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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设计内容范例(3篇)

来源:网友 时间:2024-05-18 手机浏览

城市道路设计内容范文

【关键词】:城市道路;城市管线;管线规划;管线综合

中图分类号:TU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引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道路下的市政管线日益复杂。由于各市政管线未能和道路同步施工,城市道路二次开啊现象非常严重。不但影响人们的日常生活,也造成了人力、物力的浪费。合理利用城市地下空间,统筹安排工程管线在地上和地下空间位置关系,协调工程管线之间以及城市工程管线与其他各项工程之间的关系,是管线综合设计的主要内容。

一、城市道路

城市道路就是指联通城市各地区,供城内交通运输及行人使用,便于市民生活、工作及文化娱乐活动,并与市外道路连接负担着对外交通的道路。

1.城市道路特点

一般而言,城市道路有四类,即快速道、主干道、次干道和支路,再加上对外交通道路,它们一起构成了城市的交通网络。

2.城市道路系统布置的基本要求

城市道路系统的布置有着严格的要求,比如需要考虑城市用地功能布局;要按交通性质区分不同功能的道路;应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减少工程量;从城市整体环境来看,要做到道路系统布置与城市面貌相一致;道路系统的布置需要结合人防工程等。另外,道路系统的布置要满足敷设各种管线的要求。

城市中各种管线一般都沿着道路敷设,各种管线工程用途是不一样的,所以性能和要求也不一样。比如煤气管道要防爆,须远离建筑物;通信管道,本身占地不大,但是需要大的检修入孔;排水管道一般埋设比较深,所以施工用地较多。当集中管线平行敷设时,之间要有一定的水平距离,不能影响相邻管线的工作和安全。所以,道路系统的布置要考虑用地面积,以保证管线的敷设。

二、城市管线

1.城市管线工程综合的重要性

城市管线工程综合,是城市规划、城市建设与管理的重要内容,不同的城市管线工程要求严格的技术支持,所以一般都分别有专业设计或施工单位。如何使管线在时间和空间安排上不发生矛盾,这对于城市整体规划提出了巨大的挑战。而今后,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现代化的实现,公用管线种类和数量还会增加,如过处理不好管线的敷设和人们生活及城市正常运转的衔接,会拖延城市建设进度,并浪费国家资金。

2.城市管线的种类及特点

(1)城市管线种类

城市管线种类繁多,一般根据管线的性能和用途可分为给水管道、排水管道、电力线路、通信线路、热力管道、可燃气体管道(煤气等)、液体燃料管道等;如果按照工程管线输送方式来分,可分为压力管线和重力自留管线,给水、煤气管道为压力管道,排水管道为重力自留管道。

(2)城市管线特点

管线种类繁多:常见的有上述管道。

管线来自不同的公司:例如给水管道,自来水公司;电力管道,电力局;热力管道,热力公司;燃气管道,燃气公司。

管线更新速度快:城市经济发展迅速,重视城市基础建设,使得城市新区道路管线预先敷设;另外旧城区管道老化、扩容,需维修、维护。

3.城市道路与城市管线的关系

随着城市建设的飞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城市基础设施水平也相应地不断提高,城市道路下的市政管线也日益复杂,管线的种类日益增多,管道的建设时间也不尽相同,使得城市道路二次开挖现象非常严重,不但影响人们的日常生活,更造成了人力、物力的浪费,同时也给规划设计人员管线综合设计带来很大的困难。

三、城市道路与城市管线综合规划

1.城市管线综合布置一般原则

管线的布置需采用统一的城市坐标系统及标高系统,充分考虑管线内介质性质、建筑道路红线、路况、地形地貌、建筑物等情况。当综合布置地下管线产生矛盾时,应采取避让原则,如下:

(1)压力管让重力自流管;

(2)管径小的管线让管径大的管线;试大的美女编辑们

(3)易弯曲的管线让不易弯曲的管线;试大的美女编辑们

(4)临时性的管线让永久性的管线;

(5)工程量小的管线让工程量大的管线;

(6)新建的管线让现有的管线;

(7)检修次数少的和方便的管线,让检修次数多的和不方便的管线。

2.管线工程综合规划内容

城市管线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的特点,因此,管线综合设计应当以批准的当地城镇(地区)总体规划和各项工程专项规划为依据。在设计之前,搜集道路规划红线范围以内与道路有关的规划管线的资料加以综合研究,既要避免设计位置和高程出现矛盾,又要预想到在施工过程中的相互影响及维修中不冲突,避免发生损失。在道路设计时一定要全面了解各种管线的布置情况;要对主要管线资料现场核对落实,随时加强与城市规划部门,以及管线所属部门之间的联系配合,并对所综合的管线进行复核和检查,以保证设计质量。

管线综合设计的主要内容包括纵断面布置设计和平面布置设计。纵断面设计的主要内容是确定各城市工程管线的最小垂直间距,保证道路、管线运营的经济安全。平面布置设计主要内容是协调城市工程管线在地下敷设时的排列顺序及工程管线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

3.综合管沟

早在19世纪,法国、英国、德国就开始兴建综合管沟,到20世纪美国、西班牙、俄罗斯、日本、匈牙利等国相继兴建综合管沟,我国于1958年首先在北京敷设了综合管沟。

(1)综合管沟的优越性

现在,综合管沟的敷设已越来越被人们所接受,它的优越性愈益显著:

能避免因为埋设、维修管线而导致道路反复开挖,确保交通运输畅通;能有效集约化地利用市政道路下的空间资源,为以后城市的发展保留下宝贵空间;能根据远期规划容量设计与建设公共沟,从而能满足管线远期发展需要;

由于管线增设、扩容比较方便,管线可分阶段敷设,所以管线建设资金能够实施分期投资;

由于综合管沟内的管线间接地与地下水、土壤、道路结构的酸碱物质接触,能够减少腐蚀,延长管线的使用寿命;

综合管沟结构具有一定的坚固性,能够抵御住一定程度的冲击荷载作用,具有比较好的防灾性能,能保证水、电、煤、通讯等城市重要命脉的安全;

(2)综合管沟对于城市道路的意义

综合管沟虽然初期投资较大,但是,可以解决交通运输与道路反复开挖的矛盾,从而降低了路面的翻修费用和工程管线的维修费用,同时也增加了路面的完整性和工程管线的耐久性;避免由于敷设和维修地下管线挖掘道路而对交通和人民出行造成影响和干扰,保证路容的完整和美观;由于架空线进入公共沟,改善了城市景观和提高城市的安全性,同时又避免了架空线与绿化矛盾,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由于避免了反复挖掘道路,提高了路面使用寿命;减少了道路的杆柱及各工程管线的检查井、室等,保证了城市的景观。

4.结论

综合管沟的使用对于处理城市管线和城市道路、路面状况的关系有着无语伦比的价值。城市规划设计者应着眼于城市整体面貌,不但要赋予城市管线更多的功能,不应让城市交通道路受到影响,更要保持城市风采风貌。

结束语

城市管线综合,对于城市规划、城市建设与管理都是非常重要的。综合的意义在于合理地利用有限的城市用地,综合确定城市工程管线在城市地下空间的位置,即管位。避免管线与管线之间及管线与相关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相互矛盾和干扰,为各工程管线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提供依据。科学合理地布置城市道路下错综复杂的各种地下管线,使其多而不乱,充分合理的利用城市道路下有限的地下空间,尽量避免频繁破路的现象,为管线正常运行创造必要的条件。

参考文献

[1]李德华.城市规划原理(M).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1.

城市道路设计内容范文

关键词:城市设计;影响因素;城市规划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992(2010)03-034-02

一、城市设计的定义、内容

目前,国内外人们对城市设计的理论、内容和方法尚无统一认识。但在研究了国内外一些著名专家、学者对城市设计的有关论述和我国现行的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的有关体制,可得到一个共同的认识:城市设计的重点是城市空间形体环境规划。它是以“人本”观念为核心,以功能和美学为原则,为城市社会(市民)创造一个优美的城市形体环境和良好的空间秩序。

传统意义上城市设计有多种定义,其强调的重点各不相同。

北京城市设计学术研讨会的结论认为,城市设计是城市规划的延伸和具体化,是深化了的环境设计。城市设计是以人为中心的,从城市整体环境出发的规划设计工作,其目的在于改善城市的整体形象和环境景观,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它是城市规划的延伸和具体化,是深化了的环境设计。

从学科角度来说,城市设计是跨越城市规划、园林建筑学和建筑学三个学科之间的一个独立的学科:是在城市形体环境中创造三维的空间形式。在学科体系上,它是城市规划的深入和具体化,与园林建筑学和建筑学的区别在于它是设计城市,而不是设计具体的形体环境元素。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城市设计是一种思维方法,是整体而辩证的,是一种能够对城市时空结构中节点的分析,是综合技术的设计,要特别注重城市交通道路的组织,是整体美学的综合艺术的表现。

二、城市设计内涵之我见

1.内涵

就我个人而言,比较倾向于以上第三种观点,我认为城市设计就是一种意识形态,是一种思想形式。它存在于城市规划的每个阶段,无论是城市的总体规划还是详细规划,都需要运用城市设计的思想。城市设计的目的是给城市创造一个优美的城市形体环境和良好的空间秩序。《公共场所―城市空间:城市设计的维度》一书中作者的核心观点认为城市设计的目的就是“为人们创造更好的场所”,因此我认为凡是涉及到城市物质环境和空间形态的改变的设计,都需要体现城市设计的思想。

2.影响因素

凯文・林奇在他的《城市意象》中通过对城市以众意向的调查,归纳了城市设计包含的五项要素,即边缘(Edge)、街道(Street)、区域(District)、节点(Node),标志(Landmark)。抓住这五项要素的设计,就能创造好的城市印象。这也是近年来西方规划界普遍遵循的城市设计指导。

边缘:是城市或地区的轮廓,是除道路以外的线性要素。它们通常是两个地区的边界,相互起侧面的作用。那些强大的边界,不但在视觉上占统治地位,而且在形式上也连续不断。如沿河的城市轮廓、海上的城市景观、高架路形成的“空中边界”等。

街道:是纵向展开的城市景观,包括车行道,步行道乃至河道,是城市中的绝对主导元素。一些主要的交通线都会成为关键的意象特征。如果主要道路缺乏个性,或容易互相混淆,那么就很难形成城市的整体意象。典型的空间特性能强化特定道路的意象。特殊的立面特征对于形成道路特征具有重要作用。甚至路面纹理、路边的种植都不可忽视。除了这些可识别性外,还应有方向性。起点和终点都清晰而且知名的道路能将城市联结为一个整体。

区域:是观察者能够进人的相对大一些的城市范围,是内部展开的城市景观。如居住区、市场、文化区、旅游区、公园等。决定区域的物质特征是其主题的连续性。通常一个区域应具有典型特征。而创造一个强烈的意象,必须对线索进行一定程度的强化。一些区域是内向的,一些则是外向的。

节点:是观察者可以进入的战略性焦点,是人们往来行程的集中焦点,往往在路与路、路与河、路与林、河流与河流的交汇点。成功的节点不但在某些方面独一无二,同时也是周围环境特征的浓缩。有的是通过其空间形态,有的是通过其独特的单体建筑给人以深刻、难忘的印象。

标志:是观察者的外部观察对象,如有影响的古今建筑、城市雕塑,也包括自然物。标志应具有鲜明独特、清晰醒目的特征,与背景形成对比,占据突出的空间位置,在整个环境中令人难忘。凯文・林奇认为这五大要素控制了城市意象,从而建立了城市环境形态稳定的概念。在现实中,上述各元素类型都不会孤立存在,把城市环境形象分解为五大类进行分析研究,为城市设计的推进开辟了概念明确、可实际操作的道路。70年代美国旧金山的城市设计就采用了这一方法,在世界上颇具影响。

三、城市设计在城市规划各阶段的应用

城市规划主要研究内容是以城市社会发展需要,来确定城市功能和土地利用,在研究过程中需运用城市设计的理论和方法,但从其过程和结果来看,主要是二维空间的工作;城市设计是以城市空间形体环境为主要内容的三维空间的规划设计工作,它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贯穿于城市规划的全过程。

1.城市设计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的运用

城市总体规划是从宏观角度对城市的功能结构、产业构成进行空间布局和调整,其规划的结果将会形成较为合理的城市宏观空间布局,从而大致确定了城市居住、商业以及公共设施等的不同功能的建筑分布状态。我们知道,不同功能的建筑具有不同的外部特征,从而也就形成了城市的雏形。所以说在总体规划的色块图上,实际已经决定了城市的大致空间形态。

总体规划阶段的城市设计是在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功能布局的基础上,研究城市空间形体环境的总体布局。如道路、广场、公共绿地系统的布局,重要的、标志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布局,城市轮廓线的布局等,使整个城市的空间形体,形成一个完整有序、有机统一的整体―即城市范围内的空间形体布局。

2.城市设计在城市详细规划中的运用

详细规划能够更为明显的体现城市设计的思想,通常有一种误区,就是一提到城市设计就会想到群体建筑的空间布局,其实我认为这只是城市设计较为深化的一种形式,也是城市设计对城市的作用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城市的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过程中,能够控制城市大致的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风格等较为模糊的城市形象。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位,上承总体规划,下启修建性详细规划,因此其城市设计更注重其特有的“连续性”特点。从“承上”角度,城市设计应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并视具体情况对其进行合理的修正;对特定地段要从整体环境人手进行详尽的城市设计运作。从“启下”角度,城市设计既要匠心独运,为后续设计留有伏笔;又要避免规定过死,应为后续设计工作留有较大的创作余地。

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城市设计的内容、深度与指标体系的完善与否,以及对设计部门工作的评价,将直接关系到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的服务对象――规划管理的效果。

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的城市设计必须充分注意城市文化的延续与创新。文化环境的存在,是决定城市设计特色的灵魂。城市有特色的街、巷、古树、广场和历史建筑,规划中都要从景观方面加以保护。这是形成城市特色的重要方面。城市设计要尊重地方风貌和人文环境,并将其融合在现代设计语言里,形成城市文化的特色。有价值需要保护的建筑,周围新建筑的体量、尺度,甚至设计细部,都需与其呼应,其中建筑高度的控制是至关重要的。

到了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城市的大致形态其实已经能够以显现出来。详细规划阶段的城市设计是深化完善特定地段的控制性空间定位的详细规划,使其内容达到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深度。

3.城市设计在建筑设计中的运用

建筑设计是建筑单体工程的设计工作,是城市规划、城市设计的继续和具体化。在建筑设计中应从城市整体角度,考虑建筑单体设计,用于塑造良好的整体建筑环境建筑设计过程中城市设计手法的运用也是一个容易被忽视的因素。好多建筑师往往较少的考虑建筑体周围的环境因素,而仅拘泥于建筑单体本身的形体设计,忽视了建筑体与其周围的城市环境之间的相互作用。很多优秀的建筑实例可以证明,好的建筑一定要与其周围的城市环境和谐融洽,运用城市设计的思维模式进行建筑创作可以说是一种较为理想的解决建筑与城市的关系,也是作出优秀建筑设计的一条有效途径。

四、小结

城市设计的目标已经从较为单纯的美学、空间形体环境,发展为改善、提高城市综合的生活环境质量。因此城市设计的内容还涉及到自然环境的保护与利用及历史传统风貌、城市特色的继承与发展等。城市设计的对象,也从单纯的研究物质空间,发展到包括研究人的行为心理及社会文化。因此,城市设计理论正在日趋走向成熟和完善。③

(作者简介:彭茜,女,工作单位: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建筑学院。)

参考文献:

[1]刘宛.城市设计理论思潮初探(一―六),国外城市规划

[2]张锦秋.城市设计的理论与实践

[3]刘玉民、白晨曦.城市设计理论与实践研究―规划管理相关问题探讨,建筑创作

[4]Saarinen,Eliel,顾启源译,《城市―它的发展、表败与未来》

[5]简雅各布.《美国大城市的生与死》

[6]麦克哈格.《设计结合自然》

[7]卡尔索普《步行地带》

[8]西特.《城市建设一书》

城市道路设计内容范文篇3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第三条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用地面积超过20000m2的,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用地面积在20000m2(含20000m2)以下的项目,需编制《建设用地总平面规划》、《综合管线工程规划》和《竖向规划》。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规划执行。

第四条各类专业性用地建设项目应符合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各类详细规划和重要建筑方案设计引进市场竞争机制,面向国内外市场,鼓励规划设计方案竞标。

第六条在本市规划区内承担各类规划设计任务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规划设计资格。

外埠规划设计单位在本市从事规划设计应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第七条规划设计单位在本市承担各类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时,应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设计条件”执行。

规划设计条件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提出对所规划地块的具体要求,同时应符合本规定。

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报批时,“规划设计条件”应作为附件。

第八条编制各类规划应按有关规定明确规划强制性内容。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审查和审批各类建设项目,不得违背规划强制性内容。

第九条**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重要街区、主要干道、重要景观节点、重要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方案,由**市人民政府或**市规划委员会审批。**市城市一般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方案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本市城市用地和建设用地的主要用途和功能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第十一条各类城市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详细规划的,应依据城市分区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三表一确定的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执行。

凡附录三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建设项目确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二条凡用地单位或个人征用未开拓或未拓宽的规划道路两侧土地,需同时征用规划道路宽度一半范围或未拓宽部分的土地,作为道路及敷设市政基础设施的用地。道路另一侧是河道且未被征用,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全部征用道路用地,并负责拆迁,不得他用。其建筑密度、容积率等规划技术指标按实际用地面积计算。

第十三条根据**市现状,按照《**市城市总体规划》,**市城市规划区划分为三类控制区,以不同的控制指标进行规划管理。具体划分如下:

第一类控制区:范围为团结东大街以南、邢州路以西、新兴东大街以北、京广铁路以东。

第二类控制区:指风景区、市区各公园、规划区内中小城市和各村镇。

第三类控制区:指第一类、第二类控制区以外的地区。

第一类控制区内拟建设用地中的原有建筑密度低于40%的,按第三类控制区的指标控制。第三类控制区内拟建设用地中的原有建筑密度达到或超过40%的,按第一类控制区指标控制。

第十四条**市城市规划区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规定的有关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20000m2的成片开发地区,应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成片开发片区内各类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可按附录三表二、三的规定适当调整。

第十六条建设用地面积小于、等于20000m2的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附录三表二、三执行。附录三表二、三中容积率、建筑密度为上限,绿地率为下限。建设项目在规划、设计、建设中应优先满足标准车位数和绿地率的要求。

第十七条附录三表二、三规定的指标中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设用地。对混合类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各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用地或综合建筑物的用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面积比例和相应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成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八条对未列入附录三表二、三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技术规定执行,且不能超过住宅建设项目类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十九条市中心区、区中心区地段及市区内建筑密集地区或人口密集地区,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根据具体情况按同类控制指标适当调整,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达到或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插建;用地内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虽未超出其规定值,但其扩建、加层、插建对原总平面布局及空间结构有较大改变的亦不得建设。

第二十一条第一类控制区内,个人不得新建私人住宅。原有的私人住宅经有关部门鉴定属危房和符合其他规定的,允许进行危房改建,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危房改建应在原有建设用地(或称宅基地)范围内,建筑物的任何部分不得突出和悬挑出用地范围;

(二)不得影响四邻住宅的采光、通风和建(构)筑物的安全及正常使用;

(三)不得破坏绿化和妨碍交通、消防安全。

第三类控制区内严格控制新建私人住宅,确需建设的应统一规划,统一建设,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方可建设,属危房改建的,应符合本条(一)至(三)款的规定。

城市规划区内个人建设或改建住宅,以低层住宅建筑为主,建筑层数不宜超过三层,建筑高度不宜超过10m。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一)住宅为6000m2;

(二)公共建筑为3000m2。

建筑用地未达到上述规定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许可建设: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二十三条建设用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日照、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下表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乘以核定容积率)的20%。(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详见附录二)

在建筑内部(包括地面层或其他层及地下层)或外部提供对外开放的全天候步行空间或通道,将周边建筑物与城市街道、广场、游园、购物中心等公共空间联系在一起且有效宽度不小于4.5m时,可作为城市公共通道。

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建筑面积补偿换算表

核定建筑容率

FAR每提供1m2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m2)

第二十四条建筑间距应满足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文物和建筑保护、噪音防治、城市景观等方面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低层、多层住宅建筑的间距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平行布置的间距(包括两住宅建筑夹角≤300)。

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并包括南偏东或南偏西在00-150(含)),其间距:

(1)在第一类控制区不小于南侧住宅建筑遮挡高度的1.46倍;

(2)在第二类控制区不小于南侧住宅建筑遮挡高度的1.55倍;

(3)在第三类控制区不小于南侧住宅建筑遮挡高度的1.5倍。

2、朝向为东西向的(指正东西向并包括南偏东或偏西在600以上),其间距:

(1)在第一类控制区不小于东侧或西侧住宅建筑遮挡高度的1.39倍;

(2)在第二类控制区不小于东侧或西侧住宅建筑遮挡高度的1.48倍;

(3)在第三类控制区不小于东侧或西侧住宅建筑遮挡高度的1.43倍。

3、朝向为南偏东或偏西在150—600的住宅间距

注:a为住宅建筑的朝向方位角;L为住宅建筑的间距;h为建筑遮挡高度。

(二)垂直布置的间距(600≤两建筑夹角≤900)。

在第一类控制区不小于住宅建筑遮挡高度的1.0倍;在第二类控制区不小于1.2倍;在第三类控制区不小于1.1倍。

低层、多层住宅建筑的山墙宽度应小于、等于16米,若大于16米,按平行布置的间距控制。

(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最小间距:

1、当两住宅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0时,其间距最小处按本条第一款控制。

2、当两住宅建筑的夹角大于或等于600时,其间距最小处按本条第二款控制。

3、当两住宅建筑夹角大于300、小于600时,其最小处间距:在第一类控制区,不小于住宅建筑遮挡高度的1.32倍;在第二类控制区不小于1.4倍;在第三类控制区不小于1.35倍。

(四)低层、多层住宅建筑的侧面间距不应小于6m。当住宅山墙有居室、起居室、客厅开启窗户时,其山墙间距增加2m。有突出物时,应相应调整间距,保证净距符合上述规定。

(五)不规则平面的住宅建筑,按建筑大墙的最凸出的线和周围建筑的最近距离计算间距。

(六)相邻两住宅建筑地面有高差时,其建筑间距以被遮挡建筑的最低居住层室内标高以下0.45m处为基准,以遮挡高度计算建筑间距。

(七)位于同一裙房上的几幢住宅建筑,计算住宅建筑间距可扣除裙房的高度;计算与相邻建筑间距时,应包括裙房的高度。

(八)同一建设用地内,底层设有架空层的住宅建筑相邻时,其间距计算不含底层架空层的建筑高度;底层设有架空层的住宅建筑作为遮挡建筑与未设架空层的住宅建筑的间距计算应含住宅建筑底层架空层的建筑高度。

(九)低层住宅建筑之间的正面间距不应小于6m,与多层住宅建筑的正面间距不应小于9m。多层住宅建筑之间的正面间距不应小于20m。

第二十六条中高层住宅建筑(层数为7—9层)与中高层、多层、低层住宅建筑的正面间距:中高层为遮挡建筑时,在第二十五条基础上增加1m;低层、多层为遮挡建筑时,按第二十五条执行。侧面间距按第二十五条执行。

第二十七条高层住宅建筑与高层、中高层、多层、低层住宅建筑的正面间距:高层为遮挡建筑时,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的阴影分析情况和国家有关规范确定;中高层为遮挡建筑时,按第二十六条执行;多层、低层为遮挡建筑时,按第二十五条执行。高层住宅建筑与高层、中高层、多层、低层住宅建筑的侧面间距:高层之间山墙间距不应小于13m,高层与中高、多、低层住宅之间山墙间距不应小于9m。

第二十八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老年人居住建筑、中小学和大中专院校教学楼的正面间距,应在同型布置方式的住宅建筑正面间距基础上提高15%。托儿所、幼儿园的上述间距应在同型布置方式的住宅建筑间距基础上提高20%。侧面间距:低层、多层之间不应小于6米;高层之间不应不于13米;高层与低层、多层之间不应小于9米。

第二十九条非住宅民用建筑(第二十八条所列的非住宅建筑除外)的间距,及其作为被遮挡建筑与其他建筑的间距,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消防、交通、卫生、环保等规定和工程管线布设、建筑保护等特殊要求确定。非住宅民用建筑作为遮挡建筑,其与住宅建筑和第二十八所列建筑的间距按第二十四至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控制。

第三十条工业建筑之间的间距,以及其与民用建筑的间距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建筑间距计算:被遮挡建筑按主体墙计算;下列情况的遮挡建筑均按主体墙计算,不符合下列情况的,以突出部分计算:

(一)住宅建筑的阳台长度之和不大于建筑总长的1/3,且出挑宽度不大于1.5m

(二)建筑突出部分的长度之和不大于建筑总长度的1/4且连续长度不大于24m

(三)建筑错接距离不大于2m。

第三十二条在住宅建筑间距内,不应插建车库。如确需在宅间建设车库的,应建半地下,地上部分高度不应超过1.2m。

第三十三条沿建设用地边界线(或称用地红线)和沿城市道路、公路、公共绿地、河道、山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的建筑物,其建筑控制线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景观、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

建筑控制线指标分为退让用地红线、道路红线、绿地绿线、河道蓝线、电力黑线、文物保护紫线等。建筑物退让指建筑控制线退让其他控制线。

第三十四条建筑控制线退让用地红线或其控制线的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退让红线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一)各类建筑退让用地红线距离按附录三表四规定控制,且应满足消防要求。

(二)相邻地界的建设项目为住宅建筑,并已经批准建设的,除应符合附录三表四的规定外,须同时符合建筑间距的规定。

(三)相邻地界的建设项目为文、教、卫建筑(第二十八条所列项目)或其他非住宅建筑,并已经批准建设的,除应符合附录三表四的规定外,须同时符合建筑间距的规定。

(四)相邻地界为居住区级及其以上公园的,各类建筑的退距按附录三表四中其他非住宅建筑的退距控制,并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

(五)住宅建筑的退距应计算底架空层的建筑高度。

(六)建筑控制线退让用地红线或其他规划控制线时,按其相互间最近距离计算建筑退距。

(七)在不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前提下,相邻地界的建筑退让用地红线也可由相邻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十五条沿城市道路两侧布置的建筑物,其建筑控制线后退道路红线应符合附录三表五的最小控制指标。

第三十六条地下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的距离一般与其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相同。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距离大于6m的,地下建筑物退让距离不小于6m。停车库地下建筑出入口一般不宜直接开向城市道路,退道路红线不应小于15米。地下构筑物,自用的管井、管沟等退让道路红线的净距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城市主、次干道不得小于4m。

(二)城市支路以下不得小于3m。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退让距离可适当调整。

(一)经审定后的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城市景观设计要求以及文物保护或一些重要标志等。

(二)传统建筑街道上的扩建或改建工程。

(三)为了保持原有街道空间的延续性,在经批准规划中未能按上述指标控制的道路上的建设工程。

(四)其他特殊情况。

第三十八条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车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中作为大型商场的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控制线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一般不应小于25m。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且与城市道路相连。

传达室、警卫室、书报亭、交通岗亭、公共厕所等建筑的退让道路红线要求,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十九条沿街建筑的台阶、平台、窗井和除用地范围内连接城市管线以外的其他地下管线(包括管沟、管井等构筑物),均应在划定的建筑控制线范围内建设。

建筑物的阳台、雨蓬、挑檐、凸形封窗,不得突出建筑控制线。

第四十条沿城市道路修建围墙的,退城市主干道红线不宜小于2m,退城市次干道和支路红线不宜小于1.5m。

第四十一条沿穿越村镇的道路两侧新建建筑,可按村镇规划进行管理,但建筑控制线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第四十二条沿河道规划蓝线(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河道规划线)两侧新建建筑,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除另有规定外,不应小于10m。

建筑控制线退让道路隔离带控制线、绿地绿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m(不包括居住小区及其以下的绿地)。

建筑控制线一般不应突入电力规划黑线范围内。

第四十三条沿铁路两侧的建筑(铁路内部的轨道车管理、配套用房除外)除执行有关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沿铁路干线的建筑距最外股道中心线在第一类控制区不小于30m,在第二、三类控制区不小于40m;沿铁路支线、专用线的建筑距最外股道中心线在第一类控制区不小于20m,在第二、三类控制区不小于30m;沿厂区铁路专用线的建筑距最外股道中心线不小于15m;沿有扩建可能的铁路线的建筑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与铁路主管部门共同确定退让距离。

(二)沿铁路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囟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铁路的距离应征求铁路主管部门意见后确定。

(三)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应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建筑控制线退让城市防洪堤,除执行有关规定外,退让城市防洪堤不应小于6m。

第四十五条有净空高度限制的,如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等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相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七条沿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宽度30m及其以上)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按下式控制:

H≤(W+S)/1.5;

(二)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按下式控制:

A≤L(W+S)/1.5;

式中:H—建筑的控制高度,A—沿路高层组合建筑正立面面积,L—建筑基底沿道路规划红线的长度,W—道路规划红线宽度,S-沿路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

第四十八条建筑物邻接两条及其以上的城市道路的,可按主要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

建筑物直接或其面临的道路邻接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二分之一宽度计为W值。

第四十九条各类建设工程在编制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城市设计和建筑方案时,应绘制城市坐标和周边相邻地段30—50m范围内的现状地物地貌,并研究与相邻空间环境协调以及与城市基础设施的连续。成片开发的住宅建筑和多、高层建筑,应与相邻建筑协调。建筑立面、建筑夜景及色彩方案,应进行多方案比较。符合方案竞选要求的应进行方案竞选,并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十条城市道路两侧建筑和构筑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市交通性干道两侧原则上不应建设底商类住宅。

(二)中小学、幼儿园的主出入口不得直接开向城市主干道。

(三)临城市道路两侧的建(构)物退让道路红线,应综合考虑城市道路景观、绿化和基础设施用地、停车泊位等多种因素。

(四)沿城市道路的建筑应平行于城市道路。

(五)沿城市道路的建筑基地的围墙确有特殊要求的,如监狱、看守所、油库、燃气罐等,可建封闭式围墙,围墙饰面及外观应进行美化处理,有利于城市观瞻。其他围墙应为通透式围墙,围墙高度不应超过1.6m,现有的实体围墙应逐步改造。临街公建原则上不设围墙。

(六)贴邻城市道路建筑(指建筑控制线退城市道路红线25m及其以内的建筑)的室外地坪标高不得擅自抬高和降低,要严格控制建筑首层室内标高,其与城市人行道的高差,公建不大于0.6m,住宅建筑不大于0.45m,带地下室的建筑不大于0.9m。

(七)沿道路两侧的建筑基地应按规划要求进行沿街绿化、硬化和美化,不得建设有碍市容观瞻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八)沿城市道路建筑的外立面改造及装修,必须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十一条临**市城市道路交叉口的新建建筑,应退让道路交叉口并留出一定的开敞空间。留出开敞空间的用地范围为:

(一)城市主干道相交的,自道路规划红线交点沿道路纵向不少于80m,横向不少于60m,的弧线半径不小于同向道路红线的转弯半径。

(二)城市次干道与主干道、次干道相交的,自道路规划红线交点沿道路纵向不少于60m,横向不少于40m,的弧线半径不小于同向道路红线的转弯半径。

(三)城市支路与主干道、次干道和支路相交的,自道路规划红线交点沿道路纵向不少于40m,横向不少于20m,的弧线半径不小于同向道路红线的转弯半径。

第五十二条临**市城市道路交叉口成片改、扩建建筑,原则上按第五十一条规定退让道路交叉口并留出一定的开敞空间。确实不具备条件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适当调整。

第五十三条凡在**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和公路干线两侧、广场、公园、风景名胜区和其他公共场所建设城市雕塑,应符合相关规划和下列要求:

(一)建设城市雕塑,建设单位应将拟建雕塑的题材,体量、建设地点、雕塑模型、环境设计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在建成的公共绿地内建设城市雕塑,应先征求园林管理部门意见后,再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核发“一书两证”后方可建设。

(二)城市雕塑的设计,应由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和个人承担,没有相应设计资格的,不得承担城市雕塑的设计。

(三)城市雕塑安装前,建设方应申请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中间验收;城市雕塑竣工后,建设方应申请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竣工规划认可。

第五十四条新建建筑物在进行设计时应充分考虑广告等设置的位置、形式、灯光照明等,并应在方案图中示出,连同单体建筑方案一并进行规划审批。

第五十五条规划建设项目实施绿地率指标控制。各类建设基地内绿地面积占基地面积的比例应符合附录三表二和表三的规定。

对附录三表二和表三中未尽项目的绿地率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的绿地配置按国家现行规范要求执行。其绿地建设应与房屋成片开发同步实施、同步验收。

第五十七条新建、扩建、改造城市道路的绿地率应符合现行规范的要求,其绿地建设应与道路建设同步实施、同步验收。

第五十八条防护绿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三类工业用地周围应设隔离防护林带,其宽度不应小于50m,

(二)过境铁路干线、高速公路两侧应设隔离防护林带,其宽度不应小于30m。

(三)城市垃圾处理场、污水处理场的周围应建卫生防护林带,其宽度不应小于100m。

(四)饮用水源保护区的防护林保护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位于第一类控制区的旧区改造,确实难以达到规定绿地指标的,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将屋面地栽绿化面积(每块面积不小于100m2)折算成地面绿地面积。其折算公式为:F=M×N,

式中:F—地面绿地面积;M—屋面地栽绿地面积N—有效系数

第六十条城市道路的新建、扩建、改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应符合城市规划的道路红线及竖向标高要求。

(二)城市道路交通应以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为原则,为公交行驶道路及站、场设置提供方便条件。

(三)城市道路断面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和分隔带,其中:

人行道宽度应根据不同用地类别和道路的性质确定,沿人行道设置行道树、公共交通停靠站和候车亭、公用电话亭等设施时,不得妨碍行人的正常通行。商业、车站及大型公共建筑集中的道路,单独设置人行道的,一般不小于4m;其他各级城市道路单独设置人行道的,不应小于3m。

(四)城市道路交叉口转弯半径:

主、次干道一般不小于20-35m,并设置导流岛等渠化设施。支路一般不小于15-25m。

(五)当道路红线宽度大于、等于45m时,应设港湾式停靠站,港弯式停靠站应至少有3个车位的长度。

(六)城市道路、居住区道路,应设方便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及标志,并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的要求。

第六十一条凡在城市道路上申请通行机动车的道路开口要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个建设项目一般允许开引一个机动车口,当相邻道路为两条或两条以上时,一般向最低一级的道路上开口,并尽可能远离交叉口。

(二)在城市道路交叉口附近开引机动车道时,开向城市主干道的基地出入口,距城市道路红线交叉点不应小于70m;开向城市次干道的基地出入口,距城市道路红线交叉点不应小于50m;开向城市支路的基地出入口,距城市道路红线交叉点原则上不应小于30m。

第六十二条城市各类停车场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设项目必须建设与其相配套的机动车停车场(库)、自行车停车场(库)及本单位职工自用停车场(库)。停车场(库)设置指标按附录三表六执行。其中计算室外停车场的车位数不低于标准车位数的1/2。住宅建筑架空层作为停车库的,其建筑面积计入室内停车库面积,不计入住宅容积率,但其用地应按建筑面积分摊划归到公建用地中。

(二)机动车停车场用地面积,按当量小汽车停车位数计算,各类车辆的换算按附录三表七执行。机动车地面停车场用地面积,每个停车位宜为28m2;停车库的建筑面积,每个停车位宜为33m2。摩托车地面停车场用地面积,每个停车位宜为2.5m2;停车库的建筑面积,每个停车位宜为为2.7m2。自行车地面停车场用地面积,每个停车位宜为1.5m2;停车库的建筑面积,每个停车位宜为1.8m2。

(三)配建停车场(库)的建设应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四)所确定的停车场(库)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得擅自占用和出租转让。

第六十三条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建(构)筑物。电力线路保护区规定如下: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指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1、一般地区沿架空电力线单侧向外延伸距离不应小于:500kv,30m;330kv,17.5m;220kv,15m;110kv、66kv,12.5m;35kv,6m。

2、中心城区和郊区城镇人口密集地区,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线路中心线距离应符合电力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指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向外侧延伸所形成的平行线内的区域。其单侧向外延伸的距离不小于0.75m。

第六十四条本规定是实施《**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具体技术规定,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六十五条本规定实施前已经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仍按原批准的执行。已经批准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应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