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体经济范畴范例(12篇)
实体经济范畴范文
【关键词】:农业生产;水利水保;建设难题
水利水保工程范围十分广泛,主要有农田灌溉工程、小流域综合治理工程以及水土保持工程等。在水利水保工程建设过程中保证工程的质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农业的发展以及农村经济的发展。但是在工作实际开展的过程中,由于相关因素的影响,导致了水利水保工程的建设受到了一定的影响,使相关的工作不能顺利进行,所以如何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有效解决是相关部门应该,面对和重视的问题。
1、明确相关工作开展的性质以及范畴
1.1对工作开展的性质进行分析
在进行农村水利水保工程建设的过程中,需要协调和处理大量的事情,所以就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相关工作开展的复杂性以及难度。在农村水利水保工程建设的过程中,主要有两种形式,第一种就是国家政府或者是农村居委会根据本地区农业生产实际情况而进行的相关水利水保工程的建设,通常情况下这种工程被成为公益性工程。第二种就是在市场经济当中根据市场的需求而修建的水利水保工程。由于这个形式的工程建设带有市场经济的特征,所以一般是国家给予一定的补贴,社会资本投资进行工程的建设,同时水利水保工程投入使用之后,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归于投资方,所以这也就决定了这种水利水保工程是非公益性的。
1.2对工作开展的范畴进行分析
根据工作开展的主体以及具体实施的情况不同,可以将相关工作开展的范畴分为三个部分。第一个部分就是国家范畴,在这个范畴当中,国家投资进行相关项目的建设,比如大型的农田灌溉工程、小流域综合治理工程以及水土保持工程。国家范畴的水利水保工程建设都是公益性的,工程项目所有的投资都是由国家承担,在这个范畴之内农民群众不需要承担任何的经济费用以及其他的费用。
第二个就是地方范畴。在这个范畴当中,如果是市级行政单位进行水利水保工程的建设,那么工程项目投资也相应的由市级行政单位承担,市级行政单位应该按照项目预算成本进行全额投资。在这个范畴当中,农民群众也是不需要承担任何的经济费用以及其他的费用,而且项目完成之后还可以为农民群众带来相应的经济效益。
第三个就是村级范畴。在这个范畴当中,水利水保工程的建设不是国家投资兴建的,也不是地方政府投资兴建而对,而是由农民群众或者是村级居委会组织大家兴建的。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农民群众投入相应的劳动力。虽然村级范畴的水利水保工程由农民群众集体建设的项目,但是在项目实际建设的过程中,国家以及地方政府还是给予了一定的资金支持以及技术支持。
2、工程建设过程中土地问题的解决
F阶段,我国土地的所有权是归国家所有。农民群众在农业生产活动当中,只有土地的使用权,而没有土地的所有权。所以说国家将土地分配给农民群众进行农业生产活动只是众多土地管理方法当中的一种。国家投资进行水利水保工程的建设,是从我国农村以及社会经济长远发展的角度出发,通过水利水保工程的建设,能够在最大程度上发展农村生产力,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所以进行水利水保工程建设的根本出发点是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所以在科学规划的基础之上,国家就可以对相关的土地进行占用。在这个过程中有两个地方需要特别指出来:第一就是在农田灌溉工程、山坡耕地治理的过程中,需要占用一定的土地。但是这个土地的占用不是某一个人或者是某一个组织占用的,而是在土地治理的过程中自然缩减的,对于这样的情况是不能够申请赔偿的。第二就是在水利水保工程建设的过程中,由于占用土地而导致了农作物减产,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就能够给予相应的补偿。同时补偿的期限也是有规定的,根据具体减产的情况以及农田的生产能力进行合理计算,计算出赔偿的期限,可以是8年,也可以是10年,实际补偿期限根据相应的实际情况计算。
3、投资方式改革的措施分析
3.1国家范畴的项目投资
在国家范畴之内的水利水保工程建设的过程中,由于是国家进行全额投资,所以水利水保建设的具体方针以及具体的发展规划都要与国家发展战略相协调。在这个过程中,国家根据工程的预算进行相关的投资活动,农民群众不需要承担任何的经济费用,项目只要国家相关部门批准之后就能进行实施。在施工的过程中,农民群众还可以就近工作挣钱,增加了农民群众的收入,提高了农村地区的生活水平。如果在对某一地区进行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的过程当中,国家范畴的投资就显得十分重要了,因为进行水土保持治理是一项长期性的工程,投入的资金多,工程实施起来难度较大。如果没有在国家范畴之内开展相应的工作,水土保持工程的连续性就不能够得到有效的保证,水土治理的效果也不会十分显著。
3.2扶持社会资本
在水利水保工程建设的过程中,让适当的社会资本涌入到工程建设当中来,不仅能够有效提高水利水保工程建设的质量以及效率,同时还能够活跃市场经济,将水利水保工程的经济效应以及社会效应充分发挥出来。在具体的工作当中,政府应该加强对社会资本的扶持力度,使社会资本在进行水利水保工程的建设活动能够顺利进行。同时政府还应该加强对社会资本的管控力度,避免造成市场资本风险,影响经济正常的发展轨道。
3.3支持民主决议
在水利水保工程建设的村级范畴之内,村民自己出钱出力进行水利水保工程的建设,相关的工作应该由村民集体或者是居委会说了算。所以在这个过程中应该充分支持并尊重村民的民主决议。同时在经济落后的地区,国家也可以加大政策以及资金的扶持力度,使农村农业的生产条件得到有效的提高。
结语:
在我国农村农业生产以及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进行水利水保工程建设是十分重要的,要想水利水保工程建设能够顺利进行,就要对影响工程的因素进行有效解决,比如明确相关工作开展的性质以及范畴、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土地问题的解决。同时还要根据具体的发展情况对水利水保投资方式进行改革,从而促进我国农村地区生产力以及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董丹丹,杨雪峰,吴红梅.强化水利工程建设解决农村饮水难题[J].河南科技,2014,03:188.
实体经济范畴范文篇2
【关键词】科学发展观全面统筹协调发展中国财税法学理论创新
【正文】
一、科学发展观的内涵与要求
(一)科学发展观的提出与内涵
发展观,是对发展的本质、发展的规律、发展的动力、发展的目的和发展的标识等问题的基本观点与基本态度。1发展观作为意识形态,其正确与否,对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可以说,发展观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决定了一个国家在发展问题上所采取的基本策略与基本方针。我们党历来重视发展观问题,也在不断探索科学的发展观,但一直没有将之明确表述出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新的、科学的发展观,这就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是在充分估量当今世界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趋势的基础上,进一步从理论高度对发展的内涵进行的科学凝练,抓住了发展问题的关键和要害,揭示了发展的核心和实质,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战略意义。2
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内涵就是“全面发展”、“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全面发展”就是要谋求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的全面发展,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全面发展,经济、社会、自然和人的全面发展。“协调发展”就是要谋求经济、政治、文化相互协作、相互推动,国际间、区域间人口资源环境相互配合、相互影响,形成结构合理、功能完备、速度适宜和效益兼顾的社会良性发展形态。“可持续发展”就是要把控制人口、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放到重要位置,使人口增长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相适应,使经济建设与资源、环境相协调,实现发展的良性循环。因此,科学发展观体现了当代共产党人的崭新发展理念,具有十分丰富而深刻的内涵。3
(二)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
科学发展观为我国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层次的要求,概括说来,新的发展观所提出的基本要求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必须是以人为本的发展观,人的发展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本质,人是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终极目的,人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力,人的发展是经济发展的重要标志。4坚持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主义价值观的基本取向和核心理念,是我们党领导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历史经验的科学总结,表明我们党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共产党执政规律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5
2.全面统筹、协调发展。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必须对重大社会关系进行全面统筹、协调发展。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要对重大社会关系进行“五个统筹”: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其核心是“统筹”,充分体现了完善之意。这“五个统筹”构成了科学发展观的第二个基本要求。要科学地把握、正确地认识、全面地理解“发展”的内涵,就要做到“五个统筹”。“五个统筹”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强有力的体制保障,是一种新的发展观,它不仅是对客观世界最真实的认识,也是中国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在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以及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中,要特别关注人与自然的关系,这是解决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程度的基础性工作。6
二、科学发展观对中国财税法理论创新的指导
(一)中国财税法理论研究之现状
中国财税法研究在老一辈以及新兴一代财税法学者的不懈努力下已经取得了很大进步。中国财税法学的理论体系基本上已经建立起来,7其基本范畴体系也已经提出并对某些核心范畴进行了深入、系统的研究,8在具体制度研究方面,也具有诸多建树。从中国财税法学近些年来出版的学术著作、发表的学术论文以及召开的学术研讨会来看,9可以说,中国财税法学已经初步显示出了蓬勃发展的新气象。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也必须看到中国财税法学发展所面临的问题与严峻挑战。从数量上来看,中国财税法学研究的确给人一种欣欣向荣的印象,但从质量上来看,就不是那么令人乐观了。中国财税法学界仍有一大批文章是照搬照抄经济学界的研究成果,其文章与其说是法学论文,不如说是财政税收学的论文,但作为财政税收学论文又明显感到理论层次不够,达不到经济学论文的水准。中国财税法学界的研究大多是应时之作,能够对中国财税法学的发展进行高瞻远瞩论述的论文仍是凤毛麟角。关注财税法具体制度建设的论文很多,但真正具有财税法理论味道并能够窥探中国财税法理论之精髓的论文数量仍然不多。中国财税法学的发展正面临一个巨大的转折点,找准方向并勇敢地迈出这一步,中国财税法学的发展与繁荣就是指日可待的事情,如果选错方向,中国财税法学只能在表面的繁荣景象下原地徘徊。在我们已经迈入新世纪征途上的时候,中共中央所提出的“科学发展观”理论给中国财税法学的发展指明了新的发展方向。
(二)科学发展观对中国财税法理论创新的启示
科学发展观是指导社会发展的哲学,也是指导社会科学发展的哲学。把握了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实质,并以此作为学科发展的指导方针,定会对学科的发展繁荣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中国财税法学发展到今天正需要一个科学的发展观的指导。
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创新是事物发展的必然选择。中国财税法学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一门尚不成熟的学科,其发展更离不开创新。科学发展观对于中国财税法学的理论创新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1.以人为本对中国财税法研究的启示
科学发展观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财税法学的发展也应当强调以人为本。现代国家从获取财政收入的角度来看都是税收国家,税收是联系现代国家与人民之间关系的纽带。税收是国家得以存在并能够履行其提供公共物品职能的必要条件,税收也是现代国家的人民得以享有政治权利并获得国家提供的公共物品的必要条件。现代财税法作为规范财税关系的法律,其本质既是国家获得财政收入之法,又是纳税人权利保护之法。而现代国家的纳税人与公民的范围是大体相当的。因此,财税法学贯彻以人(纳税人)为本的思想是顺理成章的。
中国财税法学的二十年发展历程实际上也体现了对以人为本思想的重视与追求,从“税收权力关系说”到“税收债务关系说”从某种意义就是财税法学发展从以国(国库)为本向以人为本思想的转变。但中国财税法学从整理上来讲,以人为本的思想尚未真正全面贯彻。中国财税法研究仍然是以国家的税收权利为核心,仍然以保证纳税人依法纳税为重点,对于如何依法制约国家课税权的滥用,如何更好的保障纳税人当家作主的权利,仍没有给予充分的重视。特别是中国财税法的以人为本主要是以现代城市人为本,而没有将占中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村人口纳入财税法学研究的核心领域之中。由此,农民的众多财税法问题也就没有得到学界的重视,比如我国长期工农产品价格的剪刀差所造成的农民收益向工业领域转移的问题,农民收入低于城市职工,却要负担高于城市职工的类似个人所得税的农业税等等。这些问题更是我国社会所面临的具有“本土性”的财税法问题,也是我国财税法学能够为世界财税法学贡献一份特殊知识的领域。坚持以人为本,可以使得我国财税法研究的视野更加开阔,也能够使得我国财税法研究更好地把握中国的核心问题。
2.全面统筹、协调发展对中国财税法研究的启示
科学发展观要求社会经济发展要全面统筹、协调发展,这种发展观对中国财税法学的研究和发展也是具有重大指导意义的。
中国财税法学近些年来的研究虽然有重大突破,也初步显示出欣欣向荣的景象,但从另一方面来看,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也呈现出零散化、个体化和孤立化的倾向。中国财税法的研究往往体现在一个一个问题的突破,一个一个制度的研究,非常零散,问题与问题之间的内在联系,制度与制度之间的逻辑结构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所以给人的感觉就是就问题研究问题,就个案研究个案,没有从整理性、逻辑性和系统性的角度来审视财税法所要研究的问题,没有将财税法学的概念、范畴、理论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全面统筹、协调发展的发展观正好为中国财税法学未来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全面统筹要求财税法学研究必须把基础理论研究与具体制度研究结合起来,必须把财税法学的长远问题研究与当前问题研究结合起来,必须把国外财税法学研究成果与我国的现实国情结合起来,必须把财税法学理论引进与理论创新结合起来,必须把财税法学研究与相关部门法的研究以及相关社会科学的研究结合起来。以上这些财税法学研究的方方面面都需要一个宏观的、长远的全面统筹和协调规划的发展观的指导。唯其如此,中国财税法学才能走上健康的发展道路,才能走上通向光明的发展道路。
(三)在科学发展观下创新中国财税法理论的思路
科学发展观属于哲学层次的问题,它对各门学科的发展都具有指导作用,对于中国财税法学来讲,必须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具体化为财税法学理论创新的思路,否则,谈论这种科学发展观的指导就有空谈之嫌。
1.创新中国财税法学研究方法
方法是指人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方式、途径、手段和规则的总和。古人云:“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没有科学的方法,就不可能形成科学的学科,没有方法论的创新,就不可能有学科发展的突破。
财税法学是一门新兴的学科,整个财税法学的学科体系仍处于不断完善之中,许多基础理论问题尚处于空白,许多具体制度问题尚待进一步研究。财税法学的学科建构需要财税法学界所有同仁的共同努力,而在这一学科建构的过程中,方法论的建构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科学史上的大量史实证明,任何规律的揭示、理论的创造都得益于恰当方法的运用,没有方法的科学运用和创造,就没有科学的进步。
加快财税法学研究的步伐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财税法学的方法论问题,财税法学方法论研究的广度与深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财税法学研究的广度与深度。没有财税法学方法论上的突破与创新,就很难有财税法学研究的突破与创新。没有财税法学方法论的发展与成熟,就很难有财税法学学科体系的发展与成熟。10
近些年来,中国财税法学引进了很多先进的财税法学理论和著作,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著名财税法学著作的大量引进大大拓展了我国财税法学研究的视野,这些财税法学著作给我们的最大启示莫过于方法论上的启示。11从宪法、行政法和民法角度研究财税法,结合判例研究财税法,从历史学、社会学和经济学角度研究财税法,从法认识论和法实践论相结合的角度来研究财税法等等,这些研究方法逐渐在我国财税法学的研究中运用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我们认为,在财税法学研究中,特别有价值的研究方法包括经济分析法、政策分析法、系统分析法、社会分析法、个案分析法、规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和历史分析法等。在财税法学研究中,既需要根据研究对象的不同特点分别运用某种方法,更需要多种方法的交叉和综合运用,以期更全面地把握被研究对象。
2.构建中国财税法学的范畴体系
财税法范畴是指概括和反映财税法现象本质属性和普遍联系的基本概念。它是人们在认识财税法现象的过程中概括和总结出来的一些定型化的概念和术语。范畴是理论思维的工具和基本形式,是理论形成和发展的标志,是构造科学理论的基本单元,是学科和理论的标志,是学科和理论发展的动力。范畴的研究对于一门学科的发展和成熟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根据财税法范畴概括和反映财税法现象的深度和广度,可以把财税法范畴分为一般范畴、基本范畴和核心范畴。财税法的核心范畴、基本范畴和一般范畴构成了财税法的范畴体系。12
有了完整的财税法范畴体系,进行财税法研究才能高瞻远瞩、统筹规划、全面协调。至于我国财税法学的核心范畴是什么?有哪些基本范畴?有哪些一般范畴?这些问题需要中国财税法学在发展、创新中不断探索,最终形成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财税法学范畴体系。
3.转换中国财税法学的研究范式
范式(paradigm)这一概念是美国科学哲学家托马斯·库恩最早提出来的,是库恩历史主义科学哲学的核心。库恩所说的“范式”是指科学共同体的共有信念。13研究范式是在某一学科领域内进行科学研究的包括规律、理论、标准和方法等在内的一整套理念和信念。它是某一领域的科学共同体在长期的研究实践中逐渐形成的,是这一领域中的研究人员进行科学研究的模式与框架,对这一领域的科学研究具有世界观和方法论意义上的指导作用。
在财政法学领域存在两种研究范式:国家分配论范式和公共财政论范式。在税法学领域中也存在两种研究范式:权力本位范式和权利本位范式。目前中国财税法学界正在进行着从前者向后者的转化。两种研究范式在财税法学中分别体现为两种学说:税收权力关系说和税收债务关系说。税收债务关系说的提出及其发展与完善直接导致了税法学研究范式的转换。
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一致以来处于低水平研究和封闭研究的状态之中,研究力量分散,没有形成一个团队精神和财税法学术共同体。研究人员大多缺乏财税法学的学科意识和创新意识,没有意识到财税法学可以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学分支学科而存在,没有意识到财税法学可以有自己独立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研究理念和研究框架,没有对传统财税法学研究予以批判性的审视并进行大胆的创新与改造。归根到底,就是缺乏财税法学研究的范式意识,没有意识到财税法学研究中进行范式转换的革命性意义。
财税法学研究范式的转换在理论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财税法学研究范式的转换带来了财税法学的革命与财税法学的重生。现代民主法治国家中的财税法学是建立在公共财政学说和税收债务关系说的基础之上的,公共财政学说和税收债务关系说是现代财税法学理论体系建立的根基,是现代财税法学理论的出发点和归宿,没有公共财政学说和税收债务关系说就不可能有现代的财税法学,甚至根本就不会产生一个独立的财税法学。14
中国财税法学已经有不少学者在推动着这种研究范式的转换,但仍然遇到了不少的阻力,将来中国财税法学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能否沿着学界的这种研究范式转换的道路走下去。
4.拓展中国财税法学的理论空间
在完成了创新中国财税法学研究方法,构建中国财税法学的范畴体系,转换中国财税法学的研究范式等基础性和前提性的工作之后,所要进行的就是拓展中国财税法学的理论空间。
中国财税法学的空白之地仍然很多,财税立宪、财税民主、财税法的基本原则、财税法的主体理论、行为理论、责任理论、救济理论等等仍然需要我们去深入研究,在研究方法、范畴体系和研究范式的基础之上去拓展这些领域必然能够统揽大局、推陈出新,迅速攻克财税法学上的一个个难题。
5.加快中国财税法学的制度建设
中国财税法学面临一个良好的发展契机:中国财税法治建设正在中华大地上如火如荼地进行。理论发展的源泉在于实践的推动,恩格斯的那句名言至今仍在我们耳边回响——“社会一旦有技术上的需要,则这种需要会比十所大学更能把科学推向前进。”当然,中国财税法学要想获得巨大的发展也必须关注实践,必须能够回答实践中提出的问题,必须能够给实践以理论指导。
中国财税法学在进行理论研究的同时必须对财税法治建设问题进行研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合并、个人所得税法由分类所得税制向分类综合所得税制的转换、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化、农业税的改革、城乡二元税制的统一、遗产税的开征、税收基本法的制定、税务法庭的设立等等,都是需要中国财税法学界予以关注和研究的问题。
科学发展观的提出无疑是一股春风,它给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带来希望的同时,也给包括中国财税法学在内的各门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带来了希望。相信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在中国财税法学界全体同仁的不懈努力下,必将在不远的明天迎来中国财税法学发展繁荣的春天。
【注释】
1参见刘福垣:《坚持以人为本树立科学的发展观》,载《党建》2003年第12期。
2参见朱正昌:《坚持科学发展观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载《东岳论丛》2004年第1期。
3参见朱正昌:《坚持科学发展观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载《东岳论丛》2004年第1期。
4参见刘福垣:《坚持以人为本树立科学的发展观》,载《党建》2003年第12期。
5参见朱正昌:《坚持科学发展观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载《东岳论丛》2004年第1期。
6参见冯之浚:《树立科学发展观实现可持续发展》,载《中国软科学》2004年第1期。
7具有代表性的财税法学理论体系可以参见张守文:《税法原理》(第3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刘剑文主编:《财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
8参见翟继光:《论我国税法的核心范畴与基本范畴》,载韦苏文、陆桂生主编:《世纪论坛》,中国社会出版社2003年版。
9中国财税法学界的近期动态可以参考中国财税法网(/)的相关报道。
10参见翟继光:《经济法学方法论论纲》,载《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3期;翟继光:《税法学方法论》,载中国财税法网(/)2004年3月16日。
11参见翟继光:《独具特质的“北野税法学”》,载刘剑文主编:《财税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2参见翟继光:《论我国税法的核心范畴与基本范畴》,载韦苏文、陆桂生主编:《世纪论坛》,中国社会出版社2003年版。
实体经济范畴范文篇3
当前,利用自己的形象从事商业广告活动,为企业做广告、做企业形象代言人的“形象大使”已形成一类庞大的群体。笔者认为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孕育出来的一种新的经济形态在市场经济中运行,提出了应把其纳入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管理范畴的观点。通过对“形象大使”在广告活动中的经济关系分析,证明了“形象大使”在商业广告活动中是一种独立的经济形态。从经济社会发展、依法治国、经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商管理部门管理和广告受众、形象大使及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等角度,论述了把“形象大使”纳入注册登记范畴的客观要求。
关键词:工商管理注册登记形象大使管理
注册登记管理是国家规范和管理市场主体设立、变更、终止,确认其市场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的行为,是国家经济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建立和维护市场秩序的基础和保障。当前,影视名星、歌坛名星、相声名星、小品名星、体育名星及其他一些中外名人等,在市场经济中将自己的“形象”作为资本,做企业的代言人,为企业做形象宣传,为企业生产、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进行商业广告宣传等等,获取经济利益。笔者认为,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孕育出的新型经济形态,应把其纳入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管理的范畴,规范其行为,为其营造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使其在监督管理中健康发展。
一、“形象大使”在商业广告活动中是一种独立的经济形态
透视“形象大使”在商业广告活动中的经济关系,可以清楚看出,是“形象大使”将自己的形象或以往积累起来的,在广大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印象,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形象”,卖出去获取投入特殊资本的利润。这是一种抽象、独立、特殊的商品交易行为,是一种新的、独立的经济形态在市场中运行。
(一)“形象大使”在商业广告活动是把“形象”作为商品的经营活动。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形象大使”本人与一般人一样,都是人,没有什么本质或根本的区别,只有他们的“形象”与其他人不一样,在商业广告活动中人与人的“形象”不同,产生了不同广告效应,不同的广告效应产生了经济效益。“形象”是产生经济利益的基础和根本条件,“形象大使”只有把自已的特殊商品—“形象”推销出去,才能获得经济利益。
(二)“形象大使”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设计者、制作者)、广告者,在广告活动中的关系是经济合作关系,法律地位平等。“形象大使”在商业广告活动中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之间的关系是通过平等互利的契约结成的经济合作关系,法律地位平等。“形象大使”在广告活动中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的地位是平等的经济合伙人,不是雇用的工人。他们在商业广告活动中从事的不是一般劳动,投入简单、极少,获得的经济利益丰厚。“形象大使”在网上公布的的合作报价,一则广告一年都要以数十万或以百万、千万为单位予以计算?。
(三)“形象大使”在商业广告活动中起的是广告作用。“形象大使”的“形象”是商业广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将自己的“形象”附加在广告主生产、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上,使生产、销售的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知名度、美誉度得到相对提高,产生的是潜在经济效益,只有将商品或服务销售出去,“形象大使—广告”才能使广告主得到经济利益。从“形象大使”在商业广告中所起的作用上看,与其它商业广告的属性一样是“广而告知”,不能独立为广告主创造出经济利益。
(四)“形象大使”在商业广告活动中是独立的交易行为。从“形象大使”在商业广告中获得的经济利益看,“形象大使”获得的经济利益依赖于商业广告,而不从属于商业广告给广告主带来的经济利益。因为,广告主在利用“形象大使—广告”获得经济利益之前,“形象大使”已从商业广告活动中获得了自己契约中约定应得的经济利益,即广告制作完毕就得到了自己应该得到的经济利益。“形象大使—广告”未起实质性作用之前,“形象大使”的契约已履行完毕,从商业广告中脱离出来,交易活动结束。“形象大使—广告”无论将来能否给广告主创造出经济利益,无论为广告主创造的经济效益多、还是少,“形象大使”都要获得经济利益,而且数额都是一样的、约定的利益。
特别是,我国《食品安全法》第55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表明国家已认定“形象大使”在广告经营活动中是个独立的经济个体。
二、把“形象大使”纳入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管理的范畴是客观要求
当前,“形象大使”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加快,在经济生活中空前活跃,并且呈现快速发趋势。为使“形象大使”健康发展,更好地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用,客观上要求国家把其纳入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管理范畴。
第一,把“形象大使”纳入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管理的范畴,是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没有必要的法律规范就没有秩序可言。面对我国进一步改革开放、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接轨的新形势,客观上要求用健全的法律依据,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市场经济有序运行。“形象大使”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形态,规范有序的经济秩序客观要求把其注册登记管理范畴,确认市场主体的的法律地位,规范其经营行为。
第二,把“形象大使”纳入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管理的范畴,是依法治国的要求。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没有法制就没秩序可言,也就不可避免地有挑战法律行为出现。依法治国理念是逐步使人们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活等各个方面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把人们的各个方面行为用法律加以规范。依法治国的理念要求将“形象大使”纳入注册登记管理的范畴,让其受到法律的约束,使其经济活动中符合社会主义法制要求,使在市场经济中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抵制违法违章行为、自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第三,把“形象大使”纳入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管理的范畴,是推进经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我们已步入信息时代,消费者和用户购买商品往往是靠广告、认品牌,是所谓印象交易。当前,有些“形象大使”唯利是图,在商业广告活动中明知自己的广告行为会发生危害后果,而放任后果的发生。对明知设计广告内容违法,生产、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质量一般,甚至质量低劣,信誉极差的情况下,为自己获取经济利益,背离伦理道德,丧失良知和人格和尊严,“纵”、“横”为信誉极差的企业,为劣质商品、劣质服务叫“好”。甚至编造谎言,贬低与广告主同行业的经营者及商品,诋毁他们在市场经济中的良好信誉。使用绝性语言,采用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消费方式,侵害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形象大使”在商业广告活动中是否能一以贯之,坚持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要看其遵守法律、法规的程度,在很大程度上用其信用记录来衡量,如果其没合法的市场主体资格,工商部门就无法为其建立经济户口、建立信用档案,客观上要求把“形象大使”纳入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管理的范畴,促进社会经济信用体系日趋完善。
第四,把“形象大使”纳入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管理的范畴,是广告受众的要求。广告主是通过“形象大使”的广告,刺激广告受众产生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欲望,得到自己销售商品或服务获取经济利益的目的。“形象大使”的广告行为直接影响广告受众的思想意识和生产、生活行为方式。在市场发达的欧美国家,均视名人代言为“证言广告”和“明示担保”,消费者可据此担保索赔。美国更是要求做广告的名人必须是此产品的直接受益者和使用者,一旦查出不实,就要处以重罚②。广告受众需要广告内容真实,有真实可靠的广告信息来正确引导自己生产消费、生活消费、实用消费、理性消费、眼前消费和长远消费。因此,广告受众要求通过把“形象大使”纳入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管理的范畴,确认其市场主体的合法地位,来明确与其的民事关系、法律关系和责任、权利、义务关系。
第五,把“形象大使”纳入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范畴,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的要求。“形象大使”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共同完成了广告,共同从广告中获得了各自的经济利益,达到了自己的经济目的。因此,广告主、经营者、广告者要求把“形象大使”纳入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管理的范畴,确立其合法的市场主体地位,当商业广告行为产生的危害后果时,让“形象大使”承担相应由商业广告活动引起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等法律责任。
实体经济范畴范文篇4
国际经济法是一门较为特殊的法律体系。目前多数学者将其定义为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而不是调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排除国内法为其渊源,或调整国际经济流转关系的法排除以经济管理关系为其调整对象,从而使国际经济法突破了传统的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界限以及公法与私法的界限,成为一门综合性的法的体系。随着近年来对国际经济法研究的不断深化,人们已从其调整对象、组成范围等方面揭示出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内容和主要特征,但对国际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却一直缺乏必要的归纳,这就不能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国际经济法学体系的完整性。本文认为,基子对国际经济法的定义和调整对象的研究,可以将国际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归结为交易权、管理权和经济三个基本概念。
一、交易权是指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实体参加某类特定的国际经济交往以实现其经济利益的权利。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而国际经济关系首先表现为国际经济流转关系,即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商品交换关系。
这种跨国商品交换关系从本质上说是一种平等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或可称之为私法上的关系。既然如此,为什么不沿用传统的国内私法上的物权、债权等基本范畴,而要另设“交易权”这一概念呢其原因在于,传统的国内私法,如财产法、合同法,尽管已融进了一定的公法内容,但其作为私法而存在的特征仍未消失。在私法领域中,任意法规范仍占主导地位权利人的意志受到很大程度的尊重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基本上不由当事人自行设定也就是说,国家对当事人权利的限制仍体现在很小的范围之内。而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当事人的私法上的权利则受到更多的限制。首先,一国政府对本国当事人参与国际经济交往会施加一定的限制。例如许多国家实行的出口许可制度使得本国当事人无法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将某种商品出售给另一国家的当事人。这种限制虽然并不影响本国当事人的物权的成立,但却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物权的行使。其次,除受本国政府所施加的限制之外,当事人参与国际经济交往还须受其他国家所设置的种种法律限制。例如,尽管各国政府通常都鼓励资本的翰出,但在得到有关国家的明确承诺之前,投资者是无法或不能安全地将其资本投入东道国的。在一个禁止外资输入的国家,尽管对外商的财产所有权不会提出疑问,但这种所有权却不会转为投资权。正因为如此,传统的私法上的物权、债权等范畴已无法揭示当事人参与国际经济交往的可能性和现实性,从而有必要确立交易权这一新的范畴。
交易权的成立不能仅以一国法的确认为依据,而必须同时得到一项国际经济交往所涉及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的法律的承认。国的商人若想在国投资,他首先必须获得本国政府对其资本外投的许可,同时他的投资又必须获得国政府的同意。有关的国际法规范对交易权的成立当然也产生影响,但这种影响不会脱离有关国家的立法而单独发生。换言之,不作为一国立法的组成部分的国际法规范不会对交易权的成立产生影响从本质上说,交易权是一种其使用范围被有关国家所承认或限制了的财产权这一范畴并不涉及所有权方面的评价,而只是与财产权的运用问题相关。一国政府禁止本国当事人将某种商品输往某一特定的国家,并不影响该当事人对该商品的所有权,而仅仅是限制其对其所有的财产的使用和处分。一国政府对该当事人依外国法所取得的所有权通常也不能予以否认或歧视,这就是国际私法上的平权原则。由于工业产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因此一项专利权在某一外国的成立必须以该国的特别认可为基础。但这种决定所有权产生的特别认可与交易权的成立并没有必然联系。国的当事人在国的专利申请获得批准不等于说他就有权向国的当事人转让该项专利技术的使用权。技术转让的交易不仅要有本国政府的许可,还要受制于受让方国家的限制性规定。
交易权的成立是国际经济交往的当事人之间结成债权债务关系的基础。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必然要在很大程度上受着交易权的内容的影响,因为交易权体现着有关国家对当事人的财产权的运用的限制。例如,有的国家在向某类商品的出口商发放许可时,要求其向对方定期索取商品使用情况的报告,这就在确立交易权的同时又确立了当事人之间的某种权利义务关系。只有在没有强行法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才可以自由地对债权债务作出约定。
交易权作为国际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在国际经济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中又表现为各个子范畴。在国际贸易法学中,交易权应表现为贸易权在国际投资法学中,交易权应表现为投资权在国际金融法学中,交易权应主要表现为借贷权在国际税法学中,交易权则无从体现。因为国际税法具有明显的公法色彩,它调整的不是经济流转关系,而是基于经济流转而产生的国家与当事人之间就税款征缴而结成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二、管理权,或称国家经济管理权,是指国家对国际经济交往活动进行干预和管理的权利。管理权的指向对象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实体的跨国经济交往交易权可以说是跨国经济交往的当事人的私法上的权利主要是财产权受到管理权的限制的后果。
在当代社会中,各种经济交往都须接受有关国家的不同程度上的干预,而涉外经济交往则在更大程度上受到国家权力的制约,从而在有关国家的政府同跨国经济交往的当事人之间结成十分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国家经济管理权即用来概括地表述这种关系。
管理权与交易权不同它完全是一种公法上的权利。虽然交易权也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国家对私人权利的干预,但它在本质上仍是私人的权利。在管理权限定的范围内,当事人仍可按照自己的意志来决定是否以及如何参加国际经济交往、处理自已的经济科益。某种商品是否可以或须按什么样的条件输向国外由国家确定而将何种数量的商品在何种期何内按何种价格以何种方式出售给何方当事人则仍是由交易的当事人来确定的。
如果说交易权的基本特征在于其具体内容是由交易当事人所确定的话,那么管理权的特征则在于其内容是由有关国家所单方面确定的,而不受跨国交易的当事人的意志的影响,外国资本须依何种条件才可进入本国,向特定国家出口某种商品须申领何种许可,国际汇兑须依何种方式进行等,都是由有关国家以国内立法或国际协定的方式单方面加以确定的。国际经济交往的当事人只能被动地接受这种来自国家的强制国家的经济管理权源于国家经济国家经济在国际法上是一个较新的概念几。联合国大会第届会议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对这一概念作了钦为充分的阐述。该《》第二条规定“每个国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充分的永久,包括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在内,井得自由行使此项。”也许有人令怀疑《芬本身的效力,因为根据《联合国》联大没有立法权。但是,正如许多学者所指出的那样,联大决议作为一种国际文件在国际社会中的实际效力,从根本上说,来自于国际社会的某种井同意志,而不取决于联大本身是否具有立法权。联大决议所表述的许多原则、规则,或是对既存国际法的内容的进一步揭示,或是在归纳某种形成中的国际法规则。就国家经济这‘概念而言,它的内容早已包含在国家这一国际法的最基本的范畴之中是国家的根本属性之一。完整的国家不仅表现为政治上的自主独立,也应表现为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自主独立。在以往的实践中,人们对国家所包含的经济注意不够,而在现襄生活中,许多发展中国家虽然在政治上获得了独立,但在经济领域中却没有完全自主。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国家经济被作为一个单独的概念而提出,以表达构成国际社会成员绝大多数的发展中国家实现其完全意义上的的决心和便利其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努力。
国家经济的内容,依据《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的解释,包括一国对其全部财富的、自然资源的和经济活动的。经济也可分成对内、对外两方面的内容。对内,一国可自主地选择其经济制度,制定各种经济管理措施,决定其自然资源和财富的使用,规范本国人和外国人的经济活动对外,一国财有权平等地与其他国家一起商定发展国际经济的方针步骤,进行平等互利的国际合作,抵制他国对本国经济事务的干预和强制,国家经济是国家经济管理权的基础,而且也只能通过国家经济管理权予以体现由于各国都同时依据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行使其经济管理权,所以必然会出现国家间的管理权上的冲突。为了缓解这种冲突,国家间就要通过协议对各自的权利加以限定,使有关国家就跨国经济问题彼此承担一定的权利义务。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同样以国家经济为基础。因为各国都享有经济,所以各国的地位都是平等的。任何国家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到他国身上。国家间经济管理权的冲突只能通过平等谈判,以表达各有关国家的真实意志的协议予以解决。国家间有关国际终济问题的协议不以解决国家经济管理权冲突为其全部内容,这种协议还会包含具有更为积极意义的内容,例如普惠制待遇的提供、投资安全的保障等,以促进国际经济交往的发展和繁荣。
三、在法学领域中,权利的概念总是反映着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某种社会联系,交易权、管理权及经济当然也不例外。经济这一范畴揭示出在经济领域中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各国有权官主地珍与国际经济关系,有权决定自己的经济制度、管理相关的经济活动,同时又负有不干预他国内部事务,不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的义务。国家经济管理权则主要反映出有关国家同跨国经济交往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是不平等的—一方处于管理者的地位,而另一方则处于被管理者的地位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不是协商确定的,而是由国家单方面规定的。但也不是说国家一方可以毫无顾忌地向交易的当事人施加义务。在这方面,一国要受到两方面力量的制约一是客观经济规律的制约,如果一国对跨国经济交往设置了过多的限制,则必然会阻碍其经济的发展,遭到客观经济规律的报复二是其他国家的制约。一国在制定其涉外经济管理措施时,不能不考虑对其他国家的利益的影响,也不能不考虑其他国家的行之有效的方法,特别是不能违背自己所承担的条约义务如缓解双重课税方面的允诺,杏则也会遭到其他国家的报复。从这个意义上说,管理权也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有关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交易权则主要是反映了跨国经济交往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交易权作为一种被有关国家的法律所限定的财产权,其权利人可要求他认、对其财产所有权的尊重,可要求相关人对其因交易权而发生的债权的尊重。交易权在绝大多数场合下都要体现导致为某种债权,从而表现为交易当事人之间的某种关系。当然从交易权的范围的设定上看,它充分体现出有关国家的意志,从这个意义上说,交易权也反映了有关国家同交易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实体经济范畴范文1篇5
【关键词】属地化进程;海外农业;开发思路
文章编号:ISSN1006―656X(2014)09-0038-01
从现状看,海外农业架构内的开发,还带有明晰的滞后倾向。应当采纳适宜特性的运作程式,建构海外区域以内的农业基地。这样做,能有序管控国际范畴中的物流渠道,约束好农业架构中的侧重环节。采纳多重对策,助推海外农业延展,参与农业关涉的开发活动。
一、属地化特有的概要思路
农业范畴以内的属地化,是对区段之内的农业进展,予以管控及调和,它涵盖着系列架构下的产业规制。伴随农业拓展,海外范畴之中的农业,也增添了原有的项目范围。平日以内的产业进展,关涉农业特有的外包流程;专业化特性的农业主体,会介入惯常的服务中。基层架构以内的农业个体,会依附规模偏大的企业;个体及行业以内的组织,存在间接特性的业务关联。这样的主体,都被划归成属地化特有的规制对象。
海外农业关涉的属地化管控,涉及着多层级的内涵,如平日以内的产出流程、产业架构内的环保。属地化关联着的进程,带有从点至面这一进展规律,从偏浅的层级,逐渐拓展至深层级。属地化进展特有的多重阻碍,包含惯常提到的地理方位、累积着的文化制约、区域预设的地方政策。除此以外,主体特有的素养层级没能提升、累积得来的经验缺失,也阻碍到了属地化拓展的速率。
二、现有的状态弊病
从现状看,海外架构下的农业进展,凸显出滞后的弊病。农业预设的开发规模偏小,强度也没能增添。接纳海外业务的特有企业,数目还是偏少;带有规模及品牌这样的企业,更是很稀少。这一范畴的现有合作,基本被拟定在政府间,带有半市场化这一总倾向。协同建构起来的海外农业,没能拓展规模;自身盈利特有的能力偏差,没能累积着接续拓展的能量。
例如:去年年底为止,对外援建范畴内的成套项目,只达到223个;累积运算得来的海外投资,只达到6102亿美元。对周边范畴以内的地区投资,也没能超出4亿美元。对外特性的农业企业,一共创设了107家。这种进展态势,与国内特有的农业规模、关联着的消费水准,都没能匹配。
农业架构之内的对外援助、惯常见到的投资协作,都能促动交往拓展,提快属地化特有的进展速度。这是因为,农业及关涉的商务、带有外交特性的关联部门,在平日以内的经济促动中,都发挥着明晰的价值。周边区段之中的农业开发,涵盖着亚非、其他范畴中的国家;除此以外,南美洲这一区段的多重国家,也建构了农业互通的渠道。然而,市场化的态势下,虽然提快了走出去的速率,但带有实质特性的、配套架构下的支持对策,却仍旧偏少。属地化关涉的总进程中,仍应强化原初的政策支撑,为接续的农业进展,打下稳固根基。
三、属地化促动下的开发路径
(一)建构行业基地
国外范畴以内的产出基地,是海外农业依凭的根基。资源布设的总倾向表明:非洲及东南亚、毗邻着的中亚等,都储备着足量的农业资源;接续的增长潜能,还是偏大的。政府支撑之下,对于选出来的对应国家,添加原有的投资数额,是拟定的可行路径。若国内架构下的市场紧张,可把域外培植得来的农产品,运送至国内,以便添加内部范畴中的供给;与之对应,若当地凸显出来的供求紧张,则可添加原有的供给,以便就地售卖。这样做,对进展时段中的国内农业,是很好的促动。这一层级内的潜能,应被充分发觉。总体态势下,为确保各时段的投资安全,应注重如下的侧重点:
第一,选出来的投资国家,应是建构了优良关系的、带有互通往来特性的国家。这样做,能获取拟定的国家支撑。第二,选出来的交流对象,内部范畴之中的政治局势,应能维持稳定,审慎规避动荡态势下的农业干扰。第三,资本特性的实力,也应被考量。若拟定好的投资国,经济实力没能凸显,则可预设分散经营特有的思路,以便分散潜藏着的风险。
(二)管控物流渠道
国际范畴之中的农业物流,是海外开发依凭的关键点。现有的农业,惯常受到外资特有的控制,是因为缺失本源的渠道管控能力,也缺失行业以内的定价权。为此,若能经由物流的路径,筹措得来足量资金,就能建构稳固态势下的进出口路径。这样一来,就规避了市场情形之下的价格起落,凸显了明晰的稳定价值,也获取了长时段的政府支撑。
与此同时,若拥有储备着的投资能力,则可建构完备架构下的物流体系;或者经由收购及控股,慎重管控体系以内的物流企业。我国存留着的外汇偏多,国内范畴中的资金动员,水准也很高。若能衔接起国内架构中的金融资本、物流特性的多重企业,就能拓展海外特性的农业。
(三)提快立法进展
对海外农业拟定好的投资策略,审慎予以统筹,同时促动这一范畴的立法进展。国家管控特有的层面,应尽早去统筹;把海外这一范畴的总投资,划归进总体架构中的进展规划。海外农业预设的投资数值,应被涵盖进互通交往这一范围。这样做,能为平日以内的行业开发,建构最佳环境。拟定好的法规,应侧重多重部门的调和,建构多部门协同这一新颖机制。法律预设的投资战略,包含细分出来的补贴及融资、技术架构下的多样服务、带有税收特性的支持及管控。
伴随外贸递增,现有的条例规制,很难与变更着的状态吻合。为维持住投资特有的主体权益、明晰对外特性的农业行为、明晰管控职责,就应提快立法速率。拟定出来的这种法规,包含对外范畴以内的投资法。这就经由法律的路径,指引了平日以内的农业活动。
(四)多层级的金融支撑
拟定特别情形之下的融资办法,添加原有的金融支撑。若农业范畴以内的企业,急需增添金额,则应考量海外特性的投资水准,拟定带有差异特性的融资对策。这一范畴中的对策,包含预设的质押抵押、存留着的风险金。增添原有的融资供给,积极创设多样化架构下的业务类别、关联着的业务模式。规模偏小的企业,应能接纳全方位架构下的支撑。利用国际范畴中的金融机构,争取拓展拟定的渠道及路径,获取多层级的金额支持。
带有优惠特性的财政政策,应当配有税收这一范畴的优惠条例。多部门协同之下,海外农业架构之下的支持措施,应被涵盖进法规以内。运用累积着的外汇储备,拓展投资渠道,加强政府特有的互通交流。
四、结束语
很长时段内,农产品惯常的供求趋势,凸显着紧张的倾向。这种紧迫趋势,是助推海外农业的本源动机。人均范畴以内的资源稀缺,有必要经由多重的路径,来维持住稀缺特性的产品供给。属地化特有的历程加快,为域外特性的产业进展,供应了最优时机。应当明辨新近的进展走向,在这种根基上,创设新颖特性的产业模式。
参考文献:
[1]张云华.我国参与海外农业开发的机遇与对策[J].发展研究,2009(09).
实体经济范畴范文篇6
[论文摘要]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推进农业生产要素的合理流转与有效配置,是我国当前农业现代化进程中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也是我国目前工业化、城镇化的需要。因此,希望通过创建科学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理论,以西畴县农村承包地流转实践提供理论依据,真正实现农村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合法权益的目的,发挥农村土地的效益,更有利于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西畴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概况
西畴县土地的流向都是流入农户之间,全县有承包耕地面积172546.5亩,其中:田46044.8亩,地126501.7亩,从二轮土地承包以来,土地流转涉及1782个村,占全县总村数的100%,流转农户有4554户,占总承包户的8.4%,流转面积14839亩,占承包总面积的8.6%。以上调查仅仅只是对西畴县地区,所涉及的面还是比较窄的,但是凸现的问题却并不少,这其中固然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在实践层面由于执行者本身的原因带来的问题,也有我国长期以来农村土地制度的习惯带来的问题,然而更根本的一个方面还是我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制度中不完善、不健全而带来的问题。所以我们非常有必要全面分析考察西畴县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基本状况,包括其中存在的问题和弊端,只有从制度层面入手,才能从根本上真正解决西畴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二、西畴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主要存在的问题
从全国的情况来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发生率一直是很低的。“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农户承包土地流转面积占承包地面积的比例(以下简称流转比例)基本保持在1%~8%之间,发达地区一般保持较高的水平,有的甚至达30%以上,内地则较低。”[1]80年代后期以来,农户自发进行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基本保持在l%-3%之间,沿海一些发达地区和城郊地区的比例稍高一些”。从西畴县二轮土地承包以来看,土地流转涉及1782个村,占全县总村数的100%,流转农户有4554户,占总承包户的8.4%,流转面积14839亩,占承包总面积的8.6%。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地区性的不平衡。在离县城近的地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非常活跃,而在离县城远的地区,流转程度却非常低,流转具有封闭性,土地经营规模相对较小,流转相对困难。二是事先须经发包方同意,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流转。三是流转还不规范,农户间的流转大多采取口头协议的形式,很少采用书面形式,有些地方依靠行政手段强行推进流转。土地流转的操作程序不够规范。目前,规范的土地流转机制还没有建立,在完备流转手续、规范流转程序方面存在不少问题。不少农户采用“口头协议”,私下进行自发性的流转,不遵循一定的程序和履行必要的手续,未通过流转合同来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纠纷隐患较多。四是土地流转方式还存在问题,对是否应允许抵押、继承等实践中存在争议。五是土地流转的中介组织不够健全。大部分地区尚未形成统一规范的土地流转市场,流转中介组织较少,流转信息传播渠道不畅。流转市场发育不良,中介组织匮乏,信息不灵,往往出现农户有转出土地意向却找不到合适的受让方,而需要土地的人又找不到中意的出让者,影响了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
三、完善西畴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的策略
(一)规范西畴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运作程序
为了避免在西畴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中出现土地纠纷,建议必须规范运作程序:
第一,民主议定。凡是由集体统一组织流转的,无论采取哪种形式、其流转期限、租金的确定,必须经当事人的同意方可进行,决不准少数人说了算。第二,逐级审批。凡向本村以外流转承包经营权的,须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土地流转申请,经审议同意后方可实施。如涉及利益关系复杂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向乡(镇)政府请示,由乡(镇)政府把关。第三,签定合同。西畴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双方一定要有较清楚的流转意愿表达、有效的实现方式,转包、互换、出租的期限,土地名称、坐落、面积、用途、价款及支付方式、双方应履行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第四,采用登记生效主义的立法模式。所谓登记生效主义,是指登记是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生效的要件,如不经登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生效、不受法律保护。
(二)完善西畴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市场体系
第一,培育西畴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要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基础上,确立土地流转上的经济利益关系。加快培育西畴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培育市场决定西畴县农村土地经营权价格机制。政府应在市场准入、交易程序、权利义务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
第二,完善市场中介组织。“积极培育农村土地市场,缔造中介服务组织,特别是发展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体的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是推进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相关配套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2]。建议建立诸如资产评估机构、委托机构、法律咨询机构、土地投资机构、土地融资机构和土地保险机构等。流转中介组织要调查、收集农村土地流转的供求、价格等信息资料,并通过一定的渠道甚至媒体公开,使供需双方能够获得可靠的市场信息,沟通供需双方的联系,为西畴县农村土地经营权双方提供信息引导、政策咨询、法律服务,为实现西畴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创造条件。
(三)积极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要加快土地的流转,就必须弱化农村土地社会保障功能,要积极而稳定地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根据我国国情,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任务应该是:基本保障农村居民“生有所靠、病有所医、老有所养”,即办好最低生活保障、医疗保障和养老保障等三种保障项目。
四、结论
本文是建立在对西畴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实际调查的基础上,围绕西畴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践现状的分析,农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签订以及土地流转过程中的一些做法,我们仍无法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所在,是物权性质的权利却为何又在很多方面打上了债权的烙印?法律规定有欠完善,实际中也存在诸多问题:如各级政府以行政手段强制土地流转;再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又指给予过低的补偿甚至不予补偿。“土地承包经营权属用益物权范畴,用益物权的权能主要表现为使用和收益,包括权利人自己使用土地并收益和权利人将土地让与他人使用而从中获得利益。”[3]针对当前西畴县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在现实中,本文并基于此提出了相关的完善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本制度的些许建议。希望此研究能够对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产生一定的实践指导意义。
参考文献
[1]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现状、难点和建议,傅晓,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03:17-18.
实体经济范畴范文
关键词:学习方法能力;高职学生;范畴教学法;范畴内涵;范畴术语
作者简介:周长春(1964-),男,重庆云阳人,重庆三峡职业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农村经济与职业教育;童洪志(1978-),男,江西九江人,重庆三峡职业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教育经济与学校教育管理。
基金项目:重庆市2009年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基于高职学生方法能力的范畴教学法机制与模式研究”(编号:09SKS18),主持人:周长春。
中图分类号:G7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7518(2012)36-0018-03
学习方法能力是高职毕业生适应风云变幻的经济社会和求得自身全面发展的客观需要。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指出: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是教育改革发展的战略主题[1]。高职教育培养高端技能人才,迫切需要教学法改革。劳耐尔的职业能力理论认为综合职业能力包括三要素[2],其中的方法能力特别是学习方法能力是其他两种能力的基础和要素,是一种根本能力。目前高职学生能力培养实践的核心在于专业能力,对高职学生根本性方法能力的培养忽略、定位不准、理论研究与改革实践等方面的问题是其突出表现,现有高职课程体系中也少有专门的方法类课程和相应教学内容,这是导致高职学生丧失抽象思维基础、方法能力和迁移能力低下的重要原因[3]。徐维凡认为教学方法创新是提高教学质量的突破口[4]。研究高职范畴教学法能有效强化师生方法能力意识,对推进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改革,提高思维素质,为其他素质教育奠定基础[5],形成知识的迁移能力,培养学生的创造态度和创造能力,提高高职师生教学能力和效果等都有着积极的意义[6]。克拉夫基的范畴教育理论分析了范畴教育的原则、实现途径、教师备课五要素等[7],张智、周长春等就范畴教学法作了些初步思考[8],汤红明等分析了概念的教学方法[9],彭德林认为概念教学法是现在我国高校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教学采用的基本教学方法[10],这些相关或类似研究为范畴教学法的后续探讨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同时也可发现范畴教育理论也未就范畴教学法的具体操作作较为细致的论述,概念获得模式尚未涉及范畴及其在教学活动中的运用,从而为方法能力导向的高职范畴教学法操作流程的思考提供了一定空间。通过该研究,试图构建旨在大幅提高高职学生思维能力和学习方法能力的高职范畴教学法操作流程。
一、高职范畴教学法操作流程的理论借鉴
在该探讨中,范畴是指高职教育的课程范畴。该探讨的直接理论基础是德国教育家沃尔夫冈·克拉夫基的范畴教育理论,主要包括教学内容的基本性原则、基础性原则和范例性原则,促进学生主动性原则,范例教学的实现途径,教师备课五要素等。另一理论基础是布鲁纳、古德诺、奥斯汀在思维研究基础上的概念获得模式理论,概念获得模式的主要流程包括呈现材料,提出假设;验证假设;定义命名;总结思维策略[11]。
二、高职范畴教学法操作流程
(一)高职范畴教学法概念
高职范畴教学法是指基于人本主义教育思想和个性发展为主要教育目标,在高职教学过程中,通过科学掌握课程范畴,以高效习得命题、原理、规律、技能和提高教师施教能力及高职学生科学思维,独立学习能力,有效运用其他教学方法的教学方法[12]。从范畴的角色上看,范畴教学法包括获得课程范畴的教学法和运用课程范畴进行教学的方法;范畴学习法包括高职学生学习课程范畴的方法和高职学生运用课程范畴进行学习的方法。其主要特征是从课程的根基上进行教学切入。
(二)高职范畴教学法的操作程序
范畴教学法的操作程序包括学习掌握课程范畴的程序和运用已掌握范畴发展认知结构的程序,其中,前者是本研究的主体部分。
1.引入先行组织者,获得新知生长点。先行组织者是现有认知结构中的既有材料。引入先行组织者,就能为将学习的新知识准确地找到生长点。奥苏贝尔在其代表性论著《教育心理学一种认知观点》扉页中用特大号字所表述的:“假如让我把全部教育心理学仅仅归结为一条原理的话,那么,我将一言以蔽之曰:影响学习的唯一最重要因素就是学习者已经知道了什么。要探明这一点,并应据此进行教学。”[13]如“农业”和“结构”两个先行组织者,两者的内涵就是新知“农业结构”内涵的生长点。
2.创设教学情境,导出范畴问题。根据课程特点、教学目标、教学内容、高职学生既有图式等,创设生动、形象、感性,利于激发高职学生学习动机的教学情境。创设教学情境的目的主要为了激发高职学生的学习动机,为同化和顺应新知识提供生长点,促进意义建构。教学情境要以有感染力的真实事件或真实问题为基础为锚,同高职学生经验契合。一切教学问题都根于课程结构的基础即各种课程范畴。因此,应在激起高职学生学习动机的基础上,实时引出教学中应解决的范畴性问题。同时,要明示学生通过这些问题的分析解决,必须达到的直接学习目标和多元价值,从而反过来进一步强化学生学习动机。教学问题的设置应处于高职学生最近发展区。
3.范畴的形式识别。范畴的基本属性即范畴是人类思维、理论体系中最基本的概念,即范畴是同一概念体系中的本源、理论体系的根本。若课程中某一概念没有相应的上位概念,则该概念就是课程范畴。范畴的内涵形式,一般采用“术语+是……”、“术语+是指……”、“……称为+术语”、“……谓之+术语”的常用句式,其中的术语是从形式上明确的范畴。范畴内涵的本质即上述省略号所代表的内容对事物的“性质、发生、关系或功能”的描述[14]。范畴的内涵、特征和外延,三位一体,统一于范畴,构成范畴这一本源概念的逻辑要素。在学科体系课程中,范畴的文本位置一般存在于章节标题中,范畴的内涵描述一般位于标题下的首段首句,少有置于首段中间或首段末尾,更少置于后续段落中。
4.范畴术语的结构分解。首先,分解范畴术语,得到术语成分。范畴术语大多是复合词,对其进行分解是可能的,也是有效学习范畴的重要方法。如农业经济学课程中“农业结构”就是本课程的一个重要范畴术语,对其可分解为“农业”与“结构”两个部分。在不同的学习背景中,重点分析的术语成分不同。若高职学生原有认知结构中,既无“农业”、也无“结构”等认知因素,则重点分析成分包括“农业”和“结构”;若已有“农业”而无“结构”认知因素,则重点分析“结构”;其余类推。其次,分解范畴内涵,得到内涵因素。将范畴内涵分解为若干因素,顺次、对应、相对独立地分别剖析范畴的内涵因素。
5.确立范畴内涵要素。首先,明确范畴内涵中的全部构成因素。其次,明确有些因素是内涵中的核心或关键因素,对范畴的内涵和范畴内涵所指称事物的本质属性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其他因素则不然。确立范畴要素就是要在范畴内涵的各个因素中找出决定范畴内涵的主要因素,对范畴内涵的构成要素给予高度的针对性注意或选择性知觉。确立范畴内涵要素的方法是将范畴内涵各因素的意义与范畴术语各成分的意义进行匹配,其意义和范畴术语成分的意义对应相同的范畴内涵因素一定是范畴内涵的要素。如“事物内部各组成部分之间的内在联系和比例关系”中的“组分”、“联系”、“比例”三个内涵因素是“结构”这一范畴内涵表述中的三个要素。
6.整合范畴内涵要素。范畴内涵是其要素的综合体,其要素在被分析时是相对孤立的,得出的结果不可能是范畴所欲表达的意义和所欲指称的事物。只有对分解、确立的范畴内涵要素进行整合才能形成范畴内涵,才能反映一个其各要素之间有机联系的范畴内涵所指称的事物。正如将高职学生已有“农业”与“结构”两个先行组织者的内涵进行综合就可轻易发现、建构、生成新知识“农业结构”的内涵;如果高职学生只有农业内涵图式,则着重加工新知识农业结构中的结构;余可类推。这就是迁移,就是创新,这种能力的培养就是创新能力的培养。在这一整合过程中,所用到的主要而具体的方法是奥苏贝尔先行组织者加工法、逻辑方法和综合方法。
7.兼顾内涵前提条件。由于所有范畴类似于所有规律,它所反映的是有限事物之间的联系,而这些互相联系的事物同其他事物也是互相联系的,其他事物是“这些互相联系的事物”所构成的范畴赖以存在的前提条件,所以,在研究某一范畴即其所涉事物的联系时,就无法同时考虑该范畴所涉事物同其他事物之间的联系。在此情况下,就只得设定范畴研究的一定前提条件,否则,范畴的科学性、普适性就会难以保证。如生产可能性曲线范畴的内涵成立至少就有四个前提条件,否则生产可能性曲线就不能成立。
8.匹配范畴术语成分与范畴内涵要素。抽取组合范畴内涵中的关键字、词,并将它们同范畴术语中的同义成分匹配,发现它们之间意义上的同一关系。如将范畴“农业结构”内涵中的“自然力、生理机制、劳动调节、生命过程、生产产品、事业”与“农业结构”术语中的“农业”匹配,将其中的“组分、联系与比例”与“农业结构”术语中的“结构”匹配。农业是结构化的农业,结构是基于农业的结构。这种匹配整合紧密联结了范畴内涵与范畴语词,使词义一体;紧密联系了范畴内涵同范畴术语各成分,当想到某一范畴术语时,就能自然引起对范畴内涵要素的联想,而不必机械记忆;整合了范畴内部各个因素;促使高职学生思考对内涵的概括命名为什么用此而不用彼术语,真正明白内涵释义与范畴术语意义之间的本质联系。
9.范例助学范畴。范例是在运用范畴教学法过程中,引入的辅助高职学生同化或顺应范畴可以仿效并符合高职学生经验,适合学生现有能力并能使新知识即范畴纳入其既有认知结构的典范性事例或模版。范例引入的理论依据是陶行知的生活即教育[15],该操作是为了使高职学生在其现有认知结构中找到新知识的固着点,使新知识与既有认知结构能够有意义地联系起来。引入的教学范例应结构要素完整,能全面例解课程范畴。异于教学情境,范例的作用在于帮助高职学生解决范畴问题,掌握教学内容,达成教学目标。为此,其内容和结构需要同范畴问题的内容和结构要保持高度的一致性。引入范例助学范畴等这个环节也可紧置于引入先行者之后。
10.明确范畴的特征和外延。范畴特征是指范畴所反映事物特有属性所表露出来的心理迹象,它是界定事物的内涵中的事物之本质或特有属性。事物特征包括本质特征和区别特征。事物特征存在于界定事物的内涵之中,一般可借助对比的方法从反映事物的范畴内涵中获得。掌握范畴所指称事物的特征,有利于高职学生确认事物,有效避免事物之间的混淆,在学习和工作中准确地把握目标、交流沟通和有效操作。明确范畴的外延就是要明确范畴所适用的范围,范畴外延的常见表达式为“范畴包括……”或“根据……不同,可将范畴划分为……”明确事物外延对于后续学习中的分析、综合、创新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11.总结范畴教学法思维策略。在获得了正确范畴以后,教师引导学生对范畴习得的过程进行总结,总结他们是如何发现范畴的特征的,如何对范畴进行假设的,又是如何证实假设的,然后得出习得范畴的有效思维策略。
三、讨论
概念是思维的起点和结果。人类思维的运作过程就是不断地运用概念作出判断,进行推理,从而取得新的认识的过程。目前,高职教育供给与高职教育需求存在较为严重的矛盾,表现之一是高职毕业生要适应瞬息万变的经济社会、求得自身全面发展的需要,就必须具备较高的素质特别是其中的思维素质、学习方法能力。不证自明,在高职学校现有主流教育思想、教学方法和教学内容下所提供的高职教育是无法真正有效培养高职学生的思维素质、独立且高效的学习方法能力的。高职范畴教学法可在一定区域内,对现有高职教育教学法等所引致的高职教育供求矛盾起到一定的缓和作用。另外,学习方法能力导向的高职范畴教学法操作流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高职范畴教学法效果评价,高职范畴教学法实施的资源条件等,都有必要进行后续专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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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经济范畴范文篇8
凌驾于现实个人之上而又控制个人的所谓“历史目的”,原来只是无数受分工制约的个人非自愿、而又必然地形成的社会生产力与社会关系而已。它虽然对于每一个体而言是异己的,但却形成于个人力量的联合,是个人之间关系的异化形式。千年黑洞,今始开一线天。而这一秘密之所以隐藏了千年,绝不是因为马克思之前的哲学家都不及他聪明,而是因为解答历史动力之谜的现实条件尚不成熟。如果不从历史条件的深度进行思考,崇拜马克思的人将无法走出迷信的误区,排斥马克思的人也将无法领会他的伟大。[4]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指出:“低等动物身上表露的高等动物的征兆,只有在高等动物本身已被认识之后才能理解。因此,资产阶级经济为古代经济等等提供了钥匙。”[5](P47)进一步说,历史唯物主义的出场说到底是历史已经发展到资本主义阶段的结果,是现代大工业的产物,而只有通过历史唯物主义的目光,我们也才能真正理解先前的历史目的论。在回答第二个生存论疑难方面,历史唯物主义则更加显示了其与历史目的论的本质关联。历史唯物主义继承了西方悠久的人道主义传统,同样追求人类朝向一个崇高的目标或方向发展。那种切断西方弥赛亚救世情怀与历史唯物主义之间关联的科学主义观点貌似“客观”,其实是非常浅薄的。切•格瓦拉的名言“没有悲天悯人的心肠,社会主义就无法存在”是对历史唯物主义与历史目的论关系的极好说明。如上所列,历史目的论有多种历史形态。历史唯物主义产生之前的历史观领域,是不同的历史目的论厮杀的战场:“理性”和“自然”杀死“上帝”,“类本质”又杀死“理性”和“自然”。厮杀的过程就是哲学家们在更高层面上追求人的尊严的过程,就是向人自由自觉地为生存意义自我立法的境界迈进的过程。正是攻击先前历史目的论的战斗性,使得马克思最初同样(在形式上)以历史目的论作为武器,其典型表现就是“异化”理论。“异化”、“复归”范畴是历史目的论哲学的基石:“目的”是正题,“异化”是反题,“复归”(回到目的)是合题。历史目的论的这种张力结构,正是引领人类不断超越现实、趋向理想的能动性之源。历史唯物主义对历史目的论的批判继承,就集中体现在对这种能动性的重铸上,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共产主义对我们来说不是应当确立的状况,不是现实应当与之相适应的理想。我们所称为共产主义的是那种消灭现存状况的现实的运动。这个运动的条件是由现有的前提产生的。”[3](P87)如果不拘泥于字面,我们其实应当这样理解马克思的原意:共产主义也是应当确立的状况,也是现实应当与之相适应的理想;但与历史目的论不同,共产主义运动的条件由现有前提产生,而不是由哲学家的幻想产生。绝不能把马克思恩格斯所说的每一句话都按其字面意思来理解。《德意志意识形态》中之所以有这容易让人误解的话,只是出于区别于历史目的论的需要,只是出于与之前自己的哲学信仰进行彻底清算的需要,因而在词句表达上难免有矫枉过正的倾向。下面我们就进入对马克思扬弃历史目的论的思想三阶段的考察,这一考察的线索是“异化”范畴的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运用。大体来说,《〈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和《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是第一阶段,《神圣家族》、《德意志意识形态》和《共产党宣言》是第二阶段,《资本论》及其手稿是第三阶段。
马克思对“异化”范畴的第一阶段运用:借历史目的论的形式开展现实批判
也许有人反驳说,马克思1843年的这一表述不能与1857年的表述同日而语,因为前者悬设“本质”(前异化)而后者是纯粹的客观描述。这种反驳是我所不能同意的,对此,下文(“五”)将结合《1857-1858年手稿》再行讨论。同样,对于《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的“异化”范畴,我们也不能作单纯历史目的论的理解。马克思在行文中所表现出来的对历史目的论的形式追随,并不能等同于全然接受历史目的论本身。《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是马克思肯定性运用“异化”范畴的最主要文本。他认为,资本主义制度下工人的劳动是“异化劳动”:工人的劳动产品创造得越多,他就越受产品的支配;工人的劳动行为出自于自己,却变成消极的受动;工人把本属于人的类生活变成了维持个体生存的手段;工人劳动创造了资本家,但工人却从属于资本家。[6](P52-60)《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遭受的最大批评就是在形式上预设了“本质———异化———复归”的历史目的论模式,但如果由此认为马克思真的相信在工人异化之前(时间意义的)有一个“本质”状态,则大错特错。吉登斯关于这个问题的看法最为中肯,他澄清到:“通常认为《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是从抽象意义来思考‘人’这一概念的”,“其实情况正好相反……异化劳动这一概念所表明的并不是‘自然人’(没有被异化)与‘社会人’(异化了的)之间的张力,而是表明一种特殊的社会形式———资本主义———所蕴含的潜力与这种潜力实现之不可能性之间的张力。”[7](P19)这才符合马克思的原意。以为远古才是人类黄金时代,这是马克思不屑一顾的封建社会主义者的看法。《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借用历史目的论“异化”范畴的实质,在于以这种张力结构来揭露现实的非人道性,而不在于相信历史会自行向“本质”复归。相反,“要扬弃现实的私有财产,则必须有现实的共产主义行动”[6](P128)。因此,在马克思使用“异化”范畴的第一个时期,就蕴含着将规范尺度与科学尺度统一起来的纽带。
马克思对“异化”范畴的第二阶段运用:以拒斥“异化”范畴的方式表明新世界观立场
“异化”范畴在唯心史观统治时期的历史观领域,总是服务于历史目的预设的。唯物史观创立初期,马克思恩格斯坚决与历史目的论划清界限的需要使得他们把“异化”作为严厉批判的对象。这种批判集中体现在《神圣家族》、《德意志意识形态》和《共产党宣言》中。《神圣家族》开始反对《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异化———复归”的提法,明确把现实的人作为历史的主体:“历史什么事情也没有做……创造这一切、拥有这一切并为这一切而斗争的,不是‘历史’,而正是人,现实的、活生生的人。‘历史’并不是把人当做达到自己目的的工具来利用的某种特殊的人格。历史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8](P118-119)《神圣家族》在历史观领域,将历史与人的关系进行了一个哥白尼倒转,历史从先前的支配个人的超级人格,变成了追求自己目的的个人的活动总和。《神圣家族》以讽刺性的口吻提及“历史目的”:鲍威尔“把‘群众’和‘精神’之间的斗争‘规定’为过去全部历史的‘目的’”[8](P119),从而陷入了宗教幻想。相反,马克思恩格斯则认为:“思想根本不能实现什么东西。为了实现思想,就要有使用实践力量的人。”[8](P152)在这里,“实现”范畴对《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复归”范畴的替代是意味深长的,它以范畴变化的方式表明了与历史目的论的原则区别,即在历史目的论中,“本质———异化———复归”的道路是超人身的“历史”的自我运动,而在新历史观(进一步发展就是《德意志意识形态》的历史唯物主义)中,追求自己目的的个人的活动构成了历史,而实现人的目的的途径仍然是个人的联合实践。尽管此时马克思恩格斯对费尔巴哈人本学仍然缺乏总体性批判,但以感性个人的活动来为历史提供解释的思路,却预示着历史唯物主义的即将出场。《德意志意识形态》对“异化”一词的讽刺性使用最能表明马克思恩格斯坚决反对历史目的论的立场。他们写到:“因为共同活动本身不是自愿地而是自然形成的,所以这种社会力量在这些个人看来就不是他们自身的联合力量,而是某种异己的、在他们之外的强制力量……这种‘异化’(用哲学家易懂的话来说)当然只有在具备了两个实际前提之后才会消灭……”[3](P85-86)“哲学家”在这里是个贬义词,只有他们才爱听“异化”这种空疏而无力的字眼。“异化”所受的这种嘲讽与其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的核心地位恰好形成两极。马克思即使在形式上也不能容忍“异化”范畴对新世界观的亵渎,历史唯物主义必须与历史目的论进行“彻底”的决裂。上文我们曾分析过,马克思恩格斯为了表明这种立场,甚至说“共产主义不是现实应当与之相适应的理想”(见“二”),想必读者朋友最初看到《德意志意识形态》这句话时也感到有点蹊跷吧。准确的说法应是:“共产主义确实也是现实应当与之相适应的理想,但它不能停留于理想层面,而必须付诸行动。”因为共产主义尽管植根于现实,但也必须有理论灵魂引领。同理,《德意志意识形态》对“异化”的那种鄙视,有相似的意味,即为了划清新世界观(也即新历史观)与历史目的论的界限而有意为之。《共产党宣言》也是如此,它称“德国著作家”“在法国人对货币关系的批判下面写上‘人的本质的异化’”是“哲学胡说”[3](P299)。不过我们关注的焦点并不是术语本身,而是整体思想,关注的是马克思仍然借历史目的论的张力结构进行价值预设的事实。历史唯物主义的真正革命之处不在于抛弃历史趋向的目的,而在于从现实(而非头脑)当中引申出合理的目的。历史唯物主义同样关切在这个合理目的面前的“异化”。终于,进入《资本论》创作阶段后,马克思又与“异化”范畴进行了亲密的“复婚”。
马克思对“异化”范畴的第三阶段运用:历史唯物主义规范性与科学性内在统一的高度自觉
实体经济范畴范文篇9
关键词:国际经济基本范畴
各门学科都有自己的基本范畴。这些基本范畴不是由人们随意设定的,而是取决于各门学科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所以,一门学科的基本范畴可以反映出该学科的基本内容和特征。法学以权利义务为其基本范畴,但这种权利义务在不同的部门法学中又表现为不同的子范畴部门法的基本范畴,从而使一个部门法学区别于另一部门法学。例如在民法学中,其基本范畴可归结为物权、债权。以此为核心而延伸出的各项物权制度、债权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梅成了庞大而完整的民法学体系,反映了地位平等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国际经济法是一门较为特殊的法律体系。目前多数学者将其定义为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而不是调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排除国内法为其渊源,或调整国际经济流转关系的法排除以经济管理关系为其调整对象,从而使国际经济法突破了传统的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界限以及公法与私法的界限,成为一门综合性的法的体系。随着近年来对国际经济法研究的不断深化,人们已从其调整对象、组成范围等方面揭示出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内容和主要特征,但对国际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却一直缺乏必要的归纳,这就不能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国际经济法学体系的完整性。本文认为,基子对国际经济法的定义和调整对象的研究,可以将国际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归结为交易权、管理权和经济三个基本概念。
一
交易权是指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实体参加某类特定的国际经济交往以实现其经济利益的权利。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而国际经济关系首先表现为国际经济流转关系,即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商品交换关系。
这种跨国商品交换关系从本质上说是一种平等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或可称之为私法上的关系。既然如此,为什么不沿用传统的国内私法上的物权、债权等基本范畴,而要另设“交易权”这一概念呢其原因在于,传统的国内私法,如财产法、合同法,尽管已融进了一定的公法内容,但其作为私法而存在的特征仍未消失。在私法领域中,任意法规范仍占主导地位权利人的意志受到很大程度的尊重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基本上不由当事人自行设定也就是说,国家对当事人权利的限制仍体现在很小的范围之内。而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当事人的私法上的权利则受到更多的限制。首先,一国政府对本国当事人参与国际经济交往会施加一定的限制。例如许多国家实行的出口许可制度使得本国当事人无法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将某种商品出售给另一国家的当事人。这种限制虽然并不影响本国当事人的物权的成立,但却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物权的行使。其次,除受本国政府所施加的限制之外,当事人参与国际经济交往还须受其他国家所设置的种种法律限制。例如,尽管各国政府通常都鼓励资本的翰出,但在得到有关国家的明确承诺之前,投资者是无法或不能安全地将其资本投入东道国的。在一个禁止外资输入的国家,尽管对外商的财产所有权不会提出疑问,但这种所有权却不会转为投资权。正因为如此,传统的私法上的物权、债权等范畴已无法揭示当事人参与国际经济交往的可能性和现实性,从而有必要确立交易权这一新的范畴。
交易权的成立不能仅以一国法的确认为依据,而必须同时得到一项国际经济交往所涉及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的法律的承认。国的商人若想在国投资,他首先必须获得本国政府对其资本外投的许可,同时他的投资又必须获得国政府的同意。有关的国际法规范对交易权的成立当然也产生影响,但这种影响不会脱离有关国家的立法而单独发生。换言之,不作为一国立法的组成部分的国际法规范不会对交易权的成立产生影响从本质上说,交易权是一种其使用范围被有关国家所承认或限制了的财产权这一范畴并不涉及所有权方面的评价,而只是与财产权的运用问题相关。一国政府禁止本国当事人将某种商品输往某一特定的国家,并不影响该当事人对该商品的所有权,而仅仅是限制其对其所有的财产的使用和处分。一国政府对该当事人依外国法所取得的所有权通常也不能予以否认或歧视,这就是国际私法上的平权原则。由于工业产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因此一项专利权在某一外国的成立必须以该国的特别认可为基础。但这种决定所有权产生的特别认可与交易权的成立并没有必然联系。国的当事人在国的专利申请获得批准不等于说他就有权向国的当事人转让该项专利技术的使用权。技术转让的交易不仅要有本国政府的许可,还要受制于受让方国家的限制性规定。
交易权的成立是国际经济交往的当事人之间结成债权债务关系的基础。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必然要在很大程度上受着交易权的内容的影响,因为交易权体现着有关国家对当事人的财产权的运用的限制。例如,有的国家在向某类商品的出口商发放许可时,要求其向对方定期索取商品使用情况的报告,这就在确立交易权的同时又确立了当事人之间的某种权利义务关系。只有在没有强行法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才可以自由地对债权债务作出约定。
交易权作为国际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在国际经济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中又表现为各个子范畴。在国际贸易法学中,交易权应表现为贸易权在国际投资法学中,交易权应表现为投资权在国际金融法学中,交易权应主要表现为借贷权在国际税法学中,交易权则无从体现。因为国际税法具有明显的公法色彩,它调整的不是经济流转关系,而是基于经济流转而产生的国家与当事人之间就税款征缴而结成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论\文\网lunwennet\com]
二
管理权,或称国家经济管理权,是指国家对国际经济交往活动进行干预和管理的权利。管理权的指向对象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实体的跨国经济交往交易权可以说是跨国经济交往的当事人的私法上的权利主要是财产权受到管理权的限制的后果。
在当代社会中,各种经济交往都须接受有关国家的不同程度上的干预,而涉外经济交往则在更大程度上受到国家权力的制约,从而在有关国家的政府同跨国经济交往的当事人之间结成十分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国家经济管理权即用来概括地表述这种关系。
管理权与交易权不同它完全是一种公法上的权利。虽然交易权也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国家对私人权利的干预,但它在本质上仍是私人的权利。在管理权限定的范围内,当事人仍可按照自己的意志来决定是否以及如何参加国际经济交往、处理自已的经济科益。某种商品是否可以或须按什么样的条件输向国外由国家确定而将何种数量的商品在何种期何内按何种价格以何种方式出售给何方当事人则仍是由交易的当事人来确定的。
如果说交易权的基本特征在于其具体内容是由交易当事人所确定的话,那么管理权的特征则在于其内容是由有关国家所单方面确定的,而不受跨国交易的当事人的意志的影响,外国资本须依何种条件才可进入本国,向特定国家出口某种商品须申领何种许可,国际汇兑须依何种方式进行等,都是由有关国家以国内立法或国际协定的方式单方面加以确定的。国际经济交往的当事人只能被动地接受这种来自国家的强制国家的经济管理权源于国家经济国家经济在国际法上是一个较新的概念几。联
合国大会第届会议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对这一概念作了钦为充分的阐述。该《》第二条规定“每个国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充分的永久,包括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在内,井得自由行使此项。”也许有人令怀疑《芬本身的效力,因为根据《联合国》联大没有立法权。但是,正如许多学者所指出的那样,联大决议作为一种国际文件在国际社会中的实际效力,从根本上说,来自于国际社会的某种井同意志,而不取决于联大本身是否具有立法权。联大决议所表述的许多原则、规则,或是对既存国际法的内容的进一步揭示,或是在归纳某种形成中的国际法规则。就国家经济这‘概念而言,它的内容早已包含在国家这一国际法的最基本的范畴之中是国家的根本属性之一。完整的国家不仅表现为政治上的自主独立,也应表现为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自主独立。在以往的实践中,人们对国家所包含的经济注意不够,而在现襄生活中,许多发展中国家虽然在政治上获得了独立,但在经济领域中却没有完全自主。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国家经济被作为一个单独的概念而提出,以表达构成国际社会成员绝大多数的发展中国家实现其完全意义上的的决心和便利其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努力。
国家经济的内容,依据《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的解释,包括一国对其全部财富的、自然资源的和经济活动的。经济也可分成对内、对外两方面的内容。对内,一国可自主地选择其经济制度,制定各种经济管理措施,决定其自然资源和财富的使用,规范本国人和外国人的经济活动对外,一国财有权平等地与其他国家一起商定发展国际经济的方针步骤,进行平等互利的国际合作,抵制他国对本国经济事务的干预和强制,国家经济是国家经济管理权的基础,而且也只能通过国家经济管理权予以体现由于各国都同时依据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行使其经济管理权,所以必然会出现国家间的管理权上的冲突。为了缓解这种冲突,国家间就要通过协议对各自的权利加以限定,使有关国家就跨国经济问题彼此承担一定的权利义务。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同样以国家经济为基础。因为各国都享有经济,所以各国的地位都是平等的。任何国家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到他国身上。国家间经济管理权的冲突只能通过平等谈判,以表达各有关国家的真实意志的协议予以解决。国家间有关国际终济问题的协议不以解决国家经济管理权冲突为其全部内容,这种协议还会包含具有更为积极意义的内容,例如普惠制待遇的提供、投资安全的保障等,以促进国际经济交往的发展和繁荣。
三
在法学领域中,权利的概念总是反映着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某种社会联系,交易权、管理权及经济当然也不例外。经济这一范畴揭示出在经济领域中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各国有权官主地珍与国际经济关系,有权决定自己的经济制度、管理相关的经济活动,同时又负有不干预他国内部事务,不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的义务。国家经济管理权则主要反映出有关国家同跨国经济交往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是不平等的—一方处于管理者的地位,而另一方则处于被管理者的地位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不是协商确定的,而是由国家单方面规定的。但也不是说国家一方可以毫无顾忌地向交易的当事人施加义务。在这方面,一国要受到两方面力量的制约一是客观经济规律的制约,如果一国对跨国经济交往设置了过多的限制,则必然会阻碍其经济的发展,遭到客观经济规律的报复二是其他国家的制约。一国在制定其涉外经济管理措施时,不能不考虑对其他国家的利益的影响,也不能不考虑其他国家的行之有效的方法,特别是不能违背自己所承担的条约义务如缓解双重课税方面的允诺,杏则也会遭到其他国家的报复。从这个意义上说,管理权也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有关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交易权则主要是反映了跨国经济交往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交易权作为一种被有关国家的法律所限定的财产权,其权利人可要求他认、对其财产所有权的尊重,可要求相关人对其因交易权而发生的债权的尊重。交易权在绝大多数场合下都要体现导致为某种债权,从而表现为交易当事人之间的某种关系。当然从交易权的范围的设定上看,它充分体现出有关国家的意志,从这个意义上说,交易权也反映了有关国家同交易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经济和经济管理权是国家的权利,不能由私人行使交易权基本上是私人的权利,但在个别情况下可由国家行使。正因为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既可以行使公法上的权利,又可以行使私法上的权利,所以,对国家在国际经济交往中所行使的权利的性质的判断应给予足够的注意。例如,当一国政府从外国商业银行借款时,如果它没有明示地放弃其豁免身份那么,在其行使私法上的校利特殊的交易权的同时,是可以行使公法上的权利管理权、经济的。对方当事人不能因为其后来的行为与先前的允诺不符而对其提讼,要求法院对其实行财产方面的强制等。而在目前的国际贷款实践中,贷方银行往往要求借方政府在协议中订入“放弃豁免条款”及“遵从管辖条款”,从而将该项借贷活动确定为一项纯粹的商业交易使借款国政府处于一般借款人的地位而不能申张公法上的权利。
与此不同的是国家间投资保护协议中的代位求偿权的规定。这类条款的内容通常为当资本输出国根据某种事先的担保协议,向其在资本输入画投资的国民或其他投资者支付了赔偿金,则有权代位行使投资者的各项权利。如果一国根据此类规定而行使代位求偿权,那么这种权利,尽管是国家行使的,却是私法上的权利,因为它是“代”私人之“位”而要求私人的交易权得到保障代位权的范围也不得超出投资者的权利的范围。在美国与其他国家所签订的投资保证协定中,在规定代位求偿权的同时还通常规定,当出现东道国拒绝受理或执法不公的情况、或者发生国际法所认定的有关国家责任的其他问题,承保国政府保留以地位提出某种要求的权利。这时,国家又跳出私人权利的圈沼,而以者的身份行使其公法上的权利了。
四
交易权、管理权和经济这三个概念确定了国际经济法主体各自钓地位,表明了它们之间基本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揭示了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对象,即国际经济交往中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当事人与国家的关系及有关国家之间的关系,从而梅成国际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可以考虑以这三个范畴为支撑点来构筑国际经济法学的完整体系。而在交易权、管理权与经济这三个范畴中,又宜以交易权为核心范畴,因为第一,国际经济法是以当事人之间的跨国经济交往为首要调整对象的第二,交易权本身即体现了国家经济管理权的存在,而经济管理权又植根于国家经济。
如果以交易权为线索来展开国际经济法学的体系,那么这一体系的基本框架为,交易权主体交易权的客体交易权的成立交易权的行使表现方式交易权的限制沐交易权的保护包括争议的解决。交易权在国际经济法学的各个分支中又有不同的表现。在国际投资法学中,交易权则表现为投资权。以投资权为核心,国际投资法学体系可简要地表述为
1.投资权主体。自然人。法人。跨国公司作为投资权主体的特殊伺题‘国家的主体地位问题。
2.投资权客体。货币资本。物料形式的投资。工业产权投资。其他权利的资本化。投资者对资本运行的控制。投资收益卜
3.投资权的成立。资本输出国对海外投资的限定,包括鼓励与限缸海外投资韵法律措施资本输入国对外国资本的认许,包括鼓励与限制外国资本的法律措施。
4.投资权的行使。直接投资与间接投资。外商独资企业。股权式合资企业。契约式合作企业。其他投资方式。
5.投资权的限制。投资范围。投资期限。出资比例。自然资源使用。劳工雇用。外汇管理。
实体经济范畴范文篇10
治安学范畴作为治安学中运用最普遍、最基本的概念,反映了治安学的内在本质,是区别于其他具体学科的理论灵魂。治安学范畴及其体系是治安学的骨架,也是治安学理论研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长期以来,理论界对该部分内容缺乏系统规范的研究。本文从治安学范畴的特征入手,划分了治安学范畴的基本类型,并初步提出治安学的范畴体系,以期为治安学的理论研究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参考。
一、治安学范畴的特征
概念(concep)t是反映对象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1]。范畴(category)是反映事物本质属性和普遍联系的基本概念,是人类理性思维的逻辑形式”[2]。概念和范畴同为人类认识成果的结晶,区别在于范畴是内容更为抽象、概括性也更大的概念”[3]。正因为如此,很多学者将范畴形象地称为概念中的概念”。列宁把客观世界比作复杂的自然现象之网,而在实践的基础上产生的范畴,则是认识世界的过程中的一些小阶段,是帮助我们认识和掌握自然现象之网的网上纽结”[4]。范畴如同一个个结子,把我们认识的成果凝结起来。范畴是任何一门学科的重大理论形态,学科就是由一系列特有的范畴而形成的一张认识之网。范畴是人们对该学科领域问题研究进入理性阶段的产物,是该学科之所以存在并区别于其他学科的重要标志之一。
(一)治安学范畴的共同特征
所谓治安学范畴,是指人们思维对治安现象普遍的或本质的概括反映。治安学范畴作为范畴中的一种,具有以下三个共同特征:
1.治安学范畴是主观性与客观性的对立统一。治安学范畴作为人类思维的结晶和思维形式,是思维主体对治安现象的一种思维成果。也就是说,治安学范畴在形式上是主观的。同时,治安学范畴所概括的内容即治安现象是客观的,不受主体所制约。治安作为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之一,如若没有长期的丰富的治安实践,就不可能形成治安学范畴。同样,没有古今中外人们的思维活动,也不可能形成治安学范畴。
2.治安学范畴是抽象性与具体性的对立统一。治安学范畴的抽象性是指对各种具体治安现象的理论反映和一般抽象,是在各种具体事物基础上抽象出来的能够反映治安现象的本质与规律的思维成果。治安学范畴的具体性是指范畴的内容是具体的,有其特定的内涵和外延。没有从感性的具体到理性的抽象,就不可能形成范畴;同时,理性的抽象如若不能反映存在的具体事物,也不能形成范畴。
3.治安学范畴是稳定性与变易性的对立统一。治安学范畴的稳定性是指治安学范畴与所反映的对象之间具有对应关系,在范畴发展的某一历史阶段,它所包含的内容是相对稳定的。治安学范畴的变易性是指作为人类治安实践活动的产物,治安学范畴必将随着人类治安实践活动的进展而发生变化。从人类的整个实践过程来看,范畴所反映的仅仅是事物发展进程的一个阶段,运动性是包括治安学范畴在内的所有范畴的一个重要特点。治安学范畴如同其他科学范畴一样,既与现实相适应,又不与现实绝对符合。
(二)治安学范畴的内在特征
治安学范畴作为反映治安学内在本质、区别于其他具体学科的理论灵魂,又具有以下两个内在特征:
1.治安学范畴是关于治安现象的普遍或本质的概括反映。这种概括反映,既可以是对治安现象总体的反映,如治安秩序;又可以是对治安现象的某个方面的反映,如治安勤务。其他任何与治安现象无关的概括反映均不属治安学范畴,这是治安学与其他学科特别是与安全学、警察学等相近学科区别的关键所在。例如,安全学的范畴是对安全现象的反映,包括国家安全、政治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生态安全等等;警察学的范畴是对警察行为这一现象的反映。尽管治安学中的有些范畴是从其他学科引用、借鉴而来,但一旦应用在治安学中,即赋予该范畴特有的内涵。与其他学科相比,该范畴有不同的研究和应用侧重点。例如,安全”在治安学范畴中主要侧重于个人及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其他民利的维护和保障,与安全学”中的安全”有明显的不同。
2.治安学范畴之间具有内在的统一性。治安学范畴之间相互协调、相互联系,具有内在的逻辑关系。治安现象的内容十分丰富,是治安秩序的表象和具体体现。治安学的范畴与范畴之间的逻辑关系就是借助治安现象(秩序)而联系在一起的。也就是说,所有治安学范畴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可以归结到治安现象(秩序)上。例如,治安案件”这个范畴是破坏治安秩序的一种法律形式;巡逻”这个范畴是维护治安秩序的一种手段。
二、治安学范畴与治安专业术语的关系
术语是指某门学科中的专门用语”[5]。治安专业术语是指治安学中的专门用语。治安学范畴与治安专业术语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一)两者的联系
1.术语和范畴都是人类思维抽象的结晶,代表了人类在思维形式层面对某种治安现象本质和规律的认识。
2.术语是范畴的物质载体”或语言用料,是范畴形成的重要因素,参与范畴形成的全过程。例如,术语管片”就是范畴辖区”的雏形。
3.两者之间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随着实践的发展,某些术语也有可能转化成为通用的范畴。例如,随着术语可防性案件”越来越广泛的应用,逐步被实务界和理论界所认同,有可能成为通用的治安学范畴。
(二)两者的区别
1.两者适用的范围不同。术语简言之就是行话”,治安专业术语与治安学范畴最大的区别就在于术语”只属于本行”,超出该领域往往不为人所知。例如,作为专业术语中的三防”(人防、物防、技防),社会上往往不太明确其确切的涵义。而范畴则不同,从某种意义上说,范畴承担了学科之间相互交流和借鉴的重要使命,其自然被其他学科所认知和理解。
2.两者逻辑思维的程度不同。治安学范畴是经过严格的逻辑思维方式推演的结果,而治安专业术语不完全是逻辑思辨的结果,甚至只是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如三防”、管片”、片警”等。
#p#分页标题#e#3.两者所反映对象的概括程度不同。治安专业术语在相当程度上是对治安现象某一方面、某一局部的简单概括,而治安学范畴则不同,其重点是对治安现象基本环节、基本过程甚至是整体的高度抽象。因此,从两者所反映对象的概括程度来说,术语”到范畴”是一个从小到大、从窄到广、由低到高的过程[6]。
三、治安学范畴的层次
从治安学范畴包容的知识量和结构量的不同,即各个范畴反映治安现象的深度、广度以及科学抽象化程度的差别,可以将其划分为普通范畴、基本范畴、核心范畴三个不同层次。①
(一)普通范畴普通范畴属于初级概念,是对治安现象的某一过程、某一步骤、某一环节、某个侧面比较简单的抽象。从治安的主体看,普通范畴有政府、公安派出所、社会治安防范组织、治安志愿者等;从人、地、物、事”等治安要素看,普通范畴有重点人口、治安耳目、公共复杂场所、要害部门、户口、特种行业、危险物品、大型群体活动、治安案件、治安事件等;从治安的手段和措施看,普通范畴有巡逻、盘查、守望、堵截、安全检查、专项整治等。
(二)基本范畴基本范畴是以治安现象的全部或总体为背景,对治安现象的基本环节、基本过程的抽象。基本范畴与普通范畴既相互联系又有所区别。基本范畴是以普通范畴为基础,对某学科的本质所作出的高层次的思维概括。两者的区别可用一个例子说明:巡逻、安全检查、守望、堵截等都属于普通范畴,是对治安管理手段和措施的分类概括、初级抽象;治安勤务”是一个基本范畴,是对这些手段和措施的共同概括、高级抽象。在众多的治安学范畴中,基本范畴有治安价值、治安本质、治安意识、治安问题、治安需求、治安供给、治安主体、治安客体、治安治理、治安勤务、治安预警、治安评价、治安文化、治安效益等。
(三)核心范畴核心范畴又称为基石范畴,在治安学研究中具有认识总纽结”的作用,是对治安现象总体的一般规律、普遍联系、普遍本质的高度抽象。任何一种理论要想自成体系或形成学派,都必须有自己的理论基石。而理论基石的表现形态就是基石范畴。基石范畴是一定立场、观点和方法的集中体现,因为它是一种理论体系(学派)区别于其他理论体系(学派)的标记。”[7]在普通范畴、基本范畴和核心范畴三者之间的关系中,核心范畴规定着普通范畴和基本范畴的实质内涵和相互关系,如无核心范畴,那么普通范畴和基本范畴就将变成一个个孤立的概念,成为空洞无物的抽象,范畴体系也就无从构成。核心范畴也离不开普通范畴和基本范畴,否则就成了无本之木、无源之水[8]。本文认为,治安秩序②是治安学的核心范畴。主要理由如下:首先,治安秩序具有辐射力,能统帅、凝聚、吸引”[9]其他基本范畴,是治安学范畴体系中各范畴的联结点,治安秩序具有强大的范畴结构功能;其次,治安秩序能集中体现治安行为的价值理念,它既是认识研究治安学科的起点,也是认识研究的终点。在治安学所有范畴中,也只有治安秩序能把治安行为中人与物、人与人的关系完美的结合起来,真正体现出治安行为的价值所在,因此它必然成为人们思考治安问题的出发点”[10];再次,治安秩序能贯穿于治安现象、原因、对策的全过程,从而保证治安学研究的全面性。而其他范畴要么是一种治安现象,要么是治安主体,要么是治安目的、方法,仅仅体现治安学研究的某一方面;最后,治安秩序能以思维形式进入学术领域,不同时代和社会赋予该范畴不同的内容,显示该概念强大的包容力。
四、治安学的范畴体系
治安学范畴体系是一系列个别范畴的有机集合。个别范畴是对治安现象的局部反映,范畴体系则是对治安现象的总体反映,是认识治安现象成果的总结和总计。从治安学范畴所反映治安现象的各个要素来看,治安学范畴体系可以划分为本体论范畴、主体论范畴、客体论范畴、运行论范畴和价值论范畴五类。①
(一)本体论范畴本体论范畴是对治安本质的认识和概括,反映治安的构成要素、结构形式、存在形式等。诸如:治安、社会治安、治安现象、治安秩序、治安本质、治安要素、治安环境、治安意识、治安文化等。本体论范畴最基本的是治安”这个范畴,即什么是治安”。关于治安”的含义和本质,目前学术界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既有古代治安”与现代治安”之分,也有大治安”、中治安”、小治安”之别。对治安”的含义,学者有不同的解释。有些学者跳出了治安”在现实中多样性用法的局限,深入到治安”的本质研究中,②形成了很多有价值的理论成果,为治安学在更深更广层次上的发展提供了值得借鉴的思路。
(二)主体论范畴主体论范畴反映的是谁在从事治安活动、谁是治安(秩序)的受益者,它是对治安的实践主体和价值主体及其相互关系的认识和概括。诸如:政府、治安管理组织、保安服务公司、治保会、治安志愿者等。长期以来,政府”作为治安主体的观念深入人心,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政府(公安机关)包打天下治安”局面的形成。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特别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第三部门”的兴起,治安主体多元化的现象越来越引起学者的关注。有学者指出,忽视治安主体多元化的社会现象必然影响治安学学科的发展,也必然影响政府制定更加合理的治安对策”。[11]近年来,一些地方公安机关积极创新社会管理模式,广泛吸纳民间力量,组建全社会性的治安体系或网络。根据不同性质,可以将治安主体划分为政府主体、市场主体和社会主体三类。其中,后两者又被称为非政府主体”。政府主体是指执行公权力的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目前在我国不仅有公安机关,还有工商、城管、环保、质量管理等部门。市场主体是指通过市场手段提供治安产品的企业,如保安服务公司、物业管理部门等。社会主体是指介于政府和市场之间的第三方力量。随着公民社会的兴起,社会的力量越来越强大。与政府主体相比,其主要特征是不借助公权力,而是依靠契约自治和自觉。与市场主体相比,其主要特征是非赢利。如治保会、治安志愿者以及民间反扒组织等,成为治安主体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治安主体的多元化是我国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社会管理创新的应有之义,理应得到理论界和实战部门的积极回应。#p#分页标题#e#
(三)客体论范畴客体论范畴是对治安行为的调整对象以及权利(职权)和义务(职责)指向、影响、作用的对象的认识和反映。治安客体主要指人、地、物、事、时空、信息等方面。诸如:重点人口、户口、居民身份证、重点地区、要害部位、公共场所、大型活动、危险物品、特种行业、道路等。在新的社会和治安形势下,治安客体也悄然发生了变化,应引起治安学界和实战部门的高度重视。随着社会的发展,治安客体的数量在增多、范围在扩展、内涵在丰富。例如,随着我国经济成分、就业方式、组织形式发生的重大变化,大量的单位人”变成了社会人”,需要纳入管理的人”的类型和数量都在不断变化;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中新兴行业、新兴场所和新兴组织的不断涌现,传统的行业、场所管理和阵地控制工作受到挑战;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信息化时代的到来,虚拟社会的管理、虚拟财产的保护、网络人权(特别是隐私)的保护等需求也在不断地涌现。这些新鲜事物不断地丰富着治安客体的内容,为治安学的发展和治安实践工作提供了更加广阔的空间,凸显了治安学作为一门年轻学科的旺盛生命力和光明的发展前景。
(四)运行论范畴运行论范畴是对治安活动的运行和操作的各个环节的认识和概括,反映治安管理法律及政策的制定、执行和操作的主要环节和基本机制。诸如:治安立法、治安教育、治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治理、治安合作、治安评估、治安预警等。在运行论各范畴中,治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治理是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三个重要范畴。治安行政管理是早期治安学界经常提及的概念,反映了传统管理”理念在当时我国警察理论和实践中占据着统治地位,是一种警察机构的专业垄断、包揽社会治安事务的模式。随着形势的发展,治安管理逐渐取代了治安行政管理,既有警察部门的官僚统治模式,也有社会政治动员模式,还有社区自治模式等。随着公共管理学、公共选择理论等在治安学中的广泛应用以及国外警务实践的引进,一些有识之士提出将中性的治理”代替行政色彩比较浓厚的管理”,在治安运行中更加强调参与、合作,建立治安多中心治理”模式。从治安行政管理到治安管理再到治安治理,体现了治安学范畴的与时俱进性。
(五)价值论范畴价值论范畴是治安”对主体的意义以及满足主体需要的认识、评价和概括。治安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具有明显的价值取向,深刻地反映了一定阶级的政治主张、立场态度和利益观念。诸如:稳定、秩序、正义、自由、安全(感)、治安效益等。治安价值是治安学最基础、最核心的问题之一。从古至今,治安实践的不断发展,源于人类对治安价值的不懈追求。从某种程度上说,治安价值源于具体的治安警务实践,是人们不断探索和创新治安实践的内在动力。治安价值存在正负两个方面。正价值主要体现在它是社会存在的基础,是社会发展的基本条件,没有治安,社会就有可能解体。负价值在于它在一定社会制度下可能成为社会发展的阻碍力量,制约人的个性的自由发展[12]。目前对治安价值的系统研究还比较缺乏,需要进一步强化。本体论范畴、主体论范畴、客体论范畴、运行论范畴和价值论范畴相互之间具有内在的逻辑性,紧密相连、互为依存,形成互相关联的范畴树,从而构成了治安学的范畴体系。其中,本体论范畴是治安学范畴体系的根基,相当于范畴树的种子,其他范畴都从该类范畴生根发芽;价值论范畴是治安学范畴体系的顶部,相当于范畴树的树冠,是其他范畴的目标指向和价值追求;主体论范畴、客体论范畴、运行论范畴是治安学范畴体系的主干,相当于范畴树的树干,其中运行论范畴将主体论范畴和客体论范畴有效连接起来,是治安主体作用于治安客体的手段、措施和方式方法,三者之间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循环系统。
五、结语
目前,治安学尚未建立能够表明自己独立存在和理论优势的范畴体系。一方面,治安学作为一门学科还非常年轻,在国际上缺少可比性,在国内较为重视应用研究(业务教学),对包括治安学范畴在内的基础理论研究不足;另一方面,治安学范畴涉及一系列重大而尖锐的理论问题,存在不少分歧和争论。因此,在科学认识论和方法论的指导下,深入研究治安学范畴及其体系,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第一,有助于治安学学科地位的定位。从理论上说,任何一门学科都是由概念或范畴建构起来的理论大厦。没有本学科所特有的范畴,就无本学科独立存在的基础。不能科学认识和理解治安学范畴,将会影响治安学科的发展和完善。研究治安学范畴及其体系,有助于理解治安学不同于其他学科的特殊性,提高治安学科的理论水平和学科地位。
实体经济范畴范文篇11
摘要:马克思在批判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基础上形成了自己的市民社会理论。但是,他强调的是市民社会的“经济属性”和“政治属性”,在当下中国语境中研究马克思的市民社会,还需要从社会文化领域来拓展马克思的市民社会范畴,赋予其时代特色和生命力,使之在当下的社会建设中仍然能够发挥指导作用。
关键词:市民社会;社会关系;社会建设
中图分类号:A8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2)10-0069-02
青年马克思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探索是从批判和借鉴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开始的。马克思从市民社会角度深刻剖析了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剥削本质,找到了消解资本主义固有矛盾和引导人类社会发展方向的理论。因而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具有特定的时代意蕴,我们可以在今天的社会背景下对其进行拓展和运用,从而构建我国社会建设的理论基础。
一、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适用语境
黑格尔从伦理发展维度论证了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分离,从经济角度把市民社会理解为“需要的体系”。马克思对黑格尔的思想进行了继承和发展,从经济角度把市民社会理解为“交往形式”,从政治角度把市民社会理解为“资产阶级社会”,并以此对资本主义社会进行了批判。黑格尔和马克思都是以商品经济为背景来研究市民社会的。商品经济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特定阶段,市民社会是商品经济得以顺利发展的社会组织形式。马克思正是在把商品经济和市民社会结合起来的研究中,形成了关于资本主义的社会批判理论。
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中,资产阶级凭借生产资料私有制而广泛参与各种经济活动,成为商品经济的主导者。无产阶级通过出卖劳动力获得了相应的工资,为了购买生活资料也会参与到商品经济活动中。所以,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活动中,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都是市场主体,因而都是市民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但是,资产阶级因为其对生产资料的私有权而成为商品经济活动的强势主体,并成为市民社会的主要构成部分。无产阶级有限的经济活动使他们成为商品经济的弱势主体,成为市民社会的微不足道的组成部分。正是在此意义上,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就是“资产阶级社会”。
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国家与市民社会虽然分化为公共政治生活领域与公共经济生活领域,但是,两大领域的主导者都是资产阶级。总而言之,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资产阶级是政治主体,掌握着国家权力;资产阶级又是市场主体,掌握着市民社会的话语权。所以,在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中,他总是把市民社会界定为“资产阶级社会”、“交往关系”(主要指经济交往关系),甚至直接把市民社会界定为“资产阶级”,深刻地说明了在资本主义私有制下市民社会的异化现象。
在《论犹太人问题》中,马克思指出,由于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存在,资产阶级所宣扬的政治解放只不过是市民社会成员(即资产阶级)权利的解放,政治解放并未消除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对劳动者的压迫,因而,要以人类解放超越资产阶级政治解放,实现每个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1]。只有这样,异化为资产阶级社会的市民社会才能真正成为全部社会成员自己的组织,才能承担起收回国家权力并从事社会管理的责任。
由此可知,马克思市民社会的适用语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商品经济下产生的独立的市场主体,以及市场主体的利益组织――市民社会。二是生产资料私有制下资产阶级成为政治和经济领域的强势主体,从而导致市民社会的异化,使市民社会不再是纯粹的“需要的体系”,而是掌握弱势群体经济利益和政治命运的、凌驾于整个社会个体之上的异化组织。三是人类社会的发展方向,就是通过消灭生产资料私有制从而消除市民社会的异化现象,使市民社会回归其社会价值本位,成为真正的社会个体的利益组织。总之,因为马克思从商品经济角度寻找自由资本主义时期阶级对立的根源,所以,他强调的是市民社会的“经济属性”和“政治属性”,我们今天还需要从社会文化权利角度来拓展马克思的市民社会范畴。
二、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拓展
马克思继承了黑格尔的市民社会范畴。在《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将市民社会界定为由相互“需要的体系”将人们联系起来的“市场交往关系”及其“保障机制”。市场交往关系是“需要的体系”的核心内容,是市民社会的经济属性,而市场交往关系的保障机制则属于社会关系范畴。这说明黑格尔的市民社会并非只指向经济关系,而是指向国家之外的多元集合体。我们也可从这个角度来分析马克思的市民社会范畴。马克思继承了黑格尔的“二分”理论架构,因而马克思的市民社会范畴也应该是多元的。但马克思从其历史哲学研究的需要出发,逐渐将市民社会的内涵集中在经济关系领域。
马克思将市民社会范畴集中在经济关系领域,是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与思维逻辑的。马克思以十九世纪上半叶西欧自由资本主义为背景,本着对现实物质利益的深刻关切,把市民社会作为理论工具去解剖资本主义的经济和社会现实。为着这样的研究目的,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遵循的是政治经济学的研究路径”[2]。马克思继承了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他的市民社会范畴就应该包括政治国家之外的社会生活的一切领域,这既包括物质利益关系的经济领域,也包括文化交往关系的社会领域。自由资本主义阶段的特殊历史背景使物质利益关系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具有决定性作用,因而,具有高度哲学抽象能力、善于抓住事物本质的马克思就直接用市民社会范畴来指称物质利益关系,从而把黑格尔界定为政治国家之外的具有多元内容的“市民社会”化约为“经济关系”。这一方面表明马克思抓住了资本主义最本质的经济关系,并通过对此的分析,为市民社会向“生产关系”和“经济基础”范畴的转化及其唯物史观的诞生打下了基础。但是,另一方面,市民社会化约为经济关系,使后来的研究者单一地从经济关系去界定和理解马克思的市民社会,从而忽视了市民社会范畴中所应该包含的文化与社会交往内容。马克思对市民社会内涵和外延的化约,是因为“他要研究的是历史哲学中的市民社会,而不是社会科学中的市民社会”,“物质交往形式毕竟只是市民社会中一个具有实质性意义的领域,而并非唯一的领域,所以这一界定只是对市民社会实质的说明,而不应被看做是马克思为‘市民社会’所下的完整定义。”[2]因此,我们今天对马克思市民社会范畴的研究,除了从经济学和历史哲学维度将其理解为经济交往关系、生产关系和经济基础之外,还应该遵循现代社会学的研究路径,探寻马克思市民社会范畴在社会文化交往领域内的意义。
从今天来看,资本主义的经济和社会环境已发生了深刻变化,社会主义制度产生之后经历了曲折的发展道路,这意味着,无论是我们对资本主义现存社会问题的批判,还是对社会主义发展前景的展望,都不能简单地从经济关系领域来运用马克思的市民社会范畴,我们必须从社会文化交往领域对其进行拓展。如果我们肯定马克思的市民社会范畴包含了“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两个方面的意义,那就意味着,我们今天学习和运用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需要超越过去仅仅从“二分法”来理解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应该批判地吸收和借鉴西方马克思主义的“三分法”,从社会文化交往关系中去理解和运用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因而在当下中国语境中研究马克思的市民社会,应该特别强调的是政治和经济之外的社会领域。这既是对马克思市民社会范畴从单一的经济关系领域的超越,又从社会交往关系领域拓展了马克思的市民社会范畴,找到了马克思市民社会范畴与当下中国国情的契合点,从而赋予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富有时代特色和生命力的当代意蕴,使之在当下中国的社会建设中仍然能够发挥指导作用。
三、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当下启示
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当代意蕴,对我国当下的社会建设有三点启示:一是恢复公民的社会主体意识,就是把个人从整个国家机器中分离出来,重新强调公民在社会生活中的主体地位,国家与社会组织是为了保护和增进公民权利的外在力量。二是肯定社会多样性。在马克思的“社会至上”理念下,我们应该从政治、经济、社会领域的“三分”视角,强调社会的自主发展和自治功能,充分肯定社会的多样性,对公民在兴趣、利益、爱好等方面的差异和为此而进行的结社活动创造有利条件;充分肯定社会的自治能力,鼓励公民个人、社会组织参与当下中央倡导的社会管理,发挥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作用。三是倡导法治理念。政府职能转变为社会组织让渡了广阔的发展空间,但是公民和社会组织必须要有法治意识,恪守依法治理理念,使社会能够实现有序自治,从而真正诠释“社会至上”的本意。
为了践行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使之能够指导并推进中国的社会建设,我国的政策取向有三:第一,根据马克思的“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原理,社会主义国家应该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使国家的政治职能、经济职能、社会职能相互分离。在当下社会建设过程中,更应该强调政府的社会职能,创新社会管理,以更有利于实现社会现代化。第二,根据马克思的“劳动异化”、“私有财产异化”、“交往关系”和“生产关系”理论,社会主义国家应该创造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发展市场经济,为社会组织的产生和发展提供经济基础。第三,根据当代市民社会的研究视角,社会主义国家应该加强社会文化领域建设,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核心,在社会文化领域传播和推广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为社会主义政权的巩固和发展提供和谐的文化氛围和强大的精神动力。
参考文献:
实体经济范畴范文1篇12
【关键词】斯密;一般劳动;分工与交换;马克思
劳动在每一个社会都存在着,并具有人类学的意义,但对劳动的理解只是到古典经济学中才真正体现出其丰富的社会历史内容。斯密抛开了创造财富的活动的一切具体规定性,认为是劳动创造财富。斯密的这一概括,体现出资本主义社会从工场手工业到机器大业过渡时期产业资本的要求,反映出当时资本主义社会的总体性特征。斯密的劳动价值论,就是这个社会本质的直接表述。所以当马克思从劳动概念出发,对资本主义经济学进行人本学的解读时,他以异化劳动概念作为批判资本主义社会现实与古典经济学的基础,确实切中了问题的根本。
一、一般劳动是财富的源泉
斯密形成的一般性劳动的概念具体体现在他的《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一书中。这部著作的“序论”开篇就指出,任何一个物品的真实价格,取决于获得这一物品实际上付出的“辛苦和麻烦”──劳动这种代价;一个人是贫是富,“要看他能够支配多少劳动,换言之,要看他能够购买多少劳动。……劳动是衡量一切商品交换价值的真实尺度。”用货币或货物购买或交换到的物品,实际上就是用劳动去购买或交换的,正如我们用自己的劳动取得的一样。因此,“劳动是第一性的价格,是最初用以购买一切货物的代价。世间一切财富,原来都是用劳动购买而不是用金银购买的。”“由此可见,只有劳动才是价值的普遍尺度和正确尺度,换言之,只有用劳动作标准,才能在一切时代和一切地方比较各种商品的价值。”实际上这也就表明了作者的理论主旨:劳动是一切财富的源泉,生产商品耗费的劳动决定商品价值,商品价值同生产中耗费的劳动成正比,商品价值量取决于商品内部凝结的劳动时间。这就牢固地确立了劳动在人类社会物质生活中的基础地位。
由于资本主义社会形成了发达的商品交换关系,任何劳动或劳动的产品,都可以表现为相应的价值关系进行交换,因此,一般劳动的概念才能在国民经济学中历史性地出场,这就为马克思哲学的劳动范畴的产生提供了基本的历史和认识的条件。只有在国民经济学的理论中,劳动创造一切财富、决定商品的价值,以及转化为一系列经济范畴的问题,才首次得到科学地、实证地研究,除一般劳动的概念以外,国民经济学对劳动与财富、劳动与商品的价值的关系的研究成果,以及基于谋生的劳动而对资本主义经济关系所反映出的一系列经济范畴的阐释,对产生于谋生劳动的市民社会的理性基础,也就是经济人的利己主义的特点的分析和描述,都被马克思批判地吸纳于劳动范畴对谋生的、异化的劳动的规定性中。
二、经济人视域下的分工与交换
斯密在他的著作中进一步发展了洛克的经济人的思想,阐发了经济人是利益最大化的追求者,即试图以最小的牺牲或代价获取更大的收益。他认为,在实行分工的商品经济社会,利己是“经济人”的本性。是人们从事经济活动的出发点。人性中的彼此交换的倾向源于人性利己的动机,在交换过程中,人们发现,如果一个人专门从事某一种工作所取得的好处,要比自己包揽一切工作取得的好处多,于是就专门从事某一工作,从而形成了分工。人类的每一个成员几乎随时都需要他人的帮助以满足自己的各种需要。他分析了分工、交换和分配等经济范畴的形成,“我们每天所需的食料和饮料,不是出自屠户、酿酒家或烙面包师的恩惠,而是出于他们自利的打算。我们不说唤起他们利他心的话,而说唤起他们利己心的话。我们不说自己有需要,而说对他们有利。”由此,他进而分析了分工及其原因。分工的好处是“同数劳动者就能完成比过去多得多的工作量,”原因是“技巧因业专而日进”,免除了因工作转换所损失的时间,有利于简化劳动和劳动的机械的发明。所以,分工虽然使劳动者“终生局限于一种单纯操作”,失去劳动感受的丰富性,但大大增加了他的收益,按经济人的理性或逻辑,劳动者选择了分工。这种由劳动者谋生的目的或利己心驱使的分工,就是异化劳动的表现。马克思评论说:“分工是关于异化范围内的劳动社会性的国民经济学用语。换言之,因为劳动只是人的活动在外化范围内的表现,只是作为生命外化的生命表现,所以分工也无非是人的活动作为真正类活动或作为类存在物的人的活动的异化的、外化的设定。”斯密认为分工的结果是促进了劳动生产力的发展,并使劳动者个人发展了某方面的技能。
按马克思的观点,“经济人”并不是彼此孤立的、互不相关的,“经济人”不过是经济范畴的人格化,是由一定的社会关系联结在一起的个人,是一定社会物质利益的承担者。无论个人动机好坏,无论个人在主观上怎样超脱历史,实际上都是当时各种社会关系的产物,总之,“经济人”是由“社会关系的总和”决定的。可见,马克思主要从社会属性出发来说明人性及人的本质,同时认为人是“经济人”、“社会人”和“道德人”三位一体的综合体。
马克思指出:“经济学家们向我们解释了生产怎样在上述关系下进行,但是没有说明这些关系本身是怎样产生的,也就是说,没有说明产生这些关系的历史运动。”斯密把劳动仅看作谋生的活动,也就必然把建立在此基础上的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经济范畴视为永恒的现象;既然个人天生是为自己的利益打算,只要让人们以他们的劳动或资本去自由竞争,资本主义社会就会自由地永远发展下去,而且个人获得的利益越大,社会就会越富有。所以,斯密的经济学理论实际上也是资本主义社会的意识形态,它所谓的自由,仅是扬弃了“人的依赖关系”的定在的自由,是对“物的依赖关系”的肯定,本身不具有对这种关系的否定性。但是,它对劳动在人类社会物质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的强调,帮助马克思从劳动中发现了对这种关系的否定力量。
三、马克思对古典政治经济学哲学思路的批判与超越
古典政治经济学的一大贡献就是提出了一般劳动的概念,这是作为马克思哲学基础的劳动范畴得以形成的基本的认识前提。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马克思对一般劳动概念的形成和在认识上的意义作了较为详尽的叙述和分析,足以看出这一概念对马克思学说的意义。马克思说“劳动似乎是一个十分简单的范畴。它在这种一般性上──作为劳动一般──的表象也是古老的。但是,在经济学上从这种简单性上来把握的‘劳动’,和产生这个简单抽象的那些关系一样,是现代的范畴。”马克思接着论述说,货币主义把仅把财富的来源与货币联系起来,视为在主体活动之外的客观的东西;重工主义、重商主义及重农主义都把财富的源泉从对象转到主体的活动──劳动来加以探究,但它们所说的劳动,并未摆脱劳动的具体形态,如商业劳动、工业劳动和农业劳动等。“亚当.斯密大大地前进了一步,他抛开了创造财富的活动的一切规定性,──干脆就是劳动,……对任何种类劳动的同样看待,以各种现实劳动组成的一个十分发达的总体为前提,在这些劳动中,任何一种劳动都不再是支配一切的劳动。……所以,这个被现代经济学提到首位的,表现出一种古老而适用于一切社会形式的关系的最简单的抽象,只有作为最现代的社会的范畴,才在这种抽象中表现为实际上真实的东西。”
古典经济学家们尽管各自的思路不同,在当他们在讲“实践”时,其实只是在讲市民的实践,而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实践的内涵在其理论中是缺失的,当他们在讲“主体”的时候,其实只是在讲市民主体,真正意义上的社会性主体,即处在真实的社会关系中的类似于工人、资本家这样的现实主体却被他们遗忘了。与古典经济学家不同,马克思完全立足于对市民社会的批判性线索,一种内在历史性的批判线索。在其他思想家只看到人对自然界的改造关系,只看到抽象的主体与主体之间关系的地方,马克思看到了现实的社会关系的内容,看到了工人与资本家的内在矛盾的关系。对马克思来说,实践不是市民的实践,也不是单方面的工人改造外部自然界的实践,而是一种历史性的社会实践,它是处于现实社会关系中的具有真实社会关系角色的主体在推进生产力发展的同时也推进着社会关系的发展的整体过程。在私有制社会阶段,现实社会主体之间的关系被物化了,在资本主义社会,工人不是作为主体性的人而存在,而是作为物质性的劳动力商品而存在的;资本家也不是作为主体性的人而存在,而是作为资本的化身而存在。而当资本主义社会的内在矛盾发展到顶点时,社会实践过程就不再表现为这种物质性关系的发展过程,而是表现为自主主体(即无产阶级)的能动实践过程,此时,无产阶级的主体性不但不表现为物化的社会关系性,而且还是对这种物化关系的超越。
参考文献
[1][英]亚当.斯密,郭大力等译.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卷)[M].商务印书馆,2007.
[2]马克思.1844年哲学经济学手稿[M].人民出版社,2000.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M].人民出版社,19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