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遗文化民间艺术范例(12篇)
非遗文化民间艺术范文
〔关键词〕艺g职业院校传承表演类非物质文化实证研究
湖南有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前全省有99项部级保护项目,部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76人,省级保护项目220项,省级保护传承人231个;同时,19个地方剧种全部纳入了“非遗”保护项目。在湖南省级“非遗”项目220项中,传统音乐(32项)占总比例的12.9%,传统舞蹈(37项)占总比例的14.9%,传统戏剧(61项)占总比例的24.6%,曲艺(15项)占总比例的6%,这些共占总名录的58.4%。湖南独立设置的艺术职业院校有湖南艺术职业学院、衡阳市艺术学校,一直在进行着表演类“非遗”项目诸如地方戏曲、地方民歌、民间舞蹈的教育传承与保护工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特殊专业人才的培养上,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因各种原因也遇到了发展瓶颈。本文以湖南省为例,分析艺术职业院校传承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优势与角色定位,探讨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以期引起各方关注。
一、艺术职业院校传承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优势与角色定位
(一)基于文化自信的艺术职业教育可持续发展。文化自觉是我国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老先生关于乡土中国变迁与重建的观点,是指生活在一定文化中的人,对自己的文化要明白它的来历、形成过程、特色和发展趋向,从而增强自身文化转型的能力,并获得在新的时代条件下进行文化选择的能力和地位。
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我省乃至全国戏曲教育走向低谷,教学成本高、优质生源少、就业出口窄,发展面临巨大挑战。湖南的艺术职业院校对继续传承和发扬包括戏曲在内的湖湘本土文化的信念没有动摇,凭着高度的文化自觉,不怕清贫,不顾寂寞,始终如一地坚持民族传统文化人才的培养和濒危艺术的挽救,为民族民间文化艺术的继承和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在具体实践中,湖南艺术职业学院在戏剧领域拥有一支享有盛誉的专家,撰写了本学科领域的第一批教科书,加强了本土戏剧教育的研究,创建了本专业的语言体系。《湖南花鼓戏声腔》已被认定为国家精品课程,戏曲表演专业入选为省级精品专业;学院还申报并建设了彭俐侬表演艺术这一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湖南民歌民乐资源丰富,根据湖南生源的特色,学院确立了声乐以民族唱法为主体、器乐以民族器乐为主的人才培养路子,并突出湖湘地域特色。在实践中,声乐表演专业将戏曲声腔、身段表演等吸收到演唱中来,发展民族声乐专业。音乐教师挖掘、整理民间音乐,培养了一大批具有较高水准的民族音乐工作者,进一步发展和丰富了湖南的民族民间音乐。自2010年始,学院与桑植县合作,开展了桑植民歌进课堂活动,举办了桑植民歌传承班,这样不仅为桑植民歌培养了传承人,使桑植民歌这一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而且丰富了教育教学资源,并为这一本土艺术形式的发展提供了更加多样的可能、更为广阔的空间。舞蹈表演专业在改革实践中,不断研究探索,以培养民族民间舞蹈表演人才为特色,以“取材于民间、规范于课堂、形成于实践、升华于舞台”为指导思想开展教学。《湖南代表性民族民间舞教材》则是从专业教学的高度去开发湖湘舞蹈文化中尚未开发的处女地。在传承体系上,湖南艺术职业学院在衡阳艺校设立附属艺术学校,作为湖南艺术职业学院五年制专科三二分段教育形式的挂靠学校,形成了独特办学优势和办学特色。2016年,湖南艺术职业学院被省民委授予“湖南民族文化传承研究基地”。
湖南的艺术职业院校对于传承本土传统文化的执着信念和坚定态度,不仅是为了表达对办学传统的敬意和情感,更是体现了一家文化单位的责任与担当,体现了在深刻洞察文化发展、教育发展基本大势的基础上所形成的高度文化自觉。
(二)基于审美文化的“课堂+舞台”演学结合人才培养。“审美文化”概念由席勒在1793~1795年间撰写的《美育书简》种提出,席勒认为理想的人是知情意完美结合的统一体,它们形成了三种文化状态:自然状态、道德状态、审美状态。20世纪初,大思想家和教育家杜威(J.Dewey)阐述了这一思想,提出“完美的经验即艺术”和“艺术即经验”的见解。
艺术家必须具备一定的技巧,而这种技巧部分是通过个人经验,部分是通过分享他人的经验。艺术职业教育的专业课是以经验为中心的教学,它的教学是以活动为中心。鉴于此,湖南艺术职业学院提出了“课堂+舞台”演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课堂主要培养艺术专业所必需的理论知识与文化素质,舞台着重培养专业技能和专业素养。
杜威同时指出:一种正常经验不管有多么好,要想成为审美经验,就必须首先具备强烈性、完整性和清晰性。舞台表演技巧(如戏曲表演的“四功五法”)的形成,更是需要有一个“养成”的过程,要日复一日地进行基本功的训练,也就是“拳不离手,曲不离口”。湖南艺术职业院校专业课程按其内在的逻辑,始终围绕着演艺职业教育实践活动从广到精、由浅入深而发展,课堂教学场所模拟舞台环境,课堂教学的内容力求搬上校园实验剧院舞台:体现教学技能进度和难度的单一性展示;体现素质修养的多重性演出;突出艺术个性的专场演出;体现人才培养总体质量的综合性(毕业)演出。同时学院通过“专业+产业”、“培养+就业”等动态组合,实现学校到演艺团体、学生到演职员的无缝对接;教师实施项目化教学,由剧目导向任务驱动,让舞台和观众来检验学生的学习成果。学生在直接获得真实舞台体验的同时,还完成了课程的学习;同时剧目驱动激发了学生的学习欲望,这样教学效果与人才培养质量通过舞台展演直观地展示给社会。
基于审美文化的“课堂+舞台”演学结合的人才培养特色有:一是强调舞台实践,突出了舞台技能的打磨和演员素养的培育;二是教学需要大量具备“双师型”背景且具有丰富舞台实践经验的艺术类专业教师;三是专业艺术院校需要长期深厚的艺术积淀、成熟的教学模式和流程的积累以及众多艺术家的聚集,这种特有审美文化氛围不是一个学校短时间内可以形成的。
(三)基于文化市场的院团校企合作。职业教育的专业建设具有市场性,因而专业建设受市场规律、市场机制、市场原则的影响和制约。艺术职业教育在产学研结合背景下,我省专业艺术教育与行业的密切联系,为学生就业、师资交流、艺术实践等提供了畅通的渠道,人才培养坚持以职业为导向,以实践项目为载体,学校、企业、行业、政府共同参与,全面、系统地进行教学改革。
湖南艺术职业学院为了更好地服务湖南文化强省建设培养其所需要的高层次高技艺人才,学院在全国艺术院校中率先提出了“围绕舞台,造就人才;依托文化,面向市场”的人才培养理念,人才培养与市场需求衔接,在文化事业、文化产业“二水分流”、“两轮齐驱”的情况下,采用灵活、多变的柔性管理来适应“客户需求”。一是院团结合,其特点是学院与行业结合,为行业培养人才;行业成为“婆家”,直接参与人才培养过程,择优录用毕业生和提供实习实训场所。“院团结合”还表现为专业教学由学院和剧团共同负责,文化教学由学院负责。其二是校企(院团)合一。为了接通与文化市场的联系,艺术职业院校对内设立了艺术实践部,对外或设立了演出公司,或设立艺术团。通过演出公司或艺术团,架起一座学院通向文化市场的桥梁,实现产学研的有效结合。通过这一桥梁,毕业生实现了零距离就业,学院的各种艺术实践活动也可以直接进入演出市场。其三是成立艺术职教集团。通过集团化办学形式,完成学校与企业资源存量的优化组合,实现了艺术职业教育规模化、集团化发展。如湖南艺术职业学院牵头组建的湖南演艺职业教育集团。
二、艺术职业院校传承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我省艺术职业院校传承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取得了系列成果,但不可否认,其前景面临挑战,不容乐观,需要我们认真审视,砥砺前行。
(一)文化空间角度考量――在时空受到挤压中寻求突破。“文化空间”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个关键概念。其内涵指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具有特殊价值的事物的集中体现,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外展示的集中场所,也是举行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活动的特定时间。
我国独立设置的艺术高职院校基本上是在原艺术中专学校的基础上升格组建的,规模较小,发展面临诸多问题。在教育部100所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中,没有一所是艺术高职院校。我省上世纪80年代初在长沙、衡阳、邵阳、常德设立了专门的戏曲学校4所。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加上受戏曲专业本身的特点所限制,以及其它文化元素的冲击,后来这些学校纷纷更名为艺术学校,而戏曲萎缩成为其学校的一个专业科;本世纪初,文化部门管理的艺术中专学校由于没有得到足够的扶持,最终走向并校之路。常德艺校(原常德戏曲学校)2003年并入常德师院音乐系,戏曲专业彻底消亡。在加快建设文化强省的今天,并校之路并没有停止,反而愈演愈烈。邵阳艺校(1976年为地区文艺训练班,1986年为邵阳戏曲学校,1995年为邵阳艺校)2012年脱离市文化局管辖,与当地几所中等职业学校合并,归属市教育局管理。郴州艺校2013年与当地几所职校合并为湘南幼儿高等专科学校。目前,我省归属文化行业管理的仅有湖南艺术职业学院和衡阳艺校,还没有一所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学院。由于学历层次低,造成我省艺术教育招生质量难以保证。优秀的本土艺术苗子无法接受低层次的本土专业艺术教育,这样优质生源流失严重,使我省难以培养出高层次艺术人才。
艺术职业院校传承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时空受到挤压,需要寻求突破口,去改变规模小、效益低、资源分散、竞争力弱的局面。这样,一要争取公共财政加大对艺术职业教育的投入,发挥社会力量办学的作用,为社会各方投资办学提供有效的政策支持和畅通的渠道保证。二要艺术职业院校自身也要强化经营意识,积极通过空间拓展和资源重组,盘活现有教育资产,进行规模化、集团化、集约化、集成化经营。三要完善人才培养格局,当前湖南要加快建设艺术本科院校,实现中专―高职―本科三个重要环节的教育。
(二)文化生态角度考量――从教育圈与生活圈中寻求互动与平衡。文化生态是把人类文化放到具体的自然与社会环境中加以研究,并着重强调文化与环境的互动。杜威认为,如果艺术被严重地孤立于生活之外,它就失去了自己最基本的原料:人的日常经验。艺术遗产形成于民间,更需要有民g生活基础的人进行传承。艺术职业院校要从教育圈与生活圈中寻求互动与平衡,重点考察传承的现实活态特征,不画地为牢、不固守一隅,开放办学。在具体的办学过程中,在班级授课时要多请民间艺人进课堂,要加强课外采风学习,要与社会劳动、生产实践和日常生活相结合。要通过允许学生依据实际需要推行工学交替,适当延长学习期限或分阶段完成学业来达到培养的柔性化。只有这样才能保持在更多日常生活中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发挥其原有的独特历史文化价值,这也就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其最初被创造和流通的区域内保持长久的吸引力和广阔的辐射力。
其次是传承的不平衡性。如衡阳湘剧、邵阳祁剧是入选首批部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地方代表性艺术种类,到目前只有中专层次教育;而其他如常德丝弦、岳阳巴陵戏、湖南曲艺等等则几乎没有培养机构和稳定的师资,只能重新回到“师傅带徒弟”的状态。
教育管理者要顺应经济和文化的发展需要,合理进行职业教育资源统筹和配置,要根据社会的实际需要,增强学校办学活力,合理调整专业设置、拓宽专业面;并在巩固和提高基础学科、精办长线专业的基础上,大力发展表演类“非遗”特色专业。
(三)传承主体考量――从后继乏人到美育兴国。当前,农业文明主流的“非遗”表演艺术逐步走向工业文明的边缘。表现在艺术职业教育领域是生源数量的锐减。如传统戏曲方面,很多人因为看不到前途不选择学戏曲,导致艺术职业院校传统戏曲招生非常困难。文化的全球化使年轻一代人更容易接受社会的主流文化,国民教育不能提供文化遗产所需的社会人才,导致传承后继乏人。由于功利因素的诱导,湖南表演“非遗”艺术在一定程度上面临更大的濒临灭失的危险。如湘剧,解放初期,全省有25个湘剧班社,而现在仅存三个湘剧团(湘剧保护传承中心);解放初期,湘剧经常上演的剧目有300多个,其中至少有三分之一是优秀的传统剧目,但现在能上演大概仅有三十来个传统剧目。
让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能够延续,关键是加强接班人的培养。我国的大中小学教育都重视德智体教育,却忽视了美育教育。早在新文化运动时期,北大校长蔡元培强调各级学校要重视美育。有鉴于此,各级学校要认识美育在人成长中的重要作用,要树立“美育兴国”的理念。学校教育在传承表演“非遗”艺术方面要不断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人才培养格局。一要建立正规的教育启蒙机构。建议由政府主导,与幼教单位协商,建立正规的戏曲教育启蒙机构。二要加强学校通识教育,建立生源基地。在中小学开展戏曲进课堂活动。积极与教育主管部门和中小学校将具有本地特色的“非遗”知识纳入素质教育内容,开展相关教育活动,提高青少年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向中小学生推荐优秀“非遗”曲目,支持学校建设“非遗”表演社团和兴趣小组,与中小学和本地“非遗”艺术表演团体合作开展校园普及活动。艺术职业院校的师资要积极担任中小学特聘“非遗”专家和学校兼职艺术教师。三要充分发挥艺术职业院校的传承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专业教育的强项,做大做强艺术中职和高职“非遗”传承专业教育,落实大中专“非遗”表演艺术职业教育生均拨款制度,对中等职业教育“非遗”表演专业学生实行免学费。四是高等学校要加强表演艺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学科建设和理论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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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文化民间艺术范文篇2
世界文化遗产通常分为两大类:有形的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1997年公布的《建立人类口头与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决议》中提出“口头与非物质遗产”这个概念,由于这一概念的定义本身有一定的缺陷,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巴黎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决定在《公约》中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概念替代“口头与非物质遗产”的概念,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了具体的表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按照这样的定义我们不难看出“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口头传说和表述、表演艺术、社会风俗(包括节庆、礼仪)、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传统的手工工艺技能。作为无形的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国家历史文化的重要载体,被誉为“民族文化活化石”。
在“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果展”的开幕式上,时任文化部部长的孙家正说:“当历史的尘埃落定,一切归于沉寂之时,唯有文化以物质和非物质的形态留存下来,它不仅是一个民族自己认定的历史凭证,也是这个民族得以延续,并满怀自信走向未来的根基与力量之源。”由此,我们可将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看做是“中华民族文明文化的情结”。
二、高校档案馆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必要性
高校作为公共文化事业机构,应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宣传工作,能够提高公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能力、关注程度和保护意识,而高校档案馆也可在其中发挥巨大的作用。
档案馆的社会职能之一就是积累和管理国家档案财富的职能。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是“民族文化活化石”,也就是我国重要的档案资源。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保护”是指:采取措施,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传承下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保存、保护、传承与振兴都离不开档案管理,这些都需要高级别的档案馆的人力支持,如:高校所在地的地方政府申遗档案的建立、申遗档案的妥善保存与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当地高校档案馆都可以为此做出技术和场地支持。在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中,音乐类和美术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占有相当大的比例,民族民间音乐和民族民间美术的知识通常是经过口传心授来传承的,在市场经济与全球化的冲击之下,它们正在逐步消失,抢救、保护它们已经成为保护遗产的当务之急。
近几年,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工作主要由各级地方政府的文化部门承担,笔者认为这并不是惟一的选择。众多的高校都设有艺术系科。通过高校档案馆推动艺术系科师生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不仅可以提高师生的学术科研能力,同时也壮大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力量。所以,高校档案馆应当勇于承担起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责任,让高校档案馆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队伍中的重要成员。高校档案馆可以通过主动收集民族民间文化资料,对民族民间音乐和民族民间美术、传统手工工艺进行记录,建立声像档案,以此形成高校的特色馆藏,更好地为地方经济服务。高校档案馆可以带领高校的艺术师生进行实地考察和调研,对民族文化的形成环境、民族民间音乐的曲谱、民族民间工艺的制作方法进行传统的纸质档案记录和保存,同时可以采取数码相机对民族民间音乐表演、工艺制作等进行现场采集和记录,既便于备份、复制,又便于传播和利用。
三、高校档案馆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可行性
高校档案馆是重要的原始资料保存机构,一定程度上它还是一个社会服务机构,它所保存的原始资料能够为高校这一文化机构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强大的信息支撑。作为高校档案馆应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保存作为自己的特色档案馆藏,将当地相关一些文化资料集中起来,以便管理和更好地为高校师生研究、参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服务。
非遗文化民间艺术范文
论文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模式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民间文学艺术和民间文学艺术表达
尽管国际社会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讨论由来已久,但因各国对文化、法律的理解上的分歧,各国对概念和术语的使用一直未能形成统一。1997年《成立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班吉协定》称相应的概念为“民间文学艺术”,我国《着作权法》使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WIPO和UNESCO于1982年制定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形式、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损害性行为国内示范法》则称其为“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有学者提出虽然在理论层面这几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有所不同,但在规范性文件以及各国的立法实践中,三者并没有做严格的区分。笔者认为,三个概念可以通用,但使用民间文学艺术或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更为合适。毕竟,所谓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和一般意义上的作品还是有很大区别的。二者从涵盖的范围、所保护的利益主体、所涉权利的属性,保护期限都不尽相同。
二、我国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立法现状
我国现阶段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法律依据,除在《着作权法》中可找到过于简单粗放的条款外,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的相关规定。无论是早已颁布实施的着作权法,还是刚通过不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其在法律规定中和相互协调中都存在一定缺陷,无法给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以充分有力的保护。
(一)《着作权法》中的的保护性条款及缺陷我国1990年制定的《着作权法》第6条明确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多年来,国家版权局一直致力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着作权保护条例》的制定与出台。早在1996年,曾起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条例》第一稿,2002年在第一稿的基础上又起草了第二稿。但是,该条例因种种原因一直未能获得通过。然而,推进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立法工作并未停滞。2007年,国家版权局召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着作权立法工作会议,讨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条例》修改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出席会议时指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着作权立法工作已进入国务院立法计划。《2009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进计划》再次提出要推进民间文学艺术着作权保护办法的制定和实施。种种迹象表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着作权保护条例》似乎呼之欲出。可是几年过去了,世人未能见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着作权保护条例》,却迎来了另一部与之相关的法律——《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用着作权法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可以防止他人未经许可或未支付费用为商业目的使用民间文学艺术。但是,着作权法的私法属性和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立法宗旨似乎是一对不可调和的矛盾,由此不难想象用着作权法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难度之大。这大概也是起草酝酿多年的《民间文学艺术着作权保护条例》一直未能通过的主要原因。
1.着作权法的私法属性与民间文学艺术所体现的公共利益相矛盾着作权法为私法,而民间文学艺术所体现的利益不仅有私人垄断性的权利,还关乎公共利益和民族利益。民间文学艺术通常是由某个群体或民族创制并维系,反映该群体的历史、风俗、文化等传统的产物,它是人类文化多样性的源头。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目的固然是要防止他人未经授权而加以商业性利用,但其立法的最终目的主要是保存和弘扬民间传统文化。
2.民间文学艺术不同于着作权的对象——作品民间文学艺术与着作权法中所称的作品并不相同。第一,民间文学艺术的创作主体是特定的民族或群体,主体具有多样性和不确定性。而作品的创作主体是某个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主体是确定的;第二,民间文学艺术的创作是一个漫长而逐渐演进的过程,其往往是通过几代人甚至是几十代人的口传身授,不断完善和推进的,而作品的创作则有固定的起止时间,,创作时间不可能太长;第三,民间文学艺术有很大一部分采用的是口头语言的表达形式,不具有固定性。而着作权法将可固定性作为作品的必要特征。尤其在英美法系国家,作品不仅要具有固定的可能性,还要求必须以某种有形形式固定下来才能受着作权法保护;第四,为保存、发展民间传统文化,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不受时间限制,即给予其永久性保护。而作品的着作权保护则是有期限的;第五,民间文学艺术的表现形式丰富多样。《示范法条款》规定: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包括民间诗歌、民间故事、民歌、器乐、民间舞蹈、民间游戏、民间宗教仪式、雕塑、雕刻、木制品、珠宝饰物、金属器皿、刺绣、纺织品、服装式样、乐器、建筑艺术。在我国,作品的表现形式仅为文字、口述、音乐、戏剧、杂技、曲艺、美术、舞蹈等作品,游戏规则、生活习惯、传统礼仪、宗教信仰不属于作品的范围。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的相关规定及问题2011年6月1日,《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正式实施。按照此法第2条的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的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1)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2)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3)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4)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5)传统体育和游艺;(6)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民间文学艺术的关系,学界一直颇有争议,二者涵盖的范围是否一致值得商榷。民间文学艺术仅限于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艺术特征的传统表达形式。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传统体育和游戏规则不是民间文学艺术。而传统技艺,包括冶金技术、蜡染技术、编制技术等也不属于民间文学艺术,只有通过上述技艺制作出的具有艺术性的表现形式才能成为民间文学艺术。所以,笔者认为,二者具有一定的交叉重叠关系。并且,随着社会的进步,其涵盖的范围会处于不断的发展变动之中。
与《着作权法》的私法保护不同,《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1条就明确了立法宗旨: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并且明确了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责任。其中最大的亮点是建立了对所有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调查、认定、记录、建档制度,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据库,对于有重大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播、传承的措施。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虽从公法角度给予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部分民间文学艺术以保护,但其与其他法律法规,尤其是着作权法,却没有做到有效的衔接。该法第44条: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知识产权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但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中,难以找到可直接适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规定。仅有《着作权法》第6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然而此规定却因种种原因无法出台。
三、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模式的选择
如前文所述,鉴于我国现有《着作权法》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存在的漏洞,是否有必要制定一部新的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法来给与民间文学艺术以特殊保护是我们进一步要讨论的问题。几年前曾有学者撰文探讨要制定一部兼具公私法性质的“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法”来规范和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以克服当时着作权法私法保护的不足。如今,虽然没有“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法”,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已经实施,且在该法中也明确了行政机关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地位和职责以及保存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具体措施,这似乎已达到了给予民间文学艺术公法保护的目的。所以笔者认为,既然现有的法律能够给予民间文学艺术以公法和私法保护,就无须再制定一部特别法出来。
加强《着作权法》及《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间的协调与配合,是当下亟待解决的问题。如前文所述,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涉及知识产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将保护的责任推给了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而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只有《着作权法》第6条一条形同虚设的规定。即民间文学艺术的着作权保护几乎是空白的。笔者在前文已探讨过单纯以着作权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弊端与难度,所以我国现行法律选择从公法角度加以保护,但公法又给民间文学艺术在知识产权领域留有一席无用之地,这反映了立法者高瞻远瞩的智慧,又折射出其中的无奈。笔者认为国务院应当起草和出台《民间文学艺术着作权保护条例》,但该条例所保护的客体应为利用民间文学艺术创作的作品,而非民间文学艺术本身,这样既可以给予民间文学艺术公法保护,又可以兼顾其私人垄断性的权利。
非遗文化民间艺术范文篇4
一、相关国际法文献中的“社区”
如果重温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法文献,我们不难发现,“社区”一直是其中的一个关键词,这意味着“社区保护”、“社区参与”乃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之国际法体系的一个基本理念。
早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之前,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曾于1989年通过了一个《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该《建议案》对“民间创作”(folklore)的定义,曾对后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为“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cibleculturalheritage)所下的定义,产生了非常深远的影响。该建议案的定义是:
民间创作(或口头与民间文化)是指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依据、由某一群体或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性的表达形式;其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传承。它的形式包括:语言、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神话、礼仪、习惯、手工艺、建筑术及其他艺术。”’
上述定义,实际上认定并强调了所谓“民间创作”是以“文化社区”为基础的;而“民间创作”即便只是由社区里的“某一群体或一些个体”来表达的,它也应该是符合“社区期望”,适宜用来表现该社区的文化或社会特性;进而,不言而喻地,“民间创作”通过多种形式表达的准则和价值,也主要是在社区内部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相传的。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执委会第155次会议,于1998年11月通过了《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其“宗旨”或目的开宗明义,就是要“鼓励各国政府、各非政府组织和各地方社区开展鉴别、保护和利用其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活动”。《条例》援引了此前的《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的表述,对“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定义基本上是继承了《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对“民间创作”的解释,其中“来自某一文化社区”和“符合社区期待”等关键性表述得到复述,唯在有关的表现形式种类中增加了“传播与信息的传统形式””。此外,在列举了上述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诸多传统的文化表现形式的同时,还提出了“文化空间”的人类学概念。所谓“文化空间”,是指被确定为一个集中了民间和传统文化活动的地点,也包括被确定为一般以某一周期(季节等)为节律而举行特定文化活动的时间,显然,此种文化空间的存在取决于以传统方式进行的文化活动本身的存在,而所有这些文化活动也一样是以社区的存在为背景、为依托的。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还进一步规定,“希望被宣布为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候选材料应经有关社区同意”,然后才可以由各会员国和准会员政府或相关的非政府组织提交申请”;而在教科文组织确定的《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指南》评审“标准”里,“是否扎根于有关社区的文化传统或文化史”、“是否能起到证明有关民族和文化群体的特性的作用,是否具有灵感和文化间交流之源泉以及密切不同民族和不同群体之间的关系的重要作用,以及目前对有关社区是否有文化和社会影响””等,均把“社区”置于非常重要的地位。同时,在提交申报候选材料时,《条例》还要求附上“关于为使有关社区参与保护和利用自己的口头和非物质遗产而应采取之措施的说明”,以及“有关社区和(或)政府中负责保证使提交的候选材料中描述的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状况今后不会改变的机构的名单”。《条例》还特别要求评审委员会在确定代表作的名录时,要充分考虑“为使有关社区的所有个人成员了解有关遗产的价值和对其进行保护的重要性而采取的措施”,以及“该计划赋予有关社区的作用和该社区从中得到的好处”。显而易见,“为保护和利用有关遗产而在地方社区内采取的措施”,也就成了评审委员会判断其是否具有代表作资格的最为重要的标准之一。最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总干事在履行其定期向会员国或事涉的任何一方寄发已经宣布为“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清单(名录)的义务时,还必须“标明其来自哪些社区”。
与此同时,人们在国际知识产权领域也开始注重“民间文学艺术”的区域性保护。如1999年非洲知识产权保护组织(oapi)一改其1977年通过的《班吉协定》对“民间文学艺术”(folklore)的广义界定,将“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定义为:
由社区或满足社区愿望的个人创造或传承,体现传统艺术遗产特色要素的产品,包括民间传说、民间诗词、民歌和器乐、民间舞蹈、宗教仪式中具有艺术表达性质的庆典活动以及民间艺术产品。
上述界定突出了民间文学艺术本身所具有的区域性。由于保护层次以及保护手段的差异,有关“民间文学艺术”的“社区参与”保护理念,对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为私权进行保护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及世界贸易组织(wto)的相关法律文件等并无太大影响。
2002年9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三次文化部长圆桌会议在土耳其的首都伊斯坦布尔举行。会议通过的《伊斯坦布尔公报》(istanbuldeclaration)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视为“文化多样性”的镜子,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深深地扎根于当地的历史和自然环境”;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多种表现形式,它“从主要方面体现了各民族和社会的文化特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生动活泼以及实践、知识和表现可以不断再创造的整体,它可以使社会各层次的个人和社区都能够通过各种系统的价值观和伦理标准来表现自己的世界观”。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助于“在社会中产生归属感和连续性”。
2003年10月17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法国巴黎举行的第32届会议上正式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这份已于2006年生效的国际公约,是迄今为止在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最具有权威性和影响力的国际法文件。《公约》的第一章“总则”所规定的“宗旨”之一,便是“尊重有关社区群体和个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该《公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给出的明确定义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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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空间。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持续的认同感,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
上述定义虽然将群体、个人和“各社区”相提并论,但依然是将“各社区”放在首要的位置。以此定义为基础,这份国际法文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大体上区分为五大类:一、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二、表演艺术;三、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四、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五、传统手工艺。中国论文联盟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第三章,题为“在国家一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其中明确要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应该有“各社区、群体和有关非政府组织参与”。特别是“第十五条”,更是以“社区、群体和个人的参与”为题,规定缔约国“应努力确保创造、延续和传承这种遗产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的最大限度的参与,并吸收他们积极地参与有关的管理””。所有这些都意味着,“社区保护”无疑已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之相关国际法文件所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
二、重视社区保护是国内外学术界的普遍共识
文化遗产的国际法保护体系得以形成,其主要的推动力之一就是国际学术界的积极参与。正如世界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申报、登录和保护等工作,始终分别有“国际文化纪念物与历史场所委员会”及“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的各国专家所提供的专业支持一样,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法保护,也始终得到了各国主要是民俗学、文化人类学和社会学等领域专家们所提供的学术支持。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主持起草的相关国际法文件,曾组织各国专家反复进行了研讨论证,因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里所反映的有关“社区保护”的理念,其实是与国际民俗学界和文化人类学界对于“文化”的专业认知密切相关的,可以说重视“社区保护”乃是国内外有关学术界的普遍共识。
自《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生效以来,由缔约国选举产生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组织召开了多次国际会议。与会的各国专家根据《公约》第十五条的精神,深入讨论了社区参与的有关问题,反复强调了“社区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2007年5月,该委员会在中国成都举行的第一届特别会议,通过了“《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标准”,其中第四项就涉及了“社区、团体或有关个人的参与和同意”。委员会一致认为,有关社区、团体或个人的参与对于编写提名文件、制订和执行保护措施至关重要。这次特别会议重申了社区或其代表、执行人员、专家、专门知识中心和研究机构参与《公约》执行工作的重要意义。2007年9月,在日本东京召开的政府间委员会第二届常会,大力呼吁各缔约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中应高度重视“社区参与”。2008年2月,政府间委员会第二次特别会议在保加利亚首都索非亚召开,进一步就社区代表及专家和有关研究机构参与实施《公约》的指南等议题进行了讨论。这次特别会议突出强调了社区、群体、个人和研究机构参与《公约》实施的重要性,认为他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可以发挥核心作用;会议还指出,缔约国有责任采取各种措施,促使社区充分参与各自国内的各项保护工作。
综上所述,在参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工作的各种专家们看来,虽然社区和社区保护是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立场,但仍需要向各国重申、强调和呼吁对“社区参与”的重视。
正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驻北京办事处代表青岛泰之博士在2003年12月为“中国少数民族艺术遗产保护及当代艺术发展国际学术研讨会”(北京)发表的《致辞》中所指出的那样:“2001年通过的《全球文化多样性宣言》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中国实施的项目,鼓励了中国地方社区,利用中国社会经济日益发展的契机,担负起遗产保护的责任。……表现形式和知识的传播对文化社区至关重要,社区的保护和推动将促进我们的未来发展,并促进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体制的形成。政府的积极性、学者的研究和社区的努力,有助于受威胁的传统及生活方式积极地去顺应变化,或稳定自身以面对全球化的挑战。”
我国学术界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之社区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应该说也是有较为明确的认识的。曾经参加和见证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的国际立法进程及中国国内的批准程序,并多次出席政府间专家会议的法学家梁治平撰文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首先是属于特定的社区和群体甚至个人的,因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体,除了国际层面、国家层面外,还应该特别重视社区或者社群、个人的参与。民俗学家周星主张,应该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基层社区”,因为基层社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传承和存续的“传承母体”。他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是由生活在各种社区里的人们创造、享有并传承着的,地域社会或其内部的复数社区,可被理解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滋生、扎根和延续的社会土壤、基本条件和传承母体。因此,如何维系社区及其文化传承的机制,乃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各项保护工作的关键。另一位民俗学家贺学君也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体,除了处于决策、组织和统筹之地位的政府之外,最重要的就是社区民众。社区民众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享有者”,他们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最终能否成功的关键力量,同时也是利害相关、诉求最多的一方。此外,刘魁立先生主张的“整体性保护”和黄涛先生主张的“情景保护”,其实也都内含着社区保护的学术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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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有关社区保护的实践及存在的问题
中国政府自始至终都非常关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的酝酿、起草、反复讨论及最后通过的全部立法过程;2004年8月28日,全国人大第十届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批准中国政府加入该《公约》,使中国成为第一批缔约国,同时也是世界上迅速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递交公约批准书的国家(第6位)之一。为了履行加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所必须履行的义务,中国政府也进一步加速推动国内的相关立法进程。继1997年国务院颁布《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后,2003年11月便初步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的草案拟定工作;为了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的表述与精神相接轨,该法律草案于2004年8月被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目前,它正在接受广泛的咨询、听证,处于不断完善修改的过程中。中国论文联盟
2005年3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了具有行政法规属性的《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其中也表现出对于社区保护理念的重视:
研究探索对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并具有特殊价值的村落或特定区域,进行动态整体性保护的方式。在传统文化特色鲜明、具有广泛群众基础的社区、乡村,开展创建民间传统文化之乡的活动。
在作为上述《意见》之“附件”公布的《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中,虽然没有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和范畴中提及“社区”,但“第四条”指出建立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目的之一,就是“尊重和彰显有关社区、群体及个人对中华文化的贡献,展示中国人文传统的丰富性”。而且,在“第六条”为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所设定的评审标准中,第二款即为“扎根于相关社区的文化传统,世代相传,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此外,在“第七条”中也指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具体措施”之一即为“传承: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等途径,使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后继有人,能够继续作为活的文化传统在相关社区尤其青少年当中得到继承和发扬”;“第十一条”还进一步为“传承于不同地区并为不同社区、群体所共享的同类项目”开辟了“联合申报”的路径。
国务院于2005年12月22日发出的《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要求加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保护”,并在“积极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部分,增加了通过建立“文化生态区”实施保护的内容,指出“对文化遗产丰富且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的区域,要有计划地进行动态的整体性保护”。应该说,这些要求都不同程度地反映了在社区或在基层地域社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基本思路。
近10年来,中国政府在全社会的积极推动促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运动,包括全国范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建立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认定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报登录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设立“文化遗产日”和“文化生态保护区”等,都在不同程度上涉及并实践着以社区为背景、为基础的各种保护性的活动。与此同时,各地方也出现了一些在基层社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好经验,例如,贵州省的西江干户苗寨,其重视当地村民的“主体地位”、致力于建立一个可持续发展的传承机制以及兼顾保护传统和市场发展的经验,就非常值得重视。
2003年10月,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联合了《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评选办法》,并于2003年和2005年两次共认定了44个历史文化名镇和36个历史文化名村。虽然历史文化名镇(村)的保护工作,主要是针对建筑物等物质文化遗产而言的,但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形态也涵盖在内,而且也都是要求在村镇这些基层社区进行全面或整体性的保护。正如青岛泰之博士在其另一段“致词”中指出的那样:“保护历史遗产群落的物质形态和保护其中的非物质文化元素具有同样的重要性。而在保护这类遗产的努力当中。提高当地社团保护遗产的意识,促进他们的参与是至关重要的。”
在论及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时,还应该提到文化部于2008年11月3日的《关于命名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的决定》,同时公布了“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名单”。此次对963个具有浓郁的地方特色、民族风格和乡土艺术特征的“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的认定,可以说既是对以往基层文化艺术工作的总结,同时又为进一步在基层社区层面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推动文化艺术事业全面发展提供了很好的示范。如果能够将它和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认定、管理、保护举措以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资助、奖励机制等相互结合起来,那么,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就将切实地在基层社区得到很好的落实。
但毋庸讳言,由于此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运动具有自上而下展开社会动员的特点,而且,也由于必须在较短时间内迅速建立起部级、省级和县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于是,由文化行政强力主导的宣传、动员和申报工作紧锣密鼓,却也多少产生了某种只热衷于“申报”而忽视切实保护的倾向;此外,在某种程度上,还出现了脱离基层社区,产生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者和享有者等“当事人不在场”等主体性缺失方面的问题。
笔者在本文中重温相关国际法文件里的“社区参与”原则,回顾国内法规的相关规定,总结国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践中重视基层社区的经验,都是为了突出地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在、所属的社区以及广大基层民众和公民个人的积极参与,才是今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最终成功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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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论文联盟注释:
①该《建议案》本可直译为《保护传统文化和民俗建议案》,由于其中的folklore也被翻译为“民间创作”、“民间文学艺术”等,且现已在中文文献中被广泛采用,故本文在涉及《建议案》时使用“民间创作”、在涉及知识产权问题时则使用“民间文学艺术”,以表示同一个问题在公法(国际条约)与私法(知识产权法)两个层面的保护。
②文化空间,又被译为“文化场所”,它在《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及其《申请指南》中多与“文化表达形式”(forms0fculturalexpression)并列出现。参考文献:[1]unesco,第二十五届大会记录[eb/ouhttp://portal,unesco,org,2010-09-25,[2]unesco,proclamation0/masterpieces0/theoralandintangibleheritageq/human讧7:guide扣rthepresentation0/candidaturefiles[eb/ou,http://unesdoc,unesco,org|images|0012|001246|124628eo,pdf,2010-09-25。[3]oapi。agreementrevvingthebanguiagreement[eb/ou。http://www,wipo,int/wipolex/en/text,jspfile_id:129231p653_29778,2010-09-25。pl)unesco,thirdroundtable0/ministers0/culture-intangible
cuhural
非遗文化民间艺术范文篇5
一、引言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宝贵的精神财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与世界各国非常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作为少数民族地区,有着优秀的历史、厚重的文化底蕴和多样的非遗资源。全州现有非物质文化遗产300余项,包含各类级别。延边州举办了非遗巡演、非遗调演及传承人技艺展示、洞箫文化节、《农乐舞》大赛等成为非遗宣传的重要载体,特色、创新有内涵的非遗大型文化活动已逐渐成为延边州的特色文化品牌。
二、延边州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开发理论研究
(一)RMP模式理论
RMP模式是由吴必虎教授在1999年提出的。RMP模式中的R代表以分析旅游产品开发的资源条件为基础,M代表根据市场的需求,详细划分市场,并且明确市场定位,P则是最后决定的产品开发的类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析和评价取决于资源、市场和产品。从旅游产品开发的角度研究,非遗有很多项目可以扩展,如制作民族特色的旅游纪念品、地域特色美食和依托旅游景区景非遗文艺演出等进行非遗旅游产品的创新。
(二)AVC量化理论
AVC理论是刘滨谊教授在2002年提出的,其主要观点可理解为旅游区规划应重点进行“吸引力(Attraction)、生命力(Vitality)和承载力(Capacity)”特性的研究、认知、策划和规划,用吸引力、生命力和承载力来构建、强化和规划,并成为旅游规划的核心。
三、延边州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特征及开发现状
(一)延边州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特征
1、类型分布特征
延边州是朝鲜族的主要聚集地,朝鲜族人民能歌善舞,创作和传承着多样的民族文化和内涵丰富的传统技艺。以延边州110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数据来源,进行类型分布特征分析,可直观看到,传统手工技艺在延边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占据着主导地位,其次是民间舞蹈类20项,民俗类15项,传统医药、杂技与竞技、民间音乐及民间文学也突显出朝鲜族丰富的文化内蕴和民族特色。
2、空间分布特征
根据国内外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标准及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具体分类,结合延边州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现形式,暂分为五大类:民间文学、表演艺术、传统艺术、节庆民俗和传统医药。五大类中,表演艺术和传统技艺占据绝大部分,表演艺术占延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39.3%,传统技艺占36.3%,另外民间文学有4项,传统医药有11项,节庆民俗有18项。通过以上类型分布情况进行EXCEL分析,得到如下直观图:
3、市场分布特征
为更好地了解延边州非物质文化遗产市场分布特征,针对延边州非物质文化遗产市场实际,设计了详细的调查问卷,分析数据得出表1,,可以详细的的得出延边州非物质文化遗产市场分布特征,由此可以看出,延边州政府部门及媒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力宣传和弘扬作了大量工作,突显了非遗宣传的重要性。
(二)延边州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现状
延边州在州府及各县市建立博物馆和非遗展示馆,同时根据每个县市特色非遗项目建立展示点,如安图县建立朝鲜族鹤舞展示点、汪清县建立农乐舞展示点等。非遗开发保护基地建设,是非遗保护的软环境。按照活态保护的机制,延边州利用每年的“文化遗产日”及民俗节庆,开展系列主题活动,比较有名的节庆活动有非遗项目展演、中国朝鲜族洞箫艺术节、中国朝鲜族农乐舞大赛、图们江文化旅游节等,通过丰富多彩的活动,向游客展示朝鲜族特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朝鲜族的特色歌舞等吸引了大量的旅游者,逐步成为一个旅游品牌。
在利用RMP模式理论与AVC量化理论综合分析延边州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的开发现状后,得出以下延边州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开发的现存问题:非遗旅游资源开发程度低;非遗旅游资源开发经费短缺;非遗旅游资源开发急需专业人才;非遗文化宣传力度较低;非遗旅游产品开发缺少创新。
延边州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模式
(一)品牌形象模式
延边州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要发挥延边州浓郁的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依据特色进行旅游资源的开发和宣传,形成独具特色的延边州非物质文化旅游品牌。通过旅游品牌建立带动全州旅游业的发展。由于旅游活动的经济收入主要来自于旅游产品的购买,因而开发具有属于延边州特色的旅游产品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对延边州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类及评价中可知,延边州非物质文化遗产单项资源主要集中在表演艺术、传统技艺、节庆民俗和传统医药类,因而应依据资源优势,从众多资源中开发出精品旅游产品,具体开发项目主要包括旅游食品、旅游工艺品、旅游用品、民族歌舞演出及体育竞技、图书音像、旅游保健产品。
(二)节庆展示模式
节庆活动能够充分对外展示地区的民俗风情,并担当宣传载体的重要作用,吸引大量游客了解前往并参与到当地组织的节庆活动当中,在活动当中体验异域的民俗文化,获得身心的愉悦和情感的共鸣。在现代旅游开发活动中,很多地区借助节日的形式,举办文化节、艺术节等大型活动,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的一种时尚。
延边州内朝鲜族的传统民俗众多,如朝鲜族传统婚礼、朝鲜族花甲宴、长白山采伐开山习俗、秋夕、朝鲜族农夫节、山泉祭、朝鲜族踩地神游戏、朝鲜族正月十五(烧月亮房习俗)、老人节以及满族祭祖节等诸多习俗,特色突出且涉及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可以通过节庆对上述民俗进行展示,保持民俗传统的原始性,让游客感受到真正的少数民族文化氛围。
(三)景区带动模式
延龙图地区聚集着延边州大部分的旅游产品,延龙图地区是集朝鲜族民俗风情、都是休闲旅游和边境风光为一体,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重要旅游区域。因此,应发挥延龙图的重要作用,通过该地区的景区发展带动周边民俗旅游的发展。另外,珲春是长吉图地区东部门户,地处三国交界地区,是新兴的边境旅游开放城市,吸引了众多的国内及国外游客,具有重要的枢纽作用,本区域的带动作要充分发挥,与延龙图地区相互辉映,共同促进州内民俗旅游的发展。
(四)民族文化生态区
非遗文化民间艺术范文篇6
1.1辽宁锡伯族基本概况辽宁省的锡伯族主要分布在沈阳,其历史要追溯到1699年,当时政府因“整顿锡伯骑兵,加强盛京防务”,锡伯族南移盛京。沈阳的锡伯族不但历史悠久,而且聚居区人口众多,沈阳有兴隆台锡伯族镇、黄家锡伯族乡和石佛寺朝鲜锡伯族乡等。因此,辽宁省锡伯族文化的保护以沈阳为中心,悠久历史的文化积淀和锡伯族村的浓郁特色,为保护和传承锡伯族文化提供了良好的基础。
1.2辽宁锡伯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社会价值非物质文化遗产被喻为“活着的人类财富”,辽宁是多民族的省份,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挖掘辽宁锡伯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建立锡伯族非物质文化民族品牌,在更高更宽层面宣传和保护锡伯族文化,起到较好的宣传和推介作用;有利于促进辽宁特色旅游业发展,增强城市文化的对外交流,同时带动区域经济发展;弘扬民族文化,这种精神将成为辽宁建设文化强省和构建和谐社会的精神动力。
2辽宁锡伯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保护传承的现状与问题
锡伯族世居东北,辽宁地区的锡伯族不仅仅在人口上占据优势,而且有着悠久的历史和文化传承。锡伯族喜利妈妈、锡伯族民间故事、欻嘎拉哈、锡伯族家庙祭拜仪式、锡伯贡米、锡伯族灯官秧歌等等很多锡伯族传统的物质与非物质文化资源在沈阳的锡伯族当中都有着较好的保留和传承,成为辽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以辽宁锡伯族民俗节日活动、手工技艺和民间美术方面为例,分析辽宁锡伯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的现状与问题。
2.1缺少原汁原味的民俗节日活动人们最为熟悉的锡伯族民俗节日活动要数锡伯族西迁节。节日当天,锡伯族的男女老少身着盛装,弹奏民族乐器冬布尔,大家纵情歌舞。除了西迁节,锡伯族民俗节日活动还有抹黑节,婚俗活动活动也别具风格,婚姻礼节过程繁复,婚礼一般举行三天。汉族的一些节日,锡伯族同样盛装庆祝,如春节、中秋节等。锡伯族民俗活动丰富,除了自己民族了解和熟悉外,较少为大众所熟知,人们一般通过其他媒介了解,如网络、报纸等,如何让更多人走进锡伯族民俗活动,了解原汁原味的民族特色,是目前其存在的较大问题。
2.2缺失手工技艺传承人锡伯族手工技艺包括蛋壳艺术和木雕等。蛋壳艺术是辽宁农村锡伯族习俗生活中较常见的一种独具艺术魅力的民间手工艺形式。它所体现出的民族文化内涵是较深厚的、且又有很高的艺术审美价值。锡伯族手工技艺传承人大多是祖辈相传,在技艺传承存在着局限性,一旦这种传承关系打破,将造成技艺失传,锡伯族手工技艺正面临这样的困境。
2.3民间美术作品缺少艺术独特性锡伯族民间剪纸与刺绣是锡伯族民间美术作品中最普遍的造型样式。在民间从事剪纸和刺绣创作与制作的人,大多数是锡伯族民间艺人与妇女,她们有的很小便开始学习剪纸与刺绣技艺,跟随长辈妇女一起剪贴花样,描画衣服、鞋面、被罩、枕顶等生活用品上的刺绣底样等等。现今,锡伯族会剪纸和刺绣的人越来越少,能够真正做民间美术方面创作的人越来越少,本族人对其传承意识淡薄,导致锡伯族民间美术作品匮乏,缺少民族艺术的独特性。另外,经济利益诱导,民艺作品良莠不齐,做工粗糙,也影响着锡伯族民间美术作品的发展。
3打造辽宁锡伯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品牌的建议与策略
以锡伯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视角探讨提升城市软实力,将辽宁锡伯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做成独具特色的地域文化品牌,通过锡伯族非物质文化文化弘扬“辽宁精神”,丰富“辽宁精神”内涵,为加快辽宁文化产业发展、提升城市软实力、建成文化强省和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添上砝码。
3.1传承锡伯族非物质文化的原生态民俗活动非物质文化遗产蕴含着民族的独立精神,在文化经济一体化的今天,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族存在的重要标志,想要了解一个民族,其民俗活动成为了最直观的方式。人们熟知的锡伯族民俗活动包括西迁节和抹黑节,举办丰富多彩的活动同时,我们应保持锡伯族文化的原生态,这里所说的原生态有两层含义,一是锡伯族民俗活动本身具有的原生态特点,二是与锡伯族民俗活动相关的原生态环境,具备了两方面的条件,才能充分保持锡伯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质,展现锡伯族民俗活动原生态的生命力。
3.2创新锡伯族非物质文化的民艺作品原汁原味的民艺作品,直接反映出民族的文化特点和独特性,成为传递民族特色的载体,城市中的民艺作品与市场观念结合,大多注重经济回报与利润,导致民艺作品粗制滥造,冲淡了其本身具有的民族性特质,形成恶性循环。潘鲁生的《民艺学概论》中提及台湾在民艺技艺保护方面有所创新,开展民间传统技艺传习活动,在现代与传统之间架设沟通的桥梁,使传统民艺适应现代文化的发展。锡伯族民艺可借鉴台湾的特色,传承手工技艺,同时需要吐故纳新,以新的形式和艺术手法,创新民间美术作品,赋予其新的生命力,推陈出新,抵制伪民艺作品,创作具有锡伯族特色的真民艺作品。
3.3丰富锡伯族非物质文化的普及教育锡伯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不单只是相关部门的责任,更需要全社会的关注和力量,林保尧先生对民艺的保存和传承曾提出了具体的理论指导和措施,他指出,根据民艺的“属地主义”,即地域性特征,传统艺术研究中心与各地文化中心相结合,共同实施保护,建立地方性的民间传统技艺传习所;“广结善缘”,国家、社会、全民都老关心民艺,而不限于文教机构。一方面以社会公众角度普及锡伯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开展锡伯族非物质文化的教育活动,提高人们的保护意识;另一方面,培养青年人的锡伯族非物质文化的美育教育,在辽宁地区的锡伯族学校里,增加对民间美术的教育,引发学生对其民族美术的浓厚兴趣,培养民俗审美情趣。
4结语
非遗文化民间艺术范文篇7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民法保护;行政法保护
[作者简介]谢岩福,中共宁德市委党校副教授,福建宁德355000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728(2008)10-0115-04
我国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国。五千年的古老文明,漫长的农耕文化历史,以及56个民族多元化的文化生态,显现了中华民族民间文化艺术资源十分丰富,许多种类或世界独有,或世界第一。然而,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速,我国原本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遭受着猛烈的冲击。如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我们必须严肃对待的重大课题。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含义、范围和特点
1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含义和范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我国《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上述两种定义,表述有所不同,但都表明:第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在艺术表演活动、关于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与实践活动、手工艺活动等各种社会实践活动产生;第二,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具有文化遗产的内核。文化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中所形成的物质与精神财富之总称,因此具有历史传承性和民族性。遗产则是从文化的形成与传承的角度强调人类社会知识与实践之成果的历史久远性。
据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至少包括:(1)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即在民族民间流传的口传文学、诗歌、神话、故事、传说、谣谚等及相关濒危的语言;(2)传统表演艺术,即在民族民间流传的音乐、舞蹈、戏曲等;(3)民俗活动、礼仪、节庆,即反映某一民族或区域习惯风俗的重要礼仪、节日、庆典活动、游艺活动等;(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即天文、地理、自然、人文、医药等;(5)传统手工艺技能,即世代相传、技艺精湛、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区特色的传统工艺美术手工技艺,传统生产、制作技艺等;(6)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即集中体现或展现某种特定文化传统的区域、场所如文化生态保护区等。
2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第一,具有特定的民族性。任何一个民族均有不同于其他民族的特点,这些特点可以通过该民族成员的语言、思维方式、行为方式等表现出来。以特有的语言进行口头表述,以特有的民族风格表演自己的艺术成果,以特有的方式举行各种礼仪活动和节庆活动,以独有的方式表达本民族或本区域的民众对自然界和宇宙认识,以不同的方式展示自己的具有历史传承的手工艺技能,这些均是文化具有民族性的具体表现。第二,具有活遗产性。它不仅向人们传递出一个民族、一个地区历经一定时期的发展而形成的特有文化传统信息,而且更应当具有世代传承的可能与必要,因而也就具有了“活遗产性”。有学者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称为“活遗产”。第三,具有以口传身授方式体现的传承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多是以口头形式通过人们的视觉器官和听觉器官在成员内部集体性地传播、演绎与发展。口头性和集体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上的突出表现。前者是指人们以口头形式世代相传和演进已有的口头传说、表演艺术、社会礼仪、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认识和传统的手工艺技能;后者则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是一个或若干个自然人或者团体的产物,而是在不断地被民族内的众多成员传播、演绎过程中,受到无数的传唱者、讲述者、表演者、礼仪司职者、手工艺者不断的琢磨与加工,同时也融入了许多听众、观众的意见和情趣,从而使文化内涵不断丰满。第四,具有利益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享有者享有的权利,其内核是利益,包括财产利益和人格利益。财产利益主要以有体物为其载体而体现,但也包括未被物质载体固定的利益,如人们的表演、技能实践所体现的财产利益。人格利益通过从道德、伦理和哲学等角度对人的人格认识所产生的一种观念利益。
二、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关系到国家的文化安全、社会的和谐发展和民族文化的血脉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历史发展的见证,又是珍贵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资源。保护和利用好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第一,在经济全球化的形势下,西方一些国家极力在全世界推销其思想文化,在文化上推行“单边主义”,威胁到其他国家的文化和文化安全。保护不同民族、群体、地域的传统文化,维护世界文化的多样性,成为国际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已意识到保护本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第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共同承载着人类社会的文明,是世界文化多样性的体现。我国各族人民在长期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的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其所蕴含的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和文化意识,是维护我国文化身份和文化的基本依据,是连结民族情感的纽带和维系国家统一的基础。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不仅是国家和民族发展的需要,也是国际社会文明对话和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2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第一,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力度不够。由于民间文化历史悠久、种类繁多,政府部门长期不够重视,普查工作力度不大,导致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状况、存在种类、数量和消失的状况认识不清,缺乏深人和广泛的了解。我国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也相对滞后,如陕西户县的农民画、陕北的安塞腰鼓、青海同仁的热贡艺术、新疆哈萨克族的“姑娘追”、壮族的“三月三”、苗族的姊妹节、云南傣族泼水节等,在数量上明显占有世界总量的很大份额,但仍没有申报成功。第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观念滞后,资金技术缺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缺乏正确的开发利用。由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未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保护相关的一系列问题得不到系统性解决,保护标准和目标管理以及收集、整理、调查、记录、建档、展示、利用等工作相对薄弱,保护、管理资金不足。观念滞后表现在:一是轻视或忽视
民间文化在主流文化中的地位和作用;二是在认识和实践及法制建设中,“文化遗产”被“文物”所取代,“文物”保护被等同于对整个文化遗产的保护,从而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得不到足够重视;三是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消失是一种客观必然,主张任其自生自灭,无须保护;四是认为目前国家财力有限,无暇顾及,等经济高度发达后,再进行保护。这些认识上的偏差对有效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产生了严重的影响。第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缺乏法律保护依据。现有的文物保护法只是将有形文化遗产列入保护范围,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没有科学的界定和权威的说明,也未能列入该法的保护之下。虽然少数地方出台了地方性法规,但仍不能适应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需要。第四,缺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育及人才的培养,传承渠道不畅。教育领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缺乏重视和价值认知,教育与非物质化遗产保护、传承脱节。我国大学中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学科极度缺乏,不能培养提供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所需的社会人才。年轻一代的公民越来越远离本民族的传统文化,生活在充斥着网络、选秀、圣诞节的环境中,而丧失了对民族文化的关注与热爱,中华民族五千年绵延不断的民族民间文化将面临断裂的危险。
综上,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严峻形势。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了特定民族或群体的审美个性和文化精神,其独特性是其他依附现代工业社会所产生的文化所不能取代的。从某种意义上,它的消亡意味着民族个性、民族特征的消亡。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多是口耳相传,诉诸视听而疏于记录和固态化,因而常常是转瞬即逝的、不可再生的。一旦消亡或流失,在落后的记录手段和技术条件下,基本无法恢复或再生。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虽然丰富,但也很脆弱。一些依靠口授和行为传承的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许多传统技艺濒临消亡,大量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珍贵实物与资料遭到毁弃或流失境外,随意滥用、过度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象时有发生。许多传统技能和民间艺术后继乏人,面临失传危险;一些独特的语言、文字和习俗迅速消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人员短缺,出现断层;如民间戏曲、戏剧在衰落,年画、剪纸、皮影正在逐渐消失,许多传统的民俗文化艺术如萨满调、子弟书等已经绝灭,岔曲、古琴也濒临绝灭,剩下的摔跤、拉洋片、庙会等生存环境不容乐观。因此,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已经刻不容缓。
三、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
鉴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殊性,单靠“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弘扬、传承和振兴”等保护措施已远远不够。必须加强立法,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才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全面的保护。
1加强国内立法。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尚不健全,修改后的《著作权法》,虽然将杂技艺术作品列为保护的客体,但仍没有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列入保护范围;《文物保护法》也没有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保护的客体。由于立法的滞后,致使许多具有一定历史价值的文化遗产不能得到明确的法律保护,制度性因素对文化遗产保护的影响很大。因此,我们应当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加大立法的力度。1950年,日本就颁布《文化财产保护法》;1960年,韩国颁布《无形文化财产保护法》;1966年,突尼斯颁布《文学和艺术产权法》,用法律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1976年,美国制定了《美国民俗保护法案》。现在世界上以知识产权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国家已有50个左右。当然,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工作已逐步展开。1997年,国务院出台《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云南和贵州先后颁布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2002年8月,《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法》的建议稿出台,后该法名称改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并成立了专门小组,协调各方加快该部法律的立法进程。2005年3月,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这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首次就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权威指导意见。立法工作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因而,我们必须加大对一些基本问题的深入研究,在实践经验中总结提炼出相关的法律原则并通过立法以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制度。
2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民法保护力度。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有形的文化遗产相比,其最大的不同在于它是一种知识性的信息,是人类智力活动的成果。有形文化遗产可以采取“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弘扬、传承和振兴”等抢救性方式进行保护,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涉及的法律关系繁杂,如何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创造者或保有者与利用者和获利者之间的关系,是民法保护中必须要解决的问题,根据现有确立的有效保护人类智力活动创造成果的知识产权法,非物质文化遗产因其年代久远被划人了不受保护的“公有领域”或“现有技术”里,而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产生的新成果则可以获得知识产权。在当代,现代信息技术可以使一些有保护价值的信息轻易地脱离其原始的载体和环境而被无限地复制并加以利用。在现实中,有技术和资金保障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者通常都是来自该非物质文化遗产发源地之外的人。从而引起一系列的问题。知识产权法不能对现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者带来利益的专有权保护,且非物质文化遗产一直由特定的族群进行活态传承,如果判定其创造者早已消逝而不提供保护必然引起该族群的不满和异议。
从知识产权法的角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可操作性方面亦存在一些问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草案)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只作了三条原则性的规定,即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知识产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公开使用时应表明其来源民族、群体或区域;国家机关和自治机关应当维权并可提讼。这样的规定显然不够具体,而且缺乏可操作性,它不能构成完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其不足在于:第一,没有明确规定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首要解决的便是谁是权利的主体或权利的归属问题。该草案第30条规定“公开使用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应当通过适当方式表明其来源民族、群体或者区域”,说明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属于其来源民族、群体或者区域。但此条款本身是对署名权的规定,没有明确规定权利的主体。因此,建议增加:“特定民族、群体或者区域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归该民族、群体或者区域所有。”作为本条第1款,原先的规定为第2款。第二,没有规定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享有知识产权的主体究竟有哪些权利?根据《著作权法》应包括精神权利与经济权利。前者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后者有复制权、演绎权与传播权。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群体性、传统性、变异性、地域性的特点,它不同于一般知识产权所保护的创造性智力成果,因而
其知识产权的具体内容也会有所不同。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应当享有的精神权利包括:(1)公开权,即将尚未进入公有领域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通过书面出版、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向本民族、群体、区域以外公开的权利;(2)署名权,即表明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来源于何种民族、群体或者区域的权利;(3)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权利主体应当享有的经济权利包括:凡以营利为目的,在本民族、群体、区域以外使用非物质文化表现形式,须经所有人或者法律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民族自治机关许可,并支付一定使用费用。
3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政法保护力度。我国已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成员国,需要一部国内法与之衔接配套。尚未出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应当是一部规范各级政府及文化主管部门进行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公共文化服务时的目标、原则、职责和权限的法律,也必然涉及并调整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政府、社会、专家、非物质遗产权利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对于尚处于仪式、民俗阶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应当保护其持续存在和自主发展,努力从多种角度认识其价值的复杂性,并加强调研、记录与沟通;对于已经发展到有独立作品形态或高难个人技艺水平的遗产品种,政府应当采取不同的做法,对有市场需求的可支持其产业化操作,以贸易的方式促进文化“走出去”;而对暂时没有市场前景的则要靠政府公共服务支持。这些专业问题都需要在立法中认真处理。从行政法的角度看,就是要规范和调整政府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职责或行为;规范政府在普查、建档、研究、保存、传承、弘扬等方面的行政保护行为,以及为实现这些保护行为而提供的财政、行政、技术等措施。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而言,法律上的民法保护和行政法保护,各有侧重,也各有局限和难度。现行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所提供的民法保护通过两个途径实现:一是依赖于著作权人权利的确认和对权利的主张;二是依赖于其作品的市场价值。因此,通过民法手段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仍然面临着巨大的障碍:一是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知识产权归属难以确认,谁主张并行使权利、保护期有多长等问题已超出传统知识产权理论的范畴;对此法学界并没有形成共识;二是许多珍贵、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没有或基本上没有市场价值。如果单靠民法保护而没有行政法保护,其结果就会导致大量缺乏市场价值,却有着珍贵的历史、文化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迅速自生自灭,其作为历史文化遗产所需要的保存、记录或传承、弘扬等就无以为继,而且得不到其他法律上的救助。
非遗文化民间艺术范文篇8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新疆民族民间美术;高校;传承
民族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承载我国各民族历史记忆和文化内涵的活化石,是中华民族重要的文化资产。当前,在城市化、现代化进程中,非物质文化的传承面临诸多问题:大批有历史、文化和艺术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大量珍贵实物与数据遭到毁弃,一些民族古老传统节日、民间手工艺、原汁原味的民间舞蹈和民歌离我们远去,一些依靠口传身授方式加以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许多珍贵的传统技艺正在迅速消逝,甚至由于传承人的逝去而濒于消亡。我国民族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引起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2005年3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意见对于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高校是传承人类文化的重要阵地,也是人类文化的传习地,必须要在保护和传承民族民间文化遗产发挥重要作用。本文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视野中的新疆民族民间美术教学视角,阐述高校美术课程的开发与建设,对传承和保护新疆各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作用。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视野中的新疆民间美术现状
民间美术特指在历史发展过程中,由身处社会下层的普通劳动群众根据自身生活需要而创造、应用、欣赏,并和生活完全融合的美术形式。民间美术不是由功能划分或艺术形式划分的美术品类的集合,而是指包括了民间雕塑、民间建筑、民间工艺美术在内的,一个相当宽泛的艺术范畴。新疆民间美术涵盖范围广泛,各民族在长期的生产生活的时间中,创造了丰富多彩的民间美术。维吾尔族有独具特色享有盛名的土陶制作、雕刻、木器加工、服饰、绸布织染、地毯、首饰打造、乐器制造、金属工艺等;哈萨克族民间美术有毡房及装饰、鞍具辔具、民族建筑及装饰、工艺器皿等等,塔吉克族长期以来也形成了别具特色的民间美术如妇女的刺绣等,还有新疆蒙古族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刺绣技艺、服饰制作等,柯尔克孜族丰富多彩的民间图案,还有锡伯族刺绣等等,新疆各族人民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创作的各种民间美术形式,体现了他们的审美情趣和价值取向,这些都是我们进行研究的重要资源。各民族文化的交融、混合和个性跳动,使新疆成为民族文化的博物馆。各民族的手工艺品既能满足人们日常生活的部分需求,又为各个社区增添了靓丽的风景。
到目前为止,国务院共颁布了三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每批名录中都有新疆民族民间美术包括民间工艺入选。2006年5月20日,国务院批准文化部确定的第一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新疆维吾尔族的模制法土陶烧制,花毡、印花布织染,桑皮纸制作等3项民间工艺入选。2008年,新疆又有41个项目入选第二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其中传统美术4项:维吾尔族的枝条编织和刺绣、蒙古族刺绣、柯尔克孜族刺绣。传统技艺8项:维吾尔族的棉纺织技艺、艾德莱斯绸织染技艺、地毯织造技艺、卡拉库尔胎羔皮帽制作技艺、民族乐器制作技艺、传统小刀制作技艺,哈萨克族毡房营造技艺,俄罗斯族民居营造技艺。民俗5项,其中涉及民族服饰的有3项,分别是蒙古族服饰、维吾尔族服饰、哈萨克族服饰。2010年,第三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推荐项目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11项入选该名录。新疆锡伯族刺绣入选传统美术项目。和田地区维吾尔族民居建筑技艺(阿依旺赛来民居)入选传统技艺项目。
在国务院颁布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之后,新疆也颁布了第一批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民间手工艺和民间美术共计有32项入选。其中,维吾尔族民间工艺美术就有模制法土陶烧制技艺、模戳印花布技艺、花毡制作工艺、玉雕技艺、帕拉孜纺织技艺、传统小刀制作技艺、卡拉库勒羊胎羔皮帽、于田服饰、民间刺绣工艺、艾德莱斯绸织染技艺等20项。2006年,第一批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扩展项目,传统美术2项,分别是哈萨克族花毡制作技艺和维吾尔族花毡制作技艺;传统手工技艺3项,与民间美术有关的有乐器制作技艺。哈萨克族民间图案文化、毡房制作技艺、花毡制作工艺、哈萨克族服饰制作技艺等。新疆蒙古族服饰制作技艺、刺绣技艺。柯尔克孜族绣花布单制作技艺、马鞍制作技艺、约尔麦克(毛线编)编织技艺。新疆俄罗斯民居与建筑艺术等。
2008年第二批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共78项,传统美术(11项),维吾尔族阿依旺赛来民居建筑艺术、建筑装饰图案,哈萨克族皮革编织技艺、芨芨草编织技艺、骨雕技艺、毛线编织技艺、毡绣和布绣,蒙古族唐卡,锡伯族刺绣,回族刺绣,新疆满文、锡伯文书法。传统手工技艺19项,分别是,维吾尔族花帽制作技艺、胡尔捃制作技艺、木制器具制作技艺、苇编技艺、和田果西格尔地制作技艺,哈萨克族马鞍制作技艺、木制器具制作技艺等。“大学教育应该成为非物质文化传承的重要方式,它既可调和非物质文化国际保护、国家保护和民间保护之间的矛盾,又可回避基础教育高考指挥棒带来的种种尴尬。”[1]新疆地区蕴藏着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新疆高校美术专业知识体系中,以新疆本土文化为背景开设新疆民族民间美术的理论与实践教学,对地域民间美术进行全面挖掘与研究,并纳入高等美术教育中来,将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民间美术纳入高校进行文化传承,以体现丰富的地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价值。
非遗文化民间艺术范文1篇9
关键词:新疆;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与保护
中图分类号:G12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06-0218-02
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其他文化遗产一样,都是人类文明的结晶和人类的共同财富。但由于经济全球化,文化多元化的影响,西方文化、流行文化、汉族文化正严重冲击着中国广大少数民族地区,而这些地区长期传承的传统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于土俗、弱势,正处于濒临消亡的境地,因此有效地保护这些传统非物质文化遗产已变得十分紧迫。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述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人类口传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申报规定中的阐述,非物质文化遗产即“有代表性的传统杰出工艺,有代表性的非文字形式的艺术、文学,突出代表民族文化认同,又因种种原因濒于失传或正在失传的文化表现形式。这些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各类戏曲和相关的面具、服装制作工艺;舞蹈,如民族民间节日舞蹈、祭祀舞蹈、礼仪;音乐,如各类民族民间音乐以及乐器制作工艺;口传文学,如神话、传说、史诗、游戏和故事;各种精湛杰出的工艺、手工艺,比如针织、织染、刺绣、雕刻、竹藤编织、面人制作、玩具制作和剪纸等。”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口传心授、口耳相传、世代传承的无形的活态流变的文化遗产,它鲜活地扎根生存于民族民间,主要表现为人民的生活方式和生产方式,是一个民族的生命记忆和活态文化基因,是人类创造力、想象力、智慧和劳动的结晶,是文化多样性的生动展示。
二、新疆非物质文化遗产所面临的主要问题
新疆民族众多,13个主体民族在文化艺术上均有无可达及的造诣,每一个民族都有口述文学、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民间美术、戏曲曲艺、传统工艺和技艺、传统礼仪、节日庆典、游艺活动等传统文化。但随着社会环境的不断变化,各种文化的不断冲击,许多民族的非物质文化已处于濒临消亡的境地,下面我们以木卡姆为例简要谈一下这些非物质文化所面临的主要困境。
1.生存环境问题
现在新疆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的最大威胁就是逐渐失去其赖以产生、发展的社会环境。近20多年快速发展的交通、通讯和市场经济以及日益开放和现代化的倾向,极大地改变了新疆相对孤立封闭的社会环境。社会环境的变化,社会条件的变迁使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而逐渐地被人们所忽视,尤其对于各类传统的民族民间音乐,由于其古旧的风格特点不能满足现代人对时尚的生活和要求,日益不被人们所接受,这也是流行音乐和庸俗音乐风靡市场的主要原因。在新疆维吾尔族地区,以前每逢节日、喜庆,人们几乎都会请民间艺人表演木卡姆和其他维吾尔族民间音乐,现代流行音乐进入后,由于流行音乐音响强劲,用人不多,花费较少,传统音乐正逐步被流行音乐所取代,群众中能演唱木卡姆歌曲,表演木卡姆舞蹈的人数已日益稀少。
2.传承与创新问题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基本靠一代一代人的口传心授来传承,这种文化的继承与扩散方式的持续性很容易受到外界因素如继承人的影响,所以人的问题是关系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发展的一个关键问题。在新疆,各种民族民间艺术大都以群众或民间艺人的口头传承方式流传下来,人走艺亡的情况十分严重,现在已没有任何一位民间艺人能完整地演唱、演奏十二木卡姆了;有的木卡姆的某些部分如刀郎木卡姆的舞蹈,旧时表现的是刀郎人狩猎生活的全过程,但在“”中却被批判为“野蛮”、“落后”和“低级”的,如今在民间已经走了样,现在在某些刀郎地区,能表演狩猎舞蹈的只有三五位民间艺人了。其次对于有传承创新责任的年轻一代,他们更多的是接受现代文化,文化的全球化使年轻一代人更容易接受社会的主流文化,“对古老的传统文化失去兴趣或不感兴趣”,新疆木卡姆尤其如此。今天的维吾尔青少年,对木卡姆及其代表的传统文化价值和历史价值都知之甚少,更不用提进一步发扬创新了。这也是已列入《人类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所面临的共同重大问题。
3.曲目整理需完善问题
非物质文化遗产如同生态环境一样,一经破坏是很难再恢复如初的。一旦消失,如果没有很好地记录,我们就永远不会知道它是什么样子。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本可以保存,传承和发展,但过早地因人为原因被毁灭和抛弃了。近50多年以来,维吾尔族民间音乐始终以“半口授半定谱”的传承方式平行传播着,随后才是完全定谱阶段,而对已留下的《十二木卡姆》的录音从结构上进行推断,存有明显缺漏。目前,已出版的几种维吾尔木卡姆,都未做到“音谱同步”。学唱和研究各种维吾尔木卡姆的可靠版本,尚待编撰。
4.保护经费短缺问题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资金短缺问题不仅在中国存在,而且在很多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也存在,“实际上,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拥有巨大的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而它们共同面对是保护经费匮乏的问题”。对维吾尔木卡姆传承,民众和社会专业机构有着迫切的要求但缺乏有力的财政支持。木卡姆以前的录音、录像资料由于保存手段落后,目前急需将它早期录音、录像资料,转换成数字化载体,以利于多种方式的异地储存,但由于工程浩大,没有有力地人力、物力、财力支持。民间木卡姆表演机构和团体也因观赏人数稀少,都难以维持自身运转。《十二木卡姆》的庞大篇幅和演出长度,与日益加快的生活节奏存在矛盾,除了专业艺术团体在剧场中的演出和少数人偶尔欣赏的活动之外,日常生活中已很少见到完整演出。
5.保护理念需发展的问题
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就是民众的一种生活方式,人类特殊的精神创造,是一种生命的存在,一种生态之中的链条,不可孤立看待。如果为了保护的方便和有效,我们把保护对象从它的生存环境中抽绎出来,给以特别的关注;那些在继承和发扬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优秀传承人的思想,他们的价值观,他们的生活方式我们又当如何保护,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往往具有地域性,民族性的特点,在保护的同时又如何与其他文化进行交流和发展,这些都是需要我们关注的问题。
三、保护新疆非物质文化遗产应采取的主要对策
1.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环境问题,需要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在面对新的生存环境时,保故纳新,自我调节变革,保持其核心价值,以找到生存的土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生命存在,它与一定的自然、社会、历史和群体发生关系,当这些自然、社会、历史和群体发生变化时,它本身不可能不产生变化,只是随着时空的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吸纳新的东西,以新的内容和更加多彩的形式与时代同步,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适应市场的需要。因此,在面对社会发展和文化市场化时,我们应适应这种社会变化而不是回避它,但这并非是说完全由市场来决定,而是通过市场为媒介让其不断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有更好的生存与发展机会。同时还可以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人、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冲突。但这一过程必须坚持生态原则,任何非物质文化遗产都产生于特定的环境中,如果没有原定的文化氛围,民族性、地方性的特色将不复存在。遵循文化原生态原则就是要以维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型为准则,依托文化母体,注重文化生态,主张在原文化生态环境中进行开发保护。
2.目前中国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存在这重物轻人的问题,许多掌握传统技术的人及他们的创造物或赖以显示其技艺的物质载体都在迅速的消失,很多精湛的传统技艺没有留下传承者,因此要建立健全传承人培养机制。一方面要尊重现有的非物质文化传承方式,使目前还存在的非物质文化有合适的接班人;另一方面要培养年轻一代人对传统文化的兴趣,可以建立非物质文化研究学,在高校开设相关专业,培养专业人才及年轻人对传统文化的兴趣和实践能力。如在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主席铁木尔・达瓦买提的领导、支持下,新疆艺术学院创办了木卡姆表演艺术班。木卡姆表演艺术班不仅培养学生学习木卡姆的演奏、演唱,还为他们专门开设了政治课、文化课、音乐课,以提高他们的政治认识,开阔他们的艺术视野,培养他们科学文化知识。此外,学校还精选了一批懂得木卡姆、精于木卡姆的教师来为他们讲课授业,组织了一批有造诣的教师,根据木卡姆的特点,专门为他们编写了一套系列的教材,还不断请著名木卡姆民间艺人进学校,组织同学每学期都深入民间,向民间艺人学艺等一系列的措施,以保证他们表演的木卡姆能保持传统的原汁原味,防止他们在不断的社会变化中,可能出现使木卡姆“洋化”、“汉化”的倾向。
3.政府应组织以文化、民族和发改职能部门为主,其他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专门工作组,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战略规划,对全区非物质遗产资源的挖掘、抢救、保护、开发和构建文化产业实施决策和领导,提供人员、资金和物资的保证。
4.学术界专家学者要全面考察可开发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其次还要对其进行理论性研究和应用性研究,对以申遗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追本溯源分析研究在当今经济文化背景下它的发展趋势,判断出这些行为意识明天将会向何处发展,据此得出的理论性和应用性研究成果除了能给政府决策带来指导性意见之外,也将对继承传统,推陈出新起到巨大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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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文化民间艺术范文1篇10
【关键词】跨文化视角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传承模式
【中图分类号】G1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4810(2014)02-0010-03
中华文明源远流长,屹立在世界文明之巅。作为中华传统文化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非物质文化是广大劳动人民世代生产生活实践中宝贵精神财富的结晶。河北省物产丰富,人杰地灵,孕育了独特的燕赵文化审美价值理念。一代又一代辛勤质朴的燕赵儿女留下大量珍贵的物质文化遗产,更创造了享誉海内外的各类形式多样,艺术气息浓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如吴桥杂技、沧州武术、武强年画、井陉拉花、蔚县剪纸、永年吹歌、衡水内画、曲阳石雕、西河大鼓、河北梆子、徐水狮舞、女娲祭典、耿村故事、屈家营音乐会、磁州窑烧制工艺等。这些凝聚着深厚河北地域文化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现了我省文化的魅力,是连接世界文化与中华文明的精神桥梁与情感纽带,为文化遗产的薪火传承做出了重要贡献。
一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现状
一直以来,河北省委、省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工作高度重视,在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与全省文化工作者的共同配合下,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工作取得了较快发展。一方面健全了组织领导体系,成立了相应的组织机构与工作部门,如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河北省民族民间文化研究保护中心,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委员会等。另一方面,确立政策保障制度并积极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制度的构建。出台了《关于加强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实施意见》。目前,我省已初步形成部级、省级、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在国务院公布的首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518项)中,我省以39项的数量位居全国第四。此外,我省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以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如举办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果展,组织河北特色民间艺术表演与交流等。由此可见,国家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我省相对较为宽松的产业发展环境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工作开拓了广阔空间,这将为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开发带来更多机遇。同时也面临严峻的挑战,如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城乡居民的精神文化产品消费相对较少,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投资减少,从业者收入下降,企业经营不景气,非物质文化产品国际市场需求不足、购买力下降、出口减少,甚至有些文化产业项目不得不变更或者延缓。
二跨文化视角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
文化包罗万象,在不同文化交往的过程中,人们力图保持自己特定的文化身份,并对其他文化也有一定程度的了解,从而更好地适应其他文化背景。跨文化是发生在不同文化背景交际者间相互作用的行为。世界各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模式均体现出不同国家的民族文化传统,如日本、韩国、意大利、法国,以其独特的传承形式诠释其民族精神。通过对比分析,以此为我省民间文化艺术的传承提供参考依据。
1.日本的“线型”模式
日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如歌舞伎、能乐、人形净琉璃文乐、插花艺术、日本料理等已成为其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使传统文化得以传承,除了每年在日本各地举行的各种传统活动,比如身着传统服饰的游行、焰火大会等之外,日本政府还分别在东京、奈良成立了国立文化研究所,专门从事古典表演艺术与工艺技术的资料调查和分析工作。亦通过分布在日本各个大学和图书馆的各类民间研究机构,如早稻田大学演剧博物馆、松竹大谷图书馆等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启蒙与推广活动,成为日本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研究和教育的基地。
2.韩国的“伞形”模式
传统歌曲、传统木制建筑的木工大师—大木匠、驯化猎鹰、宗庙祭礼乐、唱剧、江陵端午祭、圆圈舞等已成为韩国宝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韩国政府、地方社团重视对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广大韩国民众也十分注意对传统文化的继承。众多民间性质的活动,如安东河回村社稷大祭等,形象地反映出韩国人民对文化传承的重视。甚至在韩国产的香烟包装盒上,韩国地铁站的广告栏中及韩国飞机座背上,随处可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广告。韩国政府通过开发现代观光旅游来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承和发展,如济州岛海女文化、大长今民俗村特色传统活动,较好地吸引国内外游客,并鼓励部级艺术家为外国游客表演,将高水平传统艺术呈献给各国游客。
3.意大利的“树型”模式
从威尼斯到翡冷翠,从“贡多拉”到“我的太阳”,作为希腊文化中心、罗马文明殿堂、文艺复兴先驱,意大利保存下来的各类历史文化遗产不胜枚举。以西西里傀儡戏(木偶戏)为例,意大利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较为注重生态传承和整体开发。位于亚平宁半岛西南的西西里岛有许多舞美设计考究的木偶剧场。木偶艺人专门请手工精湛的工匠雕刻、着色、设计木偶形象。这些工匠沿用数百年流传下来的制作工艺、手工繁复雕刻,做出面部表情高度夸张的木偶。表演者通过高超的技术来表现宏伟的史诗传奇。意大利政府为青年木偶艺人开办培训场所,举办西西里木偶节并开设奖项,在国内外举办木偶展览,兴建木偶戏学校等。此外,意大利的乡村“生态博物馆”是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又一亮点。生态博物馆将当地的自然环境、历史文化遗产,如传统的磨坊、酿酒坊、打铁作坊甚至古老烧炭土窑等,以及浓郁的乡村节庆、传统歌舞、服饰等传统文化习俗、村民的生产生活方式整体互动地保护起来并加以展示,吸引了大批国内外游客,让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整体性传承,促进了国内外旅游业的发展。
4.法国的“塔形”模式
无论是塞纳河左岸的文艺气息,还是普罗旺斯浓郁的田园风光,亦是花都巴黎的浪漫风光与米其林餐厅的法兰西大餐,无一都向世界展示着法国的文化艺术瑰宝。由专家、学者和文艺爱好者组成的民间协会,利用专业知识向政府提出保护与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中长期计划。法国政府鼓励民间组织,如巴黎大众艺术和博物馆对民族舞蹈、歌曲、传统手工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存和展示。通过设立“文化遗产日”向公众提供了解历史与文化的窗口,使得这些饱含民族思维方式、想象力与文化意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法兰西精神的标志,承载着一个民族的文化生命密码。
三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传承模式的构建
积极推进河北省由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大省向强省转变,有助于建设和谐文化,有利于丰富精神文明,有益于改善人际关系,营造人文环境。如何构建适合我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模式,已成为广大研究人员不断思考的新问题。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具有不可逆性,一旦遭到破坏,将造成无可挽回的严重损失。因此必须选择一种可持续发展的“绿色”传承模式。
“生态”一词,源于古希腊文字,如今涉及的范畴也越来越广。简单地说,是指一切生物的生存状态以及彼此之间相互作用的关系。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态传承,应以全面的、科学的规划为基础,通过深入资源挖掘与整合,结合品牌特色与地域特色,结合多样品种与多种档次,结合手工生产与机器制造,结合传统工艺与现代技术,努力使民间手工艺制造业成为河北文化发展的支柱产业。
1.引入现代设计理念,打造品牌和地域产业园区
对传统技艺的遵守和保护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态传承的根本和基础。然而,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必须紧密联系当前社会的发展与人民的生活,才能具有广泛的基础,顺应时代的发展。这就需要在传统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合理利用方面融入或引进现代的设计理念,关注到现代人的审美心理和审美观念。在思路上既坚守传统,又面向现代。要设计研发一些具有时代感和现代气息的产品,赢得青年人的喜爱,从而在现代市场竞争中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以我省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衡水内画”为例,传统的“内画”艺术主要生产各类的鼻烟壶产品,而如今这一传统功能已发生重大改变,在保留传统工艺和绘画技艺的同时,产品的生产有所创新,研发出新样式和新功能的产品。目前,该项目设计生产出一些精美的化妆盒、香水瓶、微型个人肖像瓶、花瓶等观赏性较强的工艺新产品,转变了鼻烟壶的原有功能,赋予其时代化的新内容,注入了新活力。目前“内画”艺术品远销欧美等地,深受欢迎,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好产品需要更好、更独特的个性化包装与装饰,将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如蔚县剪纸、武强年画、安新柳编、定州陶瓷等品类作为重点项目加以生态开发,并以资源所在地形成重点产业园区,组织规模加工,积极拓展全省乃至海内外市场,打造“华北民间手工艺经济区”,发挥对周边城市的卫星辐射作用,创建影响国内外的民间手工艺制作和销售产业基地。
2.整合工艺美术资源,开发传统工艺品现代附加值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持续传承,应将对手工艺品传统用途的追求转变为注重其附加值与文化内涵价值的开发上来,培养文化生态,营造保护文化空间。以冀南皮影刻制技艺为例,冀南皮影是中国皮影的重要分支和流派之一,是邯郸市首批入选部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主要流布于磁县、成安、曲周、馆陶县和肥乡县。其特点是造型粗犷古拙、体制简练、雕绘结合,体现着中国皮影戏的早期风貌。保留皮影工艺品的传统表演功能之外,将其转型为小巧的礼品,成为具有浓厚乡土气息与中华文化的佳作。又如,魏县花布染织技艺与威县土布纺织技艺,由床单、被面制品转型为现代家纺、服装、工艺壁挂等,大大提升了产品附加值与销量。为了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命脉的衔接性与真实性,其传承往往发生在师徒之间或家族之内。然而,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速,应树立动态的、立体的传承理念。以各地传统节日的活动,如庙会、赶街、汇演为契机,展示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独特民族文化魅力,使观众在欣赏各种技艺的展示和表演的同时感受传统、继承民俗。
四结束语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工作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任务光荣而艰巨。为了更好地完成这项工作,全省上下需以现代化的文化创意与审美观念为指导,以燕赵大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基础,结合时尚流行元素,创造丰富多彩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与民族文化特色的手工艺品,形成在国内外影响广泛的“燕赵风”新民俗文化潮流,从而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全面推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和构建和谐河北,做出新的贡献,对实践河北民间艺术产业生态发展模式及可持续的传承提供思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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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陶伟、田银生、吴霞.世界遗产中古城研究方法与内容初探[J].地理研究,2002(2):210~218
非遗文化民间艺术范文篇11
摘要:
少数民族曲艺是中华文化艺术宝库中的一大瑰宝,不仅具有独特的艺术价值,而且具有弥足珍贵的历史价值,其保护和传承对于维护中华民族文化的多样性具有重要作用。2006~2015年间,我国对少数民族曲艺的保护做出了一些努力,建立了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保护体系,出版了大量的学术研究成果,举办了多届全国少数民族曲艺展演活动。然而,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如四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少数民族类曲艺项目偏少且集中于部分少数民族、传承人面临年龄老化后继无人且男女比例差别大、演艺团体匮乏、观众群体少等。在今后少数民族曲艺的发展中,应该进一步加强对曲艺项目的挖掘、申报与管理,出台措施提高传承人的文化自觉,合理利用生产性保护及数字化保护,促进少数民族曲艺非遗文化的传承和发展。
关键词:
少数民族曲艺;非遗名录;传承人
曲艺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类别之一。曲艺是中华民族民间说唱艺术的总称,是一种以“说唱”为表现形式来叙述故事的表演艺术形式。我国是拥有56个民族的大家庭,55个少数民族同样也创造了属于其民族的独特曲艺艺术形式。保护和传承少数民族曲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丰富和完善我国的曲艺艺术宝库具有重要意义。
一、保护和传承少数民族曲艺的重要价值和意义
少数民族曲艺承载了少数民族的独特艺术魅力,是中华传统文化的艺术瑰宝,不仅丰富了我国的曲艺艺术素材,而且记载了我国少数民族的历史文化,具有重要的艺术文化价值和历史文化价值。因此,保护和传承少数民族曲艺艺术,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及现实意义。
(一)少数民族曲艺具有独特的艺术文化价值
曲艺,又称“说唱”艺术,是我国众多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一大瑰宝。曲艺主要依靠“说唱”这种形式来叙述故事,简练而生动,为人们喜闻乐见。少数民族曲艺最大的特点就在于它的民族性,最鲜明的艺术特征也在于它的民族性。少数民族曲艺主要流布于少数民族地区并且采用民族语言(方言)或多种语言(方言)来“说唱”故事,这也是与汉族曲艺艺术最主要的区别。有些少数民族曲艺曲目在语言上体现了鲜明的交融性,即在说唱表演中融汇了汉语及民族语或方言。比如以满族为主创造的“子弟书”便有采用满语、汉语交叉表演的历史。现今,在汉蒙杂居地区仍有“乌力格尔”蒙古族艺人可以同时夹杂汉语进行表演。在塑造说唱故事的主人公上,对于同样一个英雄人物在不同民族都打上了各个民族的鲜明文化烙印,体现了各民族曲艺文化的相互贯通与交流。比如武松这一人物形象是汉族曲种中的鲜明形象,然而这一人物形象不仅在藏族的《格萨尔王传》说唱故事中有所反映,而且在蒙古族的“乌力格尔”说唱故事中也有体现。
(二)少数民族曲艺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
少数民族曲艺的另一重要文化价值在于它的历史研究价值。曲艺主要依靠艺人的口头说唱来传承,少数民族曲艺同样也是依靠口头说唱这种形式来传承。少数民族曲艺的这种传承方式使其保留了较多的曲艺艺术的原始形态,也为少数民族曲艺的历史演变提供了可资观照的范本,因此少数民族曲艺也被称作研究少数民族历史文化的“活化石”,具有较高的历史研究价值。比如被称为少数民族三大英雄史诗的《格萨尔王传》、《江格尔》、《玛纳斯》,即通过藏族(“岭仲”)、蒙古族(“陶力”)及柯尔克孜族(“柯尔克孜达斯坦”)这三个少数民族曲艺艺人的不同说唱形式传承下来,成为记载少数民族历史的重要形式。各少数民族的历史记忆通过少数民族曲艺艺人的加工创造得以长久地保留下来,填补了没有文献记载时期的历史空白,成为研究少数民族曲艺史及少数民族发展史的重要历史参照范本。
二、少数民族曲艺类非遗名录保护与传承人传承现状
(一)少数民族曲艺类非遗名录保护现状
2006~2015年间,国务院分别于2006年、2008年、2011年、2014年公布了四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本课题组认定少数民族曲艺项目主要依据:一是以少数民族名称命名的曲艺项目,如达斡尔族乌钦、傣族章哈等;二是曲艺项目中未提及民族而所属民族明确的曲艺项目,如乌力格尔、好来宝等;三是为汉族及多个少数民族共有的综合性曲艺项目,如新疆曲子,为汉、回、锡伯等民族所共有,也视为少数民族曲艺项目。根据本课题的认定方法,四批部级非遗名录中少数民族曲艺项目共计21项,其中正式名录中17项,扩展名录中1项。
1.部级曲艺类非遗项目数量整体呈下降趋势
从已公布的四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及扩展名录中可以看出,我国少数民族曲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数量整体呈下降趋势。
2.各少数民族非遗项目数量分配相对均匀
在已公布的四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及扩展名录中,少数民族曲艺类非遗项目在各主要少数民族中分布相对均匀。
3.非遗项目分布省份集中在民族地区
在四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及扩展名录中,少数民族曲艺类非遗项目所在省份多为民族地区。
(二)少数民族曲艺传承人传承现状
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传承者,而少数民族曲艺传承人则是少数民族曲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传习者和承载者。2006~2015年间,目前共有24位少数民族曲艺类非遗传承人。
1.少数民族曲艺类非遗传承人数量及所占比重呈下降趋势
根据文化部已公示的四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统计结果显示,少数民族曲艺类传承人在经历了从无到有后,呈现出明显的下降趋势。(见表2)同时,少数民族曲艺类非遗传承人所占当前批次曲艺类非遗传承人的比重也呈现出先升后降的趋势。
2.少数民族曲艺类非遗传承人老龄化且性别差距较大
根据统计数据显示,目前少数民族曲艺类非遗传承人大部分年龄偏大。总体来看,在四批部级非遗传承人中,少数民族曲艺类非遗传承人1920后共计2人,1930后共计7人,1940后共计7人,1950后共计4人,1960后共计4人。且在这四批部级非遗传承人中,第二批少数民族曲艺非遗传承人中,男性占绝大多数,而在第三批和第四批中,女性占多数,并且呈现上升趋势。
3.少数民族传承人传承的并非都是少数民族非遗项目
一般来说,汉族传承人传承汉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少数民族传承人传承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然而,这种情况也并非绝对。在数据统计中显示,有4位少数民族传承人对应的传承项目为相声、北京评书、四川扬琴,而这三个非遗项目为汉族曲艺项目,这样就出现了传承人所属民族与少数民族曲艺项目不对应的特殊情况。
三、少数民族曲艺在传承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2006年至2015年以来,我国少数民族曲艺在传承中不断地繁荣发展,取得了诸多成就。如四级曲艺类非遗名录体系建立、各类曲艺类学术研究成果丰富、全国少数民族曲艺展演活动开展、曲艺院校及专业逐渐建立,这些曲艺保护及传承工作都促进了少数民族曲艺的繁荣发展等。少数民族曲艺的保护及传承工作尽管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在传承与发展中仍然面临着一些困境和问题亟需解决,而探寻出合理传承与保护少数民族曲艺文化发展的路径成了本课题研究的关键点。
1.名录中少数民族曲艺项目少、分布民族不均
目前看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评选及认定是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一种重要方式。据统计,在四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及扩展名录中,少数民族曲艺项目仅占21项。综合看来,少数民族曲艺项目在十大项目分类中所占的整体比重较小,在当批次曲艺项目中所占的比例也比较小。而且,每批次的项目数量呈现整体下降的趋势,扩展项目只有第一批扩展名录中有曲艺项目。在民族的分布上,全国55个少数民族只有蒙古族、达斡尔族、赫哲族、鄂伦春族、傣族、哈萨克族、布依族、土家族、苗族、朝鲜族等12个少数民族有部级曲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造成问题的原因值得我们深入探究:一是其他少数民族根本就没有更多的曲艺项目;二是其他少数民族也存在着不少比较有特色的曲艺项目,但当地人缺乏保护及开发意识而未申报;三是当地政府及人们重视项目的申报,而没有重视项目申报的方式方法最终导致申报失败。这三种原因中,第一种原因存在的可能性较小,另外两种原因存在的可能性较大。
2.传承人老龄化严重、男女比例差别大
根据项目组统计的四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名单(表2)结果显示,在这24位少数民族曲艺传承人中,1920年、1930年以后出生的老年人占多数,中年人只有7人,青年人则没有。显然,少数民族曲艺非遗项目传承人正面临老龄化严重、后继乏人的困境,严重制约了少数民族曲艺项目的传承和发扬。就传承人性别来看,每一批次中男女性别比差别都比较大。这种结果可能受到了跟某些地区或民族“传男不传女、传女不外嫁”的传统观念的约束。
3.演艺团体匮乏制约曲艺的创新传承
目前,国内曲艺演艺团体并不少,如合肥演艺公司曲艺团、无锡市演艺集团有限公司曲艺团、自贡市歌舞曲艺演艺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演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曲艺分公司、济南明湖居演艺有限公司等等,然而专门的少数民族曲艺演艺团体却很少。内蒙古民族曲艺团是少数民族曲艺团的重要代表,主要表演蒙古族特色曲艺项目,为边疆地区、国内其他地区乃至国际上演绎了淳朴的民族风情,然而像这样的团体目前还比较少。少数民族曲艺项目属于表演性非常强的项目,而演艺团(公司)的匮乏严重制约着少数民族曲艺在本地区乃至全国的创新传承。
4.观众群体少制约曲艺演出市场的扩展
当代社会,娱乐方式多种多样、丰富多彩,观众大多选择去看电视、看电影、看演唱会、玩游戏、K歌等方式来缓解压力,而很少有观众能静下心来去演艺场馆观看曲艺节目演出。就是在民族地区,人们更多的选择是接触现代化的一些娱乐方式而不是去观看少数民族曲艺的表演。快餐式的娱乐方式比起传统曲艺表演对当代人们有着更多的吸引力。再者,少数民族曲艺多数是使用民族语言或方言来演唱,城市中的年轻人更是难以理解,这也影响了少数民族曲艺的演出市场。
四、促进少数民族曲艺繁荣发展的主要路径
1.各地区及民族应加强对非遗项目的申报与管理
如前所述,少数民族曲艺项目数量在四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所占的比重较小,曲艺项目在55个少数民族中分布不均。因此,少数民族聚居的各地区、各民族应该对本民族曲艺类非遗项目的申报引起高度的重视。首先,增强对优秀少数民族曲艺类非遗项目的保护意识。其次,积极向县、市、省、国家申报本民族本地区的优秀曲艺项目。在申报名录项目的同时,不管是单个项目申报还是多项目“捆绑”申报,都要注意保存少数民族曲艺项目的文化生态完整性,不能出现为求申报而破坏其完整性的情况。最后,加强对入选非遗名录项目的管理。对于那些已经入围非遗名录的曲艺项目,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曲艺项目保护、传承的监督与管理,切实保障曲艺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2.提高传承人的文化自觉并积极培养传习生
以前少数民族曲艺的传承方式大多为家传或师传,学得一技之长作为谋生的手段。而现代社会经济快速发展,谋生之路多样,很多得到家传或师传的传习人不愿意继续从事曲艺表演而另寻出路,更不愿意继续往下一代传授。为了能使优秀的少数民族曲艺项目继续发扬光大,相关部门或单位应该做好传承者的思想工作,使之意识到曲艺传承的重要性,提高他们的文化自觉。其一,各级政府部门定期组织少数民族曲艺传承人的研修培训。在培训过程中,不仅要讲授少数民族曲艺文化的重要性,提高他们的文化自觉,而且还应传授现代教育思想,打破传承人的男女性别偏见。其二,各相关院校积极与传承人配合,积极培养传习生。目前,已有部分高等院校开设了曲艺专业,也有一些中小学将曲艺引进了课堂,这样能更好地培养新一代的传习生,使年青一代更好的将少数民族曲艺传承下去。
3.加强对少数民族曲艺的生产性保护
所谓少数民族曲艺生产性保护,即在保持少数民族曲艺非遗的整体性、原生性、传承性的前提下,通过借助生产、销售等手段从而将曲艺文化资源转化为曲艺文化产品的一种保护方式。文化部部长也提倡“深化生产性保护”,认为生产性保护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规律①①。曲艺本身是一种“说唱”艺术,表演性很强,加之少数民族曲艺带有的民族风情、民族特色,少数民族曲艺走向演艺市场对于少数民族曲艺文化的传承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少数民族曲艺文化资源在转化为文化产品,走向演艺市场的同时,一定要注重保持少数民族曲艺本身的原真性与整体性,注重传统曲艺文化与现代文化的有机结合,不能一味地为了追求市场效益而使之“变味”。
4.合理数字化保护扩大演艺市场的观众面
非遗文化民间艺术范文篇12
(赤峰市群众艺术馆,内蒙古赤峰024000)
摘要:非遗工作应提到各级领导的议事日程上,建立相关的组织机构,才能使临近濒危的、具有研究价值的各民族民间文化遗产得以保护传承。
关键词:非遗;领导;人才;经费
中图分类号:G1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596(2015)02-0087-02
在世界经济一体化、文化多元化的21世纪,面对着全球工业文明的巨大冲击,随着人类自然生态环境的改变,生产及生活方式的转变,许多国家、地区及民族的民间文化即非物质文化,正面临着消亡或濒临失传的境地。因此,世界性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识正在强化,世界性的对本地区、本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工作,都在紧锣密鼓的进行。
内蒙古自治区在全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挖掘、传承等方面走在了前列,率先规定了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日。其中在我国4项列入联合国服务站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中,就有与蒙古国联合申报的蒙古长调。各级党委、政府都十分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基本上在全区形成了以各级党委和政府为领导、各职能部门为主体、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网络,有计划、有目的、有一定物质保障地开展挖掘、保护、传承等工作,使一些流传已久、扎根百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继承、发展,使一些濒临绝迹、散落民间的绝技绝活得以挖掘、整理。在舞台上,带着泥土芬香的民间艺术,赋予了新的生命活力;在电视银屏上,原生态的艺术,成为广大观众欣赏艺术的热点;在民间,原生态的草根艺术,正在得到人民的保护、抢救、发掘。非物质文化艺术的普查工作,正在我区各地紧张而有序的进行着。
我区对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力度正在加强,广大人民群众的热情越来越高涨,但同时也遇到了众多方面的难点及问题。作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承担重要职责的各地群艺馆、文化馆、站,一方面,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克服重重的困难,积极创造条件做好此方面的工作。另一方面,也应对其存在的种种实际问题,进行客观而冷静的分析,并通过实际工作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以作为各级党委、政府决策此方面工作的依据。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存在的共性问题
1.认识有误区。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虽然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在各级党委、政府及广大人民群众中,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轻视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忽视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人类文化文明和进步中的基石作用,从而导致对“非遗”的拖拉、松懈,势必会影响我区“非遗”工作的全局发展,造成巨大的损失。
2.经费无保障。由于受经费的限制,我区的“非遗”工作开展比较缓慢,一些急需挖掘、保护的“非遗”项目不能正常进行,影响和制约了“非遗”工作的全面发展。一般来讲,“非遗”蕴育丰富的地区都是一些经济发展落后、交通闭塞、信息封闭的地区,做为这些地区的党委和政府首要任务就是发展经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因此处理好发展经济与“非遗”保护的关系是十分必要的。如果上级政府没有一定的资金支援,这些地区的“非遗”工作可能就流于形式,走过场,不利于全局工作,甚至会产生负面影响。
3.抢救无设备。随着社会的发展、文明的进步,众多的“非遗”项目在现代文明的不断冲击下都面临着衰竭与消亡的状况,这就要求我们应该采取必要的手段,对这些项目进行整理、挖掘、保护和传承,进行科学的录音录像,进行细致的整理记录。所有这些都需要一定的设备,目前我区的一些基层的文化部门根本就没有必备的录音笔、照相机、摄影机等,所以工作根本开展不起来,只能看着一些“非遗”项目渐渐消失而无可奈何。
4.研究缺人才。“非遗”的研究需要有一定的专业素质和相应的文化知识。但由于过去我们对“非遗”工作不够重视,导致了目前从事此项工作的专业人才奇缺。其原因有二,一是上个世纪80年代前后至今,当时搞全国十大文化艺术集成志书的各地老群文工作者,大多已经离退休或离岗。现在从事这方面工作的年轻人,缺乏这方面知识的积累和理论的修养。其二,在市场经济的时代、物欲横流的今天,人们看重的往往是物质利益,树立的是金钱的观念。还有多少人安贫乐道地守望着民间文化蕴藏丰富的这片贫瘠的土地,这块人类的精神家园,去做那种基本上无任何效益,甚至自己搭钱、赔钱的“买卖”。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应的对策
要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扎扎实实地真正抓出成效来,就要尽快出台相应的政策、法规及条例;要抓紧落实相应的保护经费;要提高各级领导的认识,列入目标化管理责任状;要配备现代化的设施,使得此项工作能够正常开展;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大力度培养人才;要命名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及民间艺术家。
1.要尽快出台相应的政策、法规及条例。政策、法规及条例是我们开展“非遗”工作的指导、依据和保障。有了它,就有了工作的方向,有了保证,做到了有法可依,依法办事。希望全国及内蒙古地区尽快出台符合实际情况、操作性强的法规、条例,为我们的工作提供指导方针、理论依据和法律保障。
2.要抓紧落实相应的保护经费。“非遗”工作的顺利进行与资金投入落实是密不可分的。根据我区的实际情况,针对各旗县区经济发展落后、财政收入拮据的现状,自治区政府必须筹集专项资金,本着“地区优先,濒危优先,重点优先”的原则投入到地方,才能做好此项工作。所谓“地区优先”,即对那些民间文化丰厚、领导重视、有一定的工作基础并有一批相应的得力科研人员去真抓实干的地区优先。所谓“濒危优先”,即对那些具有珍贵研究价值而且濒临消亡的民间艺术,对那些身上带有某种绝技艺术且身体状态欠佳的民间艺人,在投入上要优先考虑。所谓“重点优先”,即对有重要的研究价值、在内蒙乃至全国艺术史上占一席之位的民间艺术及民间艺人要做重点投入。具体来说,凡列入联合国及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各类艺术品种,都在“重点优先”之列。总之,对经费的投入,作为自治区政府来讲,千万不能像撒芝麻盐式的平均使用,一定要把有限的资金,用到刀刃上。
3.要提高各级领导的认识,列入目标化管理责任状。“非遗”工作是各级领导众多工作中的一项,要想让他们对此项工作提高认识,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就必须做到:一是通过我们卓有成效的工作,引起领导的重视;二是要抓住各种机会,向领导宣传、向领导汇报工作,让领导对此项工作有一定的认识和了解。通过这两个方面的工作,使领导和群众认识到“非遗”工作的重要性,它是与历史遗留的重要文献、文物古迹一样都是先人为我们留下的宝贵财富。抢救保护它,就是保护和继承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遗产;开发它,就是传承和延续中华传统美德,对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伟大的中国梦都是十分重要的。所以,只有领导的认识提高了,才会引起重视;只有列入领导的目标化管理责任状才会有所保证。
4.要配备现代化的设施设备,以促进此项工作顺利展开。现代化的高科技技术设备,是“非遗”保护、传承工作的重要手段。没有必备的摄影机、照相机、录音笔、幻灯机等机械设备,要想开展“非遗”工作是相当困难的,对一些说唱艺术、手工制作技艺的挖掘、整理就是一句空话,只能望洋兴叹。但目前我区文化部门的基本情况却是没有专项经费保证,现代化的机器设备几乎没有,只有简单的照相机,录像机还没有普及,更别说剪辑、编辑机了。这些必要的设备,各级政府和国家应统一配备、解决,以促进“非遗”工作的顺利开展。
5.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大培养人才的力度。要建立一个以各级政府领导的、文化主管部门负责的、各有关部门相互协调的领导机构是十分重要的。在这个领导机构中,坚持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各成员单位职责要明确,任务要落实。要协同配合,绝不能自行其是各吹各的调。党委、政府的职责是制定大政方针,做好排忧解难的工作。宣传部、广播电视局负责新闻媒体的宣传与舆论,造好声势,引起全社会人对此项工作的重视。文化局系统在过去已经进行的戏曲、音乐、舞蹈等7大艺术集成工作的基础上,再进行查漏补缺,如皮影、木偶、民间工艺美术,继续搞好濒危民间文化艺术的记录整理。文联侧重搞好民间文学、民间歌谣、民间故事的抢救、发掘。地方志、民委、社科联重点搞好民间风土人情及民俗事象的搜集与整理,这是本次抢救民间文化遗产的重要内容。同时,针对此方面人才后继乏人的现状,各地还要千万百计的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或举办短期培训班,或送到大专院校学习,或通过实际的田野考察等方式来培训人才,乃是最为重要的一举。
6.要命名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及民间艺术家。我区作为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重点保护区域,蕴藏着十分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流传在民间的传统技艺、民俗艺术丰富多彩。要想做好“非遗”工作,还必须结合我区的实际,在领导、专家及群众的广泛参与下,通过调查研究、分析论证,推出一批自治区级、市级、区级的保护名录,并且命名一批民间艺人。有了保护名录和命名的艺人,才能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名度,才能更好地宣传“非遗”工作的重要性,才能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促进“非遗”工作的顺利发展,所以命名一批“非遗”名录及民间艺术家是十分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