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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管理制度范例(3篇)

来源:整理 时间:2024-04-20 手机浏览

工伤事故管理制度范文

近年来,由于我国教育法律体系和学校管理不够完善,依法治教理念尚不够深入,以及师生缺乏有效防范伤害事故意识等各种原因,致使我国在校学生伤害事故频频发生,引发了大量的纠纷,也给个人、学校和社会带来了不可估量的损失。因此,对学生伤害事故的类型、法律责任及有效防范的探讨,具有极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本文首先对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和内涵进行了辩析和界定,本文所指的学生伤害事故系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中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其次,本文对学生伤害事故的类型及法律责任进行了重点探讨。本文从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校方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的角度,将学生伤害事故划分为校方有过错和校方无过错两类,并分别对校方是否承担法律责任和承担何种法律责任进行了论述;第三,本文阐述了五种学生发生伤害事故后可寻求的法律救济形式,分别是:学生申诉制度、教育行政复议制度、教育行政诉讼制度、教育民事诉讼制度和教育刑事诉讼制度;最后,本文分别从法制、教育和管理三个方面论述了如何预防和减少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本文认为,在社会和法制方面,要提高教育立法质量,完善教育法律体系,大力推行依法治教;在教育方面,学校要加强对教师和学生的安全防范措施教育;在学校管理方面,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大监督和检查力度,严格学校管理。

【关键词】学生伤害事故,类型,法律责任,法律救济,防范措施

近十余年来,我国在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频频发生,引发了大量的纠纷案件,也引起了教育界、法学界的广泛关注。从现实的角度看,伤害事故不仅给受害学生及家长带来身体及精神上的严重的伤害,而且极大的扰乱了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并给国家和社会带来了极大的不必要的损失。2004年2月发生在云南大学的马加爵事件就是学生伤害事故发展的又一典型案件,再次给我们敲响了沉重的警钟,提醒着我们学生伤害事故已成为当今社会不容忽视和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

问题的出现呼唤着解决问题办法的产生,2002年8月,教育部出台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并从2002年9月1日起执行,从而在某种程度上填补了这一方面法律的空白。然而,《办法》仅是教育部颁发的部门规章,其法律地位、效力相对较低,仅可以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参照,而不能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鉴于此,我们期待着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关于学生伤害事故的正式法律条文,本文即是在此良好愿望的基础上,拟对学生伤害事故的类型、法律责任及防范等问题做出初步的探析,希望能为国家制定相关法律政策时提供一些粗浅的参考。

一.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及辩析

笔者以为,现在教育界和法学界及社会大众所普遍称谓的“学校事故”,其探讨面其实大多停留在学生受到伤害所造成的事故的层面上,而极少探讨其他受伤害的主体,如一些学者将学校事故定义为“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①有的将其理解为“在学校管理下的学生所发生的事故”、“学生在校园内发生的事故”等,那么我们来分析一下学校事故的实然范围,即是在现实生活中,不仅学生,而且包括学校管理人员、教师甚至校外人员在校因他人的过失行为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件,都属于学校事故的范围。例如,因学校管理人员,未及时修缮已被列为危房的办公室,致使下雨时办公室倒塌,正在办公的一名老师被砸伤,这一事件也属于学校事故。因此,以上列举到的关于“学校事故”的概念是不全面和不科学的。诚然,学生是学校事故的主要受害人,但不能因此而缩小学校事故的范围。②至于其他经常用到的讨论学生伤害事故的一些概念,诸如:“学校伤害事故、青少年安全事故”等,实则都是在探讨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伤害事故,而不包括其他受伤害的主体,这些不同的概念在内涵和外延上似乎存在着相互交叉,致使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内涵界定不够清晰。因此,笔者以为,与其在探讨同一个主题时,使用若干有较少差异,而又模糊不清的日常概念(通用概念),不如将其明确称谓为一个更准确的专门概念(科学概念),这样不仅会避免使读者陷入无所适从的地步,而且能避免造成学术上的无谓的争论。鉴以此,本文建议,今后我们在探讨“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时,应明确将其称谓为“学生伤害事故”。相应的,学生伤害事故的内涵包括:

(一)学生伤害事故,系指学生在校期间及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的伤害事件,包括受伤(残)、残废或死亡。从时间上来看,学生伤害事故可能发生在教学上课期间,还可能发生在寒假、暑假期间;从空间上来看,学生伤害事故可能发生在校园内,也可能发生在校园外。关键要看是不是在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范围之内。即从时间和空间上看,伤害行为或者结果必须有一项是发生在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指导、保护等职责的期间和地域范围内。

(二)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如属校方无过错的,校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不属于学生伤害事故的调整范围。

(三)学生伤害事故必须有伤害结果发生,指身体的直接创伤或死亡,不包括仅仅是精神上的伤害。学生伤害事故必须有导致学生伤害事故的行为或者不可抗力,但更多的是行为造成的,既包括学校领导、教师或者其他管理人员的行为,也可以是学生自身及其他学生的行为。

二.学生伤害事故的类型及法律责任

本文从教育的特定环境出发,以民法的归责原则为基础,以校方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是否存在过错为标准,将学生伤害事故划分为校方有过错和校方无过错两类,并浅析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校方无过错的学生伤害事故及法律责任

校方无过错的学校伤害事故,也称之谓意外伤害。即指虽造成了学生伤害事故,但学校对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并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学校对事故本身并不承担任何损害赔偿责任,学校也无任何法律责任。但是,在事故发生后,学校应采取积极的救助措施,努力将伤害减小到最低限度,否则,对于扩大了的损害,学校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校方无过错的伤害事故,根据《办法》有关规定,包括因不可抗力,来自校外的突发害,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或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伤害事故等事件所引发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1.因“不可抗力”造成学生伤害事故。根据《民法通则》第153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洪水,泥石流,山体塌方,台风,海啸,冰雹等自然灾害引发的学校事故,也包括其他不含人为因素的意外伤害事件。对于此类情况造成的事故,学校无任何法律责任。但学校应通过加强灾情预报,做好防灾减灾工作,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等,在一定程度要尽量减少和防范事故的发生。

2.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害造成的。如:2001年3月6日中午,江西省万载县潭埠镇某村小学发生爆炸案,造成41名师生死亡,272名师生受伤。据查,案犯李金才具有精神病症状及精神病家史,当场被炸身亡。对于此类事故,学校无任何法律责任。但应加强学校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提高师生员工的自我保护和防范意识,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事故损害程度,直至防范事故的发生。

3.学生有特异体质、特殊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以及由于学生自身过错而自杀、自伤的。对于此类事故,学校也无任何法律责任。但应积极预防此类伤害事故的发生,例如可自新生入校起,就为学生建立身心状况医疗档案卡,特别注明其体质或心理状况是否有异常,并对此类学生特别关注,提高警惕,预防伤害事故发生。

4.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或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伤害事故。如:1987年5月,某中学高二(1)班上体育课,教师安排学生做垫上前空翻活动。一学生练习时突然头部垂直触地,当即呼吸急促,四肢瘫痪。学校立即派车送往医院,经诊断为中枢神经严重受损,一星期后该生不治身亡。对于此类事故,学校不负任何法律责任,但应加强体育课及体育竞赛活动中的安全预防工作,落实安全责任追究制,增强教师保护学生的责任意识,同时也不可因噎废食,取消学校的各种正常的体育活动。

(二)校方有过错的学生伤害事故及法律责任

所谓过错,是指行为人通过违背法律和道德的行为表现出来的主观状态,其形式主要表现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因此,可根据校方的过错情况分为校方有故意和校方有过失两类。校方对自己的过错而导致的伤害事故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校方有故意的学生伤害事故。故意就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不良后果,但仍希望并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学校故意表现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学生伤害事故,损害学生的生命健康,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或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学生伤害事故,造成学生人身损害,而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的心理状态。其又可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引发的学校事故。

(1)因校方直接故意引发的学校事故。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却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该类事故大多因校方人员对学生蓄意伤害而造成的。这类事故应由行为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生在陕西华阴市某中学班主任崔某拿锥子向学生脸上刻“贼”字事件,此案例中班主任崔某不仅要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还要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

(2)因校方间接故意引发的学校事故。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却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该类事故大多因校方人员对于危及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采取放任的态度而引发。对于此类事故应追究行为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如:江西省某县一所小学厕所倒塌,68名学生落入粪池,其中28名学生窒息死亡,11名学生中毒受伤。事后调查得知,5年前校长和副校长商议建造该厕所,建造时既未报上级部门批准,又未经设计部门设计,承担施工的是校长、副校长的亲属。整个施工过程一无设计图纸,二无施工合同,三无验收手续。厕所交付使用后,曾有老师反映楼板不牢,有塌落危险,但校领导熟视无睹,最终铸成大祸。此案例中,该小学的校长和副校长不仅要负行政法律责任,还要追究其刑事法律责任。

2.校方有过失的学生伤害事故。过失是指行为人并不希望损害结果的发生,但由于未尽到义务,以至于其行为造成对他人损害的。学校过失表现为学校因疏忽或轻信而未达到应有的注意程度,这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表现为学校应当预见到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可能性而没有预见到,另一种是虽然预见到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但是轻信能够避免,而未采取措施或未采取积极措施致使学生伤害事故发生。校方有过失的伤害事故在学校过错中占多数。对于此类过错,校方负有教育、管理上的过失责任,因此学校应根据情况承担部分法律责任。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校方有过失的学生伤害事故。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校方有过失,也包括学校的管理人员及教师的过失。如,1992年6月19日,广东省罗定县某小学一位教师在上数学课时,检查学生背诵乘法口决,因一名学生不能背诵而且还东张西望,教师使用教鞭敲击学生的课桌以警告其集中精力,不料教鞭迸裂,一片比牙签还细小的竹屑迸入该生同桌学生的左眼,造成瞳孔闭锁,导致眼睛失明。此类事故除了校方负有责任外,还要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2)由于学校设施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设施事故是指学校的体育器材、建筑物等设施,因设置或管理维护有欠缺致使学生发生伤害事故。《办法》第四条规定,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办法》第二章第九条明确规定,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26条中规定:“建筑物或者其它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学校设施存在安全问题而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比比皆是。

(3)因学校管理上的疏忽,造成的伤害事故,校方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包括因学校对楼道、照明、取暖等设施管理过失引发的伤害事故;因教师课堂管理过失引发的伤害事故;因学校在课间、课后等学生自由活动时间管理过失引发的伤害事故;因学校对组织、参与的大型活动或户外活动管理过失引发的伤害事故;因学校对卫生打扫等管理过失引发的伤害事故;因门卫管理不善,校外人员进入学校殴打学生引发的伤害事故;因学校医疗卫生管理过失引发的伤害事故;因学校对食堂卫生等管理不善造成的伤害事故以及由于对校内车辆行驶管理不善造成的伤害事故③。如:2000年9月中旬到11月中旬,河南驻马店新蔡县涧头乡中学、陕西省长安县韦曲镇中心小学在课间或下晚自习时相继发生踩死踩伤学生事故。这些事件都充分暴露出了学校在安全工作和学校管理中存在的严重问题。

三、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救济

“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真正的权利”,“有权利就必须有救济”。法律救济对于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学生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法律救济是指依据法律对权利冲突的解决。也就是说,当公民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从法律上获得解决,或请求司法机关及其他机关给予解决,使受损害的权益得到补救④。根据文中对学生伤害事故的类型及法律责任的分析,学生在伤害事故发生后可寻求的法律救济形式主要有以下五种:

(一)学生申诉制度。

1995年《教育法》第42条第四项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讼”的权利。如学校或教师侵犯学生人身权,包括在教育管理中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侵犯学生身体健康权等,学生均可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诉,要求获得救济。如果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或受理申诉的主体未按期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的,学生可依法提起教育行政复议,如仍得不到解决,学生可提讼。

(二)教育行政复议和教育行政诉讼制度。

首先我们必须对学校主体资格进行确认,即学校能否成为行政主体。笔者认为,学校作为行使国家教育权的专门机构,具有鲜明的公共性,实质上在行使着部分的教育行政管理权,属于内部的教育行政关系。因此,可将学校视为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主体,因而学校的行为可以被认为是行政行为,学生可提出教育行政复议,学校也可以成为教育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教育行政复议和教育行政诉讼同时也是对教育申诉的救济。

1.教育行政复议制度。是指教育行政相对人(学生)认为教育行政机关(学校)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作出该行为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其他法定相关提出申诉,请求依法给予补救的法律救济制度。是一项非诉讼的教育法律救济制度,也是学生获取法律救济的主要途径之一。

2.教育行政诉讼制度。是指教育行政相对人(学生)认为行政主体(学校)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司法机关提讼,人民法院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做出判决的一种制度。教育行政诉讼是教育行政救济的最终途径。

(三)教育民事诉讼制度。

学生伤害事故中民事诉讼的地位非常重要,它在实际生活中的运用也非常普遍。学校与学生、教师与学生、学生与学生等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民事纠纷,都需要诉诸民事诉讼来解决。教育民事诉讼制度运用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即是指:学校、教师、学生及社会其他平等主体为解决学生伤害事故中产生的纠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制度。

(四)教育刑事诉讼制度。

教育刑事诉讼制度在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救济中也是存在的。《教育法》第73条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违法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受害人即可提出刑事诉讼,因此,对由此类情况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受伤害学生或其监护人可通过教育刑事诉讼寻求法律救济,但刑事诉讼并不直接对受害人提供救济,而是一种间接提供救济的途径。

四、学生伤害事故的有效防范

法律救济可以纠正、矫正或改正发生或业已造成伤害、危害、损害的不当行为,其突出特点是事后的弥补性,然而学生伤害事故恰恰是以损伤学生的生命健康权为结果的,其损害结果具有不可完全补救的特殊性。因此,对学生伤害事故的救济仅仅是一种补偿,我们要从源头上防止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必须高度重视伤害事故的有效防范。下面,笔者从法律、教育和管理三个方面提出一些防范措施,希望能够引起学校管理者、教师及有关人员的注意,有效地预防和减少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一)在社会和法制方面,要提高教育立法质量,完善教育法律体系,大力推行依法治教。

我国的教育法律体系是一个由一部教育基本法,十多部教育部门法,数十个教育行政法规和数百个部门规章,及众多的地方教育法规构成的塔形网状结构⑤。当前,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一个比较完整的教育法律体系,然而,现行的教育法律体系也明显得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学位条例》,由于其立法指导思想、立法环境、立法技术,以及时代的发展、新问题的产生等原因,使其在执行过程中产生了许多现实问题,亟待修订;再如千呼万唤如制订出台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又因其法律地位较低等的“先天不足”,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功用。

依法治教是依法治国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教育改革发展的客观需要,更是有效防范学生伤害事故的根本要求。实现依法治教,需要有一个良好的教育法制环境,需要全社会都具有教育法治的理念,不仅立法者、执法者,还包括教师、学生及学生家长等在内的全体社会公众都应具备依法治教的理念。然而,从客观上看,由于我国面积大,人口多,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等原因造成教育发展的程度参差不齐,从而使当前的教育普法工作的开展困难重重;从主观上看,由于人们对依法治教和教育普法的认识和重视程度不够,对开展教育普法工作的措施和力度不够,从而在制度上和保障上没有很好的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我们可以通过开展政法院校、师范院校的教育法律教育,开展学校教师和行政管理人员的教育法律继续教育,提高教育行政部门、教育司法部门的教育法律研究等措施,使教育法律在社会公众中得到进一步普及。我们要通过各种举措使我国的教育立法质量进一步的提高,教育法律体系进一步的完善,依法治教的理念进一步深入人心。

(二)在教育方面,学校要加强对教师和学生的安全防范措施教育。

1.学校对教师应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

一是要增强教师的法律意识和保护学生的安全意识。学校应对教师开展法制教育、纪律教育和安全教育,使教师树立对学生人身安全负责的法律意识,形成时刻注意保护未成年学生安全的习惯。二是要加强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要从陈旧、腐朽的教育思想的误区中走出来,树立新的素质教育思想和教育理念,杜决校园心罚等有辱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的发生。三是要提高教师的心理素质。教师要善于调节和消除自身的不良情绪,尤其不能将自己在生活、工作中的不良情绪转嫁和发泄到学生身上,甚至故意对学生实施的伤害行为。四是要对教师进行应急措施教育。未成年学生在遭遇意外事故时,可能缺乏很好的应对能力,作为教师应沉着冷静,选择最佳途径组织学生脱离危险,或将伤害降到最低程度。

2.学校对学生应采取的安全教育措施。

一是对学生进行安全防范教育,增强其安全意识。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要经常化,并形成制度。可根据不同年龄的学生的心理特点和身体发育水平,采取不同的教育形式,安排不同的教育内容,有针对性地对全体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如可与消防人员配合进行火灾逃生等演习活动。从而使学生自觉形成对事故防范的主动性和警觉性,增强抗拒灾害的能力,树立起强烈的自我保护意识。

二是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增强其心理承受能力。学校不仅要加强对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而且要重视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可通过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程,聘请专业人员对学生进行心理咨询和辅导,以及时消除引发伤害事故的主观因素,避免因学生心理发育不全而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三是组织学生进行体育锻炼,增强体质。由于我国现行的教育体制和其他的社会原因,教育重智育而轻体育,使学生普遍缺乏体育锻炼而造成体质脆弱,也是导致学生伤害事故频频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在今后的教育方向上,要增强对体育的重视程度,例如可通过保证体育课的课时和质量、保障学生早操和课间操的出勤率、学校配备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运动场地等措施,有效增强学生体质,更好的防范伤害事故的发生。

(三)在学校管理方面,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大监督和检查力度,严格学校管理。

学校管理是学校管理者通过一定的机构和制度,采用一定的手段和方法,带领和引导师生员工,充分利用校内、外的资源和条件,有效实现学校工作目标的组织活动。学校管理不善或疏忽是导致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因素,如前所述的多个案例均是由学校管理不善造成的。因此,学校管理应从中汲取经验教训,充分考虑到学生的年龄、环境等因素的差异,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形成符合本校实际的、系统的、严密的管理制度。

首先,学校应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工作制度。比如:应建立安全检查制度,确保学校的校舍、场地、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符合国家的安全标准,并按制度要求对其进行经常性的维修和检查,以便及时排除事故的隐患;应建立严格的卫生制度,避免外来因素对学生造成不必要的伤害。事实证明,只要建立严格的卫生制度和提高防范意识,就不会发生卫生上的伤害事故;应建立卫生保健制度,防止体质特殊的学生在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的意外伤害;应建立体育场地、器材和设施的安全检查制度,以便及时修复或处理损坏器材,防止体育运动中的伤害事故的发生。此外,还应建立学生活动前安全教育制度、安全防范值班制度,医疗卫生安全制度、后勤管理物业供应安全制度等,使事故防范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

其次,学校还应建立保障学生安全的责任追究制度。在建立健全学校各项安全工作制度的同时,还应将学生伤害事故防范工作的责任具体到人,层层签订责任书,建立起学生安全的奖惩制度,以增强各部门及有关人员的责任心,使各职能部门齐抓共管,避免部门之间、岗位之间因责任不清,而导致相互推诿扯皮,人为地造成和扩大伤害事故。

再次,要切实落实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加强监督,定期检查。学校应认真落实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必须对各项安全工作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尽量将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之中。可挑选责任心强的师生担任学校的专、兼职督查员,通过走访、巡视校园等方法,发现学校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并监督学校的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安全检查工作可以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的内容包括对学校设施安全性的检验、对教师和学生安全意识与防范技能的检验,对学校周边环境是否存在着不安全因素等的考察等。

“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在师生中开展安全教育,健全管理和制订规章制度预防各类伤害事故的发生,健全法律条文使依法治教得到进一步落实和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等问题,是当前各级各类学校所共同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高度重视和积极防范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保护我们的年青一代不受到人身伤害事故的侵噬,是全体社会公众尤其是我们每一个法律专业人员的神圣使命。

注释、参考文献:

①《教育法论》劳凯声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1993年

②《学校事故的分类及其处理.教学与管理》褚宏启2000年43-46页

③《论学校事故及其处理和防范.政法论坛》方益权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02年97-98页

④《变革社会中的教育权与受教育权》劳凯声北京

教育科学出版社2003年

⑤《教育法学通论》郑良信南宁广西教育出版社2000年

⑥《学校事故预防是学校的常规性管理活动.中小学管理》杨颖秀2004年

32-33页

⑦《学校防范学生伤害事故的教育措施》孙惠春沈阳师范大学学报

2003年57-59页

⑧《论学校事故.教学与管理》廖怀高张世萍2003年56-58页

⑨《学校事故的处理与防范》徐瑞滨州教育学院学报

2001年43-45页

工伤事故管理制度范文篇2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这从空间、时间上和受伤害主体上对学生伤害事故给了明确界定,在事故责任认定上以“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如学校行为并没有不当的,则可以不承担责任”。可见,学生伤害事故责任要从学校和教师的管理职责范围和过错上进行确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一、学校体育运动中承担安全事故责任的法律依据

1.学校与学生法律关系

根据法理,凡是法律关系的形成都必须要有三个条件:(1)法律规范,即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换和消失的法律依据;(2)权利的主体,即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3)法律事实,即出现法律规范所假定会发生的那种情况。教育法律规范是决定它们之间关系性质的前提条件,没有教育法律规范,两者间就不能够形成法律关系,而教育法律规范的内容及在法律关系体系中的地位就决定了两者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可否认,现有的《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从不同的方面和层次规定了学校和学生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应该定位为管理、教育、保护关系,而不是监护关系。

2.适用的法律法规

我国现用以处理学校体育运动伤害事故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宪法》、《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法律中的有关条款。但这些都不是针对处理学校伤害事故的法律.教育部出台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使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更具有针对性,具体操作规程,减少了处理的随意性.但《办法》属于位阶较低的部门规章制度,还有一些问题给司法带来实际操作上的困难。而在国外,往往有一系列关于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法规,形成了一套完备的法律体系;此外,各地区也有地方性法规,各学校则制定出一套处理和防范学生伤害事故的规章制度。所以,我们也要在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立法方面形成一套国家和地方相互配合的、效力上高低有致、内容上相互衔接的完备的法规网络,为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和一系列高效的运作机制。

二、学校体育运动中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

学生体育伤害事故随时随地都可能发生,但是在认定责任时必须从空间和时间范围法律关系及归责原则上明确,这是伤害事故责任认定的关键所在。从法律关系上讲,近年来大量围绕学生伤害事故的诉讼案件,基本都为家长诉学校。理由是,把孩子送到了学校,家长就认为已经将自己的监护责任委托给了学校,所以认为凡是发生在学校内的事故,学校都应该承担责任。从以往的判例看,法庭都会支持或部分支持这一观点。责任认定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主要有下以四种情形。

1.校方有过错的责任认定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第1款规定: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这种情形下,学校未能尽到维护体育场地设施的义务,存在明显的过错,而受伤害的学生不可能预见和防止危险的发生,学生的伤害与学校的未尽到维护体育场地设施义务的行为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所以校方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第4、7、9款规定:(1)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2)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不适合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3)学校教师或者其他教学工作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职责中违反工作要求、规章制度、职业道德或者其他规定等:以上情形都是学校没有尽到管理的责任,主观上存在过错,因而应该承担责任。

2.双方过错的责任认定

即学校和受伤学生都有过错,双方要根据过错的程度来分别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在体育课中,携带违禁物品,体育教师应在上课前要求学生不要携带危险品或提示学生检查是否携带危险物品,如果老师没有做到提醒而造成人身伤害的,学校与学生都具有过错,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学生自身过错或第三方过错的责任认定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0条明确规定了学生和其监护人应该承担责任的几种情形:(1)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2)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改的;(3)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未告知学校的;(4)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5)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有这些行为的可作出学生自身过错或第三方过错的责任认定。

4.由于意外事件而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的公平责任分担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第12条做了以下的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且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1)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2)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害造成的;(3)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4)学生自杀、自伤的;(5)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6)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但是根据《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两者在不可抗拒的情况下造成的伤害处理有冲突。前者认定的是学校不负责任,而《民法通则》认定的是公平责任。由于民法通则的效力高于办法,所以应该用公平责任进行处理。

三、学校体育运动中伤害事故的防范

1.转变管理理念,构建基于风险管理的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管理模式

对于学校伤害事故的管理,应当着力引入先进的管理理念,构建高效实用的管理运行机制。例如,当前西方国家已普遍采用的风险管理体制,就是一种可行的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管理模式。由于体育伤害事故的发生存在不确定因素,要是能够利用这种风险管理方法来进行规避,使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不发生或降低其发生的频率,那我们就能从体育运动中获益。

2.树立安全意识,加强安全教育

体育教师应切实负起安全告知义务,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不抱有侥幸心理,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防范常识列入安全教育课与“体育与健康”课的内容中。体育教师应虚心学习,认真备课,把握学生的身体状况和能力,合理设置与选择体育运动项目,预见教学环境、教学内容以及教学环节中容易发生伤害事故的不安全因素,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在开展运动教育前需对学生进行相关注意事项的课前说明,认真周密地做好组织工作,对一些难度较高、危险系数较大的技术动作,要做到讲解充分、示范准确、保护到位、教学过程循序渐进。通过运用先进教法来弥补自身的不足。加强体育教学环节的管理。在参与运动教育前,学生如身体不适,应主动告知体育教师,以免因运动造成伤害;在体育课中学生应遵守体育课堂常规,避免因不遵守纪律,不听从体育教师指挥,穿戴不符合规范等方面的因素造成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让学生自由活动必须在体育教师的视线之内,若有不利于安全的隐患出现,教师要立刻制止,讲清利害关系,引起学生注意。

3.加强心理健康教育

由于人为的原因的责任事故占绝大多数,其中由于思想问题有意制造事故者极少,多数都是由心理的疏忽和观念的不足造成的事故。因此,加强事故预防的心理教育显得尤为重要。在体育教学的各种活动中,教师必须深入了解运动者的个性心理特征,把握学生思想情绪,有针对性地给予辅导,使之在体育活动中能最大限度地减少运动伤害。

4.加强法制观念,提高法律意识

当前我国学生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因此必须加强普法教育。学校可以通过营造“依法治校”的氛围、重视法律课程的开设、加强相关的主题教育来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使遵纪守法成为学生自觉自律的行为,并把法律当成日常生活中的一部分,最终实现对学生开展法制教育的目的。同时,体育老师因其职业的特殊性,必须提高其法律意识。教师要认真学法、知法,要做到无责不揽,有责不推;教师要从思想上提高认识,用法律规范教学行为来维护自己,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

5.建立学校体育安全工作责任制度

为确保学生的体育安全落到实处,学校应建立健全以分管校长为首的分级负责的体育安全管理保证体系,这个体系主要包括:一、由分管校长亲自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二、以校党委书记为首的体育安全工作保证体系;三、以校团委、学生会为首的学生体育安全工作保证体系;四、由专职人员组成的保卫处。成立这样的完整的体系,可使体育安全的监管做到各个方面。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体育锻炼应与安全、卫生相结合,让体育教师对学生的身体状况有一个总体的把握。学校应该紧抓学生健康管理制度的落实。开学之初,应当对伤、病、残的学生进行登记。根据条件完善和提高定期对学生进行体格检查工作的质量,切实负起健康告知义务。建立学生健康卡片,对伤、病、残的学生进行健康分组,采取医疗的体育教学、遵医嘱轻微锻炼或不锻炼。

(1)建立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应急预案制度

为了保障广大学生在体育活动中的安全,需要制定一套完善的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应急预案。处置的原则:依法、公正、合理、适当、及时妥善地处理。处置的程序:学校要及时救助、报告、调查事实、分清责任、教育主管部门对事故处理的提供指导与协助,做好受伤害学生和家长的安抚工作等。一旦伤害事故发生,能最大程度地降低伤害程度。

(2)制定体育场馆和器材管理条例

为加强学校体育场馆的管理工作,提高学校体育场馆的使用效率,更好地为学校和社会服务,并减少伤害事故的发生,学校应制定严格的场馆管理制度,而且还要明确场馆各个管理工作者的义务和责任。

(3)规范体育教学常规

体育教学常规工作虽然经常提到,但是也往往最容易被忽视。许多伤害事故都涉及到我们的体育教学的常规。因此,我们应严格规范体育教学常规,包括教师课前认真备课,体育活动前要做好各项准备活动、根据人体生理机能活动变化规律和人体机能适应性规律安排负荷量与强度,运动结束必须做好放松整理活动;课后进行总结等。这些教学常规工作对降低伤害事故起到了重要作用。

(4)制定体育课外活动或特殊体育项目的安全守则

经调查发现,许多伤害事故都是在没有老师在场的情况下发生的,这给学校管理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因此,制定课外活动或特殊体育项目如野外生存、登山、攀岩的安全守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事故的发生。积极参加意外伤害险和校方责任险。投保是转移体育意外伤害风险和损失的一个很好的方法,对处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具有很大的保障作用。条件好的学校,应当参加学校责任保险。鼓励学校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学校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在学校体育教学活动中,要始终做到“预防为主、安全第一”,做好防范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体育伤害事故,保障学校体育正常有序地开展。

6.张贴相关的安全守则或宣传画,营造良好的体育文化氛围

要使学生对体育安全知识有一定的了解,可以在各个体育场馆(地)内,张贴安全守则和注意事项,不仅要教育学生要注意安全,同时这也是学校体育文化的一种很好的表现形式。

参考文献

[1]郑玉波.民法总则.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8).

[2]常华,周国群.学校体育教学活动伤害事故预防及处理探析.山东体育学院学报,2009(11).

[3]王珍珍.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成因与防范措施.重庆:西南大学出版社,2012.

[4]王磊.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问题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

[5]陈立春,常立飞.论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风险管理.体育学刊,2010(3).

[6]谭小勇,向会英,姜熙.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责任制度研究.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11(6).

工伤事故管理制度范文

摘要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令各行业扩充迅速,而职业伤害问题也日益严峻。为此,创建工伤保险预防机制尤为重要。本文就创建工伤保险预防机制必要性展开探讨,通过可行性分析、制定了科学有效的实践策略。对完善保险体制,提升职业安全水平,创建优质的保险机制平台,扩充保险制度覆盖范畴,丰富理论研究,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关键字工伤保险预防机制策略

1.前言

伴随经济全球化进程的持续深入,社会生产力稳步提升,开创了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同时职业伤害问题也逐步凸显。工伤保险为新时期社会保障事业的核心内容,逐步受到社会各界的全面重视。工业化生产发展过程中,职业危害以及工伤事故成为广大劳动人民承担的主体职业风险。一旦引发工伤事故或形成职业伤害,不但会对职工自身形成不良影响,同时会令整个家庭蒙受灾难。当前,工伤保险逐步发展成世界范围内覆盖范畴最为广泛、应用普及率较高的险种之一。社会经济的进步,需要我们借助工伤预防由源头入手防控工伤事故。为此应创建工伤保险管理预防体制,开创工伤保险以及规范工作、职业安全集成的平台,方能实现可持续的全面发展。

2.创建工伤保险管理预防机制重要性

纵观国际劳动机构汇总的数据资料不难看出,在全球范围内,每年引发的工伤事故率较高,约为一点二五亿次,而由工伤事故以及员工患病引发的死亡人数为二百万左右。约有三十万人则在工作现场当场死亡,引发了严重的社会后果。为此各国政府以及国际领域相关组织尤为重视,并积极探寻良好的应对策略。欧盟每年约有千万员工受到职业安全事故以及疾病的伤害,而在工伤事故中死亡的人数则约为八千人。倘若应用有效的防控措施,较多工伤事故可降低伤害或直接避免。发达国家在工伤事故引发机率方面同发展中国家存在显著差异。我国职工在职业事故中死亡的人数高达万人,而日本死亡总量仅为千人左右。采煤行业属于高危职业,而美国采煤工人的死亡人数在2002年仅为四十人,我国该职业的死亡人数总量在一万人以上。导致该类差异的成因丰富多样,其中工伤预防管理机制的效用价值不容忽视。优质的工伤预防管理系统为发达地区国家引发低职业伤亡的主体原因。当前,工伤预防机制逐步发展为职业工伤保险的核心内容之一。较多发达国家,有效的将工伤预防以及补偿管理、康复机制集成统一。在我国工伤事故的引发机率较高,其中工伤预防管理的薄弱性为主体原因。面对这一现状,急需要我们应用科学合理的措施进行事故预防与良好的遏制管理。据统计,我国大约两亿员工在生产作业环境之中包含一定的职业危害。通过对工伤事故案例的分析,其中高于百分之八十的事故为人为因素引发,因此较多事故可预防或避免。要全面改善该类状况,不仅应强化对职业安全环境、健康性的核查监管,同时应创建保险宣传、管理培训、实践教育的优质平台,令宣传管理常态化,加强员工工伤保险的知识普及与实践应用。

另外,应针对经济管理、企业决策层、个体经商、加工生产单位、三资企业、私有单位、外来机构用人部门管理经营员工的培训教育,令其法律意识以及劳动保障意识全面提升。同时,应利用工伤保险基金给予教育培训有效的辅助支持,并可履行必要的免费管理政策。我国一些地市政府明确,可由工伤保险基金内进行预防宣传管理费用的提取,并可对高危职业员工免费附送教育宣传资料、手册,令从业人员全面强化自我安全保护以及工伤保险管理意识。

3.工伤保险预防机制科学策略

3.1扩充工伤保险惠及范畴,积极开展预防工作

为提升工伤保险综合价值,应扩充其惠及范畴,开创良好的运行系统,积极做好预防工作。应推行预防为主的科学策略,令各职业人员均享受应有的保险制度。预防机制管理革新应全面重视工伤高风险行业,例如矿山、采煤、建筑施工、化工生产等。我国各级政府应同相关部门强化合作,推行联动管理制度。例如,可针对农民工推行平安计划,令商贸行业、高危行业、个体经商行业农民工积极参保。对于规模有限单位、职工人员数量不多、经营生产存在一定不稳定性、管理规范制度不明确的各类住宿、餐饮等服务领域用人机构、雇佣个体工商户,可通过定额定员模式进行工伤险参保,使较多中小企业单位的员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2完善健全工伤保险相关费率制度,推行浮动政策

市场环境瞬息万变,为跟上时展步伐,应进一步完善健全工伤保险相关费率制度,推行保险费率浮动策略。保险费率同安全管理状况全面挂钩,令其相互关系置于动态发展层面。企业相关费率的浮动应基于其前期运行发展形成的工伤事故引发频率、生产作业环境、安全管理手段措施的优化以及预防经费的投入、员工管理与教育培训、法人管理安全思维等各类因素作为核心参考依据,实施优化调节。优可下调、不佳则需上浮。对于安全事故发生机率超出平均水平的单位给予必要的惩处,并应根据事故率的水平决定惩罚的力度。相反,倘若事故引发机率较低则应给予必要的奖励。该类直观性的利益驱动管理模式,尤其是较大的费用浮动范畴,将对企业主观能动性、自觉积极的优化劳动条件,提升防范意识,降低伤亡损失、预防职业疾病的引发,具有积极有效的促进作用。

3.3创建工伤预防管理培训制度,注重安全文化发展

针对近期工伤事故引发机率、职业病频繁发生的现状,排除生产工艺水平有限、技术相对落后、安全设施不健全等因素,管理经营人员、从业员工安全意识、劳动保护、法律意识、工作危害防范意识有限也成为重要成因。为此应强化对企业各级安全经营监督管理员工、工伤预防员工、行业安全管控、执法员工、煤矿监察员工的教育培训。同时,应持续推动各级领导干部人员的安全管理培训。尤其应对重要行业单位的决策管理、责任人、安全生产、特种生产作业员工强化培训教育。应做好对中小机构的安全组织引导,完善化学危险品、煤矿生产、建筑行业的员工安全管理。应实现当前教育管理资源的全面整合,实施科学布局,加强配需管理基地的管控建设。同时,应注重从业人员管理培训大纲、监察考核制度要求、题库的完善建设,推进安全文化的健全发展。只有基于全社会范畴优化文化环境,方能令工伤安全预防演变为人们主动自觉的行为习惯。

3.4扩充工伤保险管理基金对管理预防技术及理论的全面支持

工伤保险基金应全面发挥对职业危害防范研究手段、技术、高危行业安全管理、完善劳动技术状况、实施安全保护的支持效用价值。应遵循损失防控理论,有目的优选噪声防控、粉尘治理、冲压预防等较大危害性问题开展防范技术的研究。同时,应针对布设防护设施技术水平落后的行业进行优质产品开发。应联合安全管理监督机构组织高危职业建设场地管理监测、员工健康管护,进而尽早的预防、提前更新、全面警觉、有效预防,降低事故引发机率以及职业患病率,有效减少员工受伤害等级,节约保险基金的总体支出。另外,应就工伤风险具有代表性的场所、各类危险工种、作业岗位明确制度规范,令员工有据可依,安全操作、规范管理,强化职业危害的有效预防,进而提升安全生产水平,实现健全优质的全面发展。

4.结语

总之,为有效预防工伤危险事故的大面积发生,提升职业安全性,降低员工患病机率,缩短同发达国家的总体差距。我们只有强化工伤保险预防机制建设,提升员工安全防范意识,令其产生良好的主观能动性,积极预防风险,降低人为误差,方能真正创建安全健康、文明的生产环境氛围。打造优质企业文化,促进各用人单位实现健全、完善、安全、高效的持续发展,创设显著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