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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中毒调查报告范例(3篇)

来源:其他 时间:2024-03-24 手机浏览

食物中毒调查报告范文篇1

【关键词】牛肉汤;亚硝酸盐;食物中毒

12010年8月12日晚11时30分,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区卫生局通知,称有疑似食物中毒患者,正在某医院急诊室治疗。接报后,我中心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迅速赶赴医院和事发现场进行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1事发经过

患者孙某某,男,45岁;患者仵某某,男,40岁左右。2人于2010年8月12日下午一同乘车到南阳,约20时左右,2人一同在车站路杏树庄前街刘记牛肉汤菜馆喝牛肉汤,后先后出现呼吸困难、头晕、恶心等症状,当时饭店老板建议打120急救电话,但2人认为可能是中暑,就到附近诊所诊治,在诊所内服用几粒霍香正气胶囊,但诊所医生觉得2人病情不像是中暑,建议到医院诊治,并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后某医院120急救车赶到,但当时2人不愿去,后来大约在21时15分左右,2人又自行到该院急诊室治疗。

2流行病学调查情况

2.1患者调查情况。

2.1.1就餐情况:患者孙某某和仵某某2人当晚就餐食物均为10元熟牛肉(大约150g)和一碗牛肉汤(500g左右),并共同喝不到2瓶果啤。其中仵某某吃的比较快,没过几分钟,就说感觉不舒服,头晕,身体站不起来;等到孙某某把自己的牛肉汤喝完后,大概有10分钟左右,也感觉不舒服,头晕,恶心,并在饭店外吐了2次。食用当餐牛肉汤者还有多位(店主提供不出人数),没有类似病例报告。

2.1.2患者临床症状和潜伏期:孙某某伴有恶心、呕吐、头晕、呼吸困难、口唇青紫、腹痛等症状。仵某某伴有头晕、腹痛、胸闷、呼吸困难、口唇青紫等症状,并晕厥一次。两人首发症状均为食用牛肉汤后10分钟左右。

2.1.3治疗及用药情况:医生对2名患者的初步临床诊断为:“呼吸困难、青紫待查,亚硝酸盐?”。对患者仵某某首先进行了洗胃处理,随后用药物亚甲蓝和维C进行治疗;对患者孙某某进行导泻,并用药物亚甲蓝和维C进行治疗。经治疗,2名患者病情稳定,未出现严重后果。

2.2样品采集情况:我中心受区卫生监督所委托,采集到该牛肉汤菜馆当餐熟牛肉、牛肉汤各1份;医院医生提供2名患者的呕吐物各1份,其中仵某某采集的是洗胃洗出的内容物。结合患者临床症状、医生的初步诊断和特效治疗效果,报验亚硝酸盐项目。

3实验室检验结果

采集的2份样品中,熟牛肉中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下同)检测结果为10mg/kg;牛肉汤中亚硝酸盐检测结果为300mg/kg;仵某某的呕吐物中亚硝酸盐检测结果为1mg/kg;由于孙某某的呕吐物太少,无法进行检验。

4初步分析

亚硝酸盐是一种常见的物质,是广泛用于食品加工业中的发色剂和防腐剂,可使腌制肉、鱼呈肉红色。如亚硝酸盐加入数量过多,或硝酸盐还原为亚硝酸盐,可引起中毒[1]。大剂量的亚硝酸盐进入人体后,氧化血液中的血红蛋白为高铁血红蛋白,导致组织缺氧,引起肠原性青紫症,人体摄入0.2~0.5g即可引起中毒,3g即可致死[2]。结合流行病学调查情况、患者的临床症状、治疗用药和治疗效果以及实验室检验结果,倾向于认为这是一起由亚硝酸盐引起的食物中毒。但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按照《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规定,亚硝酸钠或亚硝酸钾做作为护色剂和防腐剂,加工酱卤肉制品,以亚硝酸钠计残留量不得超过30mg/kg。本次采集患者食用的熟牛肉样品中亚硝酸盐残留量为10mg/kg,不超标;牛肉汤样品中亚硝酸盐残留量为300mg/kg,虽无明确卫生标准,但作为直接入口卤制肉汤类食品,认为可以参照酱卤肉制品亚硝酸盐残留量卫生标准判定,属于严重超标。

根据资料显示,亚硝酸盐中毒剂量为0.2g~0.5g。患者食用牛肉汤约500g,则食入亚硝酸盐约150mg;食用熟牛肉约150g,则食入亚硝酸盐约1.5mg。患者总共食入亚硝酸盐量约为151.5mg,尚达不到中毒剂量。

二是患者在医院诊治期间,均未做血液高铁血红蛋白测定,缺乏实验室诊断依据。

但笔者认为,任何食物中毒都存在个体差异,即使达到中毒剂量也未必同食者都会发病。因此,无论是根据中毒症状,还是临床治疗,倾向认定为亚硝酸盐中毒不无道理。提示我们,在食物中毒判定实践中,不能仅靠有无共餐者群体发病而妄下结论,必须结合中毒者个体差异、临床特点、治疗效果、实验室检验等做出综合判定。

参考文献

[1]杨本兴,张玉超,梅振华.食品营养卫生与管理.郑州:河南医科大学出版社,2001:140-141

食物中毒调查报告范文

【关键词】流行病学调查;食物中毒;应急处置

2006年11月14日,我区某学校学生食堂发生食物中毒事件。对此次事件的调查处置过程分析如下。

1对象与方法

采用描述流行病学等方法,以某学校学生食堂食物中毒事件的调查、应急处置过程为研究对象。

2流行病学调查与应急处置措施

2.1初步调查与应急处置措施

2006年11月14日21∶30分接到报告,某学校51名学生因腹痛、腹泻等症状就诊,医疗机构报告为疑似食物中毒。经初步调查发现,就诊学生主要症状为:恶心、呕吐、发热、腹痛、腹泻等。其中首发病例田文辉于14日12∶00许出现发热、腹痛、腹泻,水样便;末例病例李德斌,14日22∶00出现腹痛、腹泻等症状。根据对就诊病例就餐情况的调查,结合临床表现、便检结果等资料,初步怀疑为14日早餐(食谱为:黑米粥、自制豆浆、烧饼、花卷、馒头、火烧夹土豆丝、火烧夹豆皮、韭菜鸡蛋合子、咸芥菜丝)进食烧饼加豆腐皮引起的细菌性食物中毒,在紧急救治患病学生的同时,采取了稳定学生情绪、密切关注未就医学生的体温及身体变化并随时报告的方法;采集可疑食品标本进行检验等措施,15日5∶00通过疾病监测信息系统报告该事件信息。

2.2调查、检验、结论与应急处置措施

通过进一步调查发现:全校学生及教职员工共计1011名,其中当天早餐就餐人数为419名,就诊病例51名,就诊病例中食用可疑食品烧饼加豆腐皮49名。可疑食品烧饼加豆腐皮中的“豆腐皮”经“热水泡发”后室温存放1.5h、该食堂无“卫生许可”等证件,并存在用具生熟不分、功能间布局不合理、从业人员无健康证明及培训合格证等违规操作事实;所有怀疑餐次食品及患者腹泻物、呕吐物均未能采集,无法实施实验室检验;采集可疑餐次食品原料及14日晚餐部分食品样品进行毒物、致病菌检验,结果均为阴性。

综合调查情况、患者临床表现以及便检结果,经集体论证,排除了故意投毒和化学性食物中毒的可能性,确定为细菌性食物中毒。

3结果与讨论

3.1调查结果与应急处置措施

3.1.1根据流行病学调查进程的不同,应急处置工作的开展也随之出现变化,主要表现为:经初步调查后确定了怀疑对象,在紧急救治患者的同时,采取了稳定学生情绪、密切关注未就医学生的体温及身体变化、采集食品标本进行检验等措施。经调查论证后得出“细菌性食物中毒”的结论,从而采取了控制场所、封存可疑食品及原料、开展从业人员体检及培训工作等措施。由此可见,调查进程及调查结果直接左右了应急处置的决策,控制了应急处置的方向。

3.1.2事件发生初期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涉及面广、涵盖面大;经初步调查,结合临床资料,做出“细菌性食物中毒”的初步结论,对临床救治、应急处置等工作起到了指导作用。

3.2事件发展、处置过程中的问题

3.2.1此次事件由接诊患者的医疗机构报告,而学校未能及时发现、报告。由此可以说明该学校对《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1]执行不力,未能落实学生晨检、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制度。发现、报告的延后,给调查、应急处置工作带来不便,导致未能采集到直接、有效的定案证据。

3.2.2在调查过程中未开展针对无症状学生及教职员工进餐情况的调查、未能采集到可疑食品,未对患者腹泻物、呕吐物进行检验、采集样品中未检出可疑致病因素,医疗机构采集的6份便标本中只有2份便检结果“可见红、白细胞”。笔者认为对此事件的调查未能做到深入、彻底,应急处理流程存在不当之处[2],做出“细菌性食物中毒”的结论证据不充分。

3.2.3接到报告时间为14日21∶30分,登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报告时间为15日5∶17分,且上网报告的同时未通过电话或传真等方式报告属地县级疾控机构,说明未完全掌握《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3]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属,笔者认为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以后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可以为应急处置等工作的实施提供有效的帮助。而在流行病学调查过程中应做到巨细无遗,深入调查有关联的情况,为事件的最终结论、为应急处置工作的开展、为预防类似事件的出现提供可靠依据,也为今后的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成功的经验。

参考文献

1卫生部、教育部卫办疾控发〔2006〕65号.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2006.

食物中毒调查报告范文

目的调查食物中毒发生的原因,为治疗及今后的调查提供依据和经验。方法:通过开展人群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卫生学调查,提出可疑餐次和可疑食品,并有针对性的开展实验室检验,结合三者确定食物中毒原因。结论:此次食物中毒事件为由皂甙引起的食物中毒事件。

【中图分类号】

R195【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2-3763(2014)08-0263-01

2013年6月19日凌晨3点,奎文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潍坊市人民医院急诊科电话报告,称接诊某公司职工食堂共6例疑似食物中毒患者,患者为该公司职工,一日三餐均在该公司食堂共同就餐。奎文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立即电话报告奎文区卫生局,并派出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员携带调查文件、采样器械赶赴现场开展调查。

1基本情况

某公司位于潍坊市奎文区文化南路,全公司约有40名职工,其中约有一半是本地职工,均回家就餐;其余20人为外地务工人员,一日三餐均在该公司食堂就餐。2013年6月18日晚餐有20人于7:30至8:30在该公司职工食堂就餐,就餐食品为炒扁豆和馒头,6月19日凌晨零时至零时三十分,有6名职工出现恶心、呕吐、头痛、头晕等症状,遂到潍坊市人民医院就诊。

2流行病学调查

2.1人群流行病学调查

2.1.1病例定义:最初定义为在某公司职工食堂就餐、有恶心、伴呕吐或伴腹痛、腹泻临床表现者,符合病例定义的人数为6人。并根据此病例定义开展了病例搜索,未发现其他病例。

2.1.2潜伏期与临床表现:病人潜伏期以晚餐计,最短潜伏期为3.5小时,最长潜伏期为4.5小时,中位数为4小时。发病人员的临床表现中恶心6人,呕吐6人,腹痛2人(均为上腹部疼痛),头痛2人,头晕2人。发病人员临床特征分析见表1。

表1临床特征分析

病例三间分布:病例中男性2人,女性4人;年龄41-50岁段3人,31-40岁段1人,21-30岁段2人。

发病率及转归:共同就餐人员20人中发病人数为6人,发病率为30%,截止6月19日中午已全部出院。

2.2食品卫生学调查:某公司职工食堂未取得有效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业人员均持有效健康证明,未发现从业人员不良卫生习惯,功能间设置、厨房布局、加工流程合理,符合生熟、原料半成品成品的流程,加工用水使用市政供水,未发现加工过程使用食品添加剂,但加工食品使用的容器具无明显生熟标记,内环境卫生情况较差,地面布满油污,食品储藏间内存放与食品无关物品,一视野内可见苍蝇4-5只,天花板有蜘蛛网等污垢,下水道未安装防鼠网。

2.3实验室检验:现场采样病人呕吐物1份、剩余食品3份、食品加工容器具涂抹物4份。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病人临床表现及当天共同进食菜谱,可疑食品为炒扁豆,实验室检验重点化验炒扁豆及病人呕吐物。

泡沫实验:各取病人呕吐物、剩余食品炒扁豆10g加生理盐水30ml,沸水浴中加热10分钟,过滤后取提取液各2m1,加入2支试管中,1管加入50g/L氢氧化钠2m1,另1管加0.6mol/L盐酸溶液2m1,均塞紧,强烈震荡2min。静置后,2管均产生蜂窝状泡沫而在15分钟内不消失,病人呕吐物及剩余食品中均有皂甙。

红细胞凝集实验中,病人呕吐物及剩余炒扁豆均为阴性;病人呕吐物、剩余食品、食品加工容器具涂抹物均未检出食源性致病微生物。

3讨论

因为发病人员在食堂集体就餐,有共同就餐史,临床表现以上消化道症状为主伴有头痛、头晕(6例病例中,恶心、呕吐症状的比例为100%),首例病例发病时间在晚餐后4小时左右,根据《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技术指南》[1]中上消化道症状食物中毒的潜伏期临床症状,判断中毒餐次为6月18日晚餐,可疑食品为炒扁豆,且根据实验室检验,病人呕吐物和剩余食品中含有皂甙。因此确定中毒原因是在炒扁豆过程中加热不均匀、不彻底,导致部分扁豆存留皂甙等成分,从而引起食物中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