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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时代的争议范例(12篇)

来源:收集 时间:2024-04-05 手机浏览

网络时代的争议范文

【关键词】突发公共事件;微博;网络舆论;舆情生成机制

引言

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为人们进行信息沟通提供了很好的平台,其交互式的传播模式为公众所青睐。在突发公共事件①中,网民很容易被一些核心议题所吸引,参与到讨论之中,最终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所谓舆论,指的是“他人脑海中的图像——关于自身、别人、关于他们的需求、意图和人际关系的图像,就是他们的舆论”[1]。在进入网络发达的21世纪,兼具开放性与匿名性的网络平台成为舆论形成和发展的新兴载体。结合本研究需求,将网络舆论定义为:在网络平台上,公众对于社会问题表达其意见、情绪和态度等,并由一系列舆情生成因素推动,直至出现相对稳定的意见共识。在突发公共事件中,由于某些因素的刺激,人们对事件的认知、态度、情感和行为常常出现集合的趋势,进而转化为网络舆情。研究网络舆情的发展过程及生成机制,有助于从正面角度引导舆论,避免网络舆论向错误的方向发展。鉴于此,本文以“武汉水污染事件”个案,采用武汉大学ROST虚拟学习团队新闻统计软件来分析网络微博的相关数据,探讨网络舆情的生成机制,为网络舆论引导提供参考。

2012年2月29日,市民在微博爆出武汉武昌区自来水有异味。当晚,武汉市水务集团相关人士称,白沙洲水厂水源出了问题,经紧急处理,现已恢复正常。接下来两天,市民发现自来水仍有异味。网上谣言纷飞,微博质疑井喷,超市的矿泉水也被抢购一空,引发了公众的恐慌情绪。武汉水污染事件的突然爆发,对武昌区居民的卫生安全以及武汉生态环境造成危害,可归于突发公共事件中的公共卫生事件一类,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网络舆论生成过程及推动因素

梳理武汉水污染事件舆情形成和发展过程,发现其呈现出发酵、高涨、持续几个特征阶段,具体如下:

第一,舆情发酵期。2月29日,新浪微博@哆咪达达等人爆出武汉自来水有异味。《长江商报》报道,有“大量读者拨打本报新闻热线反映武昌片区自来水有异味”。第二,舆情高涨期。3月1日,由于武昌区自来水有严重异味,造成居民中间开始出现恐慌心理,纷纷购买矿泉水,有关部门也开始就此事件进行说明,称自来水已经处理,达到饮用标准。媒体与网民开始对相关部门问责。16时17分,@武汉生活情报发出“武昌地区供水安全的紧急报告”,1917次转发,279次评论。3月1日该事件达到百度指数最大峰值数1989。第三,舆情持续期。3月2日,武昌水务集团就此事件向公众致歉,武昌自来水中的异味也逐渐消失。7点38分,@蛮子文摘#热点聚焦#武汉水污染事件汇编,1149次转发,198次评论。

利用武汉大学ROST虚拟学习团队新闻统计软件分析网络舆情走势,发现网络舆论生成的主要推动因素包括新闻报道、普通网民讨论、意见领袖推动、政府回应等。

新浪和腾讯原创微博数达到高峰值在3月1日,时间集中在事件发生或被网络曝光的一天内,为一次高点型。由于武汉水污染事件本身议题比较明晰,二次解读的可能性较小,但由于事件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问题短期难以解决,网民讨论越来越多。

从百度新闻搜索量来看,高峰值出现在新浪和腾讯原创微博数达到高峰值之后2~3天,即网民讨论与新闻报道之间存在时间差(Time-lag)。微博爆出特定事件后,渐次发酵,累积到一定程度新闻报道才达到高峰。这是由于微博与即时通讯相连接,作者在极短的时间发出简单讯息,读者也能立即接收到他人更新的资讯,并在短期内转发、评论。而媒体新闻报道需要记者实地采访、调查,写成稿件,在编辑把关后才能发表,所以有时滞后于微博网民讨论。但在舆情持续发展阶段,新闻报道的影响力渐显,微博转载新闻报道的帖子逐渐增多,新闻报道助推网络舆论的形成。

对公共事件的综合影响力上,微博意见活跃分子可分综合型与单一型。综合型意见活跃分子可以跨领域对诸多事件舆论产生影响,单一型意见活跃分子只对某个领域或某一事件产生较大的影响。[2]前者如@蛮子文摘,后者如@武汉生活情报。舆论领袖的作用,在于运用评价的思维方式分析社会问题,把群众的不同认识和分散的意见集中起来,唤醒人们的知觉。[3]意见领袖的原创微博使事件影响力进一步扩大。

武汉水污染事件牵涉政府环保部门、水务公司等责任方,他们借助各种渠道对事件进行回应,在网民中引起强烈反响,相关声明不断被传播讨论,使舆情走势在形成了一次高点之后,引发很多小的高潮。

网络舆情生成机制

“武汉水污染事件”网络舆情生成大致经历了微博爆料、新闻报道跟进、微博大规模讨论、意见领袖发言、问责风暴、相关部门回应,再到环保议题的讨论及网络动员几个步骤。分析事件网络舆情推动因素及相互关系后得出突发公共事件网络舆情生成机制(如图1)。该图体现了新闻报道与网民讨论呈现交互影响的特点。将新闻报道比做蘑菇伞盖部分,微博信息比做蘑菇在地下的部分。新闻报道萃取微博所发表意见,作为新闻素材。同时,新闻报道在微博上被网民大量评论、转发,使事件影响力进一步扩大,最终累积成为能量庞大的整体网络舆论。

图1中,竖状椭圆代表传播内容的聚合力演变,由快速分散到逐步聚合,即公众讨论武汉水污染事件信息内容涉及多维度的传播内容,包括事实本身对市民的影响、网民对多个责任方的问责等,最后聚合于共同倡导环境保护议题。横状椭圆代表传播致效的影响力,即公众对武汉水污染事件认知程度和达成一致舆论的可能性。总体上经历了事实争鸣、问责争鸣、议题争鸣三个阶段。

事实争鸣:主要指2月29日舆情发酵阶段。在这一阶段中,武汉水污染相关新闻报道、论坛帖子、原创微博开始出现,其传播效果的影响力较小,处于横状椭圆最小处。舆论尚处于生成阶段,舆情焦点仍主要停留在事实的普及,较为单一。内容多来源于微博爆料,图中椭圆下部分的触角代表微博信息。

问责争鸣:主要指3月1日至3月2日的舆情高涨阶段。在这一阶段中,基础事件信息的传播让公众和意见领袖有了“谈资”,他们纷纷加入微博讨论,新闻报道出现井喷式增长,从地方报纸到央媒均有覆盖,网络社区、论坛、SNS社交网站相关话题快速升温。横向椭圆扩大,传播效果影响力大幅增加。同时,竖向椭圆到达中心半径最大处,涉及对多个相关部门的问责,传播内容呈现分散化、大规模的特征。同时,政府部门利用媒体新闻报道、官方网站和政务微博对事件的处理、问责。如3月1日武汉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在官方网站首次回应,称白沙洲水厂供水异味已消除,水质符合国家标准。3月2日,武汉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在官方网站公告,表示歉意并承担赔偿。

这一阶段中,意见领袖微博的内容多为原创,在各自专业领域对事件进行了较为专业的解读,引领问责风暴。环境、水利等方面的专业型意见领袖发声,如@蓝伟光博士:“为了掩盖一个错误,会制造一个更大的错误,比如一旦发现原水污染物增加,马上加大氯投放,却没考虑会产生致癌的消毒副产物。”除此之外,综合型意见领袖对事件进行梳理,长微博和附链接开始流行,事件影响力进一步扩大,社会参与的形态朝向多元化方向发展。如@蛮子文摘#热点聚焦#武汉水污染事件汇编,获得上千次转发。

议题争鸣:主要指3月3日以后的舆情持续阶段。此阶段的报道及微博发言多从环保问题来重新审视事件,已经不仅仅限于对事件的讨论。以“武汉水污染事件”为关键词,运用武汉大学ROST虚拟学习团队CM6软件搜索,发现事件与如下议题紧密相联:自来水、水质、镇江、柳州、末日、净水、安全、检测、部门、两会等。此阶段网络评论内容趋同,竖向椭圆由大变小,传播内容由分散变聚合,关于环境保护议题的网络动员多发生在此阶段。

值得注意的是,事实争鸣、问责争鸣、议题争鸣的三个阶段并不是有着明确的时间分界点,在从前一阶段向后一阶段过渡时,会呈现两个阶段特征并存的传播现象。如2月29日,事实争鸣阶段的博文已经涉及第二阶段的问责部分,代表了今后事件的舆论走向。如“我们都不敢喝水了,希望有关部门能及时检查出问题,让老百姓喝上放心水”,获得691次转发、76次评论。3月3日以后的博文中,网民对相关部门的问责风暴仍然持续,反复激荡,与议题争鸣共同存在。

结论及建议

通过对“武汉水污染事件”网络舆情的走势观察和传播内容分析,发现了推动事件网络舆论形成和发展的几大因素,包括新闻报道、网民讨论、意见领袖推动、政府回应等。同时探究出突发公共事件网络舆论的生成机制大致经历事实争鸣、问责争鸣和议题争鸣三个阶段。新兴网络平台,比如微博在舆论的生成机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新闻报道的实际舆论影响力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人们的看法,左右着社会舆论的发展方向。关于事件的事实、问责、议题争鸣不断出现,使人们置身于意见的海洋。而民意的形成与认知息息相关,对一个问题认识的深入程度必定影响态度的情感和行为层面。如果对于突发性公共事件议题的网络舆论不能很好地进行引导,就会阻碍民意共识的建立,不利于突发公共事件的解决和社会安定。

由以上分析,可以提出突发公共事件网络舆论引导的几点建议:从突发事件应对的效果来看,及时告知往往比隐瞒效果更好。对于关系到民众日常生活的饮水问题,政府有关部门在事实争鸣阶段发现问题后应迅速通报,避免政府在问责风暴袭来后才回应甚至迫于舆论压力才实施回应从而陷入被动局面。另外,任何突发事件都有它的不确定性,政府要注意策略性的回应,积极运用媒体报道和意见领袖引导舆论的作用,在事实争鸣、问责争鸣、议题争鸣三个阶段中进行“动态的、滚动的、持续的”回应。最后,对于此类事件的发生,有关部门应未雨绸缪,建立相应的应急处理预案,将此类舆论引导的处理方式制度化、科学化。(来源:新闻爱好者文/周乾宪作者单位:中南民族大学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编选:)

注释:

①国家有关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下的定义是: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主要分为4类: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baike.baidu.com/view/876611.htm.

参考文献

[1]沃尔特·李普曼.公众舆论[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23.

网络时代的争议范文篇2

【关键词】EPON+EOC发展现状

一、广电行业未来的发展现状

1.1EPON和OLT设备会占用很多用户资源

在广电网络应用之后,EPON+EOC方案也迅速出台,并且原先的EPON也换成了EOC终端,这使得ONU的网络管理的基本内涵进行了改变,从系统的主要方面来进行EPON+EOC的变革和应用。根据EPON和EOC在国际上的不同分类和规格标准,来进行不同厂家的设计开发和生产。EPON和EOC在进行生产管理的时候还需要单独的网络维护,还要根据EPON的OLT不同设备进行各自的IP单独分配,在这一过程中会占用较多的用户资源。管理目标的统一在EPON+EOC网络管理中能够实现一定范围的网络ONU,同时也能够控制EPON与EOC控制协议窗口。

1.2整个行业即将面临新的竞争和挑战

前有阻碍――IPTV,网络电视,后有追兵――直播卫星,卫星电视。IPTV在发展的初期很难发展,但是目前很多的广电提供商都已经和IPTV开展了业务合作,随着人们的娱乐范围的扩大和质量的提升,IPTV业务也会随着人们生活水平和消费水平的提高而更进一个档次。关于卫星直播《中国直播卫星产业报告》的数据显示,第129号令重点是对卫星电视节目的特殊限制,这个限制主要集中在阶段性、区域性的节目开放程度。在新的网络电视政策实施后城市的网络用户将面临着网络客户端的升级和收视率面临新的挑战。

1.3出现电信光进铜退的现象

现有很多铜质传输媒介都是基于ADSL技术来进行网络宽带的接入,以前的宽带接入已经不能满足现在高频、高速网络接入模式,为了提高宽带的整体接入量,我们提升了对网络的支持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推行了数据、语音等多功能相结合。目前中国的电信和网通公司都已经开展了大规模的光纤迁移,这有利于网络管理的便利。十堰电信公司和联通公司在进行光纤迁移后开始了对EPON设备的整体部署,这些部署最迟会在两年之内部署完。

二、发展EPON+EOC三合一体

2.1进行EPONONU和EOC头端的整合设计

为了增强EPONONU到EOC头端协议的可靠性,我们提出了新的整合规划方案,就是将OAM协议和MME协议进行内部设计的结合和交换,这样的设计对于设备的软件和硬件都有很大的压缩空间,能够很大程度上节省工作时间,降低整体工作量。在采用上述EPON+EOC管理协议后的设计效果图如图1所示:(1)把EPON和EOC网络进行网络管理分层后,原来的平行管理也发生了变化,管理的复杂度也大大降低了。(2)采用双层管理模式,在很大空间上节省了IP网络资源。(3)不需要进行管理协议的审核。(4)进行EPONONU和EOC头端的整合,实现双向设计方案的互换,扩宽了网络的管理需求。

2.2突破了地域性的限制,加强在资本和技术方面的多层合作范围

“三网融合”在很大程度上扩宽了组织的竞争渠道,引进了更多的资金投入,为企业的多元化发展注入了新的血液。公司要想更有竞争力就必须加快公司机制的改革,实现公司的多元化发展,扩宽公司的营销运营渠道。在加快数字电视转型时,不仅要加强数字电视功能的宣传,还要开展对卫星电视新功能的讲解和现场操作。

2.3正确认识和看待数字化信息带来的利益增值和预期收益

网络时代的争议范文1篇3

经济全球化表现为生产资本和金融资本的跨国境流动,生产过程被不断地分拆,依托发达的运输和通信系统,跨国公司的一些非技术性部门不断地向低工资地区转移。跨国资本的全球流动和跨国品牌的全球扩散正在形成一种新的生产形态,这种被称为国际代工的合同生产网络把发展程度不同的国家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品牌公司作为品牌的发包商负责产品的设计和营销,赚取品牌价值链中的超级利润;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作为承包商负责在发展中国家设厂投资,承担生产管理;发展中国家如中国、越南、印度尼西亚等从事生产,出卖劳动力。这种合同生产网络使得劳动市场的弹性增大了,它不仅降低了跨国公司的生产风险和管理风险,而且转移了劳资冲突的风险。跨国公司不需要直接面对庞大的产业工人。更为关键的是,跨国公司可以不断地转移生产订单,寻求最低成本的生产商和供应商。以廉价劳动力作为比较优势的发展中国家不得不陷入一场“逐底竞争”或“倒退竞争”(racetobottom)中,为了吸引外资,发展中国家不得不竞相压低工人工资和劳保福利等,向外商承诺所谓优惠投资环境,把工人权益的倒退式竞争当作优势,因而在出口加工区催生了许多血汗工厂。跨国公司凭借强大的订单合同和国际化的品牌迫使发展中国家依附于他们的生产链,“跨国公司的这种经营方式要求以一种全球性社区视角去探讨劳工问题解决方案”。

外来资本、外来品牌、农民工、本地政府在沿海地区组合成一种奇特的产业生态。市场经济国家常见的“大三方”(工人―政府―企业)和“小三方”(工人―工会―雇主)等劳资关系模式无法在中国沿海的代工企业中建立起来,取而代之的是一种独特的四方机制,即跨国品牌公司一外来资本―当地政府―外来工人。作为投资者的雇主其实并非品牌的拥有者,它们依赖跨国公司的订单生存,但在地方政府面前却有相当的影响力,因为它们能为地方政府带来直接的GDP和税收。“资本和地方权力体系在制度运作实践中形成了一套通过制度连接剥夺劳工权益的复杂而隐蔽的机制”。正是在这样的制度环境里,强迫加班、工伤事故、拖欠工资、性别歧视等状况越来越严重。全球范围内的产业分包和国际代工正在形塑出一种新型的劳工政治。跨国倡议网络在中国沿海地区进行的劳工权益保护活动已经引起了较为广泛的关注,这个网络由跨国公司、消费者运动组织、国际劳工组织、企业社会责任组织、慈善机构以及宗教组织等构成,这些组织基于共同的价值观或公众团体的压力,以国际劳工标准为依托,与中国政府、企业及本土NGO非政府组织合作,合力推动劳动权益的保护。跨国倡议网络作为一种新兴组织,代表了全球化背景下新的劳工干预力量,正以其独特的行动方式活跃在劳权保护领域。

跨国倡议网络把国外先进的劳权理念带到中国,他们在中国的活动具有十分鲜明的国际特点,对中国本土的劳工组织产生了很大的促进作用。在解释活跃于国际舞台的跨国倡议网络组织的运行机制时,政治学者凯克和辛金克的“回飞镖模式”(boomerangpattem)提供了一些启发。回飞镖模式认为,如果一个国家或政府对本地区公众的压力反应迟缓或消极时,来自国外的一些活动家或活动组织基于一些共同的价值观念可能容易找到进入的机会,它们利用自己掌握的杠杆向相关国家和政府施加压力,如果本地的活动家与国外的媒体和活动家建立联系,就会产生一种明显的回飞镖效应,即绕过本地政府的冷落和压制,通过国外渠道向本地的上层决策者施加压力,通俗地说就是“告洋状”。活动家们可能会在整个全球范围内“选购”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并寻求可能施加压力的杠杆支点。跨国倡议网络的活动都是以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劳工公约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正在影响中国劳工权利的跨国倡议网络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国际劳工标准、世界贸易组织(WTO)社会条款和“全球契约”计划。国际劳工组织(ILO)以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形式制定国际劳工标准,这些标准涉及到结社自由、组织权利、集体谈判、废除强迫劳动、机会和待遇平等、工作条件规范等领域。国际劳工组织的宗旨是促使人人都有机会获得有尊严的工作。国际劳工组织已经制定了184个劳工条约和193个建议书,其中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禁止强迫劳动、禁止童工和禁止就业歧视四项权利被称为劳工基本公约或核心标准。中国政府已经批准了24个国际劳工公约。世界贸易组织(WTO)提出的社会条款(SocialClauses)内容包括劳工权利、环境保护、人权等方面。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尽管中国政府一贯反对将贸易与人权挂钩,面对国际贸易竞争的残酷局面,中国各级政府和企业正在逐渐认识到这一工具的重要性。1999年1月,在瑞士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上,联合国秘书长科菲・安南提出了一项“全球契约”(GlobalCompact)计划,该计划要求各跨国公司在各自具有影响的范围内遵守、支持和施行一套在人权、劳工标准及环境方面的九项基本原则,这些原则正在成为企业的一种承诺或“企业的社会责任”。

二、生产守则运动。生产守则运动是指那些拥有国际品牌的跨国公司以国际劳工组织核心劳权为标准,承诺在其合同生产5-7中监督劳动权利的实现。生产守则分公司内部守则和外部守则两种,内部守则是由某一跨国公司独立制定,由跨国公司自己监督订单企业的劳动保护标准,但它只是跨国公司的一种内部自我约束机制,在订单企业和跨国公司之间完成,透明性不强。外部守则是由跨国公司与工会、消费者组织、人权组织等多边组织共同制定,由多边机构认可的组织来负责对跨国公司的订单企业进行监管,因而被称为社会约束或外部约束。沃尔玛、耐克、阿迪达斯、迪斯尼等品牌商都在中国大陆的生产商工厂派驻人权代表,负责落实生产守则。SA8000(soclalAccount-ability8000)是由社会责任国际组织(sAT)在全球推广的第一个“第三方认证”的社会责任审核外部守则,它倡导通过有道德的商业活动改善全球工人的工作条件,最终实现公平而体面的劳动。

三、以慈善组织、人权组织等为代表的非政府组织。英国的道德贸易组织(ETI)、美国国际劳工权益基金会(ILRF)、美国公平劳工协会(FLA)以及来自香港的基督教

工业委员会、生产力中心、乐施会等机构在中国大陆都十分活跃。SACOM全称是“大学师生监督无良企业行动”,这家来自香港的NGO机构开展对迪斯尼和戴尔等著名跨国公司在中国的代工企业进行调查,这些香港的大学生进入工厂搜集血汗证据后通过媒体公布,向品牌公司施加压力,促使他们以订单力量改变代工企业的劳权状况,SACOM的行动直接导致珠三角多家企业因失去迪斯尼订单而倒闭。

四、中国本土草根劳工组织,据笔者调查统计,仅在中国的华南地区已经成立了超过20家本土劳工NGO组织。这些劳工组织面向广大外来工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法律宣传、职业健康宣传、文化教育培训等服务,他们的活动有效地化解了劳资冲突,为劳工伸张正义,为社会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这些NGO机构大多数是由工人发起成立的,在资金来源和机构能力建设方面都获得了跨国倡议网络的大力帮助。这些机构称谓千差万别,如打工族文书处理服务部、深圳当代社会观察研究所(ICO)、安康职业安全服务部、广州工友服务中心、打工者―职业安全健康中心、小小草信息咨询中心、工友文化家园等。在短短的几年内这些劳工组织就呈星火燎原之势迅速地扩展,机构自身的力量也在不断地壮大,活动范围不断扩大,活动方式越来越丰富,经费和项目也越来越多,这些都与跨国网络的支持密不可分。

网络时代的争议范文篇4

学生文明上网倡议书【1】

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网络已成为我们小学生学习知识、交流思想、休闲娱乐的重要平台。网络拓宽了我们的求知途径,为中小学生打开了认识世界的一扇窗,更为他们创造了一个求知的广阔空间。互联网在极大的方便人们交流和获取信息的的同时,个别网站也存在着传播不健康信息、提供不文明服务等严重危害社会的问题,尤其危害我们小学生的身心健康。个别同学沉迷网络,荒废学业,进而引发暴力等社会问题;网上的腐朽文化侵蚀了我们小学生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所有这些,令人痛心,令人警醒。

我们小学生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是最具科技意识和创新能力的一代,如果我们在上网时不加以抵制不良信息、不能够做到文明上网、健康上网,就会对在网络环境中成长的我们这一代中小学生产生极其不利的影响。

为此,我向全体同学们发出文明上网、健康上网,做文明上网的好学生的倡议:

一、要认真学习、贯彻和践行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坚持文明上网。

二、互联网做为崇尚科学知识,传播先进文化,塑造美好心灵,弘扬社会正气的主阵地,中小学生有责任和义务来共同营造积极向上、和谐文明的网上舆论氛围。

三、从自身做起,在主观思想上建立一道防线,抵制网络上反动、腐朽、不健康的内容对自己精神上的侵蚀,树立与之斗争的信念与决心。

四、努力学习网络知识、技能,提高操作水平,自觉维护网络安全,建设网络文明,勇做倡导和维护网络安全的先锋。

五、广大小学生朋友上网要做到三不和三上,即:不进营业性网吧;不进色情、垃圾网站;不沉迷于网络游戏;健康上网,把网络作为获取知识的园地;文明上网,正确处理上网与学习的关系;绿色上网,熟悉上网的安全通道。

同学们,让我们信守倡议,从现在做起,从自我做起,坚持自尊、自律、自强,努力弘扬网络文明,遵守《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自觉远离网吧,追求健康时尚的网络新生活,为社会的和谐健康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历口中心学校宣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六日

学生文明上网倡议书【2】

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网络已成为我们小学生学习知识、交流思想、休闲娱乐的重要平台。网络拓宽了我们的求知途径,为中小学生打开了认识世界的一扇窗,更为他们创造了一个求知的广阔空间。互联网在极大的方便人们交流和获取信息的的同时,个别网站也存在着传播不健康信息、提供不文明服务等严重危害社会的问题,尤其危害我们小学生的身心健康。个别同学沉迷网络,荒废学业,进而引发暴力等社会问题;网上的腐朽文化侵蚀了我们小学生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所有这些,令人痛心,令人警醒。

我们小学生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是最具科技意识和创新能力的一代,如果我们在上网时不加以抵制不良信息、不能够做到文明上网、健康上网,就会对在网络环境中成长的我们这一代中小学生产生极其不利的影响。

为此,我向全体同学们发出文明上网、健康上网,做文明上网的好学生的倡议:

一、要认真学习、贯彻和践行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坚持文明上网。

二、互联网做为崇尚科学知识,传播先进文化,塑造美好心灵,弘扬社会正气的主阵地,中小学生有责任和义务来共同营造积极向上、和谐文明的网上舆论氛围。

三、从自身做起,在主观思想上建立一道防线,抵制网络上反动、腐朽、不健康的内容对自己精神上的侵蚀,树立与之斗争的信念与决心,

四、努力学习网络知识、技能,提高操作水平,自觉维护网络安全,建设网络文明,勇做倡导和维护网络安全的先锋。

五、广大小学生朋友上网要做到三不和三上,即:不进营业性网吧;不进色情、垃圾网站;不沉迷于网络游戏;健康上网,把网络作为获取知识的园地;文明上网,正确处理上网与学习的关系;绿色上网,熟悉上网的安全通道。

同学们,让我们信守倡议,从现在做起,从自我做起,坚持自尊、自律、自强,努力弘扬网络文明,遵守《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自觉远离网吧,追求健康时尚的网络新生活,为社会的和谐健康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学生文明上网倡议书【3】

范县中小学生朋友们:

大家好!

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网络已成为学生学习知识、交流思想、休闲娱乐的重要平台。网络拓宽了学生的求知途径,为学生打开了认识世界的一扇窗,更为他们创造了一个求知的广阔空间。网络为学生提供展现自我的个性空间,学生在这里拥有自己平等的权利和展现自我的机会。

互联网在极大地方便人们交流和获取信息的的同时,个别网站也存在着传播不健康信息、提供不文明服务等严重危害社会的问题,尤其危害中小学生的身心健康。少数中小学生沉迷网络,荒废学业,进而引发暴力、色情等社会问题;网上的腐朽文化侵蚀了我们中小学生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网上的黄色流毒摧残了我们中小学生的身心,所有这些,令人痛心、令人警醒。

我们中小学生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是最具科技意识和创新能力的一代,如果我们在上网时不加以抵制不良信息、不能够做到文明上网、健康上网,就会对在网络环境中成长的我们这一代学生产生极其不利的影响。

为此,我局向范县广大中小学生发出文明上网、健康上网,做网络时代好公民的倡议:

一、要认真学习、贯彻和践行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文明上网。

二、互联网做为崇尚科学知识、传播先进文化、塑造美好心灵、弘扬社会正气的主阵地,学生有责任和义务来共同营造积极向上、和谐文明的网上舆论氛围。

三、从自身做起,在主观思想上建立一道防线,抵制网络上反动、腐朽、不健康的内容对自己精神上的侵蚀,树立与之斗争的信念与决心。

四、努力学习网络知识、技能,提高操作水平,自觉维护网络安全,建设网络文明,勇做倡导和维护网络安全的先锋。

网络时代的争议范文1篇5

[关键词]网络市场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制

在网络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人们不仅享受到了网络带给我们的便利,但同时不正当的网络竞争给整个网络的可信度带来了严重的破坏。从某种意义上来看,网络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属于传统非正当竞争行为的变异,其本质不仅违背了诚信原则,也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

一、网络市场当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具有的特征

1.具有网络化的特征

互联网是一种交换信息的系统,通过信息线路的相互连接而组成。互联网实现了各类交易系统的连接,并由此组成了网络市场。因此,网络市场当中所出现的非正当竞争也具备了网络化的天然特征,此类非正当竞争能够利用互联空间,并以电脑终端的处理接点作为媒介,向整个系统发散。

2.具有数字化的特征

现代科技信息技术是网络市场的支撑,网络市场的媒介为互联网,在互联网当中,信息形成的速度极快,当形成信息之后,就可以即时传播,并可以进行实时互动。而网络市场当中的非正当竞争得以实施的基本手段为网络数字技术,数字是技术的基本载体。

3.具有虚拟化的特征

在网络市场当中,存在着一个较为独特的形式即虚拟化。虚拟化首先表现在市场的本身,在虚拟市场当中,交易环境是虚拟的。其次,网络市场的主体也具有虚拟化的特征,其与现实中的具体形象是相互脱离的,网络中表现身份的形式均为角色符号及相关的数字代码。最后,网络交易行为是一种虚拟化的行为,即以互换文本的方式进行交易。

二、网络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分析

1.法律应对非正当的竞争行为进行适度干预

要使市场机制的作用能够在网络市场当中得到发挥,那么法律就应当允许网络市场存在一定的自由,但要维护网络当中的交易秩序,则需要法律对其进行适当干预。第一,之所以要对网络市场当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法律规制,其目的也在于使网络市场得到有效的竞争,并为网络当中的市场主体提供更为自由的竞争环境及空间。在对网络交易行为进行法律规制的过程中,应当以自由理念作为基本原则,确保市场机制成为网络竞争机制的基础与手段,所以法律应当让自由竞争在网络市场的交易行为当中发挥出更大的作用。第二,坚持适度干预网络市场当中的竞争。网络市场当中,虽然存在更多的交易机会及竞争形态,但究其本质,仍然是现实市场不断延伸的结果,网络市场因现实需要而产生及存在,因此网络市场行为应该能够满足现实市场主体的需要。由此可以发现,网络市场当中的竞争机制与现实具有很强的相关性,因此当网络竞争机制发生失灵时,需要法律进行适当的干预,且采用法律进行规制具有重要作用,因为法律能够保护网络市场的正当竞争,法律规制不仅实现了私人保护,也实现了国家法律的保护,对于网络市场的发展也能够起到重要作用。

2.对网络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法律规制应注意使用多元善治的方法

实现多元化的价值已成为当代法律进一步发展的目标。网络具有开放性的特征,其市场所追求的价值也是多层次及多方面的。因此,法律既要鼓励在网络当中开展正当的竞争,同时也要避免因新兴网络技术而引起的非正当竞争;不仅要重视发挥网络的优势,更要预防利用网络市场当中的漏洞来损害经营者或消费者正当利益的行为。因此,在法律规制网络市场行为的过程中,应注意协调多种价值,并使其实现多元化的平衡。因网络市场具有虚拟性、技术性及信息化的特点,所以在其中参与竞争的市场主体也会变得更为宽泛,不仅有消费者及经营者,还存在着许多相关利益着,所以传统的管理机构难以对其实行较强的控制,因此在构建法律规制的过程中,应综合考虑并协调多方的利益。

3.在构建法律规范体系的过程中,要实现软法与硬法的结合

这里的硬法指的是经国家审核制定及实施的传统法律,强制力是硬法得以实施的基础,发生于网络市场当中的不正当竞争,是一种客观的违法行为,所以需要法律对其加以规范,在现行法律的基础上,构建出针对性的规制,以起到规范网络市场竞争的作用。此外,也应使软法的作用得到充分的发挥。软法对于网络市场竞争具有重要的引导作用,可以有效预防不正当竞争的出现。这里的软法指的是与法律规定相符的,且用于网络市场交易及竞争的技术规程,换而言之,就是应使技术规制实现法治化。网络市场建立在系统应用协议及应用软件的基础上,而组成协议及软件的基础为代码,而代码能够约束及控制一些网络市场行为。因此,可将代码当成一种规制。以法律作为准则来构建代码,限制因网络技术而引发的不正当竞争。

三、结语

在当今社会,互联网被人类广泛应用,由此而形成了网络社会;在网络社会之中,存在着一些现代法律无法管辖的区域,致使一部分网络行为无法可依。因此,要做好法律规制工作,以确保网络市场能够维持在一种正常竞争的状态,从而优化网络市场,并使网络市场得到发展。

参考文献:

[1]李凤.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对策分析[J].消费导刊,2009,24(20):947-948

网络时代的争议范文篇6

[关键词]ODRADR电子商务争议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网络经济纠纷越来越多。在鼓励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的同时,各国也鼓励将网络技术运用在这种争议解决方式中,这就给已经萌芽的在线争议解决方式提供了发展机会。虽然在线争议解决方式基本上沿用了已有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的形式,但是,由于其运用了网络这一特殊的技术手段而成为一种具有相对独立性的争议解决方式。

一、ADR与ODR之比较

ADR(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是指对诉讼以外的其它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程序和制度的总和;ODR(onlinedisputeresolution)——在线争议解决方式,是指涵盖所有网络上由非法庭但公正的第三人,解决企业与消费者间因电子商务契约所生争执的所有方式。

在解决纠纷上,ADR与ODR具有共同的优点:

1.较诉讼程序而言,它们都具有迅速、便宜的特点。

2.就解决方式而言,它们都灵活多样。从在第三方协助下进行谈判到正式的仲裁,当事人可以根据争议的性质选择不同类型的ADR(或ODR),既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又可以通过最适合的争议解决方式获得最佳结果。

3.就解决效果而言,它们都能在专家中立者的帮助下,当事人更容易获得“双赢”的解决办法。

4.就解决途径而言,它们拓宽了获得正义的渠道。正如美国前任首席大法官沃伦·伯格说:“我们能够提供一种机制,使争议双方在花钱少、精神压力小、比较短的时间内获得一个可以接受的解决结果,这就是正义。”ADR和ODR就是诉讼外的获得正义的方式。

5.就社会影响而言,它们维护了个人或组织的声誉。特别是有名誉、有地位的人或机构,更愿意私下解决,以免有损形象。

与ADR相比,ODR解决纠纷的时间更快捷、规则更灵活、形式更隐秘,这是由其固有的特性所决定的。

(1)ODR程序的在线性。ODR程序的发动以及运作都是以在线方式进行的。传统的ADR强调当事人通过面对面的沟通、谈判、调解等方式以求获得争端之解决。而ODR却通过因特网超越了地域与时空界限,可以使不同地域的当事人异地同时或异地异时的进行虚拟的面对面的协商,当事人不必遵循严格的诉讼程序和诉讼时效规则,节省了解决争端的费用与时间。

(2)ODR规则的灵活性。在传统的ADR中,当事人是依据法律的规定来决定谈判的。但在ODR中,由于网络的无国界特征,当事人无法遇见应适用的法律,使ODR超脱了法院的管辖权以及法律的条条框框,有效避免了上述现象的发生。在实践中,提供ODR服务的各个网站逐渐形成了自己的网络法则,用户可以根据不同需要从中选择适用,并有权自主决定进入或退出ODR程序以及是否接受该规则的约束,充分体现了ODR规则的灵活性。

(3)ODR信息的机密性。目前,ODR主要采取两方面的措施以增加机密性:一是在争端未解决之前,不公布各方当事人解决争端的建议,以确保当事人的隐私得到尊重,同时由调解员负责及时删除程序中不必要的自动备份信息;二是采用“非对称秘密系统”,又称公共密钥加密技术,该系统采用公钥和私钥两中不同的秘钥分别用于数据加密和解密,这是目前保证信息加密性的最佳方法。

(4)ODR协议的非强制性。通过ODR达成的协议一般不具法律约束力,除非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甚至有些在线仲裁规则还允许当事人自己决定仲裁裁决的效力。ODR程序的启动也不能阻止当事方寻求法院诉讼的途径以解决纠纷,尽管如此,由于ODR是当事方自愿选择参加的,故其决定一般易于得到当事方的遵守。

总之,ODR的最大优点就在于高效,这恐怕也是惟一能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有效的争议解决方式。

二、在线争议的解决模式

1.自助式ODR模式。自助式ODR模式在解决争议时不需要仲裁员或调解员的参与,这种模式往往是通过一种计算机程序自动地处理争议。在程序进行中,双方的报价和请求对另一方都是不公开的,所以,该模式也称为不公开报价处理模式。

自助式ODR模式在解决简单纠纷时能够较好地发挥方便快捷的特点,并有较高的成功率。由于该模式没有调解员/仲裁员的参与,其处理的纠纷也相对较简单,一般只涉及到当事人双方对价款的争议,不对具体责任进行划分。

2.交互式ODR模式。交互式ODR模式运用现代的网络技术,把离线状态的服务运用到网络环境下,以营造一个虚拟的调解或仲裁场所,解决争议。它不同于自助式ODR模式,有现实仲裁员或调解员主导争议的解决,常用的交流手段有电子邮件(E-mail)、聊天室(chat)、网络会议(webconferencing)、视频会议(videoconferencing)等。该模式常具有案件管理程序,可以让当事人很方便的进行提交争议、追踪案件进展、与调解员或者仲裁员以及其他当事人进行交流等活动。

三、ODR在发展过程中的障碍

ODR带来的利益无疑是显著的。但是,目前ODR在实际运用中面临着许多新的挑战,其发展会遇到不少障碍。主要有:

语言障碍。现阶段在线争议解决方式绝大部分是用英语进行的,而电子商务的参加者却来自世界的每一个角落。

收费过高。由于在BtoC电子商务过程中,单笔交易的金额通常不会太大,如果争议解决费用与争议金额不成比例,消费者即使胜诉也是得不偿失,自然就不会选择这种争议解决方式。

缺乏广泛性。有的在线争议解决服务只针对有限的一些企业。

缺乏强制力。由于没有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当事人对争议解决结果的遵守仍成问题。目前还没有特别有效的方法可以保证当事人遵守所达成的协议。

缺乏透明度。由于ODR注重对当事人隐私权的保护,这同时也造成了争议解决结果的透明度不够。公众无法了解已有的先例,因此也不敢贸然尝试这种崭新的争议解决方式。此外,消费者认为,在ODR过程中帮助解决争议的官员的资格也不够透明,消费者无法详细地了解该官员的背景。

缺乏代表性。在ODR服务提供者的领导层中,缺乏消费者的代表。

ODR制度是一种错综复杂的系统工程,其有自身存在的价值和缺憾。但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深入发展,可以肯定,这类在线纠纷解决网站在我国有着广阔的发展空间。

四、ODR未来发展展望

ODR作为解决全球电子商务环境下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纠纷的新方式,正成为在网络环境下保护消费者利益、建立“电子信任”的重要机制,成为各国电子商务法律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

美国和欧盟都是ODR的积极倡导和推动者。亚太经合组织电子商务指导小组也于2000年7月20日在曼谷召集了一个消费者保护的论坛会议,其中一个很重要的议题就是:通过有效的消费者保护立法和建立自律规定,提供消费者处理争议的救济手段,包括ODR手段,以建立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的信心。

由于我国电子商务尚处于初级阶段,信用体系很不完善,缺乏实践经验,不规范的做法在所难免,再加上费用低廉是ODR的特点,因此仅靠用户的交费也难以使ODR机制建立之初就沿着正确的轨道运行,需要政府适度介入,并进行宏观规划和指导,从示范工程入手,逐步引导,并加大宣传力度,唤醒公众的ODR意识。同时尽快发展ODR的服务网站,建立国内的电子商务网站也是当务之急。只有加强对ODR的研究与实践,建立以本土资源为基础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我国的ODR才有可能得到重视和发展,为整个电子商务的发展起到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网络时代的争议范文篇7

科技的进步带动生产率的提升,使得生产成本得以降低,这在由摩尔定律”主宰的信息技术产业领域表现得尤为突出。技术发展带来了革命性突破,而法律往往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因此法律争议在所难免,这给立法及监管部门带来了新问题。2012年以来,电信行业资费竞争与监管争议将科技与法之间的矛盾表现得更加突出。首先,联通开展语音业务资费的市场竞争引起监管争议。2012年3月20日,浙江联通推出2G用户随意打”套餐,针对不同人群,分为流量王、长话王、市话王、自由行四大系列。如果是联通2G用户,只要每月在原有套餐上加3元的全省随意打”叠加包,就能免费打电话。其次,争议发展过程显示出传统电信监管方式的失败。传统的电信三方市场主体为监管方、运营商、消费者,面对移动互联网的高速发展,这种三方关系发生微妙的变化:监管无力,运营商被逐步管道化,消费者趋向于使用替代电信传统语音、短信业务的新应用。具体而言:行政管理方(即浙江省通信管理局)无力依法叫停随意打”业务。2012年3月底,浙江省通信管理局发文要求浙江联通立即停止该业务的广告宣传和受理。该局在通知中表明,《关于浙江联通新增2G移动业务资费套餐备案的报告》(浙江联通〔2012〕97号)违反了此前通信网内网外差别定价的规定。但就监管实效而言,这非但没有达到叫停的效果,相反,该套餐在浙江、广西、湖北、湖南和甘肃等省份得以推广。电信运营商积极开展业务转型,参与移动互联网时代的新一轮市场竞争。中国联通认为,随意打”是弱势运营商打破垄断的良性市场竞争行为,是浙江联通在面对竞争对手大面积的V网封锁,渠道双禁,收卡换卡,大幅度提升佣金导致产品包价格倒挂这种恶劣的环境”下,为打破移动的垄断地位而做出的选择。中国移动则表示,不是直接跟进价格恶性竞争,而是进一步加强家庭亲情网”业务宣传,原因在于:一方面,由于浙江移动GSM网络负荷已经很高,没有更多承载能力去直接降价竞争;另一方面,浙江移动以GSM网络为重要的利润来源,没有拼价格战的动力,期待通过短期提高渠道佣金,先稳住自己的队伍,然后提升力度保有存量,通过砸钱”达到强力策反联通政企和中高端”客户的效果。消费者已经随着智能手机和无线网络的普及改变了自己的通信生活方式,所以他们十分认同通信资费下降的趋势。现代的通信已经不再局限于电信运营商提供的服务,移动互联网技术为消费者带来了诸多可替代的方案,同时,语音业务让位于数据流量业务也已经是全球范围内电信运营商的共识,主流运营商纷纷推出了语音和流量无限量包月的套餐资费。争议发展结果显示,电信资费新一轮竞争调整使运营商、软硬件服务商和消费者三方皆获益。一方面,虽然语音、流量贬值趋势明显,但运营商并没有因为资费下降而受到损失,相反,网络用户数量的增加,使得网络的整体受益提高;另一方面,电信竞争动力源于设备成本的下降,软硬件服务商从中也受益匪浅。硬件设备商为运营商提供前沿网络技术,升级旧有网络设备,提高网络容量和运营效率,提供适用最新通讯技术的终端设备,提高用户的体验感知水平;软件应用服务商在网络成熟、终端性能支持的基础上,提供满足用户需求的应用产品,为用户创造新价值。

二、电信法律规制现状

(一)立法现状

我国现存的电信立法层次较低,缺乏有力的业务监管法律依据。监管机关叫停联通竞争行为”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管理条例》和原信息产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通信网网内网外差别定价问题的通知》,以及工信部办公厅《关于立即停止审批涉及网内网外差别定价资费方案的通知》。这些法律以条例或通知的形式出现,在当前建设法治中国的背景下,已经不符合时代的要求。

(二)电信法律规制对象的演变

首先,电信业务经营者最初仅指传统的电信运营商。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二条第2款:本条例所称电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传送、发射或者接收语音、文字、数据、图像以及其他任何形式信息的活动。”其中,第八条指出:电信业务分为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基础电信业务是指提供公共网络基础设施、公共数据传送和基本话音通信服务的业务。增值电信业务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与信息服务的业务。”其次,随着三网融合的发展,通信方式的变革带动了法律调整对象的变更,电信法律规制对象包括电信通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等综合运营主体。三网融合试点工作突破了传统运营商的概念,使得三网朝着融合的方向发展。移动产业加速了信息技术和双重产业的连接,创造了多种发展机遇。移动与IT相遇,由融合(Convergence)、通信(Communication)、合作(Col-laboration)组成的产业模式渐渐浮出水面”。未来IT主要的发展趋势将是在合作的基础上构造移动echo(生态)系统。”最后,移动互联网产业的发展给电信法律规制带来了新的问题,网络运营商、应用软件服务商、设备硬件服务商等主体也应该作为电信法律监管对象。移动互联网不是对传统互联网的简单升级,而是电信产业融合发展的新阶段,其特点在于除了网络层面的融合外,应用层面上,网络运营商、应用软件服务商、设备硬件服务商也由各自独立向融合发展转变,运营商逐渐发展为智能管道,应用软件服务商和设备硬件服务商则加快应用的培育,并已开始提供相应的通信服务。

(三)浙江联通竞争行为具有合法性

浙江联通随意打”套餐的出台,既未构成不正当竞争,也不构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贬值,它是企业在运营商之间进行市场竞争、三网融合竞争、移动互联网多元市场竞争等三层次竞争环境下采取的市场行为。首先,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争议焦点在于运营成本的透明化。从电信运营商的成本来看,浙江联通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然而,我国电信服务的价格成本并未公开,因此就无法判断其运营成本,继而无法确定浙江联通是否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相反,浙江联通作为弱势运营商,能够承受该价格,反映了现行市场上GSM移动网络的话费定价标准具有市场垄断性。其次,随意打”套餐是运营商应对多层级市场竞争的现实需要。电信市场的语音需求仍然较大,据国际电信组织GSMAssociation(GSMA)的数据统计,中国大陆用户平均每月打手机的时间超过了400分钟,列全球第四。GSMA数据显示,10年前,平均每名用户每个月用手机打174分钟的电话,而到了2009年9月,这一数字已经达到288分钟。因此,运营商通过降低语音话费价格,可以在运营商之间确定价格优势,巩固移动、固话、宽带市场份额,以价廉、高质量的语音通话抵消VOIP的竞争优势。最后,我国电信法律滞后于科技发展,是随意打”套餐产生争议的原因。VOIP业务对语音业务具有替代作用,我国将VOIP等具体业务作为电信基础业务由电信运营商经营,这使得我国电信基础业务领域长期处于高价、封闭的状态,产生了加拉帕戈斯现象”,使远离全球市场的运营商削弱了自身在国内国际电信市场上的竞争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实际上,这种对具体业务的限制,不仅投入了过多的监管成本,还没有取得良好的实际效果。现有法律不但限制了具体电信业务的发展,也限制了电信产业创新的动力,既不利于我国综合国力的提高和电信产业的发展,也不利于民生的改善。随意打”套餐是运营商积极布局未来数据业务发展的战略起点。从全球范围来看,数据业务替代语音业务的发展趋势是运营商发展转型的动力,数据业务将成为运营商主要的投资和盈利项目。语音价值的下降是市场的必然趋势,浙江联通随意打”是运营商主动迎接数据业务时代的表现,是我国电信行业发展进入新阶段的标志和电信立法迈入融合监管时代的号角。

三、电信立法的建议

(一)明确立法原则

科学有效的电信监管政策不仅是纠正当前市场失灵和解决竞争纠纷的有效工具,更是促进和谐电信市场不断发展的基础途径。好的政策需要认识制度、技术、产业组织和市场绩效的共同演进”的动态互动性,激发不同的规则系统良性互动,预测其互动的效果。同时,电信产业具有特殊的产业特性:从供给方看,巨大的前期投资和每增加一个服务顾客所需的细微成本,使得产业自身存在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这也成为电信企业不断追求规模扩张的原始驱动力,而在需求方,由于电信产业的网络特性等存在着网络外部性。”电信业需要在普遍服务、特殊保障、国防安全等方面承担重要角色,立法要在经济的和非经济的目标之间寻求平衡,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经济效益和公众利益之间的平衡。因此,从保护竞争和公众利益的角度出发,对于普遍服务和接入便利性等的保护是否成功,成为衡量电信法律是否达到立法目标的重要原则。

(二)创新监管体制

首先,我国电信监管机构层级低,职能不够明确。工信部只是国务院的一个工作部门,而不是一个符合国际惯例的、法律授权明确而充分的监管机构”。我国需要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电信监管机构,主要职能是专门对电信产业(或通信产业)的市场进入、价格、服务质量、投资、制定有关法规等实行综合性监管”。其次,必须建立独立的电信法律规制机构。《WTO基础电信协议》要求建立独立的规制机构”,而电信规制机构的独立性是相对于电信规制放松之前、各国电信管理部门与运营商合而为一的情况而言的,即电信规制部门与运营商分离,两者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WTO基础电信协议》第五条规定:监管机构与任何基础电信服务提供者分离,对其没有责任。”最后,树立融合开放的监管理念,实现科技以人为本。监管部门应当树立开放的监管理念,顺应数字时代的新发展。从移动业务对固定电话业务的替代到如今以数据业务为代表的新技术逐渐替代传统语音业务,信息产业的每一步发展都离不开科学的市场监管制度。当前融合通信已经从展现融合向业务融合、通道融合的方向发展,单一的电信监管措施亟须让位于市场主体综合监管,实现融合通信下的融合监管。监管方式需要尊重我国国情,符合我国市场特点。如:跨国企业涉足中文语音输入、语音搜索等业务,需要对其实施严格综合监管,避免出现诸如苹果Siri”本地中文搜索服务涉黄等违法行为。

(三)制定《电信法》,促进电信业良性竞争

首先,《电信法》所规制的市场竞争主体应包含三个层次:运营商应当作为规制对象,规范运营商之间的竞争,同时鼓励运营商规范内部竞争”行为,实行内部结构优化,加强各省公司对其下各市级分公司、集团公司对各省子、分公司的内部监督管理;在三网融合的背景下,将电信网络运营商、广播电视网络运营商、互联网运营商三类市场主体纳入监管,既是适应市场发展的现实需要,又是电信业发展的内在要求;移动互联网方兴未艾,以运营商、应用服务商、设备服务商为主体的竞争是在三网融合的基础上的新的竞争形态,这三大竞争主体也需要《电信法》予以规制。其次,转变电信监管内容。电信法律的监管重点将由互联互通向通信质量转变。电信法律的规制对象由传统的电信运营商、三网融合综合网络运营商发展到更大层面的三方面服务主体,其竞争也由运营商之间的竞争、三网竞争逐步升级为大三方竞争”,通信服务出现了主体增加、跨网接入、服务平台化等特点,因此,通信质量必然成为消费者关注的热点,同时也将是现代电信法律监管的重点,电信法规需要由打得通”向打得好”的监管方式转变。最后,转变规制方式。电信法律规制方式将进一步加大对服务端的管理控制力度,开放客户终端的无缝接入,同时积极采取措施弥补区域数字鸿沟,加强贫困地区的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缩小地域差异。

网络时代的争议范文篇8

一、域名及其法律特征

(一)域名的概念。域名,又被称作网址,域名是连接到国际互联网上的计算机地址,是为了便于人们发送和接收电子邮件或访问某个网站而设计的。在互联网上,每一台接受访问的计算机都被称为主机,每一个主机都有一个IP地址(互联网协议地址),它是由分为4个部分的一串数字组成的,每部分数字之间由小数点隔开。例如110.112.322.1,这些数字是因特网识别登录用户的技术编码,互联网上有无数的登录用户,就有无数的数字地址,这些数字虽然很容易被计算机识别,却是常人无法记住的,于是人们就找到了既方便记忆又具有识别作用的替代方法,即建立所谓的域名。域名是一些字母的组合,如省略就是公司的域名,其中www代表万维网,sina是公司的名称,它是整个域名中的核心,最具识别性,因而也最为企业所看重,也是最容易被不法者恶意抢注的部分。com表示它是商业公司,是整个域名的后缀。

(二)域名的法律特征。域名作为一种系统的命名机制,发展至今已经超出了最初设计时的意义,成为网页所有者的代号或标识。域名的标识作用,即“促进企业在因特网上纷纷注册域名用以代表该企业在网上的形象、信誉及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域名的技术特点决定了域名具有这样几个法律特征:1、标识性。“正如人以自己的名字来相互识别一样,在因特网上不同的组织机构是以各自的域名来标识自身而相互区别的。”但域名的标识性与商标等传统标记的标识性又有不同,后者有较高的显著性要求,域名的识别则为计算机识别,只需存在细微的差别即可,体现了较强的技术性特征;2、唯一性。为了保证域名标识作用的发挥,域名必须在全球范围内具有唯一性。根据世界上达成的通信协议的规定,因特网上的每台计算机都有一个全球唯一的、统一格式的地址,即地址,每个地址对应的域名也是全球唯一的;3、排他性。域名的排他性是其唯一性的延伸与保证;4、无形性。域名存在于虚拟世界,无法物理性接触;5、全球性。由于互联网的全球性,域名的全球性也就是很自然的;6、稀缺性。由于记忆力的限制,普通人对域名长度的容忍程度是有限的,而在有限长度内域名所含的字母数字组合是有限的,具有真实表面含义的组合日益稀少。

二、域名权的确立

关于域名是否为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理论界一直存在着较大的争论。到目前为止,尚无一个国家的立法对域名权有明确的规定,域名还未形成一种类似商标或姓名、名称一样的权利。域名作为一种商业标记,“在知识产权法上理应与商标处于平等的地位,并享有与其地位相适应的权利,如所有权、使用权、许可他人使用权、转让权以及紧用权等。”反对域名是一种权利的观点是一种主流观点,他们认为网络仅仅是企业商业运作的新型手段,是一种权利的载体,无需创设一种域名权。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2000年4月30日正式通过的《互联网络名称及地址的管理知识产权议题》第1期张运所:论域名保护的制度选择综合报告中,表明WIPO无意创设新的知识产权权利,也无意给予存在于网络空间上的知识产权以更高层次的保护。美国国会1999年11月通过的《知识产权与电信综合改革法》是直接涉及网络域名的第一部法律修正案,也没有规定域名本身属于知识产权,仅是将域名规定为可被争议的对象,只有当争议行为具有恶意,且给域名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域名持有人才可以依据损害赔偿法请求赔偿。但是,笔者认为,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网络群体的不断扩大,域名应当是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应当具有与商标、商号、姓名等相抗衡的民事权利。这主要是因为域名是一种商业标识,具有商业价值,是一种无形财产。域名是人类的智慧成果,从发展的眼光看,域名具有知识产权客体的特性,因此应属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可以说,网络技术的发展已经使域名摆脱了单纯的技术,某些种类域名的商业、法律价值已在实践中得到体现。因此,民事权利体系应当确立独立的域名权,明确域名的独立法律地位。但是,域名权的内容在程度和范围上不同于商标权的禁用权,域名权主要并非是从注册与他人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是否构成侵权的角度来认识,而应从域名具有独立的价值和判断体系这一角度来认识。域名应与商标、商号和姓名、名称等享有同等的民事权利和地位。只要是合法注册的域名就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未经法定程序,他人不得撤销、改变该注册域名,域名上的无形资产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三、对域名纠纷的司法解决对策

我国尚不存在专门调整域名与商标法律冲突的法律法规,为解决目前我国处理此问题的困境,借鉴上述各国的司法解决途径,可以采取下列对策:

(一)制定适应于互联网络发展的专门域名保护法。虽然域名权属于知识产权范畴,但与传统的知识产权相比,它却有特殊的内涵。如果完全依赖传统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保护域名权利,是难以臻于完善的。不仅如此,由于互联网络快速发展的特点,仅仅通过频繁地修改传统知识产权法律条款或对此法律条款做出扩大解释的方式对域名权加以保护的设想与实践也是不现实的,甚至会损害法律内部的妥当性。笔者认为,根据互联网的特点,从对域名知识产权保护的角度出发,我国应该加快立法步伐,尽快制定适合于互联网络时代的域名保护法,明确域名的法律地位、域名权与商标专有权等传统知识产权之间的关系、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域名纠纷的处理原则及解决方式,以使对域名这一知识产权中的新兴客体的保护有法可依。在这方面美国已先行一步。美国国会于1999年11月通过《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表明美国已将域名抢注问题上升到了联邦立法的高度。司法裁判对于处理域名争议具有最终决定意义,因此建立相应的法规条例将是国际发展的必然趋势。这也将有助于尽快为我国互联网发展事业的繁荣提供有利的法律环境。

(二)实行一种开放性立法原则。这一原则不仅要体现到立法的内容和具体的法律条款中,而且要体现到立法参与者的范围内和参与的程度上。域名注册立法不仅要有法学专家、信息技术专家、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的参与,而且应有域名注册服务商代表、国内在网络经济领域的代表性企业代表的参与,以避免所制定的法律法规中出现一些带有维护某一部门利益倾向的不公正条款,体现公平、公正原则,更好地维护各方当事人的权益,促进我国网络经济的健康发展。

网络时代的争议范文

关键词网络域名侵权解决机制

中图分类号:df523文献标识码:a

一、网络域名的性质

2011年,国际互联网名称和编号分配公司(icann)宣布开放最新通用顶级域名,扩展目前以“.com”“.net”“.org”等结尾的20多个常用通用顶级域名的范围。icann在2011下半年正式实施新通用顶级域名项目。开放和扩展域名将为互联网用户提供更多选择、改善搜索引擎结果、促进应用创新和刺激经济,将有助于提高终端用户对商业品牌的认知程度,识别域名滥用和侵权行为,为保护和推广企业品牌提供机会。在icann2012年公布的1930个新通用顶级域名申请名单中,只有41个来自中国的通用顶级域名申请,其中只有20个中文域名,由此可见我国企业和民众仍对这一领域缺乏了解。

由于ip地址难以记忆,造成使用的不便,记忆方便而研发的代替ip的地址管理系统的技术这便是域名。根据信息产业部的《中国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域名是互联网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相对应。”对于网络域名具有什么样的法律性质,在国际公约与外国立法中都尚未有具体的法律性质的规定,我国法律体系中也还未对其作出定义。这也就引起了对网络域名法律性质的争论,但基本上是围绕网络域名权是否属于知识产权范围。在2001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三条规定:“域名纠纷案件的案由,根据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并在其前冠以计算机网络域名;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难以确定的,可以通称为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件。”这一条规定并没有将网络域名纠纷进行定义,只是进行了为这类案件规定了案由名称。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是就知识产权的定义来说,是指人们通过劳动所创造的并以一定形式表现出来的智力成果。在《建立世界知识产权公约》中涉及到知识产权所保护的对象所下的定义的关键点也在智力活动与创新。知识产权的具有的特征是创造性、专有性、智力成果,就此来看网络域名,可以肯定其完全符合这些要求和特征。首先,域名当然具有创造性。网络域名是用来在互联网世界里对互联网协议地址进行识别的字符标识,需要有独特创造性。其次,域名的非物质性再明显不过,可以说它完全存在虚拟空间之中。最后,虽然其存在于虚拟空间,但是显然网络域名是我们能感知、识别与使用的客观存在的。传统的知识产权客体相比较,域名完全可以归属到其中,而非存在类似权利至于物的特殊性。当然并不是说域名本身是归于法律保护,而是将域名权归于知识产权保护范畴内。将网络域名权归于知识产权保护范畴类并没有系统法律体系支持,只是在域名管理的一些规定里部分体现。对于网络域名侵权案件基本上是以驰名商标保护或不正当竞争来审理。

二、网络域名侵权纠纷

在百度诉奥商案件中,被告奥商网络公司、联通青岛公司和联通山东公司利用网通的互联网接入网络服务,在百度的搜索结果页面强行增加广告进行推广宣传。百度公司诉称,“三被告的行为使原告不能正常向互联网用户提供服务,导致了大量的网民误以为三被告实施的广告是原告故意设置的,严重削弱了原告作为搜索引擎营销服务商的竞争力……大量带走原告的现有和潜在客户,已经给原告造成了大量的客户流失,直接损害了原告的经济效益。”百度认为被告的行为是对其域名权的侵害,法院认为三被告的行为构成的不正当竞争。在网络域名侵权纠纷中,一般情况下域名侵权向不正当竞争靠拢,或者依据商标权的保护来解决问题。对于网络域名纠纷中侵权认定很重要的一条是“恶意”,是域名侵权纠纷的构成要件。在这一案件中被告的行为很明显符合《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恶意”的规定。在《解释》的第五条规定:“被告的行为被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恶意:“(一)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二)为商业目的注

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

在网络域名纠纷大致分为域名的抢注与域名的混淆,首先,域名的抢注是指行为人明知是他人享有在先权利的商号、商标、企业名称或其他标识,仍将该标识抢先注册申请为自己的域名,以他人长期积累的商誉牟取自己的利益,或者持域名高价卖给这些企业。良好的商誉,驰名商标的树立需要权利人长期努力经营,但是一些行为人由于权利人的商号、商标等标识往往蕴含着其长久经营建立起来的良好商誉,一旦被行为人抢先注册获得这些网络域名就坐享其成,而由于域名具有唯一性,真正的权利人将不能以自己商号、商标注册,这种行为扰乱了社会经济的正常秩序,也会增加正当经营者的经营成本。这样的行为完全符合《解释》第四条的规定:“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应当被认定这样的行为人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互联网在我国刚刚兴起的时候,国内许多企业对域名的商业价值一无所知,完全没有预见到互联网商业活动的发展潜力,导致很多知名品牌被国外一些机构和个人抢注,当国内企业想要取回域名之时,必须付出高昂的代价。就算是像百度这样的互联网企业,也遭遇过被抢注。百度进入日本,很快发现其域名baidu.cn.jp已被人抢注,日本知识产权仲裁中心裁决cbc株式会社将域名强制转让给百度公司。很显然,对于域名的抢注是很常见的一种侵权行为。第二种是域名混淆,指行为人故意注册与其他经营者的域名、商标等类似的域名,造成消费者对其他产品等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以达到获取市场更大份额经济利益的目的。这种行为客观上滥用他人的竞争优势,有时甚至构成对他人竞争优势的贬损,显然具有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了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的形式,具体有:(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在王林阳与杭州都快网络传媒有限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侵权纠纷一案中,杭州都快网络传媒有限公司用其拥有的19floor.net建立了与《都市快报》相一致的网站及其论坛,在杭州地区有一定的影响力,并且杭州网络传媒有限公司是先注册的19floor.net,它还有《都市快报》这一实体报纸发行。王林阳注册的19floor.com从注册到网站的构建都是模仿19floor.net。经法院审理认定“从网站的论坛架构和页面设置看,在后注册使用的19floor.com网站论坛无论是色彩、板块设置,还是在栏目类型、页面构架均与之前注册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19floor.net网站存在同和相似之处。从结果来看,在两个论坛上发贴的许多网民对于所进入的网站产生了混淆,误入网站的情况时有发生。”最后法院认定王林阳侵权,行为人在注册相似的域名之后,还对自己的网页网站等内容做出处理达到其混淆的目的,是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域名纠纷案件中,对符合本解释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构成侵权的,应当适用相应的法律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可以适用民法通则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这个案件法院就是依据《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裁决。

三、我国对网络域名侵权纠纷的司法救济

现在对于网络域名的争议程序还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网络域名侵权纠纷的司法救济大致有以下三种方式:首先是诉讼,网络域名侵权纠纷案件基本上作为民事纠纷受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对于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其次是仲裁,根据我国《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络域名作为一种财产权益是非常明显的,且不属于《仲裁法》第三条规定排除仲裁的内容之列。2006年颁布的《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了,在依据《域名争议解决办法》提出投诉之前,争议解决程序进行中,或者专家组作出裁决后,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均可以就同一争议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所在地的中国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基于协议提请中国仲裁机构仲裁。这一条规定表明诉讼与仲裁救济是可行的手段。

最后,是cnnic对网络域名秩序的管理。cnnin是经信息产业部批准,中国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运行和管理国家顶级域名“.cn”、中文域名系统及通用网址系统,以专业技术为全球用户提供不间断的域名注册、域名解析等服务。2002年起实施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可以指定中立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解决域名争议。”国际组织icann建议cnnic解决域名争议的范围限制在商标权人与域名注册人之间的争议。第一,争议解决机制只能管辖由故意的、恶意的域名注册所引起的域名争议;第二,该域名争议仅指针对商标或者服务商标可能构成侵权的争议。在上述限制之下,可能对商号、地理标识以及姓名权构成侵权的故意、恶意域名注册所引起的域名争议不在争议解决机制的管辖范围之内。现在cnnin认证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面的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任何人就已经注册或使用的域名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并且符合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规定的条件的,域名持有者应当参与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根据这一规定,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解决一定的域名纠纷,成为域名争端解决机制中的一部分。《国际互联网域名程序报告》建议域名管理机构将域名争议解决机制构建为“行政性”程序,从而避免与法院诉讼产生冲突。建议包括:(1)提供域名争议解决机制并不排除当事人将争议提交相关内国法院进行诉讼;(2)行政性程序作出的裁决并不构成对内国法院具有拘束力的判例;(3)行政性程序之后,当事人仍然应当享有在相关内国法院进行诉讼的权利;(4)假设争议一方在行政性程序进行过程中提起诉讼,则争议解决机制有权决定行政性程序是否中止或径直作出裁决;(5)有管辖权的内国法院作出的判决,经承认执行程序后,其效力应当高于在内容上与其冲突的争议解决机制的裁决。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服从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可以看出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判的效力是弱于法院判决和仲裁的,因为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只能被归于私力救济,并没有国家强制力。这一机构是基于cnnic的认可与授权,裁决的结果只限于否定投诉人的投诉、注销域名或是将域名转移给投诉人,并没有让丧失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网络域名争议解决程序的未来发展

网络域名争议解决程序的完善将对互联网的发展有着积极的影响,而网络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未来的发展方向大致有以下几点:首先是网络域名争议解决程序适用范围的扩大。国际知识产权组织在2000年征集意见,着手研究修订域名争议处理程序,在2001年9月公布了关于域名争议处理程序的报告《互联网域名系统中的权利识别与名称使用》。这一份报告建议将域名争议处理程序扩大到商号权、姓名权等等范围,建议建立解决国际组织名称及通用域名与域名冲突等问题的争议解决机制。其次是处理域名争议的语言多样化。互联网的内容现在可以通过世界228个国家所使用的6700种语言表达出来,多语言化和国际化是互联网不可阻挡的趋势。域名系统原本只建立在英语字母与阿拉伯数字的基础上,基本以拉丁字符为主,但是世界上大多数人并不使用拉丁字符,域名系统的字符限制成为阻碍非拉丁字符用户使用互联网的“最后的数字鸿沟”。因此,非拉丁字符的国际化域名逐渐被引入二级域名和顶级域名。国际化域名现在可应用于350多种文字,例如中文、韩文、希腊文、日文、俄文等。中国信息产业部批准成立的cnnic就肩负着使用中文域名的责任。最后,当前目际顶级域名体系下的icann为核心的域名管理体系和以udrp为主干的域名争端解决机制为目前我国域名管理制度的改革提供了比较优良的借鉴模板。我国未来的域名主管机构可以改造与完善自身结构,并以国际比较先进的域名

争端解决机制为基础建立起一套更为完善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域名争端解决机制,从而通过规范域名管理,促进网络经济在我国的健康发展。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参考文献:

[1]郑成思.知识产权论.法律出版社,1998版.

网络时代的争议范文篇10

移动通信网络优化是指运营商通过自身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的方式,采用各种网络优化工具,并通过系统采集移动通信网络的信令数据、话务数据、话单数据、定点测试数据、路测数据等网络数据,进行综合数据处理、分析、研判,对在建中的或正式投入运行的移动通信网络进行相应调整及优化,不断增强移动通信网络的稳定性、可靠性、高效性、适用性,改善运营商的业务品质,提升移动通信终端用户感知的服务。

二、国内总体环境分析

我国通信行业的发展过程大致可以分为1949~1985年和1986年至今两个阶段。其中,1949~1985年为整个通信行业的幼稚期,这一时期,我国通信技术基础薄弱、技术落后,正处于各项技术的探索阶段;1986年至今为通信行业生命周期的成长期,这一时期我国通信产业发展迅速,市场规模不断扩张,网络优化业务也不断增长。

(一)国内市场需求

2015年是4G用户和移动互联网业务双双呈现爆发性增长的一年。截至2015年10月,全国移动互联网业务流量达到321,354.4万GB,比上年同期增长了100.2%;作为承载主要流量的4G网络,用户数量达到32,837.7万户,比上年末增长了42.1%。(数据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产业部网站)

同时,2015年中国通信网络技术服务市场规模达到1,914.3亿元,同比增长26.22%,其中网络优化服务的市场规模为117.8亿元,同比增长率达到11.24%。在当前4G网络工程建设已经进入中后期的大背景下,运营商将更多地把资源投入到网络的优化调整和精细化运营中去,网络优化需求将进一步提高。

(二)社会价值

网络建设初期,运营商需要依靠网络优化企业现场测试的评估来验证设备的各项软硬件参数是否达到入网要求。网络运营服务阶段,运营商则需要通过网络优化对运行中的移动通信网络的局部或整体进行一系列网络参数的测试、评估及优化,从而了解网络基本运行情况、评价网络的质量、提高网络的效率。网络优化工作是保证运营商移动网络可靠有效运行的基础性工作,并贯穿运营工作的各个环节。移动通信网络优化已成为移动通信行业发展的关键点。

(三)国内政策扶持

目前,国家把包括通信技术在内的信息产业列为鼓励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国家始终致力于加快信息网络的演进升级以及推进三网融合的全面展开。将全面构建高速、移动、安全、泛在的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并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信建设。同时,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强调要急需拓宽网络经济空间。国务院《关于加快高速宽带网络建设推进网络提速降费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印发“宽带中国”战略及实施方案的通知》明确将不断促进宽带产业链的不断完善。

(四)技术水平

网络优化技术是一门综合应用技术,需要在移动通信技术的基础上,综合运用网络技术、无线电技术、计算机软件技术、数理统计技术等来完成对网络整体状况的分析,从而定位网络的瓶颈、解决网络问题,达到优化网络的目的。目前,我国网络优化技术方面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无明显的优势。

三、行业环境分析

(一)行业竞争程度

目前,国内第三方网络优化服务提供商数量众多,行业集中度较低,普遍规模较小,基本处于完全竞争状态。一般按服务区域可分为全国性网络测试服务提供商和区域性网络优化服务提供商。前者规模和服务区域相对较大,典型的代表如珠海世纪鼎利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日讯在线科技有限公司等,处于行业领先地位;后者规模相对较小,受公司资源影响,服务区域一般局限于部分省市或地区。目前的网络优化技术服务市场已经趋近于充分竞争的市场,预计格局在未来不会出现太大的变化,但不排除由于竞争激烈、人工成本上升而带来的销售毛利率下降等情况出现。由于运营商更趋向于提升其所处产业链节点的专注度,已经越来越偏向把网络优化、评估、代维和普查等工程服务外包,因此网络优化技术服务的市场容量将继续不断扩大。

(二)供应商的议价能力

行业上游主要是电子设备行业,其中计算机设备供应商和电子元件供应商是本行业的主要供应商。由于电子设备行业处于完全竞争市场状态,生产商和供应商众多,选择范围较广,上游行业对本行业的影响比较有限。

(三)购买者的议价能力

移动通信网络优化行业的客户群集中于通信运营商和系统设备商。由于通信运营商在整个产业链中占据主导地位,并且相对集中,因此购买者的议价能力较强。但行业整体竞争环境较为公开和透明,竞争格局较为稳定,目前市场价格均较为公允合理。

(四)新进入者的竞争威胁

网络优化产品和服务需要为客户提供性能优越、可用性强、业务完备的综合解决方案。这就要求从业者需要具备行业认可的多项资质,同时在高速数据包处理、精准协议识别、硬件优化、加密技术、大数据挖掘、无线网络通信技术等方面不断地积累和持续地投入,新进入者将面临不断提高的技术壁垒。除此之外,由于行业客户较为集中,与客户保持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尤为重要。新进入者由于从业经验相对缺乏,很难在短时间内迅速抢占市场,要与现有企业争取客户资源较为困难。

(五)替代品的威胁

目前,暂无相关产品可以对网络优化行业进行有效的替代,但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通讯设备自动化及智能化不断提升,不排除未来部分网络优化功能被替代的可能性。

四、结论

网络时代的争议范文篇11

关键词:移动电商;非讼机制;ODR;消费信赖

一、网络交易纠纷在线解决机制的诞生背景

互联网的普及在加快人们沟通与交流速度的同时,也对我国的商业及交易形态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以“淘宝网”为首的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和崛起标志着中国的经济进入了一个全新的时代。全新商务模式――网络交易是人们利用现代通信手段与计算机网络技术,基于互联网络进行电子支付和结算从而实现商业交易的过程①。

传统贸易对时间、空间以及地域的依赖被电子商务打破,但同时也带来了复杂而庞大的网络交易纠纷问题。

在线争议解决机制(OnlineDisputeResolution,以下简称ODR)作为一种采用信息技术、以互联网为背景来解决争议的现代新型争议解决机制,在解决网络交易纠纷这种基于互联网的虚拟性而导致的争议时具有一些突出优势,且必将对未来解决网络交易纠纷带来革命性的影响。

二、我国网络交易纠纷在线解决机制的实践与问题

ODR制度具有相对于司法程序的方便、高效和经济等优点,寻求法院外的争议解决机制已经成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国际社会共识。而目前我国国内的运营机构主要有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国在线争议解决中心等②。这种模式虽然对ODR在国内的发展具有相对的促进意义,但是它并不属于的在线争议解决机构。分析并结合案例,归纳出当前我国存在的阻滞正规ODR制度建构的几个问题:

(一)受限的技术水平。随着电子商务和计算机技术的发展过程产生了ODR。这种纠纷解决机制建立在高度技术化的基础之上。因此,发达的网络科学技术不但是ODR程序的正常运营和当事人的信息安全的保障,而且互联网环境和系统不断革新环境下ODR生存发展的必要条件。涉及当事人信息安全的加密技术、数字签名、认证技术和提高ODR效率的网络互动技术、网络视频会议技术都需要不断更新,才能为当事人提供便利高效、公正多样的救济途径。

(二)法律确认力度不足。ODR是建立在当事人自愿协商解决基础上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其裁决或调解决定的执行往往有赖于商家和消费者自觉履行。国家法律对于其执行效力的肯定便成为赋予ODR生命力的源泉之一。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基本认为网上仲裁裁决一般只对争议双方有约束力,而没有强制执行力。所以严格说来,在线仲裁不同于传统的经济仲裁或国际商事仲裁,未被《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所容纳。③

三、现行网络交易争端解决机制模式

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与立法水平的差距,ODR在其他先进国家的认可度较我国要高,并已成为存在于诉讼程序之外的交易消费者纠纷解决的一种机制。ODR的发展,基本上有两种形式:一是从实体的ADR(AlternationDisputeResolution,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转而跨足经营在线机制,例如美国仲裁协会AAA、美国律师协会ABA、BBB、WIPO均属此类;另一种则是直接建立在线运作的争端解决机制,此占大多数。④

下面笔者将根据不同的仲裁类型进行归纳罗列和程序阐述,以期为我国建立和完善ODR提供一些参考。

(一)在线调解。在线调解是一种较为温和的纠纷解决方式,主要是以双方合意为基础来协商解决,纠纷解决程序也较为灵活、便捷。在线调解是目前使用范围最广的纠纷解决方式,因为是在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的基础上调解出结果,产生契约义务,所以当事人的自动履行率较高。如果被申请人愿意,则由双方选择调解员,或者直接由机构指定。

(二)在线仲裁。在线仲裁是相对于与传统仲裁而言的,它是一种利用互联网技术资源提供专业知识和仲裁服务的网上替代性争议解决方法。就其性质而言,网上仲裁在形式上仍属于传统仲裁的范畴,只不过其在仲裁程序中运用了大量的网络技术而已。

(三)在线消费者申诉方式。消费者申诉ODR,大多运用于B2C交易争端之解决,其运作方式可分为企业内部申诉式ODR及外部申诉式ODR两类。申请者即销售商必须在网站上张贴自身的隐私政策公告,并遵守认证机构确定的信息行为规则,同时参加由BBBonline所确立的消费者纠纷解决机制,才能获得经营资格。但正是由于其多是网上交易平台的民间申诉处理机制,通常只具有内部效力。

四、完善网络交易纠纷在线解决机制的对策及分析

(一)建置自律的电子商务法制环境。因业者之自律(codeofconductOrcodeofpractice)是促进电子商务环境整备之重要因素,同时亦能够建立起与消费者良好的互动关系。在线争议解决机制不仅是能巩固电子商务发展的信心基础,也能通过市场从业者与消费者具备的自律规范共同建立市场信任资源。自律规范的基础是良好的法制环境与氛围,当然良好的法制环境建立非一蹴可及,需政府与民间共同努力方能克竟其功。除业眷自律,信赖标章制度也是带动ODR发展之重要因素。

(二)在线争议解决机制法律法规建设的完善。ODR纠纷解决机制的有效建立,首先,国家政策和法律要确认这种制度,并且一定要对ODR做出相应的规范――国内立法对ODR纠纷解决机制的承认及支持的速度需要加快。对于临时仲裁,国外一些电子商务法律建设发达的国家都会有相应的制度保障。现实中有许多网络服务商从事在线争议解决机制的业务,但并不能算作是仲裁机构。因此,从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提高纠纷的解决速度角度来说,需要我国对传统的争议解决方式进行相应的改革和完善,以适应网络交易纠纷解决的需要。

(三)解决网络交易纠纷的机制应多元化。推动网络交易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不能忽视网络交易纠纷形态固有的特殊性。ODR的种类当然绝不止于上文笔者提到的三种,但我们更应当做到的是,针对不同的网络交易纠纷,因地制宜地提供合适的解决模式。选择的余地大小取决于机制是否真正多元化的深度。我国政府应鼓励社会力量建立网络消费投诉、在线纠纷协调和解决、法律援助等机构,为交易纠纷提供较好的替代性救济措施。

同时,多元化中“业者本身所设置的客服中心”是我们不容忽视的重心所在。若能使得消费者的申诉在其中就获得妥善解决,不必再借助外部机制,就能简化解决纠纷的程序,节约时间与金钱成本,促进市场交易。

五、结语

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对网络交易纠纷的价值体现在它有效地降低了纠纷解决的时间与金钱成本,带动消费者自愿安全地参与到纠纷解决中来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更重要的是,它迎合了大数据时代风暴下我们的消费安全需求。因此对其进行深入研究并不断提出合理建议进行完善刻不容缓。

笔者只能在本文中针对较为目前我国网络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存在一些基本问题,在总结以往学者的研究基础上,提出一些个人浅显的看法和见解。

(作者单位:浙江工业大学)

注释:

①高住萍.0DR――解决中国电子商务纠纷的未来趋势[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08.

②黄华.网络交易纠纷在线解决机制研究.重庆:重庆邮电大学.2014.

网络时代的争议范文篇12

瑞典宽带策略主要希望借助政府的协调和标准机制,为宽带业者创造一个完善的市场竞争环境,最终达到以下大目标:

2015年40%的家庭和企业取得至少100Mbps的宽带速度。

2022年90%的家庭和企业取得至少100Mbps的宽带速度。

为达到上述目标,瑞典政府表示不仅是固网宽带,无线宽带网络亦将扮演关键角色。为鼓励业者进行无线网络升级,提高宽带速率,频率资源的有效利用与分配是宽带计划的另一大重点。

整体而言,瑞典的宽带策略分为五个层面:促进宽带市场竞争、公共基础建设资源(包含光纤网络、国土道路、管线等)的有效运用、频率资源的应用、增进电子通讯网络的稳定性和建设全国性宽带网络。

促进宽带市场竞争

为提供家户和企业高速宽带,不管是铜缆线路的升级、光纤网络的布建或者无线电后端接取网络的扩增,都需要一笔庞大的经费,然而消费市场是否愿意负担的不确定性过高;此外,以促进市场竞争为目标而进行的基础建设接取管制,亦面临因为投资诱因降低而抑制业者投资意愿的风险。换言之,“如何在促进市场竞争与增加宽带投资间取得平衡”,是瑞典政府认为现阶段宽带发展所面临的最迫切议题。

1.实施方案

(1)增加法院上诉程序的执行效率:加速瑞典法院在审理“电子通讯法(ElectronicCommunicationsAct)”相关案件的时效,以增加法律确定性。换言之,行政上诉法院将作为此类案件的终审法院。政府亦提议,在电子通讯法下审理的案件,若判决结果不利于任一相关人士或者任何人因为此判决而权利受损,皆有权利向法院提出上诉。

(2)宽带基础建设与零售的功能性分离:在“电子通讯法”修订后,瑞典邮电总局(PostandTelecomAgency)在市场自由竞争失调之际,可以对具有显著宽带市场力量的业者进行铜缆线路的基础建设业务与零售业务的功能性分离,以提升其他业者的竞争力。

(3)增加“促进市场竞争”法规的明确性:2007年瑞典邮电总局受政府指示,提出促进市场竞争的法规,明确的法令有助于降低法院的相关上诉案件和市场的不确定性。而瑞典邮电总局已在2008年提出报告(Precisionindecisions)。

(4)长期策略性分析:2007年瑞典政府指示瑞典邮电总局,以五年为一个阶段,就电子通讯域的发展进行策略性分析,目的是为市场参与者提升未来可能的相关法令标准的可预期性,报告已于2009年3月完成。

(5)评估“开放性”概念:政府已指派瑞典邮电总局,在基础建设和传播的层次上研究分析“开放性”概念的影响,以及就网络与服务而言,“开放性”的概念如何影响公部门与私部门的市场参与者,最后评估“开放性”概念在受管制与未受管制情况下的重要性。

2.优先议题

(1)执行欧洲共同体的“电信方案(TelecomPackage)”:现阶段政府的首要任务即是将欧洲共同体的“电信方案”导入瑞典的法令标准中。以加强欧洲的市场竞争与消费者保护为核心理念,同时致力于降低商务环境的不确定性,促进投资。瑞典邮电总局将以此原则制定相关接取标准,如光纤网络。

(2)长期策略性分析:政府要求邮电总局定期就电子通讯发展进行策略性分析,作为长期法令的参考依据。相关的单位如瑞典公平竞争局(SwedishCompetitionAgency)和广播电视局(RadioandTVAuthority)亦将参与提供咨询建议。以降低因标准不明而产生的市场不确定性,和加强投资基础建设的诱因为最终目标。

公共基础建设资源的有效运用

1.市政单位

在市政土地的使用权管理,以及颁给业者布建基础建设执照的权限上,市政单位应秉持竞争中立的原则,提供业者同等布建光纤、租赁管线或暗光纤(darkfibre,即未投入使用的光纤)的机会,以及相关工程开凿信息。

(1)实施方案:解决市场中公部门与业者的利益冲突,为创造有利于经济增长与经济活动的环境,政府提议在既存的“竞争法案”增加一项条款-当中央政府或市政府从事的销售活动与业者利益产生冲突,扭曲市场的良性竞争关系时,斯德哥尔摩地方法院有权颁布禁令。

(2)优先议题

①修订规划与建筑法(PlanningandBuildingAct):2009年政府提议新的规划与建筑法应纳入电信与其他信息科技,目前则积极咨询相关单位的建议。

②市政IT基础建设计划:政府认为市政IT基础建设计划是一项成功的尝试,因此鼓励市政单位持续进行。

③提升开凿工程的合作效率:政府欲指派邮电总局审查开凿工程的规划和程序,进而提议如何改进相关协调与信息管理工作。

④瑞典邮电总局应协助市政单位执行宽带的布建,简化业者申请宽带基础建设的布建许可所遇到的复杂程序。

2.中央政府

政府掌握相当大部份的宽带网络,例如:在2008年15%-20%的光纤基础建设由政府机构或政府持有的公司行号所拥有。在竞争中立原则下,促进宽带网络的公平竞争,提供业者同等布建光纤、租赁管线或暗光纤的机会。政府正积极进行相关行政程序的现代化改革,以改进政府的服务品质。

(1)实施方案:电子化政府代表

依据电子化政府的行动方案,政府在2009年指派一位代表统筹中央政府以IT为基础的服务和解决方案事务。其首要任务为就瑞典电子化政府的发展提出完整策略,接着是协调和监督政府各部会的IT专案成果,包含所有信息与提案的完整报告预计在2014年底呈交。

(2)优先议题

①增加管线的可取得性:管线的铺设是推动宽带建设的先决条件,因此在进行任何道路工程之际,同一地点若尚未有光纤管线时应考虑同时铺设。政府计划指派国家公路局(NationalRoadAdministration)咨询瑞典邮电总局就此议题规划相关办法。

②国家铁路局的ICT部门独立成公司:瑞典国家铁路局(NationalRail

Administration,Banverket)掌管国家光纤网络,其ICT部门提供铁路与交通单位以及电信营运商等IT和通讯服务。政府将指派一调查委员会,评估如何将国家铁路局ICT部门转为以契约模式参与铁路局计划的独立公司,维持政府市场竞争中立的原则。

频率资源的应用

1.频率需求渐增

国家频率资源的有限性,以及不同频段在覆盖率和建筑物穿透力等特点上的差别,使得特定频段明显供不应求。瑞典邮电总局现阶段的首要任务即是执行如800MHz、1785-1805MHz和2300-2400MHz频段的频率再分配计划,并秉持科技中立原则。

(1)实施方案

①释出新的频率给电子通讯:政府在2007年底决定,原用于地面电视790-863MHz频段的频率,因数字化而重新释出的部分,将用于电视广播之外地方。这个频段的覆盖范围广泛,大幅增加应用于偏远地区的可能性,因此特别适于发展无线宽带服务。瑞典邮电总局计划在2010年进行执照拍卖。

②900MHz和1800MHz频段的科技中立性:将原为GSM频段的900MHz和1800MHz频率开放给其他现代化科技,是推动新兴技术和鼓励消费者使用无线网络的第一步。

(2)优先议题

国有部门的频率使用:瑞典国有部门如瑞典军方和民航局掌握了大量低频段的频率,而政府持有的电视广播公司TeracomsAB亦是如此。如何有效应用这些频率,取得全民共享的利益成为至关重要的议题。关于向瑞典军方收取频率使用费,达到频率的有效管理的提议,正与政府部会进行讨论。

2.频率管理

以让所有人皆能取得安全且有效的电子通讯服务为最终目标,政府欲借由频率执照的颁给制度有效地管理频率资源,在中央政府的管制与市场机制之间取得平衡。优先议题为执照制度的修订,2010年政府将就无线电传输台的执照制度提出完整规划。

增进电子通讯网络的稳定性

电子通讯服务应用在社会的各个层面,包含制造生产系统、财务交易、医疗看护、

紧急求救通讯网络和电力供应等等,当社会运作越是依赖电子通讯网络,网络的安全性与稳定性则越发重要。为确保瑞典社会的电子通讯和宽带网络在遭遇任何突发况时,得以在最短时间内有效回应且恢复到正常状态,需要相关公部门和私人业者的共同合作。其优先议题为:

1.电子通讯网络的复原力:政府委派邮电总局,就如何加强电子通讯网络遭遇突击时的弹性恢复力,进行研究分析,并提出长期规划策略。

2.电子通讯网络的稳定性:对于电子通讯网络的依赖越深,意味着社会整体对宽带和网络传输的信任越重要,因此政府希望相关单位共同宣导安全风险的相关信息,加强信息安全的知识。

建设全国性宽带网络

1.鼓励地方投资基础建设

为了达到瑞典宽带政策定下的宽带目标,政府尤其要确保缺乏市场诱因的偏远地区亦能取得相同机会。不仅要创造适于业者投资和彼此合作的环境,同时要支持每一位民众、地方机构、公司行号取得宽带连网的管道和技能。无线技术和卫星服务将有助于提供偏远地区的宽带连网。

(1)实施方案

①支持管线:宽带布建的投资大部分用于铺设管线所需的开凿工程,因此如果能在进行电力网络、水管、下水道、暖气供应等管线铺设的基础工程时,同时铺设宽带网络的管线,则可减少大量布建成本。

②宽带线路的“家户整修改善免税额(Homeimprovementtaxallowance)”:“家户整修改善免税额”适用于包含电力线路和电子通讯网络的维修、维护和整修工程。瑞典政府欲借由免税额的补助降低电子通讯网络的接取成本,鼓励网络升级。

③IT基础建设和地方区域增长:在2007-2013年“地方竞争力、创业精神和就业的国家策略”中,政府即指出成为先进信息社会的重要性。其中包含增加偏远和乡村地区的宽带接取。

④支持乡村发展计划的宽带布建:政府在欧洲经济复苏计划(EuropeanEconomicRecoveryPlan)所属的乡村发展计划(RuralDevelopmentProgram)下,提供2010至2012年2亿5000万克朗(瑞币单位)宽带补助计划,将根据偏远地区的需求,以增加宽带接取和确保每一个人皆享受到信息化社会的益处为首要目标。

⑤监督宽带接取的发展:瑞典邮电总局受政府指派监督瑞典的宽带布建的进展,并定期向政府汇报,让政府得以掌握市场趋势并在必要时候介入协调。

(2)优先议题

①宽带合作研讨会:针对缺乏业者投资宽带的区域,政府欲成立宽带研讨会邀请相关单位包含瑞典邮电总局、市政单位、负责地方经济增长的组织代表等,讨论可行的解决方案,并开起基础建设发展的合作和对话可能性。

②公部门与私部门的成功合作案例:宽带基础建设的接取管道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地地理和区域因素。过去已有不少地方组织与公部门合作推动宽带基础建设布建的成功案例,政府指派邮电总局汇整推广上述成功经验。

③借由频率分配增加宽带接取:为了达到所有家户和企业皆能通过宽带网络取得电子公共服务的目标,政府指派邮电总局调查分析,在缺乏宽带接取的地区如何借由频率的应用增加电子通讯服务的使用。

④宽带建设负责单位:政府欲指派邮电总局协助所有参与宽带布建的相关负责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