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与行为保全的区别范例(3篇)
财产保全与行为保全的区别范文
(一)财政政策在调节收入分配时存在的问题
政府间转移支付模式单一,还没有建立地区之间的横向转移支付制度;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是建立在城乡二元制度基础上的,城乡社会保障支出有很大差别;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结构不合理,中央政府财政性教育经费在初等,中等和高等教育之间的投资结构也不合理。
(二)税收政策在调节收入分配时存在的问题
首先,我国的税制结构仍是以间接税为主体,直接税比重相对较小。其次,我国现行税制结构中与税收调节有关的税种还很不健全,还未开征遗产税、赠予税和社会保障税。再次,税收监控的法律和技术手段滞后,致使高收人群体的逃税、避税现象严重。
二、美国利用财税政策调节收入分配的经验借鉴
为实现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目标,美国主要采取了税收、社会保障、义务教育与反贫困等财税措施。
(一)税收调节措施
美国已经建立了以个人所得税为主体,辅之以遗产税、赠与税、个人财产税、个人消费税、社会保障税的税收调节体系,充分发挥不同税种相互协调配合的调节功能。个人所得税和遗产税实行累进税率,个人应税收入(或财产)越高,征税比例就越大,对个人收入差距调节力度最大。
(二)社会保障调节措施
一是由联邦或州政府出资并管理的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项目;二是由政府立法强制实施、全体劳动者参加并共担费用的社会保险项目;三是由各种基金组织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经办的私人团体年金、医疗保险和个人储蓄。
(三)义务教育调节措施。
美国对教育按学区进行独立的管理。各州为了公平分配教育经费,采取了不同的方法资助学区,但基本形式有两种:一种是基本资助拨款,它属于一般性补助,即公式拨款;另一种是专项拨款,主要考虑地方学区特殊的教育需要,多用于特殊教育、职业教育等。
(四)反贫困调节措施。
1993年美国国会通过第一个比较系统解决不发达地区发展问题的法案《联邦受援区和受援社区法案》。据美国行政管理预算局估计,1997年联邦财政补贴达到2752亿美元,占联邦支出的比重达到16.3%。
三、发达国家运用财税政策调节收入分配对我国的借鉴与启示
(一)缩小我国居民收入差距的财政对策
1.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借鉴国际经验,转移支付制度应该法制化;从单一的纵向逐级转移方式向纵向全面覆盖式转移与横向转移并用方式转换;对贫困、落后地区的扶贫开发要以财政手段为主,行政手段为辅。同时,要加大对贫困地区基础设施、生态保护、基础教育、卫生医疗、生产项目等的财政扶持力度。
2.保证义务教育本身的公平性
从义务教育的实施来看,为了落实义务教育的公平性,美国联邦和州政府应承担义务教育的大半经费,并实行差别拨款补助方式;英国中央政府承担的义务教育经费超过了50%;德国州政府大约承担了义务教育经费的75%;日本中央政府承担的义务教育经费在1994年达到了50%。
而目前我国的义务教育经费则主要由县及县级以下的政府承担,这种主要由地方政府负担义务教育经费的做法不能保证全国所有儿童在义务教育阶段享受到同等的待遇。目前的关键是中央和省级政府应承担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70%左右,其中中央负担30%,省级负担40%,中央经费部分不能搞一刀切,要实行地区差别,即主要投入中西部地区,使中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能基本得到保障。
3.有目标、有资金保证、科学而依法地进行反贫困。
对贫困、落后地区进行扶贫开发,需要系列优惠政策的支持,但政策的实施要以财政手段为主、行政手段为辅,政府要通过投资补贴、就业补贴等财政刺激措施,引导企业向贫困地区迁移。扶贫开发要像美国等发达国家那样,将扶助置于严格的立法、执法和司法过程中。
4.借助社会保障制度调节收入分配差距需要确定保障的重点。
美国等发达国家已经建立起比较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而中国的社会保障可以是低水平的,但最低生活保障和基本医疗保险要尽快地在城乡分步实施。尤其应加快推进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
(二)缩小我国居民收入差距的税收对策
财产保全与行为保全的区别范文篇2
关键词:财产保全“低碳”路径人民法院
作者简介:钱让发、王晓,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0-073-02
一、财产保全的含义和一些数据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开始后,或者诉讼开始前,为保证日后给付判决的顺利执行,而对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产所依法采取的名义上强制性保护措施的总称。财产保全因当事人提起的时间段不同分为诉讼保全和诉前保全,不论是诉讼保全还是诉前保全,其目的指向是共同的,就是保证有给付内容的生效裁判文书能顺利地执行。通过有效的执行扞卫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权威性,严肃性,切实保护胜诉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杭州市西湖区法院为例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保全案件的增速比甚至超过受理的民事案件。以西湖区人民法院保全案件为例,在有效的财产保全案件中90%甚至以上的案件均以调解、撤诉结案,在有效保全的案件中进入执行程序不到1%。正因为如此,大凡涉及给付财产的案件能保全当事人都不放弃权利,不问标的大小,不问是否必要都申请保全。特别是《诉讼收费办法》颁布以后,保全费用大大降低,保全费最高收费限定为5000元,当事人以最小的付出获得最大的收益能保全的都申请保全。法官基于易于审理,易于执行的目的,也注重于财产保全。在分析财产保全的有效性,成功性,威慑性的同时,财产保全的无序性,随意性,和浪费现象也亟待引起重视。不必要的财产保全不仅仅是浪费人力、物力、财力和审判资源、而且是隐藏在背后的社会不公。举个例子,一个几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的案件,进行财产保全,可能需要出差外市、外省,差旅费有可能上万元,而当事人只需支付5000元。案件可能还需要续封了,双重费用的支出更是个不小的数目。巨大的开支和浪费违背了社会“低碳”生活的规则。财产保全也是社会生活的一个小小的方面,财产保全也需要"低碳"路径,这就需要限制改进那些不"低碳"的行为方式。
二、分析造成财产保全非“低碳”的原因
(一)财产保全受理条件的模糊性,导致了财产保全受理的随意性,加大了财产保全的社会成本支出和工作压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裁定。这是财产保全的条件,这个条件明确:“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前一个是原因,后一个是结果,重点是落实在结果上,这两个条件因没有具体的司法解释。各个法院有自由裁量权,没有统一标准。而作为财产保全的前置条件,也就形同虚设,财产保全得到许可非常容易,大多无需财产保全的案件都进行了财产保全。
(二)财产保全期限的法律规定的不合理性,导致了工作的被动性和资源的浪费
《民诉法》第九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了诉前财产保全期限“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但对于诉前财产保全后十五日内申请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后,以及诉讼财产保全的期限《民诉法》未作明确规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规定,诉讼中财产保全的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但没有规定具体期限。1993年12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银发(1993)356号“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规定:冻结单位存款的期限不超过6个月。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在冻结期满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询冻结扣划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十二条规定:冻结证券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冻结交易结算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需要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满前办理续行冻结手续,每次续行冻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但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最明确的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4)15号“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这些规定目的是防止当事人滥用财产保全措施,实际上是给法院工作带来极大的不利和被动,首次查封、冻结期限截止后是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续查封还是需要当事人申请法律上没有规定。有些案件审理周期可能一年以上甚至更长,人民法院需多次去银行或者财产登记机关,浪费很大。西湖区人民法院在2008年冻结二个案件中当事人的帐户,被冻结当事人银行户头分别在福建、广州,广州的案件在2010年5月审结,福建的案件到目前为止仍未审结,按照以上法律规定的续冻期限和手续来回福建、广州多化了一般案件三倍的费用和时间。
(三)金融管理体系和公司管理制度的不完善,加大了财产保全支出
由于经济发展、市场繁荣,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遍布城乡及城市大街小巷。个人、单位、公司等开设多个银行帐号;信用卡、储值卡不计其数。再加上社会人员的流动频繁,公司业务拓展业务也只有在外地开多个帐号。法院为保全奔走在大小银行间,一天跑不了三家银行。被保全的个别企业有十几、二十几家甚至三十几家银行帐户,冻结这么多帐户需要大量的时间,投入大量的人力资源的劳动,同时投入了大量的能源。因为为了发展经济,鼓励公民参与到市场经济的体系中,搞活市场,国家对企业和公司的设立和经营及注销给与了非常大的政策倾斜和市场空间。所以,企业、公司的设立和注销的情况越来越多,公司合并和分立也往往是发生纠纷的原因。在法人组织变动的当口上,查找公司的财产变得比以往困难。金融机构管理体系没有多考虑到法律这个层面。导致了财产保全中公司难找,账户难找,即使原告提供的账户到保全时已经注销。不少企业和公司也消失,而资产则不知下落。落空的保全加大了财产保全费用的支出,加大了成本。
法院公正,高效率判决是“低碳”的路径。审理过程中也需要“低碳”,财产保全也可以走“低碳路径”,既做好法律规定的财产保全,也能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成效。如何走好财产保全的“低碳路径”,文章从下面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三、如何走好“低碳”路径
(一)把好财产保全受理关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案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受理,必要时严把保全申请关,摒弃以保促调,以保促执的理念。《民诉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可能因当事人一方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予以申请财产保全。”“行为”一般应理解为当事人主动的行为,如果当事人通过转移、转让、隐匿等主动行为使其财产消失或者难以寻找,使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有碍人民法院权威,才可受理财产保全申请。“其他原因”应理解为当事人对争议的财产放任不管,任凭风吹雨打而损毁,失去财产价值或置财产于无人看管的状态,任由消失。只有在出现以上两种情况下,使财产减少、消失,使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法院受理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法律规定并没有难以理解和错误。难的是怎样判定这样的情形、情况。一般凭借审判人员的经验,在有证据的情况下作出判断。
当审查人员认为没有必要或者不需要财产保全时,答复难以让申请人信服。在当事人再三请求下,最终大多审判人员因怕犯错,怕麻烦,怕担责任,就会放弃对财产保全申请的条件的严格审查,加上法律规定的模糊性,从而小标的,不是非要保全的案件也进行财产保全,对执行到位可能性很大的案件,例如被申请人是金融机构的案件也进行财产保全,这就是对财产保全权利的滥用。针对这种情况,建议设定几个标准。
1.设定财产保全的起保标的。对个人的财产保全的案件,可根据经济发展状态,以当地人均年收入为参考系数,比如杭州2009年城镇年收入为5万元,农村人均年收入为3万元,那么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不得低于3万元,3万元以下的财产保全申请不予受理。
2.设立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对上市公司不得行使要求财产保全的权利。因为上市公司有严格的财务制度,不存在隐匿、转移财产行为,且一般资产优良,不需要进行财产保全。即使破产,也可以通过破产程序获得清偿。对未上市的大型、特大型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也不需要进行财产保全,因为这些大型企业,财务制度建全,资产比较雄厚,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一般没有困难。
3.设立抵押不保全的制度。有抵押担保(指对申请人)的一般也不用财产保全,因为既然有抵押担保,就有优先受偿权,被申请人转让、隐匿不了财产。对债务人的抵押物进行财产保全,从情理和事实上实无必要。只有在虽签订抵押合同,但依法仍需办理登记而未进行抵押登记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财产保全。
4.另外对机关、事业单位不需进行财产保全。
(二)从立法层面,建议完善相关的法律规定
财产保全与行为保全的区别范文
【关键词】种植业保险,运营模式,优化研究
一、构建我区政策性种植业保险运营模式的基本思路
种植业保险运营模式的确定是由一个国家的国情,甚至一个地区的区情决定的,而且这种目标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变化的。对于我区而言,农业保险刚刚起步,而且我区正处于工业化中期,虽然国民经济已经有了一定的发展,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仍然有着相当的差距,仍处在工业反哺农业的初期,财力还很有限,不可能将农业保险的目标定位为福利政策,其运营模式不可能照搬外国的发展模式,也不可能选择单一主体经营的道路,只能在我区目前运营模式基础上对问题环节进行优化,以保持政策性种植业保险旺盛的生命力。
为此,我区政策性种植业保险运营模式构建的基本思路是:立足于内蒙古地区实际,充分借鉴国内外农业保险成功运营模式的经验,在原有运营模式基础上对其问题环节进行优化,从而构建一种适合我区实际、可行、高效的种植业保险运营模式,从而充分发挥保险分散风险与经济补偿的基本职能。
二、我区种植业保险运营模式中亟待优化的运营环节
(一)指导原则需要调整
目前,我区开办政策性种植业保险的指导原则是“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在目前的环境下运用此指导原则开展政策性种植业保险不利于其健康发展,因为在此指导原则下实行完全的商业化运作,同时监督力度又不到位,容易产生保险公司的道德风险。因监督不力,容易造成费用列支不规范,其他商业性险种的费用归集到政策性农险项下,造成丰年无盈余,灾年赔不起的局面,也不利于巨灾风险准备金的积累。从三年的经营情况看,巨灾风险准备金仍未建立,且经营主体多,农业保险再保险的购买情况也不统一,这虽然有保险公司和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不作为的因素,但主要还是因为这种体制不容易建立巨灾风险分散机制所致。实行自主自愿原则,使农户逆选择现象严重,农户只保风险高的地块,使高风险农户获益,低风险农户利益受到侵犯。
(二)承保环节需要优化
目前,我区在种植业保险承保环节的主要做法是: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政府相关人员协助下深入农村逐一登记投保人信息,包括投保人姓名、投保地块、投保亩数等,而后根据投保情况验险、收费、出具保险单,其流程耗时1-2个月,存在工作效率低下,逆选择现象时有发生,标的验险困难的问题。
(三)理赔环节需要优化
目前,我区理赔环节的主要做法是:成立查勘定损小组,逐一核定损失,核定内容包括:是否属于保险标的(要与承保信息进行核对),损失面积(要进行逐一测量),损失成数(要进行抽样,并经专家测算)等,待最终查勘、定损、理算后进行赔款发放。赔款发放的形式包括:一是农户到保险公司领取;二是保险公司到村中发放;三是农户在信用社开办存折,而后由保险公司统一划账;四是由乡镇政府。整个理赔环节存在消耗人力、物力、财力巨大,效率低下,定损矛盾时常发生,农户领取赔款成本高,赔款资金被截留、挪用以及资金安全受到挑战等问题。
(四)财政补贴环节有待调整
目前,我区政策性种植险的补贴工作仅停留在保费补贴的阶段,对于经营费用和管理费用,营业税等都无补贴,且保费补贴资金拨付流程过于繁琐,内蒙古地区农作物都是一年一季,一般十月份都已经收获,保险责任已经终止,种植险赔款应该在当年赔付,但由于我区保费补贴资金的不及时到位造成赔款第二年发放。拨付流程缓慢的主要问题是没有对拨付流程进行制度化、规范化。此外,补贴资金不足也是该环节的一个主要问题。
(五)费用控制环节有待加强
由于目前,我区对政策性种植险的经营费用没有严格控制,农业保险的账目都由各自公司负责且监管不到位,造成各家商业性保险公司虚列农险费用,出现了丰年无盈余、灾年大亏损的现状。
(六)巨灾风险分散机制需要构建
这也是我区政策性种植业保险经营环节中最需要改进的地方,政府实施方案中只对保费收入两倍以内的赔付做出了规定,但两倍以外没有任何规定,如果出现大灾,要么保险公司面临严重亏损直至破产境地,要么就是不按照保险的原则赔付,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这种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缺失的现象严重违反了巨灾风险的经营原则,也严重违背了国家开办政策性农险的初衷。
三、影响我区政策性种植业保险运营模式构建的因素
(一)特殊的气候条件
内蒙古地处中纬度西风带,处于中国的内陆腹地,远离海洋,大部分属于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多数地区干旱少雨,冬夏温差悬殊。大兴安岭、阴山两条山脉构成巨大的天然屏障,形成鲜明的气候分界,气候特点如下:一是时间分布的雨热同期,即夏季光照长,气温高而降水量多,冬季气温低而降水量少,冬春季大风、沙暴,危害甚广;二是水热空间分布不平衡,热量的分布自东向西递增,而降水量则相反,从而形成热量最多的地区降水量反而最少,热量最少的地区降水量反而最多;三是我区受蒙古和西伯利亚冷空气侵袭频繁,故风多且大,最大风日数每年一般地区有30—50天,多出现在春季,大风促使水面及土壤水分大量蒸发,故造成“十年九旱”的现象。水灾、风灾、霜灾、寒潮和冻害等是内蒙古农业生产面临的主要自然灾害,其中以旱灾最为严重,受灾次数多、面积广、影响大;其次是洪涝灾害和牧区的暴风、雹灾,风沙危害也较严重(如图1所示)。这种特殊的气候条件使农业尤其是种植业必然面临着巨灾风险和多种自然灾害的侵袭,构建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势在必行。
(二)广阔的地域特点
内蒙古地处祖国北疆,由东北向西南斜伸,呈狭长形,东西直线距离2400公里,南北跨度1700公里,横跨东北、华北、西北三大区。土地面积118.3万平方公里,占国土总面积的12.3%,在全国位列第三(仅次于新疆、),接近于5个英国的面积,超过2个法国或3个日本的面积。如此广阔的地域特点给种植业保险经营增加了巨大成本,承保、查勘、理赔都要比其他省区花费更多的财力,这样的特点也迫使我们考虑改进运营模式或者改进技术以降低经营成本。
(三)重要的粮食生产安全地位
粮食安全始终是关系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国家自立的全局性重大战略问题。保障我国粮食安全,对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内蒙古是国家重要商品粮基地之一,被誉为国家的“塞北粮仓”。拥有耕地面积748万公顷,人均0.36公顷,是全国人均耕地面积的3.4倍,其中农作物总播种面积为629.7万公顷,占总耕地面积的84%,每年向国家提供大量的粮食储备,已经成为全国五个外调粮省区之一。2008年内蒙古粮食总产达到210亿公斤(内蒙古2004-2008年粮食产量情况见图2)。因此,开展政策性种植业保险对稳定我区粮食生产,乃至全国粮食安全都有重大意义。
(四)不断增强的财政实力
开展政策性种植业保险最需要的支持政策莫过于财政补贴政策,倘若没有政府的财政补贴政策支持,农业保险是不可能真正启动和快速发展的。内蒙古自治区具备发展政策性种植业保险所需要的经济基础和财政实力。改革开放以来,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彻底改变了贫穷落后的面貌,经济总量和人均指标在全国的排位不断上升。全区生产总值从1978年的58.04亿元增长到2007年的6091.12亿元;全区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从1978的6.9亿元上升到2007年的492.28亿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1978年的301元提高到2007年的12378元;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由1978年的131元提高到2008年的4650元。《中国省域经济综合竞争力发展报告(2007—2008)》中提到,根据指标评价体系和数学模型,在对中国内地31个省(市、区)相关统计资料进行统计分析得出的全国省域经济综合竞争力排名中,内蒙古处于排行榜的上等,位居第十位,且上升幅度排名第一位。
(五)薄弱的农业基础
虽然我区农牧业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仍然面临着以下一些问题:首先,内蒙古农业基础还比较薄弱,农业投入不足,农业生产的物质技术条件较差,支撑体系不强;其次,我区农牧业集约化水平、专业化水平、组织化水平都还比较低;第三,我区各个盟市区域发展差异巨大;第四,我区缺乏利用资源优势,推动产业升级和结构优化的动力机制,没有形成资源优势——龙头企业——主导产业——相关产业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这些都不同程度地制约了我区农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四、我区政策性种植业保险运营模式优化研究
针对我区特殊的地域和农业生产特点,在借鉴国内外先进农业保险运营模式经验的基础上,我认为在我区继续实行政府主导下的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模式比较符合我区区情,因为建立这样一个政策性种植业保险运营模式可以完全立足于现有资源,充分利用商业保险公司的高效运营机制、网络体系、人员和设备实现节约管理成本的目标,但目前我区的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模式与理想状态差距还很远。为此,本文所探讨的内蒙古政策性种植业保险运营模式将在原来运营模式的基础上进行优化,实行政府主导下委托商业保险公司代办的“委托代办”模式,该模式不但能够节约成本,同时还会保持经营的连续性,且能够实现最初开办政策性种植业保险的目标,真正完成一种适合内蒙古实际、可行、高效地政策性种植业保险运营模式的优化改造。改造后的政策性种植业保险运营模式内容如下:
(一)调整后的指导原则
我区政策性种植业保险运营模式优化后应该以“政府主导、委托代办、财政扶持、市场运作”为指导原则。
1、政府主导。自治区政府主导种植业保险工作,在自治区层级成立自治区种植业保险工作委员会,由自治区金融办、农牧业厅、财政厅、税务局、气象局、保监局、商业保险公司等部门组成,具体负责全区农业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各盟市也参照自治区标准成立盟市种植业保险工作委员会。
2、委托代办。全区种植业保险业务采取委托代办模式开展业务,自治区种植业保险工作委员会针对全区种植业保险业务统一招标,招标时对经营费用比例进行明确和限定,招标结束后工作委员会与商业保险公司签订协议,按照协议开办保险业务,政府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是委托与代办的关系。自治区种植业保险工作委员会负责统一购买再保险,并设立巨灾风险基金。政策性种植业保险的经营主体是社会上现有的商业性保险公司。此原则的建立将对各商业保险公司费用列支混乱,非种植业保险费用向其项下归集等问题进行限制。同时,有利于巨灾风险基金的建立和管理,有利于再保险的统一购买,最终可以构建一个完善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3、财政扶持。明确各级财政对政策性种植业保险的补贴比例及资金拨付流程,各级财政必须每年年初做好资金预算工作,同时,应给予保险公司一定的管理费用补贴和税收优惠。财政扶持降低了农户缴纳保费的比例,提高了农户参保积极性;充足的财政补贴将满足统保的需要,提高了承保效率。
4、市场运行。中标的商业保险公司为农业保险的承办方,主要负责险种设计、保费收缴、定损理赔等职责。保费收入按约定的标准提留经营管理费用后,按一定比例分别纳入农业保险账户和巨灾风险基金账户,农业保险账户由保险公司负责管理,巨灾风险基金由自治区财政设立专户,统一管理,封闭运行。
(二)优化产品设计
因为内蒙古地区东西狭长,温差大,光照时间不一,农作物生长习性差异大,田间管理水平和投入都不一样,为此,要改变全区一种作物一个产品、一个保额的产品设计方案,要区别盟市分别设计政策性种植业保险产品(包括保险期间、保险金额、农作物生育期的划分),同时对各地不同作物的不同生育期从时间上进行明确,除特殊情况外,均按照规定日期确定生育期,避免出现保险公司与农户对生育期确定、保障额度确定方面产生的矛盾。以政策性小麦保险产品为例,目前我区该产品的保险金额为旱地小麦350元,水地小麦200元,保险金额的确定原则为生长期内投入的直接物化成本。但经过实际调研,盟市间、旗县与旗县之间小麦的物化成本投入差距较大,对于我区来讲,该产品的保险金额明显偏高,与我区相邻的黑龙江省种植业保险的保险金额确定原则与我区一致,且种植习惯和农业生产水平与我区东部盟市相似,但其种植险保险金额区间为80—140元,明显低于我区所确定的保险金额。为此,我区要在充分调研基础上降低种植业保险的保险金额,且根据不同盟市的农业生产水平和投入制定区别保额。保额的下降不但提高了农户缴纳保费的能力,降低了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同时,在自治区总体补贴金额一定的情况下还会扩大补贴范围,对全旗、全镇的统保工作起到促进作用,而且还会杜绝逆选择发生的概率,提高承保效率。
(三)提高财政补贴力度
对于政策性种植业保险,必须遵循非营利性的经营原则,为了保证商业保险公司和农民参与的积极性,政府必须介入,而且要提供足够补贴,实行财政转移支付。根据我区的实际状况,财政补贴中的管理费补贴可由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双方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一个比例,所有中标企业不得突破此比例,可以规定为保费收入的25%。此外,财政对政策性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的总额要提高,最好能够满足100%的承保率要求。如果满足不了目前承保品种的100%承保,一方面可以采取减少补贴品种的方式,先补贴关乎国计民生的最为重要的农作物,而后逐渐扩大补贴品种;另一方面采取上文产品设计优化中提到的降低产品保额(据实际投入物化成本确定保额)的方式来扩大承保面,以实现补贴品种的100%承保,为统保创造条件。
(四)推行强制保险,实现承保环节统保
通过分析发展中国家农业保险运营模式,可以发现两个特点最为明显:一是承保主要农作物,以粮食作物为主,其目的就是集中国家财力保证粮食作物的稳定发展;二是参加农业保险都是强制性的。目前,我区农业生产以农户的分散经营为主,并未实现规模化种植,耕地零散,我区种植特点完全体现了发展中国家种植特点,为此,借鉴其经验,在我区通过地方性法规规定对关乎国计民生的粮食作物实行法定保险,在承保时实行“统保”的经营方式。所谓“统保”,就是要求一个旗(县)或一个乡(镇)范围内,所有同类作物全部参加保险,此种方式一方面可以有效防止保险的逆向选择;另一方面,“统保”还可以减轻农业保险承保环节的工作量,提高承保效率。
(五)利用先进科学技术,提高理赔效率
由于我区地域的广阔性、农作物种植的分散性,以及农作物的再生性使得种植业损失测定比较复杂,且人员到现场测定面积与损失程度的原始测量方法,工作量巨大,此外,对于损失程度的确定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很难达成共识。经过分析我区的灾害特点发现旱灾是我区的主要灾害,有“十年九旱”的说法,由于旱灾发生面积比较大,近距离间损失差距小的特点,在全区实现统保的基础上完全可以使用目前比较先进的技术进行定损。比如说根据气象指数来定损,利用GPS来测定损失面积,以及利用遥感技术进行灾害预测和损失测定。先进的科学技术具有视域范围广,宏观性强,信息量多,重复周期短,资料收集方便,成本低廉的特点,而且能够统一标准,统一工作流程,真正实现低成本、高效率。
在赔款发放环节充分利用IT技术,使用财政部门的“农业补贴发放一卡通”系统,改变过去赔款发放的四种方式,实现系统统一发放,保证赔款发放的及时、准确、快速,保证资金安全。
(六)构建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如果要保证我区政策性种植业保险的持续经营,必须处理好巨灾风险的理赔问题,化解农业巨灾风险必须构建巨灾风险分散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充足的巨灾风险基金。根据农作物灾害的周期性和理赔标准测算、建立适度规模的巨灾风险基金,作为特大灾年对当年保险赔付的一项补充。按照财务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分别设立巨灾风险基金账户和支出账户,并严格按照账户的性质进行核算和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每年的保费收入扣除商业保险公司的经营费用后按照8:2的比例直接分别缴入农业保险账户和巨灾风险基金账户。其中农业保险账户由商业保险公司负责管理,灾情发生后,可以按照保险相关程序直接理赔;巨灾风险基金账户由种植业保险工作委员会负责监管,严禁动用农业保险基金买卖股票、参与期货交易,或从事各种借贷活动以及用于担保。正常情况下,农业巨灾风险基金必须设定一个最低安全数,不足时需按有关约定的渠道筹措资金及时充实,筹措资金的渠道包括财政拨款、社会募集和农业救灾款项等。
如遇大灾,农业保险账户当年出现收不抵支,经我区种植业保险工作委员会批准后动用历年积累的农业巨灾风险基金,再不足以支付赔款时,先由保险公司垫支,然后由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按1:9比例分摊。
2、参加国际国内再保险。由于农业保险时间空间的高度相关性,承保人很难克服系统性风险问题。为了规避农业保险风险,国外普遍成立专门的机构运用证券市场来分散巨灾风险,考虑到我国证券市场监管还不够完善,条件不够成熟,我区应规定由种植业保险工作委员会利用财政的巨灾风险基金向国内和国际的再保险公司购买再保险,以分散部分巨灾风险。
3、积极贯彻“防赔结合,以防为主”的理念。防灾减损是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营效益的重要环节。一是农业保险公司要与有关部门共同建立自然灾害风险预警系统和灾情信息系统,以便及时报告重大灾害损失,帮助决策层及时掌握灾情,迅速决策,指导救灾工作,避免或减少灾害事故的发生;二是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如人工降雨、人工防雹等手段为防灾防损服务;三是在灾害多发地区实行积极的防御工程,提高农民的风险意识,减少灾害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