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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贸企业如何避税范例(3篇)

来源:其他 时间:2024-03-11 手机浏览

商贸企业如何避税范文

随着现代科技的日新月异和世界经济一体化,全球化进程的发展,以计算机及其网络为核心的信息技术越来越广泛地应用到商业领域,电子商务以蓬勃之势迅猛发展。据有关资料显示,1998年全球网上贸易额为439亿美元,1999年达到1450亿美元,今年估计会高达4以x〕亿美元。专家预测,未来五年内,网上贸易额将达到全球贸易额的四分之一。电子商务如此方兴未艾,正是得益于它的快捷性,流动性,低成本性和高隐匿性等特点。然而恰恰由于这些特点,使得传统的以来源地为基础的税收领域受到巨大冲击,面临严峻挑战。

二、电子商务衬传统税法领域的挑战

(一)税收原则方面

1.对税收公平原则的冲击传统国际税法虽不能完全避免国际重复征税和重叠征税的发生,但毕竟提出了税收饶让,税收抵免等解决措施。而面对电子商务的充斥,国际税法仿佛显得苍白无力:一方面,这种以互联网为基础的电子商务不能被现有的税制涵盖,从而导致传统贸易与电子商务主体之间税负不公;另一方面,由于网上的各方当事人位置难以界定,而各国又不愿放弃税收管辖,所以更容易导致国际重复征税的发生。这些无疑对税收公平原则产生巨大冲击。

2.对税收中性原则的冲击对税收中性原则,发达国家和不发达国家由于利益的差异对其理解和适用不同,但至少就一点达成共识,即电子商务首先要做到中性,反对开征任何形式的新税种。而目前大多数的网上贸易都由发达国家所操纵,也由于电子商务与传统贸易的课税方式和税负水平不一致,因而对税负中性原则产生冲击。

3.对税收效率原则的冲击传统税制中,许多纳税义务人并不出现,而是由其代扣,代缴人以中介人身份出现,这类纳税义务人常常是税务机关指定的人或以集体身份出现,可以免去税务机关的许多重复工作。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中介人消失,许多无经验的纳税人加人到电子商务中,这必将使税务机关工作量增大,降低了税收效率。

(二)税收管辖权难以确定,对“常设机构”概念形成挑战

传统税法以居民居住管辖权,国籍或公民管辖权以及所得来源管辖权为主要内容。而在电子商务交易下,所得来源变得模糊不清,交易双方身份难以确定,因此给各国确定电子商务的税收管辖权提出了新的课题。另外,传统税制以常设机构来确定经营所得来源地,但在电子商务交易下,企业活动已完全不需要场所。任何一个人只要拥有一台电脑,一只Modem和一根电话线,通过Intemet入口提供的服务就可以参与网上交易。ll]因此,常设机构的概念在电子商务交易下无疑显得多余。

(三)税收对象的数量难以确定

电子商务改变了产品的存在形式,使得税务机关对课税对象难以确定。例如,一家软件公司一个月售出了100套软件,依照传统税法来说,税务机关可以根据100套软件的销售额对其征收增值税。现在将软件公司放于玩temet网上,网民可以通过上网下载有关软件,因此既可将其视为有形的商品销售,又可视为无形的特许权使用,这时该软件公司销售的具体数量将很难确定。

(四)对税收稽查方法提出挑战

传统的征税以审查企业的帐册凭证为基础,并以此作为课税的依据。而网上贸易是无纸贸易,帐册凭证不复存在。电子交易的易变性使税务部门难以稽查,而且网上交易的当事方可以随意在电脑中填制购销商品情况,不留痕迹地轻易修改,并可用多层密码加以隐蔽。因此税务部门很难收集纳税人的交易活动情况。

(五)增加了国际避税的可能性

电子商务突破了国界的限制,跨国公司通过Intemet,只要按几下鼠标就可将高税地区的利润转到低税地区或避税港,从而达到逃避税收的目的。另外,跨国公司可以进行内部交易,其转让价格是否合理,税务机关难以核定,大大增加了避税的可能性。lz]由此可见电子商务对国际税法产生的剧烈冲击使避税和反避税的斗争更趋剧烈。

(六)对税收的国际协调提出新的要求

众所周知,税收是事关一国财政收人的重要指标,税法也是调整一国财政秩序的重要法律制度。因此任何一个国家,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不愿轻易放弃自己的税收管辖权。国际税法发展至今,在各国税收协调方面取得的成果甚微,尚未达成任何一项全球性的多边协定。就关贸总协定来说,其中虽涉及税收协调的问题,但多是原则性和具体减税幅度的谈判结果,对国际税法要求解决的税收管辖,防避税措施并未涉及。而且从中国复关到人世的13年艰辛历程完全可以窥见各国在关税方面的激烈斗争。但是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使税法的国际协调迫在眉睫,各国只有本着电子商务的特征和坚持公平互利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切实做好电子交易的国际税收协调,才能使这一新兴事物沿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才能真正促进未来国际贸易的繁荣和稳定。

三、各国态度

(一)美国主张对电子商务实行零关税

1997年美国政府在《全球电子商务政策框架》中,号召各国政府尽可能地鼓励和帮助企业发展因特网商业应用,建议将因特网宣布为免税区,凡无形商品(如电子出版物、软件、网上服务等)经由网络进行交易的,无论是跨国交易或是在美国境内的跨州交易,均应一律免税,对有形商品的网上交易,其赋税应按照现行规定办理。1998年,因特网免税法案在美国参议院商业委员会以41票对O票的优势通过,为美国本土企业铺平自由化的发展道路;紧接着,美国又促使1犯个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的部长们达成一致,通过了因特网零关税状态至少一年的协议,使通过因特网进行国际交易的企业能够顺利地越过本国国界,在其他国家市场上顺利地进行销售。

(二)欧盟主张对电子商务设立增值税税种

目前欧盟巧个成员国普遍设立增值税税种,此项税收收人约占欧盟税收总收人的20%,对欧盟以外的企业通过因特网向欧盟国家提品和服务征收增值税符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提出的在电子商务消费发生地征税的原则。

(三)印度政府鼓励电子商务,暂对其免税

印度政府近日宣布,为了鼓励电子商务,一年内不会对电子商务交易征税。而且目前欧美各国对电子商务交易的征税仍然处于探讨之中,所以印度政府决定在2《XX)一2001财政年度里,为鼓励电子商务的发展,暂时不对电子商务交易征税。另外,印度政府宣布降低因特网设备关税,3年一5年内免除信息技术产品销售税。

(四)突尼斯议会于20(X)年7月27日审议并通过了突尼斯政府制定的电子商务法草案。

突尼斯此举适应了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保证了电子交易的透明度和可信性,促使了突尼斯与经济全球化的早日接轨。使突尼斯在电子商务方面迈出新的一步。目前,突尼斯已有6500家企业与因特网联网,电子商务将在这个国家逐步普及。突尼斯的大企业将从这一发展中获得丰厚利益。

四、中国税法—路在何方

(一)面对因特网零关税,机遇大于挑战

作为现今世界上电子商务发展最好的美国急切倡导因特网零关税的实施,这对中国乃至整个发展中国家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挑战。发展中国家由于技术和水平落后,电子商务对他们来说还是一个新的概念,他们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更是措手不及。因此许多人认为电子商务对发展中国家是“挑战大于机遇”,发展中国家将不会从电子商务中得到他们预期的利益,这也是他们对因特网零关税优心忡忡的原因所在。但在我看来,事物的发展总有其两面性,零关税实施在给中国传统税法造成极大挑战的同时蕴涵了潜在的机遇,我将从以下论据支持我的观点:

1.欧美在电子商务税收方面的分歧由来已久目前欧盟主张设立增值税税种,此项税收收人约占欧盟税收总收人的20%,对欧盟以外的企业通过因特网向欧盟国家提品和服务征收增值税符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提出的在电子商务消费发生地征税的原则。而美国由于是信息技术的发源地,也是最早讨论电子商务税收对策的国家,他利用其在网络高科技方面的优势,趁目前还没有国家对电子商务征税的锲机,拼命呼吁因特网零关税的实施。美国的这种观点遭到许多实行增值税的国家的反对。现今欧盟成员国和OECD29个成员国的28个国家都实行增值税,他们认为,美国主张对电子商务实行零关税是极端利己而且无视其它国家利益的行为。最终,欧盟和美国作为如今全球经济的两强在1998年10月召开的握太华OECD财政部长会议上勉强互作让步。美国勉强同意电子商务征收间接税,但必须定出间接税(主要是增值税)的征收范围。面对欧美激烈斗争的境况,抓住全球对电子商务尚无规范的良机。我认为中国一方面应看到美国推行零关税的动击是人世谈判的延续,另一方面应加快对电子商务的投资和发展,提高中国在此方面的竞争能力。具体来说,美国此举是其在入世谈判中的映射,美国极力想在人世谈判中消除各国的关税壁垒,顺利进人世界各国的市场,但由于种种牵制终未达到最终目的。而因特网的零关税无疑完成了美国的心愿。由于电子商务的全球性趋势和其作为新生事物的原因,中国政府应顺应,而不是违背;应扶持,而不是阻碍。因此应对世贸组织达成的因特网零关税至少一年的协议,中国也应将此看成一个发展的机遇,就象人世一样,我们应将重点放在发展和技术上,而不是一味地追求保护。正如韩国LG总裁所说:我们只有在主场上打败对手,才能占领世界市场。

2.印度电子商务的发展给我们提供了鲜明的事例印度为鼓励无纸贸易的发展规定一年内对其实行零关税。印度财长还表示,如果在电子商务征税问题上走错任何一步,对于印度的经济发展将是弊多利少。何况,不对电子商务征税反而能鼓励更多的人使用因特网经营电子商务。网络革命极大地促进了印度电子商务的发展。目前印度的网站中,70%以上为商业网站。在新德里、孟买等大中城市,网上购物已成为不少居民日常生活中的一部分。网上销售的商品包罗万象。甚至在一些边远乡村,农民也通过因特网了解最新的市场行情,购买化肥和农具、出售农产品。一些城市郊区的奶农还通过因特网销售牛奶。印度茶叶销售商还计划同斯里兰卡、肯尼亚等著名茶叶产地的销售商建立国际茶叶销售网站。据国际数据公司估计,1999年印度电子商务交易额为970万美元,而按其发展速度,预计到20(只年将增加到43亿美元。电子商务的发展和渐渐普及给“贫穷但充满智慧”的印度民族带来了希望和曙光。20年来,印度通过一些税收优惠已使印度成为软件业“超级大国”。如今,印度政府又及时推出加速发展信息技术的行动计划,这将为推动因特网的普及和发展奠定良好基础,同时显示了印度政府抓住发展机遇的见识和决心,也给广大发展中国家树立了成功的典范。实践已经证明,因特网零关税的实施并未给印度国家带来任何不利,相反这个勤劳智慧的民族通过进取和创新助推了民族工业的更上一层楼。

(二)立法先行,政策辅助,旨在发展

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人士透露,国家税务总局已成立了电子商务税收对策研究小组,有关具体税收政策正在研究之中。这位人士在参加西部开发研讨会上说,电子商务税收对策将以现行税制为基础,以避免较大的财政风险,并将遵循不单独开征新税、保持税制中性的原则,以避免税收负担的不公平和影响市场对资源的合理配置。他还说,中国的电子商务税收,还准备把税收政策与税收征管相结合,将税收政策建立在相应的征管水平基础上,以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在制定中,还要有相当的前瞻性。为了进一步规范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适应经济全球化的潮流,我认为改革现行税法,制订相关税收法律和政策势在必行。但我们并不完全同意这位人士的观点。在我们看来,为解决电子商务的税收难题,中国税法应就电子商务的税收作出以下规定:

1.区分有形商品交易和无形商品交易

通过因特网进行交易的商品无非分为两类:一是利用因特网上的信息进行定购的有形商品交易,另一类是无形的特许权和其他知识产权,软件,网上服务的交易。对于前者仍需经过运输等方式才能到达消费者手中,所以我们认为此类商品无疑需要征税,原则上应以消费地原则进行,实践中按照以前开辟的税种即可。而后者由于无形商品的特殊性,从方便的角度和税收效率的角度讲,应放弃此块的税收,但基于对税收的争取,我们认为应对其开辟新的税种。

2.开辟无形商品交易的新税种

这是电子商务税收的一大难题,为解决此问题,加拿大税收专家阿瑟、科德尔构思了“比特税”方案,其核心是对全球信息传输的每一国家或数字单位征税,包括对增值的数据交易,如对数据收集,通话,声音传输等的征税其目的是采取新的手段防止税源在互联网上的流失。但比特税很快遭到企业界的反对,各国政府也持否定态度。我们认为比特税虽初告失败,却给我们开辟电子商务的新税种奠定了基础,我们可以通过技术来建立网络系统的跟踪设备,以此来设立相应的新税种。当然这有待于科技的进步和技术的保密。

3.将电子化征税规定于税法中

传统税法以税收帐薄,凭帐为依据。电子商务使其名存实亡,只有实现说收征管系统的电子化,才能真正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目前,深圳,上海,青岛都不同程度地在此方面作了探索和实践,取得了一定成就。对此方面,我们认为由于我国各地发展水平的差异,各地应因地制宜颁布地方性政策,但税收征管系统的全面电子化始终是我们追求的目标。

4.时电子商务的税收规定优惠措施

电子商务作为新兴的事物,急需政策的优惠和鼓励。所以我们认为在税法中应大胆地对其作出宽松规定,学习印度的做法,在其初期实行一定的免税和减税措施。只有这样,才能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和繁荣。

5.对税收的国际协调作出规定

电子商务的全球化引发了许多国际税收问题,我们应积极参与国际电子商务税收研究和信息交流,防范偷税和避税,妥善解决税收管辖权问题,维护国家的正当权益。

商贸企业如何避税范文

关键词:跨境电子商务避税法律规制

电子商务属于一种新兴的国际贸易方式,具有无国界性、虚拟性、电子性以及自由便捷性等特点,其以互联网的发展为依托,且随着近年来人们的生活模式变化而获得了较为快速的发,但因这个交易过程比较快速且隐蔽,为贸易商避税投机制造了相应的条件。因而,本文针对于跨境电子商务避税行为的法律规制的研究,有着极为深远的现实意义。

1、跨境电子商务避税的原因与表现形式

1.1跨境电子商务避税的原因

基于对跨境电子商务特点的分析,采用以往的贸易监管方式已经不能与之不断发展的步伐相适应,再加上国际联机在线支付服务与电子商务参与者对交易对象的不捕捉、自由议价与交易充满自由性,跨境电子商务避税行为时有发生。

1.1.1贸易纳税人的主观原因

企业在其生存与发展过程中,均将追求利润最大化作为动机,因而大部分企业出于增加收益目的,产生避税的心理动机,且大部分贸易纳税人主要客观上存在避税机会,会因利益的驱使而利用可能的机会来避税。

1.1.2客观原因

客观原因主要包括四方面的内容,第一,跨境电子商务场所采用的网上交易方式具有隐秘性、高速快捷性以及数字性等特点,贸易纳税人很容易让自己的交易逃过征税机关的监管,且商务主体遍布世界各地,在纳税对象与征税主体的确定上存在较大的难度;第二,网上银行、e-bay、支付宝等新型支付方式的出现促使网上交易资金流转变得无纸质化,导致税务机关在获取资金流信息方面并不能顺利进展;第三,跨境电子商务快速发展,以往的财务管理方式跟不上其发展的节奏,且现有的财务管理对象是一个独立核算单位资金运动主实体,是对物质变活动为特征的资金运动实体,是对物质变换活动为特征的实体运动管理,但在跨境电子商务过程中,企业并不是以一个客观存在的物质形态存在的,且缺乏一定的边界对其进行确定,成为传统财务管理不能与企业及其交易虚拟化相适应的原因所在,再加上电子商务的发展导致信息技术创造的价值在企业生产与交易中的比率日渐上升,企业财务管理理念由“资金运动论”转向“经济信息体”;第四,缺乏必要的法律规定来对电子商务征税进行规定,为企业通过电子商务避税提供了极大的便利,这与美国1996年11月美国财务部公布的《全球电子商务选择性征政策》形成极为鲜明的对比。

1.2跨境电子商务避税的表现

就跨境电子商务避税表现而言,主要包括如下四种形式,首先为利用电子商务本身的特性来进行的避税,一方面为对有形商品与劳务的电子商务避税,其并不会受到地域的限制,另一方面为对电影、音乐、数字化书籍以及软件等数字产品的电子商务避税;其次为利用不确定的管辖权进行的避税,任何人均可利用网络或服务器来进入到电子商务领域,为税务机关常设机构等的确定造成困难,因而以属地管辖权开展的税收制度为避税者提供了可乘之机;再次为定价转移避税,该种方式大大降低了企业完成交易与关联企业的成本,利于避税目的满足;最后为利用国际避税地进行的避税,企业多在避税地服务器上建立网站来达到避税目的。

2、法律规制跨境电子商务避税的手段

2.1将税收公平原则作为依据,以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人作为平等纳税主体

第一,政府部门应制定必要的法令或政策来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第二,应注重国际间合作,制定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来加强国际间网络交易;第三,对于非电子商务与电子商务交易功能相同的纳税人应保持公平,征纳税收不能因交易形态差别而不同。

2.2维护跨境电子商务税收主体

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我国应借鉴OECD、新加坡的做法来对纳税义务主体进行确定,在常设机构概念上,可采用OECD中不以网址作为经营地的方式,而是将电子商务贸易的终端来作为固定经营地,进而控制服务器终端且核心业务为电子商务企业,以对所得税进行缴纳。

2.3革新财务管理技术,确立电子单据法律效力

应采取一定的措施来对电子商务中的自由定价现象进行控制,以防止定价转移避税现象的出现,因而应对财务管理技术进行更新,使其与财务申报制度相适应,进而对电子单据的法律效力进行确立。

2.4强化征税机关与其他组织的联系

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发展的主要因素便是电子化货币与国际联机银行的世界合作性,因而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联系,以获取更为全面的跨境电子商务资金流动信息,进而保护好对国际电子商务税收征税权。2.5做好国家间反跨境电子商务避税的合作工作不同国家对跨境电子商务贸易所制定的政策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在税收征纳问题上会造成国家间的摩擦,因而各国有必要加强彼此之间的合作,对避税问题做好监管,可建立起反跨境电子商务避税机制,来对跨境电子商务征税问题进行统一的规范。

结语:

由上观之,跨境电子商务避税行为现象时有发生,有必要对该种不良行为进行打击,国家税务机关应加大对其的关注力度,并与海关、工商管理部门、外汇管理部门等实现信息互通,以及时有效地对跨境电子商务交易资金在我国的流动进行控制,保护好我国对跨境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纳权。

参考文献:

[1]李文宁.跨境电子商务避税行为的法律规制[J].经济研究导刊,2014,10(14):300-301.

[2]罗玉辉.论我国关联企业避税法律规制的完善[J].湘潭大学学报,2011,10(02):114-116.

[3]肖婷云.跨境电子商务的法律规制[J].长沙大学学报,2015,15(03):70-71+87.

[4]游玲.跨境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问题研究[J].西南财经大学学报,2012,16(05):241-243.

商贸企业如何避税范文篇3

电子商务属于一种新兴的国际贸易方式,具有无国界性、虚拟性、电子性以及自由便捷性等特点,其以互联网的发展为依托,且随着近年来人们的生活模式变化而获得了较为快速的发,但因这个交易过程比较快速且隐蔽,为贸易商避税投机制造了相应的条件。因而,本文针对于跨境电子商务避税行为的法律规制的研究,有着极为深远的现实意义。

1、跨境电子商务避税的原因与表现形式

1.1跨境电子商务避税的原因

基于对跨境电子商务特点的分析,采用以往的贸易监管方式已经不能与之不断发展的步伐相适应,再加上国际联机在线支付服务与电子商务参与者对交易对象的不捕捉、自由议价与交易充满自由性,跨境电子商务避税行为时有发生。

1.1.1贸易纳税人的主观原因

企业在其生存与发展过程中,均将追求利润最大化作为动机,因而大部分企业出于增加收益目的,产生避税的心理动机,且大部分贸易纳税人主要客观上存在避税机会,会因利益的驱使而利用可能的机会来避税。

1.1.2客观原因

客观原因主要包括四方面的内容,第一,跨境电子商务场所采用的网上交易方式具有隐秘性、高速快捷性以及数字性等特点,贸易纳税人很容易让自己的交易逃过征税机关的监管,且商务主体遍布世界各地,在纳税对象与征税主体的确定上存在较大的难度;第二,网上银行、e-bay、支付宝等新型支付方式的出现促使网上交易资金流转变得无纸质化,导致税务机关在获取资金流信息方面并不能顺利进展;第三,跨境电子商务快速发展,以往的财务管理方式跟不上其发展的节奏,且现有的财务管理对象是一个独立核算单位资金运动主实体,是对物质变活动为特征的资金运动实体,是对物质变换活动为特征的实体运动管理,但在跨境电子商务过程中,企业并不是以一个客观存在的物质形态存在的,且缺乏一定的边界对其进行确定,成为传统财务管理不能与企业及其交易虚拟化相适应的原因所在,再加上电子商务的发展导致信息技术创造的价值在企业生产与交易中的比率日渐上升,企业财务管理理念由“资金运动论”转向“经济信息体”;第四,缺乏必要的法律规定来对电子商务征税进行规定,为企业通过电子商务避税提供了极大的便利,这与美国1996年11月美国财务部公布的《全球电子商务选择性征政策》形成极为鲜明的对比。

1.2跨境电子商务避税的表现

就跨境电子商务避税表现而言,主要包括如下四种形式,首先为利用电子商务本身的特性来进行的避税,一方面为对有形商品与劳务的电子商务避税,其并不会受到地域的限制,另一方面为对电影、音乐、数字化书籍以及软件等数字产品的电子商务避税;其次为利用不确定的管辖权进行的避税,任何人均可利用网络或服务器来进入到电子商务领域,为税务机关常设机构等的确定造成困难,因而以属地管辖权开展的税收制度为避税者提供了可乘之机;再次为定价转移避税,该种方式大大降低了企业完成交易与关联企业的成本,利于避税目的满足;最后为利用国际避税地进行的避税,企业多在避税地服务器上建立网站来达到避税目的。

2、法律规制跨境电子商务避税的手段

2.1将税收公平原则作为依据,以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人作为平等纳税主体

第一,政府部门应制定必要的法令或政策来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第二,应注重国际间合作,制定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来加强国际间网络交易;第三,对于非电子商务与电子商务交易功能相同的纳税人应保持公平,征纳税收不能因交易形态差别而不同。

2.2维护跨境电子商务税收主体

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我国应借鉴OECD、新加坡的做法来对纳税义务主体进行确定,在常设机构概念上,可采用OECD中不以网址作为经营地的方式,而是将电子商务贸易的终端来作为固定经营地,进而控制服务器终端且核心业务为电子商务企业,以对所得税进行缴纳。

2.3革新财务管理技术,确立电子单据法律效力

应采取一定的措施来对电子商务中的自由定价现象进行控制,以防止定价转移避税现象的出现,因而应对财务管理技术进行更新,使其与财务申报制度相适应,进而对电子单据的法律效力进行确立。

2.4强化征税机关与其他组织的联系

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发展的主要因素便是电子化货币与国际联机银行的世界合作性,因而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联系,以获取更为全面的跨境电子商务资金流动信息,进而保护好对国际电子商务税收征税权。

2.5做好国家间反跨境电子商务避税的合作工作

不同国家对跨境电子商务贸易所制定的政策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在税收征纳问题上会造成国家间的摩擦,因而各国有必要加强彼此之间的合作,对避税问题做好监管,可建立起反跨境电子商务避税机制,来对跨境电子商务征税问题进行统一的规范。

结语:

由上观之,跨境电子商务避税行为现象时有发生,有必要对该种不良行为进行打击,国家税务机关应加大对其的关注力度,并与海关、工商管理部门、外汇管理部门等实现信息互通,以及时有效地对跨境电子商务交易资金在我国的流动进行控制,保护好我国对跨境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