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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政治文化的含义和特征范例(12篇)

来源:收集 时间:2024-03-15 手机浏览

简述政治文化的含义和特征范文1篇1

一、文化软实力概念的来源

文化软实力理论不是突然间产生的,而是经历了漫长的孕育过程。实际上,在中外都可找到其悠久的历史渊源。在西方,韦伯关于“卡里斯马”(charisma)及其统治类型的社会学研究、葛兰西的“霸权”论及阿尔都塞的“意识形态与意识形态国家机器”论等,实际上都为“软实力”的提出和发挥影响做了理论铺垫。我国古代老子就主张“柔弱胜过刚强”、“天下之至柔驰骋天下之至坚”、“天下莫柔弱于水,而功坚强者莫之能胜,以其无以易之”、“弱之胜强,柔之胜刚,天下莫不知,莫能行”,这些思想恰是文化软实力研究的宝贵的中国本土资源,值得在与西方思想的对话中予以认真总结和传承。

不过,文化软实力理论的较为直接的理论生长点,可以说是在于20世纪90年代初冷战后国际政治新格局下的战略对策需要。1993年是一个标志:美国国际政治学家塞缪尔・亨廷顿在论文《文明的冲突?》中提出国际政治的“文明冲突论”,表明文明或文化问题在国际冲突中的重要性越来越受到关注。“在后冷战的世界中,人民之间最重要的区别不是意识形态的、政治的或经济的,而是文化的区别。……人们用祖先、宗教、语言、历史、价值、习俗和体制来界定自己。他们认同于部落、种族集团、宗教社团、民族,以及在最广泛的层面上认同文明。……对国家最重要的分类不再是冷战中的三个集团,而是世界上的七八个主要文明。”[1]亨廷顿正是根据这一观察,得出了一个判断:“冷战后时代的世界形势是一个包含了七个或八个文明的世界。文化的共性和差异影响了国家的利益、对抗和联合。世界上最重要的国家绝大多数来自不同的文明。最可能逐步升级为更大规模战争的地区冲突是那些来自不同文明的集团和国家之间的冲突。”由于如此,“全球政治已变成多极的和多文明的。”[2]这种以“文明冲突论”取代原有的“政治冲突论”的观点,已经内在地孕育着一种文化软实力的视野:国际间的政治、经济及军事实力的硬性较量正在逐步让位于文化与文明的软性实力较量。

真正明确的“软实力”(softpower)理论概念是曾任美国助理国防部长的哈佛大学教授约瑟夫・奈(JosephS.Nye,Jr.,1937―)首先提出来的。他在1990年于《外交政策》杂志上发表《软实力》一文,首次将国家综合国力划分为两种实力,即硬实力和软实力,并认为由资源、经济、军事和科技四大实力元素构成的硬实力始终是有限的,而真正具有无限力量的动力元素是软实力。2004年,他在新著《软实力――国际政治的制胜之道》中较为完整地阐述了软实力概念:“软实力是通过吸引而非强迫或收买的手段来达己所愿的能力。它源于一个国家的文化、政治观念和政策的吸引力。如果我国的政策在他人看来是合理的,我们的软实力就自然增强。”[3]在他这里,软实力被归结为一个国家由文化、政治观念和政策的吸引力而在国际社会产生的感染效果。与硬实力(经济、军事)通常依靠直接的“施压”、惩罚或收买而迫使他国非自愿地接受不同,软实力则通常依靠间接的“吸引”而得到他国的自愿认同。“软实力”作为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特指一个国家依靠文化价值的感召力、政治制度的吸引力和政府政策的合理性等释放出来的无形影响力,它会深刻地影响其他国家人们对一个国家、民族或群体的整体看法。

这一软实力概念可以说是当今世界各国学者理解和运用软实力理论的一个共同的理论源头,尽管实际上人们由此引申出的结论会各不相同、乃至大相径庭。

二、中国国家战略中的文化软实力

要研究我国文化软实力发展战略,首先需要明确这种研究的理论依据何在。这种直接的权威依据显然就在总书记于2007年在党的十七大所作的报告中。该报告第七部分题为“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其中首次以国家战略的方式明确提出了“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当今时代,文化越来越成为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的重要源泉、越来越成为综合国力竞争的重要因素,丰富精神文化生活越来越成为我国人民的热切愿望。要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兴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激发全民族文化创造活力,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使人民基本文化权益得到更好保障,使社会文化生活更加丰富多彩,使人民精神风貌更加昂扬向上。”可以看到,这个国家战略决策的理论依据,是“文化越来越成为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的重要源泉、越来越成为综合国力竞争的重要因素”。文化可以对内增强“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对外提升“综合国力”。可见,提出“国家文化软实力”战略,其效果就在于首次明确文化是国家的一种软实力,是国家综合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文化软实力的功能集中表现在两方面:对内凝聚和创造,对外吸引和感染。这可以简称内凝外吸。

这里的内凝外吸之说,突出的是对文化的功能的新理解,但对文化本身的内涵却没有明确界说。而在由中共中央宣传部理论局组织编写的《理论热点面对面・2008》在第14部分“软实力也是硬道理――为什么要推进文化创新和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中,软实力和文化软实力获得了如下界说:“‘软实力’这一概念是相对于‘硬实力’而言的。一般来说,‘硬实力’指经济、科技、军事等有形力量,‘软实力’指文化、意识形态等无形力量。文化软实力主要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基于文化而具有的凝聚力、生命力、创新力和传播力,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感召力和影响力。文化虽然是一种无形的力量,但它蕴涵着巨大的潜能,就像电脑的软件与硬件同等重要一样。”[4]这里尽管明确地把“文化软实力”看作是国家基于文化而具有的六种力,即凝聚力、生命力、创新力、传播力、感召力和影响力,但在具体阐述力的构成时同样没有对文化本身做出界说。

三、文化软实力中的文化

这样,要理解“文化软实力”,就需要对其中的“文化”一词做出理解。事实上,对文化软实力概念的界说和阐释,迄今为止已经多种多样,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尽管没必要求得公认一致的唯一正确结论,但出于进一步调研的需要,我们还是应当对文化概念作出一种较为明确的操作性界说。

“文化”(culture)在西文中最初指土地的开垦及植物的栽培,后来指对人的身体、精神、特别是艺术和道德能力及天赋的培养,也指人类通过劳作创造的物质、精神和知识财富的总和。不过,按英国文化批评家雷蒙・威廉斯(RaymondWilliams,1921-1988)的归纳,文化往往具有三种定义:第一是理想性定义,指人类的完美理想状态或过程;第二是文献性定义,指人类的理智性的和想象性的作品记录;第三是社会性定义,指人类的特定生活方式的描述[5]。

而美国当代文化批评家贝尔(DanielBell,1919―)则采取略有不同的三分法:“我在书中使用的‘文化’一词,其含义略小于人类学涵盖一切‘生活方式’的宽大定义,又稍大于贵族传统对精妙形式和高雅艺术的狭窄限定。对我来说,文化本身正是为人类生命过程提供阐释系统,帮助他们对付生存困境的一种努力”。第一种文化指“特定人类的生活方式”,这是人类学家提出的较为宽泛的文化;第二种文化以英国贵族学者阿诺德(MatthewArnold,1822-1888)等的文化观为代表,指“个人完美成就”,这对贝尔来说显得过于狭窄了;第三种文化是贝尔追随德国哲学家卡西尔(ErnstCassier,1874―1945)的结果,指由人类创造和运用的“象征形式的领域”(包括神话、宗教、语言、艺术、历史和科学等),它“试图以想象形式去开挖并表达人类生存的意义”。[6]贝尔采取了与人类学家的宽泛文化和贵族学者的狭窄文化都不相同的居中或居间的策略:把文化视为表达或阐释人类生存意义的象征形式的领域。贝尔明确指出:“文化领域是意义的领域(realmofmeanings)。它通过艺术与仪式,以想象的表现方法诠释世界的意义,尤其是展示那些从生存困境中产生的、人人都无法回避的所谓‘不可理喻性问题’,诸如悲剧与死亡。”[7]

美国当代文化批评家杰姆逊(FredricJameson)虽然也认为存在着三种文化定义,但在具体理解时与威廉斯和贝尔有同有异。其一,文化是指“个性的形成或个人的培养”,这大致对应于威廉斯的第一种和贝尔的第二种,即阿诺德代表的狭窄的贵族文化观。其二,文化是指与自然相对的“文明化了的人类所进行的一切活动”,属于人类学概念,这显然又与威廉斯的第三种和贝尔的第一种大体相同。其三,文化是指与贸易、金钱、工业和工作相对的“日常生活中的吟诗、绘画、看戏、看电影之类”娱乐活动。第三种文化概念尤其能体现杰姆逊自己专注于其中的后现代社会或消费社会的时代特点――文化是指以大众文化为主流的消除了雅俗文化界限的日常闲暇中的娱乐活动。这确实体现了杰姆逊的特殊立场和关注的焦点:后现代文化或消费文化其实就是以日常感性愉悦为主的大众文化[8]。西方学者的论述自有其针对性,不能简单照搬,但这并不妨碍我们略加参照,借用来分析文化软实力状况及其特点。

比较再三,我在这里倾向于采纳小于人类一切活动和大于日常娱乐生活的中间含量的文化概念:文化是构成特定人类共同体生活的价值系统及其象征形式,包括制度系统、行为系统、知识与观念系统等,以及更为具体的象征形式领域如神话、宗教、语言、历史、科学和艺术等。就本文开头提出的有关文化软实力的广义和狭义两种不同概念来说,这里的文化概念体现了某种居中或折中的意味,既要顾及宽广而深厚的制度系统和行为系统等的深层影响力,又要考虑艺术等象征系统领域的符号感染效果,可以说体现了把上述两者融合起来的思路。

四、国家文化软实力概念及其层面

可以说,文化软实力,是指特定人类共同体生活的价值系统及其象征形式所呈现的柔性吸引力。从我国国家战略决策出发、并为这种决策的实施提供咨询服务,是我们理解和探讨文化软实力概念内涵的一个基本出发点。而实际上,上面界定的文化软实力概念,同十七大报告所规定的具有特定语境内涵的“国家文化软实力”概念又恰恰是基本一致的。这样,根据我们的理解,国家文化软实力是指特定国家的各种价值系统及其象征形式向外部释放的那种柔性而又厚实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这种含义的国家文化软实力有哪些具体内涵?仔细解读,正是在总书记的十七大报告的第七部分特定语境里,“国家文化软实力”主要体现为四层含义。稍作整理,可以获得中国国家文化软实力的四个层面:

第一是核心价值系统的吸引力。其具体内涵即是“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增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吸引力和凝聚力”。这一核心价值体系有四大基本内容: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社会主义荣辱观。

第二是社会行为模式的凝聚力。其具体内涵为“建设和谐文化,培育文明风尚”。和谐文化是全体人民团结进步的重要精神支撑,需要通过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学艺术事业去加以弘扬,由社会正气、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诚信意识、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形成男女平等、尊老爱幼、互爱互助、见义勇为的社会风尚。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

第三是传统典范及遗产的影响力。其具体内涵为“弘扬中华文化,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这一层主要涉及中华文化传统如何与当代社会相适应、与现代文明相协调的问题。如何保持民族性又体现时代性。中华优秀文化传统教育、开发利用民族文化丰厚资源。重视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做好文化典籍整理工作。加强对外文化交流,吸收各国优秀文明成果,增强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

第四是文化传播机制的感染力。其内涵为“推进文化创新,增强文化发展活力”。这一层要求大力推动文化创新和传播。主要包括文化内容形式、体制机制、传播手段创新,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等。

上面四个层面代表了中国国家文化软实力的主要层面。显然,谈论中国国家文化软实力并从事调研,是不能脱离这四个主要层面的。过分广义的和过度狭义的理解,都不能完整地涵盖中国国家文化软实力的内涵。

注释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重大课题“我国文化软实力发展战略研究”(项目批准号07&ZD037)成果

[1][美]亨廷顿:《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周琪等译,北京,新华出版社2002年版,第6页。

[2][美]亨廷顿:《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周琪等译,北京,新华出版社2002年版,第8-9页。

[3][美]约瑟夫・奈:《软力量――世界政坛成功之道》,吴晓辉、钱程译,北京,东方出版社2005年版,第2页。文中“软力量”一律改译“软实力”。

[4]中共中央宣传部理论局:《理论热点面对面:2008》,北京,学习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46页。

[5][英]雷蒙・威廉斯:《漫长的革命》,伦敦,1961年版,第100-103页(RaymondWilliams,TheLongRevolution,London:Penguin,1961,pp.100-103)。

[6][美]贝尔:《资本主义文化矛盾》,赵一凡等译,北京,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24、58页。

[7][美]贝尔:《资本主义文化矛盾》,赵一凡等译,北京,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30页。

简述政治文化的含义和特征范文

【关键词】含义;意义;公共利益;宪法解释;公私利益平衡原则

一、问题的提出

“公共利益”是我国宪法上的不确定性法律概念,首次出现在2004年宪法修正案增修条文第20条(宪法第10条第3款)和增修条文第22条(宪法第13条第3款)。[1]这两个条款通常被看作“行政征收”和“行政征用”的宪法规范依据,即宪法上的“征收和征用条款”(以下简称“征收(用)条款”)。随着征地拆迁和补偿问题的日益突出,“公共利益”的宪法解释愈来愈受到学术界的关注。

要解释宪法上的公共利益,首先应当通过文义解释来确定其精确含义。[2]不过,虽然可以透过公共利益的本质要素——公共目的——来了解其核心含义,但由于公共利益的主张者的缺位以及主张者的不保险性,由法律来确认或者形成客观的公共利益已然成为法治社会的普遍做法。{1}作为一项理由,由法律来确认或者形成客观的公共利益,意味着应透过法律尤其是判例法来界定公共利益的客观含义。然而,按照一般的公法原理,由法律来确认或者形成客观的公共利益的法治诉求与依法行政的原理是一致的。这一原理在意识形态上的基础,正如权力分立那样,是自由主义而非立宪主义的政治思想。因为,通过法律来防止对公民财产的行政侵害,并不能为公民财产权提供真正的保护,因为这样的规定没有设置对法律内容本身的防波堤。{2}(p.44)而且,由法律来确认或者形成客观的公共利益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因为,公共利益是一个含义复杂且时效性很强的概念,在没有判例法制度支撑的情况下,单纯通过成文法的“描述性定义”[3]根本无法形成客观的公共利益。

既然无法通过法律来界定或形成客观的公共利益,那又应当如何解决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引发的行政征收和行政征用之现实问题呢?张千帆教授的观点非常中肯且较具代表性:“要保证政府的征收行为符合‘公共利益’,我们应该在征收的程序控制上多下功夫。如果中国的全国和地方人大或其常委会能够对土地征收和补偿方案的决定发挥实质性的作用,那么目前困扰中国社会的征收问题将有望得到根本的解决,由此引发的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将得到根本的缓解。”[4]也就是说,“完善程序控制”特别是那种正当法律程序的控制,是确保公共利益的界定达成“社会共识”的主要手段。但是,完全求助于法律程序的控制,就会抛弃“合宪性判断”的路径,甚至有“抛弃”宪法之嫌疑。况且,“完善征收程序的控制”涉及到宪法解释问题,在权力链接程序严重欠缺和司法程序控制无法发挥效能的情形下,如何对行政征收的法律程序进行宪法上的“控制”也会成为一个问题。所以,如果承认宪法具有最高效力的话,那么不管是对公共利益的“法律确认”还是“法律程序的控制”,都涉及到一个“合宪性控制”问题。

对法律进行合宪性控制会产生两种结果,即违宪性判断与合宪性判断。一般而言,为维护一国宪政秩序,在解释法律时应尽可能以宪法具体化下来的意义做合宪性判断,以确保解释是“符合宪法的解释”即合宪性解释。[5]不过,毕竟作为根本法的宪法具有高于一般法律的效力,[6]合宪性判断也只能以宪法而非法律为前提。如果不能明了宪法上的公共利益,如何进行合宪性判断?可见,要解释“公共利益”,宪法解释是主要的、根本的方法。而解释的目的在于,让公共利益的宪法解释与合宪性解释能够互相通融、协调一致。而问题是,如何对公共利益进行宪法解释,才能够让这两种解释方法互相通融、协调一致呢?

二、含义与意义:公共利益之宪法解释的核心

要保持这两种解释方法互相通融与协调一致,需要找到它们共同的链接点。就公共利益的解释而言,由于宪法解释与法律的合宪性解释属于不同的解释方法,前者是对宪法上的公共利益进行宪法解释,后者是对法律上的公共利益做合宪性解释,所以两者的链接点首先体现在宪法上的公共利益与法律上的公共利益的含义是否相同的问题上。因为,如果法律是宪法的具体化,那么宪法上的公共利益的含义与法律上的公共利益的含义就应当保持一致。[7]但问题是,宪法和法律中的公共利益是否具有相同的含义呢?如果宪法或法律中的公共利益具有各自不同的含义,那么,宪法上的公共利益与法律上的公共利益的含义可能就会不同。所以,必须对宪法和法律中的公共利益的不同含义进行分析,以便在对宪法上的公共利益进行解释时能够明晰其确切的含义。

此外,要保持法律上的公共利益与宪法上的公共利益的一致性,即便宪法和法律中的公共利益的不同含义得到合理解释,也需要探求宪法上的公共利益的规范意义。因为,如果无法探求公共利益的规范意义,“宪法上的公共利益作为法律上的公共利益的依据”可能就会成为一句空话。把法律对公共利益界定的“混乱”以及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中出现的问题都推到宪法上的不确定法律概念——公共利益——的头上,这跟明希豪森拽着自己的头发将身子从沼泽地里拽出来不是一样的吗?

一般而言,一个概念的意义具有两个层面的意蕴,一是指该概念的核心内涵(即内容),与含义具有大致相同的意蕴;二是指该概念的价值或作用。本文中使用的“意义”、“规范意义”或“意义范畴”,指涉的就是一个概念所涉规范的价值或作用。由此,法律概念的规范意义体现为一种“规范性”。也就是说,它是一个在规范意义上存在的概念,而不仅仅是一个纯粹的“含义”或“事实描述”。比如,宪法中的“行政征收”是一个法律概念,有其核心的含义,但宪法如果没有对其意义范畴进行规定的话,那么它的含义就是模糊不清的。我国宪法透过第10条第3款和第13条第3款为“行政征收(用)”的概念划定了一个规范意义,或者说,宪法为“行政征收(用)”设定了一个边界──“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和“补偿”。当我们谈到“行政征收”这个概念的时候,我们是说,行政征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做出,而且如果不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以及经过“合理补偿”,就是无效的。所以,法律概念如果不具有规范性的意义,就不会发生规范效力,其价值和作用就体现不出来。由此,一个法律概念的真正意义在于,它能够为法律事实提供一个解释的空间。

对于宪法上的“公共利益”而言,只有当宪法上的公共利益作为法律上的公共利益的规范依据时,其意义才能体现出来。但是,如果只是将宪法第10条第3款和第13条第3款看作宪法上的“征收(用)条款”的话,那么就意味着在解释“公共利益”时必须在“征收(用)条款”的规范意旨内进行。也就是说,“公共利益”只是一个不确定法律概念、一个行政征收(用)的依据或限制条件。如果仅仅把“公共利益”看作行政征收(用)的依据或限制条件,那么在解释其规范意义时就会遇到困难,因为,“征收(用)条款”的规范意旨(或意义)是为征收(用)设定不得逾越的界限,而不是为“公共利益”设定一个意义范畴。[8]

一直以来,国内学者虽然重视“公共利益”的含义解释,但忽视了该概念背后的“规范精灵”。这一方面源自于上述宪法条款的模糊性,而另一方面则与学者们试图开启宪法解释的历史命题有关。如上官丕亮副教授曾著文指出:“立法机关在制定普通法律规定‘公共利益’时应当依据宪法上的‘公共利益’规定,不得与宪法上的规定相抵触,这是宪法的最高法的地位所决定的。……宪法上有关‘公共利益’规定的价值就显现出来了:它是宪法监督机构审查判断普通法律有关公共利益的规定是否违反宪法的依据和标准。可以说,这是宪法必须规定‘公共利益’的根本意义所在。当然,目前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在我国这一监督审查工作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9]2但是,如果没有抓住宪法上的“公共利益”的规范精灵,而只是求助于这样一个宪法上“无法实证”的概念,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如何对法律上的公共利益进行监督审查?司法机关又如何依据宪法对法律进行合宪性控制呢?可见,造成目前公共利益之宪法解释困境的主要原因有三:(1)试图用一个“公共利益”的概念涵盖其可能存在的不同含义;进而(2),忽视了宪法上的“公共利益”的规范意义;以至于(3),没有按照宪法的原则与精神来解释确定一个公共利益的规范意义。

因此,在宪法解释学上,不仅要探求公共利益的含义,而且要抓住它的“规范意义”,才能真正解决公共利益之宪法解释的难题。具体说来,应当透过宪法并依托法律来找寻公共利益的大致含义(由法律来界定或形成客观的公共利益所决定的),并通过宪法上的“公共利益条款”或者“宪法原则或精神”来确定公共利益的规范意义。然后,根据这个宪法具体化下来的规范意义来进行合宪性控制,以确保法律不脱离宪法所设定的轨道。也只有这样,才能在解释方法上保持宪法解释与合宪性解释的协调一致。由此,含义与意义就成为公共利益之宪法解释的核心。

三、公共利益的含义及其解释

虽然透过“公共目的”可以了解公共利益的核心含义,但宪法上的公共利益与法律上的公共利益具有各自不同的含义、运行领域和规范目的,并非完全一一对应。这些不同的含义在以往阐释公共利益的文献里面,要么被混为一谈,要么被忽视,而这恰是造成公共利益之宪法解释困境的一个主要原因。当然,基于本文写作目的之考虑,在这里并不对宪法和法律上的公共利益进行精确的含义解释(事实上也不可能),而是指出宪法和法律中的公共利益的不同含义表述、运用领域、规范目的,并做符合本文写作目的之解释。

(一)法律上“公共利益”的含义及其解释

通过法律来解释宪法上的公共利益,既有助于关照公共利益的社会现实性,也有助于明晰公共利益的含义。这是由于,宪法体现的是过去人民的意志,而今天人民的意志更多地体现为法律。而且,就目前中国的情形来看,“由于宪法解释和违宪审查制度运行的缺失,我们认识宪法概念,可能更多地就要借助于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以及社会的一般认知了。……在我国的宪法体制之下,毕竟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最具有权威性,也最有可能与宪法解释相匹配。”{3}{4}

“公共利益”这个概念在我国法律中大量出现,无论是在公法还是私法中,都可以见到“公共利益”的字眼。从法律中出现的“公共利益”的表述方式和规范目的来看,法律上的“公共利益”主要有三种不同的含义表述。

第一种含义表述,主要运用于私法领域,被视为基本社会道德规范的准则。如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物权法第7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这个层面所涉公共利益的法律条款,是一种对私权利行使的法律限制性条款。这些条款通常采用“社会公共利益”而非“公共利益”的表述方式,凸显了在社会层面发挥公共利益的限制性功能,以保持社会自身的团结与协作、稳固社会发展的道德前提。值得注意的是,物权法第7条采用的是“公共利益”而非“社会公共利益”的表述方式。较之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这种表述明显扩大了对私权利的限制范围。而且,该规定在宪法上的规范依据应该是宪法第51条(该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从条款结构和表述方式上来看,物权法第7条中的“公共利益”与宪法第51条中的“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相对应,物权法第7条中的“他人合法权益”与宪法第51条中的“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相对应。如果对法律进行合宪性判断的话就会发现,物权法的上述规定虽然没有超越宪法第51条的意义范畴,但将物权进行公共利益的限制而非“国家的、社会的和集体的利益”的限制,是否有违宪之嫌疑,颇值得认真斟酌对待。

第二种含义表述,主要运用于公法领域,被视为公权力行使的向度和准据。如物权法第42条第1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土地和单位、个人的不动产”;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行政许可法第1条规定:“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值得注意的是,作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私法典范,物权法将征收条款写入其中,使之具备了某种混合法的性质。这种做法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几乎完全照搬宪法条文的做法并不利于物权的保护。尤其是,该法第7条和第42条第1款的规范目的并不相同,前者限制私权利的行使,而后者限制公权力的运用。虽然这两个条款采用几乎相同的“公共利益”表述方式,有助于在同一部法律中的保持表述方式的一致性,但在进行法律的合宪性解释和目的解释时就会遇到困难。

这个层面涉及公共利益的法律条款,主要是规范公权力的行使和防止公权力的滥用。对于私人财产权的保护而言,其目的在于防止公民的合法财产受到公权力滥用的威胁。在表述方式上,通常采用“公共利益”或“公共利益的需要”。与前述运用于私法领域的含义表述不同,并不特别强调其社会性。然而,上述法律中出现的公共利益的含义虽然与宪法第10条第3款和第13条第3款中出现的“公共利益的需要”基本保持了一致性,但这种表述方式与“社会公共利益”的表述方式明显处于一种包含关系。问题是,这种公共利益除了社会公共利益的含义以外,还包括哪些含义?如果说国家利益中的部分利益属于公共利益的话,就会产生一定的问题,即国家利益被排除在社会利益之外,并在制度规范层面加剧了国家与社会的分离。

第三种含义表述,主要运用于公私法混合领域,与维护社会的公共福祉以及社会济贫、救援、健康、医疗、教育、文化、体育等密切相关,如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第4条规定:“国家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注册会计师法第1条规定:“为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鉴证和服务作用,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招标投标法第1条规定:“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信托法第60条规定:“为了下列公共利益目的之一而设立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一)救济贫困;(二)救助灾民;(三)扶助残疾人;(四)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五)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六)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环境”。

这个层面的涉及公共利益的法律条款,既规范公权力的行使,也限制私权利。在表述上通常采用“社会公共利益”(偶尔会采用“公共利益”)的表述方式。就含义范畴而言,“公共利益”的含义较“社会公共利益”更为广泛。立法目的之不同乃是导致上述表述方式不同的主要原因。以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第4条的规定为例,该规定是针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的——政府征收行为的限制性规定,按理说应当与宪法第10条第3款和第13条第3款中出现的“公共利益的需要”的表述方式保持一致,但是,由于该法之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和鼓励台湾同胞投资,促进海峡两岸的经济发展”,所以对这种征收行为进行了更加严格的限制,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和“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才可以征收:一方面,将征收限定在特殊情况,即原则上不能征收;另一方面,将“公共利益的需要”限缩为“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前述的解释,排除了基于国家利益的征收行为的合法性。但是,这样的规定在解释上尤其是在合宪性解释上便会遇到困难,尤其是该规定是否会与宪法上的平等原则相冲突,值得认真斟酌对待。而且,从立法技术的角度来看,上述表述方式(意味着公共利益的含义差别)的不统一也不利于公共利益的合宪性解释。

综上可见,法律上的“公共利益”与宪法上征收(用)条款中“公共利益”的含义并不完全一一对应。就含有“公共利益”用语的法律规定来看,除第二种运用于公法领域的公共利益的含义表述以宪法上的征收(用)条款中的“公共利益”为依据外,其他两个层面的“公共利益”都无法从1982年宪法中找到直接对应的表述。而且就法律的合宪性解释而言,如何解释第一种和第三种有关公共利益的法律规定,值得认真对待。尤其是,由于第三种公共利益的法律表述即传统经济法中的公共利益之解释涉及公权力的限制,能否单纯依据宪法第10条第3款和第13条第3款给予解释,尚有进一步探讨的余地。

(二)宪法上“公共利益”的含义及其解释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发现,虽然通过法律来解释宪法上的公共利益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通过法律来解释宪法也有一个很大的缺陷,即“以法律来解释宪法,这种由下而上的解释在逻辑上是存在问题的。宪法自身应该可以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自洽的系统,否则就无法判断法律等具体化宪法实践的合宪性问题了”[4]。所以,要解释宪法上的“公共利益”,还需要从宪法规范中去找寻它的真实含义。

“公共利益”这个概念在1982年宪法全面修订时并不存在,虽然1982年宪法第10条第3款(增修条文第20条)和第13条第3款(增修条文第22条)出现了“公共利益”的概念,但这不过是2004年宪法修正案的结果。在此之前,个人(财产)权益在各种权益中处于一种从属地位,因为宪法第51条明确规定了个人权利的行使“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和集体的利益”。在将“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写入宪法以后,虽然“依照法律规定”和“合法的”的限制性规定使该修正案逊色不少,但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已然获得了宪法上的明确保护,应无疑义。

自“征收(用)条款”入宪以来,公共利益作为国家干预私人财产权的一个限制手段,在私人财产权的保护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人们保护个人财产权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烈,并进而导致拆迁补偿利益冲突问题的大量出现。虽然法律的不完善和相关制度的缺失是造成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但从法制层面来看,宪法规范与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没有得到有效解决也是一个主要原因。典型的如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的“社会公共利益”与宪法第51条中的“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之间的冲突。虽然一些学者试图对此进行解释,但很显然,既然宪法第51条并未直接使用“公共利益”而是使用“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那么就可以初步认定,宪法第10条第3款和第13条第3款中出现的“公共利益”,应不同于第51条中出现的“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也就是说,两者之间并不能划等号。

首先,从含义的核心范畴来看,社会的利益未必符合国家的利益,而集体的利益未必符合社会的利益。或者说,有些集体的利益,并不属于社会的利益范畴,而社会的利益也未必属于国家的利益范畴。尤其是,公共利益的界定通常以公共目的作为判别的依据,比如医院和学校等属于公益事业单位,通常被看作是“公共利益”的载体。而一个村集体的利益可能既不属于村集体范围的公共利益,也不属于一定区域社会层面的公共利益。一定区域的社会的利益,可能并不属于更大范围的公共利益。国家的利益也未必属于公共利益。[10]所以,宪法第51条出现的3种利益,可能属于公共利益的概念范畴,也可能不属于公共利益的概念范畴。也就是说,国家的利益、社会的利益和集体的利益中,只有符合公共目的的部分才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11]

其次,从立法目的角度来看,征收(用)条款中的公共利益,是作为征收或征用的前提条件,目的在于限制公权力,而宪法第51条中的“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是作为公民权利行使的限制条件,目的在于限制私权利,两者之间在法律意义上有着根本的不同。

最后,宪法上的第51条是私法中的公共利益的宪法依据,如民法通则第3条和第55条、合同法第52条、物权法第7条。而宪法第10条第3款和第13条第3款则主要是公法中的公共利益的宪法依据,如土地管理法第2条、行政许可法第1条。至于招标投标法、注册会计师法和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等经济法中涉及“公共利益”的条款,是否应完全依据宪法第10条第3款和第13条第3款进行解释,以及是否应结合宪法第51条进行解释,颇值得认真探讨。

综上分析可知,宪法上的公共利益的含义并不如法律上的公共利益的含义来得清晰。这是由于宪法上的“公共利益”概念是在2004年宪法修正案后才“补充进来的”。而且,如前所述,含有“公共利益”的法律条款对应的宪法条款并不一定使用“公共利益”的表述,如民法通则第3条和物权法第7条的规范依据应该是宪法第51条,但宪法第51条中并未出现“公共利益”的概念,且明显将国家的、社会的和集体的利益置于比个人利益更高的地位。因此,不能说宪法上只存在单一的公共利益的含义,也不能随意地将公共利益等同于“国家的、社会和集体的利益”。此外,宪法中还有不少公民基本义务条款与公共利益发生勾连,这些条款中并未出现“公共利益”的概念,而是使用诸如“社会秩序”、“公共秩序”、“社会公德”、“国家秘密”、“公共财产”等概念。这些不确定性宪法概念的存在,也是导致宪法上的公共利益的含义模糊及其解释困难的另一个原因。而如何理清它们与“公共利益”宪法概念之间的关系,尚有待有权机关做出合理之解释。

四、宪法上的公共利益的规范意义及其解释

(一)宪法上的公共利益的规范意义

对宪法上的公共利益与法律上的公共利益之含义区分,如上所述,除找到两者间一一对应的含义、明晰宪法上的公共利益的不同含义、运行领域和规范目的以外,还应当探求宪法上的公共利益的规范意义,以为法律的合宪性控制提供依据。如此一来,宪法上的“公共利益”就较“法律上的公共利益”有“特别的意义”。[12]那么,这个“特别的意义”是什么?是否如学者们所言,仅仅指“宪法上的‘公共利益’是法律上的‘公共利益’的立法依据”呢?[13]

宪法上的“公共利益”是法律上“公共利益”的立法依据确实不假,但这只意味着,法律上的公共利益应当与宪法上的公共利益保持一致性(在理想状态下,对应的含义相同)。既然法律上的“公共利益”与宪法上的“公共利益”的(对应)含义相同,从宪法规范不易变动的角度来看,由宪法来界定公共利益似乎并不妥帖,而且也没有这个必要,对公共利益进行界定显然是法律而不是宪法的范畴。因为,公共利益毕竟是一个含义复杂且现实性很强的概念。或者说,这一概念完全仰赖社会生活现实并从中获得其社会的意义。

然而,即便法律照搬宪法上的公共利益概念,也未必能够保证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不具随意性。[14]也就是说,即便是法律界定了一个“公共利益”,那又能怎样呢?那就能解决“公共利益”界定的随意性吗?那种试图从宪法上的“公共利益”为法律上的“公共利益”获得一个含义依据的做法是不切实际的,即便是将其归结为一种“特殊的意义”,也无异于解决问题。不过,如果说宪法作为法律的立法依据,指的是宪法规范对法律规范的意义,那也就意味着“公共利益”这个概念已经浸润了“规范性的精灵”,它不再是一个事实概念,而是一个宪法规范中的概念。如此一来,这种规范性的意义就成为对“法律上的公共利益”进行合宪性判断的依据,以防止它脱离宪法而自在自为。

对公共利益的界定虽属法律(制定法,尤其是判例法)的任务,但它不能违背宪法上公共利益的规范意旨。所谓的“宪法上的‘公共利益’是法律上的‘公共利益’的解释依据”的说法并不妥当,将其表述为“宪法上的‘公共利益’的规范意旨是法律上的‘公共利益’的解释依据”似乎更为恰当。由此,我们所面对的问题是,宪法上的公共利益的规范意旨是什么?而1982年宪法第10条第3款和第13条第3款可否看作是宪法上的“公共利益条款”呢?

从规范宪法学的视角来看,任何一个宪法规范条款都有一个规范意旨。这个规范意旨主要是设定某种或某几种行为的准据。与法律规范条款相较,宪法上的规范条款虽然具有抽象性和概括性的特点,在表述上也有特殊的方式,但任何一个规范条款都包括了“假定”和“处理”的基本结构。按照这一规范结构的要求,宪法第10条第3款和第13条第3款似乎是无法导出宪法上的“公共利益条款”的。既然如此,也就只能求助于对“公共利益”这样一个不确定性宪法概念的解释了。然而,既不能先确定一个宪法上的公共利益的概念再据此确定法律上的公共利益,也不能通过现实中的公共利益事件概括出一个公共利益的宪法概念来。因为,不确定的法律概念只有在应然与实然的关系中才能获得正确的表征,而且,要探求宪法上的公共利益的含义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因此,如果没有一个宪法上的“公共利益条款”,那就无法对公共利益的规范意义进行解释。

问题的实质在于,宪法上的“公共利益”这个概念所涉的“规范性精灵”在哪里呢?这还得从“公共利益”这个概念所在的宪法规范条款中来寻找。回过头来看宪法第10条第3款和第13条第3款的规定,我们会发现,它是一个重要的宪法规范条款中的关联性概念,甚至可以说它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宪法概念。既然如此,“公共利益”的宪法规范意义应当如何进行解读呢?

要探求“公共利益”的规范意义,首先应当求助于文义解释。从文义解释的角度,宪法第10条第3款和第13条第3款的规定,都包含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的前提条件。在这里要特别注意一点,这个条件并不是“公共利益”而是“公共利益的需要”。从法律对公共利益的关联规定来看,“公共利益的需要”显然不是一个“概念”而是一个规范性条款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把它理解为一种对公共利益的界定的话,那它属于描述性的还是属于陈述性的?如果“公共利益的需要”属于描述性的或者把它看作是法律应当对哪些属于“公共利益”进行规定的宪法规范性要求的话,那么在判断“公共利益的需要”方面,就只能求助于立法机关而不是宪法规范了,或者说,这样的解释无异于将上述条款看作是对法律的一种授权性条款。但是,这样的解释抛弃了宪法对法律的“合宪性控制”,宪法上的“公共利益条款”也就成为一个纯粹授权性的条款了。但很显然,单纯将这一条款解释为一种宪法对法律的授权条款,并不适当。而且,宪法条文的简洁性和严肃性并不允许任何多余的、无意义的重复。“公共利益的需要”如果做上述解释的话,就会与“公共利益”具有相同的含义。那么,立宪者就完全没有必要多写“的需要”这几个字了。显然,从合宪性控制和公共利益的规范意义角度来看,不能将“公共利益”简单地解释为一个宪法上的不确定性法律概念。

此外,宪法第10条第3款和第13条第3款还出现了另外一个容易被忽视的词——“可以”。这个词的出现从另一个侧面为公共利益的规范意义提供了解释的依据,因为,如果“可以”表达的是一种宪法上的授权即行政机关可以根据社会情事来确定是否征收或征用的话,那么“可以依照法律规定”也可以解释为行政机关“可以不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征收或征用。但果真如此的话,这种解释就会与行政机关作为法律执行机关的性质相背离。所以,不能将“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解释为“行政机关可以不依据法律规定”来进行征收或征用。在笔者看来,可能的正确解释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和“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的表述方式隐含了征收和征用应以“必要性”为限度,也就是说,基于公共利益而进行的征收或征用必须符合“必要性原则”(比例原则)的要求。

适用必要性原则有一个前提条件,即公私利益平衡作为宪法上的一项原则已经确立下来。如果没有在宪法上确立一个“公私利益平衡原则”,那么上述解释就难以获得实证法上的依据。不过,如果能够解释认定我国1982年宪法已经确立了公私利益平衡原则的话,那么上述解释也就属于正当且合理的了。也就是在这里,公共利益的“规范精灵”才真正地显现出来,并成为宪法上的行政征收(用)条款的一个重要解释依据。

(二)公私利益平衡原则作为一项宪法原则

公私利益平衡原则被不少国家的宪法判例予以确立,并被用来解释在涉及私人利益时公权力行使的正当性。

在美国,如同个人的私有财产权一样,国家获取个人私有财产的强大权力是先于现代宪法而存在的,被视为“政治需求的必然产物”[15]。在早期,通常运用“公共所有权”的概念。[16]2其后,自2005年著名的“kelov.cityofnewlondon”案以后,继“公共所有权”和“公共使用”的定义方式,“公共目的”的定义方式成为一种更加宽泛的定义方式。[17]3从美国关于公共利益的解释中发现,在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寻求一种平衡并使两者达到共存的状态,乃是一个基本的宪政原则。

在欧洲各国,对“公共利益”普遍运用比例原则进行广义解释,以寻找公私利益之间的平衡点。[18]4比例原则的含义是:要确定某一项举措是不是为达到立法目的所必须的;如果是,那么这项举措是否很好地平衡了个人利益和整个社会的利益之间的关系。[19]5一般来说,如果征收当局能够证明以下几点,那么征收就是符合比例原则的:对财产权进行干预的目的足以使对私权的限制具有正当性;为达到目的所采取的方法和这一目的在理性上是相关联的;干预财产权的方法不能超越为达成目的所必须的范围;干预财产权对个体造成的影响不能是过分的或不成比例的。[20]6比如,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1949年)第14条第3款规定:“财产之征收,必须为公共福利始得为之。其执行,必须根据法律始得为之,此项法律应规定赔偿之性质与范围。赔偿之决定应公平衡量公共利益与关系人之利益。赔偿范围如有争执,得向普通法院提起诉讼。”从该条款可以看出,财产征收行为必须为“公共福利始得为之”,且赔偿之决定“应公平衡量公共利益与关系人之利益”。公共利益并不必然居于高于私人利益的宪法地位,而该规定可视为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平衡的基本法原则的确立。

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由于没有真正确立判例法制度(判例法作为成文法之重要补充,乃是当今大陆法系各国的普遍做法,由此导致普通法系与成文法系逐渐融合之趋势),公共利益只能透过法律的界定(宪法第10条第3款和第13条第3款明确了“依据法律规定”)来完成,所以合宪性判断对于我国1982年宪法的实施而言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而要真正使合宪性判断发挥效力,除司法机关(宪法实施机关之一)作为合宪性判断机关的作用能够真正发挥效能以外,作为判断的一个重要依据的公私利益平衡原则必须确立为宪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在此情形下,作为落实公私利益平衡原则的比例原则才能在行政司法实践中有进一步解释和适用的余地。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学界(尤其是行政法学界)在将比例原则适用于行政征收或征用的政府行为时,往往忽视了该原则与宪法上的公私利益平衡原则的关系。事实上,行政征收(用)行为在适用比例原则时必须以宪法上的公私利益平衡原则为依据或前提,如果欠缺这个依据的话,比例原则在实证法上的适用就未必是正当的了。

然而,在2004年宪法修正案之前,我国1982年宪法并未将公私利益平衡原则确立为我国宪法的一项原则。从1982年宪法第12条和第51条的规定来看,公共财产、国家的利益、社会的利益和集体的利益具有至高无上的宪法地位,并赋予国家特别的保护义务。但在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与“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并列)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写入宪法以后,保持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平衡,是否应当看作确立了宪法上的一项原则,颇值得学术界认真对待。

从历次修宪的背景来看,因应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政治决断(该政治决断虽然最先以执政党的方针政策提出,但它最终获得了人民的拥护和爱戴),通过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承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性,并逐步强化了私人财产权的国家保护义务,为公私利益平衡原则成为我国宪法上的一项原则奠定了坚实的政治基础。

从历次修宪情况来看,1982年宪法至今共通过了4次宪法修正案,这4次宪法修正案逐步将“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1988年宪法修正案增修条文第1条)、“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宪法第15条,1993年宪法修正案增修条文第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宪法第5条第1款,1999年宪法修正案增修条文第13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宪法第13条,2004年宪法修正案增修条文第22条)以及“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宪法第11条,2004年宪法修正案增修条文第21条)写入宪法,从而使合法的私人财产获得了宪法的承认,取得了重要的宪法地位。从历次修宪的历史脉络中不难发现,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和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力度逐步加强,使之不再处于一种从属地位。

从体系解释的视角来看,1982年宪法第12条第1款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而第13条第1款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从这两个条款前后相继的关联性可以看出,虽然在公共财产保护和私有财产保护的用语上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但现行宪法力图在公共财产保护与私有财产保护之间保持某种平衡的原则还是体现出来了。也就是说,私有财产权的入宪和国家保护义务的宪法规定,标志着我国现行宪法已将保持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平衡作为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确立下来。而且,从第10条第3款和第13条第3款的规定来看,行政征收(用)的补偿(普遍解释为合理补偿或公正补偿)限制,也进一步印证了上述原则在1982年宪法中的确立。不过,该原则尚有诸多方面需要进一步阐释,但基于本文写作目的之考虑,留待以后另文探讨。

【注释】

[1]增修条文第20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增修条文第22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2]拉伦茨认为,“文字的解释都始于字义”。[德]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台湾)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版,第225页。

[3]在法解释论上,以描述性的定义,特别是以“外延定义”对某些法律概念进行阐释时,常常会具有广义的取向。但从排除价值化取向的面向上来看,该解释或定义方式最能符合社会现实的复杂性。参见李惠宗:《案例式法学方法论》,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版,第8-10页。

[4]张千帆:“‘公共利益’与‘合理补偿’的宪法解释”,载《南方周末》2005年8月11日。张千帆教授所说的“完善对征收决定的程序(而非实体)控制”指的应该是“完善征收的法律程序”。这种观点与前述“由法律来确认或形成客观的公共利益”并无实质上的不同。因为,“由法律确认”虽然指向的是一种实体价值,但表达更多的是,透过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程序方式来达成某种“社会共识”。

[5]德国学者hesse认为,合乎“宪法”的解释不仅要探寻正要审查的法律的内容,而且也要探寻依据来审查该法律的“宪法”的内容,在合乎“宪法”的解释过程中,不仅需要进行法律的解释,而且需要进行宪法的解释。因为法律的合宪性审查不仅基于实体而且基于功能的整体规范的考虑均指向于该法律的维持(尽可能不判定法律抵触宪法),所以在合乎宪法的解释中,尽可能以立法者将宪法具体化下来的意义,来解释正要解释的宪法。因而,法律的合宪性解释对宪法解释产生回馈的影响,要求对宪法作符合法律的解释。参见黄茂:《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0页注[26]。

[6]对此,《联邦党人文集》中有一段精彩论述:“宪法与法律相较,以宪法为准;人民与其代表相较,以人民意志为准。”[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393页。

[7]上官丕亮副教授曾著文指出:“宪法上的‘公共利益’与法律上的‘公共利益’概念相同,含义也应相同。”上官丕亮:“‘公共利益’的宪法解读”,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4期。

[8]如此理解的话,那种试图通过1982年宪法的“基本权利限制条款”(宪法第51条)来解释公共利益的做法是无法实现的,因为该条款是为基本权利而非公共利益设定意义范畴的。

[9]参见上官丕亮:“‘公共利益’的宪法解读”,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4期。

[10]参见胡锦光、王锴:“我国宪法上‘公共利益’的界定”,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1期。值得注意的是,域外通常并不将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进行区分,因为从现代民族国家的本性出发,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在内涵上应当具有某种同构性。在私人利益相关的领域并不存在国家利益的概念,但却与公共利益的概念发生关联。

[11]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中,多次出现“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用语,这说明在立法者那里,社会利益并不等同于社会公共利益。同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中,也出现过将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同时规定的情况,这同样能够说明,在立法者那里,国家利益并不完全是公共利益。

[12]胡锦光教授在“我国宪法上‘公共利益’的界定”一文中,虽认为宪法上的“公共利益”具有“特别的意义”,但却将该“特别的意义”界定为“基本权利界限”。该观点似乎是将宪法第10条第3款和第13条第3款中的“公共利益”等同于宪法第51条中的公共利益,颇值得商榷。另外,上官丕亮副教授在其“‘公共利益’的宪法解读”一文中也认为,宪法上的“公共利益”与法律上的“公共利益”概念在功能上有所不同,宪法上的“公共利益”具有特别的意义,但并未展开进一步的深入探讨。

[13]上官丕亮副教授指出,我国学术界一般认为,宪法是“母法”,宪法是普通法律的立法基础和依据,我国立法机关在制定普通法律时也往往会在“总则”第1条中明确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显然,这是毫无疑问的。对此,人们不会有什么异议。在立法实践上,我们也是这样做的。上官丕亮:《“公共利益”的宪法解读》,《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4期。

[14]上官丕亮副教授认为:“这种做法(笔者注:法律照搬宪法上的‘公共利益’概念)导致了执法机关在执法时对‘公共利益’界定的随意性,这是这些年来我国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纠纷不断甚至导致重大社会事件的重要原因之一。看来,‘立法宜粗不宜细’的传统指导思想需要反思和改进。”上官丕亮:“‘公共利益’的宪法解读”,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4期。

[15]kohlv.unitedstates(1875),91u.s.367,371,23l.ed.449.

[16]jenniejacksonmiller,“savingprivatedevelopment:rescuinglouisianafromitsreactiontokelo”,louisianalawreview,winter2008.

[17]kelov.cityofnewlondon,conn.,545u.s.469,125.s.ct.2655,162.l.ed.2d439,60env't.rep.cas.(bna)1769,35envtl.l.rep.20134,10a.l.r.fed.2d.733(2005).

[18]seemcquillenv.hatton(1884),42ohiost.202;nicholsat617;wendelle.pritchett,the"publicmenace"ofblight,urbanrenewalandtheprivateusesofeminentdomain(2003),21yalelaw&policyreview.1,9-10;richardclayton,“newdirectionsincompulsorypurchase”,journalofplanning&environmentlaw,2006,feb,133-146.

简述政治文化的含义和特征范文篇3

关键词:中国英语;时政用语;翻译

当今世界正处于全球一体化的发展浪潮之中,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无论是从经济实力还是国际地位来说,都在国际交流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因此,将中国的文化、政治、历史、价值观和思维方式等一系列具有中国特色的事物恰当的转译为其他语言,让世界各国的人们能够更好、更全面地了解中国,写作英语论文就成为了当代翻译工作者所面临的一项迫切的任务。然而,当我们用英语去描述那些具有中国特色的事件时,会很容易发现从英语词典中根本找不到合适的、对应的表达方式。究其原因,还是因为中国与英语国家在历史文化背景、政治经济体制、社会意识形态上存在着极大的差异,这就要求翻译工作者,能够根据英语语言的特点,创造出既符合我国国情和思维方式,又符合英语特点,并能让英语国家人们读懂和理解的英语表达法。

一中国英语的产生及其概念的提出

当今世界,英语已经逐步发展成为一门世界性语言,而与此同时,英语的迅速国际化也必然会导致英语广泛的本土~(nativization)。不同语言的相互接触,必然会引起语言的变异,然而具备相同特征的人在相同的社会环境中使用某一语言时,其在语言表现形式上又必定具有某些普遍性特征,由此这种具有普遍性的变异语言便可以称之为语言的变体。而人们对英语诸变体在语言、社会、文化以及认知等方面的研究也逐渐成为了国际语言学研究领域中的一项重要课题。众所周知,英语的各种变体被划分为内圈英语(theinnercircleEnglish)如:美国英语、加拿大英语、澳大利亚英语等;外圈英语(theoutercircleEnglish)如:菲律宾英语、印度英语、马来西亚英语等,以及扩展圈英语(theexpandingcircleEnglish)如:日本英语、埃及英语、中国英语。被划分为扩展圈英语范围内的中国英语就是英语与中国特殊的社会文化相结合的产物,是以中文为本族语的中国人在使用英语来表达自己的思想感情时,由于受到汉文化、汉语思维方式的影响以及自身生理条件的限制而创造出的一种带有明显汉语特色的、写作毕业论文不同于标准英语的英语表达方式。

在我国,最早提出“中国英语”(ChinaEnglish)这一概念的人是葛传规先生。葛老于80年代初,在他的文章漫谈由汉译英问题》·文中指出:“英语是英语民族的语言,任何英语民族以外的人用英语,当然应依照英语民族的习惯用法。不过,各国有各国的特殊情况。就我国而论,不论是新中国或旧中国,讲英语或写英语时都有些我国特有的东西需要表达。”在文章中,葛先生列举出一些事例进行说明,如:FourBooks(四书)、FiveClassics(五经)、eightleggedessay(八股文)等。由这些事例他所得出的结论是:“所有这些英语都不是ChineseEnglish或Chinglish

(中式英语),而是ChinaEnglish(中国英语)。英语民族的人听到或读到这些名称,一时不懂,但经解释,不难懂得。”此中国英语概念首次被提出后,便陆续有人从不同的角度来对中国英语进行定义。从1991年汪榕培先生将中国英语定义为“它是中国人在中国本土上使用的、以标准英语为核心、具有中国特点的英语。”到谢之君认为“中国英语以规范英语为基础,能够进入英语交际,其使用频度和交际效果与使用者的水平有关。”再到后来由贾冠杰、向明友进一步指出的中国英语是“操汉语的人们所使用的、以标准英语为核心、具有无法避免或有益于传播中华文化的中国特点的英语变体。”等等。我们综合以上各家的观点,不难得出以下几点结论:首先,中国英语是客观存在的现实,并且它的使用者是不以英语为母语的中国人;其次,中国英语是以规范英语为基础的,用以表达中国所特有事物的一种表达方式,并能够对传播中国文化起到积极的作用;第三,中国英语能够进入交际,但在实际交际效果上,有时是需要进行解

释才能使对方真正充分理解。“中国英语”这一名称和概念的提出,使人们注意并了解到中国英语原来是完全不同于中式英语的一个概念,正视到中国英语这一现象的客观存在,并且先后从不同的角度对其特征和积极意义进行了描述。此外,我们还了解到中国人使用中国英语所要遵循的一个总的前提应该为:“依照英语民族的习惯用法”,因此,中国英语并不完全是一个全新的事物,而是为我们了解英语语言的各种变体打开了一个认识事物的新视角。

二、翻译领域中的中国英语形成途径

世界上各民族之间进行相互交流的主要途径和手段就是进行语言翻译,因此翻译与~r4-民族的语言就具有了十分密切的关系。近年来“汉语热”也在世界各地呈现出持续升温的现象,因此,英汉两种语言的迅速国际化(nationalization)~,然引起两者的广泛本土化(nativization)。因此,翻译过程中,写作硕士论文出现并使用中国英语表达方式成为了翻译工作者所需要采取的一种方式。翻译过程中所出现的中国英语表达方式,可以有以下几种形成途径:

1.经由音译(transliteration)而形成的。中国英语中有些词汇或短语来自于普通话或方言(如闽南语、粤语等)。如:kongfu(功夫)。

2.经由i~(translation)而形成。将汉语的词汇逐词地翻译成英语来表述。如:laidofworkers(下岗工人)。

3.直译(Hteraltranslation)。直译指按原来的意义和结构直接把原有的词句转换成译语的词句。如:seektruthfromfacts(实事求是)。

三.时事政治术语的特点和翻译方法

英语作为一种国际通用语言,在政治、经济、贸易、文化等诸领域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因此,我国在与世界其他各国进行对外政治、经济宣传时,也必然会使用到英语去表述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时事术语。因为在任何英文词典上都不可能找到能直接为我们所用的对应表达法,所以我们需要在把握英语习惯的同时,创造出“中国英语”表达方式。众所周知,“三个代表”:

Three凡鲫;“四项基本原则”:theFourCardinalPri_ndples;“与时俱进:keeppacewiththetimes;以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buildawell-ofsocietyinanall-roundway,等表达方式都是为国际社会所承认并接受的中国英语表达方式。由此可见,当我们在对时事政治术语进行翻译时,需要注意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要避免产生中国味道过于浓重的、不符合英文表达方式的英语,即“中式英语”;另一方面,翻译者还要吃透政治术语的内在涵义,避免错译和误译,杜绝政治歧义。政治方面的术语和句子往往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因此,翻译过程中不能够随意增、减其中的措辞和用字,也不能将翻译难点避而不译。因此,这对于翻译工作者是一项挑战。时政词汇根据其不同内容、不同用法可以采取以下几种不同的处理和翻译方法。

1.缩写词的特点和翻译

缩写词的特点是凝练、高度概括,并且常用数字词这类简单明了的缩写方式。此类表达法是时政词汇中比较常见的一种。由于缩写词具有的上述特点,因此在理解过程中,就不能单纯只考虑或翻译词汇本身的字面意义,而要将词汇还原为本来的意义,再进行翻译。翻译重点是要首先将缩写表达法的内容领会彻底,然后直接将其所包含的具体内容全部译出,避免直译缩写词汇或数字所带来的歧义。如“十五”计划:theTenthFive_-YearPlan,在翻译“十五”时,我们不能直接将其翻译成“fifteen”,而是要把它所代表的内在含义翻译出来,~pthetenthfiveyear。

2.解释性词汇的特点及翻译

众所周知,某些有关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术语或表达方式是依据我国国情而产生的,是中国所特有的表达方式。因此,这类词汇对于缺乏一定的背景知识的外国读者来说可能会难于理解。这时候,就需要采取解释性的翻译。the“threeemphases”education(theintensiveeducationintheneedtostressstudy,pohticalawarenessandintegrity)(三讲教育)。在此类翻译过程中,我们要采取直译加注释的方法,可先将词汇本身进行直译,然后通过加注,务必将词汇中所隐含的具体内容解释并翻译清楚。

3.新名词的特点及翻译

政治时事术语必然是紧跟时展的,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方面在不同时期内的发展变化均能从政治术语得到体现。“铁饭碗”(theironbow1)、“四个现代化”(theIourmodernizations)等表达方式就具有明显时代特征,并且现在已经被承认,并作为固定说法而延续下去。但相对于更新一些的名词,如:“继往开来”(carryforwardourcauseintothefuture),“科教兴国”(nationalrejuvenationthroughscienceandeducation)等则是顺应并符合现今时展潮流的表达方法。此类词汇的翻译往往最初会采用译借的方法,将汉语的表达逐词对应翻译成英文,如“与时俱进”(keeppacewiththetimes)。而随着时代的发展,有些表达方式也许到目前为止还不是一成不变的,但有一些则不再适应时代的变迁,这就需要我们根据时代的发展和进程,采取合理的措施,做出相应的调整。因此,这就需要翻译工作者时刻注意词汇的涵义扩展变化。翻译必须忠实于原文,写作医学论文当汉语术语的涵义有所变化或进行了扩展的时候,相应的英文翻译势必也要做出对应的修改。如:“外向型经济”的译文,已~export-orientedeconomy改译为global—market-orientedeconomy。

4.四字组合词的特点及翻译

汉语的表达方式中多用四字组合的词组或成语,这种形式简单明了,同时也是大家所喜闻乐见的表达方式。而这种四字词组或成语的特点是,词语的内涵并不单纯是其构成成分各自意义的简单相加,其意义往往蕴含于词组之中,因此,在翻译过程中,不能逐字对译。同时,又因为汉语成语翻译为英语后,很难再保持其原有的韵味,而这个矛盾在政治时事术语的翻译过程中也同样存在,因此在实际翻译中,尽量去找英文中能与其相对等的表达方式来进行翻译。若不能做到完美的对等,则重点要遵循把握领会原义,忠实原文的原则,同时还要避免“中式英语”现象的出现。

四、结束语

语言翻译目的就是能够更好地为跨文化交际提供帮助,当中国人把自己特有的事物介绍给外国人了解时,必然会遇到难以从现有的英语表达方式中找到完全对应的形式这一难题。而此时,我们在翻译过程中,不仅要提倡创新精神,不拘泥于某种固定形式,创造出符合时代潮流和发展的表达方式。同时,还要把握好具有中国特色的“中国英语”标准,写作职称论文避免创造出令人费解的“中式英语”,争取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都能为英语语言增添新的素材和血液,并丰富英语语言的内涵,让“中国英语”这一英语语言的变体得到世界范围内的承认和认可,同时,扩大中国在世界范围内的影响。

参考文献:

【1】葛传规.漫谈由汉译英问题M.翻译通讯,1980,(2).

【2】汪榕培.中国英语是客观存在【J】.外语学院学报

【5】毛东辉.从政治时事术语的翻译看“中国英语.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4,(5).

简述政治文化的含义和特征范文篇4

关键词:古典园林;语言系统;象征意义

1语言系统下的象征意义

古典园林无论面积大小,都可以看做是一个完整的语言系统。大者如承德避暑山庄,小者如上海豫园,都具有这方面的特点。作为皇家园林的避暑山庄,它不同于故宫,少了理政时的等级感和皇家威仪,多了休憩时的随和与安逸,但是从整体布局上,仍然具有强烈的政治象征意义。承德避暑山庄拥有山川、河流、平原、草原,可以说是当时版图具体而微的缩影,所要表达的也是四海一统,皆为王土的国家意识。而在避暑山庄的建筑小品中,则集中体现了仁德教化,天下大同的治国理念。为了突出这些隐含的象征意义,避暑山庄在丽正门内仍然修建了钟楼和鼓楼。这些建筑作为园林来说,虽然显得过于正式,但是钟楼鼓楼象征着国家历法,而历法更是一个国家统一的标志,所以在避暑山庄内必须要修建这样的建筑作为强有力的符号来表达其政治上的含义。但如此一来,避暑山庄就缺少了园林的亲和感,为了弥补这个缺憾,山庄主体建筑群并没有严格采用中轴线对称布局的规划设计,同时还将烟雨楼、沧浪亭等江南园林移植到了避暑山庄内。这就增强了休憩时的安逸感以及同自然的和谐美感。在诸如烟雨楼、沧浪亭这样的建筑上,避暑山庄集中体现了文人化的审美取向,它更加要求抒情性和回味感,另外在匾额楹联等方面也在明确地阐述着人和自然和谐的审美价值。

作为私家园林,当然没有了皇家园林的规模,但是仍然要追求山水田园的象征意义。所以私家园林大多采用了“一勺代水,一拳代山”的象征手法。园内四季晨昏的变化,春秋草木的枯荣使居者可以“不出城郭而获山林之怡,身居闹市而有林泉之乐”。

2建筑符号的系统化

古典园林在实用的基础上,往往更加注重表达含义的需要,所以在建筑符号的应用上,不仅追求一定程度上的完整性,而且更加突出了园主人的某些特定思想。苏州“退思园”从园子的名字上就表达了主人的思想境界。退思园是由清代任兰先罢官归乡后所建,含“退而思过”之意。退思园整体简朴淡雅,清朗幽静。这样的环境正是“思”所需要的。为了表达“思”的含义,退思园居然水面过半,所有建筑均紧贴水面。通过建筑和池沼两种建筑符号的搭配就象征性地表达出了主人“智者近水”,“近水而思”的人文情怀。退思园在一窗一户、一栏一亭上均不尚雕饰,更显朴拙,这些都能够给人内心以清净能思的心理暗示。与退思园不同的是苏州狮子林。狮子林重石轻水,以石造景,建筑前后多有奇石。石材的大量应用象征着山岳的高峻厚重。园主人正是通过石材来象征性的表达“仁者近山”、“诗心仁化”的治家为人的思想理念。竹园以竹闻名,用满园的竹子象征主人高洁的品质。如此种种,作为私家古典园林集大成者——拙政园几乎囊括了古典造园的所有建筑元素,通过不同建筑元素的组合象征性地表达了不同的思想和情怀。从这个角度上说,拙政园应该是最完整一个语言系统,所涵盖的内容既有对自然的感慨与敬畏(如雪香云蔚亭),也有对人生的感悟(如十八曼陀罗花馆)。拙政园就像用建筑写就的一个一个思想片段,层层叠叠的集合成一个整体,集中表现的是对人生的超脱。

3借景和对景在语言系统中的象征意义

为了产生移步换景、处处皆景的审美目的,古典园林采用了借景和对景的手法。这2种手法本身就具有以点带面、以小见大、相互映衬、互为一体的象征意义。在拙政园“倚虹亭”中能看到园外的北寺塔;沧浪亭的花窗中,能欣赏到屋外的竹林。古典园林试图在有限的空间里完美的再现外部世界的空间和结构。园内亭台楼榭、游廊小径蜿蜒其间,或隐或现。内外空间相互渗透融合,得以流畅、流通、流动。透过格子窗,垂花门广阔的自然风光被浓缩成微型景观。或把园外的景物拿来己用,或借着水面倒影而自成一处景致,或前后错落以达成层次上的美感享受,或左右独立只有被看做一个整体时才更有意趣。这些象征性的手法运用也在隐含着一个象征意义。那就是世界万物虽不能尽收,但只要欣赏者心中有山岳,眼中就有山岳;心中有河川,眼中就有河川;心中有自然,眼中就有自然。这同时也符合我们“一叶知秋”的思维模式。作为造园的重要手法——借景和对景在人的内心上赋予了更加深层的内涵。它更多的把禅宗“一沙一世界,一花一春秋”的人生哲理和民族文化中“天人合一”对立统一的思想有机结合到了建筑符号当中。

4结语

从建筑文化的角度来说,古典园林较之西方园林具有更多文化的象征意义。由于其中的含义往往都是更加隐晦,需要人细心的揣摩。正是因为人的揣摩,古典园林的建筑符号和人之间才有了互动性而减少了工具性。古典园林才具有东方的美感。这种美感不仅来自景物本身,更来自观者的内心。这种美感不仅通过建筑被物化,被具象化,更是通过人的内心被哲理化了。所以说,古典园林本身就是一种具象化的符号,只不过这些符号就像一片耐人回味的文章一样“文贵曲”。而此间的人通过阅读这篇“文章”又会有所裨益而达到“人贵直”的思想境界。

参考文献

简述政治文化的含义和特征范文

【关键词】国家认同;中国精神;文化传统;制度认同;政党认同

【分类号】G641

2015年新修订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科书当中,对于“中国精神“这一新的名词,专门开辟出一个新的小节对其进行论述,过去,2013年修订版的教科书当中虽然也有在第二章节的标题中提出“继承爱国传统,弘扬中国精神”,但通篇论述中,“中国精神”的专门论述非常少,较之于新修订版将标题直接定为“弘扬中国精神,共筑精神家园”,显然,无论从标题来说还是内容而言,更突出了对于“中国精神”概念的学习与认知。

由此,在进行基础课教学时,如何对于“中国精神的传承与价值”这一内容进行教学体系构建,将中国精神的理论学习内化为个体的情感性体认,以期引导学生构建中国精神认知体系,提升爱国情怀,成为基础课教师在教学探索上需要面对的重要课题。

在本人的教学探索中,对于中国精神小节的教学,主要通过国家认同角度,去构建相应的教学体系,下面通过国家认同与中国精神的关系、国家认同角度构建的教学体系以及该教学探索取得的成效三方面的论述来与各位同行进行教学经验的交流。

一、国家认同与中国精神

国家认同之概念,最早可追溯至20世纪七十年代的行为主义革命时期政治学领域,代表人物为亨廷顿,在其著名代表作《我们是谁?――美国国家认同面临挑战》当中,首次对国家认同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与研究。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家认同危机成为了现代民族国家面临的重大挑战,近些年该词也成为政治学等研究领域的热点词频,就我国而言,2005年之后,也就是在我国改革开放近30年后,改革步入深水区时,我国许多学者开始从国家认同方面着手,试图从公民意识层面引导大众确立国民身份,提升爱国情怀,故而对于国家认同的研究进入繁盛期,在此课程设计之初,查阅了各个领域的国家认同之概念与内涵并综合而形成给学生展示的精炼的国家认同概念。

1.国家认同内涵

所谓国家认同,即现代民族国家的公民,对于本民族的文化与目前国家政治形态所赋予的公民政治身份的承认与接受,具体讲,即个体对国家民族文化特性与政治特性承认和接受并产生归属感。国家认同有民族的政治认同与民族的文化认同两种范式,两种认同缺一不可,倘若缺少其中一个或者文化认同与政治认同产生冲突无法统一,那么个体对于国家的忠诚感就会变化,甚至不认同自己的国家。故而,在国家认同培养过程当中,不可偏颇其一。

然而在历史发展过程中,这两种认同往往会出现相互掣肘的现象,就如近代中,著名学者李泽厚先生曾经对于近代中国以来国家认同的发展做出过这样一段经典的描述:在近代中国历史的双重变奏中,救亡压倒了启蒙。通过政治革命,建立现代民族国家,挽救民族危亡成为首要的历史任务,政治认同自然成为近代中国的主旋律,弘扬以中华民族为象征的民族主义、以政治合法性为核心的爱国主义、现代民族国家成为政治认同的三个主要内容,而启蒙和文化认同的任务被暂时搁置。

针对这种现象,理论课应对适当将文化认同与过去教材当中比例较大的政治认同教育内容相结合,构建受教育者完善的国家认同体系。

2.国家认同视角下的中国精神

中国精神是民族精神与时代精神的统一,就是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对于中国精神的研究往往有两个不良倾向,一种存在于哲学或者文学领域,往往容易把中国精神的研究专注于其文化价值上,注重文化内涵的探索,忽略或排斥政治内涵的探索,而在政治学或者思想政治教育研究视角下,又往往更注重其政治内涵而忽视其文化内涵,如何引导学生全面认识和了解中国精神,需要我们进行探索与研究。

就实践而言,从国家认同视角下去研究中国精神,更容易形成统一而全面的中国精神内涵,在国家认同视角下,中国精神应包含三个方面的内涵:

首先,中国精神是全体中国人民对于文化传统的情感体认。中国精神的灵魂在历史文化传统当中,孟德斯鸠在其《论法的精神》当中对于文明有如下定义:文明是人类长期适应自然的历史过程,是地理、气候等自然条件,经济生活方式,宗教、道德、法律等多种因素组合的结果。这种体认,归根到底是一种流淌于血液中,刻在个体文化基因当中的依恋,一种归属感。中国文化精神贯穿于文化传统始终并体现在文化各个层面,反映了中华文明的核心价值观,是民族与国家认同的重要基础。

其次,中国精神就其政治性来说,是对于社会主义中国60余年发展形成的独特的社会主义认同与社会主义精神。中国精神与社会主义的政治制度密不可分,在60余年的社会主义中国成长过程当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既赢得了世界的认可,也收获了国民的支持,由于其不同于他国的成长历程,也形成了独特的精神特质和理论特征,如“实事求是”精神,“摸着石头过河”的实践精神,“改革、发展与稳定关系”的改革精神,“集体主义”的团队精神等等,以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等,这些在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实践过程当中形成被人民群众认同的精神内涵和理论品质,成为中国精神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最后,在全球化背景下,作为负责任与开放的大国,中国精神承载着汲取人类文明精华,对世界文明与人类负责的重担。

二、国家认同视角下构建中国精神教学体系

前面简要对于国家认同内涵以及国家认同视角下中国精神的内涵进行了阐述,在构建教学体系时,也是根据课本的内容安排,结合中国精神的三个层面内涵来进行构建的。教材当中,第三小节内容为中国精神是民族精神与时代精神的统一,将其放到课程最初对于中国精神的内涵学习当中说明;第二小节的内容,中国精神是兴国强国之魂,则放在所有内容论述完毕之后,对于中国精神的作用详细说明,这两部分除讲解顺序外,变化不大。

而创新与变化较大的是第一小节和新增小节部分内容。第一小节内容标题为“重精神是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结合中国精神第一层次的文化认同内涵,将其重构为“中华文化传统的精神特质”;另外,结合中国精神第二第三层次内容,增加政党与制度认同小节,文化融合小节,故而,新构建的教学纲要如下:第一小节“中华文化传统的精神特质”;第二小节“提升政党认同与制度认同”;第三小节“包容和担当的中国精神”第四小节“中国精神是兴国强国之魂。主要对于第一、第二、第三小节的具体内容进行论述。

1.中华文化传统的精神特质

在详解教材中“重精神是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中的5个方面表现:物质与精神关系处理、不懈追求理想、重道德修养与教化、重视人生境界与理想人格、中国共产党在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当中的贡献基础上,对于文化传统精神特质从三个维度:精神目标、精神特点与精神架构,结合文化传统经典代表作《论语》来引导学生了解经典,引发学习传统经典的兴趣。

例如,在精神特点上,主要论述了“和”与实用理性特点,其中在“和”部分,将课程当中“领悟人生真谛创造人生价值”的第三节科学对待人生环境的和谐观来进行阐述,在实用理性特征上,首先,对于实用理性的概念进行简要阐述,其概念蕴含着情感性、人本性和实用性的三个小特征。在情感性特征中,用“有人情味的老头”作为标题,详细为学生介绍了重情与情的合理引导的孔子情感观;在人本性特征中,用“以人为本的大教育家”为标题,通过孔子对子路、曾参、冉有等不同弟子结合其个性特征的特殊教育方式来彰显传统文化当中以人本性教育理念;在实用性上,引用孔子讲孝道的几个不同例子,凸显文化传统当中的实用性,即不注重思辨而更注重效果的特征。

2.提升政党认同与制度认同

这一模块主要解决学生政治认同的问题。在此模块当中,坚持“认同在于了解”的理念,力图通过我党在革命党时期与的博弈和在执政党时期如何处理发展问题,如何引领中华民族走向复兴的历程,力图通过这种全景的展示,引导学生了解我党的先进性,了解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领导核心的必要性;在此基础之上,进一步明确社会主义制度是全体中国人民经过苦苦探索最后选定的适合中国国情与实际的政治制度。

虽然在这个崭新的制度的建设与探索过程当中,我们遇到过问题,也经历过挫折,但是,由此引入与他国发展历程的对比说明一个核心观点: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发展是一帆风顺的,在对待国情时,要有不否定成绩,不掩饰错误的原则。不能因为一些问题失败就彻底否定一个制度,关键看这个制度下,执政党与其政府、民众在面对问题时是否积极主动的面对并且探索出了有效的解决方式,显而易见,当我们已经将这个政党发展全景与社会主义成长全景展现在学生面前时,也就毫无保留的告诉了他们我们这个国家取得的成绩和曾经犯下的错误,学生自然而然的就明白我党与全国各族人民在多次面临发展问题时,解决问题的决心以及能力。从而,勿需太多的灌输和填鸭,内心对于政党与制度的认同感油然而生。

3.包容和有担当的中国精神

结合中国精神的第三个层次内涵,特别增设此环节,教学目的为提升学生全球化与国际化视角,用开放包容的眼光来塑造中国精神。

自近代以来,中华民族就走向了苦苦寻求民族复兴的道路,在此期间,学习优秀的外国文明与外国文化成为共识。也正是因为知道了不可再走过去封闭发展的老路,中国精神必然要有包容的精神,特别是在改革开放之后,在学习西方先进的管理理念、企业建设方式乃至教育方式方法基础上,结合中国实际进行创新创造,才有了丰硕的改革成果。故而中国精神内在的具备包容性的特征

除此之外,奉行和平发展的中国,在中国精神方面又表现为对人类和平与文明负责的姿态。社会主义的中国,在外交方面奉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反对霸权主义与恐怖主义,不率先使用核武器,支持每一个国家根据自己的实际选择适合自己的发展道路,体现了一个大国对世界和平的责任与人类文明发展的承诺,因此,中国精神方面蕴含着对于人类和谐的高度责任心,也是在教学当中重点给学生强调的。

由于本人所处的学校为经济类院校,授课专业多为会计、经济类专业,故而,专业课程多、任务紧,部分学生容易偏科,即注重专业课学习而忽视通识课程的学习,因此,在本小节当中,稍微简单的引导学生从中国精神角度出发,注重世界通识性理论、理念的学习,提升人文素养,是作为大学生,确立国家认同,塑造中国精神的重要方式。

三、体系构建的价值

“中国精神的传承与价值”新教学体系的探索与实践,在教学当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其探索也具备重要的意义与价值,具体体现为3个方面。

首先,在国家认同角度下构建“中国精神的传承与价值”小节,使得对于中国精神的阐述更加具体和全面,在此体系下,学生能够从更高的视野来看待中国精神,客观理性的看待与评价社会主义中国的发展,从而树立坚定的国家忠诚感,民族精神得以巩固。

其次,这种体系构建的探索,针对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与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当中,着重政治认同的培养和理论化的教学的倾向,融入充满人文和美学气息的文化因素,使得教学更为生动化与人本化,在教学当中,提升了教学效果,学生评价较好,收获较大。

最后,文化传承是高校的基本任务之一,其中,理论课教师在其中充当重要因素,如何做好大学生文化传承工作,培养大学生健全的文化人格、精神人格,需要我们不懈的努力。从国家认同视角对于中国精神的教学体系探索,是对于该重大任务的一次探索。

鲁迅先生曾言“唯有民魂是值得宝贵的,唯有他发扬起来,中国才有真进步”,中国精神是中华民族之魂,唯有中国精神真正发扬起来,中华民族的自尊与自信才会真正树立起来。身为理论课教师,时常感到“战战兢兢,如临深渊,如履薄冰”,因深感责任之重大,自责能力之低弱,唯有尽我之人事,与诸位同行分享交流教学之经验,以期未来在教学上有更大的提升,真正无愧于理论课教师之身份。

【参考文献】

1.马得勇:国家认同、爱国主义与民族主义――国外近期实证研究综述,【J】,《世界民族》2012年第3期

2.李瑞君:改革开放以来国家认同研究概述,【J】,《中共杭州市委党校学报》,2010年第6期

3.陆保良:国家认同视阈下的中国精神,【J】,《聊城大学学报(社科版)》,2015年第2期

简述政治文化的含义和特征范文篇6

一、社会主义、社会主义者和政治象征策略

从思想与观念史上看,“社会主义”表达了人类对理想社会不断探索的思考历史。这类思想的原生态可上溯到柏拉图,在十五、十六世纪乃至十八、十九世纪都有思想家们对其不断的继承和阐发[1]。在1848年欧洲革命后,“社会主义”逐步成为一些现代社会理论的核心概念,并与反资本主义方式、社会及观念紧密相连。当“现代社会主义之父”马克思创立其极具影响的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后,有关“社会主义”的思想观念被进一步理论化和系统化,而且也在很多国家获得了广泛传播与支持。与此同时,社会主义思想在一些国家中也被本国政治精英们所丰富、发展或者修正、甚至也被曲解。比如在西欧,社会主义者对社会主义理论展开了持久性的激烈辩论,俄国革命以及共产主义运动推动了这场理论争辩并使其出现了某种程度的意识形态化。二战以后,很多亚、非、拉新兴独立国家的精英们也纷纷宣称他们正在实行或者争取实行社会主义,虽然其内容已与欧洲的社会主义相去甚远。此外,随着苏联模式神圣性的理论消解,一些共产党执政的国家则开始强调本国的特殊性,寻求将马克思的科学社会主义与本国实际相结合。

这些变化与发展的结果是,“社会主义”在很长时期中已不再仅仅作为资本主义的对立物而出现,它实际上代表着多种反社会现状的思想、观念和理论,几乎成为所有反社会现状的代名词。在那些社会主义尚未取得成功的国家里,社会主义者对于“非社会主义的”现存秩序来说,其基本的政治身份就被标识为“政治反对派”。他们须将思想化为行动、将理论付诸实践才可能实现其社会主义目标。这一政治过程就是通常所称的“社会主义运动”。

已有的政治研究指出,政治精英及群体在驾驭环境、达成其目标的政治过程中,主要可运用象征、暴力、物质和实际措施等方法。作为现存社会的反对派,社会主义者与统治集团相比通常更缺乏物质的、制度性暴力和相应的实际措施。因而,他们一般地更依赖于象征策略的运用15,56。象征策略的政治功能在于,借助象征符号的意义表达向世界传播社会理想、进行社会动员和采取社会行动,并使政治诉求和行为合理化。法国大革命是此种象征策略运用的古典范式,一百多年的社会主义运动则使这类政治传播策略得到大力发展。因为很多社会主义者都对大革命称赞备至,实际上也运用了许多大革命时期的象征资源。

政治象征策略通常包括了具有政治意义的象征符号、象征物、仪式行为和话语等等,它们既被用于实践层面,也被用于理论建构中,因而各种各样的象征都在政治过程中发挥着某些作用。在社会主义运动中,象征策略的基本性质由这种社会运动的“反现状”特性所决定。也就是说,作为政治反对派的社会主义者所选择的象征,通常是那些预计可以使大众感情背离现存权力象征、可以使大众的喜爱之情转移到挑战性象征上去、并且可以把大众的敌对情绪引向现存权力象征的那些象征。因为社会主义运动是要同现存的陈腐观念和道德决裂,并使这种行动在新的道德基础上得到解释29。本文的分析试图表明,社会主义运动生死攸关的政治斗争其实包含着大量对象征资源的创造、争夺、控制和运用;在权力斗争的行为表象之后同时也隐含着特定意义和价值间的斗争,可以说,正是“意义”居于现代政治冲突的中心性解释地位。

二、旗帜、绘画、标语、歌曲:象征物与社会主义运动

世界各国的社会主义者在其争取政治权力的运动中广泛使用了种类繁多的政治象征物。与其它象征表现形式相比,象征物最为直观、具体,因而最易于用来表达社会主义的目标和情感。它们通常以一种“图示化”的方式而被使用。例如,“红旗”就一直是作为一种象征符号,用来表达社会主义者的鲜血流淌在成员血脉之中的意义以及表达一种兄弟般的普遍人类情感。事实上,自法国大革命后,与红色有关的东西几乎都成为社会革命者的象征。当然,很多社会主义者也将某些独创符号与红旗结合在一起作为其运动的大旗。比如,法国社会主义者在红旗上一般写有如“自由”、“平等”和“博爱”这类富含魔力的词汇,用来象征他们追求的社会目标。美国社会主义旗帜上的符号则是步枪和火炬,表达着美国工人阶级用暴力手段改变资本主义社会的决心以及在黑暗世界传播光明与真理的愿望,而各国共产主义者团结一致的标志则是镰刀和斧头交叉的红旗,代表着列宁所阐述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理想。简单地讲,没加区分的红旗主要表达了工人阶级国际间的普遍团结,而有独创符号的红旗则用来表达本国社会主义运动的独特性。所有这些旗帜都被视为劳苦大众社会团结最具鼓舞性的象征而被崇扬和使用。“红旗如林”、“红色海洋”典型反映出各国社会主义运动浩大声势的政治真实性。

更多的“图示化”象征和符号也包括了由艺术家们创作的多种绘画。绘画是一种高度象征化的表达性艺术,因为同样的一幅画可以在不同的观者中引出类似的或者相反的意义阐释。在社会主义绘画中,一类主题用来表达资本主义秩序下的种种社会罪恶,比如童工、贫穷、剥削、战争等。另一类则以亮丽的色调或配上易于联想的词汇来象征自由、平等制度下的美好生活。比如,人们熟悉的卡通漫画的主要表现手法就是将特定的政治个体或群体予以“象征化”抽出实在性、赋予预定特质而成为“象征人”。多年来,卡通画中的“资本家”、“地主”和其它剥削者总是被打扮成肥肥胖胖、不讲情理的样子,他们由一大堆过分奢侈的东西包围着。为了强调其贪婪的特性,他们的手有时被画得格外肥大。在损害工人和农民利益的情况下,剥削者们总是咧着大嘴露出喜笑颜开的模样,或者穷凶极恶的样子,而工人、农民等劳苦大众则被画成瘦骨伶仃、衣衫褴褛的样子。不过,在社会主义运动蓬勃发展的国家里,或在社会主义运动已取得胜利的国家里,劳苦大众已被画得比过去更富力量,目的是要表明被剥削阶级已有充足的能力与一切剥削势力展开斗争并取得最终胜利。在中国革命后冲时期,政治宣传画或漫画中的工人通常是一位目光坚毅、肌肉发达的炼钢工人,农民由一位温顺、健康的妇女扮演,在表达社会主义的相关主题时,通常的空间安排是工人突前居中、农民紧随正是工人阶级的领导地位、革命的雄性气质、工农一家和暴力革命等信念和意义的浓缩象征。而在表达斗争主题时,“阶级敌人”总是会被画成不成比例地瘦小和丑陋在充满自信和强大的“人民”面前,一切“敌人”都总是不堪一击的。

各国社会主义者使用象征策略的另一个明显特点是普遍运用领袖人物的“肖像画”确切地说是其“理想化”文本来象征社会主义的纲领和理想。心理学研究已经指出,“现代社会主义之父”马克思及其战友恩格斯的肖像对于各国社会主义者产生了深远的心理影响。这两位杰出领导人的堂堂仪表、渊博学识以及对事业的信心姑且不谈他们那印象深刻的胡须就足以在其大批追随者或劳苦大众中建立起马克思科学社会主义的正统、尊严和权威的信念以及社会主义必然胜利的信念。当然,许多社会主义者也努力造就本国的精神领袖。比如,英国的凯尔?哈定、法国的尼恩?伯纳姆、美国的恩吉?德比斯、南斯拉夫的铁托、古巴的卡斯特罗、中国的毛泽东等等。这些本国领袖代表着各自社会主义运动的特质,也被用来激发成员对社会主义事业更大的激情和献身精神。

运用简练、鲜明、生动的“标语”(口号)也是各国社会主义者重要的宣传策略。标语是政治语言的“物化”表现,是文字的“放大”形态,在实践上具有强有力的心理暗示作用。社会主义运动中的标语一部分用来控诉现存社会的罪恶、揭露当权者的****与无能,另一部分也用来展现社会主义运动的成就、描绘未来高度发展的社会主义乐园。例如,英国工党就特别擅长将标语、口号张贴在建筑物、广告栏和会议大厅墙上,也经常分发印有鲜艳彩图的小册子来宣传它的社会合作目标。奥地利的维也纳社会主义者同样很喜欢用一种鲜明生动的图画式形式来展现有关社会需求的数据和社会主义运动的成就414。许多共产党执政的国家也广泛运用这类象征性的宣传策略,如在中国的“文革”时期,随处可见的标语、口号所形成的那种铺天盖地之势就令人难以忘怀。

同样,各国的社会主义运动始终回响着由不同语言写成的、充满战斗激情的“歌曲”,因为音乐、歌曲本身就富含象征特质。一些歌曲充满了爱国主义气息,或者国际团结精神,另一些则主要用来表达工人阶级和劳苦大众的斗争力量、社会主义的美好愿景等等。多年来,“国际歌”就是各国社会主义者传唱的、最为激动人心的歌曲。在社会主义者的各类集会中,这首歌对于激发兄弟般的团结情感特别有效。“歌声如潮”、“歌的海洋”形象地表达出社会主义集会时那种被充分释放的高涨情绪所营造出的空前盛况。总体而言,渗透着社会主义情感的象征主义歌曲在二战以前比在二战以后的社会主义宣传中发挥了更大的作用;二战后的社会主义者更加强调表现本国运动特质的歌曲而不是工人阶级的国际团结。

此外,社会主义运动也创造出某些特有的象征姿势、仪式以加强信念和鼓舞士气。比如,在美国等西方国家里,举起握紧的拳头为增加政治权力而进行武装斗争的象征姿势在二战后社会主义运动的新一代中已经很流行。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共产党或工人党的新成员在入党宣誓仪式中也是相同的姿势。当然,更多富于象征性和表演性的政治仪式可以在斯大林时期和中国的“文革”中看到。因为这些威权政治时代也正是政治仪式的各种形式达到登峰造极的时期。

三、“社会主义”:社会主义运动象征策略的核心语言

然而,与世界社会主义运动联系最为重要的象征符号并不是上述这些象征物、绘画、歌曲或者政治仪式,而是社会主义者一贯使用的语言词汇和短语。在理论言说中,关键概念和术语构成了政治意识形态的核心内容。在实践中,特定的政治语言不仅从认知上影响人们对政治现实的定义和理解,而且具有很大的情感影响力。因为一种极富感染力的语言、文字可以成为高效的政治炸药,它可以被用来摧毁它所要攻击的任何目标。在雅各宾派的文告中、在列宁的革命宣传册子中、在领袖的最高指示中或在红卫兵的口号中都可窥见一斑。

从理论层面上看,社会主义运动中多数的语言象征策略选择和意义争论都是围绕着“社会主义”这个关键术语展开的,因而“社会主义”也被各种各样的社会主义思想流派在其最宽泛的、或愿意认可的意义上得到阐释和发展。它们共同的、也是最基本的逻辑方法就是在“社会主义”这一术语前添加各种各样的限定词或修饰词。目的一要使自己的理论保持在“社会主义”的思想大传统之中,二则是要表达自身理论的某些特质并试图与其它的或想要攻击的理论敌人划清界限。因而,“社会主义”到现在已成为含义众多、最富争议的政治词汇,成为历史解释、经济学说和社会理论中多样概念的浓缩象征。下面的例子将说明,位于社会主义象征体系核心的“社会主义”概念在保持其语言形式上的高度稳定的同时,它的意义又是如何出奇地富于变化。

随着《共产党宣言》的发表,“马克思主义”、或者马克思的“科学社会主义”就逐渐发展成为一种有关经济和社会信念的复杂体系。它代表了辩证唯物主义的历史观,即认为生产方式及其交换决定着整个社会、政治和精神生活过程的普遍特征。它也代表着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这些信念,前者认为商品的价值决定于生产它的相关必要的社会劳动量,后者则是马克思关于资本剥削理论的基础。同样,马克思主义代表了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社会发展趋势的一系列观察和预言资本的不断集中、工人生活的不断恶化、资产阶级数量的日益下降、中产阶级的迅速消失、工人数量的大幅上升、劳工组织力量的不断增强以及持续性的工人与资本家间的“阶级斗争”将最终导致工人掌握政权591-610。因而,马克思主义是一种对现存社会进行根本性变革以建立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社会的普遍信念。

然而,马克思对十九世纪资本主义社会未来的一系列科学预测并没有完全实现,因而曾经的一些马克思主义者,如着名的卡尔?考茨基开始转向社会“进化”的观点。另一方面,由于列宁、斯大林和其它共产主义者坚信自己才是马克思主义的忠实扞卫者,“马克思主义”在20世纪的很多人眼中就成为共产主义者所持信念的象征。

“社会主义”的思想也通过其它一些概念而得到表达和传播。在英语国家里,听得最多的就是“费边社会主义”。它代表了一种非马克思主义的社会理论和运动,致力于渐进、民主的社会变化。费边主义者认为,中产阶级而不是工人才是社会变化中的重要角色,通过有效的、民主的政治行动而不是阶级斗争才是社会革新的最佳途径。他们以古典经济学中的经济租金理论而不是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作为其经济理论的逻辑起点。多年来,马克思主义者批评费边社会主义是犬儒主义,因为它鼓吹“社会渐进变化的不可避免性”。在德国,“修正的社会主义”代表一种多少与费边社会主义相类似的意识形态,但伯恩斯坦旗下的“修正主义者”则把全面“修正”马克思主义作为一项职业工作。他们的批评与修正指向马克思的唯物主义的历史解释、剩余价值论、资本集中的概念、中产阶级消失、阶级斗争、劳工不断贫困化等方面[10]。这种修正不仅在德国社会主义理论界产生了持久争论,也导致了欧洲社会主义运动的分裂和衰落。当然,接受了列宁主义的马克思主义者或共产主义者认为他们都彻底背叛了马克思。

十月革命的胜利以及共产主义运动的兴起使“共产主义”成为最具影响的意识形态之一。“共产主义”代表了非西方国家中理论上坚持列宁主义和马克思主义一脉相承的传统、实践中已掌握政权的社会主义者。他们强调用暴力手段****资本主义、国家权力集中的必要性以及国家控制几乎所有的社会领域。共产主义者通常互换使用“共产主义”和“社会主义”。在他们看来,这两个词表达了他们所追求的理想社会不同但必然相联的两个阶段639-642。他们倡导和开展的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也成为二十世纪最为显着的时代特征。

然而,在一些国家里,托洛茨基主义者宣称他们才是马克思社会主义的忠实信徒。许多第三世界欠发达国家的精英们也宣称他们正在实行或者争取实行社会主义,甚至希特勒的追随者们也称自己是国家社会主义者。由此,在一些人看来,“社会主义”已被用来表达从民主到独裁、具有广泛差异的不同概念和思想。由于意义的过分泛化,人们对“社会主义”真正代表什么也变得前所未有的迷茫。

这种复杂情形的后果之一就是,西方国家中的很多社会主义者用“民主社会主义者”来称呼自己。“民主社会主义”是多种社会主义思想的复杂综合,到今天也代表了一大堆有关理想社会的观念和主张。比如认为,民主、合作的秩序是消灭财富和收入不平等的手段,也是提升经济安全、增进工业民主、大众物质、心理和精神发展最大化的手段,因而最终将代替资本主义;在社会主义下,民主政治模式会不断加强,人们享有充分的言论、新闻自由、集会结社自由、宗教自由和政治活动的自由;合作的社会主义秩序将是动态的发展,通过不断的合作试验,它将进化到更高级的形态;最后,民主社会主义保证主要的生产资料将由民主、自治的社区所有,但仍有许多行业留给合作组织和私人,这样,就可以平衡地保护消费者、生产者和公共利益420-421。各种社会主义理论的产生以及相互间的论争表明,“社会主义”的现代含义从一开始就处于不断争议和多样性阐释过程之中。它促动了社会主义理论的深入探索,也同时导致了意义混乱,它使更多工人阶级觉悟和行动起来,但也使早期较为完整统一的欧美社会主义运动变成后来的各自为战。另一方面,各国社会主义者关于“社会主义”理论的激烈辩论也揭示出这样的重要事实,即在人们极为关注的利益政治、权力政治的表象之后隐含着政治过程的另一个侧面:语言政治。语言政治的核心内容就是有关话语权的斗争[11]。即究竟谁有权力决定谁能创造语言、选择词汇并赋予其含义?谁编创了“我们的”故事?故事应如何发展?谁有权力在语言的概念与其所指的现实世界之间进行协商?一句话,谁对事物的理解才算数?语言一直是人们用以构筑和评价所谓“社会现实”的重要方法。就此而论,严肃的理论争辩也好、运动中出现的鼓舞性或者攻击性的语言象征策略也罢,无不关乎“定义能力”的话语权力斗争。由此,在严酷的权力和利益争夺的同时,话语权的争夺其实更为激烈。

四、社会主义运动中象征策略的功能阐释

作为政治传播的重要手段,象征策略是所有社会运动所必需的。它们旨在激发情感、形成态度并导致一致行动。因而,象征策略构成了政治过程一个重要的、持久性动力因素。从“类型学”研究角度看,社会主义运动中象征策略的运用具有多样的和复合的功能。这些功能可被区分为工具性功能与文化性功能,前者作为一套技术策略,主要用于解决运动中的许多基本运作问题,后者则表达一套价值和意义,主要用于对政治行为、权力诉求作合理性和合法性论证与辩护。

象征策略的工具性功能[12]首先表现为它们是政治识别与区分的标准。政治运动是社会行为,个人一旦参与政治生活,就不再是其自然之身,而是被赋予了政治特性的政治之身。因而,使用特定的象征物、举行某些仪式、采行某套话语以及对政治人物的公开态度,就成为区分敌我的基本方法。透过这些象征策略,成员与外界之间以及成员之间的政治区分和沟通得以达成,统一的集体行动才得以出现。比如,在1968年法国的“五月风暴”中,冲突各方正是以明晰的符号被区分为两个仪式化阵营:法国国旗与红旗、马赛曲与国际歌、爱丽舍宫与巴士底狱,或者更一般的讲,右岸与左岸。另一方面,象征策略也是用于建构权力结构和权威序列的重要途径。通过对各种象征物、仪式行为和政治话语的不断重复使用、演练和言说,权力和权威秩序就被不断明确、显示和强化,人们也能在具象的感观世界中意识和明晰到权力所在、权威所属,谁更有权力、谁应服从谁等等。如此,象征策略进而也成为促成关键性政治行为政治决策的合法化和权威化的有力工具。

从文化性功能[13]的角度上看,政治象征是意义浓缩、情感表达和价值展现的重要形式。各种象征策略首要的文化功能在于为人们提供某种“社会记忆”。在政治场域,这类记忆的实质就是政治记忆,其主要内容在于“一个社群被提请注意其由支配性话语表现并在其中讲述的认同特征[14]。”也就是说,把群体的过去和现在理解为一种具有某些明显认知因素的集体自传或集体象征文本。这同时也要求集体或国家对于各种各样用于表达意义和价值的象征“符码”作井然有序的排列组合,使它们能够互相支持和强化,避免相互间的冲突。这类意义整合主要表现为建构主流的意识形态。意识形态大都以特殊化的政治话语作为其主要内容,而其他象征策略的运用则使意识形态得以不断重现和再生。

象征策略的复合性功能将在“政治社会化”中得到集中表现。在社会主义运动中,“政治社会化”被作为政治先知先觉者向其所信赖的大众反复不断传输其思想、观念、规则和技能并要求大众按其指引开展政治活动而获得特殊定义。只有通过不断的运动、通过象征符号的意义表达,才能唤醒及强化正确的“阶级意识”,否则,社会主义运动就难以取得成功。简言之,“政治社会化”就是要灌输一套意识形态、推行一套行为方式、教会一套政治话语、造就一代社会新人,最终实现一种新型社会。

在过去的社会主义运动中,社会主义者对促进其事业发展的象征策略的运用在激发社会情感、表达核心观念以及促成政治行动等诸多方面已发挥出显着的功效作用,象征策略本身与社会主义运动结成了共生共存的关系,对其的运用已成为一类普遍的政治实践。在社会主义运动处于低潮的当代,今天的社会主义者应该继续将过去卓有成效的象征策略置于新的研究性分析视野中,并在新的变化了的环境中予以重新审视。换句话讲,所有的象征策略应坚持能够为读者、听者或观者传达其所代表的真实的社会主题,以及它们可能实现的范围与程度,能够给人们带来对以事实陈述和逻辑论证所阐明的主题的全面性理解。如此,“社会主义”的精神与内涵才可以保持“与时俱进”的特质。我们相信,在一个充满改革、创新和发展的新时代里,基于对社会运动、时代特征和政治变化的全面、准确理解而采取的理性行为愈多,那么,国家解决现存社会问题的能力就会愈强,而世界走向社会主义美好明天的希望也就会越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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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政治文化的含义和特征范文篇7

作者简介:王银泉(1963—),男,博士,教授,南京中医药大学外国语学院硕士生导师,南京大学翻译硕士专业学位导师,南京农业大学外国语言文学一级学科硕士点导师。研究方向:翻译理论与实践,外语教学,汉英新闻翻译与对外传播。通信地址:。在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大会上宣示重大发展方向时,一贯严肃的总书记在讲话中突然冒出一句很普通的北方方言“不折腾”,让全体与会者及国人觉得十分亲切,但是,如何准确翻译“不折腾”却成为一项难题,难倒了国内外的双语精英,迄今为止在网络和媒体上出现的各种译法让人觉得都不够精彩,因为没有把“折腾”里头还带着的“混乱”“自我消耗”的含义体现出来,而代表官方的权威解释依然缺席,反映了汉语流行语从诞生到出现官方英译之间存在着一个时间差,同时也表明了汉语流行语英译之不易。

“创造者的权威性或社会声望是导致某一词语广为人们仿效的决定性因素,创造者的社会属性即职业、知名度、社会事件的角色等等都对流行语的形成和传播起到决定性作用。”[1]纵观我国党和国家领导人的一些经典言论,能够为人们所广泛传诵和媒体广泛传播的大多是通俗化的口语:如的“枪杆子里面出政权”“农村包围城市”;邓小平的“白猫黑猫,捉到老鼠就是好猫”“发展才是硬道理”等等。此类流行语脍炙人口,简单易懂,通俗化口语化,成为老百姓的口头禅和流行语,皆在情理之中。

“不折腾”就属于党和国家领导人讲话催生的流行词语,而且,其本义又被赋予了新的语义内涵,具有十分深刻的政治和文化背景。2008年12月18日,在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在表明中国走社会主义道路的坚定不移决心时说:“只要我们不动摇、不懈怠、不折腾,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开放,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就一定能够胜利实现这一宏伟蓝图和奋斗目标。”此言一出,可谓“语惊四座”,立即在国内外引发了强烈反响,因为“不折腾”作为一句普通的北方方言和百姓俚语,非常口语化、通俗化、平民化,然而却在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这样的重大场合由国家领导人一言道出,加之平时在公开场合发言时胡主席均使用严肃的政治语言,这实在是意料之外。“不折腾”之所以在很短时间内流行起来还在于其具有很强的亲和力,体现了政治语言的平民化倾向,拉近了领导人与民众之间的距离,引起了民众心理上的共鸣和普遍响应。自此“不折腾”开始在社会上广泛流行开来。

如果说“不折腾”之流行仅仅是出于“名人效应”,其实并不全面,我们更应该看到其背后的深刻历史原因和政治、经济、文化内涵。“不折腾”是相对“折腾”而言,建国以来的历次政治运动——“反右”“”和“”都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了很大的伤害。将过去的曲折、错误一律以“折腾”委婉称之,实乃小方言蕴涵着大智慧,表明中国不再做与经济发展无关的、内耗的路线辩论或政治斗争,非常具有现实意义。改革开放30年以来,我国在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都较30年前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30年的发展历程基本上是“不动摇、不懈怠、不折腾”、国家致力于提高综合国力、改善人民生活水平、百姓安居乐业的和平稳定发展的30年。“不折腾”正是30年经济加快发展、人民生活安定团结的最好总结与真实写照。因此,当前流行的“不折腾”还获得了特定的政治内涵,即今后要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开放,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不折腾”既是对过去30年发展的经验总结,又是对中国未来政治路线“不折腾”的承诺。“不折腾”一词形象深刻、入木三分,极具针对性,非常微妙贴切。从“不折腾”这一流行语中可以感受到当代社会经济发展的脉搏、历史的轨迹,同时其流行过程又完全吻合流行语的传播特点。

再从社会心理角度看,“不折腾”也充分反映了中国民众普遍的社会心理特征,即大家都希望平平安安、踏踏实实过日子,不喜欢大起大落,不爱“折腾”。一句“不折腾”正合了亿万人的心理预期,简简单单的三个字却恰如其分地表达了人民的心态,注入一个民族的心理期待,从中可以感受到此流行词带来的思维、观念、心态的种种变化。

目前的“不折腾”热已经不仅仅局限于国内,甚至连国外媒体都报之以强烈的关注,而国人也有着强烈要让世界了解“不折腾”含义的心态,这也表明了在文化交流方面,中国不再只是一味的单向输入,而是开始强烈要求文化交流的双向和文化输出的对等,以期向世界展示汉语文化的魅力。然而,一个小小的“不折腾”却带来了天大的翻译难题,用媒体语言来说“难倒了无数双语精英”,新浪网更是称之为“世界性难题”,因为迄今为止在网络和媒体上出现的各种译法让人觉得都不够精彩,颇有意犹未尽之感,以下是网络和媒体上出现的一些译文:

1.dontflipflop(别翻来倒去,朝三暮四)

2.dontgetsidetracked(别走岔路)

3.dontswaybackandforth(别反复)

4.nodithering(不踌躇)

5.nomajorchanges(没有重大变化)

6.avoidfutileactions(不做无用工)

7.stopmakingtroubleandwastingtime(不再浪费时间和精力)

8.noselfconsumingpoliticalmovements(不搞自我消耗的政治运动)

9.notroublemaking(不要惹是生非)

10.dontdomuchadoaboutnothing(不要无事生非)

11.avoidselfinflictedsetbacks(避免人为挫折)

翻译中的最大困难往往不是语言本身,而是语言所承载的文化意蕴[2]。曾任邓小平翻译的高志凯先生认为,为了把“不折腾”准确妥善地翻译成英文,首先必须了解“折腾”的确切含义。在中文里,“折腾”口语性很强,而且一词多义,根据不同的上下文、不同的使用者、不同的特定情景,“折腾”可以有不同的含义和解读。总书记讲话中的“不折腾”具有其特定的隐喻含义,是相对“折腾”而言的,改革开放以前的政治上的最大“折腾”就是“”和“”,实际上并没有多少“翻过来倒过去”“反复做”的含义,更多含义是没事找事的内耗、窝里斗,是人为的不稳定和混乱,是不讲科学、不讲成本的盲目,是对搞运动、搞群众的热衷。对照这样的“折腾”,“不折腾”的引申义就是不再搞上述政治运动。从中国当代历史上看,无论是“”“折腾”的历史还是“”“折腾”的历史,都让中国付出了沉重甚至惨重的代价,“不折腾”就是中国领导人从这些教训中总结出来的智慧,同时也是人民的心声和愿望。因此,上述译法大多未能表达其在特殊具体语境下的含义,没有真正把“折腾”的全部意思表达出来,更没有译出其特殊的中国政治文化内涵。

其实,胡总书记报告中提到的“不折腾”语境中的“折腾”早就超出了《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赋予“折腾”的三个释义:1.翻过来倒过去;2.反复做(某事);3.折磨。而是产生了意义外延,指的是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了很大伤害的建国以来的历次政治运动,这种“折腾”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与“自残”无异。因此,其对应英译可以考虑为selfdestruction或selfdestructivebehavior,维基百科(/wiki/Selfdestructive)对selfdestructivebehavior做出的释义是abroadsetofextremeactionsandemotionsincludingselfharmanddrugabuse,而这里的“不”也未必只能用形容词no或don’t祈使句式,而是可以用avert这一动词,其释义为preventsomethingunpleasantfromhappening,“不折腾”就是avertselfdestruction或avertselfdestructivebehavior。另外一个方案是使用动词risk,因为在胡总书记讲话语境中,“折腾”指的是那些会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伤害的危险,因此,我们自然没有必要去冒这个险,所以,dontriskselfdestruction也是一个可以基本解释清楚的英译。

参考文献

简述政治文化的含义和特征范文篇8

对于惩治国际恐怖主义犯罪而言,其逻辑上的前提是确定这种国际犯罪的内涵。尽管对于这一犯罪的认识千差万别,但是仍然可以从三个方面对其进行认定:其一,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具有恐怖主义的一般特征,它是带有性的犯罪;其二,该种犯罪是具有国际性的犯罪;其三,它是明确得到规定的国际犯罪,罪刑法定原则对于国际恐怖主义犯罪仍然适用。

Abstract:

Asforthepunishmentoninternationalterrorismcrime,thepremiseistomakecertainitsconnotation.Althoughvariouscognitionsaboutthiskindofcrime,wecanstillascertainitfromthefollowingaspects:Firstly,internationalterrorismcrimepossessesthecommoncharacterofterrorism,anditisacrimewithpoliticalnature;Secondly,itisacrimewithinternationalnature;Thirdly,itisdefinitelyprescribed,andtheprincipleof“nullumcrimensinelege,nullaponeasinelege”isappliedtothiskindofcrime.

Keyword:Terrorism;InternationalCrime;InternationalTerrorismCrime

[关键词]恐怖主义国际犯罪国际恐怖主义犯罪

尽管恐怖主义已经被认为是一种公害,“可以与战争、国家债务、人口膨胀、饥饿、贸易逆差、疾病等相提并论”,[1]有人把恐怖主义狂潮称为“二十世纪的政治瘟疫”,甚至有人认为恐怖主义与政治腐败、环境污染一起列为二十一世纪人类面临的三大威胁,但是由于恐怖主义本身涉及政治、、文化、道德、种族、宗教等多种深层次的因素,也同样涉及到各国的不同利益,使得对于恐怖主义的认识千差万别,莫衷一是。因此,直至今日,国际上不仅仍然没有一个具有全面的、有拘束力的国际反恐公约,甚至没有一个统一的“恐怖主义”的定义。甚至在同一个国家的政府机构里面,对于恐怖主义的定义也有区别,例如,“美国国务院对恐怖主义的定义强调其政治性动机,而FBI的定义则强调恐怖暴力的非法性质。”[2]

由于恐怖主义的定义至今未能在国际范围内达成一致,也使得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概念难以统一。尽管在国际实践中存在着回避对恐怖主义下定义,而直接通过公约或条约的形式规定某一类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实用主义做法,并且“诸多公约的实践进一步证明,国际给特定的行为定罪的比制定一个综合性的恐怖主义定义更为有效”,[3]然而,在上最大限度地对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概念进行认定,仍然是必要的,并且具有前瞻性的意义。笔者界定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思路如下:其一,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是恐怖主义,具有恐怖主义的一般特征;其二,它是具有国际性的;其三,它是一种国际犯罪,并符合罪刑法定的原则。这三项特征或条件兼备,方为国际恐怖主义犯罪。

以下将分别论述之:

一、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具有恐怖主义的一般特征

(一)国际恐怖主义犯罪都具有恐怖主义的政治性特征

政治性特征是恐怖主义的最本质特征,“所有恐怖主义定义都包含着政治敌对、政治暴力、权力及犯罪。恐怖主义是一种犯罪,然而又不同于普通犯罪,它可以被视为是一种政治犯罪行为。”[4]笔者认为,其政治性特征是依其目的而言的,我们可以通过恐怖活动的目的的“层次”来阐述这一特征。

对于普通的犯罪行为而言,其行为目的“一般可以通过其单一的目标、依循个人的利益来考查”,而恐怖主义犯罪的目的必须通过三个层次的目标来考查:

1、其战术目标(theTacticalObjective),即其直接攻击的目标;

2、其战略目标(theStrategicObjective),即其行为及结果通过意识宣传或/和行为的以达到传播的目的;

3、其所寻求的政治结果或政治影响(thePowerOutcomeortheAchievementoftheDesiredPoliticalImpact),即多样的政治图谋。[5]这是恐怖主义犯罪的最终的、最根本的目的。

对于以上层次的理解,我们不妨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来分析:

在亚洲甚至世界上都闻名的斯里兰卡“泰米尔猛虎组织”是一个典型的恐怖主义组织,该组织自1972年成立以来,疯狂从事恐怖活动,数十位国内外政要被暗杀或袭击,通过爆炸、枪杀、纵火等方式造成的平民伤亡更是不计其数,也给国家的经济造成严重打击。但是该组织并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犯罪团伙,在其各种具体犯罪形式所攻击的具体目标的背后,是其期冀通过该种活动以危害社会治安、散布恐怖气氛、瓦解公众对政府的信心的愿望,而所有该种努力,终极目标只有一个——给政府施加压力,迫使其让步,最终在泰米尔人集居区建立独立的泰米尔国。[6]

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恐怖主义犯罪(当然也包括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总是以某种特定的形式为载体的,它依附于一般犯罪的外形,例如劫机、爆炸、谋杀、施毒、纵火、绑架或类似暴力行为。但是,恐怖主义是表达政治敌意的一种暴力形式,这些暴力总体而言是一场心理战,其目的即“在某一特定的阶级、某一国家或全人类中制造恐惧,其宗旨是打击现行的体制,反对某一政府或该政府所奉行的路线。”而在现实中,“从芭蕾舞剧和谈判中不能获得的东西,却可以通过子弹轻而易举地获得。在许多情况下,政府会屈从于恐怖主义者,以便保护其国民、使馆中的外交代表、政府官员、被劫持的飞机以及其他重要场所的人员及其生命。”[7]因此,恐怖主义又被称为“最廉价的谈判工具”。

(二)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所具备的恐怖主义的其他特征

恐怖主义除了具有政治性特征之外,还具有共同构筑与普通犯罪的分界线的其他特征,这些特征也是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所必不可少的:

1、从动机上看,

“对于罪犯,可以根据其行为或其动机或两者兼具的标准将其分类,在恐怖分子的暴力行为中,国际法和绝大多数国家的分类,基本是以罪犯的动机为基础的”。[5]普通犯罪都是以个人利益动机的;而恐怖主义犯罪的动机是具有某种意识形态(Ideologically-Motivated)或政治图谋的;

2、从攻击目标及其选择上看,

普通犯罪的攻击目标和犯罪目的融为一体,紧密相连;而恐怖主义犯罪所选择的攻击目标并不必然与其最终宗旨或目的相同,若其袭击的对象是无辜平民或公共财产,则肯定不是基于对这些平民或财产的敌对,而是“敲山震虎”、“杀鸡骇猴”,通过这种方式给本国或某外国政府施加政治压力;若袭击对象是其政治对手,也必然是欲求通过消灭该对手以达到维持或改变某一政治体制或政治路线的目的。需要补充的一点是,既然可以将恐怖主义犯罪看作是一种政治策略(strategy),是以其行为本身及其恐怖后果为谈判筹码的,因此在选择袭击目标上,并不像有些学者说的那样是“盲目”的,而是相当有统筹、有目的地进行选择,以达到最大程度地获取政治成果,例如:“9·11”事件的袭击目标——纽约世贸大楼、华盛顿及五角大楼,就分别是美国的经济、政治、军事象征;

3、从手段上看,

由于“恐怖主义在于谋求强迫或威胁某一政府或人民进行某种改变,而在恐怖分子看来,这种改变不能通过其他手段造成或有效地造成,”[2]基于此,恐怖主义犯罪选择了暴力手段,欲图通过暴力手段达到其政治目的——当代恐怖主义犯罪如果有其特点的话,主要是实施恐怖行为更为便利,在手段方法上含量更高,更易达到在社会中制造恐怖的效果——至于手段本身可能造成的对人或物的实际损害,那只是为其目的服务的,恐怖主义犯罪分子是不会顾及那么多的;而在普通犯罪中,犯罪分子一般仍需考虑以最小的损害达到其所追求的直接目的;

4、从公开性上看,

普通犯罪会尽力掩盖其犯罪事实;而恐怖主义犯罪是为了让政治对手知晓其所为以及所为的政治目的,因此便希望其行为得以公开,[5]而且越公开、越是被广泛地宣传,就越能增加其恐怖效果而达到活动的目的。这一点在从古及今的恐怖主义史上甚为突出——尽管进入新世纪以来,有些恐怖活动的组织、策划及行为者尽量回避承认是自己所为,但是他们仍然希望其恐怖活动本身是被广而告之的。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恐怖主义犯罪对公开性的渴求,其必然高度依赖“大众传媒”,而通讯技术的发展以及全球化的影响,给恐怖主义带来了新的“机遇”,大众信息发送及获取的便捷性,又在不知不觉中为恐怖主义犯罪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全球化以消除时间空间上的间隔,以大众对信息、技术及通讯等更易获取为特征,而这些特征却被用以合法或非法的用途。”[8]以前即便靠“加急快报”也需要一些时日才能使大众了解到的恐怖主义犯罪,如今只需要通过电磁波、等通讯手段以闪电般的速度传遍全球,这无疑帮助恐怖分子作了宣传,拉近了恐怖犯罪与普通民众的距离,也大大加强了该种犯罪所造成的恐怖气氛,从而会对“政治对手”以更大的压力。因此,有的学者甚至认为,“恐怖策略的实现更大程度上依赖于信息传送本身,而非传送的。”[9]

二、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是具有国际性的犯罪

(一)由恐怖主义犯罪到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演变

从定义上看,恐怖主义即要造成恐怖,以寻求或争取某种社会政治目的,它可以出现在国内或国际两个层面上,后者即是国际恐怖主义。简言之,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即具有一个或多个“国际”因素的恐怖主义犯罪。“恐怖主义犯罪并不天然或必然具有国际特征,”[4]笔者认为,其具有国际性特征而向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嬗变源于两个原因(或说是两个条件):其一,恐怖主义犯罪本身的特性,是为内因;其二,国际关系的影响、人类科技的进步以及全球化带来的便利,是为外因。以下做简要分析:

首先,由于恐怖主义具有强烈的政治目的及政治要求,因此在理论上讲,一切阻碍这种目的或要求实现的政府、政治人物、政治团体或政治路线都可能成为恐怖主义犯罪攻击的对象,不管它属于哪一国;

其次,当今世界各国都不是也不可能与世隔绝,每一个国家的生存意义及生存根据都在于内政外交两个方面,并且相互影响、互为条件;国际关系的发展变化必然影响到国际社会结构与国际秩序的发展变化,必然造成国内问题国际化的倾向,也必然触及某一国家、民族、宗教、团体甚至个人的利益,如果由这种转变导致的利益的分配是不均衡的或在某些人看来是不均衡的,采取恐怖主义暴力以达到利益平衡的斗争方式便有了产生存在的土壤,国际恐怖主义犯罪也便具有了产生的可能性;

再次,人类的及全球化带来了信息、通讯、等各方面的巨大的技术进步,“现在的恐怖主义者通过利用全球化所带来的同样的技术进步以及政府促进全球化的政策导向,加速了他们所从事的暴力性活动的日程,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讲,恐怖主义是全球化双面效应中‘阴暗的一面’。”[10]而这种负面效应的直接结果便是给恐怖主义犯罪国际化带来了可行性与便利性。

由此可见,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产生是必然的。

(二)犯罪的“国际性”判定

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具有“国际性”是题中应有之意,“一般来说,当恐怖主义涉及一个以上国家时,恐怖主义便具有国际性了。”[4]但是“国际性”该如何断定,依据哪些标准,各国及学者的观点存有出入,意见不一。笔者认为,“国际性”因素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体现:

1、从犯罪地点上看,

有学者简要地断定犯罪地点的国际性表现在“恐怖行为实施于一个或多个外国的领域或不属于任何国家的管辖领域”[7].这一观点当然无误,但是未免失之笼统;应该说,当犯罪预备地、实施地或损害发生地三者中有一是某一外国(并且包括某一国家的使领馆或国家航空器、国家船舶)时,便具有了“国际性”;

2、从犯罪主体及犯罪对象上看,

最常见的是罪犯与受害者属于不同国家的公民,即受害者的国籍不同于恐怖主义者之国籍;或犯罪对象为外国财产;另外,恐怖主义犯罪为外国人共谋所为或属于不同国家的恐怖主义组织的合作也会构成国际恐怖主义。

需要补充的是,恐怖主义犯罪的主体包括个人与团体两种情况,若是团体,则当团体是由不同国籍的公民组成时,该犯罪也具有国际性;

3、从犯罪本身与国家的关系来看,

恐怖主义有可能得到政府的支持,具体的“扶助”的方式可能包括资金支持、运送或提供武器及提供训练营等。这种得到政府支持的犯罪团体(甚或个人),必然是针对其他国家的,因此,必然具有国际性。笔者认为,可以把这种恐怖主义再加以分类,例如得到本国支持以对抗某一外国的恐怖主义;与,得到第三国的扶持或资助以对付犯罪人本国以外的国家的恐怖主义等。在实践中,由于国家对恐怖主义犯罪的该种支持多以隐蔽的方式存在,因此会造成在认定以及惩治上的困难。

三、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是明确得到规定的国际犯罪

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另一个重要特征即它在性质上属于“国际犯罪”,并且在形式上符合“罪刑法定”的原则。进言之,既然是国际犯罪,必然符合国际犯罪的一般特征,而国际犯罪中的一大便是“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因此,笔者拟从两方面阐述这一问题:

(一)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是国际犯罪

虽然国际犯罪是当今国际社会存在的客观现象,也是国际刑法中最重要的基本概念,但是,亦如恐怖主义定义之命运,有关国际刑法的国际条约多是针对特定的国际犯罪而制定的,到为止,国际法中也并没有一部统一的国际刑法典,因此造成了统一的国际犯罪概念的缺失。笔者认为,国际犯罪是指严重危害国际社会一般利益的、被国际法所明确禁止并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其特征可分列如下:

1、国际犯罪是严重危害国际社会的行为,这一特征亦可称为国际社会危害性,它严重危害了人类的生存、进步与发展,以及国际社会的和平、安全与文明等。此为国际犯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区别与国际犯罪与其他国际不法行为、国际犯罪与国内犯罪的界限的标志。[11]对于国际恐怖主义犯罪而言,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破坏国家稳定、国际关系等等后果,已是不争之事实,仅以人员伤亡为例,据统计,1968年至1997年,在全球发生的15000多起国际恐怖活动,共造成人员伤亡40885人,其中死亡近万人;每年伤亡人数在243-6454名之间波动,年均伤亡人数1363名,年均死亡人数319人;[12]冷战结束后,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残酷性与危害性更趋严重,造成的人员伤亡也呈波浪式增长态势,例如,仅在1998年8月7日美国驻肯尼亚和坦桑尼亚大使馆门前发生的汽车爆炸案一起恐怖犯罪,就造成224人死亡,数千人受伤:“9·11”事件造成3899人死亡,另外造成的财产损失,仅美国资本市场的直接损失就达到1000亿美元,对全球造成的损失达到1万亿美元。[13]由此可见,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具有国际社会危害性,已毋庸置疑;

2、国际犯罪是违反国际刑法规范的行为,或称为国际刑法规范禁止的行为,这一点是“罪刑法定”原则在国际刑法中的体现。笔者将在第(二)部分详述;

3、国际犯罪是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无刑罚即无犯罪”是一句古老的西彦,犯罪在法律上的确认,终究是为了惩罚不法、维护合法;而根据“无责任则无刑罚”的原则,刑事责任的存在又是犯罪者应受刑罚的前提。[14]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同样具备这一特征。

(二)罪刑法定原则之于国际恐怖主义犯罪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NullumCrimenSineLege)和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NullaPoenaSineLege),该原则由来已久,并最终成为各国刑法中的基本原则。国际犯罪是违反国际刑法规范的行为,可以说这一特征是“罪刑法定”原则在国际刑法中的体现,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同样应符合这一原则。

那么,在国际刑法中体现罪行法定原则的“法”又是指什么呢?这就涉及到国际刑法的渊源问题。对于国际刑法的渊源,存在广义解释和狭义解释两种倾向,而尚未在上达成一致,《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八条第1款的规定、国际实践以及各国的主张,笔者认为,此处的“法”应只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两种。对于国际恐怖主义犯罪而言,现实中只是通过国际条约来为其“定罪”,举例如下:

1、在全球性公约中,由于普遍的国际恐怖主义罪行公约的缺失,因此对该种犯罪的界定就局限于专门针对某一特定类型的犯罪的公约中,对该种特定的恐怖主义行为定罪,例如,1997年联合国《制止恐怖主义爆炸事件的国际公约》第二条规定,“本公约所称的犯罪,是指任何人非法和故意在公用场所、国家或政府设施、公共交通系统或基础设施,或是向或针对公用场所、国家或政府设施、公共交通系统或基础设施投掷、放置、发射或引爆爆炸性或其他致死装置:……”

2、在区域性公约中,例如,1976年《欧洲制止恐怖主义公约》第一条将“1、属于1970年12月16日订于海牙的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规定范围的罪行;2、属于1971年9月23日订于蒙特利尔的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器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规定范围的罪行;3、涉及侵害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生命、人身或自由的严重罪行;4、涉及绑架、劫持人质或严重非法拘禁的罪行;5、涉及使用炸弹、手榴弹、火箭、自动喷火枪或信函或包裹炸弹,只要其使用危及到人的罪行;6、企图犯前述罪行或作为犯有或企图犯此种罪行的人的同谋而参与。”从这一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区域性公约对恐怖主义犯罪的规定范围较广,可以涵盖很多种罪行,但是由于对恐怖主义犯罪界定的困难,因此,这种规定也只能采取列举式,而非概括式,所以其对国际恐怖主义罪行的认定也是有限的。

除了以上两种方式之外,作为理论,我们还可以参考其他类型的国际文件中对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阐说:

1、通过给恐怖主义下定义的方式认定其为犯罪,例如,1937年《防止和惩治恐怖主义公约》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本公约‘恐怖行为’一词是指直接反对一个国家,而其目的和性质是在个别人士、个人团体或公众中制造恐怖的犯罪行为;”

2、宣布所有的恐怖主义即为犯罪,这一形式多见于一些国际宣言中,不妨在此列出,如,1996年联合国《补充1994年〈消除国际恐怖主义措施宣言〉的宣言》“强烈谴责一切恐怖主义行为、方法和做法,不论是何人所为和在何处发生均为无可辩护的犯罪”;[15]2001年联合国安理会第1377号决议,“宣告国际恐怖主义行为是21世纪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一个最严重的威胁,还宣告国际恐怖主义行为是对所有国家和全人类的挑战,重申断然谴责一切恐怖主义行为、方法和做法都是无可开脱的犯罪行为,而不论其动机为何,采取何种形式和表现,发生在何处,由谁干出。”[16]

对于这两种类型,需要说明的是1937年公约并未生效,所以没有法律拘束力,且该公约之规定也并非严格意义上给恐怖主义下定义的方式,而是在该公约第二条列举出五种类型的所谓“恐怖行为”,以作限定;至于一些反恐的国际宣言、决议,虽然都强烈谴责了国际恐怖主义罪行,但是毕竟不是国际法渊源,不能适用罪行“法”定的原则,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认定也不能以此为据。

在认清罪行法定原则在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方面的表现方式之后,我们也不难发现该原则存在的现实缺陷,其一,该原则本身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尤其是法律的滞后性,例如,出现了新的恐怖主义犯罪而国际刑法却没有相应的规定;其二,许多国际条约只规定了犯罪的类型而未规定(或未能规定)可行的惩罚方式,可能会出现违法不能究、有罪不能罚的情形。[17]

论述到此,我们不妨给国际恐怖主义犯罪下一个定义:即,以某种政治结果为图谋的个人或团体,通过对特定人员、无辜平民或财产采取暴力或其他威胁性的手段在特定人群中制造恐怖的具有国际因素的犯罪行为。

[注释]

[1][美]R·J·霍尔德斯。恐怖主义及其严重危害[J].国外社会快报,1988(11).刘凌梅。国际反恐怖犯罪与我国刑事立法[J].法学评论,2001(2)。

[2]BurleighTaylorWilkins,TerrorismandCollectiveResponsibility,Routledge,1992.P2;P71.

[3]LauraA.Dickinson,UsingLegalProcesstoFightTerrorism:Detentions,MilitaryCommissions,InternationalTribunals,andtheRuleofLaw,SouthernCaliforniaLawReview(September2002,Number6.)。P1460.

[4]NoemiGal-or,InternationalCooperationtoSuppressTerrorism,CroomHelm,1985.P3;P1;P6.

[5]M.CherifBassiouni,LegalResponsestoInternationalTerrorism——U.S.ProceduralAspects,MartinusNijhoffPublishers,1988.PXXIX;PXXX;PXXVIII.

[6]顾雨。世界恐怖组织的行动[M].文艺出版社,2001.114-115.

[7]SatishChandra,InternationalTerrorismandIt‘sControl—DevelopingInternationalLawandOperationalMachanisms,VohraPublishersandDistributorsAllahabad(India),1989.P6;P21.

[8]M.CherifBassiouni,LegalControlofInternationalTerrorism:APolicy-OrientedAssessment,HarvardInternationalLawJournal(winter2002,volume43,numberⅠ),P87-88.

[9]Salomone,Franco,TerrorismandtheMassMedia,InternationalTerrorismandPoliticalCrimes.ed.CherifM.Bassiouni,Springfield,Illinois,CharlesC.ThomasPublisher,1975,P.43.

[10]JoeKendaill,PamelaO.Barron,andH.Allenbaugh,DiligenceDueintheEraofGlobalizedTerrorism,theInternationalLawyer(Spring2002,Volume36,Number1)。P50.

[11]甘雨沛、高格。国际刑法学新体系[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101.

[12]胡联合。当代世界恐怖主义与对策[M].北京:东方出版社,2001.118-123.

[13]王庭东。“9·11”事件与全球恐怖主义治理[J].世界经济与政治,2002.(4)。

[14]马呈元。国际犯罪与责任[M].北京: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95.

[15]联合国大会决议51/210.

简述政治文化的含义和特征范文篇9

[关键词]生产力;概念;内涵;嬗变;扩展

从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到当今出版的几乎各种《政治经济学》,给生产力的定义基本上是:“生产力是人们征服自然、改造自然的能力。”尽管有各种不同的表述,但其基本内容是相同的。应该说,这种说法是历史和现实的归纳和反映,似乎无可厚非。但是,现实正在发生着与原来的经济发展轨迹不同的变化,经济学应当敏锐地洞察这种变化;另一方面,政治经济学作为规范经济学,也应当对人们“应该是什么”进行正确的回答,生产力的概念自身应当包含“价值判断”。

一、现存生产力概念内涵的历史性、现实性与局限性

《政治经济学》的各种教科书从不同的角度给予了生产力不同的定义,如较早的王学文先生的定义为:“劳动生产力可以说是人们在特定的生产系统下在一定的劳动组织中由劳动所发动掌握以劳动手段为媒介,对自然发生作用,由劳动的自然条件,劳动的社会条件,劳动的技术条件等等方面所发挥出来力量之总和。”《政治经济学辞典(上)》的表述则为:生产力“表明某一社会的人们控制与征服自然的能力”。吴树青、卫兴华、洪文达的表述为:“生产力是人们生产物质资料的能力,它表示人们改造自然和征服自然的水平,反映了人和自然界的关系。”较近期的如钱伯海的表述为:“生产力,即社会生产力,是由生产三要素构成的,它体现着人们利用自然、改造自然和征服自然的能力,……”又如程恩富先生的表述:“物质资料的生产过程,就是人们征服自然、改造自然,使其适合人们需要的过程。人们运用生产资料,创造社会财富的能力,叫做生产力。”早期的表述既符合当时的现实,又充满着对于生产力水平提高的渴望;而当今的表述则在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的强大支撑下,具有极强的现实性,充满着人类在改造自然、征服自然过程中的冲天豪气。

现存各种定义无论是从那个角度进行的论述,无论是简捷还是全面,都包含着如下含义:生产力是物质产品的能力,表示人们改造自然、征服自然的能力和水平,反映的是人与自然的关系。社会生产的目的是生产物质产品以满足人们对物质产品的需要,所使用的对象是自然界提供的资源及其环境,所采用的手段是代表科学技术日益发达的生产工具和人们的经验。

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使得生产力水平得到了空前的提高,但这种提高的后果是在给一部分人带来丰富的物质享受的同时,给全人类带来了无穷的灾难。人们制造出来的核弹头足以将人类所居住的地球毁灭;即便是和平利用,诸如切尔诺贝利核泄漏事故也给当地居民造成了极大的灾难,这样的生产力怎样使人们获得享受呢?人们往往把一个地区、一个国家物质产品不丰富归因于生产力不发达,即人们改造自然、征服自然的能力不强,但是,一个地区、一个国家生产力发达的代价已经呈现在了人们面前:环境灾难、资源匮乏、社会问题日益增加。生产技术的发展方向受着生产力概念内涵的强烈影响。这些引发了人们的思考:科学技术水平不断提高的意义何在?生产力水平提高的意义何在?经济发展的意义究竟何在?

在这样的问题考问下,生产力概念所包含的意义就不仅仅只具有实证的意义,而应当包含规范的内涵。也就是说,生产力的现存定义的经济浪漫主义色彩值得我们重新审视!

人类社会的生产发展到今天,现存生产力概念的历史局限性已经表露无遗了:把生产力定义为人们改造自然、征服自然的能力,表现出对待自然的不友好的粗暴态度,把自然当作人类役使的对象,把自然看着人类的对立物,“万物皆备于我”。而事实上,人们在获得更多物质利益的同时忍受了更多的痛苦;人们在征服自然过程中取得局部胜利后所得到的惩罚和报复往往是全球性的灾难。以局部的征服自然换来自然对于人类的全面报复,从全局来看是不经济的行为;这种生产力的发展已经不再适应于现时代的要求了,需要从人类社会发展的长远利益和全人类的共同利益的角度对生产力进行重新定义。二、狭义生产力内涵的嬗变

现存的生产力的各种定义所包含的都是指物质产品的生产能力,我们不妨将现存的生产力称为狭义生产力。在狭义生产力的含义中,人们的劳动对象是自然界及其产出物。如前所述,现存狭义生产力的水平、规模和速度是人们从自然获得各种物质资料的水平、规模和速度,对于资源的有限性、环境容量的有限性没有足够的认识。石油价格的迅速上涨并没有让人们真正意识到石油的急速耗竭,因为人们并没有采用有效的方式来节制石油的开采,而只是更进一步加强了对于石油资源的争夺,这种激烈争夺的结果是加速石油的耗竭;这种激烈争夺推动着石油开采、运输等技术的不断进步,表现为现在意义上的狭义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又正如马克思曾经指出过的:“资本主义农业的任何进步,都不仅是掠夺劳动的技巧的进步,而且是掠夺土地的技巧的进步,在一定时期内提高土地肥力的任何进步,同时也是破坏土地肥力持久源泉的进步。”

按照如此提高生产力水平的道路走下去,人们将面临或已经面临日益严重的问题是:人口膨胀、环境恶化、资源耗竭,酸雨、臭氧层耗损、厄尔尼诺现象、土地荒漠化、水体污染、空气污染、沙尘暴和水土流失等等,人们将遭受难以预期的灾难。改变生产发展的道路是人类的唯一出路,人们应当在保护环境、尊重自然、节约对自然资源的攫取、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的前提下谈论生产力的提高。

社会生产应当遵循自然规律。恩格斯告诫人们:“我们必须时时记住:我们统治自然界,决不像征服者统治异民族一样,决不像站在自然界以外的人一样,——相反地,我们连同我们的肉、血和头脑都是属于自然界,存在于自然界的;我们对于自然界的整个统治,是在于我们比其他一切动物强,能够认识和正确运用自然规律。”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只不过是能够认识自然规律的一部分,正因为我们能够认识自然规律,人们往往把自己的能力放大到自认为可以彻底征服自然,这是人类应当彻底改正的一个错误。生产力的涵义应当包括人们和谐自然的能力。

十分明确,人类又必须从自然界获得自己所需要的物质资料,生产力当然应当包含从自然界获取物资资料的能力;又由于人们只能从自然界获得有限的资源,而且人们对于物质资料的欲求不断增加,那么提高对资源的利用效率自然成为了生产力的应有之义。

因之,狭义生产力在新的前提下应当定义为:人们利用自然、和谐自然和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能力。

三、广义生产力的内涵

随着社会物质产品的逐渐丰富,人们的需求不仅仅表现为物质产品,而且表现为对文化产品的巨大需求,人文资源已经成为越来越重要的经济资源,这种重要性不仅表现为人文资源与方兴未艾、蓬勃发展的文化产业的紧密联系,而且表现为人文资源对人类自身的特殊意义上。显然,仅仅把生产力的内涵归结为物质产品生产的能力即狭义生产力是不够的;应当充分注意人类新的大量的需求的不断形成,这种新的生产力所利用的资源不同于狭义生产力所包含的资源。因此,客观上,人类社会生产所利用的资源已经超出了自然资源的范围,人们对于人文资源的利用能力同样构成生产力。如果将生产力仍然定义在原来的范围之内是远远不够了,生产力的内涵需要扩展,即将生产力扩展为利用自然资源、人文资源的能力。

简述政治文化的含义和特征范文1篇10

自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建设生态文明”以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积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对生态文明相关指标体系从实践层面进行了较多探索。深圳、厦门、中山、无锡新区、江阴、贵阳等地在生态文明建设规划中提出了各自的生态文明建设指标体系。这些指标体系除包括生态环境、生态经济两大类指标外,还包括了生态制度、生态意识等指标,较好地体现了生态文明建设不仅关注环境与经济的关系,而且要求从制度和意识层面对工业文明进行全面革新的含义。但是,这些指标体系仍侧重环境及其相关指标,未能很好表达生态文明作为一个新型文明形态的应有内涵。

学术界围绕生态文明评价问题展开了初步研究。主要研究进展及其特点为:(1)一些研究提出的指标体系对环境、经济关注较多,而对制度、文化方面关注较少[1](P51-53)[2](P823-826)[3](P60-63)[4](P21-27)[5](P1-5),比较接近于可持续发展指标体系,生态文明内涵体现相对不足。(2)有些研究的指标体系较好地涵盖了制度、文化等方面的指标[6](P55-59)[7](P131-136)[8](P72-75)[9](P60-63)[10](P6295-6304),但由于生态文明内涵阐述不足而使得指标之间的关系尚待进一步理清。(3)对区域生态文明评价而言,其与区域外部的经济、环境关系也是评价的重要内容,但当前研究较少触及。本文首先从人类社会文明形态演替和文明成果具体表现形式两个角度定位生态文明并阐释生态文明的基本内涵,构建生态文明评价指标体系的基本框架,然后选择相应的表征指标构成评价指标体系,为定量评价生态文明水平提供方法基础,为政府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提供理论参考。

一、生态文明的基本内涵

对生态文明内涵的阐释,是构建生态文明评价指标体系的理论基础。当前,学术界主要从两个不同的角度对生态文明内涵进行阐述,徐春(2010)将这两个角度分别称为历时性角度与共时性角度[11](P61-63)。从历时性角度来看,生态文明是人类社会继工业文明之后出现的一种新的文明形态,而且生态文明的出现具有客观必然性[12](P31-37)[13](P36-43),这个角度下的生态文明与农业文明、工业文明并列。从共时性角度来看,生态环境与经济、政治和文化一样是文明的一个主要子系统,因此生态文明只是人类文明的一个方面[11](P61-63),这个角度下的生态文明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并列。

比较而言,历时性角度下的生态文明是针对整个人类社会形态而言的,共时性角度下的生态文明仅针对生态环境方面的发展成果。由于生态文明建设并不仅仅是生态环境方面的建设,而且由于人与自然复杂的相互作用关系也使得生态环境建设无法孤立进行,因此本文将从人类社会文明形态演替的角度定位生态文明。具体到实践意义上,共时性角度下的生态文明意味着需要生态环境相关部门(例如我国的环境保护部、林业局等)强化生态环境建设、改善自然环境质量,历时性角度下的生态文明则意味着需要整个政府以及社会部门共同行动构建致力于促进人、自然、社会三者和谐发展的社会运行机制以及相应的主流价值观。

关于生态文明的具体成果形式。一方面,作为一种新的文明形态,生态文明的具体成果形式同样包括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生态文明既包含人类保护自然环境和生态安全的意识、法律、制度、政策,也包括维护生态平衡和可持续发展的科学技术、组织机构和实际行动[14](P4-5)。生态文明内容涵盖了先进的生态伦理观念、发达的生态经济、完善的生态制度、基本的生态安全、良好的生态环境等[15](P30-32)。与工业文明一样,生态文明具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三种成果表现形式;与工业文明不同的是,生态文明要求这三种文明成果的获得必须满足人、自然、社会三者和谐发展的要求,本文称之为生态型的文明成果。另一方面,生态文明的具体成果形式还包括生态环境相关的文明成果,即共时性角度下的生态文明含义。

本文将生态环境纳入了文明的内涵,更好地体现了人类对自然的尊重、人类与自然属于同一有机整体。进一步地,生态文明内涵可以概括为生态环境与生态型物质文明、生态型政治文明、生态型精神文明的有机整合。从这个意义上讲,生态文明中的生态”具有两层含义,其一为生态环境,其二为生态型传统意义上的文明。

从某种意义上说,生态文明是针对整个人类社会而言的。全人类及其赖以生存的地球生态系统共同构成一个几乎封闭的系统,人类只能基于地球上的生态环境来构建生态文明。但是,对于某一国家或者区域而言,市场交易体系使得其与外界存在产品和服务的交换,即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活动可以通过贸易而基于区域外的生态环境基础。因此,生态文明要求一个区域的生态文明建设不应以牺牲区域外部的生态环境基础为代价。当然,这一准则并不反对通过适当的市场交换机制来促进包括生态生产力在内的多种资源的优化配置,而是要求区域内外在资源环境利用方面的公平。

综上,关于生态文明的基本内涵,可以得到两点认识:其一,生态文明是生态环境与生态型物质文明、生态型政治文明、生态型精神文明的有机整合;其二,区域生态文明评价需要关注区域内外在经济、环境等方面的交换关系。这样生态文明内涵可以概括为1+3+1”,其中,第1个1”为生态环境,3”为生态型物质文明、生态型政治文明、生态型精神文明,第2个1”为与区域外部的关系”。

已有的关于生态文明评价指标体系的相关研究一般都包含了生态环境、经济、生态制度、生态文化与意识等指标。可见,这些指标体系已经超越了共时性角度下生态文明的含义;同时,这些指标体系仅包括了与生态环境相关的制度、精神成果,未能较好地涵盖传统的制度与精神成果,即未能涵盖历时性角度下生态文明的含义;最后,这些指标体系一般不包括评价区域与区域外界之间在经济与环境方面的交换关系。

二、生态文明评价指标体系的基本框架

基于对生态文明内涵的阐释,采取自上而下的思路构建生态文明评价指标体系。首先,从生态文明内涵出发构建评价指标体系的系统层,全面、直接地体现生态文明的基本内涵,包括生态环境、生态型物质文明、生态型政治文明、生态型精神文明、与区域外部的关系五个单元。其次,将系统层单元分解为若干目标层单元(如图1所示)。

其一,生态环境。生态环境是生态文明的自然基础,包括生态环境状况和生态环境建设两个目标层单元。生态环境状况描述了生态系统、资源利用、环境质量等方面的状态。生态环境建设描述了社会经济系统为减少对自然生态系统的压力、改善自然生态系统健康水平所进行的努力,强调了人类社会对生态环境的回馈。

图1生态文明评价指标体系的系统层和目标层结构

其二,生态型物质文明。生态型物质文明是生态文明的物质基础。生态文明并不排斥物质文明,要求的是具有生态友好属性的高水平的物质文明,据此分解为物质文明和物质文明生态化两个目标单元。物质文明是人类在自然界求取生存与发展过程中获得的物质成果的总和,集中表现为社会物质生产的进步和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的改善E16](P380)。物质文明生态化,指物质财富的生产、消费过程消耗较少的自然资源、排放较少的废弃物,包含生产生态化和消费生态化两部分内容。

其三,生态型政治文明。生态型政治文明是生态文明的制度基础。政府、企业、公众是人类社会系统中的三大类行为主体,其相互作用机制构成了社会运行机制。政治文明是社会运行机制发展形成的积极成果,一般表现为人们在一定的社会形态中关于民主、自由、平等、解放的实现程度,包括国家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和民主制度等多个方面[17](P504-505)。生态型政治文明要求调整社会运行机制从而引导社会个体行为调整,达到促进社会与人和谐、社会与自然和谐的目标。引导政府、企业、公众推动生态文明进程的社会运行机制都属于生态型政治文明范围,例如政府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政绩考核体系、企业履行环境保护责任、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相关机制等。

其四,生态型精神文明。生态型精神文明是生态文明的认识基础。精神文明是改造主观世界的精神成果的总和,主要表现为文化方面和思想方面[16](P380)。生态型精神文明一方面要发展传统的积极精神成果,另一方面要促进精神文明生态化转型。精神文明方面主要从科技、文化、道德水平三个方面来表征。精神文明的生态化转型,有利于提高人们对生态环境问题的认识和意识,这一方面直接影响社会个体行为,另一方面通过影响社会运行机制来影响社会个体行为,从而促进人、自然、社会三者之间的和谐。相应地,精神文明生态化可以从生态科技水平、生态文化水平、生态文明意识三个方面来表征。

其五,与区域外部的关系。生态文明要求一个区域的生态文明建设不应以牺牲区域外部的生态环境基础为代价。与区域外部的关系主要衡量某一区域的生产、生活活动对区域外部生态环境的占用程度。

三、生态文明评价的具体表征指标

针对每一个目标层单元,将其所包含的有机组成部分概括为准则层。针对准则层,选择合适的指标进行表征,从而构建生态文明评价指标体系。

(一)指标选取原则

遵循如下原则选取具体表征指标:其一,简约性原则。由于生态文明涵盖的范围较广,如果要求指标体系包含所有内容,则需要大量的指标,导致指标体系的庞杂,因此指标选取时遵循简约性原则,即选择少量但具有代表性的指标。其二,动态性原则。随着生态文明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经济系统、自然环境及其相互作用机制不断演变,相应地,生态文明评价指标体系需要选择新的指标来表征。其三,可操作性原则。尽量选择现行统计体系内的指标,或者选择通过调研可以获得的指标,从而使得指标体系在应用中具有较好的数据支持。

(二)具体表征指标

1.生态环境部分。(1)生态环境状况目标层单元。从环境质量状况、生态系统状况、资源持续利用状况三个方面描述生态环境状况。以环境功能区达标率表征环境质量状况。以生态用地比例和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分别表征整个区域、城镇区域的生态系统状况。以能源的可持续利用水平表征资源的持续利用。(2)生态环境建设目标层单元。包括经济投入状况、污染治理状况两个准则层单元,分别以经济度量指标和实物指标表征。经济投入状况针对整个经济系统和政府财政分别选择了环保投资占GDP比例和生态环境相关支出在地方财政支出中的比例两个指标。污染治理状况主要选择了污水、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相关指标(如表1所示)。

2.生态型物质文明部分。(1)物质文明目标层单元。包含生产发达程度和生活消费水平两个准则层单元。生产发达程度以人均GDP、第三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例分别表征经济产出规模和质量。生活消费水平则以恩格尔系数表征。(2)物质文明生态化目标层单元。包含生产生态化和消费生态化两个准则层单元。生产生态化强调单位产出的资源消耗少、污染物排放少,其中,资源消耗选取了水、能源、土地三种资源,污染物则选择了我国十二五”规划纳入约束性指标的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氮氧化物、氨氮四种污染物。随着污染控制水平的不断提高,污染物种类也应随之调整。生活生态化,强调生活活动资源消耗少、污染物排放少,这里选取了新售水电器具中节水节电型比例、新建建筑中绿色建筑比例和绿色出行率三个表征指标(如表2所示)。

3.生态型政治文明部分。(1)政治文明目标层单元。构建了政府执政能力水平和公众参与状况两个准则层单元。一般地,效率由市场机制完成,而公平状况则需要政府不断提升,因此选择描述社会个体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表征政府的执政水平。公众参与状况部分,结合我国当前制度基础,以政府信息公开状况来表征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的保障情况。(2)政治文明生态化目标层单元。生态文明建设不仅需要政府大力推动,也需要公众积极参与。政府执政部分,以生态环保工作在党政实绩考核中的比例、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程度两个指标表征;公众参与状况,则结合我国当前制度基础,以生态环境议案、提案、建议纳入相关政策比例表征(如表3所示)。

4.生态型精神文明部分。(1)精神文明目标层单元。主要包括科技水平、文化水平和思想道德水平三个准则层单元。科技水平以研发投入占GDP的比例来表征。文化水平可以选择人均受教育年限或者入学率来表征,考虑到当前我国正在普及高中教育,而且国家十二五”规划也将高中入学率作为发展目标,这里选择高中阶段教育净入学率为指标。思想道德水平难以直接表征而采取间接反映的方式选择指标,注册志愿者人数比例、义工小时数、人均捐款量等正向指标与犯罪率、交通违章数量等负向指标均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这里选择注册志愿者人数占城市人口总数的比例作为表征指标。(2)精神文明生态化目标层单元。与精神文明相对应,包括生态科技水平、生态文化氛围和生态文明意识水平三个准则层单元,其含义分别为应用于实践的科技文化知识的生态友好程度、人们对生态环境知识的了解程度、人们从事生态友好活动的意愿。生态科技水平以应实施清洁审核的清洁生产企业比例表征较为清洁的生产技术的应用程度。生态文化氛围则解读为生态环境相关知识的普及程度,可以通过统计调研得到。生态文明意识水平反映人们相对更加偏好生态环境的程度,此处以环境组织注册人数占城市人口总数比例来表征(如表4所示)。

5.与区域外部关系部分。以生态足迹作为社会经济活动对生态环境占用的衡量指标,从而选定某区域人均生态足迹净输入表征该区域的生产与生活活动对区域外部的生态环境的占用程度(如表5所示)。

四、结语

本文从当前关于生态文明的两种角度理解出发,阐述生态文明的基本内涵:其一,生态文明是生态环境与生态型物质文明、生态型政治文明、生态型精神文明的有机整合;其二,区域生态文明评价需要关注区域内外在经济、环境等方面的交换关系。基于生态文明内涵,构建了1+3+1”生态文明评价指标体系基本框架,进一步构建了包括系统层、目标层、准则层以及35项具体表征指标的生态文明评价指标体系。

简述政治文化的含义和特征范文篇11

【关键词】思想政治;教学方法;创新

教学方法仍是制约思想政治课教学质量提升的瓶颈,所谓方法,就是人们在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过程中,为实现预期目标所采用的手段或方式。初中思想政治课教学方法的创新是提高教学质量的突破口,也是实现高效课堂的重要路径。在多年教学改革的艰难跋涉和品尝甘甜的过程中,我总结了一些自己的教学方法。

一、走出课堂,到社会中去实践

政治教学不能以应付考试而教学,应着眼于初中学生的成长,培养他们一定的素质和能力。那么,采用走出课堂,深入社会,认真实践的教学方法就显得十分重要。初二、初三政治教材中大部分知识点都可以成为写社会调查报告的主题。例如:我在讲义务教育这一内容时,先要求学生调查学校所处辖区内7-15岁的适龄儿童的入学情况,并结合调查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报告出来后,课堂上我再与学生一起分析调查报告,分析出受教育与经济状况的因果关系,从而让学生更深层次理解国家实施义务教育的意义,也拓宽了加深了知识的学习。还培养了学生的观察能力,实践能力,更使学生心中有了一份责任感,有了一种忧患意识。

二、大胆采用现代化的教学方法

心理学通过大量试验证实:人们获取信息的83来自视觉,11来自听觉,二者加起来达94.这说明通过多感官的刺激所获得信息量比单一的听老师讲课要强得多,恰当运用这种手段可为学生提供多感官,获取知识的途径,达到对思想品德知识的理解。现代教育技术,为政治学科的知识、信息的传递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它不仅营造出了生动活泼的课堂氛围,而且增大了信息量,增强了政治学科思想教育的真实性和说服力。在思想品德教学中,改变以单一的手段、单纯的方式向学生灌输知识,充分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传递教学信息和发展学生思维能力、认知能力及辨证观察分析问题的能力,将是我们每一个教师要面对的问题。采用这种教学手段,可将抽象内容具体形象化,复杂事物简单化,并能多角度地向学生传递教学信息,大大提高课堂教学效率与效果。更为重要的是,他的使用将使教学思想、教学内容、教学方式及课堂结构发生巨大的变化。那些离他们生活很远的东西搬到了荧屏,学生感兴趣。一下子就把学生的注意力吸引过来了。把事物化虚为实,化繁为简,使社会现象的时空性,清晰地呈现在学生面前,从而使学生可以细致、全面的进行观察思考。

三、采用活动讨论法,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

布鲁纳说过“知识的获得是一个主动的过程。学习者不应是信息的被动接受者,而应该是知识获得的主动参与者”。在初中思想政治课中引入活动讨论法,让学生在老师的引导下,围绕某一问题或社会现象的某些特定方面,以小组为单位开展积极的讨论、争论甚至辩论。让学生各抒己见.互相责疑,互相启发,让学生由被动接受知识转变为主动获得知识,在学习中真正处于主体地位。

如,在学习第三课《认清基本国情》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的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内容时,我采用活动讨论法进行活动。

首先通过历史事实设计问题,我先讲述相关链接资料:1997年7月1日,香港终于结束了英国的殖民统治,回到了祖国的怀抱;1999年12月20日,中国人民澳门驻防部队进驻澳门。后由学生认识课本上面两幅图片及讨论其含义。通过分组讨论,组与组之间进行交流,把学生讨论结果汇总,最后我点评总结出:香港特区区徽:洋紫荆是香港的象征,将它放在红底上象征香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花瓣上的五颗星代表港人热爱祖国,全旗使用红白两色象征“一国两制”。澳门特区区徽:区徽上有五星、莲花、大桥、海水图案,澳门古称“莲岛”,莲花象征澳门,五星照耀下莲花含苞怒放寓意澳门将兴旺发达,绿底象征和平与安宁,弧形排列的五星象征中国政府恢复对澳门行使,莲花、大桥、海水是澳门的自然景观。从而让学生加深了对香港特区区徽和澳门特区区徽中各种图案象征意义的理解,明确“一国两制”的真正含义及香港和澳门回归的历史意义。

四、创设情景,提高学生主动性

简述政治文化的含义和特征范文篇12

由于历史高考命题严格贯彻课程标准的思想,强调能力目标的检测,努力达成以考试评价推动教学改革的意图,自然,教师在平时的教学中,也应关注对学生学科技能的培养。在历史必修课程的教学中,教师应改变传统强调知识点落实的教学方式,尝试将技能培养纳入平时的教学任务。

技能目标是历史课程核心目标之一,但是在高中必修课程的教学中,不少教师认为,历史教学的主要任务是学习基本的历史知识,等到高三复习课时,再对学生进行技能训练。许多教师在平时的备课中,虽然列有能力培养目标,但这些目标大多形同虚设。我们在一线教学中常常看到,不少中学生在高一阶段历史考试成绩非常好,他们对历史学习也很自信。可是到了高三阶段,学生陡然感到历史课的学习变难了,考试成绩也不那么乐观。究其原因,是因为学生在必修阶段主要进行的是知识接受式学习,考试也多以知识点识记为考核目标,学生只要记住教科书结论,一般考试分数不会差。但是高三阶段,能力测试的重要性提升了,学生发现即使背熟教科书结论,在考试时也常常不知道如何解答题目。就学习速度而言,知识学习的速度比较快,而技能的掌握、情感态度价值观的培养等学习目标落实的速度比较慢。如果教师把学习周期较长的技能培养目标,放在高三复习课中去落实的话,为时已晚。鉴于技能的培养是一个长期的工作,教师在平时的教学中,应有意识地将技能培养视为教学目标,关注学生技能的发展。

历史教科书中的知识点包括两个类别:一是史事性知识点,一是史识性知识点。对史事性的知识点,学生的理解难度不大。至于后者,教师多采用简单呈现材料,或者通过问答的方式,让学生或者从材料中提取有效信息(即印证教科书观点的话语),或者从教科书中找出正确结论的语句。这样的教学方式,很难让学生真正理解教科书为什么这样说,虽然学生背熟了教科书结论,却不理解结论得出的依据或者结论与前后历史事件之间的关系。结果,一旦学生面对“新材料”“新情境”的考试题目,往往感到棘手难为。

教科书知识是一种静态知识,话语比较抽象、简略。简单依据教科书平台,既难让学生更好地理解教科书结论得出的依据,以及结论推理的方式,又难培养学生的学科技能,尤其是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例如,人教版必修一中有这样一段话:“雅典民主的理论与实践,为近现代西方政治制度奠定了最初的基础。民主氛围创造的空间,使雅典在精神文化领域取得了辉煌成就。”乍一看,似乎一点不难懂。但是仔细琢磨,理解这句话并非易事:什么叫最初的基础?雅典民主的理论与近现代西方政治制度之间的关系是什么?雅典民主政治与雅典文化成就之间的关系又是什么?这些疑问,仅仅依靠教科书文本我们是无法解决的。

课程改革推行“一纲多本”,不同地区的学生使用不同版本的教科书,高考命题的基本思想是不再以某一版本的教科书为蓝本进行,而是以贯彻课程标准的基本要求为命题原则之一。所以,死抠书本知识点的教教科书方式已经失去了时代的意义。

所谓理解是指学生能根据所获得的信息合理建构自我认知,把握信息蕴含的意义。历史学习中的理解是一种间接理解,它常常需要经过复杂的思维过程,要求把握认识历史事物的本质,即对历史现象或历史事物能够做到知其然,又知其所以然。

理解所涉及的多为概念性知识,需要学生在已获得的知识与以前学过的知识之间建立起联系,能对所学的历史内容进行归纳和整理,形成对历史问题本质特征的初步认识。例如:对于某一段历史的学习,如果学生能够解释其中的历史概念,说明历史事件产生的原因,阐明历史事件或历史现象之间的关系;能够将历史事件或历史现象进行归类,从历史信息或历史现象中归纳概括出历史事件或历史现象的本质特征;能够围绕主题自己收集相关的历史信息材料,概述该段历史发展的线索;能够判断历史人物行为动机等。如果学生能够做到上述诸方面或者多数方面,可以说学生理解了该段历史。

理解是高层次认知技能中最基础的一种类型,它是分析、应用、评价等更高层次认知技能发展的基础。综合、比较、归纳、概括等认知过程,均是理解技能培养所必需的,它们是理解技能的子类型。学生在历史学习过程中,如果对历史事件、历史现象产生的背景、特点缺乏明晰的理解,要想让他们独立分析、评价某一历史问题并非易事。因此,教师帮助学生理解知识是历史教学的切入点,既牵扯到能力目标培养的达成,又涉及情感态度价值观教育目标的落实。

历史理解的基础在于对历史概念的理解。如果学生对某些历史概念不理解,他们在解题时就会不知所措。把握历史概念能够提高学生对历史知识的理解,有助于形成良好的历史思维能力,提高解题技能。因此,教师应重视历史概念的教学。

不少老师误以为,学生能够流畅地背诵教科书原文就是理解,其实不然。所谓概念的理解,是指领会概念的本质特征,对所理解的对象可以用自己的话表达出来。如果学生能改变课本原有的表达方式,或者重新对语言材料加以改组,另用简洁、抽象的话语进行概述,这才是理解。

每一个历史知识概念都有它特定的历史结构、性质、内涵和外延,教师应从这四个方面帮助学生准确理解和辨析历史概念。学习历史概念时,需要从概念的特点、本质或性质等视角抽象出历史概念的特征,从而揭示历史概念的内涵和外延。

概念的理解离不开具体的时代背景,教师应结合具体的历史情境,帮助学生清晰认识这些概念。如果学生对历史概念发展的过程、特征和线索缺乏整体的纵向联系,其认识易发生偏差。例如,对宗法制概念的理解上,人教版导语说:“王位世袭制、等级森严的分封制和血缘关系维系的宗法制,构成了古代中国早期政治制度的主要特点。经过春秋战国时期的诸侯争霸,到秦朝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形成,以皇权为中心的中央集权制度建立起来。”人民版导语说:“中国早期国家制度受到宗族血缘关系的明显影响。从战国时期开始,中国出现了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岳麓版导语说:“靠宗法制的血缘纽带维系统治秩序并非长久之计。随着周王与诸侯、诸侯与大夫之间的大小宗关系日益疏远,靠宗法分封制维系的权力格局逐渐解体……建立一个皇帝具有无上权威的中央集权制度就水到渠成了。”并且,各版本教科书在秦代之后,均不再陈述宗法制的内容,主要谈论的是中央集权制、郡县制,似乎在秦汉后,宗法血缘关系退出了中国政治舞台,地缘关系成为中国社会的基础。其实,秦代之后,“从地方组织来看,郡县制取代了宗法式的层层分封制,但乡里之制并未取代宗族组织,而是形成了以宗族血缘组织为内核,以地缘乡里组织为外壳的两式的社会基层组织。从国家组织看,官僚体系开始建立,但以国君为首的统治者仍是宗法式的家族统治,官僚们只是附庸而已。因而,国家的实质仍然是宗法血缘关系下父家长制大家庭的放大,自秦到晚清也都如此”。①概念的教学,需要教师有意识地对概念发展的历程进行梳理,帮助学生抓住概念的时代特征,辨析概念的本质或性质,以准确诠释历史概念的含义。例如,宗法制是由父系氏族公社家长制演变而来,是氏族贵族按血缘关系分配政治权力,以建立世袭统治的一种制度,其核心内容是嫡长子继承制。特点是宗族组织和国家组织合二为一。宗法制目的是保证贵族在政治上的特权地位,强化王权,维系统治集团内部的稳定。其确立于夏,发展于商,完备于西周。秦代之后仍保留宗法制的残余,对各王朝均产生不同层次的影响。这一定义就比较全面,抓住了宗法制概念的本质。该概念所叙述的宗法制的特点、对后世的影响,教科书没有提到,需要教师提供信息,引导学生去认识,否则不利于理解宗法制的概念。

再如2015年天津高考历史卷第12题,让考生从制度层面分析南北朝时期中国从分裂走向统一的主要原因。答案只给出了一个,即中央集权制度的建立。其实宗法制所体现的继承制度也是其中原因之一。南北朝时期,一方面尽管社会动荡,但君位的嫡长继承制基本未变。在“家天下”的政治格局下,嫡长制把选择继承人的资格限制到一个人身上,一定程度降低了权利转移时政治振荡的频率。②宗祧继承扩展到政治领域,统治阶级可以像在宗族中继承祖先一样,在政治领域继承父祖的地位。③皇权的至高无上,促使掌权者采用各种措施确保统治区域的稳定与扩大,避免进一步的分裂。同时,“宗法制所包含的对等级、尊卑、责任、义务等方面道德和伦理关系的评价体系,帮助人们很快地建立起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国家政治伦理,减少了人们因社会地位不平等而产生的对立和摩擦,为自然而然地形成大一统社会的分层结构和人们之间的有序关系提供了思想源泉和保证”。④这一观念对隋唐统一也起到了思想上的促进作用。另一方面,“早期国家的政治制度是建立在亲贵合一的基础上,血缘亲族是任官从政的先决条件,世袭罔替,代代相承”。⑤南北朝时期,世家大族垄断朝纲,就是这种贵族政治的残余。隋唐时期,统治者进行了一系列的变革,官僚政治完全代替贵族政治,从此大一统成为中国历史发展的主流。显然,天津卷给出的答案使历史简单化了。

目前高考历史试卷在命题时,非常关注对考生历史概念掌握情况的考查。例如,2014年全国课标文综I卷中的第26、31、34题,主要考核考生对宋明理学、计划经济体制、新经济政策等历史概念的理解情况;2015年全国课标文综I卷中的第33、34题,实质是考核考生对内阁责任制、罗斯福新政等历史概念的理解情况。

在理解概念的基础上,还需要学生尝试去理解历史事件、历史现象的特点、本质、影响或历史意义。高中历史课程标准指出:“通过历史必修课,学会从不同角度认识历史发展中全局与局部的关系,辩证地认识历史与现实、中国与世界的内在联系;培养从不同视角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如何达成上述要求?尽管我们常说:当代社会与历史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是如何让学生认识到其中的联系,更好地利用历史知识去分析、看待当今诸多的社会问题呢?这似乎是一个棘手的问题。其实,如果学生在学习历史的过程中,能够做到理解历史事件、历史现象的特点、本质、影响或历史意义,上述问题就会迎刃而解。

把握、理解历史事件或历史现象,需要学生透过历史的表象,抓住历史现象、历史事件出现的背景因素,结合它们对后世产生的影响,既要深入当时的时代,神入历史进行思考,又要居高临下、站在历史发展的长时段,透视历史事件或历史现象的特点与本质,才能体会到历史与当代之间的关系,形成分析问题的眼光。例如,分封制与宗法制之间的关系。如果仅凭借教科书内容,学生可能会认为,分封制是里,宗法制是表,掌握西周政治制度的核心是分封制,各版本必修一课本对分封制的介绍要详于对宗法制的介绍似乎就是明证。其实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关键在于学生没有理解什么是宗法制。宗法制是按照血缘宗族关系分配政治权力,维护政治联系的制度。宗法制是分封制的基础,保证了贵族在政治上的垄断和特权地位;分封制是宗法制在政治制度方面的体现,有利于稳定当时的政治秩序,两者相辅相成。不理解宗法制、分封制各自的特点、本质及它们之间的关系,学生很容易产生上述误解。如2014年全国文综Ⅰ卷第24题,题干给出了“天”在古代中国被尊为最高神、秦汉以后皇帝举行祭天大典、官员百姓祭拜祖先等一系列信息,让考生对此分析,归纳出材料所反映的主题。关于中国政治制度史的特点,史学界研究认为:“第一,君主专制、个人集权与宗法血缘关系、婚姻裙带关系贯穿在中国政治制度史的始终。第二,政权与神权相结合,以神权作为论证政权合理性的依据。第三,政治制度与伦理道德相结合,儒家学术思想长期影响古代政治制度。”①如果学生理解了中国政治制度史的这些特点,该题的答案非常明显:秦以后政治上虽不强调宗法制,但是宗法血缘关系始终是我国历史文化的主流。统治者祭天目的在于神化皇权、巩固统治,官员、百姓祭拜祖先是古代宗法血缘关系的延续,这是一种家庭人伦秩序。《论语》言:“其为人也孝弟,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所以,孝有益于统治者巩固政权。统治者鼓励官员、百姓祭拜祖先,反映了秦汉以后统治者希望借助于人伦秩序维护政治统治。如果学生理解了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特点以及它对后世的影响,便能够很好地理解许多社会问题,如为什么中国与西方会出现不同的文化特点?为什么在中国实施民主法治会那么艰难?为什么中国会存在家长制的残余?为什么广大民众内心一方面会崇尚明君,一方面又渴望民主、反对专制?为什么人们会迷信权威?等等。显然,深刻理解历史对于历史学习意义重大,不仅能够认识到历史事件、历史现象的本质,还能够获得一个分析社会问题的眼光。在这样的对历史反思过程中,一方面利于学生深刻认识中国古代社会的特点;另一方面有助于发展学生的学科技能,形成正确的历史观与价值观。

在历史学习中,如果学生能够把握教科书文本所表达的思想,把握历史人物行为的动机和效果,把握历史事件、历史现象之间的因果关系,把握历史现象的结构和功能,把握论点、论据间的逻辑联系,那么,我们说他基本理解了这段历史。需要教师注意的是,教科书某些结论的得出与历史观有着密切的关系,应提醒学生不能仅从历史事件表面的发展来审视历史事件的影响,还应结合历史观,去分析这些历史结论得出的原因,以加深对教科书某些认识结论的理解。

根据布鲁姆目标分类学,学生的认知技能可以分为记忆、理解、应用、分析、评价、创造等,目前高考命题也大体按照这一分类来测试考生的认知技能。历史教师应熟悉布鲁姆目标分类学的具体内容,按照技能训练的要求在教学中落实学科技能的培养。

高层次认知技能中的理解、应用、分析、评价等均有各自的子类型,教师在教学中可以从这些子类型出发,对学生进行认知技能的应用训练。

例如,“理解”认知过程包括解释、举例说明、分类、概括总结、推理、比较和阐述等子类型。如果教师在教学中笼统对学生进行理解认知的培养,学生可能会产生思维上的混乱。相反,以子类型技能培养为主线,有助于学生从具体的视角把握理解技能的要求以及各子类型之间的差异与联系。在理解认知过程的子技能中,解释技能要求学生能够将某一信息、概念等从一种表现形式转换为另一种表现形式,这种转换需要学生使用自己的、精炼准确的话语去概括;举例说明要求学生根据某一概念的定义特征,选择或列举与该概念或原理特征相一致的例子;分类或归类要求学生将某一事物或历史现象划归为某一类型;归纳是从呈现的信息中,提取出抽象的主题或得出相关的结论,发现本质信息,并用简短的话语表述;比较技能强调对信息及比较要素做出处理和综合,发现两个事物、事件、思想、问题或情境之间的类似性和差异性;推理是指根据一系列实例,学生发现实例之间的关系或特征,要求选出正确的关系或原理;阐述要求学生运用某一因果模型,对某一历史事件爆发的原因或影响做出最佳的说明。理解技能培养的关键是比较、归类技能,因为这些技能有助于学生辨别历史事物之间的不同,理解历史事物属于的类别。教师应有意识地通过比较、归类等方式,利用材料,组织学生去辨别比较信息中的相似性与相异性,帮助学生深入观察,发现历史事物之间的联系,识别事物的特点,进而培养学生的类比推理能力,概括总结信息内涵的主旨。

因此,教师需要把握技能运用的技巧,通过具体的材料信息,帮助学生辨析历史现象、历史事件的特点与本质,将理解历史知识、分析历史问题、如何进行历史评价等策略方法,渗透在课堂教学中。例如,在历史概念的教学中,教师如果发现学生按照书本原话来解答历史概念,应继续追问,要求学生用自己的话语对某一概念进行重新解释。如果学生能够做到,基本表明学生对这一概念有了自己的理解。再如,推理技能的培养,需要学生解读所面对信息的特征,根据学科知识,发现信息中不同因素的影响,然后推测信息特征的关系,并对这个关系进行解释,推测其可能发生的变化。

教科书文本抽象,缺乏足够的细节,利用教科书文本去培养学生的技能不太容易。鉴于目前历史高考灵活运用材料考核学生的学科技能,教师应有意识地利用有价值的材料,培养学生高层次的认知技能。

高层次的认知技能如理解、应用、分析、评价、创造等,教学中合理运用材料都可以培养。笔者试举一例,就如何利用材料对学生进行归纳、分析等技能的培养予以说明。

雅典还在变成工业和商业的城市以前就组成了一个单一城市领导周围比较广阔农村地区的国家。我们有理由推测,这个城邦的务农的平民,初期还算不上是城邦的公民。史料表明,梭伦改革以前,这些平民的处境是贫困而悲惨的。

直接民主制度唯有在领土狭小的城市国家中才有可能。在这些国家中,乡居的公民进城参加公民大会可以朝出暮归,人们相互间比较熟悉,一国政务比较简单,易于在公民大会中讨论和表决。

希腊城邦政制,不许有单个政府首脑统一领导下的无所不能的行政权力,使得公民大会或议事会只成为“陪衬”这个行攻权的“清谈”的议会,这是直接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如此,法庭也是由公民大会选任的,法庭也得对公民大会及议事会负责,重大讼案的上诉和终审机构是公民大会本身。

希腊移民,通过民族混合和其他途径,如在小亚细广泛吸收了先进的古代巴比伦文明。

――《顾准文集:希腊城邦制度》

1.归纳、概括技能的培养

利用材料培养学生的归纳技能,教师应注意提供的材料最好要有三层以上的要素信息。如果只有一层、两层要素信息,学生一看即知材料的内涵,是不利于归纳能力培养的。

如何进行概括总结,首先应找出关键信息,判断信息的主题内容(在具体的考试过程中,常常不需要学生去判断主题内容,大体上考试提出的问题就是主题内容,要求学生围绕主题内容去辨别关键信息)。一旦明确主题内容,教师应引导学生使用一句话概述出材料反映的主题或历史信息、历史现象的本质。上述材料中,第一段是说梭伦改革前的雅典平民不是公民,第二段是说城邦制度和直接民主是互相依赖的,第三段是说公民大会是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第四段是说希腊城邦制度的发展吸收了其他先进的文明。综合起来,材料反映的主题就是:希腊城邦的民主制度。

2.分析技能的培养

分析通常是理解的深化,也是评价的前提,在完成分析认知任务过程中,理解、分析、评价技能常常交互在一起进行使用。分析技能包含3个子技能:区分、组织、归因。目前考试中对分析技能的考查主要放在归因分析的考查上。归因技能常常与区分、组织技能相结合,要求考生先对信息要素进行区分,再进行组织归纳,然后有效地进行归因。所以,归因技能的培养,材料中最好能够有区分、组织的要素信息,便于学生在区分、组织的基础上进行正确归因。

在分析过程中,区分要求学生根据材料的核心思想、目的、观点、价值观等,能够区分出相关与无关的信息,把不相关、不重要的要素排除在外;组织要求考生说明相关要素之间的关系、这些要素与整体结构的关系,以及它们对于材料蕴含的观点、目的、价值观等的作用;归因是在上述基础上,分析并发现材料蕴含的目的、观点或价值观等,判断出现的原因。

一般而言,分析技能的操作大体分为三步:第一步是确定与主题内容相关的信息,区分材料中的事实与观点信息,即注意区分材料中的描述性信息和人们对问题的评论信息。要求避免受主观先见的约束,明确分析问题的目标,尽可能发现信息中的其他因素,搞清楚材料信息中所隐含的信息内容。第二步是简述该问题的表现形式。这一步骤常常需要学生联系所学过的内容,结合材料判断问题的范围,考虑与问题有关的所有因素,即问题与哪些事有牵连?它涉及哪些人?问题可能导致的后果等。第三步是分析该问题产生的原因。要求辨析材料中哪些是问题产生的原因,哪些是问题本身的特征。

以上述材料为例,雅典城邦民主制度形成的原因有哪些呢?回答这个问题,一方面需要依据材料,另一方面还要结合所学知识。围绕该问题,首先应区分材料中与主题相关的信息:梭伦改革前的雅典平民不是城邦公民,表明雅典民主制的形成始于梭伦改革;狭小的城市国家才有可能形成直接民主制度;希腊民主制度的形成,与民族融合和吸收各地先进的文明有关。接着,需要考虑与该问题有关的因素:希腊的地理环境、工商业的发展、平民的斗争、各地民族与文明的交融等。然后思考这些因素可能造成哪些后果。最后,围绕问题,整理概括出雅典城邦民主制度形成的原因。

分析原因的方法多种多样,常见的有:利益分析法、内外因分析法、根本原因分析法、平衡分析法等。利益分析法就是首先确定材料中或问题中的利益的主体及其性质,区分利益的轻重、大小、层次和地位,排除非正当的利益。内外因分析法强调,历史事件的发展是内因和外因共同起作用的结果,内外因在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辨析内因、外因,有助于发现问题产生的关键。根本原因分析法认为,历史事件发生的原因是多层面的,在原因的背后还有产生原因的原因;对原因进行层层分析,有助于找到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平衡分析法指出,社会在发展过程中供给与需求之间应保持均衡,即相互协调,一旦失衡,容易产生问题;运用平衡分析方法,有助于判断材料中是否存在失衡的社会现象,进而分析出影响社会协调的因素。例如就业问题,如果社会上失业人数较多,必然打破社会关系的平衡,对社会经济、社会稳定等都会产生不利的影响。当然,这些分析方法有时可以相互通用,具体选择用什么方法,应遵循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因问题、材料的不同而不同。

教师在运用材料进行教学时,应辨析材料的类别,选择更能启发学生思考与发展技能的材料。一线老师喜欢使用领导人在一些纪念日场合所发表的言论,或者教科书课本上的话语。严格来说,这样的材料在教学中主要是用于印证教科书结论或某种观点,对于提升学生的技能帮助不大。

培养学生的分析技能,还需要教师根据具体的材料与信息,围绕材料中的错误分析、观点认识的立场、论点论据的关系等细节设计思考问题。例如,教师可以设计下列问题:该段信息中有哪些推理错误?什么信息误导了作者?是怎样误导的?如何纠正这一错误认识呢?作者所站的立场是什么?其理由是什么?有没有其他立场?为什么有人认为这一立场是正确的(或错误的等)?什么论据支持了该论点?这些论据存在哪些局限性?恰当的问题设计有助于学生理解分析历史问题时,具体应从什么角度、从哪些方面去分析问题,进而掌握分析技能实施的要求。

3.应用技能的培养

应用技能要求学生能够运用某一具体的方法去解决问题。如2015年Ⅰ卷第41题,要求考生根据材料中提供的公式,将其应用到分析问题过程中。面对这类任务或试题,学生应已经知道采用何种方法完成任务或解决问题。例如,评价历史事件或历史人物,虽然有“评价”字眼,但不属于评价技能,而是应用技能,即学生运用相关的评价历史事件、历史人物的方法,去解决所面临的问题。

如何在教学中进行应用技能的培养呢?大体也分为三个步骤。首先,教师在教学中应该讲清楚解决某一问题所需要的方法。例如,评价历史人物要遵循唯物史观的方法,结合历史人物所处的环境与背景去考察,要历史地看问题,坚持全面性、客观性、辨证性等;不能仅用道德来衡量一个历史人物,而应根据他对历史发展、社会进步所起作用来进行评价;应坚持效果第一、动机第二的方式;在阶级社会中还应坚持阶级分析方法;采用方面论(按人物一生所从事的活动来具体评价)、阶段论(把人物的一生分成若干个阶段来评价)、重点论(抓住主要活动进行评价)相统一的方式,最后得出一个整体评价。按照这样的方法去评价历史人物,就属于应用具体的方法解决问题。其次,教师应通过具体的实例分析进行演示,使学生知道应用技能在实践中是如何操作的。需要老师们注意的是,由于高中必修课本采用专题史编写的方式,几乎没有多少涉及历史人物活动的信息,在必修课阶段对学生进行历史人物评价方法的教学,一定要注意提供相应的材料信息,补充历史人物主要活动内容。第三,布置相关的作业,让学生通过练习,将所学到的技能知识迁移到具体的实践中。当前市场上的中学生历史课后练习册品种繁多、良莠不齐。需要教师精选或者根据学情,灵活设计、选择适合学生技能发展的作业题。有意识地通过平时的作业训练,使学生将课堂上学习到的技能,能够迁移到课后的练习中,掌握并发展高层次的认知技能。

再以上述材料为例,如果提出问题:结合所学知识与材料“城邦制度如果说还有不少长处,那么所有这些长处在它变成帝国的时候,几乎全都转化成为反面的东西,成为丑恶不堪的东西了”,①请你评价雅典民主制度的历史作用。那么,如何具体操作呢?对历史事件或历史现象的评价,一般是从效果上进行分析,主要包括3方面的分析内容:事件的定性分析、事件在当时的作用、对后世产生了怎样的影响。结合雅典民主制度,我们一定要认识到这是一种直接民主制度,它适用于小国寡民,当雅典打败波斯向帝国发展时,意味着统治区域的扩大,雅典仍然坚持本地区的民主,无疑会遭到其他城邦的反对,这是材料暗含的信息。此外,直接民主本身有弊端,各版本课本对此均有所陈述。雅典民主制度发展到伯利克里时代,即帝国时代,也是其走向鼎盛时期的过程。对此正面影响,教科书也有叙述,不过教科书没有叙述雅典民主制在当时并不为人们所看重,例如柏拉图的《理想国》就对民主制进行了批判。这需要我们综合各方面的信息,进行一分为二的评价。历史事件的影响或作用,主要有近期影响与长期影响,前者是从当时的时代来分析,后者则是从历史发展的长期性或者大历史的视角去看待历史发展的。雅典民主制度对后代历史的影响主要是观念上的,西欧近代民主制的发展并不是在雅典民主制的基础上形成的,而是另辟蹊径。当我们确定了解决问题所需要的因素与解决方向后,下一步就是根据评价历史事件的方法做出结论了。

4.评价技能的培养

评价是基于一定的准则和标准进行的判断。在评价技能的考核中,需要考生注意评价对象的特征(包括正面和负面特征),并对照评价的准则和标准做出判断。评价技能涉及批判性思维,是一种较高层次的认知技能。2014年历史高考全国I卷第41题就涉及对评价技能的考核。

高考在命题中测试考生的评价技能,表明命题者已开始关注对考生批判性思维的考查,这值得一线教师注意。历史学科考核评价技能的类型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对教科书编写是否存在问题进行评价,一是对问题解决(如评价历史人物、评价历史事件)的方案是否存在问题进行评价。对于前者,需要理解某段历史发展的线索、特点,认识到该段历史的本质,然后结合教科书编写侧重点,分析判断教科书编写存在的优缺点或课文整体设计水平的高低。对于后者,需要结合评价历史人物或历史事件的方法,分析这一评价方案存在的问题。对问题解决的方案是否存在问题进行评价这一题型,早几年高考已涉及。前文已述,评价历史人物、评价历史事件不属于评价技能,而属于应用技能,但是判断分析某人对某历史人物的评价是否符合唯物史观的要求,则属于评价技能。

进行评价技能的培养,教师应提醒学生注意评价离不开一定的准则与标准。准则是做出评价所依据的原则,一些常用的准则包括质量、效果、一致性等。标准描述的是评价对象在每一条准则上的好坏程度,可以是定量的(信息数据是否足以说明问题),也可以是定性的(方案是否优秀)。评价时需要将标准应用到准则上,例如,评价某一观点是否正确,我们需要分析:结论是否可以由论证的前提得出、论证的材料是否存在矛盾、信息数据是否支撑论点、论证过程是否充分有效等。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