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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监督报告范例(3篇)

来源:整理 时间:2024-05-13 手机浏览

财会监督报告范文篇1

中国财政支农资金会计监督实行以宏观经济为基础的预算会计监督模式。目前,中国预算会计的现状,导致财政支农资金会计监督模式存http://在会计核算主体不合理、会计核算基础不科学、会计报告不完整等问题,再加上基层会计人员学历低、素质差、培训机会少,财政支农资金会计监督处于亟待完善的境地。

一、财政支农资金会计监督模式的含义

模式”一词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使用相当广泛,正是因为其应用的广泛性,将其作为一个学术术语给出标准定义的例子还不常见。但通俗的来说,把解决某类问题的方法总结归纳到理论高度,就是模式。

会计为了给核算与监督会计主体的经济活动提供必要的会计信息,必然要使用特定的计价单位。依据一定的计价标准,运用相关方法和程序,将这些标准、程序和方法科学地结合起来的固定程序,就是会计监督模式。按照不同的分类方法,会计监督模式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如按照会计监督的经济基础可以分为以微观经济为基础的会计监督模式和以宏观经济为基础的会计监督模式;按照税务会计模式的不同可以分为财税完全独立的税务会计监督模式、财税完全统一的税务会计监督模式和财税相互协调的税务会计监督模式,等等。财政支农资金会计监督主体为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结合会计监督模式的分类,财政支农资金会计监督模式可以概括为是以宏观经济为基础的预算会计监督模式。

二、中国财政支农资金会计监督模式的现状

(一)中国预算会计体系的现状

目前,中国预算会计体系主要由财政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会计和事业单位会计三部分组成。

1.预算会计的支出口径。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规定:除了基建支出按照建设银行的银行支出数列报外,其他各项支出统一以财政拨款数列报;对于个别未实行经费包干办法的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也先按照财政拨款数列报,单位的财政拨款结余可以在对单位支出收回时再取消财政总预算会计以列报的财政拨款支出。实行国库集中制度之后,这种情况有所改变。

2.预算会计核算基础。预算会计制度规定:财政总预算会计与行政事业单位会计采用收付实现制,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经营性收支业务核算可采用权责发生制。除事业单位之外,财政部规定,自2001年11月19日起,中央财政总预算会计对以下五类事项采用权责发生制:(1)预算已经安排,由于政策性因素,当年未能实现的支出。(2)预算已经安排,由于用款进度等原因,当年未能实现的支出。(3)动支中央预备费安排,因国务院审批较晚,当年未能及时拟付的支出。(4)为平衡预算需要,当年未能实现的支出。(5)其他。财政部同时规定,中央财政总预算会计采用权责发生制仅限于上述事项,除此之外的其他所有事项均不得采用权责发生制,地方各级财政也不得比照执行。对采用权责发生制进行会计核算时,平时不作账务处理,待年终结账,经确认当年确实无法实现财政拨款,需要结转下一年度支出时,应借记一般预算支出”等科目,贷记暂存款”等科目,下年度实际支付时,借记暂存款”等科目,贷记国库存款”等科目。由此可见,权责发生制会计基础在中国预算会计中的使用还是非常有限的。

3.预算会计主体。中国《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总则第三条规定:总预算会计是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核算、反映、监督政府预算执行和财政周转金等各项财政性资金活动的专业会计。《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总则第二条规定: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行政机关和实行行政财务管理的其他机关、政党组织。第四条规定:根据机构建制和经费领报关系,行政单位的会计组织系统分为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总则第二条规定:事业单位会计准则适用于各级各类国有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总说明第三条规定:国有事业单位的会计组织系统分为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

由此可见,预算会计的主体就是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

4.预算会计报表。《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第六十二条规定:总预算会计报表有资产负债表、预算执行情况表、财政周转金收支情况表、预算执行情况说明书及其他附表。其他附表有基本数字表、行政事业单位收支汇总表以及所附会计报表。各级总预算会计报表按旬、按月、按年编报。旬报、月报和年报的报送期限及编报内容应根据上级财政部门具体要求和本行政区域预算管理的需要办理。《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五十四条规定:会计报表是反映行政单位财务会计状况和预算执行结果的书面文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支出明细表、附表和报告说明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第四部分会计报表的编审”中规定:事业单位的会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附表及会计报表附注和收支情况说明书等。可见,财政总预算会计报表不能提供有关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负债等的详细会计信息,只能获取行政、事业单位的汇总收支情况信息。

(二)中国财政支农资金会计监督模式的总体评价

对财政支农资金的运作而言,预算会计模式的基本功能是追踪财政支农资金的预算执行情况,向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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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者和管理者提供相应的会计信息。预算会计对财政支农资金监督的有效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预算会计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对财政支农资金的监督。预算会计的对象是财政资金的运动,预算会计的三个核算与报告主体——政府财政部门、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各自记录自身职责权限范围内的财政支农资金收http://付款业务,核算内容涵盖了财政支农资金的拨款及付款过程,通过记录和报告财政支农资金收付流转的信息,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对支农资金的会计监督。

2.预算会计核算与财政预算之间保持较高程度的一致。在财政支农方面,预算会计科目与财政预算的分类是高度一致的,有什么样的财政预算分类,就有什么样的预算会计科目。如支农资金中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对应的财政总预算会计科目为农发资金支出”。若有贷款贴息项目,则在该科目下增设贴息资金”二级明细科目,单独反映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贷款贴息资金;若有不计入工程成本的项目管理费,则直接在农发资金支出”科目下增设项目管理费”二级明细科目单独反映。这样,通过预算会计核算所反映的信息可以直观地了解财政支农资金预算执行情况。

三、中国财政支农资金会计监督模式存在的问题

结合中国现行预算会计模式和实地调查的结果,从核算与监督财政支农资金运动的基本要求和发达国家成熟的政府会计监督理论体系来分析,中国现行的财政支农资金会计监督模式还存在着一系列的弱点,这些弱点在宏观层面表现得更为突出。

1.会计核算没有确立财政支农资金为主体。中国财政支农资金会计监督体系有三个相对独立的分支:财政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会计、事业单位会计。三种会计主体均没有一个完整记录财政支农资金运动的账户体系,不以支农资金作为一个核算与报告的主体来系统反映财政支农资金运动的全过程,各自仅记录自身有关财政支农资金的划拨或者付款事项,对流转出预算单位之后的支农资金的使用情况没有或很少有核算,甚至没有支农资金形成的资产信息。从财政总预算会计的角度看,此类财政支农资金只有支出核算,没有结果核算,这就使财政支农资金运作失去会计监督。对财政支农资金运作的负债没有考虑核算问题,财政支农资金给政府带来的财务风险自然就不去反映,由于核算范围有限,不能覆盖财政支农资金的全部业务。三种会计主体的会计核算各自相对独立,进行信息汇总时只是按照行政级别对财政资金的总体情况进行汇总,没有对财政支农资金进行专项汇总的制度安排,因此,没有一个会计主体能够完整反映支农资金的分配及使用情况。信息使用者无法及时获得支农资金分配与使用的会计信息,无法对支农资金支出全过程进行监督,也无法实施有效的控制。财政总预算会计不核算财政支农资金拨款以下的各阶段的经济业务,信息使用者无法在微观层面上及时获取财政支农资金后续的分配与使用情况的信息,也无法在宏观层面上及时了解政府整体的会计信息,以致对财政支农资金投资效果的分析非常困难。三种会计主体采用不同的会计科目对财政支农资金进行会计核算,记录的会计信息的口径不统一,缺乏可比性,信息使用者也很难从三种主体的会计信息中把财政支农资金的信息分离出来加以分析和使用。

2.会计核算基础没有按照财政支农资金的性质选择。财政支农资金会计监督模式不是以资金的性质不同来选择会计确认基础,而是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三种主体采用不同的会计确认基础,财政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会计和事业单位会计大多使用收付实现制,只有很少的事业单位会计和部分财政总预算会计事项使用权责发生制,使财政支农资金的会计核算在不同的主体中运作采用不同的会计确认基础进行确认与计量,造成会计信息的有用性、谨慎性等质量特征要求遭到损害,会计核算难以实现其目标。

财会监督报告范文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财政监督工作。

自治区驻外的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财政监督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财政监督,是指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或个人涉及财政收支、财务和会计事项进行的审查、稽核纠正、处理等活动。

第四条财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监督工作,其所属的财政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配合财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第五条财政监督应当与审计监督和其他形式的监督相结合,加强监督和加强管理相结合,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财政部门报告财政监督工作情况。

第七条财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一)部门和单位预算、决算草案编制以及预算执行情况;

(二)部门和单位预算收入上缴情况;

(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情况;

(四)部门和单位财政性资金的申请、拨付和使用以及政府采购执行情况;

(五)国库办理的本级地方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的拨付情况;

(六)政府非税收入的征缴管理使用情况;

(七)政府债务管理以及债务资金使用情况;

(八)部门、单位依法合理有效使用国有资产及其收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情况;

(九)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财政监督事项。

第八条财政、财务事项监督依照财政管理体制和财务隶属关系实施,会计事项监督按照行政区划在本级行政区域内实施。

上级财政部门可以对下级财政部门管辖的监督事项实施财政监督,可以将其管辖的监督事项委托下级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

下级财政部门可以将其管辖的监督事项提请上级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上级财政部门可以指定监督管辖。

对财政监督的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财政部门决定。

第九条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具有下列职权:

(一)查阅、复制和调取监督对象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二)核查监督对象的现金、有价证券、实物等资产情况;

(三)核实生产经营、业务活动和会计核算情况;

(四)向与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

(五)查询与监督对象有经济往来单位的有关情况;

(六)查询监督对象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情况;

(七)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有关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行使前款第(五)、(六)、(七)项职权,须经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十条财政监督采取专项检查、综合检查和个别审查等方式,加强源头监管、过程跟踪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应当组成检查组。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二条检查人员与监督对象或者监督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检查人员的回避由财政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实施检查,一般应于三个工作日前向监督对象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财政部门认为事前下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对检查可能有不利影响的,可持《财政检查通知书》直接实施检查。

第十四条实施财政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向监督对象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五条检查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将检查中取得的材料用于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十六条检查人员履行检查职责时,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

第十七条检查人员依法履行检查职责,有关监督对象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八条检查组应当在检查结束后二十日内向派出或者委托的财政部门提交检查报告。检查报告提交前应当征求监督对象的意见。监督对象收到检查报告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者说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者说明的,视为无异议。

财政部门收到检查组提交的检查报告后,应当依照法定权限作出书面检查结论或者处理决定并送达监督对象。

第十九条监督对象应当自处理决定文书送达之日起履行处理决定事项,并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履行结果书面报告财政部门。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可以通报或者公告监督对象的财政违法行为及处理、处罚、处分决定。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在监督过程中发现的影响财政税收政策或者政府预算执行方面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二十二条审计、监察等监督检查机关出具的调查、检查结论,能够满足财政部门履行检查职责需要的,财政部门应当利用;财政部门出具的调查、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审计、监察等监督检查机关履行职责需要的,该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利用。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财政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举报的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者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对监督对象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停止;对拒不执行的,可以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拒绝、阻挠财政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相关资料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财政部门还应当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违法实施财政监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财政监督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财会监督报告范文

关键词:高校;财务监督;规范化

财务监督指有关机构和人员对经济业务及其处理方法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主要包括对资金、物资的组织、分配和使用的监督。高校财务监督指有关部门和个人依据国家的政策、法规和会计工作的有关规定以及经过批准的计划、预算等,通过专门的手段和方法,按照相应原则对高校内部财务工作和经济活动进行检查、评价和督导活动的总和。

一、高校财务监督工作的特点

(一)高校财务监督的目的特殊。一般企业的财务监督主要是服务于企业的经济目的,即通过财务监督监察、督导企业的现金、物资、应收账款、长期投资等各项目的实际运行情况和结果,从而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目的。与一般企业的财务监督不同,高校的财务监督主要是通过对学校财产物资的监督,来降低学校运营成本,提高学校资金的使用效率,加强学校各方面的管理运作,为教育事业服务。

(二)高校财务监督的内部性强。财务监督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在一般的工商企业中,尤其是上市公司,既需要实施严格的内部监督机制,又需要定期对外报财务报表、提供财务报告以及接受工商、财政、税务、审计、银行、上级管理等部门经常性的外部监督。普通高校不必像工商企业一样接受如此频繁的外部监督,以内部监督为主。

(三)普通高校财务监督的困难性大。高校财务部门在管理机制、人员素质、会计账务处理方法、对财务的管理模式、方法等方面,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从而给以后实施有效的财务监督带来了一些困难。

二、高校财务监督工作的重点内容

(一)对资金尤其是专项资金的监督。高校财务对资金的监督主要是监督资金运用是否合理,有无挪用、坐支现象;有无长期拖欠和坏账损失;有无长期的债权债务;沉淀的资金能否抓紧清理;各类专项资金的用途是否合法等。所谓专项资金,是指资金的拨付有特定的使用目的,不可以无故挪用。然而,普通高校现在普遍存在专项资金被挤占或挪用现象,影响了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科研发展。对高校资金尤其是专项资金的监督,要严密关注从学校利润盈余、运营费用中提取的专项资金,以及上级拨付的专项资金是否按量入为出的原则使用,有无乱用、挪用甚至是挤占和贪污问题的存在。

(二)对固定资产的监督。我国高校的固定资产大多属于国家或者地方政府所有,而与高校的管理者群体没有必然的直接关系,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相分离,加之缺乏必要的约束机制,为高校固定资产流失埋下了隐患。所以,高校财务监督必然要强化对固定资产的监督,严密审核高校固定资产的购置、维修、折旧、报废、转让是否按规定手续处理,扩建、技改、投资等项目是否坚持审批制度,招标工作是否按合法手续进行,有无“暗箱操作”,闲置和更换下来的实验设备是否能得到充分利用,固定资产是否能够保证保值增值。

(三)对各种费用的监督。在我国积极进行教育体制改革的今天,高校经营管理被推向市场,因而具备了更多自负盈亏的性质。高校虽然不把利润最大化作为最终目的,但是降低教育成本、节约教育资金、实现教育效益最大化始终是高校的现实追求。高校财务监督应为经营费用、管理费用、招待费用、低值易耗品支出等设定开支标准,严格控制非生产经营性支出,努力降低教育成本,从而保证有限的资金确实都用在了“刀刃”上。

(四)对会计凭证和账务的监督。对原始凭证进行监督,一要检查凭证的来源是否合法,凭证是否系伪造的。二要检查凭证填置是否正确无误,尤其是数字和用途(摘要)是否对照。三要根据凭证来源和会计事项的发生,判断这一事项的发生是否合法,是否在高校预算和审批范围之内。如果属于预算外支出,就要先提请领导讨论、审批过后,才进行应有的账务处理。四要将合法的原始凭证与记账凭证、会计账簿核对,检查账务处理是否存在内部手脚,杜绝财务部门内部不法行为的发生。

对账务的监督要求我们督促并建立健全各种账册,及时记录、汇总、核算,按期结账、报表,对外提供应该提供的财务会计信息和资料。并要最大限度地减少账务处理的错误率,争取做到账务明晰、财务明白、责任明确,为各类审计和监督提供完备的备查资料。

(五)对年终报表的监督。与工商企业和上市公司相似,高校的财务部门也需要在年末对整年的财务工作进行总结,这就是高校财务部门所提供的年终报表。从年终报表中,我们可以看出在一个年度内,高校的资金、财务、固定资产等的增减情况,从而可以透视高校全年度的教育运营成本,并提请有关部门研究分析,从而在下一个年度进行改进,最大限度地节约教育开支,将有限的资金运用到最需要的地方,以产生最优的教育成果和教育效益。

三、对当前高校财务监督工作的建议

(一)建立完善的内部报告制度。这里的内部报告是指报告高校经济业务事项处理过程的信息,一般包括:高校重大经济业务事项处理跟踪报告、损益报告、费用报告、现金流量报告和资产质量与债务形式等情况的报告,它是动态地了解高校财务管理运作情况,发现问题和及时进行动态控制的重要手段。完善的内部报告系统可以及时跟踪发现高校内部一切关于财务方面的重大情况的发展状况,同时时刻提醒和监督资金、财务使用者、管理者依照相关制度规定和高校预算开展收支活动。

(二)适度集中财务事项处理权。我国普通高校的财务工作应采取适度集权的政策,主要是适度集中筹资权、投资权,包括固定资产的构建与处置、专项资金的筹集及使用、重大费用支出和重大资金的调度等。适度集权可以杜绝“政出多头”“乱插手”“雁过拔毛”“办事效率低”等不良现象的发生,从而进一步完善高校财务管理体制。建立适度集权的财务管理制度,一定要保证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办事效率,研究和审批的反馈要及时,不要成为为个人服务的“捷径”,不要成为强化高校管理工作的绊脚石。适度集权,应该建立在科学的制约机制和一定的决策透明度上。

(三)建立科学的中间审计制度。我国现行的对企事业单位的审计制度通常是按一定的时间照例进行的,如年度财务审计和离任审计等,不但中间审计开展得较少、力度较小,而且多数单位的财务部门都是为了应付审计而审计的。这样就很难达到审计对财务监督应有的促进作用。在高校建立中间审计制度,可以通过中间审计尽早发现问题,制止不良倾向,威慑违法、违规行为。

(四)委派高校财务管理监事会和财务总监。对于高校资产流失、财务问题时有发生、高校财务管理工作不力等问题,完全可以通过教育部、地方政府等上级管理部门对高校实行监事会和财务总监委派形式来解决。高校财务管理监事会和财务总监可以不干预高校日常的管理和运营活动,主要对高校的资金、物资状况实施财务监督,审查高校资产运营情况,并对高校管理者的管理和经营业绩进行客观的评价。实施财务总监委派制,需注意以下几点:财务总监要有较强的独立性,不受高校管理层的制约,具有实权,不能形同虚设;应当建立财务总监与高校决策者联签制度,明确每一个人的责任;应当建立财务总监对重要事项的报告制度,时刻向有关人员和部门反映监督情况;应当建立对财务总监监督效果的考核制度和奖惩制度;财务总监应该任人唯贤,实行回避制度。

(五)在高校财务部门与后勤经济实体之间建立财务通报制度。后勤社会化之后,高校后勤经济实体的财务管理虽然已经独立,但其包括财务在内的很多工作都与高校保持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后勤经济实体的经营活动需要高校的大力支持,高校师生需要后勤产业提供的优质服务。因此,有必要在校级财务部门与后勤经济实体之间建立财务通报制度,以进一步加强彼此间的联系,同时明确财务关系,加强高校与后勤之间的财务透明度。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