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失业保险的特点范例(12篇)
简述失业保险的特点范文1篇1
关键词:海外电站;EPC项目;风险分析;风险防范;合同风险;设计风险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F426文章编号:1009-2374(2016)14-0184-04DOI:10.13535/ki.11-4406/n.2016.14.092
随着国内产能过剩和资本输出的趋势越来越明显,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布局海外,承接大量的海外项目。面对来自国内外对手的强力竞争,在海外项目的竞标谈判时,常常忽略或盲目承担了较大的风险,并且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缺少有效的风险防控措施和手段,导致项目发生重大延期和损失或者项目中止撤离,影响中方公司的声誉和形象。面对错综复杂的海外环境,诸多影响工程顺利执行和移交的因素,本文通过罗列海外电站EPC项目的关键风险因数和初步的防范措施,结合工程实际经验和教训,探讨对海外风险管控方面的思考和认识,以便起到借鉴之效。风险管理是伴随投标、谈判、设计、施工、调试、移交等项目各个阶段的全过程管理。
1宏观风险
1.1法律风险
风险描述:特殊的法律法规和其他各项规定(设备清关运输、设备监检、施工许可等规定)及其变更对项目产生的成本和工期影响。
风险防范:合同中需有对法律变更所造成影响的索赔条款,寻求,进行必要的法务咨询。
1.2政治风险
风险描述:由于战争、动乱、罢工等政治不稳定因数造成的成本和工期影响。
风险防范:(1)保持和大使馆的密切联系,要求当地派遣力量进行现场保卫,减少对施工现场的冲击,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2)如项目需停工或人员撤离,收集受损支撑材料,以便复工和索赔谈判。
1.3税费风险
风险描述:国家和当地各种税法或税率波动对项目成本和工期产生的影响。
风险防范:详细调研项目所在国的税法,有必要进行税务咨询,合同谈判期间,根据税法力争相关合理税率。
1.4汇率风险
风险描述:合同规定币种对人民币以及项目所在国收支货币间的汇率变动而导致成本变化。
风险防范:(1)评估项目工期内本币对合同币种和项目所在国货币间升贬值趋势,如汇率风险过大,需力争在合同中添加调价原则和公式;(2)确保施工进度和发货进度,及时收款,以将影响降到最低;(3)如果工期延误,分析业方在关键路径上造成的延误,从而索赔业方延误造成的汇损。
1.5通胀风险
风险描述:由于突然通胀导致的新增材料成本、劳动力成本和费用。
风险防范:(1)争取在合同中添加通胀造成的材差等补贴条款;(2)对于当地采购部分,提前调研,做好预算;(3)严重通胀时,当地或政府是否出台了通胀的补偿法规文件,及时申报补偿;(4)分析业方在各条路径上所造成的延误以及延误所导致的通胀损失,索赔业主通胀损失。
1.6其他风险
风险描述:项目所在国的腐败程度、民风习俗、盗抢、疫病情况等。
风险防范:(1)了解项目所在国的清廉状况,特别涉及工程许可和监管验收的相关部门;(2)规范出入管理和设备堆场的安保工作,协调业主增派安保力量,以控制设备或部件由于盗抢而发生丢失;(3)了解当地居民的环保诉求,尽量减少施工和运行对当地环境的影响,如出现当地居民对现场施工造成阻扰,尽快联系业主和相关部门,达成补偿协议,以免事态扩大。
2合同风险
2.1条款风险
风险描述:合同签署时未达成一致的条款以及尚未明确的工作范围所隐含的风险。
风险防范:执行阶段及早跟业方进行沟通和澄清,明确工作范围和合同职责,特别是业方的合同职责,例如业方的征地、场地移交、施工水电、调试燃料等。纠正合同里的明显错误,以尽早控制风险。
2.2罚款风险
风险描述:合同中的各类罚款未设定罚款上限,造成巨大风险。
风险防范:(1)合同谈判中力争各罚款项目设定合理的上限以及总风险的上限;(2)项目执行过程中,形成风险控制文件,对各类罚款建立专项文件夹,收集支撑材料,以便结算时应对业方索赔。
2.3收款风险
风险描述:业方延误付款,造成资金紧张。
风险防范:(1)合同中明确收款的支撑材料、业方审批时间、延期付款处罚等;(2)建立收款记录表,根据合同索赔业方延期支付。
2.4工期风险
风险描述:合同工期不合理,合同工期严重拖延造成大量罚款。
风险防范:(1)因合同工期延误罚款非常高,合同谈判时需将业方范围的工作纳入主合同节点,例如原水管线、外部输电线路等,以建立后期反索赔工期延误的依据;(2)整体工期确定后,需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而非国内电厂建设周期进行合理分配设计工期、施工工期、调试工期和移交等;(3)项目执行过程中,重视计划工作,建立三个等级的工期计划,工期重要节点延误,需分析原因并制定相应的赶工计划等;(4)建立“Level-2”等级的完工计划,并界定业方在各条路径上的延误,准备支撑材料,以备工期延误反索赔。
2.5移交风险
风险描述:合同中没有明确的机组移交条件,导致业方拖延接收机组的风险。
风险防范:(1)在合同谈判中,需重点明确和统一机组的最终移交条件,以免业方以各种理由拒收机组;(2)在工程执行过程中,编制机组移交程序文件,罗列合同中的所有移交条件和相关所需的支撑材料,要求各专业和各岗位严格执行,以便尽快移交机组。
3设计风险
3.1标准风险
风险描述:由于选用的设计标准不同或标准过高,造成合同成本的大量增加。
风险防范:(1)重视合同中工程选用标准的谈判,力争中国标准;(2)设计前期,设计团体应当地调研,考察当地已有电厂的设计情况;(3)初设审查阶段,对于可能导致成本大幅增加的参数进行慎重选择,加强与业主团队的沟通交流。
3.2审查风险
风险描述:业方对图纸审查过慢过细,反复修改升版造成工期延误。
风险防范:(1)合同中尽量缩小和明确规定业方对图纸的审查范围和审查时间;(2)记录因业主超期审查而造成的延误。
3.3多方设计
风险描述:对于引进机组或设备,设计方非常多,中方和外方设计联系出现问题,导致重大的系统设计或设备选型失误。
风险防范:合同中合理规定设联会次数和必要的设计服务等,组织和利用好设联会,设立专业的联系人,加强中方和外方的沟通,及时消化和论证外方提资。根据国内成熟设计,对外方的设计进行积极的取舍。
3.4变更风险
风险描述:业方因自身问题和其他需求,提出大量的设计变更,影响工期和成本。
风险防范:要求业方出具确认函,承诺变更所造成的延误和成本。统计好工程执行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造成的合同外工作。
4运输风险
4.1清关风险
风险描述:设备清关延误导致设备积压滞缸和延误工期。
风险防范:雇佣有当地清关经验的大型运输公司,及时掌握海关清关流程和文件要求,积极沟通完善手续和材料,以免设备发运延误或缺乏相应的清关资料而造成设备收款困难。
4.2运输风险
风险描述:由于线路或道路状况等原因导致的物资运输成本上扬或拖期。
风险防范:设计好运输路线(一般设备和大型设备),记录由于路线变更和道路状况等而导致的成本和工期影响,对业主提出合理索赔。
5建设风险
5.1许可风险
风险描述:由于获取许可和执照延迟而造成的成本增加或者项目延迟。
风险防范:了解各种许可、执照等的获取要求,合同前期明确各类许可和执照的获取责任方,尽量要求业方协助或由业方直接办理。
5.2气象地质风险
风险描述:项目所在地的干湿季节长短、酷暑严寒、台风地震、极端的地质条件等对工程工期或成本所造成的影响。
风险防范:(1)要求业方提供往年的气象数据和项目现场的地质报告,进行必要的地质勘探。根据气象和地质条件,审慎地编制工期计划和人员作休计划,以减少气象和地质对工期造成的影响;(2)对于不可抗力和未知地下施工风险的影响,合同中是否有对工期或成本的补偿条款,如气象和地质风险太大,争取成本补偿条款;(3)如极端天气比较频繁,提高保费,降低保险免赔额度;(4)项目执行过程中,详细地记录天气或地质对工程造成的影响。
5.3人工地材风险
风险描述:当地人工和地材等对项目的成本和工期产生的影响。
风险防范:调研当地劳动力的获取情况、地材价格、品种、加工能力,做好合同管理和对当地分包的施工管理工作等。
5.4场地移交风险
风险描述:场地未满足施工条件或场地延期移交。
风险防范:(1)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场地的移交条件和移交时间;(2)如业主移交的场地未满足开工条件或因未能及时征地造成场地移交延误或场地变动而使我方工期延误和设计变更等都需有明确的书面材料,以便支撑日后的结算索赔工作。
5.5施工条件风险
风险描述:施工条件不足、施工用水用电等的短缺,造成施工延误和成本增加。
风险防范:(1)调研当地电网和供水等外部条件是否稳定充足,能否满足现场施工需求;(2)合同中明确现场施工用水、用电价格和索赔对施工条件不足而造成的损失;(3)详细记录由于施工条件不足而造成的各类工期影响和经济损失。
5.6施工验收风险
风险描述:现场施工验收被业方索取大量费用或长时间拖延而造成工期延误。
风险防范:(1)制定现场详细的ITP验收计划时(InspectionTestPlan),尽量控制业主的验收项目;(2)尽量依据合同要求办事,不走“偏门捷径”,加强沟通,对因业方拖延验收而造成的进度延误,留取证据,以便后期结算。
5.7施工质量风险
风险描述:施工质量差,产生大量的缺陷项和不符合项,造成移交困难。
风险防控:建立项目部自身的施工管理体系和程序文件,加强对分包商所供材料和施工工艺的质量监管,明确进场材料的抽检验收程序和现场施工验收要求等,配置工程监理和质量专员,在业方验收和形成书面缺陷项前,积极要求分包商整改。
6调试风险
6.1调试试验风险
风险描述:调试试验要求过高,导致机组见证拖延,调试工期拖延。
风险防范:合同中要求的调试试验过于严格,例如“小岛运行”“一键启动”“全厂黑启动”等,合同谈判阶段力争简化,设计阶段和调试初期,系统设备定型后,是否能进行试验,及时向业方澄清说明,以防影响机组进入可靠性试运的时间。
6.2性能保证风险
风险描述:机组效率、出力、排放、热耗等性能指标与合同中性能保证出现偏差,造成罚款。
风险防范:(1)投标阶段和初设阶段,慎重确定机组的性能保证值;(2)调试和性能试验时,记录所有外部条件可能对性能保证值产生的影响,通过修正和澄清,减少合同罚款金额。
6.3技术引进风险
风险描述:引进的设计或设备,由于技术过新或工艺要求过高,设备国产后在调试中频繁出现问题。
风险防范:(1)设计阶段,依据国内设备制造水平对外方整体设计中的相关设备进行取舍和替换,以降低设备调试风险;(2)调试中对于暴露的设备问题,及时组织各方论证,尽快采取变更或替换措施。
6.4调试运行风险
风险描述:缺乏电厂管理体系,调试运行水平太低,频繁导致机组重大运行事故。
风险防范:机组移交调试后,由于业方电厂管理和运行水平可能远低于国内,调试中不能发挥作用,因此需建立完整的生产运行管理体系,有效地管理和协调施工单位、调试单位、运行单位等,确保调试有序
进行。
7质保期风险
7.1机组移交运行风险
风险描述:业方管理和技术水平太低,无法接管机组移交后的运行。
风险防范:除培训业方人员运行检修外,还应积极要求或协助业方建立电厂生产管理体系,有偿进行机组保运工作,指导业方逐步接收机组。
7.2设备损害风险
风险描述:业方质保期运行造成大量的重大设备损害事故。
风险防范:(1)确立质保程序文件,规范各方对设备缺陷的分析,责任界定和相关的处理流程;(2)对各类设备事故、机组非停、发电损失等要求质保期服务工程师进行详细的记录和材料收集,以便最终结算对业主进行索赔和反索赔,确保质保金的释放;(3)有偿完善业主的备件体系,确保机组稳定运行。
对于上述的种种风险,需建立整体的风险控制程序文件系统,从风险识别、风险分类、危害程度评估、风险缓解和应急计划等方面对风险进行有效的管控和全过程的监控。对于每一项风险,建立专项文件夹,在项目执行过程中,要求各相关岗位和专业严格落实风险管控流程,收集和提供必要的支撑文件和材料,以便项目最终结算的索赔和反索赔。
8项目实例
下面结合项目实例,探讨越南QN项目执行过程中所遇到的各类特殊情况和具体风险,以便更好地体会海外大型项目风险管控的重要意义。
8.1财务风险
项目执行工期内,恰逢美元QE周期、人民币单边升值、美元合同遭遇了严重的汇率损失,一期工程在合同工期内的自然汇损高达几千万美元,由于总价合同,且合同内没有调价公式和汇损补偿条款,我方的汇损索赔一直不被业方和电力部EVN认可。对此,我方仅能从分析完工工期延误着手,界定业方在各路径上的延误,从而提出由于业方延误造成的部分汇损的索赔。
8.2通胀损失
2008~2009年,越南的通货膨胀导致地材大幅涨价,本地分包商大量离场,项目通胀损失近千万美元。由于没有材差补偿条款,我方仅能根据工贸部的通胀补偿规定进行申请,但由于在法规时期没有及时向业主和主管部门申报,且二期复工谈判中的通胀损失已经被工贸部否决,因此仅能索赔业方在BOP路径上延误造成的小部分通胀损失。
8.3合同风险
合同工期为40个月,工期每延误一天,罚款13.5万美元。由于前期业方在循环水路径、厂外灰管线路径、升压站路径、原水管线路径等各辅助系统路径上的延误,加上调试中我方的调试工期延误及随后的机组PAC移交延误,整体工期延误近2年。结算中通过采用关键路径分析,对业主进行工期反索赔,业方最终承担了施工期间的全部延误,部分调试延误和部分PAC移交延误,我方仅负责5个月延误,避免了10%的工期延误上限罚款。合同工期中从首次并网至PAC移交的时间仅3个月,实际完成耗时近一年半,除了调试的延期,由于合同中的移交条件非常多,业方还有移交资料的分类要求(所有施工验收、材料验收、调试、监检等资料全部需按照其审批的移交资料总表――turnovermatrix按系统和区域进行组卷移交,机组PAC移交谈判耗时太长,准备工作不充分,加上强备的合同清单要求不清,还存在明显错误,但未及时跟业方进行澄清,设备招标时也没要求供货商进行细分,导致强备移交特别困难,种种因素都影响了机组移交。对于合同罚款,我方建立了专项文件夹,收集和分析了应对商务缺陷谈判、机组非停、排放、发电损失等罚款的支撑材料,比较有效地控制了合同的罚款项目。
8.4设计风险
在标准方面,为说服业方认可中方标准,工程相关的英文标准全部提交越南科学院审批。设计参数选择方面,对比日俄在越所建项目的钢结构和其他土建上层结构,我方的设计保险系数明显过大,无疑大量增加了工程成本。设备选型方面,业方要求采用阿尔斯通的W型火焰锅炉来燃用本地无烟煤,锅炉岛及其辅助系统全部均参照阿尔斯通的整体设计,尽管召开了多次设计联络会,但仍然出现了引风机选型过大,造成喘振和锅炉负压不稳,被迫增加平衡烟道;双联给粉机工艺不合格出现煤粉自流,给粉机电机选型过小,给粉机卡涩。100t/h出力的钢球磨煤机衬板频繁出现断裂和磨损,造成制粉系统不稳等,各类技术设备问题导致了调试工期的大幅延误。图纸审批方面,所有的详细施工图均报业方咨询公司审批,图纸的反复升版,严重影响工程进度,且业方的审查也不免除我方的合同责任。二期工程加强了和业方的沟通,且合同中也明确了业方的审图范围为初设的系统图纸,详设阶段的图纸仅移交业方参考,仅升版业方指出的明显或跟合同的不符项。
8.5建设风险
业方征地延误导致循环水、灰管线等路线变更;循环泵和管线、厂外灰管线等BOP部分的场地移交未符合开工条件,导致我方增加了大量的合同外工作和工期延误;现场地下存在大量巨石,延缓了打桩进度;施工用电也不能有效保障,导致大量使用柴发;原水管线迟迟不能完工,业方用卡车输送施工用水,导致现场施工用水极度紧缺;ITP验收计划过细且业方见证过多,被频繁高额的索要费用,影响施工进度。这些由于业主失职和不可抗力等造成的风险,我方都一一进行了索赔,挽回近千万美元损失。但由于现场管理不完善,存在过度分包现象,辅助设施施工质量较差,材料质量不合格,现场仓储用地有限加上仓储不规范,导致了较多的补缺,产生了大量的缺陷项和不符合项,集中消缺后,仍剩很多缺陷需移交后期商务谈判解决。
8.6调试风险
由于缺少像国内一样的电厂运维管理体系和国内电厂业主在调试期间的强力支持,海外项目的调试风险比较大。该项目调试遭遇了巨大风险,造成调试成本失控和调试工期大幅延误。首先,合同调试见证试验要求比较严格,4个等级的甩负荷试验、小岛运行、一键启动等,如果合同内规定的调试实验不完成,业主方不会允许电厂进入RTR可靠性试运和随后的性能试验;其次,业方人员大部分均为毕业学员,无法分担操作任务;最后,前期缺乏有效管理,没建立调试管理体系,没有明确的调试大纲和调试计划,不明确合同的具体调试见证要求,不能有效地组织施工单位,调试单位和运行单位的各自工作,调试期间发生了多次重大设备事故,加上上述在调试期间暴露的设计风险,相比合同2个月的调试时间,调试工期整体延误了8个月,合同调试费用也出现了超支。
8.7质保期的运行风险
电厂移交给业方后,由于大部分都是新学员,而且是非电厂专业类的学员,经短暂合同培训后,匆忙上岗,常常造成机组非停和设备损害事故。加上日常维护检修不到位,造成磨煤机大瓦因油质问题烧损,炉水循环泵因水质问题致电机烧损等重大设备事故,日常运行中,现场的跑冒滴漏基本无人清理,运行环境很差,缺乏有效的运行奖罚和追责制度。由于上述种种原因,工程就容易出现重大亏损和严重延期,机组运行不稳定,发电任务完不成,电厂运行维护难以保证,都给最终的FAC移交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困难。在结算期间,大量的争议事项都需要各方逐一商讨解决,从合同工期延误谈判、通胀、汇损、延期支付、大量的合同外工作、原产地差异、材料设计偏差、备件移交谈判、未能处理的缺陷商务谈判、质保期机组非停罚款、发电损失罚款、设备损害索赔、工期延期保费谈判等。
9结语
对于风险的有效防控是企业能否成功走向海外的关键原因之一。在合同谈判时,正确识别和规避风险,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全程跟踪和管理风险,在项目移交结算中最终减少和消除风险。风险的学费异常昂贵,“吃一堑,长一智”,认真地总结风险防控的经验和教训,提高风险的预判和防控能力,不断完善风险管控体系,在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增加己方的胜算。
参考文献
简述失业保险的特点范文1篇2
2012年3月27日,我国某进出口公司A(以下简称A)与某国际货运公司B(以下简称B)签订《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议》约定,A委托B作为A的货运人,按照A的指令,将一批沥青混合搅拌设备,通过国际铁路联运从南阳始发,经阿拉山口/多斯特克,运至乌兹别克斯坦的安格连、吉扎克、古扎尔、撒马尔罕、努库斯和米勒扎巴德(巴亚伍德)等6个目的站,并提供出口报关报检、出境口岸转关等服务。A向B支付费及运输相关费用。4月上旬,B依约为A的货物办理了国际铁路联运,货物包装种类为裸装,货物名称为机械设备或金属架构,件数为170件,总金额737.5万元。4月中下旬,B委托捷安报关行在阿拉山口口岸进行了转关申报。报关单上载明出口日期为6月16日。截至7月9日,6台沥青混合搅拌设备已全部到达上述6个目的火车站,且被收货人完好无损签收。2013年1月30日,A的业务员发来邮件,要求B将A提供的电子版《货损货差证明》打印、盖章,以便A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考虑到多种因素,B在证明上盖了公章,并把证明签发时间提前到了2012年10月8日。
该证明载明:“我司B,受A委托,将6台沥青混合搅拌设备分别运至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安格连、吉扎克、古扎尔、撒马尔罕、努库斯和米勒扎巴德(巴亚伍德),截至2012年7月末,6套沥青混合料搅拌设备已全部到站。到站后,经核查,部分货物丢失。我司在此证明下列货物丢失,丢失货物总金额约:USD75500”。2013年6月14日,根据当日的美元兑人民币汇率,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对A实际赔付人民币465132.85元后,取得权益转让书。2015年2月,人保公司委托律师向对B发讼,追偿人保公司经济损失465132.85元。人保公司认为,根据A、B公司签订的《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议》约定“乙方(B)应制定一套有效的安保防范措施,以确保甲方(A)货物的安全。货物在仓储、陆上运输、搬运的过程中,乙方应确保货物的完整,在此过程中造成的包装破损或严重变形等原因导致货物损坏,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和责任。”因此,B应承担关于运输途中因货物短少而损失的赔偿责任。B法人代表当庭应诉,他认为,第一,B公司是A公司的人,与A公司的利益是一致的,作为人在此事件中无过错,不能作为第三方被追偿;第二,根据协议,B只对A的货物承担包装破损或严重变形等原因致损负责赔偿,而不承担关于运输途中因货物短少而造成的损失;第三,人保公司的陆运一切险的保险责任是“仓至仓”,也就是说从河南南阳仓库启运至乌兹别克斯坦安格连、奴库斯、库扎尔、米勒扎巴德等这6个最终目的站(安装工地),在这个整个过程中,B公司仅仅是负责其中的一段站的运输(从南阳火车站到乌兹别克斯坦等上述6个火车站)。收货人在设备到站后,均已签字完好无损验收完毕,有签收运单为证。故人保公司的追偿对象应该是中国铁道部、哈国铁道部、乌兹别克斯坦铁道部以及乌兹别克斯但海关监管仓库及乌兹别克斯坦收货人自己找的汽车运输公司等。案件在北京市通州区法院进行了一审判决,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二审判决。判决结果均为B败诉,赔偿人保公司损失465132.85元。
二、案例分析
通过以上案例描述,我们可以看出,B致损的原因如下:
(一)法律意识薄弱,任性出具货损货差证明留下把柄根据A、B所签的《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议》,B作为A的国际铁路货运人,在货物于乌兹别克斯坦的6个目的火车站点被收货人完好无损签收后,就已经完成了其人的义务。可是,事隔半年后,在A工作人员的要求下,在没有做任何调查的情况下,B无视国际铁路货物运输索赔的既有程序,任性的出具了一份货损货差的证明,以助A取得保险公司的赔偿。B在签发这张货损货差证明的时候,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这种行为是对保险公司利益的侵害,更没想到最后买单的是自己。尽管一审、二审庭审答辩过程中,B对该《货损货差证明》的真实性提出质疑。但法院认为B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货损货差证明》的具体来源及出具过程,故应认定系其对货物到站后损失的确认,即B应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官司缠身却不聘专业律师,盲目自信乐观失去先机本案中,B既没有出具提单,也不是契约承运人,只是纯粹货运人。因此,B遭受人保公司后,认为作为货运人,自己已经尽责,并无过错,是保险公司弄错了主体,只要将这个问题说清楚就可以,所以一审时,B连律师都没请,法人代表直接当庭应诉,由于应诉经验不足,缺少必要的法律知识,对打赢官司最有利的两条答辩都没有提到:一是主体应为实际承运人,而B公司只是货运人,货运人所承担的责任义务已经完成;二是中国-乌斯别克斯坦都是国际货协签约国,根据规定:国际铁路货物联运的争议,在法律适用上,应该优先适用《国际货协》的法律条款。由于这两条都没有提及,而准备充分且拥有专业律师的人保公司诉讼团队,根据A、B公司签订的货代协议有一条乙方(B公司)应确保甲方(A公司)货物安全的抽象条款,就占尽先机,将B的辩词一一驳回。
(三)国际货运法规不熟,法庭应对陷被动此案一审、二审中,《合同法》、《保险法》等多项法规被提及,但是,对本案来讲,都不是最适用的法律。我国和乌兹别克斯坦作为国际铁路合作组织(铁合)的成员,应遵守《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议》及其细则(简称《国际货协》)。《国际货协》规定:两国铁路运输,口岸交接、到站交付货物等是实际承运人的责任、义务。根据《中国国际货代协会标准交易条件》第五条,5.10条款规定:“公司作为人时,对第三人的行为和疏忽所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B作为人,对委托人按国际货协规定操作业务负责,B在拿到发运站盖章的国际联运运单后,可视为与实际承运人已签协议,等于运输的责任、义务已转嫁到实际承运人身上,在货物到站交接后,已无B公司任何责任。如果庭审应诉的时候,B提出适用法律为《国际货协》,那么就可以赢得主动。
(四)文字表述不严密,重要文件埋隐患本案中,A、B公司签订的《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议》约定“乙方(B)应制定一套有效的安保防范措施,以确保甲方(A)货物的安全。货物在仓储、陆上运输、搬运的过程中,乙方应确保货物的完整,在此过程中造成的包装破损或严重变形等原因导致货物损坏,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和责任。”《协议》虽然指明了“乙方对包装破损或严重变形等原因导致货物损坏负责”,但并未明确表示乙方不需要对货物丢失负责。此为隐患一。此外,在乙方出具的《货损货差证明》中载明“截至2012年7月末,6套沥青混合料搅拌设备已全部到站。到站后,经核查,部分货物丢失。”此证明中的“站”,是目的火车站,还是目的安装站,容易歧义。此为隐患二。
三、启示
(一)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谨慎出具证明材料本案中,B收到A的邮件后,考虑到多种因素,最终签发了给自己带来巨大损失的《货损货差证明》。这多种因素,归根结底就是担心不合作,会失去A这个大客户。在日常业务中,许多中小货代企业都遇到这样的问题。为了揽货,为了与货主搞好关系,以图继续合作,常常轻易给货主承诺一揽子服务,甚至答应其不合理要求。比如给货主代垫运杂费,应货主要求随意出具各类证明材料等。这种做法不是长久之计,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风险和损失,且有损企业形象,不利于良好的品牌构建。因此,中小货代企业不可因一时之利,而做出违反法律规定的事。
(二)了解诉讼应对程序,积极应对司法诉讼中小货代企业,在业务活动中,难免会遭受客户或第三方的索赔,甚至是诉讼。如果不幸遭遇诉讼,一定要在收到立案通知函和书副本后,尽快准备应对之策。不管己方看来案情责任多么清楚,自己多么无辜,都要高度重视,咨询或聘请专业人士,找出对方书的关键问题,提出己方答辩意见,收集各类证明材料,据理力争。如果在管辖权上有异议,要在提交答辩状期间,也就是收到书15日内提出。
(三)熟悉各项国际货运法规,善意运用有利法律条款目前,我国尚未制定专门的货运法律,涉及货运的纠纷通常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的规定,涉及货运为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或仓储保管人时,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因此,中小国际货运企业有必要了解跟国际货运相关的一些国际惯例或者公约,在遇到纠纷时,善意选用有利己方的公约。目前,适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四个:《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即《海牙规则》)、1968年修改的《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即《维斯比规则》)、1978年颁布的《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即《汉堡规则》)和2008年签署。但目前尚未生效的《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即《鹿特丹规则》),这些国际公约都只对缔约国产生约束。适用国际铁路货物运输的公约有《国际货协》和《关于铁路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简称《国际货约》),我国是《国际货协》成员国,凡经由铁路运输的进出口货物均按《国际货协》的规定办理。随着我国一带一路战略的推进,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国际铁路货物联运业务会越来越多,这类业务的争议解决,都可以先考虑是否适用《国际货协》。
(四)进一步规范我国国际货代业务的工作流程我国国际货运行业起步较晚,发展迅速,业内大多数企业都是处于初创期或者成长初期的,规模较小的,业务范围较窄的中小企业。因为管理水平落后,所以,在这个阶段,中小货代企业可以根据《国际货运作业规范》、《国际货运服务质量要求》等国家标准,结合企业自身情况,重新设计和优化各项业务流程,制作规范的委托合同范本和各种业务单据。这样不仅可以消除工作中人为的不确定因素,减少各个环节衔接时出现差错,使整个工作流程处于一种完全可控的状态,还可以明确货代企业责任,确保货物安全、准确、快速运达目的地。
(五)保留证据,另案向实际承运人索赔货代企业对货主或保险公司理赔后,可根据损失发生的原因,向实际责任人索赔。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国际铁路货物联运中,如果要对实际承运人进行索赔,需满足一个条件,即货物换装或到站后,要提请所在车站检查货物情况,并编制商务记录,这是承运人理赔的依据。如不能提供车站的商务记录,则根据《国际货协》规定,应当认定合同履行过程中未发生货物短少。同时,根据《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收货人在验收货物的时候,没有提出异议,即认为运输合同履行完毕”。如果要对铁路承运人进行诉讼,则根据《国际货协》应先向铁路提出赔偿请求,这是提讼的前置程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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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失业保险的特点范文篇3
我国关于交强险的立法经过了一个漫长而复杂的阶段。笔者试图从对交强险立法经过的分析,指出我国现阶段行政立法权运行过程中存在的弊病,并提出可能的解决之道。
2004年5月1日,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开始实施。该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我国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其立法本意在于,由于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属于现代社会客观存在的高危行为,因此要实行社会保险责任机制,强制有此高危行为的相关主体参加保险,以避免单位主体无法承担的风险,实现巨大风险的分散化。根据该法第十七条规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此后近两年的时间里,由于国务院未能及时出台交强险的具体办法,导致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省法院针对审判实践中无法可依的许多问题下发了各种各样的司法解释与指导意见,其中不乏相互冲突的地方(实际上有很多省与省不一致、最高院与省院不一致的地方)。2006年3月1日,国务院终于出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同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但该条例并未立即对人们最关心的交强险的赔偿限额作出规定,而是再次授权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和农业主管部门规定。6月19日,保监会批复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同意该协会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条款》)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其中前者的第八条明确了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分项限额标准和赔偿项目,即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0000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0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6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400元。从以上整个交强险的立法过程来看,笔者认为至少有以下几点不符合我国现行立法法的规定,更有违行政立法权运行所应遵守的法律理念。一、行政立法主体较长时间内怠于行使行政立法权,导致法律缺位。诚然,交强险作为一种全新的法律分配风险的责任机制,对行政立法部门来说具有一定的难度。但是我国2003年10月28日即颁布《道路交通安全法》,至次年4月1日才正式施行,已经留有一定的时间余地,但国务院未能根据该法积极履行行政立法职责,而明确国务院该立法职责的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未能实施有效监督。二、行政立法主体连环授权,与立法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行业协会事实上行使了立法权。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主要是针对三种事项制定行政法规,一是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二是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三就是法律制定条件尚不成熟经人大或其常委会授权的。那么如何看待《道交法》第十七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性质呢?一些学者将其看作是国务院为执行法律规定而需要制定行政法规,另一些学者则将其看作是国务院被人大常委予以授权。不管我们如何看待它的性质,它都明确了一点,交强险具体办法的立法主体应当是国务院而不是其它国家机关或者其它部门、组织。但国务院在其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将最具有实质性影响意义的赔偿限额规定权授权给保监会等国务院下属事业单位和部门。而保监会行使被授予的立法权方式竟然是批复同意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交强险条款。试问批复同意属于哪一种立法法规定的立法方式?这实质上是不是等同于授权给保险行业协会立法?保险行业协会在事实上行使了如此重要的立法权,违背了利害关系主体应当回避的立法原则。实际上这种做法也造成了比较严重的弊病,比如集装箱拖车等特种车辆每年的交强险保费约5600元,但是发生财产损失最多赔偿2000元,这还叫保险吗?还能发挥保险的风险分散机制吗?保险须以小博大,其射幸性是最大的本质特征,上面这样的保险还要实施强制,岂不成了“强交险”?在实质上,条款是一个披着规章外衣的格式合同!三、下位法违背上位法立法原则,但得不到有效纠正。《道交法》第76条规定交强险赔偿限额内的损害不问加害人的过错直接由保险公司承担,对于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则根据民法的侵权责任机制予以分散,也就是说是采用的无过失保险模式。而《条例》则将责任限额划分为被保险人有责任和无责任的限额,并赋予了保险公司在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时享有不予赔偿的抗辩权利,采用的不是无过失保险模式,而是责任保险模式。保监会批复同意的《条款》则更是大肆修改法律的规定,甚至对法院在审判中如何分配诉讼费负担加以规定。如第十条就规定对于间接损失和仲裁、诉讼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或者垫付。我国《立法法》规定当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时,可以由有关机关予以改变或者撤消,但这种上位法对下位法的监督,主要采取的是一种从上至下的方式,如果从下至上,人大或者下位法的备案机关针对提出来的审查或者建议则可听可不听。况且人不遇到与己有关的事情,何必自寻烦恼,等真正发生了交通事故,再要针对适用的法律法规向有权机关提出审查建议,则为时已晚。针对上述弊端,笔者简要提出以下几点需要对行政立法权实施控制的地方:一、人大及其常委在明确或者授予国务院等行政机关某项立法权限时,应当同时另行宣布该立法权限行使的期限,防止行政立法主体长期怠于行使立法职责。二、人大及其常委在明确或者授予国务院等行政机关某项立法权限时,应当注明被指定的行政立法机关不得再行授权。我国《立法法》已经规定在授权立法时,被授权机关不得再行授权其他机关行使立法职权,但对于在法律本身只是指定某机关立法时,《立法法》并未规定这一点,这就容易导致立法权限的连环授权的情况,导致立法权限实际落入并不具有立法资格的主体手中。交强险的立法权限即是如此。三、赋予案件当事人以个案(不论是行政争议还是民事争议)为诱因而针对某项规章或者法规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权利,也就是畅通从下至上对行政立法权的监督途径。《行政复议法》已经规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但同时明确上述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其实这还是将从下至上对立法所进行的监督软化了。并且《行政复议法》只是规定了人们不服具体行政行为时可以一并提出对抽象性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但却未明确人们在其他的争议纠纷(特别是民事纠纷)中对抽象行政行为内容不服时所应享有的权利。行政诉讼法对此则还尚未有任何规定。
简述失业保险的特点范文篇4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贷款风险;隐性追索权
一、引言
资产证券化在我国起步较晚,现有的相关研究主要局限在模型的选择和相关法律体系的构建上,而有关资产证券化风险问题的研究比较缺乏,宋宸刚(2008)认为信贷资产证券化属于发起机构主导型,发起机构应建立与证券化风险控制相符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李小燕、卢闯(2004)认为以现金流为基础的业绩指标为重心来构建信用评价模式,克服了定性指标在专家打分中客观依据不足的弊端,能够提高预测的准确性。
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探讨了不同类型的资产证券化对银行保留证券化贷款风险的影响。本文将贷款证券化分为三个特点,分别探讨三种特点下证券化对银行贷款风险的不同影响。
第一个特点是三种不同范围的贷款类型,涉及外部可验证的贷款信贷风险程度:家庭的住宅按揭贷款(以下简称抵押贷款),其他消费贷款(以下简称消费贷款),商业贷款和租赁(以下简称商业贷款)。更多的标准化贷款一般有更多的外部核查的信贷风险。平均而言,商业贷款风险较高但难以核实,个人消费贷款风险较高但较易核实,而抵押贷款信贷风险相对较低且容易验证。
第二个特点是贷款是否循环。与封闭式贷款证券化不同的是循环贷款证券化通常有两个特点:为发行人提供更多的激励和提供隐性追索权;当证券化贷款未执行信托且不区分证券贷款种类时需前期摊销的合同条款。
第三个特点是合同保留权益的规模和类型。可分为两种首次亏损合同保留利益:提高信贷只付利息条款和其他次级ABS(以下简称次级ABS),并以是否在还款期内收到本金支付而不同。提高信贷只付利息条款接收本金通常是服从次级ABS的,所以在其他相同条件下,他们比次级ABS的风险高。
二、资产证券化概述
资产证券化的类别为住房抵押证券化和资产支持证券化。相应的证券化也命名为MBS和ABS。随着证券化技术的发展,用以支持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已从最初的住房抵押贷款扩展到商业住房抵押贷款、汽车抵押贷款、信用卡应收款、贸易应收款、基础设施收费、设备租赁等。尽管基础资产的类型不同,但最终的目的都是使其产生预期的现金流。
三、不同特点的证券化对贷款风险的影响
1.不同类型的证券化贷款
本文探讨了三种不同类型的贷款:抵押贷款、消费贷款和商业贷款。这些类型在贷款的信贷风险程度和外部可验证的范围上有所不同,因此银行必须保留在贷款中的首次损失利益以防止ABS买家的逆向选择问题。
平均而言,抵押贷款外部可核查性最高因而信贷风险最低,因为偿还按揭贷款绝大部分是政府或符合抵押条款的标准抵押贷款人;抵押贷款不允许由政府或信用受到损害的借款人(抵押贷款)担保以确保较低的信贷风险。不允许政府担保主要是为了防范贷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防止银行放松贷款审查条件,将违约风险转移给政府。与此相反,消费贷款往往具有很高的信贷风险,但由于它们是标准化的贷款产品,因此其信用风险的外部可验证是比较高的。例如,在这些贷款的证券公司的招股章程中,银行往往对证券化贷款和他们以前的同类贷款证券的借款人的信用、拖欠及撇账等进行广泛的分数统计分析。此外,银行通常指定所有证券化贷款符合的标准,从而大大减轻银行对一些贷款的挑肥拣瘦的问题。
商业贷款同样具有信用风险,作为最大个体标准化的贷款类型,这些贷款的历史数据统计分析不太可用。因此,其信用风险的外部可验证是比较低的。此外,由于银行一般证券化的商业贷款的比例较低,挑肥拣瘦更可能是一个问题。
2.信用增级
发行人一般比ABS潜在买家知道证券化资产的信用风险更多的信息。出于这个原因,信用风险资产的证券化通常必须“增强信用。”信用增强涉及发行人,在某些情况下第三方假设证券化资产有足够大的损失利益,保护ABS购买者免受逆向选择损失。发行人可以通过保留合同收益或提供隐含的追索权以避免这些情况发生。
3.保留的合同收益
发行人资产证券化中三个合同收益类型――服务权、追索权以及ABS都可以帮助证券化加强信贷。服务权通常价值相对较小,发挥信用增级的小角色,因此本文并不讨论他们。追索权(即超过通常的陈述、保证和早期的拖欠债务)是比较少见的,所以本文也没有讨论他们。到目前为止,信用增级的最常见的形式是ABS,它可使出售给投资者的资深证券免受信贷风险。其中两个最重要的是提高信贷只付利息条款和次级ABS。一般情况下,提高信贷只付利息条款比次级ABS具有更多的集中风险。
提高信贷只付利息条款是ABS的一种赚取证券化贷款利率与支付更高级的ABS加权平均利率之间的利率差异,简称为赚取超额利差。由于超额利差随着证券化贷款的信贷损失而下降,只付利息条款只用于增强信用。虽然只作为信用增强,条款通常也集中了贷款证券化贷款的非信贷风险,特别是预付款风险,因为如果预付会导致超额利差消失。由于提高信贷只付利息条款无权收取证券金融贷款的本金,他们的价值通常很小并且风险集中。
相比之下,次级ABS有收到本金付款的权利,但只有在更高级的ABS持有人的本金支付之后才能收到本金。并且它只承担资产证券化集中的信贷风险。在相同信贷风险下,次级ABS的价值大于提高信贷只付利息条款的价值。此外,提高信贷只付利息条款通常只承担首次信贷亏损风险。
4.隐性追索权
隐性追索权是指发行人为了防止ABS的购买者的逆向选择问题可以通过以下四种形式提供隐含的追索权:(1)小于其公允价值出售其资产给SPE;(2)从SPE高于其公允价值价格购买资产;(3)高质资产与低质资产交换;(4)提供超出合同要求的追索权或其他增加信用的方式。
隐性追索权一般仅适用于无固定期限的、尤其是信用卡应收账款和房屋净值信用额度的循环贷款证券化的问题。因为循环贷款证券化随着未来借贷及循环贷款支付中的不确定性波动,发行人通常会有损失或取消SPE的贷款需要,保持理想水平的本金支付。为了维持发行人及SPE之间的持续关系,发行人必须维护自己的声誉以方便未来的证券化。如果证券化贷款表现不佳,这些证券一般都需要提早摊销。这些规定都会激励发行人提供隐性追索权以避免丢失由ABS提供的融资。
此外,绝大多数信用卡类资产证券化采用主信托,发行相同的由底层贷款支持的多个系列的ABS。由于贷款在集成信托中不分开,所有集体贷款支持印发的所有ABS系列。主信托允许发行人在日常业务过程中提供隐性追索权,从而会有更多或更高质量的隐性贷款支持发行的新系列证券。
四、结论
综上所述,银行若要降低其证券化贷款的风险,需考虑到不同类型的贷款有较高或较低的外部核查的信贷风险(具体而言,商业贷款大于个人消费贷款,消费贷款大于抵押贷款),所以银行必须保留较大的合同性或非合同性首次损失利益的贷款。若其为封闭式贷款,银行则需在贷款中保留较大的合同利益,因为在封闭式贷款中,银行将会面临更集中的证券化贷款风险的合同利益。
虽然本文仅从销售类证券化的特点方面做了探讨,但希望本文对以后从类似的担保借款的证券化研究提供一些帮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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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Petersen,M.2007.Estimatingstandarderrorsinfinancepaneldatasets:Comparingapproaches.Workingpaper,NorthwesternUniversity.
简述失业保险的特点范文篇5
,高圣平、熊丙万译
六、侵权法与保险
(一)制度之间的相互弥补
1.严格责任和责任保险之间的协作
在20世纪,在严格责任兴起的同时,商业责任保险和社会保险也随之发展起来。侵权法、民事司法制度和商业责任保险的融合不断被视为将事故成本在广大民众甚至是社会公众之间进行分散的机制。结果,起初被设计为规避风险的行为人免于承担高额责任的商业责任保险,却被用来保护受害人免受侵害,或更明确地说,免受有裁判证据的侵权行为人侵害的工具。这种趋势的最好例证即机动车事故保险,西方世界里许多国家已将其规定为强制保险,受害人可以自己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正是因为这些特征,严格责任与责任保险的融合朝着保护潜在受害人的社会保险方向发展。这种制度安排内在的政策性潜在发展趋势,被一些国家的立法者和法官们非常有力地采用了,斯堪的纳维亚国家和法国即为其主要例证。[1]法国的情形已被简要地概述如下:[2]
一方面判例没有支持一方承担责任就意味着另一方会得到保险,另一方面为了判定当事人承担一定的责任而使得保险几乎变得系统化起来了。有责任就会有保险,反之亦然。如果没有责任,则法律可能会就保险的根据作出规定。因此,可以认为法国法律中的民事责任不会变成关于赔偿的法律规范。
2.社会保险体系
几乎与责任保险的兴起同时,另外一个制度开始在20世纪走向历史舞台,此即社会保险。在19世纪末期,德国在欧洲国家间率先以社会保险制度补充甚至是替代侵权法。德意志帝国总理奥托·冯·俾斯麦(OttovonBismarck)尽管相当保守,但还是于1884年颁行了工伤赔偿(workers,compensation)制度,将此前个体劳工的过错责任改变为由特定行业的公司所出资成立的公众保险公司的严格责任。[3]这种由社会保险制度取代侵权法的模式成了西方各国的典范,至今在许多国家仍居重要地位。[4]
在工伤事故之外,欧洲国家还特别建立了全面的公共基金赔偿制度,用于替代侵权行为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在欧洲,这些公共保险公司内化了由人身伤害所生的大量损失,比起由各种医疗保险机构所支付的数额,侵权法的“转向”确实比较适度。一些数据有利于对之进行全面地衡量:例如,在德国,公共医疗保险公司2003年全年的总支出约1430亿欧元,[5]而同年机动车责任保险公司的总赔偿款为138亿,其中约75%是用于赔偿财产损失。[6]
(二)无过错保险制度的兴起与衰落
在欧洲,对人身伤害受害人的赔偿大部分由社会保险来解决。这一点可能可以用来解释为什么在20世纪中叶美国打算全面改革侵权法,以无过错的保险制度取而代之,其中,机动车事故是其主要的目标领域。基顿(Keeton)和奥康奈尔(O,Connell)合著的《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基本保护》(BasicProtectionfortheTrafficVictim),[7]详细描述了这些计划。在法国,安德烈·董科(AndréTunc)提出了相同的观点,即强烈要求废除交通事故中的不法行为责任(delictualliability),取而代之以从个人责任中抽象出来的保险方案。[8]在英国,帕特里克·阿蒂亚(PatrickAtiyah)呼吁在人身伤害领域几乎完全废除侵权法,代之以保险解决方案,不考虑每个受害人在损害中的原因力大小和过错程度,均予赔偿。[9]
有人建议以无过错的保险赔偿机制完全取代侵权法,但迄今为止,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完全采纳该建议。不过,新西兰的情况则不一样,该国采取了统一的人身伤害社会保险制度(对伤害的原因则不予考虑),对前述做法更接近于全盘接受。[10]而且道路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至少在美国的16个州以及加拿大的萨斯喀彻温省、安大略省和魁北克省由无过错制度所取代。[11]在法国,董科计划(ProjectTunc)已被宣告失败,[12]但是,在其失败之前,它结出了《巴丹泰法》(loiBadinter)这个果实,该法抓住了问题的核心:在交通事故损失的风险上不采取过错责任,责任保险人不仅要为受害人的行为(theactiondirecteoftheinjuredparty)承担责任,而且还要主导整个赔偿程序。[13]这样,“受害者将要面对的是保险人团体,这种处置方法意味着受害人要面对作为债务人的投保人指定的保险公司”(‘lavictimeagitcontrelacollectivitédesassurés,levéhiculeimpliquédésignantlacompagniedébitrice’)。[14]难怪,在法国,一些评论家认为,侵权法仅仅起着连接受害人和保险基金的通道的作用,这恰好显示当代侵权法呈现一种退化的趋势(‘unetendancerégressivedansl’evolutiondudroitcontemporain’)。[15]
事实上,无过错保险及其更小的同类项(诸如《巴丹泰法》)都是非常令人失望的经验。[16]这些保险方案的刺激作用被完全低估了,因为其支持者只是简单地否定侵权责任的威慑功能。当然,已经实施的相对比较少的实证研究并非没有争议;但是,他们认为,在侵权法的威慑作用方面采取悲观的态度,至少是没有根据的。在交通事故领域实行准无过错制度(quasi-no-faultsystem)的法国,国家在控制交通事故死亡率方面十分糟糕的表现已经引起了广泛关注。[17]事实上,常识表明,公司会预估与各种行为有关的责任成本,并相应调整自己的行为。就自然人而言,一方面是难以置信地否定侵权法的威慑作用,但另一方面又是抨击过度的侵权责任(例如防御性医疗)*的副作用,或者选择信赖行政罚款和刑法的强制实施。[18]如果司机对其违反限速规定会被罚款很敏感,为什么他对会承担侵权责任就会不敏感呢?除此之外,无过错保险制度所破坏的激励效应难以恢复,即便建立一个专门恢复此种激励效应的执行机构,也需要高额的成本。这样下去,就意味着原初拟节约的交易成本将不可能实现。
在同样的状态下,无过错保险制度的支持者倾向于忽视激励效应,而对事故受害人提供慷慨补偿的大量基金对各种疾病的受害人具有刺激作用。主要是因为这一原因,即新西兰的社会保险陷入财务困境:受害人和私人健康保险公司总是竭尽全力地将各种各样的生理疾病和心理伤害重构为受害人有生之年所遭受的某次事故的损害后果。正如早期极力推崇无过错责任保险制度的帕特里克·阿蒂亚所扼要指出的那样:[19]
[国家损害补偿体系]涉及到福利国家大规模的官僚政治的延伸,而这对政府和选民而言已经过时了,它们之所以过时,不仅是因为公众观念的正常改变,而且是因为现今社会中类似的官僚政治计划的实施,无一例外,均差强人意……首先,其成本估算过于乐观,新西兰的情形确实如此,部分因为成本的原因,其立法最近已就此部分开支进行削减。
尽管有这些经验教训,“无过错责任绝非意味着死亡,反而在不断涌现,就象食尸鬼一样,从坟墓再次走向人间”。[20]无论是在欧洲,还是在美国,目前争论的焦点集中于医疗过失方面,瑞典的疾病保险服务即为其中的典范。[21]在这一领域转向无过错保险将存在着相当大的问题,医源性伤害的受害人所面临的主要障碍还不在于其是否存在过错,而是因果关系问题如何界定。由于不可能对不是以完美健康状况离开医院的人都给予补偿,医疗保险则不能将交易成本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22]
(三)侵权法与社会保障制度之间的协调
不管怎么样,无过错责任在美国一路大行其道,许多欧洲国家将其视为无过错责任的复兴。早在1948年,英国就已废止了俾斯麦式的补偿机制,将补偿功能植入普通的社会保险金制度,并恢复工人对于雇主过错行为提起诉讼的私权。[23]荷兰于1967年依循了这一制度,[24]该国的实践很可能会成为欧盟其他成员国的典范。事实上,对于某一特定类别的受害人——遭受工伤事故或患上职业病的雇员,给予慷慨的救济,而针对其他类别的受害人则适用受到严重财务危机困扰的社会保障给予救济,这样的制度安排很难得到广泛支持。[25]原则上,一个普遍的、满足基本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并辅之以个人负责为基础并激发注意义务的侵权法则,则理应更为可取,它向所有受害人提供适度的并且是平均的救济,而不管其伤害或疾病的来源。
反之亦然,社会保障制度与侵权制度之间边界的设计,应当同时体现侵权法的威慑功能和损失公平分担功能。[26]在这方面,欧陆法上已经建立起向侵权行为人征收公共资金以偿付受害人的制度。法国法和德国法均反对受害人的双重受偿,或从损害赔偿金中扣除社会保险金,但允许社会保险机构替代受害人并向第三人(侵权行为人)主张受害人原本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27]在这一机制的帮助下,侵权法的激励效应得以全面恢复,损失则由产生该损失的行为人承担。
近年来,英国甚至偏离其要么忽视补偿的次要来源导致双重补偿,要么从侵权行为人的损害赔偿金中扣除社会保险金的传统,转而规定了次要来源的赔偿制度。[28]事实上,英国的方案向前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因为赔偿请求权并不由多种多样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去行使,而转由一个集中的机构,即位于纽卡斯尔的损害赔偿支付机构(CompensationRecoveryUnit,CRU)拥有。[29]通过采取这种方法进行集中赔偿,英国式的制度则能实现规模效应并籍专门化和专业化来提高效率。难怪CRU的管理成本仅仅只占补偿款的5%以下。[30]
(四)对未来的展望
尽管存在前述各种问题,但整体的解决方案并未列入官方的议事日程。在巨大灾害事故中,有必要建立同时有利于受害人与行为人的一体化赔偿责任制度,2001年9月11日对世贸大厦的恐怖袭击即为巨灾的最明显例证。美国国会对此灾难的回应是制定《航空运输安全与系统稳定法》(AirTransportationSafetyandSystemStabilizationAct),其中第四章即建立了“9·11受害者补偿基金”。[31]该法案并未排斥受害人寻求侵权救济,但给予受害人向基金求偿的选择权,该基金基于无过错责任给予了受害者非常慷慨的补偿。责任保险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责任成立门槛低,损害赔偿责任制度坚持全面赔偿原则,而事实上,“9·11基金”将二者有效地结合了起来。简而言之,因为这个原因,该基金的设立决非预示着无过错保险制度的复兴,但可理解为大灾难发生之后,其灾难性后果对美国国民以及政治人物的观点产生深重影响,他们因此对灾难后果的震惊以及对受害者充满了悲怜之心。
依上述分析,我们大抵可以预测,无过错保险只有在出现大规模灾难(无论是人为的还是自然力所造成的)时才根据需要得以实施。不过,果若如此,补偿标准要想再次达到“9·11受害者补偿基金”的标准几乎不大可能。
至于日常生活中发生的小规模灾难事故,在可预见的将来,将不会采取无过错责任。因此,侵权法极有可能会赢得重要地位,而不会丧失其进一步发展的基础。在损失惨重、发生频繁,且受害人能够凝聚足够政治力量的领域,将采取由严格责任和责任保险共同结合而成的制度,并替代由政府运行的无过错赔偿机制。该制度呈现出非福利性和市场化特征。
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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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于注释:
[1]BillDufwa,‘CountryReportSweden’,inGerhardWagner(ed),TortLawandLiabilityInsurance(2005),nn24ff,52ff.
[2]LapoyadeDeschamps(n43),89.
[3]MichaelStolleis,GeschichtedesSozialrechtsinDeutschland(2003),52ff.
[4]参较UlrichMagnus,TheImpactofSocialSecurityLawonTortLaw(2003)。工伤赔偿制度正在逐渐替代侵权法:Austria(p11,nn13ff),Belgium(p39,n22),France(p77,n9),Germany(pp97ff,n13),Greece(p124,nn35ff),Switzerland(p202,n21)。美国的情形与此相似,但州与州之间的制度设计存在差异:在一些州,工人应向公共基金缴费,但在另外一些州,工人有义务办理责任保险。参较Dobbs(n49),1098ff.
[5]StatistischesBundesamtDeutschland,StatistischesJahrbuchfürdieBundesrepublikDeutschland2004(2004),190n7.2.3.
[6]GesamtverbandderDeutschenVersicherungswirtschafte.V.(ed),2004Yearbook—TheGermanInsuranceIndustry,90ff(availableat:).
[7]RobertKeetonandJeffreyO’Connell,BasicProtectionfortheTrafficVictim—BlueprintforReformingAutomobileInsurance(1965),5ff,273ff;最近的更为全面的建议,参见StephenD.Sugarman,‘DoingAwaywithTortLaw’,(1985)73CaliforniaLR558ff.
[8]AndréTunc,‘TrafficAccidentCompensation’,inArthurHartkamp,MartijnHesselink,EwoudHondius,CarlaJoustra,andEdgarduPerron(eds),TowardsaEuropeanCivilCode(2ndedn,1998),461,462ff.
[9]PatrickAtiyah,Accidents,CompensationandtheLaw(1stedn,1970),603ff.
[10]RichardMahoney,‘NewZealand¡¯sAccidentCompensationScheme:AReassessment’,(1992)40AJCL159ff.
[11]概要的论述,参见Tunc,‘TrafficAccidentCompensation:LawandProposals’,inidem(n1),ch14(1971),paras187ff,paras54ff;astothesituationintheUnitedStatesandCanada,seeDonDewees,DavidDuff,andMichaelTrebilcock,ExploringtheDomainofAccidentLaw(1996),15.
[12]参照onthistopicVineyandJourdain(n53),nos.48ff.
[13]参照ArtL211-8.ff,L-421-1ff.Codedesassurances;SimonFredericq,Risquesmodernesetindemnisationdesvictimesdelésionscorporelles(1990),nos.48ff.
[14]Terré,etal(n100),no.935.
[15]ibid.
[16]更为全面的解释,参见GerhardWagner,‘ComparativeReportandConclusions’,inidem(ed),TortLawandLiabilityInsurance(n176),nn108ff.
[17]Terréetal(n100),no.930.
*防御性医疗(defensivemedicine)是指医务人员为了减少医疗风险,保护自我而实施的偏离规范化医疗服务准则的医疗行为)——译者注
[18]参照StephenD.Sugarman,DoingAwaywithPersonalInjuryLaw(1989),18ff.
[19]PatrickAtiyah,TheDamagesLottery(1997),183.
[20]ThomasUlen,‘TortLawandLiabilityInsuranceintheUnitedStates’,inWagner(n176),n29;seealsoWagner(n191),nn106ff.
[21]大概的相关论述,参见LottaWendel,‘CompensationintheSwedishHealthCareSector’,inJosDute,MichaelG.Faure,andHelmutKoziol(eds),No-FaultCompensationintheHealthCareSector(2004),nn28ff;Deweesetal(n186),139ff.
[22]Wagner(n191),n109.
[23]Rogers(n34),para8.1.
[24]EdgarduPerronandWillemH.vanBoom,‘CountryReportNetherland’,inMagnus(n179),155n21.
[25]这是简·斯特普顿(JaneStapleton)在其著作中得出的结论,参见其所著DiseaseandtheCompensationDebate(1986),142ff,150ff。另见Wagner(n191),n111.至于早期的相关论述,参见JeremiahSmith,‘SequeltoWorkermen’sCompensationActs’,(1913)27HarvardLR235ff,251:“如果当代侵权普通法的基本原则本质上是正确的或适当的,立法者将工人的情形排除于基本原则的适用范围之外,是否有足够的理由?另一方面,如果这一法定规则对于工人而言是真正公正或适当的话,拒绝将这一法定规则作为工人之外的其他人在其遭受双方均无过错的损害时,相关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检验标准是否有足够的理由?”
[26]更为透彻的论述,请参照Wagner(n52),331ff.
[27]Germany:¡ì116SozialgesetzbuchX(SocialSecurityAct,partX);Wagner(n52),306ff;France:Art29ffloi5.7.1985(loiBadinter);Lambert-Faivre(n166),no.441ff.
[28]英国法上的历史演进,参照RichardLewis,DeductingBenefitsfromDamagesforPersonalInjury(1999),paras14.01ff;Wagner(n52),314ff.
[29]Lewis(n203),paras14.01ff,18.15ff;seealsoRogers(n34),para22.33.
[30]Lewis(n203),para14.03.
简述失业保险的特点范文
关键词:保险业质量成本顾客满意度
一、质量成本相关研究
(一)国外研究质量成本的概念最早在20世纪30年代已经被提出(Crocket,1975;Miner,1933),20世纪50年代,美国著名质量管理学家费根堡姆(A.V.Feignbaum,1956;Masser,1957)将质量成本划分为预防成本、检验成本和损失成本,并认为对预防成本的投资,可以减少鉴定和损失成本。随后,朱兰(JosephM.Juran,1962)又把损失成本细分成内部损失成本和外部损失成本,并建立了最佳质量成本模型见(图1)。朱兰模型认为,损失成本随着产品质量合格率的提高而下降,无限趋近于零,预防和鉴定成本则随着质量合格率的提高而迅速提升,在这种情况下一定会出现总质量成本的最低点。生产企业可以根据此模型调整自己的预防和鉴定成本,以使企业的总质量成本最低。朱兰同时认为,质量成本可以从另外一个角度去说,也即质量成本包含由于质量低劣而引起的成本和为获得高质量所产生的成本两部分。随后的学者从不同的方面对质量成本进行了研究,大多数学者认为,质量成本是指企业为保证或提高产品质量而进行的管理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以及由于质量低劣所造成的损失费用的总和。美国质量管理协会(ASQC)在1968年出版的《质量成本管理》一书中,定义质量成本为:对于达到或达不到产品或服务的质量要求有关的费用的具体度量。其中的质量要求由公司或顾客签订的合同或由社会具体规定。同时将质量成本划分为预防成本、鉴定成本、内部损失成本和外部损失成本四部分。从上面质量成本概念的介绍可以看出,质量成本一般是从产品制造业出发,由于服务业的特殊性,早期的研究很少涉及其质量成本的管理问题。在1991年,GeorgeP.Bohan&NicholasF.Harney将质量成本的概念细化到豪华饭店的运营中,研究和描述了该饭店如何减少质量成本的项目。Carr.Lawrence(1992)也将质量成本的概念引入服务行业,认为服务行业应该有不同于制造业的质量成本衡量方式。CollinRamdeenetal.(2007)对一家饭店进行质量成本的研究,证明对预防成本的投资能够减少鉴定和损失成本。
(二)国内研究我国1968年出版的国家标准GB6538.1中,把质量成本定义为将产品质量保持在规定的水平上所需要的费用,也将质量成本划分为四部分。2004年,我国学者胡剑芬等通过对家电维修站的实证研究,开始探讨我国服务业的质量成本管理问题。袁亚定和李定安(2007)通过对朱兰最佳质量成本模型的深入分析,结合顾客满意度对整体服务业质量成本管理进行了理论上的探讨。张梦梦(2009)则以餐饮业为例对服务业的质量成本进行了实证研究,并得出餐饮企业顾客满意度越高质量成本相对越低的结论。在对服务业质量成本的研究过程中,大多数学者都认为服务业提供的服务也可以当成一种特殊的产品,因此也可以将服务业的质量成本分成预防成本、鉴定成本、外部损失成本和内部损失成本四部分。结合国内外同领域的研究现状可以看出,现阶段国内外对制造业质量成本的研究在理论界已逐渐成熟,对服务业质量成本的研究也开始深入。但目前对保险这一特殊服务业的质量成本研究还较少。本文拟结合已有研究成果对保险业质量成本管理进行简单的分析介绍。
二、保险服务特性、质量成本核算复杂性及与顾客满意度关系
(一)保险业的服务特之一概念在业界至今没有定论,一般认为是企业的销售过程中以劳务的形式为用户提供有价值的活动使客户得到利益和满足。根据菲利普・科特勒对服务业的定义,可以把服务类型分为三类:实体物品带有伴随;主要服务伴随少量产品;完全纯粹的服务。同其他产品相比,服务业具有抽象性、不可分割性、易逝性、异质性等特征。在产业划分中,服务业被定义为除农业、工业、建筑业之外的其它所有部门,显然保险业属于服务业的一种。保险业不但是服务业,还是一种特殊的服务业。同一般服务业相比,保险业具有鲜明的行业特征。首先,在服务期限上有些产品具有长期性,长达几十年,有些寿险产品服务时间甚至可达百年,如终身寿险产品;其次,保险产品的服务具有或然性,保险服务是以约定保险事故的发生为前提的,若保险事故不发生,消费者将享受不到特定服务,如交强险、重大疾病保险等;再次,保险服务具有混合性,目前热销的保险产品不但允诺提供保险保障或者保险金给付,还提供投资理财能服务,如万能寿险、投资连结险、分红险等;最后,保险服务具有阶段性,一般而言,保险产品特别是长期型产品,服务提供一般分为投保和理赔两个阶段,而且就客户的直接感受上,投保阶段和理赔阶段所享受的服务甚至有截然不同的感觉,这一特色是其他服务业所不能具备的。
(二)质量成本核算的复杂性保险服务的上述特征决定了其质量成本核算的复杂性,但从整体产品观念的角度来讲,服务也是一种产品,因此也可以把保险业的质量成本划分为预防成本、鉴定成本、内部损失成本和外部损失成本四类。预防成本指专门为预防劣质保险服务而设置的活动成本;鉴定成本指为了确保符合质量标准要求对保险服务质量开展的测量、评价或审核所支付的费用;内部损失成本指在保险服务的过程中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供的服务未能满足规定的质量要求所造成的损失;外部损失成本指保险人因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未能满足规定的质量要求,导致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投诉索赔等造成的损失费用。从成本管理的角度来讲,制造企业或一般服务业的预测成本和鉴定成本属于可控制成本,损失成本都是不可控制成本,但考虑到保险服务的特殊性,可以发现除预防成本和鉴定成本外,保险业的外部损失成本也可以归结到可控制成本的范畴,保险业的内部损失成本属于不可控制成本。而对成本进行管理的过程中一般是对可控成本的管理,那么保险业的质量成本管理相对一般服务业来说要复杂得多。
(三)质量成本和顾客满意度的关系由于顾客对服务质量的评价带有较强的主观性,而且服务质量很难保持稳定,因此100%的顾客满意度在服务业中一般是不可能出现的。同时,追求高满意度往往会导致预测成本和鉴定成本的增加,但这种增加并非如朱兰所说趋近无限,而是随着满意度的增加而逐渐变缓,根据经验曲线效应(BruceDHenderson,1960)可知,在顾客满意度增加的同时,企业员工的自我要求和专业技能也会随之提高,也即在满意度增加的前提下,预防和鉴定成本增长逐渐趋缓,而且应该有个最高点,不会无限增大。结合顾客满意度情况和总质量成本的关系,可以看到(图2)的情形,(图2)是完全竞争市场中综合考虑到各科和服务提供方条件下长期动态质量成本模型。从中可知,当市场中所有顾客期望服务水品等于实际感知水平时,质量总成本达到拐点,此时市场处于最稳定状态。随着顾客满意度的增加,预防和坚定成本上升,但达到一个高点后不再上升,之后平缓下降,损失成本则随着满意度的增加而持续下降。总质量成本经历拐点后也会持续降低,但降低的趋势越来越缓,随后会有小幅的上升。也就是说在本模型中,当顾客满意度越高时,预防和鉴定成本趋缓,各种损失成本将不断下降,在这个过程中,将出现质量成本的最低点,而这个最低点,并非是满意度达到100%的水平,这和朱兰的观点相似。通过上面的简要分析可知,质量成本和顾客满意度息息相关,若想控制管理好质量成本,必须明确顾客满意度和质量成本的关系。
三、保险业质量成本核算
(一)保险业质量成本项目设置一般生产型企业的质量成本来源于日常开支,而由于保险业的人力成本和生产原料成本与生产型企业差别很大,因此不能简单的把保险业的质量成本归结于日常开支。检验一种成本是否属于质量成本,可以采用以下步骤:首先,判断一种成本是否与劣质产品或服务的预防有关,如果有关可归类为预防成本;其次,判断一种成本是否与评价产品或服务符合质量标准和性能有关,如果是有关可归类为鉴定成本;最后,判定一种成本是否与不合格产品或服务有关,如果有关且在产品装运或服务提供之前发现,归类为内部损失成本,若在产品或服务提供后发现,归类为外部损失成本。上面三种情况之外的不能确认为质量成本。不同于一般生产经营企业,保险业的成本多是人工成本以及相关的管理费用,包括各种产品销售渠道的手续费和佣金支出,以及保单管理费,维护费等。不过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以及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购买保险已不单是满足保障及补偿的需要,对投资和理财的需求正逐渐增加。另外,投保人购买保险时以及保单存续期间保险人的服务态度和水平也慢慢纳入到投保人的考虑范围,保险人的服务水平和态度不单影响着投保人购买保险的意愿,对后期保单维护期间的退保及保险事故发生时的赔付也有很大影响,甚至也影响着产生纠纷时所引发的一系列如诉讼费用等成本的高低。通过服务业质量成本项目设置原则并结合保险业的质量成本特征,可以把保险业的质量成本项目设置如(表1)所示。
(二)质量成本的核算保险业质量成本核算是以货币的形式综合反映保险人质量管理活动的状况和成效,是质量成本管理的重要内容包括:(1)质量成本数据的收集和统计。质量成本数据来源于记录质量成本数据的有关原始凭证,主要指发生在一个报告期内的相关质量费用。具体来说,预防成本的数据由质量管理部门及检验、产品开发、客服等有关部门根据费用凭证进行统计;鉴别成本数据由检验和开发部门根据检验、试验的费用凭证进行统计;内部损失成本数据由销售部门和服务检验部门提供的有关凭证统计;外部损失成本数据由核保理赔、销售服务等部门根据客户的反馈信息进行统计。(2)质量成本的核算。企业质量成本的核算属于管理会计的范畴,应该以会计核算为主、统计核算为辅的原则进行。如果保险公司已经设置比较完善的质量成本科目,即“质量成本”一级科目和“预防成本”、“鉴定成本”、“内部损失成本”、“外部损失成本”二级科目以及二级科目展开的三级科目,则也应同时设立相应的总分类台账和明细表,即质量成本总分类台账、质量成本预提费用明细账、质量成本鉴定费用明细账、质量成本内部损失费用明细账、质量成本外部损失费用明细账。企业在进行质量成本核算时,既要利用现代会计制度,又不能干扰企业会计系统的正常运作,要按规定的工作程序对相关的科目进行分解、还原、归集。质量成本核算的目的是为质量成本分析报告提供数据支撑,通过分析质量成本的构成比例找出影响质量成本的关键因素,主要为质量改进提供信息,指出改进方向,降低产品成本。因此,质量成本分析是质量成本管理的核心内容。质量成本分析一般包括目标质量成本完成情况分析、质量成本变化情况分析、质量成本结构分析、质量成本与其它相关指标对比分析、质量成本灵敏度分析等。根据朱兰的研究,在质量成本中,当预防成本10%,鉴定成本40%,损失成本50%的时候,生产型企业质量成本管理最优,顾客满意度最合适,如果偏离这个比例,企业需要改进质量成本管理。保险企业可以以此为依据适当调整自己质量成本的构成,毕竟保险业是一种特殊的服务行业。
四、结论
如(图3)所示,近十年来,保险业的保费收入增长速度一直保持在14%以上(2004年除外),保险业的飞速增长说明一方面说明保险理念已经慢慢的深入人心,另一方面也预示着保险业的发展充满了激烈的竞争。目前,企业正面临着以“3C”即“顾客(Customer)主导、竞争(Competition)激烈、变化(Change)快速”为特征的经营环境。以提供保险服务为主要经营项目的保险业这种情况尤为明显,在这种形势下,保险人在产品开发或服务质量管理中注重质量成本的经济性,探求最佳质量成本水平,以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顾客满意不仅是对一次消费和接受服务的心理满足感,而且还会在不断接受服务企业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过程中累积起对企业的一种总体满意程度,进而成为企业的忠诚顾客。同时,也应该注意到不满意的投保人不仅会离开现有的保险公司,转投其他竞争对手,而且还有可能带来保险公司声誉的损失,加大其商誉成本支出。因此,保险企业的管理者和全体员工必须真正树立顾客导向的质量观,以顾客满意度为标准,持续不断地提高服务质量,不断地超越顾客的期望,使顾客感到惊喜,才能使顾客真正满意,形成对保险公司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一种偏好和喜爱,进而促进顾客忠诚。以顾客满意为导向的质量成本管理要求保险人必须做到以下几点:首先,提高保险服务人员的整体素质,也即在服务人员上岗之前必须进行足够的专业培训,坚持每一个员工都能持证上岗,这一做法从质量成本管理的理论来说是加大预防成本的投入,进而调整总质量成本的结构,使质量成本总额最低。其次,加强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之间的沟通,及时了解顾客需求的信息,及时跟进顾客的心里,争取顾客接入到质量成本管理过程中来,以消除质量管理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降低内部损失成本外部损失成本。再次,建立完善的质量成本核算体系,掌握质量成本管理的关键点。目前我国保险业设立独立的质量管理部门的企业不多见,在竞争越来越激烈的环境中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在建立完善的质量成本管理体系之前须成立独立的质量成本管理部门,根据自身的业务种类设计质量成本项目,设立相应的总分类台账和明细表,制定科学的数据统计及分析步骤和方法。同时,应该明确质量成本管理的重点不仅是质量不足所产生的成本,还要意识到保险人所提供的无效或超值质量会导致服务质量的过剩,也意味着资源的浪费和成本的损失。保险人要在对本企业质量成本现状做出充分调查的基础上,由管理部门与一线服务部门相关人员共同努力识别并绘制服务质量形成全过程的流程图,找出导致服务质量成本发生的各个环节、岗位,并结合行业特点与客户需求辨识其中的关键点,着重对这些关键点进行管理和监控,避免质量不足与质量过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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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失业保险的特点范文篇7
华北电网有限公司于2009年开始启动财务风险管理系统建设项目。目前已经初步建成理念创新、方法先进、亮点突出、体现华北公司业务特色的风险管理系统。(1)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建设:按照国资委建立风险管理三道防线的要求,以及国家电网的建立风险管理架构要求,华北公司建立了包括全面风险管理委员会、全面风险管理办公室、公司各业务部门的组织架构,且在各直属单位建立了同样的组织架构。(2)逐步形成公司风险管理文化:完成《财务风险管理手册》中《资金分册》、《预算分册》、《基建分册》、《会计报告分册》和《产权分册》的编写;完善公司的《风险管理数据检查方案》用于规范各单位的数据使用;制定《华北电网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定性评价办法》,使综合管理和专业管理相结合,逐步形成公司财务管理评价的制度体系;初步编写完成《华北电网公司财务风险管理使用规范》,规范上线单位和非上线单位的风险管理工作。(3)公司提出“三条主线”的风险管理核心思路:提出指标预警看风险、内部控制查风险、管理评价控风险的核心思路。通过设定指标阀值对风险情况进行分级预警,以此对指标异动分析发现风险;将风险管理活动嵌入在业务环节中,及时发现业务缺陷,促进各单位完善各项内控措施;通过管理评价,促进财务工作标准化、规范化、流程化和绩效评价科学化。
二、华北电网有限公司财务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的现状
自2009年开始,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开始建立企业内部控制管理体系。公司与2010年颁布《华北电网财务内部控制手册》,用于规范企业财务管理。财务内部控制手册是对华北电网有限公司有效执行内部控制规范做出的具体规定和详细说明。财务内部控制手册按照公司财务不同业务将财务内部控制划分为15项具体内容:资金管理、采购、收入、工程项目、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管理、存货、融资、对外投资、预算管理、生产成本、担保、关联交易、税金、财务报告及信息系统。财务内部控制手册以业务流程为线索,每一项具体内容即为一个业务流程,通过对每一项具体业务的分析,识别财务部在该业务中的风险点,找出或设计应对风险的控制点,以完善财务内部控制建设。财务内部控制手册适用于华北电网有限公司本部、直属公司、分支机构及下属地市公司财务部。手册中国家电网公司总部简称国网总部,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简称本部,省网公司简称省公司,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的直属公司、分支机构及下属地市公司简称地市公司。为提高公司财务内部控制执行力,建立健全财务内部控制体系,规范财务管理,防范财务风险,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制定本办法。公司于2010年下半年,正式颁布《华北电网有限公司财务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对各单位财务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开展调查、测试、分析和评估的工作。同时,公司不断地通过信息化手段促进制度的落实。公司财务风险管理系统建立了财务管理评价子系统,用于对地市级公司及县级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评价。管理评价子系统分为:评价指标库和管理评价流程两大功能。其中,评价指标基于国网公司管理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要求建立,形成了具有华北特色的业务类别,共有100多项评价指标。管理评价流程基于华北特色,形成了自评打分和二次评价打分相结合的评价机制,更好地体现了评价的科学性,增强了评价结果的可信度。
三、华北电网有限公司财务管理与内控管理的实施
华北电网财务风险管理和财务内控管理的建设分为三个阶段:风险管理咨询阶段、风险管理系统建设阶段、风险管理推广实施阶段。表1是关于风险管理和内控管理的重要时间表。其一,风险管理与内控管理的系统外结合———财务风险管理手册(见图1)。财务风险管理手册作为财务风险管理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其测试结果与系统内特定风险事件相关联,可追溯至特定风险源及相应防控、缓控措施。财务风险管理手册内容架构财务风险管理手册分为资金管理、预算绩效、资产与产权、电价管理、会计核算与财务报告、财务信息系统六个业务分册。每个业务分册包含华北电网对应业务方面的主要业务流程,每个业务流程由若干子流程构成。每个主业务流程包含结构索引、业务概述、华北电网业务概况、流程描述四大部分。(1)结构索引。结构索引为编制本手册的内在理论逻辑。以财政部颁布的《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为基准,扩展到对应业务点的标准化内控流程———包括控制目标和控制活动及测试方法。在章节的子流程中,控制活动与华北电网的具体业务环节相对应。特定的业务环节作为控制活动保证企业控制目标的实现,并从风险管理角度对应到相应风险事件及防控缓控措施。见表2:结构索引以《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为基准,为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全面性和合规性提供依据。标准化内控流程为内控指引在企业实际业务中的具体运用,包括特定控制目标、保证目标实现的控制活动及针对性的测试方法,有助于检测企业具体业务流程中内控设计的完整性和合理性。对应风险为特定业务环节保证失效时产生的企业经营风险,以及针对风险应采取的事先防控和事后缓控措施。(2)业务概述。业务概述为该业务流程的普遍定义及一般性内容。(3)华北电网业务概况。华北电网业务概况为华北电网该业务流程的特点。包括业务内容特点、业务权限特点、业务范围特点等。(4)流程描述。流程描述为该主流程下的子流程内容细化,每个子流程包含六个部分:一是业务流程图。业务流程图为该子流程主要操作的图形展示。按照业务环节操作关系进行环节编号,表示其先后时间或逻辑顺序。环节编号与下一步内容中的业务环节描述相对应。二是业务环节描述。业务环节描述是对流程图中每一个业务环节的细化描述,包括每个业务环节的操作部门及职位、操作内容、流转单据等,其环节编号与流程图内环节编号对应一致,并与主流程结构索引中的内部控制-控制活动相对应,是标准化内控在企业具体实务作业中的展现。三是业务风险索引。业务风险索引是针对每一个业务流程中的业务环节与控制活动、风险事件建立的对应关系。四是业务记录。业务记录是该项业务进行过程中流转的单据及保存的记录,是内控测试的主要对象。业务记录既包括企业的内部业务单据如支付申请、系统发票等,也包括外部第三方的原始单据如银行进账单、供应商发票等,还包括企业账务处理的记录单据如入账凭证等。财务风险管理手册的业务记录包括单据及其编制人、审核人、审批人及其所对应的业务环节编号,是业务记录与业务流程的对应和统一。五是账务处理。账务处理为该子流程中涉及到的会计处理内容,部分流程如采购合同签订、年度资金计划编制等不涉及该部分内容。账务处理是内部控制手册与华北电网标准化会计核算流程的统一,其目的是为企业的财务信息准确性和完整性提供保证。见表3:六是内控测试数据。内控测试数据为该子流程对应的内控测试内容,是财务风险管理手册系统化的关键内容。其主要包括该子流程中的主要业务记录及流转单据间的逻辑关系。其逻辑关系是通过各记录及单据主要字段间的追踪匹配来实现的。以目前系统内已实现的采购流程为例,采购合同、采购订单、支付申请、资金计划、入账凭证、银行单据等构成采购流程的主要业务记录。对各记录的主要字段进行数据抽取,对照企业业务规范进行测试,对异常记录进行汇总报告。财务风险管理手册宏观上以《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为基准,微观上落实到流程中的具体业务环节,业务环节描述、业务记录、账务处理、业务流程图中的业务环节通过统一的环节编号相互索引,并同时关联到标准化控制活动及控制偏差引发的风险事件。见图2:其二,风险管理与内控管理的系统内结合———财务风险管理系统。风险管理与内控管理的系统内结合主要体现在:风险基础信息库、风险地图、内控测试、内控任务、日常工作稽核。(1)风险基础信息库。风险信息库是风险识别的成果,把识别出来的风险事件库转化到信息系统中,是整个财务风险管理系统的基础,包括风险管理的所有基础信息。风险信息库有效结合了风险管理体系中的风险事件库和内控管理体系中的控制矩阵。以控制活动与风险事件的对应关系为切入点,把风险管理与内控管理相结合。通过风险事件库的核心风险—风险事件、内控矩阵中的控制活动,搭建风险管理和内控管理的结合点。(2)风险地图。根据财务风险管理手册,结合财务风险管理系统开发风险地图功能模块,把手册中的流程图、业务环节描述、风险点索引、业务记录落地到系统中。通过风险地图上的操作可以查看风险点、分析风险点、测试风险等。(3)内控测试。内控测试是对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风险点、控制点进行的测试,包括穿行测试和控制测试。通过内控测试发现问题可以在风险管理中进行风险应对。穿行测试是指选择具有代表性的经济交易事项作为测试样本,对贯穿业务流程中所有控制点进行检查的活动。测试的目的是验证风险控制矩阵(索引)中描述的控制活动是否正确,各环节是否按照其相关规定进行运行,是否存在控制设计及执行缺陷。测试对象为流程中各个子流程的所有控制点。控制测试是指根据既定的抽样原则、方法和样本量规定,对控制点是否按照内部控制手册和控制矩阵(索引)的规定持续有效的执行进行检查的活动。测试的目的是确认各子流程中关键控制点、重要控制点、一般控制点是否按照既定的控制设计持续有效执行。测试对象为各个子流程中的关键控制点、重要控制点、一般控制点。(4)内控任务。内控任务是指企业根据内控测试、专项稽核等工作中发现问题,通过内部的自查、抽查、整改进行内控管理的一种机制。内控任务的系统实现如下:通过内控测试报告中发起整改,进入系统中的发起整改页面,可以对相关单位的人员发起整改,并在整改完成后系统自动通知整改发起人。在任务表头可以填写任务部门、计划完成时间、任务岗位等。通过抄送可以把任务说明抄送给相关部门领导。通过内控任务将企业的内控流程固化到系统中。(5)日常工作稽核。稽核本身是企业内部管理的一种手段,日常稽核是对会计凭证、账簿、财务报表等相关会计资料,以及会计岗位设置、会计核算、财务报告、档案管理等财务基础工作的审核,是保障日常财务工作的真实、合法、合规的必要手段。日常稽核的目的是及时纠正或者制止会计核算工作中的疏忽、错误,有效预防差错和舞弊,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提高会计核算工作的质量。日常稽核的系统化本身就是对内控管理落地的一个体现。通过日常稽核的发起、审批、稽核、复核、反馈、评价等完成日常稽核的落地。综上所述,华北电网财务风险管理和财务内控管理的思路、发展情况反映了风险管理与内控管理在系统外和系统内的有效结合。
作者:胡汇单位:武汉科技大学城市学院
参考文献:
简述失业保险的特点范文篇8
本保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三种。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照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平安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司。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
推定全损是指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送货物到原订目的地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二)水渍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三)一切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五)本公司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三、责任起讫
(一)本保险负“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如在上述六十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二)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行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仍继续有效。保险责任按下列规定终止:
1.被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但不论任何情况,均以被保险货物在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
2.被保险货物如在上述六十天期限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上述第(一)款的规定终止。
四、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应按照以下规定的应尽义务办理有关事项,如因未履行规定的义务而影响保险人利益时,本公司对有关损失,有权拒绝赔偿。
(一)当被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地)以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当发现被保险货物遭受任何损失,应即向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人申请检验,如发现被保险货物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痕迹应即向承运人、受托人或有关当局(海关、港务当局等)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如果货损货差是由于承运人、受托人或其他有关方面的责任所造成,应以书面方式向他们提出索赔,必要时还须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
(二)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被保险人和本公司都可迅速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的损失。被保险人采取此项措施,不应视为放弃委付的表示,本公司采取此项措施,也不得视为接受委付的表示。
(三)如遇航程变更或发现保险单所载明的货物、船名或船程有遗漏或错误时,被保险人应在获悉后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本保险才继续有效。
(四)在向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
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及其他必要单证或文件。
(五)在获悉有关运输契约中“船舶互撞责任”条款的实际责任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五、索赔期限
本保险索赔时效,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起算,最多不超过二年。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单
发票号码保险单号次
________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________(以下简称为被保险人)的要求由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缴付约定的保险费,按照本保险单保险别和背后所载条款与下列特款承保下述货物运输保险,特立本保险单。
标记
包装及数量
保险货物项目
保险金额
总保险金额:________
保费________费率________装载工具______
开航日期______自______至______
承保险别:______
所保货物,如遇风险,本公司凭本保险单及其有关证件给付赔款。
所保货物,如发生保险单项下负责赔偿的损失或事故,应立即通知本公司下述人查勘。
______保险公司
赔款偿付地点______
简述失业保险的特点范文
3月28日’“北京市出口信用保险工作会议暨保险赔款仪式”在京举行。中国信保向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建工”)、北京宏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福建工”)分别预赔付4631万元人民币和8568万元人民币。
政治风险导致项目损失
海外工程承包项目具有前期投入大、工期长的特点。企业不仅要在工程前期垫付大额资金用于设备、原材料采购,在未来几年的施工过程中还可能遭遇战争、内战、叛乱、暴动等政治风险和买方破产、无力偿付、拖欠等商业风险,从而导致工程款项无法按期收回。
葛洲坝集团此次获得赔款的项目为利比亚住宅项目,2008年12月开工。该工程属于利比亚政府规划、国家财政出资的百万家庭安居工程,分布在两省五地,包括7300套居民住房以及必要的配套设施。葛洲坝集团于2009年9月就该合同向中国信保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险。今年2月,受当地局势影响,葛洲坝集团在利比亚的工作人员全部撤离,项目暂时中止。
中国建材此次获得赔款的项目是2010年执行的水泥厂项目。近年来,利比亚加大了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水泥在当地市场需求较大。中国建材于2008年成功将中国水泥技术引入利比亚,并得到了北非市场的认可。该水泥厂设计生产能力为日产3000吨熟料,建成后能够有效缓解该国国内水泥产量不足、大量依靠进口的状况。中国建材于2010年7月就该项目向中国信保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险。目前,该项目也因当地紧张局势而暂停,全部工作人员已撤回国内。
北京建工和宏福建工此次获得赔款的项目均为利比亚住宅项目,2009年初开工。该工程属于利比亚政府规划、国家财政出资的百万家庭安居工程,包括15000套(北京建工10000万套、宏福建工5000套)居民住房以及必要的配套设施。宏福建工于2009年6月、北京建工于2010年12月分别就该项目向中国信保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险。今年2月,受当地局势影响,北京建工和宏福建工在利比亚的工作^员全部撤离,项目暂时中止。
据中国信保专家介绍,葛洲坝集团、中国建材、北京建工和宏福建工针对利比亚项目投保的出口信用保险均覆盖因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造成的“设备、原材料、设计运费等实际投入成本损失”和“工程进度款损失”。承担国家或地区的政治风险正是中国信保区别于一般商业保险公司的重要特征。此次接到企业的报损通知后,中国信保依据上述企业的工程进展程度,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两家企业目前可核定的实际损失进行了赔付。
认真履行政策性职能
专项“理赔绿色通道”服务机制是中国信保应对中东当前动荡局势,为我国出口企业提供的“简化手续、快速办理”的特殊理赔程序。中国信保相关负责人表示,中国信保将认真履行政策性职能,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对此次利比亚局势动荡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以最快的速度进行赔付,尽最大努力保持企业经营稳定。此次葛洲坝集团、中国建材、北京建工和宏福建工均在索赔后的短短几日内就获得了中国信保的赔付。而按照信用保险行业惯例,被保险企业获得赔付的正常时间为索赔后的四个月左右。
简述失业保险的特点范文篇10
[关键词]商业银行;操作风险;风险计量
一、操作风险的定义及基本内容
操作风险的定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操作风险是指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以外的所有风险;而狭义上的操作风险则指与金融机构中运营部门相关的风险。1998年9月,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首次了《操作风险管理》文件,并将操作风险正式纳入新巴塞尔协议的三大风险之中。新协议沿用英国银行家协会(bba)对操作风险的定义,把操作风险定义为:“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人员及系统或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这个定义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策略风险和信誉风险。事实上,银行操作风险不仅仅与银行的操作相关,与银行操作之外的其他领域也相关,如欺诈交易、报告和会计体系出现问题等。
根据新巴塞尔协议的定义,操作风险包含的内容很广,但由于对它的重要性才刚刚认识到,目前还没有一个对它统一标准的内容界定。对于商业银行操作风险包含的内容,目前有三个划分;
第一,是普遍认同的内容,几乎所有的机构都认为这些内容应当属于操作风险。包括银行清算损失、交易记录失误、火灾和洪灾等意外灾害。
第二,是部分认同的内容,只有部分金融机构认为这些内容应当属于操作风险。包括内部舞弊、外部舞弊、虚假交易、不适当的销售技术和战略决策错误等。
第三,是少数认同的观点,大多数金融机构不认为这些内容属于操作风险。包括市场逆转导致的损失和交易对手违约等。
本文沿用大多数金融机构的意见,认为操作风险主要包括第一和第二部分的内容,对操作风险的计量主要针对这些风险类型。
二、操作风险计量的基本框架
操作风险的计量是操作风险防范和监督的前提与基础,是确定资本充足水平的重要依据。目前对操作风险的计量方法远远不如对市场风险和信贷风险的计量方法完善。根据新巴塞尔协议的建议,对操作风险的计量主要有三种方法:基本指标法、标准法和高级计量法。其中高级计量法又可以分为内部衡量法、损失分布法和计分卡法,本文探讨的操作风险计量方法就是损失分布法的一种。
操作风险的特殊性决定了对其计量也不同于市场风险和信贷风险。首先是操作风险发生的突发性和不可预测性。对于市场风险,可以根据市场因素的变化对标的资产的价值变化进行预测;对于信贷风险,可以对目标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评估来对信贷资产的价值进行衡量。而操作风险通常是突发的,没有可以据以预测其发生的客观指标对其发生进行判断,就如同财产和灾害保险中的索赔事件的发生,因此具有更大程度的不可预测性。其次是操作风险损失的不可预测性。对于市场风险,可以根据市场因素变化的程度计算出标的资产相应的损失状况,而市场因素变化的范围通常是可以大致估计的;对于信贷风险,根据目标企业经营及资产状况,对信贷资金的回收状况可以有一个大致的评估。但操作风险发生造成的损失,不同的事件发生造成的损失是不一样的,即使同样的事件发生造成的损失也通常是不一样的,这样造成了操作风险损失上的不可预测性。第三是操作风险分布的不平衡性。对于市场风险,当市场因素变化时银行标的资产在不同部门、不同分支机构的损失状况是基本相同的。而操作风险在不同的部门、不同的分支机构中分布是不同的,在业务规模大、交易量大、结构变化迅速的业务领域操作风险的损失也较大。
由于操作风险的这些特性,对它直接进行计量具有很大的困难,因此在对操作风险计量的时候首先根据操作风险的内容将操作风险划分为两个部分:低频高冲击事件风险和高频低冲击事件风险。所谓高频低冲击事件风险是指发生概率比较高,发生时损失比较小,在经营过程中经常会发生的事件给银行带来的风险。对于这一类风险,可以建立比较准确的计量模型,并且对未来预期损失作出较为准确的估算。这一类风险主要是日常业务流程处理上的小错误,比如清算失误、交易记录错误等。所谓低频高冲击事件风险是指发生的概率比较小,很难对它准确预期,一旦发生就会对银行造成很大损失的事件发生给银行带来的风险。对于这一类风险,属于一种极端的情况,通常并不会发生,因此对它的测度要采用情景分析的方法。这类风险主要是导致损失较高的自然灾害、大规模舞弊等。对待不同特性的风险类型需要采用不同的计量方法对其计量,最后将风险资产的数额加总获得银行面临的全部操作风险的度量。这个过程如图1所示。
三、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损失分布法计量
根据前面论述的风险计量框架,本文分别对低频高冲击事件风险和高频低冲击事件风险进行计量,并在此基础上获得对整体操作风险的计量。
1.高频低冲击事件风险计量
高频低冲击事件风险是商业银行在日常操作中不可避免的程序性失误,对于这一类风险的防范除了监管和内部控制外最重要的是银行事先预备一定数量的准备金,采用风险承受的策略,也就是新巴塞尔协议对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同风险防范的策略相对应,对这一部分风险的计量也主要是测量在给定置信区间和持有期间上、在正常经营条件下银行资产可能遭受的最可能损失数额。为了叙述方便,本文引入以下符号:设分析区间为[0,t],有n个离散点,分别为1,2,3,……,n;记银行某业务部门在该期间发生的高频低冲击事件损失为随机变量x,n个样本点的值分别为x1,x2,x3,……,xn。
(1)平均损失程度的度量
损失程度可以用最大损失量或平均损失量计量。由于最大损失量偶然性较大,使用平均损失量能够更好代表操作风险损失的大致水平,故本文采用平均损失量计量损失程度。
首先需要计量银行在计量期间内发生的损失序列的平均值与损失发生频率,二者的乘积构成银行操作风险损失的期望损失值的度量。用p2(p)表示损失序列均值,有:
式中:n1是在[0,t]区间上,xj>0的样本点数。式(2)中,计算的平均损失,是剔除了0值点后损失序列的平均值。
设损失序列中不为0的个数为n1,x的观测点数为n,则损失的概率p1(a)为:
平均损失程度计量指标r1是在计量期间内操作风险损失的期望值,是损失序列的损失程度p2(p)与损失概率p1(a)的乘积。
(2)考虑损失易变性的修正计量指标
平均损失程度计量指标r1仅反映出损失的平均水平,而无法反映出不同的操作事件导致的损失差异
的大小,因此还要在平均损失程度指标的基础上引人损失的易变性,以衡量时间序列数据的波动性。
根据损失易变性越大风险越大的基本观点,将损失序列的标准差引人计量指标,有:
式中:σ(x)——损失序列x的均方差,用于描述风险的易变性;
k>0——调整系数,反映易变性对银行操作风险的影响,也可以说是银行对操作风险的态度。
式(2)的基本含义是,风险随着损失序列均值和易变性的增加而增加,但它们对风险的贡献是不同的,e(x)的贡献是主要的,σ(x)的贡献是处于第二位的。式(2)中的“1”是指:当σ(x)=0时,风险的测度值为r1,这就是说,即使损失无变化,但只要存在损失,仍存在风险,这与fishburn(1984)对风险的认识是相同的;当σ(x)>0时,损失变化的风险应大于具有同样损失均值但无损失变化的风险。因此,本文认为,σ(x)对风险的作用是在原有风险基础上进行的调整,而不是完全取代或简单地用σ(x)去加上r1,这样可以突出可能损失在风险中的作用。k的选取没有统一的规定,它取决于投资者在计量风险时对待损失易变性的重视程度。一般k越大,越突出损失易变性对风险的影响;反之,k越小,表明投资者对损失易变性看得越轻;当k=0时,投资者则不考虑损失的易变性。另一方面,kσ(x)指的是k个单位的标准差,很容易将选取的置信区间同风险计量联系起来,这样可以将低频高冲击事件风险和高频低冲击事件风险的计量统一到相同的置信区间计量。
尽管在计量操作风险负面性强度时,本文开始选用了平均损失,但r2将e(x)与σ(x)结合在一起,实质上间接考虑了最大损失的问题。
(3)考虑损失频率的修正计量指标
考虑到操作风险分布的不平衡性,仅仅考虑到损失的可能的程度是不够的,在不同时期业务量大小不一样带来的操作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也会不同,因此在对高频低冲击事件风险的计量时还应当考虑到损失的频率。
设银行某业务部门单位时间内发生高频低冲击事件的次数为f,最大发生损失的次数为fm,则定义该业务部门高频低冲击事件风险的频度系数为:
fr=f/fm
式中,fm的数值规定与规定的时间单位有关,在单位时间确定后,fm为一常数。通常可以选择单位时间包含的天数作为最大损失次数。根据波动系数的计算,将操作风险计量公式再一次修正,可以有:
式中,k2≥0,为损失频率调整系数。它反应了损失频率对操作风险的影响程度。这个系数的数值通常是由银行自行选择的,如果认为损失频率对风险的影响程度大,可以将k2取大一些,当k2=0时,意为在计量风险的时候不考虑波动频率。
至此,本文建立了对高频低冲击事件风险的计量方法,该方法通过一个简单的公式将该类风险损失的可能性、损失的可能程度、损失的易变性以及损失的期间统一起来。
2.低频高冲击事件风险计量
低频高冲击事件风险具有更大的偶发性及损失程度的不确定性,并且每次发生造成的损失都是巨大的。对于这一类操作风险的防范,银行一次性提取某一固定比例的准备金会面临两个问题:第一,固定提取比例选择的问题。根据新巴塞尔协议有关操作风险计量的标准法,对于不同的业务类型规定不同的提取比例,但不同的商业银行会有不同的具体情况,同一商业银行不同分行、支行也会有不同的情况,很难用统一的提取比例对其进行规定。第二,即使确定一个固定的提取比例,银行一次性的提取大数额的资金作为风险准备金,但这部分损失发生的几率却是很小,而却要将相当一部分资产变成了不生息或是只产生微薄收入的准备金,不利于银行的经营效率的提高。因此对这一部分风险的计量本文采用不同于传统情景分析的方法,而是以一个类似于保险精算的模型解决上述两个问题。
(1)损失发生频率计量
低频高冲击事件的发生具有很大的偶然性,每一次事件的发生与其他事件的发生通常没有关联,可以认为是各自相互独立的。又由于风险事故发生的稀有性,因此可以假定损失次数过程n(t)具有如下特征:
首先,在时间起点,操作风险损失次数为0,即n(0)=0。
其次,在一个足够短的时间内,最多只能发生一次低频高冲击事件,且发生一次损失的概率与此时间的长度成正比,而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损失的概率是时间长度的高阶无穷小量,即:
最后,在两个不相交的时间区间内发生的损失次数相互独立,而且在每一时间区间内发生损失次数只与时间长度有关而与时间起点无关,也就是说,n(t)是一平衡独立增量过程,有:
可以证明,满足上述三个条件的随机过程为泊松过程,有:
不失一般性,假设时间长度为0,即令t=1,则上式简化为:
由此可见,在一个单位时间内,低频高冲击事件风险的损失次数服从参数为入的泊松分布。由基本的统计学知识可有期望损失发生次数为其均值,即参数入。
(2)损失程度计量
低频高冲击事件风险的损失是很难事先估计的,但仍然有一个大致的估量方法,当损失发生时,损失的程度不能大于该操作风险发生的部门或岗位能够动用的最高限额。用x表示损失的实际金额,s表示某一业务部门能够动用的,即能够损失的最高限额,有损失分布函数为:
该式说明,当损失金额小于最高限额时,即x
式中:p(x)——损失事件发生的概率。
(3)提取风险准备金的计量
银行提取的用于低频高冲击事件风险的准备金总额就应当等于期望的损失次数与期望的损失程度的乘积,结合公式(4)和公式(5)可以有:
单位时间提取的风险准备金数额为:
式中,r1——在第t期提取的有关低频高冲击事件操作风险准备金数额。
为了安全起见,银行需要留出一定程度的富余以防备可能出现的超出平均水平的损失,这主要是为了防止超出预期次数的损失出现。因此需要对期望损失次数做一下调整,通常是考虑在一定的置信水平下期望损失次数的变化幅度。这里介绍一种简化的方法对相关变量进行调整。在一定精确度的条件下计提风险准备金的单位时间数可以用一个简单的数学公式表示:
式中:n'——在某精确程度下计提风险准备金的时间单位数。e——相对于预期损失次数而言实际损失变动的次数与总数的比率,表示所需要的精确度。s——实际损失与预期损失相差的标准差的个数,s值可以说明对所有获得的结果的置信程度。p——某一特定标的发生损失的概率。这样,考虑到一定置信水平下损失的波动性后每一个单位时期计提的全部有关低频高冲击事件操作风险准备金为:
3.整体操作风险计量
在高频低冲击事件风险和低频高冲击事件风险计量的基础上,可以获得在任意一个时期整体操作风险的计量。它就等于该年度计提的高频低冲击事件操作风险准备金的数额加上截至这一时期累计提取的低频高冲击事件操作风险准备金数额之和。
式中:n——截至计算期为止经过的单位时期的期数。
四、结论
简述失业保险的特点范文篇11
【关键词】CDS法律制度风险
当今社会,信用与个人生活已经紧密相连,信用已经成为了一项重要的无形资产。伴随着信用而来的就是信用风险,信用风险已经成为了当前最重要的金融风险之一。为了应对信用风险,人们创造了诸多信用衍生品――例如CDS并将其作为转移信用风险的主要手段。
一、CDS的运作模式
根据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2016年9月的最新公告,信用违约互换(CDS)指,属于一种合约类信用风险缓释工具。1简单来讲,作为信用衍生品中最基础的产品,信用违约掉期就是由买方支付费用,对特定债务的违约概率进行“保险”,由卖方主动承担与特定债务相关的违约风险的一种协议。如下图所示,A拥有对C债权后,与B签订CDS协议,A向B支付一定的费用。当C履行债务时,B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反而赚取了A支付的费用――相当于保费;当C违约时,B需要承担合同责任,代替C向A履行债务。因而,在CDS协议下,A的债权总是可以实现的,B是否履行责任则由C的行为决定,这就将C违约的风险由A转移到了B。
CDS运作模式示意图:
根据上述分析,可以很明显地看出CDS的运作模式与同样作为风险转移工具的保险有类似之处。保险与信用违约互换均是由买方向卖方支付费用,当保险事件或信用事件发生时,由卖方来承担本应由买方承担的风险及损失。两者都是通过合同转移未来可能发生的损失。但是与保险相比,信用违约互换并不需要特定“保险”标的,可以通过购入CDS合约进行投机,而保险则不行。这也就是CDS作为金融衍生品与保险产品最大的区别。
二、信用违约互换的立法现状
信用违约互换(CDS)在我国依然是一个新鲜事物。2016年9月23日中国银行间交易协会了《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规则》以及相关配套文件,推出了信用违约互换(CDS)在内的两项新产品,此举将CDS引入了我国普通投资者的视野。但是对于我国目前对于CDS的法律规定,还十分匮乏。上述最新出台的《业务规则》作为我国目前唯一专门对CDS进行规定的文件还只是行业规定,尚未上升到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层面。2016年的部门规章――《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本币交易系统升级到2.6.3.0版本相关事宜的通知》中明确信用衍生品交易市场“新增信用违约互换市场”。但是此两份文件对于CDS仍然属于概括性的规定,对于CDS运作中的各种问题尚没有具体的规定,因此关于CDS的立法仍然处于十分不完备的状态。
三、CDS的优势――我国实行CDS的必要性
(一)剥离信用风险
CDS作为一种信用衍生品,其最重要的功能就是剥离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本质上是一种风险,与其他风险的区别在于其产生的源头是信用工具。如上述CDS的运作模式一节中所介绍到的,CDS在运作过程中实际上就实现了风险的转移。
如今,信用工具在我国的运用越来越广泛,随之而来的信用风险也暴露的越来越多。近些年来,公开发行的债券发生违约或信用事件的情况也日益增多。来自德勤的统计数据显示,2016年2月到7月仅仅6个月,违约数量和金额就分别达到62笔和376.3亿元。2因此,在违约风险如此大的金融市场,普通投资者、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等与信用工具息息相关的群体都急需一个能够将自己的信用风险剥离出去的工具,但我国目前还没有能够合理转移、分离信用风险的工具,这对于我国的信用产品交易以及投资者保护都是十分不利的。
(二)产品结构简单
目前,信用衍生品已经发展出了多种类型,但是在我国依然没有得到普及,甚至很少得到关注,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各类信用衍生品的产品结构过于复杂,我国目前的金融体系尚不完善,并不适合过于复杂的衍生品的运行,就算强行引入也只能“胎死腹中”,难以真正发挥作用。
为了更加凸显CDS的这一优势,我们可以将CDS与其他几种主要的信用衍生品――信用联系票据(CLN)、总收益互换(TRS)以及信用价差期权(CSO)进行简单的对比。CLN实际上是普通的固定收益证券与CDS相结合而产生的,其产品结构比CDS复杂是不言而喻的;TRS的产品结构比CDS复杂的原因在于,TRS的买方将信用资产处获得的收益全部转移给卖方,作为交换,卖方则承诺向买方交付协议资产增值的特定比例,而在CDS下,无论是资产还是收益都不发生转移,CDS买方仅仅向卖方支付费用,买卖双方的关系更加简单、明了。并且,TRS与CDS最大的区别在于TRS不仅能转移信用风险还能将其他风险也转移出去。3CSO分为看涨价差期权和看跌价差期权,允许到期时卖方单方面选择支付或不支付约定的利差,CSO与CDS最为相似,但是CSO具有更大的灵活性,相应的复杂性也更高。
综上,CDS的类似于商I保险的产品结构是目前几种主要的信用衍生品中最基础、最简单的一种,并且,CDS在美国、英国等国家已经逐步发展完善,伴随着目前全球CDS配套制度及设施的不断完善,我国此时发展CDS市场无疑是最佳时机。
三、CDS的风险――以2008年金融危机为例
(一)扩散信用风险
在上述一、二点中,笔者不断强调CDS的目的在于剥离、规避风险,又何来扩散风险一说?
以2008年金融危机为例,2007年开始的次贷危机最终演变为全球金融危机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次级贷款过度证券化引起风险的传递和扩大。
CDS协议本身作为一项债权也可以打包成为另一项CDS产品,只要有人愿意购买,原则上可以无止境的打包、贩卖。如此一来,一对、一对独立的债务关系被联系起来,连成了一张无止境的网,一旦出现部分债务人违约,牵扯到的不再是原来的部分债券是,而是所有购买此项衍生产品的投资者。并且,CDS作为一项协议、一份合同,原则上只要能够达成合意、满足民法中关于合同的要求,任何市场参与双方可以就任何信贷资产缔结CDS合约。如果此时缺乏有效的监管,没有有效的评价机构对双方里履约能力进行测评(次贷危机中就曾出现贷款机构、房屋估值机构、资产信用评级机构等信用风险评判机构如同虚设的情况),对冲基金等投资机构的人员在实际操作时就很有不进行适当的财务状况评估,盲目签订、打包、转手CDS合约,如此一来,一方违约就很有可能引发连锁效应,必将扩散、放大信用风险,甚至出现2008年那样的金融危机,对整个金融体系造成冲击。
(二)政府难以监管
导致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的主要原因是对复杂的金融衍生品投机过度,毫无疑问,美国政府应当为其监管失职承担责任。2005年正是美国房地产繁华的起点,房贷数量激增,因此各类金融服务机构极力的游说政府,最终CDS合法并趁势繁荣发展。但是,CDS虽然获得了合法的身份,但是对于CDS交易的相关规定却不够明晰,导致CDS的交易并不像其他金融衍生品一样透明。
政府难以对CDS进行监管的原因在于目前对于CDS的定义不明,CDS在形式上只是一份合同,是由买卖双方私下交易的,既不用在特定的交易所内进行交易,签订时也无需向政府部门进行报告。因此政府很难对CDS进行监管。无法对CDS进行合理的监管所带来的不利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个方面:第一,当出现上述盲目签订、打包、转手CDS合约的情况时,没有一个机构能够确切的了解该项CDS所牵涉的市场范围以及份额,也就不能通过控制CDS的规模从而控制风险。第二,CDS作为合同进行无条件的打包转让,让最初的购买者对CDS的最终风险难以做出合理判断,容易导致市场恐慌。
四、我国CDS的立法展望
(一)明确监管主体
目前,我国尚未有法律或法规对CDS的监管主体做出明确的规定。可能的CDS监管主体主要为以下三个:银监会;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清算所。
银监会有权对CDS进行监管是由于CDS的交易主体是银行。而“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是属于银监会是职权范围。7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对CDS进行监管的权利来源,从《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6]28号――关于的公告》就可以看出;至于清算所的职权,2010年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登记结算业务规则的公告》中明确规定清算所对信用风险缓释合约提供登记和管理服务。
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银监会、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及清算所都通过一些相关的规定对CDS拥有一定的监管权限,但是均非直接规定。这样难免会造成监管缺位或是监管重叠,不仅仅造成执法资源的浪费,更容易出现上述的CDS监管缺位从而危及金融市场的情况。因此,笔者认为,CDS立法的首要任务就在于明确监管主体,可以将全部的监管权赋予上述某一机构,或者明确各机构之间的权利与分工,一避免监管缺位情况的出现。
(二)强化信息披露
CDS容易导致信用风险扩散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信息不透明,CDS交易者的信息,如资产状况、年度财务报告、及合同信息等,对于CDS信用风险的扩散而言具有重要意义。虽然交易商协会、银监会、证监会等部门均了管理办法对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信息披露进行规制。8但是这些规定均不是针对CDS的,且没有强制力,因此只具有参考价值。换句话说,目前针对CDS信息披露的强制性法律、法规仍旧是空白。
制定CDS信息披露的强制性法律对于控制CDS中包含的信用风险扩散以及CDS市场的建设都是必不可少的,而笔者认为,CDS信息披露的强制性法律主要需要加强两个方面:第一,细化披露的内容。于此,可以指定CDS相关的披露标准,严格按照标准规定的内容和程度进行披露,例如CDS的种类,由CDS产生的收入或损失等等,只有将与CDS相关的信息都披露给投资者,才能在交易中对风险进行监控。第二,对不履行披露义务进行追责。仅仅制定详尽的信息披露热菔遣蛔阋怨娣恫斡胝叩呐露行为的,必须通过具体追责方式及惩罚方式的设置才能保证参与者遵守上述披露标准。上述披露内容的细化才有意义,可以说二者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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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肖乐.债转股17年后再上路[N].每日经济新闻,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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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赵姿昂.从债券违约看我国发展信用违约互换的必要性[J].人民法治,2015,(12).
简述失业保险的特点范文篇12
当你面对这样两份人寿保单时,你会如何选择:
同样都为10万元的保额,20年的交费期,但不同的是:第一份保单每年交保费2600元,第二份保单每年只需交240元保费。但第一份保单属于储蓄型的,也就是说所交保费是可以返还的,而第二份保单是纯保障型的,所交保费没有返还。
在专业定义上,第一份保单叫做“终身寿险”,第二份保单叫做“定期寿险”。终身寿险所交保费虽然较多,但最终钱还会回到自己手中,定期寿险便宜、相对保障较高,但交出去的钱再也拿不回来了。
在目前国内大多数人的意识中,总感觉“不返还”的保险产品不划算,但终身寿险的保费又往往比较昂贵,于是在国内市场上,“终身寿险附加定期寿险”的产品组合长期存在。看起来这样“折中两面讨好”的产品既实现了人身保障功能又能满足返还需求,以至于它甚至成为了一种固定的保险规划设计模式。
在大多数中国人对于风险保障概念才刚刚建立的阶段,纯保障型、不返还保费的定期寿险类产品,的确没有具备强大储蓄功能的终身寿险容易被接受,不仅仅在中国,尤其是韩国,日本等亚洲地区的保险市场均有此种现象发生。
但到了保险需求越来越个性化的今天,这种“终身寿险附加定期寿险”的组合方式已显出疲态,很多线从业人员和专家都认为:应该到了要打破这种固定模式的时候了。
重新关注定期寿险
案例1:刚刚工作不久的张宁宁,每月收入45OO元,她准备买一份保险,但自己以前从未认真了解过任何保险种类和具体产品。和人沟通后,在一大堆令她眼花缭乱的保险产品组合中,她始终搞不清楚自己最应该选择哪一种。
《钱经》观点:当我们第一次接触保险的时候,尤其是对于刚刚参加工作的年轻人群,最好选择最简单,最容易理解而且保费尽量便宜的保单,定期寿险是应该首先被关注的。
教科书上定期寿险的定义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死亡,则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若保险期限届满被保险人健在,则保险合同自然终止,并且不退回保险费。
通俗一点的说法,定期寿险是指被保险人只有在保单约定的期间内死亡,受益人才可获得保险金。定期寿险的保险期间短则1年,长则10年、20年,或者采取截止到某一年龄的方式,如到65岁或70岁。
虽然各个市场的情况不同,定期寿险仍是全球保险市场上的主流产品之一。由于定期寿险严格限定了只有在保单规定的期间内提供死亡保障,期满时无生存给付。所以,相比其他种类的人寿保险来说,定期寿险更接近于财产和责任保险。
假使一幢价值10万元的建筑物,投保5年期的保险金额为10万元的财产保险。建筑物只有在5年的保险期内发生全损,保险公司才会赔偿全部保险金额。相同的,一个人投保了5年期间10万元保额的定期寿险,如果被保险人于5年保险期间内死亡,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10万元;若在保险期间之外死亡,保险公司则无任何给付。
因为定期寿险的结构相对简单,相比于其他保险种类也更容易进行产品间的价格比较,所以便于投保人了解定期寿险的价格信息。这导致定期寿险市场的价格竞争比储蓄型和投资型保险市场更为激烈。由于定期寿险通常没有现金价值和红利,所以保单的比较只是基于保费便可以了。
第一张保单应该选择定期寿险
案例2:今年刚刚28岁,自己创业已经半年的李强,忽然觉得有买保险的必要了。经朋友介绍,他与一位保险人经过几次沟通后,得到一份优先购买定期寿险的保险建议书。他很疑惑:自己已经不是刚刚毕业的年轻人了,怎么还要首选定期寿险?28岁创业者与25岁白领所需要的风险保障难道是一样的吗?
《钱经》观点:购买保险的人群千差万别,保险需求也各不相同,但每个消费者首先必须遵循的风险管理原则是相同的――“重大风险重点保障”,然后再选择保险产品。从这个角度观察,定期寿险可能是符合上述要求的唯一有效的选择。
定期寿险对于收入较低而保险需求(通常来自家庭责任)较高的人群,就显得十分必要。风险管理的个基本原则是,重点保障可能对家庭造成巨大损失的风险。如果目前家庭收入有限,没有能力购买保费较高的终身寿险或其他分红、投资型保险,消费者就可以选择定期寿险,用以保证在遭遇损失时有足够的财务保障。
对于那些事业刚刚起步,收入暂时有限的人群来说,定期寿险是一种很好的选择。尤其在事业的初创阶段,大部分资金主要用于发展事业,而购买定期寿险刚好不需占用太多资金――为自身的发展投资,尤其是在职业发展初期阶段,无疑具有很高的优先级。
不仅仅在个人,家庭的风险保障方面,定期寿险还能对初创企业的风险给予一定的保障作用。新兴企业因为尚处于成形阶段,因此经营风险往往很高,企业趋于成熟尚需时日。此时,如果那些对企业的成功起关键作用的个别员工一旦死亡,必将给企业带来沉重的打击,也就势必将造成企业巨大的投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定期寿险是一种十分有用而且力所能及的避险工具,它不仅能够提供相应的保障,而且保费低廉。
如果企业为这些员工投保了定期寿险,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损失。此外,很多私人企业的所有者往往将企业资产和个人资产合而为一,一旦企业发生运作障碍,将直接导致家庭生活水准的大幅下降。在这些情形下,为保证自己家庭现金流量的持续和稳定性,虽然类似终身寿险的储蓄型保单可能是更好的选择,但是在财力并不十分充裕的条件下,定期寿险也是个不错的选择。
购买定期,将余钱进行投资
案例3:王辉,民间理财高手,精通金融投资,在股票、基金等方面上的投资回报收益颇丰。但对于保险的了解不是很多,只听周围朋友谈起过储蓄型分红保险,知道保险的回报远没有在基金等上面的高。但是,他也有担心,万一发生了人身意外事件,自己在投资领域赚的钱足够多吗?真得能救家庭的燃眉之急吗?
《钱经》观点:王先生在投资方面算是高手,因此,基本没有必要购买分红险或储蓄险来进行保险理财。而定期寿险具有保费低、保障程度高的特点,一来可以在王先生万一丧失劳动能力或者离开人世时。给自己的家庭及时送上一笔赔偿金;二来不会占用王先生大量的资金,基本不会对其投资活动造成重大影响。
目前市场上新出现了这样一种保险购买方式:即使个人有充足的财力购买储蓄型保单,他们也往往选择价格低廉的定期
寿险。原因是,这样在保障相同的情况下,投保人就可以节省出一笔资金,然后将这笔资金投资于其他金融工具,比如现在行情不错的股票、基金和投连险等。如果一份定期寿险的利益加上投资收益的总和,超过了一份储蓄型寿险保单的收益,那么这种选择就是非常明智的。
通过建立这样一个“购买定期,将余钱进行投资”(简称“买定投余”)的安排,定期寿险不但完成了自己“本分内”的保障责任,还能对家庭的资产进行一次合理的配置,让有限的资金分别发挥出最大的功效。
如果构想完善,运作合理,“买定投余”计划就十分值得一试。需要注意的是,这项计划的成功离不开扎实的运作,通常以一年为一个周期。比如,投资者如果想通过购买人寿保险以外的途径储蓄,但是又无法按计划定期提存一笔金额,“买定投余”计划必将以失败告终。
终身寿险的一些“尴尬”
终身寿险的本质特征是:无论被保险人何时死亡,保险公司都将支付死亡保险金。可以说,终身寿险名副其实地为个人提供了终身死亡保障。终身寿险根据生命表定价,而生命表假定所有的被保险人都在某一年龄死亡,保险公司一般采用100岁作为保单的终止年龄――即假定所有的被保险人都会在100岁之前死亡。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这不过是保险公司在定价时的一个假设而已。
我们还可以从另一个角度来认识终身寿险,即终身寿险相当于一份100岁到期的定期寿险保单。终身寿险保单都拥有现金价值,也就是说,保单所有人在任何时候退保或解除保险合同,都可以获得保单的现金价值。而且,每份终身寿险保单都附有一张现金价值表,此表显示不同时点保单所具有的退还现金价值。
目前市场上的大部分终身寿险都具备了更高的灵活性和价值。对于保险需求超讨10年,15年甚至更长时间的消费者,或是希望以购买人寿保险方式进行储蓄的消费者来说,终身寿险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如果你的保险需求不超过15年,那么,购买一份终身寿险保单就有些过于浪费了,因为昂贵的前期费用降低了保单的短期和中期价值。但对于需要终身寿险保单人来说,更多意味着是一种半强迫式的储蓄方式,可以更有效地保证储蓄计划的最终实现。
对于事业刚刚起步的年轻人来讲,一份保障充分的终身寿险显得花费有点过多。若想既不降低保障程度又可以减少保费负担,消费者应首先遵循“重大风险重点保障”的风险管理原则,然后再选择保险产品。从这个角度观察,定期寿险可能是符合上述要求的唯一有效的选择。
结论
1、建议购买保险时,首先关注纯保障的定期寿险和重大疾病保险。
不要轻易相信某些人的忽悠,盲目购买储蓄型保险。举个简单的例子,假设你今年的年终奖是1000元,领导说我先不给你,我分10年给,每年给你101元,这样你的总收入是1010元,大于1000元,你同意吗?你肯定会说:不行!道理很简单,因为货币有时间价值。目前人在宣传储蓄保险时,就是不懂或隐瞒了这一点,他们给客户的讲解就和上面的例子一模一样。
2、对于30岁以下的年轻人,建议只需拿出年收入1%左右的资金购买保险,而并非教科书上通常所说的10%。
仔细琢磨、计算一下自己的风险保障需求,并尽量折合成现金的数量,这项工作并非想像中那样困难。但出乎我们预料的是:我们自己的计算结果往往都会小于人替我们计算出来的结果。原因其实很简单,也无可厚非:实际上很多保险人并不愿意去接消费型定期寿险保单,所签到的保费比较少,相对的佣金收入也就更少了,而付出的劳动却比较大。
3、经济实力越强的人,保险期就可以越短些。
因为自身可以在10~20年积累足够的财富,去抵御生、老、病、死。因此建议选择:保障期险为20年的定朝寿险。
4、30岁之前,不妨考虑用购买终身寿险的钱,自己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