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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的概念范例(12篇)

来源:收集 时间:2024-03-26 手机浏览

证券市场的概念范文篇1

策略师看市准确度周评(2月17日~2月21日)

本周(2月17日~2月21日)板块轮动特征明显。受中国石化将率先启动央企混合所有制改革消息刺激,石化双雄发力走强,带动油改概念股集体暴涨;煤炭、电力等能源股跟随石油板块活跃,整体涨幅居前。券商股表现低迷,个股全线飘绿,机构逢高出逃,网络概念股集体重挫,鸿博股份、安妮股份均跌停,多伦股份跌逾9%。此外,蓝宝石、冷链物流、太阳能发电等概念股表现弱势,跌幅居前。次新股继续受资金追捧,金轮股份、光环新网等5股涨停。

本周策略师看市预判中,中原证券水准最高,准确预示了股指将围绕2100点震荡。浙商证券与德邦证券则过于乐观,错误地认为市场趋势进一步向好。

看市

策略师看市要点及逻辑

(2月17日~2月21日)

乐观派

市场趋势进一步向好

策略分析师:张延兵

看市要点

由于流动性压力缓解、新股发行进入空窗期及对投资者“两会”乐观预期等因素,将共同推进市场进一步活跃和回升。

主要逻辑

市场总体趋势仍进一步向好。新股发行进入空窗期,2月11日3只新股发行后,接下来新股需补2013年年报后经发审委核准通过后才能发行。此外,由于春节后大量提现资金重新回流银行体系,直接导致市场资金面宽松。

继续反弹

策略分析师:张海东

看市要点

新股发行真空期和两会召开临近,股指有望延续反弹。

主要逻辑

反弹行情可能延续至新股新一轮发行时,短期下跌风险不大,投资者可积极操作。看好受益两会改革政策的国企改革、土地和自贸区,还有互联网新能源环保。

中间派

近期继续围绕2100点蓄势震荡

策略分析师:张刚

看市要点

预计上证综指近期继续围绕2100点蓄势震荡的可能性较大,后市是否持续走强仍需政策面的有力配合。

主要逻辑

中期上扬格局不会轻易改变。成长加创新依然是当前市场的主流思路。操作上建议投资者关注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以及电子信息等新兴行业的中期投资机会。

股指上档压力逐渐增大

策略分析师:侯英民

看市要点

短期股指宽幅震荡的概率较大,市场仍将以个股结构性行情为主。

主要逻辑

由于2100点上方密集成交区压力较大,因此短期股指宽幅震荡的概率较大,市场仍将以个股结构性行情为主,可关注两会主题概念和国企改革板块。

悲观派

短期难有持续性机会

策略分析师:肖世俊

看市要点

成长股在高估值及周期股在工业、投资下行制约下,短期难有持续性机会。

主要逻辑

短期建议重点关注两会主题板块,包括新型城镇化、国防军工、生态环保、新能源、养老服务等,中长期关注移动互联网、休闲旅游、大众消费品、文化传媒等龙头个股。

预判

机构对后市的预判

(2月24日~2月28日)

预判

国金证券:

当前市场运行的模式在于新经济+主题。在当前宏观经济自身驱动力不强,同时流动性还比较充裕的背景下,这种新经济+主题的模式依然会是市场主流。维持之前的观点不变,建议投资者在“乱战”格局中继续把握结构性机会。

中投证券:

临近两会,政策预期下通常风险偏好较高,本次更是叠加改革憧憬。短期来看,市场或窄幅震荡,两会前,市场向上趋势不变,建议积极关注两会题材概念股,涨幅过大时,提防政策符合或低于预期后的获利出逃。

证券市场的概念范文

1.证券投资风险的含义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投资证券最主要的目的是获取更高的经济收益,然而证券的投资收益会受到很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并且由于证券投资的收益具有随机性,使得证券投资收益很可能会低于人们的预期收益,产生证券投资风险。但是仍然有很多人选择投资证券,愿意承担证券的投资风险,是因为证券投资也可能会使投资者获取超额的经济收益,实际的证券投资收益很可能会超过人们的预期收益。证券投资风险是指投资者在进行证券投资活动时,证券投资收益具有不确定性,很可能达不到投资者的预期收益目标,从而损害投资者的经济效益,使投资者受到潜在的损失。

2.证券投资风险类型证券投资风险主要包括非系统性投资风险和系统性投资风险两种。系统性投资风险是难以避免的,具有一定的客观性,并且系统性投资风险对证券投资者的收益影响也不同,例如政治风险、汇率风险、购买力风险、利率风险、市场风险等,系统性投资风险主要是指受到社会环境、经济和政治变化而影响整个证券投资市场的风险。非系统性投资风险是指存在于个别行业或者个别公司的风险,这种投资风险往往和证券投资市场的情况没有必然的联系,只对某些类型的证券产品有影响,非系统性投资风险主要来源于一些微观因素,也被称为个别风险,如违约风险、经营风险、财务风险、企业风险等。实际上,证券投资的不同风险之间相互影响,相互联系,对投资者形成潜在的风险。

二、证券投资风险度量的简要介绍

证券投资风险的收益率是随机变量X,而证券投资的风险性质和证券收益主要取决于证券投资风险收益率X的概率分布函数,并且证券投资风险的类型和状体也取决于该概率分布函数,但是该概率分布函数和数学统计学科中的风险函数有很多不同,数学中的风险函数是指偏离证券投资风险目标值的所有值,而证券投资风险收益率概率分布函数只包括那些小于证券投资收益目标的偏离值。令X代表证券投资收益率的结果值集合,一般情况下假设证券投资收益结果值为零,可以将非零结果值划分为两个不同的子集:X{xX;x0}−=∈<X{xX;x0}+=∈>其中,X—表示证券投资损失;X+表示证券投资收益。

三、证券投资风险度量方法

1.方差和半方差设某证券投资的收益率为X,度量证券投资风险的一个方法是根据证券投资收益率的离散程度分析证券投资风险,用数学方差来表示,公式如下:22s=E(X−EX)。公式中,E表示证券投资的期望算子,这个均值—方差模型在当代证券投资风险度量中占据重要地位。然而经济学上的证券投资风险概念和数学上的方差概念有很多不同,并且这种证券投资风险度量方法不科学,因此又发展了证券投资风险的半方差度量方法,半方差公式如下:当X≤h时,2(())hS=EX−EX;当X>h时,Sh=0。半方差是指小于证券投资目标值的期望值偏离目标值的程序,半方差度量方法在一定程序上弥补了方差度量方法的不足。

2.平均Gini指标平均偏差Gini是一个在数学上表示随机变量波动情况的指标,用Gini代替证券投资风险均值—方差来度量证券投资风险。设证券投资的收益率为X,概率分布函数为F(X),Gini的证券投资风险度量G(X)公式如下:G(X)=2cov(X,F(X)),利用Gini的证券投资风险度量方法符合证券投资的特点,将证券投资损失和收益全部包含在投资风险中,是一个重要的随机变量波动性指标,和方差相比,Gini平均偏差不要假设那么多的证券投资收益率,在选择证券投资的最优组合时,相比于均值—方差证券投资风险模型具有更多的优越性。

四、证券投资风险度量方法的思考

如何准确度量投资风险是金融风险理论发展的核心,而风险度量方法是证券投资风险理论研究的重要基础。首先,证券投资风险度量基于正确的金融风险定义上,正确定义投资风险是建立金融风险理论的重点。其次,证券投资风险度量方法的应用建立在证券投资收益率的概率分布函数基础上,证券投资风险度量在数学上是一个二维概念,主要包括证券投资潜在收益损失的可能性和潜在收益损失。最后,由于证券投资风险度量是一个二维概念,在比较分析过程中,需要将风险度量二维函数转化为以为函数,但是这种方式必然会损失一些信息,影响证券投资风险度量准确性。从这个角度来看,任何证券投资风险度量方法都不是完美的,只能在某些方面来反应证券投资风险的某些性质。

五、结束语

证券市场的概念范文篇3

基金公司

建信基金公司成立于2005年9月,成立时间较短。据2008年一季度报,建信基金公司管理资产规模达333.86亿元,是成立的银行系基金中发展相对较慢的公司。现有的5只基金中,有2只股票型基金,1只混合型基金,1只货币型基金。就公司旗下股票型和混合型基金而言,无论是长期业绩还是短期业绩都未能排在前列。

产品点评

新股+债券:建信稳定增利基金对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该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以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的新股,对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参与新股申购已成为目前债券型基金的主流模式,因为股票市场一、二级市场差价的客观存在,从而使得新股申购或再融资成为一种风险相对较低的投资方式。然而在当前新股发行屡屡跌破发行价的市场行情下,这一方式也处于一定的市场风险之中。

费率水平:该基金的认、申购费率均为0,持有30天以上赎回费率也为0。其管理费为0.7%(年),托管费为0.2%(年)。

基金经理

汪沛,7年证券从业经验。2006年1月进入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部,2006年4月至今任建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07年3月以来为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之一。

海富中国海外精选QDII基金

基金公司

海富通基金公司成立于2003年4月,是中国首批获准成立的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目前旗下共有7只开放式基金,管理规模为462.22亿元。海富通的中方股东――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目前国内综合实力较强的创新类券商之一,外方股东富通基金所属的富通集团是享誉国际、从事保险、银行和投资管理业务的跨国金融集团。

产品点评

投资“中国概念”股:海富通中国海外精选基金以在香港、美国等海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具有“中国概念”的上市公司为主要投资对象。该基金管理人认为,自2008年以来,国内股市出现了一定幅度的调整,投资海外市场的QDII基金将逐渐显示出其分散风险、规避单一市场系统性风险的特点。目前国内市场和海外“中国概念”股的相关度虽然在提高,但仍然很低,适当配置海外投资产品,可以有效分散风险,降低投资收益的波动程度。在人民币升值的背景下,这些上市公司业绩表现与人民币升值成正相关关系。

费率水平:海富通中国海外精选的认、申购及赎回费率均采取阶梯式模式。其管理费为1.5%(年),托管费为0.35%(年)。

证券市场的概念范文篇4

特别是进入6月以后,对中小型、反向收购上市公司的信任危机逐渐演变为对中国概念公司的群体性信任危机。一些证券经纪机构纷纷调整对中国概念股票的交易策略;美国证券监管机构则通过风险警示等手段,对反向收购上市企业采取更严格的要求,并公告对两家中国概念公司启动调查。更有报道称,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将把调查范围扩大至更多在美上市中国概念公司。“支付宝”股权转让的纷争也加剧了市场的担忧。在上述几种合力的作用下,中国概念股无论财务是否造假,经营是否正常,均纷纷大跌。i美股中概30指数从4月底最高为1289。78,到6月28日收盘时,指数为1037.25点,比4月底下降了l9.58%I纳斯达克中国指数从4月底的243.56跌至6月28日的2o9.4|6,下跌了l4%。20l1年在美国上市的l3家中国企业中,12家跌破发行价。一些拟赴美上市的中国企业更是忐忑不安,恐遭遇美方更为严格的审查和资本市场上投资者的冷遇。这一事件虽然表现为部分中国概念公司在国外更严格的监管及一些做空势力借机渲染下集中爆发的诚信危机,但本质上却深刻反映了中美两国资本市场的文化差异和法治差距,是全球化与地域化、一体化与多元化的碰撞。事件的发生及其蔓延已经对中国企业的国际形象产生了消极的影响,并且可能会继续影响全球投资者对中国企业价值的理性判断,导致世界范围内对中国法治水平和企业信用水平的质疑,甚至更严重地会影响到一些发达国家对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和国家形象的判断。对此,当前的重点首先是要有客观、理性和正确的分析与判断。同时,也应该及时深入地研究其可能带来的短期和长期影响。那么,究竟应如何看待这一系列事件?我们的基本认识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行为基本属于正常的监管和投资行为。

首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对投资者提出警示,对部分上市中国概念公司停牌乃至启动调查,基本属于正常的监管行为。我们仔细阅读了2011年以来SEC官方网站的新闻,发现SEC经常就庞氏骗局、内幕交易、财务造假等不法行为监管处理公告,并不特别针对中国。而且,在2011年以来sEC的100多条公告中,涉及中国公司的不过几条。对印度公司、美国大公司也有不少的负面公告。如3月1日,SEC发表公告称,高盛和宝洁的董事会成员被控涉及内幕交易,4月5日,SEC公告称,印度的Satyam计算机服务公司存在财务欺诈,在过去五年中夸大其收入超过10亿美元,等等。其次,美国少数经纪商禁止其客户动用借人资金买人130多家中国概念股一事,也属于较为正常的市场行为,“去杠杆化”也并没有专门针对中国公司。正如经纪商“盈透证券”6月9日发表的声明称,“我们没有什么黑名单,禁止保证金交易就是去杠杆化,在我们公司有13800多只股票被去杠杆化,这130多家不足1%”。

第三,做空是美国资本市场的正常机制,目前情况也并没有失控。虽然在美上市的中国概念股近期股价大跌,但总体上讲,当前海外市场做空中国概念股和看空中国经济,属市场正常的多空博弈。据DataExplorer的数据显示,做空在美上市中国公司的空仓比例为5.92%,并未出现显著的恐慌之局。我们基本赞同这一看法。近几天来,部分中国概念股股价也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反弹,一些机构也开始入场做多。

第四,出现诚信问题并遭遇停牌或摘牌的中国概念公司毕竟是少数。在美国三大主板上市的中国概念股,根据wind数据统计共有267只,目前爆出问题的不到10o/o,并不显著高于在美上市的其他国家公司。同时,在美国遭遇停牌或摘牌,也是较为常见的现象,不必过度反应。据报道,美国纽交所每年大约6%的公司会退市,在纳斯达克中国是8%左右l在2003年到2007年,纳斯达克上市1238家公司,退市1248家公司。在其他主要海外市场,目前也没有发现大面积的中国企业财务造假现象。多方面原因共同导致了此次中国概念股的信任危机首先,需要检讨境外上市中国概念公司自身存在的问题。

目前,中国企业境外上市已具相当规模。2010年,中国内地就有163家企业在12家境外交易所首发上市,合计融资367亿美元,接近2007年397亿美元的历史最高水平。根据wind数据,截至2011年6月,在香港、美国、新加坡和伦敦这四大海外主要上市地,已有1050只中国概念股。这些海外上市的中国概念股总市值已近2万亿美元,约为我国A股市场总市值的一半。应该说,绝大多数海外上市公司都是中国企业的优秀代表。但是,我们必须承认,不同性质、不同类型的中国企业境外上市动因各异。其中,既有具全球视野、严于自律的企业为追求卓越而选择境外上市、融资融制,也有因境内上市困难而选择到境外上市的企业。后一类企业中就有部分可能属于自身动机不纯并通过造假上市的企业,或因知识、经验不足而“被”中介机构境外上市的。由于这两种情况下,一般采用反向收购方式实现上市,因此,往往可能存在粉饰财务报表乃至财务造假等行为。据统计,此次被停牌或摘牌的l9家在美上市中国概念公司中有16家就是采用反向收购方式上市的,占84%。

其次,一些不良中介机构与上市公司构成的“利益共同体”是此次事件发生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此次事件中,另一个可能但也很重要的原因是,少数中介机构为了追求短期收益,从而出现了迎合公司造假需求,为公司造假行为提供帮助的现象。我们的研究发现,此次被停牌或摘牌的19家公司中,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法律事务所及承销商均有较高的重合度。其中,会计师事务所有1家出现三次,有三家各出现2次;律师事务所有l家出现四次,三家各出现三次,六家各出现2次;承销商有2家各出现2次。因此,不排除这些中介服务机构尽职调查不力,甚至怂恿企业、包装企业、帮企业造假的可能性。

第三,支付宝股权转移事件与中国概念股发生的信任危机蔓延具有一定的关联陛。

第四,市场自身调整的需要。由于此前较长一段时期中国概念股估值普遍较高,累积了比较严重的泡沫,所以,当市场上出现了不利的消息时,就会有更加强烈的反应。这一结论能够从普跌之后的中概股估值仍普遍高于美国同行业公司平均估值得到一定支持。短期影响及基本对策

(一)短期影响

1.可能进一步引发境外资本市场上中国概念公司的“传染效应”。

2.可能对部分行业和区域的发展及稳定产生不利影响。

3.可能成为影响国内股票市场的重要因素。

(二)当前的对策:企业和政府相关部门应积极稳妥应对

对于信任危机的短期对策,其核心目标是致力于消除“中国企业欺诈公司”的不良印象,将造假中国概念公司予以“隔离”,阻绝信任危机向合规公司蔓延,防止少数在美上市公司的问题,蔓延为全球海外中国概念股的集体危机。为此,我们提出如下对策建议:、在企业层面:涉嫌造假的公司和合规公司“两类企业”要分别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在政府层面:相关部门应注重维护中国企业形象、企业利益和中国的国家形象、国家利益,消除“传染效应”,防止危机的进一步蔓延。2O09年,美国证监会介入调查的案件总数是664件,20l0年为681件。也就是说,通过此次事件就得出“中国企业欺诈公司”或者中国公司比其他国家公司更容易欺诈的结论显然是片面的。实际上,美国2002年也集中爆发过类似事件。况且,本次造假事件的发生与美国自身关于反向收购的制度不健全、美国中介机构的自律及政府监管存在不足,也有很大的关系,不应该把所有过错都推给中国企业。政府相关部门应通过合理手段维护我国企业的形象和利益。如果在此过程中发现有关国家政府部门或普遍性的市场行为反映出对中国公司无原则的歧视,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就应该明确表明该行为可能违反WTO所倡导的公平原则。

(2)根据在美上市概念公司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应对策略,警惕事件演变成全面做空中国经济的前奏。长期启示

(1)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国家经济公关的系统响应机-,t4。应该不断加强国家经济公关的系统性和计划性,应将可能影响国家形象、国家安全的对外投资、购并和企业境外上市等问题,纳入国家经济公关系统之中。同时,国家经济公关系统要对一些具有国际影响的重大问题,如企业群体性诚信危机、政府是否“操控”企业对外资源、产业投资等,提前制定相应的预案,避免企业微观层面的危机变成国家层面的宏观难题。

(2)进一步完善国家开放经济战略,促使企业务实审慎地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应将企业境外上市纳入国家经济战略的全局考量与总体设计之中,进一步完善双边或多边合作机制。商务部等部门应进一步完善国外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等相关制度。证监会应在与40个国家、地区已经签署的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双边监管规则,特别是考虑未来境外上市企业监管的国际标准,积极参与制定国际游戏规则,为国内企业争取更多的话语权和更大的发展空间。此外,加强对中资境外上市公司的监管。哪个部门牵头对中国境外上市企业进行管理,实践中尚不明确。突出牵头主管部门,实行分类管理,是更好规范中国境外上市企业的首要条件。然后,考虑是否将中国境外上市公司纳人我国公司法管辖范围。我国公司法管辖范围仅限于“境内设立的”公司。这些境外上市公司的业务主要在中国,我国可根据“客观联系”原则将他们纳入中国法律的管辖范围,为加强监管提供法律基础。为中国企业在国外上市和投资提供高水平的专业服务。

(3)进一步完善国内资本市场,为优秀企业的上市及其发展创造更好的平台。首先,要不断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为企业提供更多融资渠道。美国除主板和创业板外,具有丰富的场外交易市场体系。这次信任危机中很多涉案企业都是从场外交易市场转板到主板和创业板的。正是这种多层次市场体系为企业提供了多种选择,从而吸引世界各国的企业竞相登陆美国资本市场。我国主板、中小板以及创业板市场近年来发展迅速,但“新三板”目前仍停留在试点阶段,其他场外交易市场发展滞后,定位不明确,分布不合理,缺乏统一规则,难以满足不同企业对股权融资的不同需求。所以,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市场相比,中国资本市场还需要不断完善制度、健全功能,吸引更多优质企业留在境内上市。其次,要加强发行、交易、内控、退市、补偿等证券市场制度建设。在美“反向收购”造成造假频发,使得我们应当深刻检视我国的“借壳上市”及“退市”制度。中国资本市场年均退市率不到1%,远低于国际同类市场,不少ST上市公司经常出现的“2-1-2”现象,导致该淘汰出局的公司难以正常出局;集体诉讼是针对虚假信息披露企业最强有力的法律措施。我国目前证券市场运行20年来,只有不超过l0例的受限制使用的“共同诉讼”,对造假企业的惩罚不够。有进无出,轻虚假信息披露惩治的市场难以培养重诚信、重投资者保护的上市企业及市场环境。美国做空机制对市场的净化作用,对我国做空交易机制的推进和完善有借鉴意义。我国证券业协会在推进行业自律、加强诚信建设等方面要发挥更大作用,与政府监管部门共同引导公司完善内控体系、加强企业规范管理。此外,要规范中介机构,提高外部审计的独立性完善外部监督体系,构建有效的市场监督机制。

(4)进一步加强国际合作,稳妥推进国际板建设和筹划跨境对等监管。此次事件带给我们最现实的思考就是,要更加稳妥地推进国际板建设。一要完善上市标准、上市公司内控体系与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制度建设,提高上市公司内控报告提交频率及违规惩罚力度,以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二要考虑国际板上市公司的融资成本和维持成本,保持境内证券市场的国际竞争力和吸引力。三要思考跨境监管对国际板的重要意义。中美两国已签署跨境监管备忘录,跨境审计等实质监管问题已被提上议事El程。国际板推出以后也将面临对他国企业的监管,适当地跨境监管对我国国际板有积极意义。证监会可积极开展与境外监管机构的信息共享与知识交换,学习借鉴国际经验,促进中国证券市场提升监管成效、监管标准,改善对境外上市企业的监管,做好应对国际板开放的准备。

(5)进一步引导企业提升适应、利用和驾驭国际资本市场的能力。

1.加快健全尊重国际惯例、符合中国国情和市场规律的企业信用体系。

2.帮助企业提高对境外资本市场的认知能力。

证券市场的概念范文篇5

汇丰8月中国制造业PMI终值报50.1,较上月大幅提升2.4个百分点,站稳荣枯线。不仅终止了此前连续3个月的放缓状态,也是4个月来首次与官方PMI数据同步回升。反映到A股的成交量上,8月29日到9月4日,除9月2日深市只有973.7亿元的成交量,其余交易日沪深两市的成交量均在千亿之上。

根据Wind统计数据,统计期内,沪、深两市共有212只个股登上交易龙虎榜,比上周大幅增加48.3%。统计期内,上榜个股的区间总成交金额为963.5亿元,其中,营业部合计买入138.2亿元,合计卖出177元,较上期分别增长89.7%,57.2%和149.3%,增幅惊人。

东北证券天量跌停

统计期内,上榜个股中最为引人注目的莫过于东北证券(000686),位列营业部合计卖出金额第一位。

9月3日,该股重挫9.12%,盘中更是一度跌停,全天14.2亿的成交量创造历史最高成交记录,换手率也达到10.46%。

东北证券异常大跌,是否与光“大乌龙指”事件之后券商自查量化交易有关?对此,广发证券认为,量化交易的利润主要在自营业务,对券商整体利润影响不大,目前占比较大的还是传统的自营业务。

同时,东北证券内部人士对外宣称,当前公司运营并无异常。那么唯一剩下的利空因素或许就是其大量的非公开发行股解禁了。

8月30日,公司公告称,公司于2012年8月22日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10名特定投资者发行了3.39亿股人民币普通股,发行价格为11.79元/股。其中,本次解禁股份数量达2.05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99%。按照东北证券周三收盘价16.04元计算,与参与定增的成本相比,此次解禁的8名股东每股盈利4.25元,共盈利8.71亿元,获利出局的动力比较强劲。

深交所当天的交易龙虎榜数据显示,卖出最大的前5名中,机构占了4家,合计卖出金额7.30亿元,其中位列卖2席位的机构卖出4.07亿元,此外位列卖1席位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央路第三证券营业部卖出4.11亿元。

限售股解禁当天就跌停,在非单边下跌的行情中并不多见,考虑东北证券的业绩还非常不错,则更让人显得困惑。

东北证券的中报显示,2013年上半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9.43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54.62%;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08亿元,同比增长149.91%,业绩可谓靓丽。不过,诸多业内人士却指出,东北证券的业绩主要靠自营业务,业务结构并不合理。公开信息显示,2013年6月末,东北证券自营规模(交易性+可供出售)72.32亿元,较去年6月末增长了305.67%,较今年年初增长16.80%,自营规模占净资产的比例达到98.27%。公司创新业务较为平淡,可持续盈利能力不强。

整体来看,目前券商股的估值偏高,且东北证券的股价是券商中最高的。未来重点关注其经纪业务的转型升级以及金融产品的代销力度。

自贸区概念风头不减

与8月份不同,统计期内,登上交易龙虎榜的个股中,营业部买入/卖出过亿的个股急剧增多,上海自贸区个股的活跃是重要原因。

统计期内,上港集团(600018)、华贸物流(603128)、天津港(600717)、浦东金桥(600639)、陆家嘴(600663)、锦江投资(600650)、上海物贸(600822)、号百控股(600640)等个股的营业部买入或卖出金额均过亿,此外长江投资(600119)、徐家汇(002561)、外高桥(600648)、上海钢联(300226)等上海自贸区概念股也登上交易龙虎榜。

同时记者注意到,自贸区概念从上海发端,逐步扩大到天津、青岛、重庆、辽宁、江苏、广东、山东等地。津滨发展(000897)、天津普林(002134)、重庆港九(600279)、滨海能源(000695)、天津海运(600751)、南京港(002040)、芜湖港(600575)、珠海港(000507)、北海港(000582)、青岛金王(002094)等一律遭受市场疯狂炒作。本周,范围继续扩大到海南和新疆,新疆浩源(002700)、珠峰(600338)、海峡股份(002320)、海岛建设(600515)等相关概念股现身龙虎交易榜。

在上海自贸试验区获国务院通过后,各地闻风而动,纷纷表示要申请自贸区试点,试图挤入自贸区建设的第一梯队。据记者了解,当前广东自贸区方案已经初步确定,南沙、前海、横琴三地计划联合申报粤港澳自由贸易区。自下而上的改革推进进度让市场为之欢欣鼓舞。

证券市场的概念范文篇6

中小板接过创业板领涨大旗,小盘高送转、低估值、蓝宝石概念股风生水起。本周中小板市场的三大进攻路径龙头品种为:以东晶电子、露笑科技为代表的蓝宝石概念股,以奥马电器、好想你、利君股份为代表的小盘高送转概念股,以唐人神、联发股份、金禾实业为代表的低估值绩优股。对于蓝宝石概念股,其驱动因素源于iphone6搭载蓝宝石玻璃材质屏幕的传闻,笔者认为蓝宝石概念股类似于前几年的触摸屏概念股的主升浪,短线或迎来震荡调整,但中长线走牛成为定局,建议投资者以中长线的投资视野,重点关注龙头股,还可留意晶盛机电、天龙光电、天通股份等非中小板品种。对于中小板高送转概念股,笔者认为其炒作还将继续,大龙头奥马电器大宗交易的影响,建议重点关注利君股份、好想你、金固股份、奥瑞金等股票。对于中小板低估值绩优股概念股,建议投资者重点关注今年涨幅小、市盈率低于20、流通盘在2亿左右的股票作为投资标的。综述,笔者看好中小板市场的小盘优质股票的未来。

主板市场低估值概念股受青睐,券商、创投受益上涨,电力、汽车、智能家电指明投资方向。IPO新政来临,以招商证券、国金证券、东吴证券为代表的券商概念股,以鲁信创投、大众公用、龙头股份为代表的创投概念股,无疑成为IPO的最大受益者。在主板市场投资主线上,一大批低估值概念股成为主力机构的建仓首选,本周市场以江铃汽车、一汽富维、东风汽车为代表的汽车股,以合肥三洋、美菱电器、深康佳为代表的智能家电股,以穗恒运、桂东电力、长源电力、金山股份为代表的电力股,成为主板市场靓丽的风景线。

全国经济工作会议即将召开,政治局会议透露明年经济会议精神,现代农业、新型城镇化、新兴产业、环保产业成为明年经济工作重心。本周市场以同力水泥、兰州民百、万方发展为代表的城镇化概念股,以申达股份、电子城、空港股份为代表的城市工业用地概念股,以芭田股份、辉丰股份、威远生化为代表的生态农业概念股涨势喜人。

证券市场的概念范文篇7

关键词:证券概念;扩大;金融监管;意义

随着金融经济不断的创新与发展,原有的中国《证券法》在适用范围上已经满足不了当前的金融发展需求,它应该对美国和日本国家的的立法经验进行适当的借鉴,在原有的股票和债券为原型的基础上,将“投资合同”引入进来,并将其作为判断证券属性的实质性标准,这样才能有效的扩大证券的适用范围。

一、证券概念的扩大是否一定要对金融实行统一监管

很多研究人员认为,在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中,应该借鉴以美国为代表在金融危机结束后采取了从分业监管模式到统一监管模式的过渡,这样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适应当时综合经营的需求,那么,相关研究人员认为,中国在进行金融监管改革时也应该采取相同的措施,这样才能使整个金融监管体系得到完善。但是,笔者对此持有存有疑虑,首先,从对法律进行移植和对制度借鉴的监督来考虑,仅仅将国外的制度和法律盲目的整体全盘接受,而不考虑中国的实情,本身就缺乏合理性和科学性;这样的理由缺乏充分性。第二,整个金融体系包含着非常繁杂的成分,其中包含了不同层级的结构和监管体系,并不是一项“统一”的理念简单的经过号召就能够在短时间内得到宏观的解决的,这应该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可一蹴而就。之所以大家会这样来看待问题,主要是因为在1999年我国在《证券法》的设立时,选择了美国式的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模式,建立了“一行三会”为代表的金融监管机制。如今在面对金融产品的日益丰富和功能的混合,金融的经营业务和工作内容也变得更为繁杂,因此,该如何对该问题进行解决就成为一个重要的难题。与此同时,金融业还面临着非正规的金融冲击,很多各部门是否该进行融入,是否该进行分工合作,这无论是从对金融产品的挂历还是对管理行为的定性上都是一个极大解决的问题。

二、什么是“投资合同”

现代证券法的实施目的主要是为了从最初的规范证券市场秩序逐渐转变为规范秩序和对投资者进行合理的保护双向并重的格局。而这种对于投资者保护的理念对整个证券法在本质上起到了深远的影响。相关人员对与这个投资合同的具体该你那进行了深入巅峰分析,对其进行了充分的比较。指导这个概念是由美国的一个实际的实践中引发出来,美国在路法的过程中对投资合同的概念进行延伸,在证券的范围中引入了投资合同,并且采取合适的方式对整个交易和发行的流程进行监管,这样做的说主根本目的就是为了从根本上有效的保护投资者,因为他们发现在证券的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存在着很大的信息漏洞,这样中造成了信息不对称的恶劣现象。在一般情况下,投资者通过我签订合同方式进行交易,他们将金钱投资与证券发行人所生成的事业时,仅仅依赖他人的经营管理来获取一定程度的受益,但是对投资实业的整体渠道和盈利方式缺乏清晰和实质性地了解,对于整个运行的流程无法有效控制。再这样的情况下,就需要一个公正的第三方来对此进行合适和公平的监督,那么正度的监管就尤为重要。为此,想换的证券监管部门就有效的将此类的投资合同纳入了整个证券范围之内,无论是投资的具体表现形式是否为实物,还是票据或者是其他的方式,都会被纳入其中,并要求其进行相关的等级,进行信息纰漏等,这就从一定程度上版主投资者对其所投资的事业进行了有效的了解和全面的监督,进而在投资时可以更好地创作出理性的选择和判断,这样投资者的权力就可以得到有效的保护。这种做法完全符合当时美国联邦政府的现实情况需求在规划的思路上也达到了一致,吻合度很高。当然,这其中也包含着例外的情况,如果投资者为已经具有良好的投资识别能力,可以对投资事业进行良好的控制,则可以排除对这个投资者的保护的必要。因此证券发行者的资质和成新状态以及对投资行为进行的有效监控称谓的必要的给监管环节和重要的关键点。而这种理论比较适合在机构投资中和小范围的私募的“投资合同”投资者等应用,派出了证券法使用保护之外,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三、证券概念的扩大和对金融监管的意义

在美国的证券法中投资合同的该你那和桂枝的中心思想是:投资者投入了大量的金钱对相关的标准化资产和事业进行投资,那么投资人在这个依靠他人管理并且获得经济利益的同时要对交易的客体有足够的掌握,为了帮助其进行有效的监管,相关的政府部门就成为了保护投资者权力的第三方,通过将交易课题纳入证券发行与交易的监管范围内,从而实现对投资者权益的有效保护。这也成为了饿哦过目前在经济金融领域的规制的新思路。这种新方式的思路的引用,对于我国的各种交易所所交易的对象进行定性和使用规则方面被进行有效的使用。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因素变得越来越活泼,很多地区已经有很多对产权进行交易和文化艺术品进行交易的行为在这种法律环境的背景下,地方正度受到了利益上的驱动,各类产权交易所为了拓展自己的市场,谋取高额的利润而不断地相互竞争,这就hi严重印象金融风险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因此,国家已经通过颁布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政策来对相关的金融交易进行合理的规定,这样重重的的措施主要是为了在某种程度上,派出权益证券化发型和交易的个性化,但是从整个决定的效果和本身来看,这样的巨额不能够彻底的将交易错设立的可能性进行有效的彻底排除。而且,从长远的角度来看,资产证券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它的合理化发展也是各国在追求经济利益时产生的共鸣。为此,解决问题的关键不是单纯的采取禁止的方式,而是应该从制度设立的角度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从各种交易对象的特征来分析,通过对这些特征的分析和总结,可以得出这些特征符合关于投资合同的特征,应该采取引导的方式进行规划,而非简单的禁止。这样就有必要将整个证券概念进行扩大,根据实际情况来对份额的发行量已经交易的环节进行有根据的审批、等级等各个方面的要求进行明确的规定。扩大证券的概念也可有助于企业通过系列合同安排向公众进行融资行为的定,并且在法律规制方面进行完善。在实践中,如果无法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各类企业和公司,为了解决经营面临的资金问题,就会主要采用一些不合理的方式进行处理。然而从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我们不难发现,这样一定程度的开发企业资金借贷渠道,对于企业的发展还是存在这一定程度的积极作用,这就引起了部分学者和相关研究人员的赞同,但是最终的问题关键决定权还是在政策的制定者手中。因此,根据实际情况分析,和当前的经济背景环境来看,开放企业向非金融机构的组织或个人接待的渠道,是可以成为立法的方向之一。不过这种开放的方式确实会存在这一定程度的风险,一旦我们承认了非金融机构或者个人融资的合法性,这就会导致一些金融风险在高频率的发生,产生很多对社会发展的不稳定因素。这就要求相关的机构构成在公开发行之前按照相关的规章制度和基本要求严格进行登记,这样才能有效的保证投资者的经济利益,实现概念扩展的最终目的。但是将融资交易纳入证券监管的等级和纰漏的管理过程中,还需要正度不断提高自己的监管能力,提高其执政能力的效率,提高监管机构的效率和质量。建立多层次的市场体系是中国在证券市场中努力事项的主要目标之一,场外市场交易以公司股票或债券为主,以非典型的证券交易为辅,在一定策划那个度上进行展开。我国也会通过逐步开展金融衍生品市场交易,能够保证将风险注意同时保证价格和质量的基本经济功能。这样才能对金融市场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功能,使资源得到更为合理的配置,使资金能够在流动的过程中更为顺利。那么与此同时变引发了一些争议,争议的具体内容为,在我国到底应不应该将现行的《证券法》进行有效的升级,使其成为一种对金融交易和对投资者权力进行保护的法?很多学者认为应该在现有的基础上,制定一些综合性的有关经济和服务的法律和法规,在综合性的立场撒很难过,将各种体制改革进行目标上的统一,但是这种统一的金融商品交易法在实现和应用的过程中难免会遇到一些阻碍,具有很大的现实性的困难,因此需要逐步推进。而与此同时,我们不应该对固有的法律缺乏灵活性或者盲目性的应用,应该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具体的分析,将理论与时间进行良好的结合,引入实质性的证券判断标准,从而解决现实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实现对金融进行监管的重要意义。

四、结语

综上所述,证券在概念上的扩大是符合现在的经济规律,满足社会的发展需求的,它的理论扩展和具体在实际中的应用对于金融的监管具有重要意义,但是这个意义在作用的过程中,需要不断完善和逐步推进,不可一蹴而就,相关的人员要学会将理论与实践进行有机结合,从而创造更大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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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的概念范文篇8

证券法的调整范围涉及二个层次的问题,一是调整哪些种类的证券;二是调整这些证券的哪些活动。对此一直有两种不同意见,成为审议证券法草案的焦点之一。

一种意见主张,证券法应当成为统辖公司法和其他证券法律、法规的基本法,各类证券活动首先以证券法为准,将其他法律、法规中对证券发行、交易的规范都纳入证券法中,其调整范围应当包括所有证券(也含其衍生品种),既规定其发行活动,又规定其交易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活动,用这部法律对证券市场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

另一种意见认为,我国制定证券法,其调整不能从“证券法”的名称概念和“证券”的学术名词概念出发,而应当从我国证券市场的实践基础和现实条件出发,对目前适合我国需要的、有条件规定的证券种类加以规定,并与现行的公司法、有关证券管理的行政法规相衔接,还要考虑与今后需要制定的其他法律相协调。从证券活动存在不同法律关系的历史发展和现状来看,并借鉴国外证券立法的经验,调整证券市场关系的立法应当是由多项法律组成的,它们各有分工,又相互协调配合,不可能仅靠一部证券法来规定全部证券市场的法律关系,也难以用这一部法律将所有证券活动都管起来,因此,我国证券法所调整的证券关系主要是股票、公司债券等基本证券的交易活动,而对股票、公司债券的发行活动在公司法已作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实践中的新情况作出补充性规范。此外的其他证券,即政府债券、金融债券、投资基金券等,因其发行活动反映的法律关系各不相同,也区别于股票、公司债券的法律关系,需要另行制定法律、法规加以规范,其交易活动虽与股票、公司债券的交易活动(主要是集中交易方式上)有相同之处,但在管理规范上还有较大不同(如:对政府债券的交易,其挂牌上市不实行审批制,并且发行人不承担信息披露义务;再有,我国目前发行的金融债券不允许转让和上市交易等),也不能简单地实行与股票、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同样的管理规范。这些例外性规定以及是否适用证券法规定的交易管理规范,也需要由其他法律、法规加以明确。

上述两种不同意见的产生,关键在于立法指导思想不同和立法技术的把握上不同。从立法指导思想来说,就是在我国目前条件下,是外国证券市场上有什么我们也都有什么,与外国证券市场的作法完全接轨,还是慎重地从我国的现实需要和实际条件出发来作出选择,而不是从概念出发;从立法技术的把握上来说,对我国目前能够规定的证券种类,其发行活动和交易活动(学理上抽象为证券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只能集中在这一部证券法中,还是要坚持法与法之间应保持衔接协调的原则,重视每项法律应调整特定法律关系的规律性。是否不将全部证券活动写入这一部法中,就违反了法律适用的惯例,造成法律使用上的不方便。

为了进一步明确立法指导思想,并恰当把握好立法技术,来较好地确定证券法的调整范围,有必要从基本法理、立法惯例、现行体制和立法技术几个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并加以说明。

第一,从立法指导思想上说,这部证券法具有阶段性特点,目前其所调整的,不能与国际上的现有作法全面接轨,而应当就我国证券市场经过实验、有了一定实践经验、问题看得较清楚的、又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现实需要的证券品种加以规定,而不能从“证券法”的名称概念和“证券”的名词概念出发,更不能照抄照搬国外的作法。

第二,从基本法理和立法惯例方面来看,证券市场的一级市场(发行市场)和二级市场(交易市场)的行为规范,不可能集中在证券法的一部法律中,需要有相互协调的多个法律共同配合进行约束和规范,各国的证券市场发展的历史过程和立法惯例都证实了这一点。这是因为各类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产生于不同经济发展的历史阶段上,针对其不同的法律关系,在商事法律领域内制定了既有各自的调整范围又有相互联系的多项法律。例如:对于构在证券市场最基础券种的股票和公司债券,由于原始股发行、新股发行是设立公司募集股本和公司增加股本的行为,公司债券发行是公司运作中扩大筹资的行为;而股票、公司债券的转让交易,反映股东、债权人对公司的关系,并构成当事人之间的股权、债权转让行为。这些证券活动的规范都是公司法范畴的基本内容,因此,各国在制定公司法时都包括了这些规范。又如:对于投资基金券,由于发行投资基金券是根据商事信托关系,在确立委托人、受托人、管理人的证券投资信托关系基础上而设立投资基金,反映了以信托关系运用该基金从事证券投资而为委托人创取收益的法律关系,因此,投资基金券的发行活动要受证券信托投资法的调整,这在国外也都是单独立法,如:日本制定了证券投资信托法、投资顾问法;德国制定了投资公司法;韩国制定了证券信托投资业法;美国制定了信托契约法、投资公司法、投资顾问法等,都调整投资基金券的发行活动。再如:对于金融债券,因为它是由特定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行的,有些国家是作为公司债券对待(如英国、美国),列入公司法的法律规范范畴;有些国家是作为特殊债券管理(如日本称为金融债),按照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来规范,日本是由长期信用银行法加以调整。再譬如:对于政府债券的发行,本源上该发债行为不属于商事法律范畴,但因是通过证券市场进行政府筹资,各国作为一种特殊证券活动以单独立法来加以调整。各国的普遍作法是国债发行需要通过国会审批,其发行原则和资金用途则由专门法来调整,例如:日本制定了财政法、财政处理特别措施法以及若干项关于发行国债的特别措施法;法国制定了关于财政法组织法;韩国制定了国债法、财政证券法;我国台湾省制定了财政收支划分法。上述的这些法律专门调整政府债券的发行活动。

由上可以看出,各种证券的发行活动中,由于发行主体、发行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机关以及管理措施各有不同,无论其实体性规定,还是程序性规定,不可能在一部证券法中按同一规范加以规定,也就不存在首先适用证券法的情况。与之相反,经过对主要国家证券法律的研究,除美国有一部称为《1993年证券法》的法律外(同时它还制定有1934年证券交易法),其他主要国家制定的都是调整证券交易活动(即证券二级市场活动)的法律,例如:日本为证券交易法(1948年),在此之前制定的交易所法、有价证券业管理法;韩国为证券交易法(1962年);德国为有价证券交易法(1994年),在此之前制定的是证券交易所法;英国制定的是金融服务法(1986年),在此之前长期靠证券行业的自律性规则;我国台湾省制定的是证券交易法(1989年),在此之前主要靠有价证券业管理办法。此外,法国、澳大利亚等未制定证券法或证券交易法,而将股票、公司债券的发行、交易活动统一纳入商法典或公司法中。由此可以看到,上述国家和地区多采取证券交易法的立法形式,其道理在于不同种类的证券发行以后,与发行人相对分离,主要是证券持有人与受让人之间的相对独立的交易行为,具有共同性,特别是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形成二级市场的主体,因此针对集中交易市场活动规定行为规范,既有客观需要,也不与其他调整一级市场的法律打架。这种立法处理,就较好地把握了各类证券的不同的法律关系,使法律内容各有侧重,便于适用和管理。

几年来,有的同志一直强调股票、公司债券的发行活动应当先适用证券法,其后才是适用公司法,总是搞不清这两个法律之间应有的关系。我认为,这种观念的形成,一是受从“证券法”名称概念出发的影响,二是受美国1933年证券法立法形式的影响。原因是对美国1933年证券法的出台背景和所规定的证券发行的法律规范的性质缺乏历史的和深入的分析了解。对此特别需要加以分析说明。包括美国在内,市场经济国家在历史上对公司设立和股票、公司债券的发行、交易活动,不实施行政干预,因此,美国在各州的公司立法、证券立法中体现的是单纯的商事规范,但是这种自由放任的作法,造成股票发行和交易中出现大量严重的欺诈行为,并且因缺乏政府的必要管理造成了过度投机,也成为1929年爆发金融大危机的重要原因之一。针对这种情况,美国率先引入政府干预证券活动的制度,一是设立专门监管证券市场的机构;二是建立发行登记注册制度;三是建立发行人的持续披露信息制度。由于美国没有联邦公司法,而实施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行政管理重点是针对跨州的活动和发行额较大的活动(对50万美元以下的证券发行豁免和政府债券豁免),因此,不采取由各州修改公司法和证券法(“兰天法”)的办法,而单独制定联邦证券法(1933年)和联邦证券交易法(1934年),这些法律中所规定的发行规范并不包含原公司法的商法规范,仅是实行行政监管,使联邦证券法规定了行政管理法的内容。原来各州公司法对股票、公司债券发行的规范仍然起作用。多数州采用的联邦示范公司法中,就有专章规定股票的发行(见美国示范公司法第6章第2分章)。此外,发行额在50万美元以下的股票发行活动,则完全要适用发行地州的公司法,因为联邦证券法对其发行活动不实施行政管理。

美国创制的这种政府干预和监管证券活动(股票、债券的发行和交易活动属于商事活动)的规则,陆续被日本、韩国、德国、英国、我国台湾省所采纳。其中,日本在刚引入这一制度时,曾将证券交易法的有关章节定名为“关于有价证券的募集及推销呈报”,1989年将该章修改为“企业内容的披露”,主要规定5亿日元以上的股票、公司债券的发行,应向政府申报并公开披露。我国台湾的证券交易法第二章也定名为“有价证券之募集、发行和买卖”,其规范的性质,也是在公司法规定的股票、公司债券发行的商事规范的基础上,实施行政管理,主要规定发行人接受主管机关的申报管理,这类行政管理规范并没有取代公司法规定的内容。

与上述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形式相比较,我国对设立股份公司、发行股票和公司债券的行为,并没有采取自由放任的作法,一开始即实施严格的政府管理,因此,我国公司法和国务院有关股票发行和交易的法规中,已经规定了审查批准和信息披露的制度,作了一系列规定(我国公司法第三章第一节,主要是第84条至第91条,第四章第一节第129条至第142条、第三节第151条至第158条,第五章第159条至第173条等),而不必非要将这些规定全部移到证券法中作重复规定。不能设想制定我国公司法不包含行政管理的规范而就成仅规定单纯的商事规范。总而言之,美国等国家证券法或证券交易法所增加的行政监管规范,在我国公司法已经解决了。现实中公司法实施四年来,国务院有关部门正是依据公司法和有关行政法规审查批准股票、公司债券的发行,并监管上市活动。现在的问题是总结新情况和还存在的问题,在制定证券法时加以补充和完善。这样看问题就是从中国的实际出发,而不是从概念和外国的有些作法出发。

第三,从我国现行证券市场管理体制来看,按照国务院确定的部门职责分工,中国证监会依照授权对全国证券、期货市场实行统一监管,同时又规定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对企业债券、金融债券、政府债券的发行管理。据此,证券法中所规定的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如果仅指证监会,那么要在调整范围内规定所有证券的发行就有问题,证监会有权管理的仅是股票、投资基金券,也就是说我国证券一级市场的管理是分为几个部门的职责。而证券二级市场上,进入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证券(目前有股票、公司债券、投资基金券、国库券),主要由证监会监管,而未允许交易的金融债券和其他政府建设债券的管理,以及通过人民银行拆借中心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的交易行为,则还不属于证监会管辖。由此,如果按照证券法应当实施对证券市场全方位、全过程的调整的观点,就需要由国务院将上述各种证券的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活动都划归证监会一家管理。反之,如果按照现行管理职责的分工体制,将各种证券的发行和将交易活动都写入此法中,就不可避免地要在这一部法律中写出多个部门的职责划分和各自的监管规范,这将会增加立法的难度。因此,证券法集中规定二级市场比较好定位。

证券市场的概念范文1篇9

一、证券法调整范围的扩大

现行证券法在立法时对于证券的概念曾经有过激烈的争论,按照证券法的原有规定,证券法规范的证券仅仅指股票、公司债券以及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这实际上将政府债券及相关的品种排除在证券概念的范围之外;这一规定其实是使政府债券在发行与交易上取得了豁免适用证券法的特权。证券法的本次修订在很大程度上扩展了证券概念的内涵,将证券法的适用范围扩展于股票、公司债券、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以及证券衍生品种等等,从而纠正了证券法最初立法时的错误;这就大大拓展了证券法的调整范围,使得证券法成为了一部能够管制各种类型证券的基本法律。

二、证券发行制度的完善

此次修订在发行制度上明确了公开和非公开发行证券的界限;从法律上确定了保荐人制度;建立了证券发行前公开披露信息制度,提高发行审核透明度;完善了公开发行的法定条件、法定程序和纠错机制,严格了发行人和保荐人的民事责任和赔偿责任;由证券交易所行使上市审核权,提升了交易所的监管能力。但是,在将公开发行的定义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值得商榷。因为在证券发行中,发行对象不可能是不特定多数人,在销售证券时双方必定是特定当事人。各国法律在确定证券公募和私募界限时,首先以其是否使用公开招募手段或公开招揽手段为标准,由此会推动相关的广告规则、招揽规则之发展(我国目前商人不时采用的招揽俱乐部会员、一平方米产权会员其实均为募集行为)。另一方面,各国法律均以三十人至五十人为私募标准,因此向特定对象发行界限应以五十人至一百人之间为宜,二百人以上的范围将给私募以太大的空间;其实在一百人以下的标准上,发行人通过合伙持股安排、委托持股安排、信托持股安排等已经可以将私募人数扩大数倍。

三、证券交易制度的变革

从一定意义上说,证券法本次修改中最根本的改变是关于证券交易制度的改变,这一变革取消了现行《证券法》中的诸多禁止性规定,为证券市场未来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我国现行《证券法》中实行单一的现货交易原则,禁止证券期货交易和证券期货品种,这就限制了作为一般制度的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品种的发展,导致缺少做空机制的单边市场问题;我国现行《证券法》中实行单纯的钱货两清结算原则,禁止透支交易和保证金交易,这就限制了一般的证券期货交易、复合性结算制度与结算会员制度的发展;我国现行《证券法》中实行单一市场与单一竞价交易原则,禁止多重市场与多种交易规则的存在,这就限制了二板、三板市场规则的发展,限制了大宗交易制度的发展。根据修改后的证券法,我国原有证券法中规定的单一现货交易原则得到纠正,这就为现货交易与“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交易打开了通道,克服了我国单边证券市场的发展趋向;我国原有证券法中规定的禁止信用交易原则得到了纠正,这就为证券公司在“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下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打开了通道;我国原有证券法中规定的单一集中竞价交易原则也得到了纠正,这就为我国未来发展多重证券市场和多种交易制度打开了通道。

应当说,证券交易制度的变革在整个证券市场发展中始终具有基础性意义。它不仅决定着证券发行市场的规模和价格水平,不仅决定着证券交易的规律,而且决定着整个市场的观念。在我国新证券法的格局下,一旦支持各证券交易制度的具体规则得到健康有效地发展,不仅我国未来证券市场的规模和趋势可以乐观地预期,而且困扰我国证券监管的证券交易规律与投资人观念也将会根本改观。实际上,我国前期证券市场中形成的单一现货交易观念和单一集中竞价交易观念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大敌,是我国前期证券市场中坐庄横行、市场暴涨暴跌的制度基础,而这一问题始终未得到立法者和市场监管者应有的注意。值得强调的是,本次修改后的证券法仅仅是对交易制度进行了极端原则的修改,仅仅是解除了原有证券法的生硬限制,而这一制度的真正修改实际上有赖于一系列具体规则的支持。在单一现货交易原则被纠正后,证券监管部门必然还面临着期货交易品种的规则设计,必然还面临着期证分离的制度设计,必然还面临着信用交易结算规则的设计等等。在单一集中竞价交易原则被纠正后,证券监管部门必然还面临着多重交易市场的建立,必然还面临着多种交易规则的设计,必然还面临着集中竞价交易与大宗交易的制度协调。在具体的交易制度与交易规则得到完善之前,我国证券市场还只能是某种发展中的证券市场。

四、证券公司财务监管和责任的收严

在我国的证券法实践中,关于证券公司和证券经营机构的违规问题是严重影响证券法秩序和证券市场效率的重大问题,证券监管部门以往的规章已经对此进行了反复的强调。本次证券法修改特别强调对证券公司和证券经营机构进行更为严厉的财务监管,尤其是禁止证券经营机构以各种方式挪用客户资金。根据修改后的证券法,证券公司和证券经营机构不仅被禁止一般地挪用客户之资金与证券;而且应当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防范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不得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客户证券账户名下的债券资金、股票等证券资产归于其自有财产;并且必须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存放于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

在对证券公司和证券经营机构的财务风险管理上,修改后的证券法要求,根据修改后的证券法,证券公司、证券经营机构和其他专业机构和人员因违法而导致的责任也得到加强。例如,对于基于虚假陈述而进行的股份发行,履行保荐职责的证券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对于为证券业务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法律意见书或者制作证券招募说明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负有验证义务,应当对所出具和所制作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所出具和所制作文件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分别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种做法,显然有望极大地降低道德风险,抑制靠造假、“包装”上市的图谋。

五、证券违法行为责任制度的变革

证券违法行为责任制度的变革,是本次证券法的修改的另一重大变化。根据修改后的证券法,我国对各种证券违法行为较全面地采取了民事责任制裁的制度。证券法不仅对基于虚假陈述的发行行为明确规定了民事责任,而且对内幕交易行为、操纵市场行为、欺诈客户行为也全面规定了民事赔偿责任,从而根本改变了我国原有证券法制中以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替代民事责任的做法。这一变革不仅体现了保护中小投资人利益的立法宗旨,而且在世界范围内均具有进步性。

应当说明的是,我国证券法的上述变革同样需要有具体的规则加以支持。其中,法律对于证券发行中的虚假陈述行为和证券公司欺诈客户行为课以民事责任并不存在法律技术障碍,但对于内幕交易行为、操纵市场行为课以民事赔偿责任则存在着重大法律难题;例如司法中对于此类违法行为的民事制裁实际上依赖于该类行为的要件判断规则、因果关系判断规则、损害赔偿计算规则、举证规则、诉讼程序规则等,而我国在法律上尚未根本解决此类问题。

六、证券监管机构权限的扩大

证券法本次修改增加了监管机构的执法手段和权限,包括明确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的职责,在经监管当局主要负责人批准下,有权查询当事人和有关的单位、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查阅和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资料;对有转移或者隐匿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迹象的,可以冻结或者查封;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等。增加监管机构的监管权力,特别是对违法行为实施检查和调查的强制权力,对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显然必要的,而且从法律角度来看,证监会作为国务院的派出机构,赋予其“准司法权”也是合适的。事实上,美国在《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中已经赋予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以准司法权,其他很多国家也已经赋予证监会同样权力。

七、证券登记结算制度仍待完善

证券市场的概念范文篇10

论文关键词内幕交易法律规制预防机制

一、我国证券内幕交易概述

内幕交易作为一种证券投机行为,对其概念的定义有不同理解。我国《证券法》第75条对内幕信息的定义为: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且尚未公开的信息。结合各种定义,笔者赞同杨亮学者的观点: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人员或者其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自己或建议他人,或泄漏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证券发行、交易的活动。

二、内幕交易的构成要件

内幕交易作为一种破坏正常证券市场秩序行为,其包括三个构成要件:内幕人员、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的行为。

(一)内幕人员内幕人员即从事内幕交易的主体,其一般具有特定身份。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为公司知晓价格敏感信息的内部人员,一般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等,这部分人相对比较固定;一类为通过一定的业务联系或工作性质而知晓公司价格敏感信息的人员,这类人相对不固定,包括:(1)证券中介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2)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因法定的工作职责而能够接触到内幕信息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3)因业务联系而可能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如新闻记者、报刊的编辑等。

(二)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即内幕交易行为的载体,是内幕交易的基础,其具有三个特征:第一,具有相对保密性。也就是说内幕信息首先应该是未通过一定方式向公众公开的内幕信息,其应该属于保密信息。第二,具有影响公司证券价格的价值。内幕交易之所以禁止,关键在于内幕人员可以利用该信息谋取非法利益。第三,具有重大性。证券市场具有多变性,且对各类事情均具有敏感性,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一定影响的重大信息才称为内幕信息。

(三)利用内幕信息的行为内幕人员在掌握内幕信息后,通过一定的方式利用内幕信息,并造成证券市场的非正常交易,扰乱证券市场的正常运作,此时一个完整的内幕交易才完成。

二、我国证券内幕交易法律规制之现状

(一)信息披露内幕交易形成的根源可以归结为信息不对称,就是部分掌握信息的人员利用该信息作出了交易。消除此种信息不对称的现象的方式之一就是采用合理的方式将该等信息通过一定公开的方式让公众知晓,让公众平等的受知此信息。

其可分为定期信息披露与临时信息披露。定期信息披露为根据相关的规则,例如会计准则等,定期向公众披露公司的财务、经营情况,公司在一定期限内的重大事项等内容,其披露的时间比较固定。临时信息披露主要是公司可能发生、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的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价格的重大事项,公司应根据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通过定期披露与临时披露,可以让公众及时知晓公司的相关信息及变化动态。

(二)内幕人员报告制度内幕人员持股数量达到一定数量需要申报其持股数量及变动情况。我国《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变动情况。《证券法》有更详细的规定。内幕人员因其特殊身份,其持有的股份数量的增加或减少一定程度上可能与其知晓的内幕信息有关,故需要实行报告制度。

(三)规制文件我国《刑法》修正案中将内幕交易规定为刑事犯罪,最高可处以十年的有期徒刑。《证券法》对内幕交易做了原则性和一般性的规定。其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有关政府部门、银行也制定了相关制度规制内幕交易,包括:深圳市政府的《深圳市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上市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证券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颁发的《股票暂行条例》,都明确规定禁止内幕交易行为。

为规范证券交易,部分自律性组织也了相关文件。深交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上交所与深交所修改的《股票上市规则》,均从实际操作的视角对内幕交易进行了较详细的规定。

三、我国证券内幕交易法律规制之缺陷与完善

证券市场活动的原则为“公开、公平、公正”,内幕交易行为明显不符合证券市场活动的原则。从我国目前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对内幕交易的规制来看,还存在一些缺陷,需要完善。

内幕交易规制的法律等规范性文件,可以从广义上理解,即包括所有涉及内幕交易规定的文件,也可以从狭义上来理解,即特别针对内幕交易而定的法律等规范性文件。为更广泛的理解内幕交易法律规制体系,笔者从广义上来理解内幕交易法律的规制。

(一)内幕交易基本概念的明晰界定1.内幕人界定需明晰从我国《证券法》中的规定来看,我国对内幕人界定采用的是“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及“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使用此种方式来界定内幕交易人员,其实质上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概念模糊、界定不清。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可理解的范围很广,在实践中,一般为直接知晓内幕信息的人,而对知晓内幕信息人员的近亲属没有做限定。

我们需要更明晰的概念来界定内幕人员。首先,应该将公司内部的内幕信息人员的家属纳入内幕信息人员的范畴。其作为内幕信息人员的家属,很有可能知晓内幕信息,同时也存在内幕信息人员利用法律的漏洞,将内幕信息告知家属,让其从中牟利。其次,应该将有关政府工作人员纳入内幕信息人员的范畴。政府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因其履行职责,就可能会知晓相关内幕信息,其应该纳入内幕人员,以更好防范内幕交易的发生。

2.利用内幕信息行为的有关规定需完善根据《证券法》及有关规定,不分公司内幕人员及临时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的行为全部认为是主观故意的行为。作为有义务为内幕信息保守秘密的公司内部的内幕人员,从职业操守出发,其应该采用非常谨慎的态度对待内幕信息,故笔者认为,应该扩大公司内部人员对内幕信息利用的主观状态,即使其过失利用内幕信息,或造成内幕信息的泄露给关系密切的人员,都应当认为是利用内幕信息的行为。

(二)预防监督制度的完善预防监督是规制内幕交易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预防制度虽在逐步建立,但从定期及临时信息披露、到交易报告制度等等,仍有不尽完善的地方。

1.定期及临时信息披露内容需完善内幕交易的根源就是信息不对称,故需要非常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才可及时消除信息不对称的格局。

根据相关规定,年度报告由上市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由上市公司在半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完成,这个时间期限太长,一定程度上加剧了信息不对称的状态。笔者建议缩短定期披露的时间,及时将公司的财务、经营状况公之于众,让公众及时知晓公司的情况,消除信息不对称,减少内幕交易发生。

另在临时披露的内容中,未将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对特定上市公司的管理活动和决策等信息列入披露之列、未将源于公司外部的对某一上市公司的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列入应当披露的范畴。以上内容均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故建议将其认定为内幕信息,并及时披露。

2.建立多层次的监管体系政府行政监管和自律管理的关系,是证券市场监管中一个永恒的、争论不休的话题,也是证券市场监管模式选择中最为棘手而又无法回避的问题。目前,我国主要是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集中统一的方式进行监督和管理,随着社会的发展,内幕交易变得更加隐蔽、复杂,作为单一垂直监管的方式一定程度上影响其监管效率。因此,需要建立多层次多元化的内幕交易监管体系。首先,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金融工作部门需要加强联动,从多个维度来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行为。其次,充分发挥证券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作用,并重视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的监督管理作用,适当的让渡一定的权利由其监管。

(三)法律惩罚制度法律的威慑力之一表现为违反法律的不理后果承担。遏制内幕交易的有效方式包括制定完善的预防机制,明确的法律后果承担也是非常有效的方法。我国对内幕交易规定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存在有关责任缺失、制度过于简单等问题。

1.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反内幕交易的一种有效方式,需建立并强化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规定内幕交易若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尽管就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承担有了法律的规定,但是有效执行需要进一步完善。首先,内幕交易中的受害方一般为多个投资者,其可能分布在全国各地,单独诉讼和共同诉讼的方式,可执行性不强,建议引入集团诉讼制度,一方面增加受害方维权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可以节约诉讼成本,加大对内幕交易人员的威慑力,从而减少内幕交易的发生。其次,完善民事赔偿标准。在内幕交易中,受害方的损失的赔偿标准需明确。结合其他国家的赔偿标准,笔者认为采用内幕交易人员所获得的非法利益为标准比较适宜。

证券市场的概念范文1篇11

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关键主体.在漫长的证券历史长河中,大多数投资者都已经默默无闻,但仍有一些人因为各种原因而被大家记忆、谈论.他们中不乏成功的投资者、悲情失败的斗士、主导改革的先行者、市场动荡的魁首和蛀虫等.通过人物事例的解读,有利于培养学生在证券学习中的历史使命感,厚重感.如讲授跨市场套利概念,笔者引用杨怀定(杨百万)成功的创业例子.详细讲述了杨百万如何发现投资机会、把握机会迅速将资产做大做强的过程.进而将事件放回当时的历史背景下,探讨他能够成功的深层次原因,总结出了跨市场套利的影响因素;然后转换到当前背景下,让学生思考杨百万是否容易成功;最后结合股票市场的特点分析当前套利困难的原因和基本方法.借此将学生带入到一种真实情景之中,通过层层设问,加深了学生对跨市场套利这一概念的理解,更让学生亲临其境,感受时代脉搏.如讲授价值投资,笔者引用了有着“私募教父”美名的赵丹阳的例子,讲述了他在2008年1月2日发表了《致投资者的一封信:2007》,正式宣布彻底清仓,探讨这样做的原因,转而引入对中国股票市场的分析.并且介绍了他在2008年以211万美元的天价拍得与巴菲进午餐,从而引入对巴菲特以及他的老师格雷厄姆的价值投资理念的分析.笔者还对巴菲特的办公室做了夸张性描述,如他的办公室中没有电脑,只有橱柜中的年报.有了现实和历史的支撑,对概念的解读就不再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对学生价值投资理念的形成大有裨益.与此同时,向学生推荐相关的优秀传记及网上资料,带动学生主动去从课外阅读中拓宽知识,形成对课堂的有益补充.

2对证券名言的解读

笔者在教学别注意使用股市名言,每次使用两到三条,加深学生对证券市场的理解.名言是智慧的结晶,在课堂中灵活恰当的运用股市名言,不仅增加课堂的趣味性,便于学生理解吸收消化知识,而且将实践引入到课堂中,使学生体会到市场的魅力.股市名言包括两个部分:市场谚语、名人名言.市场谚语是市场实践中有价值的经验总结;名人名言是各行各业的著名人士在证券投资中的心得体会和理论总结.有些名言的内涵十分丰富,往往代表着一种理念、一种深刻的总结.如笔者在讲授证券投资学的第一堂课就提出“功夫在课外,高手在民间”的观点,让同学认识到对证券的理解是个长期的过程,需要长时间的积累,需要经历长时间的市场洗礼.同时,要充满信心,因为每个人都有成功的机会.在讲授股市是宏观经济的晴雨表时,引用了德国著名投资大师安德列•科斯托拉尼的比喻:股市像主人牵出去随便走走的狗,狗与主人的关系,正如股票市场与实体经济的关系.小狗亦步亦趋,保持同步,或跑到主人前面,或落在主人后面,或脱离主人.只有在第二种情形下,股市才是经济的晴雨表.让同学分析为什么股市是实体经济的先行指标,继而让同学课后思考现实中是否这样,为什么中国股市长时间没有成为实体经济的晴雨表,影响因素有哪些.如此教学自然合理,不仅在课堂中容易设问,给学生以探讨发挥的空间,而且留下了供学生课后思考的问题.巴菲特是著名的股票投资专家,教学中充分引用他的相关言语.如谈到投资时机选择时引用“在别人恐惧时贪婪,在别人贪婪时恐惧”[5];谈到投资策略时引用“不要把所有的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的谬论是错误的,投资者应该向马克•吐温建议的那样:把所有的鸡蛋放在同一个篮子里,然后小心地看好它”[4];谈到投资者心理偏差时引用“永远不要问理发师你是否需要理发”;谈到股市泡沫时引用“只有在潮水退去时,你才会知道谁一直在裸泳”[5].如讲授股市的投机问题,列举了牛顿的经典言语:“我可以计算天体的运行,但却无法计算人类的疯狂”,将几百年前的一个著名物理学家和股市联系起来,以强调股市的复杂性和投资者的非理性特征,营造起一种独特的课堂教学氛围.很多市场谚语是经验的高度总结,有利于拉近课堂和市场的距离,让学生容易记忆并思考.比如谈及2007年股市,引用“横有多长,纵有多高”来分析股市心理;谈及市场涨跌受到资金供求约束时,引用市场反向指标“88魔咒”,即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达到88%是股市开始见顶的标志;谈及经济周期和证券市场的关系,引用“行情在绝望中产生,在犹豫中成长,在欢乐中死亡”[6].

3历史事件:市场事件与价格事件

读史是明志修身的重要途径.把与证券相关的事件放在历史大背景下进行分析,通过历史动态线索完善思维结构,对于构建学生纵向的历史视角和横向的宽阔视野大有裨益.技术分析的三大假设之一就是历史可以重演,记住历史特别是历史教训十分必要.大多数同学容易一头扎进技术分析的狂热中,而忽视历史教训、对历史知识的学习和积累.如谈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特别提到其筹备建立的艰难过程,这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历史观.讲授期货品种,提到我国目前正准备国债期货的仿真交易,我国目前还没有国债期货,但早在1995年我国就存在国债期货这一早产儿.然后对“3•27”国债期货事件进行简要回顾,通过国债期货历史背景和非理易的描述,使学生的认识不再是一个孤零零的概念,而是有血有肉的实体.例如,国内外股市共存的一个明显特征就是股价大幅波动,泡沫和崩溃现象不断出现.各种泡沫崩溃事件都是课堂中展示股市历史的真实事例,是对学生进行证券文化渗透和教育的学习样板.如讲授有效市场概念,从金融学教授和商人对丢失在路上的100元钱的不同态度,引出有效市场的概念和假设,然后使用了三个例子进行佐证:第一个是机构投资者难以打败市场,第二个是布朗运动,第三个是金融学家为什么败给猴子,以此论述当前市场的有效性问题.这些生动有趣的事例和历史故事带给学生的不仅仅是好奇心,更是一种深刻的思考.引起了学生的学习兴趣,有很多学生在课后寻找相关资料,对某个事件的背景、原因、后果等进行深入的探讨和思考.当然,除了引用典型的历史事件外,笔者更注重在现实中积累,尝试课前5分钟的每周股市汇报.即在老师指导下,请同学讲解一周股市概况,简要分析股市走势.使学生时刻感受身临市场的氛围,为学生的实战打下良好的基础.

4证券市场中的法律制度与伦理道德

股市是各方利益主体博弈的平台,为寻求利益最大化,不同利益主体有不同的诉求,如果离开健全规范的法律制度,利益主体很容易偏离公开公正公平的交易环境,滋生各种违规交易.如投资者的价格操纵、上市公司的造假与内幕信息泄露、各种中介结构与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冲突等,相比显性的法律制度,道德伦理等隐性的规范也非常重要.王曙光认为,伦理是一种道德精神和涵养,更是一种内心的自我规范,建立一套金融伦理体系,根本在于建立一套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7]在课堂教学中可以通过具体事例启发学生思考,引起学生的强烈警觉,以使学生在学习中逐渐养成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习惯.

5股市与人生

股票市场的千变万化就好比复杂的人生景况,股价的涨跌就好比每日的悲欢,股价的高点就好比人生事业的高峰,低点就好比事业的低谷.有个比喻说的好,人生大股市.因此股市投资经常与哲学方法、理念联系起来,比如索罗斯的反射理论就深受英国哲学家波普的影响.一个谨小慎微的人可能是股市的风险偏好者.因此股市投资决策时特别要注意规避自身的非理,比如贪婪、过度自信、后悔厌恶等.股市也是把人性弱点彻底暴露之所在.将股市和人生联系起来,使学生明白,正确的人生态度有利于股市投资,反之,股市投资经历有助于对人生的深刻理解.

6结语

证券市场的概念范文

上周(12月12日~12月16日),资本市场开始出现动荡,在保监会打压险资举牌利空消化之际,又值美联储宣布加息,国内债券市场出现爆仓,A股退守3100点,周振幅为4.65%。

海通证券认为,根据前三轮加息经验,美联储加息后,无论是美股还是新兴股市短期在估值上均会受到打压。今年年初全球股市的大幅下挫也是受到美联储加息预期、流动性紧缩的冲击,但之后随着美国加息进度大幅不及预期,宽松延长,全球股市又普遍涨回了年初的跌幅。长期来看,股市的走势主要还是由于经济基本面决定。

对于近日的市场,有机构认为,上周一A股暴跌,是技术性调整与监管层重拳打击险资举牌以及IPO加速导致市场失血等多重因素的共振,杀跌惨烈,超出很多投资者预期。虽然短线暴跌风险不大,但是调整仍然没有结束。在险资举牌风险释放之前,市场难有起色。还有机构表示,临近年底资金面持续收紧,场外资金不肯进场,场内资金又存在抽血可能,从而也出现每临年底市场均无行情的大概率事件。

对于年末和2017年的投资机会,银河证券表示,2017年A股市场流动性将偏紧,价值股有望获重塑。国泰君安证券表示,最近重点推荐的是“十三五”规划概念、智能电网概念、美联储加息概念以及机器人概念等。更多投资机会,可阅读本文。

国泰君安证券:

短期不悲观明年亮点足

年底行情出现预想不到的跌宕,但国泰君安几位首席分析师却表示,市场热点和行业热点正在发生变化,明年银行、建筑、零售、房地a等行业的投资逻辑和看点都和今年有很大不同,很多新看点值得投资者特别关注。

短期来看,3100点到3300点的中期行情尚未走完。从各项指标看,虽然前期市场有所调整,但后续仍有上涨机会,市场短期风险有所释放。大盘活力指数重新回到中间区域。短期风险有所释放,但仍有波动,如已有持仓,仍建议观望为主。最近重点推荐的是“十三五”规划概念、智能电网概念、美联储加息概念以及机器人概念等。

国泰君安证券表示,一是看好超市类型的业态,鉴于CPI上行消费品价格上涨,带动超市类上市公司。二是看好转型变革中的国企,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多地热点纷呈,改革推进超市场预期。

去年PPP是政策年,今年是订单年,而明年将进入业绩年。当前估值水平已显投资价值。PPP主题推荐园林、轨交、交通运输行业,以及具有竞争优势的大基建蓝筹、地方国企及PPP平台模式等。

银河证券:守住价值股寻找真成长

银河证券表示,2017年A股市场流动性将偏紧。对于当前国内资本市场的发展大趋势,新三板分层制度的落地,IPO和并购重组新政的推进,以及资本市场去杠杆、资产证券化新产品创新等。在对外开放中,深港通的推行和落地让市场以更完善的机制来迎接境内外的投资者。当前中国经济正在转型,流动性相对偏紧的因素,是整个金融结构在发生变化,社会资产配置也正迎来股权时代,可能短期从A股来看还处在结构市、震荡市,但从长期来看,品牌、养老和新科技有望崛起。

明年成长股投资的思路和2016年3月份以后的成长股投资的思路有本质区别,今年3月份的成长股投资是以轻装上阵,几乎是低泡沫、零泡沫的估值状态往上扬,目前则是在透支的状态往上走,明年对成长股需要更加精挑细选。

光大证券:制造业顶多算个“暖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