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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企业会计核算范例(3篇)

来源:其他 时间:2024-03-30 手机浏览

房产企业会计核算范文篇1

【关键词】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核算

2007年1月1日,新会计准则在上市公司全面推行,企业财务报告的形式、内容、规则均发生重大变化。其中《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准则》、《借款费用准则》的建立使房地产的会计核算更加合理,使房地产业的会计信息披露更加真实。那么探讨新会计准则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会计核算具有重要意义。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核算的特殊性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一类经营土地和商品房,资金投入量大、投资时间长、投资风险偏高的企业,主要具有如下特点:从生产经营角度而言,房地产开发企业一是开发周期长、环节多,表现在会计核算上,成本的结转期以开发项目的建没周期为准;二是开发投入大,风险高,这就要求要在会计核算上做好谋划,精打细算,以配合项目开发成功。另外,从产品角度而言,房地产开发企业产品具有高价值性,销售往往采用预售和分期付款销售的办法,在会计核算时,收入的确认同一般生产企业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同时房地产企业业绩波动较大,信息披露容易不足,若运用一般的公司业绩评价指标,则可能误导投资者,这些特点都导致了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核算的特殊性。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

1、科目设置复杂

对比《企业会计准则一投资性房地产》和原有的会计准则,而在此前财政部颁布的《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中,第九点曾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的开始产品有单独的解释。这些规定对于这类资产,应当设置“出租开发产品”科目,并在其下设置“出租产品”和“出租产品摊销”二个明细科目,核算企业开发完成用于出租经营的土地和房屋的实际成本以及出租产品摊销的价值,企业在期末编制报表时对于意图出售而暂时出租的开发产品的账面价值,规定在资产负债表的“存货”项目内列示,对于以出租为目的的出租开发产品的账面价值,规定在资产负债表的“其他长期资产”项目中列示。

2、借款费用中挂账现象严重

房地产开发企业往来余额通常较大。借款费用中用挂预付、应转收入挂预收现象较为普遍。且长年挂账。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大都采取预售的营销方式。由于转让、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现行房地产开发会计制度规定经营收入实现的规定存在差异。部分企业为达到少缴或不缴税款的目的,通常将预收的售房款长期挂“预收账款”科目或以单位之间往来款的名义挂在“应付账款”科目,而实际情况又大体分为两类:一是利用其所属的售楼中心,进行日常售房收入,除部分上缴财务入账外。其他收入沉淀在售楼中心。隐匿收入;二是采取委托其他单位销售房屋,将预售款或销售款长期挂在受托方账户。

3、收入确认相对随意

房地产的开发周期比较长,少则一年,多则数年,开发产品至完工须经过若干个开发阶段:规划设计-可行性论证-征地拆迁安置补偿-三通一平-建筑安装-配套工程-绿化环境。房地产产品往往采用预售、分期付款销售等多种销售方式,会计实务中的关键问题在于确认哪个环节为收入一些房地产企业就利用收入和成本不配比、建设周期长来调节利润。以达到少缴或延迟缴税的目的。部分房地产企业将预收房款作为“借资款”。挂在“其他应付款”科目;部分房地产企业采用“体外循环”方式,将售房收入存放在其他公司账上。再假借其他事项往来转回资金,隐瞒收入;还有很多工程已完工。房屋已售出,但是迟迟不进行竣工决算和会计核算等等。

4、会计信息风险披露不足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过程中面临多种风险,包括政策风险、项目开发风险、土地风险、工程质量风险等。这种高风险性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相对于其他企业必须更充分地揭示风险。2001年中国证监会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1号――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的第三条中要求企业披露质量保证金的核算方法:第八条中规定发行人为商品房承购人向银行提供抵押贷款担保的,应披露尚未结清的担保金额,并说明风险程度。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三点:第一,证监会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取质量保证金并要求披露其核算方法:第二,证监会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财务会计报告的附注中披露的风险仅限于抵押贷款的担保风险:第三,目前我国会计制度中并没有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质量保证金提取的相关规定。从上市公司披露的实际看,对质量保证金问题基本上未加披露。

三、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核算的措施

1、优化会计科目的设置

其实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根据开发项目多少,规模大小及内部管理需要来进行成本核算,比如在企业内部单位不实行独立核算的情况下,可不单设开发间接费用账。在成本项目栏内增设管理费用和利息栏,因管理费用和利息是间接费用的主要内容,为简化核算,还可取消开发成本一级账,将房屋开发、土地开发、配套设施开发和代建工程开发直接设为一级账,再按项目分设明细。在实务中,可按核算对象设立成本卡片,连续记载项目从立项至验收的全部成本费用,作为开发成本明细台账,年末只把本年度已竣工结转项目建案归档。另按一级账户设立多栏式汇总明细账,按年节转。成本卡片分为两部分,台头部分和账表部分,台头列示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如开、竣工日期,施工单位、建筑面积、预计投资及变更情况等。正文部分为通常的多栏式明细账,连续记载成本开支情况。

2、合理处理借款费用

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对此则规定: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依据此项规定,房地产商品是需要经过较长时间的购建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应将其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之前发生的借款费用,计入开发成本。不仅如此,新准则还扩大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新准则中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不仅包括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的专门借款,而且包括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的一般借款。为此笔者建议对借款费用核算应充分考虑配比原则。借款费用要在减去存款利息或临时投资带来的收益后,按实际占用资金计算计入房地产项目成本。先将未完工的且成本累计发生额大于本项目预收款的各房地产项目确定为分摊借款费用的成本对象。

3、完善收入确认

作为房地产进行核算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一是企业能够取得与该项房地产相关的租金收入或增值收益;二是该项房地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三是作为房地产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应能单独计量和出售,即该房地产的产权可单独划转和交割。企业还可采用排除法确认投资性房地产;企业用于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房地产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存货的房地产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企业出租给本企业职工居住的宿舍,即使按照市场价格收取租金,也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母公司以经营租赁方式向子公司出租房地产,该项房地产应确认为母公司的投资性房地产,但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作为企业集团的自用房地产。除此之外,企业持有的房地产应作为投资性房地产。

4、提高信息披露含量

一是增加土地储备量及成本构成的信息。房地产开发成本中土地成本的比例一般占有较大的比重,能否拥有土地储备以及土地储备的成本状况,从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开发企业未来的发展,故需在财务报告附注中披露土地储备量及取得成本情况。二是增加分项目现金流量信息的披露。建议以企业每一开发项目为基本单位,披露其在开发经营过程中形成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包括销售房地产收到的现金、购买工程物资以及支付工资等所支付的现金,以此提高其现金流量信息的有用性。三是重视质量保证金及风险的披露。房地产开发行业的高风险性应在会计信息披露环节得到充分的揭示。

【参考文献】

[1]饶倩妮: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核算初探[J].决策与信息・财经观察,2007(1).

[2]郜月:新会计准则体系下投资性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概算[J].河南科技,2007(2).

房产企业会计核算范文

摘要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整个运营过程中,涉及到十多个税种,税金成本占企业开发成本的比重很大,而土地增值税的税率为30%-60%,是房地产企业的主要税种之一。笔者经分析发现,企业在会计核算方面的规范性往往直接影响到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的金额,现拟通过对具体核算点的分析,指导企业通过规范核算,合理降低税负和税收风险。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整个运营过程中涉及到契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十多个税种需要缴纳,税金成本占企业开发成本的比重很大,而其中土地增值税是按土地增值额征收的收益性质的税,税率采用了30%-60%的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越大,企业的税负越重。近年来,随着诸多房地产项目的陆续售罄、清盘,很多项目都进入了土地增值税的清算阶段,这一税种也越来越成为受房企重点关注的主要税种,笔者通过对企业核算方式与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的分析中,发现企业会计核算方式的差异直接影响了税款结果,现通过对具体核算方式的几点差异分析,指导企业通过进一步规范核算,合理降低税负,减少纳税风险。

一、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会计核算的特点

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定义,土地增值税是为调节“土地增值收益”对“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增值额”所征收的税款。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成本,一方面必须遵守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另一方面要按照税收政策要求进行税务处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特点决定了土地增值税成本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性。

二、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会计核算方法及存在的问题

1.企业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建非普通标准住宅,未单独核算

部分房地产企业所开发的项目有普通标准住宅和非普通标准住宅,收入成本在会计核算均采用统一核算模式,按照税法相关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一定比例的,可申请免征土地增值税,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标准住宅和非普通标准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大部分情况下,普通标准住宅的实际成本要低于非普通标准住宅的成本,但由于部分企业未对两者成本分别核算,在计算清算的计税成本往往只能用可售面积对总成本进行分摊,造成了普通标准住宅的计税成本大于其实际建造成本,造成了普通标准住宅的计税成本大于其实际建造成本和非普通标准住宅的计税成本小于其实际建造成本的情况,从而提高了企业的土地增值税最终税负。

2.开发间接费用与开发费用划分不清

按照税法相关规定,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开发间接费用属于开发成本的范畴,在计算扣除成本,可按其实际发生额加计扣除。

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是按一个固定比例,采用计算扣除方法计入计税成本。部分房地产企业在会计核算中,存在一是对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如项目部人员的工资、职工福利费、办公费用一并计入管理费用科目,造成了在计算扣除项目未予以作为开发成本加计扣除,从而最终多交土地增值税情况;二是将管理人员发生的费用与项目发生的费用混淆全计入开发成本加计扣除,最终造成少交土地增值税的情况。

3.利息费用的归集方式直接影响土地增值税可扣除项目金额大小

依据税法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根据企业的会计核算水平和资料是否齐全,对税前利息扣除采取了两种方式: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它房地产开发费用,按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百分之五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百分之十以内计算扣除。

从上述规定可知,企业一是要能够按项目准确计算分摊利息,二是要能够提供全部金融机构证明,否则只能按固定的比例计算扣除利息费用。因此,会计核算的健全性影响了税前可扣除利息费用大小。

4.房企在会计核算上的差异影响到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结果

(1)会计法和税收相关法律制度的差异影响:

房地产企业在日常财务核算时需遵循会计法的相关规定,以会计中的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按配比原则计入属于当期的土地增值税的税金。,而在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则需要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收入口径、成本界定、费用扣除标准和方法,最终计算中清算税款,与会计口径核算的收入、成本均有很大差异。

(2)房地产企业的自身销售方式与土地增值税征收方式的影响:

房地产企业的销售不同于一般商品,大部分的房屋在未完工前只要达到可售条件就可以预售,即大部分销售采用的都是预售方式,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在预售阶段对销售行为只是简便的按预售收入的固定比例先预交土地增值税,只有等到房地产项目售罄、清盘时或达到税法规定的需要清算土地增值税的情形时才全面核算税法口径的收入、成本和费用,计算出最终的应交土地增值税,预售税款的征收时间点和清算税款的征收时间间隔大部分一般都在三年甚至更长的时间。这使得部分企业在前期较少关注土地增值税的实际税款情况。

(3)不同企业会计核算水平的差异影响:

企业的性质与会计人员职业水平的差异,对最终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结果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笔者通过对不同类型的房地产分析后发现,大部分上市房企业或央企都对土地增值税这一税种较为重视如某等大型房企业每年都在会计报表中预提土地增值税的清算预估税款,同时财务人员能在房地产开发的全过程对会计与税法的差异进行关注和分析,而在部分中、小型民营房地产企业情况则洽洽相反。

三、改进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会计核算的几点建议

1.企业建多类型房产项目,应对成本分别归集,分别核算

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多种类型的房产项目,会计核算应该按照类型对开发成本分别归集,分别计算,待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则能依照会计核算中的实际成本,准确计算其中普通标准住宅和非普通标准住宅的土地增值税计税成本,避免因无法准确划分普通标准住宅和非普通标准住宅采用分摊方法计算计税成本导致多交土地增值税的情况。

2.准确核算开发成本的间接费用与开发费用的内容,减少多交或少交土地增值税税款的风险

如前所述由于开发间接费用与开发费用在计算土地增值额清算税款时,采取的是两种差异很大的扣除方式,建议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房地产开发流程和环节,在会计核算时准确界定出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计入开发成本中的开发间接费用;将与开发项目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计入开发费用中,减少多交或少交土地增值税的纳税风险。

3.测算、预估房地产项目的借款费用,合理控制税负

税法根据企业核算方式和资料的完整性,在计算土地增值的利息金额时采取不同两种方式,建议企业能对房地产项目期间所产生的利息费用先进行一个大致的测算和抵扣。如果利息费用金额大于5%以上,则一是需按照项目分别归集利息费用,二是准确、完整收集相关金融机构证明。

4.加强会计法与税法差异的分析,提高会计核算水平

一是在日常的会计核算和经理管理环节要对会计法与税法的土地增值税会计核算差异加强学习,并对差异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给管理层提出合理的建议。二是加强土地增值税两个阶段税金即预缴税金和清算税金在经营过程中的测算,建议有条件的企业能在预售期的每期期末,在对相关收入、成本、费用测算的基础上,预提清算税金与预缴税金之间的差额税金,以便于企业对土地增值税的实际税负能及时知晓。三是不断加强对会计人员的会计法和税法等相关知识培训,提高其执业水平。

结论:综上所述,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相关法规规定了:根据企业的不同会计核算方式,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采用不同的计算方法,并最终导致清算税款金额的差异,为此房地产开发企业要综合考虑税法与会计法中两者的差异,在项目的划分、费用的归集、原始单据的完整性等方面规范会计核算,并根据国家关于土地增值税的税收政策的进一步明晰或调整而产生的新差异进行跟进分析,随之调整相关核算方式或内容,以达到降低税收风险和合理减轻税负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刘雨彬,林松彬.关于房地产企业缴纳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学报.2011(2):16-21.

[2]杨娟.房企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和税收筹划.房地产金融.2009(5):32-34.

[3]江波,赵霞.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科会计与税务处理浅析.财会通讯.2010(3):109-110.

房产企业会计核算范文

(一)土地成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款项,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款、大市政配套费、土地契税、土地交易费等;

(二)前期工程费是指在项目前期准备阶段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测绘、勘察、三通一平等费用;

(三)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建设承包单位的工程费,包括:土建工程费、安装工程费、精装修工程费等;

(四)市政基础设施费是指建设各项基础设施发生的费用,包括开发小区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燃气、环境等费用;

(五)公共配套设施费是指为开发项目服务的,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的公共配套设施费用,包括:人防、锅炉房、会所、幼儿园、小区体育设施等费用;

(六)开发间接费用是指工程或开发部门为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而发生的工资福利费、办公费等。此外,银行贷款利息的资本化、营销设施建设费也应在本科目中核算。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

(一)成本类会计科目与预算部门编制的目标成本科目不一致目前,很多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竣工验收后的完工产品成本结转是以目标成本为依据,目标成本往往是由预算部门编制,财务部门审核完成的。此外,在成本执行与控制中,很多房地产开发企业对目标成本执行情况的监督与控制工作,都是由财务部门完成的。因此,财务部门的成本类会计科目与预算部门的目标成本科目一致,有利于成本结转时的核对、经营管理中的成本控制与分析等工作。但是,很多中小型房地产开发企业没有做到成本科目的统一,造成成本核算与审核工作的脱节、成本控制流程混乱,给日常成本核算与管理工作造成了很大障碍,影响了工作效率。

(二)成本费用的归集与分摊欠缺规范性与统一性“房地产行业会计准则”在各大类成本的归集和分摊方面没有给出明确的界定,只是给出了指导原则,由于成本分摊的方法很多,有些企业对于成本归集与分摊工作不重视,没有制定相关的规范与制度,所以导致了一些企业在成本归集与分摊方面的随意性,导致成本信息不准确。

(三)会计人员对于税法中关于成本的规定不熟悉或者混淆,影响企业税收筹划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成本会计核算对于税收筹划的作用是极为重要的。成本核算上的失误会给企业带来税收风险。成本核算对于税收筹划作用,主要是针对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而言的。在工作中,一些企业的财务人员对于税法条款掌握的不透彻甚至有的内容混淆,在成本抵扣上造成多抵成本的情况。

(四)财务人员的综合专业水平不高,影响了企业的成本控制、成本分析以及项目可行性分析工作由于房地产行业的特殊性,房地产企业的成本会计人员不仅仅要掌握会计核算的知识,还要掌握目标成本的制定流程、成本的分摊、成本控制、成本分析等相关知识,这样才能适应企业的需求。譬如:成本控制工作在很多大型房地产企业都需要财务部门来配合完成的,财务部门要审核发生的成本是否含在目标成本之内、有无超支情况,对成本执行情况加以监督与分析。一些成本数据需由财务人员配合完成,这些数据会应用于成本分析与项目可行性分析之中,为企业中高层领导者作出决策提供依据。很多房地产企业的成本会计人员在专业层次上比较单一,专业知识集中在成本会计核算上,业务视野狭隘,缺乏拓展专业知识面的积极性,组织协调能力差,从而造成了企业的成本管理水平落后,影响了企业的整体管理水平。

三、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会计核算的对策

(一)做到成本科目的统一成本类会计科目与预算部门编制的目标成本科目一定要统一,在设置或修改成本科目时,可以召集相关部门一起讨论确定,最后把统一的科目同时下发各相关部门。保持科目一致性既能满足成本会计核算、成本结转、成本核对的要求,也满足了成本控制、成本分析的需要。成本核算与管理是一项需要各个相关部门配合完成的工作,保证各部门的工作不脱节,按照合理的流程进行,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

(二)制定统一的成本归集与分摊制度,正确合理归集、分摊共同成本,保证成本数据的准确性针对成本归集与分摊的随意性问题,企业可以依据有关法规,并借鉴房地产标杆企业的管理经验制定相关的成本管理制度,让企业的成本核算与管理工作依据一定标准执行。在成本的归集方面,可以按照性质、经济用途等进行成本归集。下面对于在成本归集上容易混淆的几个方面予以举例说明:一是开发贷款利息依据房地产行业的惯例与“房地产行业所得税处理办法”规定,是要资本化处理计入“开发间接费”科目,而非计入“财务费用”科目。二是在公共配套设施的界定问题上,有的企业容易含糊不清,公共配套设施的界定最简单的办法就是从两个方面来判断:第一、是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设施;第二、无偿赠与地方政府或者公共事业单位,为广大业主服务的,就可以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全额在税前扣除成本。如果不能满足这两点要求就应按建造开发产品或者固定资产处理。三是售楼处建设等营销设施建设费按税法规定应作为开发成本计入“开发间接费用”科目,有些企业将营销设施建设费作为费用处理,或者作为固定资产、通过折旧的形式转入销售费用,这种处理方式都是错误的,成本会计应该加以注意。四是“开发间接费用”科目中的人员工资福利及办公费等明细科目应该与“管理费用”科目的性质相区分,该科目只能归集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的人员发生的工资福利或费用,总部或行政职能部门人员发生的费用应归入“管理费用”科目。在成本分摊方面,对于不能直接归属于某类开发产品或者某个单位工程、需要在多种类型开发产品或多个单位工程之间分摊的成本,企业可以按照占地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进行分摊。但一定要合理确定各成本科目的分摊方法,土地类成本按照占地面积分摊比较合理;前期工程、建筑安装、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开发间接费按照建筑面积分摊比较合理。这个分摊原则,只是一个指导框架,具体明细科目的分摊规则会有一些例外情况,各企业还要根据各成本科目的特点结合开发项目的特点来确定,比如:大市政配套费是属于土地成本的,但大市政配套费按建筑面积缴纳,这个科目按占地面积分摊就不合理了,而应该按照建筑面积分摊。由于成本归集与分摊的复杂性,在实际工作中,成本会计人员在成本归集与分摊上遇到问题,应及时与相关部门勾通,依据有关制度找到合理的解决方法,保证成本数据的可靠性、准确性。

(三)加大税收制度的学习,熟练掌握企业所得税与土地增值税中的成本抵扣规定税法中关于成本抵扣的规定,在企业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中是有区别的,而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核算来说,主要涉及的就是这两个税种。下面针对容易出现问题的方面予以说明,并提出解决建议: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开发产品竣工、结转完工产品成本时,税法规定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0%。这一条是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即国税发(2009)31号文”中规定的。有些企业会误认为按照合同或者结算金额结转成本就可以,忽略了取得发票情况,多抵扣了成本。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企业可以在完工前要求一些长期合作或者战略合作单位提前提供发票,成本会计在账务中做预提处理,尽量把发票不足额度控制在规定范围内。在土地增值税方面,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财务人员应避免把有关质保金抵扣的规定与在企业所得税中完工产品结转按10%计提成本的规定相混淆。在“国税函[2010]220号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规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质保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保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金额予以扣除,未开具发票的,不得扣除。这一点会计人员应该注意,只有质保金并且开具发票可以进行成本抵扣,可以采取要求施工企业在支付质保金前提前开具质保金发票,这样可以使成本得到抵扣。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所得税与土地增值税的税法规定很多,会计人员应该加强税法的学习,理解税法的每一个条款,避免税收风险。

(四)增加培训,提高成本会计人员综合专业水平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中,成本会计人员不仅需要熟练掌握会计核算技术,还要熟悉有关预算、目标成本的编制、成本控制、经营分析等方面的知识。随着房地产行业整体管理水平的提高,很多成本控制、成本分析、项目可行性分析方面的工作是需要各个相关部门配合来完成的,当然也少不了财务部门的参与。因此,企业应该多组织相关的专业培训,提高成本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水平,以适房地产行业的快速发展。

四、结束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