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大河网,请分享给你的朋友!

当前位置 : 首页 > 范文大全 > 报告范文

对法律意识的理解范例(3篇)

来源:网络 时间:2024-03-26 手机浏览

对法律意识的理解范文

1强化法律意识的重要性

1.1强化法律意识是医院健康发展的需要

随着护理学科的发展及高新技术的应用,护士服务领域不断拓宽,服务对象不断增多,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越来越广泛,越来越复杂,处理不好则会增加护理工作的不安全因素。这就要求护士不但要具有高度的责任感、高水平的技术与高质量的服务,更应具有法律方面的知识,尤其是与护理相关的法律知识,明确地预见自己的行为是否违法,及违法会带来的后果,自觉依靠法律维护护患双方的权利,维护医院的权益。如果护士法律意识薄弱,在工作中任何环节处理不当,无论是直接责任还是间接责任,都会引起护理纠纷或医疗事故,护士不但要承担法律责任,而且损害了医院的声誉。因此,护士业务素质的高低和法律意识的强弱,与医院的健康发展有着密切的联系。

1.2强化法律意识是确保护士合法权益、适应发展的需要

将法律知识的教育纳入管理的目标,作为护士继续教育和岗前教育的必修课,采取不同形式对在岗护士进行法律法规教育,如组织专题讲座,法律知识考核,法律知识竞赛等。针对护理工作中存在的和潜在的容易发生护理纠纷的问题、隐患和倾向,我院也已多次组织学习了“医疗事故管理办法和法律知识”以及“防范医疗纠纷和医疗法律知识”等专题讲座,从法律角度有的放矢的进行教育、防范,使护理人员增强了工作责任心,增强了法律意识,以避免护理差错事故和纠纷,在护理实践中有能力担负法律责任,既懂得用法律规范自身的行为,又懂得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加强临床工作能力培训,防范护理纠纷

2.1加强专科业务培训,提高整体护理技术水平

与护理相关的医疗纠纷中,有些是因为护士操作技术不过硬,或业务知识缺乏,对病人病情观察缺乏预见性等原因造成的。在病人对医疗需求不断增强的今天,如果没有过硬的业务技术水平,是无法满足病人要求的。因此,护士要不断加强业务学习,提高操作技术水平,并能用预见性的眼光观察病人,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因此,我院护理部在强化服务意识教育的同时,首先进行教育,使护士认识到在病人对医疗需求不断增高的今天,护理人员如果没有过硬的业务技术水平是无法满足病人的健康需求。其次加强了对护士护理技术操作及理论考核工作,各项应急、应知、应会考核以及各项急救仪器的操作和考核,并定期组织业务学习,分次分批参加业务培训,这不仅提高了护理人员的技术水平,还减少了因业务技术问题而引发的护理纠纷。

2.2改善服务态度,规范服务行为,建立良好的护患关系

分析医疗纠纷所涉及到的护理问题中发现:很多时候是因为病人缺少疾病知识、不了解治疗和护理方法、对病情变化不理解而造成的,有的则是由于对护理质量不满而提讼的,有的则因为护士在解答病人提出的问题时态度生硬,缺乏与病人沟通交流以及缺乏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意识,这些均可导致护理纠纷的发生。因此,建立良好的护患关系是减少护患冲突,防范护理纠纷的重要环节。护士必须掌握一定的语言沟通技巧和方法,对病人及家属提出的问题应认真解答,有能力解决的要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要向主管医生或上级领导反映,以协助解决问题。掌握正确的服务方法,不仅会得到病人的配合、理解及支持,而且能使其产生安全感与信赖感,从而有助于化解矛盾并减少护理纠纷的发生。

2.3加强规范护理行为管理,护理文书记录到位

病历及医疗文书对病人整个疾病的诊疗过程起到了法律依据的作用。在目前我院发生的医疗纠纷中,病人首先提出查阅病历及医疗文书,护理文书记录在医疗文书记录中,起到了不容忽视的作用。护理文书是临床护理工作的真实记录,在临床护理中护士应及时、准确、真实、公正地书写好各类护理文件,如病人入院时间、抢救时间、用药情况及病人转归等。我们通过针对护理文书具有法律依据的重要性,规范了各种护理文书记录制度,由于实施了护理文书的规范化管理,不但杜绝了差错,而且还给处理医疗纠纷提供了可靠的依据。

总之,在护理活动中,护士要不断增强法律意识,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并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及患者的合法权益,作为护理人员,在临床护理工作中,应经常换位思考,多从病人角度和利益方面去努力维护好病人的权利,以优良的服务态度、精湛的技术、娴熟的操作,以高质量的护理、高质量的服务水准为病人服务,建立良好的护患关系,掌握好沟通技巧,消除纠纷隐患,只有这样才能防范护理纠纷。

对法律意识的理解范文

[关键词]农业院校应届毕业生劳动合同意识现状问题途径

[中图分类号]G6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0)11-0025-02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对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尤其是劳动合同意识要求越来越高,这一方面反映了我国依法治国的基本理念,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

一、应届毕业生劳动合同意识的基本内涵

合同意识即契约意识,是指合同双方按照自己的意思依法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时,其合同必须得到遵守,此时合同即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这也是“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的基本要求。当然对于合同意识的研究,有的学者认为合同意识和契约意识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例如宫艳锋在《大学生择业的法律意识及培养》一文中,分析大学生择业法律意识的现状时,就分别阐述了大学生择业中缺乏契约意识以及缺乏合同意识[1];戴伶俐、章毓林在《分析大学生就业法律盲点加强就业指导中法律意识的培养》一文中,就毕业生求职过程中法律意识淡薄的表现,分别分析了契约意识盲点和合同意识盲点等[2],把契约意识与合同意识作为两个不同的概念,但是又没有对这两个概念进行具体界定,作具体分析。因为契约本身具有法律约束力,它被国际惯例和本国法律所确认。所以笔者认为,契约意识即合同意识。

应届毕业生的劳动合同意识,就是即将毕业的大学生在对劳动合同法及其相关的法律了解的基础上,在自己与用人单位之间依法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时,对于劳动合同得到遵守的理性、情感、意志和信念等各种心理要素的有机综合体。

二、农业院校应届毕业生劳动合同意识现状

对吉林农业大学的500名大四学生进行问卷调查,实际有效问卷492份,回收比例98.4%。收回的有效问卷中包括男生256人,女生236人,女生的对劳动合同的了解占21.14%,男生的了解情况占29.42%。总体上来看,男生对劳动合同的了解略高于女生。调查问卷也从文理科对学生进行了调查,文科生对劳动合同的了解为27.95%,略高于理科生对劳动合同的了解。

以下是调查问卷涉及到的具体内容:

另外,问卷还就大四学生了解劳动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的途径进行了调查,调查显示,在对劳动合同了解的学生中,其中121人通过电视、网络等媒介了解,59人的了解途径为报纸、杂志,35人的了解途径为家庭的影响,25人的了解途径为学校教育。

从问卷调查表中可以看出,农业院校的大四学生对于劳动合同法律法规有一定的感性理解,如都认为应该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对于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所知不多。例如,关于试用期,关于劳动合同的七项条款,关于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区别等等。通过对农业院校应届毕业生对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途径的调查知道,学校教育在对大四学生的劳动合同意识的影响方面所占比例最小。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虽然农业院校应届毕业生的劳动合同意识有一定程度的感性提高,但是农业院校应届毕业生对劳动合同的理性认识有待于进一步提高,这也需要农业院校进一步加大其对大学生的劳动合同法律法规的教育。

三、农业院校应届毕业生劳动合同意识淡薄的原因

(一)传统观念的影响

我国存在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的影响,从古代人们就奉行“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因此很多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宁愿选择忍气吞声。而许多用人单位也抓住了大学毕业生的这一心理,不断侵害大学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我国劳动合同法是一个新发展的法,发展时间不长,因此还没有深入人心。这也导致了我国大学毕业生的劳动合同意识淡薄。

(二)用人单位的因素

随着我国高校的扩招,大学毕业生越来越多,“毕业就等于失业”已经成为大学生的口头语,大学毕业生工作难已经成为全国普遍的问题,国家也正在积极解决大学生的就业难问题。个别用人单位在招聘大学生的时候,利用大学生找工作难的现状以及大学生急于找到工作的心理,不签劳动合同或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制定不利于大学生的格式合同或霸王条款,大学毕业生在无奈之际为了工作只能接受。这也使得大四学生从师兄师姐的找工作经验中感觉到学习劳动合同法律法规也没有用,所以懒得积极主动学习。

(三)学校因素

首先,农业院校的学生生源主要来自农村,在农村教师资源以及信息资源较贫乏,所以在以前的初高中接受的法律知识教育相对较少。其次,学校在大一、大二讲授法律知识,学生普遍存在着片面的看法,即法律与己无关,至于将来那是四年以后的事情[3]。同学们到了大四毕业的时候早就忘记以前所讲的知识,而且大部分教师重视的是理论知识的讲授,根本无法让学生形象地接受,学生也只是为了考试而学习。再次,学校的就业指导也不会主动讲授法律知识,在大学生的就业中起的作用不是太大,这也是应届毕业生劳动合同意识低的重要原因。通过调查发现,对于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有一定了解的大四学生中,50.4%的学生的关于劳动合同法律相关的知识来源于电视、网络等媒介,另外24.6%的学生的劳动合同意识来源于报纸、杂志等,14.6%的学生的劳动合同意识来源于家庭的影响,10.4%的学生的劳动合同意识来源于学校教育。

(四)学生自身因素

大学毕业生由于其心理尚不成熟,对社会容易产生消极的看法。对于劳动合同意识,很多面临毕业的大学生没有意识到其重要性,而且即将毕业的大学生社会经验不足,认为企业不会为了这么点小事而故意设置陷阱。殊不知,很多违法组织伪装成合法企业的形式欺骗大学生,有的大学生刚迈入社会就进入了传销组织。

四、提高农业院校应届毕业生劳动合同意识的途径

提高农业院校应届毕业生的劳动合同意识,对于维护农业院校和社会的安全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这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

(一)学校方面

首先,农业院校应该加强对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面对心理不太成熟的大学生,学校应该定期开设专门的心理健康教育辅导讲座,让大学生知道个别司法腐败并不代表我们就可以怀疑整个法治社会的建设,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不要选择私了、忍气吞声等方式,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吉林农业大学对此就做得很好,学校设有专门的心理辅导机构和专业教师,每周固定时间来解决大学生的心理咨询或心理问题。

其次,农业院校应该专门针对即将毕业的大学生进行劳动合同法律法规教育。通过对大四学生进行此种教育,可以更好地引起大四学生的兴趣,而且记忆更加深刻。此阶段的教育形式可以多样化,例如,运用案例教学法,通过联系实际生活,使大四学生更深刻地意识到劳动合同的重要性,从而提高自身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最后,农业院校要充分发挥就业指导中心对大学生就业的指导作用。就业指导中心的教师要加强对劳动合同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帮助大学毕业生解决就业中的疑难问题。对于签订劳动合同中有疑问的地方,可以帮忙解答一下,帮助大学生认清正规企业和非法组织的区别,从而让大学毕业生找到满意、称心的工作。

(二)家庭方面

家庭教育对于大学生的思想观念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家长的一言一行都应该注意,要给自己的孩子树立良好的榜样。当孩子遇到心理问题时,及时与孩子进行沟通,多听听孩子的意见。对于孩子在签订劳动合同中遇到的问题,通过多种渠道尽量对孩子进行指导,帮助孩子分辨劳动合同中的就业陷阱、用人单位的违约等,积极支持他们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社会方面

针对社会的个别司法腐败现象,要坚决地打击,树立良好的司法、执法形象,净化社会风气,让大学生树立对法律的信仰,增强大学毕业生的维权意识。对于违规招聘大学生的企业坚决予以查处,对于制定不合理条款的企业也要公正地运用法律给予处罚。严厉打击违规企业,为大学生的择业创造良好的、安全的社会氛围。

(四)学生自身方面

大学毕业生已经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对其作出的行为也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要提高大学生的劳动合同意识,最重要的就是大学生自身。大学生应该主动学习劳动合同法律法规知识,提高自身的劳动合同法律素质。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遇见霸王条款应该主动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真正提高大学毕业生的劳动合同意识,树立对法律的信仰。思想家卢梭说过:“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的,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真正的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精神。”[4]所以提高农业院校毕业生的劳动合同意识关键要看大学生自身对法律的信仰,对劳动合同法律法规的接受和认识。

提高农业院校应届毕业生的劳动合同意识是一项综合系统的工程,这需要社会教育、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紧密结合起来,还需要大学毕业生自身的不断努力,最终树立对劳动合同乃至整个法律的信仰。

【参考文献】

[1]宫艳锋.大学生择业的法律意识及培养[J].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10).

[2]戴伶俐,章毓林.分析大学生就业法律盲点加强就业指导中法律意识的培养[J].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4(3).

[3]关新.大学生就业法律意识的缺失及培养[J].教育探索,2010(1).

[4]卢梭(著),何兆武(译).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70).

TheStudyfortheLaborContractConsciousnessofSeniorsStudentsInAgriculturalUniversity

――TakeJiLinAgriculturalUniversityForExample

对法律意识的理解范文篇3

关键词:法律运行观念法模式

人类失去联想,世界将会怎样?法律失去运动,社会将会怎样?

“法律贵在运行,否则不如无法,这是法制的一条公理。法律无法运行那么即使它自身具有信用性,是善良的法律,在实践中也只能获得无信的名声。”法律的目的不是存在,而是发挥作用,法律发挥作用的过程也就是法律的运行过程,或者说是法律运动的过程。法律的运动过程一般是:社会生活的发展促使国家的管理者来制订相关的法律;国家机关通过立法程序直接制定或认可习惯规范而形成法律;经国家的权威颁布后,社会公民就按照法律的规定做事;国家管理者运用制裁方式来维护法律的权威以保证社会的正常秩序。这样,法律就按照立法者的意图运行。在我们的表述中,可以看到法律运行实际有两个过程,第一个过程是国家按照“社会需求”“生产”法律,第二个过程是法律维护社会的正常运转,在人参与社会实际的活动中构成实际的法律秩序。在我们描述的法律运行过程中,如果国家颁布的所有法律均合乎善(good)的原则,同时每个社会成员都能够遵守的话,这样的社会就是一个完全的法治社会。满足了亚里士多德的法治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遵从,而公民所遵从的法律又是制订良好的法律。

虽然理想的法律运行状态是不可能完全实现的,但通过研究法律运行的规律,寻求适当的方式来改善、控制法律运行,使其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却是有可能的。此种研究中我们根据法律运行中基本要素的逻辑关系构筑法律运行的框架结构,运用此种基本框架来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

一、基本概念界定。

在讨论法律运行时,首先界定的第一个问题就是法律运行。关于法律运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把它理解为法律实施;二是把法律运行理解为包含法律实施和立法。我们认为就语言的角度考虑第一种用法就是不科学的。运行一般指事物的一种不断往复的运动过程,在这种运动中,事物不断发展。而法律实施仅仅指的是法律从颁布到实施的过程,包含执法和法律的适用以及公民对法律的遵守。法律实施不能反映法律运行的全部。法律运行不但包括法律的实施,而且包括法律的制定过程。因为只有法律从制定到实施,从实施到制定,两个方面都包含,这样才是一个完整的循环。只有法律往复的循环运动才可以说是法律的运行。

第二个问题是法律运行讨论中用到的特定用语。这些词语涉及到,我对法律运行状态的基本认识,所以这里先做一个交代。首先我们需要回答两个问题:第一个,法律能不能直接决定人的行为。第二个,法律的制定是不是由立法者主观决定的,有没有其他的动力在主导立法者的意识。对第一个问题我们可以明确回答不能。原因在于,任何社会,法律实际都不是直接作用于社会,它必须借助于人。法律要得到人的遵守,必须有人的主观意识的间接作用,法律的作用才可能发挥。那么促使人去做合乎法律规定的行为是什么呢?是人的意识。这种意识我把它叫做观念法。这种观念法不同于法律观念,它除去无法律行为人以外任何人都有的一种指导人为法律行为(合法)的观念。这种观念必须是表现为主体认为是法律规则的东西。对第二个问题我们也很清楚,立法者仅仅是表述法律,法律绝不是由立法人员主观决定的。主导他们立法意图的是社会经济基础的需要,直接地说是社会的人对法律的设立和变革的要求。我把这种社会上人对法律设立和变革要求也作为观念法的组成部分。这种观念法主要是由于人们根据自己的第一种观念法指导实际的行为在社会中为法律行为而形成的。人们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为行为时,自然就会从各自的不同的认识感觉到法律的不足之处、法律的优越之处,形成对法律的评价。评价继续升华就自然形成了对法律设立和变革的要求,这就是第二种观念法的形成。为了便于详细的区分,可以把第二种观念法划分为两种,第一种是对法律在实际生活中运用情况的评价,诸如法律何处不合理,何处优越。第二种就是立法要求。这样完整的观念法就清晰了。它主要包含三个层次:一是对法律的理解,一是对法律的评价,一是立法要求。

相对于观念法还有两个概念,成文法和实际法。所谓的成文法是指一切国家认为是法律的法律,包含制定法和国家认可为法律的习惯以及其他国家认可的学理等等。而实际法是指成文法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法律秩序。我们可以参照美国现实主义法学关于“书本上的法律”(lawinbook)和“行动中的法律”(lawinaction)来理解成文法和实际法的概念。而对观念法,我们可以把它称为lawinmind。

二、法律运行的新模式

法律运行的整体过程就是成文法、观念法和实际法的法律形态转变过程。图解如下:

公布认识理解

成文法社会人观念法1(对法律的理解)

(1)

(5)

(2)

实际法观念法2(对法律的评价)

(3)

观念法3(立法的要求)

立法者(4)

上图所表示的就是我对法律运行过程的勾画的基本图。图主要反映了法律从成文法的颁布到社会人根据法律而具体参与实际的社会生活,把文字变为活生生的法律实际的过程。图中的(1)表示社会人实际参与社会生活,这种参与是根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而去参与的,即根据观念法1。(2)表示在实际参与法律的过程中,主体的人对法律在实际社会所起的作用的一种评价,这种评价组成观念法2,即对法律实际效果的正面和负面的评价。(3)表示在实际参与法律实践的过程中,主体把对法律的负面的评价,根据自己的实际经验作出的理论上升,即产生立法的要求——观念法3;(4)表示实际的社会法律参与者,把观念法2和3反映到立法者那里,(包含立法者主动的了解);(5)表示立法者把观念法2和3经过法律技术处理后,通过重新制定和修改法律,使法律更合乎实际的需要。

理解这个过程的关键是对三种观念法的理解。观念法1——人们对法律的理解――是一个很复杂的形成过程。首先,理解是和人的认识和理解能力密切联系的,没有认识,自然就没有理解,认识的水平同时决定着理解的水平。在此我把人的认识水平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对文字根本没有认识能力,自然无法理解成文的法律;二是对文字有认识能力,但是理解能力只能是普通的理解,无法从法律精神的角度来理解法律;三是对文字和法律都有很好的了解,所以能够全面的理解法律。对第一个层次,我们说他对成文法没有认识和理解能力;第二种,是对成文法有相对的认识和理解能力,第三个层次对法律有完全的认识和理解能力。对第一个层次的人参与法律实践,主要不是依据成文法律,而是道德伦理规则以及经过别人思想加工的法律;对第二层次的人,他们参与实际主要是依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对第三层次的人,则是完全依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来参与社会生活的。

对观念法2,我们也需详细分析。对第一层次的人而言,他们的评价是直观的依据自己的道德标准和使用标准评价,很难比较理智化的分析。譬如,一个完全没有接受文化教育的人,自己希望把家里的菜带到城市去卖,当到城市的时候,有人问他收各种费,他可能就会埋怨“国家怎么这样对待农民呢,要是什么费也不收多好啊”。这就是一种对法律的负面评价。对第二层次的人而言他们对法律会有比较理智的评价,但是这种评价也受到了伦理道德的限制,很多是从实用和社会的角度考虑,同样是上边提到的卖菜的事,他可能就能够理解收受各种税费的合理性,但是当执法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有不合乎法律规定的情况,他可能就会说“法律对我们老百姓有用,对执法者却是要求不够,法律要是能够严格规定执法的程序就好了”。对第三层次的人,他们可能对法律的评价就是更深层次的了。同样说上边我们谈到的事,如果是一个法律专门人才,他可能就说“法律应该追求实效,应该注意对执法的监督和控制,不过再好的法律也是需要人执行的,这种情况只可能改善不可能完全杜绝的”。

对观念法3,他们同样是不同的,这种不同类似对法律的评价的不同。即,第一到第三层次的立法要求,和他的法律评价是相联系的,体现了不同的对法律的理解层次。认识了三个层次的观念法,也就基本了解了法律从书面到人再到社会的运行过程了。

社会中的法律如果按照上述描述的方式在运行,那就是我所设想的法律的完美运行状态。这种完美的运行方式,甚至可以解释法律的产生以及他的消亡。法律的产生按照马克思经典作家的描述,是经济运行的要求,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矛盾运动的结果。这是比较深层次的分析,或者说是较间接地来理解法律的产生。如果把这种分析直接化,我们可以说,法律的产生是社会人对社会的要求。而法律的灭亡也是社会人对社会的要求。虽然实际当中的法律有时是不合乎大部分社会人的要求的,特别是在奴隶和封建社会。其主要原因是法律是“恶法”,即从观念法2和3上升到立法者意志的时候,决定如何改变是立法者的权力,立法者不是根据大多数人的利益,而是根据少数享有实际权力的人的意志。不过这种恶法在当今已经变的越来越少,多数的国家政府都在考虑法律如何体现正义,如何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

关于法律运行过程,最后要讨论的一个问题是,从观念法2和3上升到立法者意志,直到法律的产生的时间大概有多长。我们认为这种上升的过程决定于观念法表现出的立法要求的强度。如果立法要求很强,表示社会人对法律的实际运行效果很不满意,立法的紧迫性就较强,立法速度就会慢;相反,立法的速度就会慢。当然,从法律的特性分析,任何法律都存在一个立法要求强度的不断加大过程,最后导致法律的修改——没有永恒不变的法律。同样,无论这种立法要求有多强,法律的稳定性又要求,法律的制定必须维持自己适当的效力时间。

三、法律运行的合理控制。

理论是为实际服务的,没有实用性的理论是没有价值的理论,我们设计法律的运行图,主要的目的就是为了通过认识法律的运行过程和运行不能完美化的原因来控制法律。下面我们就从三个环节来分析:

第一个环节是从成文的法到观念法1。在这个环节的正确转化是法律正确运行的基本前提。如何正确转化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是人的认识和理解能力,二是社会人对法律的信仰问题。对认识和理解问题,我们在文第二部分已经说明了,这里我们主要要说的是法律信仰问题。简单的说就是法律如果给人的信任度高的话,人们才愿意去了解法律。人们能“理解”法律的“苦口婆心”,才能正确的去认识法律,也才会根据法律来行为。而这种法律的信仰又是建立在法律按照社会人的要求,能够适时的立、改、废的基础上。所以,控制好成文法到观念法的过程,需要我们大力进行一般文化教育和法律教育,提高人们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能力。同时,在立法、司法中要本着“为人民服务的观点”增强法律的合理性,严格执法,使人民信任社会会按照成文的法律运转,而不是让人民认为:立法的好坏和实际是没有关系的,再好的法律也没有用,因为执法不是按照法律而为的。这也正是我们进行司法改革、提高执法水平的原因所在。

第二个环节是从观念法1到实际法的过程。好的法律有好的遵守,才能合乎法治社会的要求。控制好从观念法1到实际法是法律运行控制的关键。假设我们社会的人对法律都有很好的理解和高的法律信仰的话,我们控制这个环节的关键就只有两个:一是行为的偶然性问题,二是执法和司法问题。对第一个问题我们是讨论是比较多的,特别在刑法中关于犯罪的偶然性问题,我们这里只是照搬偶然性理论——人在好多的时候知道自己该怎么做,可是实际的结果却和自己的本意相反。譬如过失杀人问题,行为是违背人的本意的。即使在故意犯罪中,行为人在犯罪时和犯罪后其认识的不同也体现了偶然性,如一时冲动去杀人,如果我们去探求其内心,也会发现犯罪人即使在犯罪的当时也是一种矛盾的心理,而情感战胜了理智,导致自己本来不愿意的结果。这样的例子是比较多的,这里就不一一详述。当然偶然性问题属于不可控制的因素,我们认识到了,却无法控制,我们主要要控制的是第二个因素——执法和司法。法律的不合法执行和司法的不公正会导致人的行为变形。譬如,有人开车过收费站,本来此人按照自己对法律的理解,他会按照规定交纳100元的费,向执法人员要发票。可是如果他人不要发票只要交50的话,此人对法律的理解就会改变,他也会象别人一样不要发票而交50元。这样就会改变他对法律的信仰,在为其他行为的时候一样不按照法律本身的规定,在实际参与法律时,把法律变形。由此而产生的对法律的评价和立法的要求都变形,甚至在认识法律的时候即使自己有认识法律理解法律的相对能力,也不去主动认识理解,而是用伦理和自己的“社会经验”参与实际的法律实践。

第三个环节是从观念法2和3经过立法者的技术处理,变为成文法,完成法律运行的整个过程。显然这个过程和第二个环节是紧密联系的。如果观念法2和3是行为人按照法律规定实际参与社会生活,执法者也严格执法的情况下而得到的,立法者要做的仅仅是把这种不同的意见分类处理,加以技术化就可以转化为成文法的。但是由于实际的情况不是如此,这样就对立法者提出三个方面的要求:一实际参与社会了解民意的能力,二是鉴别意见的能力,三是按照合理的立法程序立法。当不同的立法要求到了立法者的时候,立法者不是简单的去分类处理,而是到实际中去调查各种意见的形成原因,和实际反映的是法律本身的问题还是执法和司法的问题。进而鉴别各种意见,经过合法的程序来制定成文法。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认为:要合理控制法律运行归根结底是要控制执法者和守法者的观念。人类社会的一切制度无论设计如何合理,其最终的执行效果都取决于为有没有高素质人的执行。所以,改善法律运行的首要任务就是大力加强文化教育和普法力度。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文字法律在法律渊源中是主流。成文法有明确的优点,却因为文字以及文字表述本身而变得难于为社会大多数人理解。在公民文化素质的提高方面,国家已经采取了各种适合我国国情的措施;普法方面也力度很大。但是由于在普法的方式主要采取发放法律读本、广播宣读法律条文的方式,其效果并不理想。其实,对公民的法律教育如同对学生的法律教育一样,一味灌输是没有作用的。法律教育中必须采取适应需求的、能够调动被教育者兴趣的方式,譬如针对地方或者全国影响大的公民比较关心实际案件宣讲法律,通过电视等媒体宣传法律。其次,正确引导公民对法律的评价,多渠道接收立法建议。任何评价主体都基于自身的价值观而评价,引导公民对法律的评价实际就是改变公民的价值观。当前我国的公民道德建设实际就是对公民价值观的一种改变,相信此类举措一定会起到改变公民法律价值观变化的结果;立法意见的收集应该是多渠道、常时期、系统化的。当前,对法律批评的声音主要来自于法学家,来自普通公民的比较少,收集公民对执法者批评意见的途径多,收集对法律本身批评意见的途径则很少。导致的结果就是:社会生活中,公民不是批评脱离实际的法律而是批评执法者和守法者。执法者为了减少自身的压力变相执行法律,守法者变相守法,执法者养成了“违法执法”的习性,守法者习惯了“违法守法”的方式。在收集立法意见的时间上,一般在法律制订前收集意见,立法完成后就万事大吉。立法机关对国家主要的法律没有一个系统的跟踪、反馈过程,仅在法律修改时将意见云集一起,对原有法律“大动干戈”,以此达到适应社会的目的。这种方式虽然可以存在,但是没有及时感触立法要求,等到法律不得不改时才改动,而不是在“不得不改”之前改动法律,使得法律权威性降低,公民的法律信仰度下降。当然,人的思想是世界上最复杂的、最难控制的,改变观念法是一项规模宏大、时间绵长的任务,其变化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需要长时间努力才可以完成。但是,可以肯定关注人的观念、通过改变观念法来改善法律运行要比纯粹就制度改善制度更能促进法律的良势运行。

四、正确认识法律运行模式

我们在设计这种新的模式来分析法律的运行过程时,其建立的理论基础是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其基础理论仍然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的运行导致了法律的运动。只不过,我们是从更直接的层次来认识这种法律的运动,其目的是为了更好的控制法律的运动,更好的服务社会。这种模式的提出不是对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律运动理论的否定,而是对其的深化和进一步的肯定。在这个过程当中,如何控制观念法的三个层次是理论的核心,但是归根结底这种控制需要的是我们的法律教育和执法、司法的加强。

〔参考文献〕:

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们出版社1997年版,页84。

沈宗灵:《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页340。

李龙:《法理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页289。

成天柱:《观念法论》,载《社科与经济信息》2001年第2期,页38~40。

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页309——328。

由于分类本身是无法穷尽的的特性,相对实际而言我们在此做的这种分类很粗略,无法精确反映人的认识水平。

刘作翔先生在论述法律文化的深层结构包含的三个层次时将三个层次划分为法律心理、法律意识、法律思想体系,我们这里的分类类似于刘先生的论述。详细可以参阅刘作翔:《法律文化理论》,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

谢晖先生有关法律信仰问题有专门的论述,详细可参阅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和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

〔Abstract〕:TheexistenceofanyLaw(oranylegalsystem)isbasedontheoperationof

law.Thewholelegalprocessisformedthroughthemovementandinteractionamongthethreekeyelements:lawinbook,lawinmindandlawinaction.Andamongwhich,thelawinmindplaysanimportantrole.Itistheideologicalsourceforanylegislationandthecauseforlawinaction.Throughindepthanalysisoftherelationshipbetweenthesethreeelements,

thisthesis(essay)willsetoutto:

-constructanewlegaloperationalframework

-identifytheconditionsforsmoothlegaloperationsandreasonsforlegal

breakdowns

-explorebettermonitoringandcontrollingmetho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