息,起到环境监测、社会协调和舆论监督等作用。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新闻工作者的认知意识和思想状态直接影响到新闻宣传工作的效果。法治新闻工作者除了必须具备新闻记者应有的一般职业素养之外,更重要的是要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后媒体环境下的法治新闻工作是“点”对“面”的社会传播。媒体人是否具备法治意识,直接影响到整个社会的法治意识水准。事实也证明,新闻工作者由于对相关法律知识的缺乏而导致的新闻报道失范现象层出不穷。因此,法治新闻工作者要树立法治思维,积极传播法治理念,以法律视角来剖析热点新闻背后的社会问题,以培养公众的法治意识。要了解国家及本省的立法司法动态,及时掌握当前法学研究的最新成果和发展方向,尤其要熟悉新近或者即将颁布的法律法规,写出具有深刻社会意义的法治新闻报道,提高法治新闻报道的社会价值和含金量。
加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也是解决法治新闻报道失范的重中之重。首先,要切实将新闻工作者的“权力”观念转变为“权利”观念,明确职业价值底线,防止新闻工作者。其次,要以受众利益为基本出发点,恪守新闻职业精神,谨防商业主义对新闻业的侵蚀,杜绝有偿新闻。第三,建立健全奖惩机制,对于因经济利益而导致的法治新闻报道失范现象给予严厉惩罚。最后,法治新闻工作者要明了法治新闻报道的特殊性,对于法治新闻报道涉及到的当事人要具有保护意识,突出人文关怀,切实维护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注释:
①祁咏薇:《基于网络媒体的舆论监督浅议》[J],《军事记者》,2010年第2期
②张宗敏:《论新闻媒体对司法进行监督的原则和重点》[J],《新闻与法制》,2007年第12期
③【美】尼尔・波兹曼著,章艳译:《娱乐至死》[M],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④程江南:《媚俗:受众本位意识在新闻报道中的偏差》[J],《采写编》,2005年第4期
新闻传播的基本规律范文
1.认真研究信息化时代新闻传播的特点和规律,是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是合理科学展开新闻活动的应当选择。②
在我国社会进入新的全面转型时期,科学发展观成为国家发展宏观的总的指导战略和思想,落实、贯彻和实践这样的总观念,需要社会各个领域、各条战线从自身的客观实际出发,从自身的合理需要出发,追求合规律与合目的的统一,实现理论观念与实践观念的统一。科学发展,前提当然是尊重科学”。而尊重科学,首先表现为尊重客观事实、尊重客观实际”,③也就是尊重事物自身的特点和内在规律。
具体到新闻活动领域,就是要回归新闻本位,按照新闻传播的特点和规律,依据中国的实际和需要,革新观念、创设制度,实现新闻传播的功能作用,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的新闻改革之路。
事实上,自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新闻业走过的和正在行进的正是一条不断回归新闻本位、尊重新闻传播特点和规律的道路。我们的新闻观念,从计划经济时代几乎纯粹的宣传本位观念”,转变为改革开放初期的宣传新闻观念”(宣传为主,新闻为辅,新闻是宣传的工具)。如今,正在向新闻宣传观念”转变(新闻与宣传共同本位,新闻具有自己独立的功能作用)。在可预见的未来,具有中国特色的新闻专业主义观念”会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作用和影响。新闻由无地位到有地位,由有地位到回本位,越来越以相对独立的方式和功能,按照自身的特点和规律,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为我国社会的良性运行服务,为人民大众的自由全面发展服务。
2.适应科学技术发展的新要求,同样是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同样也是尊重新闻传播特点和规律的根本要求。
我们知道,尽管人是生产力系统构成中的根本要素,但科学技术作为人的智力、体力、感知和反应系统等的物化延伸,直接表现为第一生产力。而作为第一生产力的科学技术,在其创造发明、更新升级过程中,不断以强大的力量,改变着人类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生存方式,改变着人类的物质交往方式和精神交往方式,成为社会变迁的重要动力。
在传播领域、新闻领域,技术的每一次革命性变革,都为人类创造出了新的媒介时代,创造出了新的传播景象和新闻图景。而新的媒介时代,又往往促成新的政治时代、经济时代、思想时代、文化时代……。每一次传收技术以及其他技术的革新和进步,都为人类自由全面发展提供了新的脚手架”或新的云梯”。当无线技术、卫星技术、数字技术与网络技术建构起强大的技术丛”或技术系统时,人类真实地进入了虚拟世界,虚拟地进入了真实世界。这是前所未有的时代,有着无限可能的世界等待着人类的开掘和创造。因此,认真研究信息化时代新闻传播特点和规律”,适应新的技术时代的要求,已经成为迫在眉睫的任务。新闻活动,包括新闻教育、新闻研究和新闻传播实践,只有积极应对新的技术挑战,充分发挥技术的正面功能效应,防止技术的滥用和对人的异化,才能真正实现新闻规律的内在要求。
3.尊重新闻传播的特点和规律,要求我们不断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能,在新的环境中实现理论与实践的新结合。
新闻活动,作为人类认识把握世界、认识把握自我的一种特有活动方式,有其自身相对稳定的特点和规律。但是,这样的特点和规律,是在人类历史的、具体的新闻活动中显现的,是在人类历史的、具体的新闻活动中形成的,属于人类的主体性认识活动、实践活动规律。因此,尽管新闻传播规律具有客观性、稳定性等特点,但它也必然会伴随历史环境的变革、社会环境的变化、各种技术特别是传播技术的更新,表现出新的特征、新的实现方式和实现机制。
如今,以网络平台为基础的融合新闻时代已经到来,多元化新闻传收模式已经形成,⑤新闻产消者”已经出现,整合或融合或立体化符号系统形式传播,特别是图像化传播的兴盛局面已经呈现……面对这样的景象,可以说,我们已经进入一个新的新闻业时代——后新闻业时代”。⑥它从传统新闻业时代走来,它的源头是前新闻业时代”。⑦这是一个职业新闻与非职业新闻(民间新闻)共舞的时代,是一个民间新闻”开始狂欢的时代;⑧这是一个新媒介张扬的时代,是一个融合传播、传播融合到来的时代;这是一个需要新观念、呼唤新理论的时代,是一个追求新实践、梦想新境界的时代。
显然,传统时代和后传统时代的新闻传播特点是有差异的,新闻业时代和后新闻业时代”的新闻再现、新闻建构方式是有很大区别的,相对独立的单一媒介形态时代和全媒体时代、融合媒介时代的新闻活动规律也会有相当的不同。这就要求我们作为新闻学习者、研究者、教育者和新闻传收活动的实践者、参与者,要紧跟时代步伐,立在潮头观察变化,站在前沿研究问题,在新的环境条件下,在新的实践中实现理论与实际的有机结合,探索新条件下的新闻传播规律,以更好地发展新闻传播业。
其实,尊重新闻传播的特点和规律展开新闻活动,这是胡锦涛总书记的一贯思想。早在2002年他就讲过要尊重舆论宣传的规律”;2008年在视察人民日报社时,更是明确要按照新闻传播规律办事”;⑨在2009年北京召开的世界媒体峰会上,胡锦涛在致辞中说,媒体(人)要切实承担社会责任,促进新闻信息真实、准确、全面、客观传播”,应该遵守新闻从业基本准则”。⑩可以说,尊重新闻传播的特点,按照新闻传播规律办事”,适应新技术时代的要求,这是科学发展观总的思想体系的有机构成部分。
在新闻传媒越来越发达的今天,在传媒、新闻对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作用越来越大、影响越来越广、渗透越来越深的当今时代,科学合理的传媒观念、新闻观念,对新闻业的健康发展越来越重要。因此,认真学习领会、探索研究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尊重新闻传播特点与规律等思想,对新闻实践、新闻教育和新闻研究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新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教授、博导。本文为作者主持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2009年度重大项目新时期新闻观念变革与新闻业发展关系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号:2009JJD860007)
注释:
①参见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0-09/10/c_12537278.htm。另据当时在现场的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陈力丹教授回忆,胡锦涛对学生说,你们要适应新闻的特点和规律做好新闻工作,新传播技术的发展使得(新闻)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更为方便了。本文作者当时也在现场,但因空间距离较远,没有听清楚总书记的话。
②本文所说的新闻活动,是广义的新闻活动概念,包括新闻传播、新闻管理、新闻教育和新闻研究活动等。
③杨保军:《尊重科学”是科学发展”的前提》,《理论视野》2009年第5期
④关于新闻传播规律的构成,我曾作过专门探讨和总结,有兴趣的读者可参阅我在《新闻价值论》《新闻理论教程》(第一版或第二版)《新闻活动论》中的相关论述。这几本著作皆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也可参阅杨保军:《试论按照新闻传播规律办事”的内在要求》,《今传媒》2008年第8期
⑤所谓多元模式是指:点对点的传收模式,点对面的传收模式、面对面的传收模式,以及这些模式的各种整合、融合样式。可参阅杨保军:《新闻理论教程》(第二版)相关章节,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⑥关于后新闻业时代的相关论述,可参阅杨保军:《简论后新闻传播时代”的开启》,载《现代传播》2008年第6期
⑦关于前新闻业时代、新闻业时代和后新闻业时代之间承继关系的论述,可参阅杨保军:《新闻理论教程》(第二版)相关章节,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新闻传播的基本规律范文篇10
关键词:新闻传播能力;影响因素;路径
一、引言
新闻传播能力是有效衡量对媒体实力的一个关键准则。在新闻传播当中,所有的新闻媒体都要结合自身实际及主要特点,利用相关策略,提升自身的新闻传播能力,并促进媒体竞争实力的提高,以向受众提供真实、快捷的新闻服务,推动整个新闻传播行业的发展。
二、当前新闻传播能力较低的原因分析
从现在的基本情况来看,新闻的传播能力较低是由很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所以,要有针对性地对新闻传播能力较低的原因进行分析,以便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提升新闻的传播能力。现具体分析如下:
(一)无序竞争
新闻传播行业的竞争是非常激烈的。市场的合理竞争能够实现媒体的优胜劣汰,但是无序竞争对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有着极大的阻碍作用。现阶段的新闻传播业中,便有无序竞争存在,其表现主要是诸多新闻媒体为求生存,不断降低自身下线,甚至还有超过底线的现象出现,新闻传播质量非常低。此外,还有部分不良媒体恶性竞争,互相抹黑。这些情况对于新闻传播业的健康发展是极为不利的,它使新闻媒体的传播能力不断下降,进而对媒体的发展产生阻碍。
(二)新闻结构失衡
现阶段,新闻传播业的不断壮大促进了媒体数量的增加。不过,新闻传播媒体的数量虽然在不断增长,但是其质量仍旧存在很多问题。那些影响较大的新闻媒体在多年发展之后,不断向产业化和集团化发展。而现阶段小媒体不断涌现,其由于产业经验不足,所以发展极为缓慢。这就使得两极分化的状况在新闻传播行业中越来越严重,从而降低了新闻传播行业的整体质量,阻碍了新闻传播能力的提升。
(三)管理不完善
新闻传播业在不断发展的同时也有许多管理上的不足,这些问题直接阻碍了新闻传播能力的有效提升。近些年来,很多新闻媒体都只是追求形式上的模仿,而忽略了提升新闻传播节目的质量,这就使得国内新闻传播节目的质量低下,存在许多粗制滥造的状况。这种情况对于新闻行业提升传播能力是非常不利的,对新闻传播媒体的发展有极大的阻碍作用。
三、提升新闻传播能力的方法分析
借助于上述分析,我们大致了解了影响新闻传播能力的因素。其主要原因即失衡的自身结构、不完善的管理以及新闻传播媒体的无序竞争。这些因素对新闻传播媒体积极健康的发展产生了非常不利的影响,也阻碍了新闻传播能力的有效提升。因此,我们要实行有效措施,解决问题,提升新闻媒体的传播能力。
(一)重视新闻传播的一般规律
在新闻传播过程中,要对新闻传播能力进行有效提升,保障新闻传播的质量,就要对新闻传播的基本规律予以高度关注。所有行业都具备自身的发展规律,新闻行业也是有其自身发展规律的。新闻媒体在进行市场竞争的时候,要结合市场对新闻传播的要求,积极迎合大众的新闻口味,注意新闻的传播需要,以事实为依据,不能凭空捏造。这样,才能够提升新闻传播的能力。重视新闻传播的一般规律,能够保证媒体制作的新闻或者新闻节目的质量,以及新闻的传播和宣传效果,从而促进整个新闻传播行业的积极健康发展。
(二)积极拓展新闻品牌
很多媒体在传播新闻的过程中,非常注重自身品牌的发展,因为品牌的健康发展是媒体发展的良好保证。一个传播媒体的品牌也就代表着其口碑,代表着其受群众信赖的程度,同时也预示着新闻传播的质量。新闻媒体在发展过程中,应该将新闻行业的发展情况同自己的特征结合起来,创建属于自己的品牌特色,并使建立的品牌符合广大群众的收看需求。只有这样,才可以提升新闻的传播能力。新闻媒体在建立自己品牌的时候,还需要注重对受众市场的调查。只有深刻地了解观众的心理需求,才可以保证新闻传播的质量,保证自身优质的服务。我们可以认为,在新闻传播的过程中,必须结合实际创建新闻品牌,并充分了解各种新闻资源的功能,提升平台新闻传播的能力,才能增强自身的市场竞争力,促进自身健康发展。
(三)有效地利用现代科学技术
新闻传媒的发展需要紧紧地依靠现代科学技术。新闻媒体自身如果要想提升传播能力,需要充分使用现代化的学技术,将其同新闻传播行业的发展有机地结合起来。通过这些努力,才可以提升新闻传播的质量。每一个新闻媒体的发展都具有不同的特征,所以新闻传播媒体应该积极地引进每一次变革的传播技术。只有通过这些新的技术来传播新闻事件,通过这些新技术来提升新闻传播的水平,才能使新闻传播行业健康良好地发展。
(四)提升新闻传播能力的切入点
首先,是对新闻质量进行有效提升。这要求新闻工作者注重新闻的质量。现阶段,新闻不断向着娱乐化和世俗化的方向发展,要想改变这种局面,就必须从各个方面做起。新闻需要传播积极性的社会正能量,其向受众呈现的新闻媒体信息不能是低俗甚至是消极的。其次,要挖掘新闻的内涵。这要求新闻媒体紧密结合社会热点话题和动态,引起受众对问题的关注,并使受众对现阶段的生活环境进行探究,从而获得独特的社会体验。
参考文献:
[1]韩松.2015和2016,中国外宣忙什么[J].对外传播,2015(12):25-26.
[2]李烨辉,张贝茜.如何提升中国国际传播能力——以中国新华新闻电视网建设发展为例[J].传媒,2014(24):15-17.
新闻传播的基本规律范文篇11
新闻作品的定性与区别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四)美术、摄影作品;(五)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六)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七)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第五条规定,“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三)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从条文中,我们可以看到著作权法对作品的认定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新闻作品”一项,而在不适用的规定中却包含了“时事新闻”。那么是否可以推断所有的新闻作品都不具有著作权呢。我们且作如此分析。
著作权法规定“时事新闻”不适用本法,是基于一种社会利益的特殊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中对时事新闻进行了界定,“时事新闻,指通过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等传播媒介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可见,在著作权法中,时事新闻就只是那些单纯的事实信息,也就是那种由简单的叙事结构构成的报道,全部的信息由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组成。例如:“2001年9月11日,两架由恐怖分子劫持的飞机在相隔不到10分钟内依次撞击了位于美国纽约市曼哈顿区的世贸大厦。”这就是一个单纯的事实消息,其中只涉及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等事项,不带有任何的报道者主观的色彩,即没有评论没有修饰。由于时事新闻属于纪实性的报道,其内容是现实客观的存在,是公众生活的体现;其价值在于让公众广泛且迅速的知释,任何进行报道的人没有权利控制此种信息的传播。因为,时事新闻不是基于你的创作而产生的,它属于社会的共同共有,理应无条件的公诸于众。这里我们还须考虑两个因素,一是公民的知情权与版权之冲突。一旦时事新闻受版权保护,这将妨碍新闻的自由传播,妨碍受众对国家大事的了解和对国家管理的参与;其次是时事报道相互之间区分困难。任何报道都是依靠人来完成的,但在不同新闻作品中,人的加工、整理程度受报道形式的制约会有所不同。时事新闻的构成方式抑制了报道者独创性的发挥。因而将时事新闻与其他新闻报道区别对待是有必要的。
但是,现代社会中纯粹的对时事新闻进行单纯的文字报道是极为少的,除了报刊、电台在报道新闻时要采取此一种形式。一般而言,报道新闻都涉及到调查报告、新闻评论、特写等,报刊中还有新闻图片,电视新闻中更是图文并茂,影象制作与新闻信息高度结合。在这样诸多的表现形式中,对所谓“时事新闻”以何为界定至关重要。本文认为,所谓的“时事新闻”应该是一种抽象的概念,是一个纯形式,也就是说无论新闻报道的形式如何,著作权法规定的适用的例外“时事新闻”指的只能是这些形式当中所可以抽象概括出来的一种对已经发生的客观世界事实的纪实性表述。可以这样理解,某电视台对“9.11事件”中飞机撞击世贸大厦进行了直击现场报道,播放在电视台的新闻节目中,其中包括有整一过程的实况录象,有主持人的对事件的报道,有主持人的评述,有其他人的议论,还有相关的其他介绍。构成了一辑特殊新闻直击报道。在这里,实况录象不是“时事新闻”,主持人说的话不是“时事新闻”,其他的评述,议论同样也不是“时事新闻”,因为他们都只是一种形式,一种具体的表现,只有所有的这一切都集中体现出来的那个抽象的印在人们脑海中的认识“2001年9月11日,两架由恐怖分子劫持的飞机在相隔不到10分钟内依次撞击了位于美国纽约市曼哈顿区的世贸大厦。”才是“时事新闻”的对象。其他的新闻单位对此一信息的披露并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相反若是私自将整套节目剪接过来为己所用则是构成侵权。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对法律的规定就有了较深的认识了。在这种理论的基础上,许多问题都可以迎刃而解。解决了“时事新闻”就是纯形式的抽象的表现,我们就可以来讨论作为具体表现形式的像通讯、调查报告、特写、电视新闻等的新闻作品的著作权问题了。其实,这种理念与著作权法的基本宗旨是一致的,也就是著作权保护的是作品的形式,而非作品的内容,在新闻作品著作权保护中也同样体现这样的脉络,作为作品要表现的“内容”,时事新闻是得不到法律保护的,相反它所赖以存在的载体形式则应该得到法律的重视与保护。
这就是本文关于新闻作品著作权保护渊源的看法。新闻报道形式,只要从内容上衡量,凡是符合著作权法作品对象特征的具有评论性、描述性内容的新闻,如通讯、调查报告、特写、电视新闻特辑等都是非时事新闻,属新闻作品,凝聚了作者对作品创作的独立构思、具有独创性,是智力创作成果,是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另外,“单纯事实消息”的时事新闻不适用著作权法,不具有著作权法赋予作者的权利,但报道者基于民法基本原则对公民、合法民事权益保护的规定,对时事新闻享有身份权,其他新闻单位或是新闻报道者在使用该新闻时应保护何指明最先所引用新闻报道者的身份,不得歪曲、篡改原报道内容。报道者所从事采访、撰写消息的劳务,依法定或约定,有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
新闻作品著作权的内容及限制
新闻传播的基本规律范文篇12
[摘要]本文在廓清传播法的内涵和外延的基础上,考察中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对大众传播的规范,提出传播法是用来调整大众传播媒介与国家的关系、与社会的关系和与公民个人的关系。通过分类论证可以看出,中国法律缺乏对新闻自由和新闻活动的授权性条款,新闻法学界也很少对新闻自由的授权性条款进行研究和设计。只有对大众传播进行专门立法,才能做到将保护新闻自由和防止滥用新闻自由结合起来,既使传媒发挥好党和政府的喉舌作用,又承担起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的载体的作用。我国80年代曾有过议论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乃至电影立法的热潮。由于种种原因,立法被搁置下来,但研究有关法律还在学界进行着。上述所有法律可以统称为大众传播法,在本文中简称为传播法。本文一方面要从不同层面廓清传播法的内涵和外延,另一方面要将传播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进行分类。从分类论证中可以看出,我国新闻法规的制定和新闻法学的研究中都存在着薄弱环节,即我国法律缺乏对新闻自由和新闻活动的授权性条款,我国新闻法学很少对新闻自由的授权性条款进行研究和设计。Abstract:Inthefirststep,thisarticleshedslightontheintensionandextensionofcommunicationlaw,andwherefromtakesalookintothestandardizingtomasscommunicationbyChineseinstitution,laws,administrativeregulations,departmentalrulesandlocalregulations.Thearticleputsforwardthatcommunicationlawaimstoadjusttherelationsbetweenmassmediaandthestate,thesociety,aswellasthecitizens.Fromtheclassifieddemonstration,wecanseethatChineseLawsareinneedofsomeempoweringprovisionsonpressfreedomandjournalisticpractice,orseldomdocommunicationlawcirclesresearchordesigntheempoweringprovisiononpressfreedom.Lastbutnotleast,thearticlesuggeststhat,aspeciallawonmasscommunicationisvitaltocombineprotectingpressfreedomwithpreventingtheabuseofpressfreedomand,onlybysodoing,canmassmediaserveasthemouthpieceofthepartyandgovernmentmeanwhile,actasthecarrierofspeechfreedomandpublishingfreedom.KeyWords:MassCommunication;CommunicationLaw;PressLaw;PressFreedom
传播法的内涵“法”是指法律、法规、法令等。由于大众传播媒介涵盖报纸、新闻期刊、广播、电视,以至包括电影、网络等,因此所有这些领域中有关新闻法律的问题,都是大众传播法的范围。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传播活动不断地扩展,因此传播法的含义也在不断地扩大,其外延不断扩充。根据人类传播的五次革命的论点(语言---文字---印刷---电话、广播---电视---数字电子技术和空间技术),广播、电视的传播及互联网络的传播,都是传播的不同形式。为了规范所有这些媒介的活动,就出现了出版法、新闻法、广播电视法、网络法等等。就其本质而言,这些法律都是一致的,并且其大量内容都是相似的,特别是对它们在传播内容方面的规定,几乎都是一样的。所以,在有些国家,特别是立法较晚的国家,就一起为它们立法,称为大众传播法。《新闻传播法规》一书的作者张宗栋说:“……我们对有关新闻报道法规的研究,自亦应由报纸刊物为主的出版法,扩大到与所有各类型的传播媒介有关的法规。晚近,有些国家,如萨尔瓦多、多哥等国宪法,已使用‘传播’一辞,以便包括所有的新闻媒介在内,这是一项合乎时代的演进。”苏联剧变以后,俄罗斯就制定了“大众传播法”。从立法技术上来讲,显然是可取的。传播法的存在形式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表现,有成文法系和不成文法系的区别。大陆法系,如法国、德国、瑞士等,以成文法为主。成文法即由一定国家机关按一定程序,以规范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法,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的成文法。英美法系国家在传统上以习惯法及判例法为法律的主要渊源。习惯是在社会生活中经过长期实践而形成的为人们共同信守的行为规则。习惯法是指国家认可和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习惯。判例法,指法院可以援引,并作为审理同类案件的法律依据的判决和裁定。它具有约束本法院和下级法院的法律效力,是法的渊源之一。判例虽然只是就具体案件所作的判决,但经法院多次援引而被赋予一般规范的性质。不过,英美法系也是有部分成文法的,如美国的《信息自由法》和《阳光普照法案》,都是与大众传播息息相关的。所以严格来说,英美法系发展到现在,是判例法与成文法相结合。我国属于成文法国家。判例不作为法的渊源,属于适用法律所产生的法律文件,只对法院审理同一类案件具有参考价值。新闻法的存在形式适用于我国新闻事业的法律规范很多,按照法律规范制定的机关和效力的不同可以将其划分为不同的渊源,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
(一)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国家一切立法活动的基础。人们通常称宪法为“母法”,称普通法律为“子法”。新闻法作为一项普通法律,必须是以宪法为立法之根基。所以,研究新闻法的宪法根据是很有意义的。我国宪法适用新闻事业的条文很多,至少有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七条,是直接适用新闻事业的。“第二十二条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它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有的人说,新闻法是不属于宪法规定需要制定的法律,笔者认为不能这样看。宪法并不是明文写上哪些法需要专门制定,宪法在确定规范时涉及到的事业,都有着专门立法的宪法根据。不难看出,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国家发展新闻广播电视事业,这是最明确的新闻立法的宪法根据。因此应该说,第二十二条就是新闻立法的直接根据。世界各国的宪法都有与新闻、出版有关的规定。最常见的条款是言论、出版自由(出版自由也可译成新闻自由)。许多国家的宪法关于这方面规定都比我国宪法规定得具体。例如:意大利宪法规定:“任何人均有以言论、著作及其它任何传播思想之方法,自由发表其思想之权利。”“出版无须得到准许或经过检查。”西班牙宪法规定:“人民得以任何传播方法,自由发表其思想及言论,不受预先检查。”“在任何情况下,书籍或新闻纸,非有法院之命令,不得禁止发行。新闻纸非经确定判决,不得令其停刊。”此外,还有一些国家宪法有“思想自由”、“表达意见之自由”等不同的表述方法。这些规定本身就是新闻事业的法律,在有些国家这些表述同时还为制定专门的新闻法提供了宪法依据。还有一些国家宪法有关言论、出版的规定特别详尽,如葡萄牙宪法为317个字,希腊宪法为358个字,土耳其宪法共1000个字。(均按汉译文字数计算)宪法对言论、出版有如此详尽的规定,制定专门的新闻法就不一定需要了。相比较而言,我国关于言论出版自由的规定,过于简略,仅仅一句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自由。”没有具体内容,因此就没有可操作性。在长期的历史进程中,谁要提言论出版自由,就可能遭到三声棒喝:“你是要资产阶级自由还是要无产阶级自由?是要绝对的自由还是要相对的自由?是要抽象的自由还是要具体的自由”建国50多年来没有在报刊上切实讨论过如何实现言论、出版自由的问题,至于这方面的专题会议,无论是官方的还是学术的,都没有开过。这就使作为言论、出版自由在新闻领域中的实施和表现的新闻自由,在不少人中更成了避之惟恐不及的话题。(二)法律。法律包括基本法律和法律。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规定调整社会生活中重大社会关系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我国现行法制中三组最重要的基本法律为:《刑法》(1979年通过,1997年修订)和《刑事诉讼法》(1979通过,1996年修正)、《民法通则》(1986年)和《民事诉讼法》(1991年)、《行政诉讼法》(1989年)和《行政处罚法》(1996年),同新闻活动都有十分密切的关系。刑法规定犯罪和刑罚。作为最高的禁止性规范,包含了对新闻活动的约束。其中有很多煽动罪与新闻传播相关,如煽动分裂国家罪(第103条),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5条),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第181条)侵犯商业秘密罪(第219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221条),虚假广告罪(第222条),侮辱罪(第246条),诽谤罪(第246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第249条),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第250条),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第278条)。此外还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物品牟利罪(第363条),传播物品罪(第364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第398条),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第398条)等。我国制定的许多专门法,都有同新闻活动有关的条款,如《统计法》(1983年通过,1996年修改)、《档案法》(1987年通过,1996年修改)、《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传染病防治法》(19089年)、《邮政法》(1990年)、《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妇女权益保护法》(1992年)、《国家安全法》(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广告法》(1994年)、《法》(1996年)、《防震减灾法》(1997年)、《证券法》(1998年)、《合同法》(19999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年)等。(三)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在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但其效力和地位低于宪法和法律。例如,《关于严禁物品的规定》(1985年)、《关于严历打击非法出版物的通知》(1987年)、《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1990年)、《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4),是几个比较重要的行政法规。90年代,国务院加紧制定了一些管理大众传播媒介的行政法规,如《音像制品管理条例》(1994年)、《电影管理条例》(1996年)、《出版管理条例》(1997年)、《印刷业管理条例》(1997年)、《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这些行政法规几乎涵盖了所有大众传播媒介的管理。但所有这些条例都是为着国家机关便于实施对媒介的管理,而不是保护媒介从业者的权利。(四)行政规章。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所属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委的权限内按照规定程序所制定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主要是广播电影电视部和新闻出版署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订的有关报刊、广播、电视的专门规章。根据魏永征先生的分类,这类规章大致包括:1、有关新闻媒介管理的规章。如新闻出版署于1988年《期刊管理暂行规定》,于1990年《报纸管理暂行规定》,在当时是比较完整的对报刊管理的法规性文件,以及《关于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审批管理办法》(1996年)等。2、关于取缔、打击非法出版物的规章。根据国务院《关于严禁物品的规定》、《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通知》、新闻出版署于1988年《关于认定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于1989年《关于部分应取缔出版物认定标准的暂行规定》;1993年公安部与新闻出版署联合《关于鉴定录像带、图片有关总是的通知》,从实体到程序上为打击的和其它非法出版物提供了详细的依据。3、“保密法”规章。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1992年国家保密局、中央对外宣传小组、新闻出版署、广播电影电视部联合《新闻出版保密规定》。4、有关新闻单位经济活动的管理规章。1988年新闻出版署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关于报社、期刊社、出版社开展有偿服务和经营活动的暂行办法》,在当时对报业经营活动的开展和报业经济的发展起了有益的推动作用。5、有关新闻队伍建设的规章。如1993年中共中央宣传部与新闻出版署联合《关于加强新闻队伍职业道德建设,禁止“有偿新闻”的通知》。1997年,、广电部、新闻出版署等又《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不过,有些学者对行政规章作为法规文件持有异议。(五)地方性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按法定程序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新闻管理为名的地方法规如1996年河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河北省新闻工作管理条例》。已经制定的规范报刊出版活动的地方法规有(1996)、《云南省出版条例》(1989年)、《上海市图书报刊管理条例》(1989年制定、1997年修改)、《北京市图书报刊音像市场管理条例》(1990年)、《安徽省图书报刊出版管理条例》(1996年)等。规范广播电视活动的地方法规有《山西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5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95年)、《贵州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6年)等。
在以上这五类法规文件中,就效力而言,宪法高于法律,法律高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高于行政规章,行政规章高于地方性行政法规,后者必须服从前者,不能与前者发生抵触。但所有这些规范都具有强制性,都是必须遵守的。传播法调整的三种社会关系法律都是用来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的。传播法也是如此。我国新闻法方面的著作都是罗列和分析新闻法可能包含的内容,因而显得庞杂,并没有将新闻法实际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进行分类。笔者认为大众传播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可分三大类,即媒介与国家的关系,媒介与社会的关系,媒介与公民个人的关系。
如前所述,各国的传播法形态不一。有的国家有专门的传播法或新闻法,有的国家则没有,只有散见于各种法律中的有关条款。就专门的新闻法而言,从名称到结构、内容都有是有很多不同的。但是新闻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几个方面基本上是相同的。一是新闻法调整新闻与国家的关系,比如规定国家保护新闻自由和公民知情权、监督权;新闻不能泄露国家机密,不能煽动分裂国土,不能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治安等。对于以上要调整的诸方面,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以保密的法律规定最为完备。保密问题,是有关新闻媒介与国家政府的关系的一个重要问题。这一问题的实质是如何理解和处理人民的“知情权”,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新闻媒介的报道权与国家维护安全而必须的保密权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第二条对“国家秘密”的定义是:“国家秘密是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1992年6月12日,国家保密局、中央对外宣传小组、新闻出版署、广播电影电视部联合的《新闻出版保密规定》提出:“新闻出版的保密工作,坚决贯彻既保守国家秘密又有利于新闻出版工作正常进行的方针。”根据这一方针,规定了新闻出版保密实行自审与送审相结合的制度;通过内部途径反映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的制度;采访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的批准制度。二是调整新闻与社会的关系,如规定新闻不能传播色情的文字、图片和画面,不能刊播虚假广告,不能误导证券市场,不能亵渎宗教等。在此领域,我国有比较多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其一,为了便于认定在物品中较难认定的的或有色情内容的出版物,中国新闻出版署先后《关于重申严禁出版物的规定》(1998年)、《关于认定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1988年)和《关于部分应取缔出版物认定标准的暂行规定》(1989年)。按照这些规章,黄色出版物被分为三个层次:第一类:出版物,第二类,色情出版物,第三类,夹杂内容的出版物。其二,1999年7月开始实施的《证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禁止国家工作人员、新闻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严重影响证券交易。”“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交易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其三,1995年2月开始实施的《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广告业务,应当由其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办理,并依法办理兼营广告的登记。”《广告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的形式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的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1997年中共中央宣传部、广电部、新闻出版署和全国记协《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把以新闻形式广告列为“有偿新闻”:“不得以新闻报道的形式为企业或产品做广告。凡收取费用的专版、专刊、专页、专栏、节目等,均属广告,必须有广告标识,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三是调整新闻与公民个人的关系。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也是比较完备的。首先,在保护公民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等人身权利上,在《民法通则》中都有法可依。“第九十九条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第一百条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第一百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但现代国家普遍重视的隐私权在《民法通则》中没有规定。但《妇女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邮政法》、《收养法》、《商业银行法》、《统计法》等专门法都对隐私或个人的有关情况的保密作了规定。此外,作为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民事权利的著作权,我国也为它制定了一部完整的法律,即于1990年9月7日由七届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为了让新闻媒介及其从业人员在调整这些关系中,能够尽职尽责,新闻从业者的权利和义务在一些国家的新闻法中也有不同形式的规定。我国尚无这样的法律。我国法律缺乏对新闻自由和新闻活动的授权性条款按照法律规范的调整的不同,可以分为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分别规定大众传播媒介可以做什么,必须做什么和禁止做什么。在上面所谈的我国用法律调整大众传播与国家、与社会、与公民的关系,后二者比较完备,而前者则很不完备。这表现在我国法律对新闻新闻自由和新闻活动的授权性条款很少。1990年12月新闻出版署《报纸管理暂行规定》,其一些规定可以视为义务性规范,该规定第七条规定:“我国的报纸事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新闻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持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的基本方针,坚持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宣传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方针政策;传播信息和科学技术、文化知识,为人民群众提供健康的娱乐;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有7条禁止性规范。该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制作、播放载有下列内容的节目:(1)危害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的;(2)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3)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4)泄露国家秘密的;(5)诽谤、侮辱他人的;(6)宣扬、迷信或者渲染暴力;(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我国没有信息自由的法律规定,却不但有保护国家秘密的法律,还有独具中国特色的新闻统一制度。这也是一种义务性规范。它是以法律、法规或者与法规有差不多同样作用的执政党文件,来规定某些新闻和信息只能由国家指定的部门统一,其他传播媒介不得擅自报道。1987年等部门《关于改进新闻报道若干问题的意见》,重申新华社是“党作国家新闻的机关”,它的一个主要职能就是负责准确地、及时地统一党和政府的重要新闻。和新闻出版署先后在1990年《关于对描写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的出版物加强管理的规定》、在1993年《关于发表和出版有关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工作和生活情况作品的补充规定》,对出版社出版有关书籍和报刊发表有关作品作了严格规定。“凡发表和出版这类作品,必须严格执行送审制度。”此外,《气象条例》、《防汛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防震减灾法》、《防震管理条例》,规定对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汛情、核事故、地震及其预报都必须实行统一的制度。”即使法律规定实行统一制度的领域,也不时被借口保持社会稳定,大众传播媒介也不能自由地报道相关信息。1989年《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地如实通报和公布疫情……”但2003年上半年我国传媒在很大程度上被禁止报道“非典”蔓延的情况。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自由。如前所述,新闻自由是宪法规定的言论、出版自由在新闻领域中的实施和表现。社会主义新闻自由,则是指公民和媒介在媒介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所拥有的新闻报道和意见表达的自由权利。但如前所述,在各种各样的法律法规中,绝大部分内容是控制、管理新闻媒介的,有关新闻传播主体的自由和权利方面的内容则很少。新闻自由权利这个题目下,可以列出许多具体的权利,其主要权利有:1、知情权((RighttoKnow)。公民有权了解政府及官员情况及其他社会信息。2、接近权(RighttoAcess)。公众使用新闻媒介发表自已的意见的权利。3、舆论监督权(RightofPublicOpinionSupervision)。人民群众通过新闻媒介,对党和政府的工作及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是人民参政议政的一种形式。”现在很需要有专门的法律来保障和具体接顶这些权利。知情权和接近权至今都没有在任何法律中作过明确的规定,只有舆论监督权的字样在某些专门法中出现过。如1993年10月通过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2002年7月通过的《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但由于这些法律都没有规定相应的具体权利、保护机制及法律责任等内容,实行起来还是有难度。而且这写毕竟是个别领域中的。综上所述,我国法律在调整大众传播媒介与国家、与社会、与公民个人的关系时,只有传播与国家的关系方面的立法最不完备,表现在缺乏保护新闻自由和新闻活动的授权性条款。我国新闻法学也很少对新闻自由的授权性条款进行研究和设计。要使我国新闻制度和民主政治的建设与时俱进,就必须在我国法律法规中增立这样的授权性条款,而不是像现在这样只依靠几乎没有授权性条款的各种管理条例。为此,最佳的方式是进行专门的大众传播立法。因为只有立法才能做到将保护新闻自由和防止滥用新闻自由结合起来,这样才能既使传媒发挥好党和政府的喉舌作用,又承担起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的载体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