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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与法治对学生的重要性(6篇)

来源:其他 时间:2024-05-14 手机浏览

道德与法治对学生的重要性篇1

关键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初中道德与法治;课堂教学

初中道德与法治科目是一门综合性学科,能帮助学生建立基础的道德与法治观念,是德育的重要载体。党的十八大提到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中华民族更好地凝聚精神力量,它不仅仅是对每个公民的要求,更是对当代中学生的提出的希望和期盼。因此,教师可以利用《道德与法治》课堂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效渗透和融入,将所学知识内容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效结合,提高学生的道德与法治素养,将学生培养成思想端正、价值观标准的合格人才。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初中道德与法治教学中的现状

受传统应试教育思维的影响,初中品德教师在课堂教学过程中,更加注重对考试内容的讲解,忽视了对学生情感认知和学习能力的有效培养,重视课本教材而忽视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初中道德与法治教学中的融合。初中道德与法治教学内容相对较复杂繁琐,而初中生正处于身心发展的关键性阶段,对枯燥的知识内容的学习兴致不高。教师的教学方式较为单一,传统“填鸭式”教学模式下,学生被迫接受知识,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知及理解不够透彻,导致学生的学习效率得不到有效提高,学习水平较低,无法将课本知识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会贯通。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道德与法治课的教学策略

(一)以教材知识为基础

在当前的初中阶段道德与法治教学中,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念,仍然需要围绕教材和教学内容本身着手。初中道德与法治课程教师应该以教材内容作为教学的基础,融会贯通地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容涵义与学生们互动。这样能够提高学生对于初中道德与法治课程学习的主动性,更快的进入到学习氛围当中,从而有效激发学生的求知意识。

例如,对于“文明”,根据十八大精神,我们可结合课本有关内容,如八年级的基本经济制度、基本政治制度,九年级的改革开放、可持续发展、中华传统美德与精神文明建设等,让学生明确,当代中国社会的文明体系包括: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生态文明;并把握教学深度,引导学生知道,要通过四个文明协同创新与整体推进来全方位建设美丽中国。此外,我们可以有效利用优秀读物或校本教材等,加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服务于学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

(二)以生活实际为出发点

结合学生的实际生活展开教学工作,是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念融入到初中道德与法治课的重要步骤。教育生活化是促进教育深入而持久的有效手段,构建初中道德与法治教学模式应以生活为基础。“生活是道德的沃土”,初中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应与初中生的生活经历相结合,与初中生的生活实际紧密联系。

例如,在讲解《生活需要法律》一课时,教师可以例举出生活中常见及常用的法律条文,如肖像权、名誉权、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以讲故事的形式吸引学生的课堂注意力,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进一步提高学生的学习水平。

(三)以时政热点为引导

道德与法治课程的特点,决定了其鲜明的时代性特点,很多时事政治材料都被带入教学中,成为教学的素材和一部分。在当前的道德与法治课程的教学中,利用这些时政材料,能够将教材中的抽象理论转变为现实的信息,化抽象为具体;同时,这些材料的充分利用,也能增强课堂的趣味性,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知识,增强课堂的趣味性,以达成教学的发展,帮助学生理解知识的同时,逐渐投入其中去思考与探索,激发探索的兴趣。

例如:可以借用这次的新冠病毒疫情讲解其体现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疫情防控期间,党员干部群众、志愿者们冲锋在前、顽强拼搏,每个人都散发着光和热,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把抗疫精神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融为一体,充分发挥了战斗堡垒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弘扬了社会正能量。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道德与法治课的重要意义

首先,核心素养背景下,新课程理念要求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获得全面发展。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效渗透到初中道德与法治教学中,能够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课本知识,帮助学生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使得学生树立正确的三观,培养学生的发散性思维,有效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然后,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融入到初中道德与法治教学中不仅能够有效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同时能够提高教师的教学质量和课堂教学有效性。通过初中道德与法治课程教师在教学进程中的积极引导,有效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习惯和创造性思维,从而提高初中道德与法治课程的教学质量。

总的来说,初中道德与法治课教学中如何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效结合,值得我们深入思考。要找到教学内容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理念的契合点与结合点,将核心价值观的要求渗透到教学之中,在核心价值观理念的影响下,初中道德与法治课教学需要重视情感态度与价值观教学,注意其德育教育价值及功能的发掘,将学生培育成国家和社会需要的人才,做一个充满正能量的人。

参考文献:

[1]:《青年要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北京大学师生座谈会上的讲话》[M],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

道德与法治对学生的重要性篇2

中图分类号:D6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1-137-02

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是新时期我国提出的治国方略。在社会主义建设与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要重视法制建设,即依法治国;要增大道德建设,即以德治国。法治与德治是党与国家领导人总结国内外经验而进行的科学论断,是对治国安邦宏观规划的创新与完善,是丰富与发展马克思主义学说做出的新贡献。将法治与德治妥善结合,能够帮助我们认识此治国战略的内涵,了解两者结合的重要根据与内涵联系。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方式是重视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构建装起适应道德体系与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与道德体系。以法制宣传、执法及立法为主要方式,推动法治与德治的结合。分析两者结合的理论及现实意义,在建设法治社会过程中,落实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相结合的策略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一、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相结合的内涵

(一)依法治国的内涵

法律是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构,根据立法程序制定的文件。通常而言,法律规定的是国家制度、公民基本义务及权利等根本性问题,法制也叫做法律制度,将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是开展依法办事的原则之一。社会主义法制必须在社会生活与国家活动中显示出民主制度所具有的优越性,做到法律完善、严格执法、严究违法者责任。“法治”是治国之道,其概念有悠久的历史,随着不断的实践与发展,逐步丰富其内涵。“法治”既要为制止滥用职权提供必须的法律依据,也要保证政府能维护正常的法律秩秩序,让人们获得经济与社会生活的条件。依法治国是现念中的法治,民主既是其产生发展的基础也是其精神思想,依法治国主要内容是所有人民围绕在党的领导下,根据宪法及各种法律规定,借助不同形式与方法管理国家事务、社会事务、文化事务,确保国家各部门的工作顺利进行,进而达到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律化与制度化,此法律及制度不随着领导的改变成出现变化,不因为领导的注意力与意见的改变而出现变化。

(二)以德治国的内涵

以德治国是一种思想与治国之道,最先是儒家提出的,即礼治和以政为德,实质是提出“人治”的理念。虽然此思想有局限性,但其主张通过“礼”来感化与引导人们,以教化的途径治理国家与社会。目前我们主张的“德治”,不但继承有价值的理念也客服其局限性。其具有特定的内涵,是治理国家与社会整体活动的重要环节。德治与法治是相互联系、彼此对应的,法治是一种政治建设而德治是一种道德建设,法治体现出政治文明,而德治体现出精神文明。德治是治理国家与社会过程中,重视道德建设,全面体现出道德的作用,逐步增强党员干部的道德程度,全面增强人民群众的道德水准,进而提升社会的精神文明水平,保障社会和谐、稳定、持续发展。德治是对社会生活进行调整的规范体系,是生活意义、文化形态和实现道德价值的重要方式。

二、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相结合为社会主义国家建设提供必要的保障

(一)法律与道德是治理国家的重要方式

道德与法律在某种层面上是相同的。法治是明文规定的道德,以强制性与权威性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规范;道德是存在于人们内心的法律,运用劝导力与说明力增强人民群众的道德与思想觉悟。应该说国家治理过程中,法治是“硬件”而德治是“软件”,法治是强制性、有形性的体现作用,设计出国家治理体系的梗概,德治是非强制性、无形的体现功能,能有效的补充与强化法治作用,德治与法治是相互作用与影响的。法治的程度彰显出国家治理的现代化水平,德治的程度彰显出制度的深度与活力。在进行德治期间,一般运用教育方式,但教育不能面面俱到,加之人们道德水平的差异,思想觉悟也不相同,借助教育难以获得成效时,要遵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由于道德属于软约束,自身强制力较差,所以要以法律的强制力,去掉社会发展不利因素,进而促进与保障了道德。

(二)坚持德治与法治相结合是建设法治社会的标志

法治包括平等、自由、秩序等要素,其中平等维护公民尊严、自由提高创造力、秩序增强稳定度。法治可以建立起公正、公平的社会环境和正常是非观。优秀的社会道德可以减少司法成本,在人们坚持社会道德的基础上,更容易建立起和谐的社会风气与稳定的政治局面。在建立正确价值观的同时形成优秀的社会风气,让人们认可的道德成为法律,既能让法治社会更加有效的限制公权力,也可以形成广泛的社会自由感、归属感和安全感。所以,道德文化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前提,而法治建设则为建设道德文化提供全面保障。道德与法律相互影响、互相辅助,体现出法治社会的明显优势。

(三)坚持德治与法治相结合是分析中外治国经验的成果

就历史经验而言,德治与法治在治理国家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独具特色的作用,只有将二者妥善的结合在一起,国家与社会才能治理有效、健康运行。我国历代思想家都对此提出过自己的看法,孙子指出要“宽猛相济”;荀子认为应该“隆礼而重法”;董仲舒(汉代)提出“阴为刑、阳为德”;唐代后信奉“立行以明威,制礼以崇敬”,宋代直至清代都重视德法合洽,彰显出法治与德治相互结合理念,经广泛的实践而被证实是有效的。在全球范围内,社会治理成绩较好的国家,都是将法治当作是治国的重要原则,也重视通过道德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调整。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过程中,一定将道德与法律的力量、德治与法治作用全面结合起来,将他律与自律相结合,让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全面发展、共同进步。

三、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相结合建设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策略

(一)以坚持党的领导为根本保证

《宪法》是我国根本法,体现党率领人民群众在民主革命、社会建设、改革开放等不同时期获得的成果,在人民与历史的选择中建立起我党领导地位。我国基本法治国情与政治国情是坚持共产党执政与领导,将依法治国、人民当家、党的领导有机结合是建设和谐社会与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经验。否认共产党领导,既难以建设法治社会,也会让国家陷入分裂与动乱的局面中,人民会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十八大会议明确阐述,社会主义与党领导的宗旨是相同的,在党的领导下厉行法治,全面促进社会与国家法治化。逐步完善党领导依法治国的工作机制与制度,健全法治政策方针及决策程序,在开展依法治国过程中要统一部署、统一领导、协调统筹,健全党委决策机制。

(二)转变执政风格,注重德治法治相结合

尽管我国法治建设逐步深化,但千百年的封建意识仍影响当今社会,官僚作风与意识仍有所体现。如部分领导干部贪污腐败、以权谋私等犯罪行为,阻碍法治建设的进程,究其原因是人治的色彩过于浓重,所以要向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方向转变。首先要重视监督与约束权力,对干部用权进行限制。其次法治是硬权力,德治是软权力,硬权力导致服从,软权力导致认同,两者相结合不可偏废,并建立起科学的结合机制。再次德治与法治相需要每位领导干部有效的通过硬权力建立软权力,严于律己、修身、用权,脚踏实地的完成每件事。最后领导干部既要建立法治思想,也要具有以理服人、以德服人的风范,让社会治理机制逐步符合德治、法治相结合的基本要求。

(三)形成良好社会风气和道德风尚

第一,各级政府要借助宣传工具让人们建立起道德意识,在群众中定期举办德育活动,引导、支持民间组织与机构开展道德教化活动。第二,政府要在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基础教育的多层次教育体系中培养教师及学生道德意识,让他们形成正确的道德习惯。第三,各种媒体要积极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在舆论领域建立起支持道德建设的导向。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现阶段传播方式更加便捷与多样化,很容易将不道德行为放大,影响德治建设。所以把握好媒体传播源头至关重要。世界很多国家以法治增强与保障社会道德水平,如新加坡的法制特别完善,其现行400余种法律,涉及到生活的各个方面,从管理公共秩序、赡养父母到国家决策,都以惩罚对人们行为及社会规范进行约束。在道德教育领域,以学校为主渠道进行道德建设,体现出社会与家庭的功能,举办各种活动,让社会建立起和谐的道德环境,为社会治理奠定良好的道德基础。

(四)以德才兼备为用人选人标准

拥有良好的道德可以推动法律建设。如果国家政府工作人员缺乏良好的道德意识与道德修养,人民群众道德水平较差,法治建设缺乏道德基础,则会影响我国建设法治社会的进程。制度方面的惩罚与约束只是在事后实施的纠正与惩罚,补救已产生负面影响及恶性后果则需要付出更多的成本,其效果也低于事前约束与防范。所以,在用人选人方面一定要重视道德,以“重视品德、德才兼备”为基本原则,有才能而无道德的人员坚决不能录用。可以考虑以儒家思想的廉、耻、忠、义为用人理念,选择重视效率、廉洁奉公的公务员为群众提供服务,将品德考核列入公务员考核制度中。

(五)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及执法力度

道德与法治对学生的重要性篇3

新标准整合2011年版义务教育品德与生活、品德与社会、思想品德三个课程标准,并按照学段要求进行一体化设计。课程内容选取更加突出政治性和时代性,着力确立学生学会做人、做事的道德与法治基础,增加反映文化传承创新、最新社会发展要求、国内外重大时政事件,以及与学生生活密切结合的各类内容。课程设计以学生不断扩大的生活范围作为暗线,突出道德与法治的基本内容;以主题组织课程内容,其中包括国情教育、道德教育、法治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革命传统教育、生命安全与健康教育、入学教育等主题。除强化中华传统美德、革命传统和法治教育外,还有机地融入了国家安全、劳动教育以及信息素养、金融素养教育等相关内容。另外,新标准也统筹课程性质、课程理念、核心素养、课程目标、课程内容、学业质量、课程实施等各部分内容,使课程标准既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又体现出不同学段的特殊性和适切性。

2.凝练了五个方面的核心素养

政治认同、道德修养、法治观念、健全人格、责任意识这五个方面的核心素养既突出了道德与法治课程在培养时代新人方面的独特贡献,符合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发展特征,又与高中思想政治课程核心素养保持衔接与一体化,同时为道德与法治课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找到了可以落地即与学习内容直接关联的目标,从而能够围绕核心素养重组课程内容。同时,我们还研制了基于核心素养的学业质量标准,有利于改进教学方式,突出活动和议题式教学,开展综合性评价,注重过程评价。可以预期,围绕培育核心素养的教学,能够提升道德与法治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3.实现了课程目标的综合性表述与分学段阐述的有机统一

新标准在描述基于核心素养的课程目标时采用了一些具有统摄性的大概念。这些目标是核心素养在课程中的转化和落实,是对学生学习本课程之后应达成的正确价值观、必备品格和关键能力的综合性表述,整合了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价值观三个维度,是对2011年版课程标准三维目标的传承与超越。这样,课程目标侧重在学生发展上,落实到具体的问题解决和实践过程中,不再是相互割裂的知识、能力和情感态度价值观。与此同时,修订后的课程标准按照四个学段,即“二二二三制”(1—2年级、3—4年级、5—6年级、7—9年级),根据每个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分别阐述了课程的学段目标,使学段目标之间体现出较好的连续性和进阶性。这是课程标准研制的一大突破,尤其是对道德与法治这门政治性比较强的课程,能够分段进行系统全面的量的刻画,可以说是政治教育史上的一次重大创新。

4.强调内容的综合性和生活实践性

道德与法治对学生的重要性篇4

关键词:道德与法治;初中学生;学习

一、初中道德与法治课的重要性

学生在学校接受的教育,虽然大多是概念和理论上的学习,但是相比已经进入社会上的人员来说,学生在学校会学到一些非常重要并且社会不能教给我们的东西,比如,在道德与法治课堂上所学习的知识,以及中考、高考甚至考研都会考到的思想政治。初中道德与法治这门课的开设不仅仅是为了让学生清楚地认识自我;树立正确的是非观,无论是做人还是做事都有一定的底线和道德约束;更深刻一点,这门课还让学生开始学习法律知识,让学生能够简单地了解法律,懂得法律,必要时还可以合理地使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此外,根据我国教育部的《关于2016年中小学教学用书有关事项的通知》,从2016年起,将义务教育小学和初中起始年级“品德与生活”“思想品德”教材名称统一更改为“道德与法治”。

二、学情分析

在学生升入初中以后,从初一到初三的三个年级都将会对道德与法治这门课进行一定的学习。首先,因为这门课不像语文、数学、英语一样是主要考试科目,学习上的要求就不是特别严格;其次,这门课在内容上来讲,相对来说比较简单,容易理解,所以,基于以上两点原因,初中学生对这门课的重视度就比较低,在学习这门课的时候抱着一种轻松愉快的心态来上课,不能严肃认真地对待这门课,从而导致这门课的教学效果达不到预期的良好程度,学生也不能够完全掌握在道德与法治的课堂上应该学会的

东西。

初中学生刚刚进入一个新的学习生活环境,从小学进入初中,不仅仅是年龄和身体上开始进入了青春期,在思维、智力方面都开始迅速发展,进入人生成长的黄金时期。对于初一学生来讲,道德与法治这门课可以帮助学生快速融入新环境、新集体当中,也可以更加明确和深刻地认识自我,从而提升自我。初二学生已经具备一定的理性思考能力和独立分析能力,这门课根据学生的发展阶段,也开始进入到法律法制的初步认识和了解当中。

三、初中道德与法治教学现状

七年级学生在身份上是从小学生转变为一个初中生,在环境上是从小学进入初中,一个新的学习生活环境应该如何让他们适应呢?如何快速融入一个新的集体当中呢?怎样与老师和同学们迅速成为朋友呢?道德与法治七年级上册就这几个问题帮助学生答疑解惑,分“成长的节拍”“友谊的天空”“师长情谊”“生命的思考”四个单元来进行学习。其中第一单元“成长的节拍”为了帮助七年级新生快速适应初中的新生活,分了“中学时代”“学习新天地”“发现自己”三课内容,以此来帮助新生很快地适应新环境,融入新集体当中。到了七年的第二学期,道德与法治这门课就“青春时光”“做情绪情感的主人”“在集体中成长”“走进法治天地”四个单元来进行学习。其中第一单元“青春时光”符合学生进入青春期这一现状,第二单元“做情绪情感的主人”和第三单元“在集体中成长”是为了解决学生在青春期中遇到的烦恼、不安等多种情绪问题和复杂的情感问题,让学生能够克服困难,健康成长。最后一个单元“法治新天地”引领学生初步接触法治。

到了八年级,道德与法治上册分“走进公共生活”“遵守公共规则”“维护公共利益”“践行公共精神”四单元来对社会上一些公共的内容进行学习。八年级下册带领学生开始学习法律法治,从“维护宪法权威”入手,让学生认识宪法,接着“理解权利和义务”“人民当家作主”“崇尚法治精神”,体会到法治的重要性。

九年级学生对法律法治已经有了基本的认识和了解,道德与法治这门课就从国家、社会的角度出发,带领学生学习。九年级上册分了“改革与创新”“民主与法治”“文明与发展”“和谐与梦想”四个单元,让学生学会站在宏观的角度看问题。九年级下册分了“我们共同的世界”“世界舞台上的中国”“少年的征程”三个单元,让学生体会到要以国家兴亡为己任,肩负祖国未来的发展,做一个合格的社会主义接班人。

四、对策研究

为了提高初中道德与法治这门课的课堂效率,让学生能更好地学习和掌握“道德与法治”,我认为至少需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提高学生重视度

从社会上要加大宣传“道德”与“法治”的重要性,在家庭教育上要加强法治教育,让孩子从小就意识到法治学习是非常必要的。社会宣传、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的协调配合,才能让学生真正深刻地认识到道德与法治学习的重要性。

(二)紧密联系学生生活

教师在道德与法治课堂教学上应多举实例,加强理论联系实际,紧密联系学生生活,让学生认识到学习这门课是非常有用的,从而主动积极地对道德与法治进行学习。

(三)提高学生学习兴趣

“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如果教师在课堂上能够调动学生积极性,吸引学生注意力,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让学生从被动学习转变为主动学习,这样课堂效率自然而然就会提高了。

综上所述,认真分析了学生对道德与法治这门课的学习现状后,进行“对症下药”,就能有效提高学习效率。

参考文献:

道德与法治对学生的重要性篇5

一、德治、法治思想的学界观点

“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都有自己的重要作用。我们一定要坚定不移地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同时要充分发挥以德治国的重要作用。”(《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337页)江泽民对德治与法治关系的揭示,表明中国政府对国家治理模式的选择达到了一种新的理性高度,它既与传统治理遥相呼应,又有其独特的时代创新精神,理论界对此给予了高度关注和深度研究。就目前研究状况,我们可以把理论界对德治思想的研究观点概括为以下四种:第一种观点认为,“以德治国”的基本主张就是“政府以道德为手段治理国家”。道德具有调整人的行为的作用,是维持社会秩序的有效手段,通过发挥道德的作用,有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所谓德治,是在通过道德功能和作用的发挥,实现社会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这就是说,国家的治理需要道德在包括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等领域发挥教育和协调作用。”(王小锡主编:《以德治国读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59页)这种观点坚持,法治具有强制性,它可以限制人的行为而不能改变人的内心思想,道德在维护和巩固社会秩序方面有着法律不具有的特殊功能,“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惟有从思想上改造人,才能最终达到“有耻且格”。这显然是一种工具主义德治观,它一方面将道德作为功利化的统治手段,它以追求社会稳定、实现政治统治秩序为要务,另一方面在事实上将道德理解为狭义的道德规范,没有认识到道德的多元性。不能把德治仅仅理解为一种行为规范,道德还是一种价值理念、社会精神和人类的基本生存方式。

第二种观点认为,德治强调的是一种民间治理。德治“并不是指由统治者推行的‘治国之术’,而仅仅表示一种规范和相应形成的多少带有自发性的民间的社会秩序。”(马戎:“罪与孽:中国的‘法治’与‘德治’概说”,《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1992,2)这是一种侧重于私人的、精神的而非公共的、行为秩序层面的德治观。它将德治限于类似于西方与基督教相关联的“德治”,是区别于政治层面的民间“小传统”的伦理规范,是与中国传统社会民间宗教相关的“宗教”。“习惯法的支配原则与官府之法的支配原则不尽相同。前者是一套实用性知识,其应用关乎民生日用,因此主要受实用理性支配。后者则相反,作为一种精英知识传统,它的符号意味更强,文化选择色彩也更浓。”(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140页)从社会与国家二元对立分析理路出发,德治的治理主要立足于社会非政治(政府)层面,这合乎于德治的自律性特质,且“德治”的“治”不仅仅指政府“治理”社会的规范或原则,可以有更广泛的内涵。但仅仅将德治局限于民间治理,则面对复杂的社会公共关系,如何凝聚共同体的生命力,是值得反思的。“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如果没有自己的精神支柱,就等于没有灵魂,就会失去凝聚力和生命力。”(《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395页)德治还需要发挥在一个共同体内起到预设公共精神空间的功能。

第三种观点认为,德治具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德治(ruleofmoral)是与法制相对立的范畴,其核心不仅仅是强调要依靠、通过道德治理社会,更在于强调德规优于法规、道德高于法律。在实际生活中,它则是以道德规范作为事实上社会的最高规范体系。”或者说,“广义的‘德治’是指,凡充分发挥道德在社会生活(包括社会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中的应有功能,以达到维护和稳定社会目的的国家控制模式。”而狭义上的德治是指,“仅依靠道德在政治生活中发挥主导作用,来实施统治的国家控制战略”(冯振萍,陈路芳:“论传统德治与现代德治”,《广西大学学报》(哲社版),2002,1)。这种认识是与德治具有关联性的德法关系的复杂性有关的。同时它也认识到道德的工具性价值功能在社会秩序中的重要作用。然而,这种广义德治观认为德规高于法规,这显然是受康德道德观影响,认为法只是道德的一种特殊形态,它以特殊的形式和手段实现道德的目的。却没有认识到道德与法的区别,即法具有道德所不具有的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等的技术规则。同时以社会秩序为目的,没有考虑到德治要解决人的内心信念的问题。人的主体内在价值的培养,人的精神世界问题决不等同于社会规范问题。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德治首先是治官而非首先治民。德治的内涵涉及四个方面:一是德治必须体现施政的社会公正性;二是教化;三是治者的道德垂范;四是在法与道德之间寻求平衡,使立法司法具有道义性。(上海社科院2001年3月10日“学习江泽民同志‘以德治国’重要思想理论研讨会”)这种德治强调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应当以身作则、自身发挥示范带头作用。这种观点的思维定式还是沿袭古代中国德治的“修己以安百姓”(《论语·宪问》),认为为政者的道德表率作用对百姓的道德言行以及对社会的稳定起着关键作用,即“君子笃于亲,则民兴于仁,故旧不遗,则民不偷”(《论语·泰伯》)。仅靠对共同的价值信仰、权威认同和道德行为规范而忽视德治必须体现施政的社会公正性,历史证明,社会秩序维系于官员之个体道德而无外在制衡措施是不可取的。同时,如果将作为官员的责任作为一种道德要求,这决非是康德意义上出于责任的那种高尚道德行为(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14页),而不过是降低了对公职人员的要求罢了。不能把德治仅仅理解为是“为政以德”这种传统式的道德教化,它还是一种社会正义的诉求,一种社会美德的寻注。而这后者正是德治的精神实质之所在。

基于以上对当前学界德治思想的简单归纳总结,我们可以看到,当前理论界对德治思想的研究态度是积极的、成果是显著的,但也存在一些值得学界注意的倾向和问题:

首先,学界对德治思想的理解存在着较为明显的工具主义和技术主义倾向。在这种工具主义和技术主义德治观中,强调更多的是德治如何为政府统治或治理服务,而有意无意地忽略了德治对公民权利和主体素质的终极性价值追求。其实这是对“以德治国”理念的片面理解,“以德治国”理念应该是“从唯物史观出发,既科学地揭示了道德的政治功能,又反映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从而在目的和手段的结合点上达致‘有德而治’与‘有治而德’的有机统一”(张晓东、李兰芬:“‘以德治国’谁为主体”,《道德与文明》2002,2)。

其次,学界对德治思想的理解存在着泛政治倾向,而忽略了德治思想深刻的价值理性和社会信仰导向。德治不仅仅是政府国家的一种治理模式,而且是一种以价值理性和社会信仰广泛而深刻地影响人们精神世界和生存方式的社会管理模式。

再次,割裂德治工具品质和价值品质之间的相辅相成的辩证关系,是当前中国学界对德治思想发生误解的学理根源。强调作为价值品质即实体性治理内容的道德境界层面的德治内涵,而忽视了工具品质的制度化形式,使得德治难具操作性,这是当前德治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与德治研究相呼应,理论界对法治研究也兴起了一股热潮。就其主要观点可概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种观点认为,法治是社会行为规范体系。“所谓法治,就是国家以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从而产生社会秩序。”(王建国:“人治与法治”,载于强国论坛)这种法治观的实施主体是国家,作为被治理的人们在法治的载体——法律面前只具有服从的义务,缺乏对法律制定的参与权的合理性、正义性品质要求的权利,尽管它主张权利平等、权力制衡,但这不能保证人们不受法的暴力统治,存在着人人都平等地受恶法压的可能性。有人认为这是一种“治法”(以法律为工具,以人为治理对象——中国传统法家的法治即属于此)而非“法治”(即以人为权利主体,要求立法和司法都以保护人的权利为第一要义)。其实,在本质上说这是一种工具主义法治观,它将法治片面理解为社会行为规范体系,而忽视对法治精神实质的探究。不同于法制的法治本质在于主张权利平等和社会正义的人性品质和生存习尚。在由人治社会步入法治社会的历史进程中,法治化的存在与发挥作用不仅需要外在规则约束,而且需要克服凝聚于人们内心深处的生存习惯,它要求人们对法产生信任和信仰,并能够通过法律获得生存条件的保障和利益关系的正义衡平。

第二种观点认为,法治是体现了一定价值内涵的行为组织图式。“法治是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理性、文明、秩序、效益与合法性的完美结合。”(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291页)“实现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实行法治国最根本的价值追求。”同时,“个人权威要服从于法律权威,权力要服从于法律。”法治决非仅仅意味着单纯的法律的存在,它要确立法律的统治的治理理念。法治(ruleoflaw)不同于依法而治(rulebylaw),真正的法治是以法律为治国之宗旨,而依法而治是以法律为手段。法治不仅仅是“以法治国”的意义,而且含有用于治国的法律所必须遵循的原则、规范或理想的意思,如“公正原则”、“平等原则”、“维护人的尊严的原则”(龚祥瑞:《比较宪法与行政法》,法律出版社1985,81页)。法治既以法律为最高准绳,同时也对法律提出了全新的要求,也就是亚里士多德所谓的善良之法。不对法律提出这一合理要求,则仅仅是依法而治,排除法律的渊源这一问题,它就是中国古代法家的法治。使权力服从法律是法治的根本内涵,也是法治的神圣使命。这是从法治的实质层面上探讨其价值取向,法治的价值追求是为保障民主、人权、并且要求权力服从法律的规定,但是法治的表现形式也是法治所必须考虑的,法治的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实体正义与形式正义都是必需的。这是一种试图将法治纳入到社会秩序与社会生态系统中的广义的法治观。它涉及到对公共权力的价值与功能的理解,这是对法治精神的揭示,但缺少程序化的实施标准,而程序化讲求的是既要存在着对正义结果的衡量标准,又要具备一种保证达到预期目的的程序。而这种程序在中国这种具备浓厚规则试错(对即存规则的讨价还价、人情漫溢)环境下,程序化是急需的,也是必然的。

第三种观点认为法治是一种局限于公法领域的国家治理模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法治的含义有三种:一是实行宪政,宪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确定政治权力划分的基本规则、确定国家活动的基本范围、确定政府作用的领域与界限;二是实行行政法治,公共部门的活动必须受到严格的公法约束,公共部门不能从事没有法律依据的活动,公共管理活动要以普通法为基础,而不是以行政规章为基础,公共部门活动必须符合正当程序原则;三是政府管理要以公平、统一、无歧视的公共管理为基础。”(李军鹏:“自治、法治与善治:中国行政改革的目标去向”,《江西行政学院学报》2001,1)它将法治理解为对国家政府的公权力的限制,这确实突破了中国传统法治理念,这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然而它难以也不能全面反映法治的真正内涵,因为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决不仅仅意味着对权力进行限制,体现社会“正义”或正义观念的公法并不能替代体现私人行为的规范的私法。治理国家是一项系统的工程,这种法治是对公法领域的公共行为——政府权力的规范,在限制规范政府权力的同时,公民的私人行为亦需要受到保障与规范,尽管这样并非其本质。

第四种观点认为法治是一个包含着多重内涵的治国思想。首先,法治是一种观念,一种意识,一种视法为最高权威的理念和文化;其次,法治是一种价值的体现,即法具有普适性和正义性;再次,法治是一种以“法的统治”为特征的社会统治方式和治理方式,它并不排斥社会道德等对人们内心的影响和外在行为的自我约束,但它排斥以个人为轴心的统治方式。(刘作翔:“思想的价值与法治的理念”,《法制日报》,1999年7月22日)认为,法治从本质上讲是一种自然秩序,它有三个含义:第一,法治意味着对权力的制约;第二,法治意味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也就是法律的普适性;第三,法治意味着形式正义。(李波:“法治的意义”,中国经济研究中心简报,2000,81页)强调法律的形式正义,它近似于哈耶克、韦伯等西方自由主义法治观,我们可以称之为程序性法治观。强调这一点在原本缺乏程序化法治的中国社会是十分必要的。但不能以之否定或忽视了法治的实体性价值。

通过以上的归纳总结我们可以看出学界对于法治的理解也存有值得注意的几种倾向:

一是工具主义倾向,即把法治看作实现国家秩序或维护社会治安的手段。这种已为多数人认可的法治观仍然具有值得研究和商榷的地方。一方面法治确实具有工具品质,它具有维持社会秩序的功能,然而这种工具品质不是法治的精神实质。法治精神工具化的倾向在实践中往往会使法律沦为国家实现政治目的的手段而非保障人的神圣尊严的价值指归,这不谛于对传统法家法治的回归。

二是自由主义倾向,即把法治仅仅理解为保障个人自由权利的需要而对国家公权力施加限制。当然,“法律是解放人类、增进人类自由、福祉的天使。因此,法不应异化成为‘治民’的法。法的首要任务是‘治吏’。”(倪正茂、杨海坤等《中日法学家对话:法治勿入工具主义误区》,《社会科学报》,2002年,8月1日)法治对权力的限制,对人的自由的保障是其精神实质,这是法治的深层次价值意韵,没有了法治的精神,法治是不存在的。

三是程序主义(或形式主义)倾向,即法治程序(形式)优于法治实体(内容)。例如,哈耶克就认为:“要使法治生效,应当有一个常常毫无例外地适用规则,这一点比这个规则的内容为何更为重要。只要同样的规则能够普遍实施,至于这个规则的内容如何倒还是次要的。”哈耶克在坚持自由主义的原则下,反对任何政府的意识形态灌输。(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80、77页)法律的制定不能成为立法者为了他的目的而影响人民,政府不应以帮助人民发展起个性为名而成为一个“道德的”机构,政府认为的道德而强加给其社会成员的——不管这种道德是道德的还是不道德的——只要政府采取了这种措施,那政府本身就是不道德的。权力如果成为直接参与价值分配的现实资源,则表明权力无法受到基础价值资源的有力制约,进而会产生权力寻租现象,这实质上是法治的空乏化与德治的虚泛化。马克斯·韦伯亦认为法治追求的是“最精确的、对于机会的可预计性以及法和诉讼程序中合理的系统性的最佳鲜明性。”(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下卷),商务印书馆1997,139页)这是“因为特殊的法的形式主义会使法的机构像一台技术上合理的机器那样运作,它为有关法的利益者提供了相对而言最大的活动自由的回旋空间,特别是合理预计他的目的行为的法律后果和机会的最大的回旋空间。”(同上书,140页)形式主义法治观就其坚持程序民主以保障公民的自由与权利有其合理性,但它把法治程序强调到高于法治实质并隔裂两者关系就失之偏颇。

二、德治、法治思想的科学解读

国家治理模式不仅仅是调整一国社会秩序的一系列规范体系,更是一种表现社会结构的文化形态、一种人生活意义的选择。因此,一个国家政府选择什么样的治理模式在根本上受其社会结构样态、社会发展状况、社会成员素质、社会动员能力以及国际发展态势等诸多方面的影响和左右。江泽民提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336页)的治国方略既是对转型中的中国社会结构发展状况的理性认知,也是对中华民族生存意义的合理选择。

与法治相结合的德治不仅仅是调整社会生活的一系列规范体系,还是一种文化形态、一种人的生活意义,更是一种道德价值的实现方式。作为一种文化,“以德治国”必须“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导地位,是我们立党的根本,也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根本,决定着我国文化事业的性质和方向。”(同上书,384页)理想、信念、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意识形态、政治思想,必须融入于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指导下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惟其如此,才能真正体现中国特色,并凝聚中华民族之向心力。作为一种人的生活意义(meanings),德治也就是人生社会道德理想的实现过程及其自然形成的良好的社会秩序。德治还是一种强化道德价值的实现方式,它使具有认知、激励、评价等功能的道德获得了维持社会秩序、实现社会稳定的政治功能,在深层次上对“有序化社会共同体的合法性、正当性”问题做出合理的阐释,对政治权力提出价值理性评判的要求。

道德与法治对学生的重要性篇6

内容提要:礼是中华文化的核心和精髓,体现在中华文化的各个方面,这自然也包括法律文化领域。中华法律文化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带有“礼”的浓厚色彩,礼也成为中国法的本土资源。中国在近代后逐步迈向法治,在现代更步入了法治快车道。然而法治毕竟有其本土资源,我们在进行现代法治建设时,仍可从传统礼制中获得启示。本文主要以法伦理学为视角,重新解读审视传统德法关系,并阐发其对现代法治的启示。

礼制是中国法制史研究中的重要命题,研究中国法制的演进不能不提及礼制。正是“礼与法的相互渗透与结合,又构成了中华法系最本质的特征和特有的中华法文化。”[1]“礼”最初是原始社会祭神祈福的宗教仪式,在阶级出现后才逐步蜕变为强制性的法律规范。这意味着它不仅是中国法的起源,而且还影响着中国法发展的历程。“从总体来说,整个中国古代法制历史始终受礼制的支配和影响,一部中国古代法制史实是礼法合治的历史。这是中华法系的一个重要特点。”[2]“礼”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无疑具有重要的地位,它甚至成为了“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内容和精髓”。[3]中国自古就是崇尚德治却缺乏法治的国度,道德对中国法治发展始终有着重要的影响。“中国的法治之路必须注重利用中国本土的资源,注重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和实际。”[4]道德作为影响中国法发展的本土资源,主要是借助“礼”这种形式来实现的。尽管人们现在对“礼”的本质尚还有争论,但大多数人都认为“礼”与道德密切相关。“礼确实是反映社会道德关系的基本规范。”[5]在伦理政治化和政治伦理化的中国传统社会中,与其说是“礼”在支配和影响中国法制的发展进程,倒不如说是潜藏在“礼”之后的道德在发挥着作用。中国历史上从先秦到清末两千多年的礼法之争,实际上就是对道德与法律之间孰主孰辅的争论,当然在这个时期内始终是道德占据着统治地位。《唐律疏议》中“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论断就是最好的诠释。中国从上世纪初就开始了逐步迈向法治的进程,特别是在进入现、当代以后这个进程迅速加快。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应从中国法治的本土资源中寻找积极有益因素,而中国传统礼制则是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由于“礼”是反映社会道德关系最基本的规范,在发掘中国传统礼制对现代中国法治的启示中,作为伦理学与法学的交叉融合产物的法伦理学,必将成为进行这方面研究最重要的路径、方法。“法律伦理学研究对于正确评价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具有深刻的认识价值。”[6]它将成为对现代中国法治启示研究的理论起点。本文以中国历史上有关礼法关系的论断为导引,以法伦理学的语境解读其在现代法治中的涵义,以期能为现代中国法治建设提供某些有益启示。

具体而言,中国传统礼制对现代中国法治的启示主要可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出礼入法”:合理区分道德与法律的界线

尽管人们在中外法律学说史上对法的起源问题,曾有过神意论、理性论、权力论等不同的认识,[7]但“刑起于兵”以及“法源于礼”这两个观点,现在已几乎成为了有关中国法起源问题的通论。假如我们将“礼”的本质归入道德规范的范畴,那么“法源于礼”的实质就是法律起源于道德。“法的发展可以逻辑地划分为三大阶段:首先是法律与宗教、道德浑然一体,此为‘混沌法’;其次是法律走出宗教、但仍与道德不分,故乃‘道德法’;最后是法律进一步与道德分离而独立化,便是‘独立法’。”[8]其中,“道德法”阶段无疑占据了中国法发展历程的主流,“独立法”的形成则直到清末修律之后才真正开始。道德与法律的界线不清是中国古代法律的特点,“在中国古代,也有模糊道德与法律的界线,或者说以德代法的倾向。”[9]这种传统对现代中国社会仍有着比较大的影响。但这种道德与法律界线不清的状况也并非绝对,中国古代“出礼入法”的论断就是最好的例证。“所谓‘出礼入法’似乎就是指违犯了‘礼’,严重的就要受到刑罚的制裁。”[10]有学者甚至还认为“礼”与“刑”结合在一起,以礼为体,以刑为用,出礼入法或出礼入刑,是中国封建时代法律体系的另一特征。[11]若将“礼”视为反映社会道德关系的基本规范,则我们似乎可以这样诠释“出礼入法”的论断:即人们逾越了道德的界限必将受到法律的惩戒,道德与法律间必须有泾渭分明而且合理的界线。这对现代中国法治具有着非常重要的启示意义。现代化的法治在今天的中国虽然已经初现雏形,但由于历史上“道德法”传统强烈影响的存在,在很多地方仍无法合理区分道德与法律的界线,这也成为导致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缓慢的原因。且不论中国古代在这个问题上的实际状况如何,但至少古人们在认识上早已明晰二者间的界线。中国古代至东周前虽仍保持着德法未分的状态,但德法分离的思想却在东周后就已较早出现了。传统儒家思想虽然在总体上极力主张德法融合,但在其中也不乏德法分离思想观点的点点火花。“礼者,治之始也”而“法者,治之端也”、“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这些论断就是作为儒家思想代表的荀子提出的。他认为“礼”是法的总纲而法是“礼”的派生,若将“礼”视为反映社会道德关系的基本规范,按照我们今天的理解其实就是法律起源于道德,当然这其中自然就包含了法律区别于道德之义。萌芽于春秋之际的法家思想从其产生之时开始,就旗帜鲜明地提出了道德应与法律分离的主张。特别是“‘不法先王,不是礼义’、‘法为天下之至道’、‘禁奸止过,莫若重刑’等偏激法治观念的蔓延,则标志着法律与道德的分离越来越远。”[12]韩非子甚至还提出了“不务法而务德”的主张。自两汉起德法融合的思想虽总占据着统治地位,但人们对道德与法律区别的认识却越来越清晰。“礼之所去,刑之所取”以及“出礼则入刑”,就语出自记载东汉历史的《后汉书·陈宠传》。即使是在“一准乎礼”、“德主刑辅”的唐代,人们仍能在认识中明晰道德与法律的不同作用。李世民更提出了“制礼以崇敬、立刑以明威”,以及“失礼之禁,著在刑书”等很多著名论断,在后者中他更是将刑的作用归于禁止失礼行为。[13]而这句话若用法伦理学的现代话语来进行注解,就是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或者说是底线道德,逾越道德这个底线也就进入了法律的调整领域。中国社会自宋以后进入了“以德代法”的时代,以程朱理学为代表的封建礼教取得了统治地位,它在对社会的调控功能上甚至取代了封建法律,德礼与刑法的界线在中国才从此开始变得模糊,而在此之前道德与法律却依然处于分离的状态。这意味着中国传统社会尽管以德代法占据主流,但仍然具有时间较长的道德与法律分离的历史。注重弘扬这种传统、区分道德与法律间的界线,这也就是“出礼入法”对现代中国法治的启示。

二、“引礼入法”:不断推动道德的法律化进程

道德既是法律的起源同时也是立法的重要素材,同时也是现代法伦理学研究领域中的重要命题。“所谓道德法律化,主要侧重于立法过程,是指立法者将一定的道德理念和道德规范或道德规则借助于立法程序以法律的、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14]道德的法律化自古就是法律生成最主要的途径,“引礼入法”就是其在中国传统语境中的表达。“道德在中国古代被誉为‘法上之法’,法律史上所谓的‘引礼入法’,就是法律的道德化。”[15]引礼入法“即把道德原则引入法律,把道德作为立法的精神,并直接成为法律规范本身”。[16]这种思想在中国传统社会最早出现于战国末期,“荀子是中国历史上最早将礼与法结合起来,以‘法治’充实‘礼治’的思想家。他引礼入法,将体现贵族利益的旧礼改造成了维护封建官僚等级制的新礼”。[17]但“引礼入法”在中国的正式开始却是在西汉,特别是汉初的董仲舒为此做出了很重要的贡献。“董氏以儒家典籍,六经之一的《春秋》作为判案的依据,更是他为调合儒法两种思想实际上做出的一种努力……它以一种特殊方式开启了中国古代法律史上一个伦理重建的主要时期。在此期间,儒家以其价值重塑法律,系统得完成了儒家伦理的制度化与法律化,结果是在继承先秦乃至青铜时代法律遗产的基础上,将礼崩乐坏之后破碎了的法律经验补缀成一幅完整的图景,最终成就了中国古代法律的完备体系。这一过程亦即是后人所谓的‘以礼入法’,我们名之为道德的法律化。”[18]在“引礼入法”这个道德不断法律化的过程中,儒家传统思想始终对其具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引礼入法’的过程,不但是使法典的制定贯彻儒家的基本精神和原则,还把具体的礼制规范引入法律,以确保法律的强制实施过程本身就是道德的推行过程,它不但是使法律成为所谓‘最低限度的道德’,还要使法律成为教化成俗的实现德化天下的至善目标的手段。它使法律与道德一体化的过程,不但在形式上消除了法律所独具的形式和技术上的独立意义,还从本体上消除了法与道德的争论。”[19]在此之后中国也就进入了“礼法融合”的时代。毫无疑问,道德的法律化在现代中国法治中具有重要意义,它有利于社会整体文明程度的提高,有利于社会的制度文明建设,也有利于人的素质的极大提高。[20]中国自古就有“引礼入法”的道德法律化传统,这也对现代中国法治建设提供了某些有益启示。首先,“在中国这样一个重视礼仪、廉耻的国度里,要实现法治,必然需要借助于道德的力量……法律规范应以道德准则为标准,‘引礼入法’,将符合人们道德准则的行为规范以法律形式规定下来,使道德法律化”。[21]其次,在全社会公认的道德基础上所凝练而成的法律,“不但大大减少了法律运行的社会成本,最重要的是还稳定了基层社会的秩序。”[22]中国传统社会正是借助“礼”的道德教化形式,实现了在法制不甚发达状况下社会秩序的稳定。最后,在现代中国法治进程中道德应发挥出其前瞻性。道德在某种意义上应具有着超越现实的前瞻性,尽管有些伦理思想可能与现实的生活有些差距,但是其却能对法律产生前瞻性和变革性的影响。环境伦理思想对环境法的影响就是最好的例证。“环境伦理的历史轨迹表明,每一次环境运动都是对旧价值观的扬弃,作为其成果的表现,人类道德共同体范围的不断得到扩展。这种伦理变革为立法提供了伦理基础,并最终势必会反映在法律制度中(法律反映价值观念),引发法律生态化的趋势。”[23]

三、“以礼统法”:积极促进法律的道德化完善

法律的道德化也是法伦理学领域中的重要命题。尽管学界对法律的道德化有着种种不同的理解,但笔者似乎更愿意在“良法”的概念上理解它。亚里士多德最先提出法律“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的论断。[24]所谓“良法”就是“具有道德合理性的法律,也是内含着平等、正义、自由等道德价值的法律。”[25]所谓法律道德化就是使法律更具有道德合理性,更加符合平等、正义、自由等道德价值的要求。公平、正义等道德价值是现代法治的理念追求,也是现代中国法治今后要努力构筑的价值目标。“越文明发达、法制完善健全的国家,其法律中体现的道德规范便越多”。[26]中国自古就有法律道德化的传统,而这个传统又常与“礼”相结合。“在传统中国,法的道德化现象历来十分严重,甚至形成长时期的‘礼法文化’,合礼即合法,合法即合礼,道德是制定、判断法的根本标准;法是好是坏……一个人是否遵法守法都以‘礼’为准绳。”[27]这种关系用中国传统话语表达即“以礼统法”。“以礼统法”中的“统”字即统帅、统领之义,它的意思是说“礼”即道德应贯穿法律的全部,法律应当彰显出道德的基本要求以及内在精神。中华法系注重“以礼统法”并几乎达到了极致,最后竟发展为“礼法不分”甚至“以礼代法”。“礼为中华法系打上了深深伦理道德的烙印。”当我们读到“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等词句时,就会强烈地感受到传统法律文化中的脉脉温情。“中国法律刚刚萌芽,伦理道德的内容便充斥其中,为中华法系中所特有的温情打下了基础。”[28]法律中鲜明的道德色彩是中华法系的基本特征,也是现代中国法治建设中最为重要的本土资源。中国自清末修律以来开始大量地引进西方法制,以至现代中国竟被归入了大陆法系国家的范畴,中华法系的诸多传统几乎早就已经被荡涤殆尽。西方自古就具有源远流长的理性主义哲学传统,加之发展至近代又受到了科学主义的强烈影响,在法律中表现出的“重理性、轻德性”的倾向。而这种倾向随着西方法制的移植也传入了中国,并导致其竟摒弃了崇尚德性、以礼统法的传统。因此我们在全面建设现代中国法治的进程当中,应当努力地从其本土资源中发掘积极有益因素,这样才能构建出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现代法治。中国自古就有“以礼统法”的法律道德化传统,这也对现代中国法治建设提供了某些有益启示。这表现在立法时应保证所立之法符合道德要求,即所立之法应当是具有道德合法性的“良法”。“法律存在本身就是人类创造出来服务于人的生存发展的,最终有利于人的全面发展是它的终极道德依据。”“既然法律对于道德如此重要,它本身就就当是合乎道德的,应该拥有道德的合法性。”[29]在立法时另外我们还应注重进行道德上的考量,特别是对中华道德文化中积极有益因素的汲取,摒弃西法中的冷冰冰而融入中国式道德的温情。“在传统的中国人心目中,天理、国法、人情三者不仅相通,甚至可以理解为是‘三位一体’的。”[30]在注重理性的基础上同时兼顾德性的内在要求,相信这样的法律才适合国人的思维方式和习惯,从而才能促成其对法律的尊重并进而自觉遵守。“法律要从根本上得到人们的尊重而不只是畏惧,它就必须符合人们的道德理念,符合人们有关何为正当的理念。”[31]

四、“隆礼重法”:努力构建现代德法合治社会

“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进程中,社会治理模式是多种多样的,而德治和法治是其中的两个基本方式。德治,主要是对社会的道德控制,指在社会治理中对道德自律、道德教育、道德建构的重视和运用。而法治则指以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基本手段,通过其规范性、强制性、可操作性来完善对社会的治理和控制。”[32]中国在历经了历史上德治与法治的几经离合后,而在现代终于选择了德法合治的社会治理模式。不用说德法合治就是对法治国人现仍有些不适,就连某些专家、学者也对德法合治提出了质疑,他们认为中国自古就缺乏德法合治的历史传统。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缺乏史实以及理论依据的,中国德法合治的传统并不缺乏反而却历史悠久。“先秦至辛亥革命数千年,从总体上呈现出德法合治——法治——德法合治的基本线索。”夏商“神权法与伦理紧密结合,在维护奴隶主统治的共同目的下展现了德法初分而不分离,德法合治的最初形态。”西周汲取夏商灭亡的教训提出明德慎罚的主张,“所谓明德,就是提倡和推崇德治,所谓慎罚,就是慎重的使用刑罚,从而开中国古代德主刑辅的德法合治之先河。”但是这个时期的德法合治仍然是处于初级阶段,它的建立基础是当时的德治与法治都不甚发达。在经过从东周至秦代短暂的德法分离到法治后,中国的德法合治历经复归、成熟、僵化等阶段,最后“随着1911年辛亥革命的爆发,传统的德法合治模式也就一步一步地走向解体。”[32]随着“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主张的提出,中国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又复归德法合治模式。“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我们要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33]在现代中国构建德法合治社会同样离不开传统,我们同样可以从有关“礼”的论断中窥豹一斑。荀子就认为礼和法都是治国所必不可少的手段,并概括为“至道大行,隆礼重法则国有常。”[34]荀子是中国历史上德法合治理论的最早提出者,“隆礼重法”既强调“隆礼”又强调“重法”,认为道德建设和法治建设同样重要、不可偏废,颇有现代“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意味。汉代贾谊认为礼、法结合才能使国家长治久安,其曰“夫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是故法之所用易见,而礼之所为至难知也。若夫庆赏以劝善,刑罚以惩恶。”[35]而“至唐代,唐律一准乎礼,使礼的基本规范取得了法律的形式,从而把礼义道德原则和法律规范有机结合起来,这标志着封建纲常的法律化和法律的伦理化,是封建社会德法合治思想成熟的表现。”[36]这些论断对现代中国法治建设都有着积极意义。有人将现代的德法合治又称之为现代礼法结合,“现代的礼法结合,是指在法治国环境下对法律伦理主义的继承与发展,是一个功能性概念,从过程上看,它是作为法治精神内涵和保障实现的手段与法律在现实中运行的有机结合,从结果上看,礼法结合的目的是为了要达到和实现理性的法律秩序和社会正义。礼已经不仅仅是从历史的角度来评价的中华民族传统法律精神,它被充分赋予了时代精神,即社会主义道德。”[37]而且在现代中国努力构建德法合治的过程之中,在对德治与法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之中,似乎应将德治即道德建设置于更为重要的地位。“选择法治作为我国的基本社会控制模式,只是起到了治标的作用,而加强良好道德对社会的引导和调节作用,进一步提高社会的文明程度,增强人们的守法意识,提高人们维护社会秩序的自觉性,才是社会治理的根本。”[38]“隆礼重法”将“隆礼”置于到“重法”之前,在德法合治的过程中将“德治”放在首要位置,古人对这个道理的早已深谙已经是不言而喻了。

中华传统文化特别是礼制文化的历史源远流长,相信其对现代中国法治的启示远不仅如上所述。礼制作为中华传统文明特别是制度文明的典范,应当对现代中国最主要的制度文明即法治文明,具有着极为深远的历史影响和积极的现代启示。也许本文的研究可能还较为浅陋甚至有些谬误,那就权当是对法理学与法史学研究的新探索吧!

注释:

[1]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3.

[2]史凤仪.中国法制历史中礼与法的关系[J].中国法学,1988.(3):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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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戴茂堂.西方伦理学[M].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2002.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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